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耕地范文

2024-08-30

新增耕地范文(精选7篇)

新增耕地 第1篇

我国自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以来,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 它不仅起到了保护耕地的作用, 而且还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另外,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作为一种积极的耕地资源保护方式, 除要求进一步优化农村环境,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外, 还要求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 以实现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占补平衡。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新增耕地测算方法, 这就导致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测量方式、技术路径以及测算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严重影响了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不利于新增耕地测算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本文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当前土地开发新增耕地测算方法, 以寻求各情况下新增耕地测算方法, 最终实现土地开发整理规范化与科学化。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的内涵

根据时间的先后, 可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分为项目实施前开展的新增耕地来源分析和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测算。从内涵上来看, 项目实施前开展的新增耕地来源分析主要针对的是项目区土地的利用现状、开发潜力以及规划设计情况, 是一种预测和估算。而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测算则是对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的数量进行的实际测算, 是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的重要指标。

2 项目实施前常用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方法探讨

2.1 扣除法

所谓扣除, 就是指将项目实施后的耕地面积减去项目实施前的耕地面积, 最终差值就是新增的耕地面积。

其中, S新增:项目新增耕地面积;S实施后:项目实施后的耕地面积;S实施前:项目实施前的耕地面积, 以土地权籍台帐数据为准;S田土坎, S路, S沟, S渠, S凼, S建设用地……:按项目规划实施竣工后的田土坎、路、沟、渠、凼和建设用地等基础设施和其它非耕地类面积, 一般线性地物面积多为设计长度乘宽度、面状地物面积多为规划设计的外周横截面积。

2.2 类比法

类比法以黑箱理论中的“同进同出”原则为计算原理, 综合分析和对比了与项目实施前基础条件和建设标准类似的项目。通过开发与整理, 即可得出新增耕地在总建设耕地中的比例, 根据这一比例即可计算出实施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

2.3 经验值法

所谓经验值法, 即根据以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验, 确定出不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净耕地系数, 并以此为标准计算项目实施后的新增耕地面积。

2.4 典型样地法

其计算原理是通过采集不同地形地貌、坡度等级、建设类型的地块样本, 并计算出样本的新增耕地率, 最终推算出测算项目区的新增耕地比率和数量。

其中:S新增:项目新增耕地面积;Ai:第i类型地块的新增耕地比率;Si:第i类型地块的面积;n:地块类型数。

2.5 讨论

这四种测算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 主要表现在:扣除法准确度较高, 但其测算量较大, 同时实地测算情况较为复杂, 可操作性不强;类比法简单易行, 但其参考标准难以确立;经验法计算量较小, 但受主观影响较大, 计算结果准确度不高;典型样地法综合了前三种测算方法的优势, 是一种抽样调查法。

3 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测算方法

3.1 扣除法

其计算原理同项目实施前新增耕地来源分析中的“扣除法”。其不同之处在于S田土坎, S路, S沟, S渠, S凼, S建设用地……均是项目实施后的实测数据。

3.2 类比法

其计算原理同项目实施前新增耕地来源分析中的“类比法”。

3.3 经验值法

其计算原理同项目实施前新增耕地来源分析中的“经验值法”。

3.4 样方法

其计算原理同项目实施前新增耕地来源分析中的“典型样地法”。

3.5 讨论

上述四种测算方法各具其优势与局限性。其中, 扣除法的准确度较高, 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出项目竣工后的耕地总量以及新增耕地量。它有效地消除了规划设计改动对实际测算的影响, 是一种较为严谨准确的测算方法。但扣除法的实际测算工作量较大, 同时缺乏统一的扣除面积统计标准;类比法的可操作性较强, 计算方法简单易行, 但需要一个与竣工项目类似的参考标准, 同时它还要求测算结果必须符合实际;经验值法的优点是测算计算量较小, 但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导致测算结果不准确;样方法是在综合前三种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调查法。因此, 在实际测算过程中, 测算人员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选择最为合理有效的测算方法。

4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问题和难点

4.1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4.1.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不规范

衡量标准不统一, 尺度掌握不一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不清, 造成新增耕地来源混乱。部分项目为了达到新增耕地指标, 尽量将项目确定为土地整理, 这不符合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来源。

4.1.2

过高估算新增耕地数量, 影响土地开发整理效果, 项目区耕地利用系数预测较高, 实际很难达到。工程占地少计算, 模糊道路、沟渠等界限, 不考虑堤顶放线、填土边界放线、沟顶等占地, 甚至造成地类划分的错误, 新增耕地建设标准不高, 将开发整理后能够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均作为耕地, 没有考虑新增耕地的质量。

4.2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主要难点

4.2.1 规范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难点在于如何吸取现有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经验, 改进不足之处, 针对地貌类型的特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 确定规范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体系, 规范新增耕地面积确定、耕地质量界定等问题, 保证新增耕地测算结论的可信度。

4.2.2 保证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精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结果的精度与测算基础数据的精度有较大的关系, 包括土地利用数据精度和图件精度两方面。

5 结论

(1) 与项目实施前使用的新增耕地来源分析相比, 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测算的方法和原理与其大致相同, 并可一一对应。但总体来看, 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实施前的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是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一种预算和估测, 多用于项目控制管理中;而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测算是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的, 更侧重项目的实际开展工作, 受规划设计的影响较大, 常会出现与实施前分析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多用于项目效果评估中。 (2) 项目实施前常用的四种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方法, 在测算精度、测算工作量以及测算成本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实际测算过程中, 测算人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选择最为合适的测算方法, 以有效地提升测算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摘要:本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方法进行了研究, 归纳了主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的新增耕地来源, 分析了实施后的测算原理、方法等, 并提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测算

参考文献

[1]余志刚.黑箱[J].观察与思考, 2006 (16) :59.

[2]邵乾榕, 刘俊.丘陵地区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方法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04) .

新增耕地 第2篇

为严厉打击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把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加强执法日常执法巡查,特制定本巡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行为、提升乡村风貌为目的,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为重点,以联合执法强力推进拆除违法建房为手段,迅速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多发势头,规范农村建房环境,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治理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巡查工作目标

。以集中打击整治2020年7月3日后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为重点,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新增势头,杜绝增量,逐减存量,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XX区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违法建房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巡查工作任务。

认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和整治违法行为。

三、成立执法巡查工作专班

成立XX乡农村新增乱占耕地执法巡查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一)重点巡查小组

从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各抽调6名共18名执法人员组成重点巡查小组,每周联合开展一次执法巡查工作。

(二)日常巡查小组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明确巡查小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每天对本乡开展执法巡查,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劝导制止,限期拆除整改。需要强制拆除的,按程序报批后依法拆除,形成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有效震慑。

四、巡查区域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省、县公路干线两旁,城镇规划区为一级巡查区域。城乡结合部、小集镇周围、经济发展快的村组及乡、村公路两侧,为二级巡查区域;辖区内未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五、巡查要求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3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5天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

(二)提高动态巡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巡查工作必须踏实认真,实实在在,检查要有针对性。

乡、村两级级巡查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好巡查工作,并接收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上报,不得久拖不决,增大查处难度。

(三)加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查处力度。

巡查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做好汇报请示工作,执法人员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巡查人员必须将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保存,并建立《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台账》。

新增耕地 第3篇

[关键词]新增耕地;土地确权;收益分配

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控制农村土地用途,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缓解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紧张。随之而来,新增耕地后续管理问题不可避免,主要涉及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处理以及与此带来的流转过程中收益如何合理分配等问题。

一、问题提出

某地地块因地势低洼,常被水淹而抛荒,为无主地,后因水利设施的建设,此地块经常露出水面,张家甸村民组村民开始持续了40多年的耕种。土地整治实施后,有关部门对此地复垦改造后新增耕地64.6亩。张家甸村民小组主张新增耕地为其所有,而其他村民小组则认为应当由全村集体所有。其他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新增耕地原为无主地,现政府出资复垦,张家甸村民小组无权独有,应交于村委会或乡政府。复垦后的新增耕地到底归谁所有?应归张家甸村小组还是全村集体所有?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整村推进项目中,腾出的宅基地复垦为新增耕地的,新增耕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原先的村集体行使,仅仅在收益分配方面对原来的村民小组倾斜。但在土地整治前,该宅基地都是由村集体的各村民小组长期使用的。村民小组认为这些地块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村民小组,流转的收益分配也应在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内部分配。对于复垦后的新增耕地,村民小组与村集体是否都是流转收益的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怎么才能达到合理分配?

二、新增耕地确权与流转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土地整治,势必会增加耕地,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增耕地如何确权,如若流转,收入如何合理分配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整治前土地权属不明导致新增耕地确权困难

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确权原则上应和整治前的权属相一致。张家甸村民小组与其他小组对复垦改造后新增耕地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未整治前该地块的权属不明确,该地块原为无主地,后因水利设施的建设,张家甸村民组村民开始持续了40多年的耕种。实践中类似的情况较多,皆因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界限长期不明确,导致了村民小组间对新增耕地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把应当属于单个村民小组的新增耕地,被村集体其他成员主张所有权,从而导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

土地整治中之所以出现上述侵害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现象,其首要原因在于待整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工作未到位导致的。村民小组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形式。由于村民小组之间存在大量插花地、村委会在小组之间进行宅基地调配等原因,导致村民小组间土地界限模糊,为避免纠纷激化而未能进行所有权确权。同时,村民小组本身欠缺维权能力,对于土地不确权的现象听之任之,难以主张权利。

(二)新增耕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立法不足

村民小组认为土地所有权应归村集体所有,主要是因为新增耕地的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确权到村民小组,使其他村小组成员对新增耕地权属产生错误认识。中央决定自2010年开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取确权登记制度。在政策的指引下,到2012年底,我国各地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記发证的基本任务。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并非大功告成。最基层的所有权主体,即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确权仍然是不尽人意,一些地方并未将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主体加以确权登记。不容忽视的是土地整理确权的工作的开展也面临着重重的困境,不仅缺少政策上的依据,还存在法律上的众多问题。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依据不仅不系统,并且法律权限极其有限。《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己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并没有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问题需亟待解决。

(三)新增耕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受益主体不明晰

关于土地整治权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各方在土地整治中的责权利的问题。大到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小到地区的具体办法,均不见明确、清晰的规定,这就造成实践中权利分配不均,进而产生新争议的现象。

土地整治中,由村民小组所有的未利用空地转化而来的新增耕地,由于整治前没有使用权人,整治后则面临如何确定使用者的问题。实践中会采取对集体外成员发包或在集体内部进行分配的做法,两种方式都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体现。然而当前许多地方是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或对内进行分配的,这实际上侵害了村民小组的所有权,在该地区的整村推进项目中,对于那些腾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原先的村集体行使,仅在收益方面对原来的村民小组倾斜。该地区的基层干部称在土地整治前,都是由各村民小组长期使用的,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些地块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村民小组。但长期以来,土地发证只发放到行政村村委会,并不细化到村民小组。因此,在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经营管理由村委会负责,仅可能会在收益分配上对相关村民小组进行倾斜。

(四)“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在收益分配上缺少具体实施的办法

关于土地整治利益的具体分配,无论是中央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文件或规范性文件,或一些地区的具体操作实践,都没有明确各方参与主体在土地整治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容易引起因权利失衡而产生新矛盾。例如,一些地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准则,土地复垦后的新增耕地被确权到村集体,村集体把原土地的承包人进行任意调配。将新增土地作为“机动田”,由集体或村干部个人控制“机动田”的流转收益,把该收益当做增加村集体收入和个别村干部谋福利的手段,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同时,国家土地整治的法律缺少对社会投资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因国家仅仅规定“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如果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地复垦项目后,对复垦的新增耕地可以享受的权利不明确,因而影响社会资本投资。

三、完善新增耕地确权与流转收益分配的对策探讨

(一)明确整治前土地权属便于新增耕地确权

近年来,以迁村腾地为主的土地整治工作在湖北省谷城县积极开展,谷城县的做法值得借鉴,其在整治开始前做好明晰权属的工作,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1]:对土地整理前属于农民承包的林地、园地和低产农用地,整理后成为耕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对整理前属于集体闲置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视地上物残余价值对原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给予补偿,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或者由村组直接发包给种田大户规模经营;对整理前属于宅基地,迁建腾地复垦增加耕地的,一部分调整给迁建所占用土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仍归拆迁户承包经营;对跨村跨组迁村腾地的,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等量置换、差额补偿办法进行局部调整。

从物权的表现形式上看,确权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因此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学习谷城县的做法对新增耕地的确权要从历史出发,尊重历史。

(二)确立新增耕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已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并没有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问题。对于不动产而言,权利的登记能使其产生公示的效果,从而具有对世性。权利登记使权利主体具体,权利客体确定,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能减少争议,排除外部干涉。应相关政策的指引,国土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初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但这些文件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过低。笔者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将成为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为了激发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解决农地纠纷,为农地流转创造条件,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完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统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应当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请主体、登记机构、申请程序、登记机构的责任等规则应加以具体规定[2]。

(三)明确新增耕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受益的主体

土地整治由于其牵扯国家、集体、农民及社会企业等投资实体的利益,所以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领导作用,而各相关机构也应从各自的职能范围上积极予以配合。尤其是关于新增耕地流转、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必须要发挥好政策的杠杆作用,协调和维护好农民的权益。

各级政府在认定土地所有权成员资格方面,需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更细化的明确各类土地所有权代表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满足的条件,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后,制定对各方利益主体都合理的分配制度,预防和制止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才能在土地权益收益分配上彰显公平。例如:规定新增耕地流转后的收益中集体与农户(集体经济成员)的具体分配比例,防止个别村集体由于一些事由给村民少分或者根本不分钱款,预设界限,明确规则,从而减少纠纷[3]。

(四)增加对“谁投资、谁收益”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

笔者认为国家应通过相关的规范文件,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参与土地整治各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以往,以便充分调动社会投资主体积极性,推进土地整治的良性发展。

目前我国各地方自成一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参考一些地区对土地整理收益分配制度作出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谁投资,谁收益”的分配原则。同时,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整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应扩大解释,所谓“投资”不仅仅指资金的投入,还应包含土地的投入。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应在新增耕地的流转收益分配中有所体现,否则会损害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土地整治在我国己经开展了十几年,但指导新增耕地确权和收益分配工作主要靠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新增耕地的确权与收益分配问题不仅是土地整治顺利开展的前提,更关系着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应当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土地整治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包括新增耕地所有权确权在内的土地整治各个环节中的法律问题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陈相花.这块新上的“蛋糕”怎么分?———关于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确权与流转收益分配的讨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6-20: 009.

[2]尤佳,汪莉.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所有权确认的若干问题探析[J].学术界, 2015,(201):219.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问题研究[J].经济管理者,2015,(2): 297.

[作者简介]李莹莹(1991-),西北大學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

新增耕地 第4篇

1黄河流域粮食安全状况分析

地域辽阔、土壤肥沃,光热资源充足,有利于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和苹果等多种粮油和经济作物生长,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之一,对保障流域乃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1黄河流域现状粮食安全状况分析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2008-2020年)》、《全国新增500亿kg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1],黄河流域9省区中,河南、山东、内蒙古、四川4省(区)为粮食主产区, 生产的粮食不仅要满足本省区粮食需求,还要满足跨省区流通解决主销区粮食不足问题的要求,其中四川在黄河流域范围较小,且属牧区,粮食产量较少;青海、甘肃、宁夏、山西、陕西5省区为粮食平衡区,生产的粮食以满足本省区粮食需求为主要目标。因此,可以看出黄河流域粮食产量必须实现自给,还要部分满足跨省区解决相关省份粮食不足的问题。

2012年黄河流域总人口为11 666万人,耕地面积面积1 550.87万hm2,农田有效灌溉面520.93万hm2,粮食产量472亿kg,人均粮食405kg,较全国人均粮食产量447kg偏低42 kg/人,这与国家提出的粮食首先自给,并要跨省解决部分省(区)粮食不足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从人均细粮指标看,除河南、山东、宁夏外,青海、甘肃、山西、陕西、内蒙古都很低,与全国人均247kg的指标相比,差距较大,远不能满足国家粮食平衡区细粮自给的标准(见表1)。

kg/人

1.2黄河流域人口高峰期粮食安全状况分析

根据人口增长趋势,并考虑国家人口政策,预测人口高峰时黄河流域的人口数量;并基于现有耕地条件,预测了人口高峰时期的粮食产量,四川省人口和耕地范围在流域内均较小, 因此预测时将其除外(详见表2)。预计到人口高峰时期,流域内总人口达到13 499万人,粮食产量533亿kg,人均粮食产粮395kg,低于现状平均水平405kg。

到人口高峰时期,属于国家粮食平衡区的青海、甘肃、宁夏、山西、陕西五省区人均粮食361kg,达不到人均400kg的国家粮食安全标准;如果将粮食生产能力较强的宁夏除外,青海、 甘肃、山西、陕西四省流域内人均粮食只有343kg,不仅达不到人均400kg的国家粮食安全标准,而且达不到人均350kg的粮食紧平衡标准。属于国家粮食主产区的山东、河南、内蒙古三省区人均粮食467kg,也比现状减少45kg。

2黄河流域粮食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根据上述分析,属于国家粮食主产区的山东、河南、内蒙古3省区能够实现粮食自给,但到人口高峰时期,也是国家粮食安全面临最大考验的时期,三省区人均粮食产量较现状还低,对外省区调出量将减少。在属于国家粮食平衡区的青海、甘肃、 宁夏、山西、陕西5省区中,除宁夏外,其余4省目前人均粮食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达不到人均350kg的粮食紧平衡标准。若按人均400kg计算,4省粮食缺口近50亿kg,这将对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如何实现国家要求的“以本省(区)为单位粮食自我平衡” 是黄河流域粮食生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来说,增加粮食生产的水土资源从何而来、农业种植结构如何调整等,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随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从传统的粮食主产区蜕变成现代的工业城,我国粮食生产布局呈现的“北粮南运”格局难以逆转,而且到人口高峰时期产粮区可外调粮食明显减少,主销区缺口持续增大,平衡区仍存在缺口,总体上我国粮食生产情势将比现状更为严峻。

中国农科院梁书民认为,从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开发的角度看,我国农业生产潜力较大的有西北地区和南方丘陵两个地区。北方土地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光照资源充足,在灌溉条件下,西北地区适宜于种植除油棕外的所有主要油料作物和粮食,如花生、油菜籽、向日葵籽、大豆、棉籽,是理想的农业发展后备区。通过节水灌溉和跨流域调水两种方式相结合可以大幅提高农业单产,投入产出效益远优于南方的坡耕地改造,而且更有利于发展农业机械化,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业主产区出现了接力式漂移,逐步由长江中下游向黄淮海平原,进而向东北平原和西北地区移动。目前虽然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平原仍然是粮食生产比重较大的区域,但是东北平原和西北地区的贡献份额在逐年增加。特别是西北地区,宜农荒地资源丰富,单产水平低下,增产潜力较大,可以成为继东北地区之后的中国后备粮仓[3]。

基于上述分析,黄河流域的粮食缺口问题只能立足于黄河流域自身的水土资源开发解决。根据前述分析,人口高峰时期,黄河流域粮食缺口为50亿kg,按照黄河流域耕地3 450 kg/hm2粮食产量计算,则需新增耕地面积为140万hm2。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分布有大量集中连片的宜农旱地和荒地资源,为土地开发和粮食增产创造了条件,也是解决黄河流域粮食缺口,保障流域粮食安全的重要耕地储备区。

3黄河流域后备耕地潜力分析

3.1黄河流域后备耕地水土资源条件分析

黄河流域后备耕地资源的地理分布总趋势与热量、水分条件密切相关,其中位于黄河上游地区的黑山峡河段,地处黄河上游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接壤地区,地形平坦且土地集中连片,土地资源条件十分优越,光热条件适宜,具有发展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在全国待开发的地区中实属罕见,是我国开发条件较好、生产潜力巨大的后备耕地资源之一[4]。

从土地条件看,该区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自然地带上属于干旱荒漠草原气候生物土壤地带,土地集中连片,地形平坦,土层深厚,土壤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土壤主要为黑垆土、灰钙土、淡棕钙土、盐化灰色草甸土以及可经深翻改土种植作物的黄土、沙土、白胶土及五花土等,有机质含量0.5%~2.5%。增施有机肥料及上灌下排进行水利土壤改良后,适宜于作物生长,土壤开发条件较好。

从气候条件看,该区域位于北纬40°~50°的温带地区,平均气温7.5~8.5 ℃,7月最高气温38~42 ℃,1月最低气温可达-36℃,全灌区年大于10℃的积温2 900~3 300℃,太阳光辐射总量33.59~33.82kJ/cm2。灌区内日温差一般为12~14 ℃,全年无霜期一般在160d左右。从光照和光温潜力看,基本上满足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生长需要,光热条件适宜,有利于农林牧业的发展。但该区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气候干燥。降水量自东向西、自南向北递减。东部定边、靖边年降水量300~400mm,西北部的阿拉善左旗仅156mm,其他地区多在200~300mm之间,且在时间分布上极不均匀,降水的50% ~60% 集中在6-9月份。年蒸发量2 100~2 300 mm,为年降水量的7~15倍,干旱严重,连续干旱时间可达120 ~160d。干旱少雨的气候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资源的开发。

从水资源条件看,区内河流较少,且水少沙多,水质差,年径流变化大,有些河流枯水季节水量很少、矿化度较高,不宜灌溉和人畜饮用。有些河流虽可供利用灌溉一部分土地,但水量有限,平时干涸无水,汛期则有山洪水下泄,但历时甚短,难以利用。可见,该区域土地资源开发的最大制约因素是干旱少雨的气候条件。但较为有利的是该区域紧邻黄河干流,黄河干流水量可为该区域的土地开发提供水源条件。特别是随着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从长江干支流调水入黄河后,可使黄河水资源总量大幅增加,黄河水资源的调配也增加了更大余度,为该区域的土地开发提供更为可靠的水源保障。

3.2黄河流域可新增耕地资源测算

由于黑山峡河段土地较为平整,土壤条件较好,土地开发规模主要受水资源条件控制,因此,采用遥感、GIS技术解疑等方法,测算不同土地高程条件下的可开发土地资源,1 328~ 1 658m之间,可开发土地资源为133.39万hm2,若有水源条件保障,可以满足前述分析的黄河流域新增耕地需求。

黑山峡河段后备耕地资源开发,也可以根据水资源条件及国家财力物力等因素,进行分期开发建设。依据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拟定黑山峡河段灌区近期发展规模为33.33万hm2,其中宁夏20万hm2,内蒙古和陕西各6.67万hm2,高程控制在1 300m以下。

宁夏灌区面积20万hm2,其中左岸面积8万hm2,控制范围为1 330m高程以下、跃进渠、西干渠以上,涉及中卫、中宁、 青铜峡、永宁、银川郊区和贺兰六县市部分地区,灌区主要分布于葡萄墩塘、四眼井和贺兰山东麓洪积扇区;右岸面积12万hm2,控制范围为1 350m高程以下、七星渠、东干渠以上,涉及中卫、中宁、同心、吴忠、青铜峡、灵武等六县(市)部分地区,灌区主要分布于南山台、清水河川、红寺堡、磁窖堡和横山堡等地。内蒙古自治区6.67万hm2,其中左岸面积4.67万hm2,选择在地形、土壤条件较好的阿拉善左旗孪井滩和腰坝滩;右岸面积2万hm2,发展鄂尔多斯地区的鄂托克前旗灌区。陕西省6.67万hm2,发展定边、靖边白于山以北,毛乌素沙漠以南的滩地。

4结语

黄河流域地域辽阔、土壤肥沃,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之一, 对保障流域乃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黄河流域的粮食产量无论现状[5],还是人口高峰时期,均难以满足国家定位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平衡区的要求。据分析,在人口高峰时期,仅属于粮食平衡区的青海、甘肃、山西、陕西4省粮食缺口就近50亿kg,将对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若要解决该部分粮食缺口,则需新增耕地面积为140万hm2。

黄河黑山峡河段位于宁蒙陕交界地区,地域辽阔,地形平坦且土地集中连片,土地资源条件十分优越,光热条件适宜,具有发展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是我国开发条件较好、生产潜力巨大的后备耕地资源之一。据测算,该区域1 328~1 658m高程之间可开发土地资源为133.33万hm2,若有水源条件保障, 可以满足黄河流域新增耕地需求。但作为其唯一水源条件的黄河干流,水资源供需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尽快实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补充黄河水资源总量不足,进而促进黄河黑山峡河段的耕地资源开发,为保障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R].北京:2008.

[2]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粮食安全与需水战略研究报告[R].2014.

[3]梁书民.中西线联合南水北调的宜农荒地资源开发潜力[J].水利发展研究,2013.

[4]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大柳树灌区规划研究报告[R].1990.

新增耕地 第5篇

关键词:嘉兴市,新增耕地,基本农田,资源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后备资源紧缺、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 人均占有土地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 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我国耕地只占世界的7%, 却养育着全球近1/4的人口。“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基本农田作为耕地的精华, 保护它是保护我们“生命线”的核心内容。

一、现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核心及弊端

所谓基本农田, 就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一) 现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核心

基本农田在我国是一条“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其核心是“静态保护”。

1. 划定静态保护指标

基本农田的保护数量是一种行政命令式任务, 上级政府按照多方因素综合考量后, 自上而下, 层层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数量指标, 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明确布局安排,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乡镇为单元组织实施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予以公告。

2. 一次划定严禁调整

基本农田布局一旦确定并公告后, 则必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式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这就意味着, 一旦基本农田划定之后,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乡 (镇、街道) 的基本农田布局无法变动, 而且在这期间, 通过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整理等新增加的优质耕地, 也是无法作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同时也不允许跨乡 (镇、街道) 行政区域范围, 开展以市场为主导的异地补划、代保等制度。

3. 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除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占用基本农田,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 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将审批的层级确定为最高级别的国家机关, 意味着审批程序更为复杂, 审批要求更为严格。

(二) 基本农田静态保护制度的弊端

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静态保护制度, 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上的管控, 对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从目前实际实施的效果来看, 也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

1. 静态保护制度难以适应用地市场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目的, 一方面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尤其是基本农田;另一方面为地方社会经济提供发展空间, 尤其是建设用地空间。两者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 表现为现实情况下计划手段为主导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市场手段为主导的建设用地需求之间关系的协调处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土地需求由市场导向而生, 作为地方政府, 无法准确预测未来十五年内的建设用地需求和布局, 而且每隔五年就会编制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 这也在一定程度显示, 每过五年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思路以及城市发展战略均会出现一定的改变。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土地资源提出新要求和新需求, 甚至可能出现原布局的基本农田区成为城市、工业等的重点发展区。此时基本农田布局的不可变动性, 在地方政府眼里则成为制约地方发展的瓶颈。

2. 重数量轻质量的管理模式难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初衷

经过多年的宣传, 基本农田保护的绝对刚性虽然深入人心, 但就目前来说, 地方政府大都视经济增长为地方发展的首要任务, 而土地要素的投入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有效手段。因此, 不可逾越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就成了地方政府眼中限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当前基本农田保护是以上级下达数量指标, 乡镇为具体落实单位的方式进行, 作为一项行政任务来实施, 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式落实。在基本农田的划定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钻空子”的行为, 例如将鱼塘、河滩、坡地等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地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甚至还出现了基本农田“上山、下海”等现象, 背离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初衷。

3. 补充调优机制缺乏影响新增耕地内生动力

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持续实施, 耕地补充后备资源日渐匮乏, 尤其是平原地区, 除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之外, 几乎没有其他可补充的耕地来源。耕地补充的成本也逐渐走高, 对地方财政来说压力不小, 新增的耕地需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要求建设, 但却只能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来源, 而无法及时认定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同时在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程, 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 新增的优质耕地无法作为基本农田任务, 而新农村用地又要挤占其他建设用地空间, 势必对地方政府开展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带来负面的影响。补充调优基本农田机制的缺失, 影响了政府垦造优质耕地的动力。

二、动态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可行性――以嘉兴市为例

从本质上讲, 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粮食和生态环境安全。从这个角度出发, 只要能够确保不降低现有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达到粮食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实行基本农田布局动态调优机制, 契合基本农田保护的实质, 符合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的要求。

(一) 嘉兴市基本农田保护的严峻形势

按照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资料和有关统计分析资料显示, 嘉兴市基本农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1. 地类单一, 基本农田保护区块难划定

我市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单一, 大致可分为农用地61%, 建设用地26%, 未利用地位13%。而耕地约占土地总面积的51%, 构成农用地的主要地类是耕地。根据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分析, 全市基本农田划定的地类构成, 落实在现状耕地上的为94.92%, 其中水田占85.91%, 只有约有14万亩的基本农田, 是划定在园地和坑塘水面上, 分别占到3.19%和1.66%。

2. 耕地零碎,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难开展

嘉兴市目前自然村落约有17017多个, 散布着农村居民点约有82855个, 3户以下占45% (极散型) , 平均约20个/平方公里, 4-12户占34.2% (分散型) , 散居于道路和河流两侧, 点多规模小且与田块穿插布局, 将耕地分割得比较零碎, 单位面积土地上耕地图斑个数超过3个/公顷。这与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现代化农业规模经营要求不相适应。

3. 静态布局, 建设发展空间难协调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我市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76.16万亩, 一是占比过大, 保障与保护空间布局协调难。全市基本农田任务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4%, 为全省之最, 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发展空间与必须确保的基本农田之间, 基本已无多余的弹性, 部分地方由于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 基本农田布局也大量分布于有条件建设区;二是严格的静态布局, 进一步凸显矛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 其开发建设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意志和建设项目选址, 但基本农田一旦划定后, 其布局是严格静态实施, 这样就势必造成建设用地总量足够但与空间布局之间不吻合的矛盾;三是县 (市、区) 之间不平衡, 加剧矛盾。根据统计分析,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占国土面积最高的为平湖和嘉善, 分别为52.62%和51.02%, 最低的为海宁和海盐, 分别为32.96%和36.86%。基本农田布局的静态实施和建设用地发展空间的变动性, 使得两者协调难度极大。

(二) 嘉兴市动态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可行性

应该说嘉兴先行尝试基本农田布局动态调优, 有其必需性, 也有其得天独厚的现实条件, 同时在规划、制度等方面也有支撑。

1. 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目的是用地布局, 是规划各种地类在区域空间范围内的分布, 是土地资源在区域内的分配。按照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理论, 各类资源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在市场内流动, 达到最优配置。基本农田作为一种保护性的、硬约束性的土地资源, 其分配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支配, 但其在区域范围内的分布不应当长时间一成不变, 尤其是在目前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 基本农田的布局必然要随着社会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 否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失去了其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的作用, 反而会成为制约地方发展的因素。

2. 基本农田的调整优化有法规支撑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可以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后,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整备区外相应数量的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整。调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备案。”该条例中已经提到了基本农田整备区的概念, 并且认可在具备一定条件下, 基本农田是可以调整的。

3. 嘉兴市现有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已建成的标准农田, 启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嘉善、平湖、海盐) 创建工作, 2012年实际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3.5828万亩, 超额完成省下达的37万亩的建设任务, 位列全省前茅。同时自2009年起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来, 已经从改革创新向制度创新转变, 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 陆续出台耕地保护共管、耕地后续管护、基本农田补偿、两网化管理等政策文件, 摸索出了一套成功的管理经验, 做到了按期归还周转指标。到2012年底全市已通过复垦验收新增耕地17351亩, 其中达到高标准农田要求的为11057亩, 绝大多数新增耕地已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 按基本农田管理要求加以保护。

三、实施基本农田动态保护的路径选择

基本农田动态保护工作还没有先例, 从嘉兴市目前的情况看来, 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

(一) 制度先行

要保证该项工作的有序实施, 防止耕地资源流失, 必须要先行建立相关制度

1. 制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以及管理的标准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中, 提出了“基本农田整备区”的概念, 但并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性细则, 因此开展基本农田动态保护, 一是必须要先行研究新增优质耕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的标准和条件, 进而构建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的标准;二是对基本农田整备区内的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 进行专项研究, 建立基本农田整备区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

2. 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布局动态调优的管理制度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制度, 研究制定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新增高标准基本农田与整备区外零星分散、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布局的优化调整制度, 亦即调优程序、质量标准、布局标准等等, 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动态优化调整的管理制度。

3. 建立新增优质耕地认定及后续管护制度

对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块以及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 建立优质耕地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规范, 并开展认定以及权属确权工作。经市级以上验收认定的新增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空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 及时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并按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并以乡镇为单位, 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后续管护制度, 落实经费和管护责任人, 严禁抛荒和擅自改变用途。

(二) 路径选择

由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严肃性, 虽然可尝试实施开展动态保护管理, 但也不可任意, 同时兼顾时效性, 必须是经市以上验收通过的土地整治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整理等形成的优质耕地, 作为新增基本农田的唯一来源。从可行性和可控性角度, 有三条路径可供选择。

1. 规划评估与修改为载体, 实施基本农田布局动态调优

以县为单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为载体, 通过对上一年度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及新增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等情况, 编制专项评估报告并依程序报批后, 按照经市级以上验收通过的新增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空间, 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听证、论证的基础上, 提出新增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空间的优化使用方案, 统一编报用地规划布局, 优化调整方案, 依程序上报审批。

2. 以土地整治为平台, 专项用于新农村建新补划使用

由于我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过重, 使得我市在开展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中, 一些新农村建新用地难以避免选址在基本农田布局中, 按照“取之于农村, 用之于农民”的出发, 对土地整治复垦新形成且认定为新增基本农田的, 可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使用。

3. 以资源互补为导向, 建立市场主导的交易制度

新增耕地 第6篇

1 表土层剥离的技术概述

在农业土壤中, 表土由耕作层 (约为20cm, 厚的可达30cm) 和犁底层 (约为6~8cm) 组成。表土剥离就是将建设占用地或露天开采用地所涉及的适合耕种的表层土壤进行剥离, 并将其用于原地或异地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等用途的客土技术。表土剥离是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有效保护耕地、治理环境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高优质土地供给, 缓解人地矛盾[1]。然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表土剥离的规定尚属弹性机制, 没有纲领性的文件束缚, 因此, 地方政府在表土剥离工程的规划上往往难以付诸实施。在技术层面, 我国尚缺乏对表土剥离技术的执行要领和评判依据, 其适合范围、剥离土壤数量及质量、堆放技术等均缺乏验收的制度保障。施工工艺也难以充分考量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机械组成、土壤容重、阳离子交换量、养分含量以及生物区系等土壤理化性状, 这也易造成“偏重客土数量、忽略土壤质量”的“面子工程”。要知道, 土地复垦中表土的来源及性质将决定复垦土地的生产力和复垦的经济效益[2]。

2 表土层剥离的必要性分析

“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是吉林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核心要求, 在适度开发、建设的同时兼顾现有耕地资源的保护, 这也是坚守1.2亿hm2耕地红线的必然要求。

吉林省所谓的“黑土地”, 其土壤类型主要由黑土、草甸土和黑钙土构成, 其土壤肥力和土地生产力较高, 耕地质量基础较好。然而, 经济社会的胀缩不断推动着建设的扩张, 这也无可规避地伤及一些耕地, 这就要求在不影响经济建设需要的同时, 合理将优质表层土壤归还于农业。图们市位于吉林省东部, 是一个人均耕地不足0.087hm2的山区城市, 仅有的耕地多为中低产田,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在该市, 河滩地面积较大, 可成为开垦耕地的主要后备资源。利用河滩造地, 虽然地势较为平坦, 但大多没有表土, 若将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移至河滩地上造地, 这样既可保护表土资源又能稳定耕地面积, 可发挥“一举两得”之功效。鉴于此, 本文重点将表土层剥离在弥补耕地占用数量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详细表述。

耕层土壤是宝贵的资源, 其经过多年孕育才能形成, 1cm土层的形成需要近400a的时间。在这400a里, 要经过一系列微生物不间断的复杂活动, 才能形成植物生长所需要的土壤环境。若将此耕作层受压于新增建筑上, 以牺牲农耕土壤为代价盲目发展经济, 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3 表土层剥离工程技术的要求及其使用用途

表土是土地恢复的重要基础, 构造较优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是表土剥离后进行客土改良的最基本要求。剥离的土层要尽可能维护其原本的剖面状态, 尽量不要破坏土壤耕作层次, 可试图采用推土机、拖式铲运机等对土壤理化性状损坏较小的机械施工。尽管如此, 客土施工中机械难免会对土壤产生一定的压实, 需要对复垦后的土壤进行疏松、增施有机肥等改良措施, 以实现客土后、土地资源的有效发挥和持续利用。此外, 在表土剥离的用途上应遵循“先原后异、先高后低”的分配原则, 即指剥离表土应先满足原地利用 (建设项目自身的绿化或复垦) , 然后再考虑异地利用 (异地用途主要有3个途径:用于异地景观绿化和复垦;用于低劣耕地的改良, 以此来提高耕地质量, 变低劣耕地为优质农田;通过对不适宜农田耕作或植树造林的区域进行覆土改良, 新造耕地或林地[3]。) ;先高后低则是表土利用的进一步分配, 指完成表土的初次分配后, 再按照表土利用产生综合效益的大小进行优先级的分配, 产生的综合效益越高就越优先分配。另外, 若需土区域较远且暂时无空闲地堆放表土, 项目所在地若安置剥离的表土又会承受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政府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表土流转项目的建设, 以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解决表土剥离的存放和利用问题, 做到“即剥即用、即用即有”的理想状态, 即将无处堆放的剥离表土暂时卖给流转公司, 由流转公司负责表土的存储与调配, 而后在需要表土的时候再向表土流转公司购买, 这也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表土资源, 既改善生态环境又减少表土流失, 且可使更多建设者自愿投身到“表土剥离-客土改良”的事业中。

摘要:现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损伤一些耕地, 而表土剥离工作正是将可利用的耕地土壤转移、并将之回归于农业, 这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保证农田质量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双重涵义。本文从其技术概述入手、将其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 而后又对其工程技术的要求和使用用途进行了全面阐述, 为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表土,剥离,耕地,建设用地

参考文献

[1]谭永忠, 韩春丽, 吴次芳, 等.国外剥离表土种植利用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业工程学报, 2013, 29 (23) :194-201.

[2]付梅臣, 陈秋计.矿区生态复垦中表土剥离及其工艺[J].金属矿山, 2004 (8) :63-65.

新增耕地 第7篇

1 研究项目区概况

1.1 研究项目区基本概况

农安县地处松辽平原腹地, 隶属于吉林省长春市, 地处北纬43°55′至44°56′, 东经124°32′至125°46′之间, 幅员约5430平方公里。呈明显大陆性季风气候, 年平均降水量517.9mm。地下水资源除河谷平原区较丰富外, 广大地区多为贫水区。地貌为冲积湖平原区, 全县土壤分布自东南向西北呈规律性变化。现有耕地面积占幅员的67.4%, 垦殖率为67.4%, 人均耕地面积0.33公顷, 土地利用率为95.4%。

1.2 研究项目区建设实施概况

农安县共13个土地整理项目区, 包含9个乡镇26个村庄。表1列出了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的面积及存在的问题。从表1可知, 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最大问题是排水系统极不完善, 因此建设水利配套工程至关重要。11号、12号和13号田间道路条件差的土地整理项目区, 需要加强田间水泥路的修建。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对田、水、路、沟、渠等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 因地制宜, 统一规划设计, 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 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4]。

2 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2.1 评价指标的选取

指标的选取主要依据主导性、差异性、稳定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兼顾等原则, 并结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选取以下评价指标: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剖面构型、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盐渍化程度、灌溉保证率、灌溉水源和排水条件。

2.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土地整理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权重的确定提供了方法[5]。指标权重的确定是土地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权重确定方法一般包括:特尔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评判法等。农安县土地整理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指标权重采用特尔斐法。具体评价因素权重如表2[6]所示。

2.3 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的评价

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计算方法, 对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价。农用地分等是“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土地管理实现由数量管理向数量与质量管理并重转变的基础性工作[7,8]。

收集研究项目区201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类型图、水文图以及样点调查等资料, 实地采集48个土壤样点, 在实验室做相关实验, 测出采样点的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盐渍化程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等相关数据。在Arc GIS软件中将各评价指标栅格图进行空间加权, 计算各监测单元耕地自然质量分、自然质量等指数、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按照国家转换公式, 转换为国家自然等别、国家利用等别和国家经济等别。依据各乡镇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 得出土地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的等级变化, 结合研究区各类耕地面积统计出土地整理区新增耕地的总体水平。

自然等别越低, 说明耕地质量越高。由表3可以看出, 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一般, 最高等别为10等地, 最低等别为13等地。中等地占总面积的90%以上, 其余为低等地。1号项目区新增耕地10等地面积占总面积的89.2%, 耕地质量较好。4号项目区新增耕地等别都为10等, 说明这一地区新增耕地质量较高。12号项目区新增耕地等别都为13等, 说明这一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较差。其他大多数乡镇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等别都分布在11等和12等之间。

利用等别越低, 说明耕地的利用率越高。由表4可以看出, 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利用率一般, 最高利用等别为10等, 13号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10等地面积占总面积的27.9%;最低利用等别为14等, 以3号项目区新增耕地和9号项目区新增耕地为主。其他新增耕地的土地利用等别分布在11到13等之间。

土地经济等别越低, 说明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越高。由表5可以看出, 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土地经济效益整体一般。4号项目区新增耕地经济等别都在11等, 3号、10号、11号和13号项目区新增耕地11等经济等别面积各占总面积的37%、14.8%、26.8%和31.3%。12号项目区新增耕地经济等别都分布在13等, 9号项目区新增耕地13等经济等别占总面积的84.9%, 说明12号和9号土地整理项目区土地经济效益与其他项目区相比, 有较大弱势。

2.4 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耕地质量与周边地区耕地质量的比较

通过分析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的耕地现状, 结合项目区周边地区耕地质量等别情况, 比较两者间的差异性。

通过表6可以看出, 在自然等别上, 土地整理项目区与周边地区差异较小, 但在自然等指数上, 两者的差异较明显。即使在两者自然等别相同的条件下, 自然等指数依然有差距。2号土地整理项目区自然等指数与周边地区自然等指数相比, 下降了18.8%, 自然等别下降了1等别;9号土地整理项目区自然等指数与周边地区相比, 下降了29.3%, 自然等别下降1等别;10土地整理项目区自然等指数与周边地区相比, 下降了12.1%, 自然等别下降1等别;12号土地整理项目区自然等指数与周边地区相比, 下降了30.4%, 自然等别下降2等别。

3 影响新增耕地耕地质量的限制因素

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和土地整理实施中的经验, 并咨询有关专家, 选取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剖面构型、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盐渍化程度、灌溉保证率、灌溉水源和排水条件和土地利用系数这10个影响因素, 对新增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和影响因子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见表7。

计算变异系数, 来对比分析不同水平的变量数列之间的变异程度。从表7可以看到, 排水条件的变异系数最小, 灌溉水源和灌溉保证率的变异系数都相对较大。粮食产量与障碍层距地表深度 (r=-0.128) 、土壤剖面构型 (r=-0.045) 呈明显负相关, 与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PH值、盐渍化程度、灌溉水源和排水条件呈正相关。其中, 粮食产量与土壤有机质含量 (r=0.473) , PH值 (r=0.514) , 盐渍化程度 (r=0.681) 相关性最大。以上分析说明, 粮食的生产能力与新增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土壤盐渍化程度等影响因子有着密切的关系。

4 结论

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一般, 自然等别最高为10等, 中等地面积占新增耕地总面积的93.7%, 低等地的面积占了新增耕地总面积的6.3%;其土地利用状况也一般, 土地利用等别最高为10等别, 最低为14等别;其耕地经济效益也较一般, 利用等别的范围在11~13等之间。新增耕地的产量与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土壤的盐渍化程度、灌溉水源、排水条件、灌溉保证率和土地利用系数呈正相关, 与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和土壤剖面呈负相关的关系;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和盐渍化程度, 即土壤的属性条件。

摘要:文章以吉林省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为例, 实地调查与室内分析相结合, 利用Arc GIS技术, 对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作出评价。并通过相关分析, 得出影响农安县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的因素主要为土壤PH值, 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土壤盐渍化程度。

关键词:新增耕地,农安县,土地整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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