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范文

2024-07-31

劳务收入范文(精选4篇)

劳务收入 第1篇

关键词:税法,差异,会计准则

1 收入准则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相关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根据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

1.1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2 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 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 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 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2 提供劳务收入相关税法的规定

企业提供劳务收入业务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文主要浅析增值税和营业税与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

2.1 营业税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2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包括在内。

2.3 混合销售行为划分的规定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3.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

2.3.3 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

《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 (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 剥离和清理劳务, 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 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当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基本上是以劳务的前后顺序划分, 营业税劳务是对矿山 (不动产) 进行处理, 其目的是达到矿石的可开采状态;增值税劳务是对矿石 (动产) 进行处理, 其实质是对矿石的委托加工。即:营业税劳务以前, 增值税劳务在后, 两者以矿体为界。因此, 施工队在矿体之外提供的劳务应属于营业税的范畴, 在矿体之内提供的劳务应属于增值税的劳务的范畴。

3 提供劳务收入业务会计准则和营业税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3.1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企业会计人员对具体业务可以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职业判断。

现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对营业税征税范围提供劳务的解释为:提供劳务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 要按建筑业征一道营业税。

具体确认关系表现为: (1) 会计上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业务, 一般属于营业税范围; (2) 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提供劳务取得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业务; (30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 营业税视同建筑劳务实现销售。

3.2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和营业税税基的比较

3.2.1 提供劳务收入的一般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税基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会计提供劳务收入与价外费用无关, 如果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营业税不完全以会计上合同或协议价款为税基的确认依据。

3.2.2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的收入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经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 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 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经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 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现行法规没有对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的收入计量作出具体规定, 只是规定了工程劳务确认收入的时间。

4 提供劳务收入业务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4.1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企业会计人员对具体业务可以遵循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职业判断。

现行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范围提供劳务的解释为:提供劳务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会计准则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确认与增值税征税范围提供劳务确认的关系为: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业务, 一般属于增值税范围;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提供劳务取得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

4.2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和增值税税基的比较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增值税法规规定, 增值税税基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会计提供劳务收入与价外费用无关。

4.3 关于收入实现的时间

2013年提高劳务收入思路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和县委第十二四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开展******就业培训,劳务输出工作。从而,提高******居民劳务收入。具体工作思路如下:

一、积极开拓有组织劳务力输出渠道。加强与本地和外地劳务中介组织的联系,有计划地选择务工基地,从而保证劳务输出工作的持续开展。在******树立“谁有技能,谁先转变,谁先致富”思想,依托“库车县******劳务输出协会”为平台,充分发挥劳务输出协会和各个社区劳务经纪人、包工头的作用,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和转移就业工作。抓好用工组织、对接,鼓励富裕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引导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人均劳务增收比达到15%以上。2013年计划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1500人次,比去年增加292人次(长期稳定就业2600人次,短期就业8900人次),实现劳动外收入达到5345万元,人均创收达到1715元,比去年人均增加498元,增加率40%。努力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劳务输出新格局,实现劳务输出新突破,从而达到居民身份的真正转变。

劳务收入 第3篇

提供劳务服务按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 (非跨年度) 劳务和长期 (跨年度) 劳务, 对于短期劳务收入在会计和税法并没有明显差别, 差别主要体现在长期并且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劳务上。

一、会计上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短期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属于相同的会计年度) 劳务服务, 应该在劳务完成时就确认劳务收入, 确认的金额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金额相等, 如存在现金折扣, 应该在发生折扣时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法一样计入财务费用。

对于长期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不属于相同的会计年度) 劳务服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可靠的估计交易结果的, 也应确认收入, 确认的金额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具体步骤是:在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首先按照应该从接受劳务方取得的价款作为劳务收入的总金额, 但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然后用完工进度乘以总金额再减去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 余额作为当期应确认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 同时按照同样的方法结转当期的劳务成本。

对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估计交易结果的长期劳务, 会计处理的方法根据对劳务成本的补偿程度不同而不同:1.预计将来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 应确认劳务收入, 确认金额为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同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预计将来得不到补偿的劳务成本, 不应确认劳务收入, 而只能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建造合同所取得的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建造合同, 应当在建造完成时按合同的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和费用。2.在不同的会计年度, 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 那么同上面的方法二,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和费用, 确认方法也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3.在不同的会计年度, 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 应按不同的情况处理:合同成本预计能够收回的, 企业应确认收入费用, 劳务收入的金额为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 劳务费用的金额为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成本预计不能收回的, 不应确认劳务, 同时在发生时立即确认劳务费用。4.如果预计合同总成本将超过合同总收入, 应当将预计的差额部分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税务上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 不同的税种规定也不一样。其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其他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

加工收入和修理、修配收入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注重形式, 为提供劳务企业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营业额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所有价款, 包括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用、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税法上均应计入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应确认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 可以首先确定应收总额, 然后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认收入, 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分析

(一)

短期劳务 (非跨年度劳务) 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 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二) 长期劳务收入确认

1. 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能够可靠估计交易结果, 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税法中劳务收入以及完工进度的确认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

2. 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预计将来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 提供劳务方应确认劳务收入并同时结转劳务成本;将来不能补偿的劳务成本, 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是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企业都应该按照应收的价款确定劳务收入, 如果要作为损失扣除应该在确定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够得到补偿, 并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核准以后, 才可以进行。

例:甲企业受托为乙公司完成一个安装任务, 工期为一年, 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 2010年完成总工程的40%;2011年完成60%。乙公司应支付的安装费总额为600000元, 分三次付清, 在开工时 (2010年7月1日) 预付160000元。第二次在安装期中间, 2011年1月1日支付300000元, 第三次在工程结束时支付140000元。2010年12月31日, 甲企业得知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困难, 对于后两次的费用是否能够收回不能够预计。甲企业2011年顺利完成工程任务, 总共发生安装费用200000元, 其中人员工资150000元, 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000元。

甲企业业务处理:

①2010年7月1日, 甲企业收到乙公司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预收账款160000。

②确认实际发生的安装费用:

借:劳务成本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50000。

借:劳务成本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③2010年12月31日, 确认收入:

甲企业只能将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 (即预付款160000元) 确认为收入, 并将发生的200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

借:预收账款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劳务成本200000。

由于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 企业都应该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 所以2010年税法上应确认收入为600000×40%=240000元, 与会计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 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240000-160000) 。

如果甲企业2011年度继续提供安装劳务, 乙公司效益没有得到改善, 甲公司仍然不能确定后两次的费用能否得到补偿, 那么在会计上都不能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仍要求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所以还是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1年度的纳税调整:2011年度甲企业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600000×60%=360000元, 减去2011年度已经发生的安装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

(三) 对于下列劳务,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参考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进行了统一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 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软件费;服务费;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会员费。

(四)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或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往来。

会计制度规定,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等于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金额。但不同的是, 所得税法规定, 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纳税金额。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无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的, 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这也使得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产生区别。

四、结论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与税务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计量的差异主要集中在长期劳务的提供上, 造成这种差异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 认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不必由国家来承担。差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

确认时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应该尽量减少税负或者是延迟纳税期限。如果企业提供的劳务是长期跨年度的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可靠的估计交易结果, 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会计收入。但是如果劳务是按合同规定到完工时一次性支付的话, 则当年不用缴纳营业税, 可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劳务收入 第4篇

根据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务经济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8―1982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解放时期家庭经营以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由隐形变为显性,劳动力剩余率高达30%―50%,这部分劳动力边际生产率为零,如何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创造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1982年全国农民人均从乡村企业得到的收入为8.97元,集体外单位职工工资收入4.56元,生产性劳务收入12.57元,三项合计工资性收入为26.1元;从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中获得的农业收入为203.65元,占纯收入的85.87%。可见当时劳务经济才刚刚起步,农业收入是主要来源。

(二)1983―1993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波浪发展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总供需矛盾从短缺走向过剩时期给予了农民难得的发展机遇。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开始向居民倾斜,被长期抑制的消费欲望开始变成有效需求,农产品和轻工业品旺销,刺激了家庭经营从单一粮食种植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更是异军突起。进入了一个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乡镇企业为主导的劳务经济发展阶段。

此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从57.53元增加到194.51元,增长2.4倍;占纯收入比重从18.57%略微提高到21.11%。家庭经营纯收入从227.68元增加到678.48元,增长2.0倍,占纯收入比重在73.5%左右波动。可以说劳务经济和家庭经营并驾齐驱。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人均在乡村集体企业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从11.92元增加到67.62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19.93%提高到34.76%,是乡镇集体企业稳步发展的时期;在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收入从22.87元增加到96.51元,其比重则从38.24%提高到49.62%;农民在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25元增加到30.38元,比重从41.83%降到15.62%。可见在此期间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乡镇集体企业和外出从其他企业和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

(三)1994年以来的农村劳务经济的结构转型时期目前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最为低迷的时期。1994―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220.98元增加到2253元,增长84.5%,增长速度却从32.48%下降到1.9%。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72.23%降低到的65.53%。特别是家庭经营纯收入、19分别减少0.46%和1.2%,出现绝对减少的局面。而在此同时,工资性收入从262.98元增加到701元,占纯收入比重则从21.11%提高到31.11%,工资性收入对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从22.87%提高到165.8%。家庭经营地位的下降和劳务经济地位的提升,说明农村居民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方式正在从通过自营产品的间接交换向通过契约雇佣的直接交换的转变。

二、从乡镇企业到劳务输出

(一)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出现标志着农民分享工业化利益成为制度性安排。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然而,乡镇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上的同构及其竞争中,虽然具有灵活的市场机制的优势,但往往成为被规制的对象,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许多乡镇企业职工又被迫返回土地。而在此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东部发达地区“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个内地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跨地区大流动的民工潮开始引人注目。1992年以后我国乡镇企业迎来了第二个高潮。全国各地创造了“五个轮子一起转”的模式,大量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掀起了两个高潮。一是1984―1988年期间,农村非农产业就业劳动力增加5565万人,以1985年为峰值,当年转移2430万人,劳动力转移速度6.56%。这种超常规的转移是体制转型以后积聚20多年的非农就业需求的突然释放。第二高潮是在1992―1995年间,其间转移农业劳动力3800万人,两个转移高潮9年间合计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9365万人,占1978―20累计转移人数1.3亿人的72%。

过剩经济的出现说明,乡镇企业和农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粗放经营的空间逐步缩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农民在整体经营能力上开始不能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将有更多的农民加入雇工行列。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30.3%,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4%,吸纳职工1.27亿人,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然而,每当国民经济出现紧缩的时候,首当其冲往往是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甚至个别还存在假冒伪劣等外部性,无论是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还是目前的经济紧缩时期,都是政策规制的主要对象。―1999年间,我国乡镇企业个数减少265万,职工人数减少804万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极分化,部分集体企业破产倒闭;乡村政府也逐渐失去了组织经济资源的优势,经过产权改革以后,开始被迫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造成了集体企业发展滑坡的局面。

(二)劳务输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隐藏在农村集体经营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显现,直接劳动交换逐步明晰化,并且内容和区域逐步扩大,形成了多层次的劳务市场。起初农民主要进行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务商品交换,如今劳务经济的范围和规模已经越来越大。劳务产品在家庭经营与劳务市场间的取舍,决定于彼此的经济预期。劳务经济对农民的吸引力,一是较高的经济收入,二是技术和经验的获得,三是充分利用闲置的劳动时间,四是不必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五是优越的社会地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主要取决于在城市里获得较高收入的概率和对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失业者风险的权衡。

全国农民人均从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报酬从1993年96.51元增加到1999年的347.27元,占工资性收入比重从49.62%提高到55.1%;从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30.38元增加到138.88元,比重从15.62%提高到22.04%。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复苏,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以及农业经济长期低迷,外出打工现象逐渐突出。年我国农民人均从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是240元,增长了15.6%;其他劳动报酬113元,增长4.6%;从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是140元,略增0.8%;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为240元,增长了18.2%。外出打工收入对工资性收入增量的贡献为52%;而工资性收入又占纯收入增长额的187%。可以说,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增长支持了工资性收入增长,工资性收入增长又支撑了纯收入增长(盛来运,)。

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农村劳动力有着完全的供给弹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个长期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就业概率略有下降,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具有特定的行业结构,城乡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市场相互替代的概率较低。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虽然有所降低,但是绝对人数

保持增加趋势。农民工只要找到短期的工作,就能获得高于务农的收入水平。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急剧减少,而农业税费的刚性增加加大了经营农业的风险,说明家庭经营也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加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替代劳动,使得劳动力转移几乎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十分低下,从而促进了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

劳务经济的实质是雇佣制度,“雇佣制度”之所以在计划经济的农业领域最终失败,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领域赢得成功,一是市场经济自发引导劳动力资源配置到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二是工业领域比农业领域具有更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济效益。农村经济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劳务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也相应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从地区差距到阶层分化

(一)地区差距1980―200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13.1倍、10.5倍和8.3倍,全国平均为10.8倍。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受宏观经济影响的趋势基本一致,但是产业结构不同所受影响也略有不同。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4―间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带;受经济紧缩的影响,19以来中西部地带农民收入的跌幅最大;以西部为参照物,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农民收入比例从1980年1.27:1.05:1.00扩大到1995年的2.01:1.32:1.00,又缩小到2000年的1.92:1.30:1.00,1995―1999年间,按西部大开发口径划分的我国西部12省农民平均工资性收入从149.37元增加到332.89元,占纯收入比重从13.4%提高到19.2%,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30%;东部10省农民工资性收入从713.34元增加到1240.59元,比重则从31.9%提高到46.5%,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123%。可见,近年来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速度依然是以东部地带为高。

工资性收入差异是农民收入差异的最主要来源。2000年东部地带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223.04元,占纯收入比重39.93%,比中部、西部高13.22和15.52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与东部工资性收入的差距占纯收入差距的67.8%和56.7%。据农调总队(阎芳,2000)测算:1999年我国农民收入差异的锡尔系数中,三个地带之间的差异占总体差异的17.1%,三个地带各自内部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为东部36.06%、中部24.9%、西部21.94%,省内差异是造成全国总体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差异(基尼系数)的贡献率高达39.33%,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的贡献率为33.59%,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贡献率为18.77%,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差异的主要来源。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入结构基本一致,2000年两者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占57.7%,而东部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比重仅占37.4%。东部地带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与中西部差别不大,主要是东部地带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以及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水平和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东部转移性收入较高主要是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引起。外出打工收入是近期农民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从绝对额来说,东部地带最高;从比重来说,中部地带略高,至少中西部农民打工收入仍然没有成为其提高收入水平的主要渠道。

如果我们考察农民收入最高的.省份上海市与最低的省份(除西藏外)贵州省,则会发现东西部之间不仅仅是量的差异,更是生产方式质的差别。2000年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597.37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是4309.89元,比重是77%;家庭经营纯收入933.74元,比重仅占16.7%,第一产业纯收入仅有789.09元。而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374.1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仅274.9元,比重是20%;家庭经营纯收入1029.46元,比重高达74.9%,第一产业纯收入884.68元,比上海略高,但比重却高达64.4%。劳务收入已经成为上海、北京、浙江等发达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0年上海农民家庭规模3.3人,劳动力负担系数1.3,62.9%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工业劳动力比例高达37.1%;所在村平均有乡镇企业3.8个,25.8%的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工作;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到48.7%;85.5%的劳动力在乡内就业;劳动力年内从业时间的59.1%从事非农产业;家庭人均耕地面积0.92亩,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37.1%。贵州农民家庭规模是4.5人;劳动力负担系数为1.6;84.7%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从事工业的仅占5.9%;所在村乡镇企业仅仅0.4个,在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仅占0.34%;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占71.6%;劳动力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61%。上海农民以不到四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了与贵州省85%的劳动力大致相同的农业收入,而以六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的非农收入是贵州农民非农收入的10.6倍。可见发展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二)阶层分化我国农村劳务经济主要以兼业化方式发展。我们根据纯收入来源占纯收入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为标志,将我国农村居民划分为六种类型,分析表明,2000年我国农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为主的农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3.5%,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25.73%,各种类型收入来源均低于50%的狭义兼业户占11.42%,家庭经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户占5.61%,第二产业户占2%;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的食利户占1.74%。即目前我国农村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户大约各占一半,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1/4。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劳务户比例越高,这可以从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来间接考察。2000年上海、北京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61%,而经济落后地区西藏、贵州分别为17%、12%。部分农业主产区由于农业经济发达,收入相对稳定,规模经营效率较高,劳动力相对短缺,反而抑制了劳务经济的发展。如新疆、黑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15.7%。宁夏经济发达的川区农业户比重高达70%,比贫困山区高5个百分点;川区劳务户仅占8.8%,比山区低9.3个百分点。贫困地区由于解决不了生存问题,劳务输出的概率高于非贫困区,特别是农业主产区。

农民主营行业对收入影响较大。在各类农民家庭中,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是食利户,其次是工业户,然后是服务业户,劳务户和兼业户比全国平均数略高,低于平均数的只有农业户众数阶层。非农产业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我们将农村六类农户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利户、工业户和服务业户,他们往往已经在当地占有地利、人和以及优越的资源,其发展的方向是本地工业化。另一类是农业户、兼业户和劳务户,其中农业户正在两极分化,少部分农业专业户收入不断提高,另一部分农户在当地处于劣势,逐步经过兼业向外地发展。2000年全国劳务户人均收入2693.2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水平

.85元,占74.18%;农业纯收入512.97元,仅占19.05%。劳务户户主一般以青年为主,联产承包时他们还没有成家,成家以后一个人的土地养活全家。人均占有耕地面积1.27亩,比全国平均低35.9%。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各类农户中最低,仅837.63元,而且68.8%是农业固定资产。有一半的劳动力文化程度是初中,相对较高。农业收入较少迫使他们外出打工。户均劳动力2.79人,在本地乡镇企业从业人员0.22人,主要从业地区在乡以外累计六个月的劳动力为0.66人,分别比全国高63.6%和35%。在省外、省内县外、县内乡外就业人数占8.6%、5.7%和6.4%,分别比全国高3.5、2.1和1.3个百分点。外出打工时间占劳动时间的15.5%,比平均高出5.5个百分点。劳务户收入水平低于就地转移的农户。

表12000年全国三个地带农民收入构成

项目 东部 中部 西部

收入 收入 收入

(元/人)构成(%) (元/人)构成(%)(元/人)构成(%)

纯收入 3063.04 100.00 2077.07 100.00 1592.66 100.00

一、工资性 1223.04 39.93 554.75 26.71 388.77 24.41

收入

1、在非企业 256.27 8.37 94.77 4.56 80.04 5.03

组织中得到

2、在本地企 483.53 15.79 97.84 4.71 67.60 4.24

业中得到

其中:在本 315.37 10.30 53.08 2.56 41.39 2.60

地乡镇得到

3、常住人口 323.91 10.57 265.72 12.79 168.83 10.60

外出从业得到

二、家庭经营 1652.68 53.95 1439.61 69.31 1113.22 69.90

纯收入

1、第一产业 1145.59 37.40 1198.55 57.70 918.18 57.65

2、第二产业 158.64 5.18 72.52 3.94 49.56 3.11

3、第三产业 348.45 11.38 168.56 8.12 145.48 9.13

三、财产性 70.19 2.29 27.49 1.32 34.15 2.14

收入

四、转移性 185.67 6.06 55.22 2.66 56.52 3.55

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分组资料整理

我国家庭经营非农产业增长速度近期虽然也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1999年第二、三产业纯收入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6.3%和15.1%,家庭经营在技术、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了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特别是工业始终是小摊、小点、小作坊,难以对农民收入整体起到主要作用。

四、迎接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劳务经济发展新阶段

我国近期农民收入的减少主要是农业收入减少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下降引起的,农业收入可能会随国民经济周期复苏而有所好转;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格局将长期保持过剩局面,家庭经营风险会逐步加剧;新一代青年农民许多人从来就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那种兼业化的生存方式会逐渐被放弃;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步伐加快,农村逐步会分离出非农家庭,形成家庭大农场。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更加发展。虽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新的劳务经济高潮即将来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家庭经营土地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与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的福利性均分使农民具有比城市下岗职工更为有利的保障机制,农民不会轻易放弃土地这个最后的生活保障。然而,承包土地具有一定的成本,家庭经营制度赋予国家和集体收取税费的权利,而且由于“三提五统”费用的膨胀,农民负担过重,农业生产已无多大效益可言。农民一方面通过撂荒边缘地、减少活劳动和物质投入来避免亏损,一方面扩大劳务输出力度来增加额外收入。农民普遍有“既不愿意种地,也不想轻易放弃土地”的心态,土地使用权的“转包”现象也日益增多,农民最希望以土地入股分红和换取社会保障等形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兼业化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家庭经营面临分化的局面。中央应该尽快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措施,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和大户参与农业开发,通过置换、兼并、收购、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快土地集中经营步伐,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

(二)县城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的地位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变了宏观经济分配格局,使得国家通过计划经济对城镇各项建设的投资相对减少,县级工业和商业在改革中首当其冲,县城国有经济比重较小且日益凋弊,部分县级财政长期出现赤字,而新生的市场经济还根本不能承担起维持庞大的上层建筑运行成本的重任。我国绝大多数县域经济以农村经济为基础,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控制是其特权的重要部分,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虽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为了避免与城镇居民的利益冲突,被迫在县城之外兴建小城镇等“农民城”。由于以“离土不离乡”为特征的农村工业化模式缺乏城市应有的集聚效应,制约了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城市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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