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2024-05-25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精选12篇)

法官职业道德 第1篇

孟子曰: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1]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的运行, 必须要通过专门的法律人才能践行法律。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法官通过践行法律构建起从法律到公平正义之间的桥梁, 因此法官在实现法律本质要求的道路上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 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对于一个民主法制国家, 作为国家与人民权利的居中裁判者, 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联合国全球反腐败计划中, 由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促进国际透明度及司法公正组织起草了《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2]即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 该原则在包括了法官良好行为的七个原则, 分别是: 行为得当、独立、正直、公平、平等、能力与勤奋和责任。这些原则形成了一个整体的轮廓, 下面我会将其归类, 使其更清晰的呈现出来。

( 一) 法官的善良品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曾告诫法学院新生:“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 化解矛盾, 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 形形色色的案件, 要心怀仁德, 内心坦然, 善守中立。让我们用实例来说说法官的善良品德。王军华是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从业27 年, 化解5000 余起民事纠纷, 付出的不仅有艰辛和汗水, 还有数不清同情的眼泪。她说: “做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 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 他们勤劳、真诚、善良, 但是在遇到侵害时, 他们却往往是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做民事调解时一定要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 要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 多做些延伸服务, 让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得不到争执利益时仍能心理平衡, 不过于失落, 这样才能案结事了。”[3]能够体察人民的疾苦, 了解人民的冤屈, 这就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素养。

( 二) 法官的公正无私

法官不仅要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肠, 更要有一颗公正无私的心。否则在利益的驱使下, 也会拨动天平上的砝码, 使其失去平衡, 最终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东丰县法院审判员王宝胜, 就是一位公正无私的“铁法官”。说王宝胜是“铁法官”, 因为他秉公执法、铁面无私, 从事法院工作29年来, 他办理的近3000 起各类案件, 没有一件是错案, 没有一个当事人反映他办案不公。领导评价王宝胜, 说他“办案如铁、意志如钢、品格如水、境界如山”。他自己却说: “神圣的法律是我一生的信仰, 我要用自己有限的生命, 努力完成时代赋予我的光荣使命! ”[4]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 ( 二) 款明确规定了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可见公正无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 三) 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智慧

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 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 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这就要求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还需要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所了解, 有所学习, 要能够准确把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当前的政治形势, 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深刻体会民心与疾苦。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法官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培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相关部门以及法律人不断地的努力和奋斗。对于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应该从法律学生进阶到法官的三个阶段着手。首先, 对于在校法律学生进行职业品德教育培训, 使职业伦理内化到学生的法律骨髓中去, 用正确的伦理观念塑造学生的法律品格。第二, 在法官的遴选上要严格把关, 加强职业伦理方面的考察, 注重道德品格以及专业素养的考察, 选出品德过硬, 专业素养过强的法官, 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第三,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德育教育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在职法官也要完善自己的品格, 不断充实各个领域的知识, 武装自己的头脑, 使在职法官当得更专业更称职。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绝非易事, 但只要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一定会看到最纯净的人心和最美丽的风景。

摘要: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因此法官的个人品格以及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官的职业伦理, 本文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内容以及职业伦理的培养三个方面论述法官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司法公正,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2]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 2001.2.

[3]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3/10/content_6955122.htm.

法官职业道德 第2篇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终于实现了做一名法官的梦想,既感到高兴又感到彷徨,因为如何才能够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的困惑一直围绕着我,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的心慢慢的也点释怀了,好像有点明朗了。当然,我深知,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体会,我以后的路会更长,这种困惑将伴随我的一生,我也必将会为此而践行一生。

一、要有较高的“悟性”。很多法律前辈告诫 :上班如上学,可能同一天工作,但是若干年后,就会分出不同层次。原因为何,就在于是否具有“悟性”,可见作为一名法官“悟性”是必备的。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不断的思考、总结,做一个“有心”的人。在处理事务时,善于用法律思维来考虑;处理问题时,善于用法律智慧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使自已在处理事物时能够做到游刃游余。

二、要有较强的“求知欲”。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而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已的素养,丰富自已的知识积累,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可能只会用到20%,而很多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知识你又不具备,这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汲取丰富的营养,才能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他们可能学历没有多高,但是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不少,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高,原因在于,他们有较强的“求知欲”,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学无止境”,做到终身学习。

三、要有一颗“良心”。在办案中,可能由于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那是个人的认识问题,但是如果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那不是单纯的个人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人做人原则问题,没有一颗最起码的做人应有的“良心”。古人说:“法官之上是法律,法律之上就是良心”,“小节不察生大隙,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为一名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颗良心,一颗为民之心,为公之心,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自已,不失自已做为一个人的根本,最起码可以使自已所办理的案件摆脱其它因素的束缚,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要保持一颗“感恩心”。感恩我们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养育了我们;我们感恩社会,因为是社会成就我们每个人的成长,使我们成为栋梁;我们感恩生活,因为是生活带给了我们磨难,并使我们能够享受每一滴幸福;我们感恩我们工作,因为是工作给了我们生活来源,并从中体会了职业的快乐,追求到了人生的价值,当然我们也要感恩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因为是他们的每一滴血和泪,敲响了我们做人的警钟,带来了做人的启示,使我们更加珍惜我们自已的每一刻幸福。因此始终保持一颗“感恩心”,可以使我们在百忙之于,忙的有价值,有光彩,才能乐在当下,体会出创作之快乐、唯美之快乐、责任之快乐。

五、要有一颗“廉洁之心”。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那我们就要做到“六慎”即:慎微、慎言、慎察、慎出、慎行、慎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防微杜渐、三省五审、独善其身。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把握好“四关”即:人情关、亲情关、说情关、委屈关。在面对自已的亲朋好友时,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要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我相信是朋友,一定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当然如果是昔日领导,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可以为之提供方便,但是这种方便不是让你徇私枉法,而是让你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方便,实在做不到,可以实事求是的向其解释,我相信都能够理解,毕竟曾经他们也经历过嘛!因此我们要做到“六慎”、“四关”很不易,但是我们一定要为之而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畏惧,不卑不亢,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之心”。

六、要有一颗“平常心”。法官也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没有比他人更高的特权,也没有比他人更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尊重他人,我们跟他们的差别是职业不同,仅此而已。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思想较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很多人感觉自己是个法官,很了不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很危险,尤其是对刚进入法官队伍的我们来说,更危险。很多已经执业很长时间的法官都知道,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有人比喻是刀尖上的舞者,的确如此。因此我们要学会用平常心善待自已,善待工作,善待他人,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只有这样,我们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才能做到平等对待,才能不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才能不会漠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面对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时,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尤为重要。因此如果我们能将自己做到了“平庸而不平凡”的境界,那我们的人生价值也就彻底的体现出来了。

七、要有“程序观念”。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法官较注重实体上正义,而忽视程序上正义。而实际上,实体正义有时候法官也左右不了,程序正义法官却是可以左右的。尤其是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有时候很可能法官的不经意间的言论、眼神,当事人就会浮想翩翩,大做文章,实际上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当事人的的确确是看在眼上的,既便是你的判决再正确,他们也会持怀疑态度,这也很正常。因此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这也如同为什么越是比较亲近的人,我们越是没有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客客气气,结果是造成很多的误会,这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一些被人看到的客气,一些程序,只是单纯的追求实质内容而已。

八、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也许很多人不屑,其实我开始也有一点,认为这样很空洞,但是我细细的体会后,我才发现这是多么的必要呀。如同我们这次上课时张老师所说的,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要考虑国家之政策,这样有助于办理案件。比如:专项斗争的开展(二抢一盗);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调解年活动等,这些活动在对于我们日常办案中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内容,即便是你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社会效果不理想,也是不行的,也是不能做为一个好的判决推广的,我们现在着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效果,但也绝不能办案就案,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具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有助于我们处理案件。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可能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这次培训我的收获很大,学习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一名合格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当然做为一名合格法官能否就等同于一名好法官,我想这两者之间既远又近,因为做一名合格法官已经不易,更何况是一名好法官,但是查看一些好法官的事迹,他们也没有什么丰功伟绩,都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干着不平凡的事业。因此,就我个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又将是另一派景象,当然,我也深知我离之的距离很遥远,但我愿穷其一生而为之奋斗!

坚定的政治立场

业务精通

高尚的道德

公正廉洁

爱岗敬业

谈想法

谈优势

谈做法

谈做法

态度是什么

自己如何理解

怎么准备去做

找准题目的关键词

组织活动

一,谈理解 或谈态度二,计划3.准备 4,实施5.总结

寓言故事题型

点出寓意(提出论点)

分析阐述

浅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 第3篇

摘要: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官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他们把理论法条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学的精神、条文来主持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因此,高尚的职业伦理道德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甚至高于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不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

本文论证了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特征内涵,联系实际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规范及现状,分析梳理和归纳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完善建议

一、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概述

(一)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含义。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二)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其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众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官作为其约束的唯一对象,他们的审判职责和特殊的社会使命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权威性。第二,其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业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法官的本职工作是处理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由此可知,法官职业道德要约束的主要是法官们在审判活动之中的言行举止。然而,如果在非审判过程中的不好的言行同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形象,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就不限于从事审判活动了。第三,法官的职业伦理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官运用法律去化解矛盾,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提高我国法官素质的关键。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法官的立足之本,比专业知识的提高更重要。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第二,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独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司法独立的支撑是法官,而法官支撑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在培养独立人格的过程中,职业道德是基础。只有坚守职业道德,才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官,实现司法独立的目的。第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一个要求就是公平,作为法官要建立支持公平正义的决心,只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的紧迫性。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案件正在抹杀人们对法官的信任,长此以往,法官职业道德缺失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首先,造成法官对法律信仰的丧失;其次,造成公众对法官及法律的不信任;再次,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现等等。为了杜绝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加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三、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

(一) 我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文化中,存在着一些像“官本位”、“刑不上大夫”、“王权至上”的特权思想。我国古代强调“法本原情”,断案听从情感的判断,这与法律思维是相违背的。我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看面子的社会,中国传统强调圆融和事的文化,也很容易出现一些法律人“乡愿”及“同道相护”的性格习惯,但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违背了法官的职业伦理,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二)趋于行政化的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对审判工作一直都是按行政工作进行管理的。在建立足够独立的司法权之前,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社会的。我国司法在很多方面还有行政的深深印记,司法行为行政化现象还相当的普遍和严重。司法与行政的混同,造成了司法与行政功能上的紊乱,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的管理,就无法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权威就无法形成,法官的职业伦理的发展空间也就缩减了。

(三)法官准入制度存在缺陷。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仅要具备娴熟的专业审判技巧,而且要对社会主流思潮、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情世故有着深刻的领悟和洞察1。法官们的社会阅历欠缺,当遇到一些疑难杂案时,往往无所适从。对当事人的工作也很容易做不到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四)经济因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我国法院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法官的工作压力大,加班加点成为常事,法官处于严重的超负荷状态。法官长期处于一种十分紧张的工作状态,没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必要的学习,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充电,难保法官的素质。司法资费短缺,法官薪资不高,导致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低下,职业伦理道德严重缺失,公平正义得不到保障。

(五)对法官监督不力的影响 。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这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 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议

(一)加强法官的职业再教育 。法官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职业,法官需要不断地学习,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作出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判决。

(二)提高法官的待遇水平 。法官作为社会的精英,按照社会分工,理应得到高薪酬待遇。提高法官的待遇是对法官这一职业尊重的体现,是社会法治文明的要求。

(三)健全法官的监督制度

1、健全我国的法官责任制。要加强对审判的制约,明确规定出办案责任,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

2、构建网络监督机制。运用网络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网络反腐已经成为制度反腐的有效补充,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司法的监督的有力补充。应该制订法律规范网络监督机制,使网络监督机制更好地为法治社会服务。

(四)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法官应从根部端正其价值观。提升法官的职业伦理,构建监督和惩戒等制度虽然是一个重要的外在约束机制,但是最重要的还是法官自己的内心约束力的培养。正如思想家培根说:“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一个法官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用法官的职业伦理标准衡量其行为。坚决不沾染任何不良嗜好,不做任何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行为。

结论

实现法治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体制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人队伍,法官在这个法律人队伍里担负着关键的作用,所以法官必须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职业伦理。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了法官滥用职权,司法腐败严重。法官缺乏职业伦理道德不但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冲击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甚至动摇了法治社会的根本。因而如何解决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缺失成了司法改革需要研究和关心的议题。加大力度整治司法腐败,从内外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提升法官的自律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外部制衡机制。对法官进行监督和惩戒,使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制度更加完善,为中国的法制快速发展推波助澜。(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道喆.法官职业伦理浅论[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

[2][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396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65

[4]吴骥,刘琨.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A].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 (3).

[5]夏黑讯.法官伦理之概念解析[J].法学论坛,2006.11

[6]陈卫东,韩红兴.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思考[J].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6.

[7]刘兰.中国的法官们向何处去?——司法改革中法官们的“应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1).

注解:

论司法主体中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4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而对于法官而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可见, 这就对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 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 然若受外界之引诱, 物欲之蒙蔽, 舞文弄墨, 徇私枉法, 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 有如为虎添翼, 助纣为虐, 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 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推进, 人们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要求的是越来越高。

道德, 众所周知,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职业道德, 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 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国家机关, 法官是维护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因此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非常重要。

而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让人忧心忡忡, 以下这是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人数。1998年为2512人, 1999年为1450人, 2000年为1338人, 2001年为1080人, 2002年1至7月有378人。一个人受处分是特例, 可是6700多人受处分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较为忧虑原因如下:第一, 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情况受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组织法》、《法官法》的明文规定。但是, 现实情况中却有很大反差。我国法院的管理是偏于行政化管理体制的, 这就使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 裁判权集中到少数领导手里。第二, 我国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些年, 打造“阳光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 法官的裁决关乎着当事人的权益, 很难保证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好处。第三, 我国法官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在的司法队伍中, 法官的来源各不相同,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也同样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较为令人担忧的一个因素。提高其自身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也是势在必行。

我认为我们需要主要是完善以下相关制度;一, 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领导对法官进行监督, 并不是领导。让法官在审判时真正独立。贯彻落实办案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二,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法官审判权、执行法官执行权的监督。继续加大推进习总书记的“反腐倡廉”工作, 促进廉政建设。三, 完善教育体系。在教育过程中, 不仅要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 更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法官真正将职业道德与自身融为一体。

总而言之, 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审判事业的崇高灵魂, 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 法官是法律的运用者和实践者。法官应当具备刚直不阿、诚信正义等品质。另一方面,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前提。“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就阐明了为政清正廉明的重要性。但是, 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 这样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 很难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 因此, 法官必须廉洁奉公、审慎司法, 不得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试想一下, 如果法官滥用司法权力, 势必影响的将是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 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 他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因而, 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秉公执法, 清正廉明, 不徇私情, 做党和国家优秀的公仆, 做人民群众坚实的后盾。

参考文献

[1]新华视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社, 2014.10.

[2]<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统计>1998-2002.

[3]封路明.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河北经贸大学, 2014.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第5篇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心态重塑 第6篇

[关键词] 基层法官 职业倦怠 心理健康

1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律师随即被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暴晒长达40分钟。2010年湖南湘潭一名法官因不堪工作重负而选择轻生。以上事件折射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存在的心理问题,职业倦怠也是突出问题之一。

1.1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表现

法官一直被视为神圣的职业。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一手执剑,一手持天平,蒙着眼睛以示不偏不倚,恪守公正、中立,这是司法工作者和司法公正的精神图腾。随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来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每一名法官不得不把“完美”当作自己工作生活的目标,不但在工作上要求尽善尽美,而且渴望他人看到、肯定自己的成绩。角色期望值的无限放大,增加了法官的职业压力。每一个基层法官所面临的职业压力都远远高于其他职业人员。近几年来,基层法官队伍逐渐呈现出不稳定的现象,人员流失现象较严重,一些法官已经表现出自我效能感不足的职业倦怠特征:

1.1.1 情绪衰竭

情绪衰竭被认为是倦怠最具代表性的指标。处于情绪衰竭的法官常常表现出疲劳感,即有一种情绪资源耗尽的感觉,常感到焦虑、紧张、孤独、情感压抑。由于情绪衰竭常伴有紧张感、挫折感的发生,因此基层法官常常会觉得力不从心,不想再办案,对工作缺乏热情,对生活和前景感到冷漠、悲观,有的甚至有自杀倾向。

1.1.2 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的特征是视其服务对象为物。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猛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激烈,这种矛盾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更为突出。为完成结案指标,基层法官往往对案件重视走法律程序,忽视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有的甚至对当事人产生麻木、冷淡的态度。

1.1.3 职业成就感低

多数基层法官仅在办案初期有过成就感,之后就没什么感觉,有的甚至认为办案从来没有过乐趣。当较低的成就感与前两种职业倦怠的感觉混合在一起时,它们就会大大减少基层法官工作的驱动力,最终导致工作能力衰退,丧失成就感,以消极的态度来评价自己。

1.2 基层法官职业倦怠的原因

1.2.1 角色认同困惑

尽管法官一直被视为神圣的职业,然而我国基层法官普遍存在角色认同感偏低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国外法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同样是法官,国外的法官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很高的社会政治地位,而我国的法官是“官”,政治地位却不如官;若民,经济收益则不如民。二是与上级法院法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相对上级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法官受尊敬的程度、政治待遇和收入都要比上级法院低。三是与其他行业公务员相比,产生自卑心理。基层法院法官不如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提升机会多、晋升快、办事方便。与公安等其他政法部门人员相比,要求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工作更累,但在有关待遇方面则是地位偏弱、经费偏少、工资偏低、条件偏差。上述原因严重挫伤了基层法官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层法官的职业认同感,造成自我效能感不足。

1.2.2 职业素养困惑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法律的修订、庭室的人员调整,使部分法官对某些业务生疏,有时需要学习、摸索和适应的过程,这种因素在客观上增加履职的难度。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基层法官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但现实中,基层法官有一种强烈的知识枯竭感,一方面因为知识结构单一或专业背景原因,在工作中力不从心。我国的基层法官队伍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军转干部或其他人员经过培训走上法官从业道路,一类是法学院校毕业生,无论哪一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因为案件数量多、任务繁重,难以保证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自身的学习和深造中。此外,近年来涉及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大量涌现,而有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空白或不够完善。面对不断出现的法律漏洞,法官在断案中不断经历着挑战,必然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1.2.3 工作挑战困惑

当前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法官的工作目标不仅仅是“案结”,而且要实现“事了人和”。而基层法官所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是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和术语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人身攻击,重则甚或遭受牢狱和杀害之灾,潜伏的危险防不胜防,导致法官心情紧张。此外,个别不公正、不客观、不真实的媒体宣传不仅误导民众对法官的形象认识,同时给法官增加心理负担。

1.2.4 职业发展困惑

当前,基层法官面临的职业发展困惑主要有三:一是经济待遇低。虽然《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法官法》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能落实,与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收入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和同地区的其他公务员相比也有一定距离。二是政治待遇低,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政治待遇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序列管理,而且法官职级晋升空间相对狭小,政治前景不明朗,法院内部人员多,职位有限,法官升迁困难,部分基层法官为了升迁不得不把许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处理非专业的事务上。三是过多僵化和严格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有些规章制度与法官职业需求和职业特点不相匹配。法院网络系统每月通报各个法院的收、结案数、未结案数、同期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相关数据,并进行全省、市的排名,本院内部对上述指标和全院审判人员的月收结案情况排名以及信息输入情况公示,办案多少与质量高低、结案率、发改率等各项指标使法官时时刻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发回重审、被改判案件有的法院一律定性为差、错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资深法官不愿留在一线,一线法官怕办案怕办错案,法官创新潜力和积极主动性受到压抑。

2 基层法官职业心态重塑

基层法官的职业倦怠已经影响到基层法院工作,因此有必要在基层法院中开展法官职业心态工程建设。开展心态工程建设,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理念教育,激发法官工作热情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工作,如果选择了法官职业而又不能更换工作时,不妨改变自己的看法,把法官职业当作自己的事业去热爱。法官只有深刻理解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才会对这个职业充满敬仰,才会激发一种职业的尊荣感,才会秉持敬业精神、愿意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为社会正义传递司法之美。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理念教育,这样才能帮助法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法官对自己心理积极地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教育,逐渐改掉已形成的不良的心理反映,代之以积极的心理特征,使自己的心理素质更臻完美。具体而言,就是指法官要确立七个理念——公平正义、良知、司法为民、大局意识、廉洁、和谐、人生观与幸福观。

2.2 完善机制,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要

2.2.1 建立合理的岗位职责制

定人定岗,明确责任,以防由于岗位职责失衡造成的苦乐不均。同时,另一方面帮助法官个体了解自身的人格特质,盘点能力参数,评估外部环境,找准最佳的职业坐标,实现自我发展与国家需要之间的契合,以化解法官中普遍存在的高升迁期望与低升迁概率的矛盾,减少职业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

2.2.2 健全法院用人机制

让每个法官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以能力、业绩和公论为核心,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有利于法官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的考核评价机制;以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为标准,有利于法官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以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施展才能的激励保障机制,如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为尺度,有利于优胜劣汰、奖优罚劣,促进法官队伍优化的新陈代谢机制。让德才兼备、心理健康的法官脱颖而出,走上重要的岗位。

2.3 心理干预,建立多维心理健康干预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为心理压力干预立法,应尽快制定心理压力干预方面的法律,将包括法官心理压力干预在内的各种干预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制度上规范心理压力干预活动的有效进行。应由政府牵头,整合医疗、司法、公安等各种社会资源,并从立法上明确不同部门在心理压力干预中的法定职责,形成心理压力干预网络,为法官心理压力干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法院要建立多层次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为解除法官心理压力提供组织保证。首先要组建法官心理压力干预队伍,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和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心理知识学习和心态健康教育,可以使法官了解自己的心理结构,掌握自己的心理特点。其次,探索法官可以接受的心理咨询形式。可以先建立电话咨询热线或建立心理咨询网站进行间接的心理咨询,之后再建立专门面对法官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最后,要建立健全法官心态情绪汇集和反映调节机制,加强对法官心态状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完善法官心态疏导、调适与平衡工作体系。

除了国家及法院内部的干预,法官也要善于自我调适,自我减压。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培养健康习惯,加强自我身体保健和心理调适;要热爱法官职业,学会享受工作的快乐;要调整自己对待工作的内心态度,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态,要学会“以崇敬和责任之心对待工作”、“以自知之明和严谨之心对待自我”、“以真诚和宽容之心对待他人”、“以平等和同情之心对待当事人”、 “以感恩和回报之心对待社会”、“以敬畏和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诚恳和谦虚之心对待监督、批评”、“以豁达和坦然之心对待得失”、“以积极和阳光之心对待困难”的正确心态。

参考文献:

[1] 龚小玲,张庆林. 中基层法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8(1): 88-90.

[2] 舒晓兵,廖建桥. 工作压力研究:一个分析的框架——国外有关工作压力的理论综述[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2(5): 121-124.

[3] 刘汇. 关注公务员心理健康 推进和谐心态建设[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6):33-34.

[4] 马贤兴.政法干部心态建设漫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的职业道德 第7篇

法官是一群特殊的群体, 承担着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 因此, 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应高于甚至更加严格于其他职业, 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 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 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披露, 我了解到我国目前法官队伍中, 有很多办案不公、不够廉洁的现象, 更严重的是涉及到司法腐败, 纠其原因, 大多都是道德水准较低, 放纵了自己的行为, 并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 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 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 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 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 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 由量变到质变, 集腋成裘, 以致酿成大错, 如果能及时发现, 严肃教育, 迅速纠正, 还是可以挽救的。

我认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同时也应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 是必不可少的。有一个好的外在表现形式, 可以传达正确的使人更容易信服的信息, 换句话说, 就是提高司法的信誉度和可靠性, 好的形象, 可以产生高效的司法效果, 这对于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所倡导的价值观是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 因此, 绝不能被忽视。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官形象的核心, 必须严格规范和要求, 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 所追求的公正是终极目标和核心价值, 法院的审判、法官的操作, 司法系统的运转, 司法制度的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展开。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 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 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1、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自觉遵循回避制度, 如果认为审理案件时可能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 应自觉回避;

为确保审判独立,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不得与当事人随意接触, 或是出席宴会等, 严禁收受贿赂。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基于履行审判职责, 不得随意向上级法院就二审案件随意发表或者提出个人的理由或建议;更不可打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2、法官应全身心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效率, 不得随意拖延审判的期限, 一切应遵照法律的规定。

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 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的效率, 降低司法的成本, 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提高司法的效益。维护法院和法官个人自身的良好形象。

3、在严格自律方面, 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 秉公执法, 克制尽责。

杜绝一切非法的诱惑。维持法官应有的正义感, 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

4、对于法官的日常生活方面, 即法院活动以外的活动方面, 法官应自觉自律, 不能招惹是非。

即使必须参加社交活动, 也应谨慎行事, 注意自己的行为和语音。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面对各种利诱, 应保持正义和基本的道德感。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 归结到一点, 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 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5、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

法官作为我国司法系统下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服务, 成为人民的好公仆。要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格法官, 首先要有明确坚定的政治观念。要从社会全局的利益出发, 打击犯罪惩罚不法行为, 从而维护社会主义专政。

6、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

量一个法官的道德情操, 应该看其在面对利益时是否能够禁得住诱惑。因此, 人民法官在职业道德的操守中, 正确的利益观和是非观念的树立在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操守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利益是每一个自然人都会追求的, 不追求自身利益的人是不存在的。因为人具有私利性, 所以我们应在承认私利性的前提下, 摆正态度, 端正观念, 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 崇高的利益观念, 这样人在社会中才会实现自己的价值。

还应当承认, 虽然我们有了可遵照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 也初步掌握了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 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工作, 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机制。从抓思想政治工作入手, 了解法官的思想动态,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这个基础上,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当突出重点, 抓住了重点, 带动全局。我认为, 应当把培养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放在首位, 它是司法职责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随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断完善, 法官职业道德水准将不断提高, 未来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会沿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光明大道上快速发展、迅速壮大, 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其应有的力量。

摘要:在我国, 建设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在此种情况下, 对法官社会作用的肯定与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怀疑并存, 使法官乃至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形象都显得相当模糊。为了理清此种模糊状态, 更好地认识法官的职业道德, 进而更好地认识法治的建设过程, 本文试图对法官职业道德问题进行分析, 借此希望能对理性认识法官职业道德有所注意。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赵华.司法改革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J].人民司法, 2011 (9) .

论法官职业化 第8篇

(一)法官职业化的概念

要了解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和内涵,首先必须明确职业化的内涵,职业化是指专门从事某种行业的人们所形成的某种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及特定思维。由此可以发现职业化是由某行业特定的人所形成的特定行为规范。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训练,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长期从事法律专门工作的角色群体。基于此得出法官职业化应该含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专门职业素养的人担任,学习过法律知识,有良好的法律专业背景,熟练地掌握相关法律;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法官的工作是审判案件,解决纠纷,不能从事其他职责外的工作;三是对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化管理,法官的管理应有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干涉法官工作。只有明确了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内涵,才能更好的掌握法官职业化相关内容。

(二)法官职业化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活动专业化的体现,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官职业化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的审判地位,法官的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方位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自身素质提高,才能更好的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职业化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法官自身水平上升,对案件的理解更加准确,审判工作用时更少,审判工作更加高效;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使得人们尊重法官,尊重法律,树立司法权威。

二、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重视,主要问题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数较少,远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大量的待审判案件,案多人少致使法官的工作量大,超出自身承受的范围。二是成为法官的门槛较低,仅仅从事两年的法律工作就能担任法官,两年的年限明显较短。三是法官的待遇较低,法官的待遇和其他类型的公务员相比较低,工资较少,不能满足日常开销,或者不能满足对工资的期望,这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四是法官职业受外界的干预,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或其他工作时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可能是上级的指手画脚,行政人员的施压或社会公众的压力,总之这些都会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利于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五是法官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法官的监督很多存在于表面,没有落实在实处,法官日常的工作需要监督,审判工作需要监督,法官的道德层面仍需要监督,只有良好的监督才能防患于未来,减少不良的作为。

三、西方国家法官职业化的借鉴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面临众多的问题,自身经验不足,这需要借鉴西方主要国家法官职业化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化。一是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西方的发达国家对于从事法官职业要求更多,像美国和英国就要求有一定的律师经验,像德国需要二次的考试,这都是很好的保证了法官的职业水平。二是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国家为法官提供了良好的职业保障,法官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当中,不受外界的干扰,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实行终身任职制,而且法官的免职经过严格的程序,法律对法官的职业加以保障。三是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西方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提高法官的待遇,主要是保证法官的高水平工资,法官的待遇都明显高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务员,这一举措可以吸引更多的人从事法官工作,而且减少了贪污腐败的存在,增强法官的廉洁高效。四是完善法官的监督惩戒措施,严格的惩戒措施使得法官害怕承担后果,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法官的监督,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惩戒类型和惩戒机构,法官不能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惩罚,别人也不能对法官任意惩罚。

四、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化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发展是不足且缓慢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对于法官自身来说,法官的专业素质必须够硬,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人担任法官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所以我们应该严格的规定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法官的法律知识必须充足,而且担任法官也应该进行再教育,使其足以胜任法官工作。法官自身的道德也不能忽视,大力培养法官的道德,道德素质的提高能有效的遏制法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我国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不健全,基本原则不清楚,监督工作不到位,应该把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用法律约束道德,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这样法官的道德水平才会有效提升。其次明确法官职业化的标准,这应该从几方面入手,针对我国目前的规定,提高初任法官的学历,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延长初任法官的任职培训时间,这样才能更好的选出法官。再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对于法官的权利和任职时间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确保法官行使权利不应受到外界干扰。对于法官的待遇方面,应提高工资,工资不能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别,保障法官的退休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威胁,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加以保护。马某某法官遭枪杀案恰恰说明这一问题,法官所面临的危险需要事前防范,加以保护,制定严密的措施,不能指望事后的补救。最后完善法官的监督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只有法律完备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监督,及时发现错误并加以改正。在法院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也应该进行监督,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只有监督工作做到位,法官才会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服务。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后,司法改革机遇与挑战并存。法官职业化是重中之重,也必须提到首要日程,我们不能懈怠,而且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应保持坚定的信心、抓住机遇,适度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盛大治.浅析法官职业化建设[J].法制博览,2016(01).

[2]陈兆恺.司法独立之实践与方向[J].中国法律评论,2014(1).

[3]马建华.法官职业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4]王显荣.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J].河北法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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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琳.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J].群文天地下半月,2011(7).

[7]杨世才.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构建[D].河北大学,2007(3).

[8]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J].江苏社会科学,2007(10).

[9]蔡良凯.浅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10]赵楠.司法效率实现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1(4).

试论法官职业的基本素质与提高 第9篇

一、法官的职业素质

素质是指一个人的素养、修养。法官的素质自然也就应该指法官的素养及平日的修养。关于这个问题《法官法》中规定的很简略, 只是在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九条第四项中规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政治素质多数人都应该是合格的。但考查他们的业务水平、思想素养, 差别就很容易显现出来了, 可能有的是优秀的, 有些仅仅可以说是合格的, 而更有些就是不合格, 不配做法官了。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 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马克思说这句话意在强调:具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比具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更重要。因为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应用都必需依靠人这个关键因素把法律理论与具体案件联系起来, 依据法律的基本原理、立法的基本精神去合法、合情、合理的审判。

既然法官的素质对其是否胜任审判工作极其重要, 那么法官的素质到底包括些什么内容呢?

首先、法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人文素养;最后、法官更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素质法官的专业素质应该是学法、用法方面的素质, 包括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等方面。不具有这方面的修养, 不要说做一个高素质的法官, 恐怕连“合格”二字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必须具备这样的专业素质是司法权在社会纠纷中的终局裁量性质决定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现在主要包括:自行和解、调解、仲裁、判决几种。而判决多数时候是在前几种方式无法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时所采取的。这个时候, 如果法官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乱裁乱判, 那么法律的尊严从何谈起?“法”又如何来“依”?

二、中国法官群体的现状

我国法官群体的来源具有多样性, 如过去的军转干、顶替等形式充配到法官队伍中的人, 在知识结构上极不合理, 理论水平也很欠缺, 这样就使现有的法官群体整体素质不高, 具体表现在:首先、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才;其次、经验型人才多于知识型人才。

三、提高法官素质的思考

法官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而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现状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变迁, 社会的进步, 法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笔者认为, 既要从内在机制上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又必须从外部制度上加以保障, 只有达到这两方面的完美结合, 才能构筑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

1、建立内在自律机制

(1) 提高法官准入门槛, 严格任职条件。一方面要严把进门关, 确保准入人员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良好个人素质;另一方面, 加强对现任法官的职业培训。现任法官是法院的中流砥柱, 担当着法院绝大部分的审判重任, 这些法官素质的提高是法官职业化的前提, 也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法官队伍的建设。

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对法官培训应采取继续教育模式, 即对于在职法官, 仍然要求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或研讨式的学习。对于学习的内容, 可以包括知识更新、观念更新和方法更新, 同时必须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

(2) 增强职业意识, 培养职业文化。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是法官必须具备的, 但仅此是不够的。法官作为一种职业, 必须具备特殊的品格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根植于多年积淀的职业传统, 并经由长期的法律学习、法律培训和法律实践而造就。这就要求对在职法官进行相似的法学教育, 培养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 逐步实现法官的同质化。

(3) 强化职业道德, 树立法官形象。强化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首先要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自律与他律都是队伍建设中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

其次要处理好理想信念与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理想信念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要求的首要内容, 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原则。

2、完善外部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化建设还需相应的外部机制予以物质上的保障和支持, 否则法官职业化建设只能束之高阁而无法得以实现。

(1) 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必须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 这种审判权是法官的职责, 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同时, 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

(2) 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命, 即应长期任职,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如果那样, 是法官自身不愿接受的, 也是社会公众不期望的。

(3) 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

高薪未必可以养廉, 但可以降低腐败, 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在我国法官的工资水平基本上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待遇持平。对法官的物质待遇, 应当与其职业特征相平衡, 在现有基础上, 略为有所上升, 并逐步保持一个较好的水平是应该的, 也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许前飞:《中国法官素质评价》, 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

[2]、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法官职业言行规范中的情绪劳动管理 第10篇

(一) 案例

案例1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自2006年起齐心在外地承包工地, 数年中家庭积累了上千万的资产。2011年下半年, 因男方张某不慎感染某病毒, 双方自此分居。2012年上半年李某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年初, 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 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工程承包中对方是否转移财产及工程是否负有债务存在重大分歧。第一次庭审前后, 张某即有口头威胁法官及女方的表现, 主审法官除及时口头警告与制止男方不当言行外, 也提醒李某对方可能因情绪失控威胁甚至侵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次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双方因故发生争辩, 张某顿时怒火中烧, 拽起原告席上的录音话筒砸向李某, 并扬言儿子抚养权要定了, 债权债务必须按照其提出的方案处理, 否则其不会自己去死的, 一定会带上李某;同时威胁合议庭成员称, 今天不把债务事情与离婚一起处理好, 这个庭明天、后天, 5天、8天也得开下去, 你们一个也别想逃……幸亏李某躲避及时方未造成伤害。此时合议庭的法官保持镇定, 一方面安抚双方不要激动、注意控制自己情绪, 一方面联系法警到庭维持秩序。法警到庭后张某依然态度强硬, 说还没有开庭, 法警无权站在他身边, 并当场将其数月前写好的遗书交给其代理律师等等。为了缓和气氛, 法官示意法警在法庭内继续维持秩序, 大约一刻钟后, 男方态度逐渐缓和, 合议庭方才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 同时善意提醒因其损坏了法庭话筒, 录音效果较差, 让他开庭发言时不要激动、注意语速。张某感受到了法庭对他的尊重, 开庭时较配合, 直至双方最后陈述完毕、开庭快结束时, 合议庭明确宣布对其毁损法庭财物、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庭后主审法官向庭长与分管院长汇报上述情况, 领导首先肯定合议庭做得对、缓和了紧张和对立情绪, 同时分析了张某主要针对李某及毕竟系其家庭矛盾引发等情况, 鉴于其病情及容易激动的情绪, 建议及时与张某的家属联系, 让其代为赔偿并做好思想工作, 责令张某写出书面检讨, 告之法庭将根据其认错态度等因素考虑免除其罚款、拘留等处罚。事后, 张某情绪稳定, 不但照价承担了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反省深刻的检讨书;男方家属及女方均十分感谢法官对当事人及自身情绪的控制恰到好处, 避免了现实的人身伤害危险, 也使庭审能得以顺利进行。

案例2张某信访怒砸烟灰缸被依法制裁案

2009年某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左右, 某老信访户张某来院执行局信访, 要求当天必须执行到位其作为申请人案件的全部执行款, 但拒绝支付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款。张某与赵某因摊位等原因相打, 双方均受伤, 但赵某构成轻伤, 张某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起诉赵某承担医药费等近2 000元, 两判决生效后均申请执行。张某因对法院判处其刑罚不服, 多次到各相关部门信访, 且有多次当众辱骂相关接待人员等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办公秩序, 受到相应的拘留等处理后多次串联他人进京无理信访的先例。接待法官向其解释张某本人也是被执行人, 需要支付更大金额的执行款时, 她大发雷霆说:“我去北京, 那么多大官对我都这么客气, 象山法院算什么, 你们院长又是什么东西?无故判我坐牢, 她打伤我又想不赔钱?”说完, 拿起办公桌上一个大的有机玻璃烟灰缸拼命往地上一砸, 烟灰缸中的烟灰污水四溅到墙壁上, 玻璃溅了一地, 地板砸了一个大坑。其他同事闻声纷纷跑过来劝说, 未果, 张某滞留该办公室以死相逼, 该接待法官等人没吃晚饭、一直耐心陪护、说服至深夜12点, 其所在乡镇领导和村委会干部赶到承诺第二天代对方付执行款后才离开。后张某因其信访被依法认定为无理访、且其多次多处严重闹访行为被依法劳动教养一年。

上述二案是我院在开庭审理、执行或信访接待中当事人等情绪失控、辱骂或威胁法官, 法官较好地控制了情绪从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真实案例。

(二) 人民法院情绪劳动的基本内涵

从上述案例可见, 为了更好地办理案件、与当事人等进行有效沟通, 一方面, 法官需要对自己通常情况下会有的某些情绪进行符合职业要求的调整;另一方面, 法官需要对当事人等的某些不良情绪予以引导、一定程度的容忍甚至暂时放任, 以避免 (扩大) 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损失及降低当事人与公众对法院、司法的信任度。此外, 案例1与案例2中法院领导及时与受辱干警谈心、肯定、安慰、鼓励等, 也是对内部人员某些受扭曲情绪的调节、干预与释放。前述案例中, 法官对自身与当事人情绪加以稳控与引导, 法院 (领导) 对法官和干警情绪压抑后进行内部释放, 从两个层面对法官情绪进行符合司法文明、司法公信要求的调适和管理的过程中, 法官付出了有别于体力和脑力劳动的第三种劳动形态———情绪劳动, 法院和领导对法官的这种情绪劳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

关于情绪劳动, 最早发端于美国社会学家Hochschild正式提出情绪劳动的概念, 他将情绪劳动表述为个体通过对自身情绪的管理以创造出一种公众能够觉察的面部和身体表现”。①此后, Grandey、Brotheridge和L e e等学者对情绪劳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②国内关于情绪劳动的通说为“情绪劳动是指员工要在工作中表现出令组织满意的情绪状态, 是与情感有关的一个概念”。有情绪劳动需求的职业有:护士、医生、服务员、演员 (比如要在电影中表演接吻场景) , 以及空乘人员等。③可见, 中外学者们对情绪劳动的表述存在差异, 然而, 他们都几乎一致认为情绪劳动是组织成员基于其组织中的特定身份和角色对自己的情绪加以调节和努力的行为和过程。

其实, 现阶段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一个为当事人和群众提供公共司法服务的职业, 也有明显的情绪劳动需求。参照情绪劳动的上述观点, 我们将人民法院情绪劳动的概念表述为:法官 (含书记员、临聘人员等各类法院工作人员, 如没有特别说明, 下同, 当然法官是法院中的典型群体与个体) 代表法院 (本院甚至整个中国法院系统) , 并根据司法为民、司法公正高效等要求, 向当事人及不特定的对象 (如庭审旁听人员、法制宣传与培训的受众等) 提供司法服务、进行印象管理时对自己情绪表达加以提升、掩盖、压抑或改变的行为与过程的总和。前述案例中法官挨骂、受威胁、恐吓时基于法官身份与法院文明司法的形象需要, 对自己通常会有的愤怒、针锋相对等情绪加以压抑, 及对法院强制执行和庭审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谦抑化的改变, 就传递了法官和法院文明司法, 威严中有人性与柔情、并非一律冷冰一块的良好形象。男性法官对这种通常情况下难以忍受情绪的忍耐并非其此时的真实感受, 而如果表现出其真实感受, 则可能与法院相关言行规范要求的情绪不一致。

二、为民与公信:司法对情绪劳动管理的内在要求

(一) 中国司法现状需要法官付出情绪劳动

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大发展, 人们的物质生活富裕程度有显著提高, 但是人们心目中不少传统的优秀道德风尚等精神生活的文明程度甚至逐渐在走下坡路。目前中国基本处于“礼崩乐坏”与“诉讼爆炸”的时代, 一方面, 不少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社会贤达人士、主管部门 (行业组织) 、乡镇政府等对各类纠纷的调解和裁决方式已大大弱化甚至弃之不用;另一方面, 几乎无论什么对象 (不管其学识、年龄等多种因素) , 发生纠纷后要么先找政府部门等信访, 未果则盯牢法院, 要么索性一有纠纷就直接找法院“老娘舅”, 使得人民法院在没有做好思想及人员等准备的条件下不得不提前应对“诉讼爆炸”。

正因为如此, 当事人要么带着怨气 (其他部门不管) 而来, 要么满怀希望而来, 总之, 带着某种情绪和感觉而不是更多的理性和现实而来, 此时, 如果法官再在情绪表露等方面有些微不良流露, 当其提起或参加诉讼达不到预期目的时, 要么直接情绪失控或过激, 甚至酿成媒体争相报道的事件;同时, 根据相关原理, 平均每个人的周围至少有10个以上可以相互影响的亲朋好友, 某个受法官不恰当情绪影响的当事人, 可能会连带其周边亲友都对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及评价由正面走向负面。因而, 现阶段法官在其职业活动中务必避免当事人不良情绪感染自身情绪。

(二) 基于法院层面情绪劳动管理的内在要求分析

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宗旨及遵循依靠与重视人民群众作用等原则都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对司法职业中情绪劳动的研究与管理。现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部门、单位、团体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与实践活动, 也为我国法院系统研究和尝试情绪劳动提供了广阔而生动的现实背景, 在法院系统尽快明文要求法院干警重视情绪劳动、研究与此相关的问题, 改进法院干警接待当事人与信访群众的态度, 提高法院各类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做群众工作、与群众沟通协调的能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 基于法官层面情绪劳动管理的内在要求分析

从法官个人层面看, 提供情绪劳动、加强对情绪劳动的管理, 也是其职业生涯助力、增色, 甚至整个人生品质提升的需要。作为一个职业的法官, 必须学会与适应同形形色色的人 (人群) 面对面交流、沟通。人都有七情六欲, 个性、脾气千差万别, 只有对交流对象察言观色, 准确把握其内心的真实需求与想法, 才能做好案件与纠纷的调解工作, 即使判决结案, 不能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也能做到胜败皆明, 减少上诉、发改及信访的发生。

如果一个法官在庭审、执行及信访中面对面与当事人、信访人等交流时不能洞察其情绪的明显变化及原因, 甚至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 习惯于用他人的不良情绪与言行来惩罚自己 (如对方辱骂法官则与其对骂甚至动粗) , 这样的法官就难以成为一个兼听则明的好法官。因为如此法官让对方及旁观群众感受到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一样成了自己的对立面, 自然难以信任其对案件与纠纷的实体处理。我们应当象宋鱼水一样做一个善于倾听的法官、一个富于同情与同理心、一个宽容与心态平和的法官。

另外, 试想一个法官在庭审或接待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 庭长、分管院长等领导如何是好?安抚当事人还是安抚作为下属的法官, 抑或同时安抚?一次、二次, 领导可以认为他遇到的当事人不讲道理, 多次后自然会影响领导对该法官的内心评价, 而这些显然对法官自身的成长与职业生涯有不利影响。

三、不足与提升:情绪劳动管理现状及其助推司法公信之路径

目前人民法院对法官职业言行中的情绪劳动现象, 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 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而这对目前各方合力提升司法公信、权威的努力绝非利好因素。务必设法强化法官的情绪劳动要求、强化人民法院对这种情绪劳动的管理, 从而通过法院与法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行动及行为规范要求) 的情绪稳控机制, 切实减少某些负面事件对整个司法公信的冲击, 助力司法公信建设的推进。

(一) 不足:情绪劳动管理与司法公信度现状

司法公信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现状, 从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高层的相关讲话与要求等多方面均可看出, 因篇幅关系, 这里不再赘述。

情绪劳动及其管理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等在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中有关于法官应当文明接待、不失礼仪等规定, 但是缺乏遇到当事人有“难对付”言行时法官、庭院长如何处理, 以及接待法官受委屈后庭院长等领导对其施以精神关爱的具体规定等。当然, 尽管目前法院系统还没有情绪劳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正如前述案例所示, 这些法官和领导的情绪稳控与管理行为, 也暗合了情绪劳动管理的相关理论。然而, 因为缺少理论的支撑及规范的要求, 法官与领导的这种情绪稳控与管理现象是自发的、偶然的、因人而异与不稳定的, 没有上升为对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日常要求, 这本身也是情绪劳动不足的表现。

(二) 提升:情绪劳动管理与司法公信良性互动的设想

1. 双层管理:法官情绪劳动及管理的基本路线

目前, 当事人、信访人等因为案件的审判执行事关其切身利益, 来法院后情绪激动、失控, 辱骂、威胁对方当事人及法官的现象是家常便饭, 但法官行为规范等要求法官不能与其对骂、对打, 自然会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这对案多人少、身处一线的基层法院法官来说, 更是如此。①

从情绪劳动的生发属性来看, 法官情绪劳动本质是面向外部顾客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 的表情和行为进行互动, 因此, 法院情绪劳动管理的根本目的主要是基于司法公信与良好形象维护的需要, 通过对法官情绪劳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以此提升司法服务当事人与群众的质量和法院整体的外部形象, 从而实现司法为民、公信的宗旨与要求并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

可见, 法官情绪劳动及管理的基本路线有两个层次:一是法院内部的深层主体管理, 即法官基于对自身身份、职业的深层次认真主动调节自身情绪, 付出情绪劳动, 法院领导等代表组织以主要表现为非物质利益的方式如肯定、鼓励、提拔等对法官个体的这种情绪劳动进行管理, 让付出情绪劳动的法官及同事内心感觉满意。二是外部当事人的表层客体管理, 法官付出情绪劳动, 当事人等感觉法官可信赖、内心满意, 进而通过当事人与公众蝴蝶效应式地对法院法官满意信息的传递, 逐步实现法院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期望和目标。

2. 非经济利益至上:法官情绪劳动管理的价值取向

如何高效、便捷地实现法官情绪劳动管理的双层目标呢?在越来越物质化的社会, 作为法院个体的法官是否也遵循经济利益至上呢?应当说经济利益、薪酬待遇是法官愿意掩饰其正常情绪、付出情绪劳动的动因之一。但经济利益肯定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 因为不少人最初选择法官职业的动因可能是干一番事业、希望社会更公正、法官比薪酬普遍较高的律师等更有尊严。其实, 当法官付出情绪劳动时, 有时只要组织和领导一句话, 该法官就满足了、压力释放了。从近些年来东部发达地区年轻法官跳槽增多的情况分析看, 其中不少是认为氛围不够好、事业上难有大作为等, 也可以反证法官情绪劳动管理应从多方面从优待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氛围等入手。

3. 综合素质提高:法官情绪劳动管理的目标

多方位、设法提升法院干警的综合素质是情绪劳动管理与司法公信良性互动的根本路径与目标。情绪劳动和司法公信都要作为个体的法官来累积实现, 因而从理论上说, 凡有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方法与途径都可以尝试, 这里仅从法官招录、法官学习培训、法官价值追求引导与塑造、法官成长支持体系等方面稍加阐释。

目前法官招录的门槛较高, 被录取者通常理论功底较扎实, 可以考虑招录法官面试时设置当事人生气的真实场景以考察其对抵御不良情绪的能力。如果能从社会中具有较好沟通、协调能力的优秀人才中选拔法官预备人选, 或许更符合法官职业定纷止争的职能取向。

法官学习培训实际上可以包括法官价值追求引导与塑造方面的内容, 只是后者更注重思想和精神引导, 前者除包含沟通、协调能力、逆境和抗情绪打击能力等外, 相对更侧重业务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与更新, 同时也应当包括与办案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特别是与个人修炼、修养方面的学习。

法官成长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有助于法官进步的各类从优待警举措、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内部良好氛围和法官之间合作度的营造、干警心理满足感与平衡感及心理压力的释放与舒缓机制构建、公正公平的选人用人机制等。

注释

11 Hochschild A R.The Managed Heart[M].Berkely, 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7-8。笔者转引自颜麒等“华东线导游员情绪劳动的探索研究及实证启示”, 载《旅游学刊》2012年第3期月第78页。

22 Grandey认为, 情绪劳动是“为表达组织期望的情绪时员工个体所实施的必要心理调节加工”;Brotheridge和L e e则认为, 情绪劳动是“为管理他们的情绪呈现以符合针对角色的组织期望时员工付出的努力”。该两观点, 笔者均转引自张冉等“情绪劳动管理: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视角”, 载《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月第7页。

33 见百度百科“情绪劳动”, 笔者2013年7月22日访问。

法官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学教育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6C-0108-03

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职业化所涉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官的待遇保障还需进一步合理化、法学教育还须进一步深入等。其中,基层一线法官反映的问题更多,面临的挑战也更大。随着法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公众越来越多地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基层一线法官办案工作量增多。另外,基层法官还面临人身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压力,导致法官办案积极性不高、人员日趋流失,已影响到该职业群体的稳定性。

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环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出能胜任法官岗位的人员。法官作为审理与裁决争讼问题的关键人物,其职业之初的法学教育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和依法判案。法官良好的心理与专业素质及综合素养也是在法学教育阶段奠定基石。法官职业化视野下,法学教育应重视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

诚信、正义、道德、廉洁自律、平和的心态是法官的基本品质。想要端正法官的政治思想,保证良好的道德,应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这可以从公共基础课入手。

一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相应章节中增加或侧重以下教育的内容:对于有些基层法官抱怨自己的职业和其他职业相比没有优越性、没有盼头的情形,在教育学生“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的章节中,需强化认识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引导学生思考“怎样取舍眼前利益、长远利益”。在“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 生价值”章中,引导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正确的人生观指引人生;帮助学生正确理解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在“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章中,让学生明确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基层法官的心理承受力要求非常高,既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又得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公平、公正的裁判。因此,怎么样掌握有效的自我心理、情绪调试是很重要的。同时,要鼓励学生发现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学生的情操,当学生真正成为法官时,在工作之余也有自己的爱好与特长,不至于在工作中感到枯燥、焦虑、烦闷。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章中,强化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在“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章中,让学生明确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观,掌握求职技巧、工作中的职业应变能力、待人处事能力。

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相应章节中增加或侧重以下教育的内容:在“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中让学生认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与方法。把握好“物质与运动的关系”、“联系和发展”,培养学生随机应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较快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使学生真正走入法官岗位后,能提高自身心理承受能力,以防止因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诸多职业不适,主动找到压力释放的途径。掌握好“矛盾分析法”,树立辩证统一的思维。掌握“质、量、度”的内涵、“事物发展的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理论。对于目前的困难与困境不要抱怨与轻言放弃,要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有一天会成功,社会各方面包括自己会越来越好。而非一遇到难题就怨天尤人、自暴自弃。掌握“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对于法官而言,在判案过程中更应注重理性的规则认识,而非中国传统根深蒂固的重情、礼、德而轻理思想。法官面对亲情、友情、爱情等各种情感因素,必须学会控制,不能将情感因素带到判案中,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有可能会导致判案不公。避免唯心史观中只考察了少数英雄人物的活动及其作用,而没有看到人民群众的伟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要求法官也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思想、生活、疾苦,因此,在教育中要加强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群众重要性的学习。在“经济全球化理论中”,培养学生具有国际的思维与视阈,积极关注国内外动态;开拓眼界,为今后成为法官奠定基础。

二、加强法学专业课程与教辅建设

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而实践的教学近年来也逐渐被重视。理论与实践是互相区别但又互相促进的,因此,两者都不能偏废。由于法官等公务员的任职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所以有关院校在教学的过程中除教材专业知识的讲解外,还不得不加入应付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知识与技巧,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有些院校太过重视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学生在职业之初的专业培养领域还应注意法学思维、法学学习方法、实践能力的教学。学生在这样的教导下,只学会了如何应付国家考试,一旦考试过关走上正式工作岗位后,缺乏实际动手能力、独立思考处理实务、适应实际社会与工作等能力,也是部分初任基层法官拿到案件不知从何下手,久而久之恶性循环,严重者导致不能胜任岗位,离开政法队伍自谋职业的境地。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学专业课程中加强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教育。例如,可以在法学专业基础课中开设有关法学实践课程,也可以在专业任选课中开设。对于通选课,其主要教学目的是为帮助学生了解各学科各专业的知识与作用,凭借学科的多样化以便培养和加强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也可适当在课程时间安排上灵活开设课程。课程的表现形式也可以多样化,例如,邀请法律实务工作者、基层法官、检察官参与开办讲座、每周举办座谈会、论坛。在课程设计方面,例如,在课程教学目的、目标中,明确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需上升到同等地位,应重视塑造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评价能力,培养其发现与思考实践问题的能力。对于研究生、博士生,应培养其专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研究旨趣,深化思想。

在教辅方面,可多结合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前沿,进行创新,加强教材的专业知识性、普及性、适用性、实用性。教材的相关案例、材料、电子资源,期刊等也要做好相应配套建设。例如,目前,由于各院校、各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使用的教材不一致,往往也难以形成统一,很多教材都是由教师自由选择,那么在选择的过程中,首先应该与国家的法定要求一致,在此基础上应侧重选择附带案例、练习等具备实际操练的教材。在编写教材的时候,也不能东拼西凑一些纯粹理论知识以应付。各院校应根据自己学生的大致特点、阶段,选用合适的教辅。及时发现学生的专业兴趣、爱好、短缺处,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辅改革,例如,加强法学专业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调研报告写作、论辩技巧、法学逻辑思维实训等教辅配套建设。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深入,结合高校学生喜欢与互联网打交道的特点,可以将法学教学中的理论与实际内容融入其中,开发与合理利用一些供法学专业学生实训的软件,以便学生更好进行专业学习与应用。

三、加强法学专业师资建设

加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学学生及今后的法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官职业化道路上,新时代的教师除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体系外,更要求有职业的实操经历,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才不至于理论与实际脱节,当前的教学中,学生更对实务中的案件与如何处理案件感兴趣,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提高了。上课的熟练程度与技巧、科研需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实践、交流、总结来加以完善、提高。对于教师的奖励与提升,主要看教学与科研,因此,导致一部分教师过于看重这两块,而对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探索缺乏主动性。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有论者提出,定期安排法学教师走进法庭参与判案,建立高校法学教师办案考评机制,规定每位法学教师每年至少参与审判活动不少于两次,并将办案经历作为一种必须的社会实践列入高校法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还建议高校法学教师短期(如半年或一年)到法院进行挂职锻炼。目前只限于领导岗位的交流任职。目前,确实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教师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效果良好,但如果将进入法庭参与判案变成高校法学教师考评的硬性条件,目前还待进一步思考。首先应该对此类情况的各方面做好调研,涉及教师的时间配置、个人能力、法院系统的管理与人员配置及职责是否重合等很多问题。所以,现阶段可以采取一些鼓励与促进教师参与实践的办法,之后再渐渐上升为一些制度或机制。例如,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认定条件包括: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需获得与法学专业、所任课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技术职称、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相关实务部门一线工作经历;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等。其职责包括:开拓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定期到法院等部门参与实践锻炼进修学习(利用寒暑假至少1个月);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获资格证书等。此类教师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有优先权;作为专业骨干教师评选的先决条件;同等情况下享有读研、评优、培训的优先权;岗位津贴增加合理的系数;进修期间给予适当的差旅补助;指导学生实践、科研的、获奖的给予换算一定课时、课酬。

四、改进教学方法

可以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与创新的互动法,这样,一方面能更清晰地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梳理与知识传授,一方面也可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课堂可以使用讨论法,在教师指导下,全班分小组围绕某一法学热点问题发表小组意见,共同探讨,有利于激发学生灵感,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也得以碰撞出智慧火花。努力教会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带领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学思维训练,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以便学生毕业后从事工作时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继续职业生涯的再教育、研究。课后可以采取练习与课外阅读法、活动法,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有计划地阅读专业相关书籍与资料,对有关问题展开思考,写出读后感。通过案例、练习题,能模拟相关权益纠纷的解决,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课外可以采用参观调研法、实习(或称实践法)。通过有计划地对参观调研进行问题设计,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研究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通过实习,学生真正接触到实际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与案件,增加社会常识与人生的阅历,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深刻地理解与掌握课上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知识运用的综合素养,为真正能从事法官职业工作奠定基础。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教育、保护问题,目前很多院校由于担心学生的外出人身、财产安全,于是宁愿减少学生外出机会,也不愿让学生走出课堂参与实践,这样不利于实务工作者特别是法官素养的培养。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通过院校与实践单位签安全协议,指派教师带队全程监督等方式。在实践教学中,还需注意分清教学与学生打工的情况,目前有些院校将实习直接与毕业证挂钩,强迫学生利用假期甚至上课时间到单位打工以填补社会单位的“用工荒”,这时涉及是否有偿出卖学生劳动力问题,有些社会单位、院校与劳务派遣联系,按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给付学生,单位、院校与派遣单位从中赚取利润,而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实践教学与真正的工作弄混淆。因此,如何进一步细化实践教学活动所要面临的问题还很多,除上述所说的外,如果聘请实务工作者,例如法官、检察官等到学校教学,涉及法官、检察官的公务时间与到院校教学时间如何分配、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学生如果到了实务部门如法院,那么怎样配合实务部门法官的工作,而不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院已有人员工作职责相区别,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细化及思考的问题。

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交流

在法国,设立专门的国立法官学院培养法官,在其四年的学制中,一方面学习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在内的广泛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重视逻辑与方法论的学习,进行对素材组合思维的训练,待他们养成习性把这些原则的整体看作是法律的根本之时,就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了。在英国,主要采取师徒式的法律教育,以资深法律家(主要是律师)为指导,学生学习强调自助的学习方式,注重提出反复出现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讨论。辩论和模拟审判,这种方式围绕推理形成了特定词汇以及有关的解释和演绎,它们适应了不同的需要,并在必要时扩展,“类推”或作技术性假设,从而养成英国法官所特有的职业理性。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可以多与他国交流并结合本国国情借鉴这些合理的方法,例如增加法学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教学、设置专门的法官学院进行更专业的职业教育、让法学界的实务工作者与院校教育形成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于鑫.法官职业压力的内在原因与组织支持完善——基于基层法官心理健康与职业压力测试的实证分析[J].山东审判,2013(4)

[2]谭世贵,胡志斌.高校法学教师与法官职业互动的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3]大木雅夫.比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法官职业道德 第12篇

2016年2月26日, 北京昌平法院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原因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婚姻财产纠纷不满, 杀人后自杀。除了对暴力的谴责、对逝者生命的惋惜之外, 笔者看到了网上各种不同的评论。一种论调是, 法官俨然变成了弱势群体, 一年几百件案件的办案压力, 员额制改革下艰难的职业生涯, 与自己的工作量不成正比的薪水, 以及暴民对生命的威胁。一种论调是, 在不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谴责法官办案不公正, 当事人走头无路杀人。一种论调是, 当事人向法官开枪、就是向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抗, 就是和法官身后的共和国叫板。

我们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暴行挽救无辜法官的生命, 我们也无法控制人们对案件的评论。但是, 我们却无法忽视评论中存在的种种极端:一种是因为法官的死亡就对中国法治、法律职业心灰意冷;一种是不分黑白指责司法不公、逼民杀人;更有极端评论赞扬杀人者对抗国家机构的勇气。如果我们说有些评论是不道德的, 那么隐藏在“不道德”之下的因素是什么呢?

二、“道德”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90年代初, 我们谈道德, 是以“中国正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为背景的社会转型期谈起的。 (1) 那时, 经历了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开始腾飞, 于此同时, “道德滑坡”也与转型时期的种种负面事件联系在一起。社会转型, 人口流动, 经济腾飞, 社会的一切都在迅速发展, 一切的预期都存在不确定性。道德, 也在适应着新的社会规则。

将近20年过去了。在中国, 个人主义、言论自由进一步得到发展。然而, 针对同一个问题, 共同的道德评价或者说价值共识却更难达成一致。退一步讲, 我们赞成多元文化, 共同的道德评判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 针对“法官被枪杀”这个案件, 各种评论背后却不是尊重言论自由那么简单。

就像苏力教授在“社会分层与立法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 社会分层 (阶级性) 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 法学家在努力淡忘, 但这个社会问题却随着近十年来经济的发展、劳动分工的细化、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变得严重起来。 (2) 而社会共识难以凝聚的背后是利益分歧的增加。紧接着社会分层而来的就是次生文化。以本文的“法官被杀案”为例, 有的法律工作者谴责暴民对法律的践踏, 有的法律工作者感叹自己职业前途的渺茫, 而法律人之外, 有的民众怀疑判决不公, 有的民众将杀人者的暴行理解成对权威机构的对抗。笔者思考, 能否将这种种评论理解成利益分化、社会分层之后衍生的次生文化现象呢?

三、紧随“评论”之后

本文所尝试评价和分析的评论不包括对暴行的谴责和对逝者生命的致敬等内容。而是试图从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有代表性的评论中分析其背后的利益分歧和解决之道。

(一) “仇视法官”?

从对该案消极的评论来看, 其暗含的意思是“法官被枪杀”是因为司法不公正导致。之前有一篇博客文章讨论“人们为什么痛恨法院”里面提到了五点原因, 一是民众仇视法官贪腐。二是法官故意枉法乱作为。三是法官故意枉法不作为。四是当事人不懂法, 性格偏执。五是法官角色被动, 对于不利于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传闻不主动积极澄清。 (3) 这五点概括起来主要是由于少数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引起的, 社会民众对于法官群体的普遍偏见。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但是,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 少数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并不代表多数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少数法官以权谋私并不代表大多数法官以权谋私。问题在于, 为什么一年办几百件案件的法官, 兢兢业业却依然无法摆托人们对法官的这种偏见呢?

(二) 司法工作者和案件当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法律职业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 法学本身更是有其自己的逻辑体系。即便是在在“法律人”这个共同体内部。也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分工。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不同的身份背后, 隐含着不同的利益分歧。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代理或者辩护、据理力争, 甚至替自己的当事人隐瞒部分事实, 都是出于自己职业的要求。律师在享受相对较高的收益背后却也不得不承受一些“双重”评价。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 也在适应转型。法学学者通过理论来理解问题、分析问题, 却也常常不能避免与实践脱节的尴尬。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 差异很大。但是, 普通民众往往是在与具体的法律工作者的接触中了解法律的。所以“法律人”所起到的媒介的作用, 或者说“法律人”自身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一国法律的评价。

以法院和法官判案为例,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双方当时人满意。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上文提到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导致的司法不公正现象。但是除去这些灰色地带, 法官是根据证据和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判案依据的, 法官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了解每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辛酸苦楚。而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只可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考虑自己的利益。即便是一份客观上公正的判决, 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主观上的不公平感。这就是司法者与案件当时人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在法治并不发达的我国更加明显。而这种法治的不发达并不是体现在立法上, 而是由于我国缺乏大的法治环境导致的。

司法者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直存在的。而“马彩云法官被枪杀案”则是将这种紧张关系推到极致的一个代表, 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紧张关系在我国的矛盾升级。这已经超出了法律问题的范畴, 不能从讨论法官如何更公正客观的判案来解决。

回到本文的第二部分, 我认为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误解、“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间的职业、文化代沟等等都可以看作阶层分化、利益分化衍生的次生文化现象。如果说, 阶层分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分化, 那么利益分化紧随而来的就是“职业性文化分化”。而这种“职业性文化分化”是广泛存在着的。

(三) “职业性文化分化”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人们所从事的工作、职业也趋于精细化。作为整体工作的一环, 个人发挥的余地受到局限。但是个人的压力不减反增。工作之余, 能抛开一切去追求个人的兴趣、享受生活的只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来说, 日复一日的工作, 工作之外的柴米油盐几乎成了生活的全部。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中, 一个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基本上决定了他的文化视野。生于90年代的我, 没有看到木心先生描写的, 他小时候吃过晚饭大家聚在一起讲书的情形。现在谁还会聚在一起讲《七侠五义》、《燕山外史》、《施公案》?木心先生所怀念的曾经的民间社会是不会再来了。 (4)

也许有人会说, 现代媒体的发达几乎使我们“无所不知”。但是个人很少会注意到, 那些媒体所宣扬的、令人羡慕的生活方式, 正是真实生活中少有的、普通人也难以实现的“新鲜事”。而这些“新鲜事”反过来增加了我们的焦虑和不平衡感。那些被媒体放大的矛盾冲突, 经过手机的新闻客户端, 推送到我们每个人的面前。我们或主动或被动的消化这些信息, 和这个我们以为的世界“抱成一团”。这些信息, 增加了我们的见闻, 又反过来限制了我们的视野和思想。

(四) 余论

回到本文的例子, 围绕“法官被杀案”, “法官”的委屈;“法律人”的说教;“旁观者”的恶语相向或者冷眼旁观, 种种评论实质上都是“利益分化”或者“阶层分化”所带来的衍生文化现象的一种反映。对此, 首先应该排除的解决方式就是国家的言论管控。近来, 对于敏感问题, “网络删帖”、“删除评论”现象常见。但是与其担忧煽动性的、消极的言论误导民众, 不如澄清事实。毕竟民智已开, 理性人的善恶评判标准也不会因为某些评论或者言论而转向。“遮掩”事实反而会让人浮想联翩。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 笔者认为, “法律人”不能因为自己所享有的专业知识而产生一种错误的“道德上的优越感”。以维护“权利”为由, 为了抗争而抗争, 为了说教而说教。以个人的法律上的“正义感”, 肤浅的说教别人。每个人的生活轨迹都导致了他有“不得不这么思考或者评价”的理由。而站在本案的旁观者的角度来说, 不因为一个案例而否定什么, 不因为一个新闻报道而“愤怒”什么, 也不因为一个新闻报道而“狂热”什么。要知道每个人的背后、每件事的背后都有一些不为人知的理由和心酸苦楚。“文化分化”的沟通之道在于个体的“理性的养成”和“对差异的尊重”。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奋斗和等待的目标。钱穆先生曾说要对历史抱着一份“温情”, 而这个普遍存在着矛盾的、有差异的世界, 又何尝不需要你我的“温情”呢?

注释

1苏力.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A].制度是如何形成的[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此处借用的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概念.韦伯的社会分层概念, 是指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个人能力, 以及市场当中机会对社会阶层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

3王军权.公众为什么痛恨法官[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28b1670102w7qz.html,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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