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发包管理

2024-06-04

国际工程发包管理(精选4篇)

国际工程发包管理 第1篇

(1) 发包方或发包机构必须能够代表工程建设企业的所有者, 并且能够对企业的资产流动做出全权的支配与决定。

(2) 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组织成员应该是多种人才的一个集合单位, 必须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不然就不能在组织选拔考评承包方过程中发挥出作用, 更不能起到监督、检查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

(3) 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要有责任心, 能够负责其担当的各项职能与义务, 并且能够公正、客观的对待施工承包方的生产活动。并且要把坚决维护发包方 (发包机构) 所代表的所有者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

二、工程发包方的工作职能

现在, 我国正处于大力发展经济的重要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也大批上马,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 发包方或发包机构在维护自身企业利益的同时, 一定要把国家的利益或者能够反映国家利益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 在此基础之上来组织企业的发包工作。

(1) 工程发包方或发包机构要明确工程建设企业是否承包了工程, 采取什么方式来发包工程。并且还要以企业的内部条件为根本, 结合企业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来决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形式, 承包期限和发包的对象, 并在工程发包的前期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客观准确的专业评估。

(2) 工程发包方或发包机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直接或者组织专业的机构对工程的承包方进行考评和选拔。

(3) 工程发包方或发包机构在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过程中要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直接管理或授权某些专门的机构对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并且要对工程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效果进行公正专业的评价。

三、工程发包合同管理

1. 合同签订阶段

在与工程承包方工程签订发包合同的过程中, 发包方一定要依据法律, 明确合同内的个性条款, 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应该全面细致, 力求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明确义务与责任。

(1) 工程承包方提前进场或者是延迟进场施工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上, 虽然有明确的工期制约着承包方, 但是如果承包方延期进场, 在进行施工时, 如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 承包方往往会把责任推给工程发包方, 认为是发包方提供的工程不具备进场的条件。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 有些工程建设项目的纠纷还存在这样的问题, 工程承包方实际已进场开工, 但其并没有及时向发包方递送开工报告的做法, 大多数承包方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期, 但这往往会对发包合同的条款约定提出挑战。所以,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规定;

(2) 承包方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在过去的工程项目合同中, 很少见到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是否及时移交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的相关制约条款, 当出现纠纷时, 又没有依据可以证实双方对此进行过约定, 而这小小的疏忽常常会对发包方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

(3) 承包方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在常见的工程发包合同中对于施工逾期完成的相关约定也很少见, 而是往往把工程验收理解为工程的完工与移交。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工程验收并不是指工程移交, 而是指签订合同的主体双方在监理方面和相关部门的参与下, 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确认, 但是工程移交却是指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工程的标的物进行控制的实际移转, 这两点的不同, 是有法可依、有规定可循的, 我国的建设部在相关的规章中对工程的移交有明确规定。

2. 合同履行阶段

(1) 发包方应加强监督管理。

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工期的约定都是十分明确的, 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工期的因素却有很多很多很多。尤其是作为工程的发包方, 一定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及时可靠的掌握、搜集影响工期变化的各种相关的原始资料。一旦影响工期的因素出现时, 就可以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延误工期的具体时间, 这样, 在承包方出现逾期施工的情况下, 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 就不会使发包方处在不利的地位。

(2) 发包方应组织竣工验收

在工程完工时, 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多部门协调进行的工作, 其中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在内的三方对工程的完成质量的最终确认。但是有的工程项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工之后才交付的, 有的工程会出现工期延误、或者是一边施工, 一边使用的情况, 还有的是由于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原因、或者是工程本身并未完工等原因造成的, 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告视而不见, 发包方并没有及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在工程还未完工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些工程的承包方认为一旦工程施工结束, 发包方使用了工程, 那么, 工程承包方便以工程一经使用便视为验收完毕为由制约发包方, 这个时候, 不仅工程的工期无法正确的计算, 就连主体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部分的质量也没有办法进行检验, 工程发包方也只能够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的方法来结束一切, 但这根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最终仍然会发生纠纷。

(3) 发包方应及时审核决算

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的规定, 工程决算审核期最长为28天, 有些工程的发包方在收到工程决算书后并不关注它, 往往一放了之, 此时, 大多数的工程承包方都采取漠视的态度, 等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 便会立即追债, 弄得发包方一头雾水, 不明就里。

(4) 明确工程移交接收内容

工程完工后的移交接收,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在我们的生活中, 很多工程的发包方对工程的移交接收工作并不重视。总是按照习惯性的做法去实施进行, 那就是工程承包方将钥匙交给工程分包方, 然后就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相关证明就算完成了工程的移交接收工作, 但是工程的竣工接收工作不仅仅是指钥匙的交接, 这个过程还包括图纸、资料等的全部工程相关物品的移交。

四、结语

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不管是工程的发包方还是施工方的管理者必须要具备法律意识。不管是在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还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 承发包双方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 双方都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来制定合同的相关条款。这不仅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 更是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根本表现。

参考文献

[1]冯辉.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 2011 (08) .

[2]邓新平.论建设项目管理中责任的重要性[J].山西建筑, 2011 (28) .

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2篇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房屋 1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其他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四条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 3 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

(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

(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的;

(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 4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与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三)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

(四)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工程分包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七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 6 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三)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二)非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五)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未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新开工程。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商品房预售,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肢解发包工程的;

(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采取围标、串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五)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八)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九)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工程。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属省外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出借资质的;

(二)转包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 10 件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劳务业务。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撤回其资质,原劳务分包企业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发起组建劳务分包企业。

(一)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三)未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11 释。

国际工程发包管理 第3篇

1.建筑工程项目索赔定义

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指的是,针对发包商而言,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 如果承包方在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或者工程预算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着和之前相关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发包方就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例如,在对某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包方不仅要支付给承包商本项目的使用资金,同时还要对这一工程项目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以及工期的长度等。如果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质量问题时,亦或者出现拖延工期的等情况。发包单位基于可以向承包单体提出索赔。反之,如果发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变更,从而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单位则可以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

2.发包方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

发包方进行项目工程索赔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最佳方式就是根据承包合同。 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主要就是保障双方利益,对双方进行一定的约束。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必须要在相对公正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然对双方均是不够合理的。针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要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之下,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存在着诸多的细节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

例如工期问题,当工程项目合作的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工期的长短进行适当的预估,在对工程队进行合理安排的基础上,计算工程施工期限,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此后,如果没有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就需要进行索赔,针对投资方来说,如果项目工程没有按时交付,便会影响其经济利益, 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严格管理。再如,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在工程竣工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发生。对投资双方的利用带来影响,这时的投资方同样需要向对方提出索赔。

3.反索赔内容

(1)工程质量问题反索赔,因为分包的施工质量与合同内容不相适应,或者在保修期内没有完成相应的修复工程时,承包方应当向其提出相应的索赔。(2) 拖延工期反索赔当工期索赔费被确定,承包方应进行全面考虑,主要从盈利和损失两方面进行测算。因为期的延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管理费的增等。(3)保修金方面的反索赔[1]。(4)经济担保方面的反索赔。(5)承包方以及其他损失方面的反索赔。在防止分包索赔事件发生的基础上,要对反索赔的相关内容进行科学利用,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承包方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降低,从而对工程成本进行科学控制。(6)对索赔资料进行科学管理,这行工作属于工程资料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因此要认真对待,并且严格的建立和技巧男工程索赔相关档案。根据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当索赔结束后,索赔所申请的工期以及金额,或者工程师审批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索赔事件, 必须进行准确的登记并归档,为接下来的竣奠定一定的基础。

4.索赔事件发生后,发包方的应对措施

如果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发包方需要结合其要求制定接下来的应对措施:

4.1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认真审核,提出合理质疑

(1)索赔意向或者报告的时限性。应当对对方在干扰事件发生之后的局限性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在28天之内向分包单位提出哦了索赔申请。(2)对干扰事件是否真实或者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确实存在着这些干扰事件,那么就应当调查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这些事件发生的责任方。当调查结果显示责任是分包单位,才能对承包单位进行索赔。如果责任不在分包单位, 当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单位并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那么索赔并不成立。(3) 对索赔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检查和分析,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索赔要求和合同条款相关法规一致,查看对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存在着一定的真实性,从而确定索赔是否成立。(4)对索赔进行适当的审核,如果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均通过了上述三个审核,还需要对工期索赔值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还需要对费用索赔值进行审核。 针对一些关键内容,如果不在关键部位,就不会导致工程工期受到影响,那么工程索赔值应当是0[2]。这时对索赔工期值是否出现重复计算情况,如果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应当将叠加的部分剔除。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共同延期或者交叉工期情况,并且在合同上并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时,可以和承包商之间进行交流, 彼此之间进行相应的协商,从而确定责任归属,然后再对相应的工期值进行计算和补偿,在决策过程中,不能完全拒绝,但也不能完全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

对费用索赔值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先对取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检查,然后对承包方所选用的计算方式和费用分摊方式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分析去费率的正确性以及计算的准确性等。对这一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包方应当将合同的报价作为索赔计算的基础性内容,也可以在合同报价的前提之下结合合同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且保障索赔值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对利润损失有所包含,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发包方存在违约现象,这种原因造成的合同延期或者解除合同情况。第二种是合同变更问题的发生。

4.2向对方提出合理的反索赔

当分包单位接收到承包方对其提出的索赔申请时,应当提出反索赔意见,通过这样的方式捍卫自身得利益。发包商可以针对承包商施工质量没有满足合同需求的部分,或者在保修期没满的情况下还没有完成修补等方面进行责任的追究[3]。 因为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被延期,从而对发包商对这一工程的使用带来影响, 并且为发包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发包商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如果工程变更,多出较多的工作量,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5%。在这种情况下,当承包方并没有因为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固定的成本,可以看出承包方预期的收入增多,针对这种情况发包方有权利将多出的利润收回。

结束语:

工程索赔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其涉及的方面也十分广泛。发包商在和承包商进行合作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签署承包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一方面,保障双方利益。另一方面,对双方做出适当的约束,并且为今后的索赔问题提供了相应的依据,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摘要:针对发包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先对工程项目索赔的定义进行介绍,结合其特点分析了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此外,阐述了当承包商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发包商应如何实施反索赔措施,其主要内容有通过质量问题、工期问题或者责任归属等方面着手,进而维护发包商的经济利益。并且总结了当发生索赔情况时,发包商应当如何应对,其内容主要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认真审核,提出合理质疑,向对方提出合理的反索赔,以期为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索赔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婷.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20:287

[2]韦延成.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分析[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04:99-111.

国际工程发包管理 第4篇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不足

建设项目按项目生命周期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五个阶段[1]。造价管理与控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用。

1. 投资决策阶段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大体确定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造价、质量和使用功能, 并且直接影响后续阶段的项目控制, 所以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控制整个项目投资的关键。当前, 仍有许多投资者认为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管控不重要, 把重点放在工程实施阶段, 在施工阶段屡屡出现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主要原因有: (1) 部分项目为尽快获得立项批准, 人为不正当的压缩资金, 使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得以充分论证; (2) 由于工程投资的依据不够权威, 考虑的不够全面。因此, 要重视该造价管控, 使方案最优, 投资最合理[2]。

2. 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将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影响招投标、施工等阶段, 所以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工程项目总工期、工程项目质量及建成后能否发挥较好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起着宏观控制的作用。目前, 设计人员一直存在重技术轻经济的设计思想, 因此容易产生设计保守 (在功能不影响的前提下) 从而造成了投资浪费的情况。同时, 因市场竞争激烈, 设计人员可能会因为业主的时限要求, 影响设计深度, 设计预算与实际造价偏差较大, 预算文件模糊不清等问题。最后, 设计人员的技术能力不强和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工程项目投资。

3. 招投标阶段

第一, 从2003年我国就公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但是某些单位仍采取传统计价模式进行招标, 遏制了竞争的全面性。第二, 招标单位编写的清单存在漏项、缺项、重项、内容模糊不清等质量问题。第三, 投标企业的竞标行为不规范, 有些投标单位采用以中标为目的恶意降价, 中标后投标单位再采取不正常或违法的手段进行费用追加。第四, 评标和定标都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容易造成串标、恶意竞价的发生。第五, 合同签订不够严密, 在合同中存在内容不详、约定模糊、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这都影响着项目造价控制[3]。

4. 施工阶段

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 牵扯的法律和经济关系较为复杂, 并且这阶段的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 对造价管理影响较大, 导致施工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频繁, 加大实际情况与预算情况的偏差。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中应把合同管理、工程变更费用的控制、索赔的预防与处理、材料价格和期中价款结算等导致价款调整的因素作为重点。这阶段的造价管控与人、材、设备、机械的利用合理有很大关系, 且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所以需要发包商、承包商、工程咨询公司的共同努力, 实现预定的各项指标。

5. 竣工结算阶段

这一阶段涉及多项资金的流动, 是成本控制的最终的阶段。数据表明在结算审核中能将造价减少10~20%。这种审核工作虽说属于事后控制、被动的行为, 但是仍然在控制造价、节约资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期中价款结算到竣工结算应环环相扣, 而目前在结算阶段参建单位往往过分依靠竣工图纸, 容易忽视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 导致签证漏洞和工作量不实的现象出现。另外会产生竣工结算工作拖后、结算时间点混乱等现象, 影响着施工单位的资金转换[4]。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全流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从以上划分的各阶段中得出了各阶段的不足应在工程建设全流程、精细化、动态的造价管理中予以规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全流程、精细化造价管控可具体分为招投标环节→合同约定环节→计量支付环节→价款调整环节→竣工结算环节五个环节。

1. 工程招投标环节

(1) 承包商在招投标环节的对策

首先, 投标企业应当按业主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次, 招标文件中明确应由投标企业负担的费用和风险范围应在综合单价中予以反映;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也不得更改和变动;计日工应依照其他项目清单写出的数量和项目来计量, 综合单价要考虑企业管理费和税金。投标报价时与其他创收策略密切配合的不平衡报价策略, 为后期的索赔、变更做好铺垫。

(2) 业主在招投标环节的对策

首先, 编制清单需要经验丰富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参与, 同时重视编制清单人员的职业培训。其次, 加强投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 当招投标文件不统一时, 将以后者为准, 所以评标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投标文件的内容、项目和质量, 加强审查, 快速发现存在的问题, 及时改正作出处理。在签订合同或评标前, 做好投标文件的审查工作。

2. 合同约定环节

(1) 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环节的对策

建立计量控制台账, 在每个规定的付款周期后, 要及时建立完善计量台账, 实时监控跟踪已完工工程量, 为造价管控中出现的偏差做出及时处理和补救。建立现场签证控制台账, 在每次签证出现后, 承包商要及时健全完善现场签证台账, 实时跟踪现场签证后看是否影响项目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变更控制台账, 每次发生的工程变更, 都应完善到新建立工程变更台账中, 实时跟踪工程变更看是否影响项目工期和造价成本。建立工程索赔控制台账, 若发生索赔事项, 要及时完善台账内容, 做到实时跟踪。

(2) 业主在合同约定环节的对策

为了有效控制造价, 必须建立工程合同实施的保证机制。要对每一个合同条款责任进行落实, 进行有目标的管控, 同时要编制出管理合同实施规范和细则, 及时建立管理合同的工作程序, 并且要及时建立相关合同台账以及台账管理工作, 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建立相应的行文和报告制度, 最后在工程实施过程当中应当有严厉的验收审查制度。

3. 合同价款调整环节

(1) 承包商在价款调整环节的对策。

(1) 工程变更

首先尽可能采取工程变更的方式予以解决。当有很大的工程变更时, 承包商要把握住重点施工单价的机会, 利用此机会弥补以前损失。其次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当变更结束后承包人应快速建立变更台账, 跟踪监控变更, 看是否对项目工期和成本有影响。

(2) 工程索赔

预防业主对自己提出索赔, 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合同管理, 对发生的变更、进度款接收等根据所建立的台账及时更新。另一方面, 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持有仔细、负责的态度, 对各种提交文件、行文程序规范做到专人管理。

(2) 业主在价款调整环节的对策

(1) 工程变更

一方面, 实行限额设计, 签好设计合同, 控制设计过程责任成本, 规避设计错误, 做好设计优化, 加大设计审图力度避免变更发生, 加强图纸“五方”会审和设计交底, 在招标答疑会上接受投标方的疑问, 解决问题。另一方面, 重视合同管理和变更。在使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项目合同管理, 规划管理项目变更流程, 建立重要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评审制度, 统一管理和规范变更格式、程序和文件资料。

(2) 工程索赔

招标单位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注明施工企业提出索赔的具体程序和时间, 并做出详细规定。业主要提醒对方留意和说明自身提出的特殊条款, 注意权责对等。在价款调整时, 如果价款调整的因素是业主自身应承担的范畴, 则应迅速及时处理, 及时更新进度款支付台账。

4. 工程计量支付环节

(1) 承包商在计量支付环节的对策

建立工程计量台账, 每个付款周期末, 动态跟踪控制已完工程量, 为及时足额收回每月进度款和结算尾款提供有力证据。同时建立进度付款台账。每个付款周期末, 付款结束后, 实时动态掌握工程款到位情况, 为及时催收进度款和快速结算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为内部成本控制和项目经理过程考核提供依据, 杜绝项目经理该收未收、业主该付未付的情况发生。

(2) 业主在计量支付环节时的对策

一方面, 加强对计量台账的动态管理。对每期工程量计量后, 将全部工程数据录入台账中。及时更新计量台账, 审核时就可以做到不重、不漏的目的。既保证了审核的全面性, 又加快了审核速度, 还可实时监控成本。另一方面, 重视审查整个工程项目支付结果。每期计量时要检查处理程序是否完整和合理, 计量支付结果是否准确, 各种应扣款项是否及时到位扣除。以每期审核后准确无误的计量台账为依据形成本期中价款支付台账。

5. 竣工结算环节

(1) 承包商在竣工结算环节的对策

结算时间关系施工单位的资金到位和运转。一方面, 应把握好竣工结算时间。把握好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合同中规定的完成结算报告时间、向承包商发送报告的时间点、对业主提出的建议进行辩驳和反对的时间、业主支付价款的规定时间。另外, 把握好竣工结算的审查主体, 规避重复审查导致结算时间拖后。承包人要重视2013版《计价规范》中不能出现业主重复审核或者久审不结算的规范, 避免承包人获得工程结算价款时间延长等问题。

(2) 业主在竣工结算环节的对策

首先, 注意承包人是否利用隐蔽工程抬高造价。有的建设项目存在监理合同, 但没有派人驻现场监理, 或者监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因为业主没有派人到施工现场管控, 出现很多无签证的隐蔽工程, 到最终结算时, 承包方才找业主补签。这种隐蔽工程往往数量较多, 有些其实没有发生也列入到结算中。其次, 注意承包人是否在工程计量时, 虚报多报。主要表现为工程量不按竣工图纸和《计价规范》中规定计算, 另外, 要注意承包商的材料报价。最后, 注意承包商是否利用软件提高造价。

三、结论

发包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程序, 防止“三边”工程, 避免清单文件编制错误, 同时加强评标和合同管理, 做好竣工结算, 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 重视事中造价的精细化管控。施工单位应重视投标报价阶段的四大投标依据文件, 做好建筑施工项目一次经营的赢利铺垫工作, 同时, 密切跟踪施工阶段各个价款调整的重点环节, 将变更、签证、索赔和价款调整作为施工项目二次经营阶段盈利的重点, 另外,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起自己的造价管理与控制的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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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云萍.建筑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研究[D].燕山大学, 2012.

[3]刘岩.施工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J].价值工程, 2014, (8)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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