跨境支付范文

2024-08-06

跨境支付范文(精选11篇)

跨境支付 第1篇

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2013年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并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5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3年9月, 支付宝、财付通等17家支付机构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在试点情况良好的基础上, 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在国家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等因素的推动下, 支付机构积极拓展跨境支付业务, 通过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航空公司、酒店、软件服务商等商户的合作,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用试点和推广。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领域也从单纯的网上购物支付向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等多元化领域发展。如支付宝涉足海外退税;顺丰“海购丰运”上线, 为海淘用户提供转运服务;首信易支付为美国亚马逊、苹果线上商店等境外电商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截至2014年, 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共有22家, 业务许可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软件服务5类。2014年, 国内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达到6 789.74万笔, 金额达到10 558.15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95.71%和118.2%。其中单位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1 020.37万笔, 金额10 408.61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334.94%和2036.85%;个人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5 769.37万笔, 金额149.54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89.5%和96.56%。我国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意义

(一) 进一步规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了支付机构市场准入、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及数据报送等管理要求, 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实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能够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外汇支付风险。

(二) 有利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爆发性增长的背景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明确了试点实施后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有助于支付机构提升其结售汇的能力与效率, 增强国际竞争力, 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 为国内消费者创造更便捷的跨国消费环境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国内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可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支付境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 通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 且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此举为国内消费者创造了更方便、快捷的“海淘”环境。

三、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但未明确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的措施。且在实际业务开展中, 支付机构自身也无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核实的有效途径。

(二)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的原则, 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及对交易背景实行真实性审核, 虽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履行的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 但实际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难以对部分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相比于传统的国际贸易, 网上跨境交易的监控跟踪难度更大。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交易传输的是电子交易信息, 没有传统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 且电子单可被修改;而且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 一些境内外收付款人有可能相互勾结, 通过虚构虚拟产品交易等方式, 利用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交易平台实现非法资金跨境流动。这些都对传统的真实性审核监管模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未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不利于监管机构对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及划转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一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已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名称、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及外汇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但只作简单的原则性规定, 并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二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 但外汇账户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使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外汇备付金账户。

(四)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反洗钱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跨境性, 决定了对该领域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会更加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虽然明确了我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 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但未明确规定跨境支付中的反洗钱内容。

四、相关建议

(一) 建立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 并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与其他监管单位充分沟通, 协调解决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途径, 如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身份信息, 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核实机构客户身份信息, 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二) 建立健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管理, 涉及到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监管部门。目前, 各单位均是从自身业务角度进行独立监管, 未形成统一的联合监管体系。建议各监管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充分协调、积极配合, 共同搭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 方便各监管单位利用平台信息与自身监管情况交叉比对, 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 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监管体系以达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目的, 共同推动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 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操作细则

建议监管单位在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外汇账户的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从备付金银行、备付金协议、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范围、外汇备付金账户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各方面予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以达到有效监管客户备付金的目的, 防范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

(四) 完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的反洗钱监管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支付业务 第2篇

根据贵司银支付函〔2011〕35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行梳理了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基本情况

(一)我行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主要是第三方公司作为境外公司的在线支付系统服务商,为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

业务流程如下:

1.客户购买境外公司产品和软件,款项由银行扣收后,银行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手续费后,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2.第三方支付公司定期与银行核对成交订单明细及入账明细,以保障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数据完全一致。

3.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交易款从各个银行汇总到我行。4.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我行申请购汇付款,我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订单明细等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着重审核发票、订单明细及购付汇合计数是否相匹配。审核完毕,进行售付汇,外汇汇入合同和发票中指定的唯一账户。这类支付业务原来的结算方式是信用卡在线外币支付,收单行为国外的商业银行。

(二)该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所涉及到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售付汇业务,遵循外汇管理中关于服务贸易的的各项规定,具体文件为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存在困难

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相配套的制度尚在完善当中,办理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缺乏系统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例如汇发〔2008〕64号文件中对单笔支付等值超过3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汇出汇款要求提交税务凭证。而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付汇的金额是由单笔微小金额的款项汇总而成,不适用这一规定;并且电子商务税法方面没有相关的国际税务规定,税局也不能出具税务凭证,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办理单笔超出3万美元的汇出汇款。

三、政策建议

建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使该类业务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推动该项业务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议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某项跨境业务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汇管理局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核定购付汇额度,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限额内售付汇业务;

破解跨境电商两难:物流与支付 第3篇

跨境电商迅猛占领市场,给中国传统外贸带来了冲击,同时也为出口开辟了新的航道。随着跨境电商成长起来的还有物流、支付等服务行业。中国的跨境电商人在不同的场合探讨过如何解决物流和支付的问题,以期使跨境电商这一新业态更顺畅地服务于外贸出口。不过,时至今日,物流和支付仍然是跨境电商的难点。

在9月22~23日举行的“2015年中国(上海)互联网+外贸高峰论坛”上,业内人士再次聚焦这一难题。让我们欣喜的是,不少服务企业开始借“互联网+”的政策春风实现转型。

跨境物流:以差异化产品抢占市场

这几年国家政策大力扶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包括“一带一路”战略,都给跨境物流企业带来了潜在的业务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跨境货物一旦到达海外市场,可能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机场罢工、天气原因导致邮政不畅等。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及生态因素等,都会对跨境物流造成相当大的影响。

面对难得的发展机遇、“互联网+”冲击、海外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激烈的行业竞争,国际物流企业纷纷寻找转型之道。

上海市邮政物流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新在论坛上表示,直邮是现在跨境物流的一个方向,但是这种方式还存在一些局限。“对于整个跨境电商行业来说,发展方向正从原来的一种模式向多种模式转变,对物流要求的差异也比较大。”鉴于此,他认为,针对不同的卖家、不同的规模、不同的产品及不同的地域,跨境物流提供的产品可能要越来越细化。

就东航物流来说,它的核心资源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在此次论坛上,东航物流副总经理陆惠民介绍称,作为一家航空企业,东航开展跨境物流业务跟传统的快递企业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一些物流企业可能先满足地面物流的需求,然后再逐渐组建航空物流梯队。而东航物流本身就具有航空优势。“在跨境电商这一块,东航物流实际上真正做的是快、专、远。”陆惠民进一步解释说,“快”体现在航空运输速度快,“专”是指东航物流做国际专线,“远”就是要跨国境。

“在国家坚持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对原有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和家庭购买的模式,我们应该以全球采购的视角,以互联网的技术应用,来前瞻性的规划服务定位,来把握服务领先的机会。一家物流企业首先应该从这个角度定位自己。”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志远由衷地说,“国际物流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转型发展势在必行。”

可以说,国际物流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开始以互联网思维打造新的竞争优势。在此期间推出了不少跨境物流产品,比如中国邮政针对跨境电商平台及个人国际寄递需求打造的国际寄递业务、东航物流推出的东航跨境直达等。

跨境支付:精细化竞争重在客户体验

有人将物流看作是跨境电商的“最后一公里”,也有人认为支付是跨境电商的“最后一公里”。不管哪种说法,都表明物流和支付对于跨境电商的重要性。在跨境支付方面,各国的支付方式、消费者的支付习惯,以及支付币种都有所不同,比如有些国家的消费者习惯信用卡支付,有些国家的消费者则习惯现金支付。如何让海外消费者顺畅地实现支付,是跨境电商不可回避的问题。

梳理一下会发现,跨境电商的发展基本经历了从美国到欧洲,再到拉美和俄罗斯的过程,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方式是有所差异的。深圳市钱海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杨新芳在论坛上介绍说:“10多年前,跨境电商可能首选Paypal,其次信用卡。但是现在我们的支付方式越来越多元化。”

杨新芳认为,现在跨境电商之间已从粗放型的竞争变成了精细化的竞争。精细化的竞争体现在客户支付体验要好,站内购物流程要顺畅。那么,本地化的支付手段是非常关键的。她举例说,在美国,跨境电商想到的第一种支付方式必定是Paypal,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到了欧洲未必能行得通。欧洲除了支持信用卡和Paypal,还有多种支付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当然,在俄罗斯、中东等地区,也都有不同的支付方式。

除了支付方式本地化外,在不同的平台上,支付流程也最好有所区别。比如适合PC终端的支付流程能让消费者有舒服、便利的体验,但转到移动终端上,支付流程就要有所改变。这也是跨境电商需要考虑的方面。

说到Paypal,目前它大概有1.96亿活跃用户,基本覆盖全球。2014年,Paypal总交易额为2000多亿美元,支持26种货币的支付。其中国区销售总监夏文锦则认为,跨境支付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有:一个是支付平台是否是全球化的,因为对跨境电商来说,每到一个新市场就接入一种支付渠道是很困难的;另一个是支付是否安全,在海外支付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跨境支付 第4篇

一、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 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 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 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 检验商品并进行确认后, 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当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时, 会涉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截至2013年10月, 全国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50家, 其中已有17家机构获得跨境支付业务牌照, 这些机构包括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财付通、易极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增长, 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带来的利好, 大批消费者将目光转移向海外, 跨境网购市场不断快速增长。根据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发布的2012年“海淘”用户消费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海淘”消费的规模同比增长117%, 高于国内网购64.7%的增长速度。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 中国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连年翻番, 2011年达到180亿元, 较2010年涨幅132%, 2012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3亿元, 而2013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已突破700亿元。随着这些互联网新兴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企业和消费者对跨境支付的需求日益增长。

二、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首先, 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其次, 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代理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 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 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这种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难题, 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 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二) 缺乏对虚拟账户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必然会产生由商品购买者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 特别是类似外卡收单业务, 还将产生来自境外货物购买方预付的人民币资金沉淀。跨境支付交易中, 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 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 资金风险更为显著。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使用沉淀资金不仅会引发违规投资、贷款等行为, 扰乱境内金融秩序, 而且影响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和使用的监管。

(三)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平台安全问题显现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开展的国际贸易, 一方面网络在线支付信息传递的电子化使得合同无纸化, 贸易真实性审核更加复杂;其次在国际结算、进出口通关等环节风险控制比国内贸易更加复杂, 还有来自不同国家的网络黑客攻击和病毒威胁, 这给支付机构的安全性带来了各种新的难题。首先是技术风险, 包括持卡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份认证难度大、风险高, 跨境支付流程长, 通信异常比率高等;其次是市场风险, 包括跨境资金结算周期长, 存在汇率风险, 交易商户须承担买家拒付风险, 以及个人买家受到外汇政策管制, 有年度外币结算限额等。

(四)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困难, 存在资金异常流动和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 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 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代付、代收业务, 不对网上交易双方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 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分散转移, 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混入赡家款、工资汇款等资金中, 通过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途径进行跨境转移。另外, 随着洗钱方法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对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监测和监管

一是将境外收单业务涉及的结售汇纳入相关业务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提供接口的情况下, 同意银行对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采取先购汇再补录的模式。银行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当日购汇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二是加强对境外收单业务的统计、监测、管理, 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 定期进行实地核查, 密切关注变化情况, 以达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 增强监管力度。

(二) 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 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信用风险

应制订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 根据其合作银行情况, 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 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 不得混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 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孳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 并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 以防范信用风险。

(三) 加强安全体系建设, 提高购物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制订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能力, 严格排查异常交易风险。二是健全客户识别系统, 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三是做好客户交易信用记录和客户交易风险提示, 在交易网页上标明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 张贴交易风险通告和风险防范方法, 减少国内外客户拒付甚至恶意欺诈事件的发生。

(四) 加强监测及查处力度, 坚决打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活动

跨境支付 第5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电子支付  管理

近几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受众选择使用互联网购物,商户之间网上跨境交易发展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并逐渐演变为虚拟化以及无纸化[1]。从整体现状分析,现阶段跨境外汇电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存在欠缺,导致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渠道更加便利,加强对其研究,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防范外汇管理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发展分析

(一)支付规模

在2009年,浙江支付宝以及深圳财付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展境外收单业务。截止到2015年,支付宝已经成为了我国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行业之一,其跨境支付总额超过7亿[2],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有序发展与进步。

(二)支付的类型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采取的支付业务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与银行进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其类型包括两种,分别是购汇支付以及收汇支付。前者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外进行网络支付各种服务;后者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提供各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机构模式

按照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当前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支付机构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涉足跨境网络购物的模式,包括支付宝、财务通等;第二种是利用银行网络所开展的各种服务,这种模式能够支持跨境购物,外贸B2B,并且还涉及到刷卡消费等业务[3]。第三种是在当前跨境外汇业务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主要是为全球在线收付业务所实施的境外支付企业,包括PayPal。

(四)流程分析

其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中购汇支付的流程。一般是消费者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且下订单,境外电商人员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获取消费者基本信息后提醒消费者付款,境内消费者将订单所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知境外电商安排发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境外电商在收款之后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4];其二是商务收汇支付的流程。主要是境外消费者登录境内的网站选择商品,并选择下单,境内电商会将消费者下单的基本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信息之后,并给予认证信息后,境外消费者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将款项以及订单的信息传递给境内电商,境内电商则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并将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电商,当境内电商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表明交易结束。

二、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效果有消弱效应

1.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资格管理。从整体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名义进行结汇;其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结汇办理;其三是客户对本币进行直接收付。对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不仅不是个人,并且代办个人结售汇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这样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5]。

2.难以执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機构在线下以个人名义代理各项业务的时候,银行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当然,也无法对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无法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分析,难以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6]。除此之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个人业务进行打包处理的时,不仅会增加工作量,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执行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制度无法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3.难以控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比较小,并且交易的笔数比较多,与当前所规定的分拆标准存在差异,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按照当前的分拆标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交易行为进行筛查;另外一点是当前大多数银行对实际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不了解,并且在事前无法核实个人是否在已关注名单之中,这样一来则会导致电子银行的个人结售汇限额会被规避,从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二)传统监管审核模式受到影响

1.无纸质单证带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载体是互联网,这种模式不仅没有传统的合同,并且电子单证可以进行修改,不会出现任何痕迹,如此一来,则会导致货物以及服务贸易管理中审核纸质单证的传统受到影响[7]。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主要采取海关快件进出境,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缺乏真实性,甚至难以核对其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

2.网络虚拟物品造成影响。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网络虚拟物品的出现,包括各类游戏币、装备等,这种情况会对真实性审核造成影响。现阶段,除电子软件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加以明确之外,各类网络虚拟物品的买卖并没有加以确定,则会导致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审核。

3.信息流、资金流分离造成影响。在整个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只有要达成交易即可,并没有直接的资金收付,而是采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主要的资金收付体系。这种模式虽然会提高交易质量与水平,但是长此久往则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关系演变的比较松散,甚至会出现分离化的趋势。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应用银行实时跨境资金收付,但是会因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分离导致银行无法对真实性加以判断。

(三)外汇收支信息缺乏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线下转换购、结汇主体等方式,这种操作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结售汇的行为有所掩盖,会导致个人结售汇的数据发生缺失[8]。假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所有的业务转变为银行自身办理的各项业务,那么则会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出现缺失。换而言之,假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清算的操作中,个人购汇以及结汇行为的内部清算操作受到掩盖,同样会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造成影响,形成缺失。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的对策

(一)管理思路

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理念以及改革管理方式的需要,积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体发展趋势,在进一步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基础上,构建切实有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体系,并与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整体,真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原则

首先,需严格遵循前瞻性原则。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工作中需严格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并且要放眼于未来,在不影响监管的基础上能够真正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各项需求,如此才能真正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与进步[9]。其次,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诚如上文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所以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其流程角度出发,并且要从市场准入、交易项目判定以及审核等角度出发,并作出规章制度与要求,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再次,需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从本质上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模式在交易方式上存在区别,主要具有虚拟化以及无纸化等特点,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要积极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将传统外汇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打破,從根本上保证监督管理具有针对性。最后,需要严格遵循有效性原则。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具备分离性以及多样性,尤其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交易这一基本元素,并且要在经办银行的审核后,对各项业务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在赋予第三方机构代理跨境外汇电子支付权利的时候,则需要对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要对外汇管理的规定加以分析,如此一来才能真正保证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监督与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三)管理对策

1.对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加以规范。首先,需要不断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下的业务办理资格,从本质上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需求,并且还要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制定切实有效的联网核查系统。通常情况下,当个人注册成为了会员的时候,那么可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代办协议书,并且还要从实际角度出发,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利用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取个人身份证进行扫描,这样一来,才能真正保证个人结售汇代办业务的规范性与真实性。其次,需要制定完善的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信息加以规定,包括个人结汇业务以及个人交易信息等均需要上报给银行,在银行经过查询确认之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将结售汇的实际情况纳入到(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之中,有效保证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全面性[10]。再次,需要积极做好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分拆标准、筛查时间、筛查方式、共享机制等均需要给予明确。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托管银行进行实时分拆管理,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分拆结售汇现象的发生。最后,需要积极做好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其一,需要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售汇按照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标准进行严控,并且需要将相关的线索积极提供给相关的工商部门,对不规范经营状况进行打击;其二是需要加强对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的宣传,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开设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且要利用外汇结算的方式收付相关的款项。

2.加强对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真实性的管理。首先,需要积极做好邮递以及快件渠道各类进出境业务的审核,并且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名单以及相关单据进行扫描,包括个人物品申报单、出口物报关单等,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其次,需要积极做好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在上文中笔者提出当前发展体系中网络虚拟商品出现,包括付费电影、游戏币、装备等,这种网络虚拟商品交易因具有虚拟性与特殊性,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设定为服务贸易,并且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制定对网络虚拟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则,并且要从业务备案登记以及外汇收付等角度出发与分析,保证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商品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最后,需要在新时期积极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值得注意的是需要与汇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构建有效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将该平台的作用发挥出来,并能够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各类交易订单以及资金信息纳入到信息交互平台之中,从而真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流,这样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并且能够方便各个部门(工商、海关、商务、外汇)的检查,能够实现与自身监管的交叉对比,甚至还可以将信息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现象进行管理,从而保障交易的真实性。

3.做好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信息监测工作。首先,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加以完善。要不断明确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中真实性审核管理的重要意义,银行积极做好对跨境外汇电子收支真实性的核查。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将在交易中双方的基本信息提供给银行,包括双方的名称以及资金的基本属性。除此之外,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制的相关原则,积极制定完善的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要求,从根本上保证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其次,需要对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数据加以规范。从金融发展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个人在实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业务的时候,需要对不合理的内容禁止,比如进一步杜绝出现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办理结售汇的现象,而需要采取实际的交易方式,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当然,银行还需要严格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相关结售汇数据,按照规定申报个人跨境外汇收支数据,从根本上保证结售汇系统数据的完善性,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外汇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另外,还要不断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业务的检查与核查,避免诸多不良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推出之后,电子交易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发展趋势,且占据了国民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在相关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为进一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积极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备受关注,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实际发展角度出发进行解决,推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1:44-47.

[2]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3,03:79-83.

[3]杨松,郭金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5,03:95-105.

[4]彭博.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对外汇管理提出新挑战[J].金融经济,2015,20:11-13.

[5]郭景荣.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监管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4,06:68-69.

[6]宋连.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務外汇管理问题探究[J].中国信用卡,2014,07:61-63.

[7]叶华文,旷彦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4,09:37-38+40.

[8]杨扬.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02:79-85.

[9] Qi.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channel construction and the path to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search [J].2016,03:56-59.

[10] Wang Xingping.Study on the manage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third party payment [J].Southern finance,2013,12:54-56+16.

浅谈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困局” 第6篇

一、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风暴

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黑名单的实时筛查, 二是事后的反洗钱调查。以美元为例, 按照美国监管要求, 银行须对每笔汇款进行实时黑名单筛查与事后反洗钱调查。其中, 实时黑名单筛查要求银行合规系统实时筛查每笔汇款, 与监管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进行比对, 拦截可能涉及黑名单的可疑交易, 并根据业务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查询、退回、上报或冻结处理。事后反洗钱调查是指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 制定反洗钱规则, 对已发生交易进行定期调查 (按日, 周, 月、季等) , 确认的可疑交易, 需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 CEN) 报告。

随着近两年国际国内合规形势趋紧趋严, 跨境支付的合规审核压力巨增, 特别是美国监管机构对美元支付的黑名单筛查工作要求日益苛刻, OFAC等黑名单筛查已成为商业银行绝对不能触碰的监管红线, 因筛查失误而错误放行的支付业务, 处罚极为严厉。近年来绝大部分银行巨额罚单均与触犯这一红线有关。2012年汇丰银行被课以19.2亿美元罚金, 以了结轰动一时的洗钱案, 在2007年和2008年, 汇丰 (墨西哥) 向其美国的分支机构转移了70多亿美元现金, 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非法毒品交易所得。

二、境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全新挑战

对于境内商业银行, 作为支付的发起和接收端点, 境内商业银行更多关注于支付的效率和安全, 既在符合外管政策的前提下, 快速、准确的执行支付指令, 可简单概括为“收款最快入账, 付款最快到账”, 同时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IT系统风险及整个流程中的操作风险。在海外布局全面铺开之前, 由于合规监管的属地原则, 合规工作主要遵从我国监管机构的要求, 相对宽松, 黑名单也以转发联合国制裁名单为主, 审核规则没有明确要求, 境内商业银行在处理跨境汇款时, 黑名单筛查以简要筛选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为主, 筛查逻辑不严密, 管理及处理机制亦不完善。

2000年后, 国内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速, 海外网络日益完善, 除一直保有海外业务优势的中行外,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紧随其后, 在全球展开多点布局, 目前工商银行已在全球41各国家和地区设立330余家境外机构, 并通过参股南非标准银行间接延伸至20各非洲国家;建设银行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7家一级机构, 境外各级机构总数130余家。

在全球化布局中, 由于跨境支付业务具备低风险、低成本, 收益稳定的特点, 特别是背靠总行, 可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支持, 在新机构运行初期, 跨境支付业务往往是率先启动的一项业务, 也是海外机构与境内分行联动的一项基础业务。海外机构依托总行全球统一的系统平台, 接入当地清算系统, 担任集团内跨境支付业务的境外清算行, 使原本由外资银行赚取的手续费收益回归至自身海外机构, 对整个中资银行来说, 是声誉和收益双赢的业务举措。短时间内汇集的整个集团清算量, 也成为海外机构赢得当地市场声誉、扩大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工商银行纽约分行和建行纽约分行初均接入FED和CHIPS系统, 代集团内境内外机构进行美元清算, 借助整个集团业务支持, 其在CHIPS清算排位迅速攀升, 目前在全部49家成员行中稳定在20名左右, 是纽约清算所近几年内屈指可数的业务亮点。

跨境支付业务带来市场影响力和稳定收益的同时, 作为在地机构, 不得不直面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制裁法规和执行行动, 工行巴塞罗那分行事件后, 整个中资机构更是风声鹤唳, 巨大的合规压力让决策者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合规策略和实施路线。

三、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困局”

巨额的罚款, 业务暂停, 无法估量的声誉损失, 使商业银行原本安全、稳定, 以规模赚取效益的跨境支付业务陷入“困境”, 跨境支付业务在风险重压下, 巨额投入之下是否仍有利润空间?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业务, 其商业价值如何体现?一直以来依靠跨境支付业务规模获取稳定中间业务收入的国际大型清算银行如何在风险和业务发展中找到新的平衡点?如何降低频繁的反洗钱调查对客户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转化合规产生的巨额成本投入等问题, 已经取代原本跨境支付领域对标准、效率、安全的关注成为全行业的焦点问题。合规环境的变化, 必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合规和科技条线产生巨大影响。

四、转变观念, 多措并举, 积极“解困”

面对“困局”, 各家银行均有所应对, 在策略、系统、人员等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其中大通银行在“罚单”事件后, 曾暂停全部跨境支付业务的市场推广工作, “全员做合规”, 对支付业务进行地毯式的回顾自查, 对高风险地区和代理机构的支付业务进行退出, 在机构裁员的大背景下, 仍新增了2500余名合规人员, 以满足监管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中资银行则比照国际标准推动黑名单筛查系统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筛查机制, 以适应“国际化”的合规标准。

如何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规避风险, 从容走出跨境支付的合规“困局”, 商业银行需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改变。 (1) 积极转变观念, 理

性对待合规监管, 既不要“掩耳盗铃”, 也不要“谈虎色变”。 (2) 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审核机制, 将合规业务纳入日常业务管理, 提升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 增强相关业务领域人员的风险敏感度。 (3) 加快系统建设, 利用有效的工具手段提高黑名单筛查的覆盖率和准确率, 夯实反洗钱法规的执行。 (4) 储备合规人才, 建立专业的合规审核团队。最后, 也最重要的一点, 以上系统、人员的持续投入, 宣告跨境业务的低成本时代已经终结, 商业银行需重新审视跨境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 在价格水平和结构上进行创新和调整, 以体现其风险价值和运营成本。

摘要:近两年国际国内合规形势趋紧趋严, 对于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屡出重拳。

关键词:跨境支付,合规风险

参考文献

央行将启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第7篇

@许臻 (上海清算所董事长) :有了跨境的人民币支付系统, 中国金融市场要开放了。这不是简单的回流, 而是回来投资, 回来对冲了。如此一来, 清算行方面就扩大了范围, 还会逐步向非离岸中心扩展, 所以CIPS系统推出非常关键。

@孙海波 (金融监管专家) :之前的清算系统存在很多局限性。此番, 央行专门为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开发的资金清算结算系统, 其涵盖的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不过, 具体流动性安排尚待观察。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今年总理明确了年内上线的目标, 加之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 (SDR) 表决在即, 因而该系统上线备受关注。同时, 这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 未来人民币国际化将更加通畅, 不受别的国家干扰。除了清算时间的延长以外, 新的跨境支付系统还能实现更多业务的实时清算。

@Haosunzhe (普通网友)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上线以后, 能够实现与国际主要清算系统的接口更全面的兼容。例如刷银联卡, 在国内可以走银联通道, 而到国际上就要走万事达和Visa的通道, 而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就是能够全部在自己的通道上面实现清算。

广西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浅议 第8篇

一、广西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的机遇

(一) 政府政策支持发展。

从2004年起我国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了规范非金融机构的跨境交易, 先后颁布了数十项法律法规, 除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也表明了支持金融市场创新的态度, 并为第三方跨境支付扫清了政策盲点。

2013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7月广西区政府颁布了《关于支持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 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合作, 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2015年12月, 区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 为东盟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

(二) 巨大的市场潜力。

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推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 2015年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已超过4, 700亿美元, 中国继续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数据显示, 2015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的主要目的国, 东盟占11.4%, 排名美国、欧盟之后, 东盟市场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广西作为中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 与东盟的经贸合作一直十分密切, 2015年广西对东盟进出口额达1, 803亿元, 同比增长19.6%, 东盟连续14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由于欧美国家电商市场相对饱和, 东南亚地区的人口众多, 网络购物比例也在不断增长, 该地区被认为在未来将成为世界第三大电子商务市场, 东南亚地区巨大的消费潜力正吸引各电商巨头抢占东南亚市场, 然而东盟各国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仍遭遇发展瓶颈, 大多数东盟国家的消费者普遍接受货到付款的方式, 出于对在线支付安全性的怀疑, 大多对互联网银行的接受度不高。

广西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商品交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也在蓬勃发展, 广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集中在资源类和轻工业产品, 有数据测算, 如果实现跨境人民币支付, 则2016~2017年广西仅对东盟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 205亿元、2, 867亿元 (美元兑人民币按照1∶6.3计算) , 因此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可利用区域优势和自身精准定位, 与国内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 面向东盟打造更好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 解决东南亚地区的第三方支付, 改变大部分消费者的付款方式, 使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的优势

(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广西的推行。

第三方跨境支付是我国十三五规划发展的重点,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下, 广西要抓住机遇, 更好地开拓东盟市场。201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广西正式成为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广西的实行, 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走出了一条特色之路, 也为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广西与东盟十国都开展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广西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名列中国8个边境省区和西部12个省份之首。

广西加快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 打造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 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金融数据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中心。2014年区域性跨境人民币业务平台 (南宁) 正式试运行, 随着平台的不断优化和拓展, 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广西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 显著提升广西金融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 为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在东盟国家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二) 优质电商入驻广西。

广西通过每年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电商峰会, 吸引了一大批电商龙头企业投资和入驻广西。如2014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与广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与广西开展全方位的合作, 阿里巴巴也会以广西作为未来面向东盟发展的前沿阵地。双方合作的重点是依托广西的沿边区位优势, 积极开展在跨境人民币支付等领域的合作。阿里巴巴集团在2016年4月宣布获得东南亚第一大B2C平台Lazada的控股权, 蚂蚁金服近年来也加大了对东盟地区的业务布局, 企业旗下的支付宝已分别在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地开展跨境网上支付、跨境线下等核心业务, 目前在东盟地区, 已超过1, 000万的用户在使用支付宝技术服务。更多优质电商企业入驻广西将带动广西本土企业不断开拓创新, 也将给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三、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跨境人民币结算体系的不完善。

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在东盟试点结算以来,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也从中暴露出与东盟国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体系的不完善, 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还存在如中越边境的“地摊银行”, 金融市场相对欠发达, 东盟国家对跨境贸易用人民币结算的认同感等问题。再加上我国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如香港、澳门等地与人民币挂钩的衍生工具数量较少, 缺乏保值投资的选择, 而且人民币资本开放程度不高, 还不可以自由兑换, 使得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保值、增值及避险的需求难以满足。

(二) 市场主体竞争力不强。

广西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较为薄弱, 各项配套设施还不完善, 广西缺乏有实力的本土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这是广西发展跨境电商的软肋, 现有企业在广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成本如跨境电商出口物流和跨境支付成本都较高。在跨境支付领域, 国外的Pay Pal市场占有率较高, 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东盟市场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国内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目前竞争激烈, 按照行业细分, 根据自身优势占领客户, 而广西本土跨境支付企业规模较小, 市场竞争力不强, 在争夺东盟跨境支付市场中, 还需精准定位。

(三) 专业人才匮乏。

近年来, 多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广西, 并积极开拓东盟市场, 而企业所需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却十分匮乏,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贸易方式, 学校培养的传统电子商务的毕业生并不能适应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而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又离不开物流和跨境支付企业的支撑, 所以急需有既懂得东盟国家语言又懂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

四、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建议

(一) 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广西是我国较早开展在边境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地区,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不断发展, 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 广西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东盟国家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要注重国家与东盟国家政府层面上的沟通和合作, 广西政府要鼓励银行和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创新金融服务, 要妥善解决广西边境“地摊银行”的问题, 并加快建设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 推进人民币资产项目可兑换。

(二) 鼓励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差异化竞争。

近年来, 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电商峰会等平台, 广西加大对电商企业的招商引资, 一大批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广西, 广西应依托面向东盟的市场优势, 把珠三角、长三角一带优势过剩产能吸附过来, 通过广西跨境电商通道进入东盟市场。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 发展要循序渐进, 面对东盟市场一开始就要树立起广西的品牌与优势, 找准机电产品、汽车、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 充分发挥B2B、B2C跨境电商平台作用, 获取更多的东盟客户。本土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在竞争中要进行差异化发展, 找准企业发展目标, 精准定位, 打造适应东盟市场的跨境支付平台。

(三) 加快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由于广西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的对象国为东盟国家, 广西各高校应顺应区域经济特点, 适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加快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使毕业生除了掌握英语和一门小语种, 还可以通过所学语种了解该东盟国家的居民消费习惯、支付习惯、当地法律法规和传统电子商务知识, 毕业后能帮助企业更快地融入东盟国家当地电商市场, 尽快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还可通过社会培训机构, 针对政府人员、企业高管等开展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培训, 培养跨境电商人才。

五、结语

广西政府在大力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的建设, 未来要不断深化跨境金融创新, 建设面向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广西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要抓住机遇, 打造面向东盟市场的跨境支付平台, 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广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摘要:广西是“一带一路”政策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与东盟国家“钻石十年”经贸合作的背景下正不断深入拓展与东盟的跨境电商业务, 也带动了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广西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的机遇、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发展对策建议。

关键词:广西,跨境支付,第三方支付,发展建议

参考文献

[1]常鸿雁.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现状及其发展对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 2015.12.

[2]赵小娟.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战略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 2015.12.

跨境支付 第9篇

一、背景简介

早在数年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与OECD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接触时进行了转让金和跨境支付技术方面的探讨。2014年后,这类探讨尤为密集。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是旨在推进跨境支付的反避税工作的政策导向文件,其中特别强调要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开展专题检查以及摸底排查。这些前期工作为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作了准备和铺垫。该文件的发布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落实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关联方交易涉税处理原则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要理解跨境交易的实质并对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详细的剖析以规避税务风向,则必须清楚了解该事项涉税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未符合该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开展相关讨论之前,需要了解涉及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范畴,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是否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由企业本身的经营需要决定,与税务机关是否审核和批准无关。但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他能证明交易是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用于查证交易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

尽管如此,有个问题却不得不考虑,就是以往非贸易项下付汇和转让定价的关联度一直没有标准的流程和口径,涉及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往往由国际税务处或国际税务司管理。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中,却把转让定价的质疑或税收难点归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有些地方的专门非贸易项下付汇管理机构名下。如此一来,很多企业将面临日常对外支付中转让定价的难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尚未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有必要提出质疑,即所谓的“起步价”问题,只是简单提及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际情况,要求企业相关资料证明如合同协议等用于查证交易是否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转移定价对一般贸易和非一般贸易的“起步价”界定分别为两亿元和四千万元,由此可见,在“起步价”的问题上,税务机关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及交易报告。然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中对“起步价”标准的界定却非常模糊。根据处理惯例,税务机关只有在支付性质和支付标准两者都有疑虑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转移定价的调查程序。换言之,如果两者中只有一个存在疑虑,则并不会为该交易带来较大程度的税务风险。而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该文件时可能会强制企业先提供资料作报备,这样必然迫使企业增加额外的、不必要的行政处理费。只有这笔跨境支付费用确实金额不大才有可能获得豁免,但具体到哪个数量却没有清晰界定。可以预计的是,由于没有设置确定的“门槛”标准,意味着税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的资料,由此产生的风险属于税务机关交易数量的“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产生的隐含税务风险,是跨境关联方交易的涉税风险之一。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方支付涉税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一)四种导致境内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跨境关联方支付情况

真实发生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境支付费用通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基于“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极端情况,即由于转让定价不符合规定而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中提及了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以下对于这四类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1. 境外关联方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即境外关联方什么都没做而收费,或收费金额与其提供的劳务不匹配。

2. 六种无法使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项测试的要求,劳务费用在不能通过六项测试时,无法在国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对劳务费用的要求同六项测试是息息相关的,六种无法使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费用对应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项测试。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对应需求方测试。提供的服务完全不被需要,不在结算中扣除。

(2)关联方所作出的投资保障行为对应受益方测试,例如为了保证投资方的投资利益,针对企业实施的包括所有董事会成员的活动在内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活动。受益方是投资方,而不是子公司,因此该费用不可以在子公司层面进行税前扣除。

(3)关联方提供的对企业而言并非创新的劳务活动,有可能作重复性测试。比如,一项活动已经发生,现在提供劳动活动一方并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或变动而再为类似服务收费,如果重复性测试不能通过,对应的劳务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对应真实性测试。如果只是单纯享受收益,而没有实质性提供相应劳务的行为发生,即使该收益能被确认,从劳务费用的角度也较难通过真实性测试。但是对于关联交易的各方,还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特许权使用费,达到实质性支付的目的。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对应补偿性测试。无论何种关联交易,只要获利程度超过一定标准,均不再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基本的处理原则是,按照转移定价的测试,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贸易类获取的关联方的转移定价利润,无论是贸易还是非贸易类,也不管怎样分摊利润,都不应过分做出质疑;反之,如果已有足够利润作为保证,则不能再以其他任何理由下的费用支付行为作为获取更高利润的依据。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对应价值创造测试。

3. 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问题比较常见,很多海外母公司或关联方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均依据两个法律文本,一个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授权使用合同,另一个是确认境外公司即收费方对特许权使用费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再考虑到转让定价的收费幅度的问题,对该企业是否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做出评价。若境外企业仅仅是在法律层面上拥有该特许权的所有权,并没有参与特许权价值创造过程,税务机关要求此种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允许税前扣除。

4. 因融资上市活动涉及的附属利益而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情形通常在架构重组中发生得较多,尤其是在海外上市公司的构架重组,通过特别协约控制(SVIE)形式即借助各种合同协议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尽管附属利益可能属于投资方也可能属于被投资方,但在无法消除税务风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不能完全确定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所得税风险会对境内企业未来的海外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二)关于“带来经济利益”条件下的关联方劳务支付所得税扣除分析

通常“带来经济利益”可以理解为,假设服务可以预期带来合理辨识的经济和商业价值的增长,并基于此状况下能确定或者合理期望对应的服务接收方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则提供的该项服务可以被认为“带来经济利益”。

例如,存在一海外公司关联方,如果其提供的服务纯粹是使集团内的子公司受益,则能证明该子公司的付费是合理的。若海外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受益方既是母公司又是子公司,理论上应根据各自受益的比例和价值创造的“度”进行合理拆分。那么,在此情形下,母公司、海外关联方或提供劳务方自己受益,则不应再对子公司进行加成收费。

因此,讨论关于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有必要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类问题时,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首先,企业在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须以受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其次,倘若接受了受益性劳务,并能基于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那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反之,如果是接受非受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则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事实上,企业的员工在该问题的考虑上通常会听取境外总公司管理层的一些行政性命令。虽然从内部管理角度来看,员工权限相对有限,但仍有必要提醒管理层,若海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收取的费用没有达到受益性原则的要求,则意味着境内公司把该笔钱支付给海外母公司,境内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涉及相关费用的部分也可能不得抵扣,这样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作为企业日常经办人员,虽然权力有限但仍有义务告知管理层存在类似的风险,提醒他们该费用是否有必要向中国境内公司收取,或至少应在相应准备工作做得更加充分后再进行收取。

(三)向形式上拥有无形资产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除分析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以及投入的资产、承担的风险等判别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

A和B分别代表境内的子公司和境外的关联方,对已订立的特许权使用费负担合约,交易各方在处理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品牌推广费时,各自应分摊的特许权使用费如表2所示。即使是合约订明特许权使用费主要由A产生,除推广费,剩余的部分也并非百分之百由A承担而向B支付,反过来也有可能出现B向A补价的情况,从而体现了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另一个思路。

单位:万元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满足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下的费用支付对境外关联方来说是有明确要求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随着跨境关联交易的数量增加和复杂程度提高,针对相关交易产生实际支付行为的,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的界定标准,分讨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和界定。

在讨论层面上,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或者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可以清晰界定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实务层面上,包括任何鉴定方式在内的税务机关处理方式都需要有明确的指引,这些指引包括以下几类:①关于境外关联方营运的所有基本信息且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包括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②关于提供服务的交易方明细资料且包括参与交易相关的讨论过程资料。③功能及风险平衡分析表,要求关联交易的境内外双方提供服务功能的细分,并要基于详细的分析测算以确定境外关联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功能、不承担风险且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摘要: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方费用支付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已成为研究重点。本文以独立交易原则与特别纳税调整为基础,对四种导致境内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跨境关联方支付、“带来经济利益”条件下的关联方劳务支付以及向形式上拥有无形资产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境关联方交易,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参考文献

黄永江.关于构建支付业务管理体系的所得税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

淮建军.跨境交易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关系[J].财贸经济,2014(8).

厉无畏.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跨境交易关联方所得税探讨[J].长春大学学报,2014(5).

跨境支付 第10篇

开疆拓土,BAT全力进军海外市场

4月1日,《百度钱包》在海外市场低调上线了Monica Pay服务。而4月中旬泰国泼水节期间,《百度钱包》的“扫码付”也开始在泰国曼谷、普吉、清迈和芭提雅四个城市全面上线,消费者可通过《百度钱包》完成境外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百度地图》在不久前正式上线了亚太地区11个国家的海外版,而Monica Pay的推出和《百度地图》国际化几乎在同一时间,两者之间联系其实相当紧密。目前,百度在海外市场开展O2O业务的进程还算顺利,但仍然缺乏一款有效的闭环支付工具,所以Monica Pay的推出能在很大程度上填补这个空白。

当百度在亚洲开疆拓土的时候,阿里巴巴却将脚步迈向了欧洲。4月6日,全球支付和金融科技峰会Money2020在哥本哈根召开,支付宝宣布正式进军欧洲市场,中国游客将能更加便捷地在海外使用《支付宝》完成支付。事实上,支付宝作为第一个获得跨境在线支付牌照的支付平台,早在2007年就已开始布局海外业务。2010年,有“国际版淘宝”之称的《速卖通》上线,2013年,国际支付宝团队成立,主要业务是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此外,支付宝国际业务还开通了创新业务,包括出口退税以及国际航空支付等,并扩展到韩国和新加坡等地。2015年支付宝布局跨境O2O业务,在占领了马来西亚和日本等亚洲市场以后,通过与俄罗斯最大支付工具Qiwi wallet、美国最大IT数码类零售商新蛋商城以及网购配送服务商ShopRunner等进行战略合作,逐步渗透到欧美市场。目前,支付宝已经支持境外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4种货币结算,已有近5万多海外商户使用《支付宝》进行收付款。

在腾讯方面,财付通于2012年开始海外业务布局,并与美国运通达成战略合作,为财付通客户在海外在线购物提供服务。2014年,财付通与韩国免税店合作,以网络免税店支付的方式切入海外支付市场。除此之外,它还与日本电子商务网站东京Pretty合作,推出《微信》扫码支付是财付通的另一应对举措。2015年,财付通先后与电子支付提供商Cybersource、Asiapay以及香港零售连锁集团卓悦等达成合作,布局全球支付市场。

目前,财付通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庞大的手机用户规模,使用《微信》的用户近6亿,通过微信支付可以使庞大的手机用户在海外购物、出国旅游时更加便捷,同时与海外商家开展合作,搭建O2O支付场景,在微信支付生态圈基础上完善跨境支付业务。

三大原因,诱使第三方支付出海

毫无疑问,能让BAT相继看好的市场绝非等闲,从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来看,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9%。BAT阵营的产品占据了超过80%的市场份额,移动支付第二梯队的市场前景并不乐观。于是,跨境支付成了不少支付公司青睐的沃土,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跨境支付牌照为17家,到了2015年年末时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了23家。或许跨境支付市场还不够成熟,但目光敏锐的BAT早已看出了其中的玄机。

其中,第一个原因就是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增长。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在2015年进出口额双双下降,但跨境电商却逆市增长超过30%。因此有人预计,2018年中国B2C进口电商的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人民币。在这样一个大市场的激励下,各种各样的跨境电商平台开始崛起,这就为跨境支付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除了跨境电商之外,出境游规模的增长对跨境支付也是一大利好。有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2亿人次,花费超过1 0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2%和16.7%。

第二个原因就是跨境支付的费率居高不下,安全问题突出。目前,国内商户在进行跨境业务时,主要还是选择一些像PayPal和WorldFirst一样的国外支付平台。可是,这些平台目前收费较高、且资金周转缓慢,不仅给国内商户造成了空间下降的问题,还让资金流转效率下降。除此之外,由于某些原因的影响,目前海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中国商户在与之合作时,都面临着恶意欺诈、资金回收困难等风险。在跨境电商业务日益增长的当下,这两个问题已然成为国内商户需要解决的痛点和难点。而这对于深谙国内商户需求和习惯的本土跨境支付平台而言,恰是一个莫大的机会。

第三个原因就是BAT自身海外业务的需求。从2014年开始,BAT在海外的投资和收购行为开始不断增多,且这些投资行为除了技术投资外,O2O和电商方面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百度在2014年收购了巴西最大的团购网站Peixe Urbano,并根据国内的O2O经验发起成立了“巴西O2O产业联盟”。阿里巴巴在2015年投资美国电商平台Jet、母婴电商Zulily、印度电商公司Snapdeal和美国拼车应用lyft。相较于百度和阿里巴巴,腾讯似乎在投资上并没有直接瞄准电商和O2O业务。但按照《微信》在海外市场的发展方向,相信也会在一段时间之后涉足该领域。其实,无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支付,其发展壮大都和电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百度钱包》则是百度O2O形成闭环的重要支撑。虽然目前BAT在海外影响力仍然有限,但提前做好支付方面的布局也可以算作是未雨绸缪,毕竟这会在不久的将来给BAT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强敌环伺,BAT目前的敌人却是自己

虽然BAT在国内要风得风要雨得雨,但国外的市场环境却要严峻许多,首先就是自身影响力不足以及海外同行的竞争。而且,和外部竞争相比,BAT在境外支付市场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如用户习惯的培养、支付场景的丰富以及当地线下资源的拓展等。就目前而言,BAT的跨境支付仍处于起步阶段。如何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优势,为海外支付布局增加筹码,是BAT面临的最大问题。目前来看,最有可能的发展方向有三个。

首先,瞄准境外收单业务。众所周知,目前阿里巴巴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力巨大的全球化的电商交易平台,国内不少外贸商家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开展业务。而百度凭借着自己的搜索业务,已经在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开了一个好头。在此基础上,支付宝和《百度钱包》或许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海外影响力,从跨境支付业务入手,通过解决支付费率以及安全性等问题,与海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竞争,从而赢得更多的用户。

其次,在海外市场进行生态输出。其实,“生态”这个词在国内早已被BAT无数次谈到:阿里巴巴的电商生态、腾讯的社交生态以及百度的O2O服务生态。既然在国内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生态,为什么在海外市场就不能建立起一套基于跨境支付的相关生态体系呢?这未尝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以百度为例,在《百度钱包》上线海外支付的同时,《百度地图》也上线了亚太地区11个国家的海外版。这种策略,不仅延伸了国内成功的市场经验,也迎合了出境游用户对导航等业务的需求。对于瞄准跨境支付业务的BAT来说,这种切入市场的方式完全是可以去尝试的。只要能培养出相关市场,之后就能徐徐图之。

最后,跨境支付加金融。跨境支付的核心业务仍是两部分,一是针对商家的跨境收单业务,二是个人用户的海外支付。前者可以针对商家推出相应的金融担保业务,从而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后者则可以从消费金融的角度出发。现实中,很多人在海外购物时选择使用信用卡付款,既避免了货币兑换的麻烦,也能借此提高自己的信用额度。移动支付在国内的一个趋势就是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或许可以对出境用户或海外用户推出针对性的产品。日前,《百度钱包》在上线海外支付的同时也已经悄然上线了活期理财产品和信用消费产品,通过海外支付服务沉淀高净值用户已经成为金融布局的一种需求。

移动支付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抢滩跨境支付恰是BAT布局海外市场的关键一步。

小编观点

跨境支付 第11篇

跨境电子商务 (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 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2013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商务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以下简称89号文) 中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 结合海关总署批复的各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方案,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2 跨境电商主流模式分类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共有四种, 分别是“一般进口” (垂直进口) 、“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其中“保税进口”下又可分为“集货模式”和“备货模式”。本文重点阐述一般进口 (B2C) 和保税进口 (B2B2C) 模式。“一般进口”是指通过其他传统方式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 该模式为快件清关, 无海关单据, 即我们平常说的“海淘”。“保税进口”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企业寄存寄售在保税区的进口商品, 通过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在通关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比对一致后, 计入海关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专项统计, 又可分为“集货模式”和“备货模式”。“集货模式”订单在前。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 通过国际物流运至保税港区跨境电商平台保税仓库, 跨境电商平台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经海关查验放行后, 由跨境电商平台派送至消费者手中。“备货模式”订单在后。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保税仓库, 消费者下单后, 跨境电商平台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经海关查验放行后, 由跨境电商平台派送至消费者手中。

3 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情况

根据国办发[2013]89号文, 2013年10月1日起,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一起成为全国首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五个城市, 此后又陆续增加广州、深圳等城市。2014年海关总署连续发布“56号公告”和“57号公告”, 明确了跨境进出口物品、货物的监管流程、监管范围, 海关同时启用了新的监管代码“9610”和“1210”。从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城市的电商管理部门在落实政策上进行了多方尝试, 并推出了各自的优惠措施, 大部分城市也都设有通关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应的仓储、分拣线, 如何在“阳光化”后保证综合成本降低、核心流程如通关、结汇、退税优化, 实现地方政府监管效率最大, 各地都在根据本地的特点进行尝试。

4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如图1所示。

第三方支付企业直接传递“三单”信息 (支付、订单、物流信息) 给海关, 货物所在地海关比对“三单”信息后放行, 实现“本地申报、异地放行”的全口岸通关模式。此模式有两个前提条件: (1) 海关总署搭建全国统一跨境电商进口平台, 和传统一般贸易一样, 海关数据联网; (2) 支付企业整合线下物流企业。

5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分类

境外“海淘”直邮的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 消费者在境外相关电商平台上选购商品, 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下单;第二步, 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 支付订单, 预扣关税 (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信用卡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 ;第三步, 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四步,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家发货, 货品抵达海关监管区;第五步, 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 即运单号;第六步, 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七步, 海关“三单”信息比对通过后, 货品包裹过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八步, 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九步, 消费者收到货品后, 确认货物符合约定, 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步, 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 (见图2) 。

“保税进口”集货模式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选购商品, 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 下单;第二步, 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 支付订单, 预扣关税 (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信用卡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 ;第三步, 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四步, 卖方根据订单在境外分别打包成小包裹, 累积满一个集装箱的小包裹后, 统一集装箱发货到保税港区;第五步, 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 即运单号;第六步, 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七步, 海关比对“三单”信息通过后, 货品包裹进入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八步, 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九步, 消费者收到货品后, 确认货物符合约定, 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步, 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 (见图3) 。

“保税进口”备货模式 (B2B2C) 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 跨境电商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商品至国内保税港区;第二步,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选购保税商品, 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 下单;第三步, 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 支付订单, 预扣关税 (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信用卡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 ;第四步, 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五步,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从保税港区向买家发货, 货品抵达海关监管区;第六步, 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 即运单号;第七步, 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八步, 海关比对“三单”信息通过后, 货品包裹进入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九步, 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十步, 消费者收到货品后, 确认货物符合约定, 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一步, 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 (见图4) 。

6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优势

(1) 跨境电商全程交易数据纳入海关系统监管, 前端电商交易数据、中端换购汇和行邮税数据、终端物流信息和消费者个人征信信息均可溯, 责任可查, 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跨境电商交易信誉度与竞争力。 (2) 跨境电商平台无须再单独提交身份证信息。一方面海关通过支付信息可直接调用支付者实名认证过的身份证信息, 另一方面也可检测订单金额是否与支付金额一致, 进一步规范监管。 (3) 保证行邮税纳入国库。消费者支付货款同时, 第三方支付已将行邮税预先扣缴, 全程电子化。此举将原先各种渠道的逃税“海淘”小邮包正式纳入海关监管, 向国库交纳10%不等的行邮税, 充盈国库。 (4) 符合外汇管理要求, 避免洗钱。第三方支付承担“综合网管”的作用, 整合多家银行数据, 并严格按照国家外管局对于国际申报的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个人身份证下年度5万结汇额度, 并按时向外汇管理部报送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数据报表, 配合使用电子表单系统, 做到交易来源真实可靠, 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避免洗钱。 (5) 避免各地重复建设分拣线、仓储设施, 提高分拣效率, 审核通关效率, 节约海关一线人手。“本地申报、异地放行”后, 既保证了沿海等海关硬件设施的使用, 也避免了各地纷纷上马重复建设。 (6) 便于“大数据”分析。第三方支付可以全面分析货物来源地、销售地、各种货品淡旺季和适销地区。 (7) 符合电商企业客户资源保密要求。如果一个大电商整合区域其他电商“三单”信息上传, 可能会出现其他电商的客户资源、商品来源信息泄露。如果采用电商交易各自为政地上传“三单”, 一个地区的海关将会面对千千万万的企业, 并开无数的系统端口。而采用第三方支付整合“三单”上传, 既符合电商企业客户资源保密要求, 同时也避免海关系统资源的浪费。

7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思考

跨境电子商务从灰色通关到“阳光”地带, 经历了“野蛮生长”和快速进化的过程, 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更多的选择, 可以说已经不知不觉地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消费习惯, 将不能出国的个人消费需求和海外潜在购物需求融入, 形成了传统零售的有益补充, 并将海外个人旅行消费需求中流失的部分关税留在了国内。笔者认为, 继续发展还需要“顶层设计”更大的智慧和勇气。一是海关总署搭建全国统一跨境电商进口平台, 海关数据联网。二是支付企业整合线下物流企业。三是第三方支付要有充分应对风险的能力。四是第三方支付需要强有力的营销推广。

参考文献

[1]2013中国电子商务报告[R].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6-5.

[2]姚雪丹, 马兰兰.互联网金融能改变什么[J].电子商务, 2014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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