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制度范文

2024-09-17

党内监督制度范文(精选10篇)

党内监督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党组织,党内监督,制度

成立于1921年的中国共产党是依照马列主义建党原理而创建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 党内监督是从监督制约的角度来保持党的先进性, 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影响和控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 纪律检查机构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它在维护党规党纪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历程及运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建党原理组建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 在建党之初便明确采用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组织原则和“议行合一”的党内权力结构。

从1921年成立至取得全国政权以前, 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强大的内外敌人和艰巨的革命任务, 残酷恶劣的革命环境和长期进行领导战争的革命党的地位使得党的组织机构和权力运作都相对比较集中, 此时为了确保党的坚强有力, 特别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长期的革命环境使得全体党员对于组织有着强烈的依赖和服从, 民主集中制也更多倾向于强调“集中”。并且中国在长期的封建历史过程中自身缺乏民主的因素和传统, 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中国共产党不可避免也要受此影响。这一系列历史性因素形成了党内强组织、弱党员的格局, 在党内部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主要方面, 党员对于组织权力的约束和自身利益诉求方面仍很为薄弱。建国以来党在推进党内民主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强组织、弱党员的格局尚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这使得党内监督更多局限在对党员的监督上, 而对于拥有重大权力的组织却始终缺乏有效的制约。

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党的五大时正式设立, 但几经大的变化, 一直到新中国的建立才逐渐趋向固定并进一步完善。党执政后, 对党内监督相当重视, 但是仍然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此时党已经着手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制度化尝试, 但未能实现制度化, 在随后而来的“左”倾和“文化大革命”使得这一进程走向停滞乃至倒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党的各项政策逐步回到正常轨道, 在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 对纪委所所做的新的各项规定, 成为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的基本模式。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后历次大会虽有发展但也仅是技术层面的补充。纪委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的监督权要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制约, 党委这种既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力构架方式, 主要是党代会缺乏依托其实际职能难以行使的结果。纪委这种双重领导方式在客观上有助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及保持了监督权在实行上的稳定性, 但它也同时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弱化和难以操作。而党委的日常权力又集中在常委会, 在常委中领导集体成员间在理论上的平行机构又趋向为金字塔结构, 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尤其是作为党委“一把手”的党委书记, 理论上的集体领导制往往会演变为事实上的“一把手”领导制。这就使得“一言堂”“家长制”等现象的出现变得难以避免。

二、党员和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互动与博弈

党员组成了党组织, 党组织和党员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致的, 主要表现为:党员基于共同的信仰和党员服从党组织, 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一方面要代表党员的利益, 反映党员的要求和呼声, 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党的意志, 约束和管理党员。事实上党员和组织也是不断互动和博弈的一对范畴, 在党的内部还有党员个体性权利和党组织的权力这一对立统一的关系存在。我们经常强调的“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四个服从”中, 少数服从多数是前提和基础, 因为离开了这个前提和基础, 后三个服从就难以成立。这也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灵魂。正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所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然而在党的历史上曾多次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而对于党内的民主则有所弱化, 党员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这形成组织与党员互动中的失衡。反之, 也可能因为个别党员在党内身处高位执掌党的重要权力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形成一言堂、家长制等“个人专断”, 从而将自身凌驾在组织之上。这不仅破坏了党内的民主, 还对党的事业, 党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组织原则中, 民主是对党员权利的表达, 只有民主才能是一个政党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和活力, 而集中则倾向于组织权力的彰显。民主是基础, 党组织的权力是基于党员的权利所产生的;集中是保证, 只有党组织坚强有力, 才能最终代表党员实现党的目标。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是要在其中达到一种平衡, 使既能彰显权利又能维护权力的有效运行。

三、科学配置党内权力, 保障党员权利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 使不同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互相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在党内部这一监督机制具体是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和党内的专门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执行。其中, 从法理而言,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具有最高决策职能和最高监督职能。但在党的实际机构构架中, 党的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形式因为缺乏常设的实体机构, 而使之职能的有效履行因为缺乏依托而弱化。同时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也是党员实现其权利的主要平台。还由于党代表的产生不够规范, 其权责和活动机制在党章和党内其他规范中并无明确规定。党代表不论在党代会期间还是会后都难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实际上难以成为党员与各级党组织通的桥梁和纽带。党员权利难以通过党代表及党代会予以实现也因此而受到极大制约。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纪委所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其监督功能的发挥难以充分, 在对下级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反腐倡廉和维护党风党纪方面运行的比较良好。但由于同级纪委要受同级党委领导, 纪委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上缺乏独立而可行的权限, 甚至依附于同级党委, 纪委的实际监督职能也因此而受到制约。从制度上把党内的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 在党章的层面赋予各级纪委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和充分有效的监督权力, 这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1]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2]十二大以来 (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2]十二大以来 (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

[3]董连翔.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3]董连翔.执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党内监督制度 第2篇

2004-12-7 9:36:01 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中央向全党通报,每位共产党员都有权向党组织和中央谏言献策,全党的监督就会逐步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各地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此次《条例》分两个层面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做出制度性规定: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另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地方委员会除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外,把党委会会议情况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向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利于各地共产党员监督各地党委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便于校正各地党委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决策。

第三,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既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种可行形式。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代表都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对于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有权了解有关决策及其他重要情况,有权按照有关规 3 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应该是依据通报和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地区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地、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党员和群众对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意见,然后综合这些意见,反映给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样,就会使普通党员的监督和党代表的监督有机结合,从整体上发挥党代表监督的优势。

第四,此次《条例》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保证党员和党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了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即:有权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于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意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稳定等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把材料报到上级党组织后,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如实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关于什么是个人重大事项,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央将做出另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要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可以使个人的报告和党组织掌握的党员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全面了解干部,使干部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有效地处于党员的监督之下。

三、述职述廉——

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

-党建原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的报告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纳入了党规党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建设中,从而构成了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特色。

所谓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核心领导层行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在关于报告工作的制度中,《条例》对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规定了四方面内容:第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对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全体 4 会议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基层纪委全体会议分别负有对基层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责任。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一个创新举措。上升为制度,此次扩展到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整体优势和整体监督作用。

所谓会外监督,是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活动,不仅要接受所在委员会的监督,还必须扩大范围,接受委员会以外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明文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中央各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派出机关(如中央驻港、澳办公室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部门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委常委、纪委常委成员)的述职述廉,其参加听述的人数,也应当超过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人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受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政策研究室、地方党史研究室等)、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政府各部门、高校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也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本单位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届中和届满时间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党的领导干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的组织部门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使领导干部不仅接受党组织监督,还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便于日后的领导工作更好地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

关于党的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党外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一年中的工作情况,重点应为:(1)工作中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2)密切联系群众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情况;(3)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在党的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同时,应把党内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与党外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综合两方面的评议和测评结果,分析基层干部的成绩,分析存在 的缺点与问题,进而对基层干部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基层干部健康成长。

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袁礼富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一个独特政治特色,依据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把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进而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一个创新举措。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的政党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所以党的民主生活会总体上一直比较成功。通过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大家畅所欲言,心平气和而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仔细地研究每一步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把党内的民主生活会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入了《条例》。关于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建设及目的,《条例》指出,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提高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自己所在党支部的支部生活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中央确定采取党内民主生活与党内外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具体地讲,各级领导班子应努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勤政廉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确定,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充分准备,认真开会。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会议时,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 6 产党就最讲认真。”因此,认真负责精神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保证。

第三,明确主要领导人责任。为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条例》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两方面具体责任:其一是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与坏、成功与否,“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仔细准备和认真组织会议。其二是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问题提了一大堆,会议开得很成功,剩下的就是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此时必须认真地承担起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以确保民主生活会的真正质量。

第四,上下结合,加强民主监督。为确保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对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广泛的民主监督。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和一般问题给予个别解答和面上的情况通报。

党内监督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民主党派;监督制度;建设研究

前言

根据周平主编的《政治学导论》可知:“政党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定阶级或者阶层的代表,通过谋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等共同行动,实现其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结成的具有明确纲领和章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政治组织。”作为政党,手中必然握有一定的权力,然而,有权力的地方必然会滋生腐败,于是党内监督制度应运而生。对于民主党派而言,党内监督制度的形成,不仅体现了其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也促进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健康发展。

1、民主党派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民主党派组织纪律松散

民主党派作为一个参政党,本身带有强烈的“民间”色彩,因其组织活动一般在业余时间举行,其成员大多把党务工作当成是一种兼职甚至消遣,部分成员不参与组织活动情况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只能是避重就轻的处罚一下以示公正。由此可见,民主党派的约束力并没有中共的记录约束有力度,导致成员无组织无纪律。其次,民主党派进行决策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无据可循令很多事务杂乱无章。如在实际操作中,全委会议被被常委会议取代,常委会议又被主委会议取代等等不良现象,全部都揭示着民主党派内部的弊端和问题。民主党派的选举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最初的民主党派是以追求民族和平,实现国家解放为目的而创建的,实行的是民主推荐制度,然而由于结果不公开,被有心人利用,当作进入政治层面的一个跳板,使群众对民主党派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而对民主党派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1.2党内监督体制不完善

因民主党派自身的特性,其内部的监督措施主要以批评和建议为主,并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制度规定,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懈怠,违法乱纪现象不可避免。而且由于民主党派一直对本党人员采取以思想教育和预防为主的内部监督措施,缺乏作为一个党派应有的果断决策力和判断力,很有可能会出现奖罚不明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人员流失也是该党派的一大损失。其次,我国民主党派的领导体制是双重从属制,其部门管理比较混乱,致使工作人员对国家中大决策反馈不及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成员间的的效果。

2、加强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的措施

2.1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差额选举的意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民主党派人士,本身要有着一种舍己为公的责任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就目前情况来说,领导班子成员的神秘化是阻碍党内监督制度实行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首先要在选举过程中实现透明化,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党派权力的实行受到广泛的监督。差额选举的实行则巧妙的解决了这一难题。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这一举措的实施为选民实行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见,保障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利,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通过对党内领导班子选举的公开化,有效的完善了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提升了民主党派在群众中的形象。

2.2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形成全面的监督体系

2012年11月通过的十八大党章总纲中要求,“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完善已刻不容缓。针对民主党派现有的监督体系漏洞,首先要设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监督系统,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的监督体系,从基层到中央对党派成员进行层层管理和监督。其次,民主党派可与检察院和法院联合,组织党派成员进行学习交流,深化成员的思想,以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从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

3、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为了使民主党派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民主党派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维护党内的公平正义,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公茂虹.加强中国共产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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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第4篇

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党的历届领导人都十分重视舆论监督并在不同场合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从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开始, 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舆论监督”的概念。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的颁布使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条例》明确规定, “在党的领导下, 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舆论监督作为专门问题加以规定, 赋予了舆论监督法律保障地位, 凸显了舆论监督对党的建设的重要作用, 是实现党外监督的一种强有力的形式, 是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这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 再次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胡锦涛要求:“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加强民主监督, 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次“舆论监督”概念的使用, 强调的是对党的权利监督, 可谓抓到了根本。

舆论监督作为党的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生活和党的建设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就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一粗浅分析。

一、舆论监督在党的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作用

舆论监督是实现党外监督的一种强有力形式, 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可见, 舆论监督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有的独特作用。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 具有几点独特之处:首先, 新闻舆论监督的载体多样,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舆论监督的形式多样, 电话访谈、记者采访、实况报道、专家评论等, 这使得舆论监督的传播覆盖面积大、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可信度较高、社会反响强烈。其次, 舆论监督的工具比较特殊, 新闻记者使用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 可以对被监督者的言行、举止、被监督事件的真情实景进行现场记录, 将监督实况客观、形象地再现于大众面前,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证明被监督者行为的“铁证”, 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 其“硬”度要大许多。再次, 监督者的专业素质较高。美国报人普利策曾把新闻记者比作国家这艘大船的瞭望者, 他要洞察一切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 及时向国家和民众发出警告。新闻记者所接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 使他们观察更敏锐、思考更全面, 由此而形成的结论也更能抓住事务的本质。由他们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 能取得更为理想的监督效果。相对于群众监督的自发性, 法律监督的事后性来说, 舆论监督更具专业性、事前性。

二、舆论监督为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种详实的信息, 促进问题的解决

新闻媒体拥有广泛的网络化的信息获取渠道, 在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的新的条件下, 可以及时、迅速而且全面地搜集各种信息情报, 帮助有关领导机关掌握有关问题的情况, 通过对问题的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促使问题的解决。

按照所收集信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特殊信息情报的收集作用, 即舆论监督通过“内参”将一些紧要、重大、敏感而且不宜采取公开报道的问题, 通过多渠道收集进行分析后写成内参呈阅有关领导和部门, 从而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根据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单位专供领导参阅的内部材料, 已列入绝对特许权保护范围, 因内参引起的名誉纠纷, 当事人诉至法院的, 法院不予受理。《党内监督条例》中也充分肯定了这一监督形式, 第三十三规定:“在党的领导下, ……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里的内部反映就是“内参”。党内监督主体通过舆论监督所提供的内参不仅可以使有关问题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 由于其内容只与关键性的领导见面, 并不向其他人公开, 知晓范围很窄, 受众面非常小, 这样可以避免造成难以控制的社会波动。同时, 又比一般的报道更能引起领导的、职能部门的重视, 促使他们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 及时疏导社会矛盾。二是一般信息情报的收集作用, 舆论监督主体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权利行使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批评、揭露和曝光, 将其中的详细情况、内幕展示在广大党员面前。使党员群众掌握充分的信息, 从而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线索和信息情报, 促使党内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党内监督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面、连续的跟踪报道, 并向党内监督主体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内监督过程及结果的态度、意见和建议。党内监督主体根据反映的情况作出纠正和针对性的调整。使监督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领导能力的肯定, 增强党的群众基础。

三、舆论监督对党内非规范行为有着警戒遏制作用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内权利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或偏差行为,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公开报道、批评、揭露或通过内参, 使被监督者居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给其造成强有力的心灵冲击, 迫使其自觉主动地更正自己的非规范行为, 促使被监督者进行自我约束和遏制。正如有许多党员不怕党内批评、处分, 就怕“见光”, 就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批评, 已形成了一种舆论监督的压力。当然这种监督行为主要靠被监督者的自我约束才能实现。因为舆论监督仅仅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性的监督, 所以当被监督者的自我遏制失效时, 必须将这种软性的监督转化成强制力的监督, 即通过舆论监督向党内监督转化, 由党内监督主体对被监督者采取带有强有力的措施, 对其行为进行警告、遏制。同时, 舆论监督的警戒、遏制作用或效用不仅体现在被报道、曝光者身上, 还应体现在对那些未被发现者和那些蠢蠢欲动者所产生的辐射作用, 也就是说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报道、警戒的同时也对其他潜在对象产生震慑作用, 将不规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舆论监督能培养党员的监督意识, 提高党内监督的主动性和深化监督的结果

党员领导干部的非规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 党风党纪的执行难以量化, 加上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 党内监督就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党内一些人监督意识不强, 有的领导甚至拒绝、反对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 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法制教育, 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监督观, 自觉规范运用权力, 主动积极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与此同时对党员群众进行教育, 培养其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 使其敢于正确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增强党员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从而增强党内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再说, 新闻媒体通过对每一次监督工作的全程播报, 对党内“高官”监督中出现的“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现象就能得到大大的改观, 促使有关领导机关切切实实地开展好每一项监督工作, 减少那种监督工作搞形式主义、虎头蛇尾的现象。不仅如此, 新闻媒体对党内每一次监督工作的报道, 以及通过对党内领导的廉洁行为、个人先进事迹予以大力宣传, 教育广大党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 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良好的党风和社会环境。因此, 舆论监督工作不仅仅在于监督活动本身或聚焦于对非规范行为实施者的追惩上, 更重要的应当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每一次监督活动开展好教育工作, 深化监督的结果。

五、舆论监督能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为保证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内容

(1)个人言行必须符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上级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必须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任干部。

(7)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规定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监督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

(2)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了解并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工委反映。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及时揭露并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

(4)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3、监督责任

(1)党支委成员要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履行监督职责。若有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党支委成员不了解,在案发前也未做任何工作的,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追究失职责任,出现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向全体党员检查,并主动接受组织

处理。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探讨 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70-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能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在于领导我们的执政党。而党内监督对一个执政党来说至关重要,是党自我完善、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党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

一、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施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党内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就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罢免权等,并不断地完善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一)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就要做到党内情况及时报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征求党员意见,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党员对党务的知情权。此外,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以及形式等,并始终坚持做到事前充分公开、事中积极讨论、事后及时反馈的运作机制,真正把党务公开落到实处。最后,积极利用网络、数字报纸等当代新兴媒体进行党务信息沟通,增强党务公开的互动性,真正实现党务公开由被动向积极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们的监督方向转变,进一步提升党务公开的实效性。

(二)提高党员民主意识,确保党员参与权

列宁曾指出,党章应该“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1]。让所有党员参与到党内事务,就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民主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民主素养。首先,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要明确规定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每个党员享有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享有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权。其次,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成果教育和武装所有党员的头脑,强化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在党员中积极开展各种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水平。

(三)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选举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要不断地完善党员的选举制度,扩大党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提名渠道等。实现党员对党内权力的制约,还要确保党员的监督权。确保党员对党内违法乱纪行为质询和监督的权力,确保他们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者调换。党的上层组织应该正确对待来自党的下级组织的批评,规定党员干部应主动接受来自下级党员的监督。

(四)逐步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应不断拓宽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扩大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首先,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地位的评价标准体系,并以党章、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规党纪为保障。其次,落实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最后,健全民主举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并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同时,健全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施。

二、加强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是一道“防火墙”。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党的宗旨,代表党和人民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党的领导干部都不能随心所欲、逃避监督。党内只有接受自下而上的监督,才能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一)坚持公开民主的干部选任制度

干部选任要走民主的渠道,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选任的民主程序和方式,坚持公开和公示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淘汰退出机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队伍。坚持让广大党员群众有序、有效地参加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前和及时公开干部的空缺职位、任用条件、任用方式和程序以及任用的结果。干部选拔应实行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党员无记名推荐以及干部个人自我推荐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程度。对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以及纪律等信息,应及时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以最大程度实现干部选任的公开和民主。

(二)加强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

陈云曾指出:“每个党员、每个组织,都应该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党员和上下周围组织的监督。”[2]加强基层党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就要做到两点。一是任期监督与任前、离任监督相结合。提拔领导干部前,要对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党员群众公示告知,防止“带病上岗”;在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坚持和加强对其考察和监督,并结合社会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考察其是否称职;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要对其进行离任监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严防“带病离岗”。二是工作监督与生活监督相结合。对领导干部要实行全面的监督,不仅监督和考察他们的工作,而且监督他们的生活作风,通过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和了解,来判断其是否称职。

(三)完善监督党员干部的相关制度

积极建立和完善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和晋升挂钩的制度。积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官员直系亲属财产公示制,通过公示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对党内违法乱纪的干部严格处分,决不允许搞干部特殊化,决不让个人凌驾于党规党纪之上。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对思想、作风出现错误苗头的干部及时纠正,避免更大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对其进行诫勉。健全党内民主举报制度,不断完善党内举报的渠道,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提议能够及时并且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建立和完善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充分发挥合法监督权却不受任何被监督者的打击和报复。

三、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加强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今党的纪检体制已经形成这样的格局:建成垂直的纪检机构,实行巡视制度,加强纪检机构自上而下的监督;建成平行的纪检机构,实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由中央来掌握,加大其对地方纪委的监督权限。从长远上看,应加强纪检机关独立地行使监督权,首先,纪检部门的领导体制必须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并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权力的范围并使之具体化和制度化。这样,纪检部门就能自上而下地成为紧密的系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能排除外来的干扰和制约的因素,公正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其次,应继续适当地扩大纪检机关的权限以加强纪检机关的权威性。扩大纪检机关的立案权、处分权,在党章上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条件、权限等,使党纪检机关既有责任和权力对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又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党的纪律和规定直接进行处分。最后,保障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监督的权力。确保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奖励以及福利、报酬等不受被监督者的影响,彻底地改变监督者受被监督者制约的现象,从而解除监督者的后顾之忧,充分地调动监督者的积极性,真正实现监督者对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同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

(二)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只有不断地根据时代的要求,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始终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党要不断加大纪检机关处理和处分其同级党委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权限,赋予纪检机关立案决定权和处分决定权,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干部的话语权,将地方纪委级别升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地位相同。授予纪检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这样,监督机关的权威性才能更高,威慑力才会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四、结语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只有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加强基层党员对党的高层的监督,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时代性,才能保证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克服和消除党内腐败现象,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来自各方的执政考验,从而促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86.

当前加强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吸取了历史经验教训, 在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 在新形势下, 党内监督仍然是党的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的意识淡薄。监督意识是实施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就目前而言, 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没有明确的认识, 既不关心又缺乏信心, 在党内政治生活中, 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淡薄的状况。表现在:有少数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强, 个别地方和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弱化, 特别是一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更是躲避监督、反对监督, 致使一些党内监督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 党员的监督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党内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应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 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目前, 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 就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够有力, 往往是事后出了问题才进行监察处理。这主要表现在:对党内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 缺乏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时才查办。这就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 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问题发生之前的预防和控制。三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难以监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起着带领、主导和协调的作用, 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相比, 他们的责任更大, 而且权力更大。现实工作中, 在研究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时, 虽然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但往往由“一把手”最后拍板。由于“一把手”在党内所处的特殊地位, 使“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相当突出。

当前, 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 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党内监督也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 以永葆党的先进性。

用教育来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意识。一是教育党员干部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 使其深刻认识党员必须接受党内监督、在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党员, 从而增强接受党内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三是教育广大党员树立敢于监督的意识。

用制度来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没有制度作保证, 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当前, 应着重通过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来落实党内监督。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还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和家庭变化、亲属子女从业、个人因私出国 (境) 等情况;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收受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通过赌博等方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等情况, 接受组织监督。三是严格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应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 会前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本人反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说明和整改。

用巡视来深化党内监督。加强党内监督, 重点是要把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好。近年来, 各级党组织在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 收到了较好效果, 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多, 而了解情况的同级组织和班子成员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乏力。开展巡视工作, 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通过深入巡视, 掌握被监督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部署的情况, 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情况, 等等。二是通过深入巡视, 推动被监督的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三是通过深入巡视, 发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好典型。同时, 也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线索, 揭露腐败问题。可以说,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在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并抓好落实, 以深化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制度 第8篇

一、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 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尤为关键, 贪腐、违法违纪现象的大量存在, 不但涉及到公共权力滥用、公共财产贪污等问题, 对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的健全也有着不利的影响。而作为企业纪检委部门, 在党内监督上面却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 监督理念缺乏

一些领导干部有“特权”思想, 当获得一定的权力、职位之后, 缺乏监督意识, 将群众的监督等同于怀疑、监视, 为群众的监督设置了种种障碍, 甚至直接抵制群众的监督。鉴于这种形势, 很多员工自信心不足, 认为得罪领导, 威胁到自身的利益, 为此选择了沉默, 缺失了监督的主动性。

(二) 监督内容狭窄

党风廉政建设是近年党中央强调的重要内容, 但是其关注的角度在经济监督上, 一些国有企业便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经济监督方面, 对其他一些方面的监督却予以忽视, 诸如政治纪律监督、人事纪律监督等。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监督政策和制度, 一些领导干部在这些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不但包括不讲政治原则、不遵守组织命令, 还包括不讲党性、思想信念动摇、生活腐化堕落、工作任人唯亲等。正是由于党内监督的内容较为狭窄, 使领导干部不顾党纪国法, 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也对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 监督效果较差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一些国有企业党内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 监督片面、随意, 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 主要依靠民主生活会来开展监督。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完全流于形式, 难以开展有效地批评和自我评价, 难以有效地发现党员干部在生活、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 难以达到理想的党内监督效果。

(四) 监督渠道不足

对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 一些党员干部很难参与进去, 一般的党员干部更是很难知晓企业重大决策的内容, 这样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就难以表达自己的意见, 也无从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干部生活环境集中, 党员干部之间监督效果受到人情因素很大的影响, 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总的来看, 当前国有企业内部缺乏足够的监督渠道, 一些党员干部难以到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或是碍于面子无法直接予以监督, 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党内监督的效果。

二、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应对举措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对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有了较为深入地了解, 为此, 就需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来说, 可以采取如下应对举措:

(一) 加强党员干部教育

为了更好地提升党员干部监督的自觉性, 就需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 只有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的素质, 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政治信念, 才能抵制腐朽思想冲击。为此, 国有企业纪检委部门应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使其坚定信念、理想, 秉承党员的操守和使命, 严格自律。

(二) 协调党内监督内容

纵然当前经济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 但是对于政治监督、组织监督等也不能松懈, 只有在确保全面监督基础上的重点监督, 才能更好地构筑反贪反腐防线, 切实发挥党内监督的效用。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 要将各级领导干部最为重点对象, 以反腐倡廉为核心, 严格遵循“七项要求”, 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灵敏性。

(三) 提高党内监督效果

日常生活基本上都在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里面有所涉及, 纪检委部门一方面要遵循“七项要求”、“若干规定”, 另一方面还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要给予纪检委部门足够的独立性, 使其能够按照党章制度、法律法规、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进行管理。严厉惩处那些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 营造良好的党员风气建设氛围。只有如此, 才能将实现宏观管理、微观着手, 达到能更好地党内监督效果。

(四) 拓展监督渠道

国有企业纪检委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 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加强党内监督创新工作, 推进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逐步拓展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将党内监督和行政权利结合在一起, 切实提升党内监督的效果。

三、总结

国有企业不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 同时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职能, 和政府的管理密不可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掌握着大量的权力, 而这些权力涉及的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一旦出现贪污腐败问题, 将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国有企业长期在这种背离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成长, 也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国有企业纪检委部位是国企重要的监督主体, 党内监督是其重要的监督方式, 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国企纪检委党内监督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举措, 希望能够提升国有企业党内监督水平, 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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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第9篇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党内民主问题, 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 没有党内民主就

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坚持和发扬得好, 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 蒸蒸日上, 即使犯了错误, 出了偏差, 也能够及时纠正。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 党就会犯错误, 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

发展党内民主,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崭新的伟大事业, 马克思没有讲过, 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 其它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干过, 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依靠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完成这一历史伟业口而要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 是进一步解放思想, 形成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基本条件。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是引导推动社会前进的强大动力。而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解放思想, 开动脑筋, 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

发展党内民主, 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 纠正错误, 解决党内矛盾, 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 党内监督是我们党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 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

发展党内民主, 对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认真总结发展党内民主的经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到恢复和发扬并且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党的事业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内生活日趋正常, 党员思想空前活沃, 民主空气愈益浓厚, 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 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开始走上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 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不断提高民主和公开程度, 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逐步得到落实。党内的民主监督有了新的加强。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 不断强化,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形成了一系列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党内的工作制度, 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日趋完善, 为党内民主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宝贵财富。

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党内民主既是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内容, 又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有力保证。只有发展党内民主, 党组织和党员能够平等地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他们的意愿、主张能够得到充分表达,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才能更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党内民主的物质基础。因此党内民主既不能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程也不能操之过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建设,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社会全面进步, 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 要求更多地参与党内民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三、切实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

国外政党党内监督路径探析及其启示 第10篇

[关键词]国外政党;党内监督;路径

[中图分类号] D73/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12-0052-04

党内监督是党内权力健康运行的有效保障,是遏制党内腐败的有利武器,其是否有效关系政党的党风与纪律,进而关系政党的纪律性、权威性与合法性。因此,国外政党普遍重视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党内监督的机制与方法,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党内民主制度是政党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党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党内监督具有促进作用。由此,国外政党大多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制度来加强对党内权力的制约,提升党内监督有效性。

(一)革新党内选拔机制,加强授权监督。党内选拔机制直接涉及到党内权力的授予问题,党内授权是党内监督的逻辑起点,只有从党内授权开始就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才能从源头上控制被授权者的权力。英国工党的领袖选举制度,改变过去由议员投票的做法,同时取消集团投票,采用“一人一票制”,使党员能够直接参与党内领袖的选举。[1]法国社会党改革了党的总统候选人和党的各级议员候选人的推选方法,党的总统候选人实行党内直选,党的各级议员从过去由上层指定,改为由地方党组织通过选举产生,同时实现了届中全国代表会议的制度化。[2]实现党内领袖的直选有利于保证党员选举权和监督权,从而对党内最高领导人权力制约。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党也在产生党的领导人时重视完善民主程序,引入竞争和选举机制,如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在2003年举行的“四大”上,推出了参加下届市政选举的候选人,其中2/3由直选产生,妇女候选人比例增至25%,选举150名中央委员时实行了差额选举。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执政党也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党内高级干部的产生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如越共实行中央委员和重要领导干部差额选举和信息公开化,在2006年“十大”换届选举中,各省部级党委党的差额选举均达到了15%以上,常委的差额选举则高达20%,并首次实行“半数票否决”制,160名中央委员和21名中央候补委员从206名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党的总书记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在选举前,越共将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所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地址和电话等向全社会公开,以便党员干部和群众直接监督。[3]

(二)完善党内集体领导体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党内实行集体领导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减少滥用权力和权力寻租的空间,保证党内权力的有序健康运行。德国社民党在1999年通过设立总书记这一新的领导职位,协助党主席统管全党,来改善党的主席权力过大的状况。瑞典社民党增设了两位副总书记,协助总书记分管党的组织和宣传。法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是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书记,但如果大会觉得必要,可以再选出一位主席与全国书记实行集体领导。[4]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通过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来加强集体领导。如越共在2001年就制定和通过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新的工作制度,规定党的总书记、政治局、书记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要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紧密相结合,各项重大主张、干部任免等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拍板。

(三)改善党内决策机制,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国外政党很重视从改善党内决策机制方面来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的制度,如英国工党在全党建立公决模式,就党内的一些重要事务进行全员投票表决;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在重要的政策出台前,都要在基层广泛讨论,逐级收集党员的意见,供领导层决策时参考。二是在决策程序方面建立党内协商制度,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推出某项政策之前,先要说服自己的国会议员,如果议员坚持反对,党就会根据他们的意见对该政策重新进行研究、调整,然后才付诸实施。德国、奥地利社会党则形成党、政、议会三方领导人每周定期会晤、就重大问题共同协商和决策的制度。三是建立允许党内不同意见竞争的制度。法国社会民主党允许党内不同意见的存在,并建立通过竞争达到议题多元化的制度,在2003年5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之前,党内五个不同派别都向代表大会提交了各自的方案,最终以奥朗德为首的主流派获得全党62%的支持票,这一派提交的议案遂成为指导该党今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5]党内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对党内决策权的监督与制约。

政党纪律,是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政党纪律关系到政党的组织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进而决定了政党力量。因此,国外许多政党都很重视加强党纪监督。

(一)建立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监督有规可依。国外许多政党注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通过健全党内管理机制和行政法规,规范党员的言行。一是党内制度和纪律规定全面细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些政党出台法规和规定,既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又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道德以及作风,如老挝出台了《领导干部禁令》、《高级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等文件;古共除了颁布《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外,还制定了《反贪污法》和《干部公务员法》;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建立了诸如党务守密、个人操守、适任考核、进修要求等严格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全面而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许多国外政党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财产监督,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坦桑尼亚革命党(坦革命党)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长和公职人员任职时需公布个人财产,之后每年公布一次。二是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出台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如巴西劳工党2009年制定的《劳工党道德和纪律条例》严格规定了党员筹集竞选资金的相关纪律,党员一经查出违反党纪即作出迅速处理,涉嫌犯罪部分须移交司法机关定罪。马来西亚巫统出台对各级党政官员的分级式“高薪养廉”制度,一旦发现党内或政府官员涉嫌贪腐则严惩不贷。[6]埃革阵九大将反腐列为全党近期的工作重点,在既有反腐法律框架基础上增加“官员反腐问责制”,加大对有关负责人的连带惩治力度。此外,埃革阵对涉贪案件的惩罚严苛,党政干部不论受贿金额多寡,只要被举报便会被拘捕并移交法院进行听证审问,若被证实无罪便当庭释放,若证实涉贪则面临牢狱之灾,涉贪情况稍严重的则被判刑入狱20—30年,对党政干部形成强大约束。[7]endprint

(二)设立专门的党内监督与仲裁机构,提高党内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党纪党规能否有效执行,关键在于设立权威而独立的党内监督与仲裁机构,赋予其执纪问责的权能。西方一些主流政党为确保议员出席并按本党意志行事,建立了党鞭制度,如英国工党在党内设立了督导员,督导员的职责明确广泛,包括协助工党领袖了解党内情况,督促工党议员遵守党的纪律,采用强制办法使工党议员按党的意图在议会中发言和投票,对不听从命令的工党议员实施惩戒措施,直至建议领袖将其开除出议会党团。西方一些重视党内监督的左翼政党,也建立独立而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如德国社会民主党监督机构有两个,即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都独立于党内的其他权力部门。监察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党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不能担任党的其他领导机构的职务,不与党存在任何经济依附关系,担任政治职务时不可从事有偿工作。为了减少官员腐败的可能,德国社民党对党内官员实行轮换制和严格的亲属回避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执政党,也建立了较高层次的党内监督机构,如越南共产党成立了由中央总书记任主任、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来惩治腐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如马巫统,在党内设立反贪委员会,同时又在各级政府设置反腐局,两个监督机构相辅相成,对党政干部形成监督合力。巴西劳工党2007年通过决议加强“全国道德纪律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

(三)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象采取“零容忍”。国外政党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现象一般都采取严惩,既有利于保持政党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又有利于赢得民心、争取选民。首先是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如2013年埃革阵掀起新一轮反腐风潮,甚至动用国家安全情报机构力量,抓捕包括埃革阵成员党“阿民运”全国执委、埃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梅拉库(正部级),税务海关系统50多名高官以及涉嫌行贿的富商,并对其他三个政府系统进行公开点名和警告。[8]巴西劳工党以“反腐斗士”形象上台,2011年以来罗塞夫政府先后将涉嫌腐败的总统办公厅主任、交通部长、农业部长、旅游部长、体育部长、劳工部长、城市部长等高级官员解职。在最高法院审理“大型月费案”过程中,劳工党两任前主席、前财务主管等党内高官锒铛入狱,罗塞夫顶住党内元老压力,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提拔案件主审法官巴尔博萨为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司法委员会主席。[9]其次是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采取严惩,确保党纪党规的刚性约束。如印度国大党为准备迎战2014年全国大选,大幅调整党内人事安排,免去了前不久对1984年针对锡克教徒报复性骚乱事件发表不当言论并违反党内规定的贾格蒂斯·泰勒的总书记职务。在2001-2005年英国工党执政期间,工党议员对内阁投反对票的比例不到1%。只有那些资深的前部长、晋升无望的后座议员才敢于违反本党议员投出反对票。因为党内会议上公开批评工党的伊拉克驻军政策,年逾八旬的该党议员沃尔特·沃尔夫冈被强行带离会场;而另一位工党议员加洛韦本则因在公开场合与工党唱反调,被工党领袖布莱尔开除党籍。

(四)对党内重要人物实施重点监督,以上率下。国外政党党内监督的重点一般都会放在党内重要人物身上,这是由于党内权力往往集中于党内重要人物和关键少数手中,加强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督,一方面能够提高监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党内形成示范效应,形成对全党的有力震慑。如马巫统党内规定高级官员必须申报财产,内阁成员均向总理申报财产并接受总理审查,其他官员则向公共服务局申报并接受该局监督,在社会上形成较好的示范效应。埃革阵2011年推动实施“个人财产申报法案”不到一个月,前主席梅莱斯及其他高级领导人便带头公布个人及家庭财产,国内各大主流报刊及时刊登有关申报情况,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引起积极反响。越共实行质询制度,任何一个中央委员都可以对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在内的其他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向政治局集体提出质询。如质询人对被质询人的回答不满意,还有权继续质问下去,直到满意为止。瑞典社会民主党努力启发党员干部的自觉性,通过“协议”形式推动政府高官和党内领导干部经济状况公开化。[10]

当前,新兴传媒迅速发展,广泛介入政党政治,对政党自身监督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政党接受社会监督的最直接的媒介。由此,国外许多政党都在努力探索运用新媒体创新政党党内监督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其党内监督的积极作用。

(一)利用新媒体形式加强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政治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与基本要求。在信息化的浪潮下,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政党纷纷利用新媒体提高政党的开放性与透明度,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党内事务,提升自身的透明度、公开性,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这种路径成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力屏障。德国社民党提出“网络党”的概念,民众可以通过网页办理入党手续,同时,为了加快党内的信息沟通,启动了“红色电脑”和“红色手机”两个重要计划,前者旨在将所有12500个基层组织全部连入内部信息网;后者利用移动终端技术(如手机)向党的各级领导和大部分普通党员发布消息。目前德国社民党总部处理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来信的方式,80%通过电子邮件,该党还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在两天内对基层党员的信函作出答复,以保证沟通的有效性。[11]英国工党非常重视自身网站建设,其信息量、时效和质量上都在世界各国政党中首屈一指。它能及时公布正在讨论的党的重大问题、各种倡议和文件草案,并提供交流平台,征求普通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还有一些政党利用互联网作为党内沟通的载体,使党员能够在网上进行方便、快捷的大范围交流,实现组织沟通的信息化,增强党内生活的公开化,使监督范围得以扩大。如法国社会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级领导人与党员或党的支持者之间的网上见面会,让党的领导人直接回答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并利用网络全程转播党的代表大会,实现党内生活公开化。

(二)通过新媒体平台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更好发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群众监督是促进党内监督的重要外部力量。国外许多政党通过新媒体,使群众监督政党得以有效展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建立政府民意调查机构,并于2009年将其正式确定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电子平台。通过该平台的实时舆情监控与收集,通过公众论坛、手机短信、电邮以及脸书(FaceBook)等社交新媒体,政党能够深度了解民意民怨以及官员腐败违纪的行为,使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行为能够暴露在民众之中,从而能够及时有效的监督党员干部。埃革阵为弥补“体制内监督”的先天缺陷,于2009年支持“道德与反腐委员会”和“政府官员道德监察办公室”牵头成立包括政府各部、公民社团、商界以及反对党在内的“全国反腐联盟”和“反腐协商合作论坛”,构建全天候监督网络,将打击腐败和渎职的斗争从个别党政部门“单兵作战”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集团作战”方式转变,取得较好效果。endprint

(三)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舆论形式,拓展党内监督的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舆论对政党及其成员的监督作用日益彰显,极大的丰富了政党监督自身干部和党员的渠道和方式。在确保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并且不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西方国家报纸、电视、广播等在监督政治活动中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并成为最重要的社会监督形式。而对于党派之争、官员腐败以及政治丑闻,则常常能够吸引大量的读者,成为新闻媒体追踪的焦点。2009年经媒体曝光的英国“骗补门”事件就导致工党、保守党多名议员辞职。英国法律规定议员和政治高官享有每年高达2.4万英镑的职务津贴,可以用于住房、公务出差和聘请秘书等支出。然而,根据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披露,不少议员涉嫌滥用了这一“优惠政策”,将津贴用于非职务用途。该消息经公开报道后,先后导致两名工党议员和一名保守党议员辞职。[12]前德国国防部长、基民盟党员古滕贝格,由于媒体披露其博士论文“未充分交代引用来源”,不仅被迫放弃博士学位,且辞去了部长职务。无独有偶,前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长,基民盟党员安妮特·沙范原,也因媒体关注其于1980年撰写的博士论文被人指认为涉嫌抄袭,而最终以辞职告终。瑞典社民党1995年主席竞选时,社民党报纸登出当时当选呼声最高的政府副首相曾经使用公家信用卡购买私人物品的消息,尽管数额不大且早已归还,党内外舆论压力下还是迫使她退出竞选并辞去公职。

中国共产党是重视规范的政党,更加强调用铁的纪律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因此,可以借鉴国外政党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首先要通过大力发展党内选拔机制、党内领导体制和党内决策机制等民主制度,科学配置和分解党内权力;其次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加强党纪党规建设,提高党内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肃党纪党规,从严管理干部;再次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党务公开,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拓展党内监督的渠道,使党员干部接受广大群众“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督,使党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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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周敬青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外执政党治党理政比较研究》的研究成果,批准号为12&ZD078。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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