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形式范文

2024-06-20

合同价格形式范文(精选3篇)

合同价格形式 第1篇

价格折扣不仅是企业常用的、重要的促销方式之一,也是理论研究的热点话题。例如:以往不少学者围绕价格折扣的两种呈现形式:绝对数(例如:原价115,现价8折)和相对数(例如:原价115,现优惠23元)展开研究(郝辽刚,2008)。同时,检验了相关边界条件,如价格本身的高低、折扣幅度、价格计算的难度等。但遗憾的是,以往研究大多围绕价格本身展开研究,而忽视了价格所依附产品类型的影响,即未能将价格折扣呈现形式与产品类型(享乐型和实用型)相结合进行研究。实际上,产品类型能够激发消费者不同的思维方式:抽象/感性或具体/理性(Clement,Fabel,&Schmidt-Stolting,2006),而折扣的呈现形式绝对数(具体/理性)和相对数(抽象/感性)也会激发不同的思维方式(Chandon,Wansink,&Laurent,2000)。那么,产品类型和折扣呈现形式所激发的思维方式匹配或不匹配,对价格的实际感知和购买意愿是否产生影响呢?

例如:在商场中,一个水杯(实用型产品),原价115元,现价优惠23元,或者原价115元,现价8折;另外,一张健身卡(享乐型产品),原价998,现价优惠200元,或者原价998元,现价8折。那么,面对实用型和享乐型的产品,消费者对不同价格折扣的呈现形式,其信息处理的方式是否一样呢?显然,以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不够充分的。基于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解释水平理论,继续围绕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实际价格感知和购买意愿的影响展开研究。研究结论将不仅对价格折扣相关理论做有益补充,而且还将对企业价格促销起到实际的参考和指导。

2 文献回顾

首先,梳理以往学者对价格折扣呈现形式的相关研究,并对其进行评价分析,找出本文研究空间。其次,对解释水平理论做详细的阐述,为后续模型构建及假设推演做铺垫。

2.1 价格折扣呈现形式

影响价格折扣呈现形式与消费者感知节省之间关系的因素包括六类:被促销品价格本身、价格呈现形式、价格折扣特点、价格折扣计算的难易程度、价格折扣幅度和情境因素。(1)被促销品价格本身:对于高价/低价被促销品,绝对数/相对数比相对数/绝对数的折扣形式能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感知价值以及更高的购买意愿(郝辽刚,2008);(2)价格呈现形式:标示原价作为参考价格能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感知节省;无伸缩性的价格折扣带来的消费者感知节省高于有伸缩性的价格折扣;看起来合理的/小幅的价格折扣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感知节省;通常价格折扣越低感知节省越高;感知节省随着价格折扣的突出程度而提高(Krishna,2002);(3)价格折扣特点:绝对数价格折扣和相对数价格折扣均正向影响消费者感知节省;价格折扣的变异幅度负向影响消费者感知节省,亦即,价格折扣变异幅度越低,消费者感知节省越高(Krishna,2002);(4)价格折扣计算难易程度:对于特别容易计算的价格折扣,或者对于低价被促销产品,两种折扣呈现形式在促销效果上无显著差异(郝辽刚,2008);(5)价格折扣幅度:小于15%的价格折扣不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而消费者对30%~50%之间的价格折扣的感知节省无显著差异(Monroe,1980);(6)情景因素:同一幅度的价格折扣,与自有品牌/耐用品/折扣店相比,制造商品牌/非耐用品/百货商店产生的消费者感知节省更高(Krishna,2002)。

不难看出,以往研究发现对于容易计算的折扣,价格折扣呈现形式的影响无差异。因此本文研究设定于价格折扣计算难度较高的情景下。另外,我们发现以往研究大多围绕价格本身及其折扣特征展开研究(例如:被促销品的价格水平,价格折扣幅度,折扣计算的难易程度等),而忽视了价格所依附产品类型的影响,即未能将价格折扣呈现形式与产品类型(享乐型和实用型)相结合进行研究。由于不同的产品类型将激发人们不同的思维方式(Dhar R,Wertenbroch K;2000),它与价格折扣呈现形式所激发的思维方式的匹配性,是否会对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感知价格及购买意愿的影响产生作用?基于此,本文将在价格折扣计算难度比较高的情境条件下,研究价格折扣呈现形式与产品类型的匹配性对实际价格感知的影响。

2.2 解释水平理论

解释水平理论提出,由于人们对事件心理距离(时间距离、空间距离、社会距离、真实性)的知觉不同,因此人们对事件的解释会发生系统改变(张晓玲,2007)。解释水平是指人们对于同一事物表征的不同抽象水平,这一抽象水平分为高低两种(黄俊,2014)。高水平解释是相对抽象的,以目标为导向,不依赖于背景信息,比较连贯一致,包含了事物的首要的决定性的特征;低水平解释是相对具体的,不以目标为导向,依赖于背景信息,包括了事物的次要的特有的特征(祝帼豪,2012)。

3 模型构建及假设推演

本文在解释水平理论基础上围绕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影响这一核心问题构建本文研究模型(见附图)。

3.1 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实际价格感知和购买意愿间的关系

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包括绝对数折扣和相对数折扣(郝辽刚,2008)。消费者对价格的感知将通过感知价值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Dodds,Monroe&Grewal,1991)。根据框架效应,对同一信息进行不同的编辑,可能会让信息接受者对信息产生不同的认知,从而导致信息接受者产生不同的态度(郝辽刚,2008)。因此消费者对价格折扣的两种不同的呈现形式会产生不同的实际价格感知,或高于销售价格或低于销售价格。根据交易效用理论,若感知实际价格高/低于销售价格,则消费者感知价值更低/高,因此降低/提高了产品购买意愿。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影响消费者实际价格感知,进而影响购买意愿。

价格折扣的传统呈现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绝对数价格折扣,一种是相对数价格折扣(郝辽刚,2008)与绝对数相比,相对数更难在头脑中进行折扣和计算,因此容易导致低估价格折扣(Estelami,2003)。由于低估价格折扣导致实际感知价格更高,因此,相对数比绝对数价格折扣的实际感知价格更高。据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2:与相对数相比,消费者对绝对数的实际价格感知会低。

3.2 产品类型的调节

产品包含享乐型产品和实用型产品两种类型(Mittal,2002)。实用型产品是以工具性和功能性为主要消费特征的产品(Strahilevitz&Myers,1998)。享乐型产品主要指以审美和感觉性快乐、享受、幻想和乐趣的情感和感觉体验为主要消费特征的产品(Hirschman&Holbrook,1982)。实用型产品激发人们低解释水平的思维模式,享乐型产品激发了人们高解释水平的思维模式。

绝对数价格折扣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表达方式,关注价格的局部优惠。而相对数价格折扣是一种间接抽象的价格折扣表达方式,关注于整体价格的比较。关注整体或局部的个体在对待同一行为或者事件时会有不同的解释水平(Trope&Liberman,2003)。局部评估倾向(VS整体评估倾向)对目标有低解释水平(VS高解释水平)(Semin&Fiedler,1988)。由于绝对数价格折扣激发了较低的解释水平的思维模式,因此倾向选择实用型产品。而由于相对数价格折扣激发了高解释水平的思维模式,因此倾向于选择享乐型产品。那么,产品类型和价格折扣呈现形式相匹配,是否会对实际感知价格产生影响?我们推断,当两者相匹配时,消费者的实际感知价格更低,购买意愿更强。而两者不匹配时,消费者的感知价格更高,购买意愿降低。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产品类型调节于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实际价格感知的影响。

假设3a:对绝对数价格折扣来说,与享乐型产品相比,消费者对实用型产品的实际价格感知更低。

假设3b:对相对数价格折扣来说,与实用型产品相比,消费者对享乐型产品的实际价格感知更低。

4 研究设计

本实验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实验操控价格折扣呈现形式、产品类型,考察实际感知价格与购买意愿的变化,以验证研究假设。

预实验

为了选择和确定实验所需的产品,20位某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了预实验。首先,我们列出6个常见的产品,请他们判断实用型和享乐型产品(采用Voss等2003的量表)。结果显示,旅游是最偏重享乐型的产品(t=-8.23,p<0.05),电脑是最偏重实用型的产品(t=0.45,p<0.05)。因此,最终选用旅游和电脑这两种产品类型作为实验刺激物。

4.1 实验设计与被试

本实验采用2(价格折扣呈现形式:绝对数、相对数)×2(产品类型:享乐型、实用型)组间实验设计,共计4个实验组。受试者是湖北某财经类院校120名本科生。其中男生45人,占56.25%,女生35人,占43.75%,男女被试的比例大致相等。被试被随机分配到4个实验组中的一组,并分别阅读一个特定实验场景,然后根据实验场景回答问题。受试者被告知凡参加本次实验的同学奖励课外学分2分。

4.2 实验过程

首先让被试分别阅读四种情景材料,测试被试对价格折扣计算难度的心理感知(1代表易,7代表难)。然后利用李克特7点量表测量被试对质量的满意度(1代表“非常不满意”,7代表“非常满意”)。之后告知被试无需计算,凭直觉写出其感知到的实际价格是多少。最后,测量各个实验小组被试的购买意愿“是否会考虑购买这一商品”,被试要求根据自己的感知写出自己的真实感想(1代表“非常不同意”,7代表“非常同意”)。最后要求消费者个人填写基本信息,实验结束后询问消费者是否知道这次实验的目的。

4.3 操控性检验及数据分析

(一)操控检验

首先对折扣计算难度进行操控检验,结果显示:M=6.43,说明折扣计算难度高操纵成功,且通过方差分析得出F(1,104)=0.46,P>0.05,说明各组间被试对折扣计算难度程度的感知之间是没有差异的,四种情景都为折扣计算难度较难。另外,对质量(旅游线路)满意度进行操控检验。结果发现,不同折扣形式的实验组在质量(旅游线路)满意度上没有显著差异(绝对数折扣组M=4.56,相对数折扣组M=4.71,p>0.15)。因此剔除质量水平这一干扰变量。

(二)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实际感知价格的影响

我们用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两种价格折扣呈现形式的感知价格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结果显示:F=0.001,p<0.001,M绝对数=3009.33,M相对数=3090,差分的95%的置信区间不包括0,因此,相对数和绝对数两种价格折扣呈现形式有显著差异,绝对数价格折扣感知价格更低。假设2得到支持。

(三)感知价格的中介效应

采用三步回归分析方法进行验证。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感知价格进行回归,影响达到显著(b=80.667,t=0.757,p=0.000<0.05);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进行回归,影响达到显著(b=-0.519,t=-2.475,p<0.05);同时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和感知价格对购买意愿进行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R2)为0.38,价格折扣呈现形式无显著影响(b=-0.708,t=-1.73,p>0.05),感知价格有显著影响(b=0.001,t=3.243,p<0.05)。因此,感知价格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过程中起到显著的中介作用。验证了假设1。

(四)产品类型的调节效应

运用单因变量多因素方差分析进行检验。对于感知价格:价格折扣形式对实际感知价格的主效应显著(F(1,104)=0.392,p<0.05);同样,产品类型对实际感知价格的主效应显著(F(1,104)=0.911,p<0.05)。此外,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和产品类型对实际感知价格之间存在一个显著的交互效应作用(F(1,104)=71.11,p<0.05)。对于购买意愿:价格折扣形式对购买意愿的主效应显著(F(1,104)=5.627,p<0.05);同样,产品类型对购买意愿的主效应显著(F(1,104)=0.008,p<0.05)。此外,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和产品类型对购买意愿之间存在一个显著的交互效应作用(F(1,104)=91.703,p<0.05)。因此,验证假设3。

4.4 讨论

上述实证分析结果验证了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以及产品类型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对绝对数价格折扣来说,与享乐型产品相比,消费者对实用型产品的实际价格感知更低;对相对数价格折扣来说,与实用型产品相比,消费者对享乐型产品的实际价格感知更低。因此,定价时应该启动一个匹配性的程序,从而降低实际感知价格,提高购买意愿。

5 结论与管理启示

本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下,探讨了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和产品类型对实际感知价格和购买意愿的影响。结论和管理启示如下:

第一,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产品价格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采用哪种价格折扣方式,从而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第二,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中,感知价格起着中介作用。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应该考虑使用哪种表达方式可以降低产品的感知价格,从而选择恰当的价格表达方式。

第三,在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过程中,产品类型起着显著的调节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当产品为享乐品时,应该采用相对数的定价方式,而当产品为实用品时,应该采用绝对数的定价方式。

6 局限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实验对象基本全部为在校大学生,样本缺乏多样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结论的外部效度。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尝试以社会人员为样本,研究价格折扣呈现形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第二,本文采用的是实验的研究方法,被试在实验条件下与真实情景下的表现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未来我们希望采用真实的外部数据信息进一步研究,从而为企业价格制定提供更有益的参考信息。

参考文献

[1]Estelami,H.,2003“The Effect of Price Presentation Tactics on Consumer Evaluation Effort of Multi-dimensional Prices”,Journal of Marketing Theory and Practice,11(2),pp.1-16.

[2]郝辽钢,高充彦,贾建民.价格折扣呈现方式对促销效果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8(10):106-114.

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的区别 第2篇

【回答】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固定单价合同是单价固定其总价是不固定的;固定总价合同其总价是固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施工单位可能承担较大。

论合同形式法定的正当性 第3篇

现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也以形式自由为原则。同时,法律出于政策性的考量,对某些特定合同规定了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等其他法律也对特定合同设定了形式要件。本文旨在通过对形式法定正当性的考察,以确定形式法定在合同法上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合同自由形式法定要式合同正当性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但通说认为,合同法第3条、第4条和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而第10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也体现了形式自由的原则。同时,我国合同法又针对特定合同,设定了形式要件(主要是书面形式),此类合同即为要式合同。合同形式法定的正当性,是法律为合同设定形式要件的依据,同时也是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即哪些合同可以设立形式要件的依据。

一、形式法定正当性的考量,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

1、形式法定的必要性,即为什么需要形式法定?合同自由、形式自由存在一些弊端,如当事人易因轻率或他方欺诈而遭受损失;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以及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基于此,立法者才重新考虑形式法定的功能和价值,以弥补形式自由的弊端。

2、形式法定的功能和价值。梅迪库斯将形式法定的宗旨概括为三点:第一,维护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维护个别第三人的利益;第三,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形式法定具有以下功能和价值:

(1)证据功能。关于合同是否存在,以及合同具体内容等事项,书面形式的合同,特别是经过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能够提供较为明确的证据,从而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发生。

(2)提醒功能。法律对某些合同设定特别的形式要件,可以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给当事人以深思熟虑的机会,避免因草率决定而承担风险或遭受损失。

(3)保护弱势当事人功能。主要是“防止交易优势方利用对方的无知、轻率、窘迫而添加不正当的、含糊的条款。”

(4)维护公共利益功能。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的,如涉外合同,尤其是对外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出口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如有可能形成垄断的企业并购合同。对这些合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强制,以便政府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形式法定正当性评析

(一)关于证据功能

形式法定的证据功能主要体现在书面合同上。书面合同的证据功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存在一定的矛盾: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欠缺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时,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补正、转换等救济情形外,直接归于无效;而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证据规则,书面合同应当归类于书证,除书证之外,还有物证、认证等证据形式,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即如果没有书证,但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的主张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上,如果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目的在于为合同的存在及内容提供确切的证明,则法律效果更宜体现在程序法上,而不是在实体法规则中就否定合同的效力。具体而言,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提出主张的一方须对合同的存在及确切内容负举证责任,否则就承担败诉的后果。此时,当事人败诉的原因,不在于他缔结合同时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是他未能成功举证。也就是说,“契约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其他默示形式,只是在证明契约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上有难易之分,而不是契约本身存在着优劣的差别。”

(二)关于提醒功能

首先,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对所有的合同设定形式要件,以提醒当事人谨慎,而只是规定部分合同须具备特定形式要件。那么法律或者立法者的选择依据是什么?通常的论述是,法律选择的是那些会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重要意义的合同。问题是,合同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最有资格作出判断和决定。除非是全知全能的,否则立法者不宜代替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性作出判断。

其次,即使法律依据客观标准断定某事项或者合同是极为重要的,更合理的做法是,以建议的形式,即通过任意性规范提醒当事人注意,而不是通过强制性规范,“命令”当事人谨慎决策。

(三)关于保护弱势当事人功能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上,两者经济实力悬殊,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掌握的信息量不同,导致双方在谈判中的实际地位不对等。另外,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也增加了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现实中大量的“霸王条款”也印证了这一点。

此时,法律就不能再以合同自由为由,袖手旁观。形式法定在这里就有了真正的用武之地,法律借此对合同进行干预,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防止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维护公共利益功能

合同自由赋予了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也会竭尽所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时,单纯依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是不现实的。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为此,法律有责任和义务,对此类合同进行干预和规制,以防止当事人在缔约时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显然,合同形式法定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效果甚微,而针对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形式法定却效果显著。

故法律在重新启用形式法定时,应当将“精力”更多地投放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上。对于只涉及当事人私人利益的合同,法律不宜作强制性规范,而应当采用任意性规范,提醒当事人通过特定形式保护自身利益。法律可以成为照顾,保护当事人的“保姆”,但却不能成为包办一切的“父母”。就像天气预报可以说“明天有雨,请带好雨具”,却不能说“明天有雨,必须带好雨具”。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立法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215条、238条、270条、276条、330条、342条、分别就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书面形式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85条和第210条分别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224条、226条、227条、228条分别规定用各种权利进行质押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也分别对权利转让合同设定了书面形式要求。其他的,在招标法、劳动法、信托法、海商法中也都有要式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但另一方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领域,如保险合同、借贷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法律却又规定不详。

(二)“一退一进”,改善我国要式合同的立法

按照前面论述的形式法定正当性的评析,我国法律应该有选择地对合同进行干预。所谓“一退”是指,对单纯涉及私人利益的合同,法律应该以任意性规范,引导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而不宜强制规定形式要件。所谓“一进”是指,法律应当加大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同,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的干预和监管,形式法定应当更多地适用于这些合同,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2页.

[2]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6页.

[3]王洪.合同形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4]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28页.

[5]廖爱玲.被"霸王条款伴随的一生.新京报,2011年2月15日,第A14版.

上一篇:纯电动方程式赛车下一篇:交通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