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2024-06-20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精选12篇)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1篇

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而提出, 在英美法系又被称做“揭开公司的面纱”, 即为避免一人公司股东利用一人公司的人格独立来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当债权人在诉讼中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并要求公司人格否认之时, 该股东如果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就要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事后法律救济措施。

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中, “三驾马车”是其普遍应用的内部权力制约形式。在传统公司中, 公司的决策权主要依靠定期召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实现, 而公司的执行权则由董事会或者只设立执行董事来进行委派和执行, 由监事会对其进行内部的监督和制约。而一人公司中股东只有一个人, 不设立股东会, 并且一人公司的董事长通常由设立人即股东出任。在公司的监事会方面则更多的流于形式化, 基本上一人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设立或者实际控制, 并不能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一人公司单一股东这一特性决定了一人公司进行内部的监督制约几乎不可能, 没有传统公司之中多人股东的要求, 致使缺少股东之间的权力制约, 缺乏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决策机关之间的权利制约和平衡, 使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面临着随时丧失的危险。在法律实务中, 关于一人公司的诉讼, 人格否认案件比例达到了此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远远超过了股东为2-3人的比例, 然而当股东为3人以上时, 这个比例则会大大降低。由此可以推断, 当股东在面临个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冲突进行利益选择之时, 股东很大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因此, 若不对一人公司独立人格进行规范化和限制, 则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很难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

1.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一般公司中, 当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之时,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合法性, 使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是同时也把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限制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之中。

2.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则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证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没有发生混同的, 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 第六十三条突破了我国传统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公司的股东, 可以更加有利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二)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然而, 自2006年确立该制度至今, 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具体适用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可操作性。

在《公司法》中只对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涉及具体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具体的适用标准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的相关实践经验不足, 造成法官在认定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时适用的无具体标准, 这对界定是否滥用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 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怎样为滥用, 达到怎样的标准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是否仅仅在在股东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时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股东与公司仅仅是部分财产发生混同时是否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依靠法官的个人法律素养可能导致在个案的审判中判断的标准混乱, 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 具体的适用情形规定不全面。

现行《公司法》中仅仅规定了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股东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的时候才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 总结中外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可以发现, 当一人公司发生账目混同、人员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法律或者合同义务、欺诈行为等都应当也必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在公司立法中针对财产混同的情形规定使用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规定并不全面, 没有考虑到其他的也应当适用的情形, 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

3. 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独创了一人公司股东对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本意是通过加重股东的举证责任的方式防止财产混同的情形, 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 但这一规定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备受诟病。

首先, 法条规定不明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发生财产混同时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条规定过于表面化。使得在适用法条时发生了不同的理解, 具体而言是举证责任倒置是仅仅适用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之时而其他情形则适用一般规定, 或者是不论是发生财产混同还是《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是发生人格否认之诉是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 实际效果不理想。因为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 导致了股东在面临诉讼之时承担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风险, 导致部分的经营者放弃了一人公司这一形式而选择其他法律风险较小的公司形式, 或者在注册时利用傀儡股东设立形式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是一人公司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规定, 这都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形式化。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预防和打击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侵害债权人权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使该制度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最大作用。鉴于此, 笔者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 立法上的完善

1. 扩大适用范围。

我国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立法中只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这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当增加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的保护。所以, 司法部门应当对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做扩大解释, 应当包括职工、国家机关和其他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彻底的保护社会利益。

2. 增加适用情形。

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的规定过于形式化, 而现实中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则具有开放这一特点, 这就阻碍了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了当股东与公司出现财产混同之时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而对于其他的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情形却未做任何规定。但是, 现实中股东滥用人格独立制度的现象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 我国在立法中应当不仅仅是只做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还应当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滥用行为加以列举性的规定, 使这些行为明确的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之中。

3.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相对于成文法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司法解释可以在成文法的规定落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状况或者在出现新的社会形势而法律未对其进行约束之时, 利用概括式或者列举式的规定以及对成文法法条做出扩大性、类推性的解释等方式进行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实践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适用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各种具体的情形。

(二) 司法上的完善

1. 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

司法, 又称为“法的适用”, 是法律在制定之后通过专门的机关获得执行的方式,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在我国, 虽然人格否认制度已经确立较长时间,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适用的具体情形做出明确化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解释, 这就造成了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很难。因此, 要做好相关的审判工作, 必须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 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 使审判人员对人格法律制度有深刻的理解并运用于实践之中去。

2. 以司法判例作为参考。

虽然我国不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以判例为主, 但是由于成文法的自身局限性, 判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旧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判例, 弥补人格否认制度中法律规定的不足,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并且, 优秀的判例对此后的立法工作也是重要的经验积累和指导, 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3. 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 法律法规的这种稳定性显得有些滞后, 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更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瞬息变化, 如果过分强调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忽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势必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不到充分和有效的运用而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所以, 使法官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将法律的规定和法官个人的智慧完美的结合起来, 更加有利于一人公司的和谐发展。

(三) 程序上的完善

1. 加强监督。

由于允许一人公司“三会全无”的特点, 公司内部的权利制约与平衡在这里并不适用, 这就导致了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随心所欲, 使公司发生财产混同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外部利用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进行监管, 更要对一人公司加强内部的监督。而加强内部监督最有效的方法是规定一人公司在股东以外设立一个监事, 并且不能由股东的近亲属担任, 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防患于未然, 减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2. 举证责任。

我国公司法中针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实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而债权人则只需要证明其合法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即可。这一规定明显与我国立法的基本精神中的公平原则不相适应。我国立法中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股东, 使股东承担更大的法律义务, 当股东不能举出合法、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时, 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财产混同的现象, 促使一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然而,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只要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我们应当让债权人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不能仅凭直觉、感觉就进行立案判决, 还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因为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所致。

参考文献

[1]许玲.关于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9 (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276-281

让艺术的熏陶完善学生的人格 第2篇

--------――浅谈小学美术新教材中人文精神的培养

湖州市南浔锦绣实验学校 吴斌杰

内容提要:人文性是时代的呼唤,社会呼唤全人格的教育。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将更重视人的发展。现代美术课程是人文性质的课程,美术教育教学应体现对学生的浓郁的人文关怀色彩,并将教育教学活动放在一种人文背景中加以理解,努力从中发掘人文内涵。本文将结合自己对美术新课程标准的理解出发,谈谈对现代美术新教材中所体现的人文性的认识及在小学美术新教材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的具体做法:

一、认识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性质;

二、了解美术教育中的人文体现;

三、实施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培养;

四、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

关键词:美术新课程标准、美术课程的人文性质、人文性、健全人格、人文素养

大家对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的“硫酸泼熊”事件肯定记忆犹新,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伤熊”事件已由事情的本身转向了对其教育的反思上。据刘海洋的母亲说,他从小不看电视,不出去玩,一天到晚看书、学习,也没有看过多少人文书籍。还有20浙江省金华市一名中学生不堪学习压力而残杀母亲的事件等等。这些事例深刻地反映出人文教育缺失的严重后果,多数学者认为在当前学校中,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方针落到操作层面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对学生的评价仍以语、数等所谓的“主课”为主,但却忽视了学生情感、审美、自理能力、社会合作等人文训练,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通常会发现学生的感受力下降、感受不到大自然的美、艺术的美、对事物缺乏兴趣、缺少好奇心和探究欲、缺乏对成就感、自尊心的体验、缺乏对亲情、人性、友情的体验等。

《美术新课程标准》第一部分前言的第一节――课程性质与价值中明确指出:美术课程具有人文性质,是学校进行美育的主要途径,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必修的艺术课程,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试图在理解“人文”的基础上,将结合自己多年的美术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谈谈对小学美术新教材中体现的人文性的认识及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发展学生健全人格的具体做法。

一、认识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内涵

关于人文,人们平时谈的已经很多,但是不是他们都了解人文的内涵?是不是美术教师都很清楚美术课程具有人文性质呢?美术课的教育教学又怎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美术课程的人文价值呢?我认为必须首先认识人文的内涵及美术教育中的人文特性。

1、我国古代对“人文”的定义

在我国古代,“人文”是《易》学名词,《易・贲象》中指出: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度;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与“天文”相对,这里的“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带有规范家庭、社会、国家各种人际关系的伦理概念。因此,中国古代的人文教育是以伦理道德的教育为核心的。

2、西方古代对“人文”的解释

在欧洲,古罗马时期的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论雄辩家》一书中首次把humanitans(人文精神)列为一个辩论者的基本训练项目,并认为“humanitans”是指一种能够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14世纪,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又提出了人文主义(humanism)的理论,后来就成了文艺复兴时期“高度重视人和人的价值观的一种思想态度”。人文主义以人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注重人对于真与善的追求;重视人的价值。20世纪以后,伴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人文”一词又专指与科学相对的文史哲等一系列非实证性的学科和事业,它主要是培养人的内在的道德素质的学问。

由此可见,尽管东西方的学者对“人文”的解释有文化背景上的差异,但其基本精神内核是相通的。“即人文是指区别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人与社会的事物,其核心是贯穿于人们的思维与言行中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人格模式、审美趣味,亦即人文精神”。美术课程是富有人文性的人文课程,在多艺术门类、多学科综合的美术教育中,通过美术与生活、美术与情感、美术与文化、美术与科学的连接达到学生的审美能力、审美情趣的逐步形成和提高。同时培养学生的尊重、关怀、交流、合作、分享等人文素养,促进学生个性的完善与发展。小学美术新教材中的内容是充满“人文关怀色彩”的学科,是学校进行美育和人格教育的主要途径。

二、了解美术教育中的人文体现

将人文性确定为美术课程的基本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改变美术教育只是技能技巧的学习和训练的教育观念,从而帮助学生通过美术的学习更好地汲取不同时代美术作品中所蕴含的丰富的人文精神,不断发展其在美术文化学习过程中的人文素养。我认为美术课程的人文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在它与审美活动紧密相联。学生在各种美术活动中培养起了艺术的鉴赏力、高尚的审美情操和修养,这正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所需要的人文情感。

案例1:在《小小手》的美术教学活动中,我让学生欣赏了几组不同的手的想象画,引导学生进行赏析评述,大胆发表自己的感想,谈谈自己手形的特征,想想自己手形的变化。并请几位同学上台,沾湿小手在黑板上表达各种样子的手,比一比谁表达的手最有趣。按理说,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引导学生自主地感受手形变化,体验成功的喜悦,学生在美术知识技能的层面上得到了很好地发展。但我认为手是人体的主要部分之一,它不仅可以传情达意,更能完成许多创造性的学习、劳动和工作。正如儿歌中所唱的“人有两个宝,双手和大脑”。以此为切入点,我在引导学生欣赏图片、点评作品等审美活动中潜移默化地使学生明白:我们的小手不仅漂亮,而且可以神奇地创造出许多的社会财富。在一个更高层面的美术人文教育中使学生深深感到自己的双手多么重要,美丽的未来需要他们一双双的小手去创造、更新。同学们纷纷畅所欲言,有的说:“我要用我的双手创造出更多的美术作品。”;有的说:“我要用手形的想象画呼吁大家保护学校的环境,美化校园。”;有的说:“我要用我勤劳的双手和聪明的大脑为家乡的未来建设出一份力!”……面对小朋友们稚拙的作品和慷慨激昂的陈词,我深深地感觉到学生的人文情感,始终贯穿于整个美术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这不仅有利学生树立高尚的审美观,更有助于在美术教育教学的活动中形成学生的人文意识,发展其自身的品德修养。

2、体现在它的思维和表达方式的独特性。美术活动中需要形象思维、发散思维,需要直觉、顿悟和灵感来进行艺术创作的实践,这正是人文学习所需要的思维和表达方式。

案例2:记得在《鸟语花香》的教学活动中,我通过让学生听一听这是什么鸟?看一看这是什么花?以此激发学生想象。此时,我趁“热”激活学生的形象思维、发散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利用课件引导学生感受美、创造美的潜能。“我们家乡有哪些花和鸟?”、“你看见过哪些独特的花和鸟?”、“你最想成为什么花,什么鸟?”、“如果你是花,你是鸟,你最想干什么?”……这时学生的思维从花和鸟的生活习性、色彩、特征等方面不断拓展、不断创新,产生了动手设计制作的欲望。此时,我发现有些学生似乎已胸有成竹,迫不及待地在创造自己的“花”和“鸟”;而有些同学则在座位上交头接耳、互相探讨设计制作的方案;更有甚者,茅塞顿开,灵感一触而蹴。在这些思维活动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对花和鸟、对自己、对生活、对未来的美好向望。在剪剪、贴贴、画画等独特的美术创作表现活动中,同学们纷纷戴上自己精心制作的头饰,和着《春天在哪里》的优美旋律,翩翩起舞、欢声笑语,展现了学生心灵深处对美好生活的热爱之情。这不正是体现在美术教育中人文学习最好的思维和表达方式吗?

3、体现在美术作品中所蕴含的各种信仰、理想、价值取向和审美趣味。这些正是人文精神的反映,通过美术学习,能使学生获得人文精神的浸染,提高人文素养。

案例3:在《童年的手印》一课的教学中,学生积极畅言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乐事、趣事、傻事。在分组合作的学习方式中,学生们都轻松愉快地在泥巴上压上了自己的手印,有的同学还在泥巴上用铅笔画了起来,我问他们在画什么呀?他们十分神秘地告诉我:在画他们的理想和愿望,希望将来能如愿以偿。当时,我突然意识到这是孩子们内心情感的再现。因此,我就请几位学生分别谈一谈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说一说自己将打算怎样达到自己的理想,完成自己的愿望?当每一幅美术作品的诞生,其中隐含的不仅是学生对美术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而更多的是体现了他们的审美情操、情感、价值观等。虽然,他们的理想或愿望并不一定能如愿以偿,但通过美术的学习,能使学生更多、更快、更直接地倾诉自己的理想、愿望、价值取向等,从小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从而获得人文精神的浸染,提高自身的人文、道德修养。

4、体现在美术对人的全面发展所起的作用。在美术学习中学生的内在思想和情感可得到充分的表现,进而发展其个性,因此美术学科同其他的人文学科一样,对人性的完善起到很好的熏陶作用。

案例4:在《彩球滚滚》的教学过程中,我播放了一段废纸满天飞,环境受污染的录像。学生马上对此情此景发表了自己心中的想法:废纸是一种污染,那里的人不爱护环境,随地乱扔纸屑,使得废纸满天飞,环境变差了,一点也不美了!学生内在的人文情感一触就发,通过将一张张废纸运用新颖、独特的变成一个个漂亮的纸球(有的用水彩笔、油画棒将纸球涂上颜色;有的用彩纸装饰纸球;有的将纸球放在调好的颜料中滚动一下,就变成了一个漂亮的纸球等等),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展露。并在轻松愉快的打“保龄球”,彩球拼画等游戏活动中不仅明确了环保的重要性,体验到了“变废为宝”的创造乐趣,更主要的是学生在美术文化的学习中,内心的思想、情感得到了充分地表现,个性得到了自由地展现,并使其心灵深处扎入了强烈的人文意识,受到了良好的艺术熏陶,健全的人格得到了多方面的完善与发展。

三、实施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培养

1、创设情境,激发人文情感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需要人的高尚的情感与之平衡。因为情感是美术的一个基本品质,也是美术文化学习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特征。《美术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注重文化情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美术作品的含义;二是能帮助学生通过美术作品更好地理解一定社会的人文和科学特征,两者相互依存。

为此,我在美术教学中特别注重创设美的情境,营造审美化的课堂,以美的形象(教师仪表大方得体)、美的语言(适合学生心理,富有亲和力的语言)、美的作品(名家名作、教师范作、学生优秀习作)、美的课件、美的教学手段等来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以此引起学生感情上的共鸣,并将情感内化为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的动力。在上《蝶儿飞飞》一课时,我播放了精美的蝴蝶标本图案,优美的《梁祝》音乐,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大自然的奇妙和美丽,从而激发学生高昂的学习热情。当我展示了各种蝴蝶的图案,演示了蝴蝶的制作方法,使学生感受到美就在我们的身边,只要我们勤动脑、多动手,就能创造生活中的美。当我播放了一段《台湾蝴蝶甲天下》的录像后,让其感受祖国妈妈日夜盼望着台湾的回归,从而激发学生希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妈妈怀抱的人文情感。

2、活动激趣,体验人文情感

新的美术课程强调趣味性的美术学习,它是以丰富多彩的美术活动、游戏的方式,以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和贴近学生生活的实际,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和个性的张扬。

心理学研究表明:小学生(特别是低年龄段的学生)爱玩好动,注意时间短,行为思维较发达。因此在教学中,我适当地模糊学科界线,以跨学科、多种活动相结合的形式营造趣味性的美术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兴趣,挖掘学生的创造潜能,让其在轻松愉快的美术活动中体验美术文化的人文情趣。例如:在上《踢踢腿、弯弯腰》一课时,先让学生随着《健康歌》的旋律,即兴展示轻快优美的舞姿,在跳一跳、看一看、想一想、动一动的活动过程中使学生的身心获得发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程内容的呈现形式,适时增加学生习作的弹性,可以让学生用笔画、用手做、用肢体动作表现等学生自己喜好的方式表现。这样不仅兼顾了各类学生的需要,而且有利于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和个性的张扬。让学生明白了“生命在于运动”的道理,不但在最大限度上激发了学生对美术文化学习的持久兴趣,并将兴趣转化为持久的情感态度和学习动力,让学生在美术的学习活动中真正地、深入地体验到美术人文文化的情趣。

3、自主学习,发展人文素养

传统的美术教学方式往往以教师为中心,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的自主性,同学之间的合作性。《美术新课程标准》中提出:要积极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式的学习方法,充分发挥每一位学生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不断体验美好的生活、人性的完善和亲情、友情的珍贵,从而陶冶自我的审美情操,发展自身的人文素养。比如在上《小小食品店》一课时,我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由组员自行安排各项工作。学生们热情高涨,自主性地了解各种食品的形状、颜色特征;探究性地讨论如何利用彩泥制作各种各样的食品,吸引“顾客”的光临;合作性地一起完成“食品”的加工和改造。课堂上各个小组的学生积极主动、互相帮助,并且不断地听到学生们发出的吆喝声,像模像样地做起了食品店的“老板”……在自主性地了解过程中,探究性地讨论过程中,合作性的制作过程中及参与社会性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学生深深地感受到了社会、生活的美好,朋友、伙伴的友情、亲情的珍贵和“商品交易”时竞争的激烈,不仅使学生对自身的思想、品德、情感、毅力、意志、个性等人文素养得到了全面、丰富的发展,也为其今后的成长道路指明了正确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的目标。

四、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

当代社会,人们对过于重视科学教育而忽视人文教育所造成的不良现象,开始予以积极的反思,在科学中也开始注意渗入人文精神。早几年,我国有一本畅销的科学史著作《科学的历程》,正是因为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完美的结合才获得巨大的成功,人们在阅读中,不仅对科学发展的史实了然于心,而且还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人文精神的震撼。现代美术教育的理念是跨学科的美术文化课程,同样我们也可以利用各种途径、方法、手段来拓宽、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在一次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有几名学生在观看文园中的《南浔名人长廊》。当他们看到中国讽刺漫画先驱者――钱病鹤的简历时,好奇地跑来问我们:“老师,讽刺漫画和我们看的漫画书中的形象有什么不同?”当时,我们耐心地跟他们谈了讽刺漫画的表现形式和艺术特色,并结合钱病鹤所处时代的历史背景,向他们讲述了讽刺漫画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及对人们思想的抨击教育。学生们听了倍受启发,并向我们提议今后在校报、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领域开辟一个教育同学认真学习、好好做人的漫画天地。这时,我们也倍受启发:怎样利用家乡南浔丰厚的人文资源,引导学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发展自身的人文素养呢?从此,我们制定计划、目标,通过调查、访问、讨论、摄影、绘画等各种形式逐步在综合探究式美术教育课程中发展学生的人文素养。例如:在参观历史名迹小莲庄时,学生们发现有些游客在古树上任意刻划,在景区内乱扔纸屑等。他们将这一幕幕破坏环境的情景,化作一幅幅耐人寻味的绘画作品。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是艺术语言的表述,更是心灵深处强烈的环保意识、热爱家乡、保护文物的思想情感的倾诉。这就使学生受到良好的艺术熏陶,使他们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并具有文明感、历史感和责任感,也就是我们美术教育不断追求的人文精神。

美术作为人文学科的核心之一,凝聚着浓郁的人文精神,人的理想、愿望、情感、意志、价值、道德、尊严、个性、教养、生存状态、智慧、美、爱、自由等人文特征都内蕴于不同历史、不同国度的艺术家所创造的美术作品中。通过美术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操、人文素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一个在美术学习中逐步积淀的过程,这需要老师有全新的教育理念,始终以学生的学习与发展为本,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注重学生的兴趣爱好,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为学生今后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相信不久的将来,人文精神的培养与教育必将成为教育教学的改革主流之一。

参考文献:

《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7月,第1版

《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5月,第1版

杨立梅:《综合艺术课程与探索》 高等教育出版社,7月,第11版

鲁道夫 阿恩海姆(美国):《对美术教学的意见》 湖南美术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

胡知凡:《艺术课程与教学论》 浙江教育出版社,209月,第1版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胡知凡:《谈美术作为一种文化学习》《中国美术教育》,年第5期

《中国中小学美术》 《中国中小学美术》编辑部,2003年第3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第3篇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 有限责任 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法人制度是法律对社会经济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提出的客观需要的一种制度安排。①法人产生以后,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负担。法律通过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②公司自拥有了法人格以后,就意味着有了权利义务的归属。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实际上就是承认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赋予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事实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表现为:

1.1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有限适用

公司独立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在适用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它进行了补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只是在特定案件里才被否认,针对具体案件,这个案件人格被否认,不影响别的案件里它的法律人格。

1.2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被动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利益者给予司法救济。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还具有被动性,即法官不应主动采用该项制度否认公司法人格。

2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2.1 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的缺失

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第20条引入的规定,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初见端倪。“法律明确要求股东行使权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是十分必要的。”③此前,公司法人制度在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新公司法实现了立法的突破,纵然具有可喜之处,但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依旧还形单影只,未成体系。

2.2 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救济的漏洞

当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时,债权人为了主张被告公司与股东之间不仅在财务上、业务上、人事上混同,而且有不正利益从公司流向股东,就必须调取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予以证明,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调取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原告因此就很难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牟取不当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有些法院之所以成功支持了原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诉求,主要是股东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因侦查机关的介入才使得证据的调取变得容易。④

3 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3.1 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

立法应该根据我国公司实践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法人格否认作出比较明确的描述,并结合当前的现状,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条件、适用的相关情形、适用范围等法律规范统一起来,空白的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明确界定公司法人格的主体范围,包括滥用者和主张者。同时,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对债权人的损害程度,以此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3.2 司法和执法的完善

首先,在我国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在立法暂不健全的背景下,对于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适度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运用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事实认定中时,具体可包括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范围、标准、原则等。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是相对的,只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下,遵守法的一般原则,运用合法程序,并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事项行使最大自由。

其次,扩大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认定机关范围,包括:(1)法院认定,股东因为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当然有权认定。(2)税务机关认定,有的自然人设立公司并不是为了经营,其收益主要具有消极坐收或个人劳务收入的性质,⑤诸如体育明星、电影明星、作家等,他们可以利用公司收取个人劳务以逃避应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在收取税收时,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要求个人纳税。(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遇到有公司虚假注资等骗取工商登记时,可以剥夺公司法人格。但笔者认为,这不能算是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因为公司法人格的否认本质上对公司法人格的局部否定,是在公司成立后,针对不法行为的一种事后救济。这种救济也不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否定,只是针对股东和公司的不法行为。在实践中,应该将司法审判和工商登记的关系区分开来,将人格否认的民商案件性质和行政案件性质区分开来。

第三,建立严格的公司审查制度,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我国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或者股东抽逃出资造成的公司缺乏履行能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注册时,应该加强对公司的审查力度,否则,当法院对公司的法人格进行否认以后责令公司履行义务时,公司却无可执行的财产。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查力度,以形成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间优势互补,共同维护公司制度的法律秩序。同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审查过程中,应责令行政登记人员对公司资格登记负有职责和义务的行政工作人员在过错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以加强对公司法人登记的监督。

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4篇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原则中, 旨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填补因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漏洞。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 维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制约的制度。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原有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使侵权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 很多西方法学家形象地将该制度称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源自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理念的进步。在二十世纪初期, 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了发达的自由经济时代, 国家对经济发展采取不干涉的政策, 以求激发市场活力。然而, 个人经济行为的利益最大化趋向极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出现。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就是自由经济模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为了弥补自由经济模式的不足, 国家开始有选择性地进行经济干预, 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途径维护经济正常秩序, 这也是立法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 制约性

英美法系国家有一句古谚语“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 因此, 权力必须得到适当的限制。”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限制权力的的使用, 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防止因权力滥用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制约了股东权力的滥用, 该制度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否定, 而是对其合理的发展和完善。

(二) 公平性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两者的法律原则看似相互冲突, 实际上却是辩证统一的, 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权威。不法分子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严重违背了设立该制度时候的基本宗旨, 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 使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甚至有沦落为侵权工具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发展实现了经济风险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 重新激发了债权人的投资积极性, 使原来失衡的利益天平又再次回复平衡。因此,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基础就是公平正义原则。

(三) 个案性

有些西方法学家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评论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人格独立之墙上的一个小孔, 对于该小孔之外的部分而言, 这面墙依然是岿然不动的。”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个案性, 即该制度的使用仅仅限于特定的情况和特定经济案件中的特定法律关系, 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部分否定, 而非全面彻底的否定, 该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其适用目的应当是实现个案正义而不是社会普遍正义。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严重背离原有的立法宗旨的时候, 法律才能够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 直接让侵权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经验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

英美法系的人格否认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 美国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研究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学基础, 并进一步将其作为指导相关案件审判的指南。在1905年“美国诉米尔沃基运输公司案”的审判过程中, 法官认为, 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一般不得被否认。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侵权行为, 那么法院不再认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 将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美国相关的立法, 美国法院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即公司资本明显不足、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手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其中,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情形, 包括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界限不明、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运营等。尽管股东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也可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 但是, 这却不是美国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因为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往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 如果仅仅使用公司资本不足这一单一因素, 很可能会导致新的不合理不公平, 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内涵也是不相契合的。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 不论其立法理念, 还是立法模式都在全世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影响。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 即否认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 责令有侵权嫌疑的股东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德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 但是,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依然是公司法的统领性原则。德国法院对直索责任的适用非常严格, 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 那么一般不会动用否认公司人格的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日本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由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立法方面深受德国法的影响, 因而日本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精华, 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日本法律规定,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对公司人格否认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 并不能彻底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日本法律对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起诉人目的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日本, 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而不得为了股东的相关利益。提出诉讼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或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由于股东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根据法律公平性原则, 为了形成竞争有序、风险均衡的市场环境, 股东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 法律没有赋予股东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否认公司人格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 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 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没有详尽的规定, 还有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 在一般性的规定之外, 尽可能多地列举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情形。新《公司法》只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对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和限额却没有提及, 给案件审理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因此, 新《公司法》应当增加公司人格否认专章, 将我国司法中常见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特定化、法定化。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条件、情形、处罚标准等进一步明确化,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加权威和系统的法律依据。

(二) 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是“谁主张, 谁举证”, 有些学者则认为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 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 债权人是否能够赢得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相对于股东来说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 使得作为原告的一方的债权人很难通过自身的能力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因此, 如果单一地采用“谁主张, 谁举证”一般性规则, 则很难维护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也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无法充分体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价值。目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明确, 导致了司法审判中程序适用混乱等问题。立法部门应当确定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 以“谁主张, 谁举证”为辅的举证规则, 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适用的具体情形更加明晰化, 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三) 充分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依然较为薄弱, 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方式完善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我国部分法学学者在研究的时候过分依赖和迷信外国法律, 认为外国法律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 完全可以直接移植到中国使用。法律与一国的基本国情、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 具有很强的民族特征和时代特征, 而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不论在历史背景, 还是在基本国情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果仅仅靠移植外国法律来提升本国立法水平的话, 那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现阶段, 我国最需要引入和借鉴的不是外国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和理论框架, 而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这才是外国立法经验中的核心和精髓。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内涵是个案平衡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其所有的法律条文均是围绕这一核心制定的。对于我国而言, 在进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时候, 更多地要考虑外国的理论精髓如何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只有将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外国立法经验完美融合, 才能够真正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 进而更好地指导我国公司人格否认方面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李语湘, 黄晓权.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整合[J].法治与经济, 2008 (, 6) .

[3]张民安.公司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3.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5篇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内容摘要

一个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这一切都需要政府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方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完善不仅关系到公共行政人员个人的自我实现,而且关系到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可以说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完善是和谐社会、和谐行政的内在驱动力和关键因素。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意义。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是实现和谐社会、和谐行政的核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新型公共行政模式应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同时从公共行政人员信仰缺失与腐败现象的深层分析入手,论述了公共行政人员坚定的信仰和高尚人格对社会的示范作用,以及对社会底线伦理的保障和引领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核心价值观——公共精神,提出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就是能够自觉承担并积极实践公共精神的公民。同时提出独立人格是实现公共精神的必要条件。

第三部分通过对“智、仁、勇”三达德的分析,对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作了充分的展开。

关键词:公共行政人员;公共精神;道德人格;完善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ave been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raising a country’s core competitive power and making the society harmonious.This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update the idea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o reform public administration system.Based on the observation that the situation of the moral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 is a key to achieve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harmonious administration,the thesis could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Bas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erfe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or’s moral personality,I analyzed the deep reason of corrup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bsence of lofty belief of public servants,and further revealed the significance of positive demonstration of the nobility of the soul of public administrator for assuring the bottom-line of social morality.In the second part,public spirit was considered as the core value in the moral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I then proposed that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 is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spirit.In the final part,I presented three virtues—wisdom of golden mean,benevolence and moral courage,which are essential qualities of the perfection of moral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 in practice.Key words: public administrator;public spirit;moral personality;perfection

目 录

引 言...........................................................................................................1

一、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意义........................................2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2

(二)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完善与和谐社会和谐行政的实现................3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对社会的示范作用....................................8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14

(一)公共精神的本源与界定..........................................................................14

(二)公共精神与公民品德..............................................................................18

(三)独立人格——公共精神实现的必要条件..............................................22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30

(一)仁爱精神..................................................................................................30

(二)中道智慧..................................................................................................34

(三)道义之勇..................................................................................................38

结束语.......................................................................................................44 参考文献...................................................................................................46 后 记.........................................................................................................48

Contents

Introduction...................................................................................................................1 I.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erfe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or’s Moral Personality...........................................................................................................2 i.Definitions of the Basic Concepts..................................................................2 ii.The Perfe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or’s Moral Personality and Achiev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Harmonious Administration...................................3 iii.The Public Demonstration of the Moral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8 II.Public Spirit: the Core Value of Public Administrator...................................14 i.The Origin and Definition of Public Spirit...................................................14 ii.Public Spirit and Civic Virtues..................................................................18 iii.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or as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Spirit...........................................................................22 III.Three Virtues of the Perfe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or’s Moral Personality in Practice........................................................................................30 i.Benevolence..................................................................................................30 ii.Practical Wisdom...........................................................................................34 iii.Moral Courage............................................................................................38 Conclusion...................................................................................................................44 Reference......................................................................................................................46 Postscript.....................................................................................................................48

引 言

引 言

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修养,是一个古老且常新的话题,古今中外都有着大量的资源可供借鉴。以全球性的视野来看,信仰危机、价值观多元化所带来的冲突,是世界性的问题,也是各国现代化历程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中国当前的形势来看,为了使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不只是止步于理念,我深切地感受到当前社会最需要的正是公民品德的建设和公共精神的指引。本文对于伦理立法等制度设计基本没有涉及,主要是根据基层公共行政人员的心路历程和兴趣轨迹,对当今公共行政人员坚守公共精神的重大意义试图给予尽可能充分的阐释,并对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同时以公共精神的实践以及道德人格的养成为核心,尽量在一个较为广阔的背景下,通过对各种资源的吸收,探索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多重思路。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一、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意义

美国罗斯福总统曾说过: 要创造一个伟大的国家,要让国民先有“伟大性”。人是发展的主体、动力,也是发展的最终成果,如果没有人的成功转型,要在急剧而全面的社会变革中实现和谐转型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英格尔斯也认为: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它的国民不经历这样一种心理和道德人格上向现代性的转变,仅仅依赖外国的援助,先进技术和民主制度的引进,都不能成功地使其从一个落后的国家跨入自身拥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在整个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人是一个基本的因素,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这样的国家才真正称之为现代的国家。由于公共行政人员对整个社会的示范作用,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完善对整个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①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广义上说,人格代表了一个人的个性自我特征的汇聚,指个体的一种区别于其他人的内在的倾向性和稳定性的思维、行为、反应方式和习惯,是人的恒久稳定的心灵状态。从狭义上说,人格就是指道德人格。道德人格强调了个体的社会性本质,是自我内在所具有的稳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反映了个体与道德价值相关的习惯、态度和深层行为,表明了一个人的整体道德面貌,是人们对自己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反思的结果。③

而道德人格的完善是指个体人格实现了自在与自为、感性与理性、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在现实中常体现为集高尚信仰、中道智慧、仁爱与正义感于一体的理想人格境界。而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完善,既是公共行政人员高尚理想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公共精神得以实践和稳固的基础。

态度、价值观与信仰在道德人格的形成与完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三者 ①②参见[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 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本文中的“公共行政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事业机关中,依法从事或实际依法从事行政事务管理,按照国家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的工作人员。③参见王云萍:《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评价和教育》,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14页。

一、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意义

在重要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①态度是人们面临价值抉择时的一种直觉和倾向;价值观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具体准则和尺度;而信仰是以情感皈依和终极关怀为特征的信念体系,是个体核心价值观形成时无条件遵守的前提和根据。

(二)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完善与和谐社会和谐行政的实现

自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和谐,意味着一种从整体的高度来思考局部,以便让每一事物处于它的正确的地位和关系之中。因此,和谐观体现的是一种对世界的整体性把握,建设和谐政府、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能力,正是对人类尤其是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力的考验。而套用前述罗斯福的名言则是:要创造一个和谐社会,其社会成员尤其是公共行政人员必需具备和谐完整的人格。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要建立和谐行政,也必须诉诸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完善。

在公共行政领域,曾经流行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和行政人员的“价值中立”,使得对公共行政人员的德性与品格的重视让位给了更“科学”的科层制度设计。今天,随着制度局限性在当代公共行政的实践中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对制度的迷信也正在逐渐破除;学者们诉诸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传统乃至美国历史上的典范人物,来吁请对公共行政人员美德的重视,以取代过去对技术专长的偏爱。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是遵行规则的基础,没有内在品格的支撑,就不会有稳定的规则意识。正如麦金泰尔所言,“只有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因为人的德性表现出人的道德自主,而真正的规则意识体现的是建立在内在认同基础上的一种道德成熟度,使得道德主体不只是僵化地恪守规则而已。换言之,“徒法不能以自行”,成功的管理离不开管理人员的内在品格,以公共性为特征及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更是如此。因此,公共行政人员内在的人格力量以及对公共精神的信守程度,就成为公共行政人员必不可少的职业素养。正如库珀所言,是每个公共行政人员的德性最终保护了公共行政实践的内在善。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关怀及人格力量可以超越并突 ①参见[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4页。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破责任的局限性,而在制度和法律不健全之时,起到弥补作用,从而避免了制度和法律之不健全造成的责任真空。因此可以说,是公共行政人员的内在品格使得公共职责的履行获得了真正的道德价值。①

1.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完善与我国国情下对现代官僚制的超越 现代官僚制是西方理性传统与科学精神的体现,在促进西方政府管理效率提高方面,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时代的转变,官僚制在变化迅速、信息丰富、知识密集的时代愈来愈难以应付政治、经济、社会个性化的发展要求。特别是由于官僚制过于推崇组织结构的技术性和法律制度化的形式,以完备的技术性体制设计扼杀了公共行政人员的个性,从而使官僚制体制成了缺乏灵活性、公共行政人员缺乏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的刚性系统。政府机构臃肿、支出膨胀、效率低下的弊端在实践中一一显现,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逐渐呈现出巨大的矛盾。从实践来看,官僚制并不必然带来高效,也无法有效落实官员对公共利益的责任。② 特别是官僚阶层对管理知识的垄断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使之常常把这种管理信息的垄断作为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使得“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在责任和效率问题上陷入更大的混乱。西方各国在对官僚制反思的基础上,开始了世界性的“重塑政府”、“政府再造”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

在反思西方现代官僚制的得与失之后,我们还需要对本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深刻的反省,“儒家伦理究其实质而言不是一种规则伦理,而是一种‘人格伦理’,儒家政治因而不是‘规条政治’,而是‘人格政治’,即以治人者的高尚人格来承诺的政治。„„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人格政治’似有‘人治’之嫌,然而,需要澄清的是,„„‘人格’并不是与‘法治’相对立的,而是‘法治’的必要基础。”③ 中国封建制度之所以被历史所淘汰,并不是因为其重视伦理道德的结果,而是源自于封建等级制度人性定位和价值理念的落后。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中 ①参见王云萍:《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评价和教育》,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13-416页。②参见张康之:《超越官僚制:行政改革的方向》。

一、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意义

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①,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信仰对社会是个重要的示范,他们往往成为传播行政价值的活的载体。”而现代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意识,对公共行政人员摆脱传统的等级依附关系,培养独立的人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不少公共行政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不谈责任和奉献,只是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与自我实现,致使其价值取向严重偏离了方向。如果公共行政人员将所从事的职业看成是追名逐利的工具,而非充满高尚信仰的事业,在这样的职业定位下,一旦无章可循时,就难以期望公共行政人员能够秉承公共精神,积极而富于创新的拓展公共行政实践。在这样的心态下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出现“没有好处难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任意妄为也就不难想象了。因此,正如张康之教授所指出的:由于腐败因素的存在,有利可图的事,往往体现出极强的政府能力,而那些腐败无处生根的地方,政府能力总是极弱,甚至趋近于零。前一段时间,长沙一位病重流浪人员在三个救助部门“应先救治还是先救助”的争论中被“踢皮球”,最终死在救助站门口的事例,让我们警醒到公共行政人员的麻木不仁、推责揽权对社会的危害。

因此许多学者都认为,公民底线伦理的失守,究其原因,其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某些公共行政人员目光短浅和对核心价值、终极关怀的放弃,使得许多为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所必需的公平和正义,被当作“交易成本”忽略掉了。当前某些地区社会生活的道德底线频频被突破,人们对善与恶、是与非界限不但模糊,甚至颠倒,这已经对社会的价值观构成严峻挑战。这种现象也使得公平、正义被牺牲的同时,除了急功近利的表面“政绩”之外,真正效率并没有同时获得。由此造成的基础秩序的解体,却要由全体公民用极为漫长的时间和极高的后续代价来重建。因此失去了信仰和理想的民族,如同人失去了灵魂,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导致满盘皆输,本末皆失。因此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根本不立,末亦不可得。《孟子·告子上》中也说:“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因此信仰的重建和底线伦理保障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② ①②《论语·颜渊》。

事例见《流浪者在应救治还是救助争论中死亡》,载于《潇湘晨报》,2006年5月29日。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公共领域是一个永恒的价值领域,而非纯粹利益的领域,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根本性的区别。所以,关于公共行政的一切研究都以价值的思考为依归,而公共精神,则是公共领域中的最高的价值形态。公共精神作为公共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在社会实践中,旨在强调公众是社会的主体和主人,我国的宪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国的主体,而不仅仅是被管理者。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均来自人民的授权。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利益追求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而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至上是一种信仰,公共行政人员是基于这种信仰而作出自己的行政行为选择的。公共行政人员也是有血有肉的现实的人,也需要实现自身存在的价值,但他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则完全不同,是以他对公共事务的投入为前提的。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共行政人员,就必须实现价值目标的根本性转移,正确地行使这种权力,把一种占有性的追求转化为一种奉献的追求。如果没有这种奉献的追求,就不应当进入公共行政人员的队伍。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方向。①

(一)公共精神的本源与界定

1.公共精神探源

公共行政人员公共精神的重要性源自于政府“公共性”的客观本质。“公共性”既是现代公共管理活动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又是公共管理区别于其它管理的最根本的特征。由于现代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调控行为被看作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公共性”对于政府性质的意义,并把政府的“公共性”作为社会及其市场中一切私人性健康实现的保证。可以说,政府的“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价值选择,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支柱。

本文中,将现代公共行政组织的“公共性”归结为一种尊重并超越特定立场 ①参见张康之:《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河北省干部理论教育网Heblljy.Com,日期:2006年2月14日。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导向、对社会各个阶层人士一视同仁的非排他性和整合性。公共行政组织“公共性”具体表现为,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组织的基本活动,公共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运行机制、行为方式、政策规范等等,也都应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学者王乐夫、陈干全曾系统的分析了“公共性”的四个内涵,公共管理主体即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性”;公共管理手段即公权力的“公共性”;公共管理对象即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公共管理价值观即公平、正义、民主以及责任心等方面的“公共性”。总之,公共组织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依靠。而基于社会公共性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进程能否得以健康、有效、持续推进的重要前提。①

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之善。古希腊民主制最早意义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种朴素的全民性。从中西方“公共”概念起源上看,“公共”均更多的是与“私”相对,倾向于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以及西方中世纪对公私对立的处理方法是,无视社会的个体独立性,公私不分,以公吞没私,求得非公非私的大一统存在。而近代社会的公私分立,呈现的是“私”对“公”的忽视。正如张成福教授所认为的:行政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对于公共行政“公共精神”的忽视,这使得公共行政理论呈现非公共倾向。一种成熟的理论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存在并体现公共理性的力量。②个体并非只与“私人性”相关联。如同光既是弥漫宇宙的波,同时又是独立显现的粒子一样,公民个体同时是私人意志和公共精神的载体,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体正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理想统一。

2.公共精神的界定

本文将公共精神界定为:在肯定自我的基础上超越自我,以追求自我与他者 ①②参见张康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载于《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参见王乐夫、陈干全:《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载于《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和谐共在为目的的终极关怀和精神理念。①

由上述定义可知,公共精神这一理念与世界先验一体性观念、他者哲学以及和谐理念等理论是一种相互支撑、相互说明的关系。公共精神虽然是公共行政实践的目标和方向,但是我们不可能给出有关公共精神的终极界定,公共精神作为理念不是任何知识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它不在时间中,是超时间性的。虽然在现实世界中公共精神不能构造出相应的对象,并不意味着它是可有可无的,甚至是虚构的。这是因为公共精神作为一切公共行政实践的前提和终极依止,其本身就是公共实践理性的自在存在方式,因此公共精神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现实中有效应的。永恒性与生成性、超越性与现实性,这些看似矛盾的理念辩证地共在于公共精神之中。

公共精神将家庭、群体、国家、世界和宇宙都包容进自我的感觉之中,动态、开放的生命实践和平等包容的精神境界,是其最鲜明的特点。在复杂的经验学习与心智锻炼过程基础上,这种自我与他者相互包容、相互肯定、共同转化、提升与整合的过程正是道德人格完善的过程。

因此,本文认为公共精神深植于每一个个体本质的完整性和超越性之中,是人的完整性本质和人际间和谐关联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的体现。公共精神一方面以个体自我的独立存在为前提,因为公共精神所追求的人的价值、尊严、权利与自由解放最终都要落实在独立个体身上,在公共精神的视野中,每个人都是与众不同的唯一,都是潜在的无限;另一方面又由于个体在现实中的有限性和不完整性,使得人际间和谐关联成为必要。个体的独立性,正是来自于人际间关系的平等对话与交往,每一个自我只有处于共在、共生、共赢的关系中才能成就。因此现实中个体的公共精神非但不排除他者存在,而其目的正在于成就每一个“自我”存在的独特性与独立性。只有把生存世界的本然状态理解为先验和谐的一体,只有把人性的本然状态理解为自由、全面而又完整的状况,才有可能对公共精神有所界定,也才能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感的实现有所预期。公共精神作为公共行政价值体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在本质上是不能还原为其他的价值观念的,公共行政的制度、体制、过程等等都含有这一价值所派生出来的次生价值。

对于公民个体来说,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制度层面对公民身份和权利的肯定 ①他者,是“自我”之外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独立自主的主体性存在。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与保障,其次通过对公民品德的唤醒与培养,使公民能超越原子式个体的孤立与自我封禁的生存境遇。尽管在当代哲学中,无论是共同体还是个人都有其不可还原的价值,但社会并不在“我”之外,“我”也不在社会之外,个体与社会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包容的关系。而当今中国各行各业之所以缺乏诚信,很大一部分原因源自极端自我意识的泛滥,认为他人的存在都是虚无或手段,为已才是实在的,因此道德共识就难以获得人们内在的认同,更难以转化为自觉的行动。而以公民品德为依托的公共精神,体现的正是一种超越内外的普遍性和包容性,与原子式孤立人格所体现的对立与疏离的思维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总之,公共精神的出现既是对原子式孤立个体,同样也是对群体主义存在的超越,从而也是对长期以来处于二元对立的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等关系的反思。救赎必须是共同的,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己”。① 而威廉·詹姆斯的想法也如出一辙:如果没有个人动力,共同体就将停滞不前;如果没有共同体的共鸣,个人动力也将消失殆尽。②孔子所强调的“为己之学”、“为仁由己” 之“己”,并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以“对”为单元的关系体,“人”之不有,则“己”亦不成,不是单纯“义利”于“己”,也不是单纯“义利”于“人”,而是沿着“为仁由己”的思维逻辑,“为仁”之时亦“为己”,“行仁”之中亦“行己”。③人是通过共同的参与来实现其最高的潜能的,人格的尊严、正义感和良知的实现,无须以个人主义为基础。

对于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公共精神的承担与实践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公共行政人员行政人格塑造的核心。公共行政人员既是政府雇员,又是公民,但公民义务是其首要义务,每一个人,只要选择了公共行政管理这一行业,就意味着要对全体公民保持忠诚,这是公共行政人员超越部门利益和唯上是从心理的道德底线,也体现了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公共行政人员作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公共精神的传播者、维护者,追求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因此公共行政人员所肩负的责任不仅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而且是建立在坚实的信念基础上一种道德的自觉。公共行政人员是否具有“公共精神”,决定着政府能否把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就公共行政领域现状 ①②《论语·雍也》。转引自杜维明:《何为儒家之道》,《东亚价值与多元现代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③参见陶国富:《大学生积极心理(新世纪大学生心理研究)》之《内容提要》,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来说,“许多行政官员就职时并不理解他们为公众所承担的义务是一个整体。„„必要的是一种对自己更为广泛的责任意识,这是个人完善的顶峰,公共行政人员应意识到自己首先是公民中的成员,自己的命运沉浮将取决于公共利益以及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得以实现的公平。这种观点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即认为政府共同体的长远利益也就是我们自己的利益。”①

(二)公共精神与公民品德

在当今中国持续数千年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深刻转型、急剧发展的时期,不断酝酿着一次又一次的生存方式的变革,开始着一场又一场“人的革命”。“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解决了“为谁发展”和“靠谁发展”的关键问题,并直接影响着“如何发展”的问题。这一理论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深化和发展,引发了当代中国理论界对人性的全面而多元的阐释,其实质在于寻找一种具有时代意义的完整人性,达到对人之丰富内涵的全面理解。自由全面发展的“完整的人”不仅是马克思哲学的终极目标,也是人的本质,意味着人在实践和精神上的极大丰富。因此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应放置在整个中华民族对人性的全新理解的大背景之下进行。

公民品德是近代启蒙文化的产物,其中体现出的平等独立的民主意识和规则意识,使得公共精神在近现代社会得到了法律的基本保障。公民品德在西方虽然已发展相当成熟,但对于当代中国来讲仍然是极其缺乏的,因此中华民族首先要加强公民品德意识的培养。

1.成熟的公民品德是公共精神在近现代社会历史性的体现

公民品德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所有公民提出的一种普遍的美德或精神态度的要求。同时公民品德也是公共精神在近现代公民社会历史性的体现,也是公民社会的伦理底线,因此公共精神的培养深植于发达的公民品德之中。托马斯·雅诺斯基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主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从公民资格概念的内涵及其近代发展中,①[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4-115页。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资格概念是一个反对特权、要求平等权利的产物。这说明,近代公民资格概念本身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蕴涵和体现着民主价值的。在人类史上,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确立,作为对个体普遍权利的承认和保障,是史无前例的,这也使得公共精神在现实中第一次有了民主与法律的基础性保障。

作为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公民品德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的程序正义,但还不是公共精神的全部。“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精神、法治精神、正义精神和仁爱精神。其中正义和仁爱精神的养成,还需要更为积极和超越的道德信念。公共行政人员也是公民,只不过“公共精神”对公民来说是道德提倡,而对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则是义务和责任。因此,“能够自觉承担并积极实践公共精神的公民”应是公共行政人员的基本角色定位。

袁贵仁教授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人”和“民”有时通用,人本也即民本。但在当代,作为一种哲学价值观,人本和历史上的民本思想是不同的。人本是建立在人与人的平等关系的基础上,而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中国儒家政治哲学民本思想的集中表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社会现实中职业的层级关系并不能涵盖人与人之间本质上平等的地位,执政党同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全不同于旧中国君同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①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既包括公共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对象,也包括公共行政人员本身。

传统儒家的观念对统治者的定位和期望是君子圣人,即统治者在道德方面的状况必须达到成圣成仁的地步,这一观念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统治行政及其价值,原因就在于传统儒家将社会成员作了“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二元划分。这使得政治和行政为少数治人者所垄断,而多数的治于人者则处于被动、消极、依赖的角色,因此,那些少数的统治精英的道德状况就直接决定了广大受治于人者的生活和命运,如果不是君子、贤人在位,广大的治于人者就难免悲惨的命运了,这正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结的由来。由于广大民众一向被拒绝于公共生活之外,使得政治和行政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缺乏必要的互动,民众面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决策却少有发言权,在信息和言路长期受阻的情况下,①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载于《求是》,2005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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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必造成民众对公共生活的隔阂和逆反的积累,从而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无法摆脱暴力颠覆的周期律,“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封建社会生产力只能在周期性的停滞和低水平重复中缓慢前行。

而在现代民主制下,不再存在传统统治型政治所必然带有的“官-民”之间的截然分隔,公共行政人员本质上也是公民,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水平的平等关系,而非垂直的等级关系。在这样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里,才谈得上以公民为本位,以全体公民的利益为依归,才可能是公民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双赢”。对公共行政人员进行这样的定位,实际上说明了公共行政人员在民主政体中的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即对民主价值的承诺和献身。公共行政人员的合法性地位是从其先在的公民角色中引申出来的。公民品德的背后一定是民主政体,是一种注重人民自主和自治的政治形式。在这种共识中“官本位”观念才会被连根拔起,取而代之的是“公民本位”。

2.公民品德之合理自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客观地说,“公民品德”包含着对“自利”的正确理解,与农业文明中人与人的混沌一体的传统意识不同,“公民品德”能够正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并采取一种理性和道德的处理。自利利他、合理自利的思维模式,正是以人我利益的分界为前提的理性精神的结晶。

公民身份是平等(至少是程序性平等)的表述,平等性首先是从对利益关系的处理中体现出来。因此建设公民品德首先要划清“自私”与合理“自利”的区别,“自利”之所以被肯定,是因为它是“公民”这个概念的应有之义,否定了“自利”也就取消了“公民身份”概念,而合理的“自利”正是人们获得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如西哲所言,自由是最高的必然,人是被抛入自由中的。在现代公民社会里,自由与人权是每一个公民所面对的最高的权利和责任,在公民责任面前,人们无论如何自我矮化,也无法逃避其承担命运与责任的“王者地位”;在公民的普遍权利面前,个体无论如何自我膨胀,也无法从根本上撼动他者在存在中的平等地位。因此人的自由决断,必须在与他者构成的交互式主体的背景下做出。这也就注定了自由决非为所欲为,而是整体的承担起自身,而这种整体性的自由所体现 20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出的独立性,就一定不是消灭对象,甚至也不是包容,而是让对象成其自在,“人的自由既使人作为自身存在,也使他者作为自身存在。人的自由是有他者维度的自由”①。这种意义上的自由让他者不仅仅在概念陈述中,而是在自己位置上,在一个无内无外的整体中,作一个纯一的自在者。

更加自由、更加担当;更加担当,更加自由。因此在民主制度设计中,自由以限制自由为代价,个人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公民的权利只有在履行其义务中才能得到保障,这就部分地决定了公民品德具有一种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美德的特点:既尊重和坚持自利,又讲求必要的奉献和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共生,正是建立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合理而明晰的利益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光与光才能相融,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才能组成活力与和谐并存的“真实的共同体”。

在义利观方面,传统的儒家重义轻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念根深蒂固,从而在思想方法上割裂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变得似乎水火不容。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权利并不等同于个人私欲。因此有必要对东西方“个人”观念的差异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体人格没有终极意义上的理念作为支撑,这使得普遍的个人权利不可能作为一种“公权”而存在。而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伴随着个体独立意识的觉醒,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与确认的意识也开始苏醒,离开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应有的尊重,共同利益往往成为空谈。而当代中国的发展方向正是通过倡导平等的公民意识,对中国历史上的不平等的官民等级、极端隔绝的义利关系进行变革。

公共利益是公共事务的核心。无论是在公共行政组织还是在公共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坚定不移的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然而,在现实中对许多人而言,公共利益却显得非常抽象和虚幻。严格地讲,大多数国人所具备的只是一种在人伦关系中存在的“私德”。而缺乏对公共游戏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因此作为我国公共行政的政策方针得以实施的最终依托,公民品德的培育对整个中华民族来讲都是一项创新工程。

中华民族是一个以家庭本位的民族,中国人的“家天下”观念将一个国家视为一个大“家族”,其中由数不清的“小家族”组成,那些掠公家、保小家的大 ①黄裕生:《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页。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大小小的贪官们,虽然有不少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小圈子或家族内,却因其贪污受贿“能力”的卓越,反而成为其被拥戴和认可的资本。这也使得一些人不在位时对腐败现象义愤填膺,一旦拥有了机会和权势,便会前腐后继、更加贪婪。荣辱观的提倡,我想很大一部分是与某些公民颠倒的价值观有关。只有认识到公共精神的产生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深植于公民品德之中,公共精神的培育才能够拥有稳固的社会基础。

(三)独立人格——公共精神实现的必要条件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其中对公务员法草案作了5处重要修改,最令人瞩目的是将原来规定的“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改为公务员可以说不。从此改动中,对公众的终极责任被举过了头顶,领导因此走下不可侵犯的神坛,下属因此而成为有主观能动性的“人”。

独立、完整、和谐的人格是个体自我得以健康存在的前提,其中,独立性是人格的核心,也是人之主体性的深层根据。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独立人格意识的唤醒,独立人格的发育和养成是最为迫切的任务。公共行政人员捍卫公共精神、张扬独立人格的过程,也是在此基础上唤醒全社会独立人格的实践过程。没有独立人格作为支撑,不仅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无从谈起,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等施政理念也难以得到落实。

1.社会依附人格的历史成因

人格是社会关系发展的产物。从依附人格向独立人格的转变是评价人类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人类进步的标准。如同社会性来源于个性,公共精神来源于独立人格一样,自私和专制的行为源头则是封闭、依附的人格。个体道德人格的完善是无限的,保持完整独立的人格对社会大众来说是一种道德提倡,对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则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历史的进程就是一个依附人格不断销蚀和独立人格不断生成的过程。传统农业社会的权力关系倾向于造就“官本位”的价值取向;近代工业社会法律关系倾向于造就“制度本位”的价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值取向。而对于当代社会来说,只有在现代伦理价值的轴心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时,这个社会中普遍的人本位即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才有可能稳固地生成。①

中国传统农业文明时期,人格的特征属于人对人的依赖型的,儒家伦理将人的血缘亲情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孟子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之中有三种是非血缘关系,这就将建立在亲情差序上的自然法则,过渡和演化成为等级性的社会法则,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其它关系都成为血缘亲情关系的泛化和延伸。“家庭既可无限上溯又可无限下延的绵延不断的格局,使每一个人既是支配者又是被支配者,这是一个生产自然人而不是生产自我的机制。”②汉代的董仲舒又将五伦演化为“三纲”,强化了人伦关系中的主从位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里‘父父子子’的家庭上下伦理关系,延伸到政治上就是“君为臣纲”的行政层级关系,最终导致中国古代官场上充斥“君尊臣卑”、“唯上是从”的等级观念。关于儒家思想与“官本位”之间的关联,茅于轼先生的一段话十分有代表性:“儒家道德中一个极严重的缺陷是缺乏平等和人权观。孔子将人分成君子和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不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都要由人对人的干涉和控制来维持结构的稳定。君臣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论谁是谁非,必须以臣的屈从为结局。„„将社会分成尊贵和贫贱,已深入到我们的骨髓之中。所谓的官本位即由此而来。”③

因此在农业文明统治型的管理模式中,一个人只有首先自觉自愿的成为一个被统治和被驾驭的对象,才有可能实现向统治者的转化。使得人际间主从、依附关系及其依附心理每日每时地在每一个地方都会被每一个统治、管理行为所强化。可见,统治文化也就是依附文化,是依附的社会化和普遍化。而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官职和权位的获得本身就是一个全面依附的过程,他往往把个人利益的实现以及自我的一切的实现都寄托在对权力的谋取上,正是权力体系选择了人的依附人格和选择了有依附人格的人。个体没有属于自己的判断能力,没有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没有自主的创新精神和理性分析能力,完全服从于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并以自己的服从为代价制造出自己的依附对象。因此无庸置疑,传 ①②参见张康之:《论公共行政中独立人格的生成》,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04期。

季国清:《马克思主义的人本化在中国悄然兴起》,载于《哈尔滨师专学报》,1999年第5期。③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2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8页。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统儒家学说中包含的那些等级高下、尊卑差异的不平等观念应坚决予以摒弃。

在对公共领域的分析中,人们普遍认为公共领域的基本职能就是统治与管理,因此公共领域是依附关系最为明显和成长的最为典型的领域,这个领域中人的依附关系也是最为突出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个领域派生着整个社会的依附关系,塑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依附人格。由于近代启蒙运动中独立人格意识的觉醒,因此,现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在形式和程序上对公平、正义、自由理念显示了尊重,但在公共行政领域,统治的功能依然存在,公共行政的权力结构依然保留了传统的官本位时代的金字塔式结构特征,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层级压迫的性质,行政关系也有着类似于传统人际关系的特征。同时,由于近现代官僚制忽视了对公共行政价值层面的关注,忽视了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独立和自主的问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增强和调整的也多是技术性的因素,因而公共行政人员角色被定位为管理工具,从这一点看,公共行政是落后于时代的,公共行政领域成了整个社会独立人格生成的落伍者。而恰恰是这一点造成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不协调,造成了公共行政体系中追逐权力和人格依附的并存,限制了行政体系外部功能的发挥。成为近代社会中所有重要的、长期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根源。①

从客观角度说来,公共行政人员对上级负责是直接和常规的,对公民的负责则是无条件的。那么,这两种责任之间发生冲突就不足为奇了。为了系统的和谐和效率,官僚体制中层级制度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思维走向极端之后,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们进入某些官僚机制以后,良知就退隐了。库珀是这样描述不适当的层级控制对组织成员人格的扭曲:大部分美国人,即使明知道如果听从权威的命令去做某事,就会显然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他们还是倾向执行命令。米尔葛莱姆(Milgram)解释说:“道德并没有消失,只是关注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下属感到耻辱或骄傲的原因来自于他对上级要求的完成程度”。②道德行为的定义蜕变为对权威的服从。因此人们认为,是权威人士而不是自身做出决策,所以责任也该由权威人士来承担。政治-行政二分、严格主张等级权力和责任关系的独裁统治以及工具理性等因素合在一起开脱了公共行政执行者应负的责任。

①②参见张康之:《论公共行政中独立人格的生成》,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04期。

转引自[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阿道夫.艾克曼是希特勒“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这项纳粹屠杀计划的设计师和奥斯维辛大屠杀的重要执行者,当他在耶路撒冷接收审判中,他一再辩解说:执行命令乃军人的天职,他只是执行上级命令,他个人对犹太人并没有任何私人怨恨。犹太女学者阿伦特则注意到:语言的无力是与思想的无力密切相关的,艾克曼的话证明了其人已完整地融入了纳粹体制的角色之中,除了繁缛的“公文体”式语言外,艾克曼似乎没有能力说出任何东西来,也就是说,艾克曼的“甘愿做一个工具”的角色转换几乎是全面的,其自欺行为也几乎是全然的。在内心道德感被全然剥夺的工具性人格中,人们丧失了基本的同情心和情感反应能力,只有上级的意志保持了下来。按照现代官僚制工具理性的价值取向,艾克曼只是官僚机器的一个零件,他所能选择的只有最忠实地遵循官僚机器的效率原则,因此他认为自己是“道德中立”或“道德无涉”的。可以说艾克曼的自我辩解表达了现代伦理的深层困境。而根据纽伦堡原则,个人不仅要为自身的违法自主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执行任何违法的计划、阴谋的命令而承担后果。该原则提醒我们:尽管我们是命令的执行者,但我们绝不能只是将自己视为执行的工具而弃守应有的道德底线和良知。

2.公共精神对传统官僚制理念的校正和对独立人格的呼唤

“人类作为社会和政治的存在,存在等级、地位和权力的差异,人的生物本性和社会命运对人际关系作出了区分。儒家承认‘差别’对实现社会的有机而非机械的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坚持这人造的界限是变动的,在一个讲究仁义的社会里,社会的有机团结,既是公平原则的中心目标,也是公正实践的首要①目的。”在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古代的等级差序,还是现代官僚层级制度的出现,如同差异的存在一样本无善恶,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并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效率和秩序。但是在如上节所述的中国封建时代的初期,当统治者希望固化统治利益时,于是本出自然的情感亲疏现象就逐步被泛化和抽象化,并经过系统的理论加工,使得血缘宗族的差序性最终被提升为制度设计的绝对前提,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拥有了天然的“合法性”。而在启蒙运动中,康德已证明,所有这类强行的超越法则都必定陷入自相矛盾的二 ①陶继新:《对儒家人文精神的多元观照——美国哈佛大学著名学者杜维明教授访谈》,philosopher100网页2005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文集,2005-9-26。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律背反,从而归属于主观性的超越幻象。在自由、平等、理性与正义的现代文明之光的照耀下,盘踞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王朝终于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如尘雾般散去。

因此个体自主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原则的确立,对于现代化事业和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西方社会,黑人与白人、男性与女性在选举制度中获得程序上的平等,其历史还不足百年。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剩余价值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有关人的物化理论;后现代思潮中对中心和特权的解构;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都是源于人是目的,源于人的终极价值上的平等性、独立性和完整性。

人是公共管理的终极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公共行政只有建立在“以人为本”观念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人的价值,才能校正官僚层级制的负面效用。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行政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韦伯的官僚制所追求的客观化、形式合理性背后隐含着对人的完整性存在的否定。根本的幸福只能在平等的主体间产生,和谐的人际只存在于“我—你”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本源性世界中。等级的关联必然是工具性的,人的尊严与权利是因人的存在而被无条件赋予的,一旦与等级、高下相关联,就会使理性者自我降格,从而辗转于财富、知识、权力、道德、性别、种族等差异的“力量链”中。然而再强大的工具也是工具,以任何差异为基础,对个体产生的偏见歧视都是对正义的僭越,都应当被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正义之幕”,摒除在制度设计的价值层面之外。

在当代,畏威而不畏德,仍是目前国家、民族与人际间常见的现象。如马克思所说,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都不过是“史前史时期”,人类还没有在社会关系上最终脱离动物界。而使人类社会更加文明和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公共组织对于公共精神的认同、实践和示范作用。正如张康之教授所指出的:在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在行政改革的现实运动中出现的,代表了人类社会管理模式发展的必然。它与农业社会的统治型模式和工业社会的公共治理型模式不同,在核心价值上,这种模式体现的是公共精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体系正是这样一种新型的管理 26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模式,它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公平意识和服务精神有着较高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公共行政人员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公心”。公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否拥有公众利益至上的精神,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系是否健全的最鲜明的标志。

3.公共行政人员独立人格的养成

历史的进步为公共行政人员独立人格的出现提供了机遇,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新的公共行政理念中,从公共行政人员的政治人特性出发,将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界定为具有坚定价值观和明晰方向感的人,他们不仅是上级命令的执行者,而且是负责任的、富于创造性的决策者。

新的公共管理理念认为,在正视并尊重利益差异性的基础上,组织内外的交流、咨询、谈判、互动,正是行政机构正常运转的一部分。斯蒂芬.P.罗宾斯在《组织行为学》一书中认为,从“人人相同”到“承认差异”再到“看重差异”,近30年来,组织看待员工的方式在不断进化。在当代管理学理念中,多元与丰富的个性正由管理中需打磨和清除掉的非理性因素,转化为创造财富的源泉。库珀也认为,组织的功能就在于公开、系统地解决冲突,而不是压制或忽视冲突。在传统农业社会和工业时代的官僚体制中,都体现出严格的等级制特征,不仅在权力上,而且在信息上也是高度集中的,只有处在金字塔顶端的“头脑”们才能掌握相对完整的信息,并有资格做出决策,而其他层次的人士在现实中只能处以“躯干”的位置执行命令。而现代管理理念承认真正的权力是组织内外不同层次的人们所共同拥有的,而不是居于官僚金字塔塔尖的人士所独占的。在组织内部,公共决策不应该只是从上到下的单向流动,而是需要更为平等的上下级关系,来实现层级间的磋商和信息共享;面对日益多元、复杂、动态发展中的社会现实,由于公共行政人员常常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影响力,因此公共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对于政府的有效运转至关重要,甚至有学者将公共行政人员的行政能力称为操作性的“核心能力”。因此公共组织成员的角色定位应当以“完整的、能动的人”代替“操作性、工具性的人”。

在组织外部,公共行政人员要超越层级制度给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超越自我中心的权力意识,对公众持更为开放的态度,而不是自我封闭于预先确 27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定的身份里,才能使中心与边缘、主体与客体、建构与解构者间角色的相互转化愈来愈自由,也才能使管理者与公众间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平等而又丰富的联系。库珀认为“角色只与特定的时间、地点相关,它们与我们自身最本质的东西无关”。还有学者认为,自我理解的真正提高是四重行为的往复递进:开放、交流、反省、再交流。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对于渴望获得自由和理性的公共行政人员应时时警醒,以防某种权势角色凌驾于自身的整体价值之上。

在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中,要有效的培养公共行政人员的独立人格,还需要以下两个方面的实践。

首先应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培养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促成人格独立的制度条件,也是实现公共精神的现实基础。以人对制度的依附来取代人对权力的依赖,能够改变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在对制度依附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权力的运作方式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模式,而是一种多元互动的平等关系,这也使各层级公共行政人员手中的权力受到来自多方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权力运行的制度化本身,充分体现了人类的理性自觉。

其次,独立人格的实现还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如果规则和制度是实现公共精神的外在保障,那么自律则是公共精神得以实现的主导方面。道德的基本特征是在于自律,黑格尔曾经谈到,法是他律,是最基本的规范;道德是自律,是内心中的法,是法的升华。《论语·卫灵公》中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当人已超越了谋生的动物本能,进化到价值满足的层面时,有意义的生活方才开始,人才能免于迷惑,获得深度的自我意识,进而引发深远的方向感。因此孔子才一再强调“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①,“为仁由已”不由人。而对现代人来说自我实现、修身养性是由主观能动性主导的自觉的道德行为,不能强调客观条件。

道德信念的终极前提止于自身。理想的道德人格是完善自足的。对于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其终极依止除了道德的绝对律令以外,不应是其他的任何对象。因此尽管自律要求将外在约束和规范加以内化,但独立人格却并不依赖于外在强加的标准。因为人对制度的依附并不是独立人格的终极状态,独立人格的生成意味着摆脱对一切外在于人的因素的依附,包括对人的依附,对法和制度的依附,对 ①《论语.宪问》。

二、公共精神——公共行政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荣誉和利益激励的依附等等,从而使人在一切外在的羁绊与束缚面前表现出独立自主和理性选择的自由。从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赖到近现代社会人对制度的依附,是个体独立人格意识从混沌到觉醒的成长历程。然而靠山山倒,靠海海枯,中世纪对神的依附造成了上帝归隐后的信仰迷失;近代对理性的执着,导致了“人之死”和“主体的终结”。尽管制度是人类理性成果的结晶,制度对道德人格的完善具有保障作用,然而对制度的迷信,同样会导致制度的失灵。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无限的过程,而制度的完善,总归是需要人来推动而不是相反。如果人格的完善最终依赖于制度的提升,那么这个更为完善的制度永不会出现。因此只有当公共行政人员充分发挥道德主体性,将对公共精神的坚守,取代对权势名利的追逐,在服务于社会的过程中淡化并超越个人的利益欲求,公共行政人员才能真正把握命运的方向,并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对于当代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公共精神核心价值观的实现,不但需要以公共行政人员独立人格为基础,而且在实践中,还需要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中具备智、仁、勇等多种要素作为保障。

传统儒家将“智”、“仁”、“勇”三种美德视为构成君子人格的三要素。《论语·子罕》中说过:“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礼记·中庸》则进一步将智、仁、勇概括成“三达德”,同时指出“三达德”的实践方法:“好学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

仁者爱人,当代中国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与之也是一脉相承的。仁虽发自内在的真情实感,却与智慧和意志有着密切关联。没有智和勇,仁心就无法得到落实和体现,只能流于空谈。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一个理想的人格应同时拥有山的稳健与水的开阔。如果是智慧让我们拥有无限清晰、敏锐与开放的视野,那么,道义之勇则使得我们在实践中能够一以贯之,择善固执。无数古圣先贤和社会实践告诉我们,“智、仁、勇”等品德要素,让我们的伦理抉择获得了无限丰富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助于公共行政人员获得完整的人格、深沉的归宿感以及兼济天下的成就感。

(一)仁爱精神

仁者爱人,仁爱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在这种境界中,公共行政人员对公共责任和义务的承当,不再是其刻意追求的外在行为表现,而是自爱与博爱、理性与感性的合璧。一般而言,“仁爱”表现为对他人利益的关怀并努力去促进其实现和改善。从当代哲学的发展趋势来看,仁爱精神对于当代人因过度竞争而导致的人际对立、因工具理性而导致的物化人格有着现实的校正作用,同时仁爱精神有助于公共行政人员实践人性化管理。

在公共行政中,仅仅讲究正义或照程序办事是不够的,那会显得生硬并且缺乏人情,因此还要加上仁慈的品格。在公共行政人员的性格中,正义的品德必须得到仁慈的品德的补充和滋润。公共行政人员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同情态度来进行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公务活动,破除官僚捆绑,以平常之心服务大众,就能消除公众对公共行政机构的疏离感。这样才会有力地促进人性化的管理,即“以人为目的”的管理。它会有力地证明,公共行政的存在是为了公众的,其本身不应该是保护现存特权模式的令人沮丧的防御堡垒。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人口众多,物质和其他资源相对匮乏,儒家所讲的仁心达于仁政,推不忍之心为不忍之政,无疑仍然是公共行政人员所必须持守的美德,正如何怀宏所说:“规范和义务并不是道德的全部,道德并不仅仅是规范的普遍履行。我们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深厚同情,如果没有这一感情的润泽,甚至规范的道德也仍不免由于缺乏源头的活水而硬化或者干枯”。①一种对他人、同类的恻隐之心和对生命、自然的关切之情,将会提醒我们什么是道德的至深涵义和不竭源泉,提醒我们道德与生命的深刻联系。②

清代郑板桥“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诗篇正是这种“一体之仁”的写照。而缺乏“精神服务”和“服务精神”的公共服务,是被抽去内核的,是物化的、残缺的。这样的公共服务,是程式化、模式化、工具化的服务,缺乏人文关怀的和风、缺少人间关爱的天籁。缺损的就是一种内在的生气勃勃的精神。服务无法到位的根本原因,就像爱因斯坦所说的:“一切方法的背后如果没有一种生气勃勃的精神,它们到头来都不过是笨拙的工具。”③

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即使制度的建设并不滞后,公共行政人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如果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还能够细致耐心的感受和通达民情,其管理行为和决策也才能保持足够的连续性,从而使公众能够更为合理地预期并配合公共机构的管理行为。乔治·弗雷德里可森(H.George Frederickson)认为:公共精神意味着对于公共服务的召唤以及有效管理公共组织的一种深厚、持久的承诺。而这其中一定包含着仁爱精神的滋润和供给。

仁慈的平等,是公共行政人员最为必要的道德素养,既是“原则的原则”,又体现了管理的艺术。拥有该素质就意味着在平等待人的基础上,对明显的个体 ①②何怀宏,《什么是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44页。

参见王云萍:《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评价和教育》,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3-424页。③参见徐小安:《谈谈精神服务》,建安医信网,http://,2005年4月15日.31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差异保持敏锐的同情心。因此公共行政人员应从“现实的人”出发,在公平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公众个体的差异,而不是动辄断鹤续凫,夷岳盈壑的 “一刀切” 的恶平等。同时当公共行政人员面对来自公众事物的冲突时,如果能够充分正视并体谅他人的人性弱点,有利于公共行政人员保持平和的心态,以同情和耐心倾听民众的呼声,妥善协调,尊重并引导公民走向自我完善的道路。在公共行政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切的感受到只有秉承仁爱精神,才能促成人与人、人的身心以及人与自然的统整与和谐,从而建立起一个以爱唤醒爱、以信任增进信任的社会环境。因此在公共行政人员的诸多道德品性中,仁爱是一种最基本的品性。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对道德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是出于伦理的要求,一方面也是用来弥补制度的不健全。但是,作为统治者的权力执掌者能否道德化,缺乏客观的监督机制,而且美德一旦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就必然表现为恩赐。新型的公共行政理念的不同之处正是在于:对于当代公共行政人员来说,仁爱不再作为权力执掌者的美德,而是作为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来要求。

在本质上,仁爱作为一种道德之爱,更类似于启蒙学者所推崇的“博爱”,与指向特定对象的爱有着很大的差异。莱布尼茨在德性的意义上把仁爱规定为一种“普遍的慈善”,如果说以往社会治理模式,无法为公共行政人员拥有道德之爱提供可靠的保障的话,那么当代公共行政模式则应把造就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之爱作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目标。与此同时,仁爱又可以看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爱,但它不是功利主义所讲的那种以占有为实质的自爱,而是通过博爱而得以自我实现了的自爱。因此对于公共行政人员来说,作为责任和义务的仁爱,是博爱与自爱的统一。所以,道德之爱中的自爱决不意味着自私,反而恰恰是自私的否定。仁爱作为一种博爱是来源于自爱的,而自爱又起始于对生活乐趣的体尝、对生命意义的理解。一个热爱生活、热爱生命的人,必然会引导他人也去主动积极地认识生活、理解生活和体验生活,去发现生命的意义。冰冷似铁的无私往往导致人格上的自贱自戕,因为无以自爱者也不会爱人,这样的人格完全不理解生活和生命的意义。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都会以无视民间疾苦、生杀予夺的“暴君”或“酷吏”的面目出现,他会蔑视他人的生活、压抑他人的欲求,甚至视他人的生命如草芥。在历史上,较之于那些荒淫无道、纵情声色的君主,那些 32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近乎于禁欲的君主往往更为残暴。①

在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丰富的仁爱精神。儒学的重点在于“怵惕恻隐”之仁,这是一种来自生命深层的、不可遏止的、彼此间相互通达的同情感(恻隐之心)。家庭与亲情是最自然的,从人伦之爱的教养,我们才有办法真正长成主体自觉之爱的能力。这不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无上的道德法则,而是道德的真情。当代一些西方学者也意识到这一点。例如,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认为,摆脱了等级制度束缚、却缺乏具体社会规定性的抽象自我,是西方现代道德危机的根源。现代道德理性精神往往忽视了人际关系所包含的特异性情感内容及其伦理意义,尤其忽视了血缘亲情在家庭伦理关系中的重大作用,结果在西方社会中逐步暴露出某些弊端,包括导致诸如血缘亲情淡漠、家庭观念薄弱、人伦关系松弛、社区结构解体、情感压抑等“铁笼”效应。而导致上述负面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道德理性精神对于情感因素、尤其是对于仁爱精神所内含的情理精神的相对漠视。②

而陈赟、吴展良等当代学者通过对儒家传统的研究指出:仁者敬天爱人惜物,不仁者怨天尤人害物,所开启的生命境界,可谓天壤之别。成己、成人、成物,当人对万事万物都存有一番温情厚意时,人生才会充实而美好,生命也才能发出温暖与喜悦的光辉。在仁爱的境界中,人的情感与本能常常会得到黄金般的舒展,升华为一种本来天成的建设性力量,人的感觉、热情也会变得更加丰富、全面而深刻,感性与理性也会更加和谐的统一个体人格中。而公共行政需要大批人格完善、德才兼备的公共行政人员,而德与才只有在丰富的情感和艺术感受力中才能获得理想的整合,并从而获得高超的生命体悟和广博的视野。“乐者,通伦理者也”,“大乐与天地同和”,健康的音乐、艺术作为一种理想的形上力量常给人以巨大的精神升华,审美修养也有助于公共行政人员提高的公务实践的水平和内在的道德境界。使得公共行政实践的每一步都能在合法、合理、合情之间的获得较为理想的平衡。

①②张康之:《论公共管理者的仁爱品性》,载于《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参见《儒释道心性道德思想与意义治疗》,ZhuPao.com助跑网。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二)中道智慧

中道,既是真理之道,又是不偏不倚、不走极端的 “中和之道”、实践之道,综合起来,就是人们常说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统一之道。

中道智慧是整体性智慧在现实中的体现,既饱含超越性的追求,又富于实践智慧。在东方,人们常认为只有圣人才能常行中道。在西方,人们认为只有具有“上帝之眼”般的完整视野才能开启。而对于现实中的人们,中道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终极理想或圣境,它就蕴含在人们“正在超越”和“正在实现”的实践历程中。事实上,追寻中道的源始动力正是来自于人们认识自我、成为自我的不懈努力。也许,当人们能够回归真我时,自我与他者才不会成为异已的力量,而是呈现相异相通、相互补充的关系;当人们由“现实的人”转变为全面本质“实现的人”时,才会步入“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此时嬉笑怒骂俱是真理,举手扬足皆合中道。也只有在这样“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的本质才会呈现得更加丰富、全面而深刻。

众所周知,东方智慧富于生命实践的辩证性和圆融性,西方文化则富于精神超越的信仰性和正义性。然而在当今中国的公共行政人员,面对千年未有的中西方文明的融合、撞激与交流,要做到从容实践中俯仰无愧于心,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就必须获得一种整体性的视野。

在对真理的追寻过程中,一方面包含着人们获得自由和解放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人们企图以“最高真理”自居,并进而在现实社会中谋求唯我独尊地位的隐秘渴望。每一种思想体系都是“异质的”,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现代哲学经过“生存论转向”之后,对真理的追寻,也已不再建立在某种大全性的完备学说基础上,而是转向以“生存智慧”为基础的实践哲学。因此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倾向就是回归人的生活世界,去寻求人生存的价值和意义。真理向生存世界的回归,也使得现代西方社会更加倾向于将真理定位于一种个体性、相对性、私人性的自由之中,私人独立比公共参与更根本,而与之相对的公共统一性真理则是可疑与危险的,公共领域被托付给制度与形式化的程序规则,而毋需公共精神在场。这意味着近现代民主制度最终依托的是私人性的消极自由——一种拒绝的自由。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二战前,犹太人虽拥有私人消极自由及巨大财富,却毫无公共权利及公共意识,阿伦特以其二战时的悲惨境遇为例,强调了公共精神对于现代民主与自由体制的生命线意义。因为,希特勒纳粹正是经由民主竞选合法取得政权的、掌握了自由主义所信赖的现代民主制度的恶魔,有权同天使一样对民意操纵运作。

可见以个体消极自由为依托的民主制度并非是自足的,但是伦理共同体也同样不能承诺对真理的绝对保障。2000年中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巨额受贿受审时,以“周围的人这样做的很多”为自己辩护。这话同样是十余年来许多腐败官员重复说出的内在心声。传统中国伦理社会实质以社会共同体中多数人的公共文化习性为准则,当多数人的行为形成公共文化时,恶也可以被容忍而视为正当。即使把这种公共性扩充到全体人类——世界上最大的共同体,也并不能保证其善与真理性——人类数百年工业化所造成的现代生态危机就是有力的证据。纳粹屠杀犹太人、日军南京大屠杀、„„都与此种伦理共同体的“群体非理性”效应有关。这种反常伦理不能仅归于非常时期(战争、运动),即使在和平时期,九十年代广州火车站上千人围观漠视恶性事件发生的事例,同样也表现了伦理共同体随着人文化习性而善恶颠倒的规律。①因此真理不仅不能局限于私人领域,而且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类社会共同体领域。

真理难寻,但并不意味着真理不能追寻和实践不能遵循中道。正因为公共性与排它性、封闭性相对立,因此公共精神在现实中的具体实践同样需要中道智慧。在现实决策中,尽管坚定的信仰为公共行政人员提供了原则与方向,但价值观的多样性常常使公共行政人员很难将其统整为一个单一的模式和原则,而随着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时代的来临,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失范,更加凸显了多元化社会对公共行政人员价值观的冲击,官场上一些积非成是、甚至是非颠倒的观念或潜规则,影响了公共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的判断,导致一些人在是非面前,如坠重重迷雾之中。在深层的观念上,官场中仍然充满“从上”和“从众”的依附心理。而从客观现实来看,面临冲突性的角色是公共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最典型的方式。“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同时事态的紧急还常迫使人们猛然采取一种破坏性的道德决断,或干脆以不道德的方式来获得暂时的解脱。这使 ①本小节至此参见尤西林,《现代真理与公共精神危机》,载于《维真学刊》,2001年01期。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得困境之中,权宜之计和技术层面的思考常常主宰了决策过程。①所以,丰富的道德想象力是保持伦理自主性必不可少的东西。公共行政人员需要在通晓核心价值观基础上,培养一种系统的道德思考能力和应对具体环境的道德创造力。这种类似于直觉的道德想象力是一种从逐渐积累到瞬间升华的伦理认同过程。现实冲突中负责任的方案的出台,都是公共行政人员在深厚的伦理修为和完善的道德品性基础之上,通过创造性的探索,被现实的情境所唤醒的。人们唯有永不放弃,在每一次实践中进行确认和反省,才能够完整的把握政治原则内在的公共精神,在审慎、平衡和不断反思批判的“实践理性”中维护正义、创造和谐和幸福。

因此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应尽量避免“快刀斩乱麻”式的伦理抉择,非此即彼地僵化思维是伦理决策中的最为常见的陷阱,它使我们屈从于某种宿命式的前提或信条,阻碍了公共行政人员找出替代方案的想象力和责任感的发挥。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公共行政人员若僵化教条、墨守成规;或玩法弄法、与民争利,便是所谓工具性“物化”人格的体现。伦理是能力的一部分,也是民主体制的一部分,公共行政人员为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相比较而言,需要具有更为强烈的道德信念和责任感。因此公共行政人员首先应发挥道德勇气,敢于改革沉疴积弊,勇于成为有操守有能力的公共行政人员。同时还要建立起符合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公共行政职业规划,惟有如此,才能避免压力下的“权宜之计”。而这样负责任的公共行政实践,才能真正体现了公共行政人员对组织和公众的的忠诚。而在社会的动荡与变迁过程中,社会公众愿望的实现,往往更依赖于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力量和实践能力。公共精神决定着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追求,如果把公共利益至上作为神圣的准则,并成为公共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内在尺度,那么就会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正确抉择。

许多学者都认为东方思维擅长和谐的“综合”,西方思维擅长理性的“分析”。而从超越的角度来看,二者是统一的:和谐只能在多元发展的活力中呈现,有序而和谐的“分”本身就是一种成长性的、动态的“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体会到的这些辩证关系,让我们想起了莱布尼茨式的先定和谐:“在真理的高峰上,逻辑失去了所有的意义。在隐藏的和谐中,每一样东西都会变成似非而是的,矛 ①参见[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盾成为唯一的表达。” ①。而中国传统哲学“和而不同”的和谐辩证观,不仅为现代组织,也为多元化社会的动态整合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在我国西周末年,郑国的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观念,《论语·子路》中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则更为精练地道出和谐与差异间的辩证关系。和谐体现的是相异相通的内在一致,而不是形式上的划一。“和”与“不同”互为前提,“差异不仅不会削弱同一,而且还内在地构成同一”。如果拒斥不同,追求一律,只能招致事物的衰败。可以说“和而不同”、“对他者的尊重”是文明中“唯一可能的伦理律令”。和谐正是一种由“不同”达到更高维度的“认同”的境界,在和谐的境界中,每一事物都处于正确的关系中,成其自在,得其自由。

回顾人类历史,任何宏大的理论构想若缺乏现实和历史的支撑,其所追求的理想和“永恒”便常常会演变成为意志的幻象。反之亦然,割断历史、嘲弄理想,也正是缺乏完整当下的原因,当代生存论意义上的时空观,已超越了“现实的碎片”对人性的禁锢和平面化,体现了过、现、未三际“整体到时”的丰沛生存时空。过去作为注入今天的历史,理想作为未来的呼唤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规定着、同时又创造着现存个体的思想与行动。因此海德格尔才把个体的此在视为随机应变的本源力量所造就的一个无以名状的巨大事件,蕴藏着无限的可塑性和恢宏的深度。伦理中道的不确定性和挑战性,正是源自于生命本质的无限开放性,因此伦理冲突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判断失误也是完全可能的。只不过重重的迷途与歧路,从未能阻挡人们对包含毁灭在内的人生体验的深度反思,并从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和智慧。毁灭与苦难的根源并不在于人们的超越或寻根的追求,甚至也不能必然归罪于本能的欲望,而是在于人们不应将和谐与差异、理性与本能看成是截然对立的事物,本能和差异并不必然造就对立与冲突,对立源自于人类自我意识和判断关系所产生的主客疏离和自我封闭。

要学会站在正确的立场上,全面地看问题,就要通过训练来达到。一劳永逸的道德抉择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每一时刻“中道”的产生,都是综合了无限多维复杂因素的“整体生成和涌现”的结果,仅靠事先设计和概念灌输,则无法应付动态多元的现实问题。而每一个生活的瞬间都是存在浑一的涌现,用任何已设定的思维方式来应对全新当下的到来都有可能是精神衰落和僵化的表现。在 ①奥修:《隐藏的和谐》,奥修中文世界网页。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论语·子罕》中,孔子告诫人们:“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目的就是引导人们由自我位置出发面向无限多元的他人之知。因此在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的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时时如履薄冰般重新审视自己生活世界的当下境况,需要时时“跳出当前的生活境域而站在一个高远的位置来理解和感受自己的生命及其背景,没有这种整体智慧,就不能开启中庸之道”①。尽管中庸之道永远是向着未知的超越和开启,但对于现代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如果公共行政实践活动充满了这样的诚挚与自省,即使一时难以达到理想的境界,至少可以避免方向性的失误。

“公共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事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管理技能,需要来自各种学科的综合知识。就伦理道德方面而言,公共管理人员需要有适当的关于哲学(包括社会-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等)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装备,因为这些知识不但会开阔公共管理人员的视野,赋予他们必要的伦理视角和实践智慧,而且会训练他们相关的道德推理能力,并且就公共管理人员所需要承诺的政治价值做出论证”。②因此中道智慧的实现,是公共行政人员为公众服务的诚意、毅力、智慧和勇气的综合体现。在公共组织中,也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会做事的“能人”,与心地善良的“好人”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也说明集高尚的人格、明晰的智慧与高超的勤政能政的能力和勇气于一身的公共行政人员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可以说在古今中外各种哲学与宗教精神资源中,马克思的哲学理论是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人员工作学习中最为丰富的资源,马克思哲学中所包含的强烈的公共精神,对于提升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人员的思想境界和实践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如儒家的“民胞物与”“一体之仁”,佛家的“无缘大慈”,基督徒的“博爱”,道家的“齐物我、合天人”等理论,都有助于人们拆除横亘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墙”,获得完整豁达的视野和胸怀,而对于时常处在社会矛盾漩涡中心的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则更有助于其在日常生活中寻找到终极性的意义,培养一种平衡和谐的生活方式及中道智慧。

(三)道义之勇

公共行政人员创造和谐局面的能力,并不是无中生有的,除了一种整体性、①②陈赟:《不可能的可能性:中庸之道的内在困厄》,经典书写JDSX.ORG网页。王云萍:《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评价和教育》,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9页。

三、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人格完善的实践要素

开放性的“大知之智”,还需要择善固执、超越自我的勇气。富于勇气的行为是指在困境中,人们摆脱矛盾和焦虑后的一种超越自我、自由驰骋的状态,体现了一种积极的心理功能。然而仅凭“血气之勇”,往往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勇气越足,破坏性就越强。因此富于正义感的勇气,一定是一种从心所欲不逾距、符合道义和智慧的“君子之勇”。而这种“道义之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正义和公共责任的勇于承当;另一方面则是敢于并善于进行不懈的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重建。

1.勇于承担公共责任的正义感

正义,又称为公正、正义、合理、正直等,它具有不偏不倚的含义。因此正义感也被人们称为“内在的神告之声”。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正义更多的体现了一种正直和勇气,人格的正直意味着个体拥有捍卫人格完整的勇气。

当各种制度还没有完善到足以保障正义之时,尤其需要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人正义感的发挥,来弥补制度的不足和欠缺。做到完全的正义,不仅需要眼光和博识,而且需要无私和坦荡的胸怀。在各种责任冲突之中,公共行政人员首当其冲地处于风头浪尖,这往往对其人格一致性及其道德力量的构成严峻挑战。当保持个人一体感的代价太过惨重之时,公共行政人员可能宁愿牺牲人格完整感。然而人类漫长的历史中,无数的生命实践证明了道德律的严酷,人们对底线的失守所招致的非正义的“忍辱负重”可能在日后带来绵绵不绝的内外在困扰、人格的扭曲以及身心的失调。与整体性相对立的是一种人格分裂感,这一种道德上的无力感和无助感,往往使主体处于一种焦虑不安的状态之中,久而久之,甚至会进入一种麻木状态。当主体处于这样一种缺乏精神健康的状态之中时,更谈不上有强壮的道德能力了。库珀对此也有着相同的理解的:正义感是一种伦理上的自我认同和广义的自我实现。当公共行政人员在职责和义务的重压下面临角色冲突时,保持自我形象的完整感就成为迫切的需要。在公共实践中,稳固积极的自我认同是公共行政人员自信心和认同感成长的前提,和谐正直的道德人格是公共行政人员职业生涯的根本保障,正直显示了我们内心的完整,它和理性分析能力一样包括道德判断、创造性和直觉能力。只有拥有完整与正直的人格,才有实力与世界保持健康、良性的互动关系。公共行政人员要是拥有这种“言行一致”正直特征,39

试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及其完善

就会获得别人的信任,这种信任比组织的章程和程序更为重要,因为正是它真正使组织有了完整性。①按照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埃里克森人格理论的分析。所谓自我同一性、自我一体感或自我认同感,是指人们对自己的本质、信仰和价值观所具有的前后一致及较完善的意识,是自我的内部状态与外部环境的整合和协调一致的体现。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有自我一体感的公共行政人员,会在关键的时候回到自己的内心,珍视自己内在的道德感,拒绝忍受“昧着良心”的人格撕裂,决不突破人格的底线,而当看到人们因同流合污或屈服于外在压力而人格破损甚至支离破碎时,更会为这种道德感的动摇和分裂而感到痛心和警醒。②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常用“宦海浮沉”描述漫长的仕途中,官员所遇到的无数的挫折和诱惑;而中国民间的俗语:只可直中取,不可曲中求,则生动地道出了正直的人格在面临诱惑和歧途时所应做出的选择。

在当代社会中,一方面现代公共行政事业对公共行政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正义感作为内在人格力量的体现,使得我们能够作为独立的道德力量而不仅仅是权力关系游戏中的走卒来参与社会和政治。因此,比起外在的威权和财势来说,正直的人格所生发的正义感和良知,不但能使公共行政人员获得了捍卫公共利益的内在驱动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其保护完整的人格免受分裂和破碎命运的“金刚甲”和“护身符”。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们常能感受到,言行不一的人是不正直的,这说明他们的内部控制非常有限和微弱,自我行为的易变和前后矛盾,使得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如同自己的内心一样是脆弱和不可信任的,伦理关怀和自我认同的缺失必然导致心理的扭曲,焦虑、对抗、不安全等病态人格所导致的贪婪和自私,如夜雨侵扰着甜梦,如虱子爬满华美的袍,如短暂成功的喜悦伴随着恒常的黯淡和沉沦。因此许多贪腐者即便是位高权重、人前显赫,内心也总在风雨中,时时刻刻饱受道德人格缺撼的困扰。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6篇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三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1)公司法人人格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滥用者应限定为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支配股东。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损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或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府部门。若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予以适用的。二是行为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术上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滥用法人人格者在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客观滥用说认为主观恶意已不适合于社会的要求,不利于债权人的举证,不利于体现法律的精神本意。三是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表明股东为追求不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目标。(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适用场。一是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二是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此行为,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三是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四是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3)适用的限制和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应该运用深石原则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小股东的利益可依公司法得以保护,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利用法人人格本是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规避约定义务行为是合同守约方合法的自我救济,因此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三是反向刺破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虽然是针对股东责任的情况,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同样适用于对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四是预防、制止公司法人格否认被滥用的发生。因为存在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所以从程序、组织等方面依法有效地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7篇

人格 (Personality) , 是一个人的心理自我, 指的是个体稳定的心理特征, 具有整体性、恒定性和独特性。在人格结构中, 有道德人格与非道德人格之分。那些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层面即非道德人格, 如个体的性格、气质、兴趣等, 无所谓善恶。而另一层面, 存在善恶之分, 可以对其进行道德与价值评价, 这部分就是道德人格。

1. 道德人格的概念。

道德性是人格的核心要素, 日本结构化方式道德教学论的倡导者金井肇博士曾援引《学习指导要领解说书》的解释认为, 道德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条件, 是构成人格的重要基石, 道德人格是个体所独有的人格的道德规定性[1] 。对于道德人格的概念国内有不少学者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 道德人格是个体人格的道德性规定, 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个体通过社会实践, 对道德规范、价值的理解和认同, 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认知、道德价值和道德品质等, 并内化为自身人格的一部分。道德人格是道德的内在认知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判定道德人格主要就是依据个人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 即一种有组织的、连续性的道德惯性。道德人格是透视和把握大学生道德素质的一个窗口, 也是衡量大学生的道德责任、道德标准和文明层次的重要标志。

2.道德人格的结构要素。

一般说, 道德人格应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价值、道德能力、道德行为五个部分。道德认知是指个体通过对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道德现象的把握以及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习得, 对原有的道德知识进行再认识, 以形成自身独特的认识基础;道德情感是指个体在道德认知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对道德现象和道德规范所表现出来的喜好、憎恶、同情、信任等情绪体验;道德价值是指个体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对社会、个人所具有的道德意义;道德能力在这里是指道德主体完成一定的道德活动的本领, 主要包括道德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行为的能力等;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动机的推动下, 在一定的道德规范、道德价值指导下表现出来的有关道德实践。

3.大学生道德人格结构的特点。

除了与一般的道德人格结构相似的因素之外, 大学生的道德人格结构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第一, 较成熟的道德认知。大学生群体相对其他同龄人群体而言, 知识层次较高, 自我意识较强。系统的文化教育赋予他们较为深厚的文化根基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在大学校园所提供的人文环境下, 使其对于一般的道德规范和原则能够迅速并理性地体认。第二, 发展中的道德批判。大学生的道德人格中明显存在着道德批判的因素。他们往往以现代性眼光来对待传统道德的取舍, 在道德人格建构中存在着明显的批判性。这种批判性事实上包含着对传统道德的独立思考和个人体验。他们比一般人更主动选择和接受新的道德观念和规则。第三, 潜在性的道德创新。当代社会的开放性决定了道德体系的开放、自由度,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个体道德人格特性的丰富多彩, 昔日整齐划一的道德行为和一丝不苟的道德服从已很难为大学生认同。越来越多的道德创新因素已融进大学生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中, 自主判断和自我选择在大学生道德人格塑造中日益显现。

二、完善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措施

我国大学生道德人格的现状总体说是健康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道德知与行存在反差。大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高于一般人, 但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存在很大的脱节。二是道德情感虚化。一些大学生分辨不清网络虚拟性的自由与现实世界自由的区别, 造成道德意识扭曲。三是道德价值趋向功利。四是道德主体性缺失。其道德选择、道德判断和道德适应能力弱。笔者认为, 解决这些问题, 完善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知能力, 完成道德知识到道德认知的转化。

知识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一种外化产物, 而认知是将外部的知识经过个体一系列的加工, 获得认同从而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的过程。我们要改变道德知识教育与认知教育两张皮相脱离的状况, 改变传统道德教育的僵化模式, 弱化道德教育概念的政治性, 强化突出道德教育的生活化、世俗化, 变强化教育为内化教育, 变教育的理想化为现实化, 使得道德人格的教育能够渗透到大学生个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并且能够持续进行。教育者要主动关注、研究与大学生生活紧密相关的、典型的、敏感的和棘手的道德问题, 及时给予大学生指导和帮助。将大学生本身所具有的美好的道德需要加以激发和培养, 完成知识到认知的转化, 使道德认知真正融合成为道德人格的一部分, 增强道德人格内在的动力和深刻的感召力。

2.突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 尊重引导个体的道德选择权。

大学生的道德人格不是教育的消极产品, 而是经过主体在一系列的道德情境中通过自主选择而形成和发展的。大学生既是道德人格教育的对象, 更是道德人格教育的主体。在以往的教育中, 我们要么压抑大学生在道德教育中的主体独立性, 要么忽视大学生道德需要的多样选择性。大学生由于思维的发展、学校的教育, 认识和行为表现出较大的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 每个个体都具有饱满而独特的个性。在设定道德人格的教育目标时, 既要有一般的价值目标, 又要发展完善大学生丰富的人格个性。建立大学生道德人格的个性化档案, 并及时维护和更新。道德人格的教育最终要让主体得到凸显、个性得到表达、创造力得到解放。随着道德选择自由度的增强, 道德责任感也会随之而增强, 我们要将大学生真正纳入到教育过程中, 尊重生命个体的选择, 尊重个体选择的差异性。调动大学生的积极主动性, 让他们努力认识自己的内在人格, 不断加强自我修养, 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3.强化道德实践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完成道德人格的构建。

道德人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 大学生是处于社会实践中的社会人, 其道德人格要通过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逐渐形成和体现。在道德人格的构建过程中, 我们不能害怕回到实践, 也回避不了。杜威认为:“最好的和最深刻的道德训练, 恰恰是人们在工作和思想的统一中跟别人发生适当的关系而得来的。”[2] 教师要经常在团体活动中渗透人格教育, 如在参观博物馆、名人纪念馆的时候精心设计一些小环节, 与大学生进行互动讨论。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志愿服务, 并在道德实践中不失时机地对其进行道德人格教育, 必要时可以采取情景剧的方式, 运用角色扮演法, 通过移情, 感知并体会他人的处境与情感, 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境时可以作出成熟理性的道德判断。随着实践的发展, 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时代呼唤新的道德, 新的解决道德困境的方法, 比如如何看待网络社会中涌现的道德难题, 如何面对当前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凸显出来的矛盾等等。教育者要以开放的心态去构建大学生的道德人格, 不能将其困在大学这个象牙塔里, 一出校园碰到新问题就茫然不知所措。要让学生在对待不常见的道德问题时能够独立思考, 自主抉择。

4.改进道德教育体制和方式, 从传统说教中挣脱出来。

我们要从传统的冷冰冰的“老师讲, 学生听”的说教模式中挣脱出来, 改变道德教育体制和方式, 充分利用现代新型教育手段, 以多媒体技术为中心, 用图片、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方式向学生生动地展示教学内容, 比如用一张张带有背景音乐的图片展示人类对于环境的破坏造成的危害, 让大学生能够引起心灵的震撼, 用一段段视频讲述道德人格榜样的心路历程, 激起大学生的共鸣, 真正做到以情动人, 让大学生不断从利他的思想行为中获得积极的情绪, 从而产生自我肯定的深刻体验, 从完善的道德人格中得到崇高感和自我提升的满足感。网络时代为我们提供了新型的教育手段, 拓宽了教育途径, 丰富了教学内容, 有利于大学生在宽松的环境中主动学习发展自身的道德人格, 比如通过开通博客、微博, 上BBS论坛等, 增强互动性, 研究讨论新形势下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培养大学生的道德创新思维和能力, 最终实现道德知识与道德认知的统一, 主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摘要:文章阐述了道德人格的概念与结构要素及大学生道德人格结构的特点, 提出完善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措施:提高道德认知能力, 完成道德知识到道德认知的转化;突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 尊重引导个体的道德选择权;强化道德实践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完成道德人格的构建;改进道德教育体制和方式, 从传统说教中挣脱出来。

关键词:道德人格,现状,重塑

参考文献

[1][日]文部省.小学校学习指导要领解说.道德篇[M].东京:大藏省印刷局, 1993:13.

新生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第8篇

新生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 法律前所未规定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人格权具体包括: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其中,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直接一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个人尊严权, 个人情报知悉权等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的利益 (精神上、心理上, 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 为客体的。但是, 这并不能把人格权包罗无疑, 随时都可以有新的人格权出现。

二、新生人格权类型

(一) 个人信息控制权

对于民事主体信息控制权, 我国立法中至今没有与其有关的规定, 但是对于工业上的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里斯本报已对其做出了规定。这意味着其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网络、电信设备中的个人信息已脱离公民个人的私力控制范围, 因此必须给予公力救济。尽管我国刑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但无民法规定。隐私的本质是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 而住址、电话号码并非不希望他人知道, 而是不希望他人随意使用。公民应享有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

(二) 知情权

知情权, 又称知悉权, 是指获取信息的权利。如消费者有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 患者有知悉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利、共同财产制下, 夫妻有知悉对方工薪收入的权利, 纳税人知悉纳税依据、纳税数额等情况的权利, 公民对政府行政信息的知情权等。具体知情权类型越来越多, 这就需要在宪法和民法上作出规定。对于宪法的规定暂且不提, 知情权作为民事基本权, 就是一种人格权, 其已成为自然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所必须的权利。如果没有知情权, 其很可能因不知情而难以作出决定、难以参加许多民事关系, 在这种意义上, 其又怎能说是独立的呢。

三、我国有关人格权立法的完善

对于以上人格权立法的缺陷, 为了扫清人格权立法的盲点, 更好的保护人们的人格利益, 我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格权立法进行完善:

第一、民法典中应独立设置一编来对人格权制度进行详细立法。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离不开其编章的增减。而人格权法在民法典独立成编符合了民法典体系发展的规律, 恰恰适应了其要求。我国要制定的民法典必须是面向21世纪, 并且反应我国现实生活的民法典, 其在体系结构上, 必须符合我们的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不仅体现在对传统的合理继承, 还体现在从实际出发的基础上的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人格权应该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恰是其重要地位的体现, 并且也有利于整个民法典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可以说,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对既有的权利体系的继承, 又是该体系的适当发展。

第二、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规定。隐私权并未在《民法通则》中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0条规定, 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 并且其被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可是, 由于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很多区别, 将其纳入到名誉权的类推适用的做法实属不妥当, 在我国民法典中, 有必要对隐私权进行独立的立法。隐私权内容, 不仅体现在保护私人生活秘密上, 其内涵也要进行进一步的扩大。具体来说, 其内涵要做一下扩大: (1) 保护身体隐私, 不得他人的身体隐私进行非法暴露。 (2) 专门对住宅隐私作出规定, 明确规定不准任何人违反法律, 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闯入他人的住宅。 (3) 应当保护个人通讯秘密, 不准对他人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电报等进行非法监听、截取。 (4) 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保护范围做进一步扩大, 应当对个人的财产、家庭、基因、经历, 甚至谈话的隐私予以保护, 没有经过许可不能对其进行擅自披露。 (5) 将私生活的安宁也包括其中, 私生活的安宁不仅包括生活的安宁和宁静, 还包括保护私人空间、私人自己决定权、禁止他人非法窥视、监视、跟踪与骚扰等。诚然, 未来的民法典当然会对有关隐私权的内容、保护、客体范围以及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等, 予以确认。建立一套较为开放的隐私权制度不仅是适应现代社会隐私权发展也是对隐私权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保护。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革发展, 使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巨大的变革, 大大方便了人类的交往, 以及对信息获取与传播。但就人格权来说,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下的人格权体现了新的特点。主要有: (1) 在网络环境中, 个人的隐私权愈发难以保护, 其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且后果严重。由于通过互联网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存储、加工、传播更为容易, 一些侵权信息 (诸如诽谤) 一旦被发布, 将覆盖全世界, 强大的搜索引擎将其储存, 被网民无数次下载、关注和评论, 难以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消除。 (2) 网络环境下个人的人格权与现实生活中人格权不同, 其具有一些新特点。例如, 虽然我们姓名、职务在现实生活中不是隐私的组成部分, 其在网络环境下可能成为一种重要的隐私, 披露者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 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公民的个人人权的维护, 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保障互联网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

作为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权利———人格权, 其被保护的怎样直接关系到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技的发展, 一些新的内容侵犯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而作为新鲜先进的事物并没有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使人们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此, 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私事自己决定权在民法上的空缺也显得尤其明显。作为保护人们利益的有力保障———法律, 要不断完善, 使人们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法可依。同时作为权利的主体, 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明确何时维权, 怎样维权, 维什么样的权。“让法律的光芒照耀每一个有人的角落。”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使法律与时俱进, 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切身权益。

参考文献

[1]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12.

[2]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90-94.

[3]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721.

[4]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460.

[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33.

[6]申政武.轮人格权及人格损害赔偿[J].中国社会科学, 1990.5.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9篇

案例1: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赵某在一次考试中, 扭头咳嗽了两声, 站在教室门口监考的白老师便让他走过去。白老师问他:“你干啥呢?”他回答:“咳嗽。”白老师便对他左右开弓一顿耳光, 然后双手揪住他的肩膀, 用膝盖撞了两下他的肚子, 接着把他甩出三四米远, 他双手着地, 才没有摔倒在地。

案例2:河北省唐山路南区某小学六 (2) 班张琨老师在课堂上当众让两名学生吃掉10厘米长的铅笔, 当两个孩子拒绝时, 他就将铅笔硬塞到孩子嘴里, 两个孩子的嘴被刺破了。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他发现这两名同学作弊, 事实上两个孩子并不是作弊, 而是偷偷闹着玩。

这些冷酷无情的暴力行为与教师为人师表的崇高品质背道而驰, 是教师人格的丧失。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教师暴力行为是指教师使用谩骂、诋毁、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 或殴打、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伤害学的身心健康的暴力行为。这些案例表明, 教师在实施暴力行为前若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情感, 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因此, 应该提高教师情商, 杜绝教师暴力行为的发生。

一、教师情商

长期以来, 智商 (IQ) 一直被视为个人成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认为高智商者就是高素质的人, 因此, 在应试教育下, 仅重视单一的知识传递与智力开发。可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 所谓智商高的人并不都是成功者, 而所谓的智力平庸者却往往成就卓著。美国心理学家推孟说:“卓越成就并不仅仅取决于智力, 非智力因素也起重要作用。”[1]人们对根据“智商”的高低来预测未来的可能性问题产生了质疑。20世纪80年代初,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嘉纳通过“多元发展计划”的研究结果, 在指出传统的智力测验多有偏颇的同时, 提出了“情绪”对于成功的重要性。这为“情商”概念奠定了基础。美国耶鲁大学的彼得·沙洛维教授和新罕布什维而大学的约翰·梅耶教授于1990年正式提出“情感智商”这一概念, “用它来诠释人类了解、控制自我情绪, 理解、疏导他人情绪, 并通过情绪的调节控制, 以提高发展和生存的质量和能力”。[2]

在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师专业化发展, 提高教师的情商素养, 对智力、人格的发展具有全方位的促进作用, 应引起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重视。教师的情商应包括自我认识的能力;自我控制情绪的能力;自我激励的能力;识别他人情绪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提高教师的情商素养, 有利于杜绝教师暴力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 可从教师情商的自我提高和学校对教师情商的管理两方面来提高教师的情商素养。

二、教师情商的自我提高[3]

(一) 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1. 教师对自身情绪的认知和评价。

一方面, 教师要正确地认识、分析自己情绪产生的原因。教师经常会受到各种刺激和诱惑, 他们既要承担作为普通人的压力, 如家庭生活压力;又得承受职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如来自权力、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 教师对自己的情商要有准确的定位和正确的评价。由于教师个体的差异, 教师情商具有特殊性。

2. 通过理性有效地调整自己的情绪, 是教师情商的重要内容。

智商与情商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 智商的导向、控制作用与情商的推动、调节作用, 是保证一个人行为过程的完整不可缺少的因素。教师通过理性调控自己情绪的具体方法:[4]第一, 正视自己的弱点, 用理智、道德、社会责任感来抵制诱惑, 消除压力;第二, 通过调整心态来引导人生观、价值观的转移, 从而使自己摆脱压力和私欲;第三, 教师还可通过各种具体的方法, 如做运动、记录发怒的情况、参加聚会、帮助别人等方法使自己摆脱焦虑、忧郁、急躁、冲动等不良情绪。

(二) 自我暗示

自我暗示分为积极的自我暗示和消极的自我暗示。积极的自我暗示, 即自我激励, 可以克服教师不良的情绪。而自我激励最有效的方法是语言暗示, 如“我能……”、“我不怕困难”、“我要实现……”“语言是思想和意志的表现, 语言暗示能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 [5]语言暗示可以增强自信心, 克服不良的情绪。

(三) 从容应对压力和挫折

生活、工作的压力和挫折, 容易使人产生消极的情绪, 使人变得不自信。因此, 教师要从实力和良好心态两方面来培养自信心, 从容地应对压力和挫折。良好心态是自信的基础, 良好心态要从发现自己的优点做起, 即使是很小的优点也不要忽视。优点是自信的种子, 对自己的优点视而不见的是不可能变得自信的。实力的增长靠的是思考、学习和苦练, 没有捷径可走。一方面, 教师应该正确评价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 教师要学习教育心理知识, 要善于借鉴、反思、总结教育实践, 增强教育能力, 提高自己的专业发展水平。

(四) 建立和维系融洽的师生关系

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助于教师有效地识别和调控自己的情绪和学生的情绪, 灵活地处理师生矛盾, 提高教师的情商。

1. 教师要有正确的学生观。

学生是一个有情感、有潜能、有个性的人, 他们希望得到教师的尊重和认可, 然而学生自律能力较差, 每个学生在个性、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 需要教师全面、正确地认识和评价学生。

2. 教师要有“教育爱”。

教育是爱的共鸣, 是心与心的呼唤。“教育爱”意味着责任、荣誉。教师要用自己的爱心感染学生, 熏陶学生, 学生也会对教师报以同样的爱与尊重。教师在爱与被爱、信任与被信任、尊重与被尊重、欣赏与被欣赏中增长情感力量, 这是作为一个教师至高至妙的境界, 也为提高教师情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营养。

3. 换位思维, 处理师生矛盾。

[6]教师要善于采用心理换位看待和处理问题。对于同一件事, 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 而情绪体验的产生并不取决于事件本身, 而是取决于教师对事件的看法和理解。当由于学生的顽皮、学习成绩差, 师生之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时, 教师应该认识到, 这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共性特征, 要把自己置身于学生的立场去思考、去感受, 多想想学生的特点、优点。如果教师能耐心地、正确地启发和引导, 每个学生的个性和能力都可得到发展。

三、学校对教师的情商管理[7]

教师在工作中承受巨大压力时, 往往会产生自卑、忧郁、失落, 进而影响教师的情商。建设一支精神饱满、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并且勇于创新的教师队伍, 应是学校管理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日常的教师管理流程中, 管理者往往只注重教师的招聘、培训、考评等具体工作, 而忽略了教师的情商管理。为此, 笔者建议:

1.学校要营造充满人文关怀的良好氛围。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 人的需要由高到低可划分为七种需要, 低一层的需要得到满足后, 才会产生高一层的需要。因此, 学校要关注教师的需要, 尽量满足教师在生活、工作、学习上的合理需要, 关注教师生存与生命的人文氛围既能催人奋进, 又能对教师产生无形的约束、引导作用, 有利于教师不良情绪的释放, 避免师生之间产生对立情绪。

2.引导教师加强自我身心保健。学校引导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如爱好、作息时间等制定健身计划, 并为教师提供教练指导和活动场所, 开展各种健身活动如健美操、太极拳、交谊舞等。同时, 成立教师心理服务中心, 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定期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的检查。

3.学校定期组织校内或校际师生互动的文体活动。师生在活动过程中, 共同感受集体的智慧, 集体力量, 集体荣誉感, 在愉快的气氛下, 更有利于师生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消解师生间的误解与矛盾, 密切师生之间的感情。

提高教师的情商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教师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反思、总结、超越, 才能使自己的情商得到提高和发展, 从而与学生建立起民主、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参考文献

[1]伊漪.论基础教育改革与教师情商的培养[J].当代教育论坛, 2006, 7.

[2]蔡克勇.21世纪中国教育向何处去[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187~188.

[3][5]黄玄清.哈佛情商[M].中国妇女出版社, 2006.

[4]李萍.提高教师的情商素养[J].辽宁教育, 2004, (8) .

[6]文茜.教师应当重视自己情商的培养和提高[J].教育导刊, 2004, (4) .

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第10篇

一、认识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内涵

在我国古代, “人文”是《易》学名词, 《易·贲象》中指出:文明以止, 人文也。观乎天文, 以察时度;观乎人文, 以化成天下。可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人文”与“天文”相对, 这里的“观乎人文, 以化成天下”带有规范家庭、社会、国家各种人际关系的伦理概念。因此, 中国古代的人文教育是以伦理道德的教育为核心的。

在欧洲, 古罗马时期的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论雄辩家》一书中首次把humanitans (人文精神) 列为一个辩论者的基本训练项目, 并认为“humanitans”是指一种能够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 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14世纪, 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又提出了人文主义 (humanism) 的理论, 后来就成了文艺复兴时期“高度重视人和人的价值观的一种思想态度”。人文主义以人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注重人对于真与善的追求;重视人的价值。20世纪以后, 伴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 “人文”一词又专指与科学相对的文史哲等一系列非实证性的学科和事业, 它主要是培养人的内在的道德素质的学问。

小学美术新教材中的内容是充满“人文关怀色彩”的学科, 是学校进行美育和人格教育的主要途径。

二、实施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培养

《美术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注重文化情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美术作品的含义;二是能帮助学生通过美术作品更好地理解一定社会的人文和科学特征, 两者相互依存。

那么, 应该如何实施美术教育中的人文培养呢?

1. 教中渗透

传统的教学认为, 美术教学仅仅是技巧的学习和训练。所以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只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或者作画能力, 而忽视了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内心感受和内心体验。为此, 我在美术教学中特别注重创设美的情境, 营造审美化的课堂, 以美的形象、美的语言、美的作品、美的课件、美的教学手段等来打动学生、感染学生, 以此引起学生感情上的共鸣, 并将情感内化为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的动力, 将美术与生活、美术与文化、美术与科学、美术与情感相连接, 使学生逐步形成审美能力、审美情趣并逐步提高。同时培养学生的尊重、关怀、交流、合作、分享等人文素养, 促进学生个性的完善与发展。

2. 学中体验

在美术学习中学生的内在思想和情感可得到充分的表现, 进而发展其个性, 因此美术学科的学习过程同其他的人文学科一样, 对人性的完善起到很好的熏陶作用。

现代美术教育的理念是跨学科的美术文化课程, 同样我们也

总之, 良好的品德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思想准则和行为规

浙江乐清●杨明莲

可以利用各种途径、方法、手段来拓宽、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 让整个美术课堂的学习过程变得生动而更富新意。

3. 练中融合

众所周知, 完整的美术课堂学生练习的时间占了绝大多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体现学生思维和表达方式的独特性。美术活动中需要形象思维、发散思维, 需要直觉、顿悟和灵感来进行艺术创作的实践, 这正是人文学习所需要的思维和表达方式。

由此, 我们也充分体会到这样的课堂教学练习过程已经不是纯粹的学生动手学技巧、学制作的过程, 更升华为一种内心的感受———对大自然的感受, 对生活的美好体验, 然后通过制作的过程加以表达。这也正是人文教育所不可缺少的。

4. 评中感受

现在的美术课堂存在一个现象, 就是评价的方式过于单一。而且过于注重技能技巧方面的评价。美术课程评价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改进教师的教学, 促进美术课程不断发展的重要环节。美术课虽然学时不多, 但对学生的学习结果、作业要精心评点, 可采用多样、灵活的方式。评点时要注意激发兴趣、激发潜能、激发上进、激发成功。同时既要体现“美术”的原则, 也要结合人文思想。

所谓的“美术”, 除了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 通过造型手段, 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空间和审美价值的视觉形象的艺术之外, 更要渗透一定的人文思想教育, 这样的“美”才更深入, 所以我们在评价学生作品时, 也应面面俱到。要让学生感受到:仅仅画得好、做得好还是不够的, 还要有好的思想意识, 体现出高尚的人文素养。

三、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

当代社会, 人们对过于重视科学教育而忽视人文教育所造成的不良现象, 开始予以积极的反思, 在科学中也开始注意渗入人文精神。早几年, 我国有一本畅销的科学史著作《科学的历程》, 正是因为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完美结合才获得巨大的成功, 人们在阅读中, 不仅对科学发展的史实了然于心, 而且还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人文精神的震撼。我们一再强调, 现代美术教育的理念是跨学科的美术文化课程, 同样我们也可以利用各种途径、方法、手段来拓宽、发展美术教育中的人文教育。

美术作为人文学科的核心之一, 凝聚着浓郁的人文精神, 人的理想、愿望、情感、意志、价值、道德、尊严、个性、教养、生存状态、智慧、美、爱、自由等人文特征都内蕴于不同历史、不同国度的艺术家所创造的美术作品中。通过美术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操、人文素养,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是一个在美术学习中逐步积淀的过程。

创编童话:为儿童的人格完善奠基 第11篇

一、创编童话,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将童话故事与日常教育教学相结合,让学生在听、讲、编童话故事的过程中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想象力。

(一)学习习惯

刚入学的孩子各方面的纪律性都很差,没有明显的上课意识,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等等,这就需要老师的细心引导和耐心教育。比如,针对班里孩子不爱护文具现象,我给孩子讲了个故事《文具的哭声》。

丁丁睡觉了,他的书包里传出来哭声。是谁啊?原来是一块橡皮,他说:“小主人每次用完我,就随手丢在桌上,有时滚到地上,被小朋友踩到了,疼死我啦。小主人还用刀子在我身上刻,你看我浑身是伤,呜呜……”“你没有我惨,你看我还好好的,主人就不要我了,天天让我躺在一大堆书里。”铅笔说话了。“你们别说了,遇到这样的小主人真是倒霉,你看我身上还有一页是完整地吗?连面子都撕了,不知被扔哪儿去了。”书也在诉苦。小主人,你听到了吗?孩子听了这个故事以后,对文具的态度转变了很多,越来越爱惜学习用品了。

(二)生活习惯

如针对新升一年级学生容易迟到的问题,我讲了一个童话《小熊上学》。熊宝宝上学了,他背着书包向学校走去,路上看见有个猴子在表演杂技,他看了好一会儿,想起还要上学了,继续往前走。走着走着,看到牛伯伯在表演武术,看呆了,想我要是也会该多好啊。他又想起自己要上学,赶紧向学校走去,走到校门口,看到小鹿在玩吹泡泡,就央求小鹿让他玩玩,他又忘记了上学。等到他想起要上学,学校已经放学了。你是熊宝宝的同学,你会怎么对他说?老师呢?妈妈?孩子受到了很好的影响,迟到的现象减少了。

二、创编童话,教育学生懂得爱,懂得感恩

通过创编童话故事,潜移默化地内化学生的行为,净化学生的心灵和空间,让学生的人格日趋完善,寻找一条适合小学低年级德育教育的新途径。

(一)孝顺亲人

班里的孩子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是百依百顺,难免会让孩子养成任性骄纵的脾气,不尊重父母,我行我素。我讲了《孝顺的小乌鸦》,让孩子们知道,对父母要尊重、要孝顺,并布置回家给爸爸妈妈洗脚,让他们知道你就是爸爸妈妈的好宝贝。

(二)懂得合作

我们的语文书本上很多都是很好的学习童话的范本,比如《三个小伙伴》,里面的对话就很富有童趣。让孩子熟读、表演、角色朗读,将童话故事很好地展现出来,孩子们很有兴趣。然后我又让小树对三个小伙伴说话,猜猜它会说什么。孩子们有的说“谢谢你给我浇水”,有的说“谢谢你给我培土”……说明孩子读懂了,内化了,并能从角色位置说出符合他们的话,懂得感恩,懂得互相帮助,懂得合作。

(三)懂得感恩

读《小河与青草》,我让孩子们写一写鲜花与根的对话。孩子们很好地理解了鲜花和根的关系,编了有趣地对话。

根对花说:“你真漂亮,你是最美的风景。”

花对根说:“不,你才是最美的。没有你提供水分和营养,就没有我的美丽。”

根对花说:“你的心灵才是最美的。”

三、创编童话,教育学生养成集体观念

由于孩子小,集体观念根本就没有。所以我在接手班级时就注意培养孩子的集体观念。如我在班会课上讲了一只小鸭子不听妈妈的话,自己游出很远的地方,遇到一只狡猾的狐狸的故事,孩子们听了,知道了要考虑集体,自己不能单独行动。我又让孩子自己编一个这样的童话。有一个孩子编的是小鸡跟着鸡妈妈找食吃,结果跟丢了,差点被大灰狼吃掉的故事。看来,孩子是理解了。在以后的班级活动中,我就会提醒那些会掉队的“小鸭子”,孩子们很小心地不被我提到自己,说明他们知道了集体的概念。

四、创编童话,教育学生更好团结合作

引导学生热爱生活,把生活看成七色阳光,即便是同学中间的冲突、矛盾、误会、争吵等都可以看成是生活中的一朵朵小浪花,一种生活的乐趣,这些都是自己思考写作的好题材。尽情地抒发自我感情,叙述亲身经历,描绘内心世界,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才能烙上情感个性的印记,涂上独特心灵的色彩。

我们刚学过《三个小伙伴》,孩子们对三个小动物都很喜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本领,而且他们合作得很好。我又讲了山羊和长颈鹿的故事。山羊和长颈鹿都说自己的本领大,山羊说自己能吃到青草,长颈鹿说自己能吃到树上的嫩叶,他俩争论不休。这时,大象伯伯过来了,他俩请大象伯伯评理。大象伯伯说:“谁能吃到河对岸的桃子就算谁的本领大。”山羊和长颈鹿来到小河边,长颈鹿一下子就跨过去了,可山羊为难了。长颈鹿回过头来说:“你到我背上,我背你过河。”山羊上来了,两人过了河。来到桃树下,可桃树被高高的围墙挡住了,只有一个小小的门,长颈鹿进不去。山羊说:“我进去帮你摘桃子吧。”就这样长颈鹿驮着山羊,山羊拿着桃子来到大象伯伯面前。他们的脸都红了。为什么呢?小朋友知道吗?团结才能力量大、办法多,才能完成任务。

五、创编童话,教育学生懂得谦虚,脚踏实地

探究教学方法完善学生人格 第12篇

一、钻研教材, 科学设计教学流程

一年级的思想品德课虽内容简单, 道理浅显, 容易说得清楚, 但是如果不花精力去考虑教学方案、教学手段和学生的年龄特点, 教学结果就会收效甚微。要让学生很好地理解课文内容, 明白道理, 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师就要认真备课, 科学地设计教学流程。

如何备课?首先针对一年级学生的生理年龄特点, 确定每课的教学目标, 然后设计教学方法,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活动中自然而然地受到良好的思想品德熏陶。比如在教《我上学了》一课中的“我将在这可爱的学校里学习、活动”一句, 成人看来简单, 但对于一个七岁的孩子来说, 上学是人生的转折点, 是一件大事。他们头脑中会产生各种想法, 有新奇, 有高兴, 有自豪, 也有害怕, 甚至带着疑问。我们要紧紧抓住学生的不同想法, 充分利用挂图、幻灯, 课本中的图片等, 采取直观教学手段, 让学生回忆开学第一天, 校门口“欢迎新同学”的横标下, 老师、大哥哥、大姐姐在校门口迎接他们, 并把他们领到教室等的情景, 让他们感受到学校生活的温暖和集体生活的和谐友爱。只有认真钻研教材, 了解学生, 教师才能准确确定教学目标, 从而制定出最佳的教学方案, 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这是上好课的第一步。

二、寓教于乐, 形象表达观点

形象地讲清观点, 树立和提高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念, 是思想品德教学的重点。那么, 如何做到形象生动地讲清观点, 这就要从儿童的抽象思维不发达的特点出发, 运用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比如, 可以通过活动、游戏、插图、幻灯、实地参观等, 把道理寓于游戏、活动和感情的认识之中, 做到情理交融, 深入浅出, 千万不可连篇累牍大讲道理。例如, 在教学《我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这一课时, 首先让学生游戏体验, 感受眼睛的重要作用。第一步, 把学生分成三组, 教师预先在黑板上画两个圈, 每次上台一个学生, 学生的眼睛必须用布蒙住, 在圈内加画眼睛、鼻子、嘴巴、耳朵等。画完后, 大家讨论哪一组画得好。第二步, 分别睁着眼和闭着眼找语文书, 时间为一分钟, 再让学生讨论睁眼与闭眼找东西有什么不同, 体会眼睛在生活中的作用。第三步, 访问周围眼睛近视的人, 看他们生活中有什么不方便。其次, 讲故事, 学习护眼小常识, 并说说自己懂得了什么知识。最后活动, 判断对错, 加深认识, 联系实际生活讨论哪些该继续加强, 以便今后做得更好。读儿歌巩固护眼意识, 使学生在欢乐和谐的气氛中了解不良习惯对眼睛可能造成的损坏, 逐步养成护眼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训练, 促进知行统一

小学教育主要是养成教育, 思想品德课不仅要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 激发学生的道德情感, 而且还必须重视道德行为的训练,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知行统一的目的。一年级学生是培养和形成道德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 我根据“学一点, 懂一点, 做一点”的原则, 在课堂上坚持行为规范的指导, 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每节课进行道德行为的评论, 即进行课堂行为分析。学生的评论虽幼稚简单, 但通过这样一评, 表扬了先进, 树立了良好榜样, 学生明白了是与非。

根据一年级小学生分辨能力较弱的实际状况, 给他们讲述革命英雄人物的故事以及学校中的好人好事, 让他们学习有榜样。这样就能加强学生自我行为的训练, 达到思想品德课动情“晓理”导行的目的。例如, 在教学孝敬父母这部分内容时, 引导学生回忆生活中父母是怎样关心自己的, 以此拨动他们的心弦, 调动他们参与活动联系实际的积极性, 让学生从中悟出道理。生活中不少学生会说:父母很辛苦。那么怎样辛苦呢?这时我就帮助孩子们寻找生活中的事例:生病了, 是父母日夜陪伴在自己左右;下雨、下雪了, 是父母用宽厚的胸膛为我遮挡风寒……这时学生就能深深地领悟到家长多么辛苦啊!然后我又因势利导, 向学生提出:父母这样为我们, 我们如何回报他们?学生纷纷回答:赚钱给父母花。面对这样的回答, 老师要设法祛除七八岁孩子心中除了钱还是钱的观念, 尽力纠正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 引导学生明白钱不是万能的, 钱虽然非常重要, 但它买不来亲情, 亲情血浓于水。学生还小, 去挣钱是不可能的。现在能做到的只有学到知识, 尽量理解父母, 不让父母为自己操更多的心, 不惹父母生气, 回家做力所能及的事, 如:帮父母倒倒垃圾, 擦擦桌子, 扫扫地, 晚上为父母端盆热水洗洗脚等。后来, 父母把学生的情况反馈回学校, 说孩子一下子就懂事了, 有的父母还激动地流下了眼泪。所以说品德培养需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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