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2024-07-23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精选12篇)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篇

(一) 规范执法是公安机关妥善应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必然要求

目前, 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并不乐观, 人民内部的矛盾很多, 而且刑事犯罪的频率较高, 如果刑事执法不够规范, 将会阻碍我国的发展。我国目前还存在较多的敌对势力, 这些敌对势力就会利用我国执法不规范的漏洞对我国进行攻击, 严重者将会制造许多内部矛盾, 非常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再加上我国现有的诸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问题, 使得人民对我国社会以及执法部门的不满日益激化, 将造成社会动荡。

另外,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不断地发展, 公安机关也应该顺应这一发展形势进行发展, 提升执法水平, 加快我国法制发展, 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地形成, 人民群众的观念也在不断地转变, 导致舆论的监督力度迅速加大, 面对不满意的事件, 很多人都会选择打电话对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甚至会提出诉讼。同时, 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也更加公开、更加透明, 大家对执法方面的关注度也更高, 所以公安部门非常有必要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

(二) 规范执法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非常重要的。要建设好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就需要对规范执法具有正确的认识。如果公安机关想维护社会的治安、社会的公平, 但是却没有做到规范执法, 将很难达到想要的效果。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存在较大的功利性, 认为执法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 却不注意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这样就容易导致出现问题。因为不规范的执法过程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并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维护, 而且也会使得执法效率大大降低。故而只有规范执法, 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升执法效率。

(三) 规范执法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

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与群众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 很多案件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 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 也就是要走群众路线, 所以需要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群众路线是我国公安工作过程中的显著特点, 也是很多案件破案的关键所在, 所以是我国民警办案的优势。但是如果公安部门不能够做到规范执法, 就会使得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下降, 导致人们群众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度下降, 很多人不认为警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民关系比较紧张, 这就使得很多群众不愿意配合警察的工作, 为公安部门的执法过程带来较大的阻力,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也不利于公安工作的展开。所以只有执法部门能够坚持走群众路线, 维护好警民关系, 才能够借助人民的力量, 提升执法效率。

(四) 规范执法是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过程中, 队伍的建设是最根本的, 只有具有强有力的队伍, 才能够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没有将公安队伍建设好, 将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根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规范地执法可以最大化地保证人们的利益, 而且还可以保护公安干警的执法安全。一旦在执法过程中, 由于执法不规范而出现问题, 相关的民警就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整个队伍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执法不规范将会给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所以要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 规范执法是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一) 执法宗旨意识不强

在我国的公安机关中, 有部分民警对执法的宗旨不重视, 不具备遵守执法宗旨的意识, 使得公安执法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执法思想不端正。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时, 不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甚至有办案人员徇私枉法, 遇到一些关系户或是自己认识的人, 就有所偏私, 不秉公执法。另外,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加入个人情感, 有所偏袒。其二, 漠视群众疾苦。一些执法人员自视清高, 对群众很冷漠, 不负责任, 面对一些群众的报案就不重视, 不规范处理, 敷衍了事。其三, 执法民警对当事人态度较差, 执法过程非常蛮横, 不能将问题妥善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 此处给出一个真实案例。2011年2月,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归案。在审理过程中, 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 但是李某某的家属找到办理该案的检察院王某, 为李某某说情, 随后王某为李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李某某在获取取保候审后逃走。当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 由于李某某在逃, 所以法院无法正常受理, 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王某就将该案的卷宗扣留在自己手中直到2013年5月。期间并未抓获李某某。王某为了了结此案, 就找到了无业人员路某, 出钱让路某冒充李某某出庭。随后, 法院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处罚金5000元。这就是由于王某徇私枉法, 使得李某某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 执法效能不高

在我国的公安机关中, 有部分民警作风不实, 在面对案件时不会主动开展工作, 而且在工作时办事拖沓, 不能够及时完成上级的指令, 办事效率低。在刑事案件中, 面对犯罪线索也不进行及时的查证, 最终导致错失破案良机。还有一些执法单位, 在侦破案件之后不加以思考, 不深挖违法犯罪的事实, 就事论事, 使得很多更加深层的犯罪行为逍遥法外。而在平时的工作中, 也缺乏对案件的总结和分析, 不能够总结出如果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办法, 不能够对现有漏洞进行弥补, 使得一些问题越来越严重, 最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比如在公安人员抓获一个贩毒团伙时, 不应该仅仅让其交代自己的作案事实, 还应该对其进行深层审讯, 让犯罪人员交代出其上线, 顺藤摸瓜, 最终才能够抓获组织犯罪的罪犯。如果疲于应付工作, 抓获一个小团伙就不再继续深入调查, 还会有更多的人涉毒。

(三) 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一些执法单位不具备完善的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也并不严谨, 重视实体, 轻视程序。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 立案调查取证和涉案物品的管理方面就非常容易出现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些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不予立案, 或是对一些涉案的财务等管理不当, 使得涉案的财务丢失或是损坏, 使得办案过程更加复杂。调查取证过程中, 也经常会出现办案人员应付工作, 不认真收集证据的现象, 这就会导致一些重要证据被遗漏, 加大办案难度。同时, 如果由于遗漏的证据而导致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还会导致案件无法破获, 不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比如一个保险柜内财物失窃的案件,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办案人员发现屋内所有的脚印都是同一款式、鞋码的鞋子, 很容易就认定是一人所为。但是进行进一步观察后发现, 是四个犯罪嫌疑人故意穿着同一款式、鞋码的鞋子迷惑警方。如果办案人员应付差事, 就很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破获。

(四) 执法手段粗放简单

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比较恶劣, 执法的手段也比较简单, 忽视了群众的想法, 整体缺乏亲和力。这就使得很多群众不敢与民警亲近, 执法效果大大下降, 警民关系也不够和谐。一些民警不能够做到宽严并济, 也不考虑执法对象的接受能力, 以单一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不但会使得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 还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配合警方工作, 给民警的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

比如一些孩子被绑架的案件, 当事人选择报案就是选择相信民警。但是由于当事人害怕绑匪伤害孩子, 可能有时会产生激动情绪。此时民警如果不能够静下心来告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做会将伤害降到最低, 而是强制要求当事人如何做, 很可能会使得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度降低, 最终导致解救工作出现意外。

三、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分析与思考

(一) 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

要提高公安执法的规范程度, 就需要执法人员具有正确的执法思想。

首先, 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如果执法人员不具备正确的理念, 就无法在实践中正确执法。执法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 不是为了应付工作, 也不是为了完成一些指标而完成工作。对其进行法治理念教育, 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的稳定, 以人民的需求为动力, 恪尽职守。

其次, 要加大执法培训的力度。在执法过程中, 民警们才是执法的主体, 所以民警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 才能够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目前有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 大体方向没有问题, 但是细节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 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于不注意细节而产生的。所以要加强对民警的培训, 使民警们加强学习, 主动关注新的热点, 掌握一些新出台的法律。

另外, 还要树立起执法的先进典型。在公安机关中, 也需要执法规范程度高的人才。所以就需要公安机关完善用人机制, 设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并且能够留住人才。要提升民警的整体素质, 还需要民警们具有学习他人的精神。管理人员需要及时发现优秀的集体和人物, 做好宣传工作, 以起到示范作用。其他的民警也需要自觉地向标兵看齐, 从而全面地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二) 完善执法管理, 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

执法过程出现问题, 一方面是民警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另一方面, 相关制度不完善也会导致执法过程出现问题。上文中提到, 有一部分民警执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并且还有徇私枉法的现象。所以管理部门需要完善执法管理, 尽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使得民警们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保证公平公正, 并且可以理性地执法。在这个过程中, 就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无法完全按照规定执行。所以需要制定并健全覆盖各个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的规定, 让民警们每一次执法都能够有据可循。当然, 制定相关的规定也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并且其中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 还需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换言之, 需要保证工作经费的投入是充足的。如果执法经费不足,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安的发展。比如执法的装备比较落后等。所以需要投入充足的经费来减少由于经费不足而导致的执法不力的现象。

(三) 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

首先需要强调法制部门的责任并且要加强对人员的配备。在执法过程中, 需要具有呈报、审核、审批和执法四个过程, 为了保证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就需要保证这四个过程所涉及到的岗位和环节都相当明确, 责任到部门, 责任到人。保持对每一个部门和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促进整个执法过程的高效进行。还需要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严格把关, 不能够颠倒程序顺序。

(四) 落实执法责任, 及安全执法质量监督机制

要加强刑事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仅仅依靠现有的制度和执法人员的自觉还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具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个人的责任, 将进一步推动刑事执法建设的规范化的发展。所以需要深化执法质量的考评工作, 对工作的考察监督要严格, 将自我考评和上级的考评结合起来, 并且将考评结果与民警的绩效挂钩, 以此来激励民警。

对民警执法的监督, 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分别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所谓内部监督, 就是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做好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督, 全程跟踪, 及时指出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所谓外部监督, 就是要让执法工作更加透明, 自觉地接受各类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并且接受社会各界人群的投诉和举报, 从而发现各类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主体的综合素质

执法主体就是执法人员, 只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了, 才能够真正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这就需要逐渐拓宽执法人员的学习平台, 对民警进行法律辅导, 并且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讲解, 让民警们对法律具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需要更新民警的知识结构, 提升民警的职业能力。另外, 针对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 需要为基层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或是进行指导办案,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助于基层执法质量的提升。一旦基层的执法质量具有普通的提升, 整体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将具有大幅度的进步。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是只要能够抓好执法理念, 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训, 并且建立责任机制, 加强执法部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做好对基层的帮扶工作, 就能够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 实现规范化执法。

参考文献

[1]马立群.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 2013 (4) :90-92.

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2篇

自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以来,永吉县公安局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综合施策,紧密结合当前实际,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五项建设”的核心内容,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

切实加强执法宣传建设。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县公安局努力营造执法规范化建设氛围,在公安内网开辟执法规范化建设专栏,作为执法规范化信息发布、信息交流的平台。同时,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宣传力度,注重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执法标准建设。为了进一步明晰民警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地提高民警工作效能,全局通过认真分析、深入讨论,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出《永吉县公安局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了全局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有效解决了民警干什么、怎么干问题。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一、执法档案建设工作。全局从实用角度出发,突破传统执法档案的局限性,首用电子执法档案软件,以新一轮警务综合平台建设为契机,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工作。为有效提升全局的案件质量,全局坚持日常审查、每月核查、季度巡检、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方式,对各类执法办案卷宗进行多方位系统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开

展案件回访、警情追踪和问卷调查等活动,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出现问题,进一步确保案件质量。

切实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为了能够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全局共举办了六期“轮值轮训、战训合一”培训班,开展六次法制“大讲堂”活动,对全局50岁以下男民警和45周岁以下女民警,从队伍建设、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计算机应用、警戒武器佩戴使用等方面进行了集中封闭式培训,切实提高了基层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3篇

关键词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2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将对各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四川省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省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按老思维、老方法解决问题,迫于上级检查敷衍了事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导致“人人怕出事,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却无公安之实”,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考核什么,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足以说明问题)。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比如,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执法理念、管理体制以及考核体系中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必将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的尖兵,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4篇

一、公安改革对刑事执法的影响

(一)影响刑事执法的理念

对于刑事执法的规范化运行而言,执法理念始终处于先知和先行的地位,是刑事执法的指导性思想,在不同执法理念的指导下将会存在不同的执法方式和结果。在我国公安改革后,我国的刑事执法理念逐渐由原有的查明案件逐渐转变为查明并证实案件。这样不仅能有效掌握犯罪人员的动机与目的,并且能够避免错案和冤案的发生,因为所有的罪犯在定罪前都会经过严格的犯罪证明,确定其真实犯罪后才会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二)对执法模式和执法行为的影响

公安改革对执法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执法模式逐渐由被动应对转变为被动应对与主动出击相结合的模式,这不仅能够有效改变刑事执法的被动型,从而让刑事执法能够顺利开展。其次是由传统的执法模式转变为利用先进科技开展执法的模式,利用先进科技能够有效避免这样的问题,加强刑事执法的可靠性并提升执法效率,具有很多优点。对于执法行为的影响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由权力本位逐渐转变为权利本位。在公安改革后,权力本位逐渐转变为权利本位,有效提升了刑事执法的可靠性。另一方面,执法行为完成了由事后补充向实时完成的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刑事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加强了刑事执法的可靠性。

二、公安改革背景下刑事执法的规范法建设对策

(一)实施刑事执法人员职业化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来看,其中很多犯罪呈现出职业化、组织化、科技化和智能化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刑事执法的难度。而我国刑事执法中对新技术和新方法的使用也逐渐加强,所以我国打击犯罪行为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因此,在开展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只有在刑事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满足刑事执法的要求时,才能保证我国刑事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需要实施刑事执法人员职业化制度,加强对刑事执法队伍的建设,从而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二)不断完善刑事执法保障机制

在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刑事执法的保障机制。其中首先需要树立执法主体的权威,因为执法主体是我国打击犯罪的代表,在其开展刑事执法的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力,还要加强对其权威性的树立和维护。这就需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立法,并且要完善执法公开机制,从而保证执法主体的权威性;其次要有必要的刑事执法设施保障,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和考核制度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和法律,所以其行为必须要具有高度规范性。因此在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和考核制度。不仅要通过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来避免其在执法过程中犯错,还要通过有效的考核制度淘汰执法能力较差或多次犯错的执法人员,从而保证刑事执法的顺利开展。对于刑事执法监督和考核制度,要根据刑事执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且要得到大部分刑事执法人员的认可,从而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结语

公安改革是我国保证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通过公安改革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公安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法造成影响,导致刑事执法不能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安改革背景下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建设,从而确保我国社会的治安。

参考文献

[1]莫永成.公安改革背景下刑事执法规范化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01:26-30+82.

[2]廖志红.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16,10:14-16.

论执法管理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 第5篇

核心地位和作用

田帅

[摘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公安队伍建设,其核心是执法管理建设,包括执法管理主体、对象、方法、内容、能力建设,抓住了执法管理建设,就是抓住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 执法管理 核心 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不规范导致部分社会矛盾产生激化、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降低、警民关系紧张等问题日益突出,规范公安执法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现实任务。2010年,公安部在公安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三项”建设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成为“三项”建设中的重点,同时它也是公安工作中关系到公安工作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的一项工作,它是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解决公安工作适应现实需要必然途径。

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的的情况来看,各级公安机关早已意识到规范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着手开展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还达不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此项工作任重道远。笔者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对执法管理建设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以期找到一个有效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认识

要解决执法管理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首先要解决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的、要求进行准确把握和认识,我们才能解决科学选取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手段、方法和突破口问题。从字面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在“规范”两字上,笔者认为:“规范”可从名词和动词两个角度来认识:

1、“规范”作为名词来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这项工作就是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包括:一是广义上的制度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在内的各种与执法有关的制度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相当部分制度建设不是公安机关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如立法问题;二是狭义的制度建设,仅指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公安机关为使其执法行为符合法律制度框架要求而制定的各项有针对性的执法工作制度、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等。从制度建设的目的来看,公安机关通过将所有执法工作、执法行为纳入制度约束,建立制度规范管理依据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规范”作为动词来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这项工作就是执法管理活动。

公安执法管理活动通过将所有执法活动纳入执法管理,提高执法管理水平来实现有效的执法管理,通过执法管理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符合执法工作制度、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法律制度框架的质量要求的检验的过程。

从以上得出以下结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执法管理这一核心工作开展的,制度建设是管理依据建设,执法管理建设是执法管理的水平、能力建设,着力解决执法管理不规范和执法管理失位、缺位的问题。这个结论在上级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个要求: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管理、规范执法场所五个方面得到证实,这几个内容分别涉及执法管理的对象、内容、主体、方法、能力建设五个方面。

二、执法管理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表现

1、公安工作的基本规律证明:管理工作对于各项公安建设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讲: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由此可见公安队伍建设的成败决定所有的公安工作的成败,其中也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而抓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抓班子建设,因此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创一流”成为了搞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共识,而“班子”就是各项公安工作各级管理的主体。

俗话讲:“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领导重视、工作措施督导到位的地方,这项工作一般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反之则不然。笔者在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发现有趣的现象:一是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的执法质量往往问题较多,而且执法质量往往不及被指导的基层单位;二是城区所、队往往不及农村所,执法示范单位和工作经验主要集中、来源于农村基层单位;三是考评工作虽然以抽查为主,但是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的高低对于各执法单位来讲带有一贯性、区域性特征。对这一能力“倒金字塔”现象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主体开展管理的意识、能力和开展管理工作的难度的差别所导致:从管理意识上来看,基层开展执法管理的意识明显高于指导机关,工作作风踏实,管理措施落实比较到位;从管理难度上看,基层民警比较好管,态度比较端正,能够虚心接受批评,反之则不然。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包含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两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实际情况上看,管理难度的增大是因为管理主体的失位、缺位所导致,主要责任仍然应该由管理主体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水平的高低,就是这个单位班子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

2、从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原因在于执法管理工作的失位、缺位、错位所导致。

公安执法工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执法观念偏差所导致的乱为、不为问题;二是民警执法素质不高所导致的不当为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归究起来就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执法而不是依法执法。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的民警敢随意执法?为什么有的普遍性的执法问题屡纠屡错,屡错屡纠却解决不了问题?存在就是有理的,存在就说明这些现象有生存的环境,这个环境就是执法工作处于执法管理工作的失位、缺位、错位所导致执法监督不力的环境条件。如以数据管理代替执法管理,工作任务量完成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首要管理目标,至于完成的是什么任务?质量如何?无人过问,执法工作考核硬指标只讲量,不讲质,以至出现造假,河南出现破获精神病杀人案就是这类型的执法管理导致的典型;基层执法办案单位的管理主体不履行自身执法监督的职责,是导致考评中出现不合格案件的主要原因:基层管理主体从来源上看多数都是业务骨干,如果管理主体履行好了职责,办案形成的案卷质量就应该是他们的执法水平,不至于出现不合格情况,要么就只有是管理主体根本不具备担任执法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这么两种情况所导致;明确下达执法“创收”任务虽然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依法创收”却没有完全消失,返还政策或明或暗的存在,执法工作的利益驱动并未完全解决,这种管理导向是否会转变我们的执法观念、彻底解决执法工作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呢?

3、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来看,执法管理水平较低成为制约此项工作的瓶颈问题。

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最终形成的一种规范状态就是一种规范的执法工作秩序,这和公安机关通过执法对社会开展执法活动,进而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建立一种社会良性运行秩序一样,因此,只有通过执法管理工作才能够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安执法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主体执法管理意识差。

一是对岗位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定位不准确。开展执法管理的责任意识缺乏,管理主体主动思考队伍执法现状,创新执法管理的的管理主体少,缺少有效的管理措施等方面;二是管理主体开展执法管理的意识不强。表现在:不敢管理的执法管理主体较多,采取中庸之道的管理主体占大多数,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缺乏面对的勇气,形成管理团队一团和气,原谅、遮掩是一些团队的管理状态。

2、不知怎样管理,管理方法随意性大。

公安管理工作是最复杂的管理活动之一,因此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所以公安管理工作必须在有较高管理能力的基础上,还要要讲究管理艺术。这种艺术体现在管理活动中针对不同的情况,管理主体有时需要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有时需要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执法管理的效果与促进队伍发展的效果相统一。所以,执法管理工作不是简单制定几个制度,执行好几个制度就能解决的,当前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提出要社会管理创新,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工作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只有解决自身管理的问题,才能解决提升整体队伍开展管理社会能力的问题。当前,公安机关定期组织开展的局长、科所队长培训工作是上级对这一问题已经引起重视并着手解决的体现。

3、队伍管理难度大,导致不好管理。管理主体和对象对管理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执法管理活动中管理主体的权威性难以树立。管理主体开展管理活动存在“整了”同志的心理障碍,同时被管理对象也会存在“被整了”的心理抵触,这样的管理活动很难有效实施。同时,由于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简单化,往往存在一方面“一棍子”打死人,另一方面“一美遮百丑”的评价标准,不能正确、全面、辩证地看待一个同志的成绩和错误。因此,当“英雄”和“狗熊”都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由于“英雄”往往需要包装,因此难以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而出于对同志“关心”,因此管理主体尽量不让后者当“狗熊”,故被处理了的后者难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这种情况导致队伍中管理主体和被管理者均存在较多的侥幸心理,回避、掩盖问题成为主流,主动去解决问题反而成为管理工作的支流,管理重心的偏移,导致执法管理工作的效果只能停留在现象、结果层面,不能解决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即解决管理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4、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法制部门单打一的情况,制约了执法管理作用的发挥。

虽然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被认为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基本上将其作为了一项部门工作,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这种认识普遍存在。在这种认识下,执法规范化建设仅仅能够成为一项业务工作,但是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目的、采取的手段等方面来看,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应该是一项队伍建设工作,是所有公安机关管理主体应该开展的一项工作,此项开展需要综合监督、教育培训、奖惩、考核、提拔任用、调整等多种手段来解决执法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靠法制部门是不能解决执法管理上的问题的,法制部门更多的只能发现执法问题。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是虽然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是进行了执法过错追究的却凤毛麟角;二是作为专业的执法部门,一些执法问题却普遍存在,在执法工作中具有共通性。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公安执法工作的不规范的根源在于公安管理工作不规范,主要责任在管理层,而不在民警,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全警参与并自上而下,这一点在我们考评工作中发现的一些示范单位的执法管理经验中已经得到充分验证。

三、通过加强执法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途径

1、加强执法管理主体建设。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是我们党在长期建设实践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也离不开这条经验。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要解决就规范讲规范的问题,要将管理促规范作为实现执法工作符合规范要求的主要途径,核心是要解决管理主体的问题:一是要明确管理主体的执法管理责任。通过明确执法管理责任,才能实现执法主体通过执法管理活动将压力有理由地传达给民警,使民警产生责任意识。这一点在我局开展的最有最差案件评比活动中,将案件评比结果运用于对单位、民警进行奖惩取得了一些效果;二是要将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高低作为管理主体的主要考核目标。现代执法工作对“质”的需求已经超过了对“量”的需求,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胜过十次犯罪”的含义。因此我们大力要求精确打击,要求实体与程序并重,提出了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它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建。所以,必须改变以往以数据管理为主的执法管理模式,将执法质量放在首要、突出的位臵上;三是强化对管理主体的监督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理主体的素质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求差距较大,在多数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中,管理主体所占整个管理主体的比例远远超过民警所占整个民警的比例,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执法管理主体是执法管理的主力军,不解决他们的问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难以实现,因而必须加强对管理主体的监督力度;四是强化执法管理主体能力建设。要解决善于用人的问题,使愿干、能干、善干的人真正能够充实到执法管理队伍中去,激发队伍的竞争力和活力,敢于、善于运用“比”这一手段,让南郭先生无所遁形,提高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水平和保持廉洁;要解决执法管理主体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强化管理主体的包括管理水平在内的业务能力教育培训,通过有效管理实现单位的执法水平成为被任用的业务骨干的能力水平,实现在执法管理中监督、培训、教育、巩固、提升队伍执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五是要着力解决管理权威的问题。上级机关要作为下级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的坚强后盾,特别是对基层一线所队长的管理权威的树立,要综合运用组织手段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要解决管理就是“整人”和“被整”的错误认识,提倡大胆管理,弘扬正气;要解决科学管理的问题,切忌简单化,要综合考虑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做到管理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在管理中树立管理权威。

2、规范执法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能。

管理工作是否能够起到作用和效果,需要解决管理落实和科学管理两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情况是两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首先要解决执法管理落实的问题,这是开展执法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在管理活动中我们才能发现问题,进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不断提高执法管理能力和水平,最终实现和达到科学规范管理的能力提升。一是开展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管理的依据,是避免管理随意性和管理规范化的前提条件,在制度建设中要解决: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调整等问题,要避免为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的生产型制度建设问题,充分考虑订立制度的价值及其使用价值,防止制度建设因其不科学而导致只能停留在墙上、纸上的问题,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二是强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教育、培训。制度不能落实一直是执法管理工作的一大痼疾,执法不规范实际上就是不落实法律制度而随意执法,因此,在执法工作制度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得差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必须加大以落实法律制度为主,强化日常执法工作制度的监督落实,培养民警形成遵守各项制度的习惯养成,以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循序渐进解决民警意识问题。同时,要强化以法律制度为主的制度培训学习,要解决民警懂法、懂规矩、懂方法的问题,实现通过学习解决为什么,通过管理工作解决怎么做的统一。

3、充分借鉴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实现科学管理。公安执法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要求:仅凭重视、强力推进等运动式的工作方法是难以奏效的,需要长期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它包括对管理主体、客体以及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建设,这也是公安执法管理工作是一项队伍建设工作所表现出来的重要特征,其中管理方法的建设是执法管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这和执法能力建设是队伍能力建设的核心异曲同工。一是在执法管理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队伍、民警的需求出发,研究采用相应的管理杠杆,激发队伍参与执法管理的主动性,要综合运用奖惩、晋升、调整等综合手段,建立队伍正确的价值导向;二是主动学习、引进现代企业管理优秀成果。目前。我省德阳市已将企管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的一些管理方法、理念引入公安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并引起了公安部领导重视。这套管理实现了执法管理工作中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管理工作全警参与、管理成果固化、继承、发展等长期制约公安管理效能提升的瓶颈问题;三是实现公安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公安执法管理工作是公安管理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它与其他公安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同时公安管理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把握住这些规律和特点,才能解决管理活动中的专业化的问题。重点要解决外行领导内行、专业化与专门化、引进与发展、结合、继承、创新相统一等问题;四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社会转型期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已经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严重挑战,公安执法工作的适应问题已成为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每个公安民警面前的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充分了解、把握社会需求,通过执法管理工作的变革实现队伍能力提升并适应社会变化,我们才能实现有效管理、驾驭社会,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这一切必须解决队伍不能、不善、不敢、不愿思考的问题。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6篇

【关键词】公安机关 执法规范化 建设

提高公安机关内部和谐、确保公安部门严谨工作、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力度,促进社会安定,自然离不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近些年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上日程,所以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突出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监督方式严格化、执法设置全面化等。要想做好这几项工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强引导很关键,因此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必须要解决好现代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定义解析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公安执法人员一切执法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完成任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力、明确自己的职权,按照规定去执行自己的责任。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逾越法律,从而实现严格、公平、公正、文明以及高效性的执法目标。

二、目前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现状分析

1、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扎实、执法力度不够,并且个别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规定,执法随意性、执法程序不严格等现象。调查发现目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2、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安机关内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于细致、很多执法部分存在重叠现象,这样导致统同一系统不同部门却有相同的执法权力,在执法时必定会出现职权交叉的现象。例如,派出所和治安部门、特警巡逻,这些部分都可以对嫖娼卖淫、赌博案件进行查出,这些部门甚至还出现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并且在处罚上却只是草草了事,管理职责很难落实到位。

3、警力不足存在的问题分析

据调查,某县公安局一线执法民警现有160人,某市是某县公安部门之一,大约有80%以上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警力不足导致管理警力管理严重被削弱、很多特警人员只是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很少对学习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很难做好细节工作。

三、如何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推动执法规范性建设

执法规范性建设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靠全体民警共同提高执法力度、提高思想觉悟,真正的领悟“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等理念。要让这些基本理念真正的融入到民警工作后中、贯穿到每项执法工作中。因此,这就要求领导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贯彻“以人文本”的工作原则,以身作则做好带头工作。

2、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通过上文我们得知,很多地区存在警力不足现状,这个现状的存在导致公安部门民警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盲目追求成绩,为了提高考核成绩经常出现执法不规范的情况,所以说为了更好的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努力将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落实到实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转变,从而为社会安定打下坚实基础。

3、正确引导执法行为,加强制度化建设

从2008年奥运会到现在,公安部门就曾经多次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等理念,通过近些年的实践验证,以上执法理念确实有利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所以说目前执法规范化已经涉及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为人民服务等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文明执法理念、为人民服务等方面,认真领悟执法规范化建设理念的先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塑造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公众形象。加强制度化建设,是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针对执法程序化环节薄弱等问题,需要对原有的执法制度进行归纳梳理,牢牢抓住调查取证、立案程序、伤情鉴定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修订相关条例,以此来规范这些问题从而达到规章制度更符合现代化建设的目的。

结束语: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为了确保公安执法部门实现严格、公平、公正、文明以及高效性的执法目标。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一般从制度规范化、整体制度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及提高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出发,并且结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体系,探索出一条更符合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从而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易继苍.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01:22-27.

[2]孙巍.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与思考[D].山东大学,201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第7篇

刑事诉讼中的翻译, 指的是翻译人员为外国及无国籍人、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进行语言翻译或者手语翻译, 以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讯问、查清案件事实。无论什么法系的国家, 庭审活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审判过程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能进行规范的语言表达或者具备运用官方语言的能力, 否则将会出现违背司法公正的现象。只有充分重视刑事诉讼翻译, 才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督促司法部门正确行使司法权, 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庭审过程中, 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使得庭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此外翻译人员不仅要协助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有关犯罪事实, 还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翻译的分类

刑事诉讼的庭审翻译, 主要有语言类翻译和手势翻译两大类。语言类翻译的翻译对象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外国语种;手语翻译指的是以口语、手语为交流手段, 为听障人士进行传译的翻译方式。本文探讨的刑事诉讼庭审翻译主要研究的是语言类翻译。刑事诉讼的语言类翻译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少数民族语言翻译, 二是外国语种翻译。

1. 少数民族语言平等

司法正义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驾齐驱, 而要达到实体公正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求, 这也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审判公正, 要以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基础, 这就需要被追溯人能够充分理解诉讼中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急缺问题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刑事案件而愈发突出。我国在宪法上, 多次立法为少数民族使用其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当事人享有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保障。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是我国政府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一贯宗旨。而这项宗旨应当贯彻落实在各项社会事务中, 因此在司法领域, 一旦少数民族人员参与诉讼, 我国司法机关更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实现少数民族语言的平等。

2. 涉外案件的语言平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 在各种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 对外交往愈加频繁, 出入境人员日益剧增, 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涉外案件, 其中不乏众多刑事诉讼案件。根据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院可以依法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 由此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要具备相应的语言沟通能力。但是, 我国司法部门对于大多数涉外案件的审理却常常由于刑事诉讼外文翻译人员资源的匮乏, 而出现庭审质量不高的情形。因此, 有必要解决涉外案件的语言平等问题, 依法规范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 切实维护外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亟待改进的方面

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庭翻译制度都没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因此,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法律规定仍需完善

法律规范制定的意义, 就在于使得抽象的法律得以具体化, 让民众知悉其义, 司法部门有法可依, 有法可循。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殊规定应当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只有一些司法文件对应当聘请或指派翻译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因为涉及当事人的人身伤害, 其审判结果和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联系更加紧密, 影响更加直接和深刻, 一旦出现诉讼翻译的误差, 对诉讼的公正、公平危害较大。所以, 完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增加相关立法, 刻不容缓。

2. 司法部门翻译人员聘用程序缺乏严谨性

因为法庭翻译的内容是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比起其他所译内容, 庭审翻译更加讲究专业性、准确性, 庭审翻译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水平和司法公正。例如少数民族被追诉人犯罪后, 由于案件发生地具备较高民族语言翻译水平的人员有限, 通常情况下法官挑选翻译人员就很随意, 任意指定法警、书记员、被告亲戚、被告律师等担任法庭翻译, 这就造成了案件审理水平的低下和庭审活动公正性的丧失。

3. 法院庭审翻译水平质量不高

一是由于我国司法系统中聘请的刑诉翻译人员专业水平整体不高, 二是欠缺高水平翻译技术和设备。我国目前没有正规的司法翻译人员的定期培训活动和考核制度, 翻译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我国法庭翻译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有力保障刑事诉讼庭审工作的进行。欧美国家法庭翻译的主要形式是同声传译, 可我国还未实行这种高效的翻译方式。同声传译是指对讲话者的内容在第一次间隔三四秒之后, 就进行不间断的口译。同传口译不光对译者要求极高, 对翻译设备要求也不低, 而我国上至最高院, 下至任一基层法院, 都没有专业的同传设备;同时, 我国司法机关基本没有聘任同传口译员作为法庭翻译人员。

4. 法庭忽视被追溯人的语言诉讼权利

首先,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强调控制和打击犯罪, 因此人权保障在司法活动中, 包括庭审翻译所在的审判领域, 难以彰显。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乏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但实施情况不容乐观。很多人意识中, 自然而然地漠视和无视被告人的人权。其次, 某些法官由于自身专业素养的不足, 在庭审之前不告知被追溯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或是不告知被追溯人有权申请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翻译人员进行回避。更有甚者, 明知被追溯人语言不通或者是聋哑人员, 却不为其指派翻译人员。

四建立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法理分析

1. 法与语言的关系

语言之于法律非常重要, 法律是用语言表述的, 法律的起草、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官的判决宣告、律师的辩护发表, 这些都表明语言是法律人用来实现他们目标的工具。同样地, 法律的不确定性也来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 所以语言的准确运用是法律工作成功进行的重要前提。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曾指出, “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语言驾驭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法律职业服务质量的高低, 语言沟通的充分程度决定着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程度。从某种程度上说,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对实物证据同言词证据相印证的事实作出判断的过程, 了解案件就是了解言辞陈述, 以语言为界面, 刑事诉讼的翻译制度同事实的认定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法同语言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与语言权利的密切关系, 失去了语言权利, 被追诉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均无从谈起, 因此庭审翻译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刑事诉讼法与程序正义

利益主体参与司法程序并在自由意志下行使权利, 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 因此程序自身正义性的促进也必须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换言之, 只有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并行使了权利, 程序正义才有望被实现。语言诉讼权利作为被追诉人的保障性权利, 在顺序上先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人辩护这类防御性权利和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类救济性权利, 是实现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的基础, 剥夺了这项权利, 将会危及被追诉人的一系列后续诉讼权利的行使, 使其难以对抗国家公诉机关的指控。我们的法律规定了被追诉人有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 但是若没有提供行使权利的诉讼环境, 就相当于残酷碾压了被追溯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打开了被追诉人的自我剖白与法庭聆听的通道, 带给被追诉人一场严肃审慎的审判, 无论其罪与非罪, 都在程序上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

3. 刑事诉讼法与保障人权

法律是所有人的法律, 保护被追溯人的权利, 亦是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对刑事裁判所产生的影响, 要比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 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由此刑事诉讼法应为被追溯人提供公正透明的诉讼程序, 因为他只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的人, 他也可能是无辜的人。所以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 就要切实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现代国家的司法权是一个有着价值的权力要素, 这种价值不是对自身权力的维护, 而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 所以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中极其重要的问题, 它是人们最直接、最强烈的正义期盼。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措施

1. 从立法方面看

第一, 建立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统一管理机制。首先是建立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有关司法部门应会同相关专业部门, 针对司法活动的严谨性、专业性和准确性, 严格制定诉讼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进行考核。其次是建立翻译人员备案制度。因为诉讼翻译人员的工作极具特殊性, 其工作内容直接影响到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等问题, 因此对于翻译人员的信息要进行严格备案, 以供随时查询和审核。我国庭审翻译人数不足, 例如在小语种当事人案件中, 经常出现一名翻译人员为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或为多名证人、被害人担任翻译, 或者参与案件诉讼过程的全部环节, 这都是由于缺乏充足的翻译人员所造成的, 所以, 还要加大吸纳专业庭审翻译人员的力度。另外, 对通过资格认证考核的翻译人员进行的备案, 通过媒介向各地区司法机关公开, 以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第二, 确立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关于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目前仅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定中有所涉及, 即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做虚假翻译,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翻译人员由于重大失误而造成延误诉讼、误导诉讼、误裁误判等情况如何追究其责任则是空白。此外, 我国法律并未对庭审以及其他诉讼阶段的翻译人员造成的延误诉讼、误导诉讼和误裁误判等情况进行立规定。对此,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翻译人员进行警告、取消资格认证以及追求法律责任。

2. 从具体实践方面看

第一, 对翻译人员及其翻译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一是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翻译要采取全程录音录像, 实时规范和监督翻译人员的行为;二是采取分工负责的翻译工作模式, 即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以此杜绝重大失误和徇私舞弊行为;三是完善翻译程序的部分细节性规定。首先, 对于询问环节, 应对诉讼翻译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录音录像, 以保证翻译活动的有据可查。其次, 诉讼翻译人员对其翻译文件要实行个人负责制, 即翻译完毕需进行检阅和签名。最后, 还可以对某些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双语记录。

第二, 提高诉讼翻译人员的专业水平、改善翻译设备。目前法院庭审翻译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为此, 国家应统一设定各地区翻译人才库, 并制定管理部门, 此外还要明确立法以确定和司法翻译人员的报酬标准并由翻译人才库管理部门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制定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标准, 翻译人员的费用由司法机关提供并由财政承担。同时, 各地区司法部门还应加大对庭审翻译的财力投入, 吸纳高水平翻译人才, 改善庭审翻译设备。

六结束语

公平正义需要诉讼各方的充分协调和沟通, 其前提就是各方享有平等地位, 因此语言不同的障碍必须要解决。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所带来的涉外和涉及少数民族的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这使得我国刑诉法庭翻译制度的构建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司法系统应该确保有语言沟通障碍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平等权利, 以便法院更好地落实公平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庭翻译的规范化建设既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又能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建设的进程, 因此我国必须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有力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井然和国家发展局面的长治久安。

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与改革的最终目标,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语言平等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和体现。为了在司法活动中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然而,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并不规范,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对法庭翻译进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权利,翻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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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瑞嵘.论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J].理论月刊, 2009 (11)

[3]杨淑慧.法律文书运用语言的基本要求和方法[J].应用写作, 2011 (4)

[4]王建、蔡寻.作为专家证人的语言学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价值[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2)

[5]李宁.略谈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现状及趋向[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8 (1)

[6]杜萌萌、谭键瑛.浅析法庭口译视常见问题及其解决策略[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13 (2)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8篇

一、“诉讼监督”之辩析与理解

首先, “诉讼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行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 我国现行的《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成文法典均只有“法律监督”一词而没有“诉讼监督”一语。换言之, 从严格的法律术语规范上讲, “诉讼监督”并非法定的法律概念。

其次, “诉讼监督”是一个简化语, 其内涵因认识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理论界, 一般认为, “诉讼监督”是对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①因而, 就监督的内容而言, 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又包括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还包括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就监督方式而言, 既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又包括审判机关的再审监督, 还包括其他法定适格主体的监督。就监督主体而言, 既包括检察机关, 又包括审判机关, 还包括被追诉人、当事人等等法定的适格主体。在实务界尤其是在检察实务界, 一般认为, 诉讼监督是指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诉讼监督的范围自然就是诉讼活动。②换言之, 在检察实务界, 一般认为诉讼监督与诉讼法律监督是同义语。因而, 其内容仅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其方式仅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 其监督主体只有检察机关。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同认识可知, “诉讼监督”在理论界是文义解释, 是广义概念, 是种概念;在实务界尤其是检察实务界是缩小解释, 是狭义概念, 是属概念。

其三, 检察机关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应简称为“诉讼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既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又是职能定位。现行刑事诉讼法、民诉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相反, 宪法和法律均未明文规定, 检察机关对诉讼实行监督。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监督与诉讼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者不是同义语。法律监督是法定的法律术语, 具有特定的内涵, 而诉讼监督却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简化语。正因如此,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 笔者认为, 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用“诉讼法律监督”作简化语比用“诉讼监督”作简化语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基于此, 笔者在本文的论述中, 将检察机关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简称为“诉讼法律监督”, 这样既能反映检察机关法定的职能性质, 又避免产生歧义。

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化之现实缺陷

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而言, 应该说制约其规范性运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但笔者认为, 其主要制约因素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法律是权力运行的依据和规范。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97刑诉法而言, 在诸多方面均有长足的进步, 但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上其权力配置、程序设计、运行手段、责任承担等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运行。就现行法律规范而言, 其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主要有: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力配置不周延。从《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上具有:刑事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死刑复核监督权、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权、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权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权等九个方面的监督权。③从形式上看, 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是较为全面的, 但仔细审视这些权力, 不难发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力配置明显不周延。笔者认为,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配置至少存在三处硬伤:一是权力设计表现出明显的矛盾性。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刑事诉讼中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监督权。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在随后的规定中, 就不应出现相关的具体规定了, 但问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随后的规定中, 又从18个方面④作出具体规定。这显然不是立法重复而是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具体界定。二是权力设计表现出明显的疏漏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形式上虽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但对刑事诉讼中的每项具体权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应的具体监督权。换言之, 具体的诉讼权能与具体的诉讼法律监督权能没有形成“一一映射”。如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的审查权。需要着重说明的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虽然从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死刑复核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了补充和解释。⑤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作为司法解释, 其所作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授权性规定, 明显存在越权之嫌。三是权力设计表现出明显的片面性。在笔者看来, 现行刑事诉讼法往往在强调对一个方面的法律监督时却忽视了对其他方面的法律监督, 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立法片面性。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此可知,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将住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排除在监督之外;另一方面,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必要也排除在监督之外, 这种立法的片面性不言而喻。具体的程序设计缺失。虽然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程序法, 但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具体权能的运行上并没有设计具体的运行程序。换言之,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宏观的程序法, 而不是具体权能实际运行的微观程序法。权力执行手段刚性不足。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时, 其权力运行手段主要有:依法排除、法律监督调查、追究刑事责任、通知纠正、法律审查 (包括必要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提出意见建议、抗诉等七种形式, 除依法排除外, 总的来讲, 其强制力明显不足甚至缺失。换言之, 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如果置之不理, 检察机关将束手无策。④法律责任缺失。现行刑事诉讼法往往注重赋权却疏于控权。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书。”本条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有违反程序的问题而不提出纠正意见应承担何种责任, 又未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置之不理要承担何种责任。责任承担的缺失反射了监督手段的刚性不足。在笔者看来, 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一种缺乏责任承担的“软”监督。

(二) 制度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是发现机制不灵敏。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而言, 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能否及时发现和全面掌握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运行及其成效。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 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壁垒并未完全打破, 在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 各自为战、信息封锁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而言, 一方面诉讼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不够, 另一方面相互之间没有充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以致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的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或发现。笔者认为,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制度刚性约束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二是工作机制不顺畅。一方面是承担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与承担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合的现象, 尤其是刑事诉讼职能与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同属公诉部门行使的现象并不鲜见, 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扮演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兼具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 这在法理上尤其是监督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这也是外界对检察机关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产生置疑的主要原因。当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项检察权能的配置当中, 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部门并非绝对不能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任何一项职能。换言之, 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公诉部门并非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绝对相斥。显然, 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获取的非法证据依法进行排除是比较典型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结果。”由此可知,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获取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这也说明法律明确指示了承担诉讼职能的部门可以同时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部分职能。在理解诉讼职能与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兼容时, 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全部兼容或重合于诉讼职能的承担部门;其二, 诉讼职能的承担部门可以承担诉讼法律监督中的部分职能;其三, 承担诉讼职能的部门同时承担部分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时不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 扮演双面角色。比如, 公诉部门在依法排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收集的非法证据时, 因其没有扮演双重身份, 其执法具有正当性, 不会引起置疑。但当其在诉讼中承担审判法律监督职能时, 则显然具有了双重身份, 扮演了双重角色, 因而, 从法理上讲, 其公正性应当受到置疑。也就是说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相分离只是相对的分离而不是绝对的分离。另一方面,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具体运行并未作出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 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执法流程。执法流程不统一、不科学、不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不能规范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⑥根据权力制衡理论,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应该受到监督制约。如果缺乏监督制约,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权中的一项重要权能, 其行使同样应受到监督制约。对检察机关而言, 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监督主要是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客观地说, 在实践中, 由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 故对这方面的自我监督、内部监督, 不论是在制度机制上, 还是在监督力度上均比较薄弱。换言之, 现实中, 检察机关内部对承担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部门是否开展了监督?是否严格依法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如何等等, 很少有相关的制度机制进行约束。在笔者看来, 解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监督制约问题, 关键有两条:其一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制约;其二是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机制, 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管权管事管人的作用。四是考评考核机制不科学。现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效果的考评考核机制, 不论是以绝对数量化分值计算, 还是以相对数量化分值计算, 均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律不能完全相容。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在规律而言, 及时性和全面性是其双重突出特征。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 如果监督不及时, 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违法后果就无法阻止。此时, 哪怕是事后监督再有力也无法将违法后果“归零”, 监督本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将大打折扣。同理, 如果监督不全面, 存在“死角”、“空白”、“盲区”, 该监督的没有监督,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将让人产生否定性的置疑。五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 缺乏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机制, 因而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比如倒逼问责) 中, 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追责的规定比较缺乏, 即使追究其责任, 其作用和影响也不大, 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三) 执行主体存在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说到底还是由具体的检察人员来执行, 检察人员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的执法理念、业务水平、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对执法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执法主体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运行的制约而言,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识错位, 不愿监督。主要表现为, 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低位对待, 把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看成是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从属职能, 因而不愿监督。二是理念不正, 不敢监督。主要表现为, 在检察机关内部因怕得罪人而不敢监督, 在检察机关外部因重配合而不敢监督。三是业务不精, 不善监督。主要表现为, 实际能力和水平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需要不符, 因而不会监督、不善监督。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权力配置不周延、具体的程序设计缺失、权力执行手段刚性不足、法律责任缺失等缺陷, 在制度机制方面主要存在发现机制不灵敏、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考评考核机制不科学、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缺陷。在执行主体方面主要存在认识错位, 不愿监督;理念不正, 不敢监督;业务不精, 不善监督等缺陷。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化,权力制衡

注释

1戴玉忠.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几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C].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论文集, 2013:10.

2张智辉.诉讼监督问题研究[A].检察论丛 (第16卷) [C].北京:法律出生社, 2011:124.

3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380-488.

4笔者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条文进行了统计, 除第8条外, 还有第47条、第54条、第55条、第73条、第93条、第98条、第111条、第115条、第203条、第24-条、第243条、第252条、第255条、第256条、第262条、第263条、第265条、第289条等十七条.

5<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55-196.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 [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154.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 第9篇

一、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我国法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消防执法的规范化能够提高消防执法人员整体的素质和意识, 提高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人员的信赖和支持, 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消防队伍。目前我国的消防执法方面, 具有高度的开放化和透明度, 社会各届对消防执法行为都特别关注, 如果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 都将影响消防执法人员整体的威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导致公正执法行为缺失, 缺少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不利于消防队伍群众公信力的提升, 更不利于我国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展。因此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 必须加强我国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 一) 加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加强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构建以公安消防为中心, 政府以及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网络化监督机制, 在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地区构建消防体系, 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地方设置消防监督机构。同时加大对消防的投入力度, 加强对消防装备、车辆以及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根据火灾事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并且培训专门的消防人员进行演练, 增强消防人员的应急能力和灭火能力, 提高消防事业的发展水平。机关、团体等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制度, 落实单位的消防检查和消防整改。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将消防纳入其中, 加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信用。大力拓展消防宣传渠道, 结合新媒体和发展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 并且采用教育和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与单位和学校合作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将消防安全普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在社会上建立火灾隐患的举报机制, 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当中,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 二) 建立完善科学的消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 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改进, 做出必要的补充, 既要针对当前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做到法律规范化和严肃性,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效果。我国的消防小法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首, 在技术规范、行政法规等方面要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和程序性, 构建实现国际与国内消防法律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从而不断满足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 三) 采取多种渠道, 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和充实消防执法队伍的建设, 保持消防监督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确保消防执法人员能够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 增加编制, 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服役年限, 保持消防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对于消防专业干部要将人才转调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 提高消防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养, 加强在职岗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按照一定的标准制定消防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业务范围。全面展开对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工作, 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道德教育, 不断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 从而提高消防人员正确执行消防行为的能力。在消防执法人员的内部建立执法的监督机构, 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保障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相关的外部监督工作, 广泛征求群众对消防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将问题反馈进行改正。

( 四) 建立健全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

在考评上与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政绩挂钩, 制定综合的考评机制, 按照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 结合岗位的职责对岗位内的消防执法目标进行量化考评, 结合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以及业务标准进行综合的评定, 实现素质考评、绩效考评等综合的考评方式。同时要完善激励机制, 把对消防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执法人员的干部选拔、岗位轮换等结合起来, 对于执法行为规范良好的人员给予干部的选拔调整的优先选择。

( 五) 建立现代消防安全评估体系

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 消防工作日益复杂化, 因此针对当前的消防形式, 要建立新的消防评估指标, 利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 对火灾的形成以及相关联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消防安全风险事件进行预测, 防患于未然, 从而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建设的水平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消防执法规范化作为消防部门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任务, 也是消防部队适应现代化发展改革的必经之路, 因此要不断加强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从各个方面提高消防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车达清.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3 (07) :124-125+127.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0篇

伴随着中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公共安全环境日益复杂。一方面, 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领域, 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有的甚至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 引发了较大社会矛盾;另一方面, 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甚至暴力袭警的案件时有发生。

政策指引——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日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对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生力军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紧接着,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 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暨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 (扩大) 会议。他强调,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大力推进、全面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

科达推出一站式执法解决方案助力公安执法公正透明化

为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勤, 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 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科达推出了一站式公安规范化执法解决方案, 该方案包括在外场执法的记录凭证——新一代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能够在涉案人员押解途中进行实时监控的无线车载监控, 办案区无死角监控, 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 以及所外押解防脱逃。

外场执法——新一代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支持4G图传

区别于传统执法记录仪, 科达新一代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支持4G无线应用, 在场外执法过程中, 不仅可将视音频保存到本地, 更可以通过4G移动网络传输到指挥中心。并且, 值得一提的是, 通过Wi Fi连接, 可将执法记录仪的图像音频信息传输到移动警务终端, 实现图像的预览, 保障公安执法公正、透明化, 避免事后纠纷。

不仅如此, 该产品支持GPS与北斗双模式定位, 可实时上传执法人员的地理位置信息。背置2.2寸触摸屏, 前置160°大广角高清摄像机, 阳光下可视, 成像清晰。同时, 在摄录过程中, 可实现一键PTT、一键摄录、一键拍摄、一键标记重要事件, 操作简便;并且, 该产品支持IP67高等级防护, 2米抗跌落, 适用各种恶劣环境。

行车途中——无线车载监控实现实时监控

科达无线车载监控由车载终端、3G/4G网络和监控中心组成三层联网式综合监管系统, 在涉案人员的押解过程中, 可同时提供车内车外视频图像的实时无线传输与存储、图像抓拍、视频监控、PTT对讲等功能, 便于执法人员掌握车内外环境情况, 并且在监控点发生异常时向监控中心告警, 不仅解决了公安部门对事发现场进行动态指挥管理的问题, 也为行车途中的执法过程提供图像依据。

办案区——执法轨迹追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科达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能够融合监控录像, 全程记录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的路径轨迹。记录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办案区到审讯结束的所有行为细节, 并智能筛选、关联实际案件, 完成审讯录像和监控录像合并打包, 实现“一案一打包”。

审讯室——一键式高集成智能化审讯

系统集成电源控制、灯光控制、报警等功能, 实现办案智能化。审讯室门禁需刷卡上电, 红外自动感应人员进入后, 一键开启本地审讯、远程提讯, 一键开启刻录、录像, 一键录像下载、重刻。实现审讯业务的一键式管理, 避免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并且, 值得一提的是, 该系统定位识别审讯室“一人记录、一人询问、一名嫌疑人”三人一室的标准化办案。如少一人, 系统将自动告警提示。

所外押解——防止在押人员脱逃或发生脱逃事件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1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执法;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适应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形势的有力举措,是贯彻新时期政法工作总任务和检察工作总要求的实际步骤,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可见司法警察的警务执法即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法律法规所重点规范的内容,其核心要求就是执法的规范化。作为具有公务职能的司法警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条例规范的要求标准来规范化执法,维护警务执法权的神圣与尊严。

2.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国家检察权行使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及保障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司法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和检务工作的开展,因而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职权严格规范执法。

3.司法警察规范化的执法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要手段,更是展现公职人员乃至人民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司法警察往往在一线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其职业活动直接反映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作风,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时刻以规范执法严格的要求督促自己,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展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优良形象。

二、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几点对策

1.加快制度建设,狠抓落实力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规范化地开展,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必须要有完备详实的规章条例以供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参照执行,同时依靠细化完善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来具体实行,真正做到“以条例章程为指导,依制度措施来实行”。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司法条例和规章是我们司法警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总的指导与依据。近年来,明光市院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相关规则、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明光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流程》、《明光市检察院侦查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流程》、《明光市检察院警用械具管理使用规定》、《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其中在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中分立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及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办案工作区岗位职责等规定。这些条例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职责权限,为我院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良好的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我们也看到相关条例规章制度在实际落实中还不能得到充分地执行。因此,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更应该狠抓落实,加快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进程。严格落实派警用警制度。派警用警制度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及其重要的一步,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都必须要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的执法依据,派警用警制度正是给予了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先期程序性保障。只有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流程去操作,不搞形式,不搞特殊,用警部门与警务部门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检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能力。

2.注重规范化执法意识培养,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和业务能力存在“先天不足”,有的司法警察同时兼任其他职务,而司法警察工作有它自身的专业性,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很难胜任履行职能的要求,更无法实现规范化执法。因此,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以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显得十分紧迫。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每位司法警察深深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具体的执法中应树立服务意识、形象意识、服从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服务检务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各项岗位技能。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突出抓好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作为司法警察自身来说,应不断强化自我学习意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为规范化执法做好知识和能力上的储备。

3.明确检警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从制度上、组织上明确了司法警察地位与职责,这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实现其规范化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院内部,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不应该是隶属关系或附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是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其它部门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也离不开其他部门帮助与配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接受检察官的监督与指导,相互配合完成出警任务。当然在当班期间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超期办案、刑讯逼供等不规范办案行为,司法警察也应及时制止,向案件负责人给予必要的提示,并视情况向警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因此司法警察即是执法者,同样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同样也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全面规范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条例》是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对包括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全面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来说,这些基本制度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意义和作用。《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实践思考,回应了新形势下广大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期待。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兴起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热潮,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警察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以司法警察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普遍培训。特别是要围绕新增加的职责和职权,深入搞好专题研讨,更好地把握贯彻《条例》的主动权。要对照《条例》要求,搞好文件的清理和检查,进一步确立《条例》在司法警察工作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和长期任务,切实摆上位、扎实抓到位,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杰,许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提高履职管理能力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2篇

多措并举提高执法水平

抓教育培训, 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采取以自学为主, 集中学习为辅的方式,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竟赛、统一考试等形式, 督促执法人员不断学习, 使执法人员成为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

深入开展“以案说法、以案析理、言传身教”学习教育活动。每周召开一期案件点评会, 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通过对案例点评, 互评互审等活动, 查找办案过程中的瑕疵, 总结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问题进行分析, 同时将执法文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加以总结, 人手一册。

加强机制建设, 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建立了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三位一体”办案责任制。形成案件办理自下而上“四级”审核把关制度, 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不清的不处罚、证据不足的不认定、定性不准的不处理;坚持案件“五不放过”原则, 即主体不明不放过、事实不清不放过、证据不足不放过、定性不准不放过、法律手续不全不放过, 从而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阳光办案”规范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落实公平公正原则,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东营区质监分局推行“阳光办案”,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实行岗位监督。在执法检查前, 按照现场检查, 开具文书、场面控制、询问、记录等执法人员合理安排, 相互督促、制约。

全程记录保存现场证据。在执法检查过程中, 由专人全程摄影, 做到与案件有关联的各个细节都有现场检查的影像记录, 并将影像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规范裁量。案件先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将案件制成幻灯片, 由办案人员将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输入电脑, 案审会现场演示, 集体讨论、综合裁定。

公开过程。将质监职能、职责、职权范围、执法流程等信息上网络、上手册、上媒体;依法公开办案, 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开门纳谏。案件办理过程中, 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保公平, 以公平树公信, 保障依法行政, 提升部门形象。

案后回访。对处理完结的案件结合执法检查, 采取直接回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检查了解企业整改情况, 征求案件处理的意见, 了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公正、故意刁难等行为。

修炼内功提升服务能力

为实现“政府满意、企业欢迎、社会信赖”的目标, 东营区质检所在增强客户服务意识、修炼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准、宣传服务形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 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能力的提升。

打好基础、修炼内功, 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在继续使用青之软件的基础上, 引入行键软件系统, 做好客户信息登记, 着重加大客户信息分析力度, 建立智能服务支持系统, 规范客户管理工作, 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强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调查需求、外宣形象, 增强客户服务意识。本周, 质检所向客户发送了50封《客户调查满意度调查表》和《作风建设征求意见表》, 调查表内容包含合同的签订、检验环节、后续服务环节、意见处理、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内容, 回收后, 将做一个客观、深入的分析, 切实了解客户需求、宣传本所服务形象、改善客户关系, 积极增强客户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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