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2024-07-24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精选8篇)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1篇

市场经济利益机制促使每个经济行为主体都会对自身涉税经济行为进行运筹与谋划,以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实际上就是税收筹划。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国外不同的著作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目前也尚无定论。

国际上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不尽一致。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收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把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也不尽相同。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和‘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蔡昌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通过前述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税收筹划有如下基本特征:(1)合法性。合法性强调税收筹划行为本身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遵守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和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最大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2)事先性。事先性强调的是一种事前控制,即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如果经营活动导致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再去谋求少缴纳税款或不缴纳税款则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通过防范涉税风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的。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收益是涉税行为产生的税收成本差异,但是评价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能否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某一时点、某一项目带来的税收成本的节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按照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税额优惠、税率优惠、税基优惠。税额优惠,是指通过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此类税收优惠,均属于税额优惠的范围;税率优惠,是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税收优惠,均属于税率优惠的范围;税基优惠,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绝大部分税收优惠集中在此类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税基优惠的还包括创创投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税前可弥补亏损也是税基优惠的一种形式。

三、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筹划案例

(一)利用可弥补亏损与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投资设立经营实体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设立子公司,另一种是设立分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待遇各不相同。设立子公司一般需要许多手续,并需达到当地公司的创办条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为不同主体。在纳税方面,也是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其收入、成本和损失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而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和总公司视为一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和损失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总分公司合并纳税要比母子公司分别纳税的税收遵从成本要低。

在其他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从企业所得税税负角度分析,采用总分公司形式优于采用母子公司形式,原因为:(1)总公司的巨额管理费用可得到抵减。在总分公司形式下,总公司的巨额管理费用可以抵减分公司的盈利,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较低。而在母子公司下,母子公司之间盈亏不能互抵,母公司的亏损只能用母公司以后5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盈利子公司则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所得税税负较重。(2)分公司之间盈亏可以互抵。在各分公司有盈有亏的情形下,亏损分公司的亏损额可以抵减盈利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后的余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子公司形式下,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各子公司之间盈亏不能互抵,只能用该子公司以后5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盈利子公司则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所得税税负较重。两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见下表(假设母公司或总公司为费用中心,只发生费用):

从表1、表2对比可以看出,在总分公司形式下,总公司的亏损、B分公司、C分公司的亏损抵减了A分公司的盈利,总的应纳税额比母子公司形式下减少6,750万元(总公司亏损20,000万元,B分公司亏损5,000万元,C分公司亏损2,000万元,合计亏损金额27,000万元,按25%税率计算,影响税额6,750万元),在母子公司形式下,整个集团公司的所得税实际税负达到了109.38%,远远超过法定税率25%。

对企业决策而言,如果已经确定将来分支机构均不会出现亏损,则采取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所获税收利益相同,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在决策中可以不予考虑。但如果分支机构未来的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其他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形下,从企业所得税税负角度分析,采用总分公司形式优于采用母子公司形式。

(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企业所得税筹划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满足规定条件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甲公司属某机场的投资运营商,目前主要运营A机场,A机场属于国务院核准新建的民用机场,预计2013年11月投入运营,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条件,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甲公司2013年预计利润总额2亿元(即2013年11月、12月两个月实现的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自A机场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公司年利润总额可以均衡化实现,则每月甲公司实现利润10,0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利润总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的规定,若A机场按原计划投入运营,则2013年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3年至2018年甲公司免税情况见下表(假设甲公司年利润总额按10%的比例递增):

若A机场将投入运营时间推后,延迟至2014年1月1日之后(时间可以尽量接近2014年1月1日,但不能提前至2013年),其他条件不变,则2014年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4年至2019年甲公司免税情况见下表:

从表3与表4对比可以看出,在延迟投入运营的情形下,甲公司可以多享受38,78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时间影响到所得年度的确认,即由点确定了面,点的位置决定了面的位置,点的位置不同,覆盖面可能不同。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时,若投产时间接近年末,则可以考虑将投产时间延迟至第二年,将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用足。当然,何时投入商业运营,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税收因素只是其中一部分,在其他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入商业运营的时间越接近年初,所带来的税收利益越大,投入商业运营的时间越接近年末,所带来的税收利益越小。

四、结语

本文以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案例,对如何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研究,为保障企业合法税收权益,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风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本文以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案例,对如何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研究,为保障企业合法税收权益,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风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组织形式,商业运营

参考文献

[1]W B Mergs&R F Mergs,Accounting,1987.

[2]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Amsterdam,1988.

[3]N J Xawawwy,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4]盖地,《税务筹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一级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2篇

摘要:税收优惠是撬动社会资源向慈善领域流动的最有力杠杆。本文将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出发,探究企业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现存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

Abstract: 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

Key words: 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

0 引言

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放到企业捐赠人身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他们的税款缴纳额,也就是留下了更多的税后收入供企业自身发展,而做大做强的企业就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在理论上论证了在慈善领域实行税收优惠的现实意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1 捐赠途径

企业捐赠的途径主要有四种,直接捐赠,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

直接捐?,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赠与某些慈善项目或个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捐赠物的流向,直接帮助受益人,规避了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但是直接捐赠没有抵税作用,因为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很难规范统一的票据凭证来证明企业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不利于税务机关核查。为避免偷税漏税逃税等现象出现,直接捐赠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间接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可在缴纳所得税时部分或全部抵扣。《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要想享受税前抵扣,必须确保该慈善组织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捐赠后应当收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抵税依据。间接捐赠使得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去向可追踪,且慈善组织更具专业性,了解更多受困信息,有利于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

自设基金,即企业家建立自己的基金,由基金会负责管理,以便保证这些基金能顺利用于慈善活动,并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进而获得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未获得批准的自设基金接受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抵扣。

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属于公益信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政策仍未出台,这也是未来税法应该改进的内容之一。

1.2 捐赠内容

货币捐赠。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提案,允许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做到了无缝衔接,但这仅仅适用于货币捐赠,且企业利润大于零的情况。

实物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视同销售。因此实物捐赠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主义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股权捐赠。财税〔2016〕45号文载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处仅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对外捐赠尚未列明。

劳务捐赠。如果企业仅仅是进行单纯的劳务捐赠,没有形成实际收入,则不会产生相关税费。

1.3 捐赠对象

从2000年起至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又出台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捐赠纳税筹划

从捐赠途径看,间接捐赠的捐赠额可按比例税前抵扣,超出部分三年可结转,而直接捐赠和未经批准的自设基金则无法享受。另外慈善信托优惠政策仍未出台,慈善信托发展尚在初期,建议企业采取间接捐赠的途径。从捐赠内容来看,除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实物捐赠不享受税前抵扣优惠,不建议采用。另外股权捐赠以历史成本计量,劳务捐赠均不产生纳税收益,可以考虑采用。从捐赠的对象来看,倾向选择国家机关认定可全额抵扣的组织或领域,这样可以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实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双赢,促进资金在社会中有效配给。慈善税收优惠改革方向建议

2015年美国捐赠量达3732.25亿美元,使我国捐赠量的20余倍,人均捐赠量是我国的92.42倍。显见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与我们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也说明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动员还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了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长了1.47%,仍为国内捐款的最主要力量,且民营企业捐赠比例超五成,已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第一主力军,因此加快慈善税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向慈善资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公益捐赠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余额可结转已经实现,但是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仍不可结转,这就降低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且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限额为利润的12%,若当年利润为负则不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另外,12%的抵扣限额较其他国家来看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拿大以??纳税所得额的75%为限额,印度可减免捐赠额的50%,建议考量我国实际情况,适当调增12%的扣除限额,以刺激更多的慈善资源涌现。

3.2 慈善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般来讲,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保值增值收益以及经营收入,三者的取得都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极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运用商业模式维持慈善组织运作成为越来越多机构的选择,上述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产生削弱作用,不利于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累计。另外,《慈善法》规定了增值、保值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就与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相矛盾。因此,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以外其他收入的减免政策。

3.3 非货币性捐赠的减免税问题

非货币性捐赠的难题主要在难以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上,因此税前抵扣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应考虑借鉴公益股权捐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包括物资、不动产等在内的所有非货币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制度,不再简单套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于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这样有利于促进捐赠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受难地区和人民。

3.4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1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1单慈善信托产品,单笔金额一般为百万级或千万级。由此可见,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所面临的发展难题。首先,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缺乏了解,要加大慈善信托宣传力度,有条件的机构可以举办相关论坛共同推进慈善信托理论制度方面的完善,以此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信托;其次,公益组织难以开设信托账户,主要以银行为主体,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银监会要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将公益信托与商业信托区分开来,分而治之,放松对慈善组织设立信托账户的限制;最后,慈善信托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慈善法》只能作为一种理论性原则性法律,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结束语

慈善事业的发展应从“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我国慈善事业要想有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慈善组织的设立,支持慈善活动的开展,但同时应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引领新一代的慈善风潮,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这波风潮中最有力的弄潮儿。

参考文献: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相关文件, 小微企业有两种定义, 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 小型微型企业指的是其中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规定,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指小型微型企业,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则指小型微利企业。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经济新常态”, 该词是习总书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长速度新常态, 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 即从结果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新常态, 即保持政策定力, 消化前期刺激政策, 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总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 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是举步维艰。“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 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下滑, 全国有39.3%的小微企业营业额较2014年四季度减少, 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跌至46.5%, 全国亏损小微企业持续上升, 从2014年第二季度的9.5%一直上升到2015第一季度的23.3%。不过, 全国小微企业预期营业额增加的比例为45.4%, 比预期营业额减少的比例高19.9%。这显示, 在总体经济放缓脚步, 小微企业经营下滑的情况下, 小微企业对未来的经营仍显示出信心。这主要来源于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做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给小微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 而税收的优惠对小微企业来说, 无疑是最能起到效果, 改善现状的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经济总体下行,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拉动就业,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 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增值税方面, 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 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小微企业要做的就是熟悉研究并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自身特点, 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提高经济效益, 自主改善现在的困境。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上, 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筹划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 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

财税部门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 (含)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2015年第99号文件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 (含) 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上述减半征收的范围。

目前, 凡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 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再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处于小型微利企业边缘的企业来说, 需要做的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由于企业的盈利水平是动态变化的, 而且相对不易自主掌握, 所以对应纳税所得额处在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除了把握30万的临界点, 还需把握一个净所得增减平衡点, 避免处于临界区间。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来看:某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 其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 净所得为30-3=27万元 (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 下同) ;当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2万元时, 其应纳所得税为32×25%=8万元, 净所得为32-8=24万元。虽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加,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后便不在税收优惠的范围内,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应纳所得税随之增加, 使得最终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净所得, 那么, 这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明显是得不偿失。此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 而且筹划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

上述案例中, 随着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增加, 净所得将会逐步提高。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时, 净所得才会大于27万呢?我们可以计算一个临界区间, 在这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大于30万元, 但净所得反而少, 企业应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这个区间。

我们不妨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 则有X-25%X≥27, 解得X≥36 (万元) 。36万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临界点时净所得的增减平衡点, 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区间30~36万元时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所得, 只有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时, 净所得才会随之逐步增加。因此, 若企业年末预计应纳税所得正好处在临界区间30~36万元之间, 那么, 企业需要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的范围内, 从而适用优惠政策, 减少税负, 实现净所得的相对最大化。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 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公益组织捐赠, 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 将购买办公用品列入管理费用, 增发员工奖金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 从而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 增加净所得, 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等好处, 一举多得。

其二,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认真分析企业业务流程, 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把企业分立成两到三个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子公司, 由母公司控股。这样在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和专业化。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继续享受优惠采取裁员的措施, 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还加剧了就业压力, 是不合理的行为。

(二) 增值税的临界点筹划

2013年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进入增速下行的新常态, 国家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不断提高起征点, 延长优惠时限。从最近一次出台的政策 (财税〔2015〕96号文) 来看, 从现在到2017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的单位, 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同样要把握好临界点的问题, 避免销售额或营业额处于临界区间, 从而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临界点, 反而收益减少的情况。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 对于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但由于超过30000后就需要全额征税, 我们假设月销售收入为X元, 已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 则有X-X×3%× (1+7%+3%) ≥30000, 解得X≥31023.78, 所以当销售收入为30000~31023.78元时, 税后获利反而小于销售收入为30000元时的获利, 当销售收入大于31023.78元时, 收益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应避免在临界区间即30000~31023.78元范围。

小微企业应尽量避免让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处在临界区间内, 而恰好处在临界区间的小微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好的税收筹划。

其一, 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来调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如分期付款销售, 委托收款结算等等。其二,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纳税, 把每个月增减相抵消, 只需保持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就不要纳税。

(三) 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经济新常态下,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财税部门2015年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 目前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 共十个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项政策对一般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政策, 可以尽量将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 这样企业就可以使得一部分税款缓缴, 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但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动漫、集成电路, 相关软件企业, 以及特殊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减免税期间的小微企业来说需要慎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得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较大, 后期折旧额较小。在减免税期间, 若企业选择一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 对于免税期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对于后面非优惠期间就有较大影响, 非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会减少甚至没有, 从而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 企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可以选择不采取一次抵扣或者加速折旧法, 继续用直线法折旧, 最大可能的减少前期的折旧额, 使得非优惠期的折旧费用较高,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 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 积极谋取发展之路。掌握并充分利用好国家税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随着税务改革的不断推进, 小微企业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合理地筹划, 拒绝非法避税, 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应小陆, 姜雅净.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5.

[2]京报网.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Q1报告发布[EB/OL].2015.04.23.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4篇

(一 )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的含义

所谓税收优惠,就是指国家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税法中规定,减轻或免除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来实现政策导向的作用。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结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这种优惠政策,可以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最终达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以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时,纳税人要充分了解税收优惠的条款,不得曲解、滥用条款,要按正规程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而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去骗取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缴税、递延缴税为目标的一种企业财务筹划活动。它不同于逃税、偷税,而是根据税法,选择出缴纳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法,其目的在于减少纳税成本,以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企业必定希望减轻税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颁布,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有利的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方法,企业自然就不会再去通过违法手段来偷逃税了,增强了企业的纳税意识。

2.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规定了享受标准的,并且要经过一定的申报程序才能审批下来。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制度,更要掌握现行税法,要按照税法要求设账、记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在进行优惠政策申报时提供合法真实的数据资料。这些要求对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肯定是有帮助的。

3.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小微企业等的税收优惠力度,这对这类企业的投资和技术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政策环境,通过利用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其利润,为企业提供持续发展的活力,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整体上能有效地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 ) 我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本身的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 另一种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咨询机构或税务专家进行筹划。目前在我国,企业一般以自行税收筹划为主,聘用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委托税收筹划往往发生在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而且许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时候,并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只知道通过其他不合法的方法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并且也缺乏筹划的专业人才,所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水平不高。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并不明显,实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

据税务部门相关统计,目前有90%以上的企业未能真正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依法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还很大,需要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在真正把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精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大经济效益。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制约因素

(一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具有政策导向的作用,企业所得税中优惠政策的制定就是一个具体表现。对不同的行业、地区实行差别税率,提供不同的减免税优惠,这都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是税法是不断补充和发展的,税收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想要利用税收制度因素进行筹划,有两个限制因素:一是企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筹划;二是企业要密切关注税制的变更,重点把握定期减免税的时间限制,提前或及时想出应对措施。

(二 )税务行政执法因素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很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限制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而且也限制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税务行政执法的差异性。由于税务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较多,其业务素质又参差不齐,各人在对政策的理解、贯彻的方式及执法的公正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客观的偏差。所以在进行税收征管时,相同情况的企业,相似的税收筹划方案, 可能税务机关执法的结果是有差异的。企业应增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只有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筹划方案,被审批通过的减免税申报表才具有现实意义。

2. 税务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一些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将减免税的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上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却迟迟得不到审批。还有一些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即使所有的退税手续都已完备,资料都已经提交,至少也要一年半载才可能收到退税款。这样的行政低效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从而对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造成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税收行政执法环境差。一方面 ,完成定额税收任务仍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存在行政干预,各级政府为实现财政收支预算,通过“一票否决制”干预税收执法。最终出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头税,提前征税,超额征税,该给企业落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予落实,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又严重破坏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

(三 )企业财务管理因素

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只熟知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完全不够的,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处理水平有一定要求,如在利用“三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时,就需要合理安排所得实现年度;在利用小微企业低税率筹划时,就需要掌握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为临界点;在利用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调整收入结构,降低产品销售收入的税负等等。因此,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税收、财会等专业知识,随时掌握税收政策、会计准则的变化情况,而且要全面了解企业业务情况及流程,具备统筹谋划的能力,从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着手,在企业最初选择营业地点、从事行业、投资产业时就开始向税收优惠政策靠拢。这些都是需要综合能力非常强的筹划人才及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的。

(四 )企业筹划目标因素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全盘考虑,着眼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有享受标准的,若企业为了达到小微企业的条件, 通过压缩企业的规模,使经济规模限制在临界标准以下,这是绝对不可取的;另一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是存在筹划成本的。在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时必定存在着机会成本,如创投企业选择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时,有纳税方面的优惠,但是也放弃了可能会获利更高的对上市企业的投资,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具有意义。

(五 )筹划方案的实施因素

想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在具体实施时,有很多制约因素:一是筹划方案是针对自身企业情况,根据税收政策进行提前策划的,需要整个企业各管理层的共同努力,提供最真实的企业信息;二是筹划方案需要各管理层的同意与支持,各基层员工的积极配合。如选择自主开发新产品,招聘一些特殊人员就业等,这都是需要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一起商讨同意的,再加上所有基层员工的积极配合,才能贯彻落实好整个方案,并不是筹划人员做出决策就可以的。

(六 )经济环境因素

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必须考虑到整体的经济环境。如企业在经济特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需要承受较高的经营成本,又因市场竞争较激烈,可能只会获得较低的投资收益。又如企业在国家大力支持的西部开发区投资经营的话,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会面临供求关系不稳定,较高的经营风险等问题。所以,客观的经济环境是税务筹划者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既要把握眼前利益,又要着眼于企业发展前景。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与策略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为特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原则是: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因此,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需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惠及的以上领域。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 ) 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鼓励,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税期间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了500万元,则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具体筹划时,企业可以有意识地控制一下转让所得金额,超出500万的部分可以推迟到下个年度收取,从而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

2.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中取消了必须是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地域限制; 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以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取消了两年定期减免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求企业选择的是国家鼓励的行业,解读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其次要创造条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于现有的仅在某些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业务的企业, 其可以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还可以适当地使用价格转移法, 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该高新技术企业,使集团整体税负降低。总之,就是努力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

3. 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是指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个规定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这方面的鼓励与支持,企业应把握这个时机,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获得较高的利润,为持续发展增添活力。如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新技术,这样技术开发的费用,跟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相比,除了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部技术开发费外,还能加计扣除费用的50%,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4. 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里的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就是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想要选择创业企业来进行股权投资时,不妨顺应国家政策,将目标投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同时又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按期提取的折旧费用是可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抵扣的,故具有抵税的效果。在利用该条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如在盈利企业,需要选择最低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让折旧费用以最快的速度扣除完,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对正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和在该期间折旧摊销额较少的折旧方法,以免浪费了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对于亏损企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则选择折旧年限短及加速折旧的方法,反之亦然。当然税法对折旧年限跟折旧方法还是有限制的:企业所选取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 )利用农林牧渔业 、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基础设施投资给予了税收优惠,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基础设施投资这条优惠政策是有减免期限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出现亏损是很正常的现象,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如果在经营初期没有充分盈利的把握的话,可以暂不急着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以设法将本年收入推迟到下一年度,即推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起始年度。如果已经进入减免税年度,企业可以尽量想办法将后期的收入提前,或者将本期的费用推后,让减免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大,从而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定期减免税所带来的税收优惠。

(三 )利用对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 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的企业;二是优惠形式由过去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间接优惠,即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优先选取一些有技术有专长的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既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税负,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企业形象。

2.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是一个动态变化且相对不容易受企业掌控的一个标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将其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0%;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5%,如果某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略高于30万元,若税率的提高导致应纳所得税额增加的幅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幅度,则其净所得就会下降 。可以设 净所得增 减平衡点 为X万元 , 则有XX*25%≥30-30*20%, 解得X≥32万元 , 即应纳税所得额在30~32万元之间时 ,相比为30万元时 ,净所得是不升反降的 ,只有超过32万元时,才会摆脱税率的差异,获得净所得的增加。那么在进行筹划时,若想利用小微企业20%的低税率,企业就应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适当调控,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32万元时,企业应想办法将其减少至30万元及以下,如支付广告费用,进行公益性捐赠等;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2万元以上时,就没有必要减少至30万元以下了,若有关联企业的话,也可以通过转移利润,来达到享受低税率的条件。

( 四 ) 利用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 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企业在利用这几条优惠政策时,需要解读清楚政策,前提条件要满足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专用设备,并且需要注意到优惠年限的限制,避免因失误造成对优惠政策的申请不通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 )利用过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新税法制订了对原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能使用过渡政策的老企业可以暂时不考虑新设公司,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不在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范围内的新企业可以买下能享受过渡政策但已名存实亡的老企业作为子公司,从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四、针对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 )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落实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可能只有从事跟税务相关工作的少部分人知道,熟读了那些政策并去专研的就少之更少了。各级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公告栏、户外LED显示屏、短信等多种平台将税收最新政策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与地方就业局、中小企业局联合举办专项税收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了解掌握;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指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切实提高企业办税水平。同时,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滥用优惠政策、骗用优惠政策的行为,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另外,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落实后续跟踪管理, 切实强化数据比对分析,核实企业申报数据,做到合理评估,有效监控。

(二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以及跟踪问效等内容。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主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减免税审批、监督检查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具体划分到各管理部门,防止职责不清,推卸责任等现象的发生。

2. 改善税收优惠申报工作。一方面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收优惠申请表》,但大部分企业在填写时总会出现各类问题,对此,税务机关应该优化申报表和申报软件,使之更简单易懂,同时加强对申报表填写的培训工作, 帮助企业克服申报的难题。另一方面, 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税收优惠申报程序复杂的问题,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情,在保持合法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有些步骤也可以优化到通过网络完成,尽可能地避免因申报难而使纳税人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3.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加强对优惠政策到期企业的后续监督,要及时的通知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恢复纳税,并将其作为税收征查的重点,对其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重点检查,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三 )加快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 就需要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而我国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是非常缺乏的,因此,我们应加大对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培养:一方面,在高校里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者在财会、税收专业开设税收筹划的课程,在教学时,不仅只是教会学生怎样照章纳税、纳多少税及何时纳税,更重要的是要根据税收产生的过程进行谋划,让税负的降低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光对着企业的经营结果讲税收筹划,那是毫无意义的;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在职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企业里的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参加税收筹划培训班,或者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课程。税收政策、会计准则都是会不断更新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保持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学会与时俱进,只有掌握最新的政策,才能做出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四 )完善税法 ,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5篇

一、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 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利用合法的手段, 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因此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是一体的, 在广义上, 属同一范畴。企业应根据自的具体况, 选合企业的避税划措施。

1、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正是通过减少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利润产生的, 企业通过成功的避税筹划, 可以带来不少节税效果, 能够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企业在进行结构重组时也可以通过有效的、合理避税筹划, 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 企业需要利用已有政策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 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 使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这就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企业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才能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使避税筹划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 开展避税筹划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二、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 在实践中呈现出灵活性、技巧性、权变性的特征, 但其本身也是有规律的、有章可循的。

1、税制要素筹划法

国家在开征某一税种时, 会对征税范围、征税比例或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作出法律上的规定, 而每个要素都会对企业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很多企业在纳税过程中, 没有充分研究甚至忽略了这些税制要素, 而通过研究每个税种的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和规定, 往往就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 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充分利用现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 以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1) 购置资产的方法选择与避税筹划。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 选择的投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 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 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额。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样计入无形资产的数额加大, 税前可摊销的额度加大。所以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开发时要对当时发生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做出正确的判断。

(2) 费用列支的选择与避税筹划。对费用列支, 避税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 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一是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二是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递延纳税时间, 达到节税目的。

三、合理避税的筹划思路及途径

在市场经济下,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 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 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1、缩小税基筹划

通过降低计税依据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 从而获取税收利益。如企业通过对公益副业的捐赠、增加免征收人、利用盈亏相抵等方法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运用好材料核算方法和折旧方法进行科学避税筹划, 如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 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 年数总和法次之, 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

2、降低税率筹划

通过降低适用税率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 从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筹划。我国先行税法对某些税种在规定一般税率的同时, 还规定低税率, 如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规定有17%和13%两档税率, 这样, 企业可以调整经营范围适用低税率进而降低自己的税负水平。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国家在颁发每个税种时, 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 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新产品优惠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决定企业行为。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从开始获利起, 享受“免三减二”的优惠;对能源交通企业也规定较大的优惠条件。对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也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总结

综上所述, 我们已经看到合理避税筹划行为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 能够精通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掌握企业产品涉税的范围和项目, 懂得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调节作用, 在此基础上, 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决策才会合法而有效。企业做出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安排, 不仅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 而且有助于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总之,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 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 我国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及合理避税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 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 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 以及运用法律手段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如何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及合理避税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途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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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靖.税收筹划的定位与选择.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1, (4) :35-36

[3]、田冰芬.税务筹划发展的意义及对策.经济师论坛, 2002 (, 8) :39-40

[4]、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6篇

在计算甲企业分回此项所得时,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虽然乙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但是减免税的15万元视同缴纳,乙企业在A国缴纳所得税合计视为30万元。此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乙企业100万元所得,应该缴纳所得税25万元,因此只能抵扣25万元,剩余5万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抵补。也就是说,该项分回所得不需要再在我国补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如果我们不注意税收减免优惠可以视同缴纳的话,就会出现错误的补税结果。所以,分清被投资企业是适用低税率还是税收优惠,对投资企业特别是境外投资企业而言,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五)投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投资的对象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涉及到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面临是新办企业,还是收购现有亏损企业等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抵消以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有所减轻。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对这种投资方式,需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而税收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取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选择再投资节税筹划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具体的优惠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七)投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当发生新加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2.要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造成税收筹划风险,如在企业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和运用,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

3.要正确区别税收筹划和避税。

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过程的税收筹划

在现有会计、税收制度条件下,不同会计制度的选择产生的收入是有差别的。企业必须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处理好公允呈报与预期税负之间的关系,也要在税收筹划中注重会计政策及其选择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

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企业具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而税收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得这种选择成为企业长期、动态的优化过程。

我国会计政策和税法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性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变更,企业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就能获得合法的纳税筹划收益。所以,从纳税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每个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

我国的会计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表的构成和格式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执行的空间。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三)会计政策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折旧方法的选择。在非减免税期间,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折旧提前扣除,所得税的税基递延,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从而取得递延纳税的利益;在减免税期间,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相对加速折旧法而言,可以延缓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所得,享受最大的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将用加速折旧获得的时间价值与非加速折旧取得的减免税利益进行比较后,再对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保证税后利益最大化。

(2)折旧年限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选择法定最短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前提取折旧,可以获得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利益。在减免税期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延长折旧年限,推迟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利润,实现减免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预测在减免税期间盈利较少或无盈利,或亏损,会出现享受减免税获得的利益少于缩短折旧年限所获得的递延纳税的利益,或享受不到减免税的利益,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方案。

(3)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选择。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率的大小会影响折旧额,从而影响纳税额。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将残值率下降1至2个百分点,那么剔除的残值减少,就可以增加计提的折旧额,这样既合法,同时又达到了纳税筹划的目的。

2.摊销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对跨期摊销费用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分摊方法、实际费用摊销方法和不规则摊销方法。从企业纳税角度来看,对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如何实现最小税收支付及在费用摊入成本时如何实现最大摊入。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7篇

(1)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选择。在备抵法下,坏账损失的计提方法有三种,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由于按三种方法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额不同,使得期间费用、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各不相同,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如果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由于未能顾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包含的坏账数额,因而影响对应收账款可变现净值的正确计量。此外,采用这种方法,不修正以前年度估计误差,因而对估计坏账采用的百分比的合理性要求比较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常修订估计坏账的百分比以适应环境变化,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较多地选择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

(2)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高低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额的多少,进而影响利润和税负,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多提坏账准备自然会使企业纳税减少,但运用该项政策进行筹划时也必须注意到,在多计提坏账准备使税负下降的同时,也会造成企业每股收益的减少以及股民对企业资金营运能力的怀疑等负面影响。

4.股权投资方核算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取决于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和两者的实际控制能力对比。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上时,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

税法规定,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一般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各国公司税法中都有“受控子公司”的反避税条款。我国所得税规定中尚未涉及。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利润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也只需按成交金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纳税负担。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

(2)“先分配后转让”可筹划。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例:A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08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假设A公司2009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

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照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税25万元;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25%-15%)=12.35(万元);转让所得99.5万元,应纳税额24.88万元。因此,A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62.23万元。

按照方案二: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转让所得204.5万元(1 105-900-0.5),应纳税额51.13万元,A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6.13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3.90万元。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49.88万元(25+24.88)。由于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这样,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先分配后转让”从纳税筹划角度看是没有意义的。

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时,还可对收入结算方式、债券溢价摊销方法和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等进行选择。

(四)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会计政策选择这样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企业应全面分析自身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分析,选择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第一,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及税法。

第二,会计政策选择应符合企业实际。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充分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及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风险。

第三,会计政策选择必须注意连续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政策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符合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或者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企业可以变更其会计政策,但必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情况。

第四,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利润的最大化同企业其他收入一样,是需要成本支出的,税收筹划同样需要考虑筹划本身的成本约束问题。只有如此,才可能取得节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会计政策选择应综合全面地从企业的财务总体情况出发,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四、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进行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或按规定只需补交所得税的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财务成果的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而且关系到企业税负。在企业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第一,尽量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选择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费用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以及其他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充分考虑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尽可能地使企业发生的亏损最大限度地在税前得到弥补,从而使企业在一定期间的所得税负降低。

第二,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年度里,特别是在减免税优惠结束前的纳税年度,企业应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在减免税年度里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可以使部分成本、费用和损失推迟到正常纳税年度列支,使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三,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第四,在低税区建立持股公司。通常低税区本身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就可把低税区获得的税收优惠利益暂时保存,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此时,若企业与关联企业适用税率不一致,尤其是关联企业适用低税率时,延期分配股利对企业的影响就不一样。它至少可以为企业获得低税区税收优惠而带来税收利益的时间价值。若股东为个人,便不能享受税收抵免待遇,双重征税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股利直接转增股本,形成投资,以增加股东所持股票价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从而给股东带来不缴所分配股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缓缴个人所得税的利益。

第五,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情况下,使公司的股票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需要缴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

第六,股权转让节税法。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在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税收优惠合理筹划 第8篇

关键词:教育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

近年来, 随着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不断增多, 使得高校收入纳税管理存出着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足以及对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收入纳税管理难度。因此, 应当提高纳税筹划意识、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措施以及注重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的核算, 加强高校税收财务管理, 为高校培养人才提供更好地服务。

一、高校收入纳税管理存出问题

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 高校作为非营利机构, 涉及到的税收业务相对较少, 甚至没有。然而近年来, 随着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不断增多, 使得高校面临着一些纳税筹划问题,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收入纳税管理难度。高校收入纳税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第一, 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很多高校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 高校负责人不重视纳税, 同时高校的财务管理人员长期受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制的影响, 对相关税收知识的认识不深入, 缺乏对税收固定性、强制性以及无偿性的认识, 缺乏依法纳税意识。第二, 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足。近年来,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高校的融资渠道不断增多, 使得高校在后勤服务、文化体育培训、科研服务等领域的收入不断增多。很多高校在税收知识方面相对缺乏, 使得高校在收入在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方面的认识存在不足, 使得高校在经营收入核算方面认识存在不足。同时, 高校在对经营性收入采用相关税目存在模糊认识。第三, 对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一些高校在对教育劳务税收存在理解偏差, 认为教育劳务应当属于免税范畴。然而, 目前教育劳务收入包含绥中相对较多, 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因此, 教育劳务收入也应当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有效途径

1. 提高纳税筹划意识

高校在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开展收入纳税筹划工作时, 应当像重视高校其他财务管理工作一样, 提高纳税筹划意识, 加强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高校应当建立由业务素质全面的财务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纳税筹划班子, 打造高素质的纳税筹划队伍, 确保高校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高校在进行各级决策前, 应当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高校应当注重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经费投入, 注重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养, 确保纳税筹划人员对高校经济发展状况、涉及税种及其缴税情况全面了解, 同时熟悉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使纳税筹划具备制定科学、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力。

2. 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措施

高校收入营业税优惠政策、高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收入增值税优惠政策、高校收入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高校收入印花税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是目前我国高校的享有的教育优惠政策。高校在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开展收入纳税筹划工作时, 应当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措施。一方面, 高校应当积极倡导学生进行勤工俭学, 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 有效实现减税、免税。另一方面, 对科研合签订同进行规范, 确保高校享受相关教育税收减免政策。同时高校也应当注重高校后勤社会化, 通过为学生、教师以及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 同时根据享受教育优惠税收政策来合理开展纳税策划工作。高校也应当将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收入和培训班收入纳入高校所有, 同时对住宿收入费用进行规范管理, 制定明确的住宿费用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来对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学生宿舍租金进行收取。此外, 高校应当不断完善学生公寓相关规章制度, 强化对学生公寓费用的管理。

3. 注重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的核算

高校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时, 应当注重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的核算。高校应当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独审核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收入, 并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申报。高校未进行单独审核和纳税申报的,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高校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时, 应当明确划分收入费用项目类型, 对应税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在企业法人单位是应税收入而纳入学校收取核算时能够作为非税收入, 有效实现合理减税。高校应当对现有的科研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财政收入设立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科目, 同时注重对应税业务的单独核算, 有效实现合理减税, 为高校培养人才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结束语

目前, 高校收入纳税管理存出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足以及对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收入纳税管理难度。因此, 在进行同时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时, 应当提高纳税筹划意识, 同时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措施, 并注重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的核算, 确保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高校收入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高校税收财务管理, 为高校培养人才提供更好地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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