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措施范文

2024-09-08

监管措施范文(精选12篇)

监管措施 第1篇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制度和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等。一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被通报的企业实时监控, 对非法生产兽用抗生素和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黑窝点”加大排查力度。二是严厉打击非GMP车间生产兽药、生产过程非法添加禁用兽药等行为。三是摸清辖区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 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的行为, 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生素的行为, 将兽用抗生素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 (户) 的行为。四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落实生产质量管理。

2 依法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行为

推动企业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一是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劣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及禁用物质、拆零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监督企业落实好质量管理, 要求经营企业严格审核兽药提供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和直接联系人授权情况并存档, 专门建立兽药购进、销售记录和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三是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 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 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 (户) 等使用单位, 不按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律严肃处理。

3 依法规范饲料生产行为

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一是不得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以外的任何兽药品种, 只有批准文号为“兽药添字”的产品才能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到饲料中, 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二是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 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三是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的批准证件、产品标签, 根据饲料产品配方检查饲料生产车间、原辅料库、成品库, 核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兽用抗菌药原料药和禁用兽药的行为, 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以外的兽用抗菌药及其他兽药的行为, 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行为, 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以及故意误导、虚假宣传饲料产品保健促生长、防治疾病功能的行为。

4 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是强化畜禽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严格落实兽药、饲料安全使用有关规定, 特别是休药期制度、用药记录制度和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 专门建立抗生素产品购进、使用记录。二是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生素使用行为的监管, 加大日常监管、监督巡查和监督抽检工作力度, 检查所使用兽用抗生素的合法性, 打击使用禁用兽药等禁用化合物的行为, 违法使用人用抗生素的行为, 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的行为, 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 直接使用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的行为, 跨饲养阶段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行为;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全面监督检查, 重点核查兽用抗生素购进、使用记录和库存兽用抗生素, 核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清缴禁用兽药等禁用化合物。三是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畜产品抗生素残留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存档并定期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5 依法规范屠宰行为

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第2篇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组织领导,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日常重点工作来抓,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重要指示。成立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镇25个行政村居各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员和一名信息员,定期报送各村食品安全和农村家宴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强化宣传,提高意识。宣传形式以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假劣食品,在单位显示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和学校门前悬挂宣传标语、条幅,利用广播、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体宣传,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和进企业等活动多种形式宣传,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截至目前,已发放传单3000余份,发送食品安全手机短信4000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8次。

创新执法思维 落实监管措施 第3篇

关键词:执法思维;问题;监管措施

本月初,笔者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安全监督动态执法项目组参加了上海、南京、天津、青岛四市施工安全执法调研,学习了很多新的东西,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创新执法思维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是施工安全执法的必然选择

(一)安全执法人员的数量与建设规模不匹配的现象普遍存在。

以上海市为例,一共9千多家企业,18个区加起来,安监员两百个不到。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仅12个人有执法证,分成 4个科,管南京主城区;苏州工作量是南京的3倍、无锡工作量是1.5南京的倍,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天津市有5500个工地,四百多人,一个监督员要监督60万平米。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编制29人,直接管市内3百多项目,单体建筑1千多,一个组八九十个项目。

(二)施工安全执法的法律边界不清,执法者本身的风险不断加大

施工安全执法效果和死亡事故等不完全可控因素挂钩,一旦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相关执法人员往往成为问责的目标,严重打击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上海、南京、天津都不同程度的出现类似情况,这同时也是青岛非常关注的问题。

(三)施工安全执法任务繁重,手段有限,执法效率低、效果不理想。

施工安全执法往往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难以应用,不能给企业最直接的触动。各地不约而同地采用现场、市场联动这种算总帐的办法。上海采用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一季度一个考核周期,企业、人员达到记满一定分数给予暂停承接工程1个月的处罚。南京为了规避繁琐的审查程序,监督员带着简易处罚决定书,前方科室可以直接签发,额度为1千元和2千元,企业被罚款后,年底评优等都受到影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作为专业的执法机关,也难以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也是采用限制投标等间接措施,没有事故的情况下很难处以罚款。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认为法规的处罚一是慢,二是难,等程序走完工地都出事了,也是采用扣分,排名等影响招投标的办法。我市2010年现场记录企业红色警示信息105条,2011年至今十个半月记录企业红色警示信息39条。连去年的一半都不到。这并不证明企业的质量安全工作有所好转,而是反映了企业意识到红、黄色警示对经营的重大影响,采取各种干扰手段,增加了红、黄色警示签发的难度。

两场联动等信用管理的办法,好处是因为有一定的滞后性,签发文书的时候企业还懵懵懂懂,不知道厉害,有的挂靠的工地甚至收到文书都不告诉被挂靠方,实施起来阻力相对小一点,但存在以下问题:

1、任何信用体系,都只能是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补充,比如,欠银行钱到期不还,首先是还钱加罚息,其次才是进入信用体系。不能用信用体系代替行政处罚。

2、施工安全执法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发现和消除施工安全的的短板,单纯靠两场联动,作用周期过长,其间容易被暗箱操作。

3、过错与处罚不对等。每个城市都有死亡指标,没有突破,还能获奖,为什么一个特级企业不能有死亡指标?企业的规模越大,被停止投标的损失也越大,如果企业不论大小都一样停止投标,等于是惩罚大企业,与行业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4、作用不直接。对于一些挂靠企业,违法的是挂靠方,被处理的是被挂靠方。

二、要有效监管施工安全,就必须解决施工安全执法的效果问题和效率问题

(一)转变执法理念,确立执法者的执法主体地位。

天津市成立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明确提出变监督为执法,可以说是执法理论方面的一个进步。一是改变了保姆式、劝说式执法的被动局面,二是确立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地位,保持了执法方和执法相对方应有的距离,三是把施工安全执法和事故等非必然事件脱钩,解除了执法者的后顾之忧。青岛规定一个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检查4次,实现了执法与事故脱钩。但是,执法与事故一旦脱钩,执法又失去了主要的压力和动力来源,这是需要研究的另一个问题。

(二)努力探索最有效行政手段,给敢于以身试法者以最直接的打击。

探索加大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的力度,使罚款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一是企业各种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违章作业、人员培训不充分等等,其最直接的诱因都来自于经济。只有让以上行为付出应有经济代价,才能从根本上打消企业在这方面的冲动。二是当前转包、挂靠普遍存在,难以取证,采用两场联动等算总帐的办法,只能影响被挂靠的企业,对挂靠方损害是间接和有限的,只有采用经济手段,才能让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立即付出应有的代价。三是企业会采用各种办法,避免积累过多的不良记录,较轻的违法得不到处置,对一些的大型企业,限制投标又过于严厉,企业难以承受,行政机关难以实施,最终被限制投标的往往是不参加招投标的电梯安装、起重机械安装、燃气、电力、绿化企业、一次性进入市场的外地企业等,最容易引发事故的业务量大的总承包企业逍遥法外。如果设置对项目经理、总监等人的简易罚款程序,不再对其扣分、警示,直接给违法者以经济打击,相关的处罚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传导到企业,给企业应有的触动。

探索设置若干安全红线,一旦触及,坚决处罚。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先后解决了竹脚手架、易燃脚手板、黄泥砂浆等安全、质量的顽症,避免了类似上海11.15的恶性事件;上海规定施工现场的活动板房必须采用玻纤棉填充,杜绝了活动板房填充材料存在的重大消防隐患等等,这些都是采用了设置红线的办法。建议切实落实“安全第一”方针,不要再患得患失,对挖孔桩、泥头车带泥上路、各种造假行为等设置红线,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比如,对伪造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的,没收其无证设备,伪造公章和签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出借资格证书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永远不得再次注册等等。

(三)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我省和天津均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建筑起重机械数据,上海要求企业网上填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数据,南京也在探索建立和企业的网上互动渠道。利用互联网和企业互动,不仅可以节约行政资源,还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建筑起重机械、较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一方面需要建立和企业互动的渠道,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整改闭合、监理报告等也必须尽快建立网上通道。

在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同时,还要建立互联网信息的审查机制,让弄虚作假的企业付出必要的代价。

如何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先进执法手段的作用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天津市5500个工地,用于传输视频的VPN专线月租金2700元,如果10%的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一个月仅线路租金就高达148.5万元,建筑业本来就是微利的行业,有没有必要用高额的线路租金去补贴暴利的电信行业?如果一个工地安装4个探头,就产生2200个监控画面,该如何监管这2200个画面?交警、公安的监控截图可以直接进入法律程序,交警监控系统结合号牌识别技术,从技术上看,完全可以实现无人执法。每一个被监控系统记录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付出代价,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建筑施工视频监控采集的证据,进一步强化对现场的监管。

非税收入监管措施探讨 第4篇

一、我国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 存在多种监管方式,管理混乱

现在我国存在着多种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而这也是按照收入类型不同所制定的,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样的监管方式尽管可以有效监督预算外的资金,但是在我国非税收入方面运用这样的监管模式则显得有些落伍,会造成管理混乱、公平程度不够、不利于监管等诸多缺陷。因为有多种监管方式存在,使得同一非税收入面对不同管理部门时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这严重干扰到建立起统一的非税收入信息管理体系。

2. 对非税收入财政性质以及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认识不足

将法律或者行政规定所赋予的权利划分到单位权利范围内,而由此所出现的非税收入也当做单位资金,以为自身能够多收多用,而政府不能横加干涉,资金也不需要财政部门管理,这无疑弱化了财政管理职能,使得非税收入监管力量有所分散,从而增加了非税收入监管资金耗费,难以适应社会主义背景下的管理要求。由于各个部门在收费罚款方面职能不明确,就会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而争相收费的现象,同时在非税收入监管方面也会出现监管“缺位”与“越位”的情况。

3. 有些非税收入在财政预算以外,难以监管

由于我国当前的财政管理模式有着非常突出的缺陷,导致很多非税收入资金长时间都处于财政监管范围外,非税收入也缺少财政预算所带来的约束力,只在体外进行循环,这样就会扰乱政府对于这些资金的掌控,降低政府对于资金的可控力度,从而也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些地方为了自身利益而多收费,特别是在一些乡镇政府、农村地区,这一现象更为严重,而且常常是处于多头管理,严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二、我国非税收入监管措施分析

非税收入在监管方面涉及面很广,政策性也强,会牵涉到多方利益,因此一定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以完善并约束,使其监督管理能够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我国的非税收入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缺陷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下述几个方面的改进措施:

1. 制定并更新非税收入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与法规

对于非税收入在监督管理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而言,制定并及时更新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监管机构,从而让非税收入项目在设置以及收取费用时都尽可能地公开化、透明化、法制化、程序化。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收各项费用或提高费用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发生。对于乱设账户、自立收费项目、坐收坐支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和其他部门联手整顿,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2. 保证非税收入管理权、支配权以及调控权能够真正归位

对于非税收入一定要经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进行科学预算,从而使得财政部门对于非税收入来源、收入多少以及具体去向都能够掌握清楚。对于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行政主动权加以限制,使得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执行能够分离开来,而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则相互结合。在进行财政预算时要把非税收入和单位支出结合起来,不得出现超收分成或者是变相“挂钩”情况,保证非税收入监管体系能够客观公正。

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各个监督部门职责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都相互协调起来,逐渐提高社会的监督力度,最终建立起一个以政府财政收入为主体、执收单位与物价单位相结合的非税收入监管体系,使得财政监督管理能够更加规范、合理。非税收入要和税收相同,在进行征收时都要仅限于财政机关,从而让非税收入真正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成分,而又不会加重该地区各个单位与个体的收费负担。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监察部门以及审计部门都要强化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监督、审查力度,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管理模式。

4. 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在对于我国非税收入征收方式进行规范时,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更加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建立起新型的非税收入征收监管模式;二是加强非税收入宣传以及审查力度,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秩序。当然,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体系方面的措施远不止这两点,还需要对于配套的制度、法规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让我国非税收入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结论

总之,非税收入作为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其监督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我国非税收入征收体系也是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稽查部门等所必须要做好的事情。只有真正做到规范非税收入监管体系,我国的财政收入才能得以稳定发展下去,我国的经济体系也才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麻卫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现状与对策探讨[J].财会研究,2011,24:11-12+23.

[2]董菁.我国非税收入的人大监督机制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3.

动物贩运人员监管措施 第5篇

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部门都将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范畴,量化考核分值,严格考核验收,把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部门和干部个人评选先进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行“六项”制度,加强动物贩运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动物贩运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备案,建立动物贩运人员基本信息档案。档案主要包括:贩运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运载工具类型和车牌号、贩运动物种类、主要收购区域、主要销售去向、违法记录、培训记录等详细内容。

2、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加强动物贩运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教育,保证动物贩运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对登记备案的动物贩运人员全部进行轮流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动物贩运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运输、防疫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采取先培训后从业,凡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从事动物贩运活动。

3、实行防疫承诺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年 要向畜禽贩运户印发告知书,明确告知贩运户的权利与义务,与辖区内登记备案的所有动物贩运人员签订《动物贩运防疫承诺书》,要求每个贩运人员严格落实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和调运动物落地报告等制度,承诺在贩运过程中不收购、不贩运、不宰杀、不销售病死畜禽,不收购、不转售无免疫标识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进入动物饲养圈舍收购动物,及时对装载动物的车辆等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同时,每年底要主动报告动物贩运情况和接受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实行动物贩运台账制度。对登记备案的动物贩运人员全部建立《动物贩运台账记录》,详细记录每次动物贩运活动的购销时间、收购地点、动物种类、数量、畜禽标识及销售去向、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信息,并由畜主、官方兽医、贩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贩运人员在申报检疫时,要提供收购贩运台账,检疫人员在查明贩运台账后再启动检疫程序,检疫合格并核对台账记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5、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在动物贩运过程中,对出现死亡的动物,贩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动物尸体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防止随意丢弃死亡动物或死亡动物流入市场现象发生。

6、实行动物贩运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考核情况 或监督检查情况,对动物贩运人违反动物贩运防疫规定、在动物贩运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动物贩运人员列入“黑名单”,取消贩运资格,并向辖区各养殖场、乡镇兽医站公布,三、狠抓四项关键措施,推进动物贩运行为规范化

1、严格审查贩运条件。对动物贩运人员主要进行三个方面备案审查。首先对备案人员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资料。其次对从业的硬件设施进行实地审查,重点对“一车(运输专用车)一舍(适度的一个周转圈舍)一器(专用消毒器)”,对照资料、照片,看实物,进行实地审查。第三审查参加培训考试情况,凡未登记备案的、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符合“一车一舍一器”的,一律不得从事动物贩运活动。

2、严格核查动物检疫出证。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在受理检疫申报和检疫出证时,对每次动物贩运活动到场、到点实施检查和检疫,严格核对贩运人员身份,查验动物贩运人员备案登记和贩运车辆登记备案证号。对身份不符和证物不符的,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动物贩运规范运行。

3、严格督查指导。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市、县联查联动,每月定期检查的办法,对贩运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消毒,运输的动物是否附有 检疫证明,有无经营、运输病死(死因不明)动物行为,台账使用是否规范等,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强化人民银行监管措施和手段 第6篇

关键词: 强化 人民银行 监管措施

一、人民银行现行监管措施和手段

根据履职需要,现行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和措施,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提供保障。随着国务院2008年《三定方案》(国办发【2008】83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人民银行现行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欠缺必要的措施,部分监管措施不易操作,有职责无监管措施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迫切需要。

(一)维护金融稳定措施缺位

一是缺乏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本次金融危机带来的重大经验和教训之一,就是不能仅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更应该从系统性的角度来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但纵观《人民银行法》并未赋予人民银行负责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职责以及其相应的措施。

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巨大危害。因此,各国央行改革普遍赋予了中央银行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职责。我国目前缺乏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没有对其进行如何监管的具体措施。人民银行传统的调控与监管措施难以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是缺乏维护金融稳定信息获取手段。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但人民银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责时获取信息能力不足。人民银行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信息获取的范围未覆盖到全部金融机构。

四是履行最后贷款人检查监督程序苛刻。《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鉴于支付困难和引发金融风险的快速性和传染性,经国务院批准,往往贻误最佳的检查监督时机。

(二)货币政策措施过于简单

一是货币政策工具比较单一。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贷款、公开市场操作5种货币政策工具,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需要经国务院确定。从人民银行近年来金融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实践来看,现有有限的货币政策工具难以实现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是信贷政策没有手段。虽然《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研究、拟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但《人民银行法》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近年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贷政策的内容日益丰富、信贷政策的实施方式不断创新,但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都是软约束,并不对金融机构形成实质性约束。

三是利率检查监督权手段空缺。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依法进行管理是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利率政策,但缺乏对商业银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检查监督权在银监会),不能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直接影响到利率政策的传导和效应发挥。

(三)对金融市场缺乏检查监督措施

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但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业务却没有检查监督权,难以有效判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与其他部门的重叠监管职责与手段亟待厘清

目前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管理等方面与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存在职责交叉。

(五)分支机构履职手段亟待细化

《人民银行法》第13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当,承办有关业务”。但对分支机构的职责、监管措施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哪些属于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没有明确划分和细化,妨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依法高效履职。

(六)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规定过于原则

《人民银行法》第9条前瞻性地规定了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此规定过于原则,致使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迟迟未能出台,也使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操作性较差。

(七)罚款起点过高

《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处罚的罚款起点是50万元”。但实践中,这一过高罚款下限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八)建议检查权条款形同虚设

《人民银行法》第33条规定人民银行向银监会的建议检查权。实践中对建议权提起的主体、银监会回复不检查、不回复等等缺乏制约措施。

二、强化建议

(一)扩展维护金融稳定措施和手段。一是建议在国务院层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规定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具体承担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三是賦予人民银行信息获取的手段;四是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监督权。

(二)扩展货币政策措施和手段。一是明确人民银行有权自主确定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并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动态拨备等货币政策手段予以确认;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赋予人民银行对信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措施;三是赋予人民银行对利率的检查监督权。

(三)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检查监督措施。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依法监测、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措施和手段。

(四)厘定与其他部门重叠的监管职责和手段。对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的交叉重叠的职能和监管措施全面进行系统梳理,并根据“谁主管,谁监督”的行政原则,明晰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和手段。

(五)完善对有关业务的监管手段。一是增加人民银行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创新和使用的资格准入和日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二是增加人民银行对涉及交叉性、跨行业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细化监管措施和手段,以便人民银行协调处理金融纠纷。

(六)增加非现场监管措施。一是增加开业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措施;二是增加现场走访、约见谈话等措施;三是增加评估、评价措施;四是增加要求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信息披露的措施。

(七)完善分支机构履职手段。对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责进行细化,赋予分支机构与履职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八)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细化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措施和手段。

(九)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在《人民银行法》中适当降低罚款起点,细化自由裁量的区间。

(十)删除建议检查权。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解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葛华勇,《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与人民银行“三定”调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刘仕余,周学东,刘向民,《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4】杨华柏,钱瑜,《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释义》,【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

【5】《“十二五”规划纲要金融工作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论电工监管现状与措施 第7篇

1 电力监管概述

所谓电力监管, 就是指在电力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有关部门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对电力企业的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费活动。电力监管的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在监管过程中难免会对现有的电力企业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 但是其监督的手段必须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电力监管, 电力行业的发展效率和水平会相对提高, 并能够协调好电力发展过程中的各方因素。从具体的监管措施上来看, 电力监管主要可以分为社会性监管和经济性监管两个方面, 所谓社会性监管, 就是指对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性影响方面的监管,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电力行业的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于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而经济型监管则主要指的是对于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行为的监督,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现阶段的电价的合理性的审查、对电力企业的准入的监管以及对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

2 监管现状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我国的电力行业是一种垄断的发展形式, 这也就决定了电力行业的监管工作必须要有政府的有关部门来执行。随着我国有关部门的监管观念的加强, 监管力度的加大, 近些年来我国的电力企业的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以促进和推动我国的电力行业的监管的发展。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从几个方面对电力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

2.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电工监管的执行离不开相关的法律的支持,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电力监管法律并不完善, 尤其是没有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将严重的影响电力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活动的实施。因此, 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 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要将电力监管的各个具体的活动的执行标准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使得有关部门在电力监管活动中做到有据可依。目前, 我国关于电力监管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等这些基本的电力监管法律虽然对电力监管的基本理念和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但是就具体的执行活动方面, 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因此, 有关部门要加强具体的法律建设, 构建一个完善和具体的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并根据现有的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 对不合理的法律规范进行整改。

2.2 电工监管职能不集中

随着我国的电力改革的推行, 电力部门的撤销, 我国的电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电力职能执行的不够集中, 也就是在具体的电力监管的过程中, 电力监管职能过于分散, 这样就使得一些综合性的经济部门也对电工监管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利。例如我国的随发改委作为经济部门就对电力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的产业投资问题具有监管的职能,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作为综合性部门对电力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改革的项目具有绝对的审批权等等, 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电力监管职能的过于分散, 形成了发展过程中的多头管理, 不利于电力职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也降低了电力监管的工作效率, 增加了管理成本。

2.3 电工监管职能不全面、机构独立性较差

在电工监管的执行的过程中, 我国的电工监管部门的工作的重心主要集中于电力企业的入行资质的审查, 而对于其他的管理内容, 诸如环境审查、安全质量审查等等的管理就显得不够重视。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电力监管的过程中, 整个监管活动的执行不够全面。, 仅仅集中于企业的审核过程中以及许可证的发放, 而对于其后期的运行和管理的监管就相对较差。此外, 我国的电工监管部门作为审查和监管机构, 自身的独立的监管职能的行行使并不充分, 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并不能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独立审查作用。

3 改进措施

上文中笔者分析了我国电工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避免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对电工监管的改进谈谈自己的看法, 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措施来推动我国的电工监管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3.1 完善法律法规, 保证监管实施的规范性

法律法规是电工监管工作的执行的最主要的依据, 也是提高电工监管的水平的最主要的途径, 所以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 一般来说, 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 加强监管机构的合法性保证; (2) 加强监管行为的合法性保证。也就是说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约束电力监管活动的每一个程序。

3.2 加强程序建设, 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与科学性

建立完善的监管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管活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获得公众的认可。监管机构的程序建设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规范从规则制定到具体的实施监管活动的各项活动, 保证监管职能行使的系统性。同时, 有针对性地对于我国电力监管现存的重视经济性相对忽视社会性的现状进行改革, 加强社会性监管的力度, 提高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 从而保护电力消费者的权益。

3.3 加快机构建设, 确保部门职权行使的独立性

目前, 我国以及成立区域级电力监管机构, 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来保障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执行, 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此外, 还要加强监管人员的结构调整, 应当积极聘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提高薪酬待遇从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 上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对电工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不仅分析了电工监管的含义和概念, 还对其现状进行了论述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解决和改进的建议, 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晋自力, 陈松伟.西方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及其启示[J].生产力研究, 2011 (1) .

[2]葛秀芳.论新时期如何完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3) .

慈善组织会计监管体系完善措施 第8篇

(一) 确保信息公开

在西方国家, 为保障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有效实行, 都以法律形式对其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 在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提供原始申请文件及三年以前至今的财务报表。同时, 本国公民还可以通过美国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任何一个慈善组织具体的财务情况;而英国的《慈善法》规定:只要交付了“合理的费用”, 公众中的任何成员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加拿大则将全国性的慈善组织都纳入政府所得税法案的监督管制之下, 由政府税务局监管, 同时规定每年末慈善组织必须填写年度财务报表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二) 建立独立外部审计机构

西方国家都针对自己国情, 建立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并发布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募捐或者开展全国或者全球服务的慈善组织相关财务信息, 并在此基础上对慈善组织公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及披露, 最后出具各种审计意见以供社会公众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保证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揭露虚假信息, 有效遏制行业腐败。

(三) 行业自律

西方国家为加强本国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 促进其健康发展, 都建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 并通过制定慈善组织行为准则, 颁发慈善组织自律证书或协会公约及由慈善组织共同制定的道德原则和行为标准等形式约束慈善组织的正常运作, 进行自律性的信息公开, 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营允许外部社会主体参与的程度。如法国、瑞典、新加坡等。

二、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现状

(一) 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足, 使得我国公民几乎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渠道, 加之我国并未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协会对其进行监管, 最终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管, 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由于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而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权限不清。又由于现在的慈善组织大多靠社会募集资金进行日常运作, 对政府预算拨款的依赖较小, 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二是社会监管缺乏。慈善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运作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民间自发的不收取任何回报的捐款, 资金来源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成本的, 因而慈善组织财务状况并不涉及任何商业机密理应公开。但是,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并不向社会公众提供任何渠道查询其资金的来龙去脉, 实行暗箱操作, 社会监管严重缺乏。三是缺乏行业自律。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 当初小规模、分散式的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合当前慈善组织发展的现状, 慈善组织缺乏统一的机构制定符合慈善组织自身情况的行业准则及自律标准, 急需建立一个为慈善行业所公认的自律组织。

(二) 缺乏统一的会计规范指引

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具有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因而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 采用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公营、民办民营和混合模式等五种运行模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组织会计规范指引, 导致不同的慈善组织分别依照各自所属所有制及行业性质适用不同的会计规范, 给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慈善组织的会计计量基础及会计目标可能的不一致, 最终导致不同慈善组织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从而增加了会计监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难度。

(三) 缺乏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发布平台, 对财务信息的披露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但由于这些都是对慈善组织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括反映, 缺乏详细披露。同时, 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慈善资金的具体流向, 因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的运作是不公开、不规范的, 捐赠人无法通过合适渠道得到慈善组织的各种相关信息, 了解自己所捐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 会计信息审计不规范, 致使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保证

由于一些慈善组织自身规模较小, 会计组织制度不完善, 同时为了节约成本, 因而并不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公布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致使慈善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认同, 降低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完善措施

(一) 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监管体系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为全国各地开展慈善工作提供指导, 应尽快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 加快《慈善事业法》等慈善立法进程, 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必须按照民政部起草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 》的要求, 尽快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 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 及时发布慈善数据, 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 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 (周) 、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 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 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 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 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蓝本, 建立统一的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

针对我国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复杂多样的现状, 应尽快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并以此为蓝本, 规范慈善组织会计制度, 统一慈善组织会计核算及披露口径, 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 建立适用于五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考虑我国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复杂多样的状况, 慈善组织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蓝本, 结合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建立以会计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核心、以慈善组织内部会计制度为基础、以会计职业道德为保证的会计规范体系。

(三) 加速慈善组织官网建设, 完善慈善公益信息披露平台

慈善组织应加大引进人才力度, 加大自身官网建设的人力、物力投入。尽早建立属于自己的信息披露平台, 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慈善数据, 让捐助者捐得放心。完善捐赠款及捐赠物的使用、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 提高慈善组织业务、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消除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用危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将慈善组织运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及时、完整地向出资人、政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开。尽量详尽的披露重要会计信息, 对重要会计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有效说明。在期末会计报表事项中增加分月财务信息。同时定期对外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 应在附注中注明当月、当季或当年对慈善组织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收入及支出项目, 以及投入所见的具体成效。政府应通过立法扩宽公众获取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渠道, 如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慈善组织内部人员监督下查看慈善组织的税表及财务报表信息以及慈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等信息, 让公众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的看到慈善组织获得资金的来龙去脉, 以及慈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薪资状况, 建立一个全方位透明的慈善组织形象, 重塑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

(四) 规范慈善组织会计信息审计

保证公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 由政府审计负责每年对主要慈善组织的年度审计。政府应明文规定, 所有慈善组织不论规模大小, 都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明确权责, 保证慈善组织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鉴于我国主要慈善组织官办、半官办的管理模式, 通过立法规定我国主要慈善组织, 如中国红十字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必须每年接受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监察, 以便及时发现慈善组织内部贪污腐败的现象, 并及早进行处理, 同时有效的遏制更多、更大腐败的现象的产生。

(五) 建立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协会, 加强慈善组织自律

小区的绿化设计与监管措施 第9篇

1 在住宅小区中进行绿化设计的意义

人们对小区环境的第一个认识便是居住区的绿化景观, 它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是重要组成部分, 在小区中进行绿化设计主要是指将绿色植物作为主体, 从而提供给居民进行户外观赏、休闲、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活空间, 这是对小区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提高的自然基础和必要条件, 其能够标志着城市现代化的进展。一个良好、优美、丰富多彩、舒适的居住区绿化环境, 是恢复住宅建筑自然环境的过程, 是不断完善和丰富城市人工环境中的环境绿化和自然氛围, 在城市生态系统中作为一个基本单元, 绿化环境能够对居民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人和自然关系进行改善。

2 提高住宅小区绿化设计的具体措施

2.1 在设计的过程中应做到统一规划和协调布局

在城市住宅小区中的绿地种类非常多, 在小区中通常有专用绿地、中心绿地、宅旁和院落绿地、道路绿地等, 这些绿地的功能各异、规模不一。所以在对小区进行绿化景观的设计时, 应对小区的整体风貌进行统一考虑, 结合其功能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对绿化景观加以科学布置, 这样才能确保水分保持平衡。在长途运输过程中, 除了应按照要求及时加以喷水外, 还应对树身进行科学钻孔, 这样可以使苗木得到足够的营养补充, 同时应输入营养平衡液来对树的生命进行维持。在运输装置中, 应坚持避免大苗木出现损害, 这样不但应保持大苗木在根上的土壤稳定性, 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那些出现撕裂的树苗进行处理, 尽可能的做到大苗木的及时栽种和复原包扎, 确保其成活率。

2.2 在移栽的过程中应大力减轻种苗负担, 避免蒸腾作用

在移栽的过程中应及时处理树木的包裹物和草绳, 此外还要及时剪除树苗的受伤根系。在移栽的过程中, 还应进行合适消毒, 并使用能够促进根生的药物以此提高树苗的成活率。此外, 应避免大苗木出现蒸腾作用, 为了达到这种效果应该进行树叶、树冠的剪修以及采用相应的化学药物来对其加以处理, 从而有效减少水分的蒸发。

在移植的整个过程中, 应避免出现土壤内温度升高的状况, 因为大多数大苗木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的供氧。所以, 在进行填土工作时, 应确保土壤具有足够的透气性。

2.3 注重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大苗的生长

在大苗的移植过程中, 养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养护管理的工作也是十分繁杂的, 其包括很多内容, 如对树苗进行固定和支撑、浇定根水、及时施肥、保持土壤的透气性等。在养护管理的这几项工作中, 每一步都是提高树苗成活率的关键环节。在大树定植后应使用浇定根水的办法来有规律进行。只要确保每天进行合适的浇水就行了, 而往后的浇水量可以按照土壤干湿度来自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因为积水过多而伤害根系的情况。在大苗的木植过程中, 还应进行专门输液的输送, 以此来维持树苗的营养。在定根过程中, 还应对固定支撑点加以保持, 避免因为倾斜而导致树苗的生长不稳定, 从而影响到其在后期的成长。在树苗的养护过程中为了使得土壤保持足够透气性, 应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 从而使得土壤透气条件得到改善, 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根系的萌发。

经过一定时间后, 应及时进行施肥, 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及时的施肥是树苗正常生长的关键措施, 在施肥时应讲究准备工作的充分和时间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 比较适用于的是淡薄肥料, 其能够促进树苗的缓慢生长。

3 结语

生态作为一种新生的价值观念。在设计绿色生态小区的过程中绿化设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此, 建设部通过了关于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技术指导和建设要点, 在这个规划中将绿化系统进行单独列出, 并对绿色生态小区的绿化按要求进行了明确, 这显示出了小区绿化设计的重要地位。小区的绿化设计和监管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 在这个过程中, 不管是建筑师、施工人员, 还是小区的居住人员, 都应该为小区的绿化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的绿化, 更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摘要: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人们在生活环境方面有了更高的追求, 其对小区也有了更新的绿化设计要求。笔者在此对城市小区的绿化设计和监管进行分析, 以期其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关键词:小区,绿化设计,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 贺建明.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3 (13)

[2] 刘仁芳, 王大庆.居住区的绿化特色与评价[J].北方园艺, 2003 (6)

提高森林采伐监管的措施探讨 第10篇

1 森林采伐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超计划采伐

在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的时候, 经常会出现超计划采伐的情况, 林业企业在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的时候, 对采伐量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林业企业要按照采伐量进行采伐, 但是, 很多情况下, 林业企业进行采伐的时候为了保证以后的生产中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在进行开采的时候, 通常是存在着超计划采伐的情况。国家对出现的超计划采伐通常都是在很晚的情况下知道, 这种时候林业企业完成了采伐的工作, 国家为了更好地规范采伐的行为, 只是简单的进行处罚, 这种做法对林业企业来说影响是不大的, 处罚的金额并不是超额采伐带来的效益, 这样就使得很多林业企业在开采中, 对超计划采伐并不以为然, 为了更好的保护林业资源, 对出现的超计划采伐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处理, 在处理后, 要使林业企业不敢再进行超计划采伐。

1.2 无证采伐

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 进行森林资源的采伐一定要有采伐证, 但是在实际中, 出现了很多的无证采伐情况。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就对一些监管不严的林区进行了采伐, 无证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在进行采伐的时候, 很多的人都是按照自己的要求来进行的, 这样就使得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很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 通常都是只考虑自己, 这样的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威胁是非常严重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 一定要做好凭证进行采伐的制度管理, 并且要对相关的管理措施进行完善。

1.3 调查设计违规

为了更好的进行森林的采伐, 在进行采伐以前要对伐区进行调查, 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设计。但是在进行设计的时候, 通常都是存在着调查和设计出现违规的情况, 在进行设计的时候, 受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 对采伐设计进行标准的放宽, 这样非常容易出现采伐工作不是在原伐区内进行, 在采伐的时候也会出现采伐方式不正确的情况。

1.4 伐区作业质量低

在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的时候, 经常会出现采伐企业只是按照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采伐, 对采伐进行取材的时候只是采伐高大的树木, 同时在采伐的时候, 经常是采伐好的树木, 对一些又小又坏的树木不进行采伐, 这样的采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非常不好的。

2 森林采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森林采伐中出现的问题, 主要的原因就是采伐中利益的原因, 林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就在进行采伐的时候, 只是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来进行开采。在林业部门中, 很多的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 对采伐中出现的问题置之不理, 这样的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且这种采伐方式的存在和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是有很大的原因。在森林开发方面国家不是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即使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们在法律意识也是非常淡薄的, 认为森林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大的问题,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触犯法律。森林资源是国家所有的, 但是在实际的开发中, 通常存在着政企难分的情况, 使得森林开采中责任划分不清。这也是出现随意采伐和超计划采伐的原因。

3 强化森林采伐监管有效措施及对策

我国森林资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森林生态功能成效显著,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森林资源总量不足, 生态脆弱状况没有根本扭转, 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受欢迎而又短缺的产品之一, 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同时, 森林资源质量不高, 结构不合理, 可采资源少, 森林资源增长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需求的增长。所有这些, 都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制度上加强管理、从具体工作行动上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3.1 提高认识, 力求实效

要认真执行好限额采伐制度。促进林业发展, 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根除靠单纯采伐森林, 终结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各部门杜绝眼前利益, 抛却局部利益,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高瞻远瞩, 为生态环境建设谋篇布局。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高度上提高认识, 达成共识, 在具体工作中逐项落实, 力求实效。

3.2 完善制度管理, 深化体制改革

要加强和完善制度管理, 要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 各级林业部门上下一致, 依法行政, 遵守规章制度。要继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做到政、企分开, 资源管、用分离, 责、权明确。赋予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部门切实的监督职权, 理顺好森林资源管理、采伐利用和监督的关系, 齐抓共管, 推动林业稳步而快速发展。

3.3 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

森林采伐设计是林木采伐管理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基础, 是向上级报批林班、拨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指导采伐作业的依据, 是采伐作业的第一道工序。要控制采伐限额、采伐强度, 提高采伐作业质量, 必须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监督生产设计单位是否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和企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规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总量而进行。

3.4 严把森林采伐作业关

森林采伐作业能直接迅速体现森林资源消长, 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此环节是关乎执行限额采伐, 遏制违规采伐、滥伐的关键环节, 包括伐前审核、伐中监督检查和伐后检查验收。监督部门和作业单位现地踏查林班, 核对设计资料、采伐木调查表, 发放采伐作业许可证, 核查采伐林班边界、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木和集材道等相关内容, 明确注意事项。

3.5 搞好检查工作

要全面加强森林采伐管理, 除做好以上各项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还应做好下面几项规模性的检查。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伐区作业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单独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追责相关人员, 达到加强森林采伐管理, 杜绝超限额采伐, 有效控制住源头资源消耗的目的。全面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长效发展, 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4 结束语

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非煤矿区;安全监管水平;措施

现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问题的重点在于预防,就需要不断提升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非煤矿山是指对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石油化工原料等材料进行开采,但是一般位于矿山和尾矿库中,经常使用三种开采方法对矿石进行开采,即:空场;充填;崩落。本文将针对非煤矿山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监管水平的解决措施,以此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开采的安全性。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存在安全隐患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安全监管水平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及安全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是煤矿工作开展的保障,如果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其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的内容,即: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够执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流程,容易出现错误指挥、错误操作的现象[1];资金利用不合理,造成设备更新较慢,工作环境较差,生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出现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情况,不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规范的开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非煤矿山企业技术落后,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

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新技术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工作和保障安全,但是由于大部分非煤矿山的开采投资较小,就没有相应的生产和开采技术,导致其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进行非煤矿山开采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安全意识较差,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三)非煤矿山企业制度不完善

非煤矿山企业的制度是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开采处于一个无序的过程,容易出现胡乱开采或者胡乱挖掘的现象[3],不利于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存在生产技术的影响,没有先进生产技术的保障,无法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四)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不完善

监管部门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工作顺利的开展,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非煤矿山数量较多及规模普遍不大,致使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设置和实际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工作不相适应,对开采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从而安全生产事故率得不到有效降低。

二、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

为了有效降低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

为了解决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度并实施安全的生产制度,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发展的前提和重点,明确其中的责任,即将责任层层落实,在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能够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督促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非煤矿山企业是进行矿石开采的企业,开采矿石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为了确保开采过程顺利,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4],就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对非煤矿山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开采,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生产,确保生产有序进行,从而避免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经济效益。

(三)规范有序的开采,规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重点不只是进行矿石的开采,还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进行排查。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将规避安全隐患的工作和开采矿石的工作提升到同一高度,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监管的力度,降低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率

减少安全事故,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最根本的就是实施监管措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监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增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技能,避免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比如:设备落后存在的问题;技术更新的问题等。以此增强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完善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降低非煤矿山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而促进非煤矿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浩燃,陈绍清,刘光才等.非煤矿山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z1):41-44.

[2]郭忠林,郑志琴.依托科学技术,提高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J].铜业工程,2010,(1):13-15.

[3]邹延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研究——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0.

[4]刘晓峰,赵目良,关守军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探索与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3).

创新监管措施提升农产品质量 第12篇

1 监管工作主要成效

1.1 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通过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县乡 (镇) 二级按照上级要求, 设立了相应的监管站与检测站, 并监管与检测人员到齐到位, 同时县乡 (镇) 二级的检测站 (室) 也配齐农残快速检测设备, 正常开展日常监测。每年初按照省级部署下达全年县乡 (镇) 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计划任务, 把全县的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等列入检测范围, 把完成检测样品任务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以及作为下拨检测工作补助和监管经费的依据。

1.2 从业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

索票索证与票证管理意识较强了, 农产品检测或要求检测报告的意识提高了, 自觉做好生产记录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县域所有“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合作社等规模种植单位执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 100%建立生产建立制度, 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有检测设备的种植单位建立产品上市前的检测制度, 没有的则自觉进行产品上市前送样检测。

1.3 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据县检测站近十年来抽样检测样品数统计, 在规模生产基地、农贸市场、酒店、学校等监测范围抽样检测蔬菜、水果样品4 000~5 000个, 蔬菜产品农残超标率小于3.0%, 水果产品农残超标率小于1.0%。乡镇农技站均设立农残快速检测室, 对辖区内的种植大户、农贸市场、食堂的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进行抽检, 蔬菜乡镇每年检测样品500个以上, 其它乡镇检测300个以上。

1.4 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开展

针对鲜食水果、蔬菜、茶叶产品主要存在的农残超标问题, 开展了高毒农药与农药使用专项整治、农产品农残超标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执行检打联动机制, 对农残检测超标的、销售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进行严厉追踪执法查处, 抓一批大案、要案, 并做好宣传, 对违法违规者予威慑警示作用。

1.5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成效显著

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的制 (修) 订, 并示范推广;做好惠农政策宣传, 鼓励支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企业) 申报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2015年获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有5个, 2015年新申报无公害认证农产品10个, 绿色食品认证2个, “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数逐年增加。当前种植业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有效用标产品有:无公害18个、绿色食品8个、有机产品4个、地理标志产品2个。

2 创新监管措施, 提升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2.1 强化“三要”, 全力推进监管工作高效落实

一是文件要发。就是根据上级质量安全监管以及食安工作系列部署和文件精神, 结合上杭县实际, 相应及时安排部署监管工作, 做到上级安排部署的每一项工作任务安排到位、落实到位。一年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印发的文件应该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各时段的监管工作意见与职责分工、监管工作考核评价、专项整治 (治理) 方案等。二是会议要讲。就是利用农业工作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会、培训会、座谈会等各种会议, 每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让农技监管人员时时绷紧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弦。三是材料要齐。包括贯彻落实各级监管、食安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材料要齐、宣传培训的有关法律和监管法规知识材料要齐、主要农作物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的收集、整理与编印材料要齐。

2.2 创新监管措施, 重抓“八到位”, 保障监管工作良好运行

2.2.1 组织机构到位

以县委编办、政府办名义正式发文, 县级设立“上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上杭县农产品检验检测站”, 乡镇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动植物疫病防控中心, 并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岗位职责和核定人员编制。

2.2.2 人员力量到位

成立以农业局局长任组长, 副局长为副组长, 各专业站、监管执法检测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各自职责, 分工协作, 形成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县农产品检验检测站确认为事业编制, 专职监管检测人员各5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中心专职监管人员2人 (从乡镇农技站与畜牧站各调剂专职监管人员1人) 。

2.2.3 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各专业站、监管执法检测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以文件和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形式, 把全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站、到人,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2.2.4 宣传培训到位

一是做好农业生产者和农资经营户的宣传培训, 每年组织农资经营、生产基地、种植大户等人员集中培训1~2期, 系统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防控生产技术知识;在执法巡查检查、农技指导员进村入户之际面对面进行质量安全宣传, 印发有关宣传材料供生产经营者学习, 开展农产品质量集中宣传月活动。二是做好监管执法人员和农技人员的培训学习,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会, 邀请省、市同行专家或司法干部对监管执法人员和农技人员进行培训, 增强责任意识, 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2.2.5建章立制到位近年来上杭县农业局建立并推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各项制度建设, 要求市级以上农业企业、合作社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管理;所有农业企业、合作社的生产过程实行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把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农贸市场、基地、大户的蔬菜水果列入检测范围, 县、乡两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2.2.6 巡查督查到位

根据各有关专业站、股的职责分工, 明确生产源头的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主要围绕“一承诺” (签订承诺书) , “二宣传” (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 “三检查” (查农药使用、查农资仓库、查生产记录) , “四督促” (督促规范施肥用药、督促不用高毒农药、督促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督促做好生产记录) 开展县域蔬菜、水果、茶叶、槟榔芋、生姜等规模生产单位的巡查监管;重点加强甲拌磷、呋喃丹、水胺硫磷、氧化乐果等限用高毒农药的巡查。开展半年、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考评, 并通报督查考评情况, 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完成各项监管工作。

2.2.7 问题处理到位

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强化产地监测和上市农产品检测是保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因此开展农产品各项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槟榔芋、生姜、马铃薯生产中, 农户易使用高毒农药来消灭地下害虫, 在播种期开展高毒农药与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一些生产者不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开展果蔬产品农残超标检测专项整治行动;农资经营中一些农药生产企业随意添加隐性成分、增加有效成分浓度等,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大户以上规模生产单位不进行生产记录或记录不规范, 开展生产记录督查专项整治行动。

2.2.8 辅助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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