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2024-05-22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精选12篇)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1篇

1 退休以及弹性退休的含义

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强制退休制度,即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点,劳动者届时必须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一种退休制度。但是随着人口结构、工作方式和养老保障水平的发展变化,工作与领取养老金不再紧密相关,停止工作也可以是一个弹性的过程。

相对强制退休政策而言,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劳动者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以后自由选择停止工作和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弹性退休制度通常会设定法定的最低退休年龄和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后。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

2 发达国家弹性退休机制改革的措施

产业结构转型、工作方式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等经济社会背景的变迁,是导致发达国家实施退休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弹性退休制度改革包括以下措施。

2.1 逐步提高弹性退休年龄

提高退休年龄是发达国家应对人口结构转变的需要,领取养老金时,是否需要完全停止工作,则依据各国具体规定而定。欧洲国家的标准退休年龄平均稳定在男性65岁,而且女性标准退休年龄在向男性趋近,普遍从60岁向65岁过渡。未来20年内,标准退休年龄将逐渐向67~70岁过渡。德国通过了从2012年开始到2029将退休年龄从65岁逐步提高到67岁的新法律。增加的2年劳动时间将分成24个月逐步过渡,前12个月,每年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1个月劳动,2024年时退休时间为66周岁,过渡时间为12年。后12个月则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2个月劳动,2029年时退休时间为67岁,过渡时间为6年。

2.2 设计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的资格条件和奖惩措施

弹性退休机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具备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方案。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引入了这种方案。关于提前退休主要是加入遏制措施。而针对延迟退休各国也设立了激励措施,多数国家一般采取减少和增加领取养老金比例的方式进行干预。例如德国规定,每提前一年退休,养老金减发3.6%,而每延迟一年,养老金增发6%。美国规定年满62岁可提前退休,养老金按照距离标准退休年龄的年数递减,而66~70岁退休者,每延迟1年,养老金增加8%。

3 发达国家弹性退休制度改革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弹性退休制度改革已经日渐成为国内业界共识,引入弹性机制,国际经验中显示出的共通点,对我们有很多启示。

3.1 循序渐进提高退休年龄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退休制度改革必然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最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早在1983年就通过法律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但是直到2000年才开始实施,计划在2002年到2027年的25年时间之内完成2年退休时间的延迟。所以,必须未雨绸缪,循序渐进地提高退休年龄。

3.2 延迟退休女先男后,男女退休年龄趋于一致

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工资收入也相对较低,因此,先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有利于提高妇女退休收入,缓解政策推行的阻力。经合组织成员国2010年退休年龄不一致的国家有9个,到2050年将只有2个,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发达国家已经启动了男女退休年龄一致化的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3.3 要注意弹性机制的公平性

引入弹性机制,在设计激励政策和提前退休政策时要注意维护制度公平。目前,高强度、高危行业由于提前退休而蒙受养老金损失。而公务员等具等行业则应控制相应的激励政策,以防出现过多人延迟退休增加养老金压力的情况。

总而言之,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中国乃至世界必须面对的考验,中国的退休制度必须为此做出改革。弹性退休制度较传统退休制度更为复杂,需要在充分学习借鉴西方弹性退休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切实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可持续发展的弹性退休机制。

摘要: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退休制度改革逐渐成了国际热点,我国退休制度改革也逐渐步入公众视野。发达国家在遏制提前退休,鼓励延迟退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我国建立弹性退休机制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障,弹性退休,退休年龄

参考文献

[1]苗红军.OECD国家退休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5).

[2]丁建臣,汪慧.老龄化背景下中外延迟退休制度改革的比较与借鉴[J].学术评论,2013(1).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2篇

关爱、激励、帮扶机制研究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内关爱、激励、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但如何破解党员队伍中特殊群体生活困难问题,建立长效、稳定的帮扶机制,从工作的目标导向上、制度措施上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心、理解、爱护和激励,更加充分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各级党委关心和重视的问题。为此,我们长岭村“三送”活动工作组对如何建立健全我村党员关爱、激励、帮扶机制课题进行了走访了解。我们认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已成为新阶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很多基层党员特别是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确实需要关怀、需要激励、需要帮扶,只有切实地关心帮助,才能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和问题,才能使所有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进而增强全党的凝聚力。

一、长岭村基本情况

村党支部1个、党小组3个、党员20人,其中女党员4人、困难党员3人、60岁以上党员6人,外出流动党员3人,三年来发展党员4人,2010年发展党员2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3人,其中“一村一名”入党积极分子1名。大专学历以上3人。村两委干部6人,其中女干部1人,高中以上学历2人,大专以上学历2人,平均年龄38岁。

从长岭村的上述党员基本情况看,老党员、低学历党员所占比例较大,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限制,农村党员干部文化层次低,对于新时期的发展形势接受能力相对落后,因此,建立健全党员关爱、激励、帮扶机制在当今不断发展的社会体系中就更显得尤为重要。

二、近年来建立健全党内关爱、激励、帮扶机制的现状近年来,长岭村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长岭为目标,把健全完善党内关爱激励帮扶制度作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以及加强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先锋模范作用的有力措施,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完善党内考评激励机制,营造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一是实行党建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完善了村、组两级考核机制,将党建工作纳入全村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兑现奖惩,促进党建工作的责任落实。二是实行村干部效绩考评机制。为体现凭实绩论英雄,我村对村干部实行季度考评制度,对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做到考评“四公开”,即考评内容公开、考评办法公开、考评过程公开、考评结果公开,考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与干部评优挂钩,极大地调动了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我村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共产党员的评比表彰活动,对表彰的先进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四是开展党建不定期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表彰和激励,进一步促进了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形成了争先创优的氛围。

(二)党内关怀措施得力,关怀力度和范围更大更广。

第一、加大培训力度,关心基层干部的成长成才。每年,都从县、镇涉农部门等邀请专家开展大量的培训活动,并在培训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培训重点村干部、党员和实用(专业)人才;通过实施党员电教和电视上网等远程教育工程,对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基本上能实现党员干部连续教育的目标。

第二、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党员致富工程。建立了镇、村联系点制度。采取镇村干部结对、党员结对的方式,在农村党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解决困难党员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党内的和谐发展。同时,积极实施双培双带党员致富工程,要求村两委干部要带头致富,党员干部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将农村党员培养为致富能手,将致富能手培养发展为党员,村党组织帮助想发展、想创业的党员干部联系协调贷款,给予资金帮扶。

(三)建立困难党员帮扶机制,逐步扩大关怀范围。

一是坚持定期走访看望老党员、老干部和困难党员和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年集中在“七•一”和“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大量的走访慰问活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有力促进我村支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交流,深入了解广大党员的生活状况。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发放向困难党员的倾斜机制。将3名困难党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发放保障金。三是建立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党员帮扶机制。因灾造成党员重大损失和生产生活困难的,其他党员主动结队帮助,使受困党员度过难关,让贫困党员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增加了党员的凝聚力,增强了贫困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党性观念。四是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关怀机制。切实关心外出务工党员家庭的生产生活情况,充分利用春节外出务工党员返乡时机,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他们外出务工提供维权的法律知识,体现村党组的关爱。

(四)建立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党员的正当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保证党员的政治权利充分行使是关键。为使每名党员都能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我们实行了党组织决策重大事项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级组织换届“两推一选”制度,建立了党员议事制度,激发了广大党员参执、现政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

虽然我们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党员老龄化、贫困化现状凸显,部分农民集体主义和公德意识下降,村级组织关怀措施不多,范围不广,机制不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构成了一抹不和谐的因素。从长岭村情况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一)从年龄结构和文化层次来看,农村党员老龄化、贫困化凸显,需关怀的人群逐渐增加。

在20名党员队伍中,困难党员达3人,占15%,60岁以上党员6人,占30%,情况十分明显。长岭村党员出现贫困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老体弱因病致贫。部分党员由于年龄大,身体也普遍较差,抵御疾病能力较弱,有的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顽疾,同时由于劳动能力衰退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取经济来源,生活缺少保障,医疗负担沉重。无法承受因看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只能是过一天算一天,生活十分困难。二是子女赡养能力弱或履行赡养义务不到位。有的老龄党员子女经济收入较低,无力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党员与子女家庭关系处理不和睦,子女没有很好地承担起赡养义务,导致党员生活困难。三是突遇重大灾难。少数困难党员家庭因突遇车祸、大病、自然灾害等,给家庭带来巨额经济负担或致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陷于贫困。四是生产条件差。部分农户生产条件差,收入微薄,生活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另外,还有少数党员因生产和就业观念落后、子女就学负担重等原因导致贫困,急需予以救助。五是思想观念陈旧。少数党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思想观念落后,不思致富,缺少创新意识,懒惰思想严重,无一技之长,不愿外出打工,变成“留守党员”致贫;部分精神空虚,怨声载道,对社会的不满,精神生活低俗化,抱有“破罐子破摔”等思想,失去党员的先进性。

(二)从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和党员意识形态来看,党员管理和资源分配上的差别,导致党组织的向心力有所下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组织和阶层不断出现,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和党员的意识形态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一是新经济阶层党建制度不健全。一些党组织对其所属的党员教育管理松弛,致使一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或长期在外经商的党员游历于党组织之外,甚至成为“都不管”的党员。二是一些党员意识形态出现偏差。部分党员思想上散漫,一味求经济效益,不讲政治原则,对党内或社会上明显违反党的政治主张、政治原则的人和事,睁只眼闭只眼,得过且过,不过组织生活,只在缴纳党费时才想到党员身份。还有一部分党员个人利益当先,党的宗旨观念落后,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愿当人梯,只想当“人杰”。

(三)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角度看,农村困难党员帮扶机制在构建过程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一是对农村困难党员帮扶投入不足。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欠发达,又没有独立的财政支配经费,帮扶经费普遍不足。另外,由于最基层的村一级党组织自我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导致需要帮扶的困难党员总数偏大,困难也随之加大。因为投入的资金数量不足,一般是思想帮扶的多,资金帮扶的少,即宣传的多,投入的少。而且对困难党员的帮扶主要集中在春节和“七一”期间,帮扶也是些物质上的帮扶,其他经常性的开展帮扶较少。每当到这个时期,好多困难党员都在等、靠,甚至直接向基层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二是农村困难党员帮扶工作效果不理想重复帮扶的对象较多。对党员困难的具体原因和表现没有系统的分类,困难党员的认定多数有村党组织按其家庭贫困情况认定,致使帮扶时,困难党员“老面孔”比较多。三是帮扶的方式和措施单一。对困难党员实施帮扶时,仅靠采取送钱送物等应急性的救济方法,未能充分地考虑到党员困难产生的具体原因,从长计议,缺乏智力、技术等方面的激励和帮扶,导致治标不能治本,很难彻底解决贫困现状,反而易助长了一部分贫困党员的懒惰习性,使其产生依赖思想,致使越帮越等、越等越穷。四是在帮扶意识上存在偏差。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只注重于帮扶困难党员,忽视了对思想落后、党性不强党员的带动,忽视了及时建立后进党组织的整改、帮扶机制。

四、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探索及思考

近年来,长岭村虽然在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上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但面对新形势,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还需要更进一步探索与思考:

(一)要在发展经济上下功夫,加快困难党员脱贫的步伐。从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现状看,目前,集体经济空白,村级所有开展工作经费全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民交纳的部分“一事一议”款项,正常性工作开展经费捉襟见肘,其他建设和帮扶性投入几乎是空谈。我们认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最根本的是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只有经济基础筑牢了,各项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不断地实现上水平、上台阶。

1、要加快集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各级组织和主管部门要想方设法加大集体经济发展力度,积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亮绿灯、想办法、出点子、找路子,切实帮助村集体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好发展规划,并从项目、资金、技术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路子,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组织解决自身关怀的能力。要建立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上级要加大财政投入,解决“空壳村”问题,为村干部营造能干事的环境,真正将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工作落到实处。只有集体经济壮大了,我们才有钱办事,有资金作为帮扶工作的后盾。

2、要开展引导性创业服务。要以县或乡镇成立党员创业服务中心,或将创业服务纳入各级服务中心,村委会成立代办点,为自主创业的党员、困难党员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在选择项目和资金扶持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照顾。

3、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外出流动党员回乡,结合本村果业园区和养殖基地建设,对有创业愿望、创业意向、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党员,提供项目支持、跟踪扶持等形成长效机制“一条龙”服务,激发党员外出返乡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4、建立党员脱贫示范基地。继续加强党员“双培双带”工程的推进力度,建立“双培双带”示范基地的扶持机制,县级组织部门或乡镇党委要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资金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帮助,让示范基地能够长久存在并不断发展,真正能够挂牌一处成功一处,建立一个基地发挥一个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二)要在完善村级组织建设上下功夫,使其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农村“三级联创”活动,并充分发挥好农村基层党建“五大载体”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党员“素质工程”的提升速度,真正使农村基层组织起到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加强干部激励机制的建设。积极探索吸引并留住能人进入村级组织的干部报酬激励机制,激发村干部工作活力和主动性;完善村干部考核绩效机制,让他们感到劳有所得的工作激情,切实发挥基层组织的整体功能;建立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干部及党员表彰制度,加大综合性表彰力度,以荣誉激励党员干部工作的信心。

三是加强党员干部示范引导。教育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把扶贫帮困作为己任,带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以示范引导,带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弱势群体。

(三)要在健全帮扶机制上下功夫,增强帮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党委要在建立和健全帮扶机制上下功夫,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帮扶工作的自觉性,要主动从生活上关心,物质上帮助,感情上关怀,精神上激励,条件上改善贫困党员。要在思想、生活上关心、关爱、关注困难党员,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要增强帮扶工作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困难党员台帐,规范管理,为困难党员实施帮扶提供依据。界定好帮扶标准,要按照实际情况和党员困难情况,科学界定帮扶的标准。建立好农村困难党员信息台帐,对农村困难党员原因进行分析、归类,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帮扶对象,做到重点突出,分步实施,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的实施帮扶。

二要增强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建议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困难党员长期性扶助基金,在通过个人申请、组织调查、党内公示的方式,帮助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使困难党员凝聚力工程成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同时各级党委要抓好帮扶配套措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困难党员“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及时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对困难党员要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补助,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因大病、重灾及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中给予一定资助;对年龄较大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困难老党员实行定期生活补助制度;对子女不赡养和有子女上学的贫困党员家庭,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其子女进行教育和申请助学贷款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此激发农村困难党员发挥作用,体现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

三要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要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把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帮助生活困难党员解开思想疙瘩,对信教党员要重点进行思想帮扶,使其早日回到党组织怀抱,并鼓励士气,振作精神,重新树立致富的信心和勇气;要不断完善“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党员干部学习会、组织生活会,不断激发党员的参政、议政意识和党员的荣誉感;要继续开展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为困难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平台;要完善党员发展制度,始终坚持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使党员发展向30岁以下、高中文化水平以上,并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优秀分子倾斜,及时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从源头上解决党员思想认识不高等问题。

四要增强帮扶工作的操作性。要因人因地而宜,制订不同的扶助措施,提高工作的可操作性。对因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等导致困难的党员,重在政策扶持;县委、县政府要及时出台农村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帮扶工作意见,对农村贫困党员帮扶予以政策倾斜;要切实加强农村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困难党员致富技能;要对想创业的党员在资金上扶助。对那些有脱贫愿望和信心,因缺资金而无法起步的困难党员,可视不同情况,从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中无息或低息借给启动资金,帮助他们落实一些养殖、种植等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生产项目,努力构建“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产、销、帮、带联合发展模式,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是增强帮扶工作的长效性。通过建立制度,对困难党员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关心,在生活上关爱,事业上关注。完善好社会扶助体系。积极引导和整合社会帮扶资源,把帮扶困难党员放在帮助困难群众的大局中去思考,将困难党员与困难群众一道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结对帮扶和定期走访制度,各级党委要定目标、定措施、定时间、定期定人、定点帮扶,帮助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四)要在大力实施党员学习教育上下功夫,强化党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一是强化党员素质工程建设。各级党委要在“双培双带”的基础上建立好农民党员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通过“三会一课”学习和送学、寄学、远程教育、电视党课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二是强化对贫困党员进行技能培训。对农村困难党员,要切实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采取科学灵活的培训方法,通过开展种植养殖等技术培训班,把科技素质培训从枯燥、空洞说教的传统模式中解脱出来,力求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的电视上网工程和送科技下乡等为载体,进行普及性培训,提高普通党员致富技能。三是强化信息沟通与扶助。要以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为单位建立党员信息帮扶中心,组建困难党员科技服务网络和党员服务队伍,充当他们的创业信息员技术指导员,利用宣传单、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渠道,定期发布农产品销售、新技术、新品种等信息给困难党员,引导他们选准致富项目,加快脱贫步伐。四是强化思想教育与帮带。对有学习困难的党员采取“一对一”、“多对一”方式进行联系帮带;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支部指定专人送学上门。对流动党员,要定期寄学或促学;要不断创新和提升学习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和范围,在针对村干部提升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扩大到普通党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五)要在增强党内互动上下功夫, 营造一种良好的关怀氛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薄弱的党组织不愿与上级党组织沟通,一些党员因外出流动、随子女生活、贫病卧床等原因,与党组织联系较少或不愿与党组织联系,成了名副其实的“党费党员”,或者“都不管”党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的事业的发展,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和改善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党组织、党员间的交流互动,建立党内信息沟通机制,是创新服务党员的一种方式,在帮扶困难党员工作中尤为重要。

1、加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上下联动。要切实解决部分基层党组织无人做事、无钱办事、无章理事的情况,在组织与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互助。一是上级党组织要为基层党组织提供物质资源和智力支撑。在领导体制上,党建工作重心要下移至村。在工作力量上,要从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在工作方式上,要加强党组织间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每个“五好”党支部帮扶一个后进党支部,使面貌发生明显改变。

2、体现组织对党员之间的关怀机制。针对党员队伍出现的新变化和党员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党组织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构建适合不同个体需求的党内关怀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建立 “党员之家”,为党组织关怀党员的重要载体,实行困难党员定期走访慰问制度,使党员时刻谨记自己的身份,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增强党员的自豪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利用好“无职党员设岗定责” 活动的载体,激励村无职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引导他们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实行困难党员的动态管理,对党员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和排队,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帮扶对象,科学合理制定帮扶帮助标准,切实解决党员面临的困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3、完善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互动。要加强结对帮扶的工作力度,乡镇机关党员要以驻点村为依托,对村里党员进行调查排摸,确定帮扶对象,动员村级已经致富的党员对贫困党员进行帮扶,要通过党员帮扶,为贫困党员找出一条致富创业的路子来,对能够致富的党员,在思想上要解决好“不干不想干”的问题;在行动上要解决好“想干不敢干”的问题;在方法上要解决好“敢干不会干”的问题;在资金上要解决好“会干不能干”的问题;在政策和支持是要解决好“能干不能长干”的问题;在效果上要达到带领大家共同干,共同致富的目的。总之,建立健全党内关爱、激励、帮扶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利于促进党内和谐发展,促进党内的团结统一,增强党员的主体地位,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站走里,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和现实的意义,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加以推进。

王建亮

发达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制约机制状况 第3篇

一、各国行政执法权机制简介

1、美国的执法权力配置

从执法权力的配置来看,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独立初期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严格恪守司法与行政的绝对界限,行政处罚的概念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突出,在行政法领域中,其地位多是补充性的,统称为行政制裁,实行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把处罚权仅授予法院,行政机关只能追诉和检控而不能处罚,或者只有很小的处罚权,可以称为“以法院处罚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处罚为例外”。对违法者给予制裁之类的带有裁判意味的事务,统归法院管辖,从而也就剥夺了行政主体对行政义务违反者给予惩罚的权利。但随着行政事务日益增加,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裁决和处罚权势在必行。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曾区分公权利争议和私权利争议,联邦法院认为公权利争议可授予行政机构解决,而解决私权利争议的裁决权为法院保留。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仅限于某些领域的罚款权,如交通监管、海关监管、环境、卫生等领域。

2、德国的执法权力配置

从执法权力的配置来看,德国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处罚权的主要有三个部门:警察、秩序局、税务局,但能上街执法的是警察和秩序局。因此,秩序局就成了除警察之外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秩序局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或者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例如,在汉堡市的7个大区下都设了秩序局,它主要负责居民身份登记、养老与医疗保险、消防、交通、运输、兽医与食品监督、环保等相关事务;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建设、交通、工商、环保等众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相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应当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秩序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秩序局也可以自己上街执法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获得的相关违法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日本的执法权力配置

从执法权力的配置来看,日本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刑罚与秩序罚组成。行政刑罚同其他刑罚一样,必须按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适用,但有两点例外:第一,对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值勤警察依法对违法者可以当场处以35000日元以下的反则金,由被处罚者自行到邮局或者中央银行缴纳。值勤警察的处罚决定,应立即报请警察局长批准。警察局长认为处罚合法,需制发催付命令,要求被处罚者按期缴纳反则金;警察局长认为处罚不合法,要立即予以纠正。被处罚者逾期不缴纳反则金,警察机关则将案件移交检察官,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并提出即决审判请求,由简易法院审理。如果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则必须按正式程序审理。第二,对违反国税、关税和烟草专卖等行为,主管行政长官有权通告违法者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或者科金。违法者若按通告履行,处罚程序即告结束;若逾期不履行,发出处罚通告的行政长官必须向检察官告发,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由法院按刑事诉讼法正式审理。

二、各国行政执法权制约机制的现状

1、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制约

美国宪法前三章将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分别赋予了国会、总统以及法官,这三个分支是相互制约的。美国宪法将执法权赋予了总统,但关于总统权力的规定却很简单,不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甚至总统都对行政权的理解有不同之处:老罗斯福总统认为,总统是人民利益的管家人,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为了人民的利益采取必要的行为,不论是否有宪法明文的或是默示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或者国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总统就有行动的自由。

实际上,美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是不少的:任免权、立法权、外交权、军队总司令、紧急权力等。只是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他对于行政的控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有法律上的限制,也有事实上的限制。

(1)独立行政机构

虽说总统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权力(如有权更换委员会主席,有决定独立行政机构预算的权力等)来削弱独立行政机构对总统行政控制权的影响,但由于独立行政机构执行职务时不受总统控制,总统的行政控制权还是能被很好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独立行政机构制定法规的行为,代表该机构执行的政策,没有送总统审查的法律义务。

(2)国会的立法权

总统执行权有很少部分是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大部分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宪法规定的行政权属于法律,只是说明国会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并没有说国会立法必须将所有行政权赋予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很大程度上总统的执行权力是从属于国会的。国会通过对行政事项的立法,可以扩大总统控制行政的权力,同样也可以缩小总统控制行政的权力。

(3)准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解决一个争端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受外界干扰,按照法定程序查清事实真相。由行政法官做出初步决定,再由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但如果行政长官没有根据听证记录妄下结论,那么这个决定将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

(4)事实上的限制

总统会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高级官员意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个高级官员在国会中有一定的支持力量或在选民中有较高支持率时,总统会削弱对他们的控制。

2、法国的行政警察制度

在法国,“行政警察”是执法中一个重要的具体制度,它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公共秩序而对个人自由所加的限制。具体来理解,“行政警察”是执行警察任务的人员和组织,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是行政活动的某种方式和权力。个人自由不仅受制于行政警察而且受制于“警察法律”,行政机关一方面有权执行警察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有权在其管辖地域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的警察规则、限制个人自由。行政警察这种活动只能由有警察权限的机构进行。总理和总统、内政部长、省长和省警察总监、市长是具有一般行政警力的机构。在实践中,这些机构所拥有的警察权会出现重叠或者冲突。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适用专门警察、不适用一般警察的规定等都是处理这些权力冲突的原则。具有警察权力的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警察必须在法治原则和法院的监督下活动。

在法国,行政法院受理公民对警察提起的行政之诉时,会首先判断警察权力合法与否,这个界限一般是由法院的判例决定的。其次,在刑事法庭按照警察法规给公民判定罪行前,会先审查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警察法规是否合法有效。

3、德国的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联邦行政机构分为联邦政府与联邦管理机构,它们是行使联邦行政权的机构。虽然联邦行政机构拥有最高的行政权,但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执行的部分很少,大部分还是需要各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且执法机构大多都被置于内阁的领导下,少数独立于内阁领导的执法机构也都被《基本法》明确了其职能界限:第88章传统理论认为政治性机构不能保障金融稳定,这两个机构独立于内阁指挥以履行其自身的特殊职能。其他的行政机构皆受制于内阁有关部门领导。

同时,联邦德国的法治国要求,所有的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或法律的委代授权。《基本法》第80章第l节规定:“联邦内阁、联邦部长或各州政府可被法律授权以颁布法令。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令应陈明法律理由。”民主和分权原则同时也是立法委代宪法限制的来源,立法机构应避免使用含义过于宽泛的字眼,应合适地注明目的、内容和范围,以免导致委代执法机构在制定调控细节时代替人民代表行使了制定基本政策的立法职能。同样拥有委代制度的美国在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成效上远不及德国。从美国新政到现在,联邦权力不断扩展,联邦法律至今没有因委代权力过于广泛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委代限制对联邦立法来说已经有些名存实亡了,甚至在一些州,为了控制行政,州法院会对州议会加以实质性限制。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4篇

1 完善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一国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具有以下方面的主要作用,首先,它可以识警防患,超前预控,尽可能防止贸易摩擦的发生。其次,可以对不利于本国外贸发展的意外事件进行合理评估,了解和研究其危机及影响,以便做应变的准备及预案。再次,从更深的层次来说,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还可以通过描述和研究该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进而对其进行控制或利用,以有利于本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1]

经济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建立完善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其外贸发展史上,不断遭遇贸易摩擦。除美欧贸易摩擦外,世界上重大的贸易摩擦几乎都以日本为轴心。而日本在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中,建立了体制预警机制和信息预警机制,并相互协调配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联动效应。

就体制预警机制来说,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宏观(日本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中观(发达的中介组织)与微观(外贸企业)相结合的应对外贸摩擦的体制预警机制。就信息预警机制来说,日本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都非常注重并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日本政府所有的机构及下设的各级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和相当高级的收集、利用国际市场信息的功能。日本的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其基本职能之一便是通过组织国外专业考察团、派遣专业研修人员以及组织国际探讨会等诸多方式,协助企业广泛收集信息。日本商社和企业也借助于广泛的企业内外信息网络的建立,非常注重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建立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不同层面的体制预警机制和信息预警机制能够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日本政府在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将企业的经济行为纳入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轨道,企业相互之间则配合政府和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和协作,避免企业之间相互进行恶性竞争,进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同时,企业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合理化方案,上报决策机构以供决策参考,并向中介组织报告以形成预警预案。这样,避免了预警机制运行中的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战的情况,使得预警机制更为有效。

简而言之,日本的“以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后盾,以中介组织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的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预警机制为日本应对贸易摩擦起到了“防患”与“减压”的作用。

2 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际贸易摩擦中,无论是以破除其它国家贸易保护壁垒为目的而产生的贸易摩擦,或是由于设置贸易壁垒而与伙伴国所发生的贸易摩擦,经济发达国家都善于通过国内立法,运用法律保障体系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机制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法律强制性。美国的“301条款”是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它对美国贸易代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授权,对调查的发起、涉及的范围、调查的程序及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如果认定国外贸易壁垒措施符合一定的条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制裁措施。“301条款”还有着两个极具针对性的变种,即“超级301”和“特别301”。前者的核心在于所谓“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后者则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国内立法,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行为具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强制性。

日本和欧盟亦具有同样的方式。日本为了减少贸易摩擦,出台了“进出口贸易法”。该法律针对进口国而言,界定了“不公平的出口贸易”,显现了日本在特定的背景下,进行自我出口规范和自我出口限制,进而规避贸易摩擦发生的思想。同时,针对当时日本国内进口贸易壁垒严重的情况,该法律也对进口贸易秩序的规范进行了规定。因此,可以说,日本的“进出口贸易法”是一部规避对外贸易摩擦的法律。不仅如此,日本中介组织之所以在解决贸易摩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法律保障体系密切相关。欧盟于1994年12月颁布的、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贸易壁垒规则”。它在贸易政策领域为维护欧盟的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贸易壁垒规则”实施以后,欧盟企业充分运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在贸易摩擦的解决中,极大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开拓了第三国市场。

3 国家之间的政策与制度协商机制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规避中,注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经济处于萧条期,由于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出现了巨额的“双赤字”。而日本则由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对美贸易出现了大量的顺差。日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从单个产业冲突转向宏观经济的协调,宏观摩擦问题凸现。同时,各国政府和研究者认识到,贸易摩擦的发生除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有待于协调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涉及到一国的竞争政策与环境、法律服务、政府规制等国内的制度因素,制度摩擦的特征更为明显。正如经济学家巴格瓦蒂在研究日本贸易经济中所认为的那样,日本最大的问题不是贸易顺差和市场开放,而是阻碍日本经济效率的不好的规制。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机制,由政策协调转向制度协调,促进各国国内规制缓和规制改革,建立国内制度和国际制度的协调机制。如,从1989年开始,日美之间先后达成的“日美结构问题协议”、 “日美综合经济协议”和“日美规制缓和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涉及竞争政策、透明度、政府惯例以及促进规制缓和等内容,对于两国规避贸易摩擦风险起到一定作用。[2]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不断进行规制改革,推动规制缓和。1995年和1998年分别制定的“推动日本规制缓和计划”和“推动规制缓和3年计划”,内容涉及金融、信息通讯、运输、劳动等诸领域,旨在推动日本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建立开放的自由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促进和保证日本规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进而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考察经济发达国家之间政策与制度协商机制,可以发现,双边磋商和协调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建立由双方政府出面,通过协商机构,定期讨论政府间的经济合作,消除政策分歧,并通过谈判、签订协定来解决贸易摩擦的协调体制和机制,这是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机制。

4 动态的国际化经营行为

企业国际化经营行为的选择对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规避有重要影响。笔者在此主要涉及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和市场多元化选择的行为。

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做法是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并灵活改变投资区位。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大量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是东南亚各国或地区。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本国的出口,并且利用这些国家或地区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生产低成本的产品以占领欧美市场。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特别是由于欧美各国对日本产品实行进口配额、反倾销等严厉的贸易保护,为了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日本政府在积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和销售以缓解贸易摩擦的同时,调整投资区位,开始大规模地在欧美各国进行投资设厂。[3]如,在日本对美国彩电出口实行自主限制后,日本几乎所有的生产厂家都陆续到美国进行生产,减少了日本对美国的彩电出口。又如,日本汽车厂家到美国建厂,规避了日美汽车及零部件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所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摩擦的现实表明,如果一国对某国的市场过度依赖,或者出口市场分布过于集中,则极易引发贸易摩擦。一般来说,两国的贸易依存度越大,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两国间经常项目收支的逆差,如果超过GDP的 1.5%就会发生激烈的贸易摩擦,如果超过 2%就会引发伙伴国的贸易报复。日美之间纺织品贸易摩擦和汽车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便是日本对美贸易的巨额顺差。日美贸易摩擦的激化使日本在出口中开始实行多元化的市场战略,积极扩大与亚洲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大了对亚洲市场和区域经济体的依赖,降低了日本在美国外贸逆差中的比重,有效地缓解了贸易摩擦。

5 灵活的管理制度的运用

经济发达国家灵活地、动态地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管理制度,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笔者在此仅涉及原产地管理制度问题。

尽管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规定由相关机构制订一部统一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并最终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国,从而统一WTO的非优惠性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协调工作本身极为复杂,目前各成员国仍在WTO框架下适用自己制订的原产地规则。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繁琐的、苛刻的原产地规则,而其判定标准往往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由此,原产地规则而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但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国家也善于使用本国或它国的原产地管理制度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日本为了规避国外的出口限制,并由此减少贸易摩擦,利用国外的原产地规则,曲线出口。20世纪80年代,日美贸易顺差很大,两国贸易摩擦加剧。日本企业依据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并利用产品内部的国际分工,将产品的生产工序进行分割,高端技术、高附加值的部分留在国内,而利用我国原产地标准普遍比较低、不能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及没有充分发挥原产地标准的多种功能的缺陷,将低端技术、低附加值的产品生产部分转移到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生产。在中国加工装配后,将成品出口到美国,进而曲线出口。这样在海关统计上,日本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被隐藏起来,日美贸易开始走向平衡。90年代后期日美贸易顺差连年下降,日美贸易摩擦迅速降温。

此外,美国和欧盟也制定了复杂、任意、多变的原产地规则,使得国际贸易摩擦的解决更有利于本国的利益。

除上述涉及的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机制外,经济发达国家还非常注重通过贸易谈判解决贸易摩擦,并具有较高的贸易谈判的技巧。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今天,这些方面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贸易摩擦的解决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余晓泓.日本化解贸易摩擦的策略分析——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4(5):24-28.

[2]周泽红.日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及启示——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6(1):25-29.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5篇

理机制及其借鉴

摘要:如何治理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课题。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健全法律规制、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严格行业自律机制、培养公民理性的媒介素养等措施,使网络谣言治理成效显著。当前我国网络谣言频繁发生,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法律规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民教育”四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机制,以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漫延。

关键词:发达国家;网络谣言;综合治理机制;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2.8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5-0110-03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以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新媒体时代,网络成为重要的公共舆论场,为民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提供了便利,但也为网络谣言的泛滥提供了平台。研究表明,网络谣言社会危害大,已成为高危社会风险,它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面对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如何治理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课题。研究发达国家网络谣言综合治理机制,对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网络谣言综合治理机制

(一)健全法律规范

1.健全法律体系。在互联网立法方面,德国于1997年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此后,德国《民法典》和《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适用网络诽谤与谣言管制,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严格立法,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在国家层面,美国相继制定了《电信法》和《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130项法律,严格规制网络传播;在地方层面,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等45个州相继制定应对网络谣言的法案。[1]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网络谣言治理有法可依。

2.严厉处罚措施。从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对网络谣言治罪与其他犯罪相比要重,处罚措施十分严厉。在欧洲,德国对诽谤打击力度最大。根据德国《刑法典》,在人群中传播谣言,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造谣者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若致人死亡,将处以5年的监禁。[2]美国惩罚网络谣言的做法比较成熟,法律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大对诽谤、谣传的惩罚,而且将有关诽谤案例的判决援引到网络空间。2006年,美国一女子因在网上被他人散布谣言污蔑,起诉对方诽谤罪,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130万美元,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3]近年来,韩国不断加大打击网络谣言、诽谤行为力度,依据韩国法律规定,传播网络谣言或者实施网络诽谤行为,将被判处7年以下徒刑,或者处以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网络谣言的处罚极为严厉,最大限度地以法律威慑造谣者。

3.强化权利救济。发达国家在对网络谣言实施严厉处罚的同时,注重强化网络谣言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依据美国法律,如果网络谣言的受害者不清楚造谣者,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造谣者的通讯记录。若经过法院裁决诽谤言论属实,原告可以要求法庭发出禁令,要求网站或者被告撤销已发表的诽谤言论,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4]

(二)完善政府监管

1.设立专门机构。2009年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基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需要,先是设立“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然后又成立“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同时,白宫任命一批新媒体技术人员为网络顾问,对外称为白宫“新媒体小组”。[5]在德国,由内政部负责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控和调查,为给警方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内政部成立了由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组成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内政部下属的刑警局和家庭部下辖的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负责审核网页内容。

2.健全监管制度。为过滤和控制有害信息,英国《调查权管理法》规定,凡通过网络方式传送电子邮件和加密电子数据等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技术支持中心发送信息包。政府设立公民咨询局,让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权威信息,有效预防网络非法信息侵害。[6]美国颁布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网站点的访问。[7]

3.运用技术手段。为有效打击网络谣言,发达国家重视运用技术措施对网络谣言进行监控和跟踪。网络安全监管包括内容监管、行为监控和网络状态监控三个方面。美国拥有高效互联网监控系统和强大的网络过滤技术,为实时跟踪分析网络谣言的来源与走向,美国推出“谣言机器人”软件和“地雷式”可嵌入软件,实现对不良信息的有效追踪和监控。

(三)严格行业自律

1.行业把关。发达国家互联网行业协会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充当“把关人”的角色。美国现有计算机协会和信息系统审查与控制协会等9个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政府鼓励各种专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行业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传播,切断网络谣言传播渠道。[8]英国政府支持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强化对网络谣言的监管。1996年,英国成立互联网自律协会(IWF),在英国贸工部组织下,IWF与内政部代表、城市警察署、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共同签署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R3”分别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IWF是英国互联网的主要监管机构,推动网络服务商自律,鼓励服务商对网站内容进行分级、过滤,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信息的警惕意识。[9]

2.网媒自律。美国政府倡导并鼓励网络传媒自律,注重强化网络传媒的社会责任,对自律较好的网络运营商依据法律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美国各大网站通过制定张贴规则要求张贴者自律,对网上论坛予以分级,禁止出现虚假信息。

(四)强化媒介素养培养

网络媒介素养是网络时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与修养,理性的媒介素养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长效手段,是防治网络谣言的根本。英国在19世纪30年代就提出“媒介素养教育”的概念,成为全球最早开展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国家,1997年有近2/3的学校开设了媒介研究课程,目前大多数大学和学院都设有媒介素养教育的教师培训项目;澳大利亚通过法令把媒介素养教育作为常规教育确定下来,拥有完整的基础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与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教材。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体系不完备

1.网络立法欠缺。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分散。我国现行的《刑法》《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内容。但是,立法过于分散,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法律适用和执行比较困难。[10]二是专门立法欠缺。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网络管理的专门立法,但大多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而且侧重于互联网媒介管理与行为调控,专门性和针对性较强,适用范围有限,有的规定互相冲突,因而难以操作。

2.处罚措施不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较轻。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用于制裁网络谣言罪名的刑期规定偏低,在实践中很少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配置。处罚措施不力必然会造成违法犯罪成本偏低,难以给造谣者和传播者以足够的法律威慑,反而会纵容其继续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3.诉讼举证困难。网络谣言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如果提起诉讼追究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依据诉讼法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有明确的被告人”,否则不予受理。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仅凭受害人的个人力量,难以查清谣言制造者及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易确定被告,依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就无法提起诉讼追究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承担举证责任的受害人,由于网络谣言证据的取得、固定难,面临着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充分而权利无法救济的困境。

(二)政府监控较弱

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信息的监控能力较弱,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网络谣言的预警能力不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网络谣言监测技术手段落后,无法有效筛选并剔除网络谣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欠缺,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透明度不够;政府未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网络谣言的联动处置能力欠缺。

(三)行业自律不够

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此后相继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03)和《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2012)等行业规范,以推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强化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并打击网络谣言,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条,积极发挥网络信息传输“把关人”的作用。整体而言,上述行业规范对于推进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环境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由于规范内容属于道德性要求,约束力和强制性效力欠缺。

(四)媒介素养教育欠缺

目前,我国在公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普及和教材开发不够,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课程进学校、进课堂不够,缺乏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整体规划。

三、我国网络谣言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健全法律制度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网络谣言治理实践表明,依法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加强立法,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一要加强互联网专门立法,尽快出台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专门法律,健全网络管理法律制度,强化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净化网络环境。二要修改或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将一些运行成熟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使其更具有权威性。三要制定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注重与《刑法》《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2.明确网络谣言定义。依法治理网络谣言,必须界定网络谣言的定义,明确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不仅要依法治理网络谣言,而且要注重保护公民正当的网络言论。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网络谣言的含义应界定为: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通过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介质发布和传播的,无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严重不符,给个人、集体、国家等主体造成实际损害的信息和言论。

3.加大处罚力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依法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构建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给造谣者、传播者以更大的法律威慑。一是提高法定刑。建议在网络谣言犯罪的条款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诽谤罪的法定刑修改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结合制造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等加以考虑,如造成企业破产或者巨大经济损失、致受害人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等。二是增设附加刑。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通过限制相关权利最大限度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刑罚配置。

4.完善诉讼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网络谣言诉讼法律制度的缺陷,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尽快完善诉讼法律制度。首先是对被告主体的问题的修正,建议将民诉法以及刑诉法中“有明确被告”扩大解释为“有明确的网络注册账号”“有明确的IP 地址”的人,允许谣言受害人根据造谣者、传谣者的注册账号或者IP 地址先行起诉,待立案后由法院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确定被告,并追究法律责任。关于举证责任,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要求网络服务商根据IP地址提供造谣者和传播者的通讯记录,协助受害人举证,以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强化政府监控

1.建立健全网络谣言预防预警机制。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必须加强政府的网络谣言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络谣言预防预警机制,动态跟踪网络舆情变化,准确把脉网民情绪和社会心态,重点筛选、过滤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做到对网络谣言的及时防范和全面准确掌握。

2.设立网络安全控制专门机构。为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依法行使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职能,建议设立网络安全控制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引进和开发网络信息监控设备和软件,善于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络谣言进行屏蔽,利用合法有效的辟谣渠道消除网络谣言的影响力,及时依法妥善处置网络谣言引起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预警机制顺利运行。

3.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治理网络谣言的核心在于信息公开。谣言止于真相。为了遏制谣言的滋生和蔓延,消除网络谣言的负面影响,需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共信息通报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要主动发布信息,把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畴,牢牢把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二要及时发布信息,把握住关键时间点,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以最快捷、高效的方式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公众,最大限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三要准确发布信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把握住舆论的方向,控制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

4.建立网络谣言联动处置机制。网络谣言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独靠政府监管部门远远不够。因此,需要建立由公安机关、互联网协会、社会团体和公民代表等多方共同参与、协调互动的联动处置机制,以有效应对并处置网络谣言,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

(三)严格行业自律

1.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严格的行业自律能促进互联网行业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成为政府监管的必要辅助。加强行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应扩大自律范围,强化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把关人”使命,发挥谣言过滤器的功能,把好信息发布关,确保网络信息合法、无害性,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谣言,构造预防网络谣言的第一道“防火墙”。

2.强化内部监管机制。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网络行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严格规范信息核查、发布和传播流程,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媒体内容筛选,保证及时删除或屏蔽虚假网络信息。加强对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和网络论坛等的管理,坚决斩断网络谣言的传播链条。

(四)加强公民媒介素养教育

1.把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成功经验,把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编写网络媒介素养教材,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课程,逐步培养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分析、判断和鉴别能力,增强网民的免疫力。

2.加强网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必须对网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和网络道德观,提升公民的文化素养,强化责任意识,科学合理利用网络,健康文明上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当看到网络谣言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把网络谣言消解于日常生活中。

3.加强对易感人群的教育引导。对青少年、老年人、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络谣言的易感人群,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加以教育引导,使他们逐渐认清网络谣言的危害和本质,增强鉴别力和免疫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参考文献:

国家审计后续整改机制研究 第6篇

(一)有关审计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易形成审计整改具体执行中的障碍。例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处分权,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这很容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审计机关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审计部门没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也易导致执行不力。

(二)审计整改的合力尚未有效形成。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明显匮乏。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很少参与;二是缺少各部门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的情况较少。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检查的积极性不够高,做法不够科学。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积极性不够高,重审计轻整改、重信息轻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过于依赖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有的甚至只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材料内容的顺序调整一下。究其原因,这与当前的审计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不无关联。此外,目前审计整改检查的做法也不够科学,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其优点是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存在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四)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难以量化。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同一类型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且均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则常常出现“按照相关法规纠正”或“予以整改”的模糊性整改要求,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难以衡量整改是否到位。再如,对于整改的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

(五)审计整改效果与审计项目计划的关联性不紧密。当前,许多审计机关在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中,没有把以前审计的整改效果作为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审计内容的确定方面,也往往没有把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导致审计人员仅仅只关注本次需要查处的问题。

(六)部分审计机关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当前,部分审计机关比较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这与审计业绩考核机制有关。“事后整改”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因为它包含审计查处的问题、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陈述的审计建议,审计组能据此撰写整改简报,并反馈回被审计单位因整改而产生的新制度,取得审计业绩;而“事中整改”不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不易形成量化的审计业绩。

(七)整改所需时间、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与法定整改时限三者间存在冲突。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所需时间与整改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有难、中、易之分,有些问题确实在90日内无法解决(审计法定整改时限90日),更不要提在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内(低于审计法定时限90日)完全整改到位,三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当然,从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效性考虑,常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时限低于法定整改时限,但这种做法易导致审计组依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起草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没有调查和核实,易产生审计风险。

二、国家审计整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一些被审计单位认识不到位,重视当时的审计,轻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把应缴未缴的财政资金、税金或罚没收入上缴后,就算是落实了审计决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也有的被审计单位、部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付审计整改。二是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 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而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对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较差, 具体操作性不强, 造成被审计单位难以落实。三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审计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程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审计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四是审计整改后续跟踪不够。由于大多数审计机关没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监督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使审计机关的督促整改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五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还应包括主管部门、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以促使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三、审计整改的措施与建议

(一)政府还需高度重视

一是政府领导要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审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摆正审计与社会安定的关系。不能把他们对立起来,要辩证地看待审计对提高部门单位领导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执行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以及防腐拒变等能力的重要作用。审计在揭露问题的同时,还对那些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政策层面上提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和办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二是政府领导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督促整改的制度办法,各个有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三是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经常过问审计整改,督促整改落实。要形成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尤其是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例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进行质询,或作出加强审计整改的专项决定,政府就应积极回应,并研究相应的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或措施。

(二)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

一是审计应当与司法、纪检监察、财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对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二是对于重点整改单位和重要的审计整改事项,党委、政府督办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列出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三是定期召开审计整改会议,督促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涉及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四是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内容,进行考核评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评先树模等工作中,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慎重考虑,必要时应当签署否定意见;实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时,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认真考核。五是建立财政审计决定日常协办制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包括依法扣缴或采取其他措施。在具体操作上,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好组织领导环节。成立由政府首长任组长,审计、监察、财政、政府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督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把握好督促整改方案制定环节。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代拟审计督促整改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提出要求。督促整改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执行、落实。三是把握好工作部署落实环节。审计工作报告结束后,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第一时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督促整改工作,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报告。

(三)纳入审计部门考核

将审计整改内容列入审计部门考核,可以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对审计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将审计部门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增大压力和动力,才能真正引起审计部门领导的重视,使其彻底转变“重审计、轻整改,重报告、轻效果”的思想意识,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从而考虑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机构、审计整改的目标责任制以及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等一系列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完成。二是审计机关要把将审计整改作为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要将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分解到机关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分解到人,并制定明确的奖惩办法。

关于专职督促整改部门。审计督促整改的部门(法规、审理或其他综合部门)负责列出本审计机关审计计划与审计整改对照表,对照审计项目计划,核实审计项目完成、审计档案与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审计整改汇总情况,对应纳入整改工作范畴;而未列入整改工作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因审计项目跨年度等原因未列入当年整改工作的,应做好备案,督促业务部门在次年上半年补入,做到不留盲点。

关于审计业务部门。一是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所有本部门实施项目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跟踪督查的内容包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事项。跟踪督查的基本程序包括:对照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二是在跟踪督查基础上,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并撰写审计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填制和汇总本部门审计整改情况表,在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给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或综合、审理机构)。三是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媒体的高关注度

1.加快审计整改速度。可以利用媒体舆论反映速度快、影响震动大的特点,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曝光”,促使被审计单位迅速彻底整改,提高审计整改的效率效果。诸多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案例的公告证明,引起媒体高度关注,会引来各方议论、形成舆论焦点热点,甚至掀起舆论高潮,从而督促被审计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加速问题审计整改,也实现了整改结果的对外披露。2.解决审计整改难题。审计整改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有些问题是违纪违规“病情”发作在下属单位,“病根”却在其上级机关、在相关的行业或专业主管部门,问题不曝光就慢慢成了难以医治的“疑难之症”。借助于媒体的高关注度,这些审计整改难题就会很快引起被审计单位上级机关、相关的行业或专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抓紧自身问题的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利用内部自上而下高效、便捷的行政手段,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同时,媒体的高关注度,也促使纪检监察、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和银行、证券等外部单位,进一步增强协作配合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审计查出问题及时、全面和彻底的得以整改。3.稳步推进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的推行,毋庸置疑,对审计整改工作、乃至整个审计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审计工作毕竟只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审计机关毕竟还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审计及其结果的公告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也必须稳步推进。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7篇

(一) 激励与激励机制的含义

激励是指激发人的行动动机的心里过程, 是一个不断朝着期望的目标前进循环的动态过程。简言之, 就是在工作中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过程。

研究管理心理学就是研究个体与群体的心理, 怎样能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 真正让其发挥处最大潜能。激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一种让公务员都能发挥出积极性的手段, 这也是管理心理学的核心问题。因此,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 把各种各样的人才用好, 做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就会为政府带来做大的收益。

(二) 完善“以人为本”的国家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1、调动公务员积极性, 实现政府收益的最大化

建国后,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体制, 来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多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 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由此产生的“官本位”, 论资排辈的现象严重。这些人思想上安于现状, 工作责任心不强, 熬年头, 服务态度也很差, 导致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公务员自身难则其就, 但根本原因还是缺乏相应的机制, 即激励机制。只有调动起公务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消极的思想和行动,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实现政府收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公务员自我完善, 实现自身价值

影响公务员的因素有很多, 大致分为文化素质, 职业道德, 自我需求, 成就等内部因素和工作氛围, 条件, 环境, 激励, 竞争等外部因素。唯物辩证法认为, 外因只事物发展的条件, 内因是根据, 而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公务员自身的发展就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就是在物质和精神双方面上刺激公务员, 使其在职业生涯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 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

3、适应社会的进步, 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 出现了贫富差距, 做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难免会产生“趋利”的心理,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执行者, 制定的政策应是为社会为公民服务, 所以公务员的追求难免会出现分歧。激励机制可以给公务员物质上激励, 使其生活无后顾之忧, 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二、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现状概述

(一)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1、考核制度

考核是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考核内容原则, 程序和方法, 对公务员所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判, 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 职务升降, 培训, 工资福利待遇等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考核, 即按照管理权限,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 能, 勤, 绩, 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基础, 考核的结果与公务员的晋升, 奖惩, 工作福利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考核能使机关了解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情况, 工作能力和成绩, 从而合理使用人才, 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作用。考核的内容, 过程与结果的公开有利于群众对其监督, 增加透明度, 从而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提高行政效率。

2、晋升制度

晋升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按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德才表现, 提高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 这就意味着公务员行政地位的上升, 职权的加重, 责任的增长, 并伴随着工资, 福利待遇的提高。晋升是对公务员工作成绩的肯定, 对公务员本人价值的一种肯定。有了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肯定, 公务员将会不断进取, 努力学习, 勤奋工作, 最大限度的发挥才能。此外公平, 合理的晋升, 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避免人才外流, 还能吸引外部人才。

3、工资福利保险制度

工资是公务员以其知识, 技能和劳动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后, 以货币形式从社会领取的劳动报酬。工资可以满足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庭的生存需要, 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保险是行政机关对因生育, 年老, 疾病, 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的物质帮助。保险可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 解除其后顾之忧。福利是在工资, 奖金, 津贴和劳动保险以外, 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 是国家为公务员举办的各项优秀服务设施和直接给予公务员个人的各种福利性补贴, 包括年休假, 冬季取暖补贴, 探亲费等。福利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改善公务员的生活条件。公务员首先是公民, 然后是公务员, 也就是说他有“经济人”,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 也有“公共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心愿。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就为其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 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提高了行政效率, 也避免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4、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那些工作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 给予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这种奖励是独立于工资福利保险之外的, 可以是各种津贴, 奖金之类的物质奖励, 也可以是颁发奖状, 评为先进的精神奖励, 但是这种奖励更侧重于精神上的。通过这样奖励使公务员心理上得到满足, 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提高机关行政效率, 保障公务员队伍廉洁。

(二)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强调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

《公务员法》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管理权限,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 能, 勤, 绩, 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但是有的部门, 有的领导却过分强调了工作实绩的重要, 甚至在考核中, 只看到工作实绩, 而忽视了其他考核标准。这样在一些公务员中出现了热衷于“功绩”的倾向, 急功近利, 追求政绩, 只做能留下看得见的实绩, 而不去考虑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2、过分强调精神激励

《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于我国历史和政治体制长期的影响, 我国政府部门长期以来过于强调精神激励, 忽视物质激励。直到今天, 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公务员也是“经济人”, 也有物质上的追求, 而过分强调精神激励, 忽视物质激励, 使公务员的心理失衡, 难免会去以非法或违规的方式去谋求不正当的物质利益, 产生腐败。

3、竞争激励存在不足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完善, 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已初步确立, 但仍存在许多不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经济体制, 使得公务员这个职业相对稳定, “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 从而使公务员缺少竞争压力。论资排辈现象仍然严重, 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 有些能力平平的人却因有好的机遇而获得升迁, 有能力的人却因各种原因与升迁失之交臂, 这时, 与领导关系的好坏代替了竞争成为升迁的途径。

4、在职与退休后的待遇落差很大

根据规定, 我国公务员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 还可享受各类奖金和津贴。而退休以后还可以得到全额计发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部分津贴和补贴, 不能得到各类奖金和大部分津贴, 补助。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 奖金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补充占了公务员在职收入很大比例, 而且在职时还能享受如公务消费很多的待遇。由于退休后这些都没有了, 难免造成公务员心理落差很大, 很容易产生“59岁现象”, 即公务员在临退休前会利用职权产生贪污的现象。

5、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

我国5000多年来的传统文化思想, 像是儒家提倡的“明哲保身”以及封建时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使得公务员在思想或行为上很容易去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公务员自身具有的“利己主义”的人格特性, 再加上这些激励机制大多由政府部门自行设定, 难免导致自利的倾向, 从而使激励机制现实运行失效。

三、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议

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是人才。怎样才能激发人的内在潜力, 做到用有限的资源去创造更多的社会收益, 这就要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 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 发挥人才的作用。

(一) 了解公务员的需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 人的需求越来越复杂, 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需求, 不同性别的人, 不同年龄的人又有不同的需求。只有了解了这些人的需求, 才能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认为, 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求, 按优先次序依次分为生理, 安全, 社交, 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 并且更高层次的需求总会代替较低层次的需求。我们要做到“以人为本”, 首先要了解公务员的需求;然后要利用不同的需求, 加以引导, 并设计出满足这些需求的激励机制。这样设计出的激励机制才有针对性, 能更好地激发人的潜能。

(二) 强化自我激励机制

公务员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外, 还要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 即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以实现自我价值。这种自我价值的实现首要是加强素质的提升, 完善自身。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品质, 包括理论素质, 道德修养和公仆意识, 使他们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要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 强化管理意识, 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最后要规范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其行为, 舆论监督其行为。从以上三方面使每个公务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三) 完善竞争激励机制

由于官本位, 论资排辈等思想的影响, 使得公务员这个职业“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 造成了行政机关结构臃肿, 办事效率的低下。尽管我国行政机关实行了多次该个, 初见成效, 但是公务员内部竞争压力仍是不大。鼓励岗位竞争可以使每个公务员感到压力, 这样能激发他们参与竞争, 发奋工作的热情。管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理论——“鲶鱼效应”, 就是说一条鲶鱼一旦进入了一大群沙丁鱼中, 经过鲶鱼的一番搅动, 整个鱼池的沙丁鱼都被激活。可见只有竞争才会有压力, 有压力才会有动力。可以设立公开竞聘岗位制, 让资历差不多的人共同竞聘这个岗位, 择优录取。可以设立业绩与奖金挂钩制, 以此完善激励机制, 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四) 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首先要通过舆论宣传, 教育引导使公务员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的升降;其次, 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立法, 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激励机制加以约束;最后要畅通监督渠道, 通过考察, 考核, 举报, 信访等渠道收集监督信息, 让大众传媒对其进行监督。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8篇

发达国家文化建设中, 政府支持的商业信贷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形式主要是政府贷款和享受政府补贴的金融机构低息甚至免息贷款。

英国在帮助中小型文化企业获得贷款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小型公司贷款保证计划”和建立“社区发展财务机构”。“小型公司贷款保证计划”由小型企业服务处负责管理, 主要内容是为有发展潜力的小型创意公司从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获得贷款提供担保。这项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二至十年, 贷款金额介于5 000英镑~250 000英镑, 提供的保证金最高可达贷款的85%, 获得担保的公司必须按照年度交一定的保费, 金额为未偿还贷款的1.5%;而社区发展财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为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金额为25 000英镑~500 000英镑的贷款融资, 由于此类贷款一般是被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的项目, 其风险相对较高, 社区发展财务机构要求的利率也相对较高, 一般比正常利率高50~300个基点。

法国政府将文化产业列为重要的工业部类, 设立“文化工业信贷”, 以增加政府贷款、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 此项目在电影和图书行业运作较为成功。法国图书出版的“文化工业信贷”项目由法国图书中心负责, 主要涉及两类业务:向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出版社提供贷款和为有图书出口计划的出版社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日本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本国现实情况, 设计了独特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协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政府和企业合资设立, 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 由它们为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经过该公司申请, 再由完全由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 为其担保金额提供全额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这些中小型文化企业无力还款, 且没有固定资产抵押品时, 担保公司代其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则可以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贷款金额70%~80%的保险金。信用担保协会完全由日本民间设立, 信用担保协会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签订一揽子合同, 只要担保金额在一定限额内, 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就自动生效。正是依靠这一体系, 日本中小文化企业贷款通道被彻底打通, 融资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极大地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

面对文化产业发展难以获得贷款难的问题, 韩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韩国电影业, 政府建立了融资辅导机制。该机制由信保基金、技术信用保证基金对具有较高风险的电影公司提供融资信用保证, 降低金融机构或政府基金的资金投入风险, 由金融机构和电影创业基金分别为电影公司提供抵押无息贷款和低利率融资贷款, 保证韩国电影业融资渠道的通畅。

与其他国家相比, 美国文化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信贷则完全采取市场化方式, 如美国电影公司借助完工保证向银行贷款:电影公司向专门完工保险公司投保, 取得完工保险公司承保, 凭借承保契约在取得发行许可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 完工保险公司在整个担保顺利完成后, 获得电影总制作费的2%~6%佣金, 如果电影未能如期拍摄, 完工保险公司需承担预算增加额。

二、财团融资

财团融资是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美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即得益于财团融资, 美国主要文化产业均有大型集团公司垄断经营。目前美国排名前五的传媒集团控制了全美文化传媒业90%以上的市场份额, 这些垄断巨头实力强大、资本雄厚, 通过不断并购, 逐步发展成为业务遍及全球、横跨数个产业的全能信息产业集团。如沃特·迪斯尼集团, 拥有沃特·迪斯尼乐园、沃特·迪斯尼电视制作公司、沃特·迪斯尼制片集团、沃特·迪斯尼网络集团、美国广播公司、有线电视网等, 年度收入超过400亿美元;新闻集团拥有福克斯新闻网、福克斯广播电视公司、20世纪福克斯电影制片公司、福克斯有线电视网、IGM娱乐公司以及170多家报纸等, 年收入超过300亿美元。这些世界级文化产业巨头本身就是位列世界五百强的实业财团, 能够为旗下各子公司提供强大的资本支持。除了这些世界级垄断巨头外, 美国更多文化巨头还直接背靠老牌金融财团, 借助其财力维持运营并发展壮大。如美国第一个广播电视网———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等。这些财团通过各种形式控制了大量文化产业公司, 这些公司反过来依靠财团的资本支持, 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财团融资也是推动日本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 在日本产业机构调整的大背景下, 三井财团核心企业之一的SONY逐步将重心转向动漫、电子游戏、电影等创意文化产业。在电子游戏市场, 与微软、任天堂等三分天下;在动漫产业, 与SPE成立合资公司, 大量购买动漫影片、电视剧和动漫丛刊等, 成为重要玩家;在电影领域, 拥有哥伦比亚影业公司;在唱片领域, 拥有与新闻集团的合资唱片公司, 占据世界唱片市场1/4的份额。与SONY类似, 第一劝业银行财团核心企业之一的伊藤忠商事, 也涉足文化产业。日本大型财团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参与, 为文化产业带来了充足的资金, 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量重要影响。

三、企业赞助

目前商业赞助在很多发达国家已成为文化机构建设运营以及重大文化活动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 而企业也在赞助文化机构及文化活动的过程中, 实现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形象的目的, 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效应。

在法国, 企业赞助文化的历史十分悠久, 至今法国企业依然热衷于赞助公益性文化机构和大型文化活动。在对公益性文化机构的赞助中, 较为著名的有以下几个案例: (1) 万喜集团在2004—2008年间出资1 000万欧元, 修复凡尔赛宫镜子展览厅; (2) 法国电力公司参与修复巴黎荣军院大圆顶修复工程; (3) 2004年家乐福集团出资110万欧元, 为法国国有博物馆联合会购置130幅意大利画作等。在对大型文化活动的赞助中, 法国企业尤其是法国跨国公司对赞助法国参与国际性大型交流活动情有独钟。在2003—2005年的“中法文化年”交流活动中, 法国企业最低赞助额度为50万欧元, 赞助商为欧莱雅、路易·威登·轩尼诗集团、空中客车公司、维利亚水务公司等20余家法国顶级企业, 赞助总金额达到1 200万欧元, 创造了法国此类活动的企业赞助最高纪录, 其中主赞助商维利亚水务公司还独家赞助了“中法文化年”期间在中国举办的“法国建筑展”。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 著名企业安赛诺菲—安万特制药公司、拉法基公司、欧莱雅公司、苏伊士环能集团、米其林公司等参与赞助法国馆, 其中最大赞助商赛诺菲—安万特赞助金额达150万欧元, 而欧莱雅公司则是上海世博会和法国馆的双重赞助商。

在日本文化建设项目不是由政府包办, 而是进行市场化运作, 因此大型文化活动的举办一般都严重依赖企业赞助, 而日本一流大型企业则将赞助文化活动、支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视为改善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

四、公益性捐助

由于文化发展和文化建设的特殊性质, 特别是其具有很大的正面宣传性, 一直以来文化建设都是发达国家企业及个人捐助的热点之一。

在美国, 企业捐助和私人捐款是非营利性文化机构重要的资金来源, 其操作特点是:文化产业机构接受企业及个人捐助, 一般借助基金会进行。根据美国基金中心 (The Foundation Center) 对美国1 384家基金的分析, 美国文化艺术领域接受的公益性捐助占全社会公益性捐款的11%, 在十大受助领域中列第五位。各大公司、独立基金会及个人对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捐助数额远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助。在文化产业内部, 接受捐助最多的为博物馆和表演艺术, 分别占据私人对文化艺术产业总捐助额的37%和31%。

数据来源:The Foundation Center, 2011.Based on all grants of$10, 000 or more awarded by a sample of 1, 384 larger foundations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half of total giving by all U.S.foundations.Due to rounding, figures may not add up。

法国大型企业也借助基金会资助文化产业, 但与美国企业主要借助独立基金会的模式不同, (1) 法国企业一般借助隶属于本企业的公司基金资助文化产业, 企业基金会的法律权限相对有限, 不能接受公众捐款, 但根据2003年颁布的《阿雅贡法》, 可以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捐款。法国企业基金会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划, 明确捐助领域 (如埃尔夫石油公司面向音乐、造型艺术与文物保护, 法国电务公司重点捐助歌剧上等) , 组建和领导负责审核确定资助对象的“文化资助委员会”。

五、产业基金融资

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是日韩两国十分重要的文化产业融资方式。

日本20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首支文化产业基金“文化艺术振兴基金”, 主要用于支持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资助对象包括艺术创造者或传播者的演出活动、以地方文化振兴为目的的文化团体推广活动和传播文化的活动等。资助活动每年一次, 申请人根据申请指南填写表格和相关报告, 完成后提交给基金。基金在确定资助项目时, 由运营委员会委托下设舞台艺术部、影像艺术部、地域文化和文化团体活动部、文化财产部以及这四大部下设的12个小部门进行评估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给运营委员会, 最终由基金理事长签字确认并公布资助项目。除文化艺术振兴基金外, 日本政府主导的基金还包括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联合发起成立的基金, 只是其募集的资金有限, 在投融资体制中不占主导地位。

韩国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 有力地支持了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除这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专项基金外, 韩国政府设立了大量官民合办、民间主导的“文化产业专项投资组合”, 由文化产业振兴院运作。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计划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 000亿韩元, 以扶持文化创作、营销、出口、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资本市场融资

(一) 股权融资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健全, 为文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股权融资平台。在美国, 众多文化企业正是借助直接股权融资, 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了企业的发展壮大。股权融资不仅是许多美国著名文化企业获取资本支持的渠道, 还是它们彼此之间以及与金融机构之间构筑紧密伙伴关系的重要手段。如美国第一家广播电视媒体——国家广播公司 (NBC) , 控股股东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而通用电气公司又是摩根财团的子公司, 它们之间又相互交叉持股, 形成了紧密的联盟关系。在文化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 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以购入股权的方式介入文化产业, 为美国文化产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韩国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也十分重视利用证券市场融资, 大量电影制作公司等文化企业在首尔的高斯达克市场上市, 为企业经营和发展融集资金。

(二) 债券融资

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发达, 债券融资是文化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之一。在美国, 债券市场规模庞大、品种繁多、交易活跃。债券融资无论在营利性文化企业还是在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发展中, 都具有重要意义。营利性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获取资金的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 如在迪斯尼并购美国广播公司的案例中, 迪斯尼公司除通过股权融资获取资金外, 为平衡财务机构, 还通过债券融资获取了93.7亿美元的长期债务资金。而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则以国债的方式从债券市场获取资金, 如在旧金山图书馆的建设中, 就依靠城市债券融资的方式获取了1.03亿美元的资金, 占总建设经费的82.4%。在日本动漫产业发展中, 日本动漫公司也广泛借助债券融资获取资金, 其主要形式是以动漫公司资产作抵押, 由投资银行向社会发行债券。

(三) 证券基金

文化产业具有投资收益高、与宏观经济及股市的关联度小等优点, 深受证券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的青睐。在美日等发达国家, 专注于文化产业的证券基金已经十分普遍。

在美国, 华尔街的私募基金以电影投资基金的方式广泛参与电影投资。一般由私募基金以高收益债、低收益债和优先股等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吸引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一般由商业银行投资主要债券, 机构投资者以500万或1 000万美元为单位投资高风险债券。具体融资方式有以下四种: (1) 股权融资, 融资时间通常在五至七年之间, 片商一般会和投资方协议在特定的时期内回购融资方的股份, 既保全影片版权的完整, 又保证投资方良好的退出通道。 (2) 夹层融资, 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 也可采取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投资方要求制片商找一个权威性的销售代理商, 评估未完工影片可能的未来收入, 核定贷款额度, 同时有专门的保险公司承保, 为银行提供完工保证, 制作公司将制作费的2%~6%支付给保险公司。 (3) 优先级债务贷款, 制片商把地区发行权卖给指定地区发行商时得到“保底发行金”。 (4) 发行3A级债券, 一般由投资银行以影片的DVD销售收入和票房收入为基础资产, 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化产品。

在日本, 不仅私募基金积极参与文化产业投资, 公募基金也不错过投资文化产业的机会。例如, 由日本数字内容信托公司 (JDC) 与网络券商联合推出的“新人明星写真基金”, 投资对象是演艺界新星, 每名新星投资额500万日元, 用于制作写真集和DVD。资金的募集对象是个人投资者, 每手5万日元, 收益由相关产品销售决定。

(四) 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知识产权未来将要产生的收益证券化, 具体操作方式是建立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 发行由该资产组合未来预期现金流支持的证券产品。

在日本, 知识产权证券在解决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 将知识产权交给该公司经营。该公司以证券的形式将知识产权投入市场, 以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作为发行证券的原始资本, 将证券化的部分盈利返还给知识产权拥有者。在电影业为“特许权证券化”即允许内容产品独立上市、公开交易。如预售“放映权”, 投资者购买“放映权”, 等该片出售完成并收回成本后再进行利润分配, 投资周期一般为二三年, 年收益率一般为10%。

(五) 信托融资

在发达国家, 信托也是文化产业的融资方式之一, 一般由政府主导设立, 投资人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等。法国在电影领域设立“影视产业金融信托公司” (SOFICA) , 面向普通个人或公司筹集资金, 投资电影制作。SOFICA一般采用优惠税制的方式来鼓励个人或公司对电影及视听产业进行投资, 私人认购SOFICA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最高减免个人收入的25%, 最高金额18 290欧元的优惠。个人或公司在投资投资此信托产品时, 通过与SOFICA合作的银行来完成。SOFICA投资方式有两类:认购电影公司股份和投资某一部电影制作 (最高限额是该电影制作费的49%) 。投资的决策权和资金的调配权由属于SOFICA的股份有限公司来掌握, 投资者无权干涉。SOFICA根据电影发行成绩参与分红的, 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平均收益率为6.7%。据CNC的统计, SOFICA自成立以来年度投资额稳步增长, 2011年为6 307万欧元, 占法国当年电影总投资额的3%。

七、风险投资

早在20世纪90年代, 风险投资已经被世界各主要文化强国作为文化产业融资的工具之一。

在英国, 政府将风险投资引入文化产业, 以解决初创期小型文化企业面临的资金匮乏问题。英国政府借助的工具主要有两个:第一, 创意卓越基金, 向规模小、筹集资金困难, 但具有活力、能力和发展前途的创意公司提供创业资本, 单个公司最高额度为13万英镑,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不需要任何担保或者抵押, 但参与创意公司分红;第二, 地区创业资本基金, 适用于英格兰地区, 支持对象是年营业额不超过150万英镑且已经显示成长潜力的中小型公司, 基金总额为5 350万英镑, 单个企业风险资本融资最高额度为50万英镑, 基金由经验丰富的创意资本专业人士负责管理, 严格按照商业原则进行运作, 务必要求得到商业回报。

在美国, 风险投资参与文化产业投资的方式是将投资组合理论应用到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如电影业中, 一个投资组合通常包括20~25部风格不同的电影, 极大地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 高额的投资回报也吸引着大量的社会资金跟进投入, 目前其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

在韩国, 风险投资参与文化产业投资的形式是网络融资, 企业从网民手中筹集资金, 投资电影制作, 根据影片的盈利情况回报投资者。为规避风险, 网民一般都要求电影公司在网上公布剧本和发行计划, 以供参考。为保证它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1年韩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网民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八、彩票基金投入

彩票具有开发和运营简单的优点, 利用彩票为文化产业融资, 有助于缓解政府文化投入的不足。

在英国, 彩票业的主管部门是文化新闻体育部, 负责彩票业的法律政策制定、彩票经营者的选择以及彩票收入的分配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彩票的经营通过招标竞争, 由私营公司运作, 经营合同期是七年, 期满后重新招标。彩票收入的28%列入公益事业费用, 而费用的支配由政府拨款的方式分配到全国11个地区的文化行业和文化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在公益事业费用的分配中, 文化领域的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各占20%, (1) 按照英国文化新闻媒体部的最新估计, 文化领域每年从彩票发行获得的资金将达到9亿英镑。截至2012年8月, 英国国家彩票销售总额超过880亿英镑, 公益事业获得彩票资金总额超过280亿英镑, (2) 粗略估计, 文化领域从彩票发行获得的资金超过130亿英镑。近年来, 国家彩票公益基金赞助文化公益事业的著名案例包括盖茨海德多功能音乐中心建设和伦敦泰特现代艺术博物馆改建等大型项目。在盖茨海德多功能音乐中心建设中, 国家彩票公益基金的资助金额达4 700万英镑;而在伦敦泰特现代艺术博物馆改建工程中, 赞助金额达到5 620亿英镑, 超过总改建费用的40%。在伦敦奥运会中, 英国国家彩票发行公司赞助本国选手1.58亿英镑, 占英国选手总投入的60%。

在日本, 彩票公益基金也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日本彩票发行收入的分配中, 各地方自治体的收益约为41.2%, 这些资金有很大部分用于支持地方艺术、体育、公益文化机构等文化事业的发展。

九、引入外资

发达国家不仅运用多种手段在国内为文化产业发展筹集资金, 还十分重视引进国外资金支持本国文化产业发展, 以弥补国内资本的不足。

在美国, 文化产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非常严重, 在很多产业内部, 外国资本已经占据绝对领导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说, 正是外国资本和企业造就了美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壮大, 在影视领域更是如此。如在电影领域, 好莱坞主流的六大电影制片公司中, 哥伦比亚影业公司由日本索尼公司控股, 20世纪福克斯影业公司由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控制;在流行音乐产业部门日本索尼、荷兰宝丽金、德国BMG、英国Thorn-EMI公司几乎控制了整个美国音乐市场。如好莱坞大片《泰坦尼克号》即是美国公司与外国伙伴展开项目合作的典范。

在法国电影制作领域, 外国资金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外国资金投资法国电影高峰期的2002年, 外资占法国电影制作总费用的14.9%, 经历2004—2008年的短暂低迷后, 外国资金在法国电影制作中所占比例有逐步回升的趋势, 2011年为10.5%, 合资影片占法国影片产量的1/3左右。

数据来源:bilan 2011 du CNC.http://www.cnc.fr/web/fr/bilans/-/ressources/1830517。

日本和韩国对引进外资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也十分重视。动漫领域, 日本伊藤忠商事会社出面, 引进美国文化产业巨头——时代华纳公司资本, 在两者合资的动漫基金中, 时代华纳公司投资7.5亿日元。此外, 东京地方政府也与美国迪斯尼公司合作, 促成了迪斯尼公司分别于1983年和2001年投资建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和东京海上迪斯尼乐园项目。

摘要: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 在文化建设方面实施和运行的信贷和财团融资、企业和公益性捐助、产业基金、彩票基金、外资引入、风险投资以及各种资本市场融资等多元化投入手段和运行机制, 对于促进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方针具有十分明显的效益。系统分析和研究发达国家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问题, 将可为中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投入机制改革和完善以及高效运行提供一定的研究参考价值。

关键词:发达国家,文化建设,多元化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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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日本文化产业について報告を受けている.平成15年[R].http://www.jetro.go.jp.

[5]中村伊知哉.日本型コンテンッ政策に関する考察[R].http://www.jetro.go.jp.

[6]邹广文, 徐庆文.全球化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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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外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简析[EB/OL].中国文化产业网, 2009-07-23.

[9]安宇, 沈山.日本和韩国的文化立国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5, (4) :114-117.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9篇

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地方政府及高校相继出台了一些激励青年教师的政策, 但是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 使得这些出台的激励措施还没取得预想的成效。本文旨在分析、总结出现行的激励措施存在的问题, 为出台更有效、合理的激励措施提供帮助, 让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能更好的用好、留住青年教师, 加快青年教师队伍建设。

一、当前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强调制度管理, 忽视情感激励

高校青年教师大多是勤奋好学, 要求自我实现的人。他们渴望高校能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能够在里面得到认可。但是, 当前有些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管理水平有限, 强调制度管理, 忽视情感激励, 致使不少青年教师反映对学校缺乏归属感、认同感。

2、考核评价体系过于指标化

当前有些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实力, 追赶国内一流大学, 他们将全国高校排名指标, 作为自己的发展指挥棒。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 偏重学历、资历、指标, 而忽视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认真履行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的积极性。

3、纪律惩戒激励力度不够

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由于受人事管理制度影响, 对教师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 导致在高校教师中出现缺乏进取精神、师德师风不良的现象。面对这样的现状, 高校往往对教师监督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姑息迁就。这样不但没能体现真正起到对青年教师的管理激励,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发展。

二、当前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1、缺乏人文关怀, 人事管理理念落后

由于体制、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原因, 我国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行政组织的人事管理仍然没有摆脱传统人事管理观念的影响, 没有真正地将人文关怀运用到管理中。这种传统人事管理观念, 强调对青年教师的使用, 而忽视对青年教师的潜能开发。青年教师对这种管理方法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应, 对自身职业生涯发展不明晰, 缺乏自我实现的满足。

2、晋升、考核制度等配套机制不完善

要使激励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来保证其良好运作, 而我国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在所制定的各种有关青年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 尤其是在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科研项目申报制度、薪酬制度等方面的存在的论资排辈、形式主义的现象, 影响了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欠发达地方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的对策

1、加强人文关怀, 构建和谐工作氛围

欠发达地方高校想要向高层次发展, 最需要的不是人才, 而是能吸引、留住、用好的人文氛围。浓厚的人文氛围, 不仅可以增强青年教师的归属感, 而且, 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青年教师的职业素质, 提高自身修养。人文关怀氛围的建立, 需要高校管理者融入青年教师中, 了解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并及时排解。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产生主人瓮意识, 投身到学校建设中去。

2、加强青年教师个人成长激励, 帮助青年教师自我实现

高校青年教师大多刚走上工作岗位, 他们大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发展, 得到认同和肯定。所以, 高校为青年教师的发展提供指导、帮助是非常必要的。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要为青年教师制定个性化的成长计划。一方面, 高校要落实导师制, 给予一对一地帮助。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 帮助青年教师理解教育内涵、树立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明确学术发展方向;一方面, 高校还需要建立青年教师培训学习制度, 加强青年教师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另一方面, 在科研项目申报时, 为青年教师提供优惠政策, 以激励青年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

3、实行科学、公平、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提升青年教师的满意度

亚当斯认为, 公平感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 公平感能提高人的积极性。[4]因此, 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需要实行科学、公平、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杜绝“吃大锅饭”的现象。通过及时的荣誉激励, 合理的薪酬体系及公平的聘任制度, 让青年教师感受到心理上的相对公平, 激励青年教师对工作投入更多的热情, 从而提升青年教师的满意度。

总之, 欠发达地区地方高校想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定位, 发展出特色, 就必须重视青年教师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让青年教师参与到学校的发展大业中来, 将自身的成长与学校的发展结合起来, 从而推进高校与青年教师共同进步。

注:该文是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对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CZS11010) 的研究成果之一, 受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大学四川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资助) 。

参考文献

[1]郑军:《西部高校青年教师人才流失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 2006.11。

[2]《高校教师职称评聘与岗位津贴发放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激励机制 第10篇

2013年初,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强调, 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把公共权力的行使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国家审计在其中务必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 取决于诸多因素。2012年底,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 针对制约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诸多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包括:河北省及其下辖11个市的审计机关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社会公众、公检法机关人员。调查对象中既有省级部门的主管人员, 也有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

我们共发放问卷1 300份, 其中:审计机关365份, 被审计单位321份, 公检法机关316份, 社会公众298份。收回有效问卷1 200份, 有效回收率92.3%。因问卷中的量表只有1~5, 共5个值, 为了使分析的结果更加客观, 我们将打分为0的问卷全部视为无效问卷。对问卷的分析使用的是SPSS19.0软件。为了消除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的人员对数据结果的影响, 一般采用百分比来进行数据对比。

此次调查数据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值见下表。根据统计学观点, 任何测试或量表的置信度系数在0.60以上, 则表明测验或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较好, 下表中的置信度检验值说明了此次调查数据置信度结果较好。

根据上述调查数据, 我们对影响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重要程度进行打分, 然后取均值并做加权平均, , fi为打i分的人数。得出的分析结果如下图所示。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一致认为, 制度体制问题、审计机关权限不足、审计人力资源匮乏、审计技术落后、审计工作管理不到位是制约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二、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

(一) 优化审计体制

优化审计体制就是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改革, 使之能够确保国家审计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有关优化现行审计体制的研究, 国内学者在探索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升格论”、“垂直论”、“独立论”和“双轨制”等几种观点。

本文赞同“双轨制”观点, 即实行“国家审计委员会+国家审计署”模式。理由有两点:一是符合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思想。尽管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审计的监督与建设职权仍然有限, 尚无权对政府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以及预算或计划的确定与审批实施审计监督。实行“双轨制”模式, 由国家审计委员会对公共资金或资源计划的确定与审批进行事前审计, 就可以对政府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以及预算或计划的确定与审批实施审计监督。二是有利于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落实。国家审计要在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 就必须有超然独立的地位,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在全国人大设立国家审计委员会并作为最高审计机构, 就能够确保审计在预算的确定与审批审计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 健全审计机制

1.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支持审计机关建立并完善审计数据库。

2.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审计重大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工作机制, 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 仅2013年河北省审计机关就向司法、纪检监察以及其他部门移送处理事项89件, 效果较为明显。

3.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落实机制, 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对干部考核的依据, 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内容。

(三) 完善审计制度

加强审计制度建设, 用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完善审计制度应包括: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完善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完善审计结果问责制度。

1.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制度。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 “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管理, 全面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审计计划管理, 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比如, 2013年河北省审计机关科学安排审计项目, 共完成3 000多个审计 (调查) 项目, 已上缴财政、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35亿元;查出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金额3 000多亿元, 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整改措施340多项, 审计计划管理的效果显著。

2.完善审计项目管理制度。

审计项目的选择与确定通常是与国家当前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政府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密切相关的。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项目管理制度, 对审计项目进行合理安排、科学管理, 并形成完善的制度。对审计项目的安排, 既要注重对审计时间、进度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安排, 也要注重对审计对象、方式、方法的合理安排。

3.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历经20年的发展, 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执行中仍存在公开内容有限的问题, 因此在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同时, 还应扩大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比如, 通过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记录通报制度、整改后再督查结果通报制度等, 并将整改结果与单位一把手的去留挂钩, 切实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得以落实, 遏制屡审屡犯现象。

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制度主要用于对查实的违法违纪、低效率和低效益等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审计整改约谈记录通报制度是对提出整改意见而不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采取的处理制度。建立整改后再督查结果通报制度, 旨在督查各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并再督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建立审计结果跟踪回访制度的出发点是将回访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任免、去留、绩效考核等挂钩。

4.完善审计结果问责制度。

审计问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不开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尽管现行《审计法》对审计结果问责的规范比较有效,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中关于审计结果问责的相关条款, 加大对问责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处理处罚力度, 与《刑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一同对问责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加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 《审计法》应明确规定公、检、法等机关对审计结果问责的协同工作, 并将协同工作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邀请相关单位和利益关系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问责会议, 开展民主评议。

(四) 提升审计人力资源素质

国家审计要发展, 人才是关键。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国家审计职能发挥的水平。因此, 审计机关应当大力加强人才的培养, 针对不同职位、岗位的人员, 实施分层次、分批次、多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积极探索实施审计干部到财政、金融、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制度, 促进审计人员优化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水平得到提升, 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

1.优化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建立经常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 保证审计人才队伍健康发展。首先, 将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 从制度的层面强化审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次, 加强审计培训力度。不仅要完善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还要大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再次, 丰富培训内容。既要在优化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上进行培训, 也要加强审计人员对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地方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的把握和理解, 培养审计人员矢志不渝地为人民服务的坚强意识。最后, 突出培训效果。另外, 上级审计机关应在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大型审计项目中, 经常抽调基层审计干部参与, 在实战中锻炼提高队伍素质和审计能力。

2.树立广纳英才的招聘理念。

以人为本, 坚持科学发展观,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目前, 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 基层审计机关的后备审计力量明显不足, 基层审计机关现有审计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的新生力量占比较小。笔者认为, 应放宽审计人才招聘条件, 从普通高校招募有志于从事审计工作、来自不同专业的毕业生, 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工作精通、工作作风优良的审计人员队伍。为此, 建议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的人才需求列表中, 放宽、放低报名条件, 允许非985高校、211高校的学生报名参加考试, 将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使之达到规定的要求, 以便充实基层审计队伍。

3.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培养优秀审计人才。

把培养优秀审计人才与多种形式宣传典型人物的活动相结合, 有利于审计人员学习先进、汲取审计经验、培育敬业精神、高标准要求自己, 特别是对于基层的审计人员来说, 这更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杰里·D.沙利文等著.蒙哥马利审计学翻译组译.蒙哥马利审计学 (上)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9

[2].张庆龙.国家审计良治的宪政思维.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9

[3].杨肃昌, 肖泽忠.试论中国国家审计“双轨制”体制改革.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4;1

谈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运行机制 第11篇

国家审计“免疫系统”是以审计监督检查为基础,审计调查为辅助,审计信息分析评价为主体,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有效供给的审计运行机制,即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的国家肌体内部的运行机制。由于审计基本职能和审计本质职能同时发挥作用,而使审计“免疫系统”运行机制表现出层次结构型。

第一个层次:微观审计监督检查,即对被审计对象的个例的监督检查。这是履行基本的审计职能职责,也是国家审计发挥“免疫”功能的基础。一是查处违纪违规违法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二是检查监督国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情况,促进提高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效果;三是严肃财经法纪,促进财经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进而实行经济社会各方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依法对领导干部行使经济权力和经济行为监督检查,促进廉政建设;五是对被审计单位预警、预告和纠弊,一方面发挥了查错纠弊的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告知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法规规定的约束,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免疫”功能;六是获取广泛的会计和有关经济方面的信息,发现经济管理和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问题、共性问题、趋向性问题,为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审计本质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审计基本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之上。

第二个层次:审计调查。这是实施审计的前期工作,是有效审计的辅助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基础。因此,审计调查不能仅限于服务或服从于单个实施审计项目,还应该扩大审计调查范围,增设经济社会运行活动有关指标的调查。就是要通过审计调查手段,获取经济为主体,社会有关方面为辅助的信息,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个层次: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分析评价。这种审计分析评价是建立在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基础之上的,依托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应该说,这个层次是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线状的或条形的“免疫系统”。其主要功能,一是分析评价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情况,是否存在共性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资源浪费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分析评价行业管理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完善程度情况,主要是分析有无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共性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有无共性舞弊行为;三是分析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行业管理自身的问题,还是国家管理制度、机制或体制方面的缺陷;四是分析行业发展是否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是过度投资膨胀性发展,还是受某些不利因素制约滞后发展等,都要给予一个客观分析评价。当然,行业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指令整改,有些问题则需要报送中央政府进行调控和解决。

第四个层次:区域性审计分析评价。这种分析评价是建立在地方审计和地方审计调查基础之上的,依托地方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这个层次也是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块状或局部形态的“免疫系统”。区域性的审计分析评价,自然是由地方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其主要功能,一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雷同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共性的资源浪费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效率不高问题;二是分析评价地方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国家经济政策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地方政策和规定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分析评价地方政府投资效益情况,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投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投资决策失误问题,是否存在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支持和解决的问题,等等。就是要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信息资料的分析,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给以全面评价,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五个层次:宏观或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综合审计分析评价。这个层次是最高层次,也是国家“免疫系统”的主体。其分析评价是建立在审计和审计调查、行业审计分析和地方审计分析基础之上的,依托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审计信息资料、行业审计分析情况和地方审计分析情况,以及所需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预警、预防、发现、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偏差、障碍、矛盾和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宏观审计分析评价,立足点是解决宏观和全局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经济社会运行态势,是否存在趋向性的偏差和影响正常运行的障碍;二是分析评价宏观经济管理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理失控和内在的矛盾,是管理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问题,还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分析评价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和地方政策规定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在执行中是中央政策未能体现地方优势,还是地方利益保护与之相抵触,中央政策有没有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四是分析评价整体经济运行安全性和实现效果,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共性的趋向问题和规律性的东西;五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运作情况,是否存在共性流失和舞弊问题,是宏观管理制度,机制和体制有缺陷造成的,还是利益寄得者违规操作;六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投放和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等等。这些内在的共性问题、矛盾、缺陷、风险、趋势和其他内耗问题,都必须予以揭示。为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和完善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以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

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探析 第12篇

1 银行借贷与学生违约的博弈分析

现有制度下, 四大国有银行在国家政策的强制作用下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无担保贷款, 学生在透支未来的“诚信”资本基础上, 获得贷款。毕业之后, 在不良征信记录惩罚制度下考虑还款问题。

从博弈角度分析贷款学生高违约率问题, 在现有制度背景下主要考虑不良征信记录惩罚机制制约下的还款意愿问题。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现象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有还款能力的学生之间, 在一定的博弈规则 (主要指政府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信用制度) 及其他一些客观条件下 (如社会信用意识状况等) ,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博弈的结果。

1.1 博弈模型的构建

假设银行的战略空间为:发放贷款、不发放贷款;贷款学生的战略空间为:诚实、欺骗。下面通过对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和一些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推导各种行动组合所产生的情况, 进而构建博弈树。

1.1.1 银行选择发放贷款。

在银行选择发放贷款时, 贷款学生可以选择诚实或欺骗两种行动。 (1) 贷款学生选择诚实。此时学生可以较为顺利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解决燃眉之急。他由此得到正的效用水平, 设为10;银行通过发放这笔助学贷款, 从而获得有关贷款的利息收入, 并且还可按有关规定免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而获得额外收入, 同时银行也因执行有关政策得力, 获得广大好评, 此时银行也获得正的效用水平, 设为10.;至此, 社会总效用达到正的20。 (2) 贷款学生选择欺骗。此时, 对于贷款的学生来说, 他已经获得这笔国家助学贷款, 解决了燃眉之急, 即不管还不换还款, 他都已经获得正的效用水平10。而此状况下, 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学生的本金和利息, 无法达到盈利, 更无法因执行得力政策获得好评, 故此时银行的效用水平为-10;同时由于大量不还贷的情况的出现, 银行采取进一步行动, 即停止发放或压缩国家助学贷款, 此时, 银行从发放助学贷款行为所获得的效用水平趋向0;需要申请贷款的后续学生得效用水平趋向-10;社会总效用为-10。 (此时为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

1.1.2 银行选择不发放贷款。

在银行选择不发放贷款时, 不管贷款学生选择诚实或者欺骗, 因为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 故影响自己的学业, 获得的效用水平均为-10。 (1) 银行若只是由于对银行本身利益的保护而决定停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就会遭到政府的负面评价且会因巨大的舆论压力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此时, 银行选择不发放贷款获得的效用为-10, 社会总效用为-20。 (2) 银行若因为大部分贷款学生选择欺骗而选择不发放贷款, 此时银行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获得的效用为0, 此时社会总效用为-10。

根据以上分析, 我们可构建博弈树如下:

注:括号中的前一个数值为贷款学生得效用水平, 后一个数值为银行的效用水平

1.2 博弈均衡分析

综上所述, 在银行选择发放贷款的情况下, 贷款学生若选择诚实, 获得效用为10, 若选择欺骗, 则获得的效用为20, 此时贷款学生最优的选择为欺骗, 而此时银行获得的效用为-10, 社会总效用为10;在银行选择不发放贷款的情况下, 贷款学生无论选择诚实还是欺骗都将获得效用-10, 而银行在这两种情况下获得的效用分别为-10和0, 社会总效用为-20和-10。最终, 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在没有强制的约束机制或若约束机制情况下, 银行选择发放贷款, 贷款学生选择欺骗。同时可发现, 只有当银行选择发放贷款且贷款学生选择诚实的情况下, 社会效用才会达到最优。

2 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制度分析

2.1 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 银行行为的可选择集合受限

在放贷过程中, 政府处于强势地位, 凭借其政治力在实现社会公平、教育机会公平等公共目标的目标函数下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这样以来, 国家助学贷款就具有国家政策性, 也就具备了准公共产品的特性。而银行作为市场主体, 在市场竞争中追逐利益、防范风险是其行为准则。在国家政策性干预之下, 面对贷款高违约率状况, 银行无法实现“用脚投票”, 只能选择压缩贷款额度。

2.2 对于高违约情况造成的损失, 银行独立面对降低了对银行放贷的激励

国家助学贷款对于社会具有正外部性, 国家助学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可财政的空缺, 在财政仅承担部分损失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既无法向财政全额转嫁, 又无法通过利率浮动在信贷市场出清, 因而减少供给是必然的选择。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商业银行承担, 财政能做的仅限于向发放的贷款贴息, 使原本应处于主动地位的财政就被迫处于被动地位。

2.3 由于信息不对称, 应对高违约率现状, 仅处于“堵”、“防”阶段, 监督机制作用有限

目前制度框架下, 应对贷款学生违约, 主要立足于预防、监督、惩罚三种反制措施。预防和监督, 主要由学生所在高校相关部门负责, 责任下放到学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除了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征信宣传、诚信教育之外, 贷款学生毕业之后的行为, 由于学生信息变更及学院人力、财力等制约, 学院无法实现引导和监督, 仅靠学生自己意愿。从惩罚来看, 国家在中国银行建立了公民个人征信系统, 对违约学生在特定年限内限制其信用行为, 这对于减少违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这主要是事后惩罚措施, 处于被动角色。

3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 化解贷款偿还高违约率问题

3.1 在坚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础上, 国家应加大对银行的支持, 实现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外部经济性, 在政府强制政策下, 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从制度的出台目标到客观结果都有利于教育公平性乃至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然而, 对于由于贷款学生违约造成的呆账、坏账, 则有银行自行承担, 这大大挫伤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为减轻违约对银行造成的伤害, 国家财政应制定相应的冲销政策对学生违约造成的呆账、坏账进行分担, 实现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3.2 建立多形式的助学贷款体系, 减轻国家助学贷款对银行和学校的压力

就助学贷款而言, 我国可建立由教育部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贷款, 又可有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既要有对学生开展的贷款, 又要有对学生家长甚至符合条件的亲友开展贷款。在学生本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 其家长甚至符合条件的亲友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目前, 生源地贷款已经在全国各地铺开, 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开展, 国家应该将生源地贷款在各个地区全部实行。只是在审核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查, 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政策的实惠。

3.3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增强借款人乃至社会的征信认知

(1) 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确立法律意义上的信用贷款。我国应该把面向经济困难学生道义上的信用贷款转变为法律上的信用贷款, 用法律约束机制的理念来实施国家助学贷款, 形成法律条文, 明确利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和约束借款人的还贷行为, 对具备还贷能力而拒不还贷的借款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加强个人征信重要性宣传, 提高学生乃至整个社会的征信意识。严格对贷款学生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对贷款学生得信用进行分析、打分;对贷款学生得学习、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得生活状况、择业等方面进行跟踪统计;对拖欠贷款的学生进行记录;对贷款学生进行严格把关, 充分体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失信惩罚机制。在对助学贷款者的监督中, 仅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严格、分明的处罚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从而降低违约的心理预期。加大教育和媒体宣传的力度, 使可置信威胁的信息得到有效传递。要在惩罚措施到位的前提下, 大力宣传不良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对以后的房贷、车贷、工作等等的危害。让学生及公众明白,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同样是会受到惩罚的。

3.4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机制

(1) 转嫁债权主体。银行面对无法有效跟踪贷款学生还款, 可将接受贷款学生的用人单位作为间接地债务人。用人单位是间接受益者, 分担部分教育成本是必需的。且用人单位对贷款学生的制约作用远大于银行, 这样也有利于贷款的回收。利用用人单位这个中间桥梁, 降低了银行本身所需负担的高风险。 (2) 强化国家助学贷款的非正式约束, 构建心理契约管理。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规范、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把非正式约束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中, 这就要求社会、高校采取一系列措施, 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高校应该加强组织领导, 与银行紧密配合, 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 倡导学生“明礼诚信”, 树立“讲诚信、守信用”的风尚。其次, 对学生进行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教育。并且引导贷款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 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 发挥高校、银行监督作用。高等学校参与学生贷款管理在大多数国家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实施的助学贷款中学校在资助大学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主要是中介服务。学校是借款人的管理者, 是借贷双方间最合适的桥梁。在一些具体问题上, 银行与学校必须默契配合, 相互谅解, 共同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实施而努力。

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规律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 这个环节需要银行提高管理效率, 精简办理手续;学生贷款的管理, 要及时从高校获取并更新毕业学生的去向及经济情况;同时要完善追讨程序, 进行高效的监督, 减少坏账、呆账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汪路、李大健.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4年第1期,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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