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范文

2024-06-08

林业执法范文(精选11篇)

林业执法 第1篇

1 林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总会出现许多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 最主要的表现是法制观念匮乏。所以加强对林业法制观念的提高, 成为林业执法的重要内容, 对提高林业执法力度大有裨益。

1.1 送达程序不完善

一般而言, 林业执法部门没有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 这类问题比较严重。及时送达程序没有在行政类文件中逐一列出, 很多林业执法人员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清。

1.2 适用性法律不准确

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律职权时需出具相关文书, 出具的文书应能准确引用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 林业监管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 只是对大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罗列, 而忽视了对具体款项的出示, 这些就是适用性法律不够准确所致, 也是林业法制观念极度匮乏的表现。

1.3 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没有能够落实到位, 普法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而且开展的方式方法单一, 措施落后, 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导致普法效果不能实现, 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1.4 林政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

林业执法力度薄弱, 机构不健全, 使得林业执法力度不够, 惩罚力度小, 使得有些林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处罚力度不够, 处罚难度大, 使得处罚和执法不能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应有的威慑, 而且存在着一部分执法管理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只罚款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案件, 随意处罚、有意隐瞒不报案件等不规范的现象。

2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的因素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具有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管理体制不健全、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2.1 管理体制不健全

这些年来林业执法队与林区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没有理清, 这直接对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的能力和执法力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客观上人为地制造了执法上的困难和障碍。

2.2 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林业执法主体多, 各个部门和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同, 使得各部门和单位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由此导致林业的主观部门无法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 以提高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大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 法律意识薄弱, 法律知识缺乏, 很难在执法过程中灵活准确地运用法律处理问题, 以至于出现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水平。平时法律培训安排不足, 也制约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3 提升林业执法力度的对策

3.1 加强对领导法律知识的学习

要想提高部门整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应首先从部门领导做起, 各林业部门领导, 应具备强烈且严格的林业执法观念。不仅仅要求其知法、懂法, 同时还能积极地守法, 准确严格地用法。在林业管理建设中,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与此同时, 林业管理人员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规范林业生产行为, 做好普法、用法工作, 积极学习林业法律知识和行政法规, 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避免出现以权代法等现象。

3.2 增强林业法制教育与理论研究

从当前的林业发展现状来看, 应加强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法律的学习与研究, 对于不同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执法监管建议。对于林业执法中产生的问题, 可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利用学校教育或开展培训班的形式, 加强对法律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林业法律人才的培养。

3.3 紧抓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作为林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依法行政的保障。借助“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普及与宣传工作。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 专题报告会、座谈会等讲座式宣传, 以及标语口号、墙报专栏等形式, 使人们和执法人员在潜移默化之中学习林业法律法规, 并逐渐渗透到心中, 在潜意识里形成对林业资源的自觉保护。

3.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作为林业行政部门, 应积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法律素养和执法专业精神, 并要求执法人员加大对林政资源、林业木材的检查。另外, 执法队伍的建设还应包含森林公安及森林防火, 这些都是林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力量。因此, 在组建执法队伍时, 可从公安类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中挑选优秀的毕业生, 在经过严格的培训之后上岗工作;或者可以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 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3.5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3.5.1加强内部监督。林业部门应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林业部门内部层级监督,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为了更好地完善执法监督, 可利用执法责任制, 对林业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的权限和责任进行严格设定和规范。

3.5.2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一是对林业行政审批公开进行严格的制度管理, 并加强审批监管。在林业部门增设政务公开服务大厅, 对人们需要的林业审批证件进行集中审批, 设置专人专窗进行专门服务, 从而简化原本复杂的行政手续, 提升林政审批效率, 提高其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二是加强各级党委、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针对各类林业案件的研究分析情况, 林业案件的分散性及隐蔽性极强, 案件的破获多要依靠群众举报, 所以, 林业部门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 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从而调动全社会力量进行林业资源的保护。

4 结语

国家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都与林业资源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由此可见林业资源的重要性及巨大作用, 林业执法力度及深度对林业资源建设有着显著的影响, 所以, 在林业管理中, 增强法制观念, 提升林业执法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林业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 做好林业法制工作, 加强执法力度, 将林业执法落到实处, 更好地保护林业资源的安全与稳定, 保障我国林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德, 魏宇廷.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初探[J].森林公安, 2008 (04) .

林业行政执法精选 第2篇

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

(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一)办理运输证的具体名录

1.原材:原条、原木、小径条木、棒材、旧屋料等。

2.锯材:枕木、板材、枋材、地板条、砧板、木线条等。

3.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拼板、木丝板、单板。4竹材:毛竹、各娄杂竹、竹筒、竹尾、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筷、竹牙签等竹制品。

5木、竹制品:家具、包装箱、冰签、木棺及其它以木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木竹制工艺品和从百货商店、家具市场购买的成品家具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6移植的商品活立木:树桩、树桩盆景、胸径5厘米以上的商品活立木。苗圃、花卉基地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除外。

7.其它:商品薪材、木炭、树蔸、木片、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粉等。

8.松香及其产品。

(二)不需办理运输证:

1.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2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下的;

3.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2旧屋料要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人造板及其它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者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部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四)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对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可核发一份木材运输证。

论林业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第3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森林法实施条例》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些问题至今还未能很好的解决,因此这也使林业系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虽然林业系统在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纵观我国林业资源还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还略显落后。搞好林业执法,是管好森林资源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本文将重点讲述林业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及内容

1.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林业行政执法是根据行政执法的内容制定的,指的是参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对于违法者要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森林法》中就有明确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2 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林业行政执法涵盖面十分的广,涉及到林业的法律法规、森立培育、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业采伐、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因此林业执法在我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其林业执法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法律的条文要求,增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并且做好监督的工作,其中森林资源包裹森立、林木的品种以及林地;在实施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责任义务。有效的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档案,并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资源动态检测与评价工作。2)林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森林采伐进行量的控制,针对森林资源现象制定相应的计划。3)依法监督和审核森林资源的利用情况。4)依法指导和监督森林。林木、林地的转让和作介入股的有偿使用。5)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1.3 林业执法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林业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在1998年《森林法》被修改实施以后,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更是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有关数据统计,湖北省巴东县参照严格按照新《森林法》查处了林业行政案件累计达到1万多起,没收违法木材近1000立方米,收取林业违规费用高达3000多万元;累计查处林业刑事案件74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40多人,刑事拘留49人,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使得全国的林业执法部门进行学习,为我国的林业执法蒸蒸日上做出铺垫,也使我国林业立法的整体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之列。

虽然我国林业执法现状看似良好,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林业行政案件来看,林业主管部门败诉率竟然高达34.4%,通过这一数字我们可以发现林业行政执法的水平、人员素质都有待提高。

1.4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通过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达15894.1万公顷。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森林公安机构仅有6000多个,森林公安干警不到6万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才有2000多个,基层林业工作站仅仅3.7万个,全国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总和不足30万人,基层办案人员的数量还不到60%。将这些有生力量面对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深林病虫防治等工作显然还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面对这样庞大的森林资源与繁杂的工作,这些仅有的人力资源显然还不够。这也是林业行政执法所面对最巨大的问题,势必会为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2)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破坏十分的严重,其中包括人为破坏与自然灾害,这也使得林业执法任务异常繁重。我国国家林业局组织层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的方面分别为: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情况,然而调查的结果令人十分的震惊。据有关数据统计,在1993年至1998年之间,全国至少有306.2万公顷的林业被改造;盗伐与偷运木材数量达到了1030万立方米;在推动经济建设中每年也超额消耗森林资源8679.4万立方米,这是一笔巨大的数字,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林业资源正在不断的减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地方领导还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不能正确的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发展;林业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没能认真的履行责任,导致对森林管理不严格。3)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存在差异。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还存在一些差异。《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繁多,但是没有详细的列出执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导致了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物质条件毫无保障。4)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的人员的文化水平还处在小学或者初中,并且继续学习能力较差;然而在队伍中学习较高的人员多半属于技术人员,其中有一部分人员所学的专业并不适用林业工作。就目前林业执法队伍来看,学期气氛不够浓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激励学习的机制,导致大家学习动力不足并且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人员不够重视,因此这一问题的出现主管部门有很大的责任。由于整体的素质不高,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5)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健全。1990年初,我国林业主管部门就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职能是为了对林业系统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但是调查反馈的信息显示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地区正确的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他地区只是简单了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或者在林政机构内,没能形成一个单独的部门,这也导致了执法监督作用不明显,没有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

2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措施

通过分析林业执法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下面我将提出一些改善问题的措施。

2.1 加强林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制订出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能有效地改善林业部门尴尬的处境,当法律法规制订完成后,要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宣传,使制订的法律有效地实施。在未来立法方面,应当将重点放在天然林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野生植物保护、防沙治沙等方面上,通过有效的宣传,使为广大的森林资源经营者所接受。在实施中还可以制订一些奖赏措施,带动人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

2.2 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就目前的林业执法人员素质来看,在未来的招纳中要对其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在选用执法人员时可以优先选用森林公安学校优秀毕业生,坚决杜绝林业行政管理机构任何人可进的制度。还可以面向大众进行从业考试,考试优秀人员方可录取,从业人员全部收列在国家公务员系列,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带动人员的积极性,为执法监督队伍不断吸纳新的力量。其次应该取消对于目前存在的合同工、临时工,这样有助于对其管理。人员吸纳以后要对其进行培训,同时要定期进行抽查考试,使队伍执法水平更高。

2.3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集中归并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下有着众多的执法机构,为了避免执法混乱的想象应对其进行整改,最终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大主体。行政法机构简化可以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最终组建成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这一措施的好处在于方便管理,能有效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脱的工作作风,以及为林业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第4篇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破坏林业生态和林业生产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治理。林业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林业生态环境, 维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更好的保障林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二、林业行政执法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林业行政执法的运行现状

1、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 对于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 林业执法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广大群众保护林木的意识逐渐增强, 林业生产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 推动了林业执法的发展。然而在金钱诱惑下, 同时对于林业出现的违法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是百姓的意识增强, 执法地位得以提升, 另一方面又是违法现象加重, 执法工作增加。

2、随着我国林业产业化的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林业管理,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执法队伍。对于林业的管理包括了动物保护、病虫防治、防火防盗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 同时也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 建立了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有效的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 减少了国家的损失。

3、建立了关于森林保护的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了有法可依, 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执行, 规范了深林执法部门的执法制度, 在增强执法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督的力度。

(二) 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1、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林业立法上缺失相关的执法程序的规定。我国林业法的建立更多的是针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具体的处理办法, 重点集中于实体法的建立和制定。而对于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程序的制定上存在缺失情况。目前对于林业执法的程序主要是依靠1996年的林业部长办公会议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后来的两个部门规章。由于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的不健全, 一方面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关规定的支持。另一方面, 也对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对其监督的法律依据。

2、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林业执法监督上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 林业执法的监督机构配置明显不足。林业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林业执法的具体过程, 但是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行政区域设置的专门的监督机构。更多的是和林业执法机构在一起或者是直接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其二, 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没有实现分离, 严重的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机构直接置于执法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 从人员任免到办公经费都依靠执法机构, 没有从执法机构中剥离出来, 执行者和监督者是一家, 甚至执行者成了监督者的家长, 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 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的若干建议

第一, 明确森林公安的管理关系, 确立森林公安的管理体制。首先森林公安目前受森林和公安两个系统的双重领导。在具体的林业执法中一方面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的现象, 另一方面造成了机构功能重复等资源的浪费。

第二, 提高森林公安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是提高整体林业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中, 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准确和高效的执法, 能否提高在执法过程中的侦查能力和破案率, 这些都取决于我们是否拥有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因此加强森林公安的业务训练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队伍建设的关键。

第三, 要扩大林业行政执法听证的范围。目前在林业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举行听证制度的只有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和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一般而言, 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应是越来越广泛。当然, 林业行政执法听证范围的扩大, 还有赖于上位法的立法突破。我们期待着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 进一步扩大行政听证的范围。

第四, 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我国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权力机关执法监督的特征是其具有间接性, 权力机关在监督实施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多采取间接的方式加以解决, 即移交有关部门, 由有权机关做出处理, 或直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自身不法行为。当然, 监督的间接性并不妨碍这一监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由于权力机关的崇高地位, 其监督居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监督形式。

第五, 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是执法者与相对人之外的第三者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与林业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相比司法机关的监督更易于做到客观、公正。司法机关的监督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非诉讼式监督, 二是诉讼式监督。非诉讼式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申请其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前进行审查, 予以监督"诉讼式监督特征是一种事后的消极的监督, 是在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进行的监督, 且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即只有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 才能启动监督程序, 随着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的普及, 司法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日趋重要。

(1) 成立专门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我们可以尝试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建立垂直管理体系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合并, 成立专门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专门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只向国家林业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人员配备上由熟悉林业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熟悉林业重点工程以及熟悉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人员组成, 保持独立的经济预算,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 保证独立的工作经费和差旅费支出, 不应当由监督对象负担任何费用。

(2) 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秩序, 从而使行政行为违法或显失公正, 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担责任的制度, 它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最终目的, 也是最能充分发挥监督制裁作用的监督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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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詹长英, 宋美平, 林忠平, 缪宝明, 张国宝.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J].中国林业经济, 2009, 0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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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工作总结 第5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业综合执法

一年来共出动执法车127车次,执法用船艇89艘次,执法人员557人次,对全区35家农资经营单位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 、兽药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农资产品348个,开出整改通知书7份,一般程序处罚2起(伪造检疫标志案),当场处罚1起(农药),罚款6000余元。

1、加大源头查处力度,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以查处假冒伪劣种子(杂交稻、玉米、油菜)为重点,下发《关于做好春季、秋季种子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并配合法规科对xx区种子市场进行大检查,本站不定期检查6次,对全区32家种子经营店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全区60余个杂交水稻、20个杂交玉米、19个油菜品种,对违规销售邻省审定、国审但不包含安徽区域的杂交稻、玉米问题,分两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7份,要求下架退货,对经营档案不健全问题,已责令整改。

2、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

今年加强了对农药检查力度,全年共组织农药专项检查5次,抽查农药样品75个,查处农药登记证过期案1件。

3、以质量抽检为重点,加大肥料市场监管力度。

肥料:重点查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各种新型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标签标识混乱和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共抽取样品54个,其中一个含硫酸锌尿素有问题,已通知下架。

4、加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查处力度。

对全区4家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行不定期、不间断检查,检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180余个,共抽取样品45个,未发现违规经营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加大渔政执法力度,有效保护渔业资源

20xx年,我委强化渔政日常执法巡查,大力开展渔政集中执法活动。全年多次组织委属执法力量单独开展或与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采取行动,共同打击电鱼和地笼捕鱼。截止11月底,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46人次(其中公安、城管等出动251人次),执法用车辆97车次,执法用船艇89艘次,缴毁地笼296节,虾笼255只,没收电鱼机3组,教育警告违法捕鱼者35人次,有力地保护了新安江屯溪段水域的渔业资源。

6、积极受理农民举报投诉。

我们在抓好农资市场监管的同时,积极受理农民举报投诉,对每一件举报投诉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处理,并认真做好相关笔录,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调查处理后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年共调解2起农资纠纷案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

(二)、依法行政工作

1、积极做好农委行政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清理工作

通过三上三下编制清理农委行政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底数为106项,其中,取消1项,整合减少13项,暂不公开55项,拟保留37项,具体为行政审批5项,行政处罚25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1项,并于9月底前录入xx区政府权力项目库系统。根据屯政[20xx]33号、屯政[20xx]60号等文件涉及承接、取消、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项目的衔接落实情况。市农委下放96项,我委承接62项,新增32项,其余30项已列入行政审批等权利内(承接后共计125项),还有34项我委无相应机构承接。

2、认真做好农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工作

①、认真做好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检查和督导工作。

对我委农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逐一进行清理,对10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清查,保留5项,暂不公开5项,20xx年已年审兽药经营许可证3个,新办1个,新办动物诊疗证1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个,年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份,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证章30651头、检疫产品175头,禽类15万羽),办理调运植物检疫合格证110份。做到审批程序简化、具体、事先、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②、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和清理工作。

按照《xx市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年前下发了《关于20xx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请立项的通知》,要求各站所上报立项申请,按照要求制发《xx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草案),另对我委已制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3项、部门规范性文件2项。

3、“六五”普法、法治宣传工作有序推进。

印发了xx区农委20xx年法治建设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及重点普法目录,组织参观了xx区禁毒警示教育基地和xx市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农业法律法规学习与考试,参加了xx区20xx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考试。农委的“六五”普法已通过市区两级验收。

二、主要措施

1、健全组织 明确职责。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立法治政府,根据《关于印发xx区20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屯政法领[20xx]1号)要求,我委成立了一把手挂帅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并配置了法制联络员,制定了《20xx年xx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xx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xx区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方案》等,明确了任务、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2、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以居民聚积地、种养植基地、农资经营户、农贸市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百千万骨干培训”组织农民,特别是规模种养大户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班18期,培训人员1200人。

三是利用标语、横幅和《屯溪农业信息网》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据统计,全年共组织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5次,宣传横幅15条,发布信息15条次,印发鉴别真假农资、“瘦肉精的危害”、怎样安全食用农产品等各种宣传材料3500余份。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生产者、管理者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了浓厚氛围。

三、明年工作打算

1、加大力度抓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整合种子、植保、土肥、畜牧兽医、渔业力量综合执法,力保农、菜、牧、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法律、法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利用会议、二八庙会、12.4宪法宣传日、职业农民培训、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法律法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做好农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

一是培训全委执法人员,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每一个农业行政案卷,通过评卷、议卷,提高办案能力。

林业执法 第6篇

关键词 林业执法;森林;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2-086-02

虽然2005年新疆全面停止了林木采伐,实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公益林等工程,对天山东部国有林区进行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等措施,逐步避免水土流失、干旱、火灾等灾难的发生,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但由于新疆的特殊性,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加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刻不容缓。

1 危害森林资源的主要因素

滥伐林木:这是对森林资源破坏性最大的一种行为。

乱砍烧柴:林区周围农牧民的生活能源问题没有解决好,煤炭价格偏高,有时花钱买不到,导致农牧民到林区内乱砍烧柴而破坏森林资源。

开矿建厂:随着各地方招商引资逐渐增多,为农牧民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在林区内建设水电站、开矿等项目的建设,不同程度破坏森林资源。

滥建景点: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以追随旅游热的趋势,提升当地的经济收益。但并不是秉着“保护林木,创收效益”的原则,肆意滥建、私建景点,使地原有的珍贵森林资源以及植被遭受了严重破坏[1]。

采挖野生植物:随着养生观念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购买一些中草药、山野菜、野果等野生食物,不少的农牧民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开始涌入林区采挖而破坏了森林资源和植被。

滥捕乱猎野生动物:受经济利益驱动,农牧民认为捕杀野生动物可以改善自身生活,其不顾生态保护而加入到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的队伍之中,导致野生动物的数量锐减,林木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2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当前状况以及主要问题

2.1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当前状况

2.1.1 分局缺少力量

分局作为基本的案发地点,并没有被授予执法以及处置的权利,导致部分案件发生之后,违法人员得不到及时的制止,甚至一些证据被其销毁,嫌疑人因为证据的收集不足而不能获得应有处罚。

2.1.2 法律宣传存在盲点

目前,我国对于林木保护的法律宣传力度仍然有所欠缺,尤其是一些偏远的山区,由于农牧民未接受高等教育,使得其法制观念略为淡薄,甚至有一些农牧民都不知道法律为何物,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受到任何约束,更不知道一些危险行为正处于犯罪边缘。

2.1.3 作案愈加隐蔽

目前,一些违法人员日益狡猾,其选择的作案地点越来越隐蔽,其将破坏森林资源以及滥伐林木行为向无人区拓展,使得林业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或者找到了作案地点,也无法及时抓捕当事人,为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

2.1.4 执法装备差

资金欠缺、没有专用车等林政执法装备,给办案和保护正常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1.5 侦破的难度增加

很多林政案件并不是由执法部门发现并治理的,其来源大多是群众的举报以及其他渠道。正是由于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相关的林政案件,导致一些案件逐渐发展为旧案、积案,再想查询有关的线索便更加困难。林政案件的侦破难度日益增加,侦破率不升反降[2]。

2.2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2.2.1 政府干预较多

林业综合执法部门由于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一些地方为了经济增长,袒护触犯林业政策的人群,为林政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不了了之。

2.2.2 执法部门办案成效较低

林业综合执法部门并不是单独的一个个体,其受到多方制约,所掌控的权力也很有限,所以一些林政案件的查处其可能没有能力一查到底,只有与有关部门紧密联系,才能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办案成效。

2.2.3 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林业综合执法部门内,存在一些执法人员未能对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透彻,由于其能力有限使得其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办案偏差。

2.2.4 人情案处理

在林业综合执法部门内仍然存在部分执法人员偏袒熟人,办人情案,使得案件性质遭到破坏,一些本该警戒惩罚的人员反而没有得到应有处罚,在群众中导致了恶劣影响。

2.2.5 以罚代法

目前,很多的涉林案件倾向于罚款,而甚少利用法律进行衡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3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

3.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森林管护的教育工作

首选,加强林业相关的员工,尤其是管护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十分重要,其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其次,加强对农牧民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法制教育,在设置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的形式中增强群众的森林保护意识。

3.2 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实现林木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应及时构建专门的组织机构,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使工作人员时刻将林业资源管理作为自身的本职性人物,在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年底有总结的有序步骤中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较快提升。

3.3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林木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是林业管理人员能够进行高质量工作,是维护森林安全的重要基础。所以,强调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时监督与管理相关人员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照章办事,公开透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4 努力加快森林管护基础建设

为了加快森林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林业的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在因地制宜中建设一个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护平台。此外,森林资源管护需要全覆盖的管理,通过给管护站配备相关的交通工具以及通讯设备,在新的巡护方式、GPS定位系统以及平板电脑中增强林木的管护能力,提升管护人员的工作效益。

3.5 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制度

由于林业综合执法部门的人员以及能力有限,对于一些违法案件并不能及时发现,所以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对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十分必要。其可以设置专门的举报箱、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利用手机短信、或者信件等手段完善举报机制,通过金钱奖励鼓舞群众参与其中。此外,执法人员还应多多深入到基层之中,及时发现林区潜在的问题,以实现案件的全面、及时处理。

3.6 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体系

林政的资源管理体系一般包括林法、林权、森林资源、采伐以及木材经营等管理模块。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构建管护经营的责任制度,建立三级保护体系;同时,明确管护人的责任和权利迫在眉睫。资源管理只有具备层层负责的管护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实现管护的预期目标。

3.7 为职工解决相应难题

只有从根本上帮助职工解决林地占用涉林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使得其不再向森林伸手,森林资源得到保护。

4 结语

总之,在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当利用科学发展的观念统领执法全过程,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中维护群众利益,打击违法行为,只有紧紧围绕森林资源保护以及林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才能真正实现预期目标,为构建和谐林区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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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及策略 第7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森林资源

前言

林业是生态建设过程中最长期、最根本的措施, 也是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基础, 而林业建设离不开完善的林业行政执法, 本文就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及策略进行探讨。

1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经费保障与执法工作不适应

全国各地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以事业单位为多, 业务经费极为有限, 有些地方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 甚至连林业行政执法通讯、交通、人员培训、装备、勘验取证的经费都短缺, 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执法效果和执法质量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2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行政执法的战线长、客体量大、工作点多,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长期以来都处于缺乏状态。而现在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招录都是采用“逢编必考”的方式, 对于林业专业知识较为淡化, 这样一来, 就会造成所招聘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甚至还没有掌握办案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2 如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2.1加大执法投入, 保障执法需要

各地政府应该将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业务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 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切实满足林业行政执法所必需的各类设备及资金。

2.2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各地林业部门应该定期举办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例如某地林业局就于近日开展了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培训中, 应邀前来的检察院、司法局同志就职务犯罪预防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题授课。来自林业局林政科、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针对实际讲解了《林地管理》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他们根据多年工作经验, 结合所办的案例, 深入浅出, 将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讲述得清楚明白, 让前来参加培训的人员受益匪浅。同时, 还组织林业执法人员学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集中授课结束后, 该林业局还将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业务考试。此次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 强化了理论基础, 对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2.3规范和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先行。务必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 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并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先行。务必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2 人以上检查执法,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 做到用法准确、标准适度、文书齐全、处罚有据, 做到每宗案件结案归卷, 并建立台账, 看台账, 严执法。

建立执法监管联动先行。建立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下一环节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必须反馈给上一管理环节的责任单位或部门, 从案件源头追溯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同时, 辖区内源头掌握的涉林违法信息要及时告知运输途经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

调动社会全员参与先行。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森林资源保护, 引导社会群众监督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提供线索, 加大信息搜集、加快违法查处时间和力度, 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氛围, 全方位更加有效地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运输、非法移栽活立木和非法占用征用林地的案件, 集中摸底排查, 制定方案, 深挖细查;林政执法人员与森林公安密切配合, 创新执法举措, 形成合力, 加大打击力度, 整治重点区域、防控重点人群;加大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广大公民自觉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充分调动能动性, 发挥监督作用, 构建护林体系, 震慑违法分子。

2.4狠抓案例剖析

结合林业执法实际, 针对当前采挖、运输和违法经营木材等行为, 进一步梳理明晰法律处理依据, 全面提高执法办案的实践能力。同时, 加强制度建设, 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体系, 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 建立和完善“县、乡 (镇) 、村、组”的“四级”监管体系, 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格局。

参考文献

[1]安德泉, 孙铭, 辛丽红.浅谈林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支持体系[J].知识经济, 2012, 20 (01) :110-114.

[2]刘立华.浅论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8) :134-137.

林业执法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第8篇

1 当前林业执法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 因此必须保护好管理好森林资源, 这也是当前林业工作中的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 建立起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到位的林业执法管理体制是重中之重, 也是当前各地林业管理中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尽管近些年来, 我国的林业执法和管理水平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 执法部门多, 职责不明晰

森林公安作为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 享有林业刑事案件办理和我国森林法所授予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内部所设置的内设机构, 具有林业综合执法权。木材检查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 行使各自的职权, 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在实际执法和管理工作中, 这些部门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本单位行政执法管理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情形, 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本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但是仍然不按规定移交具有合法管辖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而是违反规定, 擅自降低处罚, 甚至于有些单位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利益而与其他部门、单位相互拆台, 互相推诿, 不能在林业执法管理中形成良好的合力, 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最终导致不能实现打击林业违法犯罪, 保障林业健康的目的。

1.2 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没有能够落实到位, 普法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而且开展的方式方法单一, 措施落后, 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导致普法效果不能实现, 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1.3 林政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

林业执法力度薄弱, 机构不健全, 使得林业执法力度不够, 惩罚力度小, 使得有些林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处罚力度不够, 处罚难度大, 使得处罚和执法不能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应有的威慑, 而且存在着一部分执法管理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只罚款而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案件, 随意处罚、有意隐瞒不报案件等不规范的现象。

2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的因素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具有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管理体制不健全、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2.1 管理体制不健全

林业执法队与林区派出所之间的关系这些年来一直都没有理清, 这直接对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的能力和执法力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客观上人为的制造了执法上的困难和障碍。

2.2 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林业执法主体多, 各个部门和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同, 使得各部门和单位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由此导致林业的主观部门无法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 以提高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林业执法人员身份也存在着不同, 有些是公务员身份, 有些是事业单位身份。即使按照编制, 也无法严格把握执法人员的上岗, 造成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不齐。大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 法律意识薄弱, 法律知识缺乏, 很难在执法过程中灵活准确的运用法律处理问题, 以至于出现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水平。平时法律培训安排不足, 也制约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3 提高林业执法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3.1 做好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意义重大, 效果明显。因此, 积极探索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 使得普法宣传不仅能够符合林业执法的实际情况, 取得良好的效果, 也能够有利于实践的操作, 降低执法成本。

3.2 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林业执法管理水平的整体发展。要全面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通过对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教育和资格考试认证的方式, 使得执法人员熟悉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做好对新进人员的监督考核和把关, 吸收优秀专业的人才加入到林业执法工作队伍中。

3.3 落实执法管理责任

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管理水平。林业执法管理需要建立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 做到用制度来约束执法人员;上级部门也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明察暗访, 检阅卷宗和材料, 以便发现林业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保证林业执法逐渐合理合法化。同时, 林业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大对林业执法监督力度, 使得林业执法不断透明, 为防止执法监督存在空白地带, 应当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的进行结合。

3.4 规范执法管理方式

林业执法管理方式多样, 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奖励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 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 就必须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必要合理的规范。

4 结语

由于在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 在今后的执法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规章行使执法权, 不断完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才能使得林业执法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进步。

摘要:文章以林业执法管理为视角, 对林业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提高当前林业执法管理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林业,执法管理,普法宣传

参考文献

[1]王志德, 魏宇廷.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初探[J].森林公安, 2008 (04) .

林业执法改革的途径与方法探讨 第9篇

庆元县是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是浙江省乃至全国重点林业县,全县森林面积251.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7.6%,森林覆盖率高达86%,活立木蓄积1100万m3,农民人均收入60%以上来自林业及与林业相关产业,林业在县域经济占有重要地位[1]。

近年来,为有效整合执法队伍,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2],庆元县针对国家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调整后,木材运输检查工作量大幅降低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制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的实际,积极应对,大胆创新,以木材运输监管队伍为基础,成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转变监管队伍职能,赋予新的地位和使命,有效理顺了执法体制,提高了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2林业执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林业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这是党中央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进一步严格了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和执法主体适格等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现阶段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存在诸多不足,如权责不清、权力分配混乱等,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3]。

2.2林业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木材运输监管队伍长期从事木材运输执法工作,林业行政执法经验相对丰富。在2008年前为顺利完成林业“两金”征收,保障林业发展正常运转,基层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年,国家对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凭证运输的范围减少,木材运输检查工作量大幅度降低。以主要交通线路的基层木材检查站为例,日常工作依法检查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等工作量平均都减少3/5左右,有的木材检查站甚至出现全年零记录的情况。

面对这种形势,庆元县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进行改革,木材检查站即面对被边缘化的趋势,一大批执法人员将面临被内部分流消化或下岗的危机。建立健全林业的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林,依法兴林,是适应我国现代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4]。为此,根据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领导到庆元考察调研时的指导意见,庆元县主动适应引领新常态,深化改革创新,率先在全省提出基于木检执法队伍设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构思。此举得到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浙江省林业厅将庆元县纳入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3林业执法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3.1完成整合机构,破解边缘化困局

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现存的问题,其重点不在于修补,而是应从整体体制方面入手来改革执法机制[5]。2013年12月,经庆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即“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县木材检查总站、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合署办公模式。下设2个执法中队(巡查中队),5个木材检查站。执法中队(巡查中队)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县乡道木材运输巡查监管职责;木材检查站仍然负责木材运输监管职责。

3.2职能划分,强化林业执法大队执法、监管能力

在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整合上,调整为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承担林业行政执法、木材运输监管职能(森林公安局、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原有职能不变);局林政科、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等部门承担行政管理任务,局法制科承担执法监督任务。同时,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的现场检查(勘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所辖林业工作站负责。其他科室和单位不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包括了林业行政执法,如果能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对于林业的未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6]。

3.3依法实践,顺利推进林业综合改革

为顺利推进庆元县林业综合改革,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林业厅安排部署,庆元县制定了《庆元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林业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林业监察巡查制度》、《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林政执法案件的执法办案程序及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内部运行机制》、《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执法公开制,进一步完善对外服务制度,增强执法人员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是我国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建立完善林业综合执法与公安执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之间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

4庆元林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成效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林业行政管理制度按照依法治林的方略逐步建立起来[7],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以来,明确了木材运输监管队伍新的地位和新的使命,极大地调动了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多次开展全县性严打涉林违法专项行动,加大林业执法打击力度,当地涉林行政、信访案件发案率明显减少,为林区经济社会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4.1有效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后明确了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和法制科、林政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等单位(科室)之间的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技术检验职能分工,明确了森林公安分局和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从体制上有效保障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4.2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改革后将分散的执法职能集中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再通过培训学习和执法实践,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更提高了办案的质量,有效的打击了涉林违法犯罪,促进了森林资源的保护。针对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执法大队积极主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充分发挥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健全森林资源防控体系,主动参与排查、化解、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林区,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实现了林区资源监管总体稳定。如2014年9月,在接到“有人将利用客运班车贩运活体野生动物至福建出售”的群众举报后,执法大队立即设立多道执勤点进行全天候严密布控,成功拦截嫌疑客车,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眼镜蛇1条、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王锦蛇等25条蛇类活体。

2014~2015年,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共受理并办结林业行政案件105起、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472起,依法移送刑事案件5起,化解涉林矛盾纠纷25起,排查案件线索29起,没有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4.3有效解决木检执法职能转化问题

庆元县木材检查总站经编办核准编制40名,现有在职人员39人,随着国家对木材运输检查政策的调整,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日常检查数量大幅度减少,木材运输检查职能开始渐渐弱化。改革以木材运输监管队伍为基础成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赋予监管队伍新的职能,实现了其职能转变,同时保障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推进。

5结语

庆元县在林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继续坚持以林区问题为导向,以生态建设为引领,紧紧抓住理念更新、机制完善、科技运用、能力提升等关键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中创造积累经验。改革后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率[8]。笔者认为,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在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应以省为总体,以县为单元,扩大试点,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循序渐进。

庆元县以木材运输监管人员为基础的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改革坚持先行先试,将内设的多个执法单位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生态林业发展新优势。

参考文献

[1]张成岳.庆元林业——山农致富的希望[J].浙江林业,2006(11):12.

[2]吴夏华.庆元县林业局“一周一课”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J].浙江林业,2013(6):28.

[3]郝志一.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

[4]王瑛娜.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5]薛丹丹.林业行政执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

[6]赵长柏.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分析[J].北京农业,2011(36):110~111.

[7]谌东华.林业行政违规现象的探讨[J].福建林业科技,2006(3):207~210.

浅谈榆中县林业行政执法 第10篇

1榆中县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榆中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 将不同的职能分解到各股、室、站行使。其中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有:林政资源管理、森林公安派出所、种苗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其职能如下: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是对盗滥伐林木,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违法运输木材, 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野生动物, 违法征占用林地, 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机关是对盗滥伐林木, 非法买卖林业证件, 违法收购木材, 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对非法生产、经营、采集种子和破坏种子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机构是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将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按业务管理范围划分后, 各机构都配置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同时又受人员编制的限制, 各机构执法人员的人数都不能满足执法任务的需要, 平时忙于业务和事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时紧时松, 管一块漏一块, 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

2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依法治林的需要出发, 把严格执法作为林业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 具体通过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使各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逐步步入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是当前林业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纠以及徇私枉法的现象在林业系统依然存在。

2.1法治思想基础不坚固, 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

目前, 在许多领导和执法人员头脑中, 还有很深的“人治”观念, 习惯于行政命令, 红头文件, 重政策、轻法律。从主观方面, 不情愿、不积极主动地研究依法行政, 有的将经济管理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认为依法行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缺乏依法对林业的经济管理行为系统的规范, 从而也导致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行政行为随意性大。有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 认识上模模糊糊, 工作时把握不准, 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差。

2.2执法不严格, 滥用自由裁量权, 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对不熟悉的当事人, 不管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程度, 张口“顶格”处罚, 当事人说好话、给好处再降格;对与本单位联系多、与执法者感情好的人, 则按“下限”或作象征性的处理, 违法事实危害与处罚的种类、幅度不对应、不合理。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脏枉法, 搞法律与金钱的交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还有不少林业执法部门只追求实体的正确, 而不顾及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公开的不公开, “暗箱操作”;该使用一般程序的, 使用简易程序;该集体讨论的, 个人说了算;先做处罚, 后做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 不交待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现象时有发生。

2.3执法装备欠缺, 手段缺位被动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 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 难以做到快速反应, 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 在人员少, 任务重的情况下, 难以实现主动执法,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 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 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榆中县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 但至今未落实人员, 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 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 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 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 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 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 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 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 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 从客观上讲, 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 难以做到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3.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增强法治观念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尤其是提高各级林业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 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重要前提条件。不学法, 不懂法, 就谈不上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熟悉法律、法规, 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要把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纳入各级林业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要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理论学习和法律素质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一条重要标准。任用林业领导干部和聘用林业执法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的考试, 不合格的不予任用或聘用。

3.2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 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

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 任何立法, 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 它自己不能起作用, 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 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 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 因此, 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 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 增强法律意识, 知法守法, 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 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 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 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 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3要强化素质培训, 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

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 强化素质培训, 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 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 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而执法质量的好坏, 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 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热爱本质工作, 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 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 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 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 使其熟悉掌握法律, 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 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 要调离执法岗位, 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 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 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3.4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 稳定执法队伍

当前, 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 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 “局部好转, 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 因此, 要遏制生态危机, 维护生态安全, 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 建立机构,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有效途径。因此,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 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 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 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 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 尽快落实人员, 明确职责和任务, 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 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 解决人员经费, 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 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 切实增强执法力量, 提高执法效率。同时, 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 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 安心投入本职工作。

3.5明确和严格执法程序及时限

林业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一般应具备公示-明示-执行-结束-回访等几个程序, 要严格遵守, 不能颠倒、省略。一是资讯公开, 林业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二是亮证执法, 执法者首先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给其辨认身份的权利;三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作了行政处理决定的实施、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给予当事人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四是遵守时限, 把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取得送达回证。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3.6实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型

严格执法程序, 严格执法监督, 严格执法纪律, 实行错案追究和责任赔偿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坚决查处偷砍盗伐、乱砍滥伐、私挖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达到打击一个, 震慑一方, 教育一片的目的, 营造严肃有序的森林资源管理环境氛围。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科学指挥到位、处罚教育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切实把森林资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经济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利用林地, 要创新服务机制, 提高服务质量, 依法审批、按需批占、合理开发, 积极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4作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1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林业执法的内部监督, 一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对其所属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的监督, 二是指担负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于本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要做到依法行政, 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 要建立保证执法监督有效运作的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4.1.1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罚款。

4.1.2 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要将林业法律、法规分门别类, 按其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 明确执法职责, 并对执法人员的奖惩考核制度结合起来, 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 对情节严重者, 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执法队伍。

4.1.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把好进入关

通过公开招考, 选拔、录用执法人员, 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4.1.4 实行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

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 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

4.1.5 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制度

要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复议制度、赔偿制度, 审批权限分解制度、处理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使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发现错误、纠正错误。要从抓制度落实入手, 使林业执法监督职能通过一整套制度的保障落到实处。使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4.2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光靠内部监督是不完整的, 必须重视外部监督。要围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落实法律宣传制度, 公示制度。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将法定的执法程序、办事规则、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公布于众, 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落实受理举报、投诉、控告制度, 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控告, 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公正、合法、有效进行。

4.3要突出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作用

对行政权力实行制衡和分离。加强林业法制工作建设, 实行执法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是当前搞好林业执法的客观需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提出的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的精神和本地实际需要, 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 具体组织、承担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化。要重视和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改革执法监督模式, 扩大监督渠道, 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查、审、批”三权制约制度, 将过去“一勺烩”模式, 改变为“三级会诊”模式, 将执法人员调查、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列为必须程序相对分离。要通过有效的监督, 制衡自由裁量, 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现状和执法情况部分来源于县直林业主管部门年终总结。

摘要:简要分析了榆中县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现状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并对林业行政执法从提高认识、宣传法律、培训人员、完善机构、抓好队伍、规范程序等6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林业行政执法还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同时加强监督加以补充说明, 对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浅议林业执法改革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11篇

(一) 生态建设的需要

树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环境、提供木材等作用, 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它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变, 人类对生态的需求已成为第一需要, 森林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可见:“加强生态建设, 维护生态安全”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 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因此, 研究中国林业执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 发展生产力的需要

林业执法是保障林业法律法规顺利实施, 能使国家行使林业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在我国的林业建设方面, 林业执法是林业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和灵魂。然而, 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 各种弊端日益明显, 并且严重阻碍着我国林业建设工作的开展, 由此可见, 传统的林业执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林业的发展, “当生产关系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时, 必须适时地调整生产关系”。因此, 对我国现行的林业执法体制的完善和改革势在必行。

二、林业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从调查的三个县看, 其情况大致一样, 一是具体执法机构有专业和兼职之分, 有法定和委托之分, 有法定和自设之分。现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林政股、保护站、防火办、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森林公安分局、木竹检查总站6个部门, 除森检、木竹检查两个专业执法机构为法律法规授权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外, 其余专业执法机构均为林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包括木竹检查实施行政处罚也需要委托) , 有的受委托行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脱离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 有的在现行体制外设立新的执法机构从事林业执法, 有的既从事管理服务甚至经营, 同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二是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机构繁杂, 而法制管理和为执法服务的有关机构却没有设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检验鉴定、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职能没有合理分工, 尚未形成规范、有效林业行政执法体制,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发展形势需要, 导致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不高。

(二) 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不足, 执法手段落后

由于地方政财困难, 大部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经费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于林业行政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 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勘验取证、装备所需经费无法落实, 甚至生活都无法保障, 严重制约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三) 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1.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部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且继续学习不够;一部分学历较高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多数属技术人员“半路出家”, 法律专业培训不够。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 主要表现在:学与不学一个样, 学习动力不足, 没有形成激励学习的机制;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重视不够或是抓之不得法, 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由于整体素质不高,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 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三、当前林业执法的具体举措

(一) 建立孪生综合执法机构

要用企业先进的工作理念来谋划林业综合执法, 运用适度竞争机制的思路来组建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即在林业系统设置森林保安警察局和林政公安综合执法大队两支孪生执法机构, 整合其他林业执法机构。整合后的机构保留原有的框架, 形成既发挥分的作用又发挥统的功能。在林业的工作部门引入工作激励机制, 就是要使林业部门犹如市场中的主体存在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提供公共产品, 就是要使执法人员犹如私营企业中的经理或主管人员一样, 具有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的动机, 去降低机构的运行成本和提供优质的执法服务。人非花草树木, 孰能无情。在基层建立孪生综合执法机构还有利于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二) 营造良好的执法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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