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关系范文

2024-08-19

文物保护关系范文(精选12篇)

文物保护关系 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业,持续发展,关系

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能从各个侧面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意识形态、社会关系以及与自然相处的关系,属于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人类最为宝贵灿烂的文化财富,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是当代人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的重要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不断进步,人们审美意识和审美欲望不断增加,旅游活动的悄然兴起,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人文基础,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增加新难题,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业之间的矛盾关系,对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值得社会各界人士深入研究并思索的新课题。

一、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引领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从单纯追求物质生活转变为寻求精神享受,慢慢的从大自然、历史文化古迹、宗教文化估计以及民族民间文化中吸取精神养分,寻古探胜、求知求新,既可以让人民群众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的初始目的,也能通过旅游猎奇体验感触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沉淀。在观赏各种各样的文物遗迹遗物时,通过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官体验,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文物遗迹遗物集中凸显人类发展历程以及漫长历史的演变过程。作为文物遗迹遗物以其独特的形态和价值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很多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物遗迹遗物更成为当地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华民族的历史文物遗迹遗物充分体现着东方特色,是世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此,保护好文物,是我国的旅游事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常言道:“地上文物看陕西,地下文物看山西”,作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发祥地,陕西、山西两省丰富文物遗迹遗物达到80处,其中17处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带给当地旅游业丰富古老的旅游资源,给当地旅游业以充沛的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对推动两省文化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二、文物遗迹遗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现代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然成为大众文化产业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一方面通过文物遗迹遗物发挥地方旅游特色,另一方面利用文物遗迹遗物,保护它,推动地方旅游也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游客,地方旅游开发就会着重文物保护等工作,最大程度的确保文物遗迹遗物的完整性,这也是二者相互促进的重要体现。文物遗迹遗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如果没有保护好,就很难恢复本来面貌,如果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文物遗迹遗物工作做的不到位,破坏了文物的本来面貌,也会相应的降低旅游资源价值,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护文物也是保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发展地方旅游业也是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来源的有效策略,避免文物遗迹遗物由于缺乏经费得不到及时维修和长期保护这一问题发生,也能最大程度的笔满文物惨遭破坏、濒临消亡。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将旅游经济效益获得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运用多种灵活方式、方法,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促进旅游业的新发展。

三、文物保护和旅游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旅游业以其绿色化、无污染,而被全世界所看好,是第三产业中新兴产业发展派头最高的产业之一。发展旅游业可以直接增加当地社会经济收入,也是宣扬当地特色文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发展旅游业,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感受到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洪流。而将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将其旅游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加以保护,是让文物保护工作与旅游业发展相互促进的最好方式,也是社会旅游发展应坚守的原则之一。在旅游开发中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同时采取多项保护政策和方式,减少因旅游发展带给旅游业的破坏和负面作用,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为达到这一目的,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当地政府与旅游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加强文物保护对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文物保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更是责无旁贷。要在旅游开发中,认识到文物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大事,避免因一时经济利益做出不利于文物保护的事,在政策宣教、多手段保护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其次,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文物遗迹遗物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原貌,对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坚决不能“先破坏、再保护”,而是在源头就要实施保护,未雨绸缪,做好文物保护的各种预防工作,确保文物遗迹遗物的完整。

最后,依法保护文物,加强管理。为了保护文物遗迹遗物,我国已经相继出台《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树立保护文物的观念,确保文物保护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业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借助旅游资源开发这个平台,旅游资源的开发又要发挥文物保护作用,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等一致管理监督下,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必然能促进文物再现璀璨,也可以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慧[1].探究我国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J].管理观察,2012,(23):142-142.

[2]杨晓燕[1].携手共建天赐的家园--玉树灾后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群文天地,2011,(11):86-88.

[3]刘姗[1].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互动[J].科技与创新,2014,(8):109-110.

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关系 第2篇

内容摘要: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必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效解决耕地资源保护不严、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国土资资源优势在团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

关键词:保护保障发展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坚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并重,是国土资源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只保护资源、不保障发展,不是科学发展观;同样只保障发展、不保护资源,也不是科学发展观,两者均不可偏废。所以,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国土资源,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必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效解决耕地资源保护不严、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国土资资源优势在团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是“惜地”与“用地”的关系,即守住耕地底线与经济建设占用土地之间的关系;二是“占地”与“补地”的关系,即各类建设项目占一块耕地与补一块耕地之间的矛盾;三是“管地者”与“用地者”的关系,依法依规管地带来的是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用地秩序的良性循环,是规范用地者的用地行为,也是依法保护用地者合法权益;四是“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依法依规用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等,促进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提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抓好国土资源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才能实现“双赢”。

创新举措,着力提升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实际能力,建立、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着力在节约集约用地上见成效、出成果,以此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由传统化、粗放型向精细化、集约型转变。在政策导向上,敏锐地把握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深化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用地观,始终坚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保障发展的重点。树立以发展促集约、以集约促发展的理念,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缓解当前用地紧张矛盾的有效途径、守住耕地红线的根本举措,降低开发成本、提升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力度:一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安排兵团下达的用地计划,将有限的用地指标用于团场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及时排出大项目、好项目,多头多路想办法向上争取兵团“点供”用地。二是严格土地规划管理。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及投入产出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空间。三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团场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四是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五

是实行定额管理。确定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高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六是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七是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坚持建设用地许可公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突出重点,下决心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从国土资源系统和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来看,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形势严峻。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是国情、省情,是一个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大量耗用,已经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粮食安全、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二是护地惜地意识淡薄。当前,一些地方浪费土地、粗放用地、乱占滥用土地现象比较严重,重用地、轻保护,重项目征用、轻复垦开发,重新增新占良田、轻存量土地利用,有的地方甚至把土地的粗放廉价使用作为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三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每年违法违规用地都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主要表现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部分闲置土地、征而不用等。同时违法违规用地往往坑害职工利益,引起涉地信访投诉增多。四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自身能力和方式不能适应需要。“一家管、大家用”,管理方式粗放、精细化程度低,管理手段、能力薄弱,缺乏有效的规划控制、标准规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执法力度不够,参与和配合宏观调控能力差。土地管理方式、机制、措施、效果以及队伍的素质、作风和服务水平等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思想观念、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上的不足,树立正确的土地资源观。要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保障科学发展还需重点抓好以下六项任务:

(一)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继续加大土地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土地日”、“地球日”等,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渠道,积极宣传当前新形势下的土地新政策、新法规和依法集约用地先进典型,曝光违法用地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师、团级级主要领导的宣传,进一步转变团场干部群众的用地观念,营造更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将各团行政一把手列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目标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团场工作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到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落实基本农田管护有效措施。

(三)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一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保有压”的供地方针,重点保证团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以及好的大的项目用地。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浪费土地的现象。有效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率水平。三是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盘活存量再次配置利用。不断加大整合资源、挖掘存量的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再配置工作,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按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该收回的收回,该追加投资的限期追加投资,未按期追加投资的实行分割收回,重新配置。努力排解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

(四)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努力开展争创 “土地执法模范团场”和“土地

执法模范连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以基层国土管理机构调整为契机,积极构筑预防土地违法的长效机制,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强对区域内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共同监管,启动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

(五)创新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创新创优地政地籍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清每个团每一块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位置和保护情况,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缓解人地矛盾创造条件,配齐配强干部队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水平,窗口、档案管理服务等其他基础业务工作都要创新创优,使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六)加强国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成立中心团场国土资源分局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组合、重新设置和调整机构职能,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文物保护关系 第3篇

关键词:科学处理;文物保护;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9-0081-02

文物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如何保护好文物,是世界各国都在关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并为此制订了大量法规,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旅游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日新月异、发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开发的热潮。旅游开发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因为绝大多数的旅游开发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问题。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搞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就得让路。于是,有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追求经济效益,干脆把文物保护单位承包给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为企业,它在经营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不负历史责任的现象。为此,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文物的安全,维护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彻底封存起来,让其与旅游完全脱钩,实行“为保护而保护”的政策,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其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是一种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关系。因为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条件发展旅游业,其本身便是对文物资源的一种保护与开发。也就是说,文物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也只有通过旅游才可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那么,该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呢?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最关键的是要讲究科学性。也就是说,要通过最科学的规划来解决。文物要保护,旅游要开发。但旅游开发决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科学的规划就是要兼顾两者的利益。所以这个规划必须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既不会造成对文物的损害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旅游开发的后果。如果做到了这点,那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

当然,要做到科学处理,还须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这方面,笔者觉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众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在这里自然也显得特别突出。据统计,来莫高窟的游客数量几乎年年在不断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着对莫高窟环境人为扰动的增加。有监测表明:大批游客参观,导致窟内温度、湿度频繁变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环境,这已经成为导致壁画屡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体积为143m3的第323窟做过试验,发现40名学生在窟内滞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内。窟内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了10%,空气温度升高了4℃。而这些都会侵蚀壁画,使病害加重。

游客参观对洞窟的不利影响已被科学试验所证实,而参观的季节性、时段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据统计,到莫高窟来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这3个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总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达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则要超过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这几个小时。游客过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处于非常“疲劳”状态。

莫高窟现在被评为“中国最值得外国人去的50个地方”之一。有人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将超过100万人,游客日流量也会超过万人。需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负荷”将越来越重。我们不得不担心——莫高窟将来会不会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来换取旅游业的发展,又不能因保护文物而将远道而来的游客拒之门外。

那么,该如何把对文物的有效保护与旅游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呢?著名专家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认为,对莫高窟的旅游开放,要体现科学、合理、和谐、适度的原则。

为此,敦煌研究院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相应对策:

(1)参观实行预约、预报,分时段、有计划地接纳游客,科学疏导分散游客,防止无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强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没有预约,将不能如愿参观石窟。

(2)对开放洞窟实行“轮休”制度,以便给开放过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时间。

(3)增设旅游线路、景点,合理安排参观时间,对游客实行分流,以避免游客过于集中、拥挤。

(4)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少游客在洞窟内的停留时间

据介绍,莫高窟现已开辟了藏经洞陈列馆、陈列中心,还准备开放北区僧侣居住、修行的洞窟,将上中寺辟为院史陈列馆。这些措施将分散部分游客,减轻洞窟人流压力。 在一次全国政协会议上,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樊锦诗特地提出了“建设敦煌莫高窟游客服务中心”的建议。按照设想,这将是个功能齐全的服务中心:里面有影视演播厅、洞窟虚拟漫游厅、展示陈列厅等。游客到了这里,可以全面了解莫高窟乃至整个敦煌地区的历史文化,可通过虚拟漫游的方式观看典型洞窟,掌握比一般参观更加丰富的信息。在这里参观之后,游客再去参观洞窟,只需较短时间就可以满意而归。可以预见,一旦这些设想全部变成现实,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莫高窟的保护与开放的矛盾。

文物保护关系 第4篇

1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1 加强文物保护可增加旅游收入。

人们可以通过书本和观赏文物古迹来了解自己的民族、国家和人类的发展历史, 观览文物古迹, 可以在游览的过程中学到知识。同时满足了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欲望, 充分利用它, 能增加游客的数量, 提高旅游收入、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1.2 旅游开发可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1.2.1 为了文物资源的长久利用, 必然重视文物保护。

由于文物古迹对旅游业作用很大, 所以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必然要注意保护文物。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 一旦受损, 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 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 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 长期为旅游所用, 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1.2.2 旅游开发可适当解决文物保护费用问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文物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 单一的资金来源难以承担我国文物保护工作, 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大量文物得不到妥善保管, 进行旅游开发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因为文物古迹可增加旅游收入, 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 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 无论对国家, 还是对集体来说, 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 这样就可使文物得到保护。

1.2.3 发展旅游业可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 利于文物保护。

通过发展旅游业, 吸引游客到文物所在地参观, 人们只有与文物接触, 才能更好地了解其价值。同时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 受到深刻教育, 这样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 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 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2 旅游开发对文物保护的一些负作用

2.1 景区建设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开发旅游景区, 就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如道路、宾馆、饭店等, 甚至还建工厂, 这一切, 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某些旅游部门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 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 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 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些基础建设单位只考虑本地、本部门的利益, 不遵守《文物保护法》, 有的地区在文物保护区大修现代化设施, 如泰山景区的城市化与索道的建设, 使景区的氛围改变, 险些取消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称号, 这对于景区建设敲响了警钟。

2.2 景区环境污染, 使文物遭到破坏。

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等都会引起环境污染, 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2.3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

游客参观拍照和呼吸对文物, 尤其是对纸质文物、壁画、雕刻等造成严重破坏, 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 例如埃及金字塔, 由于长时间大量游人攀登, 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受到大量游人的脚踏手推, 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很多景区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 甚至有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的行为, 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3 正确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策

3.1 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

对文物要以保护为主, 兼顾旅游;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能只顾当代人利益, 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各地政府部门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文物保护单位制定长远、明确的规划, 例如严格控制客流量, 因为超负荷地接待, 最易使文物受损。所以文物旅游开发利用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尽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3.2 完善文物保护体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文物可使旅游企业获取收益, 如果文物受到损害那么企业的收益相应会减少, 所以文物旅游企业为了自身的长期发展需要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例如可以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派专人负责, 要经常或定期检查, 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 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

3.3 强化文物保护意识, 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应加强媒体宣传, 使全社会成员都懂得文物的价值, 使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和对旅游发展的重要作用。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 在旅游活动中应加强《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宣传, 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 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 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这样不仅树立了文物旅游企业的形象, 还强化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

3.4 整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为更好的保护开发文物、发展旅游业,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进行有关文物旅游和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科学管理, 每一个文物保护者和文物经营者都应有一个科学的头脑, 遵循客观规律, 以确保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文物古迹的科学开发, 首先要坚持先保护后开发原则。要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 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 走出一条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的协调发展之路。

小结

通过分析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如果处理得当, 会使其协调发展, 处理不当会产生恶劣的后果, 所以如何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的重要问题。本文简要总结了协调二者关系的对策,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 适度开发、合理利用, 是完全可行的, 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科学的规划来实现, 保护好文物, 保护好旅游景区。只有规划做好了, 具体实施了, 才能真正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潘洪.论文物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科教文汇, 2007 (6) .

[2]李继峰.论历史名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 2007 (5) .

[3]肖邦祥.浅谈如何科学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J].科学之友, 2009 (23) .

[4]刘洪.以科学发展观协调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的关系[J].科教文汇, 2007 (3) .

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现象,对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是否要需要给付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作者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如果解除应当给付经济补偿,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减少劳动关系中的纠纷,最大限度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终止 补偿  立法建议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危害性较大,它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处于混乱状态。为避免事实劳动状况对广大劳动者的`伤害,避免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尽力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加大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力度。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采用“临时工”、“农民工”等形式的挡箭牌,拒绝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制造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用“临时工”、“农民工”等形式炮制事实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劳动者不必被“临时工”、“农民工”等称谓蒙住双眼,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这些违法行为。

二、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保护。

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14条:“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4号)其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但可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给职工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则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而应当先办理续订手续,在续订合同中确定新的期限,然后再按照正常劳动合同处理。

保护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探析 第6篇

关键词 双重劳动关系 保护 革新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用工形式深刻变革,劳动力走向市场,双向选择成为一种趋势,灵活性与多样性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但由此而生的诸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何有效促进双重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具体途径。

一、工时制度改革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一方面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热情在实践中的切实体现,劳动者愿意将自身的剩余劳动力投入到劳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没有人强迫其去劳动。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宏观角度看,其愿意看到劳动者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力市场充满生机的局面,但更希望看到劳动力市场长期、有效、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局面。那么,从工作时间上进行合理的限制,是这一理想局面出现的有效保障。我们可以将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限定在劳动者体力和精力能够承受的一个时间段内,超出该时间段的工作归于无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工作的上限,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存在几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并存,这必然会出现工时的重叠,这样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所以未来的劳动立法除了规定兼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上限外,还应规定在各用人单位的累积工作时间上限,各单位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受累积工作时间上限约束,从而为兼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中附加诚信协议

当前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程度参差不齐,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统一,给双重劳动关系一个比较权威的评价和位置。在劳动立法中,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后一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对劳动者的每一重劳动关系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划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个制度,在原来必须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特殊的规定,那就是附加诚信协议。对于该项制度的具体运作,还要在考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所要注明的对于此制度的设想是,在完善的用工体制上,每一个劳动者都建立了完备的个人信息,可以利用网络的优势,使每一个用工主体都可以很便利的查询到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支付状况,在明确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诚信协议,确保劳动者在各重劳动关系之间能把握好尺度,各重关系之间互不影响,实现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配套社会保险制度的革新

(一)社会保险缴纳技术的改进

我们现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最大顾虑就在于社会保险制度,如果解决了这一问题,那么对解决双重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也就有了极大的帮助。

首先,统一账户,分头缴纳。传统的社保体制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群体来说的,每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并且只能由一个用工主体缴纳。但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就给社保缴纳带来了困难,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遇到工伤保险时不能获得公平的对待,他们权益的保障成了焦点。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原有的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保持不变,但是缴纳主体可以变更,可以由劳动力使用的多方用工主体共同进行缴纳,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网上档案制度,与身份证挂钩,以便于用人单位知晓本单位职工的用工情况,便于监督以及共同承担劳动者的社保缴纳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从建立第二重劳动关系开始,就应当向各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用工单位也应作出调查,在明确情况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所缴纳的比例,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得到落实。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人们自觉意识还不够高的时候,设定一个义务,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义务的有效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将劳资双方遵守义务的情况都囊括入执法者的视野,更加有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加大劳资双方的违法成本,加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宣传,使其认识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对其有利的,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促使劳资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工伤赔偿主体,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

现行工伤赔偿程序有两种: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表面看来,现行规定似乎已经很完备,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则无法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这时,就应是“谁用工谁负责”,在哪个用工主体工作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就由哪个主体进行赔偿,这就很好的解决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问题。

目前,我国通过改善社保缴纳技术、工时制度以及相关其他制度,給予双重劳动关系以生存的基础,妥善的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纳入正轨,使我国双重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蓝图正在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袁铁铮,定赛尔.保护促进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措施[J].环球劳动.2002:2

[2]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蔡颖.双重劳动关系与并轨[J].中国劳动.2001:10

文物保护关系 第7篇

(一) 文物自身的艺术和历史价值。在人类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 文物不仅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而且具有较强的科学价值, 所以当其以文化财富的视角出现在我们面前时, 加强文物的保护毋庸置疑。就文物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关系来看, 文物属于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 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不管我们走到哪个景点, 均能看到其所蕴含的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 且往往会为了发展旅游业而强化对其的宣传, 致力于自身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彰显。

(二) 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 而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就必须确保旅游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文物作为最为重要的旅游资源, 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实际生活中, 文物保护区盲目开发和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且导致文物被破坏, 所以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这就需要切实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 强化全民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文物保护工作并非一朝一夕, 也并非一己之力就能完成, 所以为了持续的促进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开展, 我们在日常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应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开展, 并在宣传方式上进行改进和完善, 利用传统的电视、海报、标语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 还应注重互联网平台的利用, 开设文物保护公众号, 及时的加强与网民之间的互动, 尤其是利用网络平台能及时的加强有关文物保护政策和知识的宣传, 及时的收集网民的各种建议, 网民也可以通过平台上报出现的文物破坏现象, 从而更好地以此对文物保护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在注重文物宣传的同时又能强化当地旅游事业的宣传, 这样既能吸引大量的游客旅游, 又能在旅游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文物的保护, 使其通过文物更好地进行掌握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刻内涵, 从而更好地为文物的保护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2. 对现有文物保护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鉴于当前我县在文物保护体系上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 我们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 还应不断的完善现有的文物保护体系, 借助多方面的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之中, 进而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又能促进当地旅游时事业的发展。首先就应对本地的旅游事业的发展规划进行明确, 并明确规划旅游区内所要保护的文物, 切实强化文化部门和旅游部门在文化保护方面的合作, 从根本上对文物保护体系进行完善。其次就是在现有的县级、乡镇和村落三级文保网络进行拓展和完善, 在县级文保体系上, 主要是对整个区域内的文化保护主体的职责进行明确, 并及时的下达有关文保任务, 尽可能地各种任务得到高效的落实, 并强化基层文保员的教育和培训, 并在三级文保网络中分别设置具体的文保专员, 负责对本区域内文保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结合需要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和完善, 因而我们必须注重各级之间的沟通和配合。而最后则是加强对现代监控技术的应用, 利用构建的文物保护系统对各级文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 并及时的加强对其的预警, 及时的下达整改命令, 但是就当前来看, 在文物行政执法遥感监测与预警系统方面在我县还并没有引入, 这就需要加快对其的引进, 利用其技术优势加强对文物保护现状的研究和分析, 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3]。

二、遂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分析

在遂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 文物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遂昌在文物保护方面有存在诸多问题,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文物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 就当前来看, 目前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管理主体方面。文物旅游资源虽然在名义上为国家所有, 但是其实际控制权则在当地政府, 而且在很多地方政府部门而对其的控制权进行了分解,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 不仅有文化部门, 而且有旅游部门, 且均设置了保护机构, 这一点在遂昌也不例外。这就使得一个旅游区有着多个头衔, 不同性质部门参与文物保护, 而谁有能为文物保护负责就是当前一个主要的问题, 这也就是管理主体上的问题, 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导致双方在文物保护中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 最后导致大量文物被破坏。

(二) 在管理机构方面。目前, 我县文物行政机构不健全, 县文管办与汤显祖纪念馆合署办公, 县级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还很突出。文物部门工作量大, 人员编制少, 内设机构不健全, 宣传教育、法制、人事等职能科室均未设置。乡镇级只有业余文保员, 多数为文化员兼职, 他们多以乡镇中心工作为主, 建立一个“县——乡 (镇) ——村”文保网络非常迫切, 而这就使得遂昌的文物保护工作严重滞后。所以不得不将部分经营权承包给经济实体进行开发和经营, 使得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了分离经营, 但是旅游企业在文物经营管理中往往只注重对其的利用, 文物保护意识的较为缺乏, 加上文物保护专业技能严重不足, 在注重对其经济效益发挥的同时忽视对其的保护, 使得我县的文物保护现状堪忧。我县的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总体数量不多, 古遗址33 处、古墓葬38 处、石刻43 处, 但都具备较高的文物价值。可它们的保存现状也很不乐观, 自然和人为破坏相当严重。

(三) 保护资金方面。遂昌县的经济状况并不发达, 纳入财政预算和体制改革没有到位, 文保专项资金缺乏。而即便是一些旅游企业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之中, 往往由于技术和资金问题, 导致文物保护工作难以得到高效的开展, 在日常游客旅游管理和文化宣传方面又做的不足, 导致游客在旅游区内破坏文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这些都有极大的影响了遂昌文物的保护。所以必须将二者的关系厘清, 才能更好地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所以在以下将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1]。

三、遂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文物在整个旅游发展中是最为重要的旅游资源的观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鉴于上述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诸多不足。笔者认为, 在注重文物旅游资源利用的同时, 还应切实强化对其的保护, 这就需要切实注重以下工作的开展:

一是将我县的旅游区块进行划分, 及时的普查旅游区内存在的文物旅游资源, 从根本上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开展, 对不同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责任规划到具体的文物保护机构进行保护, 没有保护机构的由县级文化部门安排专人加强文物的筛选、排查和保护, 掌握文物保护现状, 强化文物保护效率;二是在管理主体上进行明确, 在划分旅游区块的基础上, 我们就应结合其具体的保护责任的规划, 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明确管理主体。在整个文物保护过程中, 文化部门应作为规划者和引导者, 并坚持谁开发、谁收益、谁保护的原则, 强化对基层文保员培训的同时, 还应切实注重旅游企业的监管。对于旅游部门和文化部门职责不同导致的文物保护职能错位的问题, 则应以文化部门为主, 将具体的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放给旅游企业, 但是旅游企业所确定的文物保护方案必须在得到文化部门许可后才能对其实施保护, 并与旅游企业之间签订文物保护合同, 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同时, 尤其是应针对旅游企业只注重开发利用而忽视保护的情况进行重点处理, 对因文物保护不当的职责进行明确外, 还应预交文物保证金, 才能在出现问题且得不到处理的前提下由文物部门对其实施保护, 尽可能地避免文物被破坏;三是在文物保护资金方面, 除了实施管养分离的政策外, 我们还应在资金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将文物保护经费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内容之中, 确保文物保护经费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同步的增长, 但是政府的资金显然远远不足, 而旅游企业往往在文物保护上的投资有限, 所以我们还应增加更多的渠道筹措资金, 尤其是一些文物多又没有得到开发和保护的区域, 应加强对其的保护的同时设置专线的保护资金, 尽可能地确保所有的文物得到保护, 并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始终坚持保护为主和抢救第一的原则, 确保文物保护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利用[2]。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文物旅游资源来衬托, 文物保护需要旅游业的发展而使得更多的人认识到文物的价值和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 进而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 从而在促进当地旅游经济不断的发展的同时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 彰显文物价值的同时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所以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只要我们合理的处理, 就能将二者的矛盾化解, 更通过优势互补, 不断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主要是注重规划, 强化管理, 明确职责, 强化投资, 拓展渠道, 宣传教育, 完善体系和应用网络等方面努力, 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摘要:近年来, 现代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注重旅游规划的研究, 不仅意识到旅游业的发展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而且发展旅游业还应强化对其的规划。在旅游业发展规划过程中, 势必会涉及到对文物的保护。很多地方虽然旅游业得到了发展, 但是出现了大量文物被破坏的情况。所以, 如何妥善处理旅游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地方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遂昌的旅游业和文物保护现状, 提出了如何妥善处理二者关系的几点浅见, 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间的交流, 更好地促进遂昌旅游业的发展, 同时强化文物保护的成效。

关键词:遂昌,发展旅游业,保护文物,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历群.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关系刍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08, (12) :94.

[2]孟祥华.发展旅游业和保护文物关系[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 (31) :323.

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关系浅析 第8篇

国人最关心的是“粮食安全”, 而不是耕地面积问题。但在普通大众眼中, 耕地就是粮食。耕地就是粮食的观点是在中国数千年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产物。随着社会发展, 粮食安全的含义已经层次化和丰富化。

一、粮食安全的含义与内容

(一) 含义

粮食安全就是以安全因素为主的、相对稳定平衡的、能够基本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求的一种粮食供求动态平衡情形。粮食安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能够获得与其需求相适应的粮食。显然, 实现粮食安全是一个包括生产、流通和购买等因素在内的“多链条互动”的过程,

(二) 粮食安全的内容

粮食安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即世界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家庭粮食安全和个人营养安全。国家粮食安全是核心层次。作为国家粮食安全, 从本质上讲, 就是指一个国家满足粮食需求以及抵御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测事件的能力, 其决定性因素是粮食生产及消费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外贸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粮食安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物质保障能力和水平;消费能力和水平;保障粮食供给的途径和机制。包括粮食流通体制和供应机制以及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价格政策等。

通过粮食安全内容的综述, 我们不难发现, 单纯强调粮食增长导向的粮食战略是不全面的, 这将摧毁中国的粮食平衡。其他农产品的价格剧涨, 将会完全冲销中国在粮食增产上的努力和价值。粮食不安全仅仅包括产量上的安全, 保护一定数量的耕地是粮食安全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中国粮食生产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生产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国粮食生产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产量增加, 面积减少, 比重下降。全国粮食产量连续迈上40000万吨 (1984年40731万吨) 、45000万吨 (1993年45649万吨) 和50000万吨 (1996年50454万吨) 三大台阶。即使在重大自然灾害的条件下, 2008年中国粮食产量仍然创历史新高。

(二) 存在问题

粮食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牵涉方方面面, 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双重威胁, 尤其受耕地与淡水资源匮乏、科技难有新的重大突破、粮食价格走低风险以及巨量人口不断增长的影响, 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加大, 粮食安全存在一些隐患。

1、水资源短缺, 水土污染严重、按联

合国人口行动组织 (PLA) 提出2000m3/人。a标准为严重缺水, 1000m3为人类保障线来衡量, 目前中国低于2000m3有18个省市, 低于1000m3有10个省市, 是世界13个严重缺水国家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81%水资源集中分布在仅占全国耕地19%的土地上, 占全国耕地42%的黄、淮、辽流域水资源占有量只占全国的9%。中国不仅水资源缺乏, 而且水体受化肥、农药、农膜白色面源、点源污染严重, 加剧了水危机。

2、农业组装配套技术不到位, 财政投入不足。

中国农业组装配套技术不到位, 粗放耕作, 掠夺经营的增长方式仍然存在, 导致农业产量低, 综合效益不显著。近年国家对农业财政预算总额比例偏小, 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1980年为13.07%, “九五”期间下降到8.2%, 直到2004年支农支出才有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农业推广制度不健全, 目前农业事业单位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 基层农技人员面临下岗分流、差额拨款的冲击, 干部身份将被置换, 出现了“网破线断”, 农技推广处于瘫痪半瘫痪的状态, 新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就难以到位。

3、国内的粮食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市场化的背景下, 粮食增产在根本上取决于粮农的投入动机和能力, 而粮农的投入动机和能力又源于种粮能够获得与其他产业大致相同的收益。然而, 中国粮食生产的土地生产率相对较高, 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 粮食种植和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差异非常显著, 这不仅抑制了粮农稳定生产的动机, 也削弱了粮农持续投入的能力。

三、中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关系

(一) 耕地不等于粮食, 关键在于如何生产

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说“改革以来的30年, 人口增加了45%, 粮食增产了60%, 而耕地却在减少。“这一铁的事实说明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无决定性关系。一定面积的耕地数量是确保中国“粮食安全”的有利条件, 但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 科技进步和国家对于农业投入的增加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证“粮食安全”的效果远远大于耕地的因素。

(二) 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还要靠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现在的市场已经到了“谷贱伤农”的境地。2008年初, 农资价格不断飞涨;现在全球经济萎缩, 农产品价格低迷。种地积极性自然大受打击。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投入产出比不合理和价格倒挂这一类问题, 仅保证耕地数量无法从长远上保证粮食安全。如果只是一味高高在上强调“粮食安全”, 强调“刚性需求”。其结果是, 每当我们碰到农产品依照市场规律价格提升, 农民可以提高收入时却前方百计“宏观调控”, 压低农产品价格, 要“压通胀”;而一旦遇到农产品价格低迷, 农民种地赔本的时候提供极为有限的政策补贴, 这根本无法挽回农民的损失。长此以往, 无益于解决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四、加强粮食安全的建议

(一) 增加对于农业的投入

农业是中国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的“提款机”。根据统计, 从1952-1989年间, 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和农业税从农业中抽走近1万亿元资本, 而国家同期的支农资金仅3000亿元, 净流失7000亿元。按照恩格尔定律来推断, 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低。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扶植和资金大力投入, 农业会被进一步“边缘化”, 投资效益比会无法与其他行业竞争。

(二) 加强干群教育, 提高科学种田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谈不上现代化的农业。发达国家农业贡献率70%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 而中国目前只有40%左右, 必须建立科技创新机制, 提高劳动力素质, 完善教育、科研、推广和管理体系, 要以县农技推广中心为纽带, 加强干群的生态经济教育和适用增产技术的培训, 培养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通过示范把科技送到农民手中, 提高科学种田水平, 促进粮食增产。

(三) 改革国家粮食体制

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的粮食市场体系构建是“广泛的, 但不是深刻的”。从规模来看, 集贸市场得到了发展, 批发市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期货市场容量也有所增加, 以这三种市场为框架的多层次粮食交易体系正在形成。但是, 从功能来看, 粮食市场体系尚未实现有效的功能互补, 这里“功能互补”是指一种市场的缺陷可以被其他市场所弥补、各种市场能够“扬长避短”、“各尽所能”。当前, 中国还没有形成适当的主体性粮食市场形式。粮食安全和流通体制改革要绕开流通主体是不可能的, 应先有规范的市场主体, 然后才可能有合理的购销体系和价格, 规范的市场主体甚至会在长期交易中演化出合理的购销方式和价格。所以未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不在于强调理顺价格, 而在于培育规范的粮食市场的流通主体。赋予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才能提高农民种粮的收益, 在这对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安全而言, 更有现实意义。

加强耕地保护是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 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 依靠更多的农业投入, 科技进步和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才是解决中国“粮食安全”的“终极手段”。

参考文献

[1]、高帆.粮食安全的真问题是什么[J].调研世界, 2006 (3) .

[2]、曾纪发.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是什么[N].中国证券报, 2008-07-19.

[3]、中国粮食生产现状与前景预期[DB/OL].中商网讯, 2001-12-05.

超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探析 第9篇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法律性质,超龄劳动关系保护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超过该退休年龄人员应离开就业岗位并且开始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都选择再次站上岗位。因此, 近些年这种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超龄劳动关系法律性质认定

我国现行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只对适龄就业的劳动力作有规定, 缺乏超龄劳动力再就业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实践中超龄劳动力的增加, 社会配套机制不健全, 超龄就业人员处于一个无序状态, 冲突和矛盾逐渐显现, 亟需一种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 使超龄劳动者们再就业有法可依。

(一)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在法律逻辑上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其具有人身从属性, 抛开劳动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瑕疵不论, 只要符合人身从属性, 在实践中就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性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非法用人单位以及童工的工伤规定即是一例, 其中规定了, 童工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 法律也不承认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但实践中却不能因此一味否认因实际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此, 《劳动合同法》第93条再次做了补充, 确认了非法用工关系的劳动关系本质。该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认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就承认其是劳动法律关系。

(二)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该条规定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根据这些法条可知, 非法用工即指用工单位没有资质如未办理登记备案等, 或者是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等主体资格瑕疵的情形。但是, 如果仅按此条文解释非法用工范围未免过于狭窄, 无法应对实践中多变的情况, 对于非法用工应当从广义上理解:非法用工即用工不合法, 具体指构成要件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 缺失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四个要件中的合法主体资格, 而未形成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必要性分析

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到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 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利于形成较稳定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一般是指离退休人员, 他们的工作经验比年轻劳动者更为丰富, 工作时间也较长继而其自身利益较之年轻劳动者与企业联系得更为紧密。因而在原单位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一般会更加安心并且积极地工作, 其责任感会更强, 且重新雇用其更能保证工作进程的连续性, 利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 缓和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与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法律上对双重待遇的否定, 劳动者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因此, 如果超龄劳动者再就业获得报酬, 同时领取养老保险, 有违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我们也可以反向理解为: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那么劳动法律关系可以继续, 这就为划清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报酬和基本养老金的界限, 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第三, 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正面临着社会老龄化的严峻考验。近些年虽然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 但是其年龄结构已呈现出老化并有加速的趋势。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 随着老龄化的出现,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势必导致劳动力资源减少, 国家养老保险金支出增加等不利影响出现。为缓解这些不利方面, 就需要充分发挥超龄劳动力的价值, 参与到社会生产劳动之中。

第四, 缓解人才资源短缺。我国人才资源在某些领域严重短缺, 且人才的年龄断层问题日益凸显, 对离退休人员的再利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新的人才上位不足的缺陷。可以这么说, 每个超龄劳动者在其离退休前都有了一个自己人生历程中的高度, 行业精英、业界骨干的这些能力被迫转化为无效的能力。因此, 促进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 充分利用他们的丰富经验、广博阅历、熟练技能和深刻体会, 对用人单位以及年轻劳动者都有着一定的激励和借鉴作用, 节省了后来人在专业领域摸索的时间, 提高对于人才资源的培养效率, 继而有效缓解人才资源短缺。

三、对超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一) 明文规定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

就业是人们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创造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过程。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达到一定年龄或年限可以退职, 赋予其终止就业、安度晚年的权利。可是超龄劳动者获得退职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失去可以再就业的权利。超龄劳动者可以借助自己的一技之长再就业, 保持与社会的持续接触。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就业权, 同样适用于所有离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规定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益, 同时还规定了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为广大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利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这些规定还有很多不够完善之处, 当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冲突时, 没有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 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得不到落实。因此, 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应再就业权利, 禁止以超龄为由歧视这一群体的再就业, 并且对薪资等应取得的合法收入与养老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方面做详细规定。协调好劳动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 才能有效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就业权。

(二) 扩大禁止就业歧视的适用范围

就业是离退休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不能因为失业人员增多就剥夺离退休人员的这项权利。我国人力资源虽相对丰富, 但是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 此时, 对超龄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的利用开发成为新形势下的课题。在现实中, 由于人们观念还没有转变, 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年龄歧视普遍存在。不仅是对离退休人员, 甚至于35岁以上的劳动者在升迁、调任、培训等方面都存在着歧视, 这必然导致劳动资源的浪费, 进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从法条内容看, 该法条只列举了四种情况, 对于就业歧视的现象有所遗漏, 不能完全避免年龄歧视。对于超龄劳动者是否可以再就业应该以能力为判断标准, 而非年龄, 法律上应该对超龄劳动者给予平等的再就业机会。

(三) 提高离退休年龄的上限

离退休劳动者不是社会包袱, 他们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 广博的专业知识, 是重要的人才资源。目前, 由于人类寿命的延长、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世界范围内对离退休年龄都有向后推延的趋势。我国目前对于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属于一刀切, 不论在何岗位、受教育程度高低, 男性60周岁, 女性55或50周岁, 这一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不久后确定的, 沿用至今。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比50年前增长了十多岁, 这时再使用旧标准就显现出对于人才资源的浪费闲置。因此, 有选择、有区别地调整劳动者离退休年龄确属必要, 根据不同职位、岗位、受教育程度, 划分不同的离退休年龄段, 如对于科技含量高、智能要求高的岗位确定一种弹性机制。这些岗位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型人才聚集地, 并且根据所培训技能和自身能力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其不论就业前或是就业后都需要一定程度的训练教育, 培养成本相对来说也比较高, 具有高投入, 晚回报的特点, 但其后期获利也是丰厚的, 如果退休时间过早, 会有碍被培训者主动投入培训的积极性, 因为离退休时间越近, 对人力资源的预期收益越低, 劳动者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金钱继续进行投资, 进而造成自身知识的陈旧, 就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

因此在超龄劳动者健康、自愿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 可以适当的推延这些科技含量高、高智能型人才群体的离退休年龄, 这样利于劳动者对于就业前的岗前投资和就业后的继续教育投资, 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 利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生活观念的转变, 超龄劳动人员成为一种新的可供被开发、利用的人力资源, 对其进行保护不管在理论层面或是实务层面都是必要的, 亟需社会学界的关注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出台。合理有序地开发超龄再就业人员资源, 不仅使这一群体有所作为, 持续与社会接轨, 切实保护他们的平等再就业权利, 而且缓解了老龄化社会养老、就医等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是社会与超龄劳动者的双赢, 更是坚持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姚岚秋.论超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法律关系辨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9 (08) .

[2]王皎皎.离退休人员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 2008 (2) .

[3]张雨.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9, (3) .

[4]刘萍.浅析退休人员再就业状况及其对就业市场的影响[OL].北京朝阳区统计信息网.2003.

[5]陈红.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J].人口与经济, 2001, (10) .

消防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研究 第10篇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消防工作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消防安全条件是实现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在这样的状态下, 消防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断密切, 相互伴生。消防与环境保护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人类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 消防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一) 消防和环境保护目的相似

消防和环境保护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使得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状态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而环境保护无论是从直接目的而言, 还是从具体关系和状态而言都是为了能够促使人民群众在更好的状态中生活。在环境保护中, 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环境不会受到相应的侵害, 而在这样的环境保护中, 如何有效的避免火灾的发生, 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是环境保护目的中的重要方面。

无论是消防和环境保护, 都需要面对火灾所带来的问题。一旦发生火灾, 对于环境会产生非常大的侵害, 而消防所要做的就是要预防和阻止火灾的发生。而在火灾发生时, 消防技术便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火灾所带来的损失, 并且给环境产生极大的保护。总体而言, 无论是消防, 还是环境保护, 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所以说, 消防和环境保护的目的是极其相似的,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消防和环境的关联。

(二) 消防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相似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整体的政策推广中, 环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我国当下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状态下, 对于环境保护的全面贯彻和深入思考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不可取代。而对于消防重要性的关注, 也是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政策之一。消防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极其相似而又密切关联。

消防和环境保护对于我国整个社会而言都是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在这样的重要作用中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比如这样相关的重要性都会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和与此相关联的人群的全面发展态势, 在这样的全面发展状态下, 同时作为基本国策之一的消防和环境保护, 使得整个环境获得了更好的保护状态, 而消防的推广也促使消防措施和状态走向更好的发展阶段。

(三) 消防和环境密切关联

消防和环境的密切关联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于消防和环境中都十分重要的火灾的关注。可以说, 在一般情况下, 火给人类所带来的是积极有效的正面效应, 而在火一旦演变为火灾的情况下, 火便会对生活构成重大影响, 对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深刻伤害, 并且具有相当巨大的破坏性。消防对于环境的影响便在这一方面中表现了出来。在这样的关系中, 消防技术的有效运用将会在最大限度上减小火灾对环境的伤害。有效消防技术对于环境保护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而在消防和环境的紧密关系中,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于人类广泛使用的全氯氟烃 (CFCs) 和全溴氟烃, 国际通称Halon、我国称哈龙, 含有氯和溴, 哈龙分子在大气受到太阳光辐射后分解出氯和溴的自由基, 这些化学活性基团与臭氧结合, 而这些经由消防所产生的物体对于环境保护会产生极大的伤害, 在这样的伤害中, 如何平衡消防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处理消防和环境关系时的重要一环。只有处理好了消防技术的不断优化, 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处理好消防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从而使得消防和环境保护都获得有效的良性发展。

总体而言, 消防、消防技术和环境保护之间密切关联。在这样的密切关联中, 只有既保证消防技术的不断发展, 同时保证环境的保护不断得到提升,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好消防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获得环境保护的有效展开。

摘要:消防和环境保护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使得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状态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而环境保护无论是从直接目的而言, 还是从具体关系和状态而言都是为了能够促使人民群众在更好的状态中生活。讨论消防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于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消防和环境保护目的相似、消防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相似、消防和环境密切关联等方面讨论消防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关键词:消防,环境保护,关系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志, 刘志波等, 细水雾灭火系统田, 消防技术, 2001 (10) 3-6.[1]刘志, 刘志波等, 细水雾灭火系统田, 消防技术, 2001 (10) 3-6.

[2]李保利, 田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 99年城市火灾安全国际学术会议, 1999.138.142.[2]李保利, 田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 99年城市火灾安全国际学术会议, 1999.138.142.

[3]龙芸细水雾灭火技术的现状及应用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12.[3]龙芸细水雾灭火技术的现状及应用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12.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配置

引言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共同发展的,经济发展能使环境得到保护,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单一的只注重经济发展而不考虑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这是一个慢性自杀的行为。各行业为抢占市场,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对环境进行不断的破坏。环境资源的库存日渐式微,为留住我们的家园,让经济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同进步成为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一)经济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经济体制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因此而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体制的改革,让我国的生产力被解放出来,国家的整体水平在上升,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工业化的发展从重轻轻重,到现在的轻重工业一齐发展。原来单一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已经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在经济体制上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从之前的单一公有制到现在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式。城乡经济结构也有协调性的统一发展,让以往的城乡经济不平均化得到改善。

(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

近些年来中国的经济情况并不乐观,为了达到2020年的GDP比2010年要翻一倍的目标,今后每年都必须以6.5的速度保持增长,姑且不讨论这个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但太过刚性的目标,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太过压迫性的任务会让工作中的人们喘不过气来,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主要靠投资和外资带动,创新性技术含量极少,而这样粗放性的增长方式是不能满足当下需求的。一个国家的经济产业提高,则需要创新和高科技的带动。此外,我国的主体不够完善,造成很多产业的产能过剩,泡沫化的金融,主观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及政府的主体分工不明确,让我国的市场竞争主体没有一个确立。还造成过多的产能浪费,环境资源的破坏。

(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

由于经济目标制定得过于刚性,不少企业为完成相关的目标,不惜牺牲和破坏环境来满足企业的发展。大自然遭到破坏后,直接影响人类生活区域的生态。全球气候变暖,就是由于人类在工业中使用过多的石燃料等,在有机废物中加工发酵时,释放出甲烷等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水污染也是近来的热点话题,城市地下水的超量采集,让海水入侵到我们的淡水资源里。大量淡水湖泊资源的富营养污染加重,以总磷和总氮为首的物质加重了河道的污染。近海区域的赤潮更是让水生物大量死亡,导致水产养殖受到影响。

水土流失导致土地荒漠化、森林荒漠化,虽然在局部上开始进行保护,但大体还是继续被破坏,治理的力度赶不上破坏的程度。

二、影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主要分为两大环境。第一是硬环境,主要是交通、生态等一些外在的物质条件下的影响因素。第二是软环境,这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包含思想文化等因素。依托我国的环境资源,我们在经济、文化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资源被破坏的局面让我们意识到不能再因为发展经济就消耗掉那些不可再生资源,经济的转型发展成为当务之急。因地制宜的发展方式成为现在最合适的前进方向。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等手段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条件。

(二)产业结构、产业分工、技术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产业分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发展较高的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就越大,经济增长也就更迅速。不断调整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产业结构的层次更加细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有很大的帮助。并且产业结构的升级,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样企业收益会达到最优,也算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实现形式。主导产业的发展跟先进的技术和创新思想是分不开的,主导产业的向前发展可以带动周边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让经济增长更快。社会的分工,造就了不同的专业人才,技术工人的熟练程度对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是很关键的因素。新的产业部门的出现,会导致新的分工,然后推动经济发展。

(三)政府的环境经济政策

利用好区域的优势,可以挖掘经济发展的潜能。从沿海到内陆再到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政策都是以每个区域的优势来进行战略部署。从而自身的条件和环境出发,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系统的经济发展机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将资源配置到位,把资本运营效率提高,把客观实际的市场竞争力给释放出来。建立一种合理的经济环境政策,财政的投入是非常关键的,利用财政的支持,政府可以促成环境的保护。例如,开发者补偿、绿色税收等都是强有力的政策保护手段。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明确人们的使命感,让应该受到资源保护的地区得到相关的补偿。

三、结束语

环境问题是经济活动的结果,并且将会影响未来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我国政策的调整、创新思维的拓展、分工技术的明确,将提高生产率,特别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的资源配置为建设我国环境友好性、资源节约性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吉红云.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权衡研究[J].北方经济,2006(19)

[2]郑小兰,李晓靖.谈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J].商业时代,2007(11)

[3]向明权.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之路[J].清江论坛,2009(02)

[4]卫留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共赢[J].中国经济周刊,2008(14)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12篇

1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 我们可以根据资源特点不同, 将其划分成为两大类: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 虽然其具有可再生性, 但是其资源再生的速度却比较慢, 往往需要花费数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时间, 因此, 如果, 开发可再生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的再生速度, 就会使可再生资源转变成为不可再生资源。目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许多可再生资源都面临着不可再生的危险。

从环境的角度来看, 由于受到传统的生产方式的影响, 使得环境的容量变得越来越小, 沙漠化、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价值环境的脆弱性与其对人类的影响的长期性, 使得环境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

2 如何正确的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对于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来说, 其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冲突的最直接的反应, 为了生存和发展, 人类必须要开发资源、使用资源, 而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人类就必须要合理的开发和使用资源, 并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的形势之下, 我国所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就是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是贯彻我党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1) 要用新眼光、新思维来看待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我国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 仍要面对艰巨的工业化任务。在发展工业化的过程之中, 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合理使用资源以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尽管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正在日益增强,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仍旧会有很多人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与不顾。因此, 要想改变这种“眼高手低”的情况, 就必须要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重新认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并要掌握资源开发的开发力度, 要建立评价机制, 全面掌握各个阶段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继而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保护机制。其次, 要坚持“保护中开发, 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要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的步伐, 全面提高自然环境的自治能力与抗逆能力。第三, 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要重视并要重点解决存在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改革与发展之间的问题, 推动人口、环境以及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

2) 革新生产方式与生产工艺, 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良好地资源开发能够有效的改善生态环境, 而良好地生态环境则会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而经济效益在提高之后则会有效地改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情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我们就必须要全面革新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 要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降低资源的开发量, 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良性的互动:

首先, 要大力的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流动模式与传统经济的流动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循环经济的流动模式是“资源消费——产品——资源再生”为主的闭环型的流动模式, 其技术上的特征是减少资源的消耗量、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对于循环经济来说, 其核心就是通过革新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来提高资源的使用率。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不但能有效的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更能够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总而言之, 循环经济既能够推动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又能够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其次, 要正确的认识清洁生产并要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清洁生产, 顾名思义, 就是指通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原料、能源和工艺技术与设备, 通过改进管理和利用措施, 实现从源头降低污染、提高资源使用率的有效措施。现阶段, 我们必须要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并要全面落实清洁生产, 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资源的开发程度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并确保资源开发的速度不会超过资源的再生速度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在环境可承受的容量之内。

3) 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

首先, 必须要坚持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 要严格的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 并要加强教育的力度, 全面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资源的需求量。其次, 要强化宣传教育, 全面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改变“眼高手低”的现状。人的一些行为都会受到自己思想的影响和指导, 因此, 正确思想认识会造就正确的行动。所以, 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强化环境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

3 结论

总而言之, 要想加快社会主义的建设步伐, 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就必须要正确的认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并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全面实现“开发中保护, 保护中开发”,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建设和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樊东亮, 刘长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呼伦贝尔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09 (1) .

[2]杜彬, 金本启, 杜琼, 此夕金, 杨红均.滇东北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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