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2024-06-01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精选12篇)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第1篇

1. 对传统文化教育的基本认识。

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必须引导学生关注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重视法制建设,培养法律意识,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

《(2001—201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生应“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强调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做负责任的现代公民。”《普通高中历史新课程标准》也指出:“通过历史学习,了解中国国情,逐步形成对国家、民族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因此,在中学历史教学实践中进行东西方古代法律文化的比较,不仅适应了历史教育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学生终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2. 对新教材的若干思考。

历史新教材是学校进行法制文化和传统文化教育的最主要的载体,与传统教材相比,其内容设置在法律文化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继承老教材中的近代法律文化方面的相关内容外,还新增加了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内容。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是新教材的一个小小的遗憾。

新课程理念告诉我们:教材即素材。不能因为教材内容的部分缺失,历史教学就畏首畏尾。教师的作用在于合理地整合教育资源,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比较,为改变历史教学的传统方式,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二、问题的解决:做起来也要舒服

如何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比较?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教材资源,避免脱离学情,防止学生探究的专业化和成人化倾向,是进行本次探究教学的基本原则。

1. 课前准备要轻松适当。

(1)课型合理设置。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比较,主要课型有两类:一是在高一阶段学习《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之后开展探究学习活动;二是在高三第一轮复习阶段以复习课的形式进行教学。这两种课型各有特点:第一种课型有利于培养高一新生学习历史的兴趣,提高历史思维能力;第二种课型落实起来更为方便,能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这是因为高三阶段的学生已经对古今中外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有了较为完整的认识,思维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

(2)内容立足教材。教学探究内容应当依托于教材,不脱离教材,不额外增加学生负担,更不能以增大难度作为教师水平的体现。

具体说来,罗马法知识是学生熟悉的,而中国古代法知识则相对零乱,所以必须以罗马法相关知识为最基本素材来对比教材涉及的中国古代法律文件及某些法律理念。在这一前提下,适当补充教学素材,如增加代表中西方古代法律文化正义化身的蒙目女神和独角兽作为故事补充,鼓励学生当堂阅读发现。

2. 具体实践要深入浅出。

(1)课堂导入:设置情境,轻松引入。

[情境一]适当补充影像材料: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的西方“司法女神”和中国“司法神兽”。以此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观察分析能力。

[情境二]设置问题情境:古代罗马法规模宏大、影响深远,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文件呢?

这样不仅可以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他们熟悉的课本知识环境里,而且也为探究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做好知识铺垫。

(2)探究过程:环环相扣,逐步推进。首先,逐步推进的过程应符合学生的一般认知规律。所以建议采用三段式学习方法,即了解研究历史现象产生的背景、内容、结果的学习方法。以此确立探究的过程结构。高中生对这一方法理应非常熟悉,所以探究起来可以轻车熟路。其次,环环相扣的关键在于问题的设置上。须能剥丝抽茧,逐步发现问题的实质。而剥丝抽茧的功夫就是让学生在知道中发现,在发现中思考,在思考中确认。这既符合认知规律又能使学生不断体会思维的乐趣,从而实现能力的提高。

以古代东西方法律产生的背景进行比较为例:

知道——学生已知的罗马法产生背景是: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是在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斗争中发展的;对于古代中国法,知道《法经》和《秦律》是战国时期在改革中建立的。

发现(也有思考)——因此这样提问: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法律的调整变化都是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出现的?(同一社会形态,即奴隶社会下)十二铜表法形成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斗争)那么,《法经》或《秦律》是在什么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呢?一样吗?(不一样,是在社会根本转型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们产生的直接原因又是什么?(地主阶级改革确立其统治地位)

思考——在上面相对简单的回答后,再进一步提问:从这里你看出了中西法律各有什么特点呢?

思考确认——通过设问推进:既然《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产物,那么它能否反映一定程度的民意呢?(能)中国法呢?也是这样吗?(不是,是君主意志的集中体现)

在这里即使学生不能回答出是君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或有新的疑惑,那么下面紧接着探讨的中西法律的具体内容又可以进一步确认或释疑。

“在知道中发现,在发现中思考,在思考中确认”体现了思维逐步推进的基本过程,然而这并非是问题设置的最高境界。实现学生情感上的升华才是教师进行探究教学的最终目标,所以问题设置还需能画龙点睛,震撼心灵。

以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在近代迥然不同的命运为例,可以这样设置问题:

第一次“震撼”:为什么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最终结果迥然不同呢?

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发现思考——罗马法建立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是否有相同之处?

思考——那古代中国法呢?

确认—因学生对古代中国主要经济模式相对较熟悉,所以此时已能迅速判断: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古代中国法在近代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第二次“震撼”:这样看来古代中国法是一无可取,西方法律文化完美无缺吗?

知道——蒙目女神和独角兽的形象特征。

发现思考——蒙目女神和独角兽其实体现了中西方法律有什么样的共同价值取向?对此学生很快认识到,中西传统都有不谋而合的一面,即都崇尚正义和公平。

思考——那么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追求正义的最主要手段难道就是法治手段吗?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呢?

思考确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儒家“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认识上,更加推崇道德治国的根本思路。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私欲膨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进一步思考升华——对待古今中外不同文化,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该怎样进行呢?

三、实践后的思考:想起来任重道远

笔者在实际的教学探究过程中,并没有什么漂亮的花样展现,(学生其实也反感所谓花样),但学生在学习探究后普遍深有启发和收获。一方面,学生既辨知了中西方文化差异,感悟学习先进文化和传承优良传统的重要态度和方法;另一方面,学生也在学习过程中做到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联系,使历史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和提高。

笔者想,这也正是我们从事历史教育工作的最基本的教育目的吧!但要实现这样的教育目标,其实又何其难哉!

首先,无论怎样的教学方法,达到怎样的“不教”的目的,教师作为引导者,组织者的地位在教学中体现出来,对教师的要求是极具挑战性的。如果教师不能主动立足教材,主动探究问题,吃透教材,自身不能成为问题的发现者、知识的探索者,仅仅借助于所谓先进的教学手段,玩弄缤纷的教学花样,照搬现成的教学设计,那会比传统教学的危害更有甚之,就会完全脱离新课程改革的理念。这一课能取得较好的实际教学效果,是因为始终注意了“从教材中来,到教材中去”,“从教材中来,到生活中去”。而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不花费老师的巨大心血的。

其次,体现有效教学的最主要的阵地就应当是课堂常规教学。因为这是一个真正体现“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的过程。因此,课堂常规教学的关键其实就在于:如何真正能在每一次的课堂上,每一分钟的教学时间里,始终关注着学生的心理需求是什么,始终有一个心与心交流的过程。如果脱离了课堂常规教学,脱离了学生需求,那么任何形式的教育活动只能带给学生脱离实际的生活及学习体验,最终仍落入传统历史教学的尴尬境地。如此,我们又能如何真正做到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服务呢?

中西葬礼文化比较 第2篇

韩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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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灵魂告别肉体之后,为了诠释对生命的尊重,人们往往要将肉体入藏,当然由于地理区域的不同,葬入肉体的形式也大有差异,古代已有石棺葬,土葬,水葬,石棚葬,沙葬,悬棺葬等等。而葬入藏之前,由于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形势的影响之下,也会产生不同地对待临终和死亡的仪式——葬礼。

中国传统的丧祭礼仪形式上表现为遵从尘世生活规则,重肉身,轻灵魂,扬族群生命而抑个体生命;西方宗教性的丧祭仪式以肃穆、庄严和简约的原则肯定了个体精神性生命的存在以及人的灵魂的救赎。

当然在世界各地的文化、宗教、社会形式影响下,葬礼也具有着各种各样的文化。例如„..中国的文化在葬礼的形式上表现得精致或繁复,其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慎终追远”式的无奈和茫然,它除了沉溺于“生命苦短”的悲观意识之外就再也没有从死亡中超拔出来的勇气(1)。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人在丧祭礼仪上也悄悄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人们开始接受西方的简约形式,送花、追悼等,但人们在对死者以及死亡的观念上究竟有多大本质的改变还是一个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形式的变化已经是一个开端,所孕育出来的也许就是对于生命意义的深刻理解和领会。

它的主要形式为(2):1.送终。老人生命垂危之时,子女等直系亲属守护在其身边,听取遗言,直到亲人去世,这在习俗中 称为“送终”。送终是一件大事,能为老人送终是表明子女尽了最后的孝心,未能为老人送 终常常成为人们一生中的一大憾事。

2.报丧。死老咽气后,家人应尽快向亲友发出报丧贴,或登门通报死讯,对远方的亲友,要告诉其开 吊下葬的日期。报丧的孝子要穿孝服,戴孝帽,到了别人家,不能进门,有人来迎接时,无 论长幼,都要叩首。

3.入殓。死者入棺前,要为之整容,如剃头、刮脸、换擦洗身、穿寿衣等,然后再以白绸(有的地方 也用纸钱)掩面。

4.守铺。死者家人在老人死后到正式放入棺材期间,要昼夜轮流守护在死老铺侧,以示服孝,叫做“ 守铺”。死者入棺之后,家人守护、睡卧在棺旁,叫“守灵”,也叫“困棺材”。

5.搁棺。因为要选择吉日吉地安葬死者,因此,可能要停枢在家,称为“搁棺”或“停棺”。“搁棺 ”的风俗,在古代常见,一般要搁七天,有的甚至搁棺十几天,几个月,现今则不常见,即 使搁棺,时间也不长。

6.居丧。居丧是指死者家人后辈自死者断气时起服丧。男子不穿华丽的衣服,穿草鞋(现在已不常见);妇女则要脱去身上的装饰品,脱下彩色衣服。

7.吊唁。吊唁是丧葬礼俗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吊唁的方式因各地风俗不同而有区别。吊唁时,与死者 关系的远近不同,吊唁的礼数,方式也不同。死者子女在接到讯息以后,首先要哭悼,然后问明死因,尽一切努力尽快上路奔丧。临到家时,要“望乡而哭”。亲友前往吊唁时,一般都要携带礼品或礼金。礼品有匾额、挽联、挽幛、香烛、纸钱等。

8.接三。接三也叫“迎三”、“送三”。民俗认为,人死了三天,他的灵魂要正式去阴曹地府,或者 被神、佛或神、佛的使者迎接去了。在丧葬礼仪中,还有做道场的。其作用与放焰口类似,这种道场常由僧人、道士一起做。

9.出殡。出殡又叫“出山”,出殡要先请阴阳先生选择吉日吉时,叫做“开殃榜”。出殡之前,先要 辞灵。先装“馅食罐”,把最后一次祭奠的饭食装在瓷罐里,出殡时,由大媳妇抱着,最后 埋在棺材前头。然后是“扫材”,即把棺材头抬起,孝子放些铜钱在棺下,然后用新笤帚、簸箕扫棺盖上的浮土,倒在炕席底下,取“捎财起官”的意思。

10.落葬。到达墓地后,再次整理墓坑,把随葬的馅食罐、长明灯放在墓坑壁上龛内,扫去脚印,然后 将棺木徐徐放下,由阴阳先生用罗盘仪矫正方向,由丧主铲土掩棺,并堆土成坟堆。

11.居丧。在亲人去世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必须要在生活的许多方面进行节制,以表示对亲人的哀悼和 思念。这就是居丧。居丧之礼节,对于孝子要求更严。在古时候,孝子要居丧三年。在现代,人们 生活节奏加快,工作繁忙,但有人仍要居丧,只不过比古时短得多了。

基督教文化认为每一个人的灵魂直接与上帝发生关系,不允许偶像崇拜,崇尚灵魂

升华而轻视肉体,因此西方的丧葬风俗是简丧薄葬(3)。基督教的丧礼更多的是为死者祈祷,祝其灵魂早日升人天堂,解脱生前痛苦。基督教认为人死后灵魂需要安静,因此丧礼非常肃穆。在基督教文化影响下,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丧葬基本从简,即所谓在上帝面前“灵魂平等”的原则。哭丧无论是初终还是在教堂,也无论是在送葬路上或下葬时,亲友都不能大声嚎哭,只能默默流泪或嘤嘤啜泣,意为不要打扰死者灵魂安静(4)。

它的主要形式为(5):1.准备礼。致候:主礼神父问候大家。洒圣水:为纪念洗礼,并怀想基督的逾越奥迹。导言:主礼神父简介今天聚集的目的,并祈求天主对病人的降福。忏悔式:(如果病人希望此时举行和好圣事也可以)。

2.圣道礼。读经:读经的内容,通常和耶稣基督治愈病人,复活死者、或给予痛苦的人希望相关。讲道:神父可以简单的阐释刚才的读经,勉励病患和家人在天主慈爱的眷顾下,勇敢的承担病痛的十字架,把自己的痛苦,和十字架上耶稣基督的痛苦和祭献相结合。代祷:所有参礼者,可以为病患、家人、医护人员,及所有在病痛中的人祈祷。

3.傅油圣事。祈祷:主礼神父邀请大家为病患祈祷。覆手:主礼伸开双手,覆盖在病人头上,祈求天主派遣圣神,赐予恩宠,医治并祝福病人。祝圣病人油。傅油礼:神父以刚刚祝圣的油,傅抹病人的额头和双手,并配以祷文。祈祷:主礼邀请众人一起祈

祷。

4.领圣体。天主经:这和感恩礼中领圣体的方式一样,先以天主经祈祷。领圣体:与主共融。结束祷文:领圣体后,神父邀请大家祈祷。

5.礼成式、祝福式。而在病患弥留时,可以和好圣事、傅油圣事、感恩圣事一并举行,并给予临终大赦。当然,除了礼仪的部分之外,天主教会对临终病患及其家人,还有其它的关顾和照抚。

穆斯林文化认为葬礼,是围绕着关心死者遗体,并进行安葬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是宗教文化、殡葬文化丰厚内涵的突出体现(6)。它起源于伊斯兰教的教义、教理和教规。葬礼的形式和内容对穆斯林来说,伊斯兰教的前定观、平等观、和两世吉庆的思想决定着它的形式和内容(7)。伊斯兰最高教经《古兰经》上说:“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个人的寿限了”穆斯林的死亡观是人的生死有阿拉定夺,任何人都无法更改。阿拉给予生命住在生命,适当的收回生命,走向死亡,复命归真,这是穆斯林个民族共同的信仰,并在次基础上产生穆斯林的葬礼文化。

它的主要形式是:1.在人临死前的弥留之际,近亲属要在枕旁默念“克里麦,团依拜”的经语(8)。

2.停止呼吸后,亲人要顺其肢体,合其眼睛,闭其齿口,整理容发,理展四肢,用一块干净宽白布盖住亡人全身,放置在宽敞通风的地方,按伊斯兰教经典规定“三日必葬,葬必从俭”,外族、未洗浴者不许看亡者尸体。待葬期间不宴客,不披孝,不烧纸祭奠。葬埋程序大体有备殓、浴礼、殡礼、埋葬、坟墓五个方面(9)。

3.备殓。裹亡人的白布殓衣称“克番”(阿拉伯语译音)。男人殓服3件,大殓(俗

称大卧单)等长如身,上下长出7寸,宽4.05(俗称小卧单)等长如身,不留余地,宽也是4.05尺;衬衣上至肩头,下至踝骨,肩头开缝,宽约1.2至1.3尺,另加帽子1顶。妇女殓服5件,除3件与男子相同外,另加裹胸及包头各1件,一般为白平布3尺左右。

4,浴礼,也就是洗礼,由三人承担,洗的顺序为先净下身,后洗头、面部,再从上到下,先右后左,洗遍全身,用两块浴巾分别擦试上身和下身。然后将亡人移至早已准备好的克番布单上,一层一层包裹好,用白布带系腰,扎紧头和脚,浴礼就此完成。

5.殡礼,浴礼毕后,将死者装入埋尼体(尸体)的大木匣子,头北脚南置于安静的室内或庭院的洁净处,参加殡葬的人都要沐浴净身,着清洁衣服,殡礼为举意、抬手、大攒,不鞠躬,不叩头,不跪坐,大攒4次,向左右说“三里阿木”,殡礼即成。

6.埋葬。三日必葬,葬不择时,实行土葬。人葬时将亡人托出木匣,“搭铺”放

入墓穴。坟取子午向,阿訇等跪坟北头,送殡者跪在南头诵经,然后埋葬。人死后七天、四十天、双月、百天和周年祭祀,都要请阿訇诵经、走坟,还用烫面炸油香(油饼)送亲友,表示感谢。

7.坟墓。墓穴取南北向,长方型,一般深5尺多,最深不超过1丈,长6尺,宽3尺。掘成后,又依穴内东壁高1尺处另挖穿堂,长5尺多,宽3.5尺,高2尺,下平上拱,其北端留土台作假枕,入葬尸体放于穿堂内,用土坯封口,然后填土堆成拱形墓冢。(10)

当然,无论是怎样的文化,人们对葬礼的理解都是对人类死亡的尊重。是与死亡相关的人类创造的社群活动中多种特质文化的复合体,其涵盖内容涉及实物、信仰、心理、伦理、道德、艺术,由此而延伸展开形成了诸如临终关怀、遗嘱文化、死亡教育、死亡观念、殡仪习俗、丧仪文化、葬文化、祭祀文化、葬仪经济、殡葬科技以及其它有关活动等。(11)

(1)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

(2)百度百科——中国传统葬礼。

(3)《南京社会科学》

(4)《南京社会科学》

(5)百度百科——基督教葬礼

(6)[德]诺贝特·埃利亚斯:《论文明、权力与知识》,南京大学出版社

(7)[德]诺贝特·埃利亚斯:《论文明、权力与知识》,南京大学出版社

(8)《穆斯林的葬礼》

(9)《各民族葬礼文化》,西藏出版社

(10)百度百科——穆斯林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第3篇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无讼;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1-03

很长时间以来,中外法学家纷纷在研究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问题。价值取向问题之所以被如此重视,是因为在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它是本质性问题。如何对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组、再选择,实际上就是选择哪种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过程。

在传统中国,法律主要是体现了一种工具作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控制,法律追求无讼、和谐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视权利,追求公民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工作中的决策判断以及思想行为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安定。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中国的法律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和谐的社会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视权利的实现,因而法律代表着正义也追求正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反应了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发挥的重要意义,是文化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

何为“无讼”?“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无讼演化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文化与思想发挥重要作用的诸子百家,也都以无讼为价值导向。他们中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实现无讼的道路上。

(一)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儒家经典《周易·讼卦》中,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3]这句话表达出来的观念是对诉讼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的。纷争是诉讼的来源,因为古代人对和谐的追求,所以表征和谐的无讼就成为了人们的愿望。中国古代人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礼运大同篇中所描述的和谐社会,即大同世界,和谐是大同世界的基本原则。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无讼思想,将无讼作为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

从西周时期,“讼”、“狱”成为诉讼的两种形式。《周礼·秋官·大司寇》提到:“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孔子认为,能产生诉讼的就仅仅只有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他倡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不主张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纷争,相对于诉讼,他更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只有通过道德教化才能让人们长时间的、心甘情愿的服从社会法令。

通过以上对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大概描述,我们可以将儒家“无讼”思想概括如下:

1.中庸

儒家学派认为中庸思想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占据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从孔子长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体现出来。中庸思想憎恶争讼的行为。

2.通过反省修身达成道德自觉

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无讼”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人自我修养的提升,是对道德的限制约束与反省教化,是通过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个中庸的人,这是“无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其他学派的“无讼”思想

儒家学派虽然最早提出了“无讼”思想,但诸子百家中的诸多学派都对无讼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他们并无明确的提出“无讼”这一概念,但是“无讼”的理想境界却贯穿于思想始终。他们关于“无讼”思想与儒家学派的区别在于:

1.法家的主要主张是“以刑去刑”

法家的显著特征是严刑峻法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追求和谐,相反,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手段来减少后消除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境界。

2.道家的主要主张是“无为之治”

道家倡导法自然和无为政治。道家认为,统治者不必有所作为就能实现政治统治。道家学派不认同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他们认为统治者如果推行有为政治必然会造成天下打乱;老子甚至公开鄙视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盗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多。道家推崇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抨击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抨击法律就会造成无讼,因此,道家学派的思想也透着无讼的内涵。

儒家推行礼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无为而治,这三家学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无任何相似之处,相反的,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表征着和谐稳定的“无讼”就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义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实现正义。正义就是公正、善良、誠信,正义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方发展着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对正义这样界定。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时期,正义是作为一种作用、原则最先出现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关系,强调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平衡。

1.对正义最先做出思考的是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他讨论了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正义是作为一种品行和道德原则存在的,正义被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正义就是占据人们心中的欲望、理性等的妥善安置,而对于社会来说,社会正义是生存在社会中的人能够各司其职、平衡发展。

2.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认同为道德,和道德一样,正义是超越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正义的实现是要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进行比较。通俗的说,正义就是做事要公正、守法。亚里士多德认同并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他将正义和法律联系起来,认为正义的实现要靠法律来解决,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3.斯多葛派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正义之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是基于人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则从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认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因而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罗马的正义观

古罗马的正义法律观是深受雅典时期法律文化影响的,因而是对雅典时期正义法律观的沿革和发展。古罗马时期,法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正义。作为当时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存在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它作为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其本质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纪的正义观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的神学正义观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正义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正义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1.16世纪开始,西方就开始了将自然法与世俗化想结合的发展趋势。当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的将自然法和理性结合起来论述的人是格劳修斯,他不但吸收恶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自然法的精华,而且摒弃了中世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限制,从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认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结合的产物。

2.16-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与正义。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纷纷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一致的,是人类必须遵同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质原则,正义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导向。如果违背了正义,那就是专制与人权,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1]。

3.18世纪末期,产生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他们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贯穿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到了19世纪,功利论成为社会的主导思路。功利论的赞成者将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建立在是否实现了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上,因此一个平等、公正计算社会成员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满足人类的需要成为政府存在的基础。

四、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评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进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深刻的了解与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价值取向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从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趋势、更快的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对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无讼”的价值取向迎合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属性和法自然属性特征,有着其突出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的消极性,具体体现在:

1.无讼具有空想色彩

无讼思想建立在传统中国的自然观上,注重阴阳结合和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前期之上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思想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并非通过严密的科学认识与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

2.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社会封闭,社会活力低下,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

社会历史过程是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其变化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但是,片面的强调和谐、稳定就造成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而就具有封闭性,封闭性的社会结构阻碍了人们交往与思想的行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3.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我们都知道,生产生活方式同文化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符合并促进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但是对于明末清初开始产生的带有资本性质的商品经济,却存在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能适应变化發展的中国社会,因此,无讼价值取向片面的对商品经济的阻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在古代中国,解决人们之间纷争的方式是调解、调判,这是因为无讼价值取向以机构内化成人们内在的行为导向。人们普遍不重视法律,出了问题不会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地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二)对西方法律文化“正义”价值取向的评说

1.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因而正义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导着法律在开放中发展。

2.正义在促进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正义观对整个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扎根于契约社会的正义观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型时期,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个体,具有中华民族的主体性,是存在于整个世界的大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提出一种融合的机制,来实现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83.

〔2〕程石泉.论语读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11.

〔3〕张善文译.周易[M].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22.

〔4〕宫宏祥,郭建兰.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第4篇

一、价值、法的价值的概念

哲学价值定义的多样性在法律价值研究中同样存在。其中, 《法的价值论》一书的定义在理论界颇有影响。

价值在词义上是指人们的观念和社会生活中用以判断事物或者行为的标准, 表示事物的有用性。价值实质上是客体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表示客体的有用性或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概括起来价值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主要指经济学领域的;二是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者具体的积极作用, 主要用于哲学领域。综上我们把价值定义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 包括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对客体的要求与愿望两个方面[1]。

法的价值概念是价值的一般概念中法学研究的具体应用。法的价值作为一种具体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法既要反映社会事实又要指引社会理想,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的积极意义, 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2]价值的主体是人, 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类的统一, “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的很自觉的, 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以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 并可以明确作出价值评价。而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 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3]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作为法的价值的法是广义的法, 首先指的是法的制度, 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其次是指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 包括行为和其他法现象;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 包括意识中的法和法意识。郑成良教授认为法的价值因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可以分为: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形式价值。

二、中西方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人的心中法就是赏罚或者只是刑罚, 这里所说的“赏”、“罚”既指赏、罚两种手段, 又指规定赏罚标准、程序、方式等规范, 相当于定罪和量刑。古人对法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是神意的体现, 是神用来惩罚恶人的工具, 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管人的, 是人的意志的反映, 而不是天意。

西方人认为法首先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或方法, 它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规范, 包括公法与私法、自然法与人定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它是一个内容广大的体系, 是一切具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社会行为规范或管理规则的总和, 强调法的社会性、公共福利性、科学性。

三、中西方传统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的对比

中西法律价值观有着很大的差异, 特别是在价值追求、价值目标评判方面, 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统治方式和文化传统不同以及思维方式的不同使得中西方在法律价值观念上有各自的特点。

1. 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念的特点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念中, 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价值追求的是“无讼”这一终极目标, 孔子说过:“听讼, 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不过, 孔子的“无讼”是指通过长期的德礼教化长者的模范作用, 使诉讼者因为诉讼而感到可耻从而达到达到“无讼”, 而不是人为地禁止诉讼, 反对诉讼。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是以秩序为本位, 以无讼为取向的[4]。比如,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虽然各执一说, 但在追求这种“无讼”秩序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无论道家“无为而治”的“自然秩序”, 儒家的“克己复礼”、施“仁政”, 还是法家的“以刑去刑”、“以杀去杀”, 围绕的都是秩序, 理想的目标都是社会的稳定, 没有刑事案件的发生, 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同的是仅在于实现的方式或途径。在战国这个纷乱的时代, 主张靠“力”、靠“威势和刑罚”、靠强权的法家学说自然取得了主导地位, 秦王朝更将其推向极至。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秦王朝的短命宣示法家学说破产, 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强大的秦王朝很快被推翻。汉初的统治者“以秦为鉴”转而推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 但这样做同样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镇压农民反抗, 走向另一个极端。于是在西汉中期, 汉武帝采纳确立了以儒术为主体的又整合诸家观点特别是法家思想的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价值观念并一直延续了近两千多年。在这一封建正统法律观念中, 法律价值评价标准也隐含其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 “法自然”或“自然之道”。在中国社会初创时期, 限于生产力水平和知识水平, “自然之道”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中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标准。而人作为天地之间一物也就是自然的一部分, 与天地自然是一体的即所谓的“天人合一”;第二, “礼”。“礼”最初是与神联系在一起的, 人们在祭祀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礼”所规定的程序仪式去做, 人们确信只有举止如“礼”, 神明才能接受供物, 否则便会受到神的惩罚。这种古代祭祀中产生的“礼”后来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行为规范并演变为法律价值评价的标准。到了汉代, “礼”被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写入法律, 成为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第三, “义”。“义”是儒教的中心思想, 它属于道德范畴。先秦儒家还将“义”与“利”对立起来, 董仲舒还提出仁者爱人的观点, 在大德小刑的中国传统格局中, “仁”和“义”这种道德标准逐渐发展成为高于法律, 强调的是以德治国。因此, 在传统中国, 调解与调判的目的不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 而是为了平息特定的争讼, 而达到无讼、和解。

2. 西方传统法律价值观念的基本特点

与中国不同的是, 西方传统法律价值观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正义, 与此相适应, 西方法律价值观中也内含着其自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西方中世纪, 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首先是正义, “正义”成了上帝的一种意志, 是其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早在古罗马时期, 西塞罗就说过:“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到了近现代, 这种追求依然如故。马克思也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法律的所有其他价值, 都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5]“正义”之于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重要由此可见一斑。当然, 我们不能说中国传统法观念中就没有“正义”的概念, 将“无讼”和“无正义”等同起来是十分片面的。第二是人的理性, 西方传统法律观认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标志就是人具有理性, 法律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的指引下, 人类才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基本价值如平等、公正、正义、自由等, 理性的实质乃人的本性, 是人与生俱来的, 因此, 理性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是评价法律价值的准则。第三是权利。在西方, 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甚至可以相互解释, 因为法律在西方形成于平民与贵族围绕权利而展开的斗争, 一般人之间的纠纷也都是通过诉讼对权利义务的确定来解决的, 权利成了西方法律和诉讼的核心。崇尚理性和重视个体权利导致了“个人得以借助超验的权威获得某种绝对孤立的抽象规定”, 而在这种抽象的背后是实实在在的利益, 正因为此, 西方评价法律价值时, 往往内含着利益关系。

3.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与西方法律道德的区分

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统领了包括法观念在内的所有意识领域, “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 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6]所谓“引礼入法”, 就是将道德准则与规范融入到立法、司法、执法的法律过程中去, 换言之, 法律价值与社会道德价值在很大程度上相重合, 法律价值本身的特性没有得到体现, 相对而言, 西方社会则强调理性, 注意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严格界限与区别。“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 以有形的强制手段进行威胁, 是他治的, 是被动的, 属于他律, 而道德则是支配人们内心活动的动机, 是产生于人的内心是自治的, 是主动的, 属于自律”[7]。将法律与道德规范区分的比较明显, 避免将法律价值及其冲突无限地扩大化。

中西方法律价值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 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标准:中国传统价值观要求达到自然和谐达到“无讼”的秩序。而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实质在于肯定人的自然权利, 代表着正义, 最终引致自由, “礼”是“法自然”的直接成果, 反映的是封建等级秩序, 按照它行事也可以达到“无讼”的理想秩序。“仁”和“义”注重的是道德操守, 强调的是服从秩序, 而平等和利益则注重的是个体权利, 强调的是经济利益。

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中国古代, 法是和刑通用的, 而在西方法是指普遍有效、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法律则指具体的法律规则, 正因为这种对法律本身含义理解的不同导致了法律评价标准的差异;第二, 政治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自秦之后家国同构、大一统的政治架构成为两千年不易之制, 其必然要求法律的大一统, 人们对法的思考也必然围绕着王权统治进行的。而西方尽管法律也有维护统治秩序的一面, 但另一方面它更多地注重人自身, 规定个人之间的关系, 并且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放到了人本身的理性上;第三, 经济条件的差异。中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家, 而不是依赖于市场, 而且作为自然经济基本单位的家长制家庭又得到了国家政权的维护。而西方由于较重视商品经济的发展, 法律中的非理性因素如伦理、感情等逐渐被排斥, 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从而在法律价值观上更多地注重人们的社会政治身份。

摘要:法的价值是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 在了解了价值和法的价值概念, 对中西方法律法律价值观进行比较。中西方法律价值围绕着各自的价值评价标准, 反映了中西方在法律认识方面的差异, 同时也体现了各自在法律价值追求上的差别。

关键词:礼仪,正义,价值,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包玉秋.法理学研究.北京出版社, 2007.3.

[2]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人民出版社, 1995.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3.

[5]袁贵仁, 梁家峰.中西方法律价值观的哲学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0.3.

[6]尚书·为政.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第5篇

中国法律文化在调节社会关系上,不论是家庭之间还是国家调整上,他们会更亲近于伦理社会规范而对法律没有亲近感。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这种服从和听命也包含着其实强调的就是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人没有独立性也就谈不上权利。

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第6篇

一、“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固有的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其基本内容有两方面:

首先,天人合一。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天人合一”远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自然不能割裂,也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天的“法则”就是人的法则,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自立法律。

其次,“伦理”即“自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即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或理性,就是人的自然。中国人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所谓法自然就是“法伦理”,准确地说是家庭伦理。

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

其一,与中国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同,西方文化强调人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与中国文化认为人从属于自然不同,西方文化则认为人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的。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可见,西方文化在源头上就已将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伦理或家庭伦理是自然,而西方文化认为理性才是自然。所谓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是相对于感性的概念。中国法律文化的家庭伦理化,其实是感性文化,并非事物的本质或自然,而西方文化关于事物的理性认识才是自然。所以,理性的法律西方又叫自然法。

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上的差异,可以看出:第一,中国法律文化认为“人是天的附属”,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与自然相互独立。第二,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是法的主体,因而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把人作为法的客体,不可能真正产生对人的尊重。

二、“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权利和义务,作为人们行为的法律模式,是法的核心,是法学的中心范疇。法学的许多重大理论探索几乎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展开的,政治、社会、道德、经济等哲学在研究自身的问题时也离不开权利和义务界线,而且越是接近现代,越是与今天近距离,越是走向未来,权利义务问题越显得重要和突出。法律生活中的全部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如何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指示人们如何的行为是应当的、必须的或禁止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法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第三,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中国古人的经济基础是“靠天吃饭”,但“天”是遥远的,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是可望不可及的”。所以,“天”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是抽象的、神秘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天”和“天子”,只有它们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臣、民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不同的执法模式

在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制度,当然也没有诉讼与审判活动。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的出现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护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阶级根源。从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看,国家政权组成的形式,逐渐集中于民众大会及后来的五百人议会,执政官。这就是西方法律文化“三权分立”实践的雏形。

相比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权组成,中国传统的政权模式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的,即“三权”都集于皇帝一人之手。虽然从表面上看,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都设有不同的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其实都只是辅助皇帝从事执法的部门,真正的执法权力还是由皇帝掌握。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现的这种原始的权力模式,是由于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没有出现过像古雅典那样的阶级结构。早在夏、商时代,中国古人就已开始了小农经济,而这种经济形态形成的势力,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帝的经济实力相比,确实是也太相形见绌了,这就是中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怪现象的社会根源。

四、“人治”与“法治”: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人治是对“为政在人”和“贤人政治”这种理想的治国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是对现实统治的美化。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中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并且与宪政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对于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分析。首先,从立法权方面进行分析,中国自古是皇权至上,没有独立于皇权之外的立法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意志。另外,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分析。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皇权就是最高的行政权。从皇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传统中国并没有分权,皇权控制着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体现着皇权的意志。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之下,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传统中国人治的趋势也随之加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无论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权力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西方的法治精神就应运而生了。在专制的社会中,如果没有限制权力,人权会遭到践踏,想要维护人权,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权力结构,废除专制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这种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西方法治的实践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模式,在这两种法治模式中主要贯彻着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人权神圣原则。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制衡的体制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没有分权与制衡就没有民主法治。西方法治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产生于商品經济的社会契约观念、自由平等观念、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等。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

五、对我国法律的借鉴意义

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断的发生交流和碰撞。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本土因素,在处理外来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其次,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尽量做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比较分析,找到更适合中国法律发展的框架,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经验和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进行法律改革,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法律文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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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文化价值取向 第7篇

我们今天所长谈的就是如何搞好法律翻译这项工作。有句谚语“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这同样适用于法律翻译, 要想充分地将西方原法律著作欲表达的意思用汉语表达出来, 我们就应首先弄清楚其在原文中本身的含义,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翻译人员具备扎实的英文功底, 受过基础的法律教育, 最重要的是, 熟知外国的法律文化制度及其价值取向即理念。

讲到法律制度, 每个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特色的规定, 但若将其存在于制度中的理念拿出来进行汇总, 则可形成两大阵营, 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国, 并随着殖民扩张而影响全世界, 最终形成世界性两大法系。两大法系虽都形成于欧洲, 却在历史起源, 法律渊源以及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差别巨大,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司法, 并不断融进教会法和商法的内容, 以成文法典为法律渊源, 司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 而英美法系却是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由英国的司法系统创造出来的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 司法则处于主导地位。

从特点来看, 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内容, 也同时融合了一些属英美法系的要素, 例如英美法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被“未经人民法院审判,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整地展现了出来。

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最明显标志是英美法系采取判例法规则, 而大陆法系则采取成文法规则, 因此要想翻译准确, 就必须先了解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 一般来说, 一个判例包括下面十个部分1、案件名称, 其作用是为了引出具体案例2、法院级别与判决日期, 它是决定一个判例是否可以作为先例以及对哪级法院有约束力的重要因素3、案件事实, 对理解一个案例有着重要意义4, 原告的诉求, 告诉你当事人为什么把争议告上法庭和他想得到什么5、一个案件先前所经历的程序和前审的判决结果记载的是这个案件的历史, 这对一个上诉案件尤其重要6、双方的辩论观点有助于掌握案件的争论点, 法官的意见和原因7、待解决的问题 (the issue) 是指每个案件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法官的判决一般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8、本案法官的推理 (reasoning) 也就是法官解决问题时所采用的手法, 主要包括演绎法 (deduction) 、类比法 (analogy) 、归纳法 (induction) , 区分辨别法 (distinguishing) 以及其他非严格逻辑推理方式9、本案确立的法律原则 (ratio) , 其含义是“判决的理由”或者“本案的法则”, 它对今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正确确立一个案例ratio是查明和适用判例法规则的关键10、法官的附带评论仅具有说服力, 而没有约束力。

而相反的, 以法、德为首的大陆法系则遵循成文法规则, 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 并辅之以单行法规, 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且法典化的成文法只有立法机关制定出来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机关不能创制法律, 相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 1791年的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 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 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 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布,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 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经查, 目前在我过还未有一个关于法律翻译的统一标准, 而只有个别学者总结除的几项总括性原则, 包括: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及等效性。专业性及严谨性不用赘余, 而又该怎样做到准确与等效, 这就要求我们必先了解其在外国的真正含义, 再根据本国的固有实体及语言习惯进行翻译, 例如:美国的property law, 直译成汉语译为“财产法”, 但由于我国没有财产法这以定义, 再通过对美国的这部property law的学习研究, 我们发现, 其与本国的《物权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相似, 因此我们便将美国的“物权法”与中国的实现了接轨。

如果说“大家来找茬”是找不同的话, 那法律翻译实则是找相同, 将国外的理念同国内的相碰撞, 如有结果, 则就完成了翻译工作的一大半, 剩下的则是用语习惯的填补。

例如“consummated crime or offender”, 直译为“完成犯罪”, 但不符合专业严谨的法律术语, 通过在我国《刑法》中的广泛搜寻, 最终认为“既遂犯”显然更能另人信服, 既符合西方原意表示, 又体现出法律翻译的专业性与严谨性。

翻译的等效性自1950年由雅各布森提出之后, 早已成为译论界的价值不亚于“信、达、雅”在中国的影响。尽管人们对“对等性”翻译提出了不少质疑, 也有人提出相应的“对应性”, 但“对等”和“信、达、雅”翻译概念, 犹如民法上的帝王条款 (king clause) 一样, 长期被视为当代翻译原则或标准, 西方的“等效性”以及东方的“信、达、雅”几乎都被奉为翻译行为中共同遵守的金科玉律。

摘要:每个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特色的规定, 但若将其存在于制度中的理念拿出来进行汇总, 则可形成两大阵营, 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翻译实则是找相同, 将国外的理念同国内的相碰撞, 如有结果, 则就完成了翻译工作的一大半, 剩下的则是用语习惯的填补。

中西“龙”文化之比较 第8篇

1 中西方“龙”文化差异

1.1“龙”的起源不同

在中华民族浩瀚的历史长河中, 很早就出现了被我们称为“龙”的形象。从西周开始成熟的龙纹已经出现, 汉代起则被一步步神化、加工, 并逐渐固定形象, 元以后更确定了标准形象, 成为中华民族的标志。龙的概念的演变在每个朝代都有, 最初我们说是鳄鱼, 但实际上到4000年前的时候就已经不是鳄鱼形象了, 有凶猛的头, 有长长的身子。到了商代, 在甲骨文字中的体现就是一个大的的头, 弯弯的身子。商周青铜器上也几乎都没有脚。东周时期龙的形象很多, 因为春秋战国思想活跃, 文化发展比较活跃, 所以那时候龙的造型也很多。龙的形象比较固定的大概是到了秦汉时期。秦汉时期龙的造型就比较固定了, 汉代的龙比较瘦长, 到了南北朝的时候, 它的体态就比较丰满一些了。到了唐代又更复杂了, 角上有枝杈, 背上有鳍, 延伸到尾部。到了宋代有画龙的了, 元代的龙主要在瓷器上, 元代的龙的形态呈现出飞的。龙长翼是从南北朝开始的, 到了元代龙就可以腾飞了, 龙的整个造型具有腾飞、驾驭云的姿态了。到了明代, 龙的造型也比较多。每一个朝代, 龙的形象有区别和发展, 逐渐演变到清代, 直到我们现在的所知道的龙的形状。说龙是有九种动物的各个部位组合起来的, 那纯粹是后人的说法了。

著名学者闻一多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便探讨了龙的原形。他认为, 龙的主干部分和基本形态是蛇, 后来有一个以这种大蛇为图腾的团族, 兼并了、吸收了许多别的形形色色的图腾团族, 大蛇这才接受了兽类的脚, 马的头, 鬣的尾, 鹿的角, 狗的爪, 鱼的鳞和须……于是便成为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龙了。

目前, 学术界对西方“屠龙习俗”的起源问题基本已达成共识:认为其起源于毒蛇禁忌习俗。如前所述, 西方人把龙看作是一种拥有强大力量的蛇怪, 也就是说在西方人的眼里, 龙本质上就是一种蛇, 不过这种蛇比一般意义上的蛇, 更邪恶, 更丑陋, 力量更强大罢了。西方人是普遍憎恶蛇的, 何况是一种更加丑陋的蛇。所以, 所谓“龙”的命运也只有是被正义勇敢的英雄所屠戮了。

1.2 中西方“龙”的象征意义不同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龙基本象征正面的、积极的力量。中国人的传统思维认为, 非真龙天子不能称帝, 而龙亦成为皇帝的专利。皇帝的身体是龙体, 皇帝的脸色为龙颜, 皇帝的居处叫“龙庭”, 皇帝的服饰称“龙冠”、“龙服”, 皇帝的思想情绪也称为“龙心”。臣民要是用龙作为器物衣饰的装饰图案, 那就有“僭越”之罪, 会招来杀身之祸。龙袍加身象征皇帝登基……

另外, 龙的宏伟雄浑、刚健有力、飞动无静, 是中华民族阳刚之美的代表性意象。这种意象, 往往出现在中国传统的宫殿、坛庙建筑上。中国传统建筑上的龙的艺术, 首先是政治、伦理与正权的象征, 然而作为艺术形象, 它也挣脱一般政治伦理的观念域限, 走向审美。

龙在中国是吉祥的象征, 是人们崇拜的神灵, 而在西方却成了恶魔。

希腊神话中提到龙的地方很多。提丰 (Typhon) , 是大地之母该亚 (Gaea) 所生, 口中吐火、眼睛也能冒火的百首巨蛇, 被诸神之父宙斯以雷电击毙。提丰是美索不达米亚的混沌之龙Tiamat的希腊版本, 是地母该亚的最小的孩子, 又是她与地狱之神塔塔罗斯 (Tartarus) 之子, 有着塔塔罗斯的强大力量, 是地母用来对抗宙斯 (Zeus) 的强大武器。它是古代女权制度反抗男性神祈统治的符号, 也是该亚反抗男性统治社会的最后一击。

派松 (Python) , 是巴那撒斯山洞中的巨蛇, 为太阳神阿波罗所杀, 阿波罗因此得到“派松神”称号。它虽被太阳神所杀, 但它在希腊语中与阿波罗的女祭司为同一个词, 可见它只是因为看守圣地被杀, 而不是恶的象征。阿尔戈号传说中, 伊阿宋一行人想寻找的金羊毛是由一条毒龙看守, 女巫美狄亚以神异歌声令毒龙沉睡, 阿尔戈英雄们才顺利取得金羊毛。

《新约》中, 龙被看成是撒旦的化身, 把它捆绑一千年, 扔在无底坑里, 将无底坑关闭, 用印封上, 使它不得再迷惑列国。”龙在圣经中作孽为基督教的最大敌人撒旦的化身出现, 在基督教长久的精神统治中, 必然被丑化、恶化, 所以龙在后世看来也就成了恶的化身, 人们往往已经忘记了它的本意。

在以上几则神话中, 西方龙一般只是负责看守宝物的动物, 它无所谓好坏, 也无多少神性。龙在人们的心目中, 通常具有正反两方面的矛盾特性———光明与黑暗, 创造与破坏, 雄性与雌性, 同时将所有这些特性结合成为一体。所以, 人们对龙的总体概念既不全是褒义, 也不全是贬义, 但是我们可以肯定:龙象征着支持着物质世界的原始力量, 可以向正邪两方向转化。

1.3 中西方“龙”的形象不同

西方文化中首次对龙进行描述的是《动物寓言集》:龙的头上有羽毛, 嘴很小, 它通过气孔呼吸, 舌头也从中吐出;它的牙齿和尾巴都很有力量;它通过吹气而不是拍打来杀死敌人, 它的尾巴卷起来可以杀死一切东西。书中有一幅它用尾巴杀死大象的图片, 将它与魔鬼进行了比较, 认为它与魔鬼十分相似。在西方文化中, dragon被描述为一种巨型怪兽, 形似鳄鱼, 身披鳞甲, 长有巨爪和翅膀, 能游水能飞行, 还能喷火, 凶猛异常, 破坏力极大。也正因为如此, 西方神话故事中有许多英雄斩杀恶龙的情节, 龙成为勇士扬名的牺牲品。

中国人是“龙的传人”, 龙文化十分发达, 对龙也有多种解释。《说文》曰:“龙, 鳞虫之长, 能幽能明, 能小能大, 能长能短, 春分而登天, 秋分而入川。”《广雅》云:“有鳞曰蛟龙, 有翼曰应龙, 有角曰虬龙, 无角曰螭龙。”宋人罗愿的《尔雅翼·释龙》:“角似鹿、头似驼、眼似兔、项似蛇、腹似蜃、鳞似鱼、爪似鹰、掌似虎、耳似牛”。

西方的龙与中国的龙在以下两点有很大差别的:其一, 西方的龙都长有党羽, 不管是大是小, 它都是不可或缺的;中国的龙固然可以翱翔于蓝天, 却是依托于自己那腾云驾雾的神话的本领。其二, 中国的龙是云雨的化身, 正如在东方的神话里, 龙神司雨, 认真普降甘露, 以滋润地面万物。西方的龙是喷火的, 它经常躲在深山老林中, 一旦出现, 对人世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1.4 东西方“龙”的衍生意义不同

正由于龙在东西方文化中的差别, 其衍生出来的意义也就各有差别。龙在中国文化中大多出现褒义色彩。龙腾虎跃, 龙飞凤舞, 老气横秋, 龙吟虎啸, 藏龙卧虎;描述老年人的龙马精神。并且中国的各个民族都有以龙为主题的传说和故事, 人们以赛龙船, 舞龙灯来欢庆节日, 恳求来年的风调雨顺。

龙在西方文化中, 其衍生出来的言语却多用龙表示贬义。在中世纪, dragon, 是罪责的意味, 圣经故事中恶魔撒旦就被认为是the great dragon。英语里还有一个关于龙的谚语sow dragon’s teeth。这个谚语源于希腊神话:腓尼基王子卡德摩斯杀逝世一条凶龙后, 把龙牙种在地里。可是从地里却长出一队凶悍的武士, 他们同室操戈, 最后只剩下五人。由于卡德摩斯播种龙牙惹起争斗, 人们便用sow dragon’s teeth表示“挑起纠纷, 播下反面的种子”。

2 造成中西龙文化差异的原因

世界各地的传说中常有一名长翅膀的大神在混沌中分开天地, 创造世界。他们都很具有自我牺牲精神, 他们的身躯化为泥土, 山川, 河流, 甚至人类, 这也说明了人们对掌握自然力量的崇拜, 同时也显出人们对创造力的敬畏之情。同样地, 从有文字记载时起, 每块大陆的每个文明都有关于龙型生物的神话。为什么东西方龙文化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呢?

2.1 中西方文明起源的地理环境不同

众所周知, 西方文明发源于希腊文明, 其主要诞生于以巴尔干半岛为中心的地中海北岸地区, 这个地区耕地面积狭小, 丘陵遍地, 土壤贫瘠, 气候多变, 不利于农作物的成长, 所以他们就只能向四周广阔的海洋索要资源, 这个艰苦的过程中, 培养起了西方人的以个人为中心、不断向外开拓、不断自我追求、自我拓展和自我革新的特性, 他们崇尚尚武精神, 相信自己的力量, 拥有彻底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勇气和魄力, 对于一切阻碍其生存和发展的东西都要予以彻底摧毁。

而我国的文明是典型的农耕文明, 它发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这里平原广阔, 资源丰富, 灌溉便利, 土地肥沃, 自然环境本身就为这里的人们的生存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人们不必像西方人那样拼命征服自然, 来求得生存。相反, 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与自然和谐的相处, 这就培养了中国人民的一种崇尚“安定祥和”的心理和被动性、喜静不喜动的特性, 形成了中华文明中的“天人合一”、“和合”精神。这种心理和文明特质也反映在毒蛇禁忌方面, 既然我们已经创造了一种和谐相处的方式, 那么就没有必要对毒蛇赶尽杀绝了。

2.2 宗教信仰不同

中国的儒佛道三教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无神教或泛神教。儒教传人天和天命, 但是这种天和天命只是一种抽象而玄妙的力量, 没有一个主宰的神。儒家主要关心的是现世的秩序和人际关系。佛教承认神仙, 但神仙也不是唯一的高高在上的神, 人人心中皆有佛性, 人人都有机会成佛。道教承认神仙, 但神仙也不是唯一的高高在上的神, 神仙是人修炼成, 神仙也可以下凡成人。所以, 这三种宗教都没有之高无上的主宰人的神, 如果说有神, 那只是广义上的神。

西方基督教则不同, 它是有神教。基督教只承认一个上帝, 认为上帝是世间万物, 包括人类的缔造者和主宰。人们必须绝对地服从上帝。上帝无所不知, 无所不能。在基督教中信守的“十戒”中, 有三项是敬畏和崇拜上帝的。第一项是, 敬畏上帝, 不可妄称上帝的名字。另一项是要守安息日。所谓安息日是上帝休息的日子。上帝用六天来创造万事万物, 而第七天休息。这一天是人们崇拜上帝的礼拜日子, 即平常说的礼拜天。还有一项说, 不可崇拜偶像, 也就是不能崇拜除上帝以外的任何人或神。

这种无神 (泛神) 和有神的差别导致了中国人有把龙当作图腾崇拜, 而西方人由于有了基督教只能把上帝当作唯一崇拜的神而不可能崇拜龙。

3 结束语

对浩瀚的东西方文化, 我们希望自己能看到它们根本上的异同。然而, 近观之后我们发现中国的“龙”和西方的“Dragon”几乎是完全不同的动物:“dragon”一词和中国的“龙”所指不同。但不能否认的是, “dragon”和“龙”又具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没有确实考证的传说之物;身躯都很庞大;都能飞翔;外形十分相似。同是想象中的充满传奇色彩的动物, 又都在文化中长久的保存下来, 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不管每个民族的龙型生物的形象如何不同, 总会和蜥蜴、鳄鱼或蛇联系在一起。并常与土地、天空、水和火有关。不论在世界上任何一种文明里, 龙的价值都在于给人们一个永恒的崇拜和追求对象:对力、对水、对火、对天空的向往, 对征服自然界所有不在人类控制之下的力量的渴望。

摘要:中西方“龙”文化有很大差别, 主要表现在不同的龙的起源、不同的象征意义、不同的形象和不同的文化衍生意义。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有二:中西方文明起源的地理环境不同和中西方不同的宗教信仰。但中西方龙也有一定的共同点, 即不论在世界上任何一种文明里, 龙的价值都在于给以人们一个永恒的崇拜和追求对象:对力、对水、对火、对天空的向往, 对征服自然界所有不在人类控制之下的力量的渴望。

关键词:龙,起源,象征意义,文化内涵,文化差异

参考文献

[1]闻一多全集第一卷.神话与诗·伏羲考[M].上海:三联书店, 1982.

[2]刘志雄, 杨静荣.龙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3]吉成名.中国崇龙习俗[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2.

[4]何新龙.神话与真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中西文化价值观与中西修辞比较 第9篇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和认识在中西文化价值观差异视角下的中西修辞传统习惯的不同, 本文参照贾玉新关于价值观念系统:人与自然的关系、人际关系、人对“变化”的态度与动静文化、时间取向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和自然的关系与中西修辞

价值观念系统包括的内容首先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天人合一还是天人相分。中西价值观念决然不同, 中国传统的宇宙观就是天人合一, 把天当做自然, “顺天而行”。天人合一指的是人对自然的顺从和崇拜, 人的生活、生产活动要遵循自然的规律, 并与自然和谐统一, 如日升劳作, 日落休息, 春耕秋收等与自然规律协调一致。所以先秦时期就有孔子的“天何言哉”, 汉代有董仲舒的“以类和之, 天人合一也”。受到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 中国人做事情讲究“谋事在人, 成事在天”, 认为事情成败的关键在于三个要素:天时、地利、人和。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中国修辞传统习惯中的体现集中在“修辞立其诚”的修辞原则上。“修辞立其诚”源于中国儒家的道德观, 意思是立言修辞必须要真实, 修辞者要真诚。它强调言辞的内容要真实可靠, 言辞者还要具备真诚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修辞立其诚”把人与语言使用技巧联系在一起, 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人的言语方面要符合道德规范, 要真实、真诚, 才能有利于自然和社会稳定和谐 (即天道) 的实现。总之, 可以说, “修辞立其诚”的修辞原则符合了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价值观念。

天人合一的思想影响使得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趋于求整体, 求笼统, 和重视人的感官直觉, 所以中国修辞的传统思维也趋向于整体直观, 就是用感官直觉认识现象或事物, 而不是经过逻辑推理的结论来确定认识。中国修辞评论一般意思概括、笼统, 而且中国人说话喜欢含蓄, 表达意思隐晦, 话中有话, 有时候听话人需要借助于自身的理解和领悟才能明白说话人的意思。为了达到有“言外之意”的效果, 中国人用词方面喜欢借助于修辞手法加以润色, 如比喻、双关、引用古今等修辞方法, 直观形象地描绘事物, 意思形象有趣而隐晦。很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人很喜欢用歇后语。“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鸟入笼中—有翅难飞”, “锦上添花—好上加好”, “报纸上的社论—句句讲真理”, “包子张嘴—露馅”, “挨打的狗去咬鸡—拿别人出气”,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无法无天) ”, “哥哥不在家—少来 (嫂来) ”, “半两棉花—免谈 (免弹) ”, 等等, 等等, 举不胜举。

而西方对待自然的态度则是主张天人相分。西方人认为世界的万物是对立的, 一切二分。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对立的, 自然处于被人类支配和改造的位置。天人相分的宇宙观致使西方人习惯一分为二地看待事物, 习惯用分析的思想方式和逻辑的思维模式, 以及求“精确”的言语观。在这里, 西方的分析思想方式和逻辑思维模式也蕴含于西方修辞学中, 而中国修辞学并不太强调逻辑在修辞中的作用。逻辑思维在西方修辞学中的体现就是西方传统修辞原则对理性的要求。好的修辞需要理性、情感和人格三个要素构成。其中, 达到理性就要使修辞的一切推理论证都必须符合逻辑。西方修辞学对逻辑的重视其中原因之一也是由于西方传统修辞学是论辩式的修辞学, 而中国修辞学则是论说式的修辞学。论说就是以真实、真理为前提来论证, 而论辩不要求论证一定是真理, 而是以可能性为出发点, 说服人们相信可能性会变成真实性, 这要求修辞者的论辩一定要符合逻辑, 才能有说服力。由此可见, 西方的论辩是有别于中国修辞学强调真诚的修辞原则的, 西方人的逻辑习惯已经融入各个方面, 修辞学领域也不例外。

二、人际关系与中西修辞

其次是人际关系方面, 中西方得价值观念也是迥然有异的。这里的人际关系指的是集体主义取向还是个人主义取向。在集体主义观念下, 中国人习惯于个人服从集体, 一切以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集体利益为重。中国社会关系尊卑有序, 不可颠倒, 如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人的言行要一致, 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也不能做有辱自己身份或集体利益的事情。万事以和为贵, 所以有时候中国人宁愿按照别人的方式去做事, 以避免被别人品头论足, 而不愿意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也是中国人好面子的缘故使然。相反, 西方人极端崇拜个人主义。他们相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深信“上帝帮助自助者”, 所以他们会竭尽全力, 想尽一切办法达到自己的目的。集体和家庭观念相对松弛。他们有强烈的民主意识, 在社会关系中, 没有等级差别, 人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更加不会勉强自己接受自己不认同的观点和看法。

中国这种传统的集体主义取向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人们对修辞本质的认识上, 中国传统上认为修辞本质上是一种修身养性的途径, 修辞主要是促使人们的信仰或行为与社会稳定的需要协调一致, 而不是使其服从于个人的意志。“修辞小则可以修身养性, 立身处世, 大则可以安邦定国”。古代文人墨客做文章, 只为陶冶情操, 抒发情感, 而非劝说诱导他人。同样, 在西方的个人主义取向价值观影响下, 西方人认为传统上修辞的本质是一种劝说诱导的艺术, 从个人的利益角度, 发掘可能性, 说服他人, 使他人的信仰和行为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其次, 中西人际关系价值观的差异还体现在修辞功能和修辞目的这一层面上。西方修辞学最初被认为是一种劝说机制, 而中国修辞学显然不强调修辞的劝说作用。在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下, 一切行动都要符合集体的利益, 中国修辞活动的功能自然也不例外, 修辞目的自然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睦相处以及人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 受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消极作用影响, 西方修辞劝说功能表现出反面的作用, 修辞劝说是对语言的操控, 修辞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 (如果这个需求无益于社会或他人) 来操作语言, 混淆视听, 愚弄听众, 控制他人的思想和行为, 会导致消极的结果, 虽然说这里修辞学的价值意义被贬低了, 但是它反映了西方人竭尽全力, 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最后, 中西修辞学言行一致与言行分离的修辞原则也反映出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差异。中国修辞学与道德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集体主义思想下, 修辞是要承担一定得社会政治道德责任的, 所以修辞活动要合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遵守道德规范, 做到言行一致。而西方的个人主义并不强调修辞的社会道德责任, 修辞者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以达到修辞的目的, 不必拘谨于言与行的道德关系中。可见, 修辞者的言与行是分开的, 修辞者说了之后怎么去做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使人接受他的观点, 然后去行动。

三、动静文化与中西修辞

再次, 中西文化价值观差异还体现在人们对变化的态度上。这一点可以结合接下来要谈到的动态文化与静态文化来分析。中国文化属于静态文化, 认为稳定是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昌盛的前提和保障, 整体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 社会和国家, 乃至个人发展的稳定。所以中国人对变化很敏感, 觉得变化带来的大有可能是动荡和不安。静态文化导致了中国人强调如何做人, 而不是做事, 因为做事很容易引起摩擦与冲突, 会破坏稳定。强调做人主张“明心见性”, 追求内省和人格的完善, 以达到德的境界, 实现人的内心与外部世界的和谐。道家思想也提倡“无为而有为”, “无为而治”, 因为有为就意味着有冲突, 有矛盾, 会破坏社会整体和谐。相比之下, 西方人认为稳定不变就是堕落和衰退, 他们崇尚变化, 认为变化能够带来再生。西方人求变的态度与他们的动态文化是息息相关的。西方式海洋文化起源的, 一开始就企图征服自然, 争取个性解放。动态文化强调的是如何做事。积极进取、快速行动, 追求效率, 有所成就才是积极的品质, 所以西方人积极改变自身, 创造机遇, 期望改变能够帮助改善自身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地位, 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更好的生活。在“动”和“做事”的价值观念下, 西方人习惯不断地竭尽所能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要求。

将静态文化和动态文化与中西修辞行为相比较, 不难看出, 静态文化和动态文化诱导出不同的修辞结果:西方修辞目的是诱发行动去引起改变, 中国修辞是改变人们的意识和感念, 使之符合社会规范, 以促进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例如, 西方修辞是一种源于法庭论辩演说的劝说诱导的艺术, 它可以控制和改变人们的信仰或意志, 从而诱发行动, 积极创造, 做出改变, 以实现劝说的目的。修辞演说诱发行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修辞的社会政治功能, 西方古代很多社会、政治上的决策在通过之前都要经过一番论辩演说, 修辞演说者如果能成功劝说大众支持他的观点, 那么他的观点将被采纳。修辞演说活动还出现在现代很多西方国家的政治党派选举活动中。以美国为例, 每次总统选举, 选举候选人都会进行演说, 拉取选票。为了获得选票, 几乎每一位演说者都会承诺如果他当选后将会做出怎样怎样的改变, 实行怎样怎样的措施, 以使人民受益, 至于当选后到底会不会实现这些改革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承诺就职后将对包括协商讨论医疗改革, 免征老人所得税等方面实行改革, 然而他当选后这些改革也没有完全得到实施。中国修辞学关心是如何通过修辞活动来感化或教化人们, 使其遵守既定的社会规范。中国修辞思想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修身养性的途径, 是文人墨客用于抒发情感和陶冶情操的, 它能够教导人们如何做好人, 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 维护社会安定。

四、时间取向与中西修辞

最后, 时间取向差异与中西修辞差异。性本善的人性观使中国人容易往后看, 向后看就意味着向善的本性回归。实际上, 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 儒道两家思想都主张回归自然, 回归过去。过去取向就是凡事都看过去如何, 这种取向一直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人们做事时, 常常会考虑此类的事情在过去是否有人做过, 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等。此外, 人们做事大都是以过去为标准, 过去怎么做, 现在就怎么做。对西方人来说, 回归过去就等于返回“原罪”。显然, 在时间取向上, 西方人是未来取向。所以西方人很少循规蹈矩, 很少崇拜祖宗, 很少从过去寻找希望。由于受未来取向的影响, 西方人做事喜欢创新、冒险, 努力求异求变, 他们相信未来会比过去和现在更加美好。另外, 有学者认为, 东方人的时间观属于圆式时间观念, 西方人的时间观念是线式时间观念。圆式时间观念是指时间始终沿着自身运动的永恒周期性运动, 如昼夜交替, 季节的往复, 月份的轮流, 都是圆周式的。而西方的时间观属于线式时间观念, 时间就像一条直线, 一直伸向前, 是一种线性的单向持续运动。时间观念的差异会影响到中西不同的修辞实践。

过去的时间取向导致了中国修辞学存在修辞实践缺乏创新的现象。由于中国文化很重视传统道德的价值, 所以在修辞上主张修辞者的修辞行为和内容要符合已被接受了的传统道德规范, 不主张标新立异、独辟蹊径, 因而中国修辞实践缺乏创新精神。在过去, 人们经常采用古人圣贤的观点或思想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从而获得信任。汉语里很多成语也是有古代的故事演变而来。例如, 成语“精卫填海”旧时比喻仇恨极深, 立志报复, 后比喻意志坚决, 不畏艰难。它出自于古代神话传说, 传说女娃是炎帝最疼爱的小女儿, 有一次在东海游泳时被水淹死了, 她的灵魂便化成一只精卫鸟, 飞到西山去叼小石头和小树枝扔进东海里, 发誓一定要把东海填平为自己报仇, 她就这样一直飞来飞去, 但最终也还是没有把东海填平。中国的圆式时间观念也导致了中国人说话喜欢拐弯抹角, 先说一连串的原因, 才说出结果或目的。在自我陈述时, 先是用前人的经验教训或古人的训导来充当自己的论据, 最后才导出自己的观点。中西信函的写作方式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未来的时间取向要求西方人勇于求异求变, 西方修辞也不例外, 依据当前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情境来决定修辞活动。他们认为越是创新, 成功的机会就会越大。而由于线性的时间观念, 西方人说话做事喜欢单刀直入, 当机立断。先说目的, 再说条件、原因等, 直截了当。在西方语言方面, 我们接触最多的无非就是英语, 而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说英语的人在表达自己的时候喜欢用“I would like to, I mean to, I plan to, I want to”等句型, 直接说出说话的目的, 行为目的的条件或原因是放在目的之后陈述的。如“I would like to invite you to dinner outside if you have free time.”。

六、总结

总之, 一旦进入到人与人交流的情景, 修辞就自然而然地产生, 而当不同文化的人群相互交往时, 人们的理解能力就会由于文化的差异等原因受到阻碍,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不了解、困惑对方的表达方式, 导致误解、矛盾冲突的产生, 以至于双方交流受阻。所以, 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时, 首先了解对方文化价值观念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价值观念是主导人的行为和话语习惯的重要因素。本文就是以中西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为视角来分析和理解中西修辞实践行为的不同。经过分析和比较, 能够更好地把握在文化价值观差异下人们的修辞行为, 以促进中西交流的进一步的顺畅。

参考文献

[1]贾玉新.跨文化交际.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中西方文化差异比较 第10篇

1. 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差异比较

在西方文化中, 与“自我” (self) 相关的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无处不在。英语中有大量以自我为中心的词语, 如self-support (自立) , self-service (自助) , selfconfidence (自信心) , self-reliance (特立特行) , self-admiration (自我赞赏) 等。此外, 西方人崇拜个人奋斗, 尤其为个人取得的成就自豪, 从来不掩饰自己的自信心、荣誉感及在获得成就后的狂喜。而中国文化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坚持先国家, 后集体, 再个人;先利民, 再利己, 中国文化也不主张炫耀个人荣誉, 而是提倡谦虚。

2. 社会关系差异的比较

西方人平等意识较强, 认为“人生而平等”, 无论贫富, 人人都会尊重自己, 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利。同时, 人人都能充分地尊重他人。在美国, 很少有人以自己显赫的家庭背景而引以为豪, 也很少有人以自己的贫寒出身为耻, 因为他们知道, 只要自己努力, 就一定能取得成功。在美国有很多谚语也验证了这一点, No pain, nogain. (不劳无获) ;God help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天助自助者)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有志者事竟成) ;If working hard, even a cowboy can be president. (只要努力, 牛仔也能当总统) 。而在中国, 一人得道, 仙及鸡犬, 家庭背景在人的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父母作为保护伞, 躺在父母功劳簿上的人比比皆是, 而且中国的社会关系网交错成一张非常复杂可怕的大网, 曾经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文凭诚可贵, 道德价更高;德才做参考, 关系最重要。”“上面有关系”已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3. 社交礼仪的差异

(1) 寒暄语的差异

中国人见面喜欢问对方姓名、年龄、单位及收入等, 而西方人很讨厌人家问及年龄与收入等个人私事。中国人路遇熟人, 会问:“吃了没有?”“去哪呀?”“干什么去?”这些在我们看来比较自然随和的言语, 对英美国家的人来说, 这多少触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即使勉强给你一个答复, 心里也会嘀咕:问我吃了没有, 是不是对方想邀请我一起外出用餐?而对于“Where are you going?”, 大部分讲英语的人 (English-speakers) 听后会不高兴, 他们的反应可能是:“It’s none of your business.” (不关你的事。) 西方人见面, 通常会使用“Hello!”“How do you do!”或者谈论天气, “It is a fine day today, isn’t it?”“It’s raining hard, isn’t it?”汉语里的寒暄有时还表示对对方的关心, 如:“你今天气色不好, 生病了吗?”“好久不见了, 你又长胖了。”西方人很忌讳别人说:“You are fat.”他们很难理解中国有些服装店起的名字为“肥婆”“胖太太”“胖依衣”“肥而美”, 他们认为没有人会进这种店购物。

(2) 餐桌上的礼仪差异

西方人聚餐时遵循的是:“让菜不夹菜, 让酒不劝酒。” (莫大伟, 首都师范大学外教) , 西方人认为吃饭时不用劝客人, 他们通常会说“Help yourself.”, 而且盘子是自己的私人领域, 夹菜无异于把菜直接放到别人嘴里, 非常不舒服, 难以接受。而中国人的好客殷勤则是传承了过去的传统, 因为以前资源不丰富, 有好吃的、好喝的都先满足客人。另外, 在吃东西时, 中国人喜欢出声, 并且频频举杯敬酒、劝酒, 大声地吆喝, 在西方人看来非常不雅, 他们敬酒时使用的是香槟酒, 会非常礼貌地祝酒、干杯, 而如果要喝白酒或啤酒, 他们会去酒吧, 这属于个人行为。在碰杯时中国人有尊长、地位之分, 年幼的, 地位较低的, 杯子要低于对方, 而西方人认为杯子举得越高越好, 表明高兴 (high) 。中国人在就餐时在餐桌上经常会忍不住吸烟, 饭后会剔牙, 有些爱美的女士会拿出小镜子, 整理服饰。头发, 扑点粉, 补点口红, 而男士则会摆弄自己的领带, 松松裤带, 有时甚至把鞋脱了。这些在西方人看来特别粗俗、不得体, 难以忍受。

(3) 对待礼物的态度差别

中国人收到礼物时, 通常会说:“你破费了, 花这些钱干吗?”或是“你真见外, 还带东西来, 你拿回去自己用吧。”然后把礼物放在一边, 看也不看 (其实非常想看, 怕人说贪心, 等客人一离开, 会迫不及待地打开。) 而送礼方则会说:“也没买什么好东西, 花的钱也不多。”“我们用不上, 所以给你送来了。”而实际上, 礼物是其精心挑选的, 也花了很多钱。西方人则不同, 他们送礼物忌送贵重的礼品, 有贿赂之嫌, 忌送过时的、淘汰的东西, 并且收到礼物他们会当着客人的面马上打开, 说:“Thank you!”

(4) 对待别人赞扬的态度差别

在听到别人赞扬时, 中国人往往是否定对方的赞美词, 贬低自己一番, 而西方人则一般没有贬己尊人的现象。他们听到赞扬后往往表示高兴并如实地说出自己的感受。例如:一位中国青年妇女在美国, 身上穿着一件漂亮的服装, 当别人对他说:“这件衣服真雅致, 颜色美极了。”这位中国妇女听了, 内心很受用, 但有些不好意思, 就回答说:“No, it’s just a very ordinary dress.”换作西方人则会表示感谢, 说:“Thank you very much.”或“Do you real-ly think so?””“Oh, really?Thank you very much.”

4. 饮食文化差异比较

(1) 饮食观念不同

中国人特别讲究吃, “民以食为天”足以说明吃的重要性。这主要是因为几千年来, 这个民族都处于低于生产力水平, 人们总是吃不饱, 所以才会有一种独特的把吃看得重于一切的饮食文化。但是中国饮食文化的最大弱点是过于追求美味, 忽略了营养, 中国人在品尝菜肴时, 往往会说这盘菜“好吃”, 那盘菜“不好吃”;而西方是一种理性饮食观念。不论食物的色、香、味、形如何, 营养一定要得到保证, 讲究一天要摄取多少热量、维生素、蛋白质, 等等, 即使口味千篇一律, 也一定要吃下去———因为有营养。

(2) 饮食方式差异比较

在中国, 任何一个宴席, 不管是什么目的, 都只会有一种形式, 就是大家团团围坐, 共享一席。宴席要用圆桌, 这就从形式上造成了一种团结、礼貌、共趣的气氛。美味佳肴放在一桌人的中心, 它既是一桌人欣赏、品尝的对象, 又是一桌人感情交流的媒介物。人们互相敬酒、互相让菜、劝菜, 在美好的事物面前, 体现了人们之间互相尊重、礼让的美德。

西式饮宴上, 食品和酒尽管非常重要, 但实际上那是作为陪衬。宴会的核心在于交谊, 通过与邻座客人之间的交流, 达到交谊的目的。与中国饮食方式的差异更为明显的是西方流行的自助餐 (近几年, 我们也不时学习采用这种形式) , 此法是:将所有食物一一陈列出来, 大家各取所需, 不必固定在位子上吃, 走动自由, 这种方式便于个人之间的情感交流, 不必将所有的话摆在桌面上, 也表现了西方人对个性、对自我的尊重。但各吃各的, 互不相扰, 缺少了一些中国人其乐融融的情调。

当然, 中西方文化差异不只以上几个方面, 由于篇幅所限, 就不一一枚举, 我们应该了解的差异还有诸如:美国的男人在交谈时总保持45—80厘米的距离, 男人们之间除了短暂的握手之外, 彼此很少接触, 他们从不拉手, 也从不互相搂着坐, 否则有同性恋 (homo) 之嫌, 而我们中国人却从不讲究这个, 外国人觉得不可思议。

总而言之,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形形色色, 无处不在, 当然, 对它们的了解是多多益善。

参考文献

[1]杜学增.英汉文化习俗比较[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9.

[2]胡文仲.文化与文学.外语教学与研究, 1994.

[3]施家伟.英汉文化称赞语对比分析[J].汉语学习, 2000.

[4]邱尚瑛.英语和汉语在表达上的差异.中等医学教育, 1998.

中西文化之“孝道”比较 第11篇

关键词:孝道;差异;原因

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孝文化在国人的道德观念中有着深厚的基础。它崇尚对长者的尊敬,恭顺及关爱。相比于中华文明,西方文明更注重的是自我发展及成就,它更注重的是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而不是孝道。本文将通过对孝文化起源的追溯及其原因的分析来探讨中西孝文化的相异性。

一. 中西文化中的孝道

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长河中,作为传统价值之一的孝文化享有着漫长的历史。根据出土的金文记录,它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孝道不仅是对家中长者关爱的思想,更是中国数千年政治秩序的重要社会标准,它是古代社会历史的产物。人们认为对帝王的“忠”和对父母的“孝”都是很自然的事情,甚至把它作为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标准。从其构词法也可以看出,“孝”字上半部分是“老”,下半部分是“子”,“老”在“子”的上面,意味着孩子要服从父母。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意义也在发展变化中。历史上,孝道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父母亲的一切安排,当父亲健在时,要根据父亲的愿望行事,当父亲过世时,要根据父亲曾经的行事风格行事。如果能在为父守丧的三年期间保持父亲曾经的做事方式,那么他也就可以被称为孝子了。古代中国强调家国一体,封建社会“家”和“国”有着相似的组成结构,人们认为只有能对父母尽孝才能对朝廷尽忠,因为对于国家来说,皇帝就像家庭中的父亲。有鉴于此,中国封建帝王们大多宣称以孝治天下。然而,万事万物都处于变化之中,社会的发展使得孝道不再是封建义务,而成为了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清朝末年起,随着与西方世界的逐渐接触,民主和自由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的自我意识得到不断加强。以陈独秀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站在历史的高度揭露封建孝道的专制与独裁,并把传统封建孝文化引入以人为本的新时代。五四运动后,传统孝道开始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它反过来又引领着民主的发展进程。当今社会,孝道主要要求人们去尊敬和赡养父母。在西方,人们也很注重对长辈的孝顺,但这种孝顺却有着其独特的内涵。西方文化主要有三个来源。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希腊文明;希伯来犹太文明和罗马文明。这三大文明与基督教义相结合最终形成了西方文化体系。西方对于“孝”的记载最早源于圣经经文,它要求人们尊崇父母以使他们享有更长生命。西方文化历来强调独立,每个人都享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这就使得在西方,子女对父母尽孝的表现方式不能和中国人那样地关心对方的饮食起居等琐事,而是努力地根据对方的需求去行事。在社会经济普遍不发达的过去,它也要求子女在经济方面赡养老人,1600年英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要承担老人的债务负担,但这条法律现在已无人执行,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子女承担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西方是“自由”的世界,对“孝”的解释也是五花八门。比如很多人相信的“回报”论。这一理论认为父母亲生育了孩子并含辛茹苦地把他们抚养成人。作为子女,当然要把父母的恩德牢记在心并加以回报。但也有不少人反对这一看法。在反对者看来,“感激”和“欠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孩子们只应对父母的养育之恩表示感激,但不一定就要加以回报,因为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不是子女要求他们这么做的,所以子女也就并不欠他们的。

二. 中西文化孝道之比较

每一种文化都是其历史发展的结果,不同文化对人际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要求。在任何社会中,家庭都是最小的社会单位。但鉴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家庭的组成也有很大不同,这也导致了不同文化对孝道的不同理解。传统中国家庭是以大家庭的形式出现的,它意味着三四代人都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生产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人们相信家庭越大越好,特别是孩子越多越好。每个家庭都有很多孩子,当这些孩子长大成人甚至结婚生子时,他们都可能继续和父母亲甚至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孩子们从小目睹大人对长辈们的孝顺之举,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孝子”。 从“民国”开始,随着思想的解放,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核”家庭,孩子们成家后再也不愿和父辈住在一起了,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和社会的现代化,每个家庭中孩子的数量减少了很多。但多数人愿意孝顺父母,照顾父母。因为“孝”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中国人的心里。西方文化起源于多山和夏季干燥的地中海地区,这一地区并不是很适宜于农业的生产。人们转向手工業和商业的发展,他们集中于一些城市,为了搞好经营他们总是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家只是旅途中的“旅馆”而已。十八世纪,一些来自于英国的清教徒带着梦想来到了北美大陆,在这块自由的土地上,他们摆脱了国王和教会的约束,培育了以自由为最高追求的个人主义。有鉴于此,西方家庭关系要比东方家庭关系更加松散,家庭成员之间更加缺少有效的约束力。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更注重父母和子女的平等关系,它不要求子女对父母的绝对服从。父母鼓励孩子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和张扬的个性。英美人大多是基督徒,他们认为孩子是上帝赐予的礼物,因此会毫无怨言的把他们抚养成人而不求任何回报,他们在年老体衰时宁愿住进养老机构而不去要求孩子的照顾。孩子们长大后也都搬离父母的住处独立生活,要是双方愿意继续住一起,孩子需向父母亲支付相应的房租。 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人忽视家庭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成功的人必然要拥有幸福的家庭。 家庭像港湾,是疲惫的心灵得到憩息的地方。有人把西方国家家庭成员关系比喻成停泊在同一港口的不同船只,他们互相关照,相互分享。但若有船决定不再停留在港,便可随时离开。 这一形象的比喻很能说明西方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孝道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一世纪,随后兴起的儒家文化被认为是其不断发展的理论基础。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中国的孝文化得到了极大拓展。西方世界的孝道却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得到很好地发展,它的内容也因此非常有限。英语词汇里有表示“孝”的单词,西方家庭中有“孝”的行为,社会里却没有“孝”的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中西社会孰优孰劣,西方自古无《孝经》,也没有“百万孝子计划”,可他们依然老有所养。中西文化中的“孝道”都是它们自身文化的一部分,是它们自身文化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陈治国.儒学和基督教“孝”伦理观之比较[J].河北学刊.2005年06期.

[2]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年.

作者简介:

薛丰年,男(1976——),英美文学硕士,延安大学外语学院讲师

崔延琴,女,(1976——),延安实验中学老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第12篇

一、关于体用的内涵界定

“体用”之成为偶词, 始于儒家经传的注疏。《论语·学而》:“礼之用, 和为贵。”以礼之体主于敬者, 源出于《孝经》:“礼者敬而已矣。”注:“敬者礼之本也。”范氏之说礼, 直言之, 即以敬为体, 以和为用。是以体用之连璧, 起源甚早, 且为申明经义而设。同时体用二字各表一完整的实义, 对立互证, 而成为偶词[1]。由此看出古人对于体用的最初界定是比较抽象和模糊的。

而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体用范畴, 方克立认为基本涵义有二:一是指本体 (实体) 及其作用、功能、属性的关系, 二是本体 (本质) 与现象的关系。北久矢认为清末的中体西用论是以“体”为存在的精神指导原则, 以“用”为外在的应事方术和具体措施。张岱年认为, “清末洋务派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其所谓体用都属于‘学’的范围”, “所谓体指文化的最高指导原则, 所谓用指实现原则的具体措施”。

耿云志认为, “中体西用的内涵不是非常清晰、非常确定的。一则体用这一对范畴是中国思想史上特有的, 本来就有相当的模糊性。什么是体, 什么是用, 体用关系如何, 历来就争论不休。再则, 表达中体西用的观念, 在当时曾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所以, 给中体西用做出精准的界说是很难的, 甚至可以说是办不到的。正因如此, 这个口号, 这个观念框架, 在不同时期, 不同环境下, 不同人那里, 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2]。因此不同时代的不同学者, 对体用的内涵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它不是一成不变的, 不是固定的模式, 这就是它的特殊性所在。

二、关于中西体用的产生、演变与评价

1. 中体西用的产生

关于谁最先提出这种思想, 学界有不同的看法。陈旭麓先生认为是冯桂芬首先提出的, 沈寿康最早一字不差地表述出来, 孙家鼐对“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进行了诠释。郝锦花基本持上述观点, 并认为张之洞使这一理论最终完型。但戚其章认为最早提出中体西用思想的是薛福成。《中西体用之间》认为师夷长技说是近代认识西方与学习西方文化思潮兴起的最初萌动、有力催发。

对于这种思想是如何产生的, 学者们从不同方面进行了阐释。姜慧颖认为是社会各种矛盾运动相互作用的结果。郭长清认为是由洋务派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及自身具有的矛盾性决定的。殷俊玲、吴忠民等认为深厚的文化背景起了很大的作用, 如对中西文化认识上的差异, 趋利避害的防卫心理, 夷夏观念的日趋淡薄等。《中西体用之间》作者基本属于此列, 他认为中体西用说是在提倡西学和反对西学的论战中形成的, 是争论的产物, 冯桂芬和李鸿章等人在洋务早期发表的议论, 已经勾画出中体西用论的基本格局。

2. 演变问题

其一是过程论, 王春楣和黄士芳提出他经过从“中体西用”到“中西和用”的过程, 陈江琴认为中体西用思想大体经历从西艺到西政到西教三个演变阶段。其二是会补论, 戚其章认为在戊戌维新时期, 曾经提出两种中体西用论, 一种是维新派以康有为为代表的中西体用的会通论, 一种是洋务派以张之洞为代表的中西体用的补救论。其三是两积论。杨金銮提出戊戌变法时期分为积极和消极两支。一支是康梁为代表重新诠释中体西用并开始接受民权说, 另一支是张之洞为代表, 捍卫纲常, 大力强化中体, 蓄意限制西用。其四是变种论, 曾维纶指出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派, 以王新命为代表的中国本位文化派, 以贺麟为代表的抗战时期的新儒家及50年代以后的港台新儒家, 没有脱离中体西用的模式, 是“中体西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种。

3. 评价问题

其一, 基本否定“中体西用”说。如黄逸峰等认为, “所谓‘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者, 亦即利用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 达到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也。这里的‘中学’和‘西学’是两个不同的体系, 一个是封建主义体系, 一个是资本主义体系, 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 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3]。

其二, 把“中体西用”作为一种时代思潮进行动态地分析, 认为它有一个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 社会作用基本是从积极转为消极。如皮明庥认为, 起初颇具变革精神, 后来成为对付维新派和革命派而变成保守甚至反动的东西。陈旭麓认为, 中体西用是以以新卫旧的形式推动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而且那个时代除此之外也不可能提出更好的宗旨, 到甲午战争才“是对‘中体西用’宗旨最残酷的批评”[4]。黎仁凯、侯玉臣等人认为, “中体西用”论“本质上是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思想的混合物, 是自相矛盾、具有两重性的思想理论。《中西体用之间》作者认为洋务运动时期, ‘中体西用’论无疑是一种反对守旧排外、提倡文化革新的文化新论。它以‘体用”本末’的关系, 努力论证着中西文化可以相容、可以互补, 努力论证着中国固有文化可以通过采纳西学而增益新知、焕发生机”。而到了戊戌维新时期, 中体西用的模式已经无法框住新的文化主张、思想内容, 中体西用论的基调变了———从提倡采用西学的革新论调变成反对以西方为模式变法改制的保守基调。

其三, 基本从正面角度肯定“中体西用”论。何晓明认为, “我们今天可以批评‘中体西用’说的浅薄、机械和似是而非, 但是却无法否认它适合民族文化心理的承受能力, 代表民族文化自觉变革图强的求索精神, 积极谋求古今中西文化的建设性交融, 在实际推动中国早期现代化方面, 起到了突破坚冰、开辟航路的作用”[5]。王先明提出“中体西用结构, 突破了传统文化观体用同源或体用不二模式, 在兼取中西的双向选择中形成了体用二元模式”, 构成了近代新学的文化模式[6]。

三、关于中西文化比较方法的思考

耿云志说:“中西文化的问题, 不是简单的差异比较问题, 更不是简单的孰优孰劣问题, 重要的是从不同文化的接触、交流中认识人类文化的同一性, 认识人类文化发展的大趋势, 从而发生深刻的文化自觉。”[7]学者李毅指出, 以纲常名教为内容构成的道统和法统, 是中体西用论不敢触动、无法逾越的禁区, 这构成了以体用模式界定中西文化交流的内在矛盾[8]。

《中西体用之间》运用大反差的比较研究方法, 将晚清中西文化交流的步履维艰和中国文化创新的出路展示出来。作者一方面通过展现近代知识分子在传统和价值之间的一种紧张的心理冲突, 学人在提倡西学时难以摆脱矛盾心境的困扰说明中国文化革新和进步的艰巨。另一方面对中国文化创新的发展趋势充满信心, 作者主张超然摆脱一切成见的束缚, 兼收并取, 以革新精神创立符合时代水平又包容固有文化精华的新中国的新文化。正如雷颐所说:“无论对传统采取什么态度, 都只有实践操作意义上的行与否、利与弊, 而无道德价值意义上的对与错、是与非。”[9]因此不再纠结于体用二元模式的思考, 不再胶着于名词概念的争辩, 不再强调中西文化的差异比较, 不再争论是非对错、孰优孰劣, 而是放弃泛道德主义的评判标准, 虚心平等宽容地对待中外文化。这才是中西文化比较方法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王尔敏.晚清政治思想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2]耿云志.近代中国文化转型研究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8.

[3]黄逸峰, 姜铎.重评洋务运动.历史研究, 1979 (2) .

[4]陈旭麓.论“中体西用”.历史研究, 1982 (5) .

[5]何晓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文化纲领.光明日报, 2002-12-17.

[6]王先明.近代新学—中国传统学术文化的嬗变与重构.商务印书馆.

[7]耿云志.近代中国的文化转型:问题与趋向.广东社会科学, 2008 (3) .

[8]李毅.中体西用文化观的再认识.道德与文明, 200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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