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2024-07-23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精选12篇)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转现状,流转模式

通过入户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式, 发放农民土地流转调研问卷330份, 从中筛选出有效问卷270份, 发放村委会土地流转80份, 从中筛选出有效问卷69份, 对河北省农村的土地流转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 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 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有:打工、务农, 以及两者兼有, 个别的来自于子女赡养费和养老保险金, 其中主要收入完全来源于打工的农民占26%, 完全来源于务农的占20%, 打工和务农都有的占52%, 其他的收入来源共占2%, 可见现在的农民大多数是通过打工赚取主要收入, 通过务农满足基本的饮食。

(二) 耕种土地情况。

在采访的农户中, 81%的农民都耕种土地, 在这些耕种土地的农民中71%的是自有土地, 其余的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到的。主要的流入方式有:代耕、转包、转让、互换、土地股份制, 其中代耕的占比重最大为20%。其次是转包为19%, 再次是土地股份制为14%, 这三种构成了土地流入的最主要方式。流入的土地70%用于农业。主要的土地流出方式有:代耕、转包、转让、土地股份制, 其中转包的占比重最大为13%。其次是代耕为10%, 再次是转让为9%, 这三种构成了土地流入的最主要方式, 可以看出比重不是很高, 通过对目前农民土地流出和流入情况的比较说明目前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种植生活。

(三) 政府参与情况。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只有25%显示政府参与了管理, 绝大部分没有经过政府, 这说明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的调控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四) 村委会参与情况。

在所采访的村委会中发现实施土地流转政策的村一共有63个, 占所有采访村子的91%, 说明现在政府很重视农民土地流转问题。其中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代耕、转包、转让、互换、土地股份制等。其中有很多村多种方式兼有。统计其出现的频次, 这五种土地流转方式比重为:代耕38%、转包77%、转让43%、互换25%、土地股份制14%。可以明显的出现在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式处于多样化, 其中使用频率处于前三位的是转包、转让和代耕。因为相相对对而而言言, , 这这三三种种对对参参与与流流转转的的双双方方来来说说比比较较简简单单易易行。目前村民使用的流转年限确定方式75%为双方协商, 只有25%的村庄实行的是国家规定年限, 这个现象说明了目前关于土地流转的落实是很大的缺口。土地承保经营方式大多都是个人承包经营, 企业只占33%, 对于流出土地的用途, 主要用于农业、工业、国家征用和住房。其中农业的比重占了72%, 这说明农民还是主要依赖土地来生存。

二、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 收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调查结果, 7%的农民认为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太低, 现在的农民生活条件日益好转, 主要的生存收入是外出打工收入, 所以土地只是提供可供食用的粮食就足够了, 不是赚钱的方式。另外, 由于没有书面文件的约束, 不能保障土地流出方的利益, 容易造成一方违约, 拖欠租金。

(二) 流转合同管理不规范。

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有行政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在合同上必须盖有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但在实际操作中, 基层政府部门对合同不重视, 管理也不规范, 这都为纠纷留下隐患。由于管理的不到位, 很多地方的承包合同都是由村社干部填写, 有的甚至是农户自己填写和涂改, 以至于对于农地的面积、范围, 还有承包人, 有的土地被多户农民登机在名下的人数都填写的模糊混乱。还有一些农户在转包农地时未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口头协议。

(三) 相关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现在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基本上是私下交易, 或者在村集体的组织下交易的。农地流转市场中缺少监督保障机制, 流转市场缺乏规范的规则运作, 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不高, 不公平现象严重, 致使农地流转成总量低、成本高, 交易成功性降低, 法律纠纷增多。一是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都规定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可是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限内容没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可以流转的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限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二是现行的农地管理制度中对于农地流转的空间也不清楚。农地主要是由村集体承包给各个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 对于土地面积, 土地承包的年限、权限以及用途流转等等都是由村集体决定的。并且经常会变更农地承包权, 流转土地后就经常会有纠纷出现, 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农地流转的速度和质量。

(四) 农村土地流转缺少规范完善的中介组织。

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也是缺乏中介组织的原因之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有一定的历史原因, 是我国特殊的国情所造成的,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是在2005年才有了合法的身份的。法律对于承包权的利益和责任主体规定的缺位, 客体价值没有历史延续性, 由于国情和地域的不同, 无法参考国外的流转客体价值, 这些都是导致中介组织没有明确服务对象和主体的原因, 中介服务组织的价值和存在空间都非常狭小。中国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 对有关的法律政策缺乏必要的认识, 更不要说对于经济方面的知识了。所以他们通常不得不通过村集体来作为中间人来完成农地流转这一过程, 或者是小范围的私下交易。此时村集体就变成了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的矛盾的双重身份, 使得中介这一角色失去应有的功效。一方面村集体为了利益可能牺牲了个体的农户利益, 另一方面, 村集体相对于正规的中介机构, 信息面较窄, 服务程序和质量也不规范, 不利于促进“买卖双方”的交易。

(五)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缺乏配套的市场。

没有规范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形成, 使得交易双方的成本也是居高不下。将信托引入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中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有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的实践运作, 如浙江省绍兴县的三级服务体系, 安徽生桐城市的益民土地开发公司等这些信托服务机构都是将农村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再转租给企业开发, 这些中介机构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快, 耕地保护较好, 经济也得到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 各个地区的信托都没有形成规模化, 产业化, 专业化的发展, 都是在小范围的开展农村土地信托业务, 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尚处于试验阶段。

参考文献

[1]文杰.土地信托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创新[J].商业研究, 2009

[2]张晟南.我国农村改革中土地流转模式探索[J].国土资源, 2008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第2篇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作者:王振山

来源:《科学与管理》2010年第05期

摘 要: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应提出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流转 改革引言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为适应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就必须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经济;就必须深化农村改革,探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对策,以推进新农村建设。

之所以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因为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市场中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土地流向种地能手,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转换,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等。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改革,最终走向了合法化阶段。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未形成一种规范的制度,据农业部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转使用权的耕地仅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在土地流转中存在如下问题:

2.1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怕土地转出后失去土地,所以农村土地流转大多采取短期转包的方式。从集中程度来看,土地在小户间流动的多,由此很难形成土地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从而影响了土地整体耕作效率的提高。例如:在福建莆田江东村,一种植大户流转78亩土地,就涉及农户近50户,流转期限为1年;龙海东园的流转期限更短,超过期限农作物就要被砍掉,若超过10天则需补给出让方50元/亩。

2.2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缺乏规范性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很多是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口头协议,通过有关部门签订书面流转协议较少。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

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这样就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权益纠纷埋下了祸根。

2.3 缺乏相关的中介组织

目前,土地流转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对象更多局限在邻里和亲属之间,也没有有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大部分地区缺乏有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直接后果就是土地流转的范围受到限制。调查显示,只有33%的农户知道土地可以在任意农户范围内进行流转,分别有12%和5%的农户以为土地只被允许在本村内和本村民小组内部流转,甚至还有3%的农户以为土地流转是根本不被允许的。

2.4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热情不高

对于土地流转的认同感,部分农民对承包权与使用权认识不清,误认为流转使用权就会失去承包权,即使自己无力经营,也不愿将土地转让给别人。同时,农民对“土地承包30年不变”仍心存疑虑,对土地承包权永久不变更是不了解,这些都使得农民不愿轻易转出土地。足见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流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配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3 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对策

3.1 农村土地流转微观市场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市场机制将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不例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

3.1.1 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化是前提

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化离不开土地制度的创新,如果没有土地产权制度的科学界定,土地就不能合理流动和有效运转。在实际中,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对每一个具体农民实际上的不明确性和虚无性,严重阻碍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因此,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对农民显得至关重要。

3.1.2 农村土地有偿使用是基础

现阶段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农村土地有偿承(转)包制度和土地肥力升降奖惩制度。农村土地有偿承(转)包制度,即农民耕种承(转)包地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承包人)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土地肥力升降奖惩制度,即在承包期限内因合理使用土地使土地肥力升高的承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依此。

3.1.3 价格机制是核心

价格机制能有效配置土地,能把土地流转到效益较高的农户,同时促进农户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方法,在适度的规模经营条件下,充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生产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3.2 农村土地流转中观促进机制

各级政府在加大宣传的同时应采取有力措施。

3.2.1 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

首先,要发展乡镇企业,必要的话,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在原材料供应、资本以及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发挥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主导作用;其次,由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大,不可能全部进入大中城市,所以应提高农村城市化水平,将农村小城镇建设作为不发达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

3.2.2 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制

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及村干部的信息交流,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需要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解决信息传递问题,以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运作效果,同时可以帮助农民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减少土地流转后的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3.2.3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保障体系,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这种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足之处。要彻底解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各级政府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各项保障由依靠农地转为依靠社会保障,这样他们就不会恋土守土了。

3.3 农村土地流转宏观调控机制

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并不能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也不能兼顾效益与公平,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节。

3.3.1 土地规划制度

土地规划是国家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最有利的手段,土地规划的实质是合理安排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分配和再分配。在土地规划中,应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

3.3.2 地籍管理制度

这是确保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整理和保管地籍档案资料。主要目的就是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等,提供有关土地方面的信息。

3.3.3 土地税收制度

主要采取差别税率政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制订基本税率,然后按经营规模情况加税或减税;同时,建立土地不同用途的差别税率政策,以调节土地流转的方向和数量,如调高经济作物的税率、降低粮食生产用地的税率。随着土地制度的完善,土地税制在土地流转中的调节作用会日趋增强。

3.3.4 土地立法制度

湖南省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建议 第3篇

关键词 土地流转;耕地;现状;建议;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3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其主要目的在于,让耕地使用权集中,实行合理的区域化农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1980年初期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种小规模的经济生产已无法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积极性,无法满足现在的社会化大生产需要。

土地流转能使土地和劳动力得到资源的重新配置,增进了双方福利,提高了经济效率。随着社会发展,环境变化,各种问题的突显,合理进行土地流转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极为迫切。

1 影响湖南省农业发展的因素

我国由于人口多,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粮食生产尤为重要,占主要地位。但我国土地性质、土地经营规模等因素限制,致使我国农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湖南省地处我国东南部,长江中游地区。全境以中高山和丘陵为主,全省土地面积约为2 118.29万hm2,其中51.2%为山地,13.9%为盆地,15.4%为丘陵,平原面积仅占13.1%。2007年,湖南省全省实有耕地面积约为20.97万hm2,占全国耕地总面积3.26%。

1.1 我国耕地性质导致规模化生产进展缓慢

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耕地大部分属于农民,据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乡村从业人员5.37亿人,耕地面积1.22亿hm2,农村居民家庭经营耕地面积1 533 m2/人,由于原有的农地所有制和经营体制所含的隐患,导致田块面积的超小化和大部分农户分散经营,造成农业经营规模小,土地难以集中于农业生产大户。其次,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存在局限性,总体可总结为自主型、松散型与封闭型。第三,农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农业是处于不利的位置上,流通企业经营机构控制着市场上主要的流通渠道与经营权。导致在某种意义上,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既要承担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又得不到一定的市场平均利润,这极大地影响到农业生产活动人口参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1.2 湖南省农村产业结构现状

我国现有农村产业结构现状大致表现为,农业基础薄弱,后劲不足;农村工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存在较大困难;农村第三产业虽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但依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有诸多因素限制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主要表现在商品率低、农产品价格低、收益少、运输方面紧张、各种技术推广及服务体系的技术人员因为市场经济利益影响选择其他行业。“三次产业”发展不均衡及各产业内部构成不合理,使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致使农业发展局限性较大,严重影响限制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劳动力“新生力”、大规模土地流转进行。在湖南省,农村从业人员2 347.5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1.5%。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81.8%;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7.9%;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0.3%。由此凸显湖南省产业结构现状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省农业发展的步伐。

1.3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不足

据资料现实,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法律政策和土地流转的机制都相对不够健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200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这2份文件在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条款上相对较笼统,并未对这一动态过程的细节问题做详细阐述,类似土地的产权内容、界限和形式、调节各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等情况都没有太强的可操作性条文。而在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对一些农地违法行为也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

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与时刻变化的情况脱节也会导致土地难以公平、公正和有序的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业发展迫在眉睫的。

1.4 城市化发展迅速导致城市边缘耕地锐减

湖南省全省耕地面积314.6万hm2,人口6 536.13万人,人均耕地0.048 hm2,为全国平均的60.4%,耕地负荷量高达20.78人/ hm2,远远高出全国平均负荷8.23人/ hm2,耕地资源属于稀缺型。从1997年末到2004年末,湖南省省净减耕地13.03×10 000 ,平均每年减少耕地1.63×10 000 ,而作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建设用地占用占到减少总量的17.95%。

2 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2.1 劳动力转移的迫切需要性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经济水平的需求,农民不再单一的选择农业生产这一条收入途径。据悉2011年,外出农民工均收入2049元,在农民看来,相对于每667 m2田5 000~6 000元收入,外出打工是更好地选择。所以,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市集中,据资料显示,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 790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3.1%,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42.7%;中部地区农民工7 942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4.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1.4%;西部地区农民工6 546万人,比上年增加409万人,增长6.7%,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5.9%。由于以上原因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致使各个村都产生了部分荒芜闲置的土地,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大户、能人又迫切需要更多土地来拓展经营规模,发展规模化经营。这时就需要一个合适的政策来调节这种供需矛盾。endprint

2.2 影响国计民生

土地流转影响深刻,它不仅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更关系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海关的数据,我国2012年三大主要粮食的进口量比2011年增长3倍左右(前11个月)。 根据前10个月的数量来计算,我国年平均人进口三大粮食的数量为94 kg左右(按照人口13亿整数计算)。我国现阶段人年均消费粮食数量大约为500 kg,这包含了许多杂粮杂豆。而94 kg仅为玉米、小麦、大米3项。即进口量占到总消费量的18.8%以上,2.4亿以上的人是依靠外国粮食生活。中国粮食自给率将受到威胁,所以,发展土地流转很有必要。

3 分析及讨论

3.1 全国各地的土地流转模式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目的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前,不少地方已进行了土地流转探索。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的土地流转模式最大规模的有5类,分别是: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宅基地换住房及承包地换社保、“股份+合作”。

最为突出的是“股份+合作”,它是指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667 m2),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3.2 新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所”

随着时代发展,各种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纷纷涌现,其中有种土地流转模式出世吸引了众多的眼球,“土地托管”模式,这种模式源生于“托儿所”的理念。土地托管在于帮助部分不愿耕种或无力耕种者把其拥有的空闲土地利用起来,集中托给对土地需求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并由受托方代为耕种管理。这种模式能促使规模化生产的进行,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便于现代化生产经营。

3.3 “土地托管所”可行性

3.3.1 委托方可行性

委托方,即拥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农户们。在于土地托管所这种新型模式,他们乐于接受。因为综合理论效果而言,土地托管所带来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的实现与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效果一致。但本质上却有很大不同,土地流转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在承包期间内承包的土地潜在所能带来的收益与农民无任何关系;而土地托管是将土地委托于受托方,请其代为耕种。这没有个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农民依然是土地的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

简单的说就是,土地流转即“你的地,我付租金,我经营,我受益”,而土地托管是“你的地,你付托管费,我经营,你受益”;这对于一辈子在田里耕种的农民来说,在两者皆能得利的情况下,更愿意倾向于后者所带来的。因为在某些地方土地依然是农民生活必须保障,土地托管它不仅尊重了传统农民的耕种习惯和土地情节,而且契合了外出务工农民离乡不离土的意愿,更能适应湖南省大部分地区农村人多地少的农情,更能为当前该省农村农民所接受。

3.3.2 受托方可行性

受托方,即“土地托管所”,他们是由对土地需求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组成的。受托方的主要收益来源于农民支付的土地托管费以及农资差价。该种方式通过收取托管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投资的资金压力,成本相对低,而且可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各种虫灾、旱灾等天灾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在于主要收益的农资差价方面,粮食增产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土地形成了集约化、规模化利用生产后,可采用科学有效的耕种方式,合理规划布局,走科学兴农的道路。统一耕地、测土配肥、供种、播种、病虫害管理、收割及收购。合理利用科学,使土地达到最大程度的增产。

全面利用土地,打破田块面积的超小化后每家每户田块之间的界限,将其利用起来,其次通过大面积统一管理,降低农药、肥料、田间用水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成本。

4 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田块面积超小化,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进展缓慢,生产技术落后,农业生产效率低缓不前;劳动力锐减,因外出务工、年老无力耕种等各种原因,荒地数量日益增长。土地流转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众多缺陷开始浮现,因为其本质上改变了受益主体,满足不了农民对土地的情怀,不易为农民所接受,土地流转开始缓步不前,得不到大面积的推广与应用。

而土地托管的出现,这一僵局开始被打破。土地托管其能在给农民带来不菲的收入情况下,满足农情需求,而且推进土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利用,科学合理布局,降低生产成本,最大程度增加产量,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

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托管会在我国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由于该模式的深入民心,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的必要性,其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只有适应时代的需求才能推进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幸福度。

夏津农机合作社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4篇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托管服务流转。合作社与土地承包者进行协调和沟通, 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 对农作物的生产环节进行托管服务, 确定田间作业数量、质量和时间, 由合作社统一调配作业机械, 统一记帐核算。这种流转形式由于各合作社间的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2.租赁经营流转。合作社从土地承包者手中转包土地使用权, 确定双方认可的转包方式、转包起止时间、转包费额度以及付费的方式与时间, 最后双方签定转包合同。这种类型比较规范, 也为各方普遍接受, 主要适合务工经商、常年脱离农村的青年农民以及农村中缺少劳动力的承包户。

3.保底分红流转。合作社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 实行土地“入股”, 农民当“股东”, 变农户分散经营为合作社规模经营。合作社采取“保底支付+盈余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 每亩每年保障一定量的小麦、玉米作为保底支付, 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农机具折旧费等之后, 剩余利润按股权同比例分成。

二、土地流转取得的成效

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 将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 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有效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率, 减轻了工作强度, 增加了农民收入, 实现了农民和合作社的“双赢”。

1.降低作业成本, 提高机械效率。加强土地流转, 实现规模经营, 摒弃了“小而全”的自给自足型小农经济生产模式, 避免了大量农业机械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统一连片作业提高了作业效率 (统一耕、种、收、植保等连片作业, 减少了机车转场路程) , 降低了作业成本。

2.解放农村劳动力, 减轻劳动强度。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躬身劳作的传统方式, 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

3.加快新技术推广, 确保粮食增产。农机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后, 成为社会化、专门化的农业生产单位, 发挥了农业生产主力军和先进技术应用载体的作用, 挑起了粮食增产提质的大梁, 成为该县确保粮食安全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三、存在问题

1.土地流转的档次不高, 短期行为严重。主要表现:一是流转形式绝大部分属最低层次的委托代管, 并且多为散户流转, 不成规模。二是流转土地的开发档次不高。由于许多流转的土地处于自发、粗放、低层次的经营状态, 流转规模小、投入低、科技含量不高、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 很难形成规模效益, 土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农业产业化发展滞缓。三是土地流转短期行为严重。从出让方看, 主要是务工经商不稳定, 也担心政策变化, 怕土地转出后失去土地, 所以大多采取短期转包的方式。从经营大户的情况看, 由于流转期限短, 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致使承包户不愿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的成本, 难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 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机制。目前, 土地流转仍处于无组织、自发、盲目阶段, 缺乏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的组织和引导, 流转过程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

3.机构机制不健全, 导致土地无序流转。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 但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 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虽然将土地流转管理的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但县乡村均未建立土地流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 也没有制订出台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文件、工作职责和制度体系, 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服务和管理监督职能未能落实到位。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 致使绝大部分土地流转不规范, 处于自发性无序流转, 加之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尚未建立, 使得土地流转价格缺乏科学依据, 制约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四、对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 调动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组织农机科技人员深入各农机合作社, 采取电视、广播、标语、宣传单等多种方式, 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 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 消除农民思想顾虑, 提高土地流转意识。同时, 使广大合作社社员充分认识到开展土地流转承包不仅是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经营作业的必然趋势, 而且也是增收致富的新手段。目前, 各农机合作社主要作业机械相对充足, 而且效益较低, 通过开展土地流转经营, 可以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使农机手和农民都增加收入, 实现共赢。通过宣传动员, 提高各农机合作社流转经营土地的积极性。

2.加强指导, 帮助合作社联系土地流转地块。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指导, 科学引导合作社根据自身情况, 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并采取合理的定价机制从农民手中流转到土地, 通过市场引导来种植高效益农作物, 采取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增加农机合作社的收入, 促进农机合作社做大做强, 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3.加强监督, 依法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建立和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实施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 建立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在土地流转协议上详细写明土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可以申请司法部门进行公正, 避免合作社或农民单方面毁约, 使土地流转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对稳定性。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5篇

近年来,张掖市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有效提高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了现代农业的科学发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现状

张掖市60个乡镇,835个行政村,5978个村民小组,26.95万农户,农村人口100万人,占总人口的78.1%,耕地面积380.6万亩,二轮承包面积250.05万亩。2011年,张掖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9.06万亩,占承包地面积的19.6%,涉及农户61283户,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代耕代种等形式。其中:转包99505.49亩,占流转面积的20.3%;转让14765.83亩,占流转面积的3%;互换56614亩,占流转面积的11.5%;出租242770.86亩,占流转面积的49.5%;股份合作16030亩,占流转面积的3.3%;代耕代种60980亩,占流转面积的12.4%。规模经营面积369842.7亩,占流转面积的75%。从经营主体来看,由种植大户经营272469亩,龙头企业经营63692.7亩,合作组织经营33681亩;从经营用途来看,马铃薯69338亩,经济作物56795亩,玉米133087.7(制种玉米103024.7亩),蔬菜34004亩,其他制种22772亩,中药材28111亩,其他25735亩;从经营单位数来看,20-50亩的3224个,51-100亩的980个,100亩以上的851个,共计5055个。

二、主要流转模式

目前,张掖市土地面积流转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

1、种植大户带动型。这种类型的大户3220户,涉及农户25109户,经营面积27.25万亩,占流转面积的55.5%。

2、专业合作社统领型。这种类型的合作社149个,涉及农户5914户,经营面积3.3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9%。

3、龙头企业租赁型。这种类型的企业23家,涉及农户8967户,经营面积6.3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3%。

4、亲友托管协作型。这种类型的21293户,经营面积12.0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2.07%。

三、农村土地流转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通过土地流转使分散零星的地块向大户集中,实现了土地与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有效结合,土地产出率、利用率大大提高,推动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培植壮大了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特色镇,形成了马铃薯、高原夏菜、油料等特色农产规模化生产基地。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孙家营村与北京德农种业公司张掖分公司签订了4100亩土地租赁协议,两村集中联片的农户土地,以每亩380元/年的价格进行租赁,建立起由公司独立经营的农场,发展油葵制种和商品马铃薯种植。年亩均收益7500元以上,是过去分散经营效益的4-7倍。

(二)提高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土地流转重新配置了土地资源,使大批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了土地经营权,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联结成紧密的产业链条,有效地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架起了传统农业通向现代农业的桥梁。甘州区在全国首批5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之一的张掖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园区内,流转土地2032亩,建成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科技试验示范基地256亩,引进2家生产加工企业建成特色区域化玉米制种、甜叶菊基地1238亩,引进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538亩,由此带动周边村社劳动力就地转移2600多人。山丹县荣华种植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的1312亩土地折价26万元,连同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共计538万元,成立了张掖市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张掖市建成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36家,1000万元以上的62家,上亿元的6家。

(三)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土地流转,把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合成生产联合体,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甘州区长安乡上头闸村上源蔬菜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快土地流转经营步伐,在本村签订流转面积2360亩,与周边3个乡镇11个村达成2万多亩高原夏菜种植意向,引进16个蔬菜新品种,注册了“上头闸”牌菜品商标,并申请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形成了“党支部+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土地流转模式。

(四)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土地流转对于转出土地的承包户来说,不仅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还能安心外出打工,增加劳务收入;对于转入土地的经营者来说,人均占有土地资源量增加,可以通过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益,实现了供求双方的互利双赢,有效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务工收入较流转前能提高30%以上。山丹县位奇镇今年流转土地4.2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8%,二十里堡村定西洋芋基地土地流转期限5年,每亩每年租赁费600元,仅此一项实现收入160多万元,在基地上长期务工人员120多人,年实现劳务收入150万元,流转土地农户每亩较流转前增收600元;民乐县南丰乡边庄村土庄组,以每亩360元的租金租赁土地500亩给万向德农种业公司从事马铃薯连片制种,农民直接收入18万元,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同时,到凯翔马铃薯公司上班,一个月又能多挣800元,比往年翻了一番。土地流转不但带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而且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流转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向城镇转移,向二三产业集中,培育了新的创业群体,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甘州区通过流转,有6.65万农村劳动力农忙在家务农,农闲打工赚钱,全区农民纯收入中42%来自种植业,而从二、三产业获得的收入占纯收入的44%。2011年张掖市输出劳务27.09万人次,收入达到24.18亿元,劳务输出成为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渠道。

四、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

一是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不够到位。广大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只认为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对自然灾害、基本建设、人地矛盾突出等情况下的小调整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了解不多,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大多数农民普遍存在浓厚的恋土情结,特别是老龄农民在心理上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眷恋,甚至外出务工、经商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土地投入很低、体力不宜耕作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种植,造成土地流转困难;土地目前仍然是部分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加之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生产各项补助政策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益增强。

二是土地流转规范性操作不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依靠群众自发和政府推动,土地流转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主等“买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市场准入机制,土地流转后,又缺乏对农民

利益的保护机制,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问题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常常会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又没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全部由农民承担。绝大部分的土地流转,都没有复耕条款,即使有也未落实复耕费。一旦流转失败,土地无法再次耕种,直接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农民希望政府能够在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法律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个别基层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一部分村社的土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有的村社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

三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难度较大。在目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随意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大面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规划连片种植设施农业等生产需要的时候,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愿意流转,而使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张掖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主要是承包集体耕地和租赁农户耕地相结合两种类型,土地总面积大,但土地位置分散,规模经营面积较小,不利于农户对土地的集中管理,且农业机械在小地块上无法使用,很难实现机械化,阻碍了流转土地耕种效益。

四是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过于宽泛和笼统。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文件和可供操作的具体章程来规范土地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流转文书格式和完整的政策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由于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导致流出难和流入难等问题并存。大部分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状态,很难形成公平高效、信息完备的土地流转市场。同时,缺乏对流转业主的审查、评估机制和流转收益的合理增长机制,农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五是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一部分是农户间私下口头协议,没有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且乡镇村社没有及时在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使相当一部分农户在土地租(征)用时,因补偿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户,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而引发的纠纷。虽然各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了大量调处工作,但多数农户对乡镇村社的调处持不信任态度,加上人民法院对承包土地诉讼案件受理很少,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解决带来较大难度。不仅乡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六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健全之中,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不高,土地承载着特殊的生存保障功能。不少农民仍主要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养老、子女上学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能,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不稳定,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的风险和成本较高,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五、对策及建议

能否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各项机制,因地制宜,合理引导,稳步推进土地流转进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土地流转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是实现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推动农业产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因此,解决好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打破阻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思想桎梏尤为重要。首先,要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牢固树立发展的观念、创新的观念、市场的观念、效益的观念。其次,要切实转变观念,要把土地流转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正确引导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

(二)强化政策引导,健全管理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的关键。一是要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公司加农户、业主加农户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试点,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要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对运用土地流转进行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立项开发的,给予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的倾斜。三是要加强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为农民、土地承包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土地流转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订合同,按规定缴纳税金、承包费等相关费用,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二是坚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非村组集体;充分认识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手段。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形式上不搞“一刀切”,在规模上不下硬指标,一切按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三是坚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层干部进行深入培训,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精神,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特色高效产业、助农增收的典型经验,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规模效益,积极、主动、自愿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既要注重有形市场的建设,也要注重无形市场的建设。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设立土地流转中心或托管中心,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制定土地市场的流转规则,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定期发布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引导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托管发包、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将承包地向农业产业化项目、种养殖大户流转。同时,要注意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对农村土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提供流转合同范本等方面的服务。对中介服务组织,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法律地位上给予明确,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五)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抗风险机制。要对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种植大户、企业业主的农业经营能力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对大宗土地流转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到有关部门进行流转合同签证的制度;对于毁损破坏耕作层的要按规定缴纳复耕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政府、土地流转受让业主、农户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建立土地流转基金,化解农户土地流转后带来的潜在风险。

(六)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经营体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体制,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一是发展土地合作社。在二三产业发展快、大多数农民已经脱离土地的农村,组建土地合作社,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合作社负责管理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年终采取按股分红等方式运作,提高土地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积极推行整村连片流转。对承包农户自己经营土地少、流出意向多的村组,积极引导开展整村连片流转。对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保证农户权益

不受损失、承包土地数量、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互换”等方式,调整种植田块,促进连片流转。三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借鉴银行货币存贷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对农户存入的承包土地,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使土地流转更加方便灵活。流转形成的规模化土地,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生产形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与潜力。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24.033

1 目前该镇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白泉镇是东辽县政府所在地,辖7个社区、20个行政村,农业人口2.6万人,耕地面积12万亩。

1.1多数村落有土地流转,但数量不多

20个村中有15个村存在土地流转,2000余户农民参与了土地流转,流转总面积近9000亩(仅占总面积的7.5%)。土地流转类别有耕地、林地、水库塘坝等。种植类别有玉米等粮食作物,以及山林、经济林、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总体看,涉及面较广,但数量不大。

1.2价格差异较大

流转面积较多的村达2000亩,占总面积的33%,较少的村只有30 亩,仅占0.5%。流转价格不尽相同,取高达每亩380 元,最低每亩只有50元。个别村因大多数人员外出打工,有的不要钱,不收租金,有的干脆委托亲属代管。

1.3流转方式不尽相同

存在租赁、转包、转让、互换、托管等方式。另外还存在分季节承包、二手转包等其他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方式。

1.4出现了规模经营大户

一部分人通过土地流转,得到了较多的土地使用经营权,采取机械化的方式种植经营,使土地效益得到提高。尤其是玉米种植,在价格走低的情况下,规模经营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植收益。

2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流转程序不规范

仅有20%的流转户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多数人只是达成口头协议,虽然约定了相关流转事项,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极易引发争端矛盾。

2.2 流转积极性普遍不高

镇里个别工作人员对土地流转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用管的太宽太细。农民思想观念守旧,受传统观念影响,怕失去土地,不愿参与流转。同时,政策宣传力度不大,范围不宽,存在死角,使个别农民对土地流转,不认知,不理解,怕失去以后难以收回。还有一分部人,在流转中不配合、唱反调,在土地的集中连片种植上设置障碍,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规模。

2.3 流转出去的土地,收入不稳定,缺乏有效保障

农业种植往往都是先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价格往往不高,或者过于偏低,一般每亩100~200 元不等,农户从流转中得到的直接收益少,因此不愿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经营不善,就无法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所以农民流转的收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4 缺乏对流转的引导和服务

由于目前该镇尚未建立土地流转组织和专门服务机构,因此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3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3.1转变思想观念

要加强对农民的引导,让其加深对农村土地流转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推介。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并且树立土地流转典型,用事实来启发和引导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好自愿与引导的关系。镇政府和村里要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在规模经营、产业发展和土地流转中,当好指路者、示路者和引路者。

3.2 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三权分离”原则。要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二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土地承包权益。让农民自主的选择是否参与流转,不强迫、不阻碍。按照市场价值,以一定的价格有偿流转,不包办不代替。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价格;三是规范有序原则。要切实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合理有序推进,确保规范流转。

3.3 分别采取措施

根据各村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对城中村、城边村,或者非农产业占比较高、打工人员较多的村,要按照三个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对不适宜开展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村,可以指导进行小范围的流转,且在流转过程中要注重机动灵活,形式多样。

3.4 实施分类指导

要强化产业引导。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投资现代农业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对没有工业基础、纯农业经营的村,加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力度。要加快推进劳动力转移。对县城周边的村,要依托县工业集中区建设,大力提升农村工业化水平和城镇化率。对偏远滞后的村,要鼓励农民进行外出打工。

3.5 建立激励机制

一是政策激励。在产业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民间资本、城市工商资本,或者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大户、能人到农村参与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二是资金激励。对集约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规模经营大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流转价格;三是项目激励。整合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3.6 强化服务管理

一是做好土地确权。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地界搞清楚,避免因地界不清、四至不清带来的权属纠纷;二是建立服务体系。建立镇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动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和科技推广服务;三是加强典型引路。积极培育和推介典型,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是强化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镇政府和村组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引导和管理服务作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7篇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土地流转变革提上议程,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那么现实中的农民是否满足于土地流转后的养老现状, 他们的就业、社会保障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呢, 这将是本文研究的关注点。

1 前期研究背景

在我国农业化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轨时期[1], 农业耕地转为工业建设用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工业化的需求, 但由此引发的土地流转下的农民养老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臧俊梅等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土地征用中的农民保障问题[2], 随后有学者对流转后农民生存状况和幸福感进行分析认为就业、生活保障、生活方式、生活环境以及心理习惯是主要影响因素[3]。 而鲍海居等认为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 应享受到基本的生活来源, 就业机会, 未来土地资产增值收益[4]。

党国英认为[5]应建立“ 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 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使农民能够长期有效地获得土地收益。唐爱玲认为[6]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应充分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 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

叶继红[7]等发现土地流转后, 失地农民的总体生活满意度不高, 其中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满意度最低;对社交和休闲等高级需要不敏感, 工作环境不理想。此外, 程昊旸对苏州、无锡两市土地流转的农民进行了实证调查[8], 研究发现农民生活满意度不仅受物质型因素影响, 还有精神型因素。

杨凌提出[9]政府在征收宅基地时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而在对老年农民的心理状况进行调研发现[10], 有近一半的农民心理异常, 需要对心理健康进行疏导教育[11]。

因此本文将通过实地调查从土地流转后的养老保障、收入变化、流转的意愿及满意度等方面展开分析, 试图发现农民养老保障的缺失, 以期发现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高农村居民养老满意度水平。

2 土地流转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现状

2.1 调查对象和区域选择

本文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宁波市为对象, 采取多阶段抽样法, 第一阶段抽取3 个县区, 第二阶段抽取21个镇、街道, 第三阶段抽取35 个村, 第四阶段随机抽取每村镇中的20 多户农民。 共计发放问卷800, 有效回收786 份。

2.2 调查对象组成与分类

①从年龄组成看, 60 岁以上人群居多, 分别是50 岁以下占6.87%, 50-60 岁占22.14%, 60-70 岁占43.00%, 70-80 岁占15.78%, 80 岁以上占12.21%。

②从文化程度看, 整体偏低, 小学及以下人数占比80.66%, 初中学历人数占比13.99%, 高中学历及以上人数仅占比5.34%。

③从婚姻家庭结构看, 大多数为已婚有配偶占比78.57% , 离婚人数占比1.28% , 丧偶人数占比18.37% , 未婚人数占比1.27%, 再婚比例0.51%;大部分拥有1-2 个子女占比66.67%, 其次是拥有3-4 个子女占比23.66%, 再次是拥有5 个以上子女占比7.38%, 最少的是没有子女占比2.29%。

2.3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 随着全国范围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 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宁波市农村土地流转也加快发展, 2005 年至2010 年, 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平均增速高达16.11%, 全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为241 万亩, 其中经营流转面积达139.7 万亩, 占比高达57.97%。

从土地流转的用途看, 主要用于规模化农业生产, 流转时间为5 年以下, 面积为10-50 亩为主, 从流转形式看, 当前主要以征用为主, 占比64.3%, 其次为土地出租为19.3%, 再次为土地的拆迁占12.5%, 最少的是土地入股分红仅占4.0%。 从调研的结果看土地征用特别是用于政府公共建设类型的流转方式, 农民意愿较弱, 原因是这种政府对此的补助少, 而且会影响居住环境, 而土地出租是农户比较愿意的一种形式, 一方面租户给于农户的补助较多, 另一方面农民也在承包期满后依旧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有较强的安全感。

从补偿形式看, 主要集中于政府按亩价格补助和按户人均分配的两种补偿形式, 而调研中发现, 农户更倾向于按户的人均分配形式, 表明该方式对农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公平感。

2.4 土地流转前后的养老保障分析

从调查结果看, 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普遍提高, 而此之前没有任何养老保险金, 而现月均收入是由土地补助金及养老金等构成, 这可以反映土地流转后从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老人的生活条件。

在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方面, 本地户籍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盲区存在, 全民覆盖仅为87.4%, 未达到全民覆盖之目标。 在当前倡导社会养老保险全民覆盖的大背景下, 差距较大。 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上整体偏低, 对农村老人的保障不足。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连续10 年以上保持10%的增加率, 而面向城乡居民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仍在低水平徘徊, 跟不上物价上涨水平和人民对生活质量提升要求, 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金, 平均养老金还未达到低保水平, 城乡差异没有缩小。

从土地流转后的养老保障实施情况看, 无论是新增参保人数还是总参保人数都呈下降趋势。 原因为: 一是新城区大规模征地结束, 存量的被征地人员逐步纳入参保范围;二是国家对土地征用控制更加严格, 征地规模缩小, 新被征地人员逐年减少;三是随着人们对养老待遇的更高追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被征地人员选择直接参加或转换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以致参保人数不增反减。

3 土地流转下农村居民养老满意度的实证分析

3.1 土地流转意愿分析

从流转的意愿程度来看看, 接受土地流转的只占到了34.61%, 而不愿流转的占到了65.39%, 流转的实际行为比流转意愿少了许多, 进而采用Logi Stic回归对影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进行分析, 则有:

在式中:p———概率, 在本文中设定为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 当p为1 时表示愿意流转 ( 包括流入和流出) , p为0时表示不愿流转。 ψ———常数项, xi为y或Logit ( p) 的影响大小。

影响土地流转的行为因素可以从农户自身条件、外部经济环境和宏观政策等维度进行分析。农户自身条件包括了农户的一些基本自然特征, 如年龄、家庭人口结构和数量、知识水平等以及社会保障的建设状况。 外部的政策环境则是土地流转的直接决定因素, 在农民具备了流转意愿和能力, 农地具备了流转收益的可获得性后, 如果政策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 则土地流转就无法进行。 设计变量定义如表1。

在研究中, 采用似然估计、Cox & Snell R square、Nagelkerke RSquare三种方法对农户流转意愿模型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模型拟合度较好。

从分析结果看, 土地流转意愿受到了农地流转收益和农地流转保障状况和农户自身条件的综合影响。其中影响因素的贡献率从大到小依次是年龄分布、婚姻状况、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是否提高, 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最关心的是土地流转后的保障状况, 在选取的分析因素中, 对模型贡献率前三位的都属于这一维度, 如表2 不同于众多报告中提出的所谓养老费来源是影响土地流转最大的因素。

从需求层次上讲, 基本的养老也是老年人最低层次的需求, 对土地流转与否的影响表现在其他经济来源对土地收入来源的替代作用, 如果有可靠而稳定的其他经济来源人们还是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进行适当的流转, 这将体现在个人所处的年龄段、家庭结构等方面。

在深入分析中发现, 年龄大小也直接影响着各自流转意愿。 土地流转程度与年龄有明显的阶梯状, 而60-70岁这一年龄段是最受争议的, 不愿意与愿意都是占五个年龄群里比重最大, 因而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访谈, 得到的结果是:

①随着年龄的增长, 农民的劳动能力越来越低, 对土地自身需求也越来越大。 比如60 岁的老人比70 岁老人的土地需求大, 他们还有能力去用土地去创造更多的生活价值。

②根据众多家庭的反映, 随着年龄增长, 生活自理能力也随之降低, 劳动收益能力降低, 适时的土地流转有了养老保障金和土地赔偿金, 生活条件就提高了, 因此70 岁之后意愿程度就开始上升, 更倾向于一种更加稳定持续的收入保障。

③土地被流转, 自身这一代生活是安逸了, 但是下一代没有土地就必须靠自己的, 或者是他们更希望让子女拥有土地, 自己通过子女养老, 这就是很多人不愿意流转的原因之一。 本文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 即家庭养老占据主流, 多年来将土地留给自己的子女是常理。 另一方面, 子女供养对土地供养具有很强的替代效用, 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 子女能够提供相对可靠而稳定的经济来源。

3.2 土地流转下的农民养老满意度分析

在农民养老满意度的分析上, 选取农民养老满意度为因变量, 将其分为非常不满意 ( =1) 、不满意 ( =2) 、一般满意 ( =3) 、比较满意 ( =4) 和非常满意 ( =5) 五个度量等级, 并计算样本数据的平均期望值, 且按照一般满意 ( 期望值=3) 作为合格标准进行评价。

期望值=1×A1+2×A2+…+5×A5

上式中:A1-A5分别为各满意度对应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 在养老满意度的调查结果中显示, 被调查失地农民对总体社会保障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的分别占6.4% 和30.3%, 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分别占24.7% 和2.0%。 样本数据的期望值为2.51< ( 3) , 未达到一般满意标准, 说明, 农民对总体养老满意度偏低, 说明土地流转后,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不足以满足当前农民的生活需求, 部分农民出现流转后收益降低的局面, 这是推进土地流转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此外在心理上, 农民生活方式发生较大改变, 调研中发现目前农村老人休闲方式单一, 没有城镇中老人生活娱乐丰富, 大多老人在家只能做家务, 照顾子孙或者是棋牌亦或什么都不干。从某种方面来讲, 土地是老人生活上的精神寄托, 而现如今, 以往终日与土地相伴的形式不复存在, 而又找不到适合自己的日常生活休闲娱乐活动, 特别是对年长的农民普遍感觉到无所事事, 而子女又在外工作, 决定着每天生活单一, 内心较为孤独, 精神生活质量较差。此外, 土地流转后老年人生活环境没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 这也间接的影响到心理的满意水平。

4 研究结论与建议

①农民的土地流转与其自身特征有较为紧密联系, 不同年龄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养老诉求, 因而有着不同的期望效用, 建议建立不同年龄层次收益补偿机制, 保障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回报。

土地流转对于那些在土地流转获得补助后, 同时又能从其他经济活动中获得收入的农民来说是一种致富的有效手段, 但对那些不能在其他经济活动中取得收入的老年人来说, 这不是一种好的选择。

特别是面向城乡居民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仍在低水平徘徊, 跟不上物价上涨水平和人民对生活质量提升要求。建议政府推行基于年龄的差异化补贴, 多关注弱势群体的个体特性, 在生活上改善其生活状况, 给予生活上的满足感。

②补偿方式将影响农民的整体养老满意水平。根据研究分析, 得出将全部征地补偿费平均发放是最让农户满意的,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 平均发放是更加体现公平的补偿机制。

此外按人均分配老人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补助金, 不会使得本该是他们的土地补助费全部被子女领取, 增加自身的养老保障权益。

③土地流转后, 农民整体养老满意度较低, 需建议更加科学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不仅从物质上进行利益补偿, 还需进行精神生活上的补偿, 发展农民新型生活休闲方式。

此外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 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 由于子女外出导致空巢老人数量增加, 心理孤单也成为农村老人的一大心理问题。

建议针对土地流转老人推出优惠政策, 增加其养老金额, 并进一步推进子女探望父母的立法, 加强农村社区、村委等机构的引导, 发挥他们对农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 建立农村“ 养老服务银行”模式, 鼓励60 岁以上老人们参加互助行动。

④积极整合资源, 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土地流转后要统一规划用地, 优化农村居住环境。 避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 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使其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欠缺。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8篇

1 驻马店市土地流转的现状

1.1 土地流转流转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部分农民脱离土地, 外出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2007年全市外出劳动力156.3万个,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8.9%, 其中有109.4万个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7.2%。为解决这部分农民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问题,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 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切实保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据统计, 全市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182.6万户, 面积1112.7万亩。签订家庭承包合同143万份, 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78%,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42.3万份, 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77.9%。2007年签订农户家庭土地流转合同20229份, 涉及土地9.9万亩;其中, 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面积5.5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55.5%,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1.8万亩, 占18.2%;互换的面积0.2万亩, 占2.0%;出租的面积1.6万亩, 占16.2%;以其他方式流转的0.8万亩, 占8.1%。农村土地流转后, 全市有11.8万亩土地实行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1.2 土地流转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驻马店是农业大市, 2008年底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4%。当前, 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随着外迁人口及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加, 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调查, 今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为3.5%, 比上年增加1.4个百分点。

1.3 土地流转取得明显成效。

市政府把加快城乡土地流转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土地的合理流转, 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 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增加了农民收入。西平县环城乡道庄村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300余亩, 发展蘑菇生产大棚350座, 农民每年亩均流转土地收益1000多元。上蔡县森光花木公司通过土地流转, 在该县的华陂等5个乡镇, 租赁农民土地6000余亩, 发展花木生产;户年出租土地亩均收入1500多元;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3260人, 农民在该公司打工年均纯收入达2500元以上。

2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

2.1 转包。

转包是当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农户外出务工, 土地由在家务工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代为耕种, 无需支付承包费;第二种形式是外出务工的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亲戚、邻居耕种, 大多是以少量承包费或以种粮补贴抵顶承包费。第三种是一些农户家庭劳动力充足, 拥有中小型农机俱的种田能手, 通过亲戚、朋友介绍, 以很低的价格租赁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 逐步成为种田大户。

2.2 出租。多是农户进行高效农业种植或养殖业, 以合同形式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

2.3 互换。

多为农户为方便种植、从事高效农业种植、林业生产或养殖业的需要, 在农户之间进行土地互换。如在交通便利的地块进行高效农业种植, 在低洼地、易林地进行成片造林, 绿色通道造林或进行养殖业等。

2.4 转让。这种形式所占的比例较小, 多为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厂、建学校及小规模养殖业建场用地。

3 影响驻马店市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因素

3.1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影响流转。

目前由于尚没有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 只是由农民自发地进行小面积、小规模的流转, 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租赁, 基本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 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 存在纠纷隐患, 且承租关系不稳定, 双方均可随意变更承租关系, 严重影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

3.2 农民承包土地零散、缺乏中介组织限制流转。

土地分散在每家每户的农户手中, 形成了分散、细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 难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全市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指导, 有的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 流转行为无人监管, 发生纠纷无人处理。

3.3 农民非农收入不稳和农业投入比较收益低阻碍流转。

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外出务工为主, 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保障,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较强。并且由于农民的非农收入不够稳固, 农民视承包的土地为其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敢”流转土地。

3.4 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 承包大户开发难成规模。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 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承包大户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 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 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 从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较松散, 制约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土地分散在农户手中, 难以实现土地成片、集中流转, 农民也很难得到较大的收入。

4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4.1 改善土地流转条件, 促进土地规模流转。

一是要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流转手续的规范、合同的鉴证登记等工作, 必须健全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机构。二是加大土地综合整理力度, 促使土地集中连片。只有加大土地综合治理力度, 缩小地块之间的差异,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采取地块同质互换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等办法实现土地连片集中, 促进土地快速流转。

4.2 稳步提高农产品价格, 提高土地流转价格。

由于农产品价格, 尤其是粮食价格不高, 农业比较效益低, 农业投放又承担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 导致资本对经营农村土地市场需求不足, 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价格。只有提高农产品价格, 才能提高土地流转价格, 从而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4.3 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稳定农民非农收入。

全市农民工只有少部分收入稳固, 大部分因收入不稳固, 不愿放弃土地, 没有实现真正转移。只有在积极引导农民外出务工, 稳定提高务工收入基础上, 放宽城市户籍管理, 使部分农民真正融入城市。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务工经商的渠道, 提高农民非农收入, 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从而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空间。

4.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9篇

关键词:流转程序,利益维护,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现代化

土地流转就是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从而促进土地集中使用, 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当前, 我国农用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 并呈现加快趋势。从横向看,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 而近些年土地流转逐步由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向内地由点向面全面扩展。从纵向看, 流转规模逐年加大。据农业部统计, 截至2013年年底, 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 是2008年底的3.1倍, 流转比例达到26%, 比2008年提高17.1%。大冶还地桥镇作为大冶市西北部的一个重要枢纽中心, 其土地流转的规模近几年正在逐步扩张, 其下辖34个行政村, 有23个村庄存在土地流转, 89%的村民参与过土地流转。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对于保障农民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农业是立国之本, 对于大冶市还地桥镇来说, 农业所获得的收入仍是当前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流转在当地仍属于新起之秀, 在推进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此次调查就是通过了解大冶市还地桥镇土地流转的现状, 以及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 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协助政府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发展现状的政策及措施, 为大冶市还地桥镇及全国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提供借鉴, 促进全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进农业现代化。

(一) 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存在流转后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问题。在与还地桥镇南石村、东庄村的农户进行访谈中, 发现流转一般是承包大户找村委会签订书面协定, 再由村委会找农民签订口头协议。很多农户甚至都没有看到合同, 更别说了解合同的内容了。而且存在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流转的行为, 给农户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此外, 在访谈中还了解到, 还地桥镇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低, 机械化农作占比少, 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 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甚至存在流转后空置土地以待升值的现象。

(二) 农户对当前政府的流转政策不了解, 农户对流转的好处感受甚微。调查发现超过三分之一 (38.3%) 的农户不了解当前政府的土地流转政策, 大多数农民认为国家政策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 村委会虽然也有宣传, 但只是走形式, 了解的内容并不多。在参与流转的农户中对政府当前的土地流转政策表示满意的只占34.1%。超过10%的农户对政府当前的流转政策不满意。

(三) 土地流转信息化和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土地流转平台发挥的作用小。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加速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农村地区, 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土地的有效流转。在调查中发现, 村民进行的土地流转有45.1%是通过村委会引导, 31.1%是流转对象上门洽谈。只有8%是通过流转信息平台来完成的。更多的时候, 是由村委会引导着村民进行土地流转, 而村民普遍都具有从众心理, 他们的决策里也包含着其他人的意愿, 从而影响了决策的客观性。

(四) 土地流转价格低, 流转利益得不到保障。调查发现有近一半 (45%) 的农户流转价格介于100到200元每亩之间, 流转价格在300元以上的仅占18%, 远低于农民自己进行种植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农民对土地出租以及转让等市场价格不知晓, 致使农民丧失了对土地流转价格掌控的主动权。并且在访谈中还了解到, 即使土地流转的价格如此低廉还是存在拖欠钱款问题, 可见农民流转收益得不到保障。

(五) 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且维权难度大、时间长。在访谈中发现, 很多人选择把自己的土地无偿交给他人使用, 与承包商产生纠纷后一般都是找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是找村委会协调, 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郭桥村进行访谈时, 当地村委会反映:当地纠纷不易解决, 由于仲裁过慢, 一年才解决一个案件, 维权难度较大、时间长。即使有农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是由于仲裁的时间过长而不了了之。

(六) 农业科学技术有待加强, 流入户融资渠道不通畅。农业科技与生产效率息息相关。调查时发现农户在农业改造技术上存在瓶颈。以旱田改水田为例, 在还地桥镇3, 480亩的耕地面积中, 有旱地1, 854亩, 水田1, 549亩, 山场面积250亩, 而当地种植主要是水田, 据目前的“旱改水”工程测算, 平均一亩的改造成本为3, 700元, 因此也造就了土地开荒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除此之外, 融资渠道不通畅也是承包大户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贷款时需要担保人和抵押。然而, 对农民而言, 资金规模达不到, 也没有足够的抵押物。因此很难获得资金来源而无法扩大规模进行大生产。

二、解决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 政府。

1.强化政府职能, 健全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能是引导并规范土地流转,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国家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但当前存在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 要充分强调政府职能, 使他们真正做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流转。

2.加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 扩宽信息交流的途径。政府应积极建立完善土地流转信息体系, 运用李克强总理强调的“互联网+”思维, 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来传递信息, 建立专门的网上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也可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的显示大厅, 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实时更新, 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服务, 为土地流转提供网络信息交流平台。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让老人老有所依。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以便解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 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此外, 政府部门还应积极为还地桥村民开拓新的就业途径与就业岗位, 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 吸引更多青壮年劳动力在本地直接就业。

4.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设备, 完善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体系, 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还地桥镇大部分地区实行的仍是传统的人工耕作方法, 耕作效率低下。因此, 政府一是必须加强对还地桥镇农业的投入力度,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对于农户的融资而言, 制定专门的《农村信贷法》和《农村信贷担保法》是重要前提。二是需要扩大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 挖掘现有物权潜力, 并且创新农业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 并且积极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构建农村信用评级体系。

(二) 村委会。

1.采取多种形式的适合农民实际的宣传方式, 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大多数上了年纪的农民都认为国家的政策与自己无关, 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有一定的收成他们就已经很满足了, 却不了解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更多。因此, 要将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目的等准确无误地讲解给农民, 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2.积极宣传土地流转的典型创新模式和成功案例。由于还地桥镇土地流转中存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农业比较收益低等问题, 导致土地流转给农户和农村带来的好处甚微。因此在土地流转之后应该借鉴土地流转的成功案例, 比如说发展村集体合作农场, 在土地合作制基础上, 实行“大承包, 小分包”生产经营方式,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入合作农场的农户, 以土地入股每年可拿租金, 以劳动加入合作社每月可领薪金。通过加入合作组织的方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从而提高农民收入,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 新闻媒体。

1.加大对土地流转中不合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必须加大对土地流转中不合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土地流转的关注度。向社会公众宣传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以此给那些想要通过违法行为干涉土地流转的人以警示。与此同时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土地流转的关注度, 从而使社会公众自觉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 促进土地流转日趋规范化。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10篇

一青海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1.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比例和原因

农地使用权流转虽然自2005年以来已经在青海东部农业区进行规模化发展, 但是从表1中的数据来看: (1) 青海东部农业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度还比较低。流转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平均比例还不到4%, 这与全国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平均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2) 参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比例较小。在比例最高的互助县, 也只有13.92%的农户参与了流转, 而临近西宁市的平安县却仅仅只有5.29%的农户参与。 (3)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是非农就业无法兼顾。

近年来, 在一系列国家西部优惠政策的实施下, 很多投资商到青海投资, 他们在拉动青海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 也促使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生了转移。由于农业与非农产业价格的差异, 很多农民放弃土地到城市打工, 使得很多土地闲置甚至抛荒, 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的过分浪费, 土地使用权流转便成了唯一解决的方式。

2.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从表2中的数据来看, 青海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已经趋于多样化, 但各县流转的主要方式不同, 而且存在很大的差异:

(1) 平安县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比较杂乱, 现在社会上比较常见的几种方式所占比例都较少。如以出租方式进行流转的比例为15.96%, 以转包或互换方式进行流转的分别为3.72%和0.07%, 而以转让、入股、委托方式进行转让的还没有。

(2) 互助县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为转包、出租和互换。合计所占比例为88%, 其中, 以出租方式转让所占比例为54.61%。该县已经出现了以入股的方式转让农地使用权的情况, 但所占比例较小, 仅为0.02%。

(3) 乐都县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为转包和出租。合计所占比例为96.94%。其中, 转包方式流转的比例为78.52%。该县也存在以入股方式进行流转的情况, 所占比例为1.71%, 与互助县相比要高一点。

3. 农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被调研的三县目前均没有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存在。只有平安县经管站针对纠纷多的问题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成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报告。

4. 农地使用权流转后规模化经营状况

从表3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青海省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之后从事规模化经营的程度较低。如平安县和互助县从事规模经营的比例仅为3.27%和10.88%, 乐都县较高一点, 为38.38%。

二影响青海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分析

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青海海东地区的实施, 主要受到五方面因素的影响。

1. 农民自身素质较低,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度大

青海海东地区乡村从业人员2008年共有695558人, 没有受过教育的有139971人, 所占比例为20.12%, 受过教育的人当中, 仅受过小学教育的有259018人, 占总从业人员的37.24%。而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人数为76290人, 占总从业人员的比例仅为10.97%。这与中、东部地区高中普及化相比, 该地区乡村人员所受教育程度明显较低, 说明农民自身素质较低。这大大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进而影响到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进程。

2. 政府补贴政策不完善

从本次调研的情况来看, 青海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之后的政府补贴政策存在严重的问题: (1) 补贴政策不统一。虽然个别县域为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 鼓励农民将农地使用权流转以发展规模经济, 制定了一定的补贴政策。但这些政策各县不一, 同样的土地补贴价格不一样, 造成农民心理严重不平衡。 (2) 补贴政策实施不完全。虽然个别县域制定了一些政策, 但据了解, 这些政策很多都没有完全实施。有的仅有政策, 没有落实;有的仅落实了一年;还有的落实不完全。 (3) 补贴政策单一。从现有的补贴政策来看, 形式仅限于现金, 而且多与流转亩数有关。

3. 社会化服务滞后, 纠纷解决机制缺失

青海海东地区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基层服务流转专门机构, 导致农地使用权流出、流入信息不对称, 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信息失灵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农户有意将农地使用权转出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 而需要土地的一方又难以找到有意向的农户。结果导致土地要么被抛荒、要么农户在闲暇之余简单耕种, 既浪费土地资源, 又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完全是由于目前社会化服务滞后所造成的。

4. 流转主体培育不足, 土地经营未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

土地规模化的发展需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出现, 但在青海海东地区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 效益不明显, 市场开拓能力差, 带动力有限;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慢, 覆盖面不广, 服务层次低, 产供销一体化运作较少。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另外, 从以上的分析发现, 青海东部农业区农地使用权流转之后的用途比较分散, 基本上是什么产业赚钱就经营什么产业, 这不利于自我品牌的形成, 说明目前该地区的土地经营并没有实现专业化生产, 而具有随意性。

5.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农村的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来生存。包括孩子上学、看病治病、养老等。当地农民基本上还是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 即便以后出去打工, 在外下岗或者失业, 也完全可以返回农村靠土地维持生活。鉴于这种思想, 部分年龄比较大的农户, 尽管已经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土地, 但宁肯粗放经营, 也不愿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这不仅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而且阻碍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发生,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青海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路径分析

针对青海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影响因素, 提出以下对策。

1. 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的建立, 保障流转信息的对称性和流转行为的公平性

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促使农地使用权流转, 重在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 给流转双方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 为流转创造条件。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属于行政部门, 下设有六个职能部门 (见图1) , 具体职能如下: (1) 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信息发布部门。土地的供给方根据自己土地的具体状况, 包括土地的亩数、地理位置、适宜种植的作物、流转费用、流转期限等信息在该部门予以登记。土地的需求方也可以把自己对土地的要求, 如使用土地的方式、土地的用途、需要土地的亩数以及土地的性质等信息予以登记。这样, 一方面该部门工作人员会根据各种信息进行组合, 找出最优的供需组合, 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 开通农地使用权流转信息网络, 当事双方也可以根据已有信息, 结合自己的需求自行组合。 (2) 建立土地供、需双方协议部门。一方面, 信息发布部门将最优的组合交给协议部门, 由协议部门通知流转双方当事人对农地使用权流转具体事项进一步协商, 并进行供方土地评估, 需方资格审查等程序。如果达成协议, 双方将在协议部门的主持下签订合同书 (有标准文本)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 协议部门将把意见反馈给信息发布部门, 进行信息的重新组合。另一方面, 当事人根据网络信息自行组合后, 需到协议部分进行土地评估、资格审查等程序, 而后签订正式协议。 (3) 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部门。流转双方在协议部门签完合同后, 需到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登记, 目的在于限制流转双方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如果确实需要更改部分内容的, 流转双方须提出书面申请, 到登记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4) 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部门。在流转土地的具体使用过程中, 流转双方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 在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情况下, 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纠纷解决部门, 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会派专门人员对该事项进行解决。 (5) 建立信息员管理部门。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派专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各村招收专门人员作为农地使用权流转信息员。工作职权在于收集流转相关信息、进行流转政策宣讲、汇报流转后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等。 (6) 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农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土地的非农流向;制止各种强占、寻租以及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土地流转后的抛荒行为等。

笔者根据青海省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 建议在县乡两级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到农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土地数量较多, 如果仅建立一级农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 工作压力比较大, 易导致流转效率不高。建议县乡两级以土地流转的规模为依据, 进行明确的职权划分, 如规定500亩以上的农地使用权流转须到县级办理, 而500亩以下的到乡级便可。具体管理体制 (见图2) 。

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从目前制约青海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来看, 很多农民不愿将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土地的依赖。这源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个主要方面。鉴于青海省农村目前经济发展状况, 主要是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2008年平安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的人数有5347人, 占总人口的6.93%,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为70420人, 占总人口的91.21%, 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是0人;乐都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的人数有22983人, 占总人口的9.56%,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07996人, 占总人口的86.56%, 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是0人;互助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的人数有33461人, 占总人口的9.84%,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28905人, 占总人口的96.74%, 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是0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目前青海省海东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 除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比较迅速之外, 农村社会救济以及养老保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合作医疗解决的是农民的看病难问题, 而农民养老问题的真正解决还要靠农村养老保险。这是农民不愿将闲置土地流转的最主要的因素, 他们把土地看做是自己的最后保障。所以, 加快青海海东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需要统筹谋划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险, 积极推进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互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 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完善、转移衔接自如、信息服务便捷”目标, 消除农民的保障忧虑, 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3. 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实现农地使用权的快速流转

第一, 完善农民培训机制, 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实现劳动力的转移。2008年, 平安县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数为4102人, 占总人口的5.31%;乐都县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数为18058人, 占总人口的7.51%;互助县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数为20588人, 占总人口的6.06%。可见, 青海海东地区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很多农民不愿放弃土地外出打工的原因在于, 没有文化或者没有一定的技术支撑, 不敢走出去。这就需要建立农民培训机制, 从自身素质方面彻底解决农民外出就业难和观念落后的问题。

农民培训机制的建立, 需要农村技术培训中心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农村技术培训中心由各县农牧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乡镇定期举办, 他们也可以专门设立一个农民技术培训部门。农村劳动力市场需要乡镇政府配合县农牧局通过技术宣传、技术演示等手段, 吸引并组织各用工单位定期到乡镇举办现场招聘。具体流程 (见图3) 。

第二, 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镇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贡献在于以下方面:一是城镇化拉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同分散的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比, 城镇化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而且解决了农民身份的转化, 进而促使农民消费方式发生变化, 必然导致对第三产业产品的需求, 从而拉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城镇化引发大规模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增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与城镇化相伴而行的是城镇基础设施需求的增加, 如交通网络、居民住宅建设等, 这无疑会增加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三是城镇化将普遍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 通过消费刺激生产, 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如下图4所示) 。

截至2008年, 平安县、乐都县、互助县的城镇化率分别为45.62%、32.64%、18.3%, 可见, 青海海东地区各县农村人口仍然占多数, 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通过加快城镇化进程来促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仍具有可行性。

摘要:土地是一种经济资源, 其本身的稀缺性决定了土地的使用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基于青海省与其他中、东部省份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 以青海省海东地区为例, 分析了青海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青海省农村土地地使用权流转的路径。

关键词:青海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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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立达、张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6)

[4]洪发元、黎东升.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1;F320.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33.042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须重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由于我国城市化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到城市寻找收入的来源,为了防止土地荒芜,他们将本来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了相关机构,机构集中管理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农民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样的方式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1],它有助于我国一些地区的农业经营转化为集约化经营,更能有效地提高生产率,虽然这种方式在很多地区实施,也见到了成效,但还有一部分地区并未实施,这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1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分析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在实际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一定的成效,并且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土地流转的实施目前仍处于试点改革的阶段,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用于这种流转方式,通过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推行,发现土地流转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实施的早期,一些地区的农民不再耕种土地,而且将土地进行流转,但一般都是私下流转。第二,我国市场的不断转型给农业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就是粮食价格的下跌,很多农民由于耕种后的收益太少,选择放弃农耕[2]。第三,随着城市化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到城市打工,不再农耕,导致土地无人问津,从而造成大量的荒地无人管理,另外,随着农耕给农民带来的收入越来越低,每年不同地区出现荒地的增加,这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

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现的成果不同,有些地区能够全面开展土地流转,有的地区却无法开展,造成荒地剧增,因此需要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

对于我国的土地进行反租或倒包,这是两个矛盾的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耕的土地比较分散,我国大部分的耕地并不是连成片的,这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出现了矛盾。第二,我国农民大量地向城市迁移,从而造成土地撂荒。这两个问题的出现给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土地集中和土地供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有些地区实行了土地流转,并且获得了非常好的成效,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如一些地区的农民脱离农耕是因为村镇的创新制度,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原则,让农民在本乡开展工业工作,从而对土地进行流转,这就使得农民虽然离开了农耕,但并没有离乡,实行土地流转的成效很显著,但有的地区实行土地流转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区农户选择离开农耕,是大规模的离乡,在外迁时,离开了农耕,也离开了家乡,放弃了土地和户籍,造成大量土地的撂荒,没有相关的专业人才耕种,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造成极大的影响。

有些地区采用了反租倒包的模式,有效地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和经营者的效益,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经营土地产业。另外,由于很多地区的农民不再农耕,形成了土地供给的形式,这样的形式是属于良性循环。

分析上述的问题可知,想要土地流转,避免出现大量土地撂荒的现象,实行土地流转的地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和专业人才,才能让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有效的实现。如果在实行土地流转时,出现了大量土地的撂荒,会对我国农业经营效益会造成巨大的损害,所以,政府应创新政策和制度,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实现集约化,提高农业的收益,让土地流转成功[3]。在农业产业化的改革过程中,政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创新意识,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就是创新组织和制度,引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因素与政府组织的中介组织有着直接的关系。第二,对于本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本地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实行招商引资,让外地的商人投资本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外出的农民回到自己的家乡创业,达到创新的目的。

3 土地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

农业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土地是农业的主要生产来源,但我国农业的不断改革,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并不代表私有化的转型,虽然有的地区实行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最终的效果较好,但在试点的过程中发现土地经营权流转还是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的农业发展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时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农业集约化的形成,更好地提供了资金和人才,但是这两点对于其他一些地区较为匮乏,所以,就造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不同地区的实现效果不一样。

很多人非常认同土地个人私有,土地产权结构中,阻碍我国农业集约化经营的主要因素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统一,但这样的观点不能在某种意义上证实,因为土地私有化并不是那么简单,它的成本非常高,我国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相关结构政策,也不具备权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想将土地变为自己的私有,然而,农民对于土地私有化的观念却没有太多的热情。从不同地区分析,我国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想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的主要因素是资金和人才,而不是产权的问题,另外,即使我国真正的想将土地实现私有化,也很难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

4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4.1 土地流转操作流程不规范

我国目前很多地区在实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户和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还是以口头协议为准,这种租赁和转包都是私下流转,并没有按照土地流转的相关操作手续进行,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维护双方义务关系和权利,从而造成土地纠纷现象频繁发生。

4.2 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兴趣不大

目前,很多農户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原因有很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农业也受到极大影响,政府的优惠政策减免了很多农业税,粮食价格的不断提高,无疑让农户不想放弃土地经营权;第二,大多数农户对于土地抱有保障的态度,目前很多地区面临土地缺乏的现象,更使农户对土地抱有增值的想法,所以,很多农户不愿意放弃土地。

4.3 土地流转信息渠道闭塞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一个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部门,所以,农民不能及时地了解农村的土地供需信息,另外,由于中介组织的不健全,最终造成供需双方信息不通畅,从而影响土地流转的开展。

5 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5.1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服务作用的强化

土地流转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制定规范的制度,对于土地流转应以自愿、平等为原则,不能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应及时地宣传土地流转的最新信息,让供需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土地流转的最新动态,更利于工作的开展。

5.2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的加强

政府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情况,发展非农产业,尤其运用资源优势,让农户实现“离农不离乡”的目的。

5.3 土地流转规范管理的强化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关系,应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行为,从而避免土地纠纷现象的发生。

6 结语

农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流转对于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着促进的作用,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的问题,才更利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Z].2016-06-29.

[2]许建波.浅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4(22):21-22.

[3]谈静波.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2):13-15.

[4]尹红.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吉林农业,2015(4):82.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第12篇

近年来,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 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发展, 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12月, 景宁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 820.8 hm2, 土地流转率29.97%, 土地流转在农业转型升级、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库区移民外出、下山脱贫农民持续增多、农村子女进城入学条件改善、鼓励农村富余人员向二、三产业发展等政策的实施, 农村离乡人员越来越多, 农村空置和闲置的土地持续增加, 农村待流转的土地在不断增多。据调查, 截至2012年12月底, 全县有22个乡镇 (街道) 、约163个村成片空置和闲置的土地451块, 面积2 498.48 hm2, 成片空置和闲置率达到35.28%, 其中:水田 (旱地) 413块, 面积2 073.48 hm2, 开发土地38块, 面积425.00 hm2, 土地流转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机制缺失, 制约土地流转的发展

目前,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以农户自发流转为多数, 大部分通过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等直接流转, 而且以中短期流转为主。通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经济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集中连片、有组织地流转较少[1]。在流转过程中, 存在3个“没有统一”, 即流转地块面积的确定没有统一手段, 流转地块租金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流转地块违约责任没有统一补偿办法, 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从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存在“三怕”:一怕面积被缩减。担心流转土地形状被改变后, 面积四至不清, 收回时面积变少;二怕租金兑付不及时。担心因业主经营不善、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来源;三怕权属关系被改变。担心土地流转变成土地收回, 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 在流转过程中, 大部分农户不愿意改变土地形状;租金的确定除城郊地段的一些流转以晚稻谷实物定量价格外, 其他地块则主要以货币价格为主, 没有充分考虑租金与物价波动的关系;而违约责任基本上没有补偿办法。

2.2 土地流转存在风险, 抑制土地流转的进程

目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用有限, 医疗保险比例不高, 社会救助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加之农村工业经济不发达, 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有限;一些农户由于就业门路窄, 技能单一, 外出务工担心不稳定, 考虑一旦返乡, 能够随时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土地流转后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等。加之一些农户小农意识强烈, 抑制了土地集约经营的进程。

2.3 土地流转资金短缺, 遏制土地流转的速度

目前建立的县级土地流转指导中心、乡镇 (街道)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部分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既没有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也没有办公场所, 无法起到应有的宣传、牵头、组织、服务等作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没有为勘测、托管、包装等土地流转提供前期资金;土地流转后也没有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而建立的生活补助资金等[2]。

2.4 缺乏好的项目支撑, 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

目前, 农村地域面积虽然大, 但大部分可耕作土地属于山垄田, 坡度较高, 比较难适应机械化耕作, 这些土地交通不便, 水利设施荒废, 没有找到好的比较适宜的农业项目来开发, 以致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流转的效益也比较低下, 对农民流转土地利益驱动不大, 利益导向机制失灵。

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3.1 加强领导, 完善组织

各级政府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齐县、乡2级流转服务组织编制人员, 扎实而有效的开展工作;尚未建立服务站的村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建立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并配备熟悉本村土地情况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3,4]。

3.2 规范流程, 有序推进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对能够、愿意、符合成片流转的土地, 由村 (居) 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 (街道) 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立项后的土地由乡镇 (街道) 政府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或村 (居) 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实行托管。托管主体对被托管的土地做好前期工作。

3.2.1 勘量面积。

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等对本托管地块内的每块面积进行测量, 做到户别清楚、四至明确、面积真实, 原则上绘制图形一式数份保存。

3.2.2 确定价格。

土地流转价格实行实物晚稻谷定量国家标价货币结算机制。

3.2.3 签订托管合同。

由托管方与被托管方直接签订托管流转合同, 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 由被托管方先行垫付租金。

3.2.4包装项目。

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由被托管方对托管土地进行整理、包装、打包、宣传等。

3.2.5 选商引资。

经过包装后的托管土地由被托管方通过招租、竞标等方式选择引进工商资本等进行开发。

3.2.6 签订承包合同。

最后由被托管方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以及工商资本业主等承包者签订承包流转合同。

3.3 政策促动, 分步实施

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作适当的调整, 由原来对流入方的奖励调整为对托管主体的扶持 (流入方的奖励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予以继续支持) , 并提高扶持的力度和幅度。通过建立土地托管资金、土地托管运行资金、土地托管补助保险资金等方式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5]。

3.4 项目包装, 引进产业

被托管的土地经过乡镇 (街道) 政府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或村 (居) 经济合作社整理、包装后, 在产业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 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优先安排, 农机、植保、营销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 提供全程的社会化集约服务。

3.4.1 建立家庭农场。

积极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接手托管的土地, 开展规模经营, 建立家庭农场。

3.4.2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流转。

围绕景宁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3.4.3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租赁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 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联动发展,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4.4 引进外地工商企业进行深度开发。

对流转土地进行包装、打包等, 召开全县土地流转推荐会、整村土地流转现场会等, 通过中央以及省级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引进外地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开发。

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为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通过调查问卷、田间地头走访群众等形式广泛了解、听取意见, 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以为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提供指导。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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