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医院范文

2024-08-10

驻地医院范文(精选3篇)

驻地医院 第1篇

1 驻地医改政策给军队医院带来的影响

1.1 药品零差价对部队医院的影响

医改方案其中之一是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加成15%被取消后,利润缺口立即显现。从我院近两年的经济指标看,药品收入每年近3 亿元,利润直接减少4 000余万元。为弥补药品零差价带来的收益减少,国家将对公立医院增加财政的专项补贴,但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难以惠及到部队医院。同时,军队人员在部队医院实行免费医疗,其医疗消耗主要靠医院对外医疗收益进行补贴,我院近两年每年部队用药约1 000余万元。虽然近年来军队卫生事业费有所增加,但随着健康需求的增加,下拨经费与实际消耗仍有较大缺口,药品加成取消后,医院给部队伤病员的药品补贴经费将大幅增加,卫生经费缺口陡然加大[1]。部队医院只能自谋出路填补空缺,这就降低了医院的竞争力,使部队医院与地方医院的竞争处于劣势。

1.2 部队医院收容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地方政府推行分级诊疗,通过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等措施方法,逐步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在县域内基本解决,要求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另外还实行了51组常见疾病的按病种付费,按照“总额预付,超支不补”方式控制医保费用增长[2],鼓励医保病人到收费标准低的基层医院就诊,因此我院收治常见病较多的科室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安徽省医改办出台《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 “城市公立医院均要建立起一定数量紧密型医联体。”医联体是指医疗机构整合资源、建立分级诊疗,在医联体内实行大型设备统一管理使用,人才互相流通,检查结果互相认证,医联体签约居民可以享受优先转诊、优先住院、提高报销比例等优惠政策[3],随着这项意见的颁布,我院原有的医疗市场份额将受到压缩和挤占,特别是基层农村患者来源。

1.3 部队医院管理矛盾多元化

医改方案的另一内容是合理降低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治疗、诊察、护理及部分中医服务价格。将各类诊察费按职称来划定,普通(主治医师及以下,标准为10元)、专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20元)和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江淮名医、省学术带头人、省名中医50 元)三档门诊诊查费[4]。部队医院由于受到编制影响,导致一批比较优秀达到晋升职称条件的专业骨干职称不能晋升,聘用人员职称晋升也因军地评聘接轨问题不是很顺畅,如果按照此标准对应收费,对医院既造成经济上的影响,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部队医院医疗业务多头管理的矛盾也会更加凸显,如开展二、三类医疗技术的准入等经常出现军队批准了但地方不认可,不但直接影响医院的经济收入,也导致医保、新农合的费用不予报销等。

1.4 医院的经济核算方式面临调整

长期以来,医院实行按诊疗项目收费,医院的经济核算管理也是以科室经济收入为主要指标[5],随着医改政策的不断推进,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目前有51组常见疾病按病种付费,相关机构按照“总额预付,超支不补”方式控制医保费用增长,医院的经济收入将取决于收容的数量、病种的质量等,医院的诊疗要按照医保政策要求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避免过度医疗行为,不能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否则将导致医保费用的拒付,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医院将调整按经济收入为主要指标的经济核算方式,才能进一步适应医保政策的要求。

2 基本对策

2.1 认真学习医改政策,主动适应医改要求

认真学习和研究医改政策,充分认清医改政策对部队医院的影响,主动参与并适应医改各项政策对部队医院建设的要求。一是坚持以患者满意为前提,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各项医保政策,牢固树立医保意识、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积极建议并争取建立符合军队医院特点的补偿机制。国家医改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对军队医院却缺乏明确的补偿内容,而根据军队医院的特点,理应尝试多种补偿方式,如由军队与地方共同补偿,军队负责对军人的医疗保健补偿,地方政府负责对地方患者的医疗费用补偿[1],以此来弥补军队医院的收益缺口,为军队医院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 加强军地联系,积极拓展医院新的经济增长点

实行分级诊疗、单病种付费、推行医连体等医改政策,目的就是用政策经济激励手段促使大医院提高收容质量,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竞争力,减少规模效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部队医院要发挥好部队医院的特长,大力发展一招鲜技术,形成单病种技术优势。在做好服务部队的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因院而异,找准驻地的医疗服务空白点,选准技术切入点,创新服务模式,开拓边缘市场,开辟新的增长途径[3]。我院围绕医改政策,先后出台《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医院新农合病人收治要求》、《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医院收治导向,鼓励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第一时间走访周边省级医院,签订共建协议,畅通转诊通道,提高为社会服务效益。

2.3 加强合理医疗,提高质量效益

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面对医改后民众对医疗服务工作期望值的上升,对医院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医院可能出现的利润率下降等影响,作为医院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管理[4]。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药占比、耗材比,尽可能地把费用控制在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之内。我院为合理控制药占比每周利用周会对全院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点评,既点到科室也点到个人。如住院患者使用药品金额前10名(药品)、住院患者使用药品金额前3名的前3位科室、门急诊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监测数据、不同费别出院患者日均药费(前3名)管床医生、不同费别在院患者日均药费(前3名)管床医生、不合理用药病例分析、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点评等。同时调整医院经济管理模式,逐步提高技术性和服务性收费在医院收入中的占比,加强医疗成本管控,对聘用人员实施按岗定编,逐步形成节约型的收入增长方式。充分利用医院信息化建设平台,大力发展银医一卡通方便患者就医,定期向社会公布就诊指南、医药费用、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院知名度。

虽然国家医改政策对军队医院的生存与发展造成的冲击较大,但我们通过不断的调整收入构成模式,加快流程改造,依托越来越全面的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管理效能,真正的使医院走上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医院在改革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文章从多角度分析了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对军队医院发展和经营带来的影响,并通过充分学习领会相关政策、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拓展新项目,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等方法做出应对,以顺应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公立医院改革,军队医院,军地联系

参考文献

[1]李富军,孙成荣,陆蕾.药品零差价政策实行对军队医院的影响分析[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2,19(9):831-833.

[2]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开展51组常见病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Z].2015-04-07.

[3]安徽省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Z].2015-02-11.

[4]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安徽省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Z].2015-02-11.

[5]朱春生.新医改政策对军队医院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4):14-15.

[6]胡波.军队医院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对策思考[J].东南国防医药,2009,11(3):262-264.

在国外驻地做好职工健康保健的体会 第2篇

1 在国内的准备工作

1.1 角色的转变。

接到这个任务, 心里又兴奋又紧张, 异国他乡对我们有很大的吸引力, 但是如何做好职工的保健工作心理一点底儿都没有。在医院里, 一直从事的是临床护理工作, 接触的都是身患疾病的人群, 他们渴望恢复健康的心情我们都很了解, 相应地也好做他们的健康指导。可是现在要接触的是一群相对健康的人, 甚至是一些自我保健意识较差的人, 因为他们受教育的程度都不高。因此, 我们要积极学习健康保健知识, 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同时努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以适应新的工作。

1.2 积极了解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疾病流行情况, 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位于南亚次大陆的西北部, 面积796 095 km2, 人口15 046万, 北、西部山地和高原占全国面积近60%, 东南部为印度河平原, 属亚热带草原和沙漠气候, 山地冬寒夏凉, 平原冬暖夏热, 多数地区雨水稀少[1]。旁遮普省公路改造项目P4标段位于巴基斯坦中部, 属平原地区, 公路总长89.67 km, 路面由原5.5 m~6.1 m加宽为7.3 m和2.5 m的路肩, 水结碎石基层, 路面由沥青路面改建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主要工程量为:土方回填100.2万m3, 基层43.74 m3, 沥青混凝土13.56 m3, 双层表处17.36 m2, 重建涵洞201座, 新建单跨桥4座, 其工作量很大。肠道疾病、霍乱、肺病、结核病、肝病等是当地的多发病, 我们积极向领导提出建议:在国内给职工接种相应的免疫疫苗, 以增强职工的免疫力, 准备好充足的药品, 如治疗防暑降温、感冒发热、头痛、腹泻、各种消炎药品以及现场急救物品, 以备不时之需。

2 积极查找影响健康的不利因素, 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1 基本生活设施对职工的影响及对策。

职工住在自己建筑的简易平房中, 2~3人一个房间, 房间狭小, 比较拥挤, 平时一早出工, 傍晚回来, 工作繁忙, 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搞好房间的清洁卫生, 加上当地气候炎热、潮湿, 很容易滋生细菌。督促保洁员给予及时整理, 一星期晾晒被褥1次, 以保持床铺的清洁、干燥;巴基斯坦阳光充足, 日照条件好, 使用的是太阳能热水器, 因职工较多, 督促电工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改造, 冬季给予电加热, 使每天热水充足, 满足职工的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将生活垃圾予以深度填埋,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当地是穆斯林国家, 我们的营地又在野外, 附近没有什么娱乐设施, 因此督促电视房每日开放, 保证电视收视正常, 遇有新颖节目时, 通知上墙, 使人人皆知, 利于职工观看;每个周末, 组织职工进行文体活动, 如打乒乓球、篮球、羽毛球等, 增强职工的体质, 同时缓解工作压力, 排解职工孤独、寂寞的心情, 让每名职工都融入到这个大集体中, 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2.2 自然物理因素对职工的影响及对策。

巴基斯坦的气候炎热干燥, 加之工作性质多是在野外作业, 持续的高温环境可导致中暑[2]。因此保证充足的水分供应必不可少, 当地的水资源丰富, 但是水质不好, 有苦味, 积极建议领导购买纯净水, 同时监督纯净水使用完毕及时更换, 以保障职工的饮用水需求;督促食堂午饭及晚饭准备大量绿豆汤, 新鲜水果上市时准备充足的水果, 以利于解暑和补充水分;购买新鲜蔬菜, 与厨师一起探讨、制订菜谱, 变化花色品种, 合理调配, 实行厨师3个月一轮换制度, 定时改变口味, 促进职工的食欲;采取防晒措施, 分发遮阳帽及防护眼镜, 督促职工穿长袖宽松衣裤外出工作, 尽量不穿紧身小内裤, 因其不利于空气流通, 职工多是初次处于巴基斯坦高温炎热环境, 对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初期大部分发生会阴部皮肤溃烂, 嘱其每日多次清水冲洗, 外涂痱子粉或者花露水, 工作服给予加肥加大, 不穿紧身小内裤, 通过以上处理, 很快痊愈。

2.3 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职工的影响及对策职工大多

受教育程度低, 健康维护意识差, 平常缺乏体育锻炼, 吸烟﹑酗酒、赌博、不按时睡眠等不良生活习惯很普遍。根据这种情况, 给予他们分发健康教育宣传册, 告诫他们不良的生活习惯是导致多种疾病发生的重要因素, 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 以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 帮助他们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定时对职工进行体检, 重点是血压的监测, 对高血压人群, 积极督促他们按时服药, 注意清淡、低脂、低盐饮食, 戒烟、戒酒, 按时睡眠, 保持心情愉悦, 积极锻炼身体, 以保持血压的平稳;并与当地医院保持沟通, 遇有紧急情况便于及时转送;同时对职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护技术的演练, 教给他们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常用急救技术, 示范动作, 讲解要领, 使之通俗易懂, 方便记忆, 同时让大家都明白掌握了这些技术, 既是救别人, 也是救自己。因为现场急救争分夺秒, 基础生命支持若能在心搏骤停后4 min内实施, 则可使32%的患者获救[2], 调动了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使大部分人掌握了这种技能。

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公路改造项目P4标段担任职工保健任务的近2年时间内, 职工们愉快相处, 身心健康, 没有重大疾病及心理疾病的出现, 有效地保证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胡秀云.袖珍实用世界地图册[M].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0:11-12.

驻地医院 第3篇

镇总体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体系里的法定规划,1990年《城市规划法》和2008年《城乡规划法》都对其编制和审批主体作出了明确而且一贯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区划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上述规划法规对于非县城的地区行政公署驻地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些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存在不同认识,下面以T自治区U地区W镇为例进行讨论。

1 W镇基本情况

W镇位于T自治区U地区V县。作为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的U地区行政公署自1986年地区恢复以来一直驻在W镇,2005年10月前,V县政府驻在十多公里外的另一个镇,W镇是V县下辖的一个建制镇。2005年10月V县迁入后,W镇实际上驻有地区行署、县和镇三级政府机构。长期以来该镇的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都是由地区行署建设(规划)局负责,V县只管理除W镇之外的其他乡镇,而W镇政府机构则非常简单,只有十几个人,没有专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

2 对于编制审批主体的4种不同认识

对照1990年《城市规划法》和2008年《城乡规划法》,该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可能产生以下4种不同认识。

A方式:由W镇政府组织编制,V县政府审批。

如果恪守2005年10月前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生效的1990年《城市规划法》,应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因为W镇不是建制城市,不适用《城市规划法》第12条第1款“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规定;又因为V县政府驻地尚未正式迁入,所以也不适用上述第12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条对“其他建制镇”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该镇的总体规划。这种方式的问题是:W镇既没有规划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也不掌握基本技术资料积累。在同时驻有上两级政府的W镇,受到既有行政层级关系的制约,既无法协调其上级(V县政府)和再上一级(地区行署),有效组织规划编制。即使照此方式组织编制了总体规划并获县政府批准,因为审批层次过低,今后实施之中也将面临地区和县级层面的干预而频繁修改。

B方式与C方式都是将V县政府迁入后的W镇视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由V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符合新旧规划法的规定。虽然县一级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比镇一级有所增强,但W镇一直作为地区行署的“直辖镇”受地区建设部门直接管理,而V县长期驻在十几公里之外。即使在县政府搬迁之后的2006年,县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仍不具备对W镇的规划管理权限,镇上“一书两证”的发放也是地区建设(规划)局办理(1)。B、C方式的差别主要是审批机关的不同:B方式将地区行署视为一级实体政府,但是总体规划在本地审批与一般原则不符;C方式则将地区行署视为自治区的派出机关,但C方式的另一个问题是审批将会跳过地区层面。现实中的地区行署虽不是一级实体政府,但绕过地区层面的审批在当地的规划管理语境下是不可想象的。

D方式:参照地级市,将U地区行政公署类比为地级市政府,由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自治区审批。虽然这种类比没有法律条文做依据,地区行政公署也不是地级市人民政府,但该方式却是最有现实可行性。众所周知,地区行署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现实的职能上已经非常接近一级政府,它与地级市的区别仅在于没有本级人大、政协和检察院(2)。地区对于所辖各县(市)是有着实质性的管辖权的,具体到W镇,只有地区层面才有专门部门和技术力量进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协调。此外,从W镇的用地状况来看,相当大部分的用地都是地区各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所用,从这个意义上该镇的总体规划也确实不是镇级或县级的事务而是地区的事务。

D方式还有审批程序的另外2个困难:一是“本级人大审议”的前置程序缺失主体,因为地区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无法进行《城市规划法》第21条和《城乡规划法》12条规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程序;二是审批主体与编制主体的重合,因为地区行署是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源于自治区的授权,如果W镇总体规划由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自治区审批,就有“自编自审”之嫌,违背了新旧规划法的分级审批原则和报上一级(特殊情况下报上两级)政府审批的原则做法。如果视为自治区政府委托其派出机构(地区行署)组织编制,则应再上报一级审批,可是由中央政府审批一个镇的总体规划同样于法无据。

3 不同认识产生的原因

3.1 W镇行政架构的特殊性。W镇在整个U地区的城镇体系中

首位度又非常高,该镇人口占全地区总人口的35%,但作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曾经既非县级市也非县城镇,而是一个一般建制镇(3)。该镇实际驻有地、县、镇的三级政府,却因为地区不是法定层面的政府,县城搬迁又未批准,所以无法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市或县政府组织编制。新旧规划法都没有考虑到行政架构的这种特殊情况,规定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分级审批原则未能涵盖这种非县城的地区级行政机关驻地镇。

3.2 在一地驻有几级政府的情况下,最高层级的政府自然在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制能力方面都是最强的(地区行署建设局),而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作为地方事务又应由地方政府(在V县或W镇政府)组织编制。这种职责和能力的不对等,造成有能力的地区建设局没有法定授权,而有组织编制责任的镇或县又缺乏能力。

3.3 现实中各方对编制和审批主体从来就不存在任何疑问。实

际上采取的是合理不合法的D方式,由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地区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由地委行署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即上报自治区审批。被“越过”的县、镇两级政府也认为总体规划由地区建设局组织编制是合乎管理实际的,它们仅是有限度的参加过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地区层面的联合审查会。作为下级政府,它们没有也不敢质疑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该镇总体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程序的理论困局暴露了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盲点,其现实操作与法理依据的背离也反映了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仍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

4 结论和建议

4.1 从现行行政构架考虑,行署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省级审批是合理合法的。地区行署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对总体规划协调和预审。

4.2 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是镇的地方性事务,地区行署不应包办代替,县级缺乏规划编制和管理能力的问题,应通过划转规划技术力量和资料等方式解决,地区行署也得以还原为省级的派出机构,进行规划监督并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4.3 建议通过修正《城乡规划法》或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特殊行政区划(包括林区、工农区、特区等)的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从制度上避免类似歧义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孙施文.城市规划法规读本[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p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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