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024-07-0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精选12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1篇

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原则上说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 只是由于不同税种的弹性大小不同我们选择了弹性较大的所得税, 而弹性的大小取决于税基、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不论是从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结合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当然也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式

(一) 利用折旧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 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 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 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 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 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 修理费越来越多, 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 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 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显然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 企业前期利润少, 纳税少;后期利润多, 纳税较多, 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 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 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 折旧总额不变, 因此, 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

(二)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后的五年内可以用当年的盈利弥补亏损, 也就是说出现亏损后的五年内可以用当年的盈利弥补亏损。这样企业利用亏损弥补也可以间接的调节所得税的数额。

(三)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我们都知道材料是构成企业产品的重要元素, 而材料的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材料价格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产品的成本。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也必然会影响当期成本价格的大小, 进而通过成本影响到当期利润;而利润直接与所得税相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材料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的影响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不同,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 盈亏情况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选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表现在:一是发出存货计价越高, 当期收益越小。二是发出存货计价越高, 当期收益越少, 企业所得税亦越少。发出存货计价越高, 期末资产数额越少。

从企业节税角度, 选用后进先出法较好。但是有两点需注意:一是税收法规对使用后进先出法有限制, 要求纳税人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二是在物价上涨期间, 节税效果好。而在物价下跌期间, 情况则相反。

(四) 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即“管理费用”, 如果符合该优惠政策, 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超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企业回报社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环保节能可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 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 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优惠延续性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如: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 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例如, 15%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此外, 新税法还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总之, 所得税纳税筹划不单是一种财务或者税务行为, 而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成本, 减少经济损失,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全新探索。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项目企业人员构成, 结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减少税负的愿望。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 使得偷税漏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 纳税筹划必然会是企业的理想选择。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我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 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找到了出路。本文从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 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阐述了企业如何实现合理避税的问题。

关键词:所得税,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式

参考文献

[1]李俊梅.最新企业所得税实用解答.法律出版社, 2008.

[2]刘平生.新编避税与反避税手册.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

[3]解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与案例解读.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

[4]关玉红, 陈桂华.税法.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9.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2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看,对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能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众多的中小企业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3.1 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3.2利用所得税率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0%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

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3.4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由33%降低到25%,内资企业总体税负降低,但一些外资企业可能由于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和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考虑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

(2)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3)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4.2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纳税筹划蕴含着很

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并防范风险。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一定要分清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界限,充分把握新所得税法的精神进行纳税筹划,通过适当地安排经营活动、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金晓彤.经营理财与风险防范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oo7

[2]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6

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率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1 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对我国经济的促进发展,我国的税法制度也在逐渐走向完善和成熟,与此同时,纳税人的思想和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和加强,偷税漏税出现的次数也越来越少了,纳税筹划已经被人们广泛的认识与了解,并在生活中积极的运用和关注,它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发展的中的影响因素越来越明显,这是有它的自身特点和作用所决定的,使得其地位不断提高,并且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因此使得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国家给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充分应用在企业的发展中,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同时在筹划中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纳税筹划的定义是指纳税人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理财、经营、交易、组织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它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几个鲜明的特征。所以,所以为企业寻找一个新的适合企业的纳税统筹方法迫在眉睫,这样才有可能保证企业自身的利益不受影响,那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2 降低税率

2.1 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的颁布,有效的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对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基本条件就是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相关的具体指标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这充分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组建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研发队伍,通过自主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以此来计划中长期的研发方向和任务。这样不仅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与我国刚颁布的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2.2 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企业在设立时,主要要看企业的规模和人数,同时还要考虑年应税所得额,根据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可以设立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第二可以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3 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3.1 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明工资从限额扣除变成了全额扣除。这也标志了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以此同时,使得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很多。这就表明了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实现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扩大税前扣除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准则。

3.2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其支出必须要少于本年度的销售额的15%,这准予扣除;当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大于15%时,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明确表示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进行区分,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生产,带有本企业标志的一些产品当做礼品或者赠品赠送给客户,这样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广告费用,所以,我们可以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做的支出比例做适当的调整和分配,使有效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

4 降低收入

4.1 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适当的符合企业发展的销售结算方式,这样才能对企业的发展有利,使得企业不用先垫支税款,而且还能够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从而达到了延缓纳税的功效。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4.2 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应该从整体考虑,尽可能的去投资一些少征活免征税收的项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投资时,应尽可能的使得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的比例进一步增加和提升,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关注免税国债,这也是投资的一个好方向,正是由于新税法规定的原因,才会使得企业投资的积极度和热情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法是国家根据大政方针所制定的,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都存在着利和弊,只是利弊大小关系不一样,虽然税法是既定的,但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调节。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同时对企业的利益应该立足于长远发展看,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规范的发展目标,做到统筹兼顾。所以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可能大的利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活动之一。对企业的发展和未来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正是由于在经济发展迅速的社会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上税收政策在随着环境的改变不断的修改和变化,这样使得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为艰巨的一项工作。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它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几个鲜明的特征。因此,企业应立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发展进程中,不仅要时时刻刻关心和注意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同时还要重视地方政策的改变和其他各种纳税制度的变化。

参考文献:

[1]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张凌燕.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J].会计之友,2008(4).

作者简介:

高子望(1958-),男,江苏海门人,会计师,1986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工业会计专业,现于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从事会计工作。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4篇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 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 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 纳税筹划不足

有些企业对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理解的不深不透, 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 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带来收益的重要性, 致使纳税筹划不足, 有的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后, 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率已固定后, 才实施一些少缴税款的措施, 已没有任何意义。

(三) 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目前, 我国缺乏专业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对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负责, 其知识水平有限, 不具备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 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 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的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分为一般收入和特殊收入两种形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销售结算方式, 使企业不需先垫支税款, 且还能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 这就达到了延缓纳税的功效。

2. 尽可能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企业在投资时, 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 税法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因此企业可以关注免税国债, 这也是投资的一个好方向。

(二) 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 工薪、福利、捐赠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对于工薪、福利、捐赠等给予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 提高了扣除限额, 企业就可以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合理的工薪、福利等给予扣除。尽可能多地扩大税前扣除, 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准则。

2.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中可看出, 企业应该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5‰范围内, 使业务招待费开支尽可能接近营业收入的5‰, 这样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两头限制的最大限制额度。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具体划分, 且扣除限额有大幅提高, 企业可以把有部分印有企业标记, 对企业形象及产品有宣传作用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3. 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利润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才能扣除。企业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理安排捐赠支出, 如果超过限额, 可以采取分期方式, 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4. 税收优惠的筹划

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分析企业的性质及国家税务部门等颁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努力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免税减征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民族自治地方、非居民企业及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在项目投资时, 可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鼓励类的投资方向, 享受税收优惠。又如新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企业要充分了解地方政策,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 强化科学管理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要求, 只有加强管理, 规范财务行为, 企业的会计资料规范齐全, 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 税务筹划的成本越低。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合法的前提下筹划, 才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工作。

(二) 纳税筹划事前进行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须在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 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 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税行为的产生, 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若企业的纳税义务已产生, 事后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就无任何作用了。

(三) 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需高层次人才进行理财, 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通过加强培训, 学习有关税收政策、税法及会计法规, 吃通吃透, 学会应用学到的知识, 为企业筹划最佳的税务方案, 规避纳税筹划风险, 使企业取得最大的效益。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5篇

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其主要内容是对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在这一系列决策中无一不受到税收的影响。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因此,筹划方案都必须考虑是否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和资金的时间价值,任何偏离财务管理目标的涉税筹划方案都是没有意义的。首先,从每一个所得税筹划的方案来看,都必须经历有关涉税事项筹划目标的确定、税收法律法规情报的收集、筹划方案的设计、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多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通过财务决策,才可以充分进行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和成本认定。其次,涉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必须得到有效的财务控制。筹划方案由于涉及的经营时间较长,在运用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必须对设计的筹划方案进行追踪考核和预测,适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总之,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业涉税筹划正是为了实现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税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第一大税,合理筹划所得税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

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第6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生产力的进步有推动性的意义,然而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现状并不乐观,主要是因为企业相关人员对纳税筹划理解不彻底,纳税意识淡薄,在纳税上往往开支很大,造成企业的成本过高。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主要存在着整体水平低下和受到不合理对待等诸多问题,国家的宏观调控虽然有效的控制了部分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漏洞,国家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也让企业在纳税方向上产生了迷茫,部分企业对于纳税筹划还处在一个模糊的阶段,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现状不是很乐观,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企业参加国际竞争的有力保障

中国入世后,国际化的企业竞争趋势使纳税筹划越来越重要。中外企业的竞争环境更加开放、公平,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进而扩大利润空间成为取胜的关键。国外企业已建立较为成熟稳健的财务机制,纳税筹划方法的多样性大大降低了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也就是提高了盈利水平。目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加了企业运用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困难,中国企业只有把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当作策略重点,才能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

(二)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客观要求

我国已经颁布并施行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得到了统一,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条例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税率,增加了税前费用扣除。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均衡发展,把“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作为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调整必然会影响纳税筹划的方式,而企业必须寻找新的筹划方法才能扩大收益。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

在我国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下,企业经营绝不能忽视企业所得税内控。首先,税收的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所以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益。其次,税收筹划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四,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税收筹划。总之,成功的企业所得税内控既能使经营者承担最轻的纳税成本,又能使政府实现税法规定中的政策意图。因此,政府也鼓励企业把所得税内控作为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要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

首先,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规定中要求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纳税仅限于境内所得税。以此,企业的选择也就涉及到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次,组织形式还包括企业的子公司与企业的分公司,同时还规定,我国的境内企业,只要不具备法人营业资格,则不具备与其他分支机构等合并纳税的资格。因为相关制度对各类新型企业的纳税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有着5年的过渡期,目前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这项权利,并且合并纳税也有着一定的优势,能够实现相互弥补亏损,进而为企业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这样能有利于助推企业步入正轨,通过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来提升效益。

(二)制定满足优惠税收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收的档位有着相应的规定,不同的组织有着不同的税收标准,首先是涉及到预提所得税的筹划,新《税法》中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开征税率为20%,这样的政策无疑对那些境外投资的的企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也正是这样的政策,给了这些非居民纳税人避税的可乘之机。其次,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还要依照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来进行筹划,目前,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征税率可以减15%,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有着优惠,基于这种政策,企业的发展应当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方向,这样才能享受到最大的优惠政策,并能更好地将企业的纳税筹划嵌入到整个产业发展的战略当中。最后,我国存在很多中小型企业,有着微薄的盈利空间,这就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对企业进行定位,处于税额的临界点时,适当降低利润可以获得更多的税额优惠,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效益。

(三)合理选择会计政策

这个过程要求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需要将各项政策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企业的经营离不开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或损失和其他多种资金账目的往来明细,在纳税时应当综合考虑到多方面因素来进行。

(四)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站在宏观的角度来看,新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一部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等扩大了扣税范围,也就是对企业纳税规划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层次的扩充。在企业的内部,对于成本的费用筹划来说,其有着相对比较广泛的范围,并且具备着一定的复杂程度,企业自身需要把握住税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条文,做到准确与严谨,而且相应的构建出符合这些规定与条文的相关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源上保证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控制。现今,我国实行了新的税法,其中的相关规定改善了传统的相关的计税工资方面的内容,只要工资符合法律标准,就能够直接进行扣除,与此同时,也相应提高了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等等。因此,筹划的思路要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将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最大化,但是不能够随意列支,因为这个过程直接影响着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的评估。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

目前,税收政策对企业的优惠不断在调整,国家产业也一直在推出新的政策要求,比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以及对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的优惠等。企业可以据此创造有利条件进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参考文献: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第7篇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本文拟从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就如何运用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加以探讨。

一、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纳税筹划分析工作。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

资金结构是指企业各类资金的构成及比例关系。资金结构是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资金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企业采用的各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各种筹资方式的不同组合类型决定着企业资金结构及其变化。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不过对于企业来讲,筹措资金时不能单纯地从资金成本高低来选择何种融资,还应考虑投资收益率、税收等因素,然后再决定两类资金的使用比例。

二、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投资中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选择。

(一)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单位,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当时条件决定,但当时条件许可、组织形式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时,税收负担问题则是主要考虑问题。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二)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着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

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结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可能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当然,如果刚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那另当别论。

(三)投资地区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如国内投资于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投资西部大开发地区在2010年前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投资行业的选择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机构等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五)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选择

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财会制度对资产的计价、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定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承认,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交纳所得税额就越大。因此要考虑物价变动趋势的影响。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比较有利,这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或上下波动时,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计价。这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1.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一般来说,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2.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现行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

四、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有利于推进税收法治和规范,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正确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该强调,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还应注意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纳税筹划才可行,否则需放弃。其次纳税筹划要有全局观,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再次纳税筹划还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在错综复杂而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一般来说,纳税等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纳税人应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的可能变动趋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最后,还应特别注意不论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纳税筹划行为合法合理。TR

参考文献

[1]、牟虹.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应用.经济师,2000(2)

浅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8篇

在现代社会经济中, 税收已经成为与我们日常生活一部分,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能在直接或间接地纳税。我国在2007年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这些政策在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行, 随着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征税和纳税都在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就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 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融资及理财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达到税负最小化,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 纳税筹划的表现形式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或者纳税最晚 (主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 即实现“经济纳税”, 即是在实践中通常所说的“节税”这一行为。纳税筹划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的, 而且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 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的纳税筹划

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总分公司也可以是母子公司, 那么我们如何利用总分公司或者母子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总分公司中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设立, 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从定义可看出,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者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可以取得营业执照, 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者股份, 并能够控制另一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也成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股份, 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 即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可以独立的进行所得税的缴纳。

在以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我们对于企业的规定是以独立核算作为判定标准的,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现在对于分公司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 对于在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 一般来讲我们可以设置分公司, 这样既可以利用分公司扩张的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 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 由于总分公司是合并计税的, 当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 就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 减少应纳税额。国家为了鼓励一部分地区发展, 会实行相对较低的税率, 而且不同国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 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 则可以设立子公司, 享受当地低税率的好处。由此可见, 在组织形式方面, 企业也是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

(二) 利用公司制度管理方面的纳税筹划

对于公司制度方面的筹划, 我们按照公司的业务活动可以把公司的业务活动分为筹资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在制度方面的管理也可以分为筹资活动、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方面的管理。

1. 企业在筹资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

筹资主要的目的是为企业筹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就企业筹资而言, 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企业自筹资金 (利用企业的留存收益等) 等。每种筹资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 给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 因此纳税筹划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如:借贷筹资与权益融资的选择。在会计上, 我们对于借贷支出的费用, 一般是计入财务费用, 冲减企业的利润, 这一规定在税法上也是认可的;而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却不能计入当期费用, 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支付的, 两者之间的纳税差别待遇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以利用的资源。

同时, 企业在筹资总额相同的情况下, 随着借贷筹资额的增加, 企业的税负会减少, 而每股净利润会增加。这种情况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 即企业预期的收益率是大于负债的利率的, 通过选择借贷筹资方式, 就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与此相反, 当企业的盈利率小于负债利率时, 选择权益融资的方式筹资对于企业来讲, 是比较有利的。

2. 企业在经营活动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经营活动方面的纳税筹划, 可以有很多方面, 如利用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和研究开发费用扣除, 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工资薪金的扣除方法、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捐赠方面的控制等, 下面就给以简单的介绍:

对于存货计价方法, 我们知道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 (已经废除) 。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 也就是说企业后入库的存货成本比较大, 为了增加企业的费用, 企业适合采用加权平均法, 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 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 数额较高, 其实最实用的方法是后进先出法, 但是税法已经取消了这种方法的使用。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 则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在采用此法时, 期末存货成本较低, 而销货成本则较高, 这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 从而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我们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 (1) 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一般来讲, 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 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额,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对于业务招待费, 我们可以计算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的临界值。假设企业年销售 (营业) 收入=X, 年业务招待费=Y, 则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 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 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 (营业) 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 企业才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3. 企业在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投资方面, 新税法第27条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 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 投资经营所得, 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海水淡化、公共垃圾处理、公共污水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 的所得, 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4年到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条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投资时可充分考虑这些减免税项目,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三) 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纳税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节能环保项目、西部地区等的发展, 对于这些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应该充分的利用这些政策。例如, 所得税法规定, 对于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 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 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照20%计算缴纳所得税。在目前的情况下, 有许多中小企业是可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的, 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合理纳税。

三、展望

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一套适用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政策、法律和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达到税负最小化, 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需要考虑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其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是必要的, 随着企业的发展的壮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会越来越重的。

参考文献

[1]倪国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风险控制[J].税收与税务, 2010 (9)

新企业所得税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第9篇

1.1 纳税人认定变化。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 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 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 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 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 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 汇总缴纳所得税, 从而可以互相抵减, 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 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 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 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 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在汇总纳税时, 应予注意。

1.2 税率变化。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特区、高新技术企业为1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 为27%;3万元以下的, 为18%)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为15%, 小型微利企业为20%, 非居民企业 (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商新技术企业发展, 用好用足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 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1.3 应税收入认定变化。

原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则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如财政拨款等)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等) 、各项扣除 (成本费用等)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下, 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 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 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 准确把握, 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 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1.4 税前扣除规定变化。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 主要有:1.4.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 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 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1.4.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 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1.4.3广告费用扣除变化。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0]84号) ;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在实施细则中应会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 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别, 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4.4资产扣除变化。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法折旧。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 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增加税前扣除, 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1.5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5.1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 取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等。1.5.2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或对象。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 并且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 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同时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参照原各地的规定, 及时进行调整, 争取享受税收优惠。1.5.3替代的优惠政策。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 但以新的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计算方法, 包括:安置残疾人等就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变为对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兔。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兔的规定更加简洁, 且无购买对象限制。

1.6 增加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 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适用25%的税率;后者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1.7 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包括:对企业交易事项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和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两个方面。

1.8 规定过渡性政策。

所得税法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 包括:1.8.1低税率优惠的过渡。新所得税法规定,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有五年的过渡期, 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所得税法延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因此, 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 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1.8.2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 加紧实现盈利,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两免三减半”从投产年度起算, 过渡期末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起计算, 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 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2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下企业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调整, 企业可以作出相应调整, 以实现自身负担的最小化。

2.1 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 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 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 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2.2 控制公司的盈利水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整体上降低了税率, 虽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 但还是分了三档不同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优惠税率15%.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税率, 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 在权衡之下, 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2.3 变换企业投的资地点和投资方向。

首先, 总体上来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 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 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 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 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 集团各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 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集团各子公司来说, 应充分利用5年过渡期, 加大投资力度, 扩充实力, 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打下坚实基础, 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 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 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2.4 选择免税的方式去投资。

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要对外投资时, 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 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所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 投资国债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5 可扣除费用方面就高不就低。

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 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 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 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 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 集团各子公司因此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 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 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 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 集团各子公司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 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必须注意, 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 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 集团各子公司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摘要: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节约税收支付, 这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因此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在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筹划时这种联系尤其明显。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 在企业都非常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都会有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将对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企业影响,企业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慕兴宏.浅议企业税收筹划[J].经济师, 2005 (10) .

[2]蒋丽斌, 彭喜阳.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3) .

[3]刘兆阳.浅析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魅力中国, 2007 (9) .

[4]赵希海.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 2007 (3)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10篇

(一) 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 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 尽可能地节减纳税成本, 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它与偷税、漏税等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对企业来说, 税款的支付属于企业的单方面转移, 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 并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 节约税收支付等于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站在纳税人的角度, 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 而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 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的根本点, 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是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始终, 制约着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且它的税源广, 税负弹性大, 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故而成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纳税筹划时的首选税种。随着新税法的实施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新的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以达到合理避税,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现仅从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入手, 通过相关案例探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问题。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 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 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 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 获得更多的所得, 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所以推迟税款缴纳的方法尽管有很多, 但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 二是费用应当尽早确认, 三是直接推迟税款的缴纳。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推迟各类形式收入的收入额和实现收入的时间, 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可以推迟纳税时间, 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 获得纳税的利益。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不同, 对应收入的确认时间的标准也不同。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 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 就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 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比如, 直接收款销货时, 可以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 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 从而延迟纳税。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 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 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 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成本费用应当尽早确认

成本费用核算的纳税筹划是通过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分摊来实现的。在正常纳税期内, 纳税筹划目标是在企业费用支出最小化的前提下, 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对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为这种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费用划分、费用列支、会计方法选择是成本费用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比如, 固定资产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和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效果。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 加速折旧法却能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 与直线法对比, 在确定应税收益时, 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 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 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款, 而在后期才缴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 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 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是, 如果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速度越快, 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少。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 折旧额减少, 利润越来越大, 但税收的优惠时期已经过去。所以, 在纳税人享受前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采取直线折旧法反而有利于纳税人的省税。

(二) 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 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 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 因此, 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 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 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 当年预计会有亏损, 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 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 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 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 因此,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00+800+1200) ×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 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 这样, 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 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 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 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800+1200+1800) ×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 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三) 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 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 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 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 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 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 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 因此, 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 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 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 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 (375-300) ×1%×9/12+ (400-300) ×1%×6/12+ (350-300) ×1%×3/12=1.19万元。

摘要:加强纳税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 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当前纳税筹划存在着误区, 本文从所得税纳税时间入手, 通过相关案例探讨了安排纳税时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J].财务与会计, 2008, (2) .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浅谈新所得税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第1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适度降低了税率, 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 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 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 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 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 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 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 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 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 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 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 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 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

据此规定, 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 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 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 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 规模较大时, 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 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 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 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 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 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 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 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 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 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 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 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相反, 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 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 及时进行调整。例如, 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 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 增强纳税意识, 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 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 通过成本效益分析, 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 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 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 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 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 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 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 张 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 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3]刘 文 符 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纳税筹划分析[J]. 内江科技,2008年第一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第12篇

关键词:新税法,纳税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 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 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 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 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 节约大量资金, 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 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 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 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 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 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 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 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 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 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 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 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 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 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 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 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 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 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 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 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 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 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 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 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 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 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 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 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 进行如下分析: (1) 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 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 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 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 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 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 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 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因此,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 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 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 要严格区分会务费 (会议费) 、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 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 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 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 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 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 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 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 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 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 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 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 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 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 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 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 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 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 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 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 (2007年3月16日) 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 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 可以考虑暂不新设, 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 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 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 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 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 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 加紧实现盈利,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 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 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 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 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 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 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 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并承担法律责任, 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 使整体收益最大化, 因此, 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 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某一税种少缴了, 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 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 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 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 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 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 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 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 无论什么税种, 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 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 在企业税收筹划中, 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 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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