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协调器范文

2024-07-09

网络协调器范文(精选9篇)

网络协调器 第1篇

1 网络协调器总体设计

电子牧场分布式控制系统包括无线传感器终端、无线传感器网络协调器以及各种不同的传感器电路, 其中最重要的硬件电路是网络协调器。网络协调器的设计采用TI公司的CC2430射频芯片[2], 同时还配置有LCD显示、按键、仿真接口等, 具体设计如图1所示:

1.1 网络协调器按键电路

网络协调器的按键功能主要是管理网络的设备加入和删除。为了节省更多的端口, 键盘电路设计了两种按键电路:开关量输入按键和模拟量输入按键, 原理图如图2所示。

开关输入按键为开关S6、S7, 电路右按键和一个10K的上拉电阻组成, 当按键按下时将输入低电平, 当没有按键按下时由于外部上拉电阻的原因, 端口状态为高电平[3]。

ADC输入按键的原理是应用多个电阻串联分压, 不同的按键按下ADC端口将会得到不同的对地电压大小, 通过MCU进行AD转换, 可以实现键值的检测, 例如:当参考电压为3.3V, VCC电压为3.3V, S1按下, ADC得到的电压值为

1.2 网络协调器液晶屏电路

液晶采用的是OCM12864-9液晶显屏, 该液晶屏共有128*64个像素点, 该液晶屏驱动电路一共有20个引脚, 数据通信采用为8位并行口通信, 为了减少其对端口的占用, 采用了74HC595串行转并行集成电路驱动, 实现了三个IO口驱动液晶屏的8位并行数据端口[4], 其原理图如图3所示。

2 无线传感网络定位节点和参考节点

在整个Zig Bee网络中, 参考节点坐标固定, 它为定位节点提供一个参考位置, 定位节点接收到参考节点的数据包可以得到距离参考节点的信号强度。参考节点带有温度湿度传感器, 通过这些传感器可将空气环境以及土壤环境的信息通过ZigBee无线网络传感器传送给网络协调器, 网络协调器可以根据各个区域传感器温度湿度的数据来调控环境, 以实现更科学的牧场管理。当检测土壤湿度过低时会自动开启灌溉系统对牲畜周围植被进行灌溉, 当温度过高或过低时, 将会对环境温度进行调节, 以提供牲畜生长的最佳环境。

定位节点也就是盲节点, 它根据RSSI信号值结合已知参考节点具体位置准确计算出自身的位置, 然后将位置信息发送网络协调器[5]。定位节点是挂在牲畜脖子上的可移动节点, 定位节点根据自身与附近参考节点的RSSI值, 来计算自身的坐标位置, 并把自身位置通过Zig Bee无线网络传感器传给网络协调器, 定位节点上的温度等传感器的信息也会通过该无线网络传感器传送网络协调器, 以便于判断牲畜的生老病死, 牧场管理员可通过整合信息更好掌握牲畜生活习性, 更重要的是为牲畜防盗提供技术支持。

3 网络协调器软件工作流程

网络协调器不但负责建立网络, 而且是上位机与整个整个网络通信的桥梁, 其工作流程可概括为:当接收到来自PC机的串口数据时, 经过分析后将数据传给对应的节点, 当收到节点的数据信息是就将信息发送给上位机处理, 网络协调器工作流程图如图4所示[6]:

4 网络协调器调试

网络协调器的液晶屏能显示参考节点和定位节点的编号以及各自的坐标温度湿度等参考信息[7][8]。液晶屏将以3S的周期显示所有已加入网络的参考节点和定位节点状态信息, 第一行显示网络号, 第二行显示温度和湿度, 并有提示功能, 当温度和湿度不在限定的范围内, 网络协调器将会闪灯提示, 第三行显示参考节点和定位节点的坐标, 第四行显示设备的入网情况, 在线或是离线, 当设备掉线超过30s时, 网络协调器同样报警提示, 牧场管理员可以参考节点在线最后所在位置到现场参看情况。显示界面如图5所示:

5 结论

本文根据牲畜饲养的实际需求, 设计了一种电子牧场网络协调器, 对该协调器的功能进行了调试。该协调器能将采集的各种牲畜状态信息传输给监控计算机, 饲养员可以清楚地知道牲畜的位置、温度以及活动情况。该协调器能够给牲畜的饲养带来便利, 同时也可以应用在大型的现场监控系统中。

摘要:该文基于牲畜饲养设计一个电子牧场网络协调器, 系统使用RSSI技术实现无线定位功能, 使用CC2430作为网络协调器的处理器。分布系统的温度、湿度、位置等信息通过Zig Bee无线网络实时传送到中央控制系统进行显示。饲养员根据牲畜的位置分布情况, 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对应的牲畜, 对牲畜进行接种疫苗、阉割以及其他的特殊操作。

关键词:牲畜饲养,电子牧场,网络协调器

参考文献

[1]宋加升, 朱若男, 陈琰.基于RFID技术的混合式牧场管理系统设计[J].科技与管理, 2008 (4) :84-86.

[2]黄向骥.基于CC2430的无线智能家居系统的设计[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2010.

[3]梁光胜, 刘丹娟, 郝福珍.基于CC2430的Zig Bee无线网络节点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 2010 (2) :15-18.

[4]杨春华, 王章瑞, 谢瑜.基于Zig Bee的无线网络协调器节点的设计[J].仪器仪表用户, 2010 (6) :58-60.

[5]杨春华.基于Zig Bee技术的无线网络协调器的研究[D].成都:西南石油大学, 2011.

[6]徐守志, 祁永华, 徐波, 等.基于能量的Zig Bee定位算法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 (6) .

[7]李现辉.基于Zig Bee技术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环境监控系统[D].郑州:郑州大学, 2013.

网络产品代理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第2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网络产品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

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2 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承诺不以低于乙方给予其的代理价发展客户,与乙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违反此义务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提高甲方的代理价格或取消甲方的代理资格;同时,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代理商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甲方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2.6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编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会员编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

2.7 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尤其是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资料,是乙方用以确认甲方代理身份的重要依据。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8 甲方若将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会员编号及会员编号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于转移前将通知函件邮寄到乙方(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未按时将上述函件邮寄到乙方,乙方将不予变更会员编号所有人。

2.9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10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11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12 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以在线实时注册系统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并尽力使该注册系统有效运行。

3.2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服务规格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并按虚拟主机租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3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

3.5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

3.6 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

3.8 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3.9 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相互关系

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人或代理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不包含任何实质意义,尤其是“代理”一词,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场合都不得理解为甲方为乙方的代理人。

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5.付款/结算条款

5.1 甲方成为乙方高级代理商的最低预付款是2000元人民币,特殊代理商的最低预付款是5000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预付款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

5.2 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

5.3 若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发生业务,则乙方有权将其级别由代理降为直接客户,甲方降级后发生的业务按直接客户的价格标准计费,但合同解除时甲方帐户中的余额按本合同5.5条的规定处理。

5.4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5.5 合同终止时,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未达到预付款,则乙方扣除包含实际发生业务金额在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6.违约责任

6.1 虚拟主机: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访问,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的时间期限赔偿。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域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3 其他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4 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 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或虚拟主机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代理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7.免责条款

7.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7.2 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

8.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8.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8.3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8.4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8.5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6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附则

9.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9.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9.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 方: 联 系 人:

盖 章(单位代理):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 传 真:

联系地址: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 电子邮件:

会员编号: 网 址:

年 月 日

――------――------

乙方:

联系地址:

盖章: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授权代表签字: 电子邮件:

网络协调器 第3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反腐成为公民实施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有效打击腐败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网络反腐中的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如何平衡和协调好网络反腐和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保护因网络反腐而受到侵害的官员隐私权权益,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对于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协调保护,应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从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等路径保护官员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反腐;官员隐私权;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 D920.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3004205

一、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相关立法现状

隐私是个人生活中不愿被别人知晓的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1]官员隐私权是指“官员这一特殊主体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体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等不被侵犯的人格权”[2]。目前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和分散。《宪法》第38条和第41条,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将隐私权纳入到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可能出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较低、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情形。此时,受害方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就比较困难。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隐私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沦为“纸上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将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加以保护,这使隐私权的保护由间接保护转向直接保护,但仍然缺乏对具体保护措施的详细规定。

(二)网络反腐的动因分析

网络反腐是指公民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舆论效应,将网络投诉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从而达到有效惩治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动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公民对政治价值的追求

公民意识的觉醒和西方价值观念的传播影响,使得公民运动逐渐兴起,“正义”、“公平”、“自由”、“民主”等价值理念也渐渐成为公民的共同追求。为了捍卫和实现这些价值理念,公民就通过网络反腐的方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参与观认为,人们参与政治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切切实实的物质利益,如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获得这些利益,就必须建立“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社会核心政治价值。但是现实社会中,腐败行为破坏了这种社会核心政治价值理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需要通过网络反腐来打击这种损害公民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公民追求社会核心政治价值的行为。

2.言论自由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此规定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公共问题的意见,明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网络反腐就是公民在网络空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揭露官员腐败行为的体现。

二、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公民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时,可能会与官员隐私权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其本质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在网络反腐中,网民为获得线索,经常会使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将官员家庭住址、家人照片、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毫无保留地晒到网上。作为政府官员,网民将其照片、工作经历等信息放到网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未经允许将其私人电话、家庭住址、儿女信息公布到网上,确是属于侵犯官员隐私权的行为。一方面是网民通过网络反腐将官员的信息进行披露以满足社会或其他个人对于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官员要保护隐私权,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被别人知晓。网络反腐要求对官员个人信息进行披露,而隐私权则要求保守官员个人信息,现实中很难同时满足这两种需求,这就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定对抗性。

引起网络反腐中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对言论自由权的内涵外延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容易对言论自由是否侵害隐私权产生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仍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发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往往形成不同的裁判标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削弱了司法实践中协调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冲突的效果。

(二)冲突的实质

网络反腐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属于个人利益范畴。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隐私权需要做出出让步。凯尔森说过:“维护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3]公共利益的存在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发展,没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无法生存,社会生存发展也不可能。因此,从权利实体角度,官员隐私权也需要受到保护。据此,我们可以得出,隐私权的边界即是“隐私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可以是官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还可以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当官员隐私权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确保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当官员隐私权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着重保护个人利益中的隐私权。endprint

(三)冲突的价值分析

网络反腐与隐私权之间形成对抗,从价值角度分析主要是因为二者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网络反腐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的是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网络反腐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官员一旦发生腐败行为,便会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网络反腐行为会加大官员腐败获利的成本,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隐私权追求的法的价值在于“自由”,其对于“自由”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官员这一权利主体内心上的精神自由,即内心安宁、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网络反腐与隐私权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且这两种法律价值没有伯仲之分,立法不能强制选择一种价值而忽略另一种价值。当网络反腐所追求的秩序价值与官员隐私权追求的自由价值没有直接的对抗时,两者就是互益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秩序的目的;而当两种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就需要考虑以限制自由来保障秩序的实现,或者以对秩序的突破来保证自由的获得,但不能单纯地牺牲一种价值而保护另一种价值。

三、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协调保护的基本原则

网络反腐有利有弊,行使得当有利于更好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行使不当则会对官员隐私权造成损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两者可以达到一个平衡发展的状态。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是因为两者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协调。为做好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协调保护,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应当正当合理,不能滥用权利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如果滥用权利,就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从宪法层面对权利滥用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该将此规定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公民在享受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的限度,公民不能超出限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民就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公开批评政府官员或者揭露官员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然而,公民在网络反腐中自由发表言论是要遵守一定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果公民在网络反腐中滥用权利侵害、牺牲官员的隐私权,则既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

(二)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当双方利益存在冲突和矛盾时,通过法律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协调,以求达到双方共存相容、利益均衡保护的效果。“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 [5]。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存在着公民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从理论上看,这是官员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的较量,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需的,但是双方又是冲突和矛盾的。“冲突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冲突的权利也是可以调整的”。法律可以以牺牲一点点隐私权益而在网络反腐中换取更大反腐实效,作为理性的法律主体,这样可以使双方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化解冲突,考虑的是公平与平等,平衡意味着两方利益的兼顾,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增进两方权利主体的利益。所以,通过该原则来化解冲突是可行的。

要化解这些冲突和矛盾,需要我们进行利益衡量,从理念、规范和事实层面恰当地衡量两方利益。利益衡量的标准一般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般利益高于特殊利益。网络反腐中官员隐私权是一般利益,主要表现为精神利益;网络反腐代表的是公民作为监督者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因此,两者冲突时有必要对官员隐私权进行倾斜保护。考虑到利益衡量的标准不是固定的,所以需要灵活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但从总体上看,需要官员隐私权作出必要让步。因为没有官员隐私权的让渡,网络反腐就很难进行下去。但网络反腐的进行又很容易使官员隐私权遭到损害,所以在利益衡量中对官员隐私权既让渡又保护的设计是可取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在冲突时可以相互妥协和折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给对方作出让步,以互相宽容的态度实现两者的平衡。当然,由于两方利益关系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其他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

(三)比例原则

前述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需要对一方的权利作出限制,避免与之冲突的权利遭到破坏。但是对权利的限制不能滥用,需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侧重考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通说认为,其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网络反腐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都需要对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需要符合比例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官员隐私权保护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成为公民监督的对象,这需要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可以成为公民监督权对象的信息范围进行界定。成为公民监督对象的官员信息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即手段必须能够实现目的,这是适当性的要求。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局限于网络反腐范围内,言论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不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网络反腐中可以出现言论自由前进一步,官员隐私权退回一步的情况或者相反的情况。但是在进退过程中,需要适用比例原则衡量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对官员信息的保护范围,便于公平地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四、网络反腐视野下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路径

官员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这也是网络反腐的必然逻辑要求。但是限制权利不意味着权利的灭失,反而凸显出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官员隐私权,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官员来说,也有利于维护其私人空间和正常生活秩序。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当下官员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很多冲突和不足。如何在网络反腐过程中,既维护公民通过网络反腐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又保证网络反腐过程中不滥用权利而侵害官员的隐私权,这无疑成为协调保护隐私权的基本出发点。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官员隐私权的保护。endprint

(一)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1.限制官员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官员隐私权受限制的根源在于其具有克减性。克减是指当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时,可以限制权利人行使自身的权利,或者在与其他权利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究其实质,官员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而不是绝对的权利,因为其要界定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基于保护个人尊严,需要保护官员隐私;但同时要保护公共利益,又需要对隐私权做必要的限制。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也为限制官员隐私权提供了可能性。“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6]官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个人信息或者个人行为通常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紧密相关,其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故其隐私权必然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官员可以从其身份地位、政绩、社会评价中得到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精神满足感,以弥补对其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官员应该享有有限的隐私权。

2.限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群体,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受保护范围应该与其自身的职位高低成反比,高职位的官员,其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应该比低职位官员的范围小。在西方国家,“高官无隐私”已经成为公民普遍接受的理念;而在我国,这种观念却远远没有确立起来。因此,为了在实现监督权的同时不侵害官员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网络反腐中所涉及的官员具体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行具体分析。

(1)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私人财产状况。对于普通人来说,其财产数量当然应该属于个人的隐私;但作为特殊的群体,官员的财产数量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取得财产为自己谋利,进而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公布其个人财产状况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需要,不应该属于侵害官员隐私权的行为。

(2)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知识水平、能力水平方面的情况。政府官员的知识水平影响其个人工作能力,也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当官员因才能问题影响工作履行的时候,公众当然可以行使监督权决定其是否胜任该岗位。

(3)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在私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政府官员在私人生活中可能存在婚外情、生活奢靡、不文明等不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公民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整体看法,也影响其是否胜任领导职务的能力。因此,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应该让普通公众予以了解。同时,出于保障公民监督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有权对这些行为进行网络反腐。

(4)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其自身的裸照、身体缺陷、情感生活史等内容。这些信息涉及到官员的人格尊严及所熟悉人群对其自身的评价,如果信息没有涉及到官员利用公权力腐败的行为,就应该将这些信息给予和普通人一样的保护,不能以网络反腐的理由而泄漏、传播这些私人信息,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5)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其某些特殊家庭成员的私人信息。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的家庭成员经常会打着官员的旗号为自己或者为该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利用影响力为自己谋取较好的工作职位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家庭成员的行为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家庭成员的一些信息进行公布,让公众了解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工作状况及道德品行等信息,便于对官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其中的腐败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官员家庭成员的一些私人秘密通信、学历状况、恋爱以及夫妻生活等信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私人信息与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不能随意公开,否则就会侵害他们的隐私权。

(二)加强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法律偏向于保护网络反腐,对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及法律救济存在一定的缺失,立法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和比例原则的这条主线,在公平立法的基础上,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的保护。

1.立法应赋予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可以在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并向法院起诉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当事人据此对抗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2.规定隐私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

隐私权虽然是一种以精神利益为主的权利,但是对官员的损害是无形的,伤害也是实实在在的,对其精神伤害甚至可能比物质损失更重。所以要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对公民非法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给予赔偿。

3.立法界定官员隐私权的标准

考虑到隐私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私人领域及官员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要全面、明确、具体地界定官员隐私权是现实的。因此,对隐私权的立法宜粗不宜细,即法律尽量对涉及官员重要利益的隐私进行确认和规范,不需要面面俱到,这样不仅可以为公民网络反腐提供预留空间,不至于因片面保护官员隐私权而削弱公民网络反腐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真正有效地保护官员隐私权。

(三) 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网民层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要求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公民的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利用传媒普及网络法律法规,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讲证据、懂法律,要理性看待官员的某些违法行为,理性表达,做到不随意发掘并传播损害他人的隐私、伤害他人尊严的隐私信息,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实行以“德”治网,提高反腐主体的道德素质,让公众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网络反腐言论自由与保护官员隐私权相协调。

五、结 语

网络反腐中出现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我国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该体系应当是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平衡保护的体系。在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官员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就表达出了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强烈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8.

[2]陈慧丽.官员隐私权的法律规制分析[D].郑州:河南大学,2011.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75.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54.

[5]京华时报.监控新规须平衡好反腐与隐私[EB/OL].(2013-08/08)[2014-05-04].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8/08/content_16775.htm.

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协调关系探究 第4篇

当前我国公民参与政治发表自身意愿的渠道较少, 当网络提供方便的言论渠道时, 极易形成宣泄情绪的渠道。这对网络言论健康发展伤害较大。知情权、表达权势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国家给予公民较多的发表自身言论的渠道, 给予公民参与政治更多的可能性, 就能有效避免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产生。2013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审判薄一案, 是我国第一次网络直播法院审判高级官员贪污案。在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得出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信息公开的审判方式, 能够使公民充分了解到案件审判的经过, 满足公众参与政治的欲望, 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地位, 增强其权威性。

二、引导网络舆情, 创造司法独立环境

(一) 是建立司法发言人制度

当群众对法院审判案情了解较少, 通过个人臆断案件经过就容易形成虚假网络信息。然而网络公民对各种信息的分别能力较低, 缺少正确的引导, 网络舆情就会偏向坏的一方发展。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独立发言人制度, 及时向公众展示案件的审判经过, 以及涉及的相应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过多的深入到司法机关的工作当中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比如被受关注的大学生故意杀人事件。该学生的审判依法应当处无期徒刑, 但是正是公民带给法院的巨大压力, 判以死刑。因此司法独立与网络舆情之间需要建立平衡机制。即公民能够获得司法机关的声音, 满足知情权, 但是又不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司法独立发言人制度仍旧坚持司法独立原则, 只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将司法制度与公民权益灵活的结合。

(二) 是坚守司法底线

重视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司法要一味的迎合群众的意愿而失去司法应当坚持的法律准则。处理网络舆情重要的前提是坚守宪法、法律的根本准则。网络民意本身存在非理性因素, 当有个别人借用网络舆论实现自身目的时, 法院就要对该行为严格的甄别, 排除不良舆情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影响, 坚持法律准则, 坚守法律底线, 为广大民众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三、利用网络舆情, 创造良好的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

(一) 制定网络舆情评价制度

通过制定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相互博弈所采取的方式, 以及某方行为超出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来约束网络舆情、司法独立部门之间的行为。网络舆情评价制度主要审查网络评论的真实性、合法性。面对群众的意愿需要建立健全网站内部审查制度, 对涉及法院审判案件的信息要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审查, 档期发布内容符合法律规范时方可准予发布。反之则制止其行为。同时独立司法机关要对民众关注度较高的事件及时做出解释以及评论, 避免公众因误解对司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此外, 当司法机关的行为损害到公民合法参与政治、表达意愿的权利时, 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相应的情况,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向检察机关举报, 以保障民众权利得以正常履行。

(二) 建立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舆情对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影响较大, 为了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独立, 就要对网络舆情的发展采取一定的措施。一是加大网络舆情发布成本, 迫使行为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放弃使用发布错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二是向公众明示虚假发布网络舆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人也包括网络负责人、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负责人。如果法院审判在错误网络舆论的引导下做出错误的审判而伤害当事人的, 当事人提出网络侵权控告, 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建立健康网络信息维护协会, 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大会, 提高公民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以及重视度。

(三) 借鉴“适用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原则”

1917年霍姆斯法官提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来区分正常言论和限制言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采取该原则的认定方式, 对有关部门发布限制令, 直接约束网络媒体。限制令不仅作用于网络媒体, 也对诉讼参与人、直接发布虚假网络信息的或者间接通过网络信息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开展的具有约束效力。“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法可依,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该举措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网络舆论产生的负面影响, 使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两者处于平衡的状态, 还避免双方交叉产生的社会危害。

参考文献

[1]吕萍, 林文杰.基层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现状及应对机制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6 (23) .

[2]王夏菁.浅议法院如何应对网络舆情[J].法制博览, 2015 (32) .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冲突与协调 第5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标,权利冲突,协调机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冲突表现

虚拟的网络世界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商标权利地域范围的限制, 而且拓宽了传统的包括商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等在内的权利效力空间。网络世界里的商标权利冲突将会会更加激烈,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商标和域名的冲突为代表, 商标权利冲突的类型进一步扩张。域名是指代表互联网地址的字符串, 其主要功能是便于人们快速浏览网站。在互联网发展初期, 域名更多地扮演着技术角色,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 域名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彰显。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顶级域名、次级域名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符组成, 网络地址的单一性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存在着完全一样的域名, 换句化说, 完整的域名相互间以及与其他标识之间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由于顶级域名下的次级域名部分最能彰显网站或网页所有人的个性, 从而更具有价值, 因而实践中围绕着域名的冲突主要与这部分域名相关联。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包括两大类, 即将商标作域名注册和使用及将域名作商标注册和使用。这些都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冲突类型。二是冲突的范围的进一步拓展。以网络技术影响下的商标之间的相互冲突为例。现实世界中, 在不同国家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互不抵牾, 和平共存, 这样的和谐状态曾经保持了几百年的时间,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 这种和谐的状态已不复存在。网络上的商标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已突破地域限制的枷锁, 商标的功能在整个网络世界里正在发挥到极致。商标效力的扩张带来的是“双刃剑”般的双向效应。一方面商标使用人可以借助互联网络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的识别、宣传和信誉彰显功能, 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 当人们都纷纷借助于互联网而使用已有的相同商标时, 原来和谐共存的商标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由网络技术而催生的不同国家商标使用人间的权利冲突正在激烈地冲击着各个国家原有的商标法律体系, 传统的应对措施面对着新的冲突内容已显得力不从心。法律适用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侵权行为认定和处理问题正在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要面对的一道难题。商标权利冲突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着网络运行的效率, 而且成为经济交流的一道壁垒。网络技术对现实世界的商标权利冲突理论已经提出了严峻挑战, 及时、合理、有效的回应已是迫不及待的一项任务。

二、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冲突协调机制

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的复杂性, 传统意义上的解决模式已很难发挥应有的功效, 因为传统的冲突协调机制都是置于现实世界的背景之中, 并没有考虑到网络技术对权利冲突的深远影响。笔者认为, 由于网络技术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之中, 加上人们对现有网络世界认识上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存在, 我们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给一个全新的协调机制。基于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之间的联系, 针对现实世界的传统意义上的冲突协调方式和针对网络特点的权利共存协调模式相结合的冲突解决机制应当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1. 传统协调方式和权利共存模式相结合的冲突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及应用前提

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 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密切联系。现实世界的与商标有关的权利冲突主要遵循正当程序下的保护在先权利和利益衡平这样的协调原则, 这些原则对于解决网络技术影响下的某些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仍然适用。面对着虚拟网络世界中的形形色色的权利冲突, 我们应优先考虑在先产生的权利, 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所有的这些活动必须置于正当的程序之中进行, 这是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同的商标、商号等标识在现实的世界中可以共存, 前提是这些商标权分别依据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取得, 并且只能在各自的国家范围内行使。网络技术已将这种和谐的共存状态打破了。但是, 依照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权利是否必然要发展到你死我活的结局?一种全新的权利共存理论有无可行性?对此问题, 国外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之进行了有益尝试。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在2001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六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 (以下简称《建议》) , 该《建议》在前言部分将“让那些对相同或相似标志享有发生冲突的权利的权利人能在因特网上共同使用这些标志”作为《建议》的三个主要宗旨之一。尽管《建议》对各个成员国家并没有拘束力, 最终效力取决于各个成员国自身的立法, 但它毕竟在这个问题上为成员国指明了方向。当然, 这里使用的是全新的权利共存概念, 因为它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中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形成的权利共存概念。后者的适用一般是无条件的 (驰名商标情况下例外) , 网络环境中的传统协调方式与权利共存相结合的冲突协调机制须置于一定的理论前提之下, 这便是商业效应理论。商业效应理论是为了解决网络世界中包括商标在内的标志的“使用”界定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理论方案, 它是指只有标志在成员国产生商业效应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标志在成员国的使用, 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往往与标志权利的取得、维持、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诉讼相关。上述《建议》列出了确定标志在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四个因素, 包括标志使用者在成员国的经营情况、使用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以及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等, 同时指出这些因素是非穷尽的, 只是起到参考的作用。建立在商业效应理论基础上的权利共存协调机制适用的前提是在后权利人不存在主观的恶意情形, 当在后权利人存在着主观恶意的情形下, 只能适用传统的协调机制。在非恶意前提下, 标志的非同时商业使用, 以及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同时商业适用的情形下, 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可以共存的。

2. 传统方式和权利共存模式相结合的协调机制的具体应用:以商标和域名的冲突为例

现有的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了避免不合理地增加注册机构的负担, 提高域名注册的效率, 域名注册机构不应该基于通用标志或在先商标权及地理标志权利的理由审查域名的注册申请。这种原则尽管可以提高域名注册的效率, 但在一定情况下却是以牺牲公平的价值理念为代价的, 因为它将导致大量的域名抢注行为的发生, 即为了盈利的目的将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商号等相同的或近似的标记注册为域名, 以造成混淆。在互联网中发生的大量的商标和域名冲突案件都属于这种类型。由于域名抢注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之间的相识性, 处理传统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 如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 保护在先权利协调原则中具体适用的侵权行为及正当程序原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这样的做法已在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例如在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 (UDRP) , 美国政府通过的《制止网上占地消费者保护法》 (ACPA) 以及CNNIC制定的《域名争端解决办法》都对域名抢注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而认定域名抢注成立的三个判断标准, 包括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近足以引起混淆、被投诉人对争议的域名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域名或使用等分别参照适用了侵权法中的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等。同时为了保证域名和商标冲突争端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相关的政策和办法分别规定了强制性行政程序, 并且为冲突各方保留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实践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域名争端解决中心已分别根据相关政策和办法认定了大量的域名抢注行为, 相应的司法机构也审理了不少域名抢注案件。

在商标和域名的冲突中, 如果认定域名抢注成立将会发生域名被强制撤销或转让的结果, 这样处理商标和域名冲突的做法遵循着一个前提条件, 即后者构成了对前者的抢注。但是这样的协调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商标和域名冲突, 因为在许多情形下, 域名注册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域名的。另一方面, 尽管完全一样的域名在互联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域名之间不会发生冲突, 但是我们并不排除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码顶级域名下的次级域名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中国注册并在www.leif.com.cn网页中使用的leif商标完全有可能与www.leif.com.uk下的三级域名leif发生冲突。此时我们可以适用商业效应下的权利共存理论来处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 当然在域名的权利属性尚未得到理论和立法的认可情况下, 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意义上适用权利冲突理论的。在善意的前提下, 如果商标对域名或者域名对商标并不产生实际的商业影响、域名注册人对注册并使用的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以及在一定前提基础上采取措施消除商业影响的情况下, 商标和域名可以在互联网上共存。实践中已经有使用该原则解决商标和域名的冲突案例。例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域名争端解决中心受理的怡和 (百慕大) 有限公司JARDINE MATHESON (BERMUDA) LIMITED诉北京怡和拓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北京怡和拓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怡和科技.公司”中文域名争议案中,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侵犯了其对“怡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家组在审理中认为尽管被投诉人的域名容易和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 但由于被投诉人通过许可协议从北京市怡和科技开发公司依法继受取得了对该域名进行注册、使用的权利, 从而获得了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而北京市怡和科技开发公司是依法核准注册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怡和”字号的专用权, 因此应当认定被投诉人对“怡和科技.公司”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专家组最终裁定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在该案件中, 专家组运用了权利共存原则协调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另外, 在美国法院审理的原告H Q M、Hatfield两公司诉被告William B.Hatfield案件中, 原告根据其分别对Hatfield&Design及Hatfield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诉被告注册Hatfield.com域名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被告是用自己的姓氏注册域名, 而且仅仅用来收发电子邮件, 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在这个案件中, 商业效应下的权利共存协调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网络协调器 第6篇

无线传感反应网络是由部署在监测区域内大量低成本、低功耗、具备感知、数据处理、存储和无线通信能力的传感器节点,以及少量具备处理和通信能力、并能主动对外部环境实施操作、且能量资源丰富(更长的电池寿命或者恒定电源)的反应节点通过自组织方式形成的网络,其目的是由传感节点协作采集、处理和传输网络覆盖区域中被感知对象的信息,反应节点根据传感节点感知信息并对外部环境实施相应的反应[1]。

将反应节点添加到无线传感器网络后,极大地增加了传感器网络的应用能力和范围。它能够观察实体世界,处理数据,并能够根据观察到的数据做出决策,执行适当的操作。这种网络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如战场监视系统、建筑内小气候控制系统、核生化攻击检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

1无线传感反应网体系结构

图1是无线传感反应网络体系结构示意图。典型的无线传感反应网络通常包括传感器节点(sensor nodes),反应节点(actor nodes)以及任务管理节点。大量传感节点及少量反应节点通过随机部署或者确定部署的方式布撒在监测区域内,并通过自组织方式形成多跳无线通信网络。传感节点负责从环境中收集数据,而反应节点根据从传感节点接收到的数据执行相应的操作。汇聚节点一般远离被监测环境,负责监控整个网络,并通过Internet或卫星网络与任务管理节点进行通信,必要时与传感或反应节点进行通信[5]。

在WSANs中,感知环境信息和对环境进行操作分别由传感节点和反应节点来实现。对于无线传感反应网络的研究,国内刚刚起步。目前,围绕应用需求以及无线传感反应网络的特点,研究热点主要分为三方面:管理,协调和通信。

1) 管理平台:

能量管理平台(Power Management),主要管理节点如何高效地使用有限能量;移动管理平台(Mobility Management),检测并注册节点的移动,维护网络的连通性;故障管理平台(Fault Management),探测和解决节点故障问题。

2) 协调平台:

依据通信平台和管理平台接收到的数据,决定节点如何操作。协调平台的存在对反应节点来说,比对传感节点更重要。因为在分布式决策中,反应节点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任务的分配。

3) 通信平台:

通信平台实现节点之间信息及连接关系的交换和共享,是传感节点和反应节点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平台。通信平台包括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和应用层。WSANs既有传感节点与反应节点通信,又有反应节点与反应节点通信。通信所需要实现的高效操作,都是通过传感节点和反应节点的协调来实现的,而执行数据收集和协调的汇聚节点并不是必须的。

2反应节点之间的协调分析

在WSNs中,主要的通信问题主要集中于传感节点和sink节点之间。而在WSANs中,除了传感节点与反应节点通信外,还存在反应节点之间的通信,以实现应用的目标。因此,为了提供高效的检测和反应能力,在传感节点和反应节点中分布式的局部协调机制是必要的,如传感节点与传感节点协调、传感节点与反应节点协调、反应节点与反应节点协调。传感节点与传感节点协调、传感节点与反应节点协调在WSNs中已经有所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反应节点与反应节点之间的协调。

反应节点在不同的应用环境中,需要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如接收到传感数据的反应节点的作用范围不足覆盖事件区域,或没有足够能力做出响应时。在反应节点相互通信过程中,任务分配是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2.1单反应节点任务(Single-actor task,SAT)中分布式协调算法[2,3]

SAT是指每项任务只需一个反应节点就能完成。在SAT中,如果只有一个接收到事件信息的反应节点,并能够执行所需的操作时,它不需要与其它反应节点或决策中心进行通信,以避免超过延迟界限。但如果有多个反应节点从传感节点接收到数据包,反应节点就需要相互协调,为该事件选出一个最佳反应节点。

对于SAT,主要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单一反应节点。协调算法分为集中式和分布式两种。集中式是指这种决策过程以集中的方式实现的。它使动作决策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进行。集中式的缺点在于如果决策中心远离事件区,将导致通信延迟时间长,并且当反应节点移动时决策中心很难及时更新网络中反应节点的新位置。因此如何选择决策中心的反应节点是集中式算法中一个研究难题。分布式算法是指决策过程以分布的方式实现的。它允许相邻反应节点进行局部协调,以提供及时的操作和独立于网络规模的协调。

在分布式协调算法中,没有专门充当决策中心的反应节点,主要是在接收到事件报告的反应节点之间进行协调,以确定执行事件响应的操作。由于反应节点的通信范围不受限,可以将数据包发送给监测区域内的任何节点。因此通过初始阶段的传感节点、反应节点的位置信息广播,每个传感节点记录自己相邻的传感节点ID号和位置信息,以及所有反应节点的ID号和位置信息,而反应节点只需记录其它反应节点的ID号和位置信息。根据所接收到的反应节点的位置信息,传感节点选择信号最强的反应节点作为自己的根节点——事件消息报告的目的地。在分布式算法中,反应节点之间的边界是通过动态构造Voronoi图来划分的。

在分布式算法中,为了避免出现多个反应节点同时对该事件做出响应,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引入主决策节点的概念。主决策节点的确定与效能函数有密切的关系。假设反应节点具有相同的能力,而且资源不受限,因此在同等的条件下,距离事件中心越近,反应节点的效能值(即完成对事件响应的时间)就越小。因此,我们将包含事件中心的Voronoi区域所属的反应节点作为该事件的主决策节点。任何需对事件执行操作的反应节点,都必须得到主决策节点的同意。另外,主决策节点收集传感节点事件报告的计时器的时延,应大于其它反应节点收集事件报告的计时器的时延,以保证在事件的主决策节点计时器超时之前,其它反应节点都能将事件的数据报告给主决策节点。

主决策节点接收到事件的信息熵超过决策阀值时,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执行节点,以使响应事件的任务尽快完成。因此主决策节点需要先收集周边反应节点当前执行对事件响应任务的效能,然后再选择合适的节点去执行对事件响应的任务。在这里使用基于市场的拍卖规则,用来收集周边反应节点当前执行本事件任务的效能。

拍卖规则:主决策节点作为事件的卖家,发送一个开始消息,将事件的ID号、位置等信息广播给周边的反应节点,并启动一个计时器,以避免拍卖时间过久,使得应用的实时需求无法满足。周边的反应节点作为事件的买家,在监听到开始消息后,提交能够开始执行事件的时间和完成这项任务所需的时间。在计时器超时后,主决策节点依据周边节点提交的和自己的执行事件任务的信息,选出一个完成任务时间最小的反应节点来执行。

反应节点在接收到开始信息请求时,需要计算自己执行事件的效能。反应节点可利用自身完成任务时的最终时间和位置,直接计算执行当前事件所需的效能,具体的计算同集中式协调算法。

主决策节点做出决策后,如果执行节点并非自己,则将执行响应的命令发送给执行节点。执行节点执行响应任务时,可能需要移动位置,当执行节点移动的距离大于距离阀值时,执行节点需要重新广播当前位置的消息,以避免过多传感节点的事件报告失败。

2.2多反应节点任务(Multi-actor task,MAT)协调算法

MAT是指每项任务需要多个反应节点才能完成。在MAT中,无论延迟要求如何,无论接收到感知数据的反应节点个数有多少,反应节点都需要相互协调,以确定完成整项任务所需要的节点个数。对于MAT来说,主要问题在于除了需要决定执行操作的最佳反应节点个数,还需要从可执行该项任务的反应节点中选择出最适合的节点、实时性(时间)等目标[4]。

考虑到MAT协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把它建模为一个多目标组合优化问题。多目标优化问题的多个优化目标之间往往是互相冲突的,求解时需要在不同的目标之间进行妥协。一般而言,一个目标性能的提高通常会导致其他目标性能的下降。因此,多目标优化问题的解通常不是一个,而是一组,这些解的特点是,无法在改进任何目标函数的同时不削弱至少一个其他目标函数,即综合考虑所有的目标,不存在比它们更优的解。这些解就是Pareto最优解,其概念最早由法国经济学家V.Pareto提出。本文把精力放在寻找近似最优解或者满意解上。进化算法基于种群的计算特性和隐并行性使得算法能够在一次执行过程中,基于Pareto优劣性同时处理多个优化目标,并且生成一组解,这些解体现了在多个目标之间不同的折中程度,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

进化算法作为多目标优化问题的求解方法是寻求这种满意解的最佳工具之一。进化多目标优化(Evolutionary Multi-objective Optimization,EMO)已经成为近年来多目标优化研究的一个热门领域,提出了大量丰富的研究成果[6,7]。我们通过研究基于多目标优化的适应值计算、多样性保持以及精英策略等关键问题来解决MAT协调问题。

定义完成任务的最佳反应节点函数为f1(undefined),可执行该项任务的反应节点为向量f2(undefined,反应节点使用时间为f3(undefined),反应节点完成任务的总效能函数为y,则问题可以描述为:

undefined (1)

其中undefined∈Ω⊆RP称为决策变量,p为决策变量维数,Ω称为决策变量空间,undefined为目标函数向量。

定义反应节点对事件做出反应的合适程度的度量机制、传感节点与反应节点共存对任务分配、节点协调和通信机制的影响为约束函数:

undefined (2)

通过已有的多目标优化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到最优的MAT协调效果。

3结束语

无线传感反应网络是涉及多学科的新型的网络模型,它一方面具有传感器网络的监测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快速对检测事件的反应能力,具有很强的军事、商业应用前景。本文就无线传感反应网络的协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讨论了无线传感反应网络中反应节点之间的协调以及任务分配机制,在单反应节点任务的分布式协调机制基础上,运用多目标进化算法提出了一种多反应节点协调算法,为进一步提高无线传感反应网络的系统效能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Akyildiz I F,Kasimoglu I H.Wireless Sensor and ActorNetworks:Research Challenges,Ad Hoc Networks,2004,2(4):35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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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利民,李建中.无线传感器网络[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6]Edgar H.Callaway,Wireless Sensor Networks:Archi-tectures and Protocols,CRC Press,2003.

网络协调器 第7篇

配电网络具有闭环设计、开环运行的特点。配电线路中存在大量的分段开关及少量的联络开关,因而可以通过改变分段开关和联络开关的开合状态来寻求一种最优的配电网络结构,以降低配电网络的功率损耗、改善配电系统的电压分布,提高对负荷快速恢复供电能力,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综合提升。伴随着世界各国的智能电网建设浪潮,智能配电网已成为未来配电网的发展方向,而配电网络重构是实现智能配电网的一项关键技术[1,2]。

配电网络重构是一个复杂的多目标非线性整数组合优化问题,求解难度很大。目前国内外已对配电网络重构问题研究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文献[3,4,5]采用传统的启发式算法对配电网络进行重构求解,此类算法计算速度快,但一般只能得到次优解。为了得到最优解,文献[5,6,7,8]通过引入模拟生物进化及生物行为的智能算法使得寻优过程不易陷入局部最优,从而获得最优解。为提高求解效率,文献[9,10,11,12]从配电网络的拓扑模型入手,提出了优化解空间,减少无效解的方法。随着分布式电源越来越多地接入配电网,文献[13]分析了分布式电源并网对配电网重构问题的影响,文献[14]则研究了考虑风电出力的随机性的配电网络重构问题。上述研究工作大多以单一的网损最小化为目标,通过约束条件的形式使馈线负载均衡;或者对电压质量目标、开关动作量目标与网损目标进行综合,实现某种程度的综合优化。而在工程实践中,供电单位对于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越来越重视,因而对配电网络重构的要求是对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多个目标进行协调优化。

鉴于此,本文建立以网损最小、馈线负载均衡指标最小、开关操作次数最少的配电网络重构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引入模糊函数对各目标进行模糊化处理,根据模糊集理论的最大最小法则,将多目标优化问题转化为单目标非线性规划问题,应用禁忌算法对该配电网络重构模型进行优化求解。对某个64节点配电网络系统,比较分析了四种不同的优化方案,仿真结果验证了所提出模型和求解方法的正确有效。

1 配电网络重构的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

本文以网损最小、馈线负载平衡度最好和开关操作次数最少为配电网络重构的3个目标,进行协调优化,如式(1)所示。

式中:PLoss为配电网络的总有功损耗;B表示各条馈线的负载平衡度;SW表示配电网络重构的开关总操作次数。

配电网络系统的有功损耗计算如式(2)所示。

式中:ui为馈线i开关的状态量,取0时代表打开,取1时代表闭合;Ri为馈线i的支路电阻,Pi、Qi、Vi分别为馈线i上的有功负载、无功负载及电压水平;nL为配网中馈线的总条数。

馈线的负载均衡指标的数学描述如式(3)所示[15,16]。

式中:B表示负载均衡指标;Ii表示流过馈线i的电流;Ii,max表示馈线i的最大负载电流;nC表示配电网络中所有闭合馈线的总数。由式(3)可见,馈线负载均衡指标根据馈线的当前电流与最大电流比的平方和进行计算,对于某条馈线,负载程度越小,说明其热稳定裕度越大;而以各条馈线负载程度平方和的形式出现,其最小化结果将促使各条馈线运行在负载程度更加均衡的状态。

在优化上述目标的同时,该配电网络重构模型还需包括以下约束条件。

(1)潮流方程约束

潮流方程约束为常规的极坐标下的节点注入有功和无功平衡方程,只是方程中节点导纳矩阵的元素值与配网开关的开合状态ui关。

(2)节点电压约束

式中,Vimax,Vimin分别为配电网节点电压允许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3)馈线负载电流约束

式中,Ii,max为馈线i的最大负载电流。

(4)为了保证对所有负荷的供电,必须保证配电网络重构后无网络孤岛出现。

2 基于模糊集理论的多目标优化求解

对于多目标协调优化问题,由于各子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往往不大,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要使多个子目标一起达到最优值是非常困难的。模糊集理论通过建立某个模糊集合,以适当的隶属度函数,通过有关的运算和变换,对模糊对象进行分析,在处理不确定现象方面有较大的优势[17,18,19],因此本文通过模糊集理论来对多目标进行优化求解。

2.1 目标函数的模糊化处理

为了便于对各个目标函数的模糊处理,本文先对网损目标和馈线负载均衡目标进行归一化处理。令

式中:PL为配电网络的有功损耗比;PLOSS,0表示配电网络重构前的有功损耗;LB为配电网络的负载均衡比,B0表示配电网络重构前的负载均衡指标。

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建模关键在于各目标的隶属度函数的选取。对于本文提出的三个目标而言,在满足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各目标的优化值在某一范围内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本文中,选取梯形函数作为三个目标函数的隶属度函数,所选用的梯形隶属度函数如图1所示。

根据图1,可以得到三个目标函数对应的模糊隶属度函数如式(8)~式(10)所示。

式中:μ(PL)为PL的隶属度值;PLmax、PLmin分别为设定的PL最大值和最小值。

式中:μ(LB)为LB的隶属度值;LBmax、LBmin分别为设定的LB最大值和最小值。

式中:μ(SW)为SW的隶属度值;SWmax、SWmin分别为设定的SW最大值和最小值。

2.2 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

对于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式(1)~式(3),定义λh为三个目标隶属度函数的满意度,如式(11)所示。

依据模糊集理论的最大最小法则[20],对于模型式(1)~式(3)则可以转化为在满足所有约束条件下的满意度最大化的问题,即maxλh问题。即把多目标优化问题转化为单目标非线性规划问题,其数学模型如下:

同时,该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模型还需要满足配电网络潮流方程、节点电压、馈线负载电流以及配电网络结构无孤岛的约束。

3 禁忌算法求解单目标优化问题

3.1 禁忌算法概述

禁忌算法最早由Fred Glover提出,它是对局部邻域搜索的一种扩展,是一种全局逐步寻优算法[21,22]。禁忌算法通过引入一个灵活的存储结构(禁忌表)和相应的禁忌准则来避免迂回搜索,并通过特赦准则来赦免一些被禁忌的优良状态,进而保证多样化的有效探索,以实现全局最优。

禁忌算法的基本思路是:给定一个初始解和一个邻域,在该邻域中确定若干候选解,对各候选解进行寻优判断,并标记已得到的局部最优解,将其存放于禁忌表中,并在下次迭代过程中避开这些局部最优解。但这种避开不是完全的避开,若该局部最优解满足相应特赦准则时,则会重新对其进行搜索,以避免遗失优良状态。若产生的各候选解皆无法满足成为局部最优解的条件,则选择次优解作为下一个邻域构造的基础,但该次优解不存入禁忌表中。然后通过移动操作,不断构造新的邻域,产生新的局部最优解或次优解,通过比较逐步向全局最优解靠近,直至达到停止规则。

3.2 算法流程

应用禁忌算法对本文提出的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配电网络重构模型的求解流程如图2所示。为了使配电网络重构过程中产生的解满足辐射状结构要求,本文对禁忌算法寻优过程中的初始解和邻域构造作如下约束:

(1)选取该配电网络原始结构的解作为初始解;

(2)选择交换移动的方式作为算法搜索过程中邻域构造的方法。即要求其闭合一个开关的同时打开所形成环内的另一个开关。

对于特赦准则,本文采用如下规定:通过一次移动得到的局部最优解如果比以前搜索到的所有局部最优解都要好,则该局部最优解满足特赦准则。

4 算例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提出方法的有效性,本文利用一个69节点配电网络系统,系统结构图如图3所示,图中,分支69~73装设常开联络开关,其余分支装设分段开关。设计了四个算例对本文提出的多目标优化模型进行了比较验证,具体算例描述如表1所示。

仿真试验中的部分参数设置情况如表2所示。

利用禁忌算法对各个算例进行寻优求解的优化结果如表3所示。

配电网络重构完成后各节点的电压水平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配电网络重构完成后各馈线的电压水平都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其中,由于馈线61、62所带负荷比较重,使得馈线60~64的电压水平相对较低,但最低电压仍满足系统运行要求。而馈线31~34所带负荷较轻,其电压水平也较高。在馈线22~28处,算例1和算例2对馈线电压水平提升较为明显。总体来看,按算例1和算例2要求进行重构后的配电网络的电压水平明显要优于算例3和算例4。

由表3的仿真结果可知,四个算例中,仅考虑网损最小情况下的配电网络重构时所得到的系统网损最小,为103.255 kW;其次为采用本文提出的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配电网络重构模型,为103.265kW;其他两个算例的网损较大,分别为112.53 kW和118.78 k W。四个算例中,算例3的馈线最低电压最低,其值为0.951 9 pu,但仍满足Vmin大于0.95pu的要求;电压最高为算例2,其值为0.956 5 pu。从馈线负载均衡程度来看,算例3的负载均衡指标值最小,为1.757,负载均衡程度最好;最差为算例4,指标值为2.125。从开关操作次数来看,算例3操作次数最多,共有10次;其次为算例2,为8次;最低为算例4,共4次。

从仿真结果可知,虽然算例2在网损和馈线最低电压水平方面比算例1略好,但两者相差不大。算例1的网损只比算例2的高0.01 k W,算例1的馈线最低电压只比算例2的低0.028 pu。而算例1在馈线负载均衡程度和开关操作次数方面均优于算例2。在电网运行过程中,较少的开关操作次数和较低的负载平衡度都能有效的提升配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综合来看,本文提出的模糊多目标协调优化配电网络重构模型能够较好的兼顾和协调各个目标之间的不同需求,实现对多个目标的协调优化求解,优化结果更能符合实际电网的运行要求。

5 结论

网络协调器 第8篇

1 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组织的概念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网络化运营和组织协调是指针对城市轨道的交通运营和管理从运行组织、设备制式等各方面进行, 通过设立高效、安全、系统化的轨道交通网络, 统一进行运营和管理, 统筹安排交通资源和协调各路线、网之间的关系, 实现各轨道的网络化运营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两种效益的最大化。

轨道交通的网络化运营, 能够促进科学、有效的线网规划和资源整合, 实现轨道交通的规模经济效应。

最近这些年来, 网络化运营模式已经成为各城市所公认的轨道交通管理和运营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城市, 具体的细节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大的方面说, 主要有全网络化和部分网络化这两种运营方式。

全网络化运营就是由一家公司负责全部的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 在这种模式下, 可以统筹考虑所有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 避免各经营主体之间出现恶性竞争。比如香港地铁以及广州地铁就采用这种模式。

部分的网络化运营就是通过政府来安排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对轨道交通进行运营, 各运营主体要力求使自己的线路实现网络化。这种模式可以刺激适度的竞争, 我们国家有较多的城市就是采用了这种运营模式。

总体来看, 轨道交通的全网络运营是发展的趋势, 因为从现阶段来说, 部分网络运营模式已经难以有效利用交通资源, 影响到了运营的整体效率的提升。

2 影响网络运营组织协调性的因素分析

网络化运营、组织协调不同于单一的线路运营和管理, 对于相对庞大的路网系统, 就需要从多个层次、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地协调, 主要包括内部容纳量、集散客流的方式和设备能力、组织各线路之间的衔接、换乘、车辆运转通行的协调等。整个系统的运输能力, 绝不是由各条线路的运输统能力的简单叠加, 往往要各受线路的相互影响和共同制约, 在路网系统中有多个“点”、多段“线”, 整体运输能力经常在某些“点”的瓶颈处受到制约。其中科学、合理地协调, 对于权衡运营组织、客流的需求、整个系统的适应度等是很有必要的。所以, 通过分析影响网络化运营的因素, 分清其中的主次、轻重关系, 以及明确各因素之间影响作用关系, 是合理制定、组织列车运行计划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1 确定协调指标

根据对网络化运营组织协调的目的, 需要正确选择和运能相匹配的相关指标及基础要素, 这些要素主要有轨道线路、衔接点和方向、断面客流量、站台客流的集散量以及各换乘站的衔接方便性、交汇线路、换乘流量和时间等。

2.2 线路因素

对于轨道交通来说, 线路的划分位置有三种类型:一是整个线路都在市区范围内, 二是只有部分线路在市区内, 三是整个线路都在市区范围外。

因为市区范围的线路平均客流量要远远高于外部区域, 所以, 在协调时一般以市区内的线路区段为主。在连接城市和郊区、城镇线路上, 客流一般是具有潮汐式的特点, 早高峰以郊区到市中心为主, 晚高峰则以逆向返程为主。这种在高峰时段的不均衡性非常明显, 随着城市用工量的增加, 由郊区到城市中心的客流比重也有了明显的增加。另外, 因为在线路衔接时的方向不一样, 在客流量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

2.3 车站因素

在轨道交通方式中, 车站的客流包括三部分:一是进入车站的客流, 二是下车后要离开车站的客流, 三是准备换乘其他线路的客流。不论哪种客流, 都会随站点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流量也就有所不同。而绝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车站设备及资源能力, 这种因素对换乘站的影响尤其明显。特别是城市有某种大型娱乐演出、体育赛事或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期, 要尽量减小换乘站的压力负荷。这时候, 就要对列车的运行方案进行灵活地调整, 并及把相关的信息提供给工作人员以及乘客, 同时还要配置相应的救援设施, 来保障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4 换乘站因素

在换乘站, 换乘客流是最主要的因素, 在某换乘站所交汇的线路数目越多, 那么在该站换乘的客流量就会越大, 也同时说明该换乘站的地理位置就越重要, 从而对整个网络的运营所带来的影响也就越大。所以, 换乘站点的衔接性和方便性对网络化运营的协调具有重大的影响。要求在时间上, 某一线路的列车到站, 下车的乘客能够及时换乘到另外线路;在空间上, 乘客换乘的通道要顺畅, 指示、引导的标志要齐全, 同时要避免使乘客在换乘时走较长的距离。同时, 换乘站还受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比如乘客在年龄、步行时的速度等等, 这些因素都对各线路的衔接和匹配带来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3 健全网络化运营组织协调的策略

要想恰当地处理好各种因素, 需要以政府为主导, 以一家公司来负责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组织, 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 实现在设备的维护、人员的培训、物资的采购、票务、指挥和控制等各个领域内的资源统筹和共享, 保障运行的协调性, 借助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 建设高水平的、能够覆盖整个网络的综合性运营协调、应急中心, 从而实现对轨道交通的优质、高效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提高 (下转第217页) (上接第267页) 轨道交通网络在运营时的规模效率和效益。

总之, 轨道交通的网络化运营协调是非常复杂的, 只有把线路、交汇点和换乘站作为组织协调的重点, 对主要的换乘站要重点考虑, 以最优的衔接方案作为出发点, 依次排定各优先级的线路列车在站、到、发的时间, 才能获得整个网络的运输能力, 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摘要:在介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组织协调的基础上, 分析了影响网络运营组织协调的因素, 并简单说明了做好运营协调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组织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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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伟华, 毕湘利.建设安全可靠、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J].城市轨道研究, 2006 (5) :1-4

网络协调器 第9篇

高校图书馆网络教学平台的实施基于互联网的真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支撑软件工具, 用于远程教育学习者和教师教学, 学习, 回答和讨论和操作处理的教学过程支撑工具。它是与资源利用媒体, 支持共享, 互操作性, 可以提供质量保证, 根据统一开放的学习标准, 通过电子手段, 如电子邮件, 网页的形式, 在线聊天, 教学软件, 屏幕的互动, 使教学信息以最新, 最快的方式传达给读者, 是网络教学必备的支持环境。

高校图书馆网络教学支撑平台提供了事务管理和资源管理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它可以参与的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有效降低学生参与网络教学的难度, 同时也提供了对学习过程与教学资源共享, 设计, 开发, 利用, 管理, 评价和标准化。其指导思想是采用统一标准的网络课程教学的不同大小的数据包在一起, 形成一个统一的格式, 分享, 交流, 便于管理的教学资源, 构建一个综合开放平台, 最终用于高质量、高效率的网络教学环节的教学过程奠定坚实的支持。基于这一共识, 高质量的网络教学支持平台正在紧锣密鼓的有序的建立[1]。

1.1 开放存取机制建设

2008年10月14日被宣布为国际“开放存取”, 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必须集中努力制订和执行开放政策, 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设施, 建立清晰的知识共享系统, 提高读者的知识的平等程度。开放存取 (Open Access) , 是一个国际科技界, 学术界, 出版和传播行业资讯, 促进学术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免费交流和资源共享的网络环境下的运动, 是新开发的, 无障碍的学术信息交流模式与机制。它主张公平获取学术信息共享的理念, 为世界上最广泛的用户群体提供免费, 全文, 开放, 共享学术信息自由存取环境。目前, 开放存取运动在中国拥有一批专业学科迅速展开, 涉及开放存取资源的种类日益丰富。

1.2 精品课程建设及利用

在2007年5月, 教育部高教部在“国家精品课程一体化项目”正式批准的建议, 启动了“国家精品课程共享服务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项目, 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启用学校先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 教育部组织评审, 评审通过荣誉称号和赠款资助建设的国家共享模式, 具有公益性, 旨在加强无障碍环境, 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免费共享和开放存取理念同意没有事先没有先前的协商, 因此,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被视为纯粹的公共资源, 可以提供所有大学和各级用户提供免费使用。

1.3 完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精品课程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它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这包括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内容, 教材建设, 实验室建设, 制度建设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建设, 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六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的目的, 是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现代教育技术, 鼓励使用优秀的教材, 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核心, 是解决课程建设, 课程资源共享与应用是关键点和落脚点。大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 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基地。确保我们的精品课程信息资源和教学内容的先进性, 反映了学科的最新科技成果, 高校图书馆应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 积极整合教育改革成果, 体现了新时期的社会, 政治, 经济, 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高校图书馆网络教学平台, 平台资源库建设的要求, 突出一个“新”字。

大学图书馆是信息最集中的地方, 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和优质的信息服务队。图书馆可以选择有一定的理论背景, 学科馆员, 图书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网络信息资源, 通过代搜代检, 馆际互借与其他形式, 为课程与教学平台的网络资源库的建设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保障[1]。

1.4 集成检索系统服务教学咨询

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参与CDRS (合作教学参考咨询) 系统, 为高校教学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合作教学参考咨询是由多个图书馆或信息机构利用网络来建立合作关系, 充分利用各自的信息、人才、设备等资源, 持续不断地接受来自本地或全球各地其它图书馆的各种资询请求, 并借助系统的协调机制将这些请求分别传递给最适合提供解答的成员馆使其获取有效答案。随着检索系统智能化与集成化发展, 读者用户只需告诉计算机想做什么, 机器的检索系统就会根据他提供的检索要求进行分析, 然后新城策略进行检索。同时服务的网络化与咨询方式的超时空性, 也使得教学咨服务询服务实现智能化。CDRS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检索要求, 使服务突破了时空的局限, 读者用户无论身在何地都可以随时查询图书馆网上信息[2]。

2 高校图书馆网络平台与高校教学协调发展的因素

2.1 积极推动了基于精品课程资源的教学改革

根据教育部的精神, 在2008, 成立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国家资源中心。中心的主要任务, 是促进课程共享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基础上优质课程资源, 促进教学改革。“国家精品课程资源”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中心负责运营, 是为了弥补精品课程建设“审查, 光共享”, “重建设, 轻服务”的状况, 使广大教师和学生可以方便, 快速, 享受高质量教育资源, 促进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高校图书馆应实践越来越多, 积极利用“国家精品课程资源”, 努力实现优质课程, 教师和学生提供更广泛的教育服务。目前网站教师注册用户已超过100000人, 已形成覆盖国内最完整的学科, 课程资源最为丰富的教学资源库。

2.2 指导了高校精品教育教学

以文献信息资源为基础, 加强精品课程的教学质量, 在学校课程建设过程中。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 习题, 实验指导, 参考等不同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 所有这些, 需要高校图书馆的大力支持。高质量, 大量文献信息资源质量的课程教学, 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高校图书馆收藏了大量的专业书籍, 期刊, 数据库, 为精品课程建设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保障。目前, 学院课程教学内容单一, 缺乏运动, 参考不足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这意味着, 在高校精品课程建设与图书馆的缺乏沟通, 使课程的文献信息保障薄弱, 在精品课程的“精”字上打折扣[2]。

2.3 遵循了“以人为本”的教学思路

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打造精品课程, 获得更显著的教学效果的网络教学平台的以学习者为中心, 注重互动教学, 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在网络教学平台的支持, 学生可以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接受传统的线性学习过程, 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学习计划, 学习内容, 享受完全个性化的学习, 全面掌握学习主动权传。精品课程是一种过程, 如果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 符合要求的网络课程的要求, 那么, 精品课程效益将更加广泛, 其教学效果会更明显。

2.4 为高校教育教学提供了有力的信息资源保障

以精品课程为主干, 努力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的大学图书馆应提供精品课程, 网络教学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文献资源保障, 最大限度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如何提高文献利用率一直是大学图书馆工作的重点。在此问题上, 许多图书馆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如做深读者阅读需求的调查, 网上读者推荐书目,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零散的, 不成系统的。高校图书馆网络教学平台在高校中的影响程度是相当大的,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大学精品课程, 网络教学发展的机会, 提高文献资源整合力度, 包括书籍, 期刊, 数据库, 网络信息, 精品课程, 网络教学服务, 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最强大的文献信息保障。

2.5 采取学科馆员与院系教学联合发展机制

学科馆员的工作是跟踪国内外同行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动向, 对该学科的研究热点, 研究进展, 发展方向进行分析研究, 以二次、三次文献的形式将学科的发展动向及新的角度向读者表明, 也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并及时向对方和宣传图书馆的科学新增加的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措施, 为教学及科研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参考。学科馆员可以是来自学校教学院系的专家或学生, 图书馆要积极吸纳院系先进的学科人才, 加强与学校系室科研学术单位的合作。学科馆员可为院系教学工作提供情报收集、代检代查及选题服务, 随时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 同时不仅要提供文献, 而且要注重提供提炼出来的数据、信息、专题、调研分析、预测报告、决策参考方案等, 使教师了解并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通过文献信息服务参与并支持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及科研发展计划。因此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必将对高校精品课程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3]。

3 结论

我们知道, 大学图书馆网络教学平台是网络环境下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高校图书馆的支持工具, 为教学资源建设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保障。因此, 网络环境, 高校图书馆, 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与高校教学双方应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为学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 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摘要:文章介绍了高校图书馆网络平台的建设及其现实的工作指导意义。结合工作实际, 分析了这一平台的建立与高校教学能够携步并进、协调发展的因素所在。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网络平台,发展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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