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风险范文

2024-06-28

增值风险范文(精选10篇)

增值风险 第1篇

一、增值税税务风险的构成

1. 增值税税款负担风险。

纳税人纳税的直接后果就是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当增值税纳税人未能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时, 企业便会面临承担较大增值税税款负担的风险。

2. 增值税税收处罚风险。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 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 还会被税务机关课处所偷逃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 还将被课处刑罚。

二、构建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模型

增值税税款负担率 (以下简称“增值税税负率”) 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纳增值税占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零售企业可从增值税税负率入手, 构建其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模型。

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100%

结合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 可以将增值税税负率公式继续分解为:

增值税税负率= (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采购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销售收入= (应税销售收入-应税采购成本) ×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销售收入= (1-应税采购成本÷应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适用税率= (1-应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销售成本÷应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适用税率= (1-购销比例×收入成本率) ×增值税适用税率=[1-购销比例× (1-销售毛利率) ]×增值税适用税率

其中:销项税额=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进项税额=应税采购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购销比例=应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收入成本率=销售成本÷应税销售收入=1-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应税销售收入= (应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应税销售收入

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结合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构建了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评估模型, 即:增值税税负率=[1-购销比例× (1-销售毛利率) ]×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构建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 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

由上述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评估模型可知, 增值税税负率的变动主要受购销比例、销售毛利率、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影响。

(1) 购销比例。它通常是指一定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之间的数量、金额等比例关系。购销比例一般有三种情况: (1) 购销比例等于1, 即购销比例正常; (2) 购销比例小于1, 即购进商品小于销售商品; (3) 购销比例大于1, 即购进商品大于销售商品。购销比例与增值税税负成反比例关系,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购销比例大于1, 增值税税负就低于正常水平;购销比例小于1, 增值税税负就高于正常水平;购销比例趋于1, 增值税税负就趋于正常水平。

(2) 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是指毛利占应税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其中毛利是应税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额。销售毛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的增值情况, 与增值税税负呈正相关关系, 即销售毛利率越大, 商品增值便越多, 增值税税负便越重, 反之则越轻。

(3) 增值税适用税率。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指标,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 构建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增值税税负率公式, 可构建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如图1所示。

3. 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1) 本期销售成本。本期销售成本是指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表示。

(2) 本期采购成本。由于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无法直接获得本期采购成本的数据, 所以需要从财务报告中获取间接数据以计算得出本期采购成本。本期采购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

(3) 存货成本的计算。 (1)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进存货成本-本期销售存货成本; (2) 本期购进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本期销售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

(4) 本期销售收入。本期销售收入是指应税销售收入, 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表示。

(5)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按企业财务报告中列明的增值税税率确定, 若存在多个适用税率, 则取其平均数构成平均增值税适用税率。

根据以上说明, 可以把图1制作成表1:

四、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实证分析

1. 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样本的选择。

根据上述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笔者选取了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 如表2所示。

从表2所列示的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直接选取了相关数据, 根据表1列示的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我们分别对各公司的增值税税务风险进行评估, 求出各公司所对应的各指标值, 然后将其整理成零售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相关指标统计表, 具体见表3。

2. 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分析。

(1) 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通常以行业税负率作为参考标准, 采用税负对比法 (即将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进行对比) , 对单个企业税负背离行业税负的异常现象进行有效监控。行业税负率通常由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确定。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零售业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下限为0.75%。

税负对比法模型:增值税税负差异率= (企业评估增值税税负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行业增值税税负率×100%。

根据表3的相关评估数据以及零售业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运用税负对比分析法对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水平作出判断, 得出评估结果如表4所示。

表4说明: (1) 增值税税负差异率为负, 说明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比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低, 此时公司存在增值税税收处罚风险, 税负差异率为负且其绝对值越大, 则增值税税收处罚风险越大, 从而导致整体增值税税务风险越大; (2) 增值税税负差异率为零, 说明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等于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此时公司的增值税税务风险为零。以上评估结果可以通过图2来表示。

在比较各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水平时, 需要比较增值税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 绝对值越大, 其增值税税务风险就越大。这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按照增值税税务风险从大到小排列为:广州友谊 (000987) 、益民商业 (600824) 、武汉中百 (000759) 、西单商场 (600723) 、北京城乡 (600861) 、*ST成商 (600828) 、新世界 (600628) 、大红鹰 (600830) 、商业城 (600306) 、S百大 (600865) 、西安民生 (000564) 、三联商社 (600898) 、大厦股份 (600327) 、中兴商业 (000715) 、杭州解百 (600814) 。

(2) 对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根据前述的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模型可知, 增值税税负率的高低主要受购销比例、销售毛利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这三个因素的影响。由表3可知, 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购销比例都非常接近1, 并且平均增值税适用税率相同, 其平均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13%) ÷2=15%。这说明, 销售毛利率是影响零售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率之间存在相关性。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可套用税负差异率的计算公式, 即:销售毛利率差异率= (实际销售毛利率-行业销售毛利率) ÷行业销售毛利率×100%。行业销售毛利率可由“增值税税负率=[1-购销比例× (1-销售毛利率) ]×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式求得。当行业的购销比例正常 (即购销比例等于1) 、增值税税务风险为零 (即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等于行业增值税税负率0.75%) 以及平均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5%时, 就可以求出行业销售毛利率, 即由算式“0.75%=[1-1× (1-销售毛利率) ]×15%”可得出行业销售毛利率为5%。

15家零售业上市公司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率的相关数据及其分析见表5和图3。

由图3可以看出,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呈相关关系, 说明销售毛利率的变动对增值税税负率会造成影响。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销售毛利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偏离行业销售毛利率越远, 其增值税税务风险越大。

五、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 规范销售终端管理。

为了防范增值税税务风险, 零售企业重点管理应放在现金收入环节上。从目前零售企业税收管理上看, 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在零售企业中使用税控收款机, 它的优点在于零售企业每日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每笔销售收入是否打印发票等都有不可更改的完整记录, 可避免零售企业在处理销售收入时可能出现的失误。

2. 加强收入和成本管理。

零售企业具有商品种类繁多、交易频繁的特点, 而个别零售企业税法意识不强, 往往通过不计或少计收入来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导致形成增值税税务风险。为防范增值税税务风险, 零售企业应严格收入和成本管理, 并对其认真做好测算工作, 包括: (1) 测算收入与成本的变化趋势; (2) 测算收入与存货的变化趋势。当以上测算结果出现异常时, 应严格按照税法以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及时进行整改, 以降低增值税税务风险。

3. 强化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规范的核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正确核算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重要保证。针对当前零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混乱和金融结算纪律松弛等普遍存在的问题, 建议零售企业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流程,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何雪珍, 王碧.商品促销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纳税筹划.财会月刊 (综合) , 2007;6

[2].施徐景.零售企业增值税实务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商场现代化, 2006;1

[3].刘锋.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税务研究, 2007;8

[4].陈振谦.建立纳税分析制度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科学咨询, 2006;5

上下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第2篇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笔者认为,《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规范出具《通知单》的上游税务机关需要取得何种证据、需要采取何种手段。这就导致部分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此外,现代经济业务的特点是全国化、网络化、多样化,上游税务机关对其管辖企业实施的检查并不确保能够核实完整的经济业务,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故下游企业是善意取得还是逃税、抑或是虚开发票,不能单纯以一纸《通知单》一概而论。

《通知单》之所以会引起争议,与其法律性质不清、名称具有误导性不无关系。《通知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协作产生的行政公文,既然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又何谓“已证实”呢?笔者认为,下游税务机关要理性对待《通知单》,《通知单》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其提供了违法线索,需要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资金回流对于认定虚开案件的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案件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都给予特别关注。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未明确将资金回流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虚开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存在资金回流,办案人员倾向于在内心认定案件事实上是虚开,继而难以中立判断。从表面理解,稽查案件中的资金回流指受票方将款项支付给开票方后,款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扣除全额或者差额又回到受票方的情形。资金回流只是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当事人笔录等书证人证的一种综合结论。这种所谓的“资金闭环”,从款项流上欲否定交易的实质有其局限性。例如,购销双方存在其他民事行为时,如民间借贷,或者改货币结算方式为以物易物、发生退货、第三方代为结算等,就不易判定回流的究竟是不是扣除了票点费用的款项。因此,笔者认为,资金回流是税务机关的检查方向,是重要证据而非唯一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中是重罪,其对自然人的最高刑罚可到无期徒刑,因此定性应谨慎。且根据多个司法审判案例,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包括虚增营业额、相互对开或环开等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行为没有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并不表明其没有破坏税收征管制度。部分司法判例将其定性为非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无道理。此外,直接向开票方支付“点费”购买发票这种明显虚开的行为,直接省略了虚构资金流向这一过程。因此,资金回流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是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关系。总而言之,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一个明确的刑法概念,税务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也对虚开发票进行查处,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谁?各方的责任是什么?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概念是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次给予了明确。1997年的刑法将虚开发票罪正式入刑。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税务机关查处虚开案件是行政执法的范畴。在我国的税务法律体系当中,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只有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规定中有虚开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一个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这里就涉及一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行政案件调查终结,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可以理解为检查环节结束以后,发现已经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还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以后再移送司法机关,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增值风险 第3篇

几种比较有争议的增值业务

烟草,想必大家都知道,想卖烟草就必须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你有见到几家网吧没卖烟草,又有几家网吧真的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呢?由于网吧的特殊性,烟草部门对网吧的布局数量,发展趋势难以掌握。为什么烟草部门要求卖烟草的网吧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呢?这就关乎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有些网吧游离子烟草专卖法之外,成为非法烟草的销售渠道,还有黑心网吧老板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这些都不允许烟草专卖局马虎,所以为了堵住不法卷烟的销售渠道,避免形成专卖管理的盲区,网吧被列入了专卖管理范围,必须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网吧快餐、饮料需要办理牌照吗?餐饮关系到卫生问题,食物中毒事件并不鲜见,相关的报道更是不胜枚举,不过餐饮在网吧行业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基本上都是叫外卖,如果真的普及的话,相关部门是否会要求网吧也办理相关的经营牌照呢?

网络影院问题也颇多关注,因为网络资源的传播性质和共享性,使得网络盗版成风。在网络刚出现的时候,这种现象还不是很严重,随着网络的发展,宽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的这种性质展露无疑。很多人怀着与人共享的心态,把买到的正版片通过软件修改发布到网上供人下载,还美其名日:本片只提供学习交流,不提供商业用途,请在24小时后自行删除,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其实这些片很多都被用作了商业用途,可见大家对网络盗版之行为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片商发行方每年支付大量的代理费,对这种行为也是相当的无奈,想开源就得先节流,但是这个源头却不容易清理!所以打击盗版的行动是从来没间断过,但是收效甚微,相关的案例数不胜数,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网吧被电影电视发行方告上法庭,因为巨额赔款,那网吧老板直接关门闪人了,最终也只是两败俱伤!这是电影电视发行方不想看到的结果,像这样的打击行动是起不到有效的效果!现如今,网络速度是更上一层楼,自从网络视频时代的来临,甚至不用下载就可以直接在线观看了,像土豆网,迅雷看看这些,他们是否有发行权呢?现在走进网吧都有专门的网吧院线了,这个应该就是电影电视发行方与时俱进的表现,不过在价格上还是稍微有点偏高了,如果能平民化一点相信会有更好的前景!很多网吧为了规避这些麻烦也愿意支付这部分的费用,花钱免灾啊!

远程教育,新的一种教育方式,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不过在现在这个忙碌的世界,对于有求知欲望的人,可谓是一大方便!在远程教育这方面,网吧只是起到一个终端的作用,但是有看到很多网吧搞计算机培训和教育这一方面,以前甚至有人投机取巧打着计算机培训做起网吧的经营,当然这是越权经营了,最后只能是关门了事!但要是相反的,开着网吧搞培训那是否可以?是否要多搞一张计算机培训的牌照呢?

网吧里开咖啡厅和酒吧,这是最具创意的构思,谁会想到当下年轻人最热衷于去的地方会集合于一个场所。相对于酒吧的那种喧嚣的气氛,而网吧咖啡厅、酒吧则更有一分恬静的意味,或许有另外一番意境!当玩游戏正在兴头时,喝杯酒庆祝一下,我想没有谁会不喜欢吧?当然这需要比较高的消费,所以这样条件的网吧还是得择机行事的。对于这比较高档次的场所镶嵌于网吧之内,是否也需要另外办理相关的牌照证件呢?

网上送礼?这也行得通?不是需要专业的服务公司才可以搞这样的业务吗?不过想想确实也行得通,只要业务放得开,哪有走不通的桥。每逢过年过节,应该是此业务最热门的时候:在情人节的时候,你喜欢上了网吧的某位女生,又不认识人家,更无其他联系方式,自己又觉得有点不好意思。这时候就可以借助这个平台,献上几朵玫瑰花,送上你的情义!是否别有一番情趣呢?这是个多么浪漫的增值业务!平常的话想捎个东西给朋友,如果千里迢迢的还得使用快递转达,好象成本又较高了点,这时候使用这个平台(当然此平台服务比快递快,性价比高),应该会成为你的不二选择!像如此便捷而赢利的增值业务应该会不少网吧的增值项目,特别是连锁网吧,有着先天的优势!但这种业务需要办理牌照吗?

宾馆网吧,也是在特定环境下衍生的!具体是网吧型的宾馆还是宾馆型的网吧,不知道该怎么去形容它。就因为这“畸形”的结合,使得宾馆行业因为借助网络这种新服务,而出现了新一轮的竞争,但是这种结合网吧究竟体现了什么价值?很少看到宾馆网吧型的有直接把两个分开来收费,难道宾馆网吧里的网吧起到的只是个衬托作用?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使得宾馆有足够的服务来留住客户?不管怎么说,这个思路还是满成功的。但是这样的结合一种牌照能营业两种行业吗?如果网络犯罪在此处发生,能得到有效控制吗?有人说,宾馆不是都要进行身份登记吗?这样就不会有漏网之鱼了?相对于工商、警察应该已经在筹备相关监控管理措施了,是不是也需要一个相关的牌照!

还有一种音乐,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却培养了一大批的明星新秀,草根明星,地地道道的大众捧红的明星!想必大家这些歌也没少听吧?比如:东来东往的《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易欣的《你的选择》、誓言的《求佛》,还有近期的《地球人都知道我爱你》等等好听的网络歌曲,这些歌曲是如何而来的呢?网络歌曲,网络歌曲,网络怎么唱出歌曲呢?其实跟一般的录音棚录歌如出一辙,只是在网络上发布聚敛人气而已!现代的科技发展越来越快,相对录音的硬件设备也越来越平民化。现在网吧里的条件也达到了此等水平,只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就可以唱出好听的歌曲。而也有不少人批判这种网络歌曲是一股“恶俗之风”,声称要将这种新型贴近平民的文化驱逐出圈!如果网吧也开放网络录音增值业务的话是否要需要另外办理牌照呢?

几种比较常见的增值业务

增值业务,不只上面那些,还有很多提高服务水平的增值业务,譬如饮料、游戏点卡、代客打印、刻盘、电子竞技、电子商务平台等,这些都是网吧里常见的增值业务!像饮料、游戏点卡这些一般是加盟经营,只是从供应商手里拿些货来卖,倒没听过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网吧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证件的,而代客打印,刻盘这些也只是方便网民的措施,更是不值一谈。电子竞技、电子商务平台也只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应运而生,所以这些都算是亲民服务,没有谁会去搅这潭清水吧?

增值风险 第4篇

关键词:Excel,纳税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评估

一、构建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1.设置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方程式。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是避免企业作为税务机关一级税务稽查的对象的首要防线, 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方程式是在企业利润表基础上建立的。企业至少在每个季度末纳税申报之前, 对其增值税纳税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防范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转化为税务机关一级稽查。

(1)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

(2) 销项税额=营业收入×增值税税率。

(3)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

(4) 销售额变动率= (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5) 增值税税负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税销售额) ×100%=[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应税销售额×100%。

(6)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是指每个地区的每个行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 (1) 当出现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 增值税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 或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 增值税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 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 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存在。

2.建立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1) 创建“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工作簿, 把工作簿中的sheet1、sheet2、sheet3、sheet4、sheet5工作表命名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分别把电子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数据复制粘贴或手工输入在创建的“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工作簿中, 为下一步的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引用提供基础资料。

(2) 把“纳税增值税风险评估模型”工作簿中的sheet6工作表命名为“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把在同一工作簿中的利润表复制粘贴或手工输入在“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中, 在相应的单元格增加“销项税额”、“已交税额”、“进项税额”、“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值税预警值”、“销售收入变动率正常峰值”、“增值税纳税预警信号”栏次。

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模型

(3) 在图1相应单元格中输入公式:C20=C6×17%, C21=C8/10%, C22=C20-C21, C23=C21/C6, C24=0.045 (每个省国税机关规定的行业增值税预警值) , 假设C25=800 000000, C26=IF ( (AND (C23>C24, C6>C25) ) , “纳税异常———一级纳税风险”, IF ( (AND (C23C25) ) , “纳税异常———一级纳税风险”, IF ( (AND (C23>C24, C6

假设某制药公司相关报税资料已输入创建的模型中 (如图1所示) , 当本期销售收入变动正常峰值为800 000 000元时, 评估模型发出的预警信号:企业纳税正常, 涉税零风险, 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约谈对象, 还可能享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纳税服务。当本期营业收入变动为996 491 119.65元时, 评估模型发出的预警信号:企业纳税异常, 面临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 此时, 只要具有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的报税资料送达税务机关, 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很可能会转化为税务机关一级稽查。

二、构建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当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转化为税务机关一级稽查对象, 企业将受到质询, 会计应该主动提出纳税异常的正当理由或积极进行纳税调整, 进行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 防止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转化为税务机关二级稽查。

1.设置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方程式。

(1) 销售毛利率=[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100%。若本期销售毛制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 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只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销售收入的风险。

(2)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 (减少额用负数表示) +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数 (增加额用负数表示) ]×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额+本期运费支出数×10%。本公式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用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 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 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3)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纳税当期销售成本+成本毛利额=销售额, 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 若表中数额小, 且差距较大, 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风险问题。

2.建立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1) 在“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工作簿中sheet6工作表命名为“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 该模型是建立在一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的基础上。

(2) 在“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模型”相应的单元格增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毛利额”、“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存货”、“应付账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额”、“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警示信号”、“毛利率警示信号”、“销售收入警示信号”、“较期初增加 (减少) ”金额栏次。

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模型

(3) 在图2相应单元格中输入公式:B5=‘一级增值税风险评估模型’!C6, B6=‘一级增值税风险评估模型’!C7, B7=B5×B8, B8= (B5-B6) /B5, B9=B7/B6, B11=资产负债表!B13, B12=资产负债表!G8, C6=‘一级增值税风险评估模型’!D6, C7=‘一级增值税风险评估模型’!D7, C8=C6×C10, C9= (C6-C7) /C6, C10=C8/C7, C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Z10, C12=资产负债表!C13, C13=资产负债表!H8, C1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D7, C15=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D17, C16= (D12+C7+D13) ×17%+C14+C15, C1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S21, C18=IF (C17>=C19, “正常”, “怀疑虚增进项税额”) , C19=IF (C9>=B9, “正常”, “怀疑销货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 , C29=IF (C10>=B10, “正常”, “怀疑销货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 。

当会计已经确认企业存在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时, 应该结合生产经营状况, 全面检查报税资料, 如果异常申报有正当理由, 则应对税务管理员的质询进行迅速回复;反之, 如果是主观原因, 自查与产生纳税风险有关联的账户, 尽快补税, 避免二级增值税纳税风险转化为税务机关二级稽查, 即: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实地检查。

参考文献

增值风险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涉税风险

在我国财税改革历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财税改革,而营改增是我国三次重大财税改革中最重大的一次。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税制改革方案,2012年首次在上海进行试点,2015年将房地产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向全国全行业。但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远远大于营业税的核算难度,因此营改增后存在诸多的营业税涉税风险。根据以往研究发现,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且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试图基于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基本梳理,着重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面对的增值税风险是怎样的,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其中积极影响体现在税负减少、业务整合、纳税筹划等,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以往研究计算可知,营改增前后的平衡率是56%,即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下,那么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但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上,那么营改增将会为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经研究机构测算我国大部分房产企业毛利率均在56%以下。且根据测算,原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率为14.97%,而营改增后的综合税率为14.49%。因此营改增降低了房地产产业的税负成本。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于财务报表,例如增值税抵扣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的,而增值税发票是工程结算时取得,折旧需要房地产企业垫付大量资金,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垫付资金对其而言具有巨大挑战性。实际上,营改增对产业的最最直接的利益主要体现于可以进行税负抵扣和避免重复征税两个方面。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一)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增值税发票,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在增值税抵扣时容易形成五方面风险。一是房地产业的建筑工人、拆迁补偿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二是在开发阶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原材料,如石料、土、砂石等,以及房地产自己生产的石灰、瓦、砖等,这些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采用“甲供材”模式或者清包方式支付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设备费用、土建工程施工费、临时设施、三通一平的施工费)均不能进行抵扣;在开发阶段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费不能抵扣,主要包括招投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集资费、消防配套设施费、人防报建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标底编制费、质检费、安检费等。三是期间费用中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贷款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在建筑期间的交际支出、出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四是非正常损失,在材料等运输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五是过渡期间营改增之前交易的材料,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核算中有诸多情况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容易少抵扣增值税。一是将购买的货物、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分配、投资,将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将代销货物用于出售,均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资本需要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自建房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视同销售;但是在营改增前以固定资产进行利润分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一些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缴纳增值税,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三)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

价外费用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它主要包含看房费、订金等,以及代其他部门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首先,如看房费、订金等价外费用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抵扣,例如《房地产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只要是以签订合同为前提,就可以将其纳入销售收入。因此,通常这些价外费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其次,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若以房地产名义收取,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以委托方名义收取,则不征收增值税。

(四)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销售额的计算需要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主要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之比,再乘以支付的土地价款。但是现实中经常会以返还的形式进行扣除,因此在财政税票上的金额不能作为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依据,而需要扣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所以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税价款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票据管理,完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个显在的好处,一是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避免重复增税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但是这一基础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的。因此,票据管理成为了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一是对上交票据严格把关,严禁不合格票据报销;二是注重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多与农业相关的产品供应商合作,因为增值税对农产品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控发票取得时间,减少票据时间延迟导致企业资金垫付。其次,要完善税务筹划,一是由于房地产业是资金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垫付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因此企业必须与当地纳税部门交流沟通,减少纳税申报时间;二是重点关注当地、产业等不同领域、地域的优惠政策,尽一切可能靠拢产业政策,享受政策纳税优惠;三是对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例如装修的增值税税率是6%,房产的增值税税率是11%,如果不进行分离将会从高征收,因此在销售时要分离。

(二)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

以上四种风险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非常复杂,因此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和财务风险潜在点,将风险潜在点进行归纳总结;二是转变财务人员的观念,营业税核算是简单化、统一化的核算方式,而增值税核算是复杂化的核算方式,财务人员不能再以懒散、简单的工作态度对待票据核销,好的财务人员可以在营改增后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而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则可能高于原来的税负成本;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互联网电算化,必须强化内部财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快捷、准确的填报纳税信息。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财税改革,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具有重大影响。房地产作为我国十年来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固然也不例外。但是营改增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四种涉税风险,提出了两种防范措施,但是限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实践依据不足,本文并不能很详细以实践数据支持理论推演,期望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增值风险 第6篇

一、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1.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视同销售行为,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简称。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将资产和委托加工货物销售,属于正常商业性用途,既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又可实现纳税。所以,会计和税务处理趋于一致。除此而外,企业还经常发生资产和委托加工货物退出生产环节却不能直接产生现金等相关资产的外部流入, 但很多货物移送行为却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企业资产新增和债务减少。尽管会计上并不能完全都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只要出现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就应该贡献国家税收。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别是: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均具有实质性销售特征。据此,可划分两类:一是具有销售实质但未经货物生产方平台出售的行为,包括1、2、3项;二是不具有销售一般特征但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4 ~ 8项等五项。第一类属于特定的货物销售形式,纳税人较容易理解,其中代销行为需重点掌握运用增值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代销清单或此前已收到货款的当天;如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跨行政辖区移送销售货物只需掌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遵守移送地国税局要求就地缴纳增值税即可。

本文重点研究的是第二类。这5项特殊销售行为就是税务和会计界通常所说的货物“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行为(以下简称“移送使用货物行为”)。结合增值税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分析,移送使用货物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以自产和委托加工应税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对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和分配等。移送使用货物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实际移送环节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依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产品对内或对外移送使用,应按照实际“移送使用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移送使用价格,是指企业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企业发生移送使用的特殊销售货物行为而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其计税销售额应按如下顺序确定:首先,应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其次,如无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最后, 若上述两条件都不具备,可以使用“组成计税价格”。需说明两点:1“近期”是指距离货物移送时间最近的日期,而非以往较长的时期,比如上个月同期或某期;2“其他纳税人”应指同一税收行政管辖权区域内的同类企业,而非跨市县的同类企业。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移送使用价格”,需按照计税价格“就高不就低”的税收立法原则执行。亦即税务实际操作要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改造用途货物没有实际作价或有作价而未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按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实际作价高于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则须按实际完成的较高价格计税。例如,纳税人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活动, 经常出现“协议价格”高于市场销售价格的情况。这时,会计就需要采用双方协议价格计税。可见,移送使用价格是指货物应实现的销售价格或实际完成的最高价格。

二、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筹划误区及风险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和方法,都必须符合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前瞻性两大基本特征。顾名思义,合法性即纳税人通过筹划确定的纳税行为必须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相一致,确保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取得税务机关认可为前提;前瞻性是指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时间应该安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客观讲应是在企业经营策划环节开始,即以纳税筹划理念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谋划,使之沿着有利于企业获取税收利益的方向运行。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会计盲目听从他人指导或按照不具有纳税检查经验的研究资料指引开展“过头纳税筹划”,从而陷入偷逃税的误区,承担纳税风险。

(一)自产自用产品过度筹划的手段及风险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计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对于纳税人单方来说,自产产品没有对外销售,只是成本价值的流出,没有包括税金在内的销售价值的货币流入,却要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显然会侵蚀企业资本,影响企业资本运营能力和质量。为此,企业纳税筹划至关重要。

1. 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筹划风险。近年来,实务界对自产自用货物开展纳税筹划流行一种新手段,名曰“自用报损”。它是指纳税人为了减少或避免缴纳增值税而通过多报成品库存盘亏以抵消自产自用产品成本价值的方法。一般说来,企业库存盘点可能出现账实相符和账实不符等两种情况。账实不符包括库存盘亏和库存溢余。会计上应分别做“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库存商品等”账务处理,待查明原因时,做“借: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通过个人责任追究或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如果是库存溢余,则直接收账做“借:库存商品等;贷:营业外收入”处理。从管理角度讲,企业都期望每次盘点出现库存溢余,最担心库存盘亏的出现。但是, 一些企业单纯从“节税”筹划指导思想出发,则是恰恰相反。需要说明,他们主张库存盘亏,绝非期望企业实际出现库存盘亏,而是一种巧立名目的虚假盘亏。也就是通过人为制造更多的盘亏,将实际库存货物“挤出”账外循环, 作为对外馈赠、对内给职工分发福利、个人消费和交际应酬使用,旨在将应“视同销售”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即公允价值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变为按照“损失”产品消耗外购材料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这样一来,纳税人就可以节省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实现少纳增值税目的。显然,该方法建立在隐瞒自产自用行为基础上,试图用库存盘亏来偷梁换柱,这种纳税筹划,其风险欲盖弥彰。

例1:某公司会计按照总会计师指示,于2013年11月末组织库存盘点,以确保年终决算结果真实。11月13日,会计和各个保管员对成品库进行盘点,实际盘点结果如下:

根据盘点说明,短缺的全脂甜奶粉和豆奶粉,均系盘点日前保管员检查发现库房跑进老鼠咬噬坏了内包装袋,担心产品可能感染鼠疫而报请主管经理批准后直接废弃销毁,保管员已经填写销毁清单和成品出库单,但尚未转交会计部。因此,应调节相应账目数量,会计将其转入“营业外支出——鼠咬损失”账户,并同时将该批产品消耗的外购鲜奶、大豆、蔗糖、糊精和乳清粉及其运费包含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转出处理。

从业务处理流程和方式上,都看不出任何问题。但这种盘亏“损失”过于怪异,比如仓库潮湿岂能仅“选择”全脂甜奶粉而不殃及其他。所以,此盘点表有隐瞒事实之嫌,相当于人为制造了税收风险,一经税务检查,就会真相大白,遭遇惩处在所难免。

2.“自用报损”的纳税筹划风险危害。从理论上说,纳税人发生自产自用货物行为是没有纳税筹划空间的。虽然纳税人为降低税负而绞尽脑汁地琢磨纳税筹划举措, 但最终都难于取得税法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

前述案例中,当地国税局于12月份进驻企业检查增值税,在审阅该业务凭证附件《库存盘点表》时,对所注的损失品种和数量规模产生了怀疑。税务干部认为,老鼠咬噬仓储货物通常都是盲目的,应该带有普遍破坏性,即使有单一选择性,也会在普遍尝试后选择某一种或几种“消费”,不可能大包粉和各种配方粉都不动而仅仅选择全脂甜奶粉和豆奶粉两样。于是,税务审计人员采取了核对法和调研法,经调阅保管台账和库存产品卡片,并向相关仓库保管人员询问及同个别车间工人“随意聊天”,获知该企业曾于国庆节之际给每人发放了6袋奶粉和两袋豆奶粉。税务人员核查了企业工资发放名册,共有84名员工。 经过计算,职工发放全脂甜奶粉数应为504袋(84×6),折合为21箱,与企业申报核销“鼠咬”损失量不谋而合;但84名员工每人发2袋豆奶粉应该合计168袋,而“报损”数为162袋。经进一步询问相关人员,证实有总经理、分管销售和生产两位副总等三人放弃领取,所以实际分发数量为162袋(81×2)。

至此,税务认定上述产品无一为鼠咬破袋损失,而是用于给职工搞“福利”。由于该公司将资产应税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没有依照税法规定计税,而且是故意在账面上隐瞒分发给职工的经济事实,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偷税行为。对按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同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部分,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所偷税额一倍处以罚款。

(二)改变货物用途筹划风险及危害

企业发生改变货物用途行为有多种情况,对于馈赠之类的货物往往不进行实际作价,或者对外交换、投资等虽进行了作价但实际作价没有超过企业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此时企业不会刻意进行纳税筹划。但当移送于分配、抵债等用途时,货物实际作价往往高于市场销售价格,纳税人面对过高的纳税压力,就会设法开展纳税筹划。科学的筹划应立足于财物价值最大化,积极参与经营策划,指导企业提质降耗合理定价、努力开发市场扩大销售、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和增强资本运营能力,确保提升资金流动能力降低改变用途货物行为发生。决不能任由企业靠改变货物用途行为维持经济事项却盯紧节税目标开展过头的纳税筹划。

1. 滥用“销售结转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销售结转法,是指在改变用途货物产生较高价格情形下,纳税人按照销售价格计税和结转改变用途货物成本,再将账面 “销售价格”结转到专门用途中的方法。显然,该方法是发生实际作价显著高于正常销售价的改变货物用途行为时,企业完全利用会计操作实现节税的一种手段。其普遍实施步骤是,当货物实际作价明显高于市场销售价格时, 会计先将产品按照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并据以核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然后,将账面价格向真实用途方向结转,即以该笔“应收账款”结转账面反映货物改变用途方向的相关科目,例如同债权人账户的“应付账款”余额对冲等。从而,消除了实际作价与销售价格之差,减少了增值税。

例2:A市国税稽查局于2014年7月检查某钢铁公司上半年增值税业务,发现3月份销售现金流入量明显偏低于往月,遂重点检查当月销售业务。后发现一笔赊销给M县机械厂81.9万元的钢方坯业务,调阅记账凭证发现该业务并未附有发货票,而会计对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以及地方附加税费均进行了如下确认与核算:

(1)3月份发生赊销业务时,按提货单和M县机械厂经办人签字的“欠单”:

(2)同日,提取了增值税的附加税费,按照计算表进行账务处理:

稽查员好奇地查阅往来账,发现该笔债权已于5月份一笔冲平。

(3)M县机械厂债权对冲公司欠甲煤矿原煤款,会计按甲矿的收据做出业务处理:

至此,稽查员心生疑窦:公司不可能故意虚列收入多缴税,但这种业务的确不正常。

2.采用“销售结转法”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

(1)事实真相调查。该业务处理手法比较刁钻,形式相当隐蔽。所以在税务检查中,起初检查人员并没有产生任何怀疑。相反,税务干部还觉得钢铁公司忠实履行纳税义务,在对甲矿场货款分文未取情况下能够认真依法计税,相当于代甲矿场垫付税金,实属难能可贵。

但随着检查逐步深入,税务人员产生了疑惑:在钢铁公司账户资金余额十分短缺时期,发生整笔交易全额欠款,商业关系非同寻常。于是查验了公司与甲矿场的往来,竟意外发现公司对甲矿场账户此前并没有应收账款余额结转。于是检查人员产生怀疑:钢铁公司钢坯销售市场虽然不畅,但对陌生客户——M县机械厂的第一笔交易就全额欠款,实属“奇异交易”。检查人员继续审阅,发现5月份一笔账冲销了该债权,摘要为“以M县机械厂欠钢坯款抵欠甲矿场铁矿石款”。经核对记账凭证,发现前述第(3)笔业务处理,原始凭证为钢铁公司会计和甲矿场出纳分别出具的两张“收据”,并无财务专用章。检查人员怀疑是个人编造自制凭证,于是向会计质询。会计出具了钢铁公司、甲矿场和M县机械厂共同签署相互抵账的“三方协议”,主要标的是甲矿场同意钢铁公司用M县机械厂欠货款抵付欠其铁矿石款,但只有钢铁公司合同专用章, 其余各方均为相关个人签名和指纹。检查人员无从验证指纹和签字,怀疑该合同有诈。于是检查组商议决定追加外调程序,以避免相互串通提供伪证。检查人员首先报请主管局批准,通过M县国税局协查获知,该机械厂四月份并无向A市钢铁公司采购材料半产品业务发生。至此,基本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会计也不得不说出了事实真相。

原来,该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无力偿还所欠甲矿场三年多的铁矿石款117万元,而甲矿场催债急迫,不依不饶地整天在公司蹲守。无奈之下,公司经协商,对方同意接受公司以规格为150×150mm的Q235(普碳)钢方坯323.715 4吨抵偿其陈欠债务。该批钢坯库存成本为60万元,正常市场销售价格为81.9万元。如果按照正常会计核算处理,钢铁公司将缴纳增值税17万元[117/(1+17%)× 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7万元[17× (7%+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共计18.7万元。为了减轻税负,纳税会计同公司聘请的税务顾问商议,设计借用销售结转抵债的计策,殊不知这是带有明显故意的偷税之举,纳税风险已深埋其中。

(2)以“销售结转法”进行纳税筹划的危害。检查人员看了纳税会计出示的打印文章,认为会计的确是轻信了网传的错误纳税筹划方法。但无法否认企业故意隐瞒货物移送使用价格的事实,尤其是会计人为地将货物改变用途、高价格假作成销售低位价格处理,其显著动机在于少计增值税。所以,完全符合“偷税”要件。为此,税务机关依法认定该钢铁工业公司偷增值税及其地方附加5.61万元(18.7-13.09),国税局做出追缴所偷增值税额5.1万元 (17-11.9),加收97天的滞纳金并处罚款7.573 5万元 (5.1×50%+5.1×97×0.5‰),合计12.673 5万元;同时,通报同级地税局执行相关处理。

需强调指出,钢铁公司对改变货物用途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不当,不仅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隐藏着另一个税务检查不予关注的深层危害。那就是公司会计“应收账款”账面遗留的甲矿场虚假债权余额35.1万元(117-81.9),也就是实际117万元欠款已经用钢坯抵清但公司会计按销售价格81.9万元结转后出现的差额。 这个差额表面看只是一个没有冲平的账目,但实际却给企业和个人未来徇私舞弊挖好了“防空洞”,譬如会计贪污公款、企业行贿送礼等非法支出,均可通过冲销该账户余额达到隐瞒事实的目的。

参考文献

增值风险 第7篇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顶梁柱, 其资金的汇集与利用决定着其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在对国外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中, 风险投资是使其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的重要手段。风险投资能够促使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与实力的进步, 被誉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研究表明, 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推动。

风险投资是指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富有的个人及家族等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经过专业的判断筛选, 风险投资机构把具有风险的资本投入到有巨大潜力而无法筹得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去。在这个过程中, 风险投资机构随时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 来实现价值增值。在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获得价值提升后, 其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方法使资金撤离被投资企业, 再迅速投资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有潜力的技术型企业, 来实现投资的有效收益。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 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增值服务的质量就决定着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影响。特别是在风险投资的中期, 若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技能优良、参与管理积极主动、提供咨询、参与决策, 则能带动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健康经营、快速发展, 从而最终得到高额回报。

而衡量风险投资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标准就是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风险投资增值服务的满意程度。在此基础上, 本文提出服务质量的概念, 使之与风险投资相融合, 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其对投资回报的影响, 并找出有效的提高投资回报的途径。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内文献我国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成熟的理论。周黎明在《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关系》中分析到:风险投资机构和急需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间能够互相弥补对方的缺陷, 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资金和管理方法、知识和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科技并付诸实施。邹逸安在《麦肯锡咨询公司是怎样为企业服务的》一文中提到:风险投资机构在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的时候, 只有尽力的与被投资企业密切合作、达到共识, 才能为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为自己带来高额利益, 达到“三赢”。

国内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很少涉及服务质量的概念, 服务质量的研究集中于其他服务行业及领域, 如汪纯孝 (1999) 对于服务质量的研究是以酒店为对象;郑基银、王刚夫 (1999) 对服务质量的研究则是以旅游行业为对象。另外李锐 (2001) 提出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影响质量的相关原因和条件;徐哲 (2003) 把服务的利润链作为切入点, 分析了创造更健全管理的方法。

(二) 国外文献Tybjee和Brno (1984) 把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分为以下几部分:Recruiting Key Executives, Strategic Planning, Locating Expansion Financing, Orche—starting a Merger, Acquisition or Public Offering四个方面。国外关于服务质量的研究起步较早, 格罗鲁斯认为服务质量包括技术和功能两部分, 技术部分体现在所取得的成果上, 注重结果;而功能部分体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注重过程, 包括其如何提供服务、提供如何的服务等细节。Rush、Oliver提出在前人所归纳的两部分之外, 还应把环境考虑进服务质量的考核中去。另有一些国外学者把影响服务质量的维度扩展到五个、十个, 甚至更多。如Parasuramn、Zeithaml、Berry对其进行划分为有形性、可靠性、响应性、真实性和移情性等。

综上所述, 国内外对风险投资和服务质量的研究分别已经很深入, 但服务质量的领域并没有涉及风险投资。本文创新地将投资风险与服务质量两个概念相融合, 更能深入研究影响风险投资取得效益的因素, 以及出在投资风险领域的服务质量对投资回报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根据以往学者对影响服务质量的维度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有被投资经历的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问卷, 并进行数据分析。问卷内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态度热情与否、风险投资机构的服务使销售净利率增加与否、使总资产收益率增加与否、是否乐于沟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增值服务等。分析结果发现, 把能表达相近意思的条件进行归类, 得到保证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可靠性等四个变量。进而提出如下假设:

H1:保证性对内部收益率有正面影响

保证性是指在进行风险投资服务的过程中, 风险投资机构能够保证其专业性。一方面, 风险投资企业应饱有热情且尽责的服务态度, 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与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充分及有效的沟通, 由此才能保证为被投资企业制定出适合其长足发展的决策, 并随时监督其实施, 快而有效的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推动内部收益率的增长。另一方面, 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具备使被投资企业价值增值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事实证明, 增值服务的质量水平越高, 企业内部收益率相应提高。

H2:有效性对内部收益率有正面影响

有效性是指在提供风险投资增值服务期间, 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有效, 即包括沟通的有效性、提供决策的有效性、企业价值增值的有效性等。Thomson、Richard Charles、成思危等认为风险投资机构运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专业的战略规划和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 借此来为被投资企业创造更大利润、提升企业价值。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服务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内部收益率的高低, 成正面影响。

H3:一致性对内部收益率有正面影响

一致性是指最初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达成的协议目标和最终的增值服务的实施结果是否一致性。毋庸置疑, 预期目标是风险投资机构为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增加企业价值, 一致性要求达到企业增值的效果。在被投资企业价值增加的同时, 其业务能力和盈利能力也得到了增长, 进而说明了衡量企业业务能力的销售净利率指标和衡量其盈利能力的总资产收益率都是增加的。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净额。销售净利率越高, 说明企业吸收资金的能力越强, 越能够促进其成长发展和获得利益, 同时能够推动内部收益率的增长。所以, 销售净利率与内部收益率是正向相关的关系。另一方面,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总资产年平均余额。总资产收益越高, 被投资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越高, 内部收益率也越高。

H4:可靠性对内部收益率有正面影响

可靠性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值服务期间, 使约定付诸实践的能力, 即为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是否能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定位, 投资者的资金是否到位, 监管过程中能否切实的对实际存在的困难提供解决方法等。在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时候, 高风险、高收益是投资机构、投资者、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诱惑。综上所述, 可靠性对内部收益率有正面效应。

(二) 样本选取 本文分别确立了4个在保证性、有效性、可靠性和一致性方面的测量项目, 走访了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数据方面的调研。从“1”至“5”分别代表不同的程度, 其中“1”代表反对, “5”代表赞同。另外, 本文把内部收益率的测量分为“低于20%”“20%-30%”“大于30%”三个标准。

(三) 变量选取 对于服务行业而言, 服务质量并不是一个具象的概念, 其差别于具体的商品, 所以变量指标的选取也自然有其特殊性。服务质量更多的是被服务对象通过感知来进行判断的, 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由此, 其变量的衡量要通过对服务者、被服务者的特质和反应入手。本文在保证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可靠性四个方面分别选取了四个测量项目, 如保证性中分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服务是否值得信赖、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是否乐于沟通、是否有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

根据以往对投资回报的研究, 其变量主要分为静态和动态的。前者主要代表指标为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和投资回收期;后者主要代表指标为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经过对比, 静态变量指标没有考虑时间价值的存在, 因而不能够体现其对风险投资带来的影响, 所以本文考虑运用动态变量指标来作为投资回报的选取变量。在动态变量指标中, 虽然净现值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因素, 但是其需要明确的基准贴现率。综上所述, 本文中选取内部收益率作为投资回报的变量指标。

(四) 模型构建 基于上述的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 本文提出相应的概念模型, 如图1所示。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描述性分析 本文对收集的数据的总体情况计算了平均数值, 结果显示代表保证性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服务是否值得信赖、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是否乐于沟通、是否有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四个测量项目平均值分别为3.15、3.28、3.16、3.21, 累积平均为3.38;有效性四个测量项目平均值分别为3.57、2.81、3.51、3.47, 累计平均为3.34;一致性四个测量项目的平均值分别为3.42、3.28、3.36、3.55, 累计平均为3.45;可靠性四个测量项目的平均值分别为3.64、3.31、3.42、3.45, 累计平均为3.43。内部收益率低于20%的为3.45;在“20%-30%”之间的为2.97;大于30%的为3.15, 平均累计为3.19。

(二) 样本数据分析 首先, 本文利用spss软件计算内部收益率、保证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与其内部整体的一致性系数, 如表1所示。

然后, 本文使用lisrel软件进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分别用X、CFI、NNFI、RMSEA来进行数据分析。

(1) X该指标小于临界值, 说明模型拟合度较好。

(2) CFI该指标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 越接近1越好。

(3) NFI该指标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 越接近1越好。

(4) NNFI该指标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 越接近1越好。

(5) RMSEA该指标低于0.1表示拟合度好;低于0.05代表拟合度非常好;低于0.01代表拟合度非常出色。

从模型的拟合指数, 可以看出其拟合程度比较好。结果中, X小于相应的临界值, 则拟合度较高, 反之则较低, 本文分析中X=350.98 (p=0.000) , 所以X比较小, 拟合程度比较高;RMSEA在小于0.07时代表较好的拟合程度, 本文分析中RMSEA=0.085, 同样显示出较好的拟合度;CFI在不大于1的情况下越接近1说明拟合度越好, 本文分析中CFI=0.79, 表示模型拟合的较好;NNFI与CFI是一样的道理, 本文分析中NNFI=0.90, 也是代表着拟合度较好。综上所述, 本文进行的结构方程检验证明模型拟合度很好, 如图2所示。

(三) 假设检验 根据图2可以看出, 保证性对内部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6、T值是2.60;有效性对内部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49、T值是2.05;一致性对内部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1、T值是2.31;可靠性对内部收益率的相关系数是-0.22、T值是-1.75。前三个结论分别说明了保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对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收益率有正面效应, 则相应的证实了假设H1、假设H2和假设H3。但是可靠性对内部收益率没有显著影响, 相应的假设H4则不成立。

五、结论

通过本文上述进行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在保证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中, 前三者对投资回报有显著影响, 而可靠性对投资回报没有显著影响。在前三者中, 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分别从大到小排列为保证性、有效性、一致性。

H1成立, 保证性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有正面影响。急需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吸收资金支持时, 要充分考虑风险投资企业的综合能力, 包括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的能力。一个具有较高综合能力的风险投资机构,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管理和咨询, 甚至带领被投资企业走出困境, 赢得利润的同时得到企业价值的增值。另一方面, 实力较强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的同时, 也为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资源, 其内部收益自然会增加。

H2成立, 有效性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有正面影响。风险投资机构运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并实施企业规划和及时的管理咨询,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创造更大利润、提升企业价值。

H3成立, 一致性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有正面影响。预期目标是风险投资机构为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增加企业价值的预期目的, 一致性则要求其能够达到企业增值的目标。当风险投资机构的增值服务与预期的结果一致时, 就推动了企业的投资回报。

H4不成立, 可靠性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没有显著正面影响。由于增值服务的进行主要取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个人行为, 外界的环境影响不足以左右其自愿行为, 导致本文中的研究结果显示可靠性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没有显著正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郑卫峰:《当代中国风险投资思想演变》, 上海复旦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2]王晓东:《风险投资的退出绩效研究》, 《经济学家》2004年第1期。

[3]李静、廖红:《内部收益率投资策略:评价与检验》, 《经济管理》2007年第6期。

[4]吴巧珍:《风险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 《管理世界》2009年第4期。

[5]钱平、张伟:《我国创业投资的回报率及其影响因素》, 《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6]洪银兴:《高科技与风险投资机制》,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11期。

增值风险 第8篇

关键词:电信增值业务,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监控,风险分解结构,概率和影响矩阵

1、电信增值业务概述

所谓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借助基础电信网络资源和其它辅助通信设备,在原有语音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结合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如:电子邮箱、可视图文、手机游戏、手机电视等。

随着3G时代的到来,全业务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致力于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的各大电信运营商,已将电信增值业务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市场需求等因素的驱动下,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步伐和开发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电信增值业务项目的特点

区别于电信传统业务项目,电信增值业务项目具备如下特点:

需求明确性低:项目的提出往往前期没有经过一个周密的市场调研,因此需求明确性不高。

开发周期性短:项目的提出往往是由于市场瞬息万变的需求而产生,因此要使增值业务快速推向并占领市场,其开发周期必然很短。

技术复杂性高:项目往往结合了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产品没有行业统一标准,涉及的技术相对于传统业务没有统一的标准,技术复杂性高,要求项目开发团队有很高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

人员依赖性强: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性高,因此,就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设备兼容性弱:项目设备通常是一些非标设备,没有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统一的入网标准,因此设备与网络的兼容性不强。

综上所述,电信增值业务项目由于具备上述特点,在项目开发中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如何将风险管理运用到电信增值业务项目中就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各大电信运营商所必须面对和完善的课题。

3、电信增值业务项目中的风险管理应用

风险管理包括规划、识别、分析、应对和监控,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增加积极事件所产生的概率,使得其影响最大化,降低消极事件所产生的概率,使得其影响最小化。

下面以某电信增值业务项目为例,说明风险管理在项目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项目需求:

随着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某电信增值业务系统原有的承载能力已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量的需求。为确保系统的支撑能力,需对系统的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扩容、软件进行开发升级并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后的上线,使系统达到预期的性能要求。

3.1 风险规划

在项目规划阶段,运用风险规划,决定如何开始、规划和实施项目风险管理活动。对于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从技术、外部、组织、设备四个方面出发,制定风险分解结构,如图1所示。

同时,还定义了概率和影响矩阵,如表1所示。

3.2 风险识别

在风险规划过程的基础上,分析风险分解结构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风险识别,细化各风险分类对项目所造成的危害,形成风险因素汇总表,如表2所示。

3.3 风险分析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在风险规划和识别的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过程,考虑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对项目目标的影响,运用风险规划过程中定义的概率和影响矩阵,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优先排序,形成项目风险的优先级排序清单,如表3所示。

对于优先级高的风险,进一步采用专家评分法进行评价,产生风险控制顺序,以确定资源的分配。方法如下:

选择三位专家:技术主管、业务主管、项目主管,对上述风险分析中优先级高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对风险因素的危害程度按0~10打分,危害性与分值成正比。赋予专家权重,范围在1~3之间,权重最高取3,最低取1。计算每个风险因素的评价值并进行排序。计算公式:(专家1打分×专家1权重)+(专家2打分×专家2权重)+(专家3打分×专家3权重)/(专家1权重+专家2权重+专家3权重)。

专家评分结果的分值高低与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监控程度成正比。

3.4 风险应对

对于之前通过风险规划、识别、分析得出的项目的各类风险,逐一制定应对策略类型和具体应对措施,如表4所示。

3.5 风险监控

针对在项目规划阶段对项目风险所进行的各类管理过程,在项目监控阶段,利用以下手段,对项目风险进行有效监控。

在风险监控过程中,跟踪已识别风险,监测残余风险,识别新风险。若已识别风险对项目目标的影响与预期影响不同或已制定应对措施对风险无效,考虑进行额外的风险应对规划。

比较项目实际成果与计划成果,对项目总体执行状况进行监控,识别风险的潜在影响。

根据已识别的风险、风险优先级以及应对难易程度定期召开项目状态审查会,经常就风险进行讨论,促使有关风险的讨论更加容易和准确进行。

4、总结

对于电信增值业务项目,通过制定风险分解结构和概率影响矩阵找出各类风险,进而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进行优先级排序,最后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并进行监控的风险管理过程,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不仅为电信运营商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能对未来其它类似项目提供宝贵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项目管理协会.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3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Jennifer Greene.Head First PMP.O’REILLY.2007

[3]周小桥.项目管理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欣莉.项目风险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增值风险 第9篇

在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下, 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研究更显出其必要性, 特别是“营改增”试点的企业, 进行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研究就十分必要。营业税是营业收入全额乘以税率,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购买货物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在营业收入中不得扣减, 这样营业税纳税企业既要承受营业税的纳税负担, 又要承受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企业也可能购买了营业税纳税企业的劳务, 但在销售环节取得的销售额中包含了已负担的营业税, 这样增值税纳税企业既要承受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又要承受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这种情况下,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二、增值税扩围税收改革政策分析

(一) 增值税改革内容

伴随着税制改革, 增值税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 生产型增值税在我国广泛适用, 即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 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而不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是不能抵扣的。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即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折旧费用部分,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009年起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式应用于企业, 这次改革保持税率不变, 在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当期有留抵的以后还可以继续抵扣, 但不包括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奢侈品, 如个人使用的游艇等。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未实行“营改增”前增值税实行的是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营改增”后又增加了两档税率11%和6%, 并决定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营改增”试点范围, 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 营业税是价内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 “营改增”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链条。

(二) “营改增”后税负分析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业服务, 税率从实行营业税的3%升高到实行增值税的11%, 致使企业税负增加了8%, 虽然税率上升了, 但是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和修理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营改增”使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多抵扣4%, “营改增”前只能抵扣7%, “营改增”后可抵扣11%, 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负。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税率从实行营业税的5%降低到“营改增”后实行增值税的3%, 税率降低了2%, 只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可按7%抵扣进项税, 这与接受非试点地区运输服务一样。“营改增”后管道运输业增值税税率是3%,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也是3%, 政策变更前后税率没有变化, 但是“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购买设备的进项税, 由于附加税的计税基础增加导致“营改增”后附加税会增加。

(三)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被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原因就是其可以抵扣,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存在可抵扣的项目, 没有可抵扣项目的企业就只能承担高额增值税税率, 如果进行交易的企业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营业税发票又不能用来抵扣, 这就使得企业税负偏高, 企业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仍存在争议。譬如, 医疗卫生行业如何征收增值税应该明确, 消费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应该如何征收还存在争议, 服务业的出口退税和免税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等诸多问题。

三、增值税扩围后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一) 部分服务业税负增加

不完全统计显示, 约有36%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近六成交通运输业受到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反映税负增加, 比如说鉴证咨询服务业原本征5%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要征6%的增值税, 税率的改变使税务筹划风险增加。

(二) 财务数据受到影响

营业税纳税人将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计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税种的改变不影响企业税负, 那么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绝对量就会减少, 利润率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就会增加, 然而在利润表中却不反映增值税的多少, 此外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大不相同,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

(三) 所得税问题

减少了可扣除的税额,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列作扣减项目;“营改增”后,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减少了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营改增”前企业支付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费用, 可在计算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项目扣除;“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购买劳务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了。

(1) 交通运输业。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通过分析计算结果, 寻找交通运输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措施。

案例背景:上海市某区某交通运输企业, 主要经营陆路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 同时还经营装卸业务, 2011年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从2012年开始,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试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该企业税负的影响。

财务资料:主营业务收入共为3596万元, 其中运输业务收入3300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215万元, 装卸业务收入81万元, 根据对应的税率计算分析, 得到详细数据如下。

假设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9.25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343.78-199.25=144.53 (万元)

应纳增值税附加=144.53×7%+144.53×3%=14.45 (万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44.53+14.45=158.98 (万元)

单位:万元

分析:征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23.4万元, 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及附加为158.98万元, 税负增加158.98-123.4=35.58 (万元) 。

计算结果显示, 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分析原因可能是可抵扣项目较少不能完全抵扣, 导致应纳增值税增多, 致使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企业加油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维修商店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而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不是局域性的, 运输企业有可能在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没有可抵扣的凭证, 减少了可抵扣的税额, 同时营改增后运输业的适用税率又上升到11%, 因而导致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2) 现代服务业。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 营业税设置了三种不同的差别税率, 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范围内实3%的税率,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的情况实行5%的税率, 在娱乐业适用较高税率5%~20%, 其中台球和保龄球税率为5%, 其他情况均为20%, 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开始, 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 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

“营改增”避免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 有益于服务业的健康成长, “营改增”减少了部分服务业的税负, 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 符合金融化的经济发展趋势, 但“营改增”也使得原来归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 转为归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值税, 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果“营改增”后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不变, 地方财政收入会有所提高, 但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减少的份额远不能得到弥补, 可能造成地方财政的不良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就会下降, 导致地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短缺, 降低整体的服务水平, 营业税被取代, 地方面临财政风险, 地方政府就不得不通过组建投资公司来筹集资金, 如果企业无法偿还, 最终还是财政领域承担风险。

四、增值税扩围后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一) 整体应对措施

(1) 加强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税务筹划理论在我国发展还不是很成熟, 随着跨国事务所的不断涌入中国, 会带来全新的税务筹划理念, 企业应不断借鉴国际先例, 促进我国税务筹划理论的发展。

(2) 提高税务筹划专业水平。营业税核算下, 财务处理上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全部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可按简单的公式主营业务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核算下, 按不含税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种上的改变, 也完善了整个税收体系, 增值税核算较营业税核算涉及科目多, 核算要求高, 企业需要做好专业素质的培训。

(3) 适当借助外界经验。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 对营业税纳税企业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营业税纳税企业没有相关的经验, 新的税收政策会带来不同的税务筹划空间, 为了避免筹划不专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就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对于税务事务所, “营改增”的最大难点是在新政策下如何开展业务, 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税务咨询, 企业应该抓住营改增契机, 在不断变化的政策下始终保持自己的税收优势。

(二) 企业应对措施

(1) 充分获取信息。企业应设税务管理岗, 单设或者外聘都可以, 主要是收集各种政策的变动情况, 及时判断政策对本公司的影响, 如果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 自然就不会影响自身纳税事项, 如果企业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内, 就将其业务与政策核对, 及时进行“营改增”处理, 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2) 申请纳税人确定计税方法。如果企业此前无增值税业务, 则需要考虑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争取最有利的纳税人资格, 这需要财务人员仔细研究政策, 测算税负并考虑企业的核算力量, 不能只寄期望于咨询税务局。

(3) 确定“营改增”范围。将企业的涉税业务按税法口径进行梳理, 与税收政策核对, 根据情况区分需要“营改增”还是不需要, 将结果形成表格或业务税种清单, 还要准确确定可抵扣的范围, 这对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汇总成本费用明细表, 核对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确定可以抵扣多少, 制作成详细的抵扣清单, 并且要实时更新。

(4) 将“营改增”情况通知客户和供应商。企业应该向客户和供应商及时说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营改增”前后发票开具不同会影响各企业的税负情况, 如果企业可以从供应商那里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可以进行税额抵扣, 如果客户未实行“营改增”, 那么企业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特殊处理。如果是在途发票, 梳理掌握在途发票的数量, 了解在途发票的业务内容及在途原因;如果是退回原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之前开出的服务票在“营改增”后被退回且要求重开, 这时当然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所以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与供应商未结算劳务, 同样实行“营改增”的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是发生在“营改增”之前的, 又在“营改增”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企业就存在通过控制交易时间来避税的嫌疑。

参考文献

[1]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变动的预期影响》,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增值风险 第10篇

关键词: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一)计算销项税时存在的税务风险

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尚未出台,银行业增值税销项税计税的范围预计为贷款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金融商品买卖投资净收益、不动产买卖价差、贵金属等货物买卖类业务销售收入。我们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得出销项税计税基础,但需要格外注意财务报表不能直接反映的、或不经常发生的应税业务,增值税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业务,以及有税收优惠的应税业务。

比如,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可按现行税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不动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购入不动产可以抵扣,未来销售不动产时,就要区分是否抵扣了进项税,按照何种方式纳税。

又如,增值税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以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比较复杂,较难掌握,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比如礼品的增值税处理,既要区分礼品的来源,也要看礼品的用途。委托加工的礼品不论是赠送客户还是赠予员工均属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同时,进项税可抵扣;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的,属于视同销售,而赠予员工的,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二)进项税抵扣存在的风险点

从已实行增值税企业的实践上看,很多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发票不合规等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少抵、错抵及漏抵,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也难免存在同样的风险点。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因银行报税人员未接触过增值税,可能对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不明确,造成可抵扣项目漏抵,不可抵扣项目错抵的风险;第二,因取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信息不准确,或发票开具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附着相关明细,不能获得税务机关认证,造成可抵扣项目无法抵扣的风险;第三,发票抵扣时限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凭有效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因发生费用的基层网点或机关部门没有及时向财务报销,错过认证时间,而无法做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存在的风险

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担负严重的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尤其要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善、工作失误、或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犯错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四)税收筹划风险

营改增后,银行业税率预计提升至6%,如果抵扣不足,将导致税负不减反增,我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也可能因为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第一,筹划方案的某些项目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突然调整而变得不合规范。第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较强的时效性,或在条件及地域上有限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全面的理解优惠政策,或了解不及时、不透彻,很可能会丧失享受优惠税率的机会。第三,税收筹划不等于少纳税,它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多个环节,多个税种,如果筹划人员财务、税收、银行业务及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不能考虑周全,统筹谋划,税收筹划很可能失去效果。第四,如果过分追求节税效应而忽视税务法规政策、财务核算规范,企业可能因此承担税收法律风险。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风险管理措施

综上分析的风险点,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依法合规意识

首先,要加强合法纳税的主观意识。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法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要件之一即为“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虚开或授意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银行财务规章制度,还属于违法行为,银行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恶劣的声誉风险。因此,我们可通过下达红头文件、操作指南、召开视频会议、学习网络课程等方式,全员普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要加强各级领导责任人、中层干部、报税人员、费用经办人以及开票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其次,正确计算增值税税额。总行税务管理部门对各类业务计税方法进行规范统一,可将业务按照一定标准,如某些业务属于征税范围,某些业务免征增值税,定期下发税务指南。第三,加强表外业务管理,对表外业务进行纳税辅导,防止利用表外业务偷税漏税。第四,对于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疑难问题,要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咨询,避免涉税风险。

(二)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获取有效进项税发票

首先,报税人员要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值税实施办法对不可抵扣项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一个原理,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取决于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次,可抵扣的项目要保证业务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发票内容符合规范,能清晰的表明业务性质,对内容模糊的发票,要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或能够说明业务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进项税发票要及时认证,不能超过开票日期180天,防止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首先,将增值税发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确保与“金税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其次,为满足开票需求,需购入大量税控系统专业设备,银行要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

(四)合理税务筹划,防范风险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为了达到节税效应,更要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策略,以企业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纳税最少不代表利润最大。“营改增”后,银行业需要调整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政策、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乃至系统以适应增值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业务部门在这些方面提供税务支持。其次,税务筹划要遵循法律规定,与国家税务政策导向一致,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实时调整方案,使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规,保证税收筹划成功率。第三,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对税收政策解释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使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能够认可我们的税务处理方式,才能避免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第四,注重银行税务人员的培养。基层银行的办税人员多是兼职,轮岗流动性强,税务知识有限,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简单易操作,有较强的专业性,现阶段基层行税务人员难以胜任税收筹划这一重任,所以加强对银行税务人员的培训与培养非常重要,在“营改增”实施前期,也可以聘请税务代理进行指导,使税收筹划更具专业性。

顺利完成银行业“营改增”,将意味着我国第二次“营改增”改革进程全面完成。我们可以展望在不久的未来,“营改增”将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实现整个市场完整的税收抵扣链条,以更科学、更合理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营改增”后,银行业的计税难度加大,经营管理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金融机构税负水平、经营成果都有较大影响,面对一系列不利因素,我们应坦然处之,仔细研究增值税法下的经营行为,依法纳税,合规经营,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总行税务处.营改增对经营管理影响及落地实施近况.北京:中国农业银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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