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若干问题

2024-05-20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精选12篇)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 第1篇

一、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 民间借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 在法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1. 使货币政策实施减弱, 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由于许多的民间融资活动不通过金融机构来开展, 造成大量资金的循环于体外, 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对国家的实施利率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利率政策是有一定的调整性和变化性的, 这种调整一般都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资本价格, 然而民间贷款利率是基于市场供求的量来进行调整的, 是借款人和借贷人自己约定行成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从银行那借贷出资金, 这样才想到民间借贷, 那么因为需要, 所以利率一定远远高出与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这样就直接的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全面落实。第二方面, 对于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也有一定的影响。私人贷款有许多特点, 例如对于民间借贷业, 务认识不清, 盲目随从, 随意性和自发性, 比较隐蔽等, 不受各种各样的政策和法规的制约, 利益性比较强, 根本不注意对社会效益的影响, 常常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背离, 因此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有深远的影响。

2. 由于私人贷款的无序发展, 使得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干扰。

第一点, 私人贷款的出现, 使得银行的资金融入大大减少, 使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 银行存款的数额越来越减少。第二点, 在还款方面, 由于私人贷款利息比较高, 借款人都积极主动的把富裕的资金还给私人借贷方, 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相对比较低, 则总是拖欠, 这就使银行信贷的风险增加, 使得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

3.

由于缺乏私人借贷监督制约制度, 使得资金投入有一定的风险。

(二) 从法律的主体方面研究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 使得企业财务负担加剧, 造成资金不良循环

部分企业或个人急需用钱, 但又在银行那贷不来钱, 所以选择了私人借贷, 这样利息会比银行同期利息高很多, 这样就使得企业财务上负担加剧, 对于回收利益比较慢的企业, 造成资金的不良使用, 这就使公司的生存面临一定的考验。

2. 民间借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完善, 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私人贷款程序简单, 缺少必要的法律帮助、管理, 还有基于民间借贷的特点, 存在盲目性和不规范性, 这就极易使借贷双方出现分歧。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 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来弥补损失。

二、优化民间家借贷市场的有效措施

(一) 增添融资的途径, 设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从中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看, 直接融资这块占有的比例较少, 大的企业融资都是通过银行来实现的。一方面企业的固定资金等长期资金, 都来源于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泛的中长期资本投资项目的任务。这样就使得市场风险化为金融投资风险。一个单一的融资结构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行失衡。所以只有标准的民间融资, 增添银行之外的各种融资途径, 从根本上为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使得银行贷款不再是一个难题。应该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基础上, 通过疏通和引导的办法, 使民间融资的渠道问题得到解决, 可设置一些灵活的信贷政策, 可以指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贷款, 批准一些小额信贷部门和集团专门从事小型信贷业务, 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前进。同时鼓励建立民间借贷机构, 例如信用合作社, 可由农民和城市居民组织, 资金充足的企业成立贷款协会, 个人也可以设置, 这样增添融资的途径, 设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对于借贷的手续费用也大大降低了。

(二) 政府应该加强民间借贷的地位, 完善相关的法规保障制度

私人借贷在小范围的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主要表现在交易成本优势, 因此私人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 政府应该对私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应该更加重视这一活动。目前, 仅仅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这俩个法律条文中提及到民间信贷活动, 尽管他们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有了一定的明确性, 但是对于日益扩大的民间借贷市场, 已经不适合了。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对《民间借贷法规》和《民间借贷管理措施》的出台, 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借贷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利率上有一定的掌控力, 对于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减到最小化, 出台的相关的法规中应该明确什么是违规的民间借贷等, 这样有效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使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监控中

目前民间借贷业务的扩大, 使得纠纷现象也大大增多, 有关部门应该注重对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出更好的监督管理办法, 确保民间借贷的正规性, 避免出现放高利贷的现象发生, 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这样可有效的引领民间借贷业务走向正规。

简而言之, 民间借贷在未来的金融领域的发展将越来越重要, 我们应该把握好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的制定, 使民间的资本得到优化和整合,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摘要:本文根据安徽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就私人贷款业务风险提出了预警, 结合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 为避免私人借贷出现纠纷, 提出了完善私人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 为提高民间借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提出了有效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研究

参考文献

[1]彭小贵.从民间借贷来看正规金融担保制度再创新[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12 (01) .

[2]商立新, 蒋锡宏.浅论民间借贷利息的确定[J].法律适用, 2012 (04) .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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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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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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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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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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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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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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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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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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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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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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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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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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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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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温州民间借贷问题 第3篇

关键词: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危机;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概述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由于自身规模小,管理体系不完善,不具备向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的硬性条件。此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门槛低的特点使其成为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而对于民间个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手持资本的投资方式。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民间资本充裕,投机性需求旺盛。从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来看,货币因使用上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三类不同的动机:交易动机,预防性动机,投机动机。温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发达的典范城市,其市场经济发展极为繁荣,加上温州商人精明的经商头脑,民间积累起来的资本已经相当可观。此外,央行自去年以来执行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转而向民间资本市场进行借贷,也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扩大。

(二)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众所周知,在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家族式企业有着重大的比例。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本大多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家族资金,然而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资金需求也扩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本身也必须面对严格的市场竞争,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是这一切都必须有资金的支持,然而在温州地区的中小企业大都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也大多处于低端层次,企业利润普遍比较低。依靠自身利润积累来进行内部融资是不太现实的,所以企业大多会依靠外部融资。在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时候,选择向银行贷款是一个大的方向。而银行贷款对企业是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的,必须符合银行贷款的各项硬性条件,而在中小企业发展时期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状况不良,财产抵押不足,很难满足银行的各项指标要求。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很难得到满足,所以会转而依赖民间资本。

三、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

事情源于去年4月份开始的集体“跑路潮”,自2011年4月以来,温州频频曝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消息。事件直接导致温州地区很多中小企业破产,地区生产力萎缩。之所以出现危机是有原因的,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民间资本投资的无序性。温州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在市场上总是领先一步,但是也过于无视风险性。一旦国家政策打压,相关领域就会出现危机,很多资本都会来不及抽身而被套住,引发资金链的断裂,产生“多米诺”效应。第二、民间借贷环境的不规范性。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由于长时间以来是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甚至是处于无序的地下经营状态,多数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无法达到正规融资机构的水平,所以自身规避风险的能力注定比较低。同时在外部还存在专门从事投机行为的投机分子,以及金融诈骗分子,他们会利用民间资本市场的制度空缺来进行违法投机行为。

第二、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融资困境。国内外宏观经济背景导致企业资金链趋紧。自2010年以来,随着宏观政策调整、人民币升值、欧美经济环境恶化,以及人工、原材料的涨价、招工难问题的出现,温州人借以起家的商业和制造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第三、企业规模扩张过快导致资金短缺。在温州地区存在很多中小型企业过度扩张的问题,而企业生产周期是决定扩张的关键性因素,在企业盲目扩张的时候大多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企业生产周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大,则扩大规模不利于其资金收回,短时间内有资金需求时就会很紧张。

四、应对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未能得到正规融资市场的认可,国家也一直没有明确立法行为进行规范化,对于民间借贷市场容易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长期以来没有正确认识。所以有必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安全防范机制,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疏通,进一步规范化民间借贷市场。

(二)加强宏观政策调控,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

目前已知温州民间资本有6000亿的规模,国家可以适度引导这些资本流向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的,比如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以及能源领域等等,给国有控股产业注入新鲜血液,带动其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力。同时对于民间资本来说,也是正确的带动疏导,相对于在资本市场上盲目的进行投机倒把行为,不仅风险系数高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这样的投资引导措施会更加有针对性而且有利于调控政策顺利实施。

(三)打破金融行业国有垄断,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在企业融资市场上最好是国家和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具体来说,第一,规范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等,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借贷需求。第二,改革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功能,将其独立设置定位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两种方法相结合,既可以维护巩固国有资本对金融市场的领导地位,也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提供有效的供给竞争,从而提高融资体系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进而获取信贷资金的要求。所以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应该重点加强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改革及创新,同时对现有担保体系重新优化组合,才能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具体措施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讲:第一,建立完善信用担保立法。第二,创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第三,加强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保险制度。(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彦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民间借贷.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04

[3]李军.中小企业融资实务.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4]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5]张捷.结构转换期的中小企业金融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吴敬琏.发展中小企业是中国的大战略.宏观经济研究,1999

[7]樊纲.发展民间金融.资本市场杂志,2000.10

[8]林毅夫.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07

[9]梁文玲.试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商业研究,2001.11

[10]金纯.肖海斌.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特区经济,2005.11

[11]张维迎.企业理论和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2]陈洪俊.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况和中国的实践情况经济研究参考,2001.11

[13]傅剑.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研究.管理世界,2001

[14]李志赞.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2002,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第4篇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组织的松散的个人之间的借贷, 二是有组织的借贷, 如地下钱庄、合会、标会等。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放宽了民间借贷的限制, 并制定了一定的扶持条件, 再加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且民间借贷可很好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到生产流通领域, 这就使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一系列熟人圈子里,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 [2]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让对方签借条或者是找见证人在场见证, 或者是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是签订了借条,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民之间, 它也很难做到全面规范的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在关系认定上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 就容易产生一下问题:一是怎么确定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是怎么确定借贷关系是否已经实际消灭, 三是怎么确定借贷关系的真正的双方当事人所以当双方出现纠纷的时候, 这些问题会成为法官应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 相应的解决办法

当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 没有借据存在时, 怎样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对贷款人的证明要求比较高, [3]因为民间借贷多为实践性合同, 只有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方时合同才生效, 因为其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要想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就必须找出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知情人或者是见证人或者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事实。由于借款在熟人圈子中, 属于比较私密的事, 一般外人都不知情, 有些人就算知情碍于情面也不愿作证。此时, 若贷款人不能举出其他证据时, 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当借据不规范或者是规定不全面时, 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已经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时, 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一些, 因为法官必须根据贷款人拿出的借据来分析借据的真伪或者借据虽真但是否存在更改等行为, 要判断这些情况是否存在, 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4]必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或者是调查当地的借贷习惯来综合判断, 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或者诉求在实体法上的性质特点, 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据规则中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分析, 而不能仅仅依靠有无借据、借据真伪或者是不看实质借款人而为案件做出判决。

二、借款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 借款主体的认定问题上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 第三人代替实际借款人借款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存在第三人代替实际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所借到的钱也确实由实际借款人使用, 而且三方都知道这种情况, 当债权人不能要回借款时, 此种情形下, 该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此时的债权人该向谁要求还款这种情况下, 按照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来看, 第三人和实际借款人都是还款主体, 这就类似与“父债子还”。但是从债的相对性的原理来看, 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 对债的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而确定双方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有借据, 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是第三人和贷款人的名义, 那么第三人和贷款人就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当事人, 就算是因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的需要第三人才去借款, 而且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的, 那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仍然不能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此时贷款人要找第三人也就是借条上的签名人承担责任。

(二) 借款人为未成年人时, 其是否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这种情况下, [5]借款人为未成年人时, 即使是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是民法上规定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借款行为是不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这时候仅仅是借款行为无效, 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 该未成年人仍然是借款主体。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公民以个人名义所为的借贷且大部分是熟人之间的借贷, 有时候碍于面子问题或者是其他问题, 当事人会随便写一张欠条或者是不写欠条, 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不写也是很常见的事, 诸如此类的问题, 一旦发生了纠纷诉诸法院, 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如果当事人在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 那么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是无期限的, 依照《合同法》之规定, 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无任何时间限制, 那么诉讼时效也是无限期的, 《合同法》第149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是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双方未明确还款期限的, 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一说。但是当双方签订了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或者是借据, 借款人并未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再宽限两年, 贷款人同意且未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据的条件下, 该怎么计算诉讼时效的[6]这个时候, 如果贷款人没有让借款人更改还款期限且又不能举证其给过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或者是证明其中间向借款人催要过借款, 那么只能由贷款人承担已过诉讼时效的不利后果。

四、民间借贷的担保问题

前面提到过民间借贷可能会依靠第三人作为中介人在借贷关系中存在, 此处的第三人有时候就是以保证人的角色存在的。

(一)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中, 借贷双方大多数时候会找当地信用度较高的人做保证人, 保证人不一定是当地较富裕较有能力还款的人, 但保证人一定要有良好的道德基础, 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口碑或者是较高的威望。保证人是民间借贷产生的基础性条件, 因为大多数民间借贷发生是因为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 不能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提供相应足额的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只是在借条中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 并未就保证方式做出约定时, 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间借贷中, 保证大部分承担的是连带保证, 原因有以下几种, 首先, 民间借贷的双方法律知识不足, 只是按照当地习惯, 保证人只是在借条中签字并没有想到还有连带或者是一般保证。其次, 民间借贷当事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大, 一般的贷款人会要求保证人承担与借款人同样的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以法律推定其承担连带保证时有证据证明其仅仅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人可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 保证人很少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一般是以个人信用做担保才能成立借贷关系, 有时候即使是有保证人作担保, 如果个人信用或者是财力状况不好的话, 也很难实现借款的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亲朋或家族之间很少出现借钱不还的现象, 因为借贷双方一般都是熟人, 受熟人社会中面子声望的约束, 很少有人会冒着在熟人中丧失信用的风险来借款不换。但是一旦超出一定的社区范围, 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增加, 此时上面提到的保证人的作用才凸显出来[7]。但是此时, 仅有保证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 还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担保物才可以。

五、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可以有也可以无的, 是可以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的。《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处的利息主要是指在本金的基础上产生的价值, 但是利息的高低由双方约定的利率决定[8]。

(一) 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中利率的高低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9]。因此不同的地区利率不同, 但是有一点相同, 那就是四倍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也是为了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防止有些人利用其他公民需要资金的情况来获取非法利益, 防止其破坏社会主义金融只秩序。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面临的风险比较高, 因为民间借贷面对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条件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因此到期收不回借款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法律也没有绝对禁止利率不得高出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高利率而且已经给付的话, 则给付人不得再以里率高为由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同理, 如果借款人对约定的高于四倍的利率不愿履行的话, 贷款人的高出银行4倍利率的部分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 复利问题

复利, 是指将上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计入本期的本金重复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 超出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如借款合同中虽规定低利率, 但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时, 则将利息作为本金再重新计算, 从而扩大了本金的基数, 使得利息也作为本金性质的借款生出利息[10]。而高息加复利, 其实就是上述重利加复利, 出借人可因此获取借款人成倍的利益。此种情况就是我们俗称的高利贷, 我国之所以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 就是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压力,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钟渠道, 但是如果允许复利的存在, 高息加复利, 不仅不会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还会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的破产, 所以计算复利的剥削程度更甚于重利借贷, 计算复利是在看似合理的外衣掩盖下的不合法的现象, 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六、结语

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在资本社会中迅速扩大, 应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中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虽然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问题可以依靠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来规制, 但是毕竟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及问题比较多, 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规范, 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中有着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发展, 民间资本必然会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重要帮助进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Z/OL].人民网, 1991-07-02.

[2]王建民, 张玉英.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 2010, (03) .

[3]李勇主编.借贷·担保合同纠纷[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53.

[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5]何菲菲主编.法官说法—借贷.担保纠纷案例[M].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5.

[6]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7]彭小贵.从民间借贷来看正规金融担保制度再创新[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09, (01) .

[8]商立新, 蒋锡宏.浅论民间借贷利息的确定[J].法律适用, 1997, (04) .

[9]王林清, 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 2012, (05) .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 第5篇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队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出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

2、借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认定

借贷行为属合同行为,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对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关键是要证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各案情况,结合证据加以判断。

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被告。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交付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则往往可能是因为收款人是根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导致的。如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宜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

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还

应当分别审查:(一借款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二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的,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

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5、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如借款人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于时候在借条上补签名的,父母、子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事后在借款人个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归还借款的,属于债的加入,借款人父母应与借款人一并对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签字明确同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借款人父母仅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则借款人父母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上述债务承担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

6、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

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签名且无明显瑕疵的借条,并能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认为借条上签名虚假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等举证责任,并先行垫付鉴定费。

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第6篇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于:(1)两者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明确的,一般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只是借用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目的多为非法获利,往往最终演变为非法占有;(2)两种行为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范围,如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业务伙伴等等,涉及面一般不超出本地范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借贷行为,涉及面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3)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合法的民间借贷以放贷人的自有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4)两者受到的保护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认定便遭取缔,参与者自担损失。

(二)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关键就在于一个“骗”字。具体讲就是:(1)民间借贷的资金是要按期归还的,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归还;(2)民间借贷是为了投资经营,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这种就不是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打算归还,诈骗借贷的钱根本没有用于投资经营,而是自己在挥霍享受,这种就是虚构投资经营,以其为幌子来骗取别人的钱财来供自己挥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間借贷立法不健全

我国民间借贷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而且受“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律规范内容存在冲突。二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诸如民间借贷等专门法律制度的缺失,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位,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

(二)利率可能高出法律保护的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许多民间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结合法律规定,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存在着将利率是否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作为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但这种规定在民间借贷的“潜规则”下并未真正起到遏制高利贷的效果。实践中,高利贷借款利率大部分在月息3%至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0%以上,但根据约定俗成的“行规”,很多高利贷的利息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或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三)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和违法活动,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的金融环境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的信用活动,贷方容易为追求高盈利而投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其中尤以信用风险最为突出,如果发生借贷一方信用缺失,就会对借贷资金的安全造成极大影响。

(四)民间借贷会加重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财务支出随之进一步扩大,使本来不好的效益更是雪上加霜,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的土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五)非法转贷放债牟利现象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获利丰厚,使一些不法分子在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和贷款条件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以较高息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从而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监管

(一)明确区分非法民间借贷和合法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制度建设相对落后,造成了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因此,国家亟需加快对民间借贷的立法监管工作。对民间借贷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引导和规范,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有赖于确定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因此,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是民间融资法的核心内容。目前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依据主要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只注重从客观形式上去界定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而将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归为非法集资,这与当前社会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民间融资主要是以那些难以及时、足额获得银行机构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只能去借助民间借贷这个平台募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况且无论是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国家对正常民间借贷活动还是持默认的态度的。从法律上来看,国家对公民、企业和组织私自吸收资金并非采取一律的禁止的办法,而只是禁止那些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政府批准就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进行资本运作和货币经营以牟取利益。我们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才能区别民间借贷和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的不同点和相同点,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脉搏。

(二)正确规范引导合法民间借贷

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当事人在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借贷合同的内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制定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趋势,要尽快完善与民间借贷行为相关的法律体系,比如制定和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法律、法规。只要具有完善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就容易形成民间借贷行为的新的法律监管环境,只要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切实帮助解决私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就应该给予其合法地位,并依法对其予以鼓励、支持和保護。当然,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我们也需要及时立法去进行规制和监管,尽量减少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规范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发展,我们要吸取国际上已有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放贷人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和对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重点在于要加强对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对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个工作仍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银监会主要牵头履行对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职责;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借贷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业发展的监测职责;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共享机制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同时,各个监管部门还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起长效协调合作机制,及时将相关监管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建立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而这也恰恰正是我国现存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弱点所在。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发展,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才能弥补银行借贷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

民间借贷问题探究 第7篇

1. 对资金供给者而言

中国经济学家肖灼基曾说, 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来源是数额庞大的民间资金。有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找不到合理的投资渠道, 他们认为投资于银行, 利息太低, 有时还不足以抵去通货膨胀;投资于实体, 手续太烦琐或者资金回收期长;投资于股票等资本市场, 风险太大。在这种情况下, 大部分人选择了借款给那些有资金需求但是却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个人或者企业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收益。

2. 对资金需求者而言

从2014年的统计数据来看, 全国大概有26%的小微企业需要通过贷款来维持经营或扩大规模。其中, 在这有资金需求的26%的企业里面, 只有46%的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 12%的企业申请被拒, 42%的企业未申请。在未申请借贷的小微企业中, 认为申请不会被批准或者申请过程麻烦。这样就使这些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民间借贷另一个资金需求主体是农户, 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者因为社会关系也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 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 有的甚至可以向亲朋好友借款, 这些都成为民间借贷规模逐步壮大的原因。

二、民间借贷的危机

民间借贷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融资方式, 根据2014年的数据显示,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了5万亿, 调研地区的利率指数表明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也达到了27%的高利率水平, 巨大的市场规模让民间借贷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近几年, 民间借贷接二连三地出现兑付危机, 中小企业老板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纷纷跑路等新闻并不少见,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进一步来看, 经济下行、企业效率低下难以继续经营, 产业失去了支撑。当实体经济无法支撑企业经营时, 在紧密联系的民间借贷链条中, 只要有一人跑路, 链条就断裂了, 就会造成民间借贷崩盘。

另外, 我国跟风形式严重, 从众效应让广大群众、机构以及中小企业快速参与民间借贷市场, 导致借贷市场出现过度交易、投机膨胀, 直到引发借贷危机;反之, 利空信息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危机加重直至爆发。

不仅如此, 民间借贷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许多中小企业或个人往往既有银行借款也有民间借贷, 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很多借款人出于亲情、友情等关系考虑, 通常会对私人借款优先偿还。而在资金链断链的情况下, 对银行贷款则是能拖就拖、能逃避就逃避, 这样对银行的业务经营显然是不利的。那些之前因为规模有限拿不到足额银行贷款的企业, 一旦发展起来达到了银行贷款的条件, 就会向银行贷款以完成资金周转, 一部分钱会用于支付起步阶段向民间市场借来的钱。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不透明性的特点, 银行无法得知企业在民间借贷的情况, 无法正确估计企业的偿债能力, 这样就放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

三、有关建议

1.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教育

政府和社会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比如通过发放学习资料或定期举办金融培训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提高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控制媒体和有关部门的不良舆论, 正确引导投资者的投机心理, 不盲目跟风, 让公众明白高收益总会与高风险相伴, 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陷入风险之中, 减少市场中不理性的交易行为。

2. 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 由于其处于合理的监管之外, 它存在交易隐蔽、风险得不到控制、非法集资等问题。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 政府正在逐步退出市场, 由市场来调节经济, 但是政府有职责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社会秩序。首先, 政府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 为民间借贷市场交易做出法律规范, 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行为, 保护民间借贷权益, 规避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利率高风险, 对违法行为给予严重处罚, 引导其更好地发挥民间资金作用。

其次, 可以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以及对民间借贷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利用大数据时时监控民间借贷交易情况, 对借贷参与者的信用程度做出评价。

3. 解决中国投融资渠道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存在巨大危机, 但是决不能过分打压这一市场, 因为过分整顿会减少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存在“全民房贷”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太窄, 没有让民间的闲散资金很好地发挥财富效用, 而政府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要拓宽老百姓的理财渠道, 整顿波动甚大的股市, 合理地调控房价, 让投资者感到自己的资金有处可去, 这样就能吸引投资者将大量的闲散资金投入正规的金融产品上面。

对企业来说, 我国要加快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 让中小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和风险获得资金支持。

摘要:2011年, 国家实行银根紧缩政策, 众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资金需求, 急需找到融资渠道。银行频频降息, 民众的短期存款利息还不足以抵去通货膨胀, 中国已经进入了“负利率”时代, 在这种情况下, 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急需找到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正是解决融资者和投资者这样问题的一个市场, 短短几年内,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 无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很疯狂, 借贷危机一触即发。本文从民间借贷的起因和危机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危机,规模,利率

参考文献

[1]连平.10问中国金融[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5.

[2]段育文.借贷危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3.

[3]刘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与经济, 2015, (8) :87-89.

[4]周海成, 梁茜茜.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18) :472-472.

常熟民间借贷问题探讨 第8篇

近年来, 常熟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具江苏省中小企业常熟网统计显示, 2013年上半年全市新建办私营企业1316家, 新批办个体工商户5511户, 期末实有私营企业22726家, 个体工商户73847户。以常熟市中小企业局发布的近四年统计数据为例 (2013年不完整) , 分析如下:

1.1 发展速度趋稳向好

2009年底, 全市民营中小企业累计16883家;2010年底全市民营中小企业累计18924家;2011年底全市民营中小企业累计21020家;2012年全市民营中小企业累计22257家。 (图1)

1.2 规模发展稳步推进

全市民营中小企业2009年底注册资本同比增长15.57%, 累计达560.6亿元;全市民营中小企业2010年底注册资本同比增长24.81%, 累计达699.7亿元;全市民营中小企业2011年底注册资本同比增长20.61%, 累计达843.9亿元;全市民营中小企业2012年底注册资本同比增长4.60%, 累计达882.6亿元。

数据来源:09-12年《常熟民营展情况综述》

数据来源:09-12年《常熟民营展情况综述》

1.3 私营企业成为主体

以2012年度工业企业为例, 全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共有1430家, 其中由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民营性质共有1072家, 在整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中占75%, 并且中小企业成为主流。

2 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现状

2.1 间接融资是主要渠道

根据常熟市统计局2014年发布的2013年常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常熟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753.32亿元, 分别由常熟19家银行、8家小额贷款中心、7家融资类担保公司发放。这些金融机构都作为间接融资渠道服务于民营企业。

2.2 获得间接融资难度大

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作为常熟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获得难度较大, 主要原因有:

(1) 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在融资方面, 常熟民营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信贷市场勉励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了降低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势必加强对其的审核、监督, 这使得成本高于贷款收益, 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在放贷方面的积极性。

(2) 民营企业间接融资存在信用歧视。常熟民营企业收益不稳定, 容易受到宏观环境影响, 其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大于国有企业, 这就导致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条件严苛, 在对待大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上不平等, 形成了对常熟民营企业的信用歧视。

(3) 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常熟的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不动产作抵押, 缺乏足够的动产作质押。同时, 担保公司也不愿意为风险较大的民营中小企业做担保, 加之常熟的担保公司本来就数量很少, 并且担保金额有限, 在贷款方面, 多方面因素导致民营企业缺乏信用担保, 进而增加了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的难度。

(4) 宏观环境的影响。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的压力, 在信贷需求方面, 实体经济日益旺盛, 企业迫切的信贷需求与金融机构收紧的信贷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且民营中小企业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 经营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市场应对能力、自我调剂能力薄弱, 更容易受到负面宏观因素的影响。

3 解决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的对策

3.1 完善民营企业的自身建设

常熟的民营中小企业历来存在的财务素质地下、经营管理素质不良以及资金紧张等问题, 还有在财务管理制度和法人管理结构方面, 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等现象, 使得企业真实的资金流向和经营状况难以被银行准确的掌握。鉴于此, 常熟民营企业需要做到:

(1) 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提高财务透明度, 使之能真实准确地反应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以便银行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

(2) 开拓市场经济思维, 该变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注重产品技术的更新换代, 进一步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 弥补民营中小企业传统的粗放型经营模式的缺陷。

(3) 树立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 银行贷款要按时足额偿还, 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4) 与银行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 巩固和强化互信关系, 同时将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向银行反馈, 不仅降低银行贷款成本也提高了银行放贷积极性。

3.2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该项举措有利于民营企业维护自身信誉、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 同时也为常熟市金融机构提供全面、可靠、便利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覆盖面要广。初步形成和系统建设信用评估系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为了能够更大范围地服务于社会各个机构, 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双向流通体系。

(2) 建立公正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在充分借鉴现金经验的基础上, 有重点、有方向地指导和监督, 以促进评级制度的规范化。

3.3 发展常熟农村银行和信用担保机制

常熟市非民营企业更易获得银行贷款, 企业规模越大偿债能力越强, 也就越容易获得更多的融资金额。这就意味着, 国有化、规模化的资金配置倾向对民营中小企业有着较为严重的排斥性。要缓解常熟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就要从降低贷款成本、规模入手。一是要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 尽可能地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发展更多的基于关系的、低交易成本的融资, 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三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在中小企业的支付能力之内。综合来看, 重点发展常熟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是不错的选择。

3.4 规范民间借贷渠道, 引导其向正规间接融资方式发展

基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在法律上认可风险较小、对地区经济有积极作用的非正规金融结构。逐步建立有效的法规和制度来保护、扶持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同时, 也应该对民间借贷的契约实施有效保护, 减少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的损失, 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摘要:民营企业是常熟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最具活力的部分, 在当地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是目前常熟民营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本文分析了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现状, 探讨常熟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以及在当前宏观环境下亟需获得融资的问题。得出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的原因有: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间接融资存在信用歧视、宏观环境的影响和缺乏信用担保。提出解决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的对策:完善民营企业自身结构;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展常熟农村银行和信用担保机制;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渠道, 引导其向正规间接融资方式发展。

关键词:常熟,民营企业,间接融资

参考文献

[1]张晓晖.常熟市民营中小企业间接债务融资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 2013.

[2]2009年度常熟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综述.常熟市经信委 (中小企业局) .2010.

[3]2010年度常熟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综述.常熟市经信委 (中小企业局) .2011.

[4]2011年度常熟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综述.常熟市经信委 (中小企业局) .2012.

[5]2012年度常熟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综述.常熟市经信委 (中小企业局) .2013.

[6]2013年常熟市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常熟市统计局, 2014.

[7]常熟市统计信息网.http://www.cstjj.gov.cn/.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组织,纠纷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尽管民间借贷产生的案件增多, 但民间借贷关系仍然在增加。民间借贷有效地调剂了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之间的资金周转问题。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 随意性强, 缺少公证机构、司法机关等参与, 同时又缺少有效监管, 所以,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事件比较混乱, 但总体上大约有以下特点和原因。

1. 民间贷款越来越公开化

很多人不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只是碍于民间借贷能缓解一部分企业、个人急需资金的燃眉之急, 于是很大一部分人在权衡了即将产生的利润与借贷利息的高低, 还是高利进行了贷款。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或公司专门从事公开向外借贷业务, 他们的交易活动越来越公开化。这里的公司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 它们能够充分调动民营资本, 经营管理也比较规范, 总体效益状况良好, 但其法律身份混乱, 拥有较为沉重的税负。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在工商登记经营货币的企业法人。而货币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 但在法律定位上,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其监管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享受不到乡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上的优惠待遇。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存款利率一般是按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期存款利率,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合计税收约占公司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小额贷款公司还缺少全方位的监管, 经营风险较大。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监管主体不是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2. 贷款者增多

据有关资料显示:需要资金者, 不仅有中小民营企业, 也有个人投资创业者, 还有一些国企在内。他们都需要流动性资金, 这部分资金需求量占百分之七十多。如果从身份地域上划分, 还可以分为城镇居民的贷款和农民耕作方面的贷款, 而城镇居民贷款数量明显要高于农民贷款数量。全国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业、房地产和新兴工业三方面。

3. 借贷的资金总量在上涨

以哈尔滨为例。哈尔滨市民对贷款额度的需求已超过10亿人民币。全国城市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高达若干亿元, 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多, 而城乡居民贷款的资金总量约百分之三十六;城市居民贷款总额度要高于农村居民;经济高速发达地区对资金的需求量要远高于经济发展速度比较落后的地区。

之所以贷款的规模越来越大, 资金需求的额度也越来越多, 是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的风险大, 抗风险的能力低, 贷款偿还能力有限等, 因此一些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其投入资金。中小企业和个人要想生存发展下去便只好走民间借贷的形式。民营企业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首先, 民间借贷产生了高额利率, 会影响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发展水平制定的, 但私自借取的款项利率标准是根据借贷双方的协商而定。其实, 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根据资金需求者的固定资产、信用情况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定。有时, 放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活动比较了解或者得到其抵押的房产、存单等, 则会适当降低还款利率, 否则会相应提高利率标准。如果从居民个人手里借贷的话, 利率大约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不等。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由于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 这会把一部分个人资金从银行撤出而投入到高息的贷款行业中, 反倒减少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 减少了信贷资金能力。其次,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比较落后, 使放贷方缺少安全保障, 《取缔办法》虽然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侦查”, 但实际上人民银行无力监管, 这些都容易导致放贷方为收回款项而走向犯罪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加大民间借贷的法律约束力度

首先, 需要制定《放贷人条例》,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制约民间贷款组织和个人。民间借贷组织当前还处于初始阶段, 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 提高其为弱势群体尤其是“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宽松的外部支持环境, 提高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 要明确监管主体, 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体系稳健发展的制度缺陷, 《放贷人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借贷, 也有助于城市闲散资金的再利用, 因此把其作为规范民间借款的基础法律, 可以用来健全财务治理和防范风险, 明确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这样, 可为拥有资金者的放债确立宽松的规则框架和必要的监管框架, 赋予有资金者放贷权。也会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之内和法制化范围内, 为规范民间借贷建造一个制度透明的活动空间。第三, 规范民间借贷组织, 就必须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各种民间借贷组织走向正规化。

当前我国允许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 它们在我国私有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 截至2011年底, 我国已发展了大约有4 282家小额贷款公司, 面向全国贷款高达3 915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公司数量不断增多, 带动从业人员达四万人, 贷款金额逐年扩大, 主要运用到了三农建设方面, 那么法律制度就需要保护这一部分财产不被恶意侵占和流失。

2. 要以法律监管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 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 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款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要定期了解他们的相关数据, 尤其要对利率变动情况及时监察, 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其次, 要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 密切关注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款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再次, 要改变过去单一的监管模式,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联合性管理模式。监管主体确定与否是民间借贷组织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下去的关键点。在现行制度设计和管理体制下, 要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 在此基础上, 充分利用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监管资源, 各司其责, 针对民间借贷组织的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资金运作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 应配备专业人员, 将监管职能延伸到县级政府, 确保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随着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壮大, 我国法律上应逐步确定对全国借贷组织的监管主体, 完善监管体系。最后, 在监管的过程中仍需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3. 扩大民间借贷组织的融资比例

为了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组织的“无钱可贷”的局面, 建议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组织向银行融资不超过其净资本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同时, 根据民间借贷组织的经营发展状况, 实现差别化管理, 不能一刀切。另外, 政府相关部门可出台政策, 在允许原有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控制权的前提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入股, 并指导民间借贷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4. 加强民间借贷组织的自身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组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 准确市场定位, 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尽量降低贷款密度, 合理确定贷款对象。此外, 民间借贷组织要按公司治理要求,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风险预测和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0 (7) .

[2]张本尧.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行长论坛, 2004 (11) .

民间借贷发展问题不容忽视 第10篇

(一) 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 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 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 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 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 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 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 为融资总额的6.62%, 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 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 融资成本依然偏高, 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 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 融资成本依然偏高, 平均月利率为14.25‰, 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 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 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 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 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 其中, 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 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 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 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 分别占60%和40%。

(三) 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 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 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 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 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 仅凭信用”, 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 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 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 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 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 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 但大多能按期偿还”, 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 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 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 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 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 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 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 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 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亟待加以规范。

(一)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 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 加之利息较高, 还款压力较大, 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 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 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 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 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 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 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 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 且涉及人员较多, 金额较大, 一旦不能到期偿付, 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 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 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 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 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 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 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 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 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 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 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 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 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 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 因此, 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 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 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 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 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 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 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 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 关键在于“脱虚入实”, 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 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 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 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 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 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 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 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 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 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一是人民银行加强与工信、工商、商务、金融办、银监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 形成有效共识, 清理和整顿各类中介机构, 让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切实发挥其正面积极作用, 实现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二是积极推广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 将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 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借贷双方承担数据的报送职责, 将体制外循环的资金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三是完善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前预警信息披露、事中合同订立和履行、事后债务追偿以及司法介入等监管措施, 加快形成稳定、可控、预见性强的民间借贷外部监管体系。

摘要:本文在对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 分析了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外部监管难度大等主要问题, 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

农村民间借贷在农村一直存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引起人们强烈的关注。农村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一股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经过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了农村,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还没有从亏损中走出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增长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体系存在漏洞与空白,给了民间借贷可乘之机。中国农村活动着的民间资金有

0.9-1.4万亿元,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贷款机构贷款的四倍,《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通过对一个村子里的125户农户进行调查,58%的农户表示现在的资金紧张,16.8%的人认为非常紧张,而69.6%的人认为当地信用社贷款不方便,贷过高利贷的

64户中,57.8%的农户是因为无法从当地信用社贷到款。

二、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中国传统借贷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有困难总是习惯于向亲戚、朋友、街坊四邻求助,造成民间借贷长久不衰,而由于农村金融信贷信贷的不完善,银行对信贷管理的加强,手续繁琐、贷款的供需矛盾突出,使得人们更倾向于民间借贷,同时由于农民对银行的存款利息回报不满意,更愿意冒较大的风险获取高额利润,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中国经济金融的稳定。

(一)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的金融秩序。农村的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大多是自发行为,不利于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很容易破坏农村金融的秩序,增加农民的成本负担,也使得农民的投资有很大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造成了农村信用社效益低,影响农村信用社有效组织农村储蓄资源。农村信用社与农村民间借贷相比,在竞争中处于弱势。两者相比,农村民间信贷冲击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压力不断增大。

(二)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造成死账和引起债务纠纷。农村民间借贷大部分是发展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依靠情谊发生的借贷关系,债权人考虑情面,没有获取明确的证明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时获得利息,甚至不能收回本钱,而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钱偿还,从而引发双方的债务纠纷和矛盾。现在很多农民成了个体经营者,因此融资成为重要问题,以前农村民间的借钱还钱都没有利息,而现在的月利率都在5%-8%,高出银行利率几倍,过去的一般借钱都是在以月作为期限,而现在主要以年为期限,以方便资金的周转和有效地利用。有些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对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十分不利。

三、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措施

农村民间借,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发展,巩固中国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使中国经济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发展,但是农村民间贷款有其盲目性和不稳定性,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利率偏高,干扰中国的正常经济秩序,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对农村民间信贷加以引导、规范,使其规范化、法制化。

(一)要正确引导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动。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正确引导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动。要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增加农民的理财观念,普及理财知识,这就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的专业人才去农村进行讲座,帮助农户了解民间借贷的利弊,了解农村的金融体系,同时,也要出台相关的制度条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市场和秩序,国家也要重视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手段,既看到它存在的必然性,同时也要关注其不规范和带来的负面影响。鼓励农村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投资,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领域。针对资金供给结构性失衡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实,应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正规金融体系,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农村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

(二)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投机行为。要使农村民间借贷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利润空间。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为此我们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风险分布来分析,根据借款主体、借款用途、借款时间长短来确定他的风险和收益差别,通过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同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规范利率定价,遏止出现“高利贷”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赵勇.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J].中国金融,2012年第5期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 第12篇

民间借贷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银行信贷短缺,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自身存在的不足, 同时缺乏合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加之各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是以关于民间借贷的各种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极其必要的。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 一) 民间借贷逐渐呈上升趋势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正日趋深入, 加之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在近几年, 国家也在通过政策对中小企业等各类民营企业进行扶持、鼓励、引导, 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带动了。2015 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实行稳中求进的经济政策, 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就2015 年来看, 民间借贷的额度接近11. 5万亿, 远超过当年的人民币贷款。由此,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可见一斑。

( 二) 民间借贷主要产生于市县地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在民间主体间发生的资金交易行为, 其十分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为关系借贷行为。同时, 由于人们的居住环境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性, 也使得民间借贷会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比如, 在许多市县地区, 特别是在农村区域中, 邻里街坊亲朋好友就常常会发展出民间借贷关系。

( 三)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利用渠道非常多

目前, 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 包括以纯营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者, 与借款人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和朋友等, 手头有盈余资金的个体私营户或资金相对较为富余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负责人等, 再就是能够利用各类银行的各种关系的借贷人等。由于民间借贷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更为自由, 限制更少, 所以其利用更为广泛。市县地区的民间借贷资金多运用于农村棚室经济发展、畜禽养殖、土地承包、农用设备设施的购置、经济作物的种植、房屋购买、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求医问病、再就是中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经营发展等。

( 四) 民间借贷的形式比较灵活快捷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农村, 加之一般都是依靠熟门熟路的交易人和其声誉成为贷款资金的主要维护手段, 因此, 很多民间借贷以往都是传统的口头约定, 两个人彼此一说就达成了借贷交易行为。还有一种方式比较常见, 就是我们常说的白条借据, 这是因为借贷双方并不是特别的熟悉, 但资金额度又相对较大, 所以就采用这种较简单的方法即写借条来进行贷款。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现在民间借贷不仅仅限于现实, 网络上的民间借贷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且随着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以及完善, 网络上的借贷也愈加方便灵活快捷。

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人们的关系信誉, 而没有具体的完善的担保机制, 以及证据的保留与取得,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就会增加法律机构的判案难度, 也使得借贷资金的持有人加大了资金损失的风险, 所以民间借贷仅依靠信誉或者借条的方式是十分不规范、不科学的。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在中国, 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定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一般来说, 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最高院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批复。

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制在2015 年出现新的完善, 在2015 年6 月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并从2015 年9 月1 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其实意味着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程度在不断提高, 也意味着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比如, 对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利率的规定, 从之前的最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改变成现在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 ( 即2 分利) 和36% ( 3 分利) 为线, 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 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使得利率制度的合理性得到提高, 也解决了超出利率部分的问题。

但是, 就总体而言, 我国立法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

第一,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法律规范相对较少而且分散在各处, 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强, 比如, 处于上位的《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但是处于下位的《贷款通则》以及《取缔办法》又否定了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 我国立法中缺乏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监管规定, 也缺乏对借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审查的规定, 很多人利用监管的缺陷来做“炒钱”的行当, 通过层层转贷来赚取利润, 造成民间借贷的虚假繁荣, 不仅恶化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还可能触犯《刑法》的高利转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 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秩序。

第三,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定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条中确立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则, 但是其并没有明确给出合法的借贷行为与非法的借贷行为之间的区别标准。

第四, 对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没有适当的立法规制, 跟随网络经济发展起来的网络借贷活动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 借贷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取得贷款, 不提供任何担保以及借条,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贷款人很难找到借贷人, 也无法提供确切的贷款证据, 使得贷款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完善

( 一) 尽快推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

一部专门的完善的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范会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日趋朝向合法化、规范化。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也是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所以尽快清除那些过时但是却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与民间借贷合法性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建立起一部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 二) 改革利率制度, 规范利率制度

由于借贷资金垄断, 资金的供求关系不平衡以及民间借贷的担保要求低, 所以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民间借贷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限制的过死, 也就是常说的宜疏不宜堵, 所以应该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 其利率的高低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此外, 辅之以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公开市场的平均价格, 形成一个透明的民间贷款交易环境, 以防止贷款人恶意提高贷款利率。

( 三) 设置专门的借贷机构和监管机构, 明确监督对象

民间借贷一直被当作地下交易, 如果要想民间借贷在阳光下活动, 那么为其提供一个合法的借贷交易平台是必然的。通过借贷交易平台, 借贷人可以随时知道贷款利率, 可以避免贷款人的恶意抬高; 同时贷款人有了平台的保障, 其贷款风险也可以有效的降低。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高风险性, 所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必要保障。监管机构的建立可以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模式化、正规化, 促进其逐步走向正规的金融范畴。监管机构可以参照银行银监会的设立模式来进行设立, 或者直接将民间借贷的监管纳入到银监会的监管之中, 由银监会对贷款资金的来源、流向、对象等进行审查监督, 同时公布违法行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人员, 规范借贷活动, 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

( 四) 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 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一直以信任为基础而发展, 担保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步, 在民间借贷中, 鲜少有借贷人提供担保的, 所以贷款人的风险一直居高不下, 由此产生的贷款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果要有效的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那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 五) 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网络的发展也方便了例如“P2P”形式的网络借贷网站的“蓬勃”发展, 这类网站为贷款人和借贷人都提供了简单便捷的借贷活动平台, 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借贷纠纷也是越来越多。因此, 在规范现实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 也要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正规化、合法化的发展,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的各种形式的健康成长。

五、结语

就总体而言,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愈来愈大。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具有极强的滞后性与矛盾性,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以及监督管理都还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同时, 伴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灵活化, 由此产生的网络借贷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新高度的同时, 必须要加强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规范化、模式化、合法化, 有关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民间借贷活动平台的建立, 以及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也刻不容缓。本文是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一点探讨, 希望能为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张玉敏主编.民法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3]法例新选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4]苏京.浅议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EB/OL].中国法院网, 2015-6-30.

[5]胡晓波.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2.

[6]苍南法院.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EB/OL].苍南法院网, 2015.2.

[7]龙翼飞, 杨建文.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J].现代法学, 2008.

[8]牛太升.从吴英案看民间融资法律困局[J].载社会观察, 2010.

[9]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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