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平台范文

2024-08-18

信息披露平台范文(精选9篇)

信息披露平台 第1篇

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相较于其他公司之间相对熟悉, 在进行交易时花费的时间、精力相对较少, 由此交易成本会降低, 同时彼此之间的关系由于相对熟悉、存在密切利益而更加的牢固, 对各方公司而言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稳定经营环境, 提高持续经营能力。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关系, 也使其更容易串通舞弊, 操纵利润, 转移资金。这种行为一方面会损害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 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也会

三、社会资本的度量

尽管学者们在大的层次对社会资本的定义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什么是社会资本, 什么不是社会资本却有丰富的见解。Narayan et al在其文章中介绍了几种世界上不同组织和国家进行的有影响力的社会资本的度量框架——世界价值调查, 新威尔士研究, 哥伦比亚社会资本“晴雨表”, 美国国民健康指数。并对这几项研究中的社会资本框架, 决定因素及经济效用进行了归纳总结, 认为社会资本的维度可以概括为, 群体特征, 通用的准则, 相处性, 每个人的社会感, 邻里关系, 志愿服务感和信任。

Deepa Narayan (2000) 从三个维度对坦桑尼亚的社会资本问题进行调查问卷的研究:社会组织的参与性, 以家庭为单位的群体的特征, 个体成员的价值观和态度。Anny对不同学者社会资本的主要度量因素进行了归纳, 可以分为, 准则与惩罚, 任务与权威, 组织, 信息资源, 义务与期望等六个方面, 并又从行为、态度和价值、群体特征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新西兰的社会资本计量框架。Penny Babb (2005) 则从五个方面对英国社会资本进行了分析:民主参与、社会网络和支持、社会参与性、相互信任、对地区的观点看法。Lene Hjøllund认为, 社会资本可以从微观层面 (例如个人, 家庭, 邻里层面) , 中微观层面 (例如机构层面) , 宏观层面 (国家层面) 进行分析, 并详细的从这三个层面介绍了学者们对社会资本进行计量的情况。帕特南 (1993) 对意大利北方和南方的不同机构的效用 (对经济的影响) 进行了简单分析, 发现效用的不同取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会员的数目。他的这一研究非常简单与基础, 但却是后来学者们研究的开端。

克里希纳和拉尔夫-舒德尔 (Krishna and Shrader, 1999) 设计了一个更广泛的调查问卷, 对个人/家庭, 社区, 宗教, 国家层面进行了研究。Rose (1999) 从人们用来生产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降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为解决这种情况, 应完善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保证披露的信息完整、真实、及时, 使信息使用者与公司保持信息对称, 加强信息沟通, 从而促使各方做出正确的决策, 引导公司合理进行关联交易。

二、传统情况下对关联交易披露的研究

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 对关联交易披露作了修改, 但还是存在一些方面需要改进。披露准则的完善有利于关联交易目的更加明确地显示, 使披露的信息更加接近相关利益者的需要, 使相关利益者注意并理解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 该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与没有关联交易存在时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不同, 从而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另外披露准则效果的发挥与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息息相关。加强对关联交易披露的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一是强有力的监管

和分配商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正式及非正式的社会网络的角度出发度量社会资本。怀特利 (Whiteley, 2000) 利用34个国家的数据, 将世界价值研究 (world value survey) 中的三个有关信任的变量和投资, 教育等变量一起, 对人均GDP进行了回归。布雷姆和拉恩 (Brehm and Rahn, 1997) 构建了一个社会资本的结构模型, 利用综合社会调查 (general social survey) 的数据, 将民主参与、人际信任及对政府的信任作为变量在个人层次上进行了分析。Grootaert (1999) 将社会资本看成是家庭的一个产出因素, 采用了多变量的分析方法, 研究了机构对印度尼西亚家庭福利和贫穷程度的影响。 (Anirudh

Wim van Oorschot, et al (2006) 利用欧洲价值研究 (European values study) 对24个国家的28894户居民从网络、信任、公德心三个维度对社会资本进行了调查。Kimberly Lochnera et al (2009) 则重点从集体效用, 社区的心理感, 邻里团结和社区参与性四个方面对社会资本进行研究。

社会资本是一个跨政治、社会、经济、财务、心理等学科的新兴领域, 通过对社会资本的理论内涵和度量方法的深入探讨, 相信一定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working paper

体系是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保证, 对于监管体系的建立, 要保证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力, 同时要做到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 使监管体系真正发挥作用。除了政府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同样起到对关联交易披露监管的作用。无论是政府等监管部门发现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失真还是注册会计师发现的, 相应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且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的处罚制度有利于使违反规则者遭受重创, 警示其他公司, 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完善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可以使披露的信息更加符合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需要, 同时其效果的发挥还依赖于执行的效果, 即监管体系的设置和作用的发挥。对于加强关联交易披露监管的措施, 无论是强化监管部门权力还是加大处罚力度或其他, 对关联交易披露的监管都是从外围或事后查处到进行监管, 并不是从关联披露的内部或发生的当时进行监管。此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公司会考虑被发现的概率以及机会成本的大小, 从而这些监管措施的效果会降低, 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监管效果的发挥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 由于部门之间相对独立, 相互之间的信息流通也会有一定的障碍, 进一步相互之间的配合以及监管的效果都会受到影响。为此, 设想构建一个平台, 使所有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都囊括其中, 通过相互之间的印证以及其他信息对此的印证, 从关联交易内部或发生时进行监管, 增进信息的沟通, 缓解信息不对称, 使交易更加透明, 从源头上保证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更加公开、完整、真实、及时, 同时使信息披露的主体由企业转换为平台的管理者, 公司逃脱监管漏洞的概率将会降低, 也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所有信息都出自同一个平台, 会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 利于监管。

三、关联交易信息平台的构建基础

构建一个包括所有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平台, 使关联交易信息相互印证以及其他信息对此印证, 可在一定程度上看作企业内部对账的扩大化。会计复式记账原理的产生为企业内部进行对账奠定了基础。在复式记账运用的早期, 经济相对落后, 不同组织之间的联系也相对简单, 以内部对账为主, 即可满足会计信息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的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不同组织之间的来往日益丰富和频繁, 相对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复杂, 仅靠内部对账很难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由此出现了一定形式的外部对账, 如银行对账单便是银行和企业之间进行外部对账的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不同组织之间更是密不可分, 关系也是更加错综复杂, 一个组织的信息与许多组织的信息不但相关而且是密切相关。一项关联交易必然涉及到两个组织, 同时若有资金的划转必然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若有税款的计算缴纳必然涉及到税务机关。同时投资关系的复杂, 使得不同组织之间更是千丝万缕, 关联关系更是纵横交错, 为了保证信息的质量, 所需的外部对账形式、内容和范围也将更加宽泛。

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组织处在一个大系统中, 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这些部分之间的相关可对一个事实从多方进行印证, 这种印证使更宽泛的外部对账变得可能。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这种宽泛的外部对账提供了条件。利用这些技术构建一个公共平台, 将各个组织的基本信息以及会计相关信息存储在此, 对于新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通过网络由涉及的相关方分别传输到这个平台, 通过对相关方分别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 来验证信息的真实完整, 对比验证后的信息进入一般的处理程序, 并将处理的信息存储在公共平台的数据库中。由于企业发生交易的信息均存储在此, 直接从交易内部进行监管, 基于此披露的信息也更加真实完整, 同时由于数据库强大的查询功能, 将能提供更多符合利益相关者需求的信息, 也可根据需求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信息。信息技术的运用, 将检测到的重大交易如重要关联交易可以及时给予披露,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这种及时性是在强制下进行的, 而不是由企业主观所决定的, 这依赖于公共信息平台是由第三方所管理, 各个企业是平台的组成者。

四、关联交易信息平台的构建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这里所构建的关联交易信息平台需要以前面所述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基础, 而不仅仅是单独存在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一项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判断后确定, 如果依靠交易双方自觉将关联交易上传, 依然不能起到从交易的内部及发生当时进行监管, 企业会利用此漏洞来舞弊。二是关联交易信息印证中, 除了关联交易关联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相互印证之外, 与此相关的其他企业也将对此印证。例如如果关联交易的类型是商品的购销时, 除了对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印证, 银行也会对此信息进行印证, 另外交易双方企业中的存货信息也会对此印证, 以防止虚构交易转移资金。三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与其他信息结合, 披露的信息更加与决策相关。其他信息若来源于他处, 不但信息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同时与关联交易相结合产生的信息也会迟缓, 及时性得不到保证。

关联交易信息平台中企业的基础信息除了企业名称、类型、存货信息、会计科目等之外, 还应该包括企业的关联方信息。企业关联方信息的数据结构为关联方编码、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类型编码、关联关系名称、成为关联方时间、终止关联方时间。其中关联方关系类型编码和关联方关系名称作为平台的基础信息供所有企业参照使用, 故企业在输入关联方关联类型编码时只能参照输入, 同时限制为必须输入项。对于成为关联方时间也限定为必须输入项, 一旦成为关联方, 在此后的交易中若为关联方便给予提示。除此之外设置成为关联方时间和终止关联方时间的意义还有, 对于原来存在关联关系后来终止的企业双方在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发生交易特别是不公允交易时要重点关注。确定企业的关联方特别确定所有企业的关联方是一项繁杂的工作, 并且这项工作的准确性也会影响到后面关联交易的披露的效果。

关联交易信息平台从关联交易内部或发生时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机制便是关联交易发生时, 由关联方上传信息进行相互印证以及其他信息对此印证。其程序为:当一项交易发生且信息被上传至此平台时, 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相互印证, 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如银行、税务机关等提供的信息也会对此印证, 交易双方企业本身的信息也会对此印证, 企业历史交易信息库和社会历史交易信息库也会对此印证。在这一系列的印证过程中将判断该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的过程及处理抽取出来, 其过程为, 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如银行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断交易的双方确实为提供交易信息的双方, 交易确实存在, 为后面判定是否为关联方奠定基础。根据交易双方已有关联方数据判断其是

股票期权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文/龚书

摘要: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公司经理人的一种有效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股票期权制度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然而,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中, 经理人行为的不规范却会损害和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这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害方式的基础上, 提出了中小投资者规避利益损害的系统对策, 旨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股票期权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害

一、引言

作为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 (ESO) , 是指企业所有者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 经营者凭借这种权利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 并在其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该股票以获得差价。由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主要是经理人员, 因此又常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 (Executive Stock Option, 简称ESO) ”, 是企业的所有者向经理人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股票期权是一把兼具激励和约束性质的双刃剑。股票期权属于长期激励机制的范畴, 其激励性质常常表现的很明显, 对很多企业经理人而言, 期权的吸引力远远大于薪金报酬。通过股票期权制度, 优秀的经理人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 但它

否为关联方, 不论双方提供信息时是否确定为关联方, 如果判断出交易为关联交易, 而双方提供信息时并未明示, 要对双方进行公示批评, 情况严重的要进行处罚, 然后进入凭证处理阶段;如果交易为关联交易, 双方也已经明示, 可以直接进入凭证处理阶段。在凭证处理中, 凭证中存储的信息应该增加关联方编码和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增加的关联信息使关联交易信息类似于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交易的信息一样便于及时查询。在以上过程中, 如果交易的商品价格信息与企业历史交易信息库或社会历史信息库中的价格相比相差较大, 同时在关联交易判定时, 交易双方虽然现在不是关联方, 但在以前是关联方, 对此项交易进行凭证处理时要进行标记。关联交易信息的印证以及其他信息对此的印证, 是保证关联交易披露真实、完整的前提。

关联交易信息平台对关联交易信息真实完整的记录保证了关联交易披露的效果, 同时关联交易平台的存在使关联交易披露的主体由企业自身转变成关联交易信息平台的管理者, 这种转变使关联交易披露由被动披露转换为主动披露, 在主动披露的情况下, 对于披露的完整真实及时将更有保证。关联交易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有大量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也将更加丰富。正如前面已经提到, 关联交易的披露要使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注意并理解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 该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约束性也不容忽视, 因为其约束性体现的同样明显, 如:被授予者在股票期权授予之际至行权期限开始之前的时间内 (一般达1-2年) 是不可以行权的, 而即使在行权后也不可以将已购股票立即出售 (一般均有长短不一的“锁定期”) 。除此之外, 若被授予者在整个行权期限内始终未能满足行权条件时, 则股票期权行权期限终结即失去效力, 被授予者在此后将无权再予行使。如果被授予者在行权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而提前调离公司, 则其未行权部分将由公司予以收回。若被授予者在行权期限结束后调离公司, 则其已行权而未出售的股票只能在调离一段时期后出售。因此, 股票期权也被称为企业经理人的“金手铐”, 即“激励约束、兼而有之”。

近年来, 随着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的不断发展, 其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一些经理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不法手段, 肆意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种种方式, 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股票期权制度对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害的方式

2006年,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分别于年初和9月正式颁行, 之后, 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迅速发展,

与没有关联交易存在时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不同, 据此在原有披露准则基础上, 可以增加披露内容, 如某种关联交易占企业该种交易的比重, 关联交易损益占企业损益的比重等。另外对于那些以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关联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 (如一年) 内发生交易, 也要根据情况进行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时间随着关联交易的重大而定, 对于那些涉及金额大或者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关联交易要及时进行披露, 保证信息有用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柯镇洪, 黄悦, 张文贤.社会对账与信息沟通——如何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症.会计研究, 2000 (05) .

[2]吴秋生, 胡玉可.关联方交易监管:充分公开.当代财经, 2005 (03) .

[3]肖虹.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研究.会计研究, 2000 (07) .

[4]吴春璇, 廖红春.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 (07) .

信息披露平台 第2篇

为规范上市公司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一)上市公司拟取得、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除应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外,还应遵循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保证涉及矿业权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相关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三)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矿业权的其他信息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披露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时,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取得矿业权的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的,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交易、投资事项等公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具体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矿业权涉及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流程;

3、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三)上市公司应披露其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勘探、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

1、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

2、尚不具备勘探开采资质或者不符合行业进入条件的,应说明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及预计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时间。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矿业权有关的主要无形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历史权属情况。包括矿业权权利人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使用情况、有效存续期限、续期手续及相关成本、最近三年权属变更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的情况、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矿业权权属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披露矿业权权属争议或者受限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涉及的资源储量和核查评审及备案情况。对于资源储量,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资源品位、增储情况(含增储成本)、生产规模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3、是否已具备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4、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权属需履行的程序。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5、上市公司在取得矿业权前,该矿业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的交纳情况。

6、上市公司本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属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

7、未来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属续期情况,包括预计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使用期限、未来支出的情况,以及上述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五)上市公司应当列表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情况;

2、环评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情况。存在重污染情况的,应当披露污染治理情况、因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获得安全生产部门批复情况。存在高危险情况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等证照获得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5、生产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6、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其他涉及报批事项及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六)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七)上市公司应当针对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不确定性的实际情况,充分分析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获准、开采、销售等环节所蕴藏的风险,按照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披露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矿产资源勘查失败风险;

2、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

3、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4、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的风险;

5、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

6、安全生产的风险;

7、产业结构调整、少数客户依赖、矿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

8、税收政策变化风险(如资源税、出口退税等);

9、缺乏矿山经营管理方面专业人才的风险。

上市公司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八)上市公司涉及矿业权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等评估相关信息的披露,参照本所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披露要求执行。

(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备忘相关要求,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在定期报告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业权的相关资产经营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十)上市公司矿产资源资产、利润构成、风险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原因和该事项的影响。

三、出让矿业权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出让矿业权的,应及时披露如下事项:

(一)出让矿业权的原因;

(二)拟出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矿业权出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四)出让主要资产是矿业权的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五)公司预计出让矿业权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1、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否必须:深交所为交易所认为时要出具;上交所为必须出具。

会计信息披露 第3篇

各公司存在选择性披露(只披露利好)与过度披露(用冗杂的信息迷惑投资者)甚至是信息造假的情况,在预测性会计信息方面更是胡乱预测甚至不报。[2]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效性和可信度不高。无数投资者面临着参考价值低的会计信息,这影响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判断。

一、成因:我国相关制度的制定不甚完善,很多制度没能落到实处成为一纸空文

(一)会计披露报告质量不过关

对刚发布的各地财政厅(局)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统计得出,在对共计20635家企事业单位的检查中有6426家已出现问题,31.14%的比例不得不让我们正视这个问题。我国对披露的信息质量要求不够具体,如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对商誉等的界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等都没形成有体系的规定。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以历史性信息为主,对于预测性信息,我国所采取的自愿披露的制度使得上市公司主观上不愿意披露,即便是披露也由于预测性信息没有成型的披露标准而造成杂乱无章,信息量零散,使之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再加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监管力度很小,披露的内容就更加不具有有效性了。

从证监会对各公司的年报(2014)的跟踪调查显示,不少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简单错误,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报表列报存在错误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适当性存疑等问题。这说明我国现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面临着许多问题。

(二)cpa审计独立性差,违规成本低,审计时间短

cpa信用危机已经成了热点,频繁爆出的包庇事件使得人们对于cpa的信任降到冰点。cpa的审计独立性不强和违规代价太低所造成的。

由于公司与事务所存在雇佣关系,事务所的审计费是由公司所决定的,这客观上就使得cpa不具有审计的独立性。加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出示虚假的审计报告的违规成本较低,对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对1358家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得出:共对9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其中2家被撤销。对10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45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cpa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成本是很低的。

(三)规定的会计本质目标的不正确

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使得会计倾向于把信息加工成最有利于企业利益而非社会利益的形式。

其一,选择最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钻政策的空子。如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权责发生制、减值损失确认方面的差异,企业倾向于合理避税。如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加速折旧,减少前几年的税金,而税法规定不得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其二,融资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报表,为了取得融资,企业会伪造变造会计信息,以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来换取融资。其三,对于上市公司,根据沪深两市修订的规则,连续四年亏损,终止上市,为了不被下市,公司通过会计违规遮掩企业的真实情况(如,非正常出卖固定资产以保证利润为正)。

其四,公司账面业绩也就是公司经理人的成绩单,而财务系统也是受经理人所管辖的,经理人可能会像小学生篡改成绩一样篡改会计信息。[3]

(四)监管制度不完善

从公司内部看,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股份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决定权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虽设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但他们都是表面功夫,实际上由大股东们掌握,是不能起到制衡作用的花瓶。

从外部看,政府监管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细则,政府监管对财务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的作用没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制度也不合理,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的规定,其只需要接受三年一次且抽查的检查,大量的违规行为无法被查出来,更勿论接受处罚了。

二、对策

(一)明确信息质量要求

及时性:应该切实提高信息传递的广度和深度,保证公平交易,不可蓄意拖延。精准性提高信息的精准度,减少内外部信息的不一致,杜绝伪造变造信息。

合规性:公开接受监督,遵守发露法规规定。有用性发布信息简明有效,做到该报的一定报,不该报的不多报。[4]

(二)解除cpa的信任危机,关键在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加大cpa的违规成本

我们应该设置国家所有的中间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进行评价,按业务量和业务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为企业安排不同层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由该机构按一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定价,收取相关的费用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薪金。并且实行事务所轮换制度,避免长期合作可能造成的贪腐,从而保证了cpa的独立审计。[5]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于cpa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运用巨额罚款,刑事责任对cpa的行为予以规范,同时加强对cpa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继续教育。

(三)改变现有的会计视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体系

设置社会责任会计,一方面对财务会计的报告进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和敦促,(借鉴宝钢集团对环境保护的披露),并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

的基础,同时也可以结合现在炙手可热的XBRL技术增加信息的关联性和实效性,减少会计披露的主观性。

(四)制定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与全面效率的信息监督体系相结合的制度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细则,对于企业所应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等进行细致的要求,使得信息披露具备横向可比性,并对各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等级评定,方便广大投资者进行选择,并对于得分低的企业责令整改或罚款等,倒逼企业重视并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切实对信息披露不佳的企业予以监督直至其改进信息披露方式。对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者予以鼓励,制定关于披露预测性会计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的要求,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为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打下坚实

摘要: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开始成为一种特种资源,信息的完善程度与竞争能力开始成正比。然而现阶段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却差强人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关键词:信息披露,信息质量,CPA审计

参考文献

[1]席龙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模型与运用.给予投资者保护角度,2013,7.

[2]刘赛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披露的合规性研究,2012,5.

[3]卢雪婷.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集美大学,2012,6.

[4]牟巍,王晓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探讨-信息不对称视角,2015,8.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4篇

定期报告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交易所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五、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交易所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十、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交易被交易所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八、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件。

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十(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7.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十、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十三、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上述1第(2)项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3.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5.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股票交易被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回购股份

1.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交易所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公告;

4.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的三日之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司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公司采用竞价、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

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8)交易所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两个交易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3.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4.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5.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6.公司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7.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8.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9.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八)权益变动和收购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3.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5.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6.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7.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8.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10.公司涉及其他公司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九)股权激励

1.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和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2.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激励对象或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4.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交易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6.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7.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因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权益分配或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8.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

《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9.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十)破产

1.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事项。

2.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3.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4.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公司破产前,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5.在重整期间,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6.被法院裁定和解的,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相关信息。

7.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相关信息。

8.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易所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0.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其他

1.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

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2.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5.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交易所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探析 第5篇

一、企业纳税信息公共属性特征

(一) 企业纳税信息与市场分析

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 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 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 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 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 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 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 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 与此同时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 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 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

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 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 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 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 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二) 企业纳税信息与税收活动监督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 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 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机会, 这就无疑是“保护伞”。偷逃税的存在, 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 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里, 信用就是资本, 失信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成本。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 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 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 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 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 不利于社会安定。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 变通政策企业有税不收、缓收等诸多怪象, 不能说不可纳税信息披露无关。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 如果政府征税不公, 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 严重时就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总之,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 是履行法定义务, 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 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 宏观上看, 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状况, 制定企业发展方向, 从事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 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 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 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 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 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 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 实现企业公平竞争, 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

(一) 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应交税金”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 至于是具体是那些税种, 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 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 且“应交税金”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金”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 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 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二) 利润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的本会计期经营活动产生的众多价内税 (营业税、消费税等) 税金合计额。构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 也是多数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增值税, 由于实行价外税制度, “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将增值是列示其中。缴纳状况及各税种的具体构成等情况, 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从分析, 至于其缴纳信息更无从获得。

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仅是提供了本会计期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承担的所得税费用, 并未反映出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已缴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无法保证众多纳税人的知情权, 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三) 现金流量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仅解释了企业经营活动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 至于缴纳税款产生的实际年度、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 (代缴) 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对于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 现金流量表并没有单独反映, 仅是将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情况合并列示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的其他与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下, 至于税款的额度、产生的实际年度、产生的原因、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 (代缴) 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

此外, 报表中对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违法信息, 产生的滞纳金等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披露, 是否披露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

尽管2009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做出相应法律规定, 但对一般企业是否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并没有设定法定义务, 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 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

总之, 无论是从企业角度, 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 企业财务报告对于企业整体税负、税种、税款缴纳情况, 及税负对经营的影响的信息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 不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以及国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 应该扩充现有三大报表及报表附注中企业纳税信息量的披露内容。

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

纳税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 因此披露不仅要考虑税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同时也满足债务人、投资者、普通公众等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 凡是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容纳到企业纳税信息中进行披露。

(二) 保护性原则

信息保密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于那些严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涉税信息披露采取简略披露或不披露的原则。如将企业与企业客户的交易数据等涉税信息进行披露, 无疑将其客户资源拱手送给竞争同行, 必然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披露纳税信息, 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纳税主体对税法的自觉遵从。

(三) 实质性原则

披露的目的是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判公司价值, 以做出科学决策。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的披露, 要本着使用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企业纳税信息评价企业的经济实质的原则。

(四) 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 分析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为投资人提供决策参考, 从而将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联系起来, 而在社会责任投资市场, 也有分析师分析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 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从而将非财务信息与公司价值关联起来。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别于财务分析框架的、结构性的视角, 重视审视自身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 公司通过披露非财务信息, 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不仅需要税金总量定量的数据信息, 也需要定性的文字描述性信息。

五、披露方式

增加“企业纳税信息表”单独反映企业各税种缴纳状况、税收优惠享受状况等信息, 将其作为财务报告附注部分对外披露, 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求。具体如下表

参考文献

[1]吴秀波.OECD国家公司纳税信息公开披露经验及启示[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6 (9) .

[2]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收征管, 2009.11.

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研究 第6篇

一、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财务信息披露是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各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费不断增多, 经济问题也不断涌现,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在查处各类经济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样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即便查出问题,查处相关责任领导或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而日常的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相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能够起到全过程监督作用,将一些腐败问题扼杀在萌芽中。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能够避免暗箱操作,比如披露政府和公众都比较关心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将腐败问题防患于未然,对高校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信息披露是信息使用者用于决策的重要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急速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的资金来源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政府拨款和学校事业收入外,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开始向银行贷款以满足学校扩建校区的资金需求,高校必然要向债权人———金融机构提供学校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学效益等财务信息,债权人据此评估学校信用等级及投资风险。高校财务信息成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据以评价学校目前及未来价值的最直接工具,他们期望能够获取更多的学校对外公开披露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作为学校内部的管理者,在拟定学校发展目标或投资计划时,都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中的财务数据作为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财务风险预测的测算基础,进而作为其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财务信息披露是财务会计体系的必备内容

财务会计是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所组成的,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它的重点。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主要是指财务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内的确认(recognition)和表外的披露(disclosure)或表述(presentation)。通常情况下,高校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说明等。其中,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内 “确认”,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说明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外“披露”,而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说明是学校对外公开的有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的重要信息。

二、我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高校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时倾向于满足财政部和教育部等上级政府部门需求,对其他需求者的信息需求不予考虑或者很少予以考虑,从而造成目前我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全面。相当一部分高校只是向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方提供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比如对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当局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等信息;对债权人提供贷款使用状况、还贷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对教职员工提供所要求的部分信息, 对学校的一些非财务信息几乎不作披露。实际上,一些非财务信息对债权人了解学校综合实力和评价学校的投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二)披露内容不统一

目前各高校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就是年终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和附注说明等,各高校除了年终决算报表内容由财政厅规定格式完全一致外,其他的决算分析报告和附注说明都不相同,而财务报表反映的通常只是一个历史区间的财务信息,单从一张报表中很难让公众完全理解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况且财务报表是基于一定的专业规范生成的,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专业色彩,对于不熟悉高校会计制度的信息使用者来说,无法完全明白和理解高校公开的报表,这就需要在报表附注中对某些信息加以描述和阐释,增强公众对公开内容的理解和了解。目前每所学校的决算分析报告和附注说明的侧重点和内容都不尽相同,可能有的偏重于横向的比较分析,如每类经费在总经费中的比重;有的偏重于纵向的比较分析,如每类经费与上期或更长时间段的纵向对比分析;有的还会对未来做出预期分析,由于学校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内容不统一, 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无法对不同的学校进行比较,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对各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三、高校财务信息披露模式的构建

(一)在财务报告中增加现金流量表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新制度中采用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却未设现金流量表,而资产负债表是报告高校期末的现金余额,通过前后两期只能发现现金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但回答不了余额为什么发生变动;收入支出表报告高校的收入、 支出和结余及结转,提供了部分现金来源和使用的线索,但不能全面回答为什么发生增加或减少,因为对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变动在收入支出表中无法反映出来。如果高校参照企业财务报告模式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并对现金流作具体分类,既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高校不同来源资金的结构及使用状况,也有利于高校决策者预测学校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避免盲目投资或借款。

(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设立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九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下表)。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提出的四大类共10个财务分析指标,主要从高校主管部门的需要出发,只能满足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状况的了解,而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对象不只主管部门,还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及学校领导、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因此高校应结合自身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未来规划,在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构建更加完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可行、易操作的指标分析模式,是进行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管理的关键。

结合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和高校经济活动规律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我们把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分为四大类共18个指标, 从而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能力:

1.预算管理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2. 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包括反映高校长期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乘数,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等,高校应增加经费自给率,该指标主要是衡量高等院校组织收入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经费自给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小。说明高校组织收入的能力就越强,对高校自身发展就越有利。

3.财务收支结构指标。包括:收入结构分析、支出结构分析。 如:财政补助收入分析、教育事业收入分析、科学事业收入分析、 教育事业支出分析和科学事业支出分析。

4.财务发展能力指标。包括:收入增长比率、总资产增长比率、固定资产增长比率、净资产增长比率、学生增长比率和学生就业率。

本年学生增长率= 本年学生增长数÷上年学生人数× 100%

当年就业率= 当年就业人数/当年毕业生人数×100%就业率主要是反映高校教学成果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就业率越高, 高校的品牌效应就越好,高校发展的潜力就越大。

(三)财务分析的方法和程序

高校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复合分析法和图解法5种。

其分析程序为:首先,确定分析的范围,掌握和搜集相关的经济与管理资料;其次,加工、整理相关信息,运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对比并做出评价;再次,针对“对比结果与评价”进一步分析其构成因素,从中寻找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总结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预测学校事业发展空间,提出应对措施及具体建议,供决策者参考。

(四)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补充说明,需要详细说明报表使用者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中无法看出而又对单位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经过多年实践经验,报表附注应披露以下内容:

1.学校简介。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如:**** 大学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其他相关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遵循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如:**** 大学编制的财务报告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4. 学校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1)会计制度。(2)会计期间。(3)记账本位币。(4)记账基础和计量属性。如:**** 大学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如: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6)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和计价方法。 (7)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8)收入确认原则。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除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外,其他均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以收到财政返还款时确认。(9)支出确认原则。费用包括:教育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除经营支出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支出外,其他均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支出。

5.税项。(1)营业税:按应税收入5%计算缴纳。(2)城建税: 按应交营业税额的7%计算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额的3%计算缴纳。(4)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营业税额的2%计算缴纳。(5)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办理代扣代缴。

66..收收费费项项目目。 。

7. 学生助学贷款。学生助学贷款按来源分为生源地贷款和入学后在学校通过农业银行办理的贷款。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9.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包括按(1)其他应收款。包括按账龄分析,按种类分析。其中金额超过10万元为单项金额重大, 超过10年的为坏账风险大。(2)固定资产。(3)流动资产。(4)借入款项。分别按借款种类、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分析。(5)其他应付款。按账龄分析。(6)应交财政专户款。按备查账信息披露。(7) 应交税金。(8)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等。(9)支出。按经济科目和经费类型分析。(10)其他净资产。

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7篇

一、环境会计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 环境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 由于没有的严格规定, 企业采取的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形式各不相同, 从而使信息披露缺少可比性和可靠性。其次, 环境信息的前瞻性不够。当前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要是企业过去治理环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收入等, 而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和财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尤其是负面的环境信息披露较少;对于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没有相应的环境分析和必要说明, 由于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全面, 导致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利用环境信息来进行决策。

(二) 环境信息披露比例较低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 主要在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体现, 缺少独立的环境报告。披露主体集中于国家强制要求进行披露的重污染企业, 相比之下轻污染企业的披露比例更低。以重污染的上市公司为例, 2012年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占比只有不到40%。信息披露内容是政府规定必须公布的事项, 大多少公司披露内容相似, 没有实际意义。

二、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尚未建立, 环境会计准则不健全

我国针对环境会计的研究较晚, 理论研究目前还不成熟, 还未形成完备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 在环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会计准则来指导实践, 这极大的阻碍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进程。首先, 环境会计在实务上难以确认。如对外部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缺乏相关的认定, 因此对于治理污染所形成的环境成本难以确定;再如环境治理达到的效果也缺乏相关的确认标准因此无法确认环境收益。其次, 环境会计在计量上存在问题。定量方式并不科学, 其指标体系也不切实可行, 以货币形式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 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不足

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公布的环境会计信息, 分析对企业财务造成的影响, 判断对该企业投资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债权人通过分析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 可以得出是否其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判断其是否存在偿债风险。而社会公众如消费者则可以通过企业公布的环境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商品的质量。社会公众作为信息的需求者, 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并不强烈, 环境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不会去进行披露。

(三) 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环境会计是会计的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涉及到除会计学以外的相关学科如环境科学, 生态学等。同时我国大部分大专院校没有开设与环境会计相关的课程, 所以企业缺乏同时具备会计学和环境学的员工, 这使得企业很难实现充分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企业财务人员职业能力不能胜任该工作, 使得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效用大大降低。

(四) 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弱

首先,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其经营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将其主要精力放置于盈利上, 环境保护观念不强, 忽视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同时不良的信息可能对企业形象和经营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在不强制披露的情况下, 企业当然倾向于不披露。其次, 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 对管理者评价主要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依据, 而很少考虑环境效益, 这样管理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会不可避免忽视环境信息的披露。

三、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 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完善环境会计准则规范

1. 我国环境会计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框架, 故环境会计实务缺

乏相应的理论作指导, 环境会计实务可操作性差, 因此学术界应深入研究环境会计这一新领域, 重点解决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基本理论问题, 建立完整成熟的环境会计准则和详细的实施指南, 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环境会计披露理论。

规范环境会计的披露方式和内容, 严格信息披露程度, 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披露的双轨披露机制, 以突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障碍, 满足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 开展环境审计, 加强环境会计监管。

企业站在本公司立场上, 为维护公司利益, 往往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进行公布环境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 故应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审计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着手制定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审计指南, 并依据国家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审计准则, 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同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审查企业公布的环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以使用者增强对信息披露的可信程度, 进而促进企业充分反映和披露环境信息。

(二) 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 加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能够认识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这样企业才能够能够主动、全面并真实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这也是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最有效保障。同时。企业还可以将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现状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制订环境信息管理制度, 使企业能够充分反映环境信息。其次, 加强其他社会公众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度, 从而促进企业提供环境会计信息。

(三) 提高业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培养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 既要要求其掌握扎实的会计知识, 又要其具备与环境经济学相关的知识。首先, 可以在高校中开设相关环境会计的课程, 使未来的会计从业人员能够系统的学习相关知识并培养专业人员。其次, 加强环境会计的职业培训和继续再教育, 对其进行跨领域的综合培训, 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使其逐步掌握环境会计的相关知识, 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

摘要:随着公众对环境保护关注度的提高, 环境会计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田志莹.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9, 2.

[2]王宏鑫.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09, 2

[3]李勤.谈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10, 12 (下) .

企业价值及其信息披露 第8篇

一、定义企业价值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作为一种商品,可以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带来更多的价值,由此可见,企业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同时企业自身也是通过人类的社会劳动创建、发展、运营起来的,本身也具有价值。因此,企业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价值的大小可以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一方面,企业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反映出来,某一时点企业价值=企业的成本价格+利润;另一方面,从企业的使用价值来说,企业是为了生产出一系列的商品,把这些商品进行出售的价值间接的等价于企业的价值,即企业价值=企业产出的商品价值的折现值—企业为了生产这些商品的成本折现值。由于企业在市场上的交易并不频繁,很难取得其市场价格,加上企业是源源不断的生产商品,且其折现率也难以确定,从使用价值方面,上述两种方法都很难确定企业的价值。

从传统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价值可以采用企业资产的价值来衡量,而企业资产价值可以通过资产价格表现出来。某一时点企业的资产价值=某一时点企业的资产价格=该时点资产负债表左边各项资产价格的简单相加值。但是这样的计量方法存在很大缺陷,因为在传统会计核算方法下,资产的价格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企业资产的价值只是历史成本法下各单项资产价格的简单求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资产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各项资产的价值,况且各项资产的价格之和也不等于企业资产价值,更不等于企业价值。企业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通过对各项资产的有效整合得到的价值远比个单项资产的价值发挥的功能大得多。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就可能导致整体比单项资产发挥的功能差的多。因此,企业价值并不等同于企业资产的价值。企业价值是企业这一特定资产综合体的价值,应从整体、系统的观点出发,是一个特定的资产综合体,是一个有机的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载体。

从本质上讲,企业存在的价值就是可以给所有者或股东盈利,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从这方面来说,企业价值可以通过企业的盈利能力体现出来。企业价值=企业主体在未来的各个经营期间内各年取得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值之和。因为企业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眼前的赢利能力,还包括对企业未来赢利能力的预期,即已形成的赢利能力和尚未形成的未来赢利能力。作为理性投资者来说,既看中眼前的赢利能力,也关注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企业这两种能力越强,就越能给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愿意投资的也越多,企业的价值也越大。

综上所述,企业价值是反映企业从产生开始不断积累所产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值,是企业现有的资源价值及资源整合后所产生的预期综合价值增值之和,是已形成的赢利能力和尚未形成的未来赢利能力之和,也是企业的资产以及这些资产组合而成的系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期之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系统的、复合的数值。

二、企业价值的特征

1、企业价值是企业这一特定资产综合体的价值

企业价值是企业这一特定主体的价值(即资产综合体的价值),是企业的价值,不是企业资产的价值,是各项资产整合的综合能力的反映,是一个特定的资产综合体。应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去把握,去认识,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企业各项资产由于组合而带来的整合效应。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等非有形资产对企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大,研究能对这些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衡量企业整体综合能力的估价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2、企业价值是现实市场的交换价值

评估企业价值很大程度上讲是为了满足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交易需要的,同时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价值。企业在市场进行产权转让的交易时,一般通过资本市场或交易市场进行,把现实市场的交换价格作为现实市场的交换价值,而现实市场的交换价值就是企业价值。这种衡量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需要进行产权交易的企业,即便是不进行产权交易的企业也可适用。有时候企业对外宣传、招商引资或是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时,需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处于市场环境中,受到市场的制约和限制,衡量企业价值就需要考虑市场环境,这样评估出来的价值也类似于显示市场的交换价值。

3、企业价值是企业目前的盈利能力价值和潜在的盈利能力价值之和

企业的盈利能力决定企业价值,而盈利能力包含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和潜在盈利机会。伴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诞生和各种投资形式的兴起,很多新兴企业不断涌现,企业价值取决于企业目前的收益能力,也取决于未来企业所拥有的投资机会而带来的收益。

三、企业价值的计量方法选择

企业价值的计量应该采用货币计量,并通过货币表现出来。在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衡量企业价值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思路:一是企业价值=企业所包含的全部资产价值之和;二是企业价值=企业全部资源综合作用产生的预期收益值。由于目前我国的现值技术还不发达,很难评估出企业全部资源综合作用产生的预期收益值。因此,我们目前可以采用第一种思路,认为企业价值就是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之和,利用现值技术计算出企业在资本市场当中的交换价格作为企业的价值。

四、企业价值信息披露

企业价值信息披露应结合公司的价值目标,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价值之所在;通过企业价值信息披露可以将企业的重要价值信息完整地披露给信息需求者,让信息使用者在获得完整的信息后能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通过企业价值信息披露框架,让股东了解那些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帮助公司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性、完整性需求。

基于此,企业价值信息披露必须尽量完整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信息。我们认为企业价值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改造后的基本财务报告、企业价值驱动因素及价值链报告、智力资本价值报告、经营环境报告以及内部经营与预测分析报告等。改造后的基本财务报告即企业价值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价值表、经营业绩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鉴于企业价值信息披露内容较多,本文只进行资产负债价值表的构建。

五、资产负债价值表的构建

现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依据是传统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权益,作为资产负债价值表需反映出企业价值的全部信息,需将重新定义平衡等式。重新定义后的会计方程式:资产价值-负债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股东账面价值。在这一会计方程式中,企业资产价值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而采用现行价值计量,它不仅包括企业有形资源的价值,还包括企业无形资源以及企业组织、知识等能力资产的价值。对于已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我们在确定其价值时可以采取计提资产减值或资产重估等方法对其价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有形资产类似于有形资产的现值,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都是现行价值。此时,企业资产价值就是企业的账面价值,其提供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就是股东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价值表我们依然采用账户式结构。资产负债价值表左边列示资产,右边列示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我们不仅要使其反映企业价值信息,还要清晰地反映出哪些是更重要的信息,其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将资产负债价值表左边的“资产”和右边的“负债”项目按现值法计量(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与公允价值相比,现值更难计量,所以纯粹的现值会计模式难以存在,而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短期的可变现净值可以是现值的良好替代,我们也将其统称为公允价值,因此可以首选它们作为计量属性,仅当不存在同样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上的市价时才用现值。那么,存货可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进行计量。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因为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重新估值,并且在每年年末都要进行重估,以不断调整其账面价值。同时,在“资本公积”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增值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情况。

第二、在原有的资产负债表基础上,资产负债价值表中还应该包括企业的能力资产、智力资产等项目。对于能力资产而言,应按照现值技术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项目中增加“能力资产”,同时,在“资本公积”下增设“能力资产评估增值”项目以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对于智力资产而言,在智力资产初始进入企业时,根据评估价值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价,在“资产”项目中增加“智力资产”,同时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实收资本”下增设“智力资本”项目,以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第三、对于“资产”项目列示形式,我们首先要依据重要性原则,即按照对企业价值增值做出的贡献,将其分为一级重要资产和二级重要资产等(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等级)。在各项等级中,按照流动性来罗列各项资产。“负债”项目依然按照流动性进行罗列。

参考文献

[1]朱开悉:企业价值与财富变动报告研究[J].会计研究,2003(5).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第9篇

同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刚刚建立起来, 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究竟什么是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呢?下文主要从体系构成介绍和体系建立意义两方面进行阐述。

1.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 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由上市公司提供、会计事务所鉴证、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以促使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保质保量。其披露体系可简略表示如下 (见图1) :

2.建立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意义。

规范化的证券市场必然离不开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而会计信息的披露正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判断与决策, 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正处于从无效市场向弱型有效性市场过渡的中间状态,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 在进入强型有效性市场前, 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建设是势在必行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暴露出的问题

1. 信息披露不真实。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真实可靠, 经得起验证, 但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顺利取得上市资格或不丢失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而退市, 在进行信息披露时, 常采取各种手段发布虚假信息。

2. 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表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者隐瞒任何重要的财务信息, 是证券市场和会计各自发展的双边需要和有机结合, 也是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部分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对依法应披露的重要事项不作全面披露, 或对有利于公司的信息予以过量披露。

3.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 所以上市公司应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适时的信息, 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过时的信息, 使用价值较低甚至价值已完全丧失。证券委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跨级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间隔时间太长, 时效性太差, 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决策, 加大了其投资风险。

4. 信息披露不准确。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准确的现象广泛存在, 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一些上市公司故意隐瞒公司的亏损业绩, 虚假增加利润,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亏损不给予披露, 甚至虚造利好消息欺骗市场和投资人。

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透明。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企业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外界披露本单位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内部控制对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降低风险和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 近几年出现的上市公司丑闻大多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透明有关。

6. 对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另一深层问题是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有关惩治造假的法规过轻过宽。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来规范的, 从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案例的处理中可以看出, 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虚假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仅给予较轻的刑事处罚和额度较小的民事处罚。可见, 处罚力度小造成了难以真正从法律层面上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措施

不论是经济管理方面的还是政治方面的, 没有一个体系是完美的, 总会或多或少地暴露出缺点和不足, 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也有着自身暴露出的问题, 需要不断完善。

1. 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 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 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 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 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情。

首先要增加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 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 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其次要增加披露表外信息的内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 了解企业一系列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另外还要增加对重大不确定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为使投资者全面、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标志性, 还要充分发挥现在信息技术的特长, 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 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电子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2. 完善和健全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

完善和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规范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 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证券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 投资者大多是中小股民, 相对来说比较分散, 获知信息的渠道有限, 他们只能靠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 而往往就是因为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违规造假, 使中小投资者倾家荡产。因此完善和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

3.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框架, 作为制定、执行、评估和审核的基础。为上市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与传统的服务于审计、会计的内部控制区别在于:它突破了业务层面控制手段的范畴, 而融控制措施和控制机制为一体并嵌入公司治理。

4. 强化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中监管者如能加强监管力度, 增加被监管者———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就可以减少被监管者违规发生的概率, 提高监管效率。

首先要改变多方管理的体制模式。可以把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 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 它遵循中央证券部门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其次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各地方相关机构派出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等的生成和披露过程加以监督管理, 防止外界与其相关的各个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给予横加干涉。

5. 严格执法, 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 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是只要认真执行, 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另外, 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违法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力度不够, 不足以警戒有不良企图的公司,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 这些公司往往忽略了事后应受到的处罚。

首先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 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披露”, 以震慑不法公司, 警示投资者, 实现打击与防范的有机统一;其次提高查处概率,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违规处罚刚性, 用重典来提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质量;再次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反应程度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力度存在正相关, 即处罚的公开性越高、力度越大, 市场的反应越强烈。

6.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司公司而言,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 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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