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范文

2024-08-02

平安保险范文(精选12篇)

平安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平安保险集团,综合经营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与完善, 国内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已成为一大趋势。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抓住了时代机遇, 走在了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前列, 从1988年成立至今的短短20多年中, 平安由一家区域性的财险公司发展为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型保险集团, 其背后综合经营的理念及战略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一、平安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战略策略

中国平安追求成为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的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在此目标下, 平安在充分考虑了自身及市场的情况后, 确定了集团目前以保险业务为核心, 银行和投资为辅的发展计划, 在大力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布局银行和投资板块, 采取了多种手段顺利的实现了自身的综合经营。

(一) 保险业内的综合经营

平安成立初期, 仅仅是一家专营财险的地方性保险公司, 但在随后的经营中, 不断积累经营经验, 并在六年后实现了其在保险行业的扩张, 直接新设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并从海外引进大量高级管理人才, 迅速占领了市场的空白。截止到2010年底, 平安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211569.32万元, 平安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906385.46万元, 已相继成为国内第二大的产、寿险公司。1中国平安又采取相同的新设手段, 分别于1996年、2004年12月和2005年6月相继设立了立中国平安保险 (海外) 控股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 实现了其在保险行业内的全方位综合经营。

(二) 跨保险行业的综合经营

1. 银保协作

目前,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并且这种跨行业的合作也成为综合经营的重要推动因子。由于银行与保险业务都需要众多分支机构来推展业务, 因此行业间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基于此, 平安非常重视银保合作, 并且选择了以银行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为主的经营模式, 不但实现了银行与保险业务的互补, 而且节约了研发成本, 此外还获得了大量、质优的销售渠道。

2. 股权收购

由于其他金融业与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差异较大, 而直接组建新公司的成本也很高, 并且很难获得审批, 因此平安多选择并购的方式, 首先在90年代初期收购了工商银行珠江三角洲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全资平安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在深圳成立了平安证券业务部, 开始初步介入证券与信托业务。2003年平安与其最大的股东汇丰合作, 联手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的全部股权,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平安银行。平安在2006年又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 并于2010年完成了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并购案, 成功收购了深圳发展银行。至此, 平安的银行业务已在业内具有相当的竞争力, 并且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改造。

(三) 平安国际化战略

平安在引进多位具有国际背景的高管之后, 明确了通过投资与并购打造平安成为中国第一个综合性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在成功收购福建亚洲商业银行、深圳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以及在香港、上海上市成功后, 平安已经不仅仅满足于一个中国金融集团的定位了, 它的目光已经投向了更远的国际市场。

在我国政府鼓励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政策指导下, 面对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而处于估值低谷的国际市场, 平安的投资官们认为成熟的投资机遇到来了, 通过收购与平安集团结构相似的国际性的金融集团, 可以使得平安获得无法估量的收益。一方面, 低迷的海外市场可以分散风险企业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 可以提升平安的竞争力, 学习国际先进金融集团在销售、风险管理以及产品设计创新等方面的经验, 以获得极具价值的协同效应。此外, 还可以为搭建平安全球资产管理的业务平台打下基础, 以便为平安未来的国际化道路做好铺垫。因此, 平安选择了收购富通集团来实现其在海外事业的首次扩张, 但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

二、平安综合经营成功经验

平安能够在短短的时间中获得巨大的成功, 其综合经营的总体战略为主要推动因素, 即能够在恰当的时机推动相应的综合经营步骤。并且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各项具体经营措施也为平安今天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 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

平安在二十多年的综合经营过程中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并不是简单的模仿美国或是英国的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模式, 而是采取了渐进式与“大爆炸式”的相结合的模式, 即在明确与完善自身以保险经营为公司主要竞争优势的战略思想指导下, 适时的采取收购或是战略合作的方式逐步建立起平安以保险、银行和投资三足鼎立的未来发展模式。平安作为一个以保险起家的金融集团, 保险领域是其经营的核心, 产、寿险与养老险、健康险等均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并且在平安真正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后, 才开始深入涉足银行、投资领域, 特别是在国际上多个保险集团, 如德国新兴的保险集团A achenerand Munchener进入银行领域后, 经营陷入困境的教训下, 采取收购的形式, 先后控股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商业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 使得平安集团控股旗下拥有独立的保险和银行两大业务,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与保险的协作。

(二) 完善的后援集中机制

在保险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后W TO时代, 保险公司若仅仅依靠传统优势, 则很难在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因此平安深入贯彻以客户为核心的理念, 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通过流程改造、经营策略调整、资源投入等方法提高公司整个服务流程的专业化水平、标准化水平和差异化能力, 大大提高了平安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完善了自身的后援管理机制, 实现了集团后援、服务资源的集中, 通过集团统一化的管理, 实现了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不仅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还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效能, 并且整合了人力资源的优势, 达到了组织、技术与人力资源的有效结合。

(三) 人力资源优势

由于平安的综合经营战略的目的之一便是实现销售终端的交叉销售, 形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因此平安对人才的需求更高。为此平安一方面注重引进海外的优秀人才, 以获得成熟的经营经验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 平安更加注重对本土员工的培养, 特别设立了平安金融学院, 为平安输送了大量的高级理财人员。并且这种专业的培训模式作为公司的一种激励方式, 促进公司的各层员工, 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培养自己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财知识。此外, 平安还在咨询公司麦肯锡的协助下打造了全新的人力资源制度, 包括人员的聘用、升迁、考核的标准, 激励以及管理发展培训与惠悦的薪酬框架, 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才流失的问题, 为平安的综合经营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2

(四) 平安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启示

首先, 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引入了大量的国际金融集团的进入, 这些金融集团所拥有的雄厚的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是我国的保险企业难以比拟的, 特别是在我国“强银行、弱保险”的格局在长期内不会存在根本性质的转变的情况下, 我国的保险企业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可以效仿平安集团, 以保险为核心, 对银行和投资进行全面布局的经营战略。在完善其保险产业链后, 再开始深入涉足投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实现了保险圈内的综合经营后再去收购其他的金融公司, 若有恰当的时机, 也可提早着手布局, 但务必要注意公司的经营重心。我国的保险企业若想真正提高自身综合实力, 在综合经营过程中, 一定要明确其核心竞争产品, 涉足其他金融领域不妨作为对其核心业务的支持, 而不是盲目的扩大资本与经营领域。

此外, 目前国际上的金融集团的后援集中是一种发展趋势, 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可参考平安后援中心的经验, 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放在首位, 实施服务流程改造和管理创新同步进行的方法,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标准以及管理规范等, 合理设置分支机构的相关配置, 为公司的服务与经营效率的双重提高做出改进。

三、平安综合经营问题剖析

正所谓“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 平安的综合经营即为其带来了快速的发展, 也使平安产生过巨大的亏损, 如曾经的“富通事件”, 使得平安在2008年的利润近乎为零。因此, 基于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实践与国外金融集团的经验, 总结出了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一些问题。

(一) 资源整合待完善, 经营效率仍需提高

平安在保险、银行、投资三大领域的迅速完善, 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整合问题。而综合竞争的目标不外乎是更好地利用集团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以及发挥协同效应, 最终促进收入增长。而一旦资源整合跟不上企业扩张的速度, 则所有综合经营的优点都有可能无法发挥, 更谈不上经营效率的提高, 甚至导致各公司风险的传递和经营亏损。考虑上述种种因素, 若平安想在综合经营中有所突破, 则必须尽早实现集团资源的整合, 发挥协同效应。如平安银行和深发展的整合问题。就目前来说, 平安依然是将保险作为其核心业务, 而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又有较大的差别, 因此两行的整合将会是个缓慢的过程。但又由于银监会要求平安与深发展在一年内整合完毕, 因此如何在短期内解决保险与银行业务的冲突将是此次合并最大的挑战。

(二)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综合经营的优点很多, 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企业的投资领域, 抵御投资风险等, 但与此同时, 金融机构的壮大、投资领域的扩展, 也会带来很多其他特殊的风险。

1. 客户资源风险

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优点之一便是集团旗下各个子公司可以发挥集团品牌优势, 发掘现有客户资源, 迅速打开市场, 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平安作为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经营项目的企业, 在保险圈内有着良好的口碑, 但在目前我国保险业整体口碑不佳的情况下, 一旦在诸如证券、银行等领域发生对集团品牌有冲击的事故, 如2003年平安证券武汉崇仁路营业部员工盗用客户资金260多万元存款的事件时, 将会对集团声誉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且平安也没对此类事件也未投入更多的关注, 处置并不妥当。

2. 集中式风险管理的缺点

平安通过高度集权的方式达到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目的, 降低了各分公司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 总公司的风险便集中了, 一旦发生风险, 则会产生巨大的影响。2007年11月, 平安集团高调收购欧洲富通集团9501万股股份, 一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单一股东。这一收购标志着平安进军海外市场的决心与行动, 但其结果却是惨痛的。作为金融危机首轮波及的企业, 富通集团的股价从每股35欧元直接跌倒每股1欧元, 直接导致平安200多亿元的亏损和2008年近乎零的利润。3这次平安海外的投资失败为平安敲响了警钟, 一旦总公司的风险战略投资遭遇挫折, 对集团的打击可谓是致命的。

四、平安综合经营改进意见

(一) 明确内部分工, 整合集团资源, 提高经营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若想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则必须明确集团内部分工、整合集团资源。首先, 各子公司应明确任务分工, 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特点。然后在集团的整体战略指导下, 充分利用集团的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 使集团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实现集团全方位、多层次的协作, 以获取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如平安可以充分发挥自身银行网点的销售优势, 培养具有一定保险知识的银行系统的人才, 进行简单的银保产品销售, 同时更加专业的保险人才则可以节省精力, 去销售更加专业的保险产品。此外, 利用平安的品牌优势, 对平安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 实现全方位的交叉销售, 迅速扩大市场占有量。

(二)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由于平安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 对于经营中的众多情况很难得到经验借鉴, 并且难以从整体上对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 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 因此, 平安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 包括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快速处理机制等, 以充分应对综合经营的特殊风险。一方面, 平安可以与国际领先的风险管理机构合作, 继续发挥平安善于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优势, 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另一方面, 平安应更加注重对财务风险的管理, 如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资产质量、资产盈利性和流动性等风险管理指标, 可设计出一套符合本集团各子公司的指标系统, 进行集团内部的风险评级, 权衡各个子公司的风险与集团的风险, 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防患于未然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损失的作用。

(三) 以市场为导向, 实施走出去战略

保险业的海外投资应是为我国海外企业服务的投资。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是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并没有十分发达, 综合经营也处于试点阶段, 直接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投资的条件还不成熟, 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没有足够的海外投资经验, 海外市场又风起云涌的情况下, 应结合自身的特点, 稳健投资。另一方面, 保险业作为服务业, 一旦本国的海外企业有保险的需求, 便可在自身条件的允许下, 实现自身的海外扩张, 即赢得了市场, 又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可谓是双赢。毕竟, 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其保障性的产品中, 而不是风险投资, 因此, 保险业要想走出去, 进行海外投资, 核心业务保险的投资应作为其探路者, 并在适应国外市场环境、积累足够经验的情况下, 再实施全面走出去的战略。

参考文献

[1]张东华.平安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实践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6.

[2]王春梅.揭秘平安“综合经营”[J].中国企业家, 2009 (14) .

[3]尹文霞.中国平安并购深发展——能走多远[J].大众商务, 2010 (6) .

[4]赵弘真.中国平安投资富通集团案例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9.

平安保险与泰康保险的企业文化 第2篇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泰康人寿: 发展愿景:

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经营,吸引、发展、激励和留存杰出人才,未来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全球领先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

使命:

融入21世纪大众生活,深耕寿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从摇篮到天堂”卓越的保险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人们安排健康、幸福、美满的新生活。

核心价值观:诚信、稳健、创新、分享

泰康人寿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2001年获得AAA-级信用等级,意为“清偿能力非常强,风险最小”。泰康人寿建立了“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按规定足额提取准备金,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

泰康人寿率先采用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管理,2004年全系统通过ISO9001:2000认证,成为率先在全系统全面通过认证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表明泰康人寿从设计、销售、服务的整个管理过程均达到国际标准质量管理要求

稳健经营

以质量为核心,在追求企业快速发展和市场份额的同时,强调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开拓创新

金融企业发展的源泉。包括理念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

核心发展战略:

专业化

专业化是三化的核心,是泰康人寿永续发展的基石。专业化发展目标:掌握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服务、塑造专业品牌。

规范化

规范化为泰康人寿的稳健迈进提供坚实保证。规范化体现在:拥有规范的管理,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服务。速度是发展问题,规范是生存问题。

国际化

平安保险 第3篇

平安寿险和平安养老盈利能力强,寿险未来仍有近千亿元利润可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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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投资者报

由于强大的业绩和良好的运营表现,平安集团旗下两家人身险公司平安人寿和平安养老双双获得了《投资者报》“2016年度寿险先锋榜十强”奖项。

在近日举行的“2016平安策略日”上,中国平安集团高管团队罕见披露了多组内部核心数据,披露平安寿险有近4000亿的未来税前利润释放空间。前三季度,平安寿险的利润229.83亿,同业排名第一;平安养老的利润也达到9.7亿元,可见平安保险上述两家公司具备超强的盈利能力。

在此次評选的指标中,为了考查保险公司的赚钱能力,《投资者报》还采用了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指标来衡量。结果发现,平安寿险和平安养老前三季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14%,在70多家寿险公司中排名前三。

多项财务指标名列前茅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保费收入的高增长、产品品质的不断提升创新,是平安寿险和平安养老经营持续向好的原因。

根据三季报,平安寿险业务规模保费2956亿,同比增长26.2%,其中个人业务保费规模2808亿,同比增长26.6%,寿险业务新业务价值353.48亿,同比增长48.1%。多项指标持续优化,名列前茅。

值得注意的是,平安寿险坚持价值为导向的经营战略,在产品策略上聚焦长期保障型险种。目前,平安长期保障型产品在新业务价值中占比达七成,此类产品的利差占比仅为21%。也就是说,平安寿险的新业务对收益率的敏感性较低,低利率环境对平安寿险未来盈利能力的冲击较同业低。

截至今年9月底,中国平安实现寿险规模保费2822亿元,同比增长26.6%。实现净利润229.83亿元,同比增长18.7%。

养老险板块方面,平安致力打造中国领先的养老资产管理机构和民生福利保障供应商,平安养老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规模分别为128亿和53亿,市场份额居前列。由平安养老险管理的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资产及其他委托管理资产共计4177亿,在国内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中保持领先。

而在业界颇为关注的投资端,三季度末,中国平安投资资产规模达1.88万亿,较今年年初也增长了8.6%。其中,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年化净投资收益率6%,年化总投资收益率为4.9%。

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产品

据记者了解,以客户经营为中心,做好保障,不断地推陈出新,多渠道齐发,内含价值与规模双升是平安人寿和平安养老业绩持续增长、用户满意度不断提高的助推器。

2016年平安人寿保障旗舰产品“平安福”再次升级,除了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重大疾病种类80种,轻度重疾20种”,升级后的平安福最大的亮点还在于用“产品+健康”的理念引领行业。

以“领先的养老资产管理机构”和“领先的民生福利保障供应商”为目标,平安养老险今年的新款爆款数就高达12款,以个性化定制居多,更聚焦民生服务事业并支持养老健康产业发展,专注解决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民生问题。

例如首席承办江苏南通市“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共同服务110万职工及居民;独家承保深圳特药保险,覆盖500万人;在上海、江苏等地开展养老住房购买者专门年金保险产品;在河北、浙江等地开发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规模过亿。

据悉,平安养老正与国际医疗机构合作,开发覆盖全球的保险与医疗保障产品,并即将开发个人海外就医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银行借款人循环保险等产品。

“未来,公司将积极参与社保基金、职业年金、个人税延养老金管理,到2020年管理养老资产预计达两万亿,提供更加稳健的投资业绩,助力养老金储备稳定提升。”采访的最后,平安养老险相关负责人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平安保险 第4篇

当前, 在各国的保险立法方面, 保险利益成为其核心,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我国的保险法正趋于完善, 在借鉴外国保险法立法成功之处的同时, 针对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立法的缺失, 在保险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科学严谨的保险立法探讨。

2. 各国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对我国保险利益的借鉴

2.1 保险利益的产生

保险行业的保险利益概念并不是与保险制度同时出现的, 它源自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为确保人们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而创制。保险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是大数法则, 将个人与法人出资构成的保险基金作为依靠, 这种制度能够将潜在的损失通过保险基金做承担, 在个体遭受风险损失的情况下, 通过保险基金来弥补和救济个体的经济损失, 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风尚, 因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中个体成员的经济利益, 确保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性, 避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大的波动。社会个体成员能够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风险的出现是有一定几率的, 保费与保险金的差额相差几十倍以上, 这就可以诱发参保个体通过不正当的保险事故盗取保险金, 出现了保险业务的道德危险, 其中的不道德行为损害了保险制度, 为了阻止不道德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 保险业创制了保险利益制度, 严格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 维护保险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英国的《人寿保险法》规定, 人寿保险的各种保险险种都需要保险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补偿原则, 即所保险的赔付金额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额。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和保单必须有保险利益, 确立了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

2.2 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

在保险制度设立之前, 保险利益被当作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即保险的目的就是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利益, 当利益发生了损害就需要进行填补, 这就出现了保险利益, 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定价值或利益, 这种界定保险利益的学说就是价值说。保险在以财产保险为主要业务的时候, 这种保险利益的价值学说符合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只有界定保险利益含义的范围, 才能使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保险利益最初的理解为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对象。

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和精神上面的利害关系, 这个含义的范围能够覆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综合各种保险利益学说, 保险利益是指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至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 或者因为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简言之, 保险利益可以认为被法律所承认的投保的法定权利,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受损的损益关系。

2.3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的借鉴及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阐释, 认为法律认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保险利益应是保险人对保险对象的财产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于技术性保险利益, 在我国的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关系, 以此能够确保保险业的分散风险和经济运行的效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 支付保险费用订立保险合同, 在出现保险事故后, 可以通过保险基金来进行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我国的保险利益定位在经济关系上, 这样就能够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 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避免保险行业里面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出现。保险在本质上是对风险的分散和对个体经济损失的补偿, 这是在社会良好道德支撑下才能得以实现的, 否则会遇到个体通过保险的手段获取额外补偿的现象, 这样就对保险行业造成了危害, 使其他保险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损失, 保险就违背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于是财产保险采取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方式进行这种违背道德行为的规避, 也就是在保险金额内被保险人仅可在其所受损害限度内请求支付保险金, 这种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

3. 我国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规定方面的缺失

3.1 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

从我国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来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承受主体是投保人, 这在保险行业的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况下, 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为其他人进行财产投保, 排除了道德危险的可能, 这有利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候得到经济补偿和救济, 这样保险就发挥了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 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 我国《保险法》此前并未给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按照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推理, 当保险事故出现时,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存在着经济损失, 也就没有权利请求保险金赔偿。从国外的保险业经验来看, 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已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我国的保险利益主体应界定为被保险人更加科学, 这样才能促使财产保险业得到进步和发展, 才能更加符合现实生活对财产保险的要求。

3.2 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法律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此前的《保险法》简单地规定了,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却没有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 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我国近期修订的《保险法》第48条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就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4. 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状况, 在《保险法》不断补充和完善的情况下, 针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分析, 并得出研究的结论如下: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应是保险法的核心, 这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广泛认同, 保险利益可以判定保险合同法律上的生效。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 不够详实和具体, 这阻碍了保险法的深入研究和在保险行业的实际操作效果。在此情况下, 我国的《保险法》通过补充和修订, 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界定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使得保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修改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得到法律生效。

我国保险利益的完善首要的是加强立法, 保险利益原则应成为保险法中的内容之一, 这样才能确保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 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险利益原则体现在保险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中, 对于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相应的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平安保险 第5篇

一、调研目的为了更多了解关于平安公司的状况,比较系统地学习更多的有关平安保险公司的知识,拓展自己的视野和知识面,增强自己在公司认知方面的能力,为自己以后的职业选择做准备。

二、调研方式

走访,深入公司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三、调研内容

(一)公司简介:

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21日,同年5月27日正式对外营业。公司注册地北京,总部设在深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一家极具创新意识的公司。平安在国内首家推出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等,在保险产品设计首创利差返还、减额缴清等,保持了在中国寿险产品转型后的市场领先优势。平安积极致力于构建高科技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平安将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中心为核心,依托门店服务中心和专业直销业务员,建立具有统一的品牌管理系统和服务界面的平安3A服务体系,使客户无论何时(Anytime)、无论何地(Anywhere)、无论以何种方式(Anyway),都可以享受到平安保险公司的满意服务。中国平安拥有约49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175,136名正式雇员。截至2012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26, 449.99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 467.62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在2012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100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 名列第242位,并蝉联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d Brown公布的“全球品牌100强”中,名列第78位。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市”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

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业界首创的客户服务节及万里通、一账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二)、公司涉及业务:

(三)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简介企业文化简介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守的、带有本组织特点的使命、愿景、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在生 产经营实践、管理制度、员工行为方式与企业对外形象体现的总和。中国平安在发展历程中,吸收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管理思想的精华,逐步形成了 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现为中西合璧、古今贯通、知行合一的特点,定位于造就“以优秀的传统文化为基础,以追求卓越为过程,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做一个高 尚和有价值的人”。

(四)人才流动问题:

当前保险业内的人才流动归集起来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复合型人才;二是专业性核心技术人才;三是经营性市场人才的流动;四是熟练性操作岗位人才的流动。

(五)个人发展问题:

员工成长轨迹:

招聘---实习培训(系统培训)---规划成长(专人指导)---价值实现(竞争淘汰)员工升迁:

管理发展:中层管理干部、初级管理干部、基层管理干部

渠道发展:渠道发展总监。渠道经理、渠道服务专员

技术发展:高级技术顾问、中级技术专家、初级技术人员(工科发展方向)(附:收入横向可比,投入倾斜渠道,人员横向流动)

员工培训体系:

平安形成了国内企业培训体系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课程体系最健全的企业人才发展平台。平安设有中国一流的企业大学—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其拥有一整套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全方面的知识、培训技能。

(六)工资及福利:

工资:

以岗定薪,岗位不同,薪酬不同。结合个人绩效确定岗位薪酬,采用激励绩效,反映市场的政策。(绩效为主导),年底后10%的员工警戒,第二年还是后10%的员工面临淘汰。

福利:

薪酬福利:节日费,取暖/降温费,住房公积金,异地交流干部补贴

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保障计划: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商业补充养老计划

休假福利:假期强制休假,年休假,义务献血假,特殊奖励假(旅游),民族假等

薪酬激励:考核激励,晋升调薪,季度、奖金,旅游、活动激励

(七)购买保险的动机

保费负担能力比较高

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有较强的保费负担能力。如张先生,拥有稳定收入,年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是家庭经济支柱。除了购买100万元的定期寿险,还应搭配终身寿险20万元、意外保险60万元,总额180万元保额的保险,这样才比较全面。

有遗产规划需求

终身寿险很多情况下是最适合遗产规划的险种。一是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赔付。二是作为保险受益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不仅可以完全按照投保人的意愿分配,且受法律保护,免遗产税。

例如刘先生,之前就为自己购买了足够的意外险、重疾险和养老保险。唯一不足的是尚未购买寿险。倘若未来中国征收遗产税,购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工具。建议刘先生为自己投保金额为200万元的终身寿险。这样不仅能在王先生事业上升和财富积累阶段提供充足的保障,还能帮助其解除后顾之忧,对未来的生活进行合理规划。

以储蓄加保障的目的来购买

虽然终身寿险身故后才能拿到保险金,但它有储蓄性,产生现金价值。目前有很多终身寿险附加分红功能,可以当作储蓄加保障的品种来使用。在身故后需要用钱,也可采取保单抵押贷款或者是退保的方式来取回一部分资金。

四、调研项目

不同的消费者选择保险的种类也各不相同,其对市面上各种类似的保险公司及复杂多样的保险类别的认知与建议,是我们这次调研的主要项目。

五、人员组织与分工

(一)问卷设计--1人

(二)资料整理--1人

(三)问卷的发放与回收--1人

通过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有关人员的询问,我们对公司发展提出了以下建议。(1)优化企业的绩效管理运行环境,将绩效管理的理念与企业的文化相结合,企业倡导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内心,员工才能真正明白企业追求的价值标准,按照企业的要求做到自律自新,与企业共同进步、共同成长;(2)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将绩效管理与企业的战略导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战略导向绩效管理系统为企业战略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和控制信息,帮助企业战略的实现;(3)完善绩效考核指标,改善单一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局限性,有效地全面地反映企业绩效管理的水平;(4)调整企业与员工的沟通,增强绩效考核反馈的有效性,对绩效考核的结果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和调整,达到绩效考核目的,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

问题提问;

1请问贵公司具体招多少工科类的学生?

答:大约招60名产险的员工。

2请问贵公司招非211院校的学生吗?

答:我们对学生的学科不看重,我们不要求最好,只要求最合适,所以非211院校没问题。只要有学位证和毕业证就行。

四、六级不过也没关系。请问贵公司最看重应聘的学生的什么素质?是不是在学生会工作的会有优势呢?

答:学生会的主席可能表达能力或者其他能力强一点,但是这是把双刃剑,我们随之对他的期望也会更高,到时面试的时侯达不到我们的预期值,那也不是件好事。我暑假曾经在贵公司做过假期实习,请问应聘的话是否会有优势?

答:这个问题也是一样,也是把双刃剑,我们对你的期望值会更高,但是你在我们公司实习过,相信你会对我们公司的文化、节奏、工作会更加熟悉,应该会更有胜算。

“保险”不保险 第6篇

“比如有人向你买10000元的保险,你这个月可以得11500元的月薪。就算你这个月没有跑到一项业务,也能拿底薪1500元。你认为如何?你敢挑战自己吗?”

我一听可高兴了,这比我在工厂上班赚多了。我早就不想到车间上班,早就想出来闯一番了。现在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不会错过。我问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的情况,接着就写简历表,跟工作人员到保险公司面试。我相信他们说的话,从不怀疑。

公司很大,很气派,员工也很多,但个个都死气沉沉,趴在工作桌前睡大觉。我好奇地问:“你们公司的员工怎么不出去跑业务,个个在这里睡大觉?”一名男子解释说:“出去跑业务很累,在这里休息休息。”

经理面试来了,只随便聊了几句话,把两名男子的话重述了一遍,就让人带我去报名了。我随他们走到报名台前,工作人员告诉我参加培训必须交75元培训费,还要找一个本地人担保。我一听就感到奇怪,过去进的那么多厂都没有涉及培训费和担保人的问题。

“我不认识什么本地人,也没有钱。”我说着就想走,一名男子一把拉住我说:“你不进我们公司会后悔的,这么好的公司上哪找?你只要找个本地人来担保人格就行,如果找不到本地人,我可以为你担保,但你必须给我500元保证金。”

我被他们拉着根本无法走,只好耐着性子听,心里很害怕。在家里我就听叔叔讲过这类骗局——打招工的牌子,玩骗人的把戏。他们把人骗到贼窝,让你交钱。如果你身上有钱他们就放人,没钱就让你家人拿钱来。

心里再害怕也要想办法离开,我小心翼翼地对他们说:“我今天没带钱,出门找工作谁会带那么多钱在身上?”他们显然有些迟疑,我把身上的口袋掏出来让他们看,又把鞋子脱了让他们瞧。我索性把袜子也脱了,晃了晃,臭气熏天,熏得他们快要呕吐。“你到外面把鞋子袜子穿好再说,要不我们公司不要你了,快!”其中一个人说。

我连忙走到门口,但门口竟守着两个人。我把熏了几天的鞋往他们那里甩,熏得人受不了。我趁他们不注意,快速向前冲,直跑到看不到贼窝的地方才敢停下脚步。

现在好工作難找,他们用高薪做诱饵,说得警惕性低的我心痒痒,而我刚才差点被绑架了,以后找工作得小心啊!

平安保险 第7篇

一、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1.对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来源的不同观点

对于股东基于股权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理论与实务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 如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既无普通法上的利益, 亦无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学者认为, 股东出资后, 所付资本成为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 不再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极为密切, 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其对公司财产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 应认为无保险利益, 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乃属当然的事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保险利益, 在理论上可以成立, 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应用, 因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虽然理论上可以确定, 但实际计算起来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 除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之外, 从理论上来讲, 股东对公司财产也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是这可以说是保险利益认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因为, 一方面, 从保险的实质来看, 保险旨在弥补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外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乃是一种投资行为, 获取收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商业风险, 这种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如果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 那么购买股票就不再是一种投资行为, 而变成只可能盈、不可能亏的一种极好的生财方式, 这与保险填补意外损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 保险事故只能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 而不包括将来一定发生的情况,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利害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体现为股价的上涨或下跌,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体现为公司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而股价不可能只升不降, 股价的下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公司资产也不会一成不变, 必然存在滑落的情况, 而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归入保险事故的范畴。同时, 相应的,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利益关系也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自然债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 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应当具备的全部权能的债权。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债权应当具有以下效力: (一) 请求力, 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包括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 而间接的请求力则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 所欠缺的就是间接请求力。 (二) 执行力, 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三) 保持力, 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 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 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 “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而自然债权就是欠缺了请求力、执行力或者保持力三者之一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 倘若债权遭到进一步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必然遭受影响, 而法律也并未否定这种债权的合法性, 表面看来, 自然债权确实具备了经济性、合法性和可确定性三大要件, 似乎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是, 保险利益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道德风险, 倘若承认自然债权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则极易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引发道德风险。因为自然债权因权能的部分缺失, 难以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 能否顺利实现, 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意愿, 这就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勾结骗取保金提供了可能。故而, 自然债权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三、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占有实际上是从物权和债权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具有法律上正当权源的占有, 一旦占有物遭受损害, 该占有所对应的源权也必然受损, 占有人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影响, 故有权占有的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而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 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据的占有。根据主观意识状态的不同, 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不同情况来加以探讨。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占有物的损害无疑会使得善意占有人丧失本应增加的收益, 善意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可确定的实际经济利益关系, 故而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保险利益;而恶意占有是一种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依然对占有物实施占有的行为, 法律不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任何权利, 并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恶意占有人在持有占有物期间, 对于占有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占有物的损毁也会导致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损失。但是, 一方面, 从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来讲, 倘若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保险利益, 则恶意占有人即可以投保的方式转嫁其不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 虽然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 占有物的损毁会给恶意占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不仅不是法律所保护的, 而恰恰是法律专门设定以实现对恶意占有人的惩罚, 故而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经济利益是缺乏合法性的。因此,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四、被盗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实务活动中, 有时会出现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保险标的属于被盗财产, 而被保险人并非正当所有权人的情况, 此时保险人往往会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理赔。在美国, 最初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被盗汽车的受让人为该汽车投保所引发的纠纷中。当时, 美国法院的立场是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被盗车辆不具有合法产权, 仅仅具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将随着真正的所有权人收回车辆而消失, 那么, 就不能说占有人对该财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但是, 基于对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虑,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在美国, 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被盗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并形成所谓“请求衡平救济者, 须善意无辜”的规定, 并使用“现实的期望”这一保险利益原则中的特有理论来帮助那些购买赃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笔者认为, 被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对于该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一方面,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 这是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如同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一样, 人们在购买某种商品之前, 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该商品的来龙去脉调查得一清二楚, 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 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受让财产, 也应当享有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权利;另一方面, 就我国来说, 2007年新修订的《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依该制度, 盗赃物的受让人倘若从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受让该财产, 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 即可适用善意取得, 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受让人的所有权就不会因原所有权人的收回而消失, 从而具有了对受让财产的保险利益。但是对于被盗财产的恶意受让人, 则可以适用无权占有中恶意占有的情形, 排除其对被盗财产的保险利益。

五、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能否产生保险利益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指的是承保财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需要拆除, 被保险人需要支出额外的费用。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 则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极大。根据英国的判例,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存在一项不可撤销的建筑物拆除约定, 此项约定一经成立, 被保险人就失去了对建筑物的保险利益, 即使该项拆除活动尚未开始;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 那么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 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能产生保险利益。一方面, 保险的产生旨在为当事人分散风险、化解损失, 其前提就是保险标的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若其遭受损毁会给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而价值为负数的财产, 顾名思义, 这种财产的经济价值为负, 即其存在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收益, 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对其加以处理。故而, 这类财产的损坏不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而不属于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另一方面, 保险利益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通过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制来防止道德风险, 而在财产的价值为负数时, 倘若承认其上的保险利益, 则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 还会使本该拆除的财产归于损毁,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 既达到了拆除该财产的目的, 又能拿到保险赔偿金, 一举两得;最后, 英国判例中提到倘若保险事故发生前, 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 则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 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论断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都是以其存在价值为前提的, 没有价值的商品不可能产生交换价值。价值为负数的财产, 是对某一财产存在状态的描述, 即该财产不但已经毫无价值, 而且其存在还会导致所有权人付出额外的花费。故而,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会产生交换价值, 保险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徐卫东, 高宇.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4-6 (1) :101.

[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朱铭.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6-1 (1) :81-82.

[3].http://baike.baidu.com/view/1585408.htm, 2009-8-4访问.

[4], 6.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6 (2) .

平安保险 第8篇

我国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 生产经营十分分散, 土地种植规模小, 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低, 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难对接的矛盾。而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农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 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 使得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面临着较高的经营费用和赔付率。我国虽然从1934年就已经开办农业保险,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发展比较缓慢, 很少有成功的经验。在1985~2004年, 我国农业保险除两年实现微利外, 18年呈现亏损, 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 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从1994年起,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下降, 险种不断减少, 规模逐渐萎缩。到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由于政府的支持, 保费迅速增长, 但是农业保险仍处于高赔付率状态。

日本是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早的国家, 其农业保险共济组互助模式符合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分散的情况, 采用这种互助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 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我国财政力量相对薄弱, 地域广大, 农业生产比较分散, 移植式制度变迁比创新式制度变迁成本上低、风险小的情况下, 借鉴日本模式, 探寻出应对这些困难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对策, 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二、日本农业共济保险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 是一种民间非盈利团体农业共济组合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 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 可以自主选择, 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 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日本的农业探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 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 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一) 健全的法律体系

日本早在18世纪的幕府时期就引进中国明朝的“设仓”、“广惠仓”制度, 建立政府的仓储后备, 进行灾害救助。而真正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建立的, 1929年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农业保险法》标志着日本农业保险的真正建立, 1947年日本把《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随着本国农业的发展, 在原有的政策法规支持下, 日本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范围。1966年, 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 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 改善了保费的国库负担。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 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 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1985年, 对《农作物保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 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 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 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2003年, 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 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二) 完善的组织结构

日本特色农业互助保险机构分为三级:市、町、村为最基层的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 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会计处为最高一级, 此外还设有农业共济基金。政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提供5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2004年, 政府的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占当年农业预算的比例为4.3%。

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负责该地区周围农户的农业保险, 向会员提供防灾防损的工具, 现在每家种植规模达0.3公顷的自动成为共济组合的成员。农业共济组合负责农业保险的基层经营, 负责承包农户的水稻、小麦、家畜等的保险, 收取保费, 对标的物进行损失鉴定, 支付赔款等。当投保人连续一段时间没有发生灾害时, 共济组合将退还一部分保费给农户。

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 负责对本都、道、府、县的再保险工作。如果本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无力承担投保人的风险时, 便可向联合会分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农业共济组合的自留责任增加到农作物正常损失部分的50%—80%, 将分给联合会的责任可以减少到20%—30%。一般情况下, 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分别为:共济组合10%—20%, 联合会20%—30%, 政府50%—70%。若遇有特大灾害时, 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这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农业再保险会计处负责对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分保。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巨灾损失, 分散风险。政府对联合会的再保险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此外在农作物损失严重时, 农业共济基金还可以贷款给联合会。

(三) 保险费率及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金额有4种确定方式:一是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二是半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农产的基准产量的80%;三是全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四是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90%。在农业保险费率确定的情况下, 日本政府为成员农产负担部分保险费, 国库补贴水稻、早稻保费的50%, 麦类保费的50%—55% (麦类保险费补贴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制, 即基本保费率低于3%的补贴50%, 高于3%的补贴55%) , 家畜保费的50% (其中猪为40%) , 果树保费的50%, 经济作物保费的55% (其中蚕茧为50%) , 园艺设施保费的50%。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总额为1298亿日元, 其中国库负担647亿日元, 国家负担比例达49.8%。在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时, 例如较大的疫情、大范围病虫害、冻害等, 国家财政给予兜底补贴。

三、日本农业保险对我国开展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启示

(一)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纵观日本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主要包括经营组织, 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的定位三个方面。首先, 明确政府在国家农业保险中的定位。我国现在整个保险市场发育不完善,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 我国政府应在农业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基金和市场的监管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为农业保险提供最后的保障, 更好的监督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次, 明确农业保险的对象 (强制与自愿参加的农业保险) 、风险区域划分 (美国、加拿大费率具体到农场, 日本费率具体到地块) 、费率等级、保障水平、再保险机制等等。由于我国地域广, 种植分散, 建议风险区域划分具体到县级;同时鉴于农业集中生产区域的风险比较高, 应打破省域限制, 以生产区域和种类划分费率;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 建议低保费, 保障基本生活, 全面覆盖的农业保险体制。再次, 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组成、组织结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金来源、盈余分配等等。建议以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责任, 承担我国农业原保险, 利用其具有的信息和地理优势, 可以减少经营成本, 当发生大自然灾害时, 可以向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保险机构分保,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可以直接承保农业原保险。

(二) 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

针对农户生产分散, 规模小等问题, 建议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本社或本社区的农户承担原始保险, 这便于组织农户参保, 更好地防灾抗灾, 加强内部监督, 减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同时加强同外解谈判的力量, 有利于针对本区的自然地理状况缴纳相应的保费。同时其他保险机构可以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保险, 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同农户接触的成本, 又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赔付。同时针对我国近些年发生的全国性的大面积自然灾害, 政府应建立巨灾支持基金组织, 以应付特大面积的灾害, 为农业生产提供最后的保障。

(三) 加大政府扶持财政力度

不仅日本对农业保险实施高补贴, 美国、欧盟等国对农业保险实行50%以上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对墨西哥农业保险补贴的研究证明, 当保费补贴低于保费的2/3时, 农业保险对生产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钟甫宁等利用历史模拟法对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进行研究表明:在50%的投保水平、50%的补贴率情况下, 农民不投保更划算, 当投保水平为70%、补贴水平为50%时农户投保可以增加预期收入, 参加保险是理智的。在我国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低, 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 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加大对经营机构的补贴, 农民保费补贴, 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贷款、农资补贴等方面的优惠, 促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改变以往靠灾后救济的模式, 提高资源利用率。针对农户收入水平低, 无力承担保费问题, 我们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农户参保能力。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WTO“绿箱政策”, 已成为国际上非价格农业保护的主要工具。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面临资金实力小、技术落后、经营管理混乱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通过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保险的经验, 建议从法律、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

关键词:日本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启示

参考文献

[1]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与农村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2]钟甫宁﹐宁满秀﹐邢鹏.我国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3]农林水产省经营局.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M].2006-6.

[4]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statistics, 200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fice washington.

平安保险 第9篇

截至2009年末, 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8.33万人。2009年当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97亿元, 比上年增加1.23亿元, 基金支出10.75亿元, 比上年增加2.47亿元, 当年基金结余0.22亿元。

工伤保险:截至2009年末, 该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5.62万人, 比上年末减少10.95万人。2009年当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30万人, 比上年增加0.14万人。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1.34亿元, 比上年增加1.54亿元。基金支出4.44亿元, 比上年增加0.82亿元。当年基金结余6.90亿元。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法律辨析 第10篇

一、概念上的界定

就本质属性来说, 保险是自愿共同体内成员危险的共同分担。保险的基本前提, 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在财产保险尤为明显。

关于信用保险, 虽然学界定义有多种多样, 如“信用保险乃是企业以预先支付之代价防范未来不可预知之信用损失的保险产品”、“于经济生活上亦有可能发生债权人之请求权并未丧失, 但因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害, 针对此种危险——信用危险, 债权人具有信用保险利益, 故有信用保险制度之产生”, 但他们的本质是一样的。笔者认为, 信用保险是基于债权人的信用利益自己投保的, 在债务人丧失信用或者不履行债务时, 得向保险人索赔的一种商业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的性质, 学界的争议主要是保险说和保证说的争论, 但都认同保证保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债务人投保 (雇员诚实保证保险除外) ;实质危险并未转移, 保险人在理赔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根据以上信息, 可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有一个很大的区别点, 那就是投保人的不同。包括教科书都强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点是投保人的不同, 即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债务人, 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权人。以此辨别似乎并不科学, 因为投保主体并不能决定具体保险关系的本质属性, 起决定意义的是具体的保险法律关系。但是, 为什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在投保主体上有如此的差异?对事物表象的分析往往能够触及到事物的本质。因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债务人) , 本身并没有保险利益, 甚至债务人往往是基于债权人的压力而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这是不是违背了保险自愿原则?如果上述推论成立, 那么就会形成一个悖论:作为保险具体制度的保证保险本身并不具有保险最基本的特质反而它更具有保证担保的特征。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理论其实可以解释这个悖论。在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并不需要具备保险利益, 仅在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 保险合同可生效。“投保人无从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自然不会有故意制造危险的动因, 依此分析, 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并无实益, 反增法律操作的复杂;更进一步, 还会一致保险业的发展。”所谓“要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的防赌博行为只发生”, 只限于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情形才适用。因此, 投保人不具备保险利益并不妨碍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性。

二、应用领域的区别

性质上的问题前面已有论述, 而在作用上两者则满足不同商业行为的需求。

信用保险更多的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二战结束后, 信用保险的发展到了繁荣期, 信用保险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由于战后难得的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和平时期, 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流动资金周转的便利而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 银行的贷款利率因而大幅度上升, 信用交易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流。这些都促进了信用保险的广泛应用。再者二战后席卷全球的民族解放运动使出口政治风险空前加大, 很多国家出口企业的信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许多国家从这时起相继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支持出口和鼓励国际贸易。这些机构既向出口商提供短期信用服务和中长期信用服务, 也同时提供融资方面的援助。这个时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出现了将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纳入一张综合保单的综合性商业信用保险的趋势。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官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才放弃拒绝综合信用保险的观念, 而不得不接受将各种不同的信用风险综合承保的方式, 因为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往往一次交易就会面临各种不同的信用风险。

保证保险合同更多的介入内国交易行为。在我国, 保证保险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消费信贷市场相结合, 形成我国财产保险领域一项规模庞大的保险业务, 并逐渐形成以分期付款保证保险、购房贷款保证保险和购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三种典型的保险产品。以车贷险为例, 近几年,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 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 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车贷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他车辆险业务的发展, 车贷险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保证保险与国内金融交易行为关系密切。

虽然同为承担信用危险的需要, 但两者的应用领域不同, 因而面对的风险因素的考量亦不同, 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市场环境, 需要不同的制度或者是条款上的安排。所以, 在财产保险体系内, 这两种保险其实是不可互相替代的, 两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作用。

参考文献

[1]、杨芳, 可保利益效力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6年, 第69页

“存款保险”为谁保险? 第11篇

今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如果从1993年开始酝酿、起草《存款保险条例》算起,到今年3月31日《条例》正式公布,其间已经历22年之久。显然,《条例》的漫长制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艰难;如果再看到已经公布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却仅有23条条文,不禁感叹:这平均一年写一条款的速度,怎么说也不能算是一次有效率的立法活动。

《条例》的出台已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若仔细研读超简洁的二十三条条文,定会使人感到《条例》“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在肯定《条例》填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空白的同时,《条例》在制度重心配置、运作模式选择、存款人权益维护乃至投保机构监管等具体问题等方面,仍留有诸多制度空白。

存款机构优先保护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29年,纽约州就曾经为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偿付客户存款和利息,以及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的兑付,而要求该州内的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设立由政府运营的的基金,以确保上述银行券和存款的安全兑付。然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却是一百多年以后的事情。

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美国于1934年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该公司被认为是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存款保险公司;二战结束后,直至20世纪60年代末,世界各国、各地区才纷纷建立起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保险机构。例如,加拿大在1967年、日本在 1971年、英国在1982年、韩国在1996年以及越南在1999年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台湾地区则是在1985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在国际上,直到2002年才设立了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截至2009年3月底,该协会有54个国家的75个存款保险机构参加。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存款保险制度之滥觞虽是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然而此后该制度的发展逐渐脱离了对存款人的直接保护,而渐渐转向对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投保机构)的扶持与保护。换句话讲,现代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平衡的是存款人和存款机构(尤其是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一问题的取舍上,各国存款保险法制实际上将对存款机构的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而对存款人的保护则放在次要位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采取类似的价值选择,之所以如此,因为在规则制定的主导者看来:一方面,《条例》设置的50万元人民币的存保限额,可以使99.6%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受到全额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可以对经营不善存在风险的商业银行形成外部监管压力,有助于间接维护存款人利益。然而从规则制定的角度来看,如果一部存款保险法规既希望保护存款人权益,又想要解决问题金融机构救助与处理问题,甚至还要肩负起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人们不禁要问,仅有23条的《存款保险条例》能做到吗?

基金模式缺独立性

纵观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模式,主要有公司型和基金型两种基本模式。

美国是采用公司型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模式的典型代表,联邦保险公司为美国政府所属之公司。日本在1971年制定《存款保险法》的时候,更直言不讳地宣称其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简称DICJ)就是仿照FDIC设立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也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公司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业务的经营运作,来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稳定。

公司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体现在:一是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独立;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人格独立;三是存款保险机构之业务独立。由于存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不属于商业性保险活动,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大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之目的均在于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制,而不适用公司制。究其原因,按照周小川的解释是:公司型设立成本较高,同时需要大量的人员和运作成本。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也将转型为公司型,也就是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基金型乃是一种阶段性的选择。较之于公司型存款保险机构设立时的难易程度,其实两者之间独立性的差异或许是基金型能够上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基金型存款保险须依托于人民银行下设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管理运作,相对缺乏独立性,而更易为管理者所掌控,成为宏观调控以及监督管理的工具。

如果说存款保险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更主要涉及其内在治理模式的话,那么存款保险基金运营和投资则直接涉及存款保险制度得以安全有效运转的物质资金基础。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除投保机构在我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依照《条例》投保存款保险,缴存保费。投保机构缴存之保费汇集为存款保险基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的经营运作原则,则需遵从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等原则。为此,《条例》明确限定存保基金只能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相对于对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关注,《条例》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原则的态度则略显保守:或许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角度而言,仅凭其保费收入就能够维持存款保险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从减少银行保费负担和社会成本,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和赔付水平,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维护金融稳定作用的角度考虑,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探索存款保险基金为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资本增强业务、持有问题金融机构优先股权、参与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购买、责任追究等业务活动。从而适当减少对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运作的限制,提升存款保险基金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资金应对能力。

平安保险 第12篇

近因原则, 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根本规则。但是何为近因, 到目前为止包括《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 以下简称MIA) 在内, 各国立法依旧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关于近因的解释过去存在时间说和效力说的争辩, 但1918 年英国上议院审理的the Leyland一案解决了该项争议。在该案中, 船舶遭到潜水艇袭击后停泊在防坡堤外围, 后因多次搁浅最终沉没。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在判决提出要认定为近因, 必须是真实的、占支配地位的以及有效的。

二、MIA体系下的近因原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因原则在理论方面较为统一, 但在具体适用的时候业界仍是无所适从。通过the Leyland一案, 效力说成为确定近因的标准, 而在判断是否符合真实、有效及占支配地位方面, 后来的法院通过其他案件确立了“常识标准”。即便如此, 近因原则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 一) 以出现实害结果为前提

海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当的, 出现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灭失毁损时由保险人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灭失毁损是保险人赔付的前提, 保险法与司法实践对此的要求都是必须出现实害结果。在Cator v. Western Insurance Co of New York一案中对损害结果表述为“not suspicion of loss or damage”, 必须是真实出现的。但在一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在发生承保风险前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此时, 承保风险是否会导致损害结果因为被保险人的防止措施而变的不确定。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出现实害结果为前提此时将产生道德问题并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

( 二) “全有或全无”规则

近因原则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采用的“全有或全无”规则。船舶与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多样, 致损原因错综复杂, 经常出现多因连续发生致损、多因间断发生致损和多因同时发生致损等各种情形。而在多因致损的情形中, 存在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共同致损, 以及承保风险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损害发生。

当除外风险与承保风险相互依存又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 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认为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除外风险外的其他风险与承保风险相互依存, 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 保险人需负全部责任。而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各自单独都可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则只要风险中存在一个承保风险, 则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所采用的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在案件审理中简单明了, 不需要考虑各近因对损害结果的比例问题。但是, 在该规则下保险人或不赔或全陪, 对当事人不公平。

三、挪威海上保险计划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在存在多个近因的情况下, 挪威海上保险计划 ( Nordic Marin Insurance Plan, 以下简称NMIP) 与MIA的规定不同, 该计划采用的是比例赔偿责任原则。当多个近因中同时有承保风险与其他风险时, NMIP规定保险人需对承保风险所导致的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风险中存在除外风险的时候, NMIP与MIA及英国判例的做法一致, 认为除外责任优先,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当海上风险与战争风险同时导致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哪个为主要的时候, 平均承担责任。

NMIP采取比例赔偿责任方式的目的是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该方式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法官的职业能力和素养要求比较高。

我国《海商法》与《保险法》目前均无近因原则的规定, 这并不影响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有关的因果关系理论来确定保险事故是否为承保风险所导致。尽管尚无立法,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解释》) 已经有了关于近因的规定。《解释》第19 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该规定借鉴了MIA的规定和Lord Shaw在the Leyland中提出的近因认定标准。遗憾的是该《解释》亦无关于何为近因的具体规定, “决定性”、“有效性”这样的表述太过笼统。而在去年新修保险法时, 立法者依旧无意将其纳入。

我国如果选择引入近因原则, 究竟是选择采用MIA“全有或全无”方式还是NMIP的比例赔偿责任原则要谨慎考虑。

摘要:近因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近因应当是效果上最为显著的原因, 并且在判断标准上应当采用“常识标准”。海上保险事故致损原因多复杂, 当存在多因致损的情况时, 英国与挪威分别选择了“全有或全无”的标准与比例赔偿责任方式。

关键词:近因原则,海上保险

参考文献

[1]任以顺.保险近因原则之近因概念内涵探析[J].保险研究, 2008 (5) .

[2]司玉琢, 李兆良.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J].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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