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

2024-06-03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精选8篇)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 第1篇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定价机制,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的制度前提是健全有效的产权制度, 土地流转利益的实现机制则是其补偿定价机制。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流转模式及定价机制的特殊性与内在缺陷, 导致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和流转中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也难以分享土地非农化用途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此, 本文拟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定价机制如何对农地流转及农民收益产生影响。

一、现行农地流转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还有待完善, 其中, 最根本的是农地流转存在着其内在的制度性缺陷, 即农地产权制度缺陷和定价机制缺陷。这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所在, 也是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

1.现行农地流转的产权制度缺陷

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 即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产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 农民家庭承包村集体 (生产队) 的土地, 享有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权利范围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 土地严格限制在农业用途中使用。村集体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负责向农户发包土地, 收取租金, 监督土地的使用方向。国家作为国土资源的最终所有者,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经济发展需要, 向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征地, 只有国家 (或通过国家批准) 征地后, 农村土地才能由农业用途转向非农用途。

从法律上来说, 农村土地产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 从实践来看, 家庭承包制推行后, 集体组织尤其是原来的生产小组名存实亡, 虽然在名义上是集体所有, 但实际上集体所有成为虚置的空壳, 土地在事实上似乎归农民占有和使用。然而,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并不完整。农民在行使土地产权上又处处受国家和集体的干预与限制, 缺乏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结果是, 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实际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却是国家而不是集体组织, 农民在集体和国家的夹缝之间在有限产权下使用土地, 从而形成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多重化和模糊化。多重化产权设置成为农村经济关系多重矛盾和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制度性根源。[1]

因此,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 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是极其不利的, 甚至不能真正的流转起来。

说明:①农民家庭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土地;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和管理者对承包者农民家庭进行管理和监督;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律上的土地产权主体拥有土地产权;④农民家庭通过承包土地获得部分产权, 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之一;⑤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等产权主体在土地使用等方面进行调控和管理;⑥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⑦国家通过征用集体土地, 把集体土地产权转为国有土地产权;⑧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主体 (所有者) 和管理者控制、垄断国有土地。

(1) 地方政府部门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 农民被排除在土地流转之外,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如图2所示) 。在产权理论看来, 只有产权主体才有权利处置属于其所有的要素或资源。在我国农村, 土地虽然是农村集体所有, 并由农民承包经营, 但是农民并不能实际控制其所占有的土地, 真正控制农村土地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在这里, 地方政府是以双重身份参与征地及土地流转, 即地方政府自身的角色发生了变异:一方面是行政管理者, 是地方行政机关 (这是其基本的角色) , 另一方面, 是参与土地流转和拍卖的市场经济主体。

首先, 地方政府以地方行政机关的身份利用国家公权向农民低价征地。在向农民和村集体征地时, 地方政府是以地方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开展活动的。由于双方身份悬殊和权力不对等, 农民在面对掌握国家公权的地方政府时, 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 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 征地的补偿费用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这就不难理解, 为什么地方政府在征地时可以不征求农民的意见, 补偿标准也是由征地者单方面决定, 农民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这方面的情形已为学者们的调查研究所证实。国情调查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 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时, “整个征地过程既没有征求村组织意见, 更没有听取承包地农户的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 地方政府征用农户承包地, 采取强制性征用方式, 承包地农户是没有话语权的。”[2]地方政府以国家公权的形式以远远低于土地价值的费用向农民征地, 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当前的农地产权归属不清是直接相关的。

其次, 地方政府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在土地市场上拍卖土地。政府以其行政机关的地位征用农民的土地, 然后, 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把低价征到的土地在土地市场上进行批租、出售, 即拍卖。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原用途一定倍数给予补偿, 同时规定, 对征用后转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就是说, 法律赋予了政府能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 然后又可以按市场价有偿转让低价征收而来的土地的权利。这就从制度上既保证了政府独家垄断土地征地权和流转权, 又保证了政府凭借垄断权而获得巨额收益。政府既是土地的行政管理者, 又是土地市场主体, 既是裁判员, 又是运动员。作为行政管理者, 政府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国家公权, 而作为市场主体, 它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 在土地交易暴利的驱使下, 政府经营土地、侵占农民土地、以地生财等行为便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暴利无疑“为政府经营土地内置了功率强大的发动机”。[3]

(2) 农民与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流转时, 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被架空, 农民难以分享土地流转收益。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土地流转主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然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土地作为稀缺性要素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村集体组织为了地方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 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 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有的甚至以行政命令手段, 违背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强行推进土地流转,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地位得不到体现和保障, 难以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3) 随着大量农民进城,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 农村土地经营出现了一系列奇特现象。进城农民因为无法耕作承包地而把土地以很低的租金转包或转租给留守农民经营或耕种, 在劳动力流出严重的村庄, 进城务工农民则是把土地无偿送给其他村民耕作, 有的甚至倒贴钱给耕种者。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进城务工农民请人代为维护其所承包的农田, 避免因土地撂荒而造成对耕地的破坏, 同时也是为了延续其承包经营权, 实质是进城务工农民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因此, 严格地说, 农民之间这种私相授受的做法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农村土地流转。

2.现行农地流转的定价机制缺陷

现行农村土地征用流转补偿机制, 是由政府部门按农地历史均值标准单方面决定补偿费用。这种补偿定价机制采取“向后看”的原则。

由于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产权主体多重化, 政府部门征用农村土地时, 土地征用流转定价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 产权制度被行政权力制度替代, 农民作为土地财产和要素主体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其所得到的是政府部门按历史均值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而不是土地财产要素的价值或市场价格。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能够对产权主体的财产发挥事前保护和防范他人侵害的作用, 财产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定价标准来保障其权益不受损。也就是说, 在产权制度下, 产权主体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而行政权力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公权单方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是既定的、不能由权利人所控制, 甚至是“一刀切”和“统一化”的, 不管受损与否, 农民作为权利人只能被动接受。当前在征地过程中,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不是按产权制度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 而是按行政权力制度单方面给定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费, “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假设某一单位地块在过去若干年的产值为Ri (i=1, 2……t) , 征地当年年份为t, 按照现有的补偿定价机制, 补偿依据是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 则土地补偿费用为:

undefined, 其中, a为常数, 0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和制度上规定了农地补偿的定价机制。这种定价机制就是,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按照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历史值进行给付。这种补偿方式既不是以土地要素价值为依据, 也没有考虑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未来的生存问题。按照地租理论, 土地价格是资本化的地租, 它取决于地租量的高低和银行存款利率。但是在这里, 所谓的补偿费并不是被征地的资产价格, 而是征地者对农民的一次性补贴或补偿。在实际征地中, 地方政府不管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还是搞土地储备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 或作为“以地招商”吸引外资和内资, 都一律向农民低价征用。政府通过压低补偿价, 抬高出让价, 获得了巨额收益。各地政府部门现在已把经营土地当成是显示政绩、增加财政收入、提高部门经济福利的生财秘方。一些县、市仅土地出让金就占财政收入的40%, 有的甚至高达60%。

再假定前述单位土地的价值为Rv, 政府在土地市场批租拍卖土地的实际价格为Rm, 由于政府部门既垄断了作为生产生活必需的土地要素资源的征用权, 同时又垄断了土地的流通市场, 显然, undefined。即农民所得到的补偿费用低于土地的价值, 更远远低于土地拍卖的实际价格。

二、产权、定价机制与农地流转的创新思路

由于农地产权制度不明晰,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处于被动地位, 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 由于缺乏产权制度保护, 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 建立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流转的产权前提。在一定产权制度框架下, 土地流转的补偿定价机制则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 这就要求改革现行“向后看”的征地补偿机制, 确立“向前看”的补偿定价机制, 以确保农民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1.建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的产权前提

目前,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农村土地征用, 不是按照产权制度来进行, 而是按照行政权力制度来实施。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健康流转,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制度前提就是要建立健全农地产权制度。

关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模式, 由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 学者们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 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来看, 比较可行的模式就是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4]其构想是:在现行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 把承包土地的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 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产权束, 从而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明确、稳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产权, 最根本的就是使农民家庭成为土地产权主体, 真正拥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从目前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来看, 不仅是残缺的, 而且也不具有排他性,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利益集体或政府部门都可以对农民土地权益随意侵害。产权的排他性即是产权主体具有排除他人对资源的使用, 并对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收益具有独占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既是对产权主体合理利用和投资的激励, 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因此,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对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权威, 从制度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当农民家庭产权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农民作为土地要素所有者的地位也同时得以确立, 从而农民作为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也得到了确认。从而, 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 可以直接参与土地的流转, 并通过市场讨价还价和交易确保其土地权益。于是, 政府、土地使用者和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作为管理者, 其职能主要是规范和监督市场交易。当然,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 也需要征用土地, 但这是在明确的产权框架下来进行, 而不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对于非公共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 则由土地使用者和农民作为经济主体, 按照利益原则在土地市场展开利益博弈 (如图3所示) 。

2.由“向后看”定价机制向“向前看”定价机制转变: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产权的界定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制度前提, 而土地流转的定价机制, 则是土地产权和土地权益得以实现的现实依据。确立什么样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 直接影响着交易各方的利益, 尤其直接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土地权益。

现行按历史均值对土地征用进行补偿的定价不仅不利于农民, 更不符合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定价原则。在当前二元经济制度下,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生活来源, 同时也是农民基本的保障品, 而按历史均值一次性补偿原则, 则忽视了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存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 需要纠正“向后看”的补偿定价机制, 实行“向前看”的定价机制。

所谓“向前看”的定价机制, 即以土地未来价值折现现值为标准进行定价。因为当某一单位土地未被征用时, 其作为农民基本生产要素, 在未来若干年内继续发挥作用, 为农民带来收益, 解决农民基本生存之需。因此, 在征用农民土地时, 就应当以土地未来价值的现值为依据进行定价。

“向前看”的定价机制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旨在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 依然能基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即是考特 (Cooter) 和尤伦 (Ulen) 所谓的“信赖损害赔偿”, [5]即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 以确保其利益在土地被征收后和征收前基本保持一致或无差别。

假设从征地之年开始算起, 某一单位土地在未来若干年内 (如j年内, j=0, 1, 2, …, s) , 根据其历年的稳定产值, 可以预测未来每一年的收益为Rj, 为了使分析简化起见, 我们在此以该土地历史平均产值R*作为未来j年内每一年的产值。这样, 该土地未来j年内每年都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个稳定的收入, 这些收入流使农民在未来j年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此, 为了使被征地农民在未来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其间平均每年补偿标准应不低于R*。据此, 按照年金现值计算方法, 我们可以得出该地块的补偿总额:

undefined, 其中, r为利率

相对于按历史定价补偿而言, 按土地未来价值的现值定价补偿, 至少能够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维持在原有的水平上。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 RT是在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 它只是保证了农民的收益能够维持在被征地前的水平, 从而使其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 土地被征收以后, 改变了其原用途, 在新用途土地因增值而产生了级差地租, 但是, 在这里农民并不能分享因土地增值而产生的收益 (农民是否应该参与新增收益的分配, 以及如何才能参与新增收益的分享,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因此, 尽管农民在这一模式下能够使其原有的利益不受损失,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遭受损害, 这是因为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没有获得本应属于他的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即便如此, 相较于按历史均值补偿制度, 这种补偿方式至少能使农民保持其基本的生存而优于现行的补偿制度。据此, 可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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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 农地流转主要形式是政府对农地的征收。由于产权不清晰, 政府部门垄断了征地权利和土地流转市场, 被征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费, 取决于政府的行为目标函数。在土地流转市场中, 地方政府既是行政管理者, 又是征地和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 其身份的双重性, 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所掌握的行政公权, 保证其作为土地市场主体在土地流转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由于现行的补偿定价机制是根据土地原用途的历史平均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 而政府出让土地的价格却是根据土地在新用途中的预期收益来确定, 转让收益为undefined。显然, 补偿农民的越低, 政府转让土地的收益undefined就越高。这种定价机制从制度上激励地方政府在征地时, 利用其行政垄断权, 尽可能压低征地补偿额度, 减少征地成本, 而在转让土地时, 则通过批租拍卖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这就意味着,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收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意志。实践表明, 地方政府在征地中, 总是力图把征地补偿压至最低, 以保证其利益最大化。与此相对应, 由于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补偿定价机制不合理, 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和合理的补偿, 以致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 福利下降, 难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而让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应该是征地补偿的下限。

因此, 明显的政策取向就是:应进一步界定和厘清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现行的“向后看”的土地补偿定价机制。笔者认为, 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框架下, 构建农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然后, 在此基础上, 实行“向前看”的土地定价补偿机制, 以保证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刘荣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考[J].农村经济, 2008, (03) .

[2]国情调查课题组.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A村167个农户的调查与思考[J].现代经济探索, 2009, (09) .

[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刘荣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选择: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J].经济体制改革, 2008, (03) .

油价下调 定价机制起跑? 第2篇

即便国内成品油价格做到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要构建一个上下各方传导的、牵动石油价值链各个环节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尚需要更深远的改革出台

在舆论有关国内成品油价格“追涨不追跌”的质疑中度过了元旦之后,春节前应声而落。

在1月11日WTI(西得克萨斯中级原油期货)原油期货价格降至2005年6月以来的最低点每桶51.9美元之后,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即日起将汽油价格每吨下调人民币220元至每吨人民币4980元。同时,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降低90元。这是国内油品价格自2005年5月以来的首次下调。

在国家发改委调整成品油价格之时,考虑在内的因素包括国际原油价格、国内炼化企业盈亏状况、降耗节能,以及国内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等。一旦国际油价下降到足够低的程度,比如现在的50多美元,并能够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中国的石油产业链上的各方就可能达成一种利益的平衡:炼化企业亏损缓解、消费者乐得享受低油价,更重要的是,一直致力于出台可以真实反映国际原油价格变动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国家发改委,也终于找到了一个出台此项制度的最佳时机。

涨跌之间

“2007年以来,受欧美地区暖冬、取暖用油需求下降,及美国成品油库存大幅增加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大幅回落。”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如此解释近期国际油价下跌的原因。去年7月份,国际油价直逼80美元,创造历史最高。但是似乎所有推动油价上涨的因素都在7月份使劲过了头,8月份就开始油价逐渐下跌,一直跌至1月11日的51.9美元/每桶。

此次下调之前的中国成品油价格是去年5月底基于当时国际油价每桶70美元制定的。之后国际油价历经涨跌,国内成品油价格却兀自岿然不动。上周末,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说,如果国际原油价格稳定在每桶50美元左右,政府就可能下调国内油品价格。

此次下调汽油价格被舆论视为顺应民心之举,也是因为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公开化之前,消费者已经将国内油价随国际原油价格变动视为此机制最基本的意义。但是这次下调为公众所欣赏的与其说是幅度,不如说是姿态。与去年5月底成品油价格上调时每吨500元的幅度相比,这次下调的幅度要低得多。

在这中间的一段时间内,虽然油价居高不下,但是汽车销量却继续走高,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估计,2006年中国汽车销售量的是700万辆,比2005年增加120万辆。

去年5月底上调油价之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解释,除了因为要与国际油价接轨,另一原因则在于通过价格手段促进降耗节能。对于此次下调,也有有识者担心汽油价格下调将刺激消费者增加汽油消耗,导致废气排放增多,能源浪费更趋严重。

2006年,政府原定4%的降耗节能目标没有完成,2007年要完成这一目标也困难重重。如果油价降幅太大,显然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完成。目前发改委还没有明示油价调整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另一个原因却显而易见:中国炼化企业在2006年继续报亏。

炼化盈亏

1月5日,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王天普说,中石化炼油方面,2005年亏了500多亿元,2006年亏了455亿,中石化旗下33个企业资产负债率从60%上升到80%,13个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已经资不抵债。

也正是基于此,2006年行将结束之时,中石化又获得了政府50亿元的一次性补贴。但是如果原油价格大幅反弹,而中国没有重新调整成品油价格,中国石化将因此而遭受打击。

有分析师称,因为这次下调的幅度远低于国际原油价格下降的幅度,并且此次调整没有涉及到柴油价格,各公司的炼油业务依然有望实现盈利。中石化一位人士表示,中石化产品主要是柴油,汽油和航空煤油所占产品比例很小,因此本次调价对中石化的生产和利润的影响不会太大。

在5日国资委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蒋洁敏说:“2006年12月,国内汽油价格是5200元/吨,柴油元4570/吨,新加坡汽油价格是5509元/吨,柴油是5352元/吨,国内价格比新加坡每吨分别低汽油309元,柴油782元。”

即便如此,在国际油价近一段时间内保持在55美元左右的情况下,参照70美元制定的国内成品油高价也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况且,中石油在2006年上半年的企业净利润达到806亿元,中石化去年上半年的利润为207亿元,足以承受这种成品油价格的小幅调整。

“国内油价随国际市场调整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次下调,主要的原因还是现在油价降到了国内炼油成本的范围之内了。”中国石油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陈永武说。原油价格在55美元以上,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失控,会出现油价倒挂的现象,近段时间油价稳定在55美元以下,炼油企业的成本可控了。

价格与机制

无论是追涨还是追跌,夹在石油巨头和消费者之间的发改委都很难同时赢得两头的欢心。现在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油价怎样调整才符合各方的期许,而在于尽快制定出一种促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公平合理的并为各方所认可的市场定价机制。

本次油价下调给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出台提供了充分的想象空间。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说,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出台要等到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之日。低油价的时候出台新机制才不会引发社会的震荡。而不久前周大地表示,国际原油价格在60多美元的时候,国内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水平基本与国际油价持平。但是上述论断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国际油价能够在较低价位上平稳运行。

从去年12月29日开始的半个月时间内国际油价就61.05美元跌到目前的55美元以下,下跌速度明显较快,说明国际油价目前并不平稳,而2007年的原油价格走势还难以做出准确的预测,难说会继续保持平稳状态。

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去年10月初曾经表示,目前国家已经推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但是这一机制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而是按控制成本法进行定价,即在原油及炼油成本基础上加适当利润从而形成新的成品油价格。这种方法改变了过去以国际成品油价格为计价基础的计算方式。

近些年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实行的是“一个月跟踪法”,即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一个月前成品油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若变动幅度超过8%,发改委会重新确定国内成品油的基准价。

据去年10月发改委及三大石油公司负责人召开的成都会议上传出的消息,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再盯住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而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即业内所称“原油定价法”。

商务部在本月底将召开由各部委及三大石油巨头等在内的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有专家猜测认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极有可能在本次会议后出台。但是也有受访人士认为现在已事实上执行新的机制。

但是新的机制仍然摆不脱政府定价的嫌疑。此前的“一个月跟踪法”也没有真正百分之百贯彻执行。国际成品油价格起起落落,但国内成品油价格甚至几个月不调整一次。新的定价机制执行起来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可预期,能够让各方满意,还是个未知数。

我国IPO定价机制分析与探究 第3篇

关键词:IPO定价,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

一级市场的定价功能之一在于价格的发现与回归, 有效的新股定价机制能带给资本市场充足的流动性。建立健全完善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对于资本市场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股票市场, 普遍存在新股发行高抑价率的现象, 投资者对新股的热衷, 造成大量资金聚集在一级市场, 同时伴随的“三高”现象, 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 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就尤其必要。

一、现行询价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时间里, 监管机构对于推动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做出了积极的改革, 尤其自郭树清主席上任以来, 更加大了对市场的改革力度, 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 股票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 “三高”现象依然普遍, 一级市场投机氛围浓重

“三高”现象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结果, 即便近些年来, 尤其是郭主席履新以来, 证监会严密出台各项政策控制股市三高, 但取得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笔者统计了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2年6月1日A股市场新股发行的相关数据见表1。

数据来源:锐思数据库

表中包含了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A股市场发行的426支新股。不难看出, 即便在各项改革措施下, 新发股票仍不免三高趋势。同时, 在投资者中普遍存在着打新无风险的观念, 在近期破发现象频现的情况下, 不少投资者仍坚信新股不败的传说, 大量资金聚集于一级市场追捧上市新股, 促使发行方在面对巨大市场需求时有动力推高发行价。

(二) 新股发行方、承销机构、询价对象利益相关, 三方串通合谋

发行方有极大动力与能力推高新股价格与市盈率, 如此可以在发行股数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募集资金, 或在募集资金一定时, 尽可能少地发行新股。对于承销商和保荐机构而言, 融资额越多, 获得的发行费用越多, 这为其提供了推高发行价的激励, 使之唯发行方马首是瞻。保荐机构在固定收费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浮动比例, 或实行等级累计收费制, 超募资金额越大, 保荐机构获得的收入就越大, 这给予其充分激励包装拟上市公司, 提高发行价, 获得高额超募资金。询价对象在面对巨大的无风险利益诱惑时, 为了获取更多的配售额, 报价往往偏离公司内在价值, 尤其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制度取消后, 更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 在二级市场出手获利提供了激励。

(三) 新股供需失衡, 卖方市场形成, 政府部门的审核成为上市新股的隐性担保

201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通过取消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等措施, 增加上市公司流通股数, 缓解新股供给不足问题, 这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供给不足问题。在核准制下, 新股发行受供应控制, 监管部门控制着新股发行的数量与节奏, 不能实现真正由市场力量决定新股发行。同时, 相关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查给投资者传递了错误的信号, 认为通过审核的公司都是经过专家把关的绩优股, 助长了一级市场的投机氛围。一方面核准制下新股发行供应受限, 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量只增不减, 供需的严重失衡导致新股卖方市场的形成以及新股发行的高定价。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面向询价对象采取美国式招标定价

美国式招标 (多种价格招标) , 是指中标价格为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 而非各竞标者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证券。在询价过程中, 较高的报价水平虽然更容易申购成功, 但同时提高了申购者购买新股的成本。通过以美国式招标的方式进行新股发行的询价申购, 可以促使询价对象更为审慎地报价, 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实力与新股价值, 给出更为合理的报价, 使得新股发行定价趋于理性价格区间。

(二) 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视利益不相关程度给予询价对象报价不同的参考权重

尽管在2012年4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 提出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5-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但单靠发行方自主引入个人投资参与询价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分别对各中小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学者等不同利益主体进行询价, 并视各询价对象的利益相关程度, 对其报价赋予不同的权重, 使之利益相关性与报价权重成反比, 并由政府给予独立询价机构或询价对象 (如学者、研究所等) 适当的利益激励, 促使其合理审慎地报价。同时可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报价机构, 但应坚持其市场地位与其他询价对象相当, 避免在询价过程中将行政力量凌驾于市场之上。

(三) 明确IPO过程中各方责任, 建立利益约束机制, 加大惩罚力度

在IPO过程中尽量降低各方主体的利益相关程度, 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建立完善利益约束机制, 对串通合谋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提高承销商、保荐机构、询价对象的造假成本, 提高发行方的发行失败成本。废除“保荐+直投”等模式以避免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与发行方利益关联的现象。将承销商收入与发行新股股数挂钩, 断绝其与融资额的联系, 避免承销商为获得高额承销费用而过度包装拟上市公司。可制定相关制度使询价对象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以维持正常的报价秩序, 并约束询价对象更为理性审慎地报价。

(四) 外部制度建设

1. 加快退市制度的建设,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过程。

A股市场退市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迫在眉睫, 通过退市制度的约束, 可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提高股票市场的整体质量, 抑制垃圾股的非法操纵与过度炒作, 利于充分发挥股市优胜劣汰与资源配置的功能, 同时还可以改变广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是稀有资源的错误观念, 利于发挥市场力量约束舞弊行为与盲目投资。同时注重在整个IPO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把必要信息的披露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 加强信息透明度, 明确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在IPO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 使有能力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风险, 并使得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2. 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 推进审核市场化, 增强监管力度。

在改善市场环境的过程中, 可尝试由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 通过市场化力量对拟上市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公司进行注册, 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过程严格把关, 通过加强对外部制度环境的建设与维护, 规范市场秩序。从而使新股发行的数量与频率不受监管部门的约束, 由市场化力量决定上市公司资源的供给与需求, 从而促进市场化定价的推行。通过制度的转变, 实现市场化发行新股, 投资者承担打新风险、发行方承担发行失败风险, 从而有效调节市场对上市资源的供给与需求。

三、总结

回顾过去时间我国在新股发行制度建设方面的改革, 不难看出我国新股定价制度正在沿着市场化方向逐步前进, 但这之中暴露的问题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股票市场IPO定价机制市场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曹凤岐, 牟灵芝.全流通时期IPO的市场定价及新股发行制度研究[J].资本市场, 2011 (07) .

[2]岑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反思和政策建议[J].新金融, 2011 (01) .

[3]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发行与承销[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成品油定价机制酝酿转变 第4篇

成品油价调整方式略有转变

虽饱受责难,但发改委在近3年油价的调整中还是体现出补贴消费者的思路,即下调迅速,上调延期的特点。在2009年至2011年的14次油价调节中共有4次下调,其中2次下调均未达到标准而提前下调。而10次上调中,发改委普遍延后了上调时间。而如果严格按照公式进行调价,过去两年内也将增加6次上调。

此外,从调价比例上看,10次上调中,国内汽柴油平均上调比例分别为4.5%和5.6%,远低于同期三地原油移动均价变动的平均水平13.6%;而4次下调,则分别调整3.5%和3.9%,接近于国际油价4%的水平。

不过从今年的3次调整中,可以看到这一趋势有明显改变。数据显示,今年2次油价上调中,3月份尽管考虑到两会因素,但在油价刚刚触及调价周期后,发改委即快速上调了油价,而2月份在油价并未达到上调幅度要求时,发改委“考虑到2011年炼厂亏损情况”依旧进行了上调。5月10日发改委虽下调油价,但一方面下调时点延后了至少6个工作日,且从调价幅度上来看,也明显低于国际油价的下跌幅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改委对于油价的调整态度开始略有变化。

通胀回落下 上调压力减弱

笔者认为,今年调价模式出现转变,其大背景在于目前通胀压力的整体舒缓。从统计局数据来看,1季度CPI涨幅持续回落,4月份降至3.4%,目前油价上调的压力并不大。

在目前定价机制中,油价在80美元/桶以下,炼油利润率才为5%;而在80~130美元之间,每上升10美元,炼油利润率下降1%,直至降至0。今年2到3月份,三地原油均价维持在126美元/桶上下,以此计算炼厂利润已被压缩至0.4%,约0.5美元/桶以下。而同期国际炼油商利润远高于国内,以NYMEX裂解价差计算,2~3月份其炼厂平均利润可达30.3美元/桶,而同期欧洲裂解价差亦达到16美元,

可见,国内炼油商压力较大。此外,2011年发改委为避免油价上调加剧通胀,对油价多次上调采取了延后调整的方式,也导致两桶油亏损严重,从其年报来看,炼油板块亏损达600亿元。在今年通胀水平回落的背景之下,发改委偏向于上调的方式也是对其的补贴。

发改委酝酿定价机制改革

虽然对于国内成品油价格高于国际油价上涨的声音不绝于耳,不过就全球范围来看,随着2季度旺季的到来,成品油价格涨幅都较高,截至5月10日,美、德、中三国汽油零售均价涨幅分别为14.6%、11.1%和6.8%,而美国汽油价格接近4美元/加仑(6.65元人民币/升)也是目前奥巴马连任的最大障碍。

因此,笔者认为发改委有意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国内成品油价格明显高于美国,但从与其他主要原油进口国价格的对比来看,国内成品油价格目前只能算是中等偏低水平,以93#汽油价格为例,国内价格分别相当于日本和德国的64%和61%。自2000年以来,国际油价上涨逾3倍,而国内单位GDP单位能耗也增长了130%。

此外,从去年2季度开始广泛传言发改委有意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此后仅在8月份对航空煤油进行了调整。两会期间,虽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推出新定价机制,但目前为止,未作出进一步的说明。笔者认为,发改委有意等待国内原油期货上市后再对定价机制进行修正,而目前调价节奏的改变,则有意接近于新机制的调整标准。

考虑到今年全球原油供给和库存的快速增长,预计年内继续向上调整的空间并不大,但考虑到未来一到三年的周期内,地缘政治的纷争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国际油价的走势节奏,预计国内成品油价格距离9时代和10时代并不遥远。

三年来国内历次油价调整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 第5篇

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较以往的定价机制, 其最大的变化就是强调定价的自由灵活化、市场化, 减少计划因素在定价中所占的比例, 具体来讲, 改善如下:

新机制更加市场化。旧成品油价格机制尽管一定程度上能稳定市场、保证供应, 但制定的价格不能反映成本, 油企之间也缺乏竞争, 计划色彩很浓厚。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 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 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调价更加透明、公开。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油价调整的时间区间、价格幅度、参考市场、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公诸于众, 油价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社会对油价调整的适应性增强。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以来, 社会各界对石油价格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并可以按照规定在一定时间段内对油价调整进行简单的预测;对油企来说, 能够促进他们合理安排进口、生产及销售;对用油行业和消费者来说, 一定程度上可据此调整购油和用油计划。一年多来的实际运行也使国内用油行业和消费者逐渐适应了不断变化的油价。

有利于节能环保。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创造性地采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 将应缴税与用油量挂钩, 多用油多缴税。这有利于培养和增强消费者节能环保意识。

2新定价机制仍需继续优化

仍然过于直接地参考国际油价, 不利国内市场稳定。国际油价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其中包括投机资金炒作等不正常因素。当国际油价短期内大幅飙升时, 就要考虑是否由炒作因素引起, 此时就要慎用调价机制, 防范国际投机因素传导到国内, 影响国内市场稳定。

过于机械地使用调价标准会放大市场看涨或看跌预期, 导致投机。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规定了22个工作日的调价时间区间和4%的价格变动幅度, 成品油企业比较容易计算出调价窗口。如果机械地按照规定调价, 会诱使部分企业进行囤积、炒作等投机行为, 并引发民众涨价日前夜“加油难”问题, 从而影响市场稳定。

调价时间区间仍旧太长, 难以真正反映国际油价的变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下, 影响国际油价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油价波动频繁、涨跌加快。从理论上讲, 国内成品油价应根据国际油价每日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规定的22个工作日的调价区间不能及时反映成本变化。

3新成品油定价机制的量化检验

3.1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在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和协整检验之前, 需要检验以上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观察COILFUTURE序列的趋势, 序列随时间变化存在上升趋势, 因此使用既包括常数项, 又包括线性时间趋势项的 (c, t, 1) 。检验中使用的滞后阶数是基于SC最小原则, 由Eviews自动选择的最优值。COILFUTURE检验值为0.97, 而1%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为-3.48, 因此是存在单位根的, 即不平稳的。对其余变量均进行ADF检验。可以看到, 相关变量都不平稳。

3.2Granger因果检验

由上述检验得出原油期货价格COILFUTURE序列以及各相关时间序列均是一阶单整的, 可以直接进行Granger检验, 探求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开放的原油期货交易市场中, 信息可以迅速地反应到价格的变化中, 采用Eviews推荐的滞后阶数 (m=n<5) 是可行的。

Granger检验表明, 原油期货价格受道琼斯指数和美元汇率的影响较大, 受天然气期货价格的影响次之。检验显示不存在OPEC产量到原油期货价格的单向因果关系, 表明了OPEC产量并没有在国际原油市场上起到主导价格的影响力。

3.3协整检验

进行了Granger检验之后, 当检验的数据是非平稳的 (即存在单位根) , 并且各个序列是同阶单整序列时 (协整检验的前提) , 为了进一步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进行协整检验, 从而获知是否具有长期均衡关系。

原油期货价格及其相关变量均是一阶单整的, 可以使用Engle-Granger (EG) 两步检验法进行回归。根据EG检验, 若残差是平稳变量, 则说明协整检验是成立的, 即原油期货价格与选定的相关连续经济变量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参考文献

[1]郭丽岩, 周辉.我国成品油定价模式及其影响分析[J].中国物价, 2009, (01) .

[2]王咸益, 邵怡.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J].大众商务, 2009, (4) .

[3]杨维军, 刑定峰, 刘小平.国际接轨的成品油定价方法探讨[J].石油规划设计, 2009, (1) .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 第6篇

鉴于三地定价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油荒”及炼油企业亏损等许多问题, 2008年12月我国正式采用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即以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 (4:3:3) 为基准平均值, 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 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解决了过去我国炼油企业由于油价波动所导致的亏损问题, 其价格变动频度也有所加大, 但就成品油价格水平而言, 我国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没有真正反应我国成品油市场的供求关系, 其价格依然具有明显的双寡头垄断特征。本文对我国不同成品油定价机制下的成品油市场均衡状况进行了系统研究, 找出不同条件下调控成品油市场的关键变量, 以使我国的油品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一、 三地定价机制下的成品油市场均衡

我国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同时具有上下游价格管制和进入限制特征的双寡头市场。从炼油能力来看, 中石化和中石油作为国内最大的两家炼油企业, 占全国炼油能力的89%;在2500家成品油批发企业中, 两大集团所属企业有1 700多家, 其余700多家则由两大集团参股或者联营。零售市场中, 两大集团加油站数量约占70%。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双寡头特征使我们运用“古诺双寡头模型”来分析其市场均衡状况是适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成品油供给成本方面存在不对称性。这种成本的不对称主要源自中石油、中石化掌握的上游油气田的资源储量不同。我国在组建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公司时, 中石油掌握了我国大部分油气资源, 这使得在中石油在其成品油生产中大部分使用其自产原油, 而中石化则更多依赖于国外进口原油。目前中石油集团成品油生产中自供原油占其炼油处理能力的78.1%, 而中石化其炼油企业所加工的原油主要来自中石化自产原油、中石油供应原油、中海油原油和进口原油四部分组成, 分别占21%、8%、5%和66%。原油供给能力的差异在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时表现尤为明显。

下面利用古诺模型, 说明三地定价下成品油市场均衡问题。 假设成品油市场面临线性可微的反需求函数P=a-bQ, Q=qo+qc, qo为中石油成品油产量, qc为中石化成品油产量, 对于所有的q, P′<0。co为中石油生产成品油的边际成本, cc为中石化的边际成本。假设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成品油生产规模收益不变, 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两大集团面临的问题简化为:

MAX:πo=Pqo+coqo=[a-b (qo+qc) ]qo-coqo

MAX:πc=Pqc-ccqc=[a-b (qo+qc) ]qc-ccqc

存在内解的情况下, 根据一阶条件, 求解可得:

undefined

1.如果国家指导价格P恰好等于成品油均衡价格P*, 则成品油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在国际原油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 国内原油价格和国际石油价格将基本一致。假设两大集团炼油效率基本相同, 即co=cc。这样两大集团将各自生产undefined产量。表1表明在2004年国际油价上涨之前, 我国炼油产能利用效率基本维持在75%左右, 符合古诺双寡头模型的预测。如果国际油价攀升, 由于国内石油价格滞后国际石油价格一个月, cc>co, 则qo>qc, 即中石油成品油产量将上升并超过中石化成品油产量。在国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情况下, 这种趋势将减缓。

资料来源:Energy statistics of bp-2005

2.如果国家规定成品油价格P

如果国际油价上升导致两大集团公司利润进一步下滑的情况下, 其古诺产量qo、qc将下降。两大集团会在局部地区制造“油荒”向政府施压要求提价。2005-2007年, 政府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了7次调整 (指汽油) , 其中5次是上调。在这5次价格上调中, 时机的选择有这样一个共同点:一旦炼油企业成品油出厂价格与原油结算价之间的进销差价低于400元/ 吨达到3个月以上时, 往往就是政府调价之时。而根据中石油上市公告, 其炼油成本在145元/吨, 这说明两大集团公司即使能够弥补成品油生产成本, 只要其利润小于古诺均衡产量时的利润水平, 两大集团将以各种形式要求提高利润水平, 一直到实现古诺均衡产量时的利润水平为止。并且我们注意到, 由于目前我国外贸依存度很高且出口顺差很大, 在成品油定价过低的情况下, 我国成品油的低价效应将通过贸易渠道进行转移, 形成中国补贴世界的局面。

3.如果P>P*, 则成品油市场相当于在双头寡头垄断情况下的放开, 这样给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合谋的机会。合谋的情况下, 两大集团将根据其成品油成本边际相等来分割市场份额, 形成成品油市场卡特尔联盟牟取垄断利润。即使在两大集团组建卡特尔联盟不成功的情况下, 两大集团也将使成品油市场实现古诺双寡头均衡。

4.以上分析可以看到, 政府定价水平是否等于成品油市场古诺均衡价格水平就成为成品油能否均衡的关键条件。在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国际价格滞期接轨的定价机制下, 国际市场价格并不反映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均衡价格。因此, 我国目前执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仅仅是价格水平上的简单接轨, 而不是价格形成机制的接轨。在目前机制下, 有没有可能实现P=P*呢?如果在成品油价格形成中引入数量税进行调节, 则政府定价等于市场均衡价格就可以实现。假设国际成品油价格为Pi, 国内数量税为t, 可以通过调整数量税使得Pi=P*-t, 即国家规定成品油价格为P=Pi+t=P*实现均衡。成品油市场均衡的情况下, “中国补贴世界”的成品油效应将变为国家税收收益。并且在均衡状态下, 即使我国成品油价格滞期国际成品油价格一个月, 但由于税收的适时调节将消除成品油市场的涨价预期, 从而使“屯油”等投机行为消失。只不过这种均衡是寡头垄断的均衡, 而不是具有市场效率意义的P=MC的均衡。

二、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下的成品油市场均衡

为改变三地定价P

假设政府对成品油规定价格为, P= (1+θ) c, c=max (co, cc) , θ为加成率。市场需求函数undefined, 因此市场均衡时中石油、中石化将分配Q产量的成品油市场。如果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在成品油生产中是对称的, 则undefined, 如果两大集团公司成品油生产中存在成本不对称, 则中石油、中石化将根据其边际成本原则分配产量。我们来比较原油加成定价和三地定价机制下成品油市场均衡时的产量问题。

三地定价下, 如果两集团成本对称的情况下,

undefined

原油加成定价下, undefined。

令Q1=Q2, 求解可得, undefined, 即当undefined时, 原油加成定价下成品油均衡产量与三地定价下成品油均衡产量相等。

1.如果undefined, 则Q2>Q1。原油加成率过低, 类似于三地定价机制下P

2.如果undefined, 则Q2P*的情况, 政府高限价下, 容易导致两大集团公司的卡特尔产量解。

3.在原油加成定价机制存在效率负激励的情况下, 实际成本可能为c′>c, 使得两大石油公司产量小于Q2, 从而获得高价格, 赚取超额利润。

4.以上结果可以推广到两集团成品油生产成本不相等的情况。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 三地价格管制下, 通过数量税的调节可以使我国成品油市场达到古诺双头均衡。如果管制价格过低,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将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价格, 从而导致市场混乱。如果管制价格超过古诺均衡价格, 可能会使两大集团形成卡特尔联盟, 从而谋求垄断利润。第二, 原油加成定价的最好结果也只能实现成品油市场的古诺双寡头均衡, 并不会提高成品油市场的配置效率。

要使成品油市场达到P=MC时的有效率的均衡状况, 必须放松准入条件, 允许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进入成品油生产领域。虽然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地方炼厂, 但我国对原油的控制实际上限制了这些地方炼厂的生产能力。地方炼厂更多的是依赖燃料油来生产非标准质量的汽油、柴油制品。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原油进口大国, 每年原油进口量愈一亿吨。新入炼厂的生产只能依靠进口原油, 如果任由各炼厂自行进口, 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对国际原油价格的市场影响能力, 从而导致利益损害。因此, 我国进行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的一个现实方案是放开成品油生产准入, 对原油进口实行国家垄断, 但对成品油生产过程中的原油获取赋予各生产单位以平等权利。放开成品油进出口管制, 可以促进国内炼油企业的生产效率。

摘要:我国成品油市场是寡头垄断市场, 在与国际市场价格滞期接轨的情况下, 政府可以通过数量税的恰当调整实现成品油市场的古诺均衡;对于原油加成价格管制, 合适的价格加成率可以实现成品油市场古诺均衡, 但会降低炼油企业效率。要实现市场效率意义上的成品油市场均衡并同时兼顾我国的能源利益, 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要在管制原油进口的基础上, 放开成品油进口和生产的市场准入, 并赋予各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平等的购买原油资格。

关键词:价格管制,成品油,市场均衡

参考文献

[1]董秀成.国内成品油价格改革现状、问题和思路[J].中国能源, 2005 (9) .

[2]张永伟, 袁东明, 肖庆文.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 2007 (17) .

[3]张静芳, 聂磊, 周若洪.成品油定价机制探讨[J].化工技术经济, 2001 (2) .

[4]Andreu Mas-Colell, Michael D.Whinston andJerry R.Green.微观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388-394.

[5]钟健.对我国成品油市场特征的分析与思考[J].国际石油经济, 2007 (12) .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 第7篇

无论是资源价值最大化,还是资源配置最优化,都离不开资源稀缺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充分显现。凸显资源稀缺程度和真实价值,必须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来引导市场理性行为。但是,现行的行政定价却破坏了资源性资产有效价格信号的形成机理,导致资源错配与浪费。因此,实现资源性资产最优配置,必须突破行政干预的桎梏,转而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以形成有效价格信号,或者说必须通过市场化定价才能实现。

一、现行资源性资产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色彩过于浓厚

从中国当前的实践看,现行的资源性资产定价方式过度强调了政府干预作用,而对市场作用有所忽略。总体而言,过度依靠行政手段来决定资源性资产的价格,会导致价格扭曲、生态恶化、腐败等政府失灵问题,可以说,政府对资源性资产定价的过度干预,正是资源开采利用偏离最优路径的主要原因。应当强调的是,弱化行政作用并非完全否定行政作用,资源性资产的稀缺性和外部性决定了单纯倚重市场来完成定价,也会滋生市场失灵、价格失真、资源浪费等问题,所以要重视政府推动资源性资产合理定价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不是强行干预或绝对控制,而是从规则层面为资源性资产定价的市场化进程提供法律、法规等制度供给,以奠定市场公正合理定价的制度基础。

(二)价格构成缺项导致价格明显偏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一条基本运行规律,反映了价值对价格决定与影响。但是,在行政垄断资源性资产定价权的背景下,资源性资产的价值运动却违背这一点,表现为价格构成缺项,即价格只反映了资源开采成本,而原生态的自然价值、生态环境补偿价值没有体现在价格中。资源价格构成缺项,破坏了价值规律的作用机理,导致市场价格严重低于价值,从而造成资源过度开采与无效使用,结果就是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并存。

二、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绝大多数资源性资产都要纳入市场化定价的范围内

构建能够反映资源性资产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要求把市场化定价模式作为资源性资产定价的主流模式,只有少数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允许政府直接干预其定价过程。从中国当前的实践来看,纳入定价范围的主要是一些经营性的资源性资产,如国有经营性土地、矿产资源等,但是,诸如荒漠、沙漠沼泽等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利用或利用成本很高的资源性资产却无人问津。定价品种的丰富和定价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定价机制的优化与完善。因此,构建市场化定价机制,要逐步扩大定价的品种与范围,在做好现有资源性资产定价的基础上,逐渐推动这类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进程。当然,受现有技术水平的制约,这类资源性资产的利用难度很大甚至不可能,可以尝试首先把这类资源性资产中可以利用的部分推向市场,一方面借助市场力量来挖掘并放大其价值;另一方面为剩余部分探索利用技术并积累开发资本。待条件成熟后,再把剩余部分的资源性资产交给市场,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定价的市场化进程。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与资源性资产公平竞价

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是一个有条件的开放机制,具体表现为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都有权参与资源性资产的公平竞价。也就是说,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要求强调市场竞价的“条件性”、“开放性”和“公平性”。就“条件性”而言,表现为只有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法人才能参与市场竞价。资源性资产的不可再生性和对经济社会的重大意义,决定了市场竞价不可能是简单的“价高者得”,必须就市场定价设置参与门槛,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竞价。就“开放性”而言,表现为任何满足条件的企业法人都有参与资源性资产竞价的权力。应该说,只有把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机制定位于开放性机制,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法人参与资源性资产市场竞价,才能形成市场充分竞争。就“公平性”而言,表现为竞价过程的公开公正。强调竞价的公平性,旨在为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保证市场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实行“完全成本”定价方式

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不是把资源性资产定价权交给市场就可以“撒手不管”,它要求把“完全成本”定价方式植入市场化定价机制中,使资源性资产的所有价值能够通过价格显现出来。具体而言,有效合理市场化定价机制,要求实现资源性资产价值的三大组成部分:一是原生态价值,它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来取得;二是生态补偿价值,即用于补偿开采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生态损耗或用于寻找新能源而耗费的价值,它可以由专业机构评价得出;三是相应权利主体的权益价值,如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应享有的权益、开采利用主体作为使用者应享有的必要利润和报酬,这部分价值可以通过交易主体相互博弈来实现。

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主要环节

(一)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求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依赖市场手段而形成资源性资产的价格,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相互讨价还价并最终达成一致。但是,市场交易主体的讨价还价不是“漫天要价”,它需要一个初始价格作为参考,所有交易主体都要围绕该初始价格展开博弈。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交易费用无处不在,如果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行制定这个初始价格,可以想象,交易费用是非常可观的,而高企的交易费用必然会弱化交易动机,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因此,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专门从事市场信息收集并制定初始价格,以降低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成本。但是,资产评估机构所确定价格不是最终的市场价格,它只是交易双方用于博弈的参考坐标系,最终的市场价格是交易主体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经过理性行为而达成的均衡价格。

(二)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求估算生态补偿成本

生态补偿价值是资源性资产总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要求实行“完全成本”定价方式,以充分反映资源性资产的全部价值。因此,估算资源性资产的生态补偿价值并把生态补偿成本纳入市场价格体系中,是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资源性资产的生态补偿成本包括为恢复资源性资产原状态而发生的生态恢复成本和为寻求新资源以替代原有资源而发生的资源替代成本两部分。

(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通过公开竞价来完成

市场化定价就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某种资源产权的价格,而市场机制依赖竞争条件发挥作用,决定了市场化定价不能脱离市场竞争而孤立进行。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核心是要保证市场竞争发挥作用,使市场主体在竞争作用下展开博弈竞价。当然,单纯的博弈竞价不具有可靠性,只有把博弈竞价置于“阳光”下,使定价全过程公开透明,才能保证竞价结果合理有效。搭建产权交易平台并推动资源性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资源性资产公平博弈及合理定价的有效手段,能够保证公开竞价的顺利完成。

四、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竞价方式

(一)在资产受让方唯一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定价方式

协商谈判定价是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和讨价还价来确定资源性资产价格的一种定价方式。协商谈判定价方式的主要特征是交易主体具有单一性,即资产出让方和受让方是一对一的,这就决定了竞争仅存在于交易双方之间。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性资产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充分沟通协商,更有利于达成一致并促成交易。当然,“一对一”的谈判定价意味着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对称,而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往往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影响甚至主宰着协商谈判定价的结果。因此,只有在资产受让方唯一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定价方式。

(二)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定价

招投标定价依托招标转让,通过公开产权转让信息,广募受让方(投标人)以形成受让方之间的竞争,然后就受让方的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中选出最符合要求的受让方。与协商谈判定价方式不同,招投标定价要求资产出让方(招标人)公开拟转让资产的全部信息并强调受让方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强化了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可以说,招投标定价是一种更加透明的定价方式。此外,在招投标过程中,出让方不仅关注价格因素,还强重视受让方的财务、技术、信誉等非价格因素,因此,招投标定价方式有利于最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获得标的资产。

(三)开发利用难度大的资源性资产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定价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拍卖以价格竞争为手段来实现资产竞买,赋予了竞拍人平等参与的机会,而拍卖过程的高度透明又保证了竞拍过程的公平公正,因此,依托拍卖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格,能够最大限度的挖掘其真实价值并实现资产价值增值。但是,资源性资产往往处于产业链的最顶端,拍卖定价会放大甚至无限制推高其市场价格,而这种价格放大效应又会逐层向下游传递,从而导致社会物价水平高企。因此,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格,必须慎用拍卖定价方式。当然,对于戈壁、荒漠等开采利用难度较大资源性资产,拍卖定价所实现充分竞争以及对支付能力的高要求,有利于挖掘资源性资产的潜在价值并提高使用效率。

(四)依托公开产权交易市场而实现资源性资产的公开交易定价

依托公开产权交易市场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市场价格,是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高级方式。表面上,公开产权交易市场定价与拍卖定价相类似,都是采用价格竞争方式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最终市场价格;但实质上,公开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竞争是以信息的充分性和对称性为条件的,要求披露与资源性资产定价相关的一切信息,这不仅保证了竞价过程的公平公正,还保证了定价结果的合理有效。公开产权交易市场是一种经常性、连续性的交易市场,这种经常性和连续性能够克服拍卖交易下的投机心态,从而强化资源性资产的自由流动,实现资源性资产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刘乃军,路卓铭.我国资源价格重构的理论思考与机制探讨[J],求是学刊,2007(4)57-61

[2]文宗瑜,张晓杰.推动土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设想及建议[J],产权导刊,2008(2)35-39

[3]吴汉顶.资产评估与产权进场交易[J],产权导刊,2010(6)60-62

成品油定价机制症结何在 第8篇

“言而无信”、“自己打自己耳光”……油价上调的消息出来后,许多人都对发改委“口诛笔伐”,认为它自己违反了自己定下的规矩。但如果心平气和地想一想,我们会发现发改委其实聪明得很,“跟涨不跟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名义市场透明实则人为操控

为什么“跟涨不跟跌”的发改委依然没有违规呢?原来发改委手上有“三宝”。法宝一“可”字当头可奈何

《办法》中说,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发改委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注意,这里用的动词是“可”。也就是说,调价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发改委自己手中,它可以根据市场与宏观经济形势而定。如果是“必须”或者“应该”,则发改委只是执行人而非决策者,断不敢玩达到降价门槛依然“等一等”的把戏。法宝二如何“加权”无人知

发改委负责人曾多次出面解释发改委制定的油价波动标准并非普通人想当然的以为是“三地价格相加除以三”那么简单,而是采取了布伦特、迪拜、辛塔三地原油价格加权平均变化率。所以按照一般人的计算方法,三地油价22天移动平均线可能是达到了4%的红线,但在发改委这边还没有.至于发改委究竟是如何加权平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则一直是“国家最高机密”.发改委从没透露过。计算标准的不透明,也为国内油价“跟涨不跟跌”大开绿灯。法宝三调幅多少随心定

如果实在是国外油价跌得厉害,而国内油价再不跌怎么也无法向公众交代之时,发改委还有最后一个法子,降价时小步慢跑,等到国际油价上涨时,快速杀个回马枪。《办法》中只是说国内油价可根据国际油价“相应调整”,没说涨幅、跌幅都必须和国际油价同步为4%。于是我们看到,在2009年6月1日、6月29日和l1月10日油价上调时幅度分别高达6.9%、9.8%和7.2%,而在2009年’月28日和9月30日油价下调时幅度只有3-3%和2.8%。涨跌幅标准毫无规律可循,完全是发改委自己说了算。

可见,眼下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名义上是公开透明、遵循国际市场走势而定,实际上发改委依然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决定油价高低。成本构成复杂不能简单类比

事实上,发改委想让国际原油价格来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初衷是好的,但成品油价格的构成却十分复杂,各国情况都不一样,并不能简单用国际原油价格来判断。因为这里面还要算上运费、港口费、炼制加工成本、汇率变动、税费和石油开采、运输、炼制和终端销售等环节各企业的合理利润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这些杂七杂八的成本最后相加成了一个打包的价格,就是老百姓所面对的加油站里的零售价格。

然而再复杂的成本,只要敢于公布,依然可以算得清楚,涨价、跌价也都有据可循。但国内油企的加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高低,有关方面从不肯透露。如今发改委还表示,涨价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对应的原油价格仍低于目前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水平。这样的说法,民众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但想到中石油一边大喊炼油亏损,一边却公布了今年1-9月净利润超过1000亿元的三季报,这又让民众如何相信国内油价偏低的说法呢?中石油的暴利莫非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成?

另一方面,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50%的成品油价格和国际原油价格高低息息相关,还有50%是国内自产石油,本与国际油价无关,而且国内石油资源属于全民,石油巨头不但几乎以零成本占有,且开采和运输成本也远低于进口石油,却按国际油价标准卖给全民,还从不向全民分红,这叫什么道理?

可见,一方面,国内外油价高低的确难以直接比较,另一方面,既有定价机制明显偏袒垄断油企也是不争的事实。

正是由于成品油价格暗含如此众多“不能说的秘密”。发改委必须要顾及油企的利益,保障其垄断利润不受侵害。但是油价事关重大,又必须考虑到通胀因素以及公众的忍耐度,以防止油价过高民怨四起,因此发改委在定价机制改革后依然牢牢掌握成品油定价的主动权。全面改革遏制投机

除了上述这些发改委不便明说的问题,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中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时差问题。“一次改革”本就想解决由过去原油价格确定现在成品油价格周期过长容易形成投机的问题,但由于发改委“前怕狼后马虎”,“半市场半行政”的改革“画虎不成反类犬”,改革后,国内油商还是很容易根据国际油价走势进行判断,在预期可能上调油价时,通过囤积方式大肆获利,而在预期可能下调油价前大幅抛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油商摸透了发改委往往跟涨不跟跌的调价规律,更是有恃无恐地在国际油价上涨之际大肆囤油,甚至停止供油,人为制造“油荒”以要挟涨价,甚至出现了油价批零倒挂的现象,使不少投机客大捞一笔。

由此可见,“二次改革”在大方向上一定是要彻底根除投机空间,因此应该尽量缩短调价周期,使商人难以根据预期进行投机。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建议,将22天缩短为10天,将4%的红线改为3%。

不过既然要走市场化路线让国际油价决定国内油价,除了降低调价门槛,加快调价步伐外,还必须让发改委从决策人变成单纯的执行人,公开定价公式,将“可调”改为“必调”,何时调、调多少都由电脑操控,一旦触线就及时发布指令调整油价,避免因行政审批而耽误调价时间。这样一来,不但投机空间顿时消失,跟涨不跟跌的现象也会自然消除。引入竞争才是根本之道 但这样的改革只能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标准模糊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国内成品油定价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从本质上说,避免政府行政干预,引入完全的市场化改革的最直接举措就是完全放开成品油价格,让各家油企为了争夺市场而不得不降价促销,成品油的成本自然就浮出了水面。 然而取消行政管控的前提是要有基本的市场竞争存在,而目前国内炼油市场被三大国有石油巨头垄断,它们还瓜分了绝大部分份额的成品油销售市场,剩下的小部分民营社会加油站都不得不从这三家进货。可以想象,当成品油充裕时,三巨头给自家的加油站供货的价格一定会比给民营加油站优惠;当成品油紧缺时,它们又必定先断了社会加油站的供货而保证自家的加油站。结果必是大批民营加油站或破产或被三巨头吞并,成品油市场的垄断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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