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2024-07-14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精选9篇)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1篇

一、国外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一) 美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是按照市场法则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在医疗保险市场上, 卖方是赢利或非赢利的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买方是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或个人。商业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 一般而言, 政府财政不出资或不补贴。

1.美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

首先, 由市场经营管理。比如, 70年代中期以来, 美国开始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 主要是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改变, 采用“管理式医疗保险”开展医疗保险业务。其次,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经营和管理, 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 政府基本不负担。

2.美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存在问题。

首先, 社会公平性差。商业医疗保险是按照市场法则进行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 政府只负责针对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 而其他大部分人都由雇主或者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解决。目前这种模式的公平性和效率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次, 在美国, 虽然也存在为贫困人群和无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但大多数民众仍在加入各种商业医疗保险, 并主要到私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再次, 医疗保险覆盖人群有限。尽管美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照顾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少数民族免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计划, 但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 它们并不占有主要地位, 其覆盖的人群范围十分有限。在美国, 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没有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 而是参加了商业保险制度。

(二) 英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英国采用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此模式是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自税收, 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 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计划地拨给有关部门, 医疗保险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上不需支付费用的制度。实行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基本上由国家开办医院, 提供医疗服务, 在公立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工资直接由国家分配。

1.英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

首先, 政府直接参与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政府不仅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组织保障, 而且为其提供大量资金, 保证了国民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其次, 政府参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使医疗机构能够很好的配合农村医疗保险的顺利进行, 政府统一规定或限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医疗价格, 若超过政府的规定条件, 医院将受到质询, 或对于超过部分, 医疗保险机构不给予报销。最后, 医疗保险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比如, 1964年, 英国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 只要是英国公民, 无论其有多少财产, 都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 患者只需付挂号费。

2.英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存在问题。

主要是财政负担重。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 政府卫生总预算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国外援助, 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可持续发展性较差。

(三) 日韩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日韩农村医疗保险模式采用社会医疗保险, 由国家出面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的、向农民提供因生病、受伤或生育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的制度, 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等特征。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三方面, 通常个人只需承担少部分的费用。

1.日韩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

首先, 政府是强有力的组织者。政府规定居民必须全部参加医疗保险, 并按不同的职业分别纳入不同医疗保险组织。其次, 先立法后实施。比如, 韩国1963年通过了《医疗保险法》, 先是在企业强制实施, 后扩大到政府职员与私立学校教师, 1988年扩展到全国农村, 覆盖率为90%的农村人口, 其余10%贫困线以下的农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济。最后,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 政府仅仅给予适当的补贴, 按照社会统筹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医疗服务的补偿。

2.日韩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优势。

首先, 财政负担较轻。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逐步加重患者自费负担, 同时通过对医疗服务供给方进行大力限制, 达到对过度需求的约束目的, 从而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和医保缴费率的不断提高。其次, 公平效率兼顾。由政府出面组织, 政府承担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部管理费用, 而且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部分费用。坚持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 社会保障水平在城乡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城乡平等化。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我国上世纪60年代农村医疗保险模式采用的是社区合作的方式。按照“风险共担, 互助共济”的原则, 依靠社区的力量, 在社区范围内, 由群众集资建立医疗基金, 采取预付方式用来支付参保人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基本医疗保健措施。

(一) 社区合作医疗保险模式的问题。

首先, 筹资水平低。因为社区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主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由农民自己负担和村集体作适当的补偿, 所以其筹资水平低。这些导致了社区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小并且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方式单一, 农民只交付很少一部分基金, 发生疾病后直接去乡村医务室诊治。其次, 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差。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针对农民的常见病症, 一般都是小伤小病, 其保障程度相对较小。难以解决农民患大病的情况,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仅仅是治疗农民的身体疾病, 让农民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目的单一。

(二) 当前我国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主要方式。

一是委托管理模式。政府组织推动,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基金筹措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筹集, 资金统一集中在政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内, 实行收支两条线,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营, 政府承担基金亏损等风险, 基金节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此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建设, 并且体现政府主办的特点;在这种模式下, 保险公司只掌握周转支付金, 不承担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 保险业可以获得一部分管理费用, 并借此进一步了解我国农村市场, 为开拓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奠定基础。此模式的不足是政府财政压力较大, 又因为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 导致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大, 其效率不是最优。二是保险契约模式。政府征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 并将征集的资金转为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与政府达成的承保条件, 签署保险合同, 履行保险责任, 自负盈亏, 政府不给予财政补贴。此模式优点是政府完全将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 政府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投入国家的其他建设, 并且可以促使保险公司作到效率最大化;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宜产生利润, 保险契约模式易打消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最终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开展。三是复合模式。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并收取适当管理费, 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 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亏损或分享盈余。据统计, 在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68个县 (市、区) 中, 委托管理型的有36个, 采用保险契约型的有22个, 采用混合型的有10个。

由上述国内外四种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涵义特点以及问题和优缺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不能采用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最主要是因为此种模式会因财政负担过重而影响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目前也不会采取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此模式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质疑;社区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 我国当前的经济背景已经不适合采用此模式。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情来看, 当前可以借鉴社会保险模式, 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 完善发展中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医疗保障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2].吴健明, 裴丽昆.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6, 3:25~27

[3].吴春明.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D].山东大学, 2007

[4].解读《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新闻频道:http://whnews.cn/news, 2010-3-11

[5].Heffley D.and Miceli T, 1998:“The Economics of Incentive-Based Health Care Plan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2篇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我国模式的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防止银行破产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所制订的专门制度.它最早建于上世纪 30年代的`美国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在我国银行业日趋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经营风险日趋加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

作 者:酒喜明 王宝舟 俞自由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51 刊 名:价值工程  ISTIC英文刊名:VALUE ENGINEERING 年,卷(期):2003 “”(4) 分类号:F8 关键词:存款   保险制度   模式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3篇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5日,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表1中银保险成长时间表

资料来源:中银保险官方网站以及国研网等

二、中银保险的特色

2008年,中银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6.33亿元,同比增长211.67%,公司市场份额由2007的0.24%、排名23位(全国42家财产险公司)提高至0.65%、排名18位(全国47家财产险公司)。在中国财险市场上,中银保险起步不久,还算是个新兵,市场份额尚不大,但是,中银保险的若干特点,使其成为颇具先行者风范的国内银行保险发展案例之一。

特点一:合理规避分业限制,实现组织模式的转变。中银保险的设立路径相当迂回,为了规避早期中国大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中银保险最初于1992年在中国香港注册,1996年以外资保险公司的身份在深圳成立代表处,直至2005年,中银保险获准改建成为中资独资的财产保险公司,这也是境内首家成功由外资公司进行身份变换成中资公司的例子。2006年,中银保险成功完成"外资转内资"的转变,并先后获批开展交强险业务及保险资金运用等业务。而中国保监会同意将中银保险作为中资保险公司管理,并印发《关于确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性质的批复》,则已经是2007年3月了。中银保险的整个资本连结的转换,前后花费了14年有余,不可谓不长。中银保险的创立,相较于工商银行通过工银亚洲对太平保险的间接持股,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路上,中银保险显然是走得更深,走得更远了。中银保险的资本纽带连结的整个转变历程,是国内逐步放松分业限制,允许以股权方式进行银保融合的最好缩影之一。

特点二:立足财产保险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银保险作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重点开拓财产险市场,而不是寿险市场。与许多目前发展良好的银行保险不一样,中银保险是一个财险公司,立足于财险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避开了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上激烈的同质化,低层次的恶性竞争。

特点三:注重银行保险业务品类创新。中银保险成立伊始,就面向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客户开发了我国第一款通俗化汽车保险产品。2009年,《保险经理人》策划实施的评选中,中银保险荣获“2008中国保险业——年度创新机构奖”奖。2010年,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开发研制的国内首台可以进行车险自助投保的保险自助机在北京国际金融展上亮相。保险自助终端机的出现,将传统的银行保险业务对银行员工或者保险理财人员的依赖,转变为对银行网点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中银保险充分借力中行优势的一个例证。中银保险已先期选择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19家支行网点和公司本部进行设备试运行。在未作任何宣传的情况下,仅2010年1-8月,便实现自助出单738笔,保费收入210万元。

三、一个讨价还价模型的博弈分析——以中银保险为例

在这一节里,笔者试图根据鲁宾斯坦模型,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或者设立自有的全资保险子公司进行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分析。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探讨,离不开银行保险的相关参与方的利益划分方案。马克•鲁宾斯坦在1982年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方法,对基本的、无限期的完全信息讨价还价过程进行了模拟,并据此建立了完全信息轮流出价讨价还价模型,这便是鲁宾斯坦模型。对这一模型的理解,关键在于三个因素:贴现因子,“尽早接受”原则以及先发优势与后发优势的存在。

首先,贴现因子在数值上可以理解为贴现率,就是1个份额经过一段时间后,所等同的现在份额。但是,这个贴现因子是由参与人的“耐心”程度所决定的,因此,它不同于金融学或者财务学当中的贴现率,这个“耐心”实质上是指向参与人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的参与人在谈判过程中的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心理承受能力强的一方,可能会最终获得较多的好处;同理,经济承受能力更强的参与人,也倾向于得到更多便宜。

其次,“尽早接受”原则的意义。由于前面提到的贴现因子的作用,下期的x经过贴现只能等于本期的δX,这个值显然小于本期的X。也就是,参与人在本期所得的份额X和下期所得同样份额的X,在价值上是不相等的。因此,参与人均应尽快接受对方合理的报价,否则,即使在下期谈判中获得相同甚至更多的份额,也只能小于本期所得份额。

第三,先发优势与后发优势的存在。这个讨价还价的谈判模型中,先后出价的双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两种优势(先发优势与后发优势)的发挥取决于双方的“耐心优势”。“先发优势”较显见,假定δ1=δ2,当δ1=δ2=δ≤1,X'=1/1+δ)>0.5,即参与人1的份额总是大于参与人2的份额,参与人1始终会处于有利位置。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耐心的情况下,先出价的一方,总是处于有利位置。然而,在双方都有足够耐心的情况下,即当δ1=δ2=δ=1时,后出价的一方占据了有利位置。原因在于參与人最后出价时,他将拒绝任何自己不能得到整个份额的方案,一直等到博弈的最后阶段,他得到整个份额为止。当然,问题在于,现实中的参与人都不可能有无限的耐心,因此,后发优势主要在理论上有意义。

简要介绍了模型的基本思路之后,以下便是本模型的详情:

在这个讨价还价模型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中银保险)就银行保险业务的合作利益进行分配。商业银行先出价,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个开价。如果保险公司接受,则博弈结束,利益按参与人的方案分配;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他将还价,银行可以接受或拒绝;如果银行接受,博弈结束,利益按保险公司的方案分配;如果银行拒绝,他再出价;如此一直下去,直到一个参与人的出价被另一个参与人接受为止。因此,这属于一个无限期完美信息博弈,银行在时期1,3,5,…出价,保险公司在时期2,4,6,…出价。

可以简单地把博弈表达为以下的展开式:

我们用X表示银行所得的份额,(1—X)为保险公司所得的份额,Xi和(1—Xi)分别是时期i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所得的份额。假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贴现因子分别是δ1和δ2。这样,如果博弈在时期t结束,银行的支付的贴现值是δ1X,保险公司的支付的贴现值是δ1(1-X)。

结合国内金融业发展格局,我们可以看到,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往往较强,而保险公司的总体状况则相对偏弱,导致其在银行保险的合作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谈判能力。在这个模型里,便表现为δ1比较大,δ2比较小。

根据Shaked&Sutton(1982,1983),双方在经过无限期博弈后得到的纳什均衡解,可循以下思路求解:

逻辑寻找子博弈精炼均衡。假定在时期t≥3银行出价,银行能得到的最大份额是M。因为对银行而言,t期的M等价于t-1期的δ1M,保险公司知道在t-1期的任何x2≥δ1M 的出价将被银行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出价x2=δ1M ,自得1-δ1M ;因为对保险公司而言,t-1期的1-δ1M 等价于t-2期的δ2(1-δ1M) ,银行知道在t-2期的任何x1≤δ2(1-δ1M) 出价将被保险公司接受,因此,银行出价1-δ2(1-δ1M) ,留给保险公司δ2(1-δ1M) 。因为从t-1期开始的博弈与从t开始的博弈完全相同,银行在t-2期能得到的最大份额一定与其在t期得到的最大份额相同,因此我们有:

M=1-δ2(1-δ1M)

可解得:

从解的形式来看:由于δ1比较大,δ2比较小,因此M将十分接近于1,也就是说,银行将占了整个合作利益的大头,而留给保险公司相对比较少的份额。从解所包含的实际意义来看,也是符合目前中国银行保险的整个现实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往往占据较优地位,保险公司对发展银行保险的现实需求相对比较大,而谈判能力却较弱。表现为国内的分销协议模式当中,银行的优质网点资源成为保险公司的竞争对象,而银行易于坐收渔利。具体到中银保险的例子,我们可以将这个模型,视为中国银行与中银保险双方谈判的一个简要回顾,中银保险最终通过股权资本联系,被中国银行设立为自有的全资保险子公司,也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

四、中银保险的借鉴意义

中银保险是国内第一家明确提出采取"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中银保险从成立之初,便确立要以区别传统保险公司经营思路,走自己的独特发展路径,中银保险在国内确立了一种不同于中信,光大等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中银保险的官方网站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样的介绍:“作为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公司采用银行保险创新经营模式,充分利用中国银行的品牌、渠道、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通过与中国银行的无缝连接,形成银行保险合力,提升集团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满足客户一体化金融服务需求,巩固多元化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公司与中银(香港)、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珠海南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有多次成功的银保合作案例。”可见,无论在公司理念还是切实操作当中,银行保险业务都被当成了中银保险的生命线贯穿始终,中银保险正是中国银行基于对中国银行保险事业的深切期望而组建的。

中銀保险创设与发展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要重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对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巨大影响。中银保险正式成为中国银行的全资子公司,经历了较漫长的一个转变,其中,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是影响其组织模式变迁的首要因素。

第二,在中银保险成长的15年时间里,我国金融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金融市场的结构,还是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都与上世纪九十年代有诸多的不同,这期间,中国金融市场经历了若干次的危难,如九十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次贷危机等,当然,也有可贵的机遇,如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人民币日益彰显其作为国际通货的潜力等,随着证券,保险,期货等相关子市场的成长,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也得到了增强,中银保险见证了这些变迁,也参与了这些变迁。

第三,作为财产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中银保险一方面绕开了代理手续费的厘定,银行信用风险外溢等烦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银行保险管理运作的新问题。中银保险这样的合作模式与运作方式,在国内尚没有相似的成功的案例。中银保险成长的十余年,正是中国的银行保险萌芽起步,受挫调整,继续前行的十余年,作为国内第一家正牌嫡亲的国有商业银行系保险公司,不论成败,中银保险都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亲身试水运作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交通银行也有意复制中国银行的模式,借香港交通保险公司的外壳,发起设立交银保险。可见,中银保险将成为深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推进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的一部活生生的教科书。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浩.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Shaked A,Sutton J.Relaxing price competition through product differentiation[J].Review of Economic Journal,1982,46:12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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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ubinstein A. Perfect equilibrium in a bargaining model[J]. Econometrica, 1982, 50: 97—109.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4篇

1 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现状

从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 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1) 从全国范围来看, 1999年以来, 我国保险业务增长势头迅猛, 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9.2%, 远远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长8%~9%的增长速度, 更高于传统银行业务的增长速度。和国外的业务发展比价起来, 我国的增长空间还很大。

(2) 从欧洲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来看, 主要集中在寿险市场, 占整个寿险市场的比率高达50%~70%。当前, 中国已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 老龄化问题将越来越明显。可以预见, 我国将步入银保业务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期。银行保险业务大发展可以进一步扩大寿险市场的发展规模。

(3) 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 而保险产品中的养老、医疗、保障、免税、破产保护等功能, 是储蓄产品所不能替代的, 对客户尤其是高附加值客户有很大的吸引力, 市场需求旺盛, 而保险公司今年也推出不少商业养老、医疗和固定收益加保障险种, 保费收入大幅提高。

因此, 银行保险的混业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对金融业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 可以提高保险投资效益, 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 改变保险业的经营模式, 增强银行保险的国际竞争能力, 尤其有利于金融创新发展, 但是, 在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监管模式下, 混业经营使保险风险波动性增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 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 不能对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另外, 实现混业经营后, 保险产品的金融性大大增强, 一方面增强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使银行、证券和信托三个行业对保险业的影响加大, 保险风险的诱因增加, 风险的种类增多, 风险的复杂性和处理的难度加大。

2 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分析

(1) 承保风险和信誉风险。一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 很多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就是认为它是银行的产品, 如果夸大宣传或随意承诺银保产品的收益就会为银行, 有损银行的形象和信誉, 给银行带来信誉风险。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规定允许一家银行网点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所以银行利用其在渠道市场上的优势, 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 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 银行保险逐渐滑入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的商业陷阱, 导致部分保险公司被迫调整业务结构, 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加大;二是由于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存在短期行为, 银保双方因缺乏长远的共享利益而令双方间的隐性竞争多于表面合作, 合作协议多是短期的协议, 缺乏长期合作的市场条件和政策条件;三是由于安全与技术等主客观原因, 我国大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实现电脑联网, 没有建立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 导致客户投保到保险公司承保的周期相对延长, 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差错, 容易引起投保人、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纠纷。

(2) 产品开发风险和创新的法律风险。银保产品由于业务模式和制度上的创新, 所销售的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产品, 主要是万能险和分红型的保险, 兼顾储蓄、投资和保险的功能, 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稳定, 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状况下, 新险种的开发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 都将导致风险发生。同时, 由于在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法律、法规尚无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 银行保险的产品创新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 而我国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模式, 任何产品创新都要符合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的各项规定, 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 兑付风险和服务风险。由于我国的银保合作是以协议代理为主的形式, 产品主要通过银行销售, 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 只考虑把它卖出去, 很少想到后续理赔、兑付等事宜, 一旦出现银行网点的撤并、银行网点停止与保险公司合作或客户投保时负责的银保专管员的离职等情况, 保险公司要再做后续的服务, 会由于客户资料不全等问题无法联系到客户, 这部分后续服务不及时将带来一定风险。

3 现阶段可以采取的规避风险对策

(1) 推进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对市场进行细分和定位, 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让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一是创新融合银保双方的产品文化, 合作企业享有趋同的价值观是促成合作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产品与银行结合越好, 银行保险越成功。二是重视品牌创新和再创新, 丰富保险产品线, 实现与银行理财产品的有效链接, 创新银行保险品牌意识, 加强社会认同感和客户依赖感, 提升银行保险的真正价值。三是实行创新产品保护机制。由于保险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模仿性, 造成创新的利益外溢, 使创新主体缺乏足够的激励。保险产品创新保护专门针对创新技术复杂、开发周期长, 短期内难以产生效益, 但市场潜在需求巨大的保险服务领域, 监管部门可从市场准人和业务经营范围上, 给予创新者一定程度的保护, 以利于创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 走向成熟。

(2) 建立银行保险长期市场战略联盟。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 银行保险产品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银行保险作为适应全球经济、金融发展的一种金融创新, 对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增强整体竞争力, 抵抗金融危机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应增强认识, 主动适应形势变化, 积极促进彼此合作的深入发展, 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 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联盟, 发展银行保险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3) 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银行保险涉及银行和保险两个行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对银行保险、网上保险等创新产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监管标准。二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面临许多相似的风险, 保监会与银监会可以在信用评估、风险管理及产品开发等方面合作, 共同开发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 加强对风险的测评和估值的合作研究。三是各监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 强化内部风险监控能力,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通过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以预防性为主的风险性监管。

(4) 实施客户经理制, 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客户经理要有比较熟练的业务技能, 既要熟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 又能提供创新的综合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还要拥有熟练的营销技巧和沟通能力, 能够对市场变动情况和客户的需求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加以判断;还要掌握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银行会计、证券投资、货币金融学等基础知识, 做到能够准确回答客户的咨询。因此,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为金融业培养金融营销专家和理财专家, 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进而提高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

摘要: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我国相对起步较晚。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 研究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有现实意义。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风险因素, 本文从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中产生的风险类型入手, 探索在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下, 规避银行保险风险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银行保险,混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郭建斌.银行保险渠道运营中的风险分类与防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8,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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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华林, 杨霞.银行保险的中国实践、发展历程与前景预测[J].武汉金融, 2008, (7) .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起于20世纪90年代, 进入21世纪后, 国家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 使得各地兴起了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热潮, 并相应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制度模式。综观这些制度, 从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关系来看, 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统合模式”和“独立模式”。其中“统合模式”主要以北京、杭州、重庆、深圳等地为代表。然而由于各地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缺乏统一定位, 即使是同属“统合模式”的北京、深圳、杭州、重庆在制度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性。

一、北京、深圳、杭州、重庆四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1、北京模式

(1) 制度依据。北京是较早制定专业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法规的城市之一,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若干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 制度运行现状。该办法颁布后, 截至2006年, 北京市参保农民工总数为45万, 其中除去有北京户口的20万, 外地来京农民工参保人数大约为25万左右。

(3) 制度特点。该办法以远期与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接轨为目标, 并以独立制度为特点, 是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外制订的灵活缴费的以农民工为对象的专门性制度。

2、深圳模式

(1) 制度依据。深圳市由于外来人口比重较大, 所以也是较早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城市。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可见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该条例成文于1998年, 经过2000年的第一次修改和2006年的第二次修正后最终形成目前的制度框架。

(2) 制度运行情况。截至2007年7月31日, 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工达341万人,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220人, 平均养老金达到了1298元/月。

(3) 制度特点。非独立性制度, 农民工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内, 低缴费基数的灵活设计。

3、杭州模式

(1) 制度依据。作为沿海的发达省市, 杭州市的外来农民工规模近年呈现增长态势。目前浙江省农民工总数在1200万人左右, 占全省4700万常住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其中外来农民工800万人左右。2003年前浙江省主要实行的是将农民工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办法。2003年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 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中确定了“低门槛准入, 低标准享受”的政策思路。2006年11月, 杭州市又颁布《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双低办法”) 。

(2) 制度运行情况。至2006年8月末, 杭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总数166万人, 其中农民合同工近25万人, 农民工占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15%。

(3) 制度特点。杭州市双低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独立制度, 采用低缴费比例的灵活设计, 是惟一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间设计转接系数的制度模式。

4、重庆模式

(1) 制度依据。重庆市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这是一部专门以农民工为对象的针对性较强的养老保险法规。

(2) 制度运行情况。截至2007年8月15日, 已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113户, 参保人数达到1.1万人。

(3) 制度特点。独立制度, 准完全积累的资金筹集模式, 制度流动性功能较强, 低缴费比例设计, 企业缴费大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待遇上的经济可及性较强。

二、比较分析

1、制度模式各具特色, 也各有利弊 (见表1)

北京模式由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一致的框架, 便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在制度内容设计上, 由于缴费基数和统筹账户支付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 因而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缺点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 制度缺乏互助功能, 保障性不强。

深圳模式与北京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对于达到给付条件的农民工, 在待遇享受的目标定位上, 深圳模式以收入替代为目标, 待遇与城镇职工统一, 因此具有“低门槛准入、同标准享受”的特点。同时, 这种待遇享受统一的定位, 也使部分农民工在达到给付条件后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上的“市民待遇” (桂世勋, 2004) 。

杭州模式的参保原则为“自愿性”, 其“低门槛”设计与北京深圳的“低缴费基数”设计不同, 主要体现在个人缴费比例上。其优点和创新之处, 一是在企业缴费设计中, 既降低了企业缴费比例 (从20%降为14%) , 又体现了更多的政府责任。企业缴费虽按20%申报, 但其中的6%, 由社保机构在每年年底提供地税部门, 由地税部门在年度时予以扣除, 企业实际缴费比例为14%。二是该方案创新性地设计了“双低”办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转接办法, 并引入了换算公式。

重庆模式以“共济+个人”的账户模式作为自己的特点, 在“低门槛”设计上与杭州方案相似, 主要体现在缴费比例上, 个人缴费比例为5%, 企业缴费比例为10%, 而其中企业缴费的9%划入个人账户, 形成5%+9%=14%的缴费规模。余下的1%作为共济账户。此方案的特点在于, 一是在缴费主体上, 强调了企业的责任。二是个人账户的形式使账户流动性加强, 三是企业缴费充实了个人账户, 扩大了账户规模, 一方面将隐性实惠变为显性实惠, 有利于激发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工待遇水平的提高。

2、制度差异性较大, 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两个基本要素上

(1) 责任主体。四种制度设计方案中, 都确定了企业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缴费责任。相对深圳、北京、重庆的“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界定, 杭州市的“双低”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政府责任, 这种征收模式在责任界定上的优势在于既保证了统一缴费率, 又体现了低标准准入的原则, 对企业更具吸引力。

(2) 资金的筹集。资金筹集是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一般包括资金来源、账户模式、缴费设计三个基本内容。四种制度模式虽然都以“企业+个人”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但账户模式和缴费设计上却存在差异。重庆采用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其它三地则采用了“统筹+个人”的部分积累账户模式。前者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在统筹区内的流动。后者由于实行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账户模式, 便于两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间的转接。缴费设计上各地差别比较大。北京、深圳采用的是低缴费基数的设计, 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 杭州和重庆采用的是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轨。灵活缴费比例的设计办法, 对于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各地也不尽相同, 见表2。

(3) 待遇给付。在给付条件上, 北京、深圳、、杭州、重庆都以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作为给付条件。在达到给付条件后, 四种模式所规定的待遇享受水平却不同。深圳市给予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统一的待遇, 北京、杭州、重庆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却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从待遇水平上看, 前者更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在当地退休后的养老需求, 在保障水平上与城镇职工一样, 属于收入替代型的设计。而北京、杭州、重庆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属于收入补充型的设计。同时对于账户的流动转移, 四种模式也给出了不同的规定, 见表3。

三、启发与对策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 各地试点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制度模式, 这些制度模式由于定位不同, 特别是筹资、待遇两个基本要素的界定不同, 一方面加大了不同制度转接的难度, 另一方面也增加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复杂性。因此, 在前期各地试点的基础上, 目前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统一定位十分必要。

1、适用范围及对象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法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通常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类型、职业结构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确定。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 经济发展水平对覆盖范围的选择具有强影响。如英国、日本等发达的福利国家一般采用全民型养老保险制度, 而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先从覆盖正规职业群体开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经济水平和原有养老保险制度支柱体系的约束, 以及群体本身的复杂性, 特别是职业的非正规性, 因而短期方案宜先从覆盖正规职业群体开始。考虑到可操作性, 在对象界定时既不宜“一篮子装”, 也不宜覆盖范围过窄, 其参保对象以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来划分, 见图1。根据这一思路, 可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为两层结构 (见图2) 。第一层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层为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该体系在操作上没有先后之分, 依对象不同分为不同层次。相比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单层结构体系, 这种分层显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更具针对性。

2、资金筹集

(1) 在财务机制上可采用部分积累的“小统筹、大个人账户”的模式。“小统筹”的设计是为了满足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 它既与城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保持了统一, 也使一部分农民工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大个人账户”的设计有利于账户的流动, 同时, 由于个人账户规模较大, 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

(2) 在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低门槛”界定上, 采用低缴费比例设计。个人缴费比例应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8%, 考虑到确保一定的保障水平, 因此可将单位缴费比例划出一部分到个人账户, 社会保障机构按两者相加的比例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单位划入比例多少的确定, 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高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依据。

3、待遇给付

在统一待遇领取条件的基础上,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宜秉承低标准享受的原则, 这里的“低”是相对城镇职工而言。因为目前大部分农民工虽然从土地中分离, 但却仍拥有一份来自于土地的保障, 尽管这份保障功能在弱化, 然而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在确定待遇享受时, 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同时农民工低门槛准入的原则和收入补充型的保障定位决定了其待遇的低标准, 因此在待遇水平上, 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短期仍以解决农民工养老无保险问题为核心, 待遇水平不宜过高, 以区别于城镇收入替代的待遇给付定位。

参考文献

[1]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4 (10) .

[2]郭席四、杜潇: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评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05 (10) .

[3]卢驰文、唐立新:现阶段农民工养老保险优先实现中央统筹的思考[J].中国农村科技, 2006 (2) .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审计,银行监管,分析框架,国际比较

一、引言

随着金融集团全球化发展、混业经营、衍生品市场的兴起, 银行业务日趋复杂, 银行和监管层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爆发, 公允价值会计规则的执行和应用等问题的争议在危机中凸显 (Kothari and Lester, 2012;Barth, 2010) , 说明仅靠银行监管已经无法全面了解银行潜在风险。因此, 借助外部力量来补充和强化银行监管, 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界的共识。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 审计在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审计师对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的银行财务报表在真实和公允性上提供信誉保证, 发表独立性意见, 审计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银行的信息屏蔽、强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提高金融透明度, 从而使银行体系安全、稳定和高效地运行 (Barth et al., 2001b;ICAEW, 2010;Barth et al., 2013a;2013b) 。联合外部审计、政府审计、内部审计, 构建协调一致的审计与银行监管协作框架成为充分发挥不同审计方式的优势与作用, 有效地避免内、外审计之间的重复审计, 整合银行监管资源, 提高银行审计监督效率的前提。

二、文献综述

(一) 国际监管机构推行银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及准则

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各种用以推行银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及准则。譬如2000年金融稳定论坛 (FSF, 2008) 通过了提议, 要求使用国际会计准则 (IFRS/IAS) 和国际审计准则 (ISAs) 作为各个银行制定一般性准则基础, 进而增加财务透明度,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防止地方性标准引起的误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以下简称“BCBS”) 非常重视利用外部审计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它在1989年、2001年及2006年分别发布的《银行监管者和银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 (该文件2002年进行了重新修订) 、《银行内部审计和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三个文件中, 突出强调了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又如国际清算银行 (BIS, 2013) 的十六项原则对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监督法定审计的执行提出要求, 来加强独立审计与银行监管者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2010年2月8日, 在“国际会计审计发展大会”上, 各国领导人对二十国集团 (G20) 峰会要求制定和实施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推动独立审计公共监管, 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 也达成广泛共识。

(二) 国外审计与银行监管的研究

Hopwood (1994) 认为随着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出现, 国际监管机构和审计之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密切关联与利益关系随之产生。Barth et al. (2001) 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会产生严重危害到银行系统稳定性的腐败现象, 而且提高外部审计等私有市场监控和外部控制力度的国家有更骄人的银行业绩和更强的银行稳定性。之后, Barth et al. (2013) 运用全球72个国家银行的样本实证发现银行外部审计有效性、认证审计师的要求及会计信息质量与银行经营效应显著正相关, 意味着市场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2008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为源头的世界金融危机爆发迅速传导至各国实体经济, 引发了众多国外学者们深入思考审计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并对金融危机时期外部审计正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行了回顾 (Fraser and Pong, 2009) 。Maijoor (2010) 认为应扩大审计在金融体系中的角色, 进一步发挥审计师提供的有关风险、控制和治理等信息的保证作用。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ICAEW, 2010) 发布了《银行审计:在危机中得到的教训》的报告, 报告建议银行应不断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提供银行的显著性风险的披露;审计师应对银行的风险总结报告提供保证, 加强内外审计师之间的沟通;监管机构和标准制定者应制定更精确地风险报告披露的要求。从最新的银行审计实践来看, 监管机构和审计等专业机构紧密相连是银行审计监督的总体发展趋势。

(三) 国内审计与银行监管的研究

南京金融审计课题组 (2004) 对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定位是政府监管为导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行业自律为辅助、社会监督为补充以及国家审计为最终监督的五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金融危机后, 随着国家审计“免疫功能”论的提出, 国家审计机关致力于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刘志红, 2011) 。蔡春 (2010) 等分析了G20国家审计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与效果以及G20国家及其审计在促进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为研究背景, 和秀星和曹严礼 (2008) 构建了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总体协作框架, 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吕劲松和王志成 (2011) 认为审计署应该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自己独立性、综合性的独特作用。刘志红 (2011) 进一步指出应从宏观和系统的角度重新定位国家审计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 在审计理念、监督视野、审计内容以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做出调整或变革。

综上, 审计与银行监管协同作用的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整合, 实践中也没有较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者在银行监管中的共同作用。因此, 本文的贡献之一在于梳理前人的研究, 构建一个不同审计类型各自及其共同作用于银行监管的框架, 以协调审计资源, 提高银行审计监督的效率。本文另一主要贡献是依托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分析框架, 对金融制度和监管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得出不同国家银行审计监督中各个专项审计的地位差异, 提供了未来我国审计与银行监管协作理论的发展方向。

三、审计与银行监管——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监督与银行监管都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者在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与竞争高效中的基本目标高度一致。审计是资本市场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审计按照审计主体通常被划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审计, 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对, 通常统称为外部审计。银行监管和内外部审计师相互配合、竭诚合作, 使监督过程更加高效, 这种合作在优化监督的同时使每一方当事人更专注于自己的责任 (BIS, 2002) 。

但是, 银行审计监督体系难免存在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分工与作用界定不明确, 从而导致功能的重叠, 难以避免出现“审计重复”问题。譬如, 就外部审计的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而言, 二者功能就存在某些重叠, 其审计的对象都包含经济资源的效率问题, 其作用机制都含有现场检查以及询问, 这些会使审计资源浪费, 也会降低审计的效率。因此, 为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 使审计工作更加具有效率, 必须将两者的职能分工更加的明确, 来减轻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部门和审计师的负担。本文通过区分各个专项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机制, 再将审计资源进行整合构建审计与银行监管的整体作用机制的框架, 从而指导银行审计监督的执行。

(一)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机制

商业银行独立审计除了提供鉴证服务及向社会公众提供可靠公允的信息外, 还承担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意义上的检查, 协助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合规性稽核。独立审计师提供可向社会公开的第三方鉴证报告, 监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独立审计的工作, 因为独立审计工作对银行的财务状况作了充分估计。银行审计还特别重视那些监管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因素, 例如银行监管中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储备等, 这些指标的核算均需要经审计的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数据, 独立审计师还可以为监管者提供银行业务和管理层对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模型应用的态度等各方面有价值的见解。所以从财务报表及会计指标的角度保障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来看, 独立审计也是银行监管有效的组成部分。银行监管者要想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从而维护市场信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尤其要关注独立审计师执行银行审计工作的质量。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文件 (IFAC, 2007;2008) 提到独立审计和国家监管机构在公众利益上的“公私共享系统”的发展本质。银行监管和独立审计服务的目标一致, 都是公众利益 (这里所指的公众包括投资者、存款人、债权人等) , 在监管或审计过程中, 二者都注意对贷款质量的审计, 都运用风险评估方法, 都对内部审计进行评价并依靠内部审计, 以确定监管或审计的重点。

在一些国家, 当审计师掌握财务报表欺诈的有力证据时, 需要将这些信息披露给银行的监管者。例如,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银行存在构成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影响银行的持续经营的能力及需要对报表进行修改时, 应及时向银行监管者报告有关的事实或已采取的处罚决定 (BIS, 2002) 。同样, 监管部门向独立审计师提供有用的信息, 例如, 在现场监督检查、了解, 或对管理者进行了解、检查、采访得出的结论, 这些信息为独立评估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足等重要领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监管当局也可向银行提供若干非正式审计的比率或指引, 可以协助审计师进行分析评论。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审计委员会联合发布《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关于审计的国际宣言》, 明确了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师是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 同时外部审计师必须与银行监管当局保持密切联系。因此, 银行监管与独立审计了解彼此业务, 进行协调及沟通, 相互提供信息及指导, 实现互惠互利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二) 国家 (政府) 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机制

国家审计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政府审计可以作为金融监管体制的扩展和延伸。以美国为代表, 在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 (GAO) 的大力倡导和协助下, 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 该方案涉及到金融机构稳健监管、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金融危机应对以及全球监管标准及合作等五个方面的深入的改革。2010年7月21日, 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强调了政府金融审计的重要性, 颁布了一系列改革与发展计划, 包括建立一个十员制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用以识别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加强市场纪律, 与此同时, 该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 (GAO) 更广泛的权力以监管各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行为, 包括有权对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及代表委员会或在委员会授权下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进行审计, 还包括允许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对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时期的紧急借款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王永海、章涛, 2013) 。

银行监管是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而政府审计是从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资产质量的安全性,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银行监管机构各项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出发, 监督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企业政策的合理性以及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独立性、综合性监督优势, 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以及实现对监管当局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鉴证质量的再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 很容易将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界限混淆, 具体来说, 宋华 (2010) 认为二者的区别是:金融监管强调微观性而政府金融审计强调宏观性;金融监管注重业务性风险而政府金融审计注重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侧重管理职能而政府金融审计侧重监督职能;金融监管是直接监管而政府金融审计是再监管;金融监管突出处罚功能而政府金融审计突出检查功能。同时, 二者也存在密切联系, 银行业监管当局和相关的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确保高质量的审计方面利益互补。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 需要从银行监管者那里获取信息, 同时国家审计监督机关将查出的违规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移送银行监管部门处理的做法, 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 内部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机制

银行内部审计是银行自身为实现稳健运营所展开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共同配合, 商业银行可以保证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经营策略与方法, 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防止银行破产, 并通过审计工作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金融事件做出快速的反应, 为银行监管者提供银行经营运作潜在的风险领域以及防范措施。内部审计在每一家银行都应设置, 不论其经营活动的数量与性质。

巴塞尔委员会也明确了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并维护一个独立、固定和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通常称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独立于日常的内部控制程序, 必须保持内部审计工作免受外部干扰, 从而保证审计委员会客观、无偏地进行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经常向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内审所发现的问题以及内审计划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还承担一系列关于独立审计和法定审计的责任, 例如批准或向董事会建议批准独立审计师的任命、重新任命、解雇和赔偿, 负责监察和评估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负责监督银行的法定审计过程;审计委员会要求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及时处理独立审计的结果, 采纳其建议。

我国银监会在2006年6月27日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审指引》,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在风险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 尽快设立审计委员会, 建立独立于各级经营管理层、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 配备足够数量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银行的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 二者在检查目标、范围、内容、程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 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资产和每一项活动及每个部门包括银行组织的附属机构。内部审计的测试重点是内部控制, 主要防止商业银行在衡量操作风险中的误判, 这与银行监管当局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所关注的内容共同点较多。

但是, 由于银行监管的水平没有内部审计深入, 如果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做到地位独立、审计范围全面、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审计结果真实并得到及时跟踪反馈, 监管当局就可以放心地利用内审的工作成果作为识别银行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工具, 银行监管部门可利用审计项目报告, 及时了解银行此次项目审计的全部内容, 发现银行存在的潜在风险点, 为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提供依据, 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

(四) 内部、外部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共同作用机制

从性质上看,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种治理行为, 银行监管是政府性的强制行为, 外部审计则可以看作是政府性强制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的结合, 这三者的组合形成同时具有强制力和第三方保证的银行监管体系。从机制上, 内部检查和内部控制所需的信息来自于内部审计, 所以内部审计可被看作银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而财务报表信息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信息, 是经过鉴证的有高保证的信息, 这可被看作银行监管的第二道防线。

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共同作用下, 银行监管可以弥补自身监管深度不够和对会计指标 (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过度依赖的缺陷。银行监管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要收集关于银行日常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质量等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 包括内部控制的信息以及外部审计师提供的由报表分析结果转化而来的相关风险指标信息, 从而对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银行监管者还可以从三者沟通过程中获取其想了解的信息,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监管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建设得积极推进。此外, 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是积极的质量保证信号。

(五) 审计与银行监管框架

审计监督和银行监管都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健康、健全的金融体系中, 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必须有高质量的审计作保证, 高质量审计又是高质量监管的基础, 而高质量的审计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有效的审计公共监管。

如图所示, 会计、审计、监管三者之间密不可分, 相互依赖, 构成金融市场的几大基础支柱。虽然构建的审计在银行监管中作用机制的框架是在国家体制和管理框架尤其是在会计标准、监管技术有明显差异的基础上归纳整理而成的, 但它适用于任何情形。

1. 会计准则框架是各个银行监管机构制定一般性准则的基础。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增强会计披露的透明度。由于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人的目标不同, 导致银行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银行可能被要求提供显著性风险的披露 (ICAEW, 2010) 。因此,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上找到一些共同点将会有重大的意义 (Barth, 2010) 。

2.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标是为了经营效率和效果、内外部报告的可靠以及合规合法。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是通过检查银行内部管理和控制的质量和有效性来控制和降低风险, 保护银行的资产。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可以依靠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来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但这必须建立在银行内部审计充分有效的基础之上。

3.

独立审计师在银行监管和监督过程中, 除了按照公认会计准则提供一般意义上的鉴证服务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可靠公允的信息外, 它往往还承担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意义上的检查, 能够协助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合规性稽核。审计师可以建立一个强调对银行年报前面部分说法的保证的框架, 并履行更多的除审计报告之外的保证责任。对审计师和银行监管机构来说, 定期建设性对话能更好地服务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ICAEW, 2010) 。

4. 国家审计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蔡春等, 2012) 。

国家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制的扩展和延伸, 通过提高金融信息质量和加强金融监管的激励与约束, 完善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监管体制, 促进金融创新有序、适度地发展。政府实现金融审计的作用机制包括宏观层面的再监督评价机制、中观层面的调控协调机制、微观层面的监测预警机制以及政府审计对金融危机及其危机金融机构的救援机制 (黎仁华, 2010) 。

5. 银行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的报告点, 独立审计师的工作信息获取需要依赖正在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此外, 内部审计承担一系列关于独立审计和法定审计的责任, 例如批准或向董事会建议批准独立审计师的任命、重新任命、解雇和赔偿, 负责监察和评估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负责监督银行的法定审计过程等。通过银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定期的建设性对话, 能够避免工作内容上的相互覆盖, 防止审计资源的浪费, 促进银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外部审计师独立性。

6. 独立审计要识别政府感兴趣的问题, 并及时与政府沟通这些事项 (BIS, 2002) 。

政府审计依赖于独立审计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政府审计所需要的指标、比率及比较分析, 对于一些金融领域之外的因素, 政府审计也需要协调配合, 多听取专业人士意见。政府审计与企业审计、财政审计等确立了一种互相协调合作的机制, 实现互通情况和资源共享。

7. 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要主动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指导, 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 起到国家审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互补作用。

由于内部审计较为深入, 如果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做到地位独立、审计范围全面、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审计结果真实并得到及时跟踪反馈, 可以为国家审计提供识别银行系统性风险。

8. 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主体力量的银行审计监督体系, 让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开展侧重点不同的审计工作。

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分工, 能够有效地避免内外审计之间的重复审计,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审计不足的问题, 进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金融风险审计防御体系。同时, 通过获取更多的审计师和银行之间沟通的信息来增加审计的价值, 从而增加市场的信心。

9.

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共同作用下, 银行监管可以弥补自身监管深度的不够和对会计指标 (资本充足率等) 的过度依赖这一缺陷, 监管者还可以从三者沟通过程中获取其想了解的信息,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监管落实到位、银行监管效率的提高, 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建设得积极推进。此外, 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是积极的质量保证信号。

(六) 小结

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各有各的目标, 银行监管则是出于特定目的对审计后信息加以使用。该特定目的与其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人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 无论银行监管者如何利用不同类型的审计, 都不可能完全替代监管者自身的监管标准制定责任。围绕金融监管的专项审计活动可以尽量将监管者制定的特定标准作为审计的标准, 满足监管者的需求。所以在上述的分析框架下, 专项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合作能够达到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 使银行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

四、银行审计的跨国比较

每个国家在采用上述审计与银行监管的框架下, 对每个专项审计活动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笔者按照一国会计、审计标准供给主体不同, 对不同国家的银行审计模式进行划分。对于会计审计标准, 国际上主要有政府供给、民间职业团体供给、由政府与民间职业团体共同供给三种模式。美国、英国等是民间职业团体供给模式的代表, 德国、法国等则是政府供给模式的代表。我国会计审计标准历来以政府为供给主体 (夏博辉, 2001) 。本文仅以德国、美国为例讨论前两种政府供给、民间职业团体供给的银行审计模式, 并从国家金融体制和企业融资结构, 以及法律制度、监管技术上不同讨论了促成银行审计模式不同的因素。进一步得出欧洲大陆和英美国家的银行审计的一般性结论。

(一) 德国

在德国, 银行体制中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构成了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给和调整利率行使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职能;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协助下对德国的所有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在德国全能银行体制下, 金融体制特征为银行主导型。在德国, 非金融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为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 银行监管目标可能会专注于债权人保护;加之德国上市公司较少, 小股权投资者作用有限 (Ojo, 2007) 。因此,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客观上比社会审计师审计的范围广泛得多。

(二) 美国

与德国金融体制形成明显对比的是美国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 美国人崇尚自由和平等, 反对权力的集中, 对大型金融机构拥有强权的极度不信任导致了分散化的银行体制和监管模式。美国银行体制的制度环境包括作为中央银行的联邦储备体系、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美国金融体制的特点是:混业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金融市场极为发达;非金融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为内源融资和直接融资;公司治理机制为股权所有者主导型。因此, 基于受托责任观履行, 社会审计在美国银行体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美国, 公正的民间审计制度可以保证美国的银行体系能够较平稳地运行。

(三) 跨国比较

除了会计传统不同, 欧洲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英美国家按照普通法法律制度运作, 欧洲大陆国家基于罗马成文法。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审计目标是按照有关法例的测试, 英美国家是就真实公允地反映发表意见。因此, 在英美法系下, 更需要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达成审计目标。例如, 在英国, 审计师对公司和机构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法, 如果董事们想让他们回避, 审计师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报告, 这在股东大会上能够公之于众。如果是在德国, 除非在法院诉讼过程中, 否则德国审计师并没有这种权利。这并不是说根据德国法律审计师不能报告违规行为, 只是他不得不通过向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来实现。因此, 欧洲大陆国家更加依赖内部控制和政府审计。

此外, 企业资金来源存在差异, 会导致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的差异。传统上, 欧洲大陆国家企业资金一直由银行提供 (即作为股权所有者和放款人) , 而在英美国家, 则是由外部股东提供。可以理解为这种差异导致英美银行 (企业) 需要外聘审计师进行审计和承担对向众多股东公开报告的要求。最后, 在欧洲大陆国家, 上市公司数量比英美国家少且股本分布较少, 中小投资者所占份额并不重要。因此, 欧洲大陆国家更注重独立性的债权人的保护, 而英美国家的制度强调对股东的保障。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可以得出:英美国家更加注重社会审计, 欧洲大陆国家更依赖政府审计。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业银行会计和审计的现状与未来》、《反思银行监管》、《the External Auditor's Role In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A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the UK, Germany, Italy and the US》等主要文献总结。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审计与银行监管框架的构建及跨国比较分析, 本文得出了以下三点结论:一是通过对三类审计进行准确定位, 以及三类审计共同作用机制的框架构建, 可以建立充分发挥审计作用的监管网络机制。即以监管当局为中心, 专业监管人员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基础, 国家及社会审计部门为补充的监管网络体系。二是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主体力量的银行审计监督体系, 让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对银行的审计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开展业务不同的审计工作。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供给主体大不相同, 导致各个国家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中各类审计的侧重点不同。三是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分工, 能够有效地避免内外审计之间的重复审计,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审计不足的问题。同时, 也能够节约审计资源, 提高审计效率, 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金融风险审计防御体系。

基于此, 依据国家审计、内外部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共同作用机制, 对我国构建银行监管与审计协作的监管网络有以下启示: (1) 扩大定期联席会议范围, 使信息更加畅通; (2)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 建立长效的金融审计机制; (3) 加强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4) 银行政府审计合理定位, 构建政府审计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合监管机制; (5) 发挥社会审计在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6) 建立统一的银行监管政策, 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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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秀星, 曹严礼.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构建.审计研究, 2008;6

[3] .刘志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审计视角.审计研究, 2011;6

[4] .陶庆发, 刘娟.浅析金融环境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审计.改革与开放, 2010;24

[5] .黎仁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管理世界, 2010;2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第7篇

(一) 科技银行的内涵

所谓科技银行, 是指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在美国又被称作“风险银行Venture Bank”, 科技银行贷款发放的根据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而“通常借助风险投资, 构建风险管理架构”。

(三)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出台, 体现出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决心。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 是培植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目前,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融资难, 一是缺乏直接融资渠道, 我国创业板上市审批十分严格, 大量中小科技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取得直接融资, 同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极度不发达, 因此主要只能求助于银行体系。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以专利、技术等价值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 难以提供足够的可做抵押的有形资产,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尚未建立健全完备的财务体系, 组织和管理上也不够规范, 这就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审批条件形成矛盾。

(三) 科技银行是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钥匙

我国商业银行拥有巨量的信贷资源, 有足够的能力对最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帮助;对商业银行来说, 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作, 是捆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好机会, 有助于参与分享新兴产业未来的高回报, 争夺潜在的优质客户群, 缓解对传统产业过于依赖的发展风险, 从而抓住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机会, 实现自身经营的转型升级。

因此,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政策环境下, 由拥有大量信贷资金的商业银行创新制度、创新产品, 是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现实的办法。

二、硅谷银行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硅谷银行成立于1983年, 现已发展成了上市的银行控股集团SVB Financial Group, 拥有11000余家客户, 90%以上都是高新科技或生物类企业, 已服务过大约3万多个科技企业。硅谷银行贷款的行业分布也贴合了它科技银行的特征, 从2011年6月末的贷款余额情况来看, 科技企业类占55%, 风险投资行业占17%。

(一) 与风险投资机构 (venture capital) 的紧密合作

与风投机构的紧密合作一直是硅谷银行重要的经营战略, 硅谷银行提供贷款的科技初创企业都必须是有风投支持的公司, 硅谷银行的营业分支机构一般都设在风险投资机构旁边, 为风投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硅谷银行还直接投资风投机构, 它是200多家VC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同时, VC也需要硅谷银行对自己所投资的科技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以降低或化解自身的投资风险。

这样, 硅谷银行与VC就捆绑在一个利益风险密切相关的平台上, 组成了一个可以信息共享、互助的关系网络。VC对高科技行业有更深入、专业的研究与认识, 在对创业者挖掘上更有经验, 硅谷银行借此便捷地获得优质客户群体;VC对科技初创企业的早期捕捉、深度介入可以帮银行应对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而减少硅谷银行投入在这方面的经营成本, 降低了贷款风险。

(二) 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下“高息差+股权投资”的收益模式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 硅谷银行利润的最基本来源是贷款利息收入。由于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贷款风险较高, 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原则, 收取一个较高的贷款利率是合理的;同时对于创业者来说, 尽快获得贷款支持是最重要的, 对于贷款利率并不敏感。因此, 硅谷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贷款利率比普通商业银行要高大约两到三个百分点。另一方面, 硅谷银行的资金成本却并不高, 科技企业获得的风险投资资金往往以无息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硅谷银行, 截止2011年6月末, SVB集团总负债174亿美元, 其中, 无息的活期存款达106.8亿美元, 因此利息成本很低。就保证了硅谷银行贷款业务的高息差、高回报。

硅谷银行还开展对科技企业的直接投资业务, 这构成了硅谷银行另外一大收益来源。在向创业者提供贷款融资时, 硅谷银行往往会与创业者议定一些附加条款, 取得初创企业的部分股权或期权, 成为该公司的直接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旦初创企业取得成功, 就能直接分享风险企业成长的高回报, 获得股权升值收益。

(三)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首先, 与VC的紧密合作是硅谷银行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一环。硅谷银行所有的客户都是由VC支持的公司, 承担和分散了首要的风险;VC在选择投资对象前会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 从而帮助硅谷银行甄别了客户, 避免了信息不对称, 在投资后, VC还会持续地监督企业的管理、监控企业的经营运行, 保障硅谷银行投资的安全性。

VC对科技企业的后续投资是硅谷银行贷款获得偿还的保障, 硅谷银行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一般是在VC对企业第一轮或第二轮投资之后, 而当创业企业获得后续融资跟进时, 就能偿还硅谷银行的贷款;硅谷银行还会通过对VC持股或者贷款给VC, 再由VC直接投资于科技企业的方式来间接投资科技企业, 从而化解直接投资的风险;硅谷银行会与贷款企业约定“债权人清偿第一顺序”条款, 科技企业在向硅谷银行申请贷款时多以技术专利作为抵押, 如果在以后的经营中出现意外, 无法还款, 在技术专利出售之后, 硅谷银行的受偿序列要在VC之前。

再次, 硅谷银行还制定了严格的贷款限额政策、抵押政策、风险隔离政策等一系列风控措施。硅谷银行规定了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美元;而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现金流水平等情况, 制定了不同的抵押政策;所谓风险隔离政策, 即将直接投资业务与普通业务分离, 两方面的资金不能相互挪用, 以免发生风险传导。

三、我国科技银行初步探索及与硅谷银行模式的主要差距

(一) 我国科技银行的探索

1. 科技支行发展迅猛

科技银行在我国的主要形式是国有商业银行或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下属的科技支行。2009年1月, 成都银行、建设银行四川分行在成都成立国内首批两家科技支行, 随后的几年中, 杭州、武汉、无锡等地科技支行纷纷设立,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成立于2009年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以及农行无锡科技支行等。

2. 我国科技支行的运营模式

首先, 业务拓展积极依托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我国科技支行往往在地方政府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建设科技金融的号召下建立, 从诞生起就带着政府主导的色彩, 因此往往重点对接地方财政重点扶持的科技企业,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或者重点建设的科技创业园区, 目标客户来源极大地依赖政府的推介或导向。

在这种背景下, 科技支行的贷款模式多采取诸如“政府推荐+指定担保+贷款”, “科技银行+担保+政府风险收益补偿金”等运作模式, 由政府牵头引导, 搭建银行、企业、担保、产权中心等关联平台, 在贷后给予科技银行或科技企业以相应财政补贴。

其次, 风险防控上主要实行地方政府、科技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共担。我国的科技支行突破自身传统的风险防控体制, 在客户准入、无形资产质押抵押、授信流程等方面积极探索, 企业的销售、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作为刚性条件, 更注重企业的现金流和成长性, 创新风险防控思路, 在很多方面降低了门槛。而政府往往通过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 比如无锡市2011年出台的《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或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政府科技部门组建科技担保公司, 实行“科技银行+担保+政府风险收益补偿金”等方式, 弥补科技银行收益与风险的不平衡。

再次, 在“支行制”下, 创新营运机制, 创新产品和流程。不同于硅谷银行那样的独立法人体制, 我国的科技支行形式具有运营上的特性, 它在资金供给上有总行的强大保证, 经营和政策上也有总行的统筹和把控。但是, 我国科技支行往往需要营运机制的创新、权限及政策上的放宽、产品和流程上的专门设计。比如, 在不良贷款率上很多科技支行选择适当上浮;对科技企业的贷款也不受贷款总量管理的限制;不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还积极探索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方式;在业务流程上向总行争取更大的独立性, 实施科技信贷的专项审批, 做到当地授信和出贷等。

最后, 在收益模式上, 探索传统的息差收入与新收益方式的结合。科技支行目前主要的收入方向还是传统的利差收入, 但碍于我国的金融政策, 科技银行没有贷款定价权, 主要实行基准利率, 单纯依靠利差很难实现与风险匹配的收益。硅谷银行提供了通过对初创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获取企业的高成长回报的经验, 但在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下, 不能实行直接的股权投资, 因此我国的科技支行正在积极探索, 谋求与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通过“银行+第三方机构+期权协议”、“股权质押+财务顾问协议”等模式, 以收取顾问费、开展期权贷款等形式绕过政策限制, 变向地分享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溢价。

(二) 我国科技支行模式与硅谷银行的主要差距

1. 支行制模式下, 科技支行的独立性仍显不足。

目前科技支行仍受到总行风险偏好程度、传统的业绩考核评价体制等方面的的限制, 科技支行碍于风险压力和考核压力, 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上仍非常谨慎。

2. 没有强大的风险投资市场来过滤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还刚刚起步, 科技支行缺乏市场化的风险过滤支持, 在客户获取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 主要依赖地方政府的推介甚至直接指定, 对高科技领域也不够熟悉、缺乏专门的研究, 发生不良贷款后, 仅能依靠财政补贴的风险补偿金, 覆盖有限的风险。这样, 我国的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的内在动力并不足, 积极性不够强, 往往只是应对地方政府的呼吁和号召。

3. 收益模式上主要依赖传统的息差收入, 开始进行“股权+债权”模式的探索。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只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自己的贷款利率, 科技支行缺乏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 基本上按照基准利率对科技企业贷款, 所得的收益难以匹配贷款的高风险。在硅谷模式的启发下, 我国科技银行也开始尝试“股权+债权”模式, 然而我国的金融分业政策, 使得科技银行只能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 间接分享科技企业的高成长回报, 这同样限制了科技支行的贷款动力, 也限制了科技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展我国科技银行的政策建议

综合上文的论述和分析, 笔者认为, 我国要发展真正的科技银行, 更好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 需要在政策、监管层面上, 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层面上寻求真正的改变和突破。

具体而言, 要允许和推动独立法人的专业科技银行的设立;给予科技银行一定的利率自主性, 对科技银行的股权类投资放开监管, 让科技银行承担的高风险能够转化为高溢价;发展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真正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评估、质押和便捷的流动变现;大力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 促进“科技银行+风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良性互动。

对于科技银行自身, 要培养对高科技领域和风险投资有研究的专业人才, 提高对创新产业的认知和熟悉程度, 真正做到专注和专业。

摘要:文章论述了发展科技银行对解决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意义;接着介绍了硅谷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成功模式, 继而介绍了中国科技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模式特点, 通过与硅谷银行模式的比较, 指出差距, 最后给出发展中国科技银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银行,硅谷银行,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阙紫康.商业银行与VC深度融合的典范—美国硅谷银行[J].证券市场导报, 2010.

[2]李增福.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 2007.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比较与借鉴 第8篇

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发源地, 其医疗保险组织体制经历了萌芽建立、发展完善、调整改革等过程, 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1.1 筹资机制

在充分考虑国民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 为确保国民公平、及时地享受到医疗资源, 德国施行社会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与风险分担制度, 以立法的方式强制要求雇主和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用。德国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由七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化疾病基金筹集, 它们均为独立的自治法人实体, 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近两年, 随着国家健康基金的建立, 疾病基金的财政主权逐渐弱化, 由国家健康基金向其发放数额统一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费。政府负责医院的基本建设以及发展等所需的资金, 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也需要支付少许的处方费。

1.2 支付机制

德国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建立了按服务计点和按病种预付的医保支付方式。按服务计点的支付能够在区域总体卫生费用固定的情况下鼓励门诊医生提供服务, 确保患者门诊服务可及性。支付机制的第二个要素是支付水平, 支付水平由起付线、共同付费、封顶额共同确定, 规定了患者接受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比例及期限等。针对某些药物制定报销最高限额, 超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3 监督管理

宏观上, 疾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由联邦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 各大疾病基金会的基金风险的调节与均衡则主要由联邦社会保险局负责。2009年建立的国家健康基金取代了各种疾病基金的部分职能, 从国家层面上协调了各大疾病基金会的工作。中观上, 享有垄断地位的七类疾病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可独立制定除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组织层级等, 也可相互协商实施计划。微观上主要涉及疾病基金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

1.4 实施效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90%的人口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 其它10%的人口也通过其它保险得到了保护。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广泛, 基本达到了全面覆盖。德国已经总体上实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 富人帮助穷人, 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

1.5 改革趋势

2003年, 德国政府出台改革方案以期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问题。经过研究、试点后于2004年起强制实施按病种分类收费 (DRGs) 制度, 以此来提高住院医疗服务成本效益, 更有效控制费用。概括来讲, 德国主要通过扩大缴费基数、挪用其它基金费用超支自付的方式来达到开源目的;通过降低享受标准、取消某些保险支付项目、提高住院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来达到节流目的;在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方面则使用改变补偿机制、实行医药分开等方式。可见, 德国的改革以成本约束为导向, 朝着加强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的方向发展, 同时重视医生权威的疾病基金会的自治管理也开始向多边自治管理发展。

2 以英国为代表的全民医疗保险模式

英国是该模式最早实行且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于1948年开始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NHS) , NHS以为全民提供免费服务, 体现相对公平原则为宗旨, 包括初级医疗服务和二级医疗服务。初级医疗服务是以社区为主的第一线医疗网络, 以全科医生为核心, 由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首诊和转诊服务。二级医疗服务是由NHS医院提供, 由专科医生为居民提供急诊和专科服务的第二线医疗网络, 主要解决急诊及初级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转诊来的难以处理的疑难病例。

2.1 经费来源

卫生资源筹集与分配、卫生人员的管理以及卫生服务提供等全部由国家中央统一管理。政府在卫生费用方面的财政投入大约占卫生总费用的87%, 其余13%中10%来自医疗保险基金, 剩余3%来自患者自付。

2.2 实施效果

普遍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 充分体现了英国“福利国家”的理念。但过多的干预加重了财政负担沉重, 导致医疗保障资金不足, 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需求。英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全民医保出现了效率低下问题: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病人候诊时间长、抱怨多, 目前英国已成为世界上候诊时间最长的国家。全民医保还面临着技术短缺、设施陈旧等问题。

2.3 改革趋势

为了应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英国改革的重点在于重组医疗保险体制的“内部市场”结构, 将政府公立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权利交给家庭医生联盟。可以说, 改革核心是初级保健服务的付费机构, 即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制度改革重点在机制, 趋势则是内部市场化。

3 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普遍存在各个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中, 大多数只起到辅助作用。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 其卫生保健由市场主导。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市场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和国家主导的社会医疗保险。

3.1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其特点是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 (或私人自愿购买) , 以团体购买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疾病风险, 为符合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与缴费数额相适应的医疗资源或就医经济补偿。美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专业化程度非常高, 竞争激烈, 能够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大多数美国人都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甚至某些政府的医疗保险也有部分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操作。商业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参加工作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群, 对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或某些特殊人群社会公平无法体现。为了减少社会矛盾, 解决特殊人群的保险困难, 美国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制度, 为65岁以上的老人、低收入者、残疾人、退伍军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3.2 筹资机制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调节,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自主筹集, 国家较少参与。针对特殊人群的政府公共医疗保健则是由政府直接提供, 人类服务与卫生部 (HHS) 是联邦政府中主管这方面的机构, 各个州和地方主要由卫生局来承担相关事务, 经费直接来源于政府税收。

3.3 改革趋势

政府主导的公共医疗保险保障了特殊人群的健康,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医疗保险有失公平的缺陷。但现有体制依然存在医疗费用上涨过快、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分布不公平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等问题。

美国历届政府不断尝试医疗体制改革, 如通过改变补偿机制来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等, 但无有效方案问世。奥巴马政府希望能够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主张公民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可以选择公共医疗保险, 以此来促进医疗保险市场的竞争, 但非议颇多。

4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实施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中新加坡最具代表性, 故该模式也被称为“新加坡模式”。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 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公积金的定义、比例、运作管理, 公积金的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新加坡医疗保险体系由保健储蓄、健保双全、保健基金三部分构成。

保健储蓄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累积型医疗保险模式, 它要求新加坡境内所有职员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医疗储蓄账户的建立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 通过纵向逐步积累, 用以支付日后个人或家庭成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能随意支取, 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 劳工部发挥立法和监督职能, 监督约束机制强。健保双全计划面向大病重病, 主要负责为患重病或是长期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实施过程中, 公积金局又发布了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筹资额和索赔额较高。保健基金面向穷人, 由患者治疗所在的公立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医院保健基金委员依照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援助。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体系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结合在一起, 兼顾公平和效率, 确保所有国民在正常情况下都能获得医疗保障, 也能够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是可圈可点的医疗保险体系。但纵向的筹资方式无法体现社会共济, 雇员的工资有高低, 缴纳的费用也有高低, 多交多享受, 少交少享受, 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公平, 也难以确保低收入者能够正常的得到医疗服务。鉴于此,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侧重于提高年轻人的保险缴费率, 通过“趁早多储蓄”来增加储蓄账户资金, 同时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 国外医疗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5.1 明确保障范围, 减轻医疗负担

在改革中, 德国降低享受标准、取消一些保险支付项目的同时要求患者承担更多责任, 只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 人口多、资源少的特点要求我国必须明确保证范围, 吸取德国经验教训, 在可负担的情况下确保能使更多的人受益。

5.2 改善筹资机制, 扩大保障范围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仍不足, 报销比例低, 对大病、重病以及慢性病保障能力弱。新加坡将政府职能和个人责任有机结合起来的强制性储蓄积累筹资方式值得学习。筹资机制在保证一定筹资水平的同时, 能够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实现社会共济。此外, 需要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社会统筹能力。

5.3 完善支付机制, 控制卫生费用

如何规范供需双方的行为, 控制卫生费用的增长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德国的支付机制,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 (DGRs) , 希望通过制定价格来激励医院控制医疗费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 从而有效降低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

5.4 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

基层人口占我国人口比重大, 应重视社区卫生服务, 应学习英国实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建立“守门人”制度。有效实现“小病进社区”的医改目标, 提高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和利用率, 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在保证居民获得所需卫生资源的前提下有效抑制卫生费用的增长。

5.5 重视团体健康保险, 提高覆盖率

我国人口众多, 劳动力丰富, 在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可以学习美国, 重视团体健康保险, 扩大职工医疗保险氛围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5.6 鼓励商业医疗保险, 丰富医疗保险体系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控制风险能力弱、市场空间无法充分利用, 但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医疗体系的贡献能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医疗服务, 矫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 同时要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丰富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琬.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体制的发展与变革[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1, 4 (2) :51-56.

[2]刘丰.德国医疗保险改革之鉴[J].当代医学, 2004, (12) :50.

[3]左延莉.英国、美国和德国医院筹资机制的比较[J].卫生经济研究, 2011, (8) :23-25.

[4]马家忠.世界四种主要医疗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J].理论界, 2010, (2) :203-204.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 第9篇

一、银行保险模式分类

笔者将银行保险模式按照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这三种划分标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

(一)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 银行保险模式可以采取银行主导、保险公司主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三种模式。银行主导的保险模式, 以拥有多样化销售渠道的大型银行为主导方, 保险公司作为辅助方提供保险险种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主导的银行保险模式, 通常由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 与之合作的银行主要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宣传和客户开发工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的银行保险模式, 由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合作构成, 双方集中了销售网络、销售技巧和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 互为补充。

(二)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 银行保险模式的建立有两种主要途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模式较为灵活, 受政府相关法规的限制较少, 但是对合作双方缺乏深入合作的约束。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 双方就有了支持银行保险战略的激励机制, 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冲突的负面影响, 但是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 受制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三)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 银行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和“多对多”模式3种。“一对一”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只有一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一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一方只有一个合作者但另一方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 即1家银行对应多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对应多家银行, 可以分别与银行主导模式和保险公司主导模式联合运用。“多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 到1999年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 目前已有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以上对银行保险模式的分类, 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以银行主导的, 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 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

(一) 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看, 表面上采用平等合作的模式, 但实际上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 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 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缺乏创新, 各家公司的险种基本雷同, 难以向银行提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险种, 同时在部分险种上银行有稳定的保源, 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 导致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 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看, 都采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 涉及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 等等

这是因为在我国有政策法规的限制, 还不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 银保双方不能相互参股和控股。

(三) 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看, 在宏观上基本属于“多对多”模式, 在微观上已经从“多对多”模式转向“一对一”模式

在银行保险发展初期, 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分额, 倾向于与多家银行建立保险代理关系。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 为规范市场秩序, 在1999年、2000年两次发文, 最终使得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财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且不能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又由于产寿险实行分业经营, 在微观上银保合作已经是“一对一”模式, 在宏观上, 一家银行仍旧与多家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 现在的银行保险模式大大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广泛合作, 使得银保合作深入人心, 被普遍接受, 2000年仅中国工商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就达330亿元。现有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融合和创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加快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并轨的步伐, 增强了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经营能力, 为迎接外资挑战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但是, 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 势必会影响到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 表面上平等合作、实际上银行主导的模式, 其定位较为模糊, 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 上层和基层的认识难于统一, 使得银行保险的发展很不规范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上层领导对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有了清楚的认识, 因而纷纷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但对双方基层业务人员来讲, 开展银行保险的切身利益并不大。为完成任务, 双方基层在实务中往往倾向于不规范操作, 导致代理手续费不断升高, 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二) 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 不容易处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林肯再保险公司副总裁柯瑞文曾指出, 没有银行对保险战略的承诺, 任何银行保险方案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而实现银行对保险战略承诺的有效手段是让银行在保险公司拥有平等的利益。但合作协议对银行的激励不够强, 银行一般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分成。这就难以保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以及基本文化冲突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这必将影响到银行保险的一系列运作, 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 最终影响到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

(三) 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 存在一系列的弊端, 影响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在:

1. 该模式不利于银保合作中技术问题的解决。

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是简捷。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联网, 客户不必与不熟悉的保险代理人打交道, 可以直接通过代理银行缴纳保费和领取保险金。但该模式的对应关系模糊, 不利于建立有效统一的网络, 并有可能使网络建设重复。事实上,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并不简便, 周期甚至比通过其他代理人展业的还要长, 影响到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 该模式不利于发挥银行的品牌效应。

银行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 拥有更高的信誉。因此, 银行保险战略应建立在银行卓越的品牌价值上。但在该模式下, 由于存在多重的对应关系, 公众不易从一家银行产生对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联想, 从而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此外, 根据银行的特点进行险种开发是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 但该模式在这方面同样有缺陷。各家保险公司不可能针对各家合作银行的特点和要求开发不同的险种, 也难以使新险种仅仅与某一家银行的品牌联系在一起。

3. 该模式不易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由于在技术、品牌、人员和设备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 而且相当一部分投入带有资产专用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保险需要较大的业务量来分摊成本, 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而宏观上“多对多”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投入的数量,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并不能吸收同一银行的所有银行保险业务, 使得规模经济效应难以充分发挥。此外, “多对多”的模式使银行、保险公司的精力大多放在协调与不同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上, 无力进行很好的沟通。

4. 该模式加大监管难度。

对监管部门而言, 不能简单地根据银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对整家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监管, 而必须依据基层的实际情况, 展开具体的监督。这就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 特别是对保监会来说, 由于其省、地一级的监管网络尚未完全建立, 要对这种复杂的、分散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显得鞭长莫及。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优化选择的建议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第二阶段银行开发出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 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第三阶段银行以新设、并购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等方式涉足保险领域。不难看出, 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阶段, 在现行的金融制度以及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 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要遵循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定, 使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管理, 有效合作”;二是要满足银行保险在深度上、广度上发展的要求, 当我国金融业日益成熟、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有所松动时, 我国的银行保险能够跟上国际金融业的一体化步伐。有鉴于此, 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 银行保险模式的定位:战略联盟

联盟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协定, 它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 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战略联盟是扩大范围 (如市场范围、产品范围、纵向范围) 而不扩大企业的方法, 也是一种不用实际联合就可取得纵向一体化的低成本和特色优势的手段。我国银行保险模式定位在战略联盟包含两层内容:1.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合作, 共担风险, 但无论是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还是双方平等合作, 两者都是独立的, 仍保持着自己的经营自主权;2.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战略联盟, 但双方的合作不仅限于浅层次的代理合作上, 双方更要从战略高度出发, 立足于长远, 树立银行保险的整合理念。

(二) 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

改变原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模式 (下简称“多对多”模式) , 逐步过渡到完全“一对一”模式或区域性“一对一”模式 (下简称“一对一”模式) 。

1.“一对一”模式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现状, 并且符合银行保险四个基本价值驱动因素 (品牌价值、销售、技术和文化) 的内在要求。 (1) 品牌价值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发挥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一对一”模式下可以开展大范围的特色宣传, 使保险产品充分融入银行品牌中去, 给客户一种信赖感。 (2) 销售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和进行有针对性的险种开发。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来节约成本是银行保险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一对一”模式下, 保险公司用有限的投入换取对合作银行销售渠道的最大利用, 使每增加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最小或可忽略不计, 实现规模最经济;另一方面, “一对一”模式下, 保险公司在开发有针对性的险种方面有更强的激励因素, 银行也能够更多地从自身需要出发协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 从而实现产品特性与销售渠道的有效结合。 (3) 技术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解决联网的技术问题, 实现资源共享。“一对一”模式使得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 通过各自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 ment System) 充分利用对方的客户资源、挖掘潜在客户。此外, 实现联网后银行能为保险客户处理简单的交易事务, 使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变得更简便、更愉快。 (4) 文化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文化的互融。“一对一”模式下, 双方的合作是持久而稳定的, 双方能够从长远考虑制订最合适的利益分配方案, 避免“多对多”模式下过度竞争导致的较大利益冲突。双方也会投入固定的人员保证业务沟通, 加强对合作方业务人员的培训, 进行经常性或定期的管理层、基层人员的互访, 促进双方文化的互融。 (5) “一对一”模式还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一对一”模式合作关系简明, 合作时间往往较长, 较之“多对多”模式政府部门更容易监管, 从而减少管理的真空和交叉, 提高监管效率。

2. 现有条件下“一对一”模式的实现途径。根据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 实现银保合作“一对一”模式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完全“一对一”模式, 是指一家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只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二是区域性“一对一”模式, 是指一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可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 但是在一个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区域内 (≥省级分行的经营区域) 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允许区域性“一对一”模式的存在是考虑到三方面的原因: (1) 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模式还是“多对多”模式, 银行的省级分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一下子转变为“一对一”模式, 搞一刀切, 不尽合理。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在区域内逐渐过渡为“一对一”模式, 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对一”模式。 (2) 各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因地而异, 在区域内选择一家发展较好、有潜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要容易得多, 银行可以通过区域性分行选择的合作伙伴中挑选长期的、全国范围的战略合作伙伴。 (3) 从经营能力来说, 无论是区域性的银行分行还是保险支公司, 均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产品开发能力和较丰富的客户资源, 可以实现银保之间的有效合作。因此, 我国银保合作的“一对一”模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途径, 在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的战略联盟中, 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存在, 最终目的是强强联合, 实现完全“一对一”模式;第二种途径, 在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合作模式中, 区域性“一对一”模式是最终的合作模式, 即1家全国性银行与多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在区域内“一对一”合作, 在全国范围内“一对多”合作。

摘要:银行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保险业近两年来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不可忽视的是, 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 有关各方的准备还不够充分, 银行保险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保险业与银行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行,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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