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住房建设

2024-08-21

城镇化住房建设(精选12篇)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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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城乡差异化发展

李兵弟表示, 首先, 应该明确城乡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城市, 尤其是在大城市和城镇密集地区, 重点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 以引领我国的产业进步、技术进步。同样, 农村应当保证发挥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这三大安全功能, 以此来维护国家的发展安全, 实现农村支持城市。反过来, 城市和工业要反哺支持农村和农业, 促进农村的发展和全面进步。其次, 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重点镇、中心村的发展, 以其带动农业产业的转移, 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解决低门槛进镇集聚的问题。再次, 要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引导。一是发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作用, 引领农村居民点的科学合理布

多元化的发展、中丫建, 设类型多目前已经丫样化出现、建设投资丫活动最主体本丫特点和基起码有五个丫“自本规律”, 。对即自丫筹资金农民来说、自, 丫

广域化的现象, 农村建设已经不单纯是农民建房、村庄建厂房。因此, 规划必须顺应农村投资建设活动的变化。

坚持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李兵弟说, 城镇化发展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当前的形势下, 可以按照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实践基础来进行探索。第一, 探索农民带资产进城进镇发展的模式;第二, 探索农村非留用地发展的模式, 即在城镇化过程中以非留用地的方式让农民全面参与城镇化的进程;第三, 探索进城、进镇农民工共享城镇发展成果的模式。

坚持农村住房的基本制度

对于引导农村居民相对集中建设, 李兵弟特别强调, 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 农村居民点的调整是必然的, 但必须尊重和认识我国农村住房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他说, 在国外城镇化过程中, 尤其是欧洲国家、东亚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农村居民点的调整合并, 早期不少是采取残酷的“羊吃人”方式, 之后又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后村庄恢复建设的机遇, 而我们只能采取和平的发展模式统筹解决城乡发展问题。我国的农村居民点调整应符合我国己建设、自己拥有、自己管理、自己使用。为此, 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基本供应, 以此来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要坚持按农民自愿的原则来推动村庄改造, 对于那些采用统建、代建方式推进村庄整理的也必须让农民参与, 让他们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2篇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方案

(2010-2012)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正[2007]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及房地产相关政策,依据《武夷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规划目标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武夷山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分析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武夷山市城镇居民总户数约为27500户,人均GDP为2582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439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79平方米。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的标准要求,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16×3元以内,参考有关的资料,一般城市的低收入群体占该城市总人口的3%-5%之间,结合我市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总户数约为1450户,总人数4000人左右。

二、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1、2009年我市已完成红岭一期保障性住房建设140套,建筑面积8190平方米;市五九南路原王牌矿泉水厂处100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因此2010年至2012年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1210套,建筑面积约854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80套,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40套,建筑面积204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安置590套,建筑面积51000平方米。

2、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①2010年保障性住房2.51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90套,建筑面积0.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10套,建筑面积0.66万平方数米;棚户区改造16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②2011年保障性住房3.02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20套,建筑面积0.72万平方数米;棚户区改造175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③2012年保障性住房3.01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90套,建筑面积0.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10套,建筑面积0.66万平方数米;棚户区改造255套,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及结构,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约为70亩,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0.6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5.4亩;棚户区改造安置44亩。

①2010年,廉租住房用地3.4亩,经济适用房用地5亩,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11亩。

②2011年,廉租住房用地3.75亩,经济适用房用地5.4亩,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11.5亩。

城镇住房保障状况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珠海市

引言

2013年《珠海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正式通过该方案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并规定公租房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2014年市政府分解下达了该年住房保障责任任务,确定要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3320套(户)、基本建成3861套(户)。

2015年《珠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完成省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基本建成3895套,新开工3522套,推出公共租赁住房2300套。

从2012年以来,珠海市政府一直关注和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丰硕的成果。

1.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1.1珠海市宏观经济社会分析

在过去将近十年时间里,由于对住房性质的模糊认识,过分强调住房的商品属性,甚至投资品属性,忽视了以往的经济适用房核心地位。[1]根据资料收集等调查[2]可知,珠海市常住人口数156.7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数106.01万人,而人均年收入为2.8731万元。2010年政府珠海市人均居住面积30.12平方米,家庭自有住房比例78.1%,然而珠海的房价收入比达13.03,可见公民住房成本依旧庞大。此外,租金收入比达1: 200-1:400,租售价格比达1:375,房地产市场二手房价格与出租价格不正常的低价表明住宅的刚性需求与房价相比尚小。

1.2居民住房保障满意度分析

对于居民所在社区安全、环境、服务数项,调查统计结果基本相同故不一一列举,较不满意占将近6成,可见珠海市社区服务一块存在缺失。

根据调查可知,受访者对于珠海市空气质量的满意度较高,这也是珠海成为宜居城市、近年来不断吸引外地置业者的原因之一,不得不说这是珠海市以及珠海市人民的一笔财富。

然而,对于住房质量,受访者普遍呈现不满的态度,房地产开发商建房施工信誉一度引发危机,这是我国房地产行业仍不甚规范、开发商素质亟待提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所致。

对于当下住房公平问题,受访者则普遍呈现出对其不满的态度,住房公平实则反映出的是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以及社会公权滥用等问题。而对于公检法机关依法保护公民住房权利以及政府住房工作中依法行政的状况受访者基本呈现较不满意的态度,可见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工作仍显不够。

1.3珠海市住房保障现状分析

2012年以来珠海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3]。现在珠海保障房总面积为45-78万平方米,而珠海住房困难家庭比例为5.03%,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1508户。2012年10月17日珠海市中心城区的首个保障房建设项目大镜山项目建成封顶,预计在2013年6月份竣工,将可提供806套保障性住房。同时珠海市成立住房办公室,以期改变此前政府资源管理涣散问题,统筹全市,提高保障房建设的效率和力度。

2.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挑战

2.1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少,近几年除大学园区、部分单位有少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外,2000年以来主城区基本上没有新建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仅如此,现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也存在进度缓慢的问题以及政府对于住房有困难住户的保障标准较低,每月每户250元,与其他城市相比补偿标准过低。

2.2公民住房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4],针对住房保障的法律较少,尤其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的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对于申请保障的条件不够细致,导致一些钻法律空子的中高中收入群体也申请到了保障性住房。

2.3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短缺,住房保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经常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失灵”现象:官员、企业等群体抢占保障房名额;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制度对于惠及低收入人群的能力有限。

2.4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现象突出,住房保障仅覆盖了城市户籍中的低保户群体,而农村住房保障缺处于空白状态,住房保障受户籍、收入等限制。

3. 完善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应对策

3.1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困难住户的保障标准和改善居住条件;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增加保障住房房源。

3.2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出台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一套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长远和动态的战略规划,成立独立和直接的住房管理和实施机构,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3.3加大对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投入,同时加强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防止保障房名额被中高收入者所占;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限制,让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中去。

3.4积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市发展住房保障,农村虽然有宅基地,可用于建造房屋,但是农村普遍存在缺少建设规划、资金短缺、房屋质量较差等等现象,致使农村经济的发展滞后于城市的经济发展。

4.结语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政府、企业应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资金、技术以及人才方面的支持,对住房保障给予法律政策方面的约束,严格控制住房保障的准入机制,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注重保障性住房居住的适宜性和环境等方面的关注以及农村住房保障的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而不能忽略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金星,陈杰. 从住房的双重属性看城镇住房问题[J]. 上海房地,2008,06:29-31.

[2]国家统计局. 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3.

[3]李虞童,邓一迪. 城镇住房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以A省住房保障情况为例[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5:72-73+105.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4篇

保障房建设,要在创新中推进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2012年将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

2011年,我国超额完成了100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任务。2012年,如何面对保障房领域存在的困难与挑战?代表委员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多元融资,突破资金瓶颈

资金充足是保障房建设的重要前提。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金融系主任李稻葵认为,“既然保障房是资产,政府建设保障房的行为可看作投资行为,可以利用保障房到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解决保障房的资金问题。”李稻葵表示,保障房建设融资的路子应该打开一点,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资本市场、民营投资者进来投资保障房建设。他认为,社会资本可以和地方政府共同持有保障房的产权,地方政府可以从未来出租保障房的收入中来偿还目前的投资者。这个路子如果打开的话,保障房的融资难题就可以破解了。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人资环委副主任田在玮表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比商品房开发的利润要低一些,应该通过加强管理、节省支出方面增加利润。同时,要从政策层面支持和动员社会资金和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加入到保障房建设,从而促进保障房建设更好地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专家委员会住房组成员张泓铭则建议,组织建立一个中国住房保障主力融资渠道,就是中国住房保障银行。这个银行可以吸储,然后低成本放贷,保持它的低成本和微利经营,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国住房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在国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仍面临筹措资金的压力。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蔡玲认为,应提高金融业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保障房项目的建设经营特点,要配置专项融资规模,实施“定向宽松”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住建厅厅长朱正举则提出公积金应参与保障房融资建设。“一方面是地方资金确实很紧张,另一方面咱们国家公积金这个管理制度又有很大的结余。光我们河北省应该说能拿出上百亿的资金来搞这方面的建设和融资,为了解决好这个矛盾就应该把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工作融资贷款。”朱正举表示。

明确责任,加强后续管理

代表委员们指出,近一两年,我们主要强调了保障房的建设,研究制定管理细则,加强后续管理,应该成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如何让保障房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群?“要进一步细化准入制度。目前,保障房的违法成本还是较低,应该提高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违法成本。”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基建议说,“退出是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货币补贴更加便于退出管理,在实物配租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尝试细化货币补贴措施。”

“各地政府应该加强管理,中央还应该专门成立一个监督机构,负责到各省区市对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进行检查、抽查,监督土地、融资、建设、分配各个环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梁启波建议,保障房建设需要“官员责任终身制”,他说,“有些工程质量不好,国家应该把工程责任当成终身制的责任。你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一辈子都要负责,出什么问题,政府找你,你调走了以后也还是要负这个责。”

加快立法,实现阳光运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杨超说,老百姓关心的,一是建设;二是使用;三是管理。这三个内容当中还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顶层设计的问题。

杨超呼吁政府加快保障房的立法,他认为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不要等到大批的保障房建成以后,出现问题后,再回过头立法,那就晚了。立法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我们保障房的建设在阳光下运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从而真正把推动保障房建设纳入到法律的轨道,确保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使老百姓真正满意,得到实惠。

鼓励创新,放开合作建房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呼吁,尽快修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合作建房基金,解决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叶青认为,暂行办法有些内容还需要细化,并建议将该方法提升为条例,由国务院发布。

叶青提出,应当通过社会管理创新,鼓励、支持和规范住房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居民之间的互助解决住房问题,从而消除商品住宅交易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和矛盾。

叶青表示,按照温州之前的实践,个人合作建房可以省掉融资成本、销售成本、企业利润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直接使房价便宜40%以上。虽然政府也在大力推广政策房,但如果能让民间资本融入进来、让有切实需要的人投入进来,肯定能极大拉升政策房建设规模。为了将炒房者排除在外,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细化, 但关键是从立法的角度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完善, 除了让合作建房参与者们自律外, 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 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发放产权证等环节进行审查。

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加快建设进度, 他认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 可以选择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的信托机构进行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推广, 通过信托的方式保证资金链的完整, 同时也对建房的具体操作者进行监督, 方便参与者了解进展。

房地产市场,应继续深化调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楼市调控,不可“松绑”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铿认为,房地产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不可随意进行“松绑”。地方政府要和中央政府配合,要毫不动摇地对房地产市场实施调控,让房价回归到合理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宿迁市委书记缪瑞林表示,只有坚持调控,消除市场泡沫,才能让房地产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尽管房地产业带来的财政收入很可观,但也会陷入“土地财政”的怪圈,这是不可持续的。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也表示,楼市宏观调控政策还应该加把劲,加把火。现在房价只是没有涨,稳定在一个水平线上,宏观调控显示初步效果。但稳住房价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让老百姓买得起房。宏观调控政策不能松,现在不少购房人持币观望,等待调控效果。一些地方的微调政策,实际上就是“松调控”,一旦持续,极有可能导致大范围政策放松,影响房价下降预期。房价的爆发性增长是从2008年开始的,那么,也应该通过宏观调控使房价回归到2008年以前的水平。

鼓励消费,抑制投机

代表委员们认为,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发挥了遏制投资投机型购房需求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矫枉过正的情况。在坚持调控的同时,相关政策也应进行适度微调,突出鼓励住房消费,抑制住房投资投机的特点。

近日,四大国有银行明确宣布,充分满足首次置业者的购房贷款需求。全国政协常委王健林提出,银行应在此基础上恢复对首套房购买者的利率优惠。国家应出台统一政策,恢复优惠利率;商业信贷政策也应适度调整,利率和首付政策要更加细化,不能一刀切。

王健林建议,还应关注首次改善型需求,即原来只有一套房子,卖掉再去买的改善型需求。“这种需求也应享受优惠。有的人还住在平房里,有的住在筒子楼,想住得更好一些,不应被看成投资者。”

“中央对楼市调控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保护和鼓励刚性需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需求,同时增加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供应,这有利于中国经济实现‘软着陆’。”缪瑞林指出,房地产调控的目的不是要搞垮房地产市场,而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功能,让更多百姓能从市场上买到合适的住房。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指出,要实现房地产市场“软着陆”,政策应该对房地产建设投资进行引导,鼓励在二三线城市发展度假地产、文化地产和绿色地产等多种地产形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深化改革,稳定预期

近期部分地方政府试图调整调控政策的消息,引发了楼市波动。专家预期,房地产调控政策一旦放松,会引发房价大幅反弹。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形成平稳健康发展的内在机制,下一阶段的调控要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缪瑞林认为,开发商不应该把眼光都盯在豪宅上,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开发,满足各阶层的需求,反而可以薄利多销,规避市场风险。

完善供应结构也很重要。“对刚工作的年轻人而言,能租到合适的房子更重要。”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说,要把盘活、规范租赁市场作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加大城市公租房建设力度,逐渐培养先租后买、先小后大的理性住房消费观。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教授郭松海也赞同此说法,他认为,应着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变单一的销售方式为租售并举的经营方式;降低住房租赁综合税负水平;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规章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如果住房租赁市场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必将对解决住房难问题、抑制房价高涨起到有效缓解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王和山说,长效机制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体系,需要政府顶住压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引导老百姓形成稳定的预期——房地产调控不会放松,政策会逐渐完善,解决住房问题会越来越容易。“只有预期稳定了,市场才能真正实现稳定。”

城镇化进程, 亟待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稳妥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 2011年末, 中国大陆城镇人口比重达51.27%, 数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对于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农业大国”来说, 我国城镇人口超过农村无疑是社会进步和潮流所向。而城镇化率过半后如何注重提升城镇化质量, 也成为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变“二元”为“一元”

不少代表委员在采访中表示,城镇化的过程不能被简单地复制为“户籍”的变化。对于这一庞大人群,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变“二元”为“一元”,让进城农民得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共服务,让他们真正融入城市,这是提升城镇化质量的关键。

“由于统计口径原因,城镇化率存在‘虚高’现象。”蔡继明委员表示,我国城镇化人口的统计按国际惯例进行,即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便统计为城镇人口。但实际上,他们中绝大部分没有真正变成城镇居民,也没享受到城镇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城镇化过程一定要与解决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市民待遇结合起来。”蔡继明认为,一些地方城镇化推进的方式,基本上还是要“地”不要“人”,把农民挡在城门之外。今后城镇化主要任务是加快人口的城镇化,只要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就业、住房,缴纳一定年限社保金,政府就应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给予其市民化待遇。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绍兴市委书记张金如表示,农民变市民不是简单地改变户籍,而是要让他们在城镇拥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当前,要加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制度相同、水平相当、可异地接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护农民利益,拒绝“被城市化”

近年来在城镇化过程中,有的地方让农民“被上楼”;有的地方占用了良田,补充的却是低产田。代表、委员们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被边缘化、农民“被城市化”的现象值得警惕。

“农民上楼不上楼、进城不进城,要尊重他们的意愿。”蔡继明建议,加快城镇化发展要和保护耕地资源紧密结合,同时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

张金如说:“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城乡土地统筹,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在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属性不改变的情况下,也能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这是今后应该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信阳市市长郭瑞民认为,即使城镇人口比重达到70%,还有相当多的农民生活在农村。因此在城乡统筹中推进城镇化,不能忽视新农村建设,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让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行不悖。

优化城市布局,切忌“贪大求洋”

“千万不能再像一般特大城市那样,搞‘摊大饼’。”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张光强说,要缓解城市病,需要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布局,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

“我们在调研时看到的关于西安咸阳一体化的规划是个很好的探索。”张光强介绍说,把西安建设为国际化大都市,新的城区要继续扩展,但规划不是一味扩大城市面积,而是在城市圈内设计了很多功能完善的小城镇。通过星罗棋布的“明星镇”建设,控制城镇面积和人口数量,配套功能齐全,发展现代农业,城乡边界也更加清晰。

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推进中小城市发展

“城镇化发展的资源要素要逐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郭瑞民表示,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单纯依靠大中城市吸纳,恐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要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支持县域经济。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吉林省主委支建华建议,小城镇离农村最近,应该把基础做好,发展好产业,使农民能够就近得到就业机会,既能减轻各种成本,又能缓解大城市的压力。吉林省近年来推动的长吉图一体化战略,就是用两个大的城市带动周边的城市群,实现协调发展。支建华认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关键是要做好规划。要优化生产力布局,调整偏重发展大城市的格局,引导一些产业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真正形成以大城市为龙头,以中小城市、小城镇为支撑的城镇化格局。

发扬本土特色,防止“千镇一面”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在一些地区农村盲目追求“拔农根”、“脱农味儿”,千篇一律盖新楼,让农民“扛着锄头进电梯”之时,在浙江奉化滕头村却是另外一番景象:绿地、碧水、游鱼;花圃、果蔬、盆景;农家小院、小康别墅……碧波万顷,村民安居乐业。傅企平表示,滕头村的实践是把园林艺术、观光农业与生态旅游有机地融为一体,既提升农业效率,让村民得到实惠,也使生态得到保护,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了一个探索的样本。

张光强也认为,中小城镇建设要利用地理优势、生态优势、区位优势,依山傍水或者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的自然禀赋,顺势而为,不应当是“千镇一面”。

有代表委员指出,中小城镇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能忽视传统文化传承和田园特色保持。同时,稳步推进城镇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城镇化和文化多样性协调发展。

建筑业,应成为现代产业、绿色产业、诚信产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自然也成为参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他们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农民工维权等热点话题纷纷建言献策。

建筑业发展应列入国家发展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元认为,为解决行业利润严重偏低的问题,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政府应该把建筑业的发展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各地方政府把发展建筑业列入考核目标,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合理确定建筑定额,下大力气打造一大批建筑业企业的“航空母舰”,培育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拉动建筑业整体上规模、上水平。

“企业自强是根本。要支持一批大型建筑业企业向多产业、综合承包、建筑开发一体化、资本实业运营一体化的高端运营方向发展,以此促进建筑业向‘现代产业、低碳绿色产业、高贡献率产业、诚信产业’的长远目标发展。”李宝元建议。

坚决杜绝“短命”建筑

“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数量最多的国家,每年要用掉世界上40%的水泥和钢筋,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至30年,许多建筑并非因质量问题而拆除。”政协委员潘一红表示。

她认为,城市规划中的短视和混乱现象是建筑“短命”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规划随意性强,甚至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怪现象,领导换一届,规划就得调一回。同时,设计缺陷也使得建筑“未老先衰”。一些开发商为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以牺牲建筑的某些功能为代价。在利益驱使下,部分设计单位也越来越迁就开发商。再次,质量低劣也是建筑“短命症”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潘一红建议,首先应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划必须坚持公开化、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从老百姓和政府的共同角度出发来考量,建筑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域的整体发展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法制化监督。其次,在建设施工阶段,要对施工企业采取全方位的制约机制,除政府部门外,工程保险单位、银行、媒体、工会等也应介入,做好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并对后期维护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最后,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只有让决策者为决策失误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真正杜绝“短命”建筑。

推进住宅建筑产业化

“这几年两会上我基本都是围绕建筑勘察设计领域提出意见建议及议案,包括建筑勘察设计发展方向、如何起到领头羊作用,这也是我的工作职责所在。”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张肇毅表示。

今年两会,张肇毅主要围绕住宅产业化、绿色建筑的发展、建筑工程境外设计方案标准的制定及加强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对于住宅产业化,张肇毅建议应推进住宅建筑的产业化,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住宅,这不仅可以较大幅度地节省劳动力和工期,还能保证建筑质量,提升建筑品质,节约劳动成本。

加强工程审计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亚忠认为,明确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十分必要。对工程造价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审查工程建设规范、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以及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等行为。

对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参加招标会、评标会,并负责招标项目标底的最终审查;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对高于审定标底价的定标,审计机关可以建议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处农工班班长康厚明说,许多建筑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部分小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后,立即转移公司注册资金,更改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即使农民工赢得了官司,欠薪也无法得到执行,导致暴力事件发生。

“必须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注册资金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缴纳工资保证金。”他提交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4份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体制、机制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康厚明说,作为一名农民工,在“十二五”时期的最大愿望是,农民工群体能够在城市里“同工同酬同待遇”,在城市里做和城市人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同样的薪酬和保障。

节能减排, 要转方式、调结构

今年两会上, 节能减排和节能环保提案越来越多, 内容也从倡导公众进行低碳环保, 渐渐转到建筑节能、工业节能等重点节能减排领域, “节能”、“减排”和“低碳”已经成为两会上的高频词汇。

转方式、调结构

“转方式、调结构是促进节能减排的根本途径。”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环境司原司长李烈荣说,2012年GDP增速目标为7.5%,这是近几年来首次调到8%以下,“减缓经济增速,有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也有利于节能减排的顺利推进。”

“节能减排,企业是主体,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孔青说,要通过扩大各行业节能产品的推广,引导企业向更高目标迈进。同时,大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防止“三高”产业转移到西部地区,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整个社会能耗的下降,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的目标。

低碳城市应有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委员谢正观说,当前,我国部分城市对构建“低碳城市”的热情高涨。据统计,上海、贵阳、杭州、保定等多地提出了建设低碳城市构想,还有一些正在加入打造低碳城市名片的行列。

谢正观认为,当前各地对“低碳城市”的理解还不甚清楚。“我国城市目前的实践尚未形成系统的低碳经济发展框架。城市决策者对‘低碳城市’的内涵、建设路径及可能遇到的困难没有准确的理解,往往将‘低碳城市’建设简单等同于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内容,仅停留在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安排。”

他指出,一些城市在规模上贪大求洋,与低碳发展理念格格不入。在全国总共661个大中小城市中,有10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有30多个城市要建CBD,一些城市过分追求建筑物的高度和高层建筑的数量。盲目贪大求洋,带来巨大的能源消耗。同时,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其他原因,目前城市建筑拆迁浪费严重,消耗了大量资源,与低碳经济的宗旨严重相悖。

为此,谢正观提出,“低碳城市”应有序发展,避免一哄而上。各地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走因地制宜的发展道路。

大力推广低碳建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曹鸿鸣表示,低碳建筑是低碳经济当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应该大力推广。他认为,低碳经济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发展方向,因为低碳排放中建筑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现在国家对低碳建筑应用得还比较少,主要是行业还没有制订一个标准,国家也没有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

曹鸿鸣建议,第一要建立标准体系,标准制订以后才能让低碳建筑发展走上规范性的轨道;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采取一些鼓励激励的政策;第三要加强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能够认识到低碳建筑是一种节能环保的新技术。

全国人大代表张肇毅也建议,进一步制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广绿色建筑。他提出,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它的推广仍存在一定困难。某些建设管理部门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绿色建筑是一种科技产品,忽略了其实际含义,即“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因此,张肇毅建议建立绿色建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评价体系,结合各地的气候、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建立针对性和可行性强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和实施细则。此外,在鼓励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应用的同时,还应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传统环保型材料。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公共建筑节能》提案指出,我国的建筑面积为世界最大,但单位面积建筑能耗较高,95%以上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占城镇建筑总量不到3%、总量约4~5亿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更大。据测算,公共建筑节能潜力普遍在30%以上,有些大型公共建筑甚至可达5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大、但节能潜力巨大,是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5篇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2-20 【生效日期】1995-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4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一、增强解决城镇教师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广大教师的住房问题,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保证,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对此务必要有足够的认识。我省虽属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但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全国兄弟省市比水平比较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好。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城镇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确定方案,落实责任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为加强对全省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广厦工程领导小组,由副省长丛正龙同志担任组长,省教委、计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省教委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二、二、明确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是: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加快房改,广体投入;从明年起,用两年时间消灭全省城镇教师住房特困户,3年内(到1997年)达到全省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到2000年,全省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各市要按省政府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落实资金来源和建房用地,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市教师住房建设应因地制宜,本着增加教师住房面积,方便教师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不强求划一。城镇各级各类校园内一律不准建设住宅和非教育项目,如属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建设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三、加大房改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教师住房建设的投入

解决教师住房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房改步伐。一方面要搞好集资建房,提倡和鼓励教师个人集资建房;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积极出售非校园区公有住房。也可实行有偿分配、与有关单位联建、自建公助、公建民助、合作建房等形式,增加教师住房的投入。各方面筹措教师住房建设的总投入,目前原则上实行“三三四”的比例,即各级政府占30%,学校、社会占30%,教师本人占40%。要通过发展校办产业,不断增加学校在教师住房建设中的投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增加政府投入的比例。对特殊困难的教师家庭,政府、学校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四、四、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教师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在政策上积极扶持教师住房建设。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关于从城市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城市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二是各级政府在财力安排上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并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时,优先予以考虑。三是在教师住房建设选址、土地费用、建设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照顾,制定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国家部委和省属学校。各级政府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事业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85〕166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学校基建免征征地费、动迁费以外一切费用的通知》(辽委办发〔1991〕18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城镇教师住房建设。

各市要将教师住房建设落实情况,于1995年7月份报省政府。

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第6篇

购租并举还原了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自我国城镇以低房租为基本特征的住房制度被打破以后,取而代之的是以购买住房产权为主的住房商品化,发展至今,虽然住房供应总量不再短缺,但是需求却难以平衡,高企的房价导致买不起产权的城镇常住人口难以解决住房问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意愿城镇常住人口的需求,而且也益于补齐房地产市场供应短板。

购租并举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应是多元投资体制、多种建设模式、多种供应机制、多种保障措施并举的,既要不断满足城镇原住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又要适应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实施购租并举,有利于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顶层设计。

购租并举可以化解楼市库存压力。当前,我国住房市场面临较大的去库存压力,单一出售产权的住房销售形式已经使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甚至成为经济增长的拖累。将住房租赁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发展,是各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也应该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购租并举是一种选择机制。选择出售,对于开发商而言,回笼资金快,可迅速开发下一个项目;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情况下,或者债台高筑,或者陷于居住窘境。选择租赁,对于开发商而言,资金投入大、回笼慢、风险大;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出资少就可获得满意住房,而且具备改善居住条件的灵活性。由此看来,开发商需要择机把握营销方式,消费者则需要厘清住房理念。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7篇

通报显示, 截至今年6月底, 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及部分重点建制镇 (以下简称“城镇”) 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389座, 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5亿立方米/西藏自治区第一座污水处理厂———昌都地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开始调试运行, 标志着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 全国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达1929个, 总设计能力约4900万立方米/日。

在655个设市城市中, 已有579个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 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519座, 形成污水处理能力9842万立方米/日。其中, 36个大中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建有污水处理厂353座, 处理能力达4100万立方米/日。本季度新增19个城市建成投运了污水处理厂。目前全国仍有76个设市城市没有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 其中近半数集中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8篇

市场中租赁和收购行为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为解决现阶段保障房建设覆盖面窄, 建设进程慢的问题, 应该破处保障房建设中的资金难题, 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推进保障住房体系日趋完善, 已经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问题。

1 保障房融资现状分析

“十二五”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 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财政预算拟安排补助资金1030亿元, 比上年增加265亿元。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 大幅度增加投入。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 提高透明度, 加强社会监督, 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

由于保障房具有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等经济学属性, 因此保障房融资与其他房地产融资存在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为融资渠道选择上更多依赖于内源融资, 即政府的资本金补助;在融资方式上更偏好于债权融资, 在债权融资中又主要依赖来自国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 而尽管鼓励私人资本介入, 但股权融资比重仍然偏低。

目前我国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 明确了五条廉租房资金来源的渠道, 然而从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实施情况来看, 目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收益。这几项就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近70% (如图1所示) 。

1.1 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保障房建设中, 我国明确规定各城市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 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性质, 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各个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补助的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预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资金拨付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例如在建设部要求的实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解决近1000万户住房困难, 年均需要资金500亿元, 而2007年实际供应中地方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补贴和建设资金仅为77亿元。如此大的缺口意味着以现有政府财政为主的模式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必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1.2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分配其在保障房的项目预算, 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房的建设中, 主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这部分费用作为资金来源。由此看出,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际上是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的必要补充。结余的那部分, 便可以用于保障房的建设。由于我国巨额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增值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保障作用。一般情况下有限的公积金增值除去支付风险准备金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 剩余的资金有限, 不能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补助。

1.3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这部分资金能成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 是因为其具有收益丰厚、专款专用的特点。例如2007年的国务院24号文件在针对廉租房的建设中明确提出“各地在廉租房建设中, 可以运用高于或等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并且情况不同, 比例也可以适当调整”。由此看出,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是作为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有效补充。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应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 因为在地价高昂的城市或地段建设廉租房, 若拿出土地出让金进行投资建设, 就会导致政府失去一部分财政收入, 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无法缓解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因此, 为了使保障房项目顺利开展, 不仅需要加大中央的财政投入, 更需要地方政府予以配合, 加大执行力度, 这样才能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有效地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2 保障房融资问题

由上节保障房融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目前的保障房建设主要资金来源单一, 难以保证保障房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2011年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十八个省市和地区大约需要建设保障房逾600万套, 所需建设资金将近6600亿元。而根据调查, 各地方除了海南省, 资金缺口都在100亿元以上。黑龙江作为人口大省, 计划建设83万套保障房, 所需资金达811亿元。调查发现, 这些省份和地区的资金缺口总额度超过4000亿元, 其中黑龙江、湖南和湖北成为资金缺口最严重的三大省份。巨大的资金缺口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财政的支持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 当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支持, 渠道非常单一, 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多个渠道完善保障房的融资, 吸收商业资本投资到建设中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如陕西政府和当地企业联合设立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积极发展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上海市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对公租房建设投资, 其联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开设商业保险投资的合作试点, 募集资金达40亿元人民币, 覆盖保障房面积约50万平方米。这一系列具体措施都为弥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提供了必要资金补充。

根据以上研究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保障房融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公共财政支出仍然不到位

根据上述分析, 虽然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加, 但是比例远远不足以满足建设要求, 仍然以公共项目收益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为作为融资主要来源。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公共项目收益和土地出让金收益直接受市场变动影响, 尤其是稳定性较差的房地产市场, 因此, 难以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长期稳定的来源。比如2008年厦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约为50亿元, 然而2007年还是300亿元, 这是由于政府土地流拍造成的, 归根到底是房地产市场不稳定, 可是厦门市政府并没有根据市场变动调整计划, 仍坚持2007年的趋势, 直到2009年第一季度的土地出让收益只有300万元。不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得保障房资金面临很大的困境, 所以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应该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渠道, 从而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2.2 保障房融资方式仍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保障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这三部分主要以政府作为支撑, 虽然资金稳定, 但难以在数额上满足。并且在其他融资渠道方面, 商业银行的贷款也是来源的主要方面, 但是随着贷款数额的逐渐增加, 也伴随着财政压力的加大, 很可能给政府带来债务风险。虽然各级政府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但并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也都在摸索阶段。实践中,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态度是积极的, 但支持方式也主要是项目贷款, 还没有形成各种金融衍生品, 合作层次并不深入。国家规定, 在发行债券、票据方面, 重点将企业债和地方债投入到保障房的建设资金中, 但有的城市资源和资产相对分散, 带来资产总量偏小、经营性资产不足, 使融资规模和经营性收入很难满足发行条件而难以融资, 造成融资模式不够多元。

2.3 难以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

保障性住房在性质上是福利性质的, 其建设和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 而且是一项长期数额巨大的工程。从投资角度看, 回报率较低。如南京市在2011年提出运用信贷方式将社保基金投资于保障房建设, 然而回报率还不到6%。这是因为, 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出售价格方面, 不以商品房为导向, 其价格不由资本市场决定, 而是政府根据惠及对象的水平来制定价格, 通常出售价格比较低, 然而建设成本较高, 因此难以获得与商品房媲美的巨额利润, 甚至零利润。社会资本往往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 追寻投资的利益最大化, 这类投资对象的风险小、回报率高, 并且由于保障房的建设周期长, 资金难以有效周转, 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当遇到通货膨胀时, 投资主体可能会面临着利率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因此, 社会资本缺乏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积极性。

2.4 缺乏保障性住房融资的配套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障房建设之所以得以顺利开展, 不仅仅是因为资金上的满足, 更重要的是具备完善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政府对投资主体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相关的资金补贴, 只有以此作为融资保障, 才能刺激各界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我国的保障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慢慢开始发展起来的, 各项措施和机制还在摸索, 尚未构成一套成熟的保障机制。在风险规避、立法等层面还存在一定缺陷, 缺乏相应的担保机制。作为保障房担保的一些企业刚刚起步, 不具备较大规模, 同时发展也不尽成熟。并且, 当前我国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只在注册地开展业务, 使其遇到风险后难以得到分散。

2.5 法规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有关保障房的法律法规只有住建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并没有法律条文, 难以满足发展需要。首先, 缺乏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划拨、资金支持、金融管理以及政策优惠方面的制度约束, 在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对象、惠及标准、开展计划以及资金和运营方面的法律界定尚未清晰, 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其次, 不尽完善的保障房的运行机制。例如公共租赁房属于相对较新的一种类型, 只租不售导致房屋产权及其建成后的维护管理问题尚未明确。我国出台了多项有利于公共租赁房融资的政策, 然而实施过程中, 很难根据具体政策来执行, 究其原因, 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从而使得公租房的建设资金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再次, 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开展建设中, 需要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相互协调, 但是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没有制度体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主要涉及发改委、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 当前住建部是承办我国保障房建设的重点部门, 然而与各部门之间难以在第一时间有效沟, 这就增加了保障房工作开展的难度, 阻碍了保障房的顺利发展。

3 多元化保障房融资模式的构建

由上文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 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准公共品”的保障房项目需要多元化资本的参与, 这也是创新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重点所在。当前我国保障房的发展仍在初级阶段, 其盈利也并不可观, 所以无论是向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还是向中等收入者提供公租房, 都需要政府提供土地、担保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在此基础上, 打破现有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 借鉴国外融资经验, 创新传统保障房融资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根据保障房项目投资与经营的特点, 可考虑采用PPP、BOT、REITs等多元化融资模式。

3.1 PPP模式

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模式即公私合作关系, 它的本质涵义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正式契约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保障性住房融资引入PPP模式, 可以缓解资金的不足, 同时还可以发挥私人部门的管理及运营优势, 通过公私合作, 提高保障性住房的服务水平。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由国外实施PPP模式来看, PPP模式的主要运作思路是:政府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 (即PPP项目公司) 签订合同, 然后由PPP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运营, 其主要的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我国有实施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如“鸟巢”主会场、北京地铁4号线等项目对PPP模式的成功应用及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的采用PPP融资模式为公共住房筹资的政策构想及初步尝试, 为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PPP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3.2 BOT模式

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 就是建设 (build) 、经营 (operation) 、移交 (transfer) 的过程, 即“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它的实质是一种特许权, 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是PPP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 将项目授予投资人, 由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 投资人按特许权协议收回投资及回报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的基本思路:由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获得某些项目的特许权, 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机构 (如:建筑商、运营商、保险机构等) 组建项目公司, 由该项目公司负责这些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等, 特许期内,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运营该项目赚取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 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无偿的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进行管理。BOT的运作模式下图所示

我国已有实施BOT模式的成功经验。目前, 我国已有多个项目 (如安徽芜湖电厂、河北唐山热电项目、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 都是利用BOT方式建成并营运, 这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采用BOT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3.3 REITs模式

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专营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 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它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等筹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 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 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 (多数国家规定的比例为不低于90%) 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目前, 我国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REITs融资模式的运作路径, 但是到底采取哪一种运作模式还没有明确的定论。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情况, 制定我国保障性住房的REITs融资模式流程图, 如下图所示: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有五年的发展历史, 政府相关部门也颁布了许多房地产金融方面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管理条例, 如2007年初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都对我国实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实行REITs是具有操作空间的。但如何将其引入保障性住房项目中, 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讨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 可供选择的社会参与融资模式会越来越多。由此, 我们可以初步构建出保障房多元化融资模式 (如图5所示) 。

可以看出, 将公共资本与私营资本相结合, 多渠道创新融资机制, 既可有效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困难, 又能降低住宅开发成本, 保证融资主体能够有稳定、低风险的收益。对于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商, 应按照有关信贷要求积极完善信用结构, 为市场化融资创造条件, 并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另外, 鼓励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以各种形式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 解决过度依赖政府投入和银行风险高度集中等问题,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效率。

4 结语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9篇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及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 是指出生在1980年之后的, 即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轻一代的农民工。根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截止2013年, 全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6610万, 而这16610万人中, 有10061万人是新生代农民工, 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60.6%。 (2) 随着时间的推移, 老一代农民工会逐渐从农民工队伍中退出, 新一代农民工将取代他们成为主力军。

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同样是进城务工, 但他们身上却有着和老一代农民工明显不同的特征。他们文化素质普遍提高, 并且习惯了城市的生活节奏和作息规律, 对城市有着归属感和认同感, 具有主动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 有在迁入地永久生活的愿望。 (3) 但是, 他们较低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城市里较高的房价, 没有长期稳定的住所, 他们就无法真正地融入城市。

二、新生代农民工住房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 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现状

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专项调查, 其中包括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表1) 。调查结果显示, 新生代农民工住工地工棚的比例为6.5%, 明显低于老一代农民工的18.9%, 单位宿舍和与人合租两种居住方式的比例占65.2%, 也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同类型的43.2%, 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居住的要求越来越高, 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是, 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居住的要求更高, 但是独立租房和在务工地自购房的比例还是很低, 其中自购房的比例仅为0.7%。 (4) 可见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很低, 想要改善居住条件还是困难重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新生代农民工数量、结构和特点》, 2011年

(二) 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特征

第一, 住房面积小。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 而城市租房或购房成本过高, 因此单位宿舍或与人合租住房成了现阶段与他们收入相适应的最佳选择, 也决定了他们居住面积狭小的必然结果。根据调查显示, 15%的新生代农民工住在面积只有7-8平方米的小房间里, 稍微大点的集体宿舍由于住人太多, 人均住房面积也就是在5-8平方米, (5) 每个人的活动空间也相应狭小。

第二, 住房环境简陋。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的单位宿舍、租赁房、工棚等多处于郊区地带, 房屋设施简陋, 厨卫设施不齐全, 私人卫生设施更为缺失。周边环境差, 鲜有绿化, 安全措施也不到位, 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

第三, 居住分布分散。新生代农民工在选择居住地点时主要会考虑到价格和便利等因素, 比如选择租金便宜的、距离自己工作地点或者市中心近的住所。但近年来城市房租的上涨, 让他们不得不逐渐远离市中心, 转向城市周边, 逐渐形成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群租趋势。

(三) 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成因

1. 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有限, 经济基础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大都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但是与城市所需要的岗位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所以, 他们一般都只能从事重复性、低门槛、低收入的体力工作。经济基础决定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收入越低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期望选择住房的可能性越低, 而近年来日益上升的房价使得这种可能性变得更加小, 租到或是购买到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几乎是很难实现的。

2. 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 这些住房都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在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下,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地响应号召, 建设各种保障性住房。但是, 各种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条件时, 不管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公共租赁房, 首要条件是拥有本市户籍, 这就将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完全排除在了政策之外。农民工作为进城务工的弱势群体, 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也理应享受到政府的公共福利, 但是户籍制度的存在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 新生代农民工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低

按照原建设部2007年的要求: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 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6) 由此可见农民工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但是实际操作并没有那么容易。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率低, 他们使用起来并没有那么便利;另一方面, 农民工把一个月的部分收入用来缴纳住房公积金, 却又不能在短期间使用, 这样一来, 农民工的每个月的收入就减少了, 用于住房方面的收入也会随之减少。 (7)

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对策建议

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新移民, 他们渴望融入城市, 希望在城市安家落户, 但是城市还没有做好完全容纳他们的准备。因此, 如何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过程中,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 联合用工单位和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的力量, 共同解决这一难题。

(一) 多种途径增加住房供给量

1. 逐步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

2014年7月, 中央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也就打破了户籍这一限制性因素, 户籍制度的改革保障了农民工住房权益, 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也是我国实现城镇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当然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结合各地具体的情况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循序渐进。但在这一过程当中, 各地政府可以逐渐放开现有的对户口有限制要求的政策, 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 也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放松保障性住房对户籍要求的申请条件, 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解决一部分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2. 加大公共租赁房建设与完善

公共租赁房屋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 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通知》提出, 从2014年起, 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将并轨运行, 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仅覆盖了本地的中低收入家庭, 还将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为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住所, 确实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 也存在一些问题。最明显的就是房源不足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从2009年开始起步, 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数量相对较少, 分别只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5.9%和6.2%, 到2011年建设数量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上升到了22.4%, (8) 而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2011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达到15863万人, (9)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有限, 实在难以接纳如此多的务工人员。

所以当务之急还是应该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通过翻建、扩建、新建等途径积极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在建设过程中要合理规划, 合理布局, 确保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另外租金设置要结合市场房价、房屋实际情况、当地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地域等因素, 不能一概而定。

3. 鼓励大中型企业建造农民工宿舍

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大中型企业新建农民工宿舍, 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集体宿舍, 确保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 当然企业可以向新生代农民工收取低于普通民房价格的租金。企业建造农民工宿舍的优势有很多。第一, 这一做法解决了大批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而且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也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第二, 兴建农民工公寓可以抑制农民工的流动性, 对企业的稳定性有所帮助, 为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第三, 企业实际上帮助政府分担了一部分的政策压力, 政府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性补偿和优惠, 由此达到双赢。

如果用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宿舍无法满足本企业农民工的住房需求, 或者企业没有条件提供农民工公寓的, 应该向自行在市场中寻找住所的农民工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从而改善农民工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

(二) 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支付能力

1. 完善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让公积金能真正的为农民工所用, 还需对公积金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可以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 即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信息系统。有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即使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流动, 公积金也可以进行异地转移, 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在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难度。另外, 政府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 广泛宣传公积金的知识, 让新生代农民工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了解, 积极申请住房公积金, 为自己未来的住房提供保障。

2. 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使其有一技之长, 满足岗位的要求, 这样他们才能增加收入, 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一方面, 政府根据劳动市场的需要, 企业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遵循新生代农民工自己的意愿, 开展符合多层次需要的职业培训课程, 并通过适度减免学费等方式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学习。另一方面, 新生代农民工要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是增加收入的重要条件, 要积极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这样才能改善住房条件。

无论是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需求, 还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都要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多种途径增加住房供给量、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支付能力。两者结合, 让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住房待遇和居住条件, 与城市居民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

摘要:城镇化过程中大量新生代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但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他们的居住问题。本文首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作出界定, 其次对新生代农民工住房现状与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最后从城市如何为新生代农民工提高住房供给量和新生代农民工如何提高自己的给付能力两方面为如何解决住房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城镇化

注释

11金萍.论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住房保障[J].社会主义研究, 2012 (4) .

22 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33 姚俊.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调查—基于苏南三市的实证分析[J].城市问题, 2009 (9) :100.

44 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情况研究课题组.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和特点[J].数据, 2011 (04) .

55 王超恩, 张林.新生代农民居住边缘化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 2010 (10) .

66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N].新华网, 2007-03-19.

77 刘丽丽.我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88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10篇

近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农民工工作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这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 这同时是一个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这近3亿的农民工中, 8400万人从事制造业, 我们穿的、用的是他们制造的;6000万人从事建筑业, 我们住的房子、行走公路铁路是他们建设的;2000万人从事家政工作, 他们照顾别人的孩子、别人的老人, 却见不到自己的孩子、父母。这是一个付出了巨大代价的群体: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 全国农村流动儿童达3600万, 在农村的他们见不到父母, 在城市的他们享受不到公平的教育权利;这一群特殊的群体, 在无声无响地为我们城市的改变付出辛劳和汗水, 却发现自己在城市无处安身。

长期以来, 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城乡分离, 使农村居民无法在城乡间流动, 更勿论其在城镇的定居。随改革进程的推进,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障碍基本消除, 但其在城镇的定居则因住房问题始终无法真正得到解决。在城镇化进程中, 农民工在住房市场中市场能力的缺乏, 以及在户籍制度影响下城镇保障性住房获得条件的阻隔, 严重影响着他们在城镇获得住房的可能性, 也阻碍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相对于受到来自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限制, 其在住房方面要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 则更为艰难。没有固定的居所也是造成这一群体在城乡间“候鸟式”流动的关键性原因之一。

农民工群体在参与城镇化建设进程中, 未能有效享受城镇住房市场化的成果, 无论是其在城镇的住房自有率还是住房质量及居住设施条件, 均处于城镇住房市场的边缘。这些数量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对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农民工的市民化、社会稳定和团结将有着直接影响。因此, 建立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多层次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11篇

从世界发展规律来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镇化与工业化互融共进,构成现代化的两大引擎。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中已经得到证明。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步骤。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已经告别了短缺时代,但大多数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却仍被居住空间狭小,日照、采光、防火、卫生条件差,社区服务与管理缺位等问题困扰。我们主张不要简单地将原有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民工,而是要突出两个重点予以解决。首先,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民工租购保障性住房,确保他们在城市拥有稳定而体面的居所,通过安居实现乐业,进而在城市真正落地生根。其次,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尝试新的缴存模式,放宽贷提条件,设置与农民工身份证相关联的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数据库,允许异地转提,以此来解决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太大而阻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难题。

城镇化住房建设 第12篇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 从而形成了这一特殊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群体日益增大, 他们在城市的居住状况也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居住方式上, 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工资水平较低, 为了节省开支, 一般采取住集体宿舍或者合租的方式居住。并且他们大多居住在“城中村”、“棚户区”等城镇中破烂不堪的贫民集聚地。

在住房面积上, 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面积不仅与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而且也明显低于农民工在农村的人均住房面积。

在住房基础设施方面, 农民工居住的区域不仅医疗, 教育等资源严重缺乏, 而且就连日常基本的生活设施也严重缺乏, 他们居住的区域往往缺少厨房, 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大多是好几家合用的, 而且卫生状况较为糟糕。

此外, 农民工居住的“城中村”等区域, 还缺少物业管理, 治安状况没有保障。周围缺少绿化, 环境状况糟糕。但是, 限于物质条件, 农民工自身对于居住条件要求并不高。

2 造成农民工居住现状的原因

2.1 农民工流动性强, 居住环境不固定, 影响购房

作为两栖人口的农民工, 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他们大多数的时间居住于城市工作, 每逢节假日往往会回到农村。他们往往没有城市户籍, 在哪个城市打工收入高, 他们就到哪个城市去工作, 没有归属感, 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因此, 农民工在住房的消费上, 大多并不愿意将有限的收入过多地投入在城市短暂的住房消费上。

2.2 城市规划中缺乏对农民工住房的调控

现有的城市规划中往往很少考虑到城市中流动人口例如农民工的安置区规划与调控以及住房供应的规划。致使农民工只能在城市郊区自发形成的“城中村”中居住生活。造成城市内部出现二元结构, 即在同一城镇中繁华的城市中心城区与破烂不堪“城中村”的并存。

2.3 户籍制度以及城市住房政策的制约

长期以来,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 农民工以往返于城乡的方式在城镇务工, 虽然极大地推进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但自身却无法真正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群体则在参与城镇化建设进程中, 并未真正享受到城镇住房建设的成果。

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居住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措施

3.1 统筹协调城乡土地制度, 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土地流转的增减挂钩机制。对于有意愿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 可以将其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同时将城市与农村居民的住房体系进行衔接, 这样不仅使农民工可以将土地转变成相应的资产带入到城市中, 帮其解决在城市中的居住问题, 并以此取得相应市民化的待遇。还可以改变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 土地流转后, 逐步转移到种粮大户或者农业生产企业, 有利于组织开展农业规模种植,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形成规模效应, 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因此,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统筹协调城乡土地制度是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重要措施, 而且还会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

3.2 改革户籍制度和城市住房政策,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 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目前, 我国城镇化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口市民化率远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率。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农村户口的农民工进城后无法与城镇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 限制了农民工获得住房的权利以及农民工的市民化, 阻碍了人口的城镇化进程。因此, 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市住房政策的改革, 引导城乡人口的合理流动,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共建共享。

3.3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对农民工住房的指导与调控

农民工住房问题需要从城市规划改革入手,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对农民工群体的住房供应保障。通过对城市人口发展状况的实际需求进行预测, 同时将农民工这一群体也纳入到城市人口规划中进行宏观测算, 并根据城市空间发展的趋势, 科学合理地规划农民工群体的居住用地, 尽可能地实现其在城市中的均衡分布。同时, 还可以对城市现有的农民工群体较集中的聚居区进行有效且合理的规划改造, 以实现农民工居住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4 结束语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 农民工群体的居住状况并不完善, 亟待提高其居住的质量。而农民工群体主要面临着因户籍制度, 城市住房政策, 自身职业特点, 城市规划体系不完善等所带来的住房问题。因此, 很有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土地制度并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和城市住房政策,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对农民工住房的指导与调控等方面来解决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工住房问题。

摘要:目前, 我国城镇化已进入全面加速发展时期, 为解决传统城镇化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在进程中衍生出的诸多问题, 2014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 基于这样的背景, 文章从城市农民工居住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三个方面来介绍和分析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住房的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工,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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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鹤, 左停.杭州、郑州、沈阳三市农民工问题的调查[J].宏观经济管理, 2007, 9:61-63.

[3]彭震伟.改革城乡土地制度统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J].城市规划, 2012, 3:15-16.

[4]丁成日, 邱爱军, 王瑾.中国快速城市化时期农民工住房类型及其评价[J].城市发展研究, 2011, 6:49-54.

[5]于忠江.浅谈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J].农业经济, 2014, 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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