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款

2024-07-11

FIDIC条款(精选5篇)

FIDIC条款 第1篇

关键词:FIDIC协调版,价格调整条款,蒙特卡洛模拟

1 引言

较长的合同期会让项目成本面临大幅上涨或下跌的风险, 如果合同包含了价格调整条款, 则可帮助业主和承包商控制财务风险。从理论上讲, 如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知道项目进度款可定期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那么承包商竞标价中的风险费用就会较低, 这样可增加其报价的竞争力;调价条款也可降低因承包商对成本上升估计不足导致后期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同时, 业主也可得到较低的投标报价, 如果合同期内物价处于下降通道, 最终合同金额也会随着价格调整而降低。基于上述原因, 最近30年来价格调整条款已成为世界大多数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之一, 它也是FIDIC新红皮书多边银行协调版的标准条款之一 (第13.8条) 。自2005年FIDIC多边银行协调版 (下文被称为“FIDIC协调版”) 发布以来, 多家国际金融机构均将其纳入标准招标合同体系。

FIDIC协调版价格调整公式的形式如下:

公式中:

“Pn”是用于在“n”期间所完成的工作以相应货币的估计合同价值的调整乘数, 除非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说明, 此期间单位为一个月;

“a”是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 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的部分;

“b”, “c”, “d”, …是代表, 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 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成本要素的估计比例系数;表列此类成本要素, 可表示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 “Mn”, …是适用于 (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 期间最后一天49天前的表列相关成本要素的, “n”期间现行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 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

“Lo”, “Eo”, “Mo”, …是适用于基准日期时表列相关成本要素的基准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 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

业主必须指定某一公式用于计算调整某一期间单位内所有工作的总价格, 或者针对不同工作定义不同的计算公式。无论采用哪种公式, 首先必须定义“a”和所有成本系数“L”、“M”、“E”等。根据FIDIC协调版的规定, “Lo”, “Eo”, “Mo”等成本指数的基准日期一般默认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每一位投标人应自己选择比例系数“b”, “c”, “d”…的值, 以及价格调整的指数或参考价格来源 (除非业主另有规定) 。一般价格调整是一月一次, 但业主也可采用不同的调价频率。上述数据一般在投标书附录的调整数据表和特殊合同条款中给出。

本文将首先分析在设计FIDIC协调版价格调整公式参数时会经常遇到的问题, 特别是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资助项目的常见问题。然后本文将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来分析各参数对合同金额的影响, 帮助大家更系统、科学地看待和运用价格调整条款。文中所采用数据主要来源于世行和亚行的土建项目, 也包括了其它合同体系有关价格调整的部分经验。采用蒙特卡洛模拟分析, 可以证明FIDIC协调版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有利的合同条款, 但业主是无法通过修改基准日期、价格调整开始日期以及增加合同付款中不予调价部分的比例等方式降低最终合同金额的。

2 调价参数

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所有期限超过18个月的合同都必须包含价格调整条款。如果要使用价格调整条款, 那么首先应确定下列参数:

(1) 基准日期和调价开始日期;

(2) 触发调价的条件和调价上限值;

(3) 合同款中不予调整部分的比例a;

(4) 成本要素L, M, N, ……的构成;

(5) 各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b, c, d, …;

(6) 成本要素的指数/价格来源。

在国际工程招标中, 多数非成熟建筑市场的业主还没有建立起价格调整体系, 相关金融机构的采购指南中也缺乏这方面资料, 因此有些业主取消了价格调整条款。虽然市面上有咨询工程师撰写的用户指南和FIDIC的定期研究报告供参考, 但缺乏经验和资料的业主还是会经常遇到下列问题:

(1) 什么是最佳的调价开始日期和基准日期?

(2) 需要设置触发价格调整的上限和下限吗 (比如, 是否只有当市场价格或指数变化介于3%-10%之间时才允许价格调整) ?

(3) 什么是最合适的成本指数和比例系数?

(4) 合同款中不予调整部分的最佳比例是多少?

(5) 如何选择可靠且合适的参考价格或指数来源?

(6) 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和如何使用公式组 (不同工作采用不调价公式) 进行调价?

(7) 是否应允许投标人建议成本指数的权重?

基准日期:FIDIC协调版定义的基准日期是“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日期”, 绝大多数世行及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均采用该基准日期。香港政府土建工程通用合同条款1999版规定的基准指数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42天的适用指数。

调价开始日期:作为第一个调价周期的开始, 调价开始日期非常重要, 但是FIDIC协调版以及大多数世界通用合同和亚洲开发银行都没有对调价开始日期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 大多数项目将开工日期定为所有合同工程的调价开始日期。只有个别项目将某一分项工程的调价开始日期与其计划开工日期联系起来, 而其它分项工程的价格调整则从项目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比如, 某一道路工程计划在开工日期之后第13个月开始沥青施工, 则沥青工程的现行成本指数应等于开工日期之后311天的指数 (即, 开工日期+360天-49天) , 而开工日期之后前12个月的价格调整是不适用于沥青工程的。

对于承包商而言, 将基准日期与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关联起来, 其所面临的风险会小一些, 因为开工日期或调价开始日期取决于开工或调价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 并且须经业主或工程师批准。如果投标时基准日期不确定, 投标人通常会增加风险金,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价格调整条款的作用。

触发调价的前提条件:虽然在FIDIC协调版的合同架构下设置触发调价的前提条件并不困难, 但是多数世行援助项目没有这样做, 而且有关金融机构的指南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说明。其实, 设置前提条件后, 一方面无需定义调价开始日期和基准日期,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业主愿意承担的风险比例。

成本要素:FIDIC协调版引用的成本要素包括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常用的成本要素有劳动力、沥青、水泥钢筋和设备。理论上, 构成单项工程或整个合同工程总成本的所有要素都应适用于价格调整条款。

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根据FIDIC合同, 业主可在招标文件“调整数据表”中规定好各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或要求投标人填写。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有关机构针对不同项目设置了不同的调价公式, 并对每个公式的成本要素比例系数做了具体的规定, 业主和投标人对号入座即可。另有一种折中的办法, 就是业主只给出固定系数a或某些关键要素的比例系数, 把其余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交给投标人决定, 这种做法的缺点是投标人可能会不考虑真实的成本构成而把较高的比例系数给了价格指数波动大的成本要素而将价格稳定的成本要素比例系数设定为零;对此, 业主可要求投标人做单价分析来杜绝投标人的投机行为。下文的表1是本文收集的几个境外项目价格调整公式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

注:1、海外资源包括技术人员、施工机具等资源。

价格不予调整的比例 (固定系数a) :按照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的定义, 固定系数a反映了业主希望承包商分担的风险比例, 或视为不受通胀影响的承包商管理费和利润。固定系数a一般由业主决定, 其大小取决于业主是如何定义它的, 是承包商的风险还是承包商利润?在孟加拉, 一般公路项目的固定系数为10%, 大型土建项目报价清单的每个章节则采用不同的成本要素比例系数, 而固定系数a处于20%-50%之间。在南非、菲律宾和印度, 这一比例为15%。在巴基斯坦, 固定系数a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分别为35%和65%。

成本指数和价格来源:采用FIDIC协调版的业主可要求投标人使用项目所在国的指数和价格数据, 也可让投标人自己选择指数。由投标人选择成本指数的项目, 如果需从国外进口物资, 投标人可在进口国指数、全球指数或项目所在国指数中任选其一。作为投标报价和价格调整的基础, 成本指数应具有代表性、容易获取并定期更新。如果合同一方认为对方建议的成本指数或市场价格来源可能出现可靠性、连续性或及时性的问题, 那么双方可在合同中选择另一种指数作为替代方案, 一旦原定成本指数出现问题, 可马上启用替代指数。成本指数的及时性是最重要的, 一旦某个进度款支付周期内指数未及时发布, 就必须进行两次价格调整 (一次是根据临时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次是在最终数据出来之后的调价) , 这样既增加了业主成本和工程师的工作量, 也会耽误承包商的进度款支付。

3 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

本文引用的各类指南和咨询意见均认为, 调价参数应与项目的成本构成和经济环境相适应。但多数由世行和亚行提供资金的亚洲路桥项目, 其调价参数都是指定的。从上表1中, 我们不难发现, 处于同一时期的项目, 甚至是同一国家的项目, 其价格调整参数值的差别都很大。例如, 在格鲁吉亚, 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有五个分别由两家金融机构资助的类似项目, 其固定系数a的值最低只有20%, 而最高达到了55%。这其中部分原因是缺乏信息交流沟通及有力的参考指南;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对这类援助项目的价格调整条款的设计和运用进行审核和总结。

在2011年的某塔吉克斯坦公路项目上, 除外籍劳动力成本的比例系数为45%之外, 其它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均相同, 而在2008年至2009年之间, 沥青才是上涨幅度最大的成本要素, 其它成本要素的价格基本保持不变甚至有所下滑 (见图1) 。吉尔吉斯坦的当地劳动力价格在2007年至2010年间迅速上升, 居各成本要素价格涨幅榜之首 (见图2) , 但如表1所示, 这期间项目价格调整比例系数最高的是沥青 (30%-40%) , 施工机具排在第二 (20%-30%) , 这说明业主和投标人没有充分考虑成本构成以及当前和历史经济环境的变化。根据这些初步数据, 我们尚无法判断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 到底是业主缺乏经验或是世行等金融机构指南来源渠道不同。虽然本文所研究的价格调整条款均来自相似的土建项目合同, 但却少有共同性。

4 蒙特卡洛模拟分析

根据错误设想得出的调价公式对业主和承包商来说都毫无意义。为使调价公式的设计更系统、更完善, 业主必须同时运用理论知识和分析工具, 作为很多国际公司分析收益率和风险管理工具的蒙特卡洛模拟就可以帮助业主和承包商评估调价参数的风险。对于大型土建施工项目, 蒙特卡洛模拟可帮助分析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最终合同金额与是否采用调价公式两者间的关系, 以及最终合同金额对各个公式参数的敏感性。当无法判断未来市场走向或市场不确定增加, 尤其在没有历史数据或数据不可靠时, 蒙特卡洛模拟也可分析最终合同金额对调价公式及参数的关联程度。成本指数/价格作为蒙特卡洛模拟的输入值, 然后计算出最终合同价格的概率分布。虽然蒙特卡洛模拟不能得到最终结果, 但与传统敏感性分析相比, 它能提供更系统的评估结果, 让使用者更清楚地认识到在价格调整条款下己方会承担多大的通胀风险。美国东北大学副教授阿里·途安和拉蒙·洛佩兹已经论证过蒙特卡洛模拟在价格波动不确定性分析上有着其它分析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蒙特卡洛模拟可定量分析合同金额对调价参数的敏感性。本文运用了市面上一款基于Excel可做蒙特卡洛模拟的分析软件, 按照FIDIC价格调整条款设计模型并输入表2所列数值 (以下被称为“模型方案1”或“方案1”) 。模型方案1的说明如下:

(1) 合同期限为36个月, 每月可调价的进度款等于中标合同金额乘以承包商现金流表中当月现金流百分比 (不考虑扣除预付款、计日工以及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合同额等) ;

(2) 进度款由三个成本要素组成, 价格调整公式包括4个系数a, b, c, d;

(3) 各成本要素的月度相对指数 (Ii/Io) 的概率分布为三角形分布。途安和洛佩兹采用的是正态分布的成本要素相对指数, 但如果抽样数据有限, 三角形分布更实用, 因为三角形分布只需要知道模型数值的最小值、最大值和模型数值的可能值;

(4) 假设三角形分布的最低值、最高值和可能值已给出;

(5) 各成本要素的基准指数都为1;

(6) 蒙特卡洛模拟所得调价系数Pn乘以每月进度款金额 (如第 (i) 步计算得出) 即为当月应付进度款, 所有进度款累计可得最终合同金额。

以此模型为基础, 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 我们可以设计不同的模型方案。通过蒙特卡洛模拟, 得到的模拟结果如下:

(1) 调价的开始日期。

如果合同规定的调价开始日期不是开工日期, 投标人一般都会在其报价中考虑一笔额外费用以应对从开工日期到调价开始日期之间的通胀风险, 而蒙特卡洛模拟则可帮助投标人判断这笔风险金的取费比例。同样地, 业主也可运用蒙特卡洛模拟计算在不同调价开始日期和通胀水平下最终合同金额的变化幅度, 以决定是否应该推迟调价开始日期以及不可预见费的比例。

从表3的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调价开始日期等于开工日期 (即FIDIC的默认日期) , 最终合同金额的中间值约为1.008亿美元。如开始调价日期为开工日期之后第24个月, 中间值则降为1.003亿美元, 相比前者下降了0.55%。换而言之, 如将调价开始日期推后24个月, 业主可节省50万美元。但为规避前24个月的通胀风险, 投标人很可能会在其报价中增加风险金, 因此推迟调价开始日期并不能降低最终合同金额。

如果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的短期内波动较大, 最终合同金额会有什么相应的变化呢?为此, 本文把模型方案1中各成本要素相对指数的三角形分布最大值增加到1.1 (下文被称为“模型方案2”或“方案2”) , 也就是说, 在某个调价周期内相对指数最高可攀升10%。从表4可知, 如果方案2的调价开始日期为开工日期后的第24个月, 业主平均可节省120万美元。相比方案1 (表3) , 方案2 (表4) 可使业主多节约80万美元。如果竞标阶段投标人预计开工后前两年的成本指数会有较大波动, 并且根据合同是由承包商承担这一物价风险的, 毫无疑问, 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也会大幅上涨。

还有一种常见的经济环境, 即物价逐月持续小幅上涨, 为此本文设计了第三种方案:假定相对指数分别从开工日期后的第12个月、第18个月和第24个月起比前一个月上涨5%, 并维持该物价水平。如表5所示, 如业主从开工日期后第25个月开始调价, 理论上可使最终合同金额下降260万美元, 但在此经济环境下, 投标人可能通过更高的投标报价应对前24个月的物价上涨。

(2) 价格不予调价的比例 (固定系数a) 。

部分业主主张提高价格不予调价的比例。为分析固定系数a对最终合同金额的影响, 本文将逐步调高系数a, 并相应地降低成本要素1的比例系数, 其它的成本要素的比例系数则保持不变。如表6所示, 当方案2中不予调价的比例从10%提高到50%时, 最终合同金额只下降了1%, 这说明两者的相关性并不强。当分别上调成本要素1, 2和3相对指数的三角形分布上限值为1.3, 1.25和1.2, 且固定系数a=50%时, 最终合同金额也只比系数a=10%时下降3.4%。综上可知, 在物价通涨较高的市场, 投标人的风险溢价也会很高, 业主是不大可能通过调高不予调价比例来获得收益的, 这一点在固定系数a处于10%到30%之间时尤为明显。

我们还可通过蒙特卡洛模拟观察价格调整系数与最终合同金额的概率分布及两者间的关联。表2中的其它输入值不变, 将调价公式系数b, c, d的三角形分布参数提高为 (1.0, 1.03, 1.10) , 即成本要素1, 2, 3每月的上涨幅度在0%-10%之间。从下文图3和图4可知, 调价系数的中间值约为1.03且标准偏差非常小;最终合同金额的中间值约为1.03亿美元, 其超出1.035亿美元的概率也不到1%。

(3) 业主期望的合同价格。

如果固定系数a=0, 业主期望的合同金额为1亿美金, 所有合同工程以月为周期按照公式进行调整, 成本指数为三角形概率分布 (0.98, 1.0, 1.3) 。根据蒙特卡洛模拟, 最终合同金额的中间值约为1.09亿美元。从表5可知, 最终合同金额大于1.11亿美元和小于1.07亿美元的概率均小于3%。试想一下, 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 理性的投标人至少会在业主的期望价格基础上增加9千万美元, 这样其报价既具备竞争优势又能避免中标即发生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 如果项目信息对所有竞标人都是公开的, 且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与FIDIC协调版相同, 那么投标人的报价就不会与业主的预期相差太大, 因为理性的投标人不会用不合理的低价赢得合同, 并企图通过拖延工期及价格调整条款来挽回低价竞标带来的损失。

上述投标价格讨论的前提条件是:业主标底全面且合理, 同时投标人不可能获取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项目物资。通过上述方案的蒙特卡洛模拟, 我们看出价格调整条款对合同金额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如指数概率分布是正偏的 (如图1和2所示) , 最终合同金额与中标合同金额的差值将是正数。

(2) 如果合同不使用调价条款, 投标人可能通过提高竞标价格来抵御通胀风险。如果没有科学的分析工具, 这笔风险费很可能比通过分析得到的中间值更高, 特别是价格和指数不全或不可靠时。

(3) 最终合同金额对调价开始日期并不敏感, 因此认为采用FIDIC协调版的调价开始日期会鼓励投标人报低价 (因为承包商可在合同期内通过调价来挽回损失) 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4) 最终合同金额与固定系数a之间的关联性并不高。

(5) 当未来市场环境不确定时, 投标人 (特别是国外投标人) 通常认为推迟调价开始日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从而带来更高的投标报价。

(6) 虽然合同价格较高时, 固定系数a对项目资金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但如果固定系数a较高, 投标人的判断和选择通常与 (v) 相同。

(7) 我们尚无法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判断:较晚的调价开始日期和较高的不予调价比例是不是会让部分投标人提高风险费用, 或放弃投标, 或通过低价竞标获得合同但可能在合同期内陷入财务困难。但在实际的投标过程中, 业主可以通过对比投标人报价和最终合同金额的模拟值, 来判断其报价是否过低及承包商能否消化由此带来的风险。

5 结论

综上所述, 关于FIDIC协调版的第13.8条, 本文可得出以下结论:

(1) 如果业主缺乏实践经验, 他会在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该条款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因此FIDIC发布人有必要整理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从而针对性地解决使用人疑问。

(2) 虽然蒙特卡洛模拟可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该条款对合同金额的影响, 但它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问题上, 比如该条款对竞标人的数量和市场稳定性方面, 仍需通过更多的调查研究。

(3) 如果能收集到更多成本要素相对指数的概率分布数据, 蒙特卡洛模拟的结果将会更完善, 届时得到结果可能与现在有所不同。因为没有完整可靠的历史数据, 本文无法一一对成本指数/价格的不同概率分布类型及组合做相对价格效应分析, 也就是说如果数据可靠齐全, 蒙特卡洛模拟是可以给出肯定性结论的。

FIDIC条款 第2篇

本文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

定义

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

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符合国内习惯。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简单理解即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来: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等,然后列明签字人及证明人以供

签字。所以出现在其中的一些参数显得特别重要。“合同主架构搭起来”意味着一部简化的合同,同时这个简化合同又象目录一样,指向着对应的细节性合同组件,所以构架一定要准确。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以及其他的特定承诺项目,这些文件的对应指向需要写得明白无误,并注意与合同其他部份有无冲突关系。协议书不要太长,否则成了另一份“合同条款”,那就失去它的作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附录里有合同协议书的推荐格式,不一定要全盘照搬,但研究一下其措辞以及构架一个“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中标函

国内把中标函称为中标通知书,而且很多法律文件就定义为中标通知书,所以国内使用FIDIC合同就有必要在本条内加一个中标通知书的定义。可以措辞为“中标函即中标通知书„„”。一般认为,中标函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进场了”那么简单,实际上中标函的法律意义很重要。我国的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制,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函的承诺效应,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体现。中标函承诺功能的准确体现,在于与之对应的投标函上。一定要将中标函与投标函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严密:“我方接受贵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标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标澄清函所列条件。我方荣幸地通知贵方,依据上述承诺,你已被接纳为本项目中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如果中标函不能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不能将此对应关系描述准确,则很容易出现失误。中标函是“对应投标函”的中标函,这就是中标函的外延范围,其他次数的“投标函”,就不一定属于中标函范畴。

投标函

按招标要求投标函都需要密封送达,所以其外延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简单理解不在“密封文件”内的一般都不能算投标函内容。对于招标澄清进行投标响应的澄清回复文件也是投标函的一种形式。按规定这种响应文件也得密封回复,包括双方可能产生的各种洽商纪要,都应该以“密封回复”的方式进行。当然有时也会依实际从事。有时双方文件来往很多次,紧急情况下会使用传真及快递方式。文件只有签署与盖章后才有效,而快递只有邮政快递才有送达效应。白文尽量不要以法定文件的方式操作,至少也要有签字,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有时操作者用“盖章的人不在”、“领导出去了”等理由为文件争取回旋余地,需要谨慎对待。

规范要求

FIDIC条款 第3篇

【关键词】FIDIC条款;翻译;准确性;可读性

【Abstract】Based on engineering practice,dynamic thinking and the special need of FIDIC Interpretation, through case analyses ,the paper is written to find out the general methods,the universal law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FIDIC Interpretation, The writing-purpose is to pursue “the properness, veracity , understandability and credibility” of FIDIC Translations.

【Key words】FIDICTerms; Interpretation; Properness; Understandability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128(2011)01-0118-04

作者简介:陈天照(1962.2-),男,副教授。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长期从事水利、建筑工程英语教学与研究。

1 引言

自FIDIC组织成立以来,其出版物尤其是“FIDIC条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是1996年加于FIDIC组织的,目前FIDIC条款在中国的研究热如火如荼,各种版式FIDIC条款“中译本”和专门研究机构相继出现。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的法语速成名,FIDIC条款俗称“红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绿皮书(Short Form of Contract),黄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桔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是指导国际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其作用相当一部国际法,FIDIC条款的成员国在国际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其原则和条款。由此可知研究它是何等的重要。

FIDIC明确规定国际工程(/争端裁决)依据FIDIC英文原版。因此,对于我们来说,FIDIC条款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FIDIC条款(英文版)原文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准确翻译的基础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翻译了 “FIDIC”条款丛书,并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出版。互联网“正方翻译论坛”和“中国翻译论坛”上也有不同形式的FIDIC条款“中译本”。但据己之见,各种版式的FIDIC条款“中译本”均不够完善。一方面,部分译文不‘专业’、不确切,甚至错误;另一方面,译文呆板,具有静态性,表达不清楚,使人不易理解或产生误解。FIDIC条款是用来指导工程实践并为工程实践服务的。若译文错误或表达不清怎能指导我国企业的工程实践、为工程实践服务?因此,FIDIC条款的翻译必须准确、精确,可读、可信。FIDIC条款的翻译显然属于专业应用翻译实践。笔者认为,专业应用翻译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实践经验,对于FIDIC条款的翻译,必须从工程实践的角度出发,在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动态思维的角度和从专业性方面探寻其翻译方法,以免出现译文信息错误、歧义、片面、和误导读者,最终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率。

2 FIDIC条款的应用性目的要求翻译的“准确、精确,可读、可信”

FIDIC条款是用以指导工程实践的。其信息受众主体是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因此,FIDIC条款的译文信息必须准确、精确、清楚、明了以达到可读、可信;一句话让上述人员理解、接受。例如, FiDIC红皮书、黄皮书和桔皮书《通用条款》的( 1.1.5.3)款对工程材料的定义中均有这样一句话:

“Materials” means things of all kinds (other than Plant) intended to form or forming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including the supply-only materials (if any) to be supplied by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条款丛书是这样翻译的:“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上述译文的划线部分(下加线为笔者所加)显然翻译欠妥,让人费解。什么是“只供材料”?笔者曾亲身参加过国际工程建设,从未听说过“只供材料”,并向一些专家技术人员咨询过,也不曾知晓。也有人将“the supply-only materials”翻译成“承包商只负责供应而不负责安装的材料”。较之上一种翻译,此种翻译虽说语义清晰、明了,但也经不住推敲和实践的考验。

广西师大柏敬泽教授在阐述翻译的“意义”时指出,翻译的“意义”从哲学上讲是主体对客体认知和抽象思维的结果,这种认知的结果在翻译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概念意义、语境意义、形式意义、风格意义、形象意义和文化意义。这六种意义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相互补充,需要译者在理解过程中综合考虑,进行立体式思维。

上述译者显然双双缺乏工程实践经验, 二者在翻译时都片面地理解该词的“概念意义”,都译有“只”字,也注意到了该词的“形式意义”,即supply-only在此形式上充当形容词而忽视了词的“语境意义和(或)形象意义”。第一译者在翻译时有“唯词典”片面取义之嫌(only →single,with no others in the same group or of the same type只,唯一),“只供材料”究竟是啥样的材料,其“形象意义”也不明确。第二译者因不知该词的“语境意义”而导致该词的“形象意义”理解错误。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得知,一些大企业承包商往往是综合性企业。他们除对外承揽工程外,还有自己的工厂、车间,可以自己生产大型工程中所需设备的零部件。如一些大型水利建设公司既对外承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又能独自生产水电站设备一些零部件,用于对外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因此,笔者认为“the supply-only materials”在这里应理解为承包商自产自销的“优质特色材料/专供材料/特供材料”。 如果把上述译文改成:“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提供(自己生产)的专供材料(如果有),就很容易被工程技术人员理解和接受。牛津双解词典对only一词还有这样一层释义:best; most or best worth consideration,也说明了将“the supply-only materials”译成“承包商自产自销的优质特色材料”是正确的,从上述六种意义综合考虑也是合情合理的。稍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只负责供应而不负责安装的是“供应商”而不是承包商,工程中承包商的本职工作就是负责“施工、安装、调试……”。

FIDIC条款的应用性目的强调译文的信息价值,即译文的信息“必须具备准确性、精确性、可读性和高度的可信度”。本文从FIDIC条款的应用性特点出发,通过探讨下列各种关系,以求其翻译的准确、精确,可读、可信:

1)翻译的目的与信息价值之间的关系;

2)译文信息的精确度、可信度与翻译方法之间的关系;

3)如何从个案翻译分析来探寻翻译的一般规律。

3 通过个案分析探讨FIDIC条款翻译的一般方法、规律和理论依据

应用翻译的实践性很强,要求理论对实践的说明具有明晰性与可操作性,并能形成一定实践范围内的规律性认识,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林。在下文讨论中,我们首先指出FIDIC条款翻译中存在的问题,再针对相关问题从微、宏观层次进行剖析。

3.1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工程实践和相关专业知识是FIDIC条款翻译准确性和可读性的基础

例1)在FIDIC红皮书《通用条件》的14.2款(预付款)中有这样一句话:The Employer shall make an advance payment, as an interest-free loan for mobilization when the Contractor submits a guaran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ub-clause.

解析:笔者所见的几种译本均如是翻译: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用于动员的无息贷款(下加线为笔者所加)。上述译者显然缺乏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片面地生搬词典的某层释义,导致译文“不专业、不确切、语义缺损而片面”。

从语言学的角度讲,翻译即交际。但汉源在《翻译基础:原理与方法》一书中把翻译的标准定为“语义相等和语貌相合”。语义相等“即务必把原作的语义内容完整而如实地表达出来,不允许有任何程度的改篡、缺损”。

上述译文中把mobilisation译成“动员”显然有悖原文语义,属于“语义缺损”,尽管语貌相合。其实“mobilisation和demobilisation”是工程合同中经常相对出现的两个词。前者(mobilisation)是“启动工程或组织资源进场”的意思,是“积极组织人力和物力进入施工现场,即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或工程的前期工作”,而不是仅仅“动员”的意思,“动员”一词可能会让人误解为“仅仅做一些思想工作而没有实际行动”,这样就产生误导人的负面作用;后者(demobilisation)表示“遣散资源或完工后组织资源退场”的意思,正好与前者相反。稍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翻译人员对此再清楚不过了。如果翻译不能准确转达原文语义就达不到交际的目的。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条款丛书译文中有很多类似的“语义缺损”译文,如将“Bill of Quantities”翻译成“工程量表”。 “Bill of Quantities”非“工程量表”而是“工程量报价清单”,工程中工程技术人员习惯地称之为“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表”与“工程量报价清单”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只是反映“工程量大小、多少”的表,而后者“Bill of Quantities工程量报价清单”则是反映“工程量与成本费用(包款利润)关系”的报价表。

FIDIC条款是指导工程实践并为工程实践服务的。其信息内容主要是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当然FIDIC条款像一部百科全书,其中的信息包罗万象,除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外,还有诸如会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信息,因此,要想准确地翻译和转达其信息,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译文信息的价值在于它的精确度、准确度和可信度。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具备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是保证FIDIC条款翻译准确性和可读性的基础。

3.2 超越事物表象认识,动态分析语言符号的本质内涵,探寻FIDIC条款翻译的规律性

例2)FIDIC条款红皮书通用条款13.1款(Variations and Adjustments)中有这样一句话: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make any alteration and/or modification of the Permanent Works, unless and until the Engineer instructs or approves a Variation.(下加线为笔者所加)

解析: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条款丛书中是这样翻译的: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并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笔者认为上述译者将划线部分翻译成“除非并直到”是一种静态思维,机械地将英文单词的释义拼凑起来,不符合我们汉语的习惯,表达不清楚,不易理解。

奈达博士是西方语言学翻译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一方面把信息论与符号学引进了翻译理论,提出了‘动态对等’的翻译标准;又把现代语言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到翻译理论中来;还在翻译史上第一个把社会效益(读者反应)原则纳入翻译标准之中。

笔者认为‘动态对等’的翻译标准就是要求把静态的语言符号与翻译时动态思维方式结合起来,使翻译成为一门科学,而不是机械、呆板地生搬硬拼,使译文信息不伦不类、晦涩难懂。如果将上述译文改成“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或修改”或“在收到工程师的指示或批准之前,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更通顺,更符合汉语习惯,而语义表达又完整无损。FIDIC条款用以指导工程实践,如果其译文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就无法理解,何从谈起“社会效益(读者反应)原则”和社会效益、工程效益?

在翻译FIDIC条款时,应采取动态的思维方式,超越事物的表象认识,认清其本质内涵。FIDIC条款总体上属于工程合同管理文件。在我国也有“合同立法”之说。合同语言属于法律语言类型,有其独特的语言表现形式,如:

a)同义词、近义词重叠使用,如: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假若/如果 ,terms and conditions合同条件, unless and untill直到/除非/在…以前,by and between在…之间,for and on behalf of代表,due and payable应付的。

b)专业和专用词汇,如“prior to在…以前(不用before),commence开始(不用begin/start), by reason of因为(不用because of), suspend停止(不用stop),hereto至此, hereby特此, thereof它的, thereon在其上”;

c)惯用“拉丁语、古英语,法语词汇”等,如pro rate tax rate(拉丁语)比例税率,agent ad litem(拉丁语)委托代理人,inter alia (拉丁语)“尤其,特别,除了别的以外”, hath(古英语) = has, witnesseth(古英语)=witnesses见证,en route to the Site 在途中、在开往目的地的路上(法语);

了解了上述规律a),翻译时就不能把“unless and until”翻译成“除非并直到”。类似的例子还有: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entitled subject to Sub-Clause 20.1 [Contractor’s Claims] to an extension of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comple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Sub-Clause 10.1 [Taking Over of the Works and Sections] is or will be delayed by any of the following causes:(FIDIC条款红皮书通用条件8.4款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

正确的译文是:如果因为下例某种原因,致使承包商按照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受)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而不要译成: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受)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见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条款丛书)。

总之,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翻译实践经验是翻译FIDIC条款之类专业文件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翻译的灵感和规律的发现只能来自不断的翻译实践。在翻译实践中,采用动态的思维方式,透过静态语言符号的表像探寻其本质内涵。

4 小结

FIDIC条款是一部应用价值极大、应用范围极广宏伟巨著。当前,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FIDIC成员国包括一些非成员国都在研究这样一部巨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涉外工程项目日益增多,FIDIC条款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界的重视,研究工作也就越显重要。由于FIDIC条款的应用性目的要求译文信息具备极高的准确度,又由于它集多门科学于一体,给翻译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投入FIDIC条款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以便在不远的将来有一部精确度和准确度更高、更完善的FIDIC条款译文丛书问世,让我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读、可信,以指导他们的工程实践,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FIDIC(绿皮书、红皮书、黄皮书和桔皮书)丛书,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2] 但汉源. 翻译基础:原理与方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3] 周锰珍,曾利沙.关联性信息性质和信息价值. 中国科技翻译,2006.3

[4] 桂诗春,宁春岩.语言学方法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

[5] “正方翻译论坛(www.zftrans.com)”

FIDIC条款 第4篇

FIDIC合同条款与我国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造价方面还是有很多差距的, 这是由于它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们来分析看看它的特点:

1.1 科学和严密是首要特点

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工程师, 我们眼中FIDIC关键关注的有1) 单价合同;2) 工程付款和结算单;3) 索赔。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主要针对双方利益以及各自义务和职责, 应该体现公平同时要操作性强。在工程施工管理中业主给监理授予了相应的权限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在项目款结算以及变更项目进度等工作处理时, 在合理控制权限上, 前提是保证工程师合理的处理问题。只通过单价合同、工程付款和结算单便可分析出, 通过FIDIC的合同条款应用分析, 较适用的依然是单价合同, 不过单价合同还是可有多个总价合同。主要的讨论和研究的对象是工程付款。对于索赔, 工程付款就是起因, 项目中的工程师确定的工程付款便是处理索赔问题的依据。在FIDIC合同条款中工程付款体现的比较明确, 它包括了项目进度款、竣工报表、最终报表和结算单。承包方向项目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表单提交项目各类竣工报表, 且须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且时间也予以限定必须在84天里面。

费用的本人理解如下:1) 到移交证书 (假设竣工) 标明的日期为止, 根据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2) 承包方提出的其他需支付的款项;3) 承包方提出的按合同执行的应付预算款项。 (该“预算款项”指的是项目竣工验收完对还在质保期等责任期中实施的工作估算价值, 因为这些需要在最终完成后才会有准确的价值。FIDIC合同里会有很明确规定缺陷责任书是承包方根据工程师比准的格式提交的一份草案, 这份草案最终呈现给工程师审核, 但是时间是规定的必须在56天以内呈交。工程师需要做审核工作, 且需通过双方都认可后, 最后完成最终报表的修改。提交时, 作为承包方交出一份书名的结算清单, 这份清单主要是通过报表形式, 内容包含总金额。这种金额由合同以及相关支付形式交付其承包商的最终金额的总和。尽管它呈现方式还是报表与结算清单, 但是它和工程结算书传统的形式来比较, 毕竟还是能体现的淋漓尽致, 就是他的科学性及严密性。

1.2 严肃性体现

严肃性体现在索赔, 索赔是FIDIC里较为关键的成份。索赔是需要满足在经济合同执行中进行。如果合同的任意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违约”, 这种违约必将造成的损失由对方承担。违约方必将承担其违约后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给另一方以赔偿或补偿变得合法、合理, 因为这是正当的要求。代表的, 频繁的, 处理和解决较不易的, 主要体现在承包方向业主的索赔。

1.3 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的变化

我们在操作过程中, 如果没有用合同条款管理一般都会采取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计价方式, 这样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 虽然依据是相同的, 不过定额是建设主管单位制定的, 预算单价及配套调整整个过程人工、材料费用。

2 FIDIC 之工程造价审计

2.1 工程造价的审计是通过 FIDIC 合同条款来形成

FIDIC是以严肃性著名, 它在项目管理中处处能体现。在整个项目实施工程中特别是工程款支付都有严密条款来制约。

我们最终将无法控制审计, 因为传统的竣工结算审计形式。主要是应事项问题。传统事后竣工结算审计成为项目工程中的全过程审计制度。其中招投标及合同条款从指定开始到实施过程中已达到最终目标那就是控制工程造价。主要特别在施工阶段, 因此我们在做审计工作时应该提前进入, 否则不负责任现象就比比皆是了。

2.2 辅助手段———检测器材科学使用

FIDIC合同条款实施管理具有严肃性, 任何一方违约都会被对方进行索赔, 这是由FIDIC合同条款所体现的。

在具体操作中, 一旦发现质量及材料方面出现偏差, 例如偷工减料或者忽视质量管理的情况, 只要有依据, 审计时则须核减相应的造价, 应该也需要有相关的索赔产生;还有就是在施工企业管理水平重点是技术方面越来越深入研究, 也有的企业用一些较为隐蔽的技术手段“造假”, 增加工程造价, 虚构造价事实。最近几起案件都是在高速公路建设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发现存在这种问题。如果公路建设项目, 面子工程做的很好看上去工程质量已完全通过, 结算资料较为完整, 而且业内人无法直接找出异常。专业审计可以利用红外线扫描技术以及钻探技术来检验其实际或许就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样说明了施工企业被迫接受有着强力的说服力。

2.3 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体系

在有完善并且相呼应的信息网络化作为前提条件, 工程造价才能确定。待进一步发展的有:行业信息化、造价咨询、媒体宣传、明确需求、关注市场趋向、项目信息以及工程造价重点关注含有价格、造价审计、人才配套及网络设置。所以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审计信息在网络中体现, 有规范化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公平、公正的开始,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行业信息共享。

2.4 FIDIC 合同条款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审计体系

目前我们国家的工程造价审计体系有些异常, 国外则建立在市场竞争体制下, 而我国是使用计划体制下产生的。这样的情况就势必杂乱无章。通常是国家审计机关、会计事务所、建委系统的造价咨询公司, 计委系统的工程咨询公司、财政系统的评审中心等, 很多组织或单位都在做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务。然而, 审计机构没有考虑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出现缺少执业准则和规范的情况也比较多。专业人才的匮乏, 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都存在着素质低下的现象, 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来承担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则更加的不容易。审计法规、管理制度方面, 法制化系统化的重要方面都需要行业管理来规范, 这些方面都没有形成行业体系, 上下工作流的没有根据配套体制来完善。现在存在特别现象就是工程造价收费便宜, 导致工程造价人员素质差, 最终引发一系列问题产生。工程造价人员收入在这个怪圈里何以保证是个难题了, 我国与印度、韩国、日本等国家工程造价人员收入作对比差距较大。

按工程项目的现状看, 若需与国际竞争还需要加快我国的工程造价步伐, 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审计系统并完善其构架, 其中有行业、执业方面的规范性及相应模式, 社会机构开放完善法律法规完善, 高素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及管理上岗执业管理办法, 终能实现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参考文献

[1]肖林峻.论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山东:石油大学出版社, 2004.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3]徐伟, 李建伟.土木工程项目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

FIDIC条款 第5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FIDIC条款,承包商索赔问题

0 引言

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索赔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FIDIC方式是一个围绕具体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与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政府自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双方虽然是有一致目标,但业主和承包商在各自的利益方面却是对立的,业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而承包商既要完成项目又要争取最大效益,承包商的行为会对业主构成风险,业主的处事也会威胁到承包商的利益,双方利益冲突的结果必然导致项目实施工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的发生。所以处理好索赔是工程项目建设双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使承包商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自身正当权益,本文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分析研究对象,整理归纳了承包商索赔过程中应遵循的索赔程序,探讨了承包商索赔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可采取的对策措施,为承包商更好地掌握、理解和运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和增强索赔意识提供借鉴。

1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原则

在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际承包工程数量逐渐增多。对于这部分工程来说,由于具有结构复杂、投资大以及工期长的特点,在实际工程开展中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在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等方面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出现索赔以及反索赔问题。其中,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对索赔问题进行处理的重要条款。

对于施工索赔来说,其即是指承包商在依据相关规定基础上,向业主要求原定工期以及合同价值外补偿的权力主张。根据合同规定,可以将索赔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种为明示条款,即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相关情况下应当给予承包商的工期以及经济补偿;另一种则为默认条款,即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但根据条款含义在某种情况下应当具有提出索赔的权利。具体来讲,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1 正确利用FIDIC合同条件

在FIDIC条款中,对具体工程施工中的很多因素都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凡是工程承包商能够进行引用的条款,都在FIDIC条款中进行了论述,且还提出了在不同索赔内容情况下能够获得哪部分补偿。对于该条款中的内容以及索赔依据,作为承包商就需要在日常工作当中能够做好其透彻的研究,在保证能够对其正确应用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索赔工作。而如果在施工条款中存在可以引用的索赔事件,则需要及时对问题产生的后果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及时的分析,如果经过检验发现问题根源在于业主或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则承包商将获得额外费用以及工期的索赔权。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则需要由承包商承担相应损失。

1.2 注重时效要求

在对索赔机会发现、对索赔依据具体掌握之后,承包商则需要严格按照FIDIC条款中的规定以及程序开展索赔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施工索赔的时效性;承包商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d内必须向咨询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书,同时也向业主提交一份索赔通知书的副本。否则就意味着其对索赔权进行了放弃,咨询工程师以及业主有权拒绝失效的索赔要求。而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也需要及时邀请咨询工程师来到事故现场进行指示,通过对索赔情况的论述以及记录作为今后索赔工作开展的依据,并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限内实现该通知书的提交,之后再按照程序开展索赔工作。

1.3 妥善搜集资料

通过对索赔程序的研究可以了解到,在提交索赔通知书后,咨询工程师可以随时对该事件提出质疑,比如要求承包商提供具体的索赔证据,对索赔事件进行合理性论述等。对此,承包商在开展每一项工程时必须建立规范、严格的资料管理制度,以确保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索赔证据。引用索赔证据时,承包商必须保证证据的可信度,通常要求索赔证据附带必要的可信度证明文件以及文字说明。如果是重大索赔事件,除了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还需要提供相关影像资料。此外,索赔资料中所涉及的计算项目必须与计算书中的条目一一对应,索赔款中每一项重要开支都必须附带发票和收据。

1.4 注重运用法律

对于部分涉及经营信誉以及重大经济利益的索赔事件,承包商采用上述方式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时,就需要诉诸法律来维护权益。该问题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而另一种为仲裁。FIDIC条款强调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除非牵涉到重大款项的纠纷,工程界也认为应当以仲裁方式对其进行处理。而在实际问题处理中,如果承包商对仲裁方式存在不满,或已在合同中明示以司法方式解决争端,则需要以诉讼的方式对问题进行处理。而作为承包商来说,在情况发生后也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积极寻找问题的解决途径,尽量避免采取敌对态度而走上法庭,否则容易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即使承包商胜诉,但付出了高额的仲裁和诉讼费用,这样也得不偿失。

2 FIDIC条款中承包商索赔法律依据

2.1 明示索赔条款

根据索赔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明示条款原因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业主原因。对于该原因引发的索赔,承包商不仅能够获得更长的工期,且能够获得额外的利润;第二,工程师原因。该原因同业主原因情况较为相似,这是因为在合同中,都承诺了由工程师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如果工程师没有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则等同于业主违反合同;第三,客观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仅仅能够获得工期的延长,有时能够获得费用补偿,但并不能获得利润。

2.2 默认索赔条款

作为承包商,其在按照明示条款进行索赔时,较为直观也较为容易。而如果根据默认条款进行索赔,则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有时需要根据有关明示条款以及国际惯例等结合性论证。例如,在1.3款中,规定了对于证书以及许可,不应当出现无故拖延以及扣发情况。即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很多环节需要工程师进行决策、批复或签发证书。承包商提交索赔申请后,如果工程师在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延答复,则违背了该条款;在4.10款中,规定了在基准日期前,业主需要将所掌握的现场数据向承包商进行提供作为参考。这是因为对于现场资料来说,其将对承包商工期以及费用情况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业主在招标时没有将资料全部对承包商进行提供而出现承包商低价投标情况,作为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3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程序

3.1 FIDIC条款下承包商索赔流程(见图1)

3.2 具体索赔程序

要想更好地开展索赔工作,就需要先做好索赔程序的了解。在FIDIC条款中,对索赔程序进行了完整的叙述:

3.2.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工程承包商必须及时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告知给工程师,并妥善保存索赔同期记录。

3.2.2 在42d之内,要向工程师正式提交索赔书,如果该事件存在一定的持续影响,则可以认定在该阶段提交的索赔书为期中类型,之后每个月,再根据其发生情况提交后续索赔书,获得工程师同意后到影响结束的28d内提交最终索赔书。

3.2.3 工程师应该在接收索赔通知书后42d内向承包商说明批复情况,若索赔材料不全,则要求承包商提供其它索赔证明文件,同时要说明自身意见。

3.2.4证据详实的索赔款,需要将其加入到每个月的支付证书当中,而如果没有同索赔条件相符合、或者承包商没有遵循条款,承包商将失去索赔权。在整个过程中,索赔时间可以说是需要重点注重的一项问题,而考虑到索赔工作的复杂性,材料准备以及工期费用计算可以说是非常重要、且具有较多争议的内容。

3.2.5 工期索赔

(1)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闲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延期违约金。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工期的条款主要有工程的开工、暂停施工和工期延误、竣工时间缺陷责任期及变更、增加和取消、误期赔偿费等。因承包商责任或风险造成的项目延误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反之,因业主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业主承担责任,并对承包商的损失予以补偿。

(2)费用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下因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其计算方法主要有Quantum Meriut法和Hudson/Emden公式两种。

第一,Quantum Meriut法。即“验量付款”方式。在该种方式中,即是在承包商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据实保险方式的应用对承包商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按照停工阶段开支的数字情况为支付依据。在对支付索赔进行确定时,作为承包商,需要能够对开销的收据、账目以及发票等凭证进行出示,将其落在实处。对承包商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就需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避免在索赔时不能够及时拿出证据。

第二,Hudson/Emden公式。在FIDIC条件之下,在项目投标时,管理费将按照百分比的方式被计算到报价当中,其回收方式是一个时间函数。在条款中,其认为在项目停工情况下,设备以及人员由于不能够再生产,但依然被该项目占用而造成经济损失,而如果没有出现停工,在这段时间内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施工回报将其计算到标价管理费当中。在该种情况下,业主则仅仅需要对承包商的停工管理费进行支付。

3.2.6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涉及的费用内容主要有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等几项。承包商若在这些费用项中遭受损失,只要各种工程资料和会计资料齐全,均可通过索赔得到补偿。而索赔费用可通过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以及修正的总费用法进行计算。

4 实证研究

4.1 索赔情况

达苏水电站KKH-01改线工程,按照FIDIC合同条件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有效合同价为144334878美元,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开挖,路面工程,防排水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征地问题、安保问题及设计修改,导致工期拖期、施工费用增加。截止2016年5月30日,项目开工已9个月,进度完成约1.5%。承包商按照图1所示索赔程序多次提出索赔要求。

4.2 索赔内容

(1)工期。根据承包商的日报记录,以及双方有关停工的往来信函,承包商据实上报工期所延误的天数。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在中标合同价144334878美元中,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是按5%计取。原定工期18个月,546个日历天数。每日平均管理费13217美元。根据(1)中计算的工期延误天数,可得出延期施工管理费增加的费用。

(3)履约保函延期开支。按照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

(4)保险费用延期开支。按照延误的工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用据实计算。

(5)利润。投标原定利润率2%,根据上述直接费、间接费等各项开支总和计算。

4.3 索赔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几项,承包商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巧妙地运用FIDIC合同条款与业主积极协商。目前业主已基本同意索赔,正在程序审批中。

5 结束语

实证案例中承包商严格遵循FIDIC条款和索赔原则进行费用索赔,从索赔内容来看,该索赔事件合理合法,依据详实,并且承包商对索赔项目的处理程序也符合FIDIC条款及索赔规定,因此得到了业主、工程师的认可。

在本文中,我们对项目管理中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索赔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但是因为实践较少,因此要求工程承包商面对索赔事件时,必须认真学习FIDIC相关条款,通过对索赔机会的积极把握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阿迎萍,常爱艳.浅谈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问题[J].职业时空,2011(01):7-9.

[2]张建荣,游锋.FIDIC合同条件下国际工程索赔管理之我见[J].今日科苑,2010(23):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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