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范文

2024-07-17

信用体系范文(精选12篇)

信用体系 第1篇

一、“信用辽宁”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 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进行了部署, 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方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省信用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用辽宁”建设工作。

“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涉及全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和司法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加快推动“信用辽宁”建设是深化辽宁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不仅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各项体制改革, 而且有利于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促进企业发展, 扩大社会消费,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汇聚辽宁, 提升辽宁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扩大对外开放,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对于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信用辽宁”的建设目标和工作重点

“信用辽宁”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三年初见成效, 五年大见成效, 逐步将辽宁建设成为全国诚信度最高的省份之一。《工作方案》中提到, 到2012年全社会基本形成文明守信的良好风尚, 知信守信观念得到加强, 初步建立与经济生活各环节密切相关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大幅下降, 国有企业遗留的重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2014年全省投资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金融风险有效防范, 金融不良资产所占比重下降, 中小企业、县域经济融资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 “信用辽宁”建设着力以政府信用、金融信用、司法环境建设为重点, 采取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基本模式。工作重点主要有八个方面。

1. 打造阳光政府, 推进政府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守信示范工程建设, 树立政府信用形象。一是率先解决政府自身失信问题, 集中整治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拖欠, 与金融机构联手, 清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银行不良贷款和保险机构应收账款, 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规范化建设;二是巩固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坚持依法行政尤其是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三是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和投诉制度, 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 塑造政府诚信形象。

2. 维护金融安全, 保障经济秩序。

加强政府与金融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长期合作, 协调配合金融机构清理国有企业遗留的重点问题。政府部门、央行驻省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要开展联合治理行动,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政府要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帮助银行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制定逃废债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惩戒机制程序, 建立逃废债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金融部门要整合金融类信用信息, 建立起包括信贷、证券、保险等信用信息在内的金融数据库, 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建立全省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使信用信息有效地服务社会。积极鼓励在企业信贷中使用非金融信用信息资源, 全面评估企业信用状况,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运用信用信息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信用交易。

3. 推进司法公平, 维护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系统信用建设, 依照司法公开原则, 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 保证司法公正、公平。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坚持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 实现审判信息、审判结果、管理制度公开, 提高司法透明度,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提高判决执行率、降低案件改判率, 着力解决案件调解与判决执行难问题, 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公开,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 加快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建设, 并与银行、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对不守信者的威慑机制, 以公开促公正、促公信。检察院和公安系统要继续推进“阳光办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加快政府信用信息的资源整合, 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功能。

加快包括政府政务监管信用信息在内的全社会非金融信用信息全面整合, 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面覆盖。推动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以确保信用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为全社会提供信息完整、功能齐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满足金融领域的实际需要, 满足信用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5. 加强信用管理法, 提供法制保障。

积极推动信用法制建设, 在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基础上, 适时制定出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产品使用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由政府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

6. 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各行政部门要应用信用信息提升本部门、本行业监管能力, 在加强自身诚信形象建设的同时, 积极鼓励与表彰守信行为, 限制和制裁失信行为, 形成社会威慑力。通过公共媒体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 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全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规范其执业行为, 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公信度。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 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用产品, 给服务对象造成资产损失的中介机构, 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等行为;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 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支持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规范市场秩序, 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7. 培育信用市场, 发展信用教育。

按照《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 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责。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贴息项目的审批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 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8. 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提高广大公民的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平。将诚信建设作为评选表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 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过程。组织信用知识文化普及活动, 将信用专业人才列入辽宁省“急需人才”目录, 培养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

三、2010年“信用辽宁”建设工作计划

近年来, 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信用辽宁”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阶段,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 主要的工作任务如下。

1. 开展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清理工作。

在2009年制定的具体方案下, 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经过清理、归口、甄别、对接, 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偿还办法。

2. 将“信用辽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从2010年起“信用辽宁”工作将作为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的目标任务评议考核。

3. 制定典型失信曝光工作规则。

为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使守信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得到鼓励和奖励, 失信的得到制约和惩罚, 在2010年下发正式文件并实施。

4. 推进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信息融合。

想要建立真正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实现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信用信息整合, 通过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沟通, 力争在2010年有所突破。

5. 建立重点领域使用信用报告制度。

在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 发挥已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对参加省内重点项目招投标企业和申请贴息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将评估意见作为中标和获得贴息的参考依据, 从而加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应用。

6. 推进信用立法及规划工作。

在2008年颁布的《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推进信用立法及规划等工作, 一是争取2010年底前出台《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二是制定完善《辽宁省企业信用数据规范》;三是编制辽宁省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

7. 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工作。

从2010年起设立省本级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完善和支持各地区和行业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信用体系 第2篇

[关键词]信用信息 主体权利 保护 信用体系

[摘 要]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少,仅有几个地方性法规可以参照。另外,国内尚无对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进行界定的法规,也没有颁布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相关保护条款。但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信息权利的申索和追偿、名誉权和隐私保护中的种种矛盾都逐渐凸显出来,尚处起步阶段的商业征信机构经营步履维艰,政府公共征信机构又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法律缺位已经成为信用信息产品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桎梏。因此,我国亟需出台对个人和企业原始信息界定、交流、运用的基础性法规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特别法规,从而达到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一、信用信息的含义

(一)征信的含义

所谓征信,就是将分散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采集、汇总起来,进行专业化的整理、加工、分析和处理后,向社会提供专业、独立和公正的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进行征信活动的主体,应客户的需求,征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经过专业处理后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产品,以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降低人际交往和商业贸易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约束个体自觉守信,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进而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

征信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推动市场经济加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方法。征信行业虽然在我国只有短短十多年的发展,但目前已经受到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央行的高度重视。人民银行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服务。

(二)信用信息的内涵和界定

征信服务实际上就是围绕着信用信息展开的。信用信息,顾名思义就是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如个人信用信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经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信用交易信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可以说,信用信息涉及到了个人和企业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并且对个人和企业以往的信用历史也有相关记录,是一项规模相当庞大,内容非常丰富,并且处于不断更新的数据资源,具有很高的商业和社会价值。

(三)信用信息的主体和使用方

信用信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体来说,个人信用信息都是个人在其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如个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和逾期记录、个人公共事业费用欠费记录、纳税及欠税记录、担保抵押情况等等。这些记录的行为主体是当事人本人,记录主体则是与行为主体直接发生社会或经济关系的各社会和经济活动管辖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同理,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主体也应当是其机构本身,记录主体则可能是社会和经济活动管辖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或者是与该信用行为直接相关的交易对象和合作对象等其他机构。对于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评选出的获奖或处罚信息,其信息的主体仍然是被评选人或机构,评选机构只应作为该信息的记录主体。同时,除行为主体和记录主体本身以外,所有存储、运输、加工、传播该信息的个人或企业都应属于该信息的使用方,而非该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信用信息的传播模式(附图)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信用信息的传播模式。这个模式的假设前提是参考国外征信行业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收集和整理分散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并且对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二、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

由于国内征信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信用信息包含的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划分,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提到信用信息时人们常常会联系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信用信息是否会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很多疑问。这也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设置了很多障碍。事实上,这个问题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是信用信息中是否包含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下面以个人隐私为例,来看一下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一些提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律师法》等均只提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如不得公开、不得侵犯、不得泄露、不得供第三方查阅等,而没有具体划定个人隐私的信息范围和披露程度。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因个人信息被侵害必须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时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和援助。对个人隐私的规定基本上只有被动的法律救济的意义,而不具备主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的意义。

参照国外相关隐私法律条款,以及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的需求状况,我们可以初步将个人隐私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隐私信息私密程度最高,其信息权利应完全归属于个人,即个人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协助个人获得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即便已经知悉信息内容,非经本人同意,也不能对该信息拥有任何权利,包括记录、传播、处理该信息的权利。

这类信息应包括:个人身高、体重、血型等身体测量数据,个人疾病史及就诊记录信息,个人因私传递、保存的所有视频、音频及文字记录,个人因私进行的社会交往活动信息等。

第二级隐私信息私密程度中等,其信息权利不仅仅归属于个人,即个人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但协助个人获得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对该信息也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如可以在特定用途内记录、处理该信息,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向任何第三方传播该信息。这类信息应包括:个人资产信息,个人婚姻信息,个人家庭及亲属信息,个人居住信息等。

第三级隐私信息私密程度最低,但仍属于受保护的范畴。该信息权利不仅仅归属于个人,其信息使用权还可归属于政府部门、特定团体或协助个人获得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但非经本人同意,上述机构或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传播该信息。

这类信息应包括:个人学历信息,个人职业信息,个人资质信息,个人联系信息,个人社会经济活动信息(如公用事业缴费、纳税、经济交易、合作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部分个人隐私的内容,如上面提到的部分第二级和第三级的个人隐私信息,就可以从不同方面反映个人的偿债支付能力和偿付习惯等。目前银行通用的个人信贷审批环节的资信审核主要也是围绕个人资产状况、婚姻状况、职业状况以及历史信用行为记录等来评估的。

同样地,企业信用信息中是否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类信息的具体内容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没有必然联系,对判断企业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几乎没有参考意义。因此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不在信用信息范畴以内。

对于企业普遍比较敏感的财务信息和纳税信息、金融和交易信息等,也应设置信息使用范围和权限。例如对于监管机构这类信息应为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而对于普通商业机构这类信息因涉及企业经营方针和策略等不为竞争对手和供应商所知悉的内容,因此不应被擅自收集、处理和使用,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三、信用信息的商品化及权益维护

信用信息作为一种本身未被加工处理的原始信息,与其他个人和企业原始信息相比,具有天然的收集价值和使用价值,即通过收集清理后可以产生集中效应,反馈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信用风险。因此已经具备成为商品的基本属性。

然而,目前已作为商品进行价值转换的其他信息,如知识、智力创作成果、对基础信息的加工处理分析成果等均不限于原始信息。因其加入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而理所当然地拥有了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并由制作人拥有全部权利,如版权、知识产权等。现已颁布实行的《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主要是对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使用过程的确认和保护,是对该智力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权责的立法规范,因此,其内容并不适用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信用信息商品化将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但信用信息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信息商品,其信息价值的评估和权利归属应适用于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原始信息权利在最初应完全归属于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本身。在原始信息进行交流时,对于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的原始信息(如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能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对谁披露,收集或保存这些原始信息的机构均需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后方可使用该信息。同时,信息主体有权通过法定渠道声明、更正其所拥有的所有信息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并有权在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法律救济。信息记录主体的行为也应受到严格的约束,如记录方式、保存时限、使用范围和更新机制等。例如为保证数据安全性, 1981年1月28日,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的各成员国签署《欧洲系列条约第108号条约: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斯特拉斯堡,28.1.1981)》,通过自动化处理约定保障信息控制机构规范安全地进行数据处理。

特别应提到的是,为推进信用制度建设,降低社会信用交易总成本,信用信息应法定的可为征信机构进行征信活动所采集和使用。即征信机构可向个人、企业本身或其他拥有原始信息的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并进行验证;同时,征信机构在其客户存在法定正当查询理由的情况下,可依据信息主体的分级授权对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当然,征信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严格控制或加以监管,以确保这些信用信息不被滥用。信息的采集和出售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其中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应依据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偿提供给提出采集申请的合法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和披露,以及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的声明和更正均应制定法定异议声明程序,以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

四、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思路

根据以上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分析,本文认为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先完善全社会安全有序的基础信息流动法制化大环境。个人和企业的原始信息流动应按照分级保护,谨慎公开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信息界定和保护的基础性管理法规或条例,并相应约束这些信息的记录和传播行为。在此基础上,信用信息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应设立特别法规范其记录和传播方式,享受特殊的保护和使用权限。

制定法规的目的不是要限制信息的流动,而是要促成信息的有序交流与利用,避免信息滥用损害个人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信息化进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立足于此并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才能在中国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迎来一个信息资源全球共享的时代,信息资源流动所带来的效应甚至可能超过贸易和投资。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式保护自己塑造自己,从而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

[1]吕艳滨,《个人信息保护调研报告》社科院法学所,2009年2月20日

[2]张炯,张敏莉,《关于我国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美国信用制度借鉴》,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 第1期

[3]王微,《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 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146期

[4]汪海清,《企业征信调查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4月

[5]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 编著 《全程信用管理实务与案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03月

[6]王征宇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2月

[7]李朝晖,《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8月

[8]《个人信用征信与法征信系列丛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0月 作者:龙西安

[9]李曙光,《个人信用评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02月

京城启动个人信用体系 第3篇

愤怒?抑或不信?同在一片土地上、共用一种货币、度量衡早在秦朝就被统一,可为什么倒霉的事儿总被你碰上,而少数幸运儿却总在捡便宜?在浩渺的金融领域里,人是自由的,选择是多样的,这些全由你来决定。然而,正是这种过度的自由和选择让你尴尬得无所适从或稍不甚便频入窘境。当然,是否出现这样的情况也由你来决定——

京城启动个人信用体系

从11月起,京城21家中资银行、18家外资银行将全面启动个人信用体系,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大集中,如果贷款人进入过京城一家银行的“黑名单”,以后很可能在京城多家银行都寸步难行。

京城银行业对个人客户信用体系的建立将最先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开始,预计首次将车贷不良信用记录大集中的时间在11月15日左右;随后预计在明年6月份以前,银行卡、房贷、个人综合消费信贷等项目所有个人业务的不良信用信息,均要录入系统;明年年底以前,在所有会员行之间建成个人业务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并由人工交换逐渐过渡为网络收集信息,可以实时进行信息更新和查询。

将被列入车贷“黑名单”的个人客户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被银行列入风险类的客户。第二类是被银行列入关注类的客户,这些客户主要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申请贷款,或者代他人申请贷款。

同时,信用资料每月更新一次,如果有“污点”的贷款人能及时还贷,将不再纳入系统内;而各家银行里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则将得到银行在费用、贷款额度、期限等多方面的优惠。

点评:在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的中国,并非历史上就缺失信用。老百姓中流传的许多“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类的民谚俗语,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人对信用理念价值的认同与尊崇。可是,商业飞速运转的车轮让现代人比古人更健忘,特别是更对借过的钱健忘,这时,我们就需要倡导一场关于信用的革命。北京开先河了,全国还会远吗?

然而,这里却忍不住问一个问题,当我们的细枝末节都被记录、盘问得一清二楚时,当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打上详尽的信用标签时,人的经济价值就完全可以拿到天平上去过秤了。你有多少积累的信用,你就可以贷多少钱,怎么看也感觉多少跟抵押贷款有些类似。当然,这没什么不好,商业社会就是要明码标价才能有效运作。可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尚无专门的个人信用相关法律国度里,我们的隐私谁来保护?还钱是一回事,隐私是另一回事,就算顾此也不该失彼。当然,路总是一步一步走的,先把左脚迈出去了,这右脚不迈也不行,不过时间先后罢了。

首个艾滋险推出

太平人寿成都分公司在成都首推的"艾滋险"受到蓉城市民的高度关注,两月已有超过2000名市民购买了该险种,保费达到了500万元。这在国内同行中都是一个不错的业绩。

在该公司新推出的"怡康"、“寿康"两项重大疾病保险中将艾滋病纳入了保障范畴。主要针对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其余两性接触、吸毒或同性恋导致患病者不在赔付之列。

根据太平人寿的相关保险条款推算,一个28岁左右、不抽烟的健康男性,在60周岁以前每年只需支付280元保费,就可以得到保额为1万元的包括艾滋病赔付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

点评:一个让人谈之色变的魔鬼———艾滋病也成了成都一家保险公司争取客户的新招,可见保险业竞争的白热化。所幸,赔付范围不包括两性接触和吸毒,不然又会引发一起类似“酒后架车伤人险”是否助长司机的胆大妄为之类的有关社会道德与商业利益的争论。

工行首推外汇可终止产品

日前,工行北京分行在北京推出全国首例外币可终止理财业务"汇财通———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这项业务的收益不错,更难能可贵的是风险还小,投资者纷纷看好,第一期额度提前10天销售一空,目前已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第二期销售工作。

工行的外汇可终止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提前签署协议,向银行出让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利。在"可终止理财产品"到期日,客户除了本金外,还将获得实际存期相应存款利率的基本利息和出让终止权的收益。外汇可终止存款年限为两年,收益率为1.45%(5万美元以上为1.5%),与一年期的美元定期存款相比,如果使用"可终止存款",就能多出88美元的利息,是普通美元定期存款收益的3倍。而且不论这期间汇市产生了什么样的波动,一年后银行一定会按照约定好的1.45%来支付,美元本金一点都不少,风险相当小。这种理财产品最适合平时工作较忙而且缺乏外汇经验的投资者。

点评:真是天上掉下的好事,难怪挤破头。不过捡便宜前还是事先问仔细了,“资金终止权"已经归银行所有,你就不能提前取款。如果真想取款,你只能交笔违约金,或者抵押贷款。而且,生死大权掌握在银行手里,他们可以随时提前终止协议。以安全换自由,就看你乐不乐意了。

首份大学生信用档案建立

国内首份“大学生信用档案”日前在沪建立,上海大学成为国内第一所为在校大学生建立信用档案的高校。自助学贷款申请之日起,上海大学生借款还款情况会被记录在大学生信用档案内,从而为他们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贴上信用标签。大学生信用档案建立后,毕业生求职时除了成绩单和各种资格证书,还可凭身份证申请制定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作为提供给用人单位的参考资料。如果某学生信用档案内有负面信息,那么在求职、办理信用卡、各种贷款等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上海已经有50所高校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订共建大学生信用档案联名书。目前,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已采集了超过350万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涉及助学贷款信用信息的大学生人数超过6万。

点评:可不,前面话音还没落下,就真被言中了,上海成了第二个“立信运动”先锋。校园记录就这样走向了社会。对于信用档案是否是枷锁的话题,上海的大学生们反映却意外地良好,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把信用档案看成久旱后的甘霖,正是找工作的时节,现在岂不是又多了一张求职通行证,美哉,美哉!

年满三周岁就可单独投保

最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新版意外险,把投保年龄下限从原先的18周岁放宽到3周岁,3周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单独投保,成了我国首例最低保龄险种。

少儿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意外伤害已成为死因首位,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以前,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投保年龄限制在18周岁至64周岁;3周岁至18周岁只能通过家庭保单投保意外险。此次调整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了周到的意外保障,并且每万元基本保额的费率也由原来的56元降低为37元。

点评:保险公司揣摩大众的心思,简直是做到家了,这不,又开始从幼儿身上打主意了,谁不知道孩子是家里的命根。此次保险公司意外险的升级,估计又会大获全胜了。

光大银行发物业阳光卡

近日,中国光大银行在同业中首家全面启动北京地区阳光业主卡、写字楼一卡通和阳光瑞丽卡"三卡工程",使银行卡的业务功能更加个性化。

小区居民持有阳光卡后,不出社区即可在一种高智能的自动缴费机上完成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物业费,以及购买火车票、演出票等一系列日常支付。此外,还可享受健康急救服务。"写字楼一卡通"则是光大银行向高档、大型写字楼等特定客户群体提供的、满足物业管理需要的整体解决方案。持卡人在写字楼内部的餐厅、健身房、商场等各种场所的消费,自动划至商户的账户。定位于都市白领女性客户的"阳光瑞丽卡",在具备代缴费、证券买卖等功能的同时,还能为持卡人提供服饰、家居、美容知识讲座等增值服务。当然,这些都针对楼盘均价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业主达1000户以上的社区。

点评:银行卡已经把触角伸向了物业,还必须是中档以上的小区才给用,真是哪儿有钱往哪儿钻。行不行当然要走着瞧,资本蠢蠢欲动,自然是听到了利润的召唤。北京什么地方啊?一个出租车司机都能跟你侃WTO。看看北京楼盘的名字就可以略知一二,动不动就是“贡院×号”、“西山×院”、“×岸公社”,所以,光大银行选北京物业作试点自是有它的如意小算盘。

车险网上家庭版上线

日前,由中国平安产险推出的国内首家实现网上全程交易的“e路平安”车险家庭网络版正式在苏州上线。以前车主个人投保车险必须跑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手续,现在,苏州的车主只要登陆平安保险的网站,选择险种、支付费用等一整套手续都可在网上轻松完成。网上投保车险虽然已经不是新概念了,但全程实现网上交易,在全国尚属首次。

信用体系 第4篇

2003年, 建设部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 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 促进提高工程质量, 相继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

近几年, 根据建设部上述文件的规定要求,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加强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监管的热潮。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行为, 降低监管成本, 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 由于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 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已迫在眉睫。

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发挥的主要作用

1.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是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强的社会威慑力

不良行为记录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针对各方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建筑产品本身。通过对违反不良行为单位的曝光, 购房人对房屋质量将产生疑问, 将对房屋销售产生影响, 继而对工程建设源头开发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约束, 使相关服务于开发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行为逐步规范化。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是构建建筑业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能够为信用建设指标量化和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从而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产生重要影响。

2.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市场清除的重要依据

建筑业企业获得资质证书, 只是意味着具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水平, 获得了市场准入的资格, 并非意味着企业的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并永远拥有资格。现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对不合格的各方责任主体, 除了通过信用建设进行约束外。还可以从市场监管的角度, 把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资质年检和资质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可以通过资质年检, 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个人清除建筑市场, 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基本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管理记录, 可以针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质量保证能力以及不良行为情况, 实施飞行监督检查执法, 及时发现查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隐患问题, 增强监督执法的机动性与威慑力, 便于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差别话管理, 促进参建各方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验收标准, 达到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 稳健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良行为记录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政府对建筑业市场责任主体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记录和客观反映, 是政府公开行为。它对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示效果主要决定于被公示单位或个人的社会责任感, 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优点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2. 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干预倾向明显

由于政府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起着主要作用, 是建筑业信用评价的直接参与者、主导者, 外地施工企业与本地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公示难免公平。而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示, 发布单位也会受到各级行政单位的各种干预, 公示时间很难到达预期目标, 造成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最终流于形式。

3.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缺乏统一的奖惩机制支撑, 社会威慑力难以得到保障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明确了责任主体单位的认定标准, 但却没有统一的诚信奖惩措施。那些守信单位权益得不到奖励, 而失信单位得不到惩戒, 在相关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资质审批各方面无任何差异, 容易造成建筑业信用缺失, 助长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 逐步规范责任主体各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目标难以最终实现。

三、对不良行为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 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 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继续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 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 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 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科、市场站、质监站、安全站的联动作用, 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 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 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 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的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 (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 , 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

3. 建立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 省建设厅应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 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 对诚信状况的评价, 对征信机构的管理。

4. 建立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5篇

根据京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镇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要点做如下汇报:

一、主要做法

重点围绕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与应用,协助建设以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制度为保障的征信系统为主体、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以下六项主要任务:

(一)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起守信激励制度与机制,让信用变得有价值,从而为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进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领域。依法依规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加强对行业协会、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守信自律。建成全镇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库,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信用信息库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企业、重点涉信人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承诺制度。

(三)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推动行业、部门和镇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实现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强化对失信行为的威慑与制约。

(四)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经营规范、认知度高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全面监管,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工作机制。以信用服务机构为监管重点,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运作。

(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推动作用。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力度,构建权利阳光运行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践诺机制。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建立完善政府绩效考评制度。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建设勤政廉洁、守法守信、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注重文化引领,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新时期京山精神。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专业信用教育和应用研究,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强化协调配合,2 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领导。成立了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部署和指导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各专项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统筹协调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涉及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对应部门职能,推进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征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考核,努力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重点做好试点单位的督促工作,建立起考核机制。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领导小组。组

长: 江诗文(武装部长)副 组 长: 张光文(经发办主任)

成员:党政办、纪检监察办、综治办、宣传办、组织人事办、经贸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计生办、派出所、财政所、人力资源中心、建设分局、工商所、司法所、食品药品监督站、广电站等负责人。

责:统筹协调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

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由江诗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3 室工作人员从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各抽调一名,作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成立工作任务专责小组。

根据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小组下设5个专责小组,合力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职责任务,推进相关工作。

1、综合规划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经发办、镇财政所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编制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在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创新的政策建议。

2、信用法制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研究起草《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规范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修订和起草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政府部门征信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政府部门征信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起草石龙镇信用服务业管理办法,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3、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社会事务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及时向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和更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探索实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社会 4 组织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

4、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牵头配合市电子政务办推广应用征信系统。利用现有党政外网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整合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等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维护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库等系统安全。

5、政务诚信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纪检监察办、镇组织人事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证物诚信建设。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府部门实施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推进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风险评估及预警、存量债务化解、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工作。严格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逐步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失信案例统计调查制度,对政府失信行为以及高发地区建立信用风险预警和警示惩戒制度。

2015年工作要点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政府信用程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不断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二要廉洁高效。要结合我县正在进行的“转变作风抓落实年”活动,要坚持作风建设与各项工作“两手抓、两促进”,扎实推进“转变作风抓落实年”活动,全镇干部职工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要清正廉明,高效务实,方便百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三要强化行政责任。加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及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违约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要结合全镇远程教育活动,在全镇大张旗鼓地开展“诚信石龙”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镇今年改善投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 第6篇

[摘要]随着信用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信用交易越来越频繁,由于授信者与受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使信用信息实现共享可以有力地解决上述矛盾。本文在充分吸取国际上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建立一个以商业银行控股的征信公司为核心,以行业协会、商会主导的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的多元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以推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数据库;信息整合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5—0057—04

一引言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央行牵头16部委参与成立了企业与个人征信工作专题小组,负责我国征信体系的规划设计,同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此后,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各部门、各地区相继展开,很多地方在政府的推动下,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制约与阻碍,其中信用数据的整合成了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最主要瓶颈之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是我国信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对我国的征信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不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比较

市场的需求催生了征信机构的产生,征信机构通过从不同的信息源收集受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将信息整合后以信用报告形式出售给授信机构,在征信机构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解决了社会信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和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见表1)。从实际经验来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都能在一定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扩大银行信贷规模及改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本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对扩大银行信贷规模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拥有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与私营信贷登记系统的国家对受信人守信的约束力比只拥有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国家更加有效,且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进行金融监管,防范金融系统危机方面比私营信贷登记系统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36个国家信贷登记系统的调查结果显示(见图1),只要信用体系设计合理,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和私营信贷登记机构可以共同存在,优势互补。

三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设计

信用体系的建设既不能闭门造车,不考虑国外的经验,也不能对发达国家的模式生搬硬套,搞“拿来主义”。本文力求在不违背国际惯例及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信息共享模式。我们构想的目标是建立起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与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存的信用体系模式。

(一)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私营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商业银行控股的征信公司为核心,以行业协会、商会主导的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的多元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主要分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1商业银行入股成立征信公司

不同的国家由于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私营征信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上也会存在差别。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范围私营征信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私营征信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主要有三种。其中59%的私营征信机构由非金融类的商业性机构拥有,28%的私营征信机构由金融类机构拥有,还有9%的征信机构由行业协会或商会所拥有,三种所有权结构的利弊见表2。

从国际经验来看,征信公司在建设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技术投入,可能出现巨额损失,通常盈亏平衡期在5年以上,行业门槛比较高,一般私营机构不具有投资资格。我国虽然征信市场有很大的潜力,但目前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征信公司可能会经历更长的亏损期,这与我国目前一些私营征信公司运营的状况相符。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由商业银行人股成立独立的征信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合作成立征信公司,该模式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信息分散,但从长远来看,可以迅速形成市场竞争机制,避免由央行直接办公司形成信用市场的完全垄断。当前国际上私营征信公司发展较快的国家也都呈现出一种寡头垄断的市场机制,授信机构在进行授信时会从不同的征信机构购买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控股征信机构的另一个弊端是不同银行之间可能出于对优质客户的保护,不愿意相互进行合作成立信用信息共享机构,或者是大股东为了防止其它银行“搭便车”,会排挤其它银行参股征信公司。要解决这类矛盾,第一可以通过与征信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限制银行对征信公司数据库的访问权限。例如只有当受信主体向银行申请授信时,银行才可以对数据库进行访问,每次访问的时间及原因都会在数据库自动形成记录,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就采取了这种技术。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对数据库访问的权限。第二种方法可以考虑在征信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稀释单个商业银行的股权,从而使得征信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我国的香港即采取了这种模式促进了地区信用市场的发展。第三可以考虑在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或信息查询服务时,将单笔贷款的贷款机构名称给予屏蔽。

2进行信用信息的整合

信用信息是生产征信报告的原材料,信用信息的整合过程既是信用信息共享的过程,也是征信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如何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私营征信公司面临的主要挑战。从我国目前信用信息分散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文考虑建立以银行信贷数据库为核心,以行业和政府部门数据库为支撑的综合数据库(如图2所示)。

征信公司数据库建设主要从事以下三方面的数据库建设。

(1)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信用信息分散于不同的部门,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安检、财政、环保、劳动保障、房产登记等部门。由于我国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法律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开放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些部门的数据大部分对社会是处于封闭状态,很多政府部门都开始着手建立系统内部的信息数据库。例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税总局都建有本系统的企业数据库,公安部也正在建设全国人口信息资源库。

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是征信公司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门,可以考虑以有偿的方式或者合作的方式获取该类数据。对于内部数据库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部门,征信公司可以考虑采用快速组合的方式获得数据,即征信公司无需再重复建设数据库,只需设立数据库终端与政府部门的数据库进行连接,从而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对于内部数据库尚不完善的政府部门,征信公司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其建立部门数据

库从而获得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共享的对等原则,征信公司可以向合作的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服务,或者以优惠的价格向相关部门提供综合信用报告。

(2)银行信贷信息数据库。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公司数据库的核心,也是衡量受信主体信用状况最重要的数据。该数据库主要采集来自股东银行的数据,可以考虑征信公司从股东银行优惠获得数据,同时股东银行可以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获得优惠或者根据股东银行访问征信公司数据库的次数多少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数据库信息的采集模式可以考虑采用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的处理方法。

(3)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通过与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等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建立。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全国性民间组织1 898个,其中大部分是行业性组织,该类组织对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也为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打下基础。

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由行业协会牵头,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行业内的企业向数据库提供信息,成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的会员,会员企业可以共享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从而加强风险管理。由于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技术资源有限,因此征信机构可主要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会或商会合作,协会或商会则以征信机构为载体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来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形象。

在上述基础上,征信公司将上述三个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信用报告,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服务。

(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体系

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已经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即央行征信中心,目前该系统已经实现全国金融机构联网运行。要推动我国私营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的发展,就必须对央行征信中心进行合理定位。为了避免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重新洗牌,我们提出以央行的征信中心为基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央行征信中心主要用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与宏观的调控,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设立最低数据采集门槛。国际上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对信贷信息的采集门槛一般为人均国民收入的两倍以上,将目前央行征信中心里储存的低于采集门槛的数据有偿剥离至私营征信公司数据库;第二,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使用实行对等原则,该数据库只采集金融机构内部数据且只向提供数据的金融机构开放;第三,为了给私营征信更大的发展空间,避免征信行业的天然垄断,应禁止央行利用征信中心建立盈利性征信公司以及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服务。

四信用信息共享模式实现的配套机制

前文我们重点论述关于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设计,这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核心,而该模式的顺利实现需要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机制作为必要条件,只有正确处理好以下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提出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才能成为可能。

(一)颁发行业建设指导意见

行业指导意见即征信行业建设的总体方案,主要对行业发展方向起指导作用,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当前很多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能自建征信公司,而不愿将信息提供给私营征信机构。指导意见应鼓励政府部门与私营征信机构合作,而不是自建盈利性的征信公司。考虑到我国行政体系的设计,行业指导意见应由国务院在和各部门沟通的基础上颁发。

(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快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也是当前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各级政府部门都不愿意交出手中的指挥棒,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各部门间信息壁垒难以打开的原因之一。由于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以及当前我国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各项成就,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主管我国征信行业。

(三)完善信用立法

信用立法应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的范围以及数据的存储方式,例如在信息收集与使用过程中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界定,数据的存储应注明数据的来源或提供机构以及数据的修改权等;第二,对现有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避免法与法之间的冲突,使得征信公司的数据采集有法可依;第三,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行使渠道,通常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异议的提交与处理,司法救济等;第四,对非法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处罚。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

信用体系 第7篇

一、嵩明县企业的基本情况

嵩明县有工业园区两个, 即:杨林工业园区、小街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一个, 即:小街农业示范园区。职教园区一个, 即:杨林职教园区。截至2011年10月, 嵩明县有各类企业1417户, 其中:私营企业1072户, 私营企业中有法人企业909户, 分支机构企业163户;内资企业331户, 331户内资企业中有法人企业160户, 分支机构企业171户;外资企业14户。截至2011年8月, 杨林工业园区入驻企业150余家, 建成投产的有98家, 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33家, 亿元以上企业有28家。小街工业园区入驻企业20余家。小街农业示范园区现有企业14家。其他企业分散在嵩明各个乡镇。

二、嵩明县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为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嵩明县支行从2008年开始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和昆明中心支行安排部署,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下称“企业征信系统”) , 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并据此推动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截至2010年末, 嵩明县支行共征集221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在征集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卡148张, 已有83户企业取得银行贷款, 贷款金额累计达100514万元。其他企业通过办理贷款证、贷款卡的形式, 1000余户的信息都基本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对规范中小企业经营, 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具体工作的做法及建议

(一) 具体做法

以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为主线, 以加强贷款卡管理为手段, 以推广和拓展企业信用报告使用为突破, 大力培育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营造“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促使我县中小企业走上快速、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努力把嵩明县建设成为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最优, 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县份之一。

1.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与保障机制。 (1) 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作为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要加强对我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 督促各金融机构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共同做好工作。 (2) 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协调联动机制, 进一步整合综合业务科、基础业务科等部门的相关资源, 发挥人民银行的整体优势, 从人力、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2.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管理。 (1) 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要求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应主动申领贷款卡;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不断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质量的管理。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流程的进一步规范化管理, 明确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和填报的信息, 严格审核填报资料的规范性, 通过对企业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所征集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对不诚信行为应承担责任。 (3) 加强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变更信息的管理, 一方面要加大对已入库信息的清理, 另一方面要求贷款卡持卡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代理人) 更换、注册资本变更时, 须在完成工商等变更手续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综合业务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是利用每年的年审, 及时更新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 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3.完善信用信息服务机制。 (1)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稳步扩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节的应用范围, 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 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2)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中的作用, 帮助金融机构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促进银企建立长期信用关系。 (3) 组织开展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一是3年内要完成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求试点县完成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数;二是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联席会议制度、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三是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继续开展好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 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 (4) 、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 积极实施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检测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

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主动配合县政府、全县各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形式多样的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平台, 褒扬诚信典型, 披露失信行为, 培育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2)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培训, 使其充分了解征信系统的功能、应用情况和建设成果, 读懂信用报告, 增强信用意识, 提高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推广信用成果的应用, 积极引导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应用信用报告维护企业权益, 降低经营风险, 为企业的健康长效发展保驾护航。 (3) 金融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培训和辅导, 提高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能力,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建立以杨林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杨林工业园区是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 现已经入驻中小企业150余家。为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力争工业园区的企业入驻一家, 信用信息就拿入征信系统一家。

虽然嵩明县支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 但, 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信用信息整合难的问题;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沟通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难的问题等等。

(二) 建议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增进机制建设。一是推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 培育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 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发展中小企业联保、上下游合作关系担保、个人资产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 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三是引导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动产等登记公示系统, 扩展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质押等保证范围,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2.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 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广使用商业票据, 通过贴现、再贴现票据选择引导信贷投向, 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推动商业银行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审贷管理制度, 在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 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

3.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机制, 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扩大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范围。加强与工商、法院、质监、环保和社保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收集并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 为中小企业建立真实、完整、连续的信用档案。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的应用。重点推动财政部门审查中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质监部门开展企业资质认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审批等过程中, 均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台

4.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对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 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已办理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5.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 将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和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考核内容, 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运用企业征信系统的考核评价办法。

6.人民银行要切实承担起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职责。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中, 要充分发挥好县域组织作用, 切实承担起此项工作的领导职责。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联系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有效形式, 做到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有思路, 工作有计划、推动有举措”。积极开展工作, 及时调研、上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

信用体系 第8篇

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 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送审稿) 》已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纲要》提出, 下一步,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按照“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全面展开。其中四大重点领域是指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分解为三个阶段完成, 即2014年6月前、2015年和2017年, 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与配合的中央部委, 权责清晰。

根据《纲要》规定的时间表, 2014年将迎来第一阶段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首次大考。据透露, 2014年6月底前, 应该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 并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信用体系 第9篇

1 电力产业链良性“微循环”

“每一个企业都会受到上下游企业信用状况的关联影响, 电力行业也不例外, 即使电力企业确保自身百分之百诚信, 也往往受到上下游企业失信行为的相互影响, 难以‘自得其乐’。因此我们将电力企业、电力供应商企业和电力用户作为有机整体———电力信用链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将有助于改善电力产业发展生态的信用环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诚信办胡小正书记形象地给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做了这样一个比喻, 电力行业这个“微循环”通畅了, 可以帮助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舒筋活络”。

胡小正介绍说, 2014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率先发布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015-2020年) 》, 提出电力企业诚信建设以诚信承诺践诺为核心, 明确信用目标, 制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 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电力诚信文化。有效维护市场商务关系、改善营商环境为手段, 推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电力行业整体规划。同时, 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 积极履行合同约定, 努力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此外, 电力企业还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完善信用链管理体系, 建立供应商和客户信用档案, 以实时评定和更新合格供应商、承包商、定期评价客户诚信指标为手段, 形成信用链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推动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评级评优等中的应用, 为社会和用户提供诚信的产品需求, 促进行业信用氛围的形成。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做了很多有益尝试。”胡小正说, 在与业主的关系上, 中水十二局建立了“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客户定期访问”制度;在履约过程中聘请业主代表给公司的管理工作“问诊把脉”“抓药治病”, 保持与业主公司密切的联系, 赢得信赖和尊重。在与分包商的合作中, 积极清偿各类分包工程款以及各种担保, 在施工过程中, 帮助分包商解决各种协调难点问题, 获得分包单位的称赞。

2 上下游企业责任共担

谈及电力信用链的另外“两环”时, 胡小正说:“以‘电能’产品为中心, 向上追溯到原材料的生产和采购, 向下延伸到最终用户, 诚信责任体现在产业链上下游所有与产品有关的企业。”

据记者了解, 当前电力行业物资采购工作中, 存在着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采集不足、信息披露不规范、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容易造成在供应商选择工作中存在偏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对供应商合法身份、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的认证和评估, 为电力企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服务, 并逐步形成电力行业统一的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信息平台, 同时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形成动态跟踪机制, 并与各大电力企业协调应用。供应商要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提供实际情况, 严格履行商务合同, 为电力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在电力行业共享制度。加强与政府沟通, 推动建立信用征信系统,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 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这将解决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助于电力企业及时合理地选择信用度高的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供应商来讲, 也有利于塑造供应商的信用形象, 提高其信用水平, 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起到积极作用。”胡小正说。

“建立和完善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 建立电力客户信用信息平台, 完善电力客户信用档案, 推进电力客户分类信用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门类齐全的电力客户信用评价体系。”胡小正一一向记者介绍电力客户的诚信建设, 建立统一的客户信用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 与社会信用评价系统接口, 定期监控已授信客户, 共享信用信息。对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依法缴纳电费的客户予以相应的鼓励。

针对电力客户, 不仅有“赏”也有“罚”。采用对大用户的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对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产、关停、整顿等处罚的企业给予限制供电的管控;对破坏电力设施、恶意欠缴电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用户建立黑名单数据库, 通过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 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

信用卡逾期未还款, 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电费逾期未交纳, 同样也会留下信用“污点”。“从电费回收数据来看, 回收进度得到了大幅提前。”国网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以5月份的电费回收情况为例, 截至6月3日, 电费回收率为99.991%, 同比提高0.07个百分点, 环比提高0.06个百分点。随着信用信息的影响日益增强, 其发挥的作用也逐渐明显。

信用体系 第10篇

因而, 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重要的一环, 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 以制度约束个人养成重信用、守合同、遵守法律的行为准则, 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后人们会发现, 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的人, 将会面临“哪里也借不到钱”的窘境。例如, 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就已经覆盖到所有具有个人融资功能的行业, 而查询信用报告, 已经成为上海金融机构审核贷款的重要依据, 各类融资机构的个人征信等级记录, 都将意味着每个人的“失信”成本将大幅提高。而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的各种信用活动, 都会在征信系统中留下痕迹, 比如信用卡、房贷等向银行借贷的行为, 水、电、煤等公用事业以及通讯费用等先使用后付款的“赊销”活动, 都将成为衡量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途径。同时, 司法系统也将会与征信平台实现对接, 与信用相关的违法行为也会被记录在案, 至此, 一个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会成为整个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一个环节。

其实,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例如,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对于打击失信行为,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保护群众权益, 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 寸步难行”。

当然, 在建设完备的金融信用体系过程中,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 将是整个社会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按照信息共享, 公平竞争, 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 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是依法维护金融信用体系的重要保证。在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下, 促进金融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将会是一个艰巨而循序渐进的过程, 这其中涉及复杂的信息采集和甄别的问题, 例如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 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 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的建设, 并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只有在一个统一而科学信息管理下, 才能逐步完整采集个人的身份信息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教育、法院、公用事业等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 通过整合, 使分散的债务信息变为个人的财富和生产力, 更好地服务百姓、服务社会。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 是防范金融风险, 保持金融稳定, 促进金融发展, 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 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其实,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最基本的数据, 也是最基础的资料, 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 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 并向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 满足各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这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基本且十分繁杂而艰巨的工作, 一方面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 方便群众借贷, 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全球信用评级体系需变革 第11篇

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并称为世界三大评级机构。三者评级均有长期和短期之分,但有不同的级别序列。目前国际金融界的現状是:无论是市场投资者、发债者还是监管者,都存在对三大评级机构不同程度的依赖。这种依赖,使得评级机构维持着影响力。

在2007-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世界上主要的几个经济体都濒临崩溃,正是因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果断干预,才将他们从崩溃边缘挽救回来。以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为代表的国际评级机构在那个时期做了很多信用评价。伊根-琼斯评级公司(美国)总裁肖恩·伊根回忆说:“当时,很多债券都是3A级的,还有一些股票都是3A级的,但是这些真正持有3A级的债券,其实资本是不充足的。事实上,正是这些3A级的金融产品,可能一个月之后就掉到了D级,这样一来,投资人的损失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整个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都差点崩溃。”

三大评级机构备受质疑

自2008年源自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对美国三大公司主导的评级机构批评声不绝于耳。专家学者认为,目前以美国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为主体的国际评级体系,在评级理念、评级标准、收费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

“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保护信用评级领域的垄断结构,排斥其他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把信用评级作为国际争斗的利器,获取巨大的国家利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王天龙对《经济》记者说,“应该加快对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进行改革,遏制其不当权力和影响力。一个更具有竞争性的全球信用评级体系将是合意的改革方向。应改变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结构,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市场主体数量来发挥竞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表示,垄断话语权控制市场就失去了公信力。所以欧洲现在率先挑战美国,目前他们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动作。

2012年7月,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已开始对标准普尔、惠誉以及穆迪三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投资者服务”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对银行的评价流程是否足够严谨和透明。引发人们对三大评级机构在欧债危机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改革的关注。

“在全球金融危机特别是这次欧洲债务危机中,三大机构备受质疑,主要问题是其评级理念太落后。”吴晶妹说,“三大机构仍然是以依托于实体资本进行所谓的信用评级,这个理念就是错的。信用是一个抽象的、虚拟的资本。这种虚拟的资本时而和实体资本复合,时而超脱实体资本,有自己运行的规律。”

除了信用评级标准和方法等评级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之外,现在的评级机构,特别是三大机构对市场的垄断也使得收益和责任不相匹配,加重了问题的严重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蒙代尔认为,三大评级机构对市场存在“垄断行为”,而且“犯了很大的错误”。他说:“三大评级机构垄断了整个评级业务的95%,使信用评级成为一个非常集中的产业。”“为什么这么大的评级公司会犯这么大的错误?”蒙代尔分析说,一是他们对于房地产市场作出过分乐观的估计和评价;二是他们对一些衍生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复杂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三是对一些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了解得不充分。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种种弊端,将其归纳概括为五大问题。

一是指导思想问题。以美国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为主体的国际评级体系,首先服务、服从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二是评级标准问题。他们的标准是按照西方理念来进行国家政治排序。

三是角色冲突问题。评级机构本身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就是发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评级机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与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着本质的矛盾。

四是技术模型问题。经济环境好时评级机构都说好;经济环境恶化时都说坏。如果都是这样,这个评级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五是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主要是被评人的付费问题。

江涌认为,现在的国际评级体系在退出机制等方面也存在漏洞。“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只有进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怎样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出机制,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他指出,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新的监管机制,防止一些评级机构“把灵魂出卖给魔鬼”,防止出现“价高级高”的“卖级”行为,防止一些机构对评级进行妥协来获得收益。

国际评级体系中的新力量

全球信用危机凸显信用评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地位,证明了现存国际评级体系的错误损害人类的繁荣和发展。多年来,发达国家均享受全球最高信用评级,因此融资成本和违约成本相当低廉,这加剧了发达国家债务的过度积累,直至酿成危机。眼下,欧债危机骤然升级,一边是欧洲国家频频救火,另一边是所谓权威的信用评级煽风点火。美国信用资本的绝对垄断,不仅让欧洲在与美国债务资源争夺战中败下阵来,也让全球债权国与债务国的金融失衡变得越来越严重。

现存国际评级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世界的评级需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国)总裁关建中对记者说,“人类社会用承担错误评级导致的信用危机后果,并付出巨大社会代价的方式,得到了这样的共识:唯有借构建一个体现信用经济和评级发展规律,代表人类社会共同利益,能够承担起世界评级责任的新型国际评级体系,人类社会安全发展才有保障,这就是历史的召唤。”

2012年10月,来自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的三家独立评级机构宣布联合发起成立一个新型国际评级组织——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并发布了《北京宣言》,旨在向全球提供公正的评级信息。由中国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美国伊根-琼斯评级公司、俄罗斯信用评级公司三家评级机构发起的世界信用评级集团,是一个不代表任何国家和集团政治经济利益的非主权国际评级机构,由每个国家与评级无利益冲突的私人机构共同出资组建。

目前已有30多个相关评级机构和组织表达了参与组建的意愿,总部将设在香港,计划用6个月时间完成组建,并用5年时间构建起统一的国际评级标准和国际评级监管体系,建成全球市场服务体系,形成参与全球评级的能力。

关建中认为,世界信用评级集团是人类进入信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近60年来,在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矛盾的推动下,人类经历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信用革命,把人类社会推进到了信用经济发展阶段。”他表示,世界信用集团的定义是非主权性质,各个国家参与,而且绝对没有利益冲突,不代表任何国家、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他们也提出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国际评级标准。

世界信用评级集团的办公总部选择在中国的香港,发起人之一的俄罗斯信用评级公司总裁理查德·海恩斯沃茨告诉记者,“至于集团所在地,我们不管选在哪儿都会有人反对,把总部放在伦敦会有人不满意,放在莫斯科,也会有人不满意,不管放在哪儿,都会有人不满意。我们三位发起人都认为香港是不错的选择,因为香港是汉语文化,同时又是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有西方的文化,香港能够提供中西方的视角,既然兼容中西方的视角,就跟我们想建立多边国际监管机构的标准是相符合的。”

改革任重道远

对于世界信用评级集团组织的成立,江涌则表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是要改变他们垄断的地位并不是一段时间内就能改变的,这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不过,一直指责三大评级机构的欧盟国家尚未参与此次联合行动。由于欧盟国家认为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加剧了欧债危机的紧张形势,欧盟已于近期展开对三大评级机构的调查,以确定其对银行的评价流程是否足够严谨和透明。

事实上,美国之所以会出现长期把持世界评级话语权的三大机构,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凭借经济的崛起,美国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家。为了判断不同国家偿还债务的能力,他们就需要设计出一套衡量各国信用风险的工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发展的变迁,从1986年起,美国开始由一个债权国向债务国转变,国际债权体系也逐渐从西方的发达国家转移到东方的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虽然发展中国家从债务人变为债权人,但评级话语权却依然被三大评级机构牢牢掌握着。

毫无疑问,三大评级机构代表的是美国的国家利益,他们通过掌握的信用评级标准,给予美国等与其利益一致的发达国家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大幅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给予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较低的信用等级,暗中侵蚀他们的债权利益。

大公国际总裁关建中称:“现存的国际评级体系主要是维护债务国的利益,已经失去独立性,而世界信用评级集团是不代表任何国家和集团利益的非主权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旨在推动一个独立的国际评级监管体系,向世界提供公正的评级信息。”

俄罗斯信用评级公司总裁理查德也说:“国际评级信用体系不能由几个公司来把控,也不能由这些公司几个分析师就决定了国际金融资产的价格,必须要吸纳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观点,才能给出正确信息来进行国际信用评级。”

韩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第12篇

出口信用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后, 韩国政府为促进其发展对本国出口信用保险予以立法, 但立法情况不是很完善。1992年韩国政府为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颁布了《出口保险法》、《出口保险法实施令》、《出口保险法实施条例》,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2)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组织、运作; (3)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监督、管理方式和具体内容; (4)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运作。

二、组织管理

(一) 组织机构

韩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初设在韩国再保险公司, 后又改由韩国进出口银行承办, 1992年成立了单独机构———韩国输出保险公社 (KEIC) 。

KEIC总部设有6个专业组、3个处和35个组, 有12个国内分支机构、7个海外代表处。

(二) 财政资金支持

韩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 建立和制定较为完善的财政、财务政策, 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韩国政府对KEIC风险保障基金的补充采用列入国家预算的办法。即KEIC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的承保计划及预算, 并上报其政府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会审议通过年度最高承保金额和准备金预算。

(三) 财务与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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