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渣土范文

2024-07-26

建筑垃圾渣土范文(精选5篇)

建筑垃圾渣土 第1篇

1.建筑垃圾概述及现状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按组成成分分类, 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与其他城市垃圾相比, 建筑垃圾具有量大、无毒无害和可资源化率高的特点。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

目前, 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 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 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 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等建设经费, 同时, 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建筑渣土在路基工程中的应用现状

建筑渣土是建筑垃圾中最为普遍的。为了遵循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 必须要提高建筑渣土的利用率, 减少建筑渣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筑渣土回收后, 将其应用到道路建设中, 既可以节约投资成本, 又有益于环境保护。

目前, 我国主要将建筑渣土应用到道路工程的路基施工当中, 回收的建筑渣土可以替代一部分道路路基工程的施工材料, 降低了道路路基的施工成本。

建筑渣土的再利用技术在我国道路路基施工工程发展的时间比较短, 起步比较晚, 相关的施工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在实际道路路基工程施工中, 此种施工技术应用的很少, 只有在小规模道路路基工程施工中得到了一定的实践, 填埋方式是目前主要的施工方式。

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 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建筑渣土的再利用问题, 人们纷纷对其展开研发, 对建筑渣土的性能有着越来越多的了解。通过相关技术的处理, 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渣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所以, 应该选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对建筑渣土做出改性处理, 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渣土各个方面的性能, 有助于我国城市道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3.建筑渣土的物理、力学特点及其力学性能试验

3.1 建筑渣土的归类

建筑渣土的成分比较复杂, 其主要包含了碎混凝土块以及石灰等诸多成分, 颗粒的大小差异性较大。因此, 在进行建筑渣土实验之前, 必须要对其进行筛分, 然后通过振动将其碾压, 最后再由施工人员手动检出样品进行实验。根据实验数据, 可以得出结论, 建筑渣土颗粒分布是不均匀的并且各组分粒径之间的差距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 粒径超过10 毫米即属于颗粒级配不佳, 所以可将建筑渣土归类为粗粒土中的砾土。

3.2 建筑渣土的物理指标

(1) 比重 (即相对密度) , 采用重瓶法可以测量出建筑渣土的相对密度, 结合多位学者多年来对建筑渣土研究的实践经验, 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建筑渣土的比重约为2.36。

(2) 含水量, 一般情况下建筑渣土的孔隙比非常大, 具有比较高的亲水性。为了降低其含水量, 往往会掺入粉煤灰, 因为粉煤灰可以有效地吸收建筑渣土内的水分。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 拌合后的建筑渣土整体的含水量可以高达150%到250%之间。通过对其晾晒, 可有效地促进水分的快速蒸发, 使其达到最优含水量。

(3) 塑限及液限, 建筑渣土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 其具有着较高的亲水性。因此建筑渣土的塑限以及液限比较高, 一般情况下, 其塑性指数为18.2, 塑限以及液限分别为62.4%和80.6%。在进行建筑渣土选择的时候, 通过检测碾压后的破碎颗粒可以得出结论, 其液限和塑限分别为29%和25%, 塑性指数为4。远远低于路基工程对填料的基本要求。

3.3 建筑渣土的力学指标及力学性能试验。

(1) 直接剪切试验, 从30%到70%含水量的建筑渣土中选取多个试验土样, 进行未浸水和浸水的快剪强度试验。结合试验数据结果, 可以得出结论, 当建筑渣土内的结合水转化为自由水或者因为易溶盐遇水溶解时, 会破坏原有结构骨架, 导致浸水渣土内摩擦角以及粘结力出现大幅度地降低, 但其强度依然满足道路工程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压缩试验, 选择含水量55%的建筑渣土进行压缩试验, 通过试验可以得出建筑渣土属于低压缩性土。

注:压实度为96%;养生期为180 天

4.建筑渣土在路基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4.1 建筑渣土在路基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分析

(1) 准备下承层。在进行下承层工作之前, 应该先测定其弯沉值, 然后仔细处理各种问题, 比如下承层可能存在的低洼和坑洞, 采取相应的压实和填补措施加以修整, 出现松散的地方应该及时地洒水并重新压实, 保证建筑渣土下承层表明平整坚实, 不存在局部软弱, 保证整体强度。

(2) 施工放样。在进行底层施工的时候,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恢复中线, 其中应该以20 米为限, 安置相应的指示桩, 并且根据水平测量的数据, 做好相应的标高。

(3) 备料。在应用建筑渣土时, 必须依照底基层厚度和压实度标准, 通过实验得出相应结论和比例, 得出建材单位面积重量以及用量换算为单位面积的所需备料。备料完成之后, 应该严格地按照相关设计和标准, 将建筑渣土均匀地卸载到试验段沿线两侧, 并且测量出其内部的含水量, 按照最佳配比对其进行均匀地洒水闷料, 避免建筑渣土出现局部水分过多现象。

4.2 建筑渣土在路基填筑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在路基进行施工时, 如果选用建筑渣土, 必须要进行挑拣, 将建筑渣土中超标的颗粒进行消除, 保证建筑渣土的水稳性以及强度能够满足道路路基填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应该在建筑渣土内适当地添加一些细粒成分, 并且将数量控制在1 倍左右, 其主要功能就是提高建筑渣土的干密度以及路用性能。另外, 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渣土的强度, 应该适当的添加石灰和水泥。

(2) 在进行建筑渣土压实度检测的时候, 往往会选择灌砂法。通过其结果, 可以清晰地分析出建筑渣土的实际干密度以及压实度。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建筑渣土的再利用不仅仅局限于建筑地基的使用, 其也能够在道路路基施工中使用。采用一定技术对建筑渣土处理后, 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渣土的水稳性和强度, 进而满足道路路基施工的基本要求和标准。通过建筑渣土的合理再利用, 不仅可以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还可以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 有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参考文献

[1]王琦.建筑垃圾中石屑、碎砖路用性能研究与应用[J].价值工程, 2015, 28:154

[2]薛雪.建筑垃圾作为道路材料的再生加工技术研究[D].长安大学, 2014.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2篇

[1993]津政发第27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简称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处置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城市渣土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

(一)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市渣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城区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渣土排放处置工作;管理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关系,推动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渣土排放许可证。

(二)各区县环卫局(所)下设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处置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并制订处置计划;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渣土核发渣土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渣土排放处置费(不另收排放许可证工本费);管理辖区内渣土临时处置场地和统一安排申请使用的回填渣土;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

第四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及工程计划(个人需携带私产房地产证),到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主动接受渣土管理部门专业管理。

渣土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核发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接到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向运输单位办理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承运渣土时,必须携带排放许可证,按照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运卸渣土,并加盖苫布,严禁沿途飞扬撒落。

第六条 需要解决回填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时,每吨交纳排放处置费二元。各类建筑工程的原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道路、桥梁、园林、煤气、上下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异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

第八条 各区渣土管理部门的该项收费按其收入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集中上交市渣土管理部门管理,用于市属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区留部分用于区域环卫事业发展和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 该项管理收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费专用收据,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市、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除市渣土管理部门设置的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外,各区可自行与有关部门协调设一至二处渣土临时处置场。

第十一条 渣土临时处置场四周应设置遮挡围栏,并落实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渣土,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设渣土处置场,不得擅自出售渣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按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建筑垃圾成“顽疾” 第3篇

房屋建设、市政设施、拆临拆违等建筑工程遍地开花,在城市升级完善的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量与日俱增,已成为各地垃圾围城的主要因素之一。

数据显示,每年由于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高达数亿吨,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左右。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临时消纳场,甚至被送到郊外、乡村随意堆放、填埋,清运和放置过程中极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简单填埋非上策,或造成污染

放眼望去,连绵的山坡上尽是黄土,大型泥头车在其中穿梭不停,匆匆地把满车的余泥,夹杂着碎石倾泻而下,扬起漫天的尘土。远处的马路上,无数台满载泥土的卡车在静静等待着进场,它们头尾相连足足延伸到一公里外。

——这是记者不久前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部九窝建筑垃圾收纳场看到的情景。尽管知道城市的破旧立新离不开拆建工程,而有拆建工程就会有建筑垃圾。但身临其境,亲眼所见其垃圾数量之巨,填埋规模之大,确实让人不禁汗颜。

“部九窝消纳场是深圳市主要的建筑垃圾填埋场之一,按照相关规定,所有的建筑余泥都必须经由指定的泥头车,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堆放、处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

事实上,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填埋几乎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处理手段。

为何建筑垃圾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公众关注度也不见提高呢?

这也许是缘于人们往往认为,建筑余泥、垃圾尽管产量很大,但对环境却没有造成多大影响,只是不甚美观。不像生活垃圾,放着不管就会恶臭难闻、滋生细菌;也不像工业垃圾般,大多数是化工产物,不仅散发刺鼻气味,而且还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然而对此,专家指出:建筑垃圾同样污染环境!

由于绝大多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被分类,加上不少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也没有经过严格筛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因此余泥和各种不可降解的建筑材料(如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混在一起露天堆放,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极可能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比如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在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后进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如果是在大型城市,建筑采用铝合金、电镀材料等建材的比例相对更高,拆卸时建筑垃圾的重金属含量往往也更高,一旦造成重金属污染,其结果将难以逆转。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土壤修复来解决建筑垃圾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此外,建筑垃圾的渗滤液可以经由地表漫流进入地表水体,更有部分还可能渗透到地下水脉。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连同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将造成周边空气环境的污染。

记者了解到,在发达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一般要经过规划论证,选取地势较低,对环境影响较小,离城市中心有一定距离的位置。然而,我国的绝大多数的这类消纳场,均没有采用硬底化等防护措施,对周边环境是否会造成污染仍是个疑问。

违法偷倒、随意堆放乱象丛生

今年6月,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附近发生的一起建筑垃圾偷倒事件走进了人们的视线。

“30多辆的泥头车,装满了余泥,成群结队地驶到小区附近,卸下垃圾后扬长而去。”家住金沙洲环洲五路一楼盘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说:当时他和其它小区业主联合起来阻止,竟反遭泥头车司机们恐吓,扬言打砸,直到随后警察和城管介入事情才平息。

记者查阅了广州市城管委此前公布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2012-202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公告》,显示到2020年,广州共规划41个临时消纳场,总消纳容量约30220万立方米。分别地处白云、花都、天河、萝岗、番禺等区,而金沙洲环洲路附近并不属于临时消纳场范围内。

金沙洲的偷倒事件并非个案。尽管近年来,相关法规有所完善,但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余泥的事件仍在全国范围内频频上演。

据记者了解,深圳,属于建筑垃圾监管做得较好的城市之一。在深圳市内,所有合法经营的泥头车都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由交通部门设专人负责监控。泥头车是否有开到正规的消纳场倾倒建筑垃圾,一目了然。

深圳的做法确实让市内建筑垃圾的违法倾倒受到打击,但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全国有多少地区能做到像深圳一样,为每台泥头车装上定位系统呢。在不少相对落后的地区,连辖区内的套牌车、改装车都查不过来,非法泥头车混迹其中,监管困难重重。

就在8月3日凌晨,4台意图偷倒余泥的泥头车,从深圳前往东莞塘厦途中被交警截获。“由于深圳市近年来对于建筑垃圾、余泥的监管越来越严,因此紧邻深圳的塘厦成为不少外来泥头车偷倒建筑余泥的理想地点。”一位执法人员向媒体记者透露道。

据调查显示,全国或有约90% 以上的建筑垃圾并没有通过正规渠道消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仅为5%左右,与国际利用率相去甚远。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随着近年一些正规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陆续被投入使用,这种情况相对有所缓解,但违法倾倒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节约成本,不少工程队并没有把建筑垃圾拉到垃圾消纳场。而是通过私人设置的社会消纳场填埋处置。更有甚者直接雇车将这些建筑垃圾运到人烟稀少的城郊或乡村一倒了事。特别是在中小城镇,这种情况是‘家常便饭’,根本没人管。”一位承包商的包工头告诉记者说。

业内人士指出,建筑垃圾如今的乱象,或许源于过去国内对该问题在管理和意识上的严重不足。建筑垃圾在过去几十年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人监管执法的情况下被随意处理,在业内已经“习以为常,达成共识”。

资源化利用率

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随着建筑垃圾数量的不断翻新,垃圾围城所带来的环境、用地问题日趋严峻,建筑垃圾如何处置,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

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呼声愈高。事实上,专家指出,建筑垃圾的回收,对于技术上的要求并不甚高,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建筑垃圾的回收率高达70%~90%,是解决建筑垃圾最主要的途径。

以日本为例,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建筑垃圾一直被当作 “建筑副产品”而受到重视。早于1977年,日本就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到了1991年,日本政府制定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2013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报告指出,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垃圾在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方面的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但目前的问题不在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上。当前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已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完全有能力进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报告显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基础回填、再生混凝土及制品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尤其是建筑垃圾再生砖技术,已基本趋于成熟,产品在工程中的大量应用已有4 年之久,效果良好。建筑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和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在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的大背景下,各地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也开展了很多探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统计,中国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还不足建筑垃圾总量的5%。而实际上,在国内绝大部分地区,未经任何处理进行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

建筑垃圾渣土 第4篇

1 我国建筑渣土现状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GDP中有56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是靠建筑业来实现的;全国每年23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入占GDP的20%。根据最新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每年的房屋施工面积已超过6.5亿平方米,在每1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就会产生500~600吨建筑废渣。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接近4000万吨。建筑渣土的数量可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2]。随着城市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随之而产生的建筑渣土也将与日俱增。

5.12汶川地震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四川、甘肃、陕西等省的34个县(市、区),破坏面积大体相当于半个英国或者一个韩国。重灾地区大量房屋倒塌损毁、危房拆除,产生大量的建筑渣土。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公布,地震中仅倒塌房屋和危房拆除两项,将产生建筑渣土约5亿吨(通常拆除1平方米建筑产生1.2~1.6吨建筑渣土),已超过一个特大城市20年所产生的建筑渣土量总和(2000万人口特大城市年产建筑渣土2000万吨左右)。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建筑渣土的应用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对大量的建筑渣土仍是采用传统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理。

面对如此巨量的建筑渣土,如何进行处理和合理利用,已成为高校、研究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环保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我国进行节约型交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建筑渣土研究现状

2.1 应用技术

在建筑渣土应用技术方面,日本和美国等许多工业发达国家走在前头,他们有相对成熟的利用技术。从广义上说,美国的建筑渣土100%得到综合利用;新加坡在2006年就有98%的建筑渣土都得到了处理,其中50%~60%的建筑渣土实现了循环利用;东京在1988年对于建筑渣土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他们一般是对混在其中的许多废弃物进行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再进行分类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和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和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浇筑混凝土垫层等,或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和花格砖等建筑制品。

可见目前对建筑渣土的应用大多是进行分类回收当作建筑原材料,再有效利用。目前我国在建筑渣土的利用方面还处于试验尝试阶段,实际工程中还没有大规模利用建筑渣土。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也只进行了小规模地尝试性利用,如加工成再生骨料,生产环保空心砖,或当作夯扩桩填料加固软土地基等。堆放、填埋仍然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处理建筑渣土的主要方法,利用率很低。

2.2 试验和数值研究

对建筑渣土进行再生利用,首先要对建筑渣土混合料的工程特性做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目前,国际上关于工程特性的系统试验研究和数值分析的报道很少。香港理工大学的Chi Sun Poon对不同碎砖块和碎混凝土块配比下的混合料的工程力学特性进行试验研究,探讨不同组分含量对混合料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和CBR强度值的影响,并把相关指标与天然路基填料进行比较,揭示了该材料作为路基填料的可行性。英国诺丁汉大学的Annette R.Hill对市政建设和工业建设中产生固体废弃物(如矿渣、电站炉灰、碎砖石,等)进行试验研究。结果表明,相当多的固体废弃物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满足路基填筑要求,在某些性能上甚至优于常规材料的性能。该工作对进一步挖掘其作为路基填料的潜在性能,缓解巨大石料开采量给环境造成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3]。朝鲜的Taesoon Park对废弃混凝土集料的密度、含水率和颗粒几何特性等物理性能进行研究,揭示其作为路基底基层填料的适用性[4]。

国内对建筑渣土性能的研究也不多。江南大学的张清峰通过建筑渣土作为城市道路填料的室内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建筑渣土经过简单技术处理后具有强度高、稳定性好的特性,可以直接或改性后作为城市道路填料,揭示其作为道路填料的实用性和可行性。中国矿业大学的刘春荣在对煤矸石作为路基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大量试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了矿产废料煤矸石作为路基填料的可行性与技术途径。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建筑渣土作为市政道路路基填料进行了室内和现场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建筑渣土经过简单技术处理后具有强度高、稳定性好的特征,通过一定的施工工艺控制后可应用于城市道路工程。可见,目前我国学者对建筑渣土展开的研究还处于初步性,对其特性认识仍不清晰,所以未能大量利用。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建筑渣土混合料工程特性的系统试验研究不多,对建筑渣土的应用也只在试验尝试阶段,缺乏一套快速有效的建筑渣土利用工艺。加之我国建筑渣土管理起步晚,建筑渣土的管理制度、政策、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健全,配套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人们的环保意识薄弱,绝大部分建筑渣土还是采用简易填埋的方式处理,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我国建筑渣土的再利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建筑渣土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3 利用建筑渣土产生的效益

建筑渣土分布广泛,数量巨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将建筑渣土再生利用、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清扫清运费用和处理费用,减少最终处置部分、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其再生骨料的运用还可以降低建设成本,同时送入城市回收系统部分的废弃物还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

3.1 社会效益

3.1.1 节约土地

建筑渣土以固体非可燃性物质为主,在处理上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垃圾。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渣土是未经处理就被转移到郊区堆放。随着城市建筑渣土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据调查,我国每年拆除和新建建筑物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4亿吨左右,假设该建筑渣土堆成一个平面为矩形、高度4m的垃圾体,处理这些建筑渣土每年需占用面积1亿平方米、约合15万亩的土地。可以想象一下,长此发展下去,所占用的土地将是多么惊人!另外,如果将5.12汶川地震产生的约5亿吨建筑渣土也堆成一个平面为矩形、高度4m的垃圾体,则处理这些建筑渣土需占用面积1.25亿平方米、约合19万亩的土地。可见,采用露天堆放的传统方式处理这些建筑渣土将带来巨大的土地资源损失。如果在建设中能有效利用、消耗大量的建筑渣土,就可大大节省因堆放建筑渣土而浪费的土地资源。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稀少,节约土地对当前社会、对子孙后代带来的意义是巨大的。

3.1.2 土壤质量免遭破坏

建筑渣土的传统处理,或采用露天堆放,或运往郊外填埋。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渣土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会进人附近的土壤,从而改变土壤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生产力。采用郊外填埋建筑渣土尽管不占用土地,但填埋的建筑渣土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破坏了土壤质量。另外,建筑渣土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农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改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农业大国来说,为了引导农民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更应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因此,将建筑渣土进行再生处理、有效利用,对保护土壤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尤为深远。

3.1.3 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建筑渣土若直接采用传统处理方式,容易造成污染、威胁人们的生活环境。首先,建筑渣土在清运和堆放的过程中,容易造成遗撒、粉尘和灰砂飞扬等问题,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其次,建筑渣土在堆放和填埋的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再者,建筑渣土中存在一些腐殖质成分,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综合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垃圾散发出阵阵腥臭味,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因此,从减少环境污染角度出发,建筑渣土的利用对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意义也十分重大。

3.1.4 改善市容、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

城市建筑渣土占用空间大,堆放杂乱无章,与城市整体景观极不协调。由于城市内部空间有限,城市绿地往往成为城市建筑渣土的临时集散地。众多城市绿地都不同程度地混杂有建筑碎块。另外,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的建筑渣土往往成为城市的卫生死角,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活垃圾袋装化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渣土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旦遇雨天,脏水污物四溢,恶臭难闻,往往成为细菌的滋生地。因此,将建筑渣土进行有效利用,对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市区卫生质量意义重大。

3.1.5 杜绝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渣土堆放地的选址具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渣土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渣土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渣土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因此,对建筑渣土的有效处理和利用彰显出巨大的社会效益,是造福子孙万代的事业。

3.2 经济效益

3.2.1 用做公路路基填料

福建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大,对路基填料的需求量高,因此利用建筑渣土作为路基填料是一种很好的利用方式。如果按照福建当地的公路工程路基填筑费用测算,考虑建筑渣土弃置费用(弃置费用单价参照福州绕城高速公路建筑渣土挖除批复单价),利用建筑渣土填筑费用与借方填筑费用相比,单方可节省费用43.75元。测算明细如表1所示。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渣土达4亿吨左右,再加上汶川地震产生的5亿吨巨量建筑渣土,如果对这些建筑渣土利用率只在50%左右,即可节约100~120亿元的巨额费用。可见,利用建筑渣土填筑路基的经济效益是相当惊人的。

3.2.2 节省无害化处理费用

建筑渣土的再利用势必减少其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按上海建筑渣土无害化填埋处置费成本60元/吨计,我国每年产生的4亿吨和汶川地震产生的5亿吨建筑渣土,需花费约400~500亿元的巨额费用。所以,有效利用建筑渣土将节省对建筑渣土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巨额费用。

4 推广应用前景

建筑渣土的综合利用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产品”。过去的10余年来,围绕着建筑固废资源化的可行性、必要性等,我国的环境科学界、建筑工程界以及建材界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对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产品研发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粗略估算,到2020年,我国至少新产生建筑固体废弃物30亿吨,其中50%转化为生态建筑板材,将创造价值6000亿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观。根据规划,近5年福建省每年公路建设投资50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300亿元,普通公路100亿元,对路基填料的需求量极大。而沿海一带,高速公路建设需拆除大量建筑物,产生大量的建筑渣土。如能成功摸索出一套建筑渣土有效利用的途径,对我省乃至全国建筑渣土的合理使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创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5 建筑渣土资源化思考

建筑渣土的资源化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已引起国际上高度重视,许多发达国家都正积极探索如何将垃圾变为一种新的资源。而我国的建筑渣土再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当然这与我国国情和现有技术条件密切相关。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筑渣土资源化势在必行。

为促进我国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建筑渣土资源化科研工作科研工作是建筑渣土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所以在大力开展建筑渣土资源化工作之前,首先应该花大力气开展建筑渣土资源化的科研工作。

(2)建立建筑渣土分类回收利用制度建筑渣土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建筑渣土的分类回收,二是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大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3)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筑渣土资源化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不少发达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由于中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对策还不够健全,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出一套从建筑渣土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建筑企业行为,也让建筑渣土资源化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加强建筑渣土资源化的宣传教育工作要让尽可能多的人意识到建筑渣土不是废物,而是一种可再利用的资源,同时应提高建筑工人的环保意识,并把建筑渣土综合利用的最新技术和工艺方法进行广泛宣传。

(5)加强建渣土圾资源化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筑渣土资源化的相关法律应该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来得到确实的遵守落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总之,建筑渣土建设行业“第二资源”,具有广泛的利用前景。搞好建筑渣土的开发,推进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实现建筑渣土资源化,有益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建设的发展,建筑渣土也与日俱增。本文介绍了我国建筑渣土的利用现状,并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建筑渣土的研究动态,在分析利用建筑渣土产生的巨大效益的基础上,指出建筑渣土的利用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最后就加强我国建筑渣土资源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论述表明,搞好建筑渣土的开发,推进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实现建筑渣土资源化,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建筑渣土,资源利用现状,研究动态,资源化分析

参考文献

[1]刘胜,梁友杭.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油气田地面工程. 2005,24(3):31-31.

[2]杨子江.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及解决途径.城市问题. 2003,4:60-63.

[3]Annette R.Hill a,et al,Michael Mundy.Utilisation of aggregate materials in construction and bulk fill.Resources,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2001(32):305-320.

[4]Taesoon Park.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Debris as Base and Subbase Materials in Rigid Pavement.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2003:558-563.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5篇

2010-10-13 15:26:00 来源: 东方网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鼓励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有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六条(处置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以及资金入帐凭证;

(五)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核实。符合处置规定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并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报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出土期限、消纳场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第七条(提交处置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处置证。

第八条(运输处置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中,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

第九条(绿化市容部门确定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确定本辖区数量不少于两家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招投标工作办法,通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选定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运输单位,并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区域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办法和招投标平台由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组建。

第十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位中选定运输单位。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条件)

参加投标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并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三)驾驶员数量与车辆规模相适应,并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和满足停放需要的车辆停放场所;

(五)有健全的企业运营、质量、技术、保养、安全、文明作业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熟悉运输企业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业务的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运手续齐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属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目录推荐的车型;

(三)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规定;

(四)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以及电子标签、行车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三条(驾驶员要求)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

(三)经市交通港口、绿化市容和公安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未发生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十四条(租赁车辆管理)

运输单位租赁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的运输车辆型号、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管员,对运输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管: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装载;

(二)运输车辆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

(三)运输车辆密闭、除尘除污。

运输单位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当要求运输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停止装运,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市容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市容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装运规范的管理,指派专人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运输车辆装载规范、车容整洁,以及工地电子标签和电子信息记录仪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车辆(船舶)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船舶)箱体上沿口,顶部盖板须盖平;实行密闭运输,正常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公安等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运输。运输途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七条(中转码头运输规范)

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一)有码头经营许可证;

(二)码头岸线与转运量、船舶数量相适应,每米岸线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对应陆上面积;

(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标签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

(四)有防尘、冲洗保洁等防污染措施。第十八条(卸点付费)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场所,同时取得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由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标签系统产生,经建设工程、处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核实后,运输单位凭此凭证结算运输处置费。

第十九条(回填申请)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绿化市容部门提出回填申请,市绿化市容部门对申请核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处置场所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所布局、用地进行规划,统筹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所。

第二十一条(处置场所设置要求)

设置处置场所的,设置人应当持使用处置场所(地)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处置场所是否具备下列条件进行核实:

(一)安装电子标签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

(二)有相应的推土、冲洗、监控等机械设备和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按规定设置围栏等设施,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回填场所、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离场地车辆清洁。

第二十一条(处置场所管理)

处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并堆放规范;

(二)保持处置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系统完好

(三)保持处置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的运输车辆实施读卡记录,定期汇总数据情况并报告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六)不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垃圾;

(七)加强对运输车辆出场清洗的监督;

(八)应当遵守的其它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培训)

市交通港口、公安部门应当组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施工现场专管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建立)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港口等部门建立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效率。

纳入信息数据系统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建设工程建设信息、报监信息、施工许可审批信息等;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和核准情况;

(三)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船舶)、驾驶员信息;

(四)经核准的处置场所、中转码头信息;

(五)运输车辆违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六)运输单位违法情况;

(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的其他信息。

市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港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上述相关信息发送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并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档案。

实施监督检查时,绿化市容部门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处置证或者超过处置证规定范围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处置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选定运输单位,擅自委托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运输单位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或者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未经建设单位选定,擅自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或者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飞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监管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处置场所相关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或者经营管理处置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驾驶员的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运输车辆驾驶员且承担全部责任1次或者主要责任2次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第三十条(运输许可证吊销)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30日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部门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一)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使用密闭装置;

(三)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运输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部门吊销该驾驶员隶属运输单位的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水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建设、公安交通、海事、交通港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文明工地评比)

对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装运规定的施工工地,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建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违反装运规定的,取消该工地文明施工荣誉奖项评选资格;属于重大工程的,取消本市重大工程立功参赛资格。

第三十三条(层级监督)

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管理执法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的要求招标或者增加运输单位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管理执法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或者直接纠正。造成单位损失,且该损失是由管理部门过错造成的,该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执法人员责任追究)

有关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财物或者使用扣押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上一篇: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下一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