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方式范文

2024-06-16

鉴定方式范文(精选4篇)

鉴定方式 第1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子痫前期患者20例,其中轻度子痫前期10例,重度子痫前期10例;同期正常妊娠孕妇10例。轻度子痫前期的患者年龄23~34岁,平均(26.7±5.2)岁,孕周为32~39周,平均(35.4±3.7)周;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年龄22~35岁,平均(25.9±6.1)岁,孕周为33~40周,平均(36.2±3.4)周;正常妊娠者年龄21~32岁,平均(25.8±4.9)岁,孕周为30~40周,平均(36.1±4.4)周。纳入研究者除病情外,在年龄、孕周等基本资料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血清样品备置

采集空腹12 h的晨起静脉血4 ml,在5℃的环境下静放4 h,将析出的上层血清在5℃的环境下以5 000 r·min-1的转速离心4 min,取分离出的上层血清置于-80℃的环境下保存。在-80℃的环境中取出制备的样品血清,融解后以5 000 r·min-1的转速在4℃的环境下离心4 min。将2倍样本容积的结合缓冲液加入到提取的血清中混匀,稀释血清样本。稀释后的血清样本冰浴振荡30 min,将振荡后变性的血清样本加入到缓冲液中,充分融合后将处理后的血清样本稀释到原样本的40倍,排除血清样本中的气泡。

1.3 芯片处理

芯片放置于芯片处理器中,将结合缓冲液滴入芯片孔中,每孔200μl;以500 r·min-1的速度振荡4 min后将芯片孔中的结合缓冲液甩出,上述操作连续完成两次。在每个芯片孔中加入经过处理的最终的血清样本,剂量为150μl;上样后将芯片置入振荡器中,以500 r·min-1的速度在4℃的环境中振荡50 min,随即将血清样本甩出,再次加入结合缓冲液,每个芯片孔200μl,芯片置入振荡器以500 r·min-1的速度在室温环境下振荡5 min,随即甩出结合缓冲液,上述操作连续完成两次。结合缓冲液甩出后在每个芯片孔中加入HPLC水200μl;HPLC水加入后立即甩出,并取出芯片风干。每芯片孔加入0.5μl的SPA,风干后再次添加0.5μl SPA,再次风干后测定芯片。

1.4 数据检测与读取、分析

外定标选用分子质量已知的ALL-IN-ONE,对检测系统的质量偏差进行调整,将偏差缩小至0.1%[4]。将芯片置于蛋白飞行质谱仪中进行蛋白质谱分析,将分子量在1 000以下的蛋白质峰滤去,以免检测结果受到基质峰的干扰,最高分子量则设定为5 000。因此数据采集的最佳分子质量参数为1 000~5 000。检测系统的主要参数为激光强度180,检测灵敏度7,读取并记录检测数据[5]。

1.5 统计学处理

将获取的数据资料应用Biomarker Wizard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数据资料以均值±标准差表示,芯片读取的峰值强度差代表不同类别孕妇具有相同质荷比的蛋白质含量差,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1.6 差异蛋白鉴定

不同类别孕妇相同质荷比蛋白质的相对含量对比P<0.05,则此蛋白质为差异蛋白,将所获得的差异蛋白分子量在蛋白质数据库中进行对比,筛查出与差异蛋白分子量最为相近的蛋白质。

2 结果

2.1 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与正常妊娠者对比

根据蛋白质谱的峰值差异检测出,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与正常妊娠者共有3种蛋白质的峰值具有统计学差异。质荷比为3 936的蛋白质在正常妊娠者中的表达量明显高于在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P<0.05;质荷比为3 263、13 773的蛋白质在正常妊娠患者中的表达量明显低于在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P<0.05。详见表1。

2.2 轻度子痫前期与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对比

根据蛋白质谱的峰值差异检测,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与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共有4种蛋白质的峰值具有统计学差异。质荷比为3 263、13 773的蛋白质在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明显低于在重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P<0.05;质荷比为7 982、15 943的蛋白质在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明显高于在重度子痫前期患者中的表达量,P<0.05。详见表2。

2.3 正常妊娠、轻度子痫前期及重度子痫前期患者质荷比

正常妊娠、轻度子痫前期及重度子痫前期患者质荷比为3 263蛋白质的相对含量依次为0.92±0.26、4.85±0.83、14.17±5.24,该蛋白质的含量会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断升高,P<0.05;3组质荷比为13 773蛋白质的相对含量依次为0.51±0.12、3.78±1.49、9.42±0.89,该蛋白质的相对含量会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断升高,P<0.05。

2.4 差异蛋白鉴定

将质荷比为3 936、3 263、13 773、7 982、15 943的5个差异蛋白的分子质量在蛋白质数据库中对比后得知,与其分子量最为相近的5种蛋白质依次为胰岛淀粉样多肽、血管活性肠肽、低诱导趋化因子A2前体、铁氧化还原样氮74个氨基酸、心房利钠因子前体。

3 讨论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导致围生儿及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因素,母体的免疫、耐受失衡,机体对胎儿滋养功能的抑制,会导致胎盘无法得到足够的血液供应,增加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致使胎儿氧及营养物质的缺乏,威胁围生儿及母体安全[6]。

此前,有学者在免疫、遗传等方面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病机制及病因进行研究,虽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具有了侧面的了解,但至今仍无法诠释其完整的发病机制及具体病因,因此蛋白质组学研究成为新的研究课题[7,8]。蛋白质是机体内最基本的物质,患者疾病发生、出现临床症状时,其机体内的蛋白质含量、功能、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9]。血液中蛋白质含量丰富,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血中蛋白质含量进行检测,分析蛋白质差异,可作为疾病预测、诊断、治疗及治疗效果评定的重要依据[10]。

蛋白质组学研究是近几年的新兴技术,是指一个基因组所表达出的全部的蛋白质,可反映出一类细胞或一个个体所表达的所有蛋白质种类[11]。在1994年科学家Marc Wilkins提出了蛋白质组概念,对蛋白质的表达、修饰及蛋白质间的相互作用等特征进行研究,可以获得蛋白质水平上的关于疾病发生、细胞代谢等过程的整体认识,能为众多疾病机理的阐明及攻克提供理论根据和解决途径[12]。对妊娠高血压疾病患者与正常妊娠患者间的蛋白质水平进行分析、比较,可以筛选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的特异性蛋白质分子,即差异蛋白[13]。差异蛋白可作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治疗药物的靶点,并且通过对差异蛋白的检测、分析,可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进行有效的预测、诊断及治疗,成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特有的分子标志[14]。

表面增强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技术是通过亲和作用将蛋白质结合到芯片的特定位点,由激光脉冲辐射将芯片中的血清样本解析成电荷离子,根据不同电荷及分子量蛋白质的飞行时间获得质谱图,从而得到血清样本中各种不同分子量蛋白的相对含量[15]。文中2.1、2.2结果显示,质荷比为3 936、3 263、13 773的3种蛋白质含量在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与正常妊娠者间具有明显差异,质荷比为3 263、7 982、13 773、15 943的4种蛋白质含量在轻度子痫前期与重度子痫前期患者间具有明显差异。证明人体内蛋白质的表达会因疾病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且同种疾病不同病理阶段间的蛋白质表达也具有差异性。结果2.3显示,质荷比为3 263、13 773两种蛋白质的含量会随着子痫前期的加重而增加。将这两种差异蛋白质荷比代入蛋白质数据库进行对比后得知,差异蛋白质可能为血管活性肠肽、低诱导趋化因子A2前体。

差异蛋白可作为血清标志物对未现临床症状的子痫前期患者进行筛查,可以差异蛋白含量变化为依据对子痫前期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差异蛋白的鉴定与分析在子痫前期患者的预测、诊断与治疗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摘要:目的:对子痫前期患者血清差异蛋白进行分析,并对差异蛋白的鉴定方式进行研究。方法:选择子痫前期患者20例及同期正常妊娠患者10例,应用表面增强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技术对入选患者的血清蛋白进行检测,并获取蛋白质谱,分析差异蛋白;将差异蛋白的分子量代入蛋白质数据库中进行对比,查找与其分子量最为相近的蛋白质,鉴定差异蛋白种类。结果: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与正常妊娠患者间的差异蛋白质荷比为3 936、3 263、13 773,P<0.05;轻度子痫前期与重度子痫前期患者间的差异蛋白质荷比为3 263、7 982、13 773、15 943,P<0.05;质荷比为3 263、13 773蛋白质的相对含量会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断增加,P<0.05;差异蛋白分子量代入蛋白数据库对比后,相近分子量的蛋白名称为胰岛淀粉样多肽、血管活性肠肽、低诱导趋化因子A2前体、铁氧化还原样氮74个氨基酸、心房利钠因子前体。结论:分析并鉴定子痫前期患者的血清差异蛋白,可为子痫前期的早期诊断与预防提供诊疗依据,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浅议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第2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会计鉴定;运用

一、六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设定方式。这种只针对一些没有办法实施的情况,主要在于对一些虚拟事物进行各种因素的分析,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对于如何让停电损失得到赔偿的鉴定,我们可以逐步采取一些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实现收益和减少损失的出现,这是一种科学的假定:首先我们将需要鉴定的会计资料假设为一种特殊的无法识别的研究对象,进而研究在虚拟停电以后对生产相关问题的影响大小问题,然后对虚拟生产所得产品按照正常销售,并正常实现获利。我们在运用设定方式进行实物证据客观评价,是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产生影响:

(一)我们可以对这种设定方式进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规范,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对具体专业人员进行实际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以形成对具体鉴定的科学性判断。

(二)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这是针对具体的会计鉴定而言,我们要结合一定的会计处理实际案例进行科学化的分析,从而形成会计鉴定的正确判别。例如要对受检材料进行科学化的识别,这样才不会出现瑕疵现象。

(三)针对这种出现的限制情况,我们主要是采取设定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处理,可是这样做会造成对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成果的不同的证明。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后,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很多假定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各方面计量和评估鉴定及最大化利益预测等。这些都是对鉴定事项作出的科学研判。在这其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参数虚拟等。

议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时,一定要结合委托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将是双方共同议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我们要采取一些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来化解问题。例如,通过一些具体的实践来确定“利润”在鉴定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各当事人进行协商,这是化解原协议书的利润核算的重点。“利润”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衡量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现金为基础的核算理解,有些人要依据实际产生的权责条件下所产生的利润为参照,其实这种观念是有一定的偏差,就像是对具体的某个时间段进行研究,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方面的问题要结合经营利润来分析,为此,当我们在做出一些鉴定之前,要结合当事人对此问题看法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找到平息债权债务纠纷。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合同中,一定要把握好双方的约定,例如要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这对于鉴定人来讲,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选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协议书等内容时,要结合多个备选因素来进行多方面的鉴定分析比较,从而形成一种最适当的因素和因素值概念。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某些参数挑选上。例如,这对某一项涉及时间的事项的鉴定工作,我们要分析其发生的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的开支,这种情况将涉及到分摊计算和全年数等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我们除了要进行年度末递延外,还应当对发生时进行具体的确认,从而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合理,如果关系到历史数据时,就得结合所计算得平均数和算术平均数进行科学化的选择。这是通过应对不同选择结果进行的一系列鉴定得出结论,为此,我们要根据鉴定业务的需要,逐步进行职业化研判。

推定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在于进行一些经验的验证过程中,在一些未知事实推断基础上逐步划分。推定主要是一种假设性推理,这种推理过程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而相对于法律推定就没有那么严格化,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判断。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我们研究发现,在鉴定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中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受鉴定业务类型的影响。在学术界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众多学者根据分类标志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类型。例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

三、结束语

综上可知,鉴定方式是需要和其他司法方面相联系的。这篇文章主要研究分析了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结合一定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给予读者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孙荣荣.浅谈司法会计鉴定中的一般审计方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5(06).

[2]杨波.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鉴定方式 第3篇

关键词:医事法律,实践,司法医学鉴定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与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医药卫生领域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家对医事法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需求强烈。因此, 自1996年南京铁道医学院创办医事法律专业至今, 全国已有30多所院校 (其中大部分为医学院校, 也有个别的综合院校) 开设了医事法律专业。基于医事法学的交叉性、复合性、应用性特征, 大部分高校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 从而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

1 当前医事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内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主要是根据传统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如模拟法庭教学、观摩审判、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诊断式”法律教育等来进行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 这些教学尝试为提升我国医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作出了具有“前瞻”意义的贡献。但现阶段, 我国医事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医事法律的实践教学是在“大法学”实践教学这个大框架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 现有的医事法律实践教学没有自身的体系或特色, 只是模仿“大法学”的实践教学进行, 而“大法学”实践本身也还在探索过程中, 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二, 实践教学的地位尚未得以确立。在当前的医事法律教育中, 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 因教师自身就缺乏实践的训练, 故在教学中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 而没有从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其三, 医事法律的实践教学尚未形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现有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实践教学发展极不平衡, 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 且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 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

2 创建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学生医事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医学与法学的交叉是医事法律这一新兴专业的本质特征。医事法律专业涉及法律与医学这两门学科性质不同, 但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1]。因此, 医事法律应更具实践性, 今后将从事医法工作的在校的医事法律专业学生更应加强自身医事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医事法律实践能力”, 是指医事法律专业学生运用法学和医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独立分析和解决医事活动中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该能力包括一般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这三个方面。“一般实践能力”, 是指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些适应当前或未来职业、生活和活动的基本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是指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今后完成医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实践能力;“综合实践能力”是指完成复杂任务和解决新问题所具备的实践能力。通过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 可以较好地达到提高上述能力的目的。

“司法医学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医学、生物学及相关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 (如运用有关医学设备等) 对涉及诉讼的医学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司法医学鉴定的最大特征就是不仅要运用医学上的知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医学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而且这些医学性问题与法律紧密相关, 往往会影响到某个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 司法医学鉴定本身就是医学与法学紧密结合的专业领域, 司法医学鉴定专家不仅有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而且在长期的司法鉴定工作中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

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是培养医事法律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之一。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 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 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及的医事案件和法律问题。在这些活动中, 学生必然要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 其环境适应能力、交往合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等基本实践能力及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科学公正鉴定和解决医患纠纷的专业实践能力必将得到提高;而其综合实践能力, 如正确运用法律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将随着基本和专业实践能力的提高而增强。

2.2 有利于学生职业化素养的形成

从全国医事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情况来看, 医事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行政执法人员、保险公司理赔员、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等。这些职业要求从业人员有对医事法律专业的无限热爱和身为医法人的自豪, 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 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很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等职业素养。通过司法医学鉴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将有利于医事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化素养的形成。

在高等医学院校设立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拥有学校及附属医院的人才优势、科研优势、学科优势、协作和社会资源优势及技术设备优势, 能充分保障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 也更有利于平息医患冲突, 缓和化解医患矛盾,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当下医疗纠纷发生频繁, 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 能通过公正科学的鉴定工作化解矛盾, 赢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必将激发参与鉴定工作的学生对医事法律专业的热爱并由然而生自豪感。同时, 在鉴定机构教师的指导下学习临床医学知识, 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工作, 可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 一方面可以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 精确、敏锐的感知能力和务实、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从而坚定自己的法律信念和理想。

2.3 有利于教学改革

(1) 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 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 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针对医学与法学应用性人才培养需要, 让只拥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参与司法医学实践活动中, 可以督促其学习医学课程, 加强法学实践, 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 成为既能胜任理论教学, 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教师。

法学教师参与司法医学实践活动, 对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在理论教学方面, 法学教师通过司法医学鉴定机构接受的大量案例, 可以掌握第一手的教学资料, 丰富教学内容, 为撰写本科教材提供第一手的基础材料。在实践教学方面, 法学教师可以接触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 在指导学生的同时, 积累司法鉴定和案件分析实践经验, 促进自身和学生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能力的提高。

(2) 有利于本科生全程导师制、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教学改革的实施。本科生导师制起源于14世纪英国的牛津大学, 该制度的实行使该大学的本科教育取得了极为卓著的成绩, 成为英国高等教育中独具特色的教育体制, 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中, 也有推行此制度的, 如哈尔滨医科大学、泸州医学院等。在该制度的实施中, 各高校皆遇到硬件条件不足的问题, 其中最为紧迫的是活动场所有限。而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 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医事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在完成医学法律本科理论教学的同时, 每周1-2次定期地参加到司法鉴定工作中, 指导分配的学生按学业全程导师制的操作流程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 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 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和职业意识观念。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与此种教学模式的目的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都是通过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力, 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过程[2], 从而达到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目的, 为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积累宝贵经验。司法医学鉴定可以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提供必须的场所和条件, 二者的有机结合将更有利于学生实践活动的展开。

2.4 有利于推进科研

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不仅有利于研究成果的形成, 而且有利于成果的推广与运用。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 法学教师因此可以获取大量的可供参考的第一手的原始数据和资料[3], 可以对典型案例进行全程跟踪和了解, 为科学研究奠定了实证基础。法学教师既可以从案例本身入手, 对案情进行分析, 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进行探讨;也可以在工作中发现和总结司法鉴定这门学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引导学生参与科研, 让他们在科研实践中学习, 在学习中思考开展科研。

同时, 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也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供了条件, 这些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司法医学鉴定工作和医事法律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 可以在具体的真实的工作和教学中进行再实验、印证和检验, 以不断完善和补充, 最终形成成熟的、有普适性的成果, 在全国范围内交流、推广和应用, 进一步推进医事法律专业教学内容的更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的改进。

3 医学类司法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保障

3.1 运行的观念保障

尽管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尽相同, 但培养既有医学知识、技能又具备法律知识、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各高校的共同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 学校、教师及学生就必须改变“重认知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观念, 这也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顺利实施的前提。

学校应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高度, 认识到搞好实践教学是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在就业竞争中更具优势的前提条件之一。学校应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确认实践性教学的学科地位, 明确其独有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学习、讨论、交流、考察等方式, 让广大师生认识到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优越性、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树立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观念, 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只注重讲授的“灌输式”教学模式 (由于自身受教育背景和实践工作的限制, 有些教师也只能采取此教学模式) 的不足, 通过实践训练, 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 以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有创新性的优秀的医法人才。

3.2 运行基地建设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根据对我国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的调查, 医事法律专业实践的活动环境主要有真实环境、模拟环境、课堂教学环境和课外活动环境四种, 而在真实环境进行实践, 最有利于学生进行实战训练, 能有效缩短毕业生能力与就业单位要求之间的距离, 其优点最为突出。但是, 大多数实习基地 (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 只愿意接收处于实习期的学生, 对低年级学生不愿接收, 故学生难以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因此, 高等医学院校应紧紧依托本校在该领域的学科优势 (包括人才优势、技术设备优势、学科权威优势) [4]争取设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 为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为了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 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学校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投入, 完善设施、设备, 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的论证认可工作, 实现行业的正规化和标准化[5]。

3.3 运行主体保障

在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中可以较好地融合全程导师制, 也可以实施双导师制。不管是全程导师制还是双导师制的实施, 都少不了“人”这一重要因素。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 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 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 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 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高校的司法鉴定人大多是本校的老师和专家, 这类鉴定人层次高、水准高, 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 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 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 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 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 同时, 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 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6], 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3.4 运行体制保障

体制机制是保证司法医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 应根据培养目标制订科学的与理论教学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反馈系统[7]。首先, 应从学校层面确定该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 并在培养大纲和培养计划中得以落实和确定。其次, 医事法律专业所在院系应制定相关规程, 对司法医学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操作流程以及指导教师的资格、职责, 学生的考核监督等进行规定。再次, 应将司法医学实践教学的工作考核纳入导师的年度考核;考核细则由系院制定并组织考核;导师实践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最后, 导师应将实践教学课程内容和方法具体化, 在此基础上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司法实践教材对学生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王安富, 黄敏, 陶然, 等.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西北医学教育, 2009, 17 (1) :77-79.

[2]陈爱民, 邱房贵, 肖义.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方式的转型——以法律诊所教学为视角[J].梧州学院学报, 2012, 22 (5) :75-79.

[3]潘溪, 赵杰.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对学科建设的促进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 2008, 1:18-20.

[4]姜志刚, 林坚.利用高校综合优势开展司法鉴定工作[J].2002, 4:53-55.

[5]胡利平, 景强, 许冰莹, 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4, 4:125-126.

[6]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 2010, 30:199-200.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说明 第4篇

一、纳税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漏填,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一)“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中注明的内容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三)“所属行业”应由纳税人根据其主营项目收入按《应税所得率表》中列明的行业填写(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其他企业)。企业经营多业并且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行业,其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全部收入的30%;企业经营多业但各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但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低于全部收入30%的,由纳税人根据各经营项目从高确定适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各项收入中最高的收入。

(四)“上年收入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收入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做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五)“上年成本费用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成本费用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成本费用额做为年成本费用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六)“上年征收方式”按纳税人上年实行的征收方式填写,分别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新办企业此栏填“无”。

三、鉴定内容的填写:

(一)“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能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的,填“能”;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填“不能”。

(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能做到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能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做到真实、合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的,填“能”;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

实、合法,相关凭证残缺不全,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完备,计量、计价不准确,不进行纳税调整的,填“不能”。

(三)“账簿设置情况”栏的填写:

对账簿的设置情况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能”;对没能按规定建立账簿或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能”。

(四)“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填“能”;对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能”。

(五)“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栏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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