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安全范文

2024-07-16

司法信息安全范文(精选8篇)

司法信息安全 第1篇

进入21世纪以来,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 教育已经进入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阶段, 人们的学习环境已悄然改变。在高职专业教学中, 将课程资源融合到课堂教学中来, 除了需要将硬件设备不断完善和升级, 还要有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但由于司法信息安全属于一个比较新兴的研究范畴, 所以目前市场上课程专业教学资源种类不多, 教学资源普遍存在着结构体系偏重理论性、资源建设缺乏统筹规划、资源利用率低及更新速度慢等问题。作为网络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课程教学资源与高职学生自身特点存在距离, 不符合学生实际的接受水平, 教学资源的可读性及可操作性缺乏, 直接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和教学改革的创新力度[1]。

二、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模型

网络教学环境中专业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与设计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工程。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资源开发旨在优化学习资源, 实现课程资源与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有效整合;优化教学方法, 实现信息技术与教师教学方式的有效整合;优化学习方法, 实现信息技术与学生学习方式的有效整合。这既要在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开展, 又要结合系统工程与巴班斯基“教学过程最优化”理论, 促进网络教学资源开发效率和质量的提升,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浪费。根据系统工程方法论和课程教学资源开发与设计的理论依据, 建立了如图1所示的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资源设计开发模型, 该模型将系统设计开发过程划分为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和评价五个阶段[2]。

三、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资源的设计与开发

3.1课程资源的教学设计过程[3,4]。

网络教学资源的内容丰富多彩, 其中, 教学设计是最主要和核心的部分, 直接体现了执教者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设计是以系统方法论为基础, 以建构主义教与学的有关理论为依据, 针对专业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要求, 贯彻“厚基础, 宽口径, 强技能”的育人方针, 按照“理论够用, 重在应用”的原则构建课程和教学知识体系, 在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形成以岗位核心能力为主的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应用能力结构体系, 培养与本专业领域紧密结合、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高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1. 教学目标分析。

教学目标分析就是依据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确定学习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及情感目标。如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概述》的教学中, 知识目标为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基本概念, 明确计算机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计算机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问题的根源, 了解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主要技术;能力目标为通过各种实践活动, 培养学生观察、自主探索、归纳总结的能力, 利用工具探求新知识的能力;情感目标为通过创设学习情境和大量实例, 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培养与他人合作交流的意识和习惯, 形成良好的团队和竞争意识。

2. 学习者特征分析。

学习者特征分析是指了解学习者的原有基础、认知水平及其差异的活动。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学生为三年高职生, 大部分学生在合理的系统化、科学性学习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对综合性知识的掌握有些欠缺。部分学生不愿学习理论, 但对一些实践的教学还是比较有兴趣, 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潜质。

3. 教学策略设计[5]。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策略, 是为了优化教学过程, 支持和促进学生有效学习而安排学习环境中各个元素的原则、方式和方法。教学策略主要有产生式教学策略和替代式教学策略两种。在既定的教学目标下, 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教学策略来实现一个学习者学习路径的引导, 学习者也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学习需要选择知识内容, 实施自我控制, 实现专业理论知识与工程实用性相结合, 增强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4. 知识体系结构设计。

现有课程教学资源缺少对企事业单位等一线单位的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 缺乏对职业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专项职业能力的科学分析, 过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基础性, 理论性太强, 应用技能比例偏轻。此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技术含量较高的社会职业岗位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的变动, 传统教学资源建设没有突破传统学科课程的束缚, 没有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没有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师或教学资源的设计者应依据对教学目标的分析, 针对学生的认知规律、学习特点与学习基础等因素, 有针对性地对确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分析, 按照细化理论的方法将教学内容逐级细化, 从而将系统的课程教学资源进行结构优化重组, 形成一个既有逻辑的基于教学知识点的层次网络结构, 又符合学习者认知规律的知识结构框架体系, 使学习者在知识体系中重新划分和建立自己的知识点。

5. 学习者行为设计。

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实现对知识的建构。学生可以通过在教学讨论区发表主题、在线测试、作业提交、总结评价等自主学习方式实现课程学习目标, 完成课程学习任务。自主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 促进学生全面、积极主动地发展,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技术也推动了建构主义协作学习机制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它凭借超文本的网络合作学习环境, 使学习者在合作交流的过程中获取知识, 促进个体认知能力的提升。

3.2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

在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 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文字、图形图像素材、音视频素材、视听教材、网络课程、电子教案、应用软件等类别。根据课程教学目标, 遵循基于工作过程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与实践理论, 由简单到复杂, 按照学习内容模块化, 模块内容实例化, 课程考核信息化, 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构建教学做一体化的专业课程教学资源体系。

四、结束语

课程体系改革要求面向行业, 进一步明确专业课程资源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建立结构合理、实用性强、专业配套的学校课程资源。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 整合专业课程教育教学资源, 有助于推动专业整体持续发展, 构建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内涵厚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课程教学资源体系, 有利于促进基于专业背景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实现传统教育与信息技术教育的更好衔接,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院校办学质量。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课程资源建设已成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体制改革与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有的教学资源在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实训配套等方面没有从根本上反映出高职教育的特征与要求, 直接影响着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本文以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 论述了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与设计过程, 在实践中推动专业教学课程资源与课程的有效整合。

关键词:司法信息安全,课程教学资源,教学设计,开发

参考文献

[1]刘倩倩.知情交融的教学方法探索[D].南京师范大学, 2006.

[2]胡小勇.问题化教学设计:信息技术促进教学变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6.

[3]张莹.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互动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 2007.

[4]赵星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司法信息安全 第2篇

宁司办„**‟ 号

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nd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nd市政府类信息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网安办„**‟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我局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了自查,因受财力、人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目前我局尚未建立政务系统中的电子办公系统、电子业务系统,现仅就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息安全总体情况

(一)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1、根据nd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nd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编制工作的通知》(N政办传[2007]236号)、nd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N政办„2008‟237号)要求,我局成立了以Y局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安全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局办公室主任L同志兼任,局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局网络与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领导,对信息安全负首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负主责。同时明确了各职能科室的工作任务,并要求各科室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落实到人。

3、制定了政府信息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网站的信息管护由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对政府信息系统管理计算机享有独立使用权,独立掌握、使用该计算机的用户名和政府信息系统口令密码及口令密码的及时变更,严禁外泄。同时,加强与市政府信息中心及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的信息沟通,由专人密切关注网页,做好网站浏览日志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二)制定检查方案,确立检查范围

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并对所要检查的部门、范围、具体要求作了部署,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系统:检查nd市司法局政府信息网站;

2、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防入侵和防病毒情况、人员出入情况;是否与互联网物理隔离;计算机密码、口令的保密状况;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电子文件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具体措施,一是对本单位政府信息系统的帐户、口令等进行了一次专门的清理检查,并及时将软件更新和升级,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对所有接入政府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有操作系统存在漏洞、防毒软件配置不到位的计算机进行全面升级,并安装了防火墙。同时配置安装了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有效性。三是涉密计算机都设有开机密码,由专人保管负责。同时,涉密计算机相互共享之间设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四是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确保所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五是严格禁止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

(四)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

1、制定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重要数据备份刻盘。节假日固定专人值班,密切关注网页情况。有效提高我局网络与信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以降低或消除各种灾难对正常工作的影响。

(五)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

1、终端计算机及终端计算机的保密系统、防火墙、杀毒软件、u盘等存储移动设备等皆为国产产品,政府信息网站安全保障体系的维护工作委托具备安全服务资质的XM微心科技有限公 司nd分公司负责,使用服务器为租赁BJ市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为信息安全提供持续有力的技术保障。

2、公文处理软件主要使用金山软件WPS系统的国产产品。

3、财务、工资系统、年报、统计报表系统等皆为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统一指定使用的产品系统,采用政务网络。

(六)完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和系统安全保护策略

完善、整理了各个部门、岗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要求,如重要的财务、工资系统、年报、统计报表系统岗位、网络计算机房不准窜岗、混岗等;政务网计算机实施独立使用,禁止与无线网络、有线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相连,;重要电子文档必须设置密码;网络计算机管理房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信息审查制度,确保其安全运行,杜绝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执行保密纪律,并做到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按规范使用。

(七)强化操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

我局建立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不断加强对计算机使用者的安全培训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组织考试和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多种举措,从人防、技防、制度等三方面入手,认真做好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纸质文件的保密工作,做到每个机关干部、职工和涉密人员,基本了解社会信息化条件下最常见的窃密手段和泄密隐患,熟知最常用的保密法规和技防要求,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的自觉性,强化每一个使用者安全使用网络的能力,提高安全防范 意识,加强了网络机房安全管理。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制订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制订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要包括《nd市司法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nd市司法局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nd市司法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nd市司法局机关计算机等装备及网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nd市司法局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建立了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和泄密事故、信息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惩处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涉及政府信息系统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及职责、人员管理、体系结构、网络安全、设备和操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物理环境安全、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等环节进行查找、分析和归纳,对已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措施进行核实和评价。从自查情况看,我局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二、信息安全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络信息方面专业人才不足,对信息安全技术了解还不够,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

2、规章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未能覆盖信息系统安全的所 有方面,制度的完善已列入今后的重点工作;

3、我局经费短缺,信息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的费用投入有限。

(二)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自查中发现的隐患与不足,围绕信息系统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开展整改。一是要继续加强对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切实增强信息安全制度的落实工作,不定期的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要以制度为根本,在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制度的同时,安排专人,完善设施,密切监测,随时随地解决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四是要加大对线路、系统等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加大更新力度;五是要提高信息安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便于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和保密工作。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司法实证分析 第3篇

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为此,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个罪名。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全新罪名出台以来,司法机关逐步加大了查处力度,案件激增。

2010年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该类案件31件41人,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大特点:以网络交易为主要作案方式;作案目的旨在辅助拓展业务和出售牟利为;犯罪嫌疑人以车主信息、银行客户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为集中作案对象;产品推销行业和保险业人员则是该类犯罪的“高发人群”;企业负责人和私家侦探公司经营者则成为新兴的犯罪主体。

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法律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不少困惑。

一方面,对于一些明显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同样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却不被法律规定明确列举的几类行业所涵括。另一方面,对于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业的信息,是否都应当划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也值得商榷。

其次是“情节严重”难以操作。法律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条件,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依据可循。

第三,获取信息的来源和时间难以甄别、确认。大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信息都是几经转手或者直接购买于网络,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信息最初的来源。对于一些综合类信息及经过修改的信息,办案人员很难从信息内容上判断信息的来源,给定罪带来困难。

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实行,而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2009年2月28日以前实施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在在实践中,出现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时间点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很多案件属于网络交易形式,交易双方互不相识,很难找到上家核实交易时间,因此犯罪时间的确定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造成行为人对犯罪时间的供述能够左右案件处理结果的窘境。

第四,获取信息的数量和真实有效性难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往往以电子设备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涉案的信息数量往往十分巨大,少则几万多则数百万,有的甚至多达1亿多条。办案机关对如此大量的信息进行筛查,存在信息重复、信息真实有效性无法验证的难点。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讲,目前尚没有一种鉴定方法能够有效剔除重复信息;对于信息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一一核实则是完全不现实的。

尽快出台配套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运行中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上均形成严重瓶颈,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浅见。

对于司法实践层面上存在的信息获取时间、信息来源、信息数量以及真实性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取证的困难,司法机关应加强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证据的调取与核实。一是加强与银行、医院等信息来源单位的配合,以核实在案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配合,研究能够认定信息数量的技术手段。三是加强与网络公司等交易媒介的配合,一方面有利于查处信息出售者,进而确定信息来源和深挖犯罪,另一方面也能够督促网络制定并采取审核措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法律适用层面,立法者应当尽快酝酿出台配套规定,以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而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便是需要直面的两大难题。

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界定

对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设置了两个限定条件:一是“来源”条件,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法”条件,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售或提供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对于“来源”条件,笔者认为,不应对该罪中的“单位”做出过于封闭的解释,仅局限于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五类单位所获得的信息。因为现实中存在大量与普通民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密切关联的重要领域或单位,如保险、房产、邮政、物流等行业的单位,甚至电视购物公司、汽车4S店等服务性行业的单位,这些单位在日常营业过程中也会掌握大量顾客的个人信息,此类顾客信息也正是当下较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另外,并非所有来源于上述单位的信息都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例如企业类信息虽然包含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但其并非针对公民个人隐私,因此也不宜纳入本罪的保护范畴。

对于“违法”条件,“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过于模糊,在实践中通常无法判断,且规定也非面面俱到,在没有相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就可免除信息获取者的刑事责任?这些亟需立法者的进一步明示。

2、情节严重的标准设定

要解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本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首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是指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内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事实因素。而立法者之所以在成立犯罪在罪状中之所以规定“情节严重”,在于明示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其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秘密性,即公民个人信息秘密的存在状态,非经公民个人允许与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处置,认定相关实行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以公民个人信息秘密性被侵犯的程度为评价核心。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和已有立法模式,并结合现有的司法经验和实践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从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非法获取行为的实施次数,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等几方面,来认定“情节严重”。具体可分为两个梯次:

第一,直接出售信息牟利或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不法业务为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出售信息谋利的行为将导致公民信息的进一步扩散,导致危害后果的横向扩展;而推销伪劣商品、不法业务则不仅侵害公民隐私,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纵向延伸。由于二者均具有主观目的上的非法性并由此构成潜在的严重后果,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只要实施获取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与其他犯罪形成牵连关系,则应择一重处罚。

第二,在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目的的情况下,应对情节进行量化,以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次数或数量作为定罪依据。(1)多次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多次”的界定应以三次以上为宜。(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以上的。

司法信息安全 第4篇

关键词:司法院校大学生,监狱信息化,信息素质,教育

0前言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承担着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能。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宁和稳定的重要历史使命。信息社会环境下, 大力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 不仅是一项实现科技强警、科技兴监的战略伟大工程, 而且也是促进监狱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 监狱信息化建设除了包含软硬件建设以外, 还应该包含人员信息化。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者, 监狱人民警察信息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监狱信息化能否顺利实施。司法院校作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主要培养基地, 加强警官大学生的信息素质教育, 是监狱信息化建设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也是司法院校教育应肩负的重要职责。

1 提高司法院校大学生信息素质水平是监狱信息化建设长期发展的需要

1.1 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个长期的事业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开展, 在监狱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 还会涌现出新的有利于改善监管改造的信息技术, 同时在监管改造的过程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信息技术来解决。所以说, 监狱信息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时期, 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其建设和发展也应该是个长期的过程。

1.2 司法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的提高是监狱信息化长期发展的需要

司法院校是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培养基地, 司法警官大学生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后备军。司法警官大学生作为我国将来监狱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力量, 他们的信息素质, 直接影响个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的提高, 也必将深刻地影响我国监狱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 从表1可以看出, 每年的毕业生中有一半左右的学生要到监狱劳教系统就业。刚就业的大学生是监狱系统的生力军, 他们在学校学到的业务知识, 培养的素质, 直接影响着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水平。所以说培养和不断提高司法院校大学生的信息素质, 对我国监狱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作用, 也是监狱信息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 司法院校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现状分析

为了能够客观的了解司法院校的警官大学生的信息素质现状, 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对部分学生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调查。为了使本次调查具有代表性, 调查对象涵盖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一、大二和大三年级。专业涉及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劳教和监狱学等几个专业。问卷中问题的备选答案采用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两种方式, 发放问卷100份, 回收有效问卷91份, 回收的有效率问卷占发放问卷的91%。现实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2.1 警官大学生信息意识相对淡薄

调查发现, 司法警官大学生的信息意识相对薄弱, 他们在校期间获取专业知识只有上课听老师讲授这一个途径, 部分学生学习目的只是通过各科考试顺利毕业, 对自己的专业素质要求低, 不肯钻研。对专业领域的新生信息不敏感, 捕捉信息、分析信息和吸收信息的自觉程度比较差。除了写毕业论文, 平时很少就某个问题的研究到图书馆去查资料。对于网络数据库和光盘数据库应用的更少。

2.2 警官大学生信息能力相对较弱

从调查中发现, 虽然警官大学生虽然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 特别是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计算机操作水平更高些, 但当他们有信息需求时, 存在不能选择合适的信息源, 不熟悉数据库的基本内容, 不是很了解悉检索系统, 没有掌握数据库检索方法和检索技巧, 不会用好的检索策略, 分析和评价文献信息的能力差等问题, 在在查阅信息时表现为无从下手。

2.3 警官大学生信息道德缺乏

调查中发现, 存在学生对信息法律和信息道德内容不了解的情况, 对侵犯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和网络匿名等行为是违法和不道德的认识不够, 存在网络社交不安全的问题。甚至在计算机授课和校园网中, 一些大学生在网上搞恶作剧, 存在擅自修改计算机设置, 修改别人的程序资料, 自设密码和删除软件等情况。

3 司法院校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素质教育重视程度不高, 信息素质教育概念不清

培养大学生信息素质应该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目前许多司法院校只注重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 忽视了对警官大学生的信息素质教育, 存在着由于投入不足导致信息素质教育发展慢、规模小等问题。在信息素质教育过程中, 认为素质教育只是信息能力的培养, 只是开设计算机技能课和文献检索课, 对培养警官大学生的信息道德和信息意识认识不够。

3.2 信息素质教育形式单一, 教育模式不完善

我国高校目前基本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素质教育模式, 信息素质教育经处于自发的和无序的的状态, 司法院校也不例外, 目前开设文献检索课是目前最主要的信息素质教育形式, 而文献检索课多为公共选修课, 而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开设该课程。这样必然会存在一部分学生错过系统的信息素质教育机会的情况。另外, 文献检索课一般由图书馆承担且学分少, 学校和学生都不是很重视, 加上文献检索课学时少内容多, 教学模式陈旧不能提高学生的兴趣, 教学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3.3 司法院校信息素质教育资源薄弱, 师资队伍建设滞后

我国司法院校目前缺乏信息素质教育的人才, 图书馆也缺乏情报信息专业的馆员。信息素质教育方面存在着师资队伍不足, 优秀人才少, 师资队伍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很多司法院校对信息检索课教师缺乏重视和培训, 信息检索课教师对计算机检索知识并不精通, 在平时的教学中不能对学生的信息素质进行正确的引导

3.4 开展司法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缺乏合作意识

信息素质教育不是图书馆一个单位的任务, 还需要图书馆员和计算机技能和专业老师的合作。目前, 与学科教师合作进行信息素质教学虽然已得到很多普通高校图书馆的广泛重视, 并通过学科馆员制度努力开展与学科教师的合作。但在司法院校在这方面发展和普通院校有很大差距, 基本上还是空白。

4 改善司法院校信息素质教育的措施

4.1 重视警官大学生素质教育

警官大学生掌握信息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在未来岗位上的发展, 因此司法院校领导要改变观念, 从组织制度、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信息素质教育大力支持。学校要经常举办信息专栏、讲座、信息报告会等各种活动, 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素质教育环境, 让大学生充分了解信息, 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积极主动地培养他们获取信息的意识, 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素质。

4.2 加强司法院校信息素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高质量的信息素质教育工作者队伍是完成司法院校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有效保证。司法院校应该构建一支信息素质业务精通, 有责任感, 有合作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和组织者, 以及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有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构成的师资队伍。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各院系应该与图书馆密切协作, 可以尝试由馆员与各院系教师共同承担文献检索课等形式。

4.3 强化司法院校各部门的合作意识

培养司法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来强化大学生的信息意识, 调动他们自觉培养信息素质的积极性, 其中合作是完成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这种合作包括图书馆员与各院系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 以及图书馆员与信息技术教人员的合作。这样的合作既能将信息素质教育渗入到各学科教学的具体过程中, 又可使学科教学随时获得信息资源的支持, 使学生在解决具体学科信息问题的过程中提高自身信息素质。

4.4 加强图书馆建设和应用

图书馆作为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载体, 其资源建设的好坏同样会直接影响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成败。司法院校图书馆应该加强自身文献信息资源、设备资源和人才资源这三方面的建设。针对各学校学科专业情况, 进一步加强专业数据库、电子文献与多媒体文献的建设。增加电子阅览室和检索机器的数量, 方便学生利用校园网及时获取信息资源。优先引进具有图书情报、计算机、外语等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 同时重视对馆员的业务培训。

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其在信息资源提供、信息查询、信息网络、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 采取多种形式, 创新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发挥其信息素质教育主阵地作用, 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改革, 提高校园信息文化水平, 尽可能地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信息文化氛围。

5 总结

在信息社会, 对司法警官大学生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信息素质的需要, 是适应监狱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同时, 信息素质教育也是警官大学生自身能力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他们思维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决策能力和合作能力的基础, 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应该逐步成为司法院校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 信息素质教育本身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只要我们重视并切实实施好警官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 就一定能培养出更多的既精通专业知识又掌握信息科学技术的高层监狱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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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爱荣.监狱信息化导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邢花婷.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J], 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0

[4]宁艳艳, 李丽萍, 赵雪云.河北省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创新实践研究[J].科技信息.2008.

金山司法信息 第5篇

2018年第18期(总202期)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办公室编 2018年6月19日

【重点工作】

金山区举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金山实践”

新闻媒体宣传活动

6月12日下午,金山区举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金山实践”新闻媒体宣传活动。新华社、法制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电视台、东方城乡报、上海法治报、民主与法治杂志、东方网、上海法治天地频道、上海政法综治网和区新闻传媒中心等多家媒体出席活动,并对金山依法治区工作进行了深度采访。

在区依法治区办主任、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才华,区司法局副局长夏雷的陪同下,媒体记者一行来到张堰镇建农村和山阳镇实地考察。

在张堰镇建农村实地查看了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墙门里”法治公园和“法立方”周家埭公共法律服务点,向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律师询问了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调解员工作开展情况。张堰镇党委副书记沈益权、建农村党总支书记张国萍陪同采访。

在山阳镇,媒体记者一行实地考察了山阳镇“490地块”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红旗公园和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山阳镇党委副书记吴池亮介绍了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运作情况、律师法律服务及访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山阳镇副镇长范锡峨介绍了以法治方式推动环境综合整治的举措和成效。

随后,在区会议中心5105会议室,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金山实践”新闻媒体通气会,集中向新闻媒体介绍金山区依法治区工作。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外宣办主任宝福民主持会议。区依法治区办主任、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才华从党委重视、以上率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实践和党建引领,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全力推进“四治一体”基层治理实践等两个方面,对金山依法治区情况作整体介绍。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平安兴,山阳镇党委书记孙引良,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何振凤,区司法局副局长夏雷,枫泾镇新义村党总支书记尤利明等分别就金山区依法治区的顶层设计、法治山阳建设开展情况及成效、市场监管执法中的依法行政、“村村有顾问 事事依法行”工作、律师六参与模式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村规民约修订等基层治理话题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亭林镇金门村、漕泾镇护塘村、山阳镇华新村、山阳镇金豪居民区、金山工业区恒信居民区负责人,村居法律顾问代表参加新闻媒体通气会。

(法宣科)

区司法局联合区国资委召开 公共法律服务对接国资企业座谈会

6月11日下午,区司法局会同区国资委,组织召开公共法律服务对接国资企业座谈会,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黄杰国,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才华出席会议。会议由区司法局副局长裴雄卿主持。

座谈会上,国资委法律顾问、新金山投控集团法律顾问结合法律顾问实践,作交流发言;区司法局公律科围绕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内涵及可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作详细介绍;部分区属企业分管负责人就法律服务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局长黄玮、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陆卫建对区属企业提出的建议进行回应,并分别结合分管领域谈了工作设想。

在听取法律顾问和区属企业分管领导发言后,陆才华局长提出三点要求,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服务国资国企改革,打造国资国企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上级部门提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的关键举措;二要精准对接,围绕服务国企品牌战略与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企业结构布局调整、区属企业整合重组、国有(集体)企业市场化、证券化等,推出精品优质法律服务,助推国资国企提质增效;三要趁热打铁,尽快形成合作项目清单,建立例行合作机制,推动司法局和国资委合作意向落实落地,实现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和国资国企发展“双赢”。

黄杰国主任最后发言。他指出,区属企业必须树立风险管控意识,一要进一步更新企业管理观念,进一步拓展工作范围和工作内涵;二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治建设,着力加强法治基础建设,强化领导人的风险防范和市场规则意识;三要注重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风险管控;四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切实发挥律师在程序管理、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作用。在谈到律师如何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时,他强调,律师要更加注重工作前瞻性,切实帮助企业在前端预防风险;要保持独立性,切实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的优势;要更加务实,更多从服务企业决策落地和风险管控方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他指出,通过国资国企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对接,可以实现法律服务供需有效对接。他建议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从整体宏观层面,搭建国资国企系统与区司法行政系统合作平台,并以平台为牵引,落实系列合作活动,推动合作不断深入。

(办公室)

司法局向上海市青少年实践活动金山基地

赠送法治书籍

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6月14日下午,区司法局副局长夏雷带领局法宣科、廊下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上海市青少年实践活动金山基地赠送法治书籍。

此次赠送的书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东方法治百宝箱》《检察官以案说法读本》《金山区2017年普法案例集(食品安全)》等共计1800余份(册),内容涵盖法律、人民调解、食品安全等知识,包含了群众身边的各种典型案例,语言生动活泼,内容通俗易懂。基地负责人对区司法局表示感谢,法治书籍不仅充实丰富了学员的图书架,更推动了基地的法治宣传教育建设。

(法宣科)

夯实矫治基础 强化解矫质效

——金山区司法局开展“三个一”解矫仪式

把好社区矫正最后一环

为不断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解矫工作。近期,区司法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临近解矫期容易松懈、容易出现角色转变不适应等特点,开展“三个一”解矫仪式,即:“一次专项教育、一次现身说法、一次解矫宣誓”,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回归社会。

开展一次专项教育,深化社区矫正实效性。区司法局进一步拓展授课范围,丰富解矫教育内容,邀请检察官对临解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开展一次现身说法,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性。安排六名临解矫社区服刑人员代表结合自身情况,对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动态,日常表现、个人现状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等进行总结,向在场人员袒露心声,督促和提醒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要做一名守法公民,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开展一次解矫宣誓,树立刑罚执行严肃性。安排每名临解矫社区服刑人员做表态性的宣誓,保证以后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努力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

区社区矫正解矫仪式将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常态化举行。通过解矫仪式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常存法制观念,常守道德底线”,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的重新违法犯罪。

(矫正科)

【党的建设】

区法律援助中心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6月11日上午,法律援助中心党支部召开“学习贯彻落实李强书记调研讲话精神,推进金山‘两区一堡’建设”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会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李强同志来金调研指导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和金山区“努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行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发展的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党员们结合工作实际,就运用李强书记讲话精神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交流讨论。

(区法律援助中心)

【基层动态】

基层村埭做“道场”

法律服务巧“变身” ——“俞大姐调解故事汇”公共法律服务点巡讲 为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张堰镇司法所按照“1+13+N”的整体布局,“3+2”的人员架设(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调解员、法律明白人),通过设立“法立方”公共法律服务点,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法律服务内涵,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完善覆盖村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以需求为导向,法律服务大“变身”

在“大调研”工作中收到诸多群众意见,希望法律服务下乡能更“接地气”。根据群众需求,张堰司法所实现传统法律服务的大“变身”,将真实调解案例改编成调解故事,用金山方言讲述的形式输送至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点。“俞大姐”调解故事汇就这样应运而生,以身边人讲身边事,渗透式普法,潜润村民法治素养提升。6月5日下午,“俞大姐调解故事汇”首场巡讲在张堰镇秦阳村俞家埭开讲,村民普遍反响良好。

二、以服务为核心,基层村埭做“道场”

一个埭上不过数十户,却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基层“单元”,如何让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表层,渗入“细胞”,公共法律服务点的建设与激活尤为关键。创新以需求为导向的菜单式法律服务模式,由村居按需“点单”,司法所协调“配送”,让村民在优质服务中“品菜”,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目前,张堰已为各村埭拟制了一份涵盖埭规民约规范指导、调解故事巡讲、埭头便民法律服务、“金喇叭”法治广播等内容的全媒体、立体化、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菜单,通过传统通讯和新媒体相结合,为埭头乡民提供远程、即时免费的法律服务,在村埭一级全面铺开公共法律公益服务。

三、以解纷为要务,睦邻友好保“平安”

“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在纠纷防治体系中,预防远比化解更重要。张堰充分挖掘民间资源,通过“埭长”,即点上的法律明白人为“眼”,掌握邻里矛盾风向,抓早抓小,致力把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埭,大事不出村”。如建农村墙门埭上的埭长老沈,就以邻里情谊巧妙化解了一起自留地纠纷,让剑拔弩张的两兄弟事了人和。公共法律服务点上的一位位“老沈”们,犹如先锋“哨岗”,将埭头的细小纠纷截留消化,通过村居自治,法治助力有力推动了平安张堰的整体建设。

(张堰司法所)

石化司法所配合街道开展楼道堆物联合整治行动

6月13日上午,石化司法所与街道平安办、信访办、管委办、城管中队、象州路派出所、十村居委会等部门人员共同对十村一楼道堆物现场开展联合整治。此次联合整治行动共清理楼道杂物4车次,重现楼道整洁干净的居住环境。

(石化司法所)

山阳、张堰司法所组织辖内社区服刑人员

开展禁毒专题教育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拒毒防毒意识,在6月5日和6月11日,张堰、山阳司法所分别组织辖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禁毒专题集中教育。以毒品危害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讲解,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吸食毒品的重大危害。社区服刑人员表示,在此次教育活动中更直观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今后一定切实远离毒品及涉毒违法犯罪,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山阳、张堰司法所)

亭林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动态研判会

6月6日上午,亭林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动态研判会,区矫正中心、亭林派出所、松隐派出所民警参加此次会议。会上,就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的工作进行通报,就重点重要对象管控和困难对象帮扶做具体分析研究。会议明确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排摸、评估,全面掌握“两类人员”动态行踪,确保不发生脱、漏管,加强与派出所协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亭林司法所)

张堰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亲友开放日活动

为发挥亲友帮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6月5日下午,张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禁毒教育时组织开展亲友开放日活动。社区服刑人员与亲友们一起参加了禁毒专题教育,并参观了集中教育劳动基地,观摩了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公益劳动。通过亲友开放日活动,让亲友零距离体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情况,进一步促进亲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张堰司法所)

【简讯】

近日,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报的一起关于陈某某夫妇赡养纠纷案例被司法部录用,刊登在中国法律服务网。

6月12日下午,廊下司法所一行前往山塘村就山塘村法治建设和村规民约开展调研。

6月14日上午,张堰镇留溪居民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开展“反家暴 巾帼律师在行动”为主题的法治知识讲座。

6月14日下午,区安帮办组织部分街镇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和社会帮教志愿者赴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对金山籍服刑人员开展狱内帮教活动。

报送:区领导:卫星、卫国、治中、美新、程鹏、金龙、建英、美龙、益洋、云辉。

分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法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司法信息安全 第6篇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读:《司法解释》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才进行追究,而《司法解释》对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也纳入犯罪范畴。

明确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司法解释》第九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监管人员渎职定罪从重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读:之前刑法对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

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将按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司法信息安全 第7篇

近年来, 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 我市两级司法警察执法队伍确立了“总结实践经验, 指导实际工作”的宣传工作方针, 突出了宣传在司法警察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为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提升、增强社会各界的理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是落实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必需长期要做好的工作之一。

一、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好坏。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被告人、上访人员、心怀不满企图闹事人员等成员构成, 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同时, 法制观念十分淡薄, 当司法警察对上述群体开展执法宣传时, 往往会遭到围观群众的责问, 群众对执法对象的同情往往给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因此,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 又是知法与不知法的对立化解过程。为此, 加强执法宣传工作, 改善执法环境尤其重要。做好司法警察宣传工作不仅有利于改善警员与上述人群的关系, 化解警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通过感人的教育、宽容的态度、平等的对话、人性化的执法, 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行为, 主动配合执法。还能够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的行为的性质与意义, 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有利于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过去几年中司法警察宣传的成绩的同时, 必须用一分为二的观念去看, 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 部分一线警员对宣传工作的认识较为肤浅

他们认为宣传只是宣传员的工作, 与己无关, 由此失掉了大量的一线题材和阵地。导致因面上宣传缺乏活生生的、典型的案例而显得软弱无力或针对性不强。也有个别警队负责人对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把宣传工作当作一项软指标, 有时应付了事, 不主动去发现和及时挖掘好题材, 从而失去了宣传教育的大好时机。有时是工作做了不少, 但做一件, 了一件, 很少报道或没有及时报道, 从而造成上级不了解, 当事人不理解, 造成面上宣传与点上工作两层皮。

(二) 宣传员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警队都设立了宣传员, 但大多由内勤兼职, 平时忙于应付各类事务性工作, 对宣传工作投入的精力不足, 每月只做月总结, 对平时工作动态报道不及时, 造成宣传工作的被动性。另外, 大多数宣传员并没有从事过宣传工作, 缺少必要的基本功, 表现为:一是对宣传的认识仅停留在新闻报道上, 片面认为宣传工作就是做好报社、电台、电视台的投稿工作, 而忽视了面广量大的与人民群众的面对面宣传;二是在写作中, 仅停留于对事件的直陈直述, 对全局性工作布局与要求不敏感, 不善于挖掘平常工作中的新闻点;三是由于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欠缺, 不能准确运用法定语言来表述案件的发生经过与处理过程。有时甚至发生因对法规条文的误解而造成文章导向性错误, 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作用。

三、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

如何发挥宣传工作反映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教育指导等作用, 提供出高质量、快时效、有价值的宣传品, 更好地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服务笔者认为, 应着重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司法为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 宣传工作在正确、及时地反映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宣传司法警察执法目的、意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领导应该把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来抓, 提高认识, 加大投入, 落实人员, 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信息宣传工作提升自身履职能力, 树立执法形象, 努力打造一支文武兼备、精神饱满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 加强执法宣传力量,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宣传队伍

首先, 要转变信息写作理念。要树立“司法警察形象是法院的门面”理念, 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将信息工作作为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集中学习培训, 强化信息工作重要意义, 完善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培养兼职信息通讯员, 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奖励机制, 激励干警写作信心和热情, 把过去“要我写”的理念转变为“我要写”, 让全体法警从思想上彻底摒弃“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 激发干警自主报送信息积极性, 促进信息报送工作良性循环。其次, 优化宣传员队伍。积极引导法警队伍自主加强自身写作水平的提高, 学会如何做到信息宣传工作要找准“关注点”, 认清当前社会形势;强化“着力点”, 定位准确;突出“闪光点”, 突出我院法警工作的重点、亮点;力求“参到点”, 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多层次深、价值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坚持吸收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素质全面的同志, 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不断提高宣传员的综合素质, 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 不断加强对宣传员的事业心、责任感的教育, 形成有事必报的宣传意识和快速及时地效率观念。三是要建章立制, 落实责任, 建立起有效的宣传网络。各警队要制定明确的宣传工作制度, 做到年初有计划, 年终有总结, 每月、每季都有考核。要明确不同信息的责任人员, 形成信息畅通宣传网络。加大对法警工作的宣传力度, 促进法警工作上新台阶。

危害食品安全刑法司法解释执行 第8篇

《解释》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 作出具体规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第八条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为, 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 明确刑法规定“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第九条首次从3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 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 凡是添加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 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 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 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 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 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 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 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解释》明确,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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