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律师范文

2024-07-14

社会律师范文(精选11篇)

社会律师 第1篇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 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 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 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 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合格后,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 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 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 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 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专指公司法人) 、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 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 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接受供职单位委托, 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 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 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 不得收取报酬。另外, 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 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 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 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 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 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 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收取代理费。

3.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 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 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 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 上文已经论述, 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 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 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 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 兼职律师1万多人, 公职律师6800多人, 公司律师23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律师党员7.4万多人。 (1) 可见, 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 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 历经十余年, 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 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 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 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 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 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 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 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 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 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 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 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 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 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 数量多, 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 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 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 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 在具体决策时, 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独立性较差。

(二)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 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 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 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 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 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 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 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 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 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 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 与案件无关, 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仅对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做了界定。而司法实践中, 律师的种类很多, 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本文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例, 明确界定概念, 分析各自优缺点,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构建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键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 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关于开展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2篇

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学习心得

按照省厅、市局关于开展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清浦建设的要求出发,开展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端正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平安和谐清浦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教育活动,努力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一)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执业、依法办事;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自觉坚持服务为民的律师工作宗旨,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教育和对突出问题的查找整改,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律师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

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广大律师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论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第3篇

关键词:律师;社会认知度;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4-0069-05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great importance has been attach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for which improving the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is undoubtedly the prerequisite. Right now the poor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stems from social factors as well as from the lawyers themselves. Efforts can be mad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ideologically, making clear the nature and mission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on ethics and moral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strengthening the institutions of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perfecting the licensing and regular review institutions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Key words:lawyer; social recogni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主席评价律师:“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律师队伍的建设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而要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做好,首先应当从律师的社会认知度着手。聚焦现状,可发现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并不高,造成这种局面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而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问题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只有明确何为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才能够正确认识、评价律师,进而正确认识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一、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现状

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志作出推测和判断的过程。主要是指对他人表情的认知,对他人性格的认知,对人与人关系的认知,对人的行为原因的认知[1]。我们所说的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简而言之,就是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

一个职业,被社会的接受程度往往决定了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律师,作为一个比较“新兴”的职业,其性质经历了由“国家公职人员”到“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而这种变化,恰恰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本质,即律师职业既有职业的因素,也有商业的需求。

当今社会对于律师职业的认知是不完善的,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对于律师这一职业没有正确的认识。正如前文所提,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且律师在本质上有着对于商业性的理性追求。律师需要伸张正义,但惩恶扬善绝不是律师职业的唯一目的,追求商业利益也是律师的本质要求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律师队伍逐渐壮大,人数不断增加。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因素,导致公民对律师的认知和影响有所偏差。美国前总统卡特曾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在美国这样一个律师社会地位较高的国家,其律师的口碑近些年来负面反映日益增多,而我国作为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律师的地位本就偏低。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的社会认知度受到较大的挑战。

首先,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体现在律师从业过程中。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至今三十余年,由于人们头脑中的“官本位”、“权力至上”、“和为贵”等封建残余依然根深蒂固[3]。律师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其意见往往并不能得到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有的尊重。另外,中国作为封建主义历史浓厚的国家,律师几乎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的基础,律师作为提供法律的服务者,常常受到一些部门或者团体的限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1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多名律师被“滥抓、滥判”[4]。

其次,实践中对律师的一些权利限制过大,使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制约。例如,在司法活动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如同一纸空文,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

最后,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律师违法犯罪案件,如 2006 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 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2008 年 9 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2008 年 11 月安徽著名律师张铁峰涉嫌向多名法官行贿被提起公诉[5]。尤其是2014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案件”中的6位律师因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直接将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都在客观上导致了律师社会认知度的降低。

在《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中,台湾学者陈长文这样写道:“我们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导源于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呢?对于大众的误解部分,我们应该积极透过说理和行动,向社会大众解释;对于努力不够所造成的批评,则应坦然纳之,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6]诚如所言,面对当前律师行业道德滑坡的现状,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冷静客观地分析,因为只有找对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我国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原因

(一)社会的原因

1.公众对律师的认识存在误解。

公众很多时候会把律师幻想成一种正义的化身,百姓权利的捍卫者的角色,但现实生活中,律师留给民众的第一印象往往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实践中有很多律师为了公平和正义,向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伸出援手,讨回公道。这些都会为律师带来赞美和好评,更会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但是,当律师为一些诸如杀人犯、大贪官、百姓心中十恶不赦的人做代理律师时,民众无不对律师报以各种谩骂、指责,甚至把律师看成是与犯人为伍的团伙成员。而在现实生活中,律师显然已经很长时间受到这种错误的认识。

2.律师背负着过高的期望。

大多数人以为,请一位赫赫有名的大律师代理案件,就能够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更有甚者会把律师看作是诉讼案件的关键点或者所有希望。然而,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每一位律师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无论是接受咨询还是代理案件,律师的行为都要严格遵循程序。律师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其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传统道德观念和律师职业道德之间的差别。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道德,其不同于传统道德观念。由于律师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律的专业性,因此很多规定相比较于传统的道德观念,较常人更加难以理解[7]。所以,律师职业道德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及职业伦理的要求,即使它服务于个体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就不受道德的苛责,而大众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它要求是尽可能的发现事实与真实,尽可能的运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因此,当公众以传统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律师执业行为时,二者之间的偏差难免会使得律师获得不公正的评价。

4. 经济层面上的律师的职业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行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律师界的“二八”现象已经为人所熟知,即20%的律师垄断了行业80%的业务,而80%的律师则在为争夺剩下20%的业务而互相厮杀。很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甚至缺乏基本的收入保障,这就造成其经济上无法独立,进而影响其人格独立。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不无忧虑地指出:“生存的问题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如果律师吃饭都吃不饱,需要为生存而斗争的话,这是很可怕的。社会一旦到了为生存而斗争的时候,那就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律师如果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那就很可怕。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就出现双重人格,这个双重人格就是当律师争取客户的时候可以承诺得漂漂亮亮,一旦将案件争取过来后,就不再认真对待了[8]。”所谓“仓禀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如果一个人连自身生存都没办法保障,那又怎么能保证他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呢?长此以往,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为了生存而作出道德的妥协,而这种现象会严重危及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

1.一些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不高。

律师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对律师做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要求和限制,其是衡量律师社会认知度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实践当中,有的律师唯利是图,对当事人虚假承诺;有的律师受理案件“一切通吃”,在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依然向当事人保证可以打赢官司;有些律师对待当事人敷衍了事,推卸责任,拿到律师费前后态度差别大。这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的表现直接导致了律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的降低。

2.律师同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

律师与律师同业之间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往往存在着恶性竞争,这就必然导致律师过度的追求职业的商业化。比如,有的律师为了讨得法官的欢心,打通人脉关系,就向法官赠送钱财物品,以此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有些律师为了贬低同行,抬高自己,往往会公开发表一些不当的言论来攻击同行;更有甚者,会借助新闻媒体,利用网络来大肆的虚假宣传自己,过度包装自己等等。这种“内斗”的行为无疑会降低百姓对于律师行业的好感。

3.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相互勾结或者互相不尊重。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相互勾结,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不去带头守法,反而乘机钻法律的漏洞,贿赂、收买法官、检察官,与他们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团,这种危害毫无疑问将是巨大的。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之间有时会存在着相互不尊重的情形。一方面,有的律师在出庭时藐视法庭,公然违反法庭纪律或者直接对抗法官、检察官,对法官、检察官的正常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个别检察官、法官也会有瞧不起律师,拒绝听取律师合理意见的情况,有时候甚至会以高高在上的姿态无端训斥、教训律师;更有某些法官、检察官把律师看成是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影响了他们对于案件的“正常处理”,把律师放在一个对立面上去对待。在有些民主法治国家,法官、检察官大部分从优秀律师中挑选,这就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的经验背景和知识,可以让司法官员能够更好的理解律师职业,并有一定的认同感。但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由于还没有这样的使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流通机制,所有律师就被排除在掌握权力的法律职业以外,由此就很容易造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互相不理解,甚至对立。

三、提高律师社会认知度的途径

党和国家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是保障国家和公民成长的基石。那么,怎样做到依法治国呢?单纯从律师制度上来看,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就是依法治国的根基之一。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的程度,完全可以在律师制度上反映出来。一个国民对于律师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对于律师职业的不理解的国家,注定不是一个法制建设完善或者发达的国家。律师作为法律的服务者,其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讲具有重大的意义,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追求一样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如何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思想上明确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通过提供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来为当事人所服务,在不违反法律规则的要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以此来获得合法的收入。《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发现,律师是以代理案件获得的报酬为其收入的,但是律师绝对不能把赚钱当作其工作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对律师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最重要的使命永远是去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做到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使法律正确、合理的得到行使和运用,也最终会使得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的制度保障[10]。

(二)内容上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在本科教育时代,要加强法学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最开始学习法律时就要打下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在开始执业以后,年轻律师应该参加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律师组织开展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以此来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进而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现今,我国已经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而律师学院的建设还相对落后,目前全国仅有个别高校和大型律所中设有律师学院。设立律师学院,扩大律师学院的范围和影响力,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基地,以此来培养素质更高的,职业道德更佳的专业律师,最终达到提高律师社会认知度的目的。

(三)管理上强化监督与惩戒制度

首先,我们要从律师事务所内部开始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平台,与律师的执业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开这个平台,律师就是无源之水,无水之鱼。因此,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对于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操作,节省物力人力的一种方式。

其次,我们要加大严惩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职业道德败坏的律师。具体可以制定一系列完善而具体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还可以发挥律师协会的巨大作用,通过律师协会制定符合行业规范的律师执业规范,具体明确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做出规定和限制,通过律师协会来强化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并且以律师协会为主体开展针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检查。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业规范的害群之马,一经查证属实,严惩不贷,轻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清除出律师队伍,重者依照法律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最后,可以通过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记录档案等方式,实事求是的记录每一位律师的执业活动,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律师,依法将其记录在案并且在社会上公开,让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民众的监督之下,在阳光之下有序的运行。

(四)制度上完善律师准入、定期考核制度

首先,在律师准入制度上进行改革,改变过去单一的依靠司法考试来选拔律师的制度。单纯的通过司法考试来检验一个准律师的水平、能力未免过于简单。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等专业素养,而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考察,这种在律师职业准入的选拔方式上就忽视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考察,使得律师在以后的执业活动中难免在职业道德上出现偏差。而多角度,全方面的律师准入制度会提高律师的入门要求,让整体素质更高的人进入律师行业,从根本上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素质等各方面。

很多国家对律师职业资格认定都制定了严格的入门品行审查制度,以此来衡量被考察人的道德品质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将道德恶劣的人员阻挡在律师大门之外。美、英、日等国的律师法都明确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品行要求,尤其是美国对律师品行的审查更加严格。“州律师协会在对报考者进行品行审查时,一是将报考者的指纹送警察部门核验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二是进行品行调查,如发现报考者有诸如酗酒、闹事被警察传讯、吸毒、虐待家人、不诚信等品行不良记录,将取消其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11]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的品行审查制度是各个国家授予律师资格的重要基础。而我国目前的《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要求取得律师资格者“品行良好”,并没有规定怎样审查报考者的品行,也没有能够实际操作的审查程序,所以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品行审查往往就流于形式,完全不能从道德品质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和筛选。

另外,建立一套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和保持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律师制度注重开始的入门考察,而在对成为律师以后的人,往往忽视了对其各方面的考察。人非圣贤,不可能每一个律师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也不能保证一位职业道德高尚的律师一辈子都会维持着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建立考核制度,对于律师,尤其是老律师,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有很多层面的原因引起和影响的,而律师的职业道德无疑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也是律师自身最能够把握和掌控的一部分。综合当今社会的现状,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究其原因,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当然,我们不能把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降低,更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我国目前律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较大的问题。诚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任何一个职业中,难免会出现个别搅局者,破坏者,律师队伍中同样存在个边的职业道德败坏的伪律师[12]。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是健康且快速发展着的,律师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是值得肯定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中国律师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 王林松.社会认知偏差:群体性事件生成的社会心理启动根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32-34.

[2] 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D].济南:山东大学,2010.

[3] 杨晓培.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7(8):717.

[4] 吴宏耀,张燕.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司法,2004(12):25-27.

[5] 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J].领导文萃,2008(23):34-35.

[6] 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

[7] 林应钦.律师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6(11):1-2.

[8] 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3.

[9] 崔彦平.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5):62-63.

[10] 邓佳佳.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32):200-201.

[11] 王国良,黄瑞,肖萍.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江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2003:37

[12] 王进喜.律师与公证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6.

浅析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 第4篇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律师的社会责任逐渐成为当前律师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

律师社会责任作为热点话题在实践及理论方面不断被提及,但对律师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界定,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律师群体中都没有确切结论。在我国比较成熟的概念来自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上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2)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大致从以下分析: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是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为目的,也是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律师社会责任。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律师有义务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属于市场化的服务行业,因此法律服务是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有偿性服务;而法律援助是为了弥补法律服务行业的缺陷产生的服务,基于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由政府出面来购买法律服务,以实现对正义这一公共产品的再分配。尽管在中国的,法律援助这项工作已经持续不断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就还存在许多问题及不足,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我们国家法律援助的缺口还是很大。(3)

(二)公益法律服务

全国律协将2013年发布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说到,2009年到2012年底的3年内,中国律师通过接受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免费代理或辩护了80余万案件。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自发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案件51万余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230多万件案件提供了减收律师费用服务。在过去3年里,中国律师折算的律师服务费为公益事业的金额达到56亿元人民币,每年平均将近19亿元人民币。(4)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发展不是并肩同行,尤其是公益事务的发展还只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律师公益行为的影响力弱,不能很好的组织化,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处于较低的阶段。

三、律师社会责任困境之原因分析

律师社会责任发展至现在争议不断,总分各方说词进行分析,认为走入律师社会责任困境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过度商业化

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一部分穷人赋予了他们诉权,但是由于不具备实现诉权的经济条件而被拒之“诉权”的门外,因此法律正义的供给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规律,不然会导致垄断最终会崩溃。经常有人说法律是给有钱人服务的,过度的商业化需要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考虑,其实就是将正义这一产品以国家的名义将其资源整合后进行再分配,以体现正义供给的普遍性,以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基本需求。

(二)公共责任感的淡化

律师社会地位和身份经济等各种的变化,绝大多数律师为了养家糊口而奔波劳顿,自顾无暇的情况下难以涉及社会利益,这也无可奈何。何况,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不仅需要耗费个人的精力和财政,而且也不能直接给带来经济上的帮助及利益。所以,对律师行业是否能够坚持作为一种内心自我追求的行业而产生了疑问,对它是否能够为律师实现深层次的自我价值也产生了质疑。

(三)各方面资源不充足

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弱势群体数量,比如农民工有2个多亿,残疾人有8296万,未成年人有3亿多……我们某个弱势群体的数量就是一个发达国家的人口数量,与庞大的弱势群体需求相比,我们的法律援助供给是严重不足的。(5)

四、我国律师社会责任的未来走向

一个国家从创建之初,就必须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律师制度,律师行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对正义的追求

法律事业是一个正义的事业,律师作为法律人,他应当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尽管他不像法官那样被视为正义的化身,但他至少是维护正义的“骑士”。(6)律师行业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律师行业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法律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单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同时这种社会责任赋予在律师身上更为直接。律师业作为法律共同体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具有特殊意义,因而律师更应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为正义而奋斗。

(二)对社会责任高层次的认知

做警察的人总会有誓死保护人民安全的英勇精神,做法官的总会有实现社会正义的一腔热血,作为律师,至少也应该有为人民伸张正义的愤愤不平之意才不枉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刚踏入律师行业的律师为了养家糊口而奔波劳顿于自身业务而无暇顾及社会利益,而真正在律师界摸打滚爬的成就者才会懂得律师的真正含义。律师的成功与成就不在于占有了多少社会财富,在于为社会承担了多少责任,个人的价值才会在社会的认同中得到最大的实现。

(三)利益的平衡

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这种责任同样也会给予律师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未尝不是一种资源的转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责任。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也多元化,在持续不断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有义务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五、结语

有些人是法律巨人,却是道德侏儒。理不当如此,法律人应该是正派、正义,法律人的一言一行是法律精神的最好体现。正如一位前辈所说:如果律师一门心思的只懂得去挣钱,也会使律师这个职业本身的价值定位越来越远,一个好的律师是为保护人民而使用他们的权利。

摘要: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赞同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这种新气象,同时也有人强烈反对以自由职业者为律师定位时,有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社会责任。律师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是以追求私益为主,由此给社会造成律师社会角色异化的忧虑,从而引发了行业外人士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关注。1

关键词:律师,社会责任,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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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胜利.浅谈律师社会责任的担当[J].河北企业,2011(12).

[8]陈喻伟,李越.中国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架构分析[J].中国律师,2012(02).

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第5篇

—— 路南区司法局 赵斌

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优化律师业内环境,重点还要优化律师执业的外环境,主要有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业良性发展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者互为因果、互为促进。因此,在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中,无论是过程或结果,其意义都十分深远。因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价值成为了亟需探讨的课题。下面就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出几点思考:

一是保持一定强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一般说来,社会对行为者普遍的强烈憎恶是预防失范行为的最有效的社会条件之一。对相当一些执业不规范者,他必须面对的是一种孤独、不信任甚至是敌视的社会环境,而这几乎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生活境况。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黑暗中完成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预期,除了少数的“破罐子破摔”者,大多数违法犯罪者为了重新进入社会,也都力图通过改造自己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接纳。而在一个缺乏明确、统一和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评价的社会中,违法犯罪者就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什么,从而感受不到自己行为的代价,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违法犯罪。自去年以来,全国各新闻媒体对律师执业中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应该说,首先从道德上明确了一个是非标准,在舆论上给予强有力的约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条件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抹希望。

二是提高律师界的声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偏离本意和执业道德的执业行为是不良执业环境所致。但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权力者也不会自动恩赐,只有提高律师界自己的声音,才能改善自己的执业境遇,为自己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争得一席之地。第一,改进自身形象。对律师的查处整顿也不是空穴来风,应该承认,确实有不少律师因个

人的不良行径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你怎么做,别人就怎么看,形象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二,提高律协的声誉。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靠整体的力量。第三,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一宗宪政案件也许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从外国律师影响力来看,他们主要是办刑事案和宪政案,通过宪、刑案来显示律师特别的政治观点和才华,从而影响社会的进程,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对宪政案似乎比较沉默和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特有的社会角色。还应该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所以,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

三是规范司法行为。客观地说,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有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也有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但这些因素都要通过司法权的启动而发挥作用,即司法腐败蕴涵于司法过程之中,司法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度是导致司法腐败最为关键的原因。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

制度,但从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看,大多数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公开。审判过程的外在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了,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对事实的认定、对是非的评判的公开等等都落实得并不好。由于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在制度上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也容易导致司法缺乏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权力滥用、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因此,要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同时规范司法行为。第一,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使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二,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二要在办理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加强司法的公开性。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应当说,律师是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最为直接的沟通者,是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

社会律师 第6篇

关键词法社会学 中国 律师 社会定位

一、法社会学与律师的多重身份

在法律社会中,律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之一,律师的存在也往往作为社会进步与法制完善的标志。’因而,要研究法律社会的构造及运作基础,就离不开对律师角色的分析与研究。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律师以其整体的人格,受到社会的评价,它时而被人民謳歌为正义的守护神,时而又被人们斥责为秩序的败德者。总之,在社会的舞台中,律师扮演着复杂而又重要的角色。

(一)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具有社会性和商业性。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帮助为手段,来谋取生存资本的一个职业群体。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除了遵守法律以外,无需服从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就是希望律师通过法律服务,来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律师能否顺利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前提。这种信任,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讲,即是当事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信任。如果律师不独立,在法律之外,别有一个上司指挥他的意志和行动,那么他就象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样,不可能单独进行意思表示,因而也就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律师是司法的辅助者,担负着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

在西方国家,律师虽然是独立的法律服务者,其业务活动具有商业性,但他们也担当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和使命,并倾向于把自己视为一个法律机构,一个司法的协助者。如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则把律师称为“在野法曹”。美国的法官与律师尤其具有“血缘”上的关系:一方面,法官通常是由律师中遴选产生。律师要成为法官,除了获得提名以外,之前还必须得到律师协会的推荐或认可;联邦系统法官提名候选人甚至要接受律师公会的素质评级。评级分为非常合格、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不合格者往往就会被剔除出去而不能获得任命。当然,出于党派政治利益的考虑,美国总统也会任命被评定为不合格者为法官,但这样的法官很难会获得他的同行和律师们的尊重。

二、中国律师的历史社会地位

(一)中国律师仍处在政治边缘化。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并不与律师行业的经济收入成正比,以致人们提到律师之际,除了艳羡其赚钱多多之外,并无多少尊重可言。是什么造成了律师职业和律师地位的这种尴尬局面呢?总括起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不长,人们不了解律师的属性和作用,而法律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说法,结果本应当清楚的问题,反而变成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含混现象。律师没有独立的身份,人们不认为律师能够独立和自由地执业,因而也就不会完全信赖律师的业务活动和律师充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和正当的权益。二是与律师群体对自身形象的塑造有极大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律师通常只愿意代理民事和经济案件,而在受案时又常常喜欢代理那些标的额大、获益丰厚的案件。

(二)中国律师的民间独立特性。

律师职业将表现出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客观上要求一支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支撑,而律师则是这个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和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的基础上,因此,律师能否开展法律服务,关键取决于能否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条件是律师职业必须具有自己高度的独立性。律师的独立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委托人,二是律师之间相互独立,三是独立于政府,四是独立于法院和法官。律师职业要实现独立和自由,首先要求立法上明确律师的性质和身份。因此,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所进行的非诉讼和诉讼代理,亦是以实现公民的法律权利为目的,是维护人权的表现。

三、构建法律现代化中中国律师的社会定位

(一)以民权为基本尺度,努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扮演好“市民权”代表的角色。

“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设计,其基本属性就是社会化和行业化。社会化是相对于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或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的。律师业社会化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肯定:一方面,律师业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业,而按照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与社会二元构造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轨迹。由于国家职能从许多社会领域的退出,使律师业归于社会,显然是形成或健全社会自身机制不可缺少的一环,国家没有必要也很难把提供一切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现代在尊奉民权基础上构筑的法治社会,从民权保护的角度看,一个不属于国家权力系统而有权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独立的律师业,更适宜于监督和对抗权力的滥用,也更能现实有效地防止权利自身因滥用而变质和丧失。

(二)积极参与国家政治,树立崇高的政治理想,扮演好政治人的角色。

柏拉图的理想国希望由充满智慧的哲学家来当国王,这是一种浪漫的设想。而在律师眼里,法律帝国的国王应当是法律,用法律来约束国家是政治家的期望。律师应当成为政治王国积极的参与者,以其实践精神完善国家的法治。马哈蒂尔讲过,认为最好和最接近优秀政治家的是医生,因为医生必须对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做出诊断,然后才‘开处方,这也是一个政治家应该做的事情。’美国政坛上活跃着大量的律师,以事实说明了律师成为优秀政治家是成功的。很重要的方面,是政治参与需要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知识,需要建立在对社会、对政治的长期细致观察、细心体察、有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某一方面的技能并不能保证其成为优秀的政治家。

论和谐社会中律师的价值 第7篇

早在2000多年前, 我国的大思想家孔子就为我们描绘出了一个美好的大同世界, 这也是和谐社会理念在中国最原始的雏形。“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天人合一”、“兼相爱”、“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 无论是诸子百家还是民俚乡谚, 都体现出中国百姓对和谐的向往和追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 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2002年,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上, 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要求通过“五个统筹”实现更快更好地协调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上, 又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至此,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我国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并成为党执政的重要方略。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 社会安定了, 人民才有和谐相处的条件和氛围, 和谐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可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然, 徒法不足以自行, 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 更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 维护社会公平, 追求法律公正, 平衡司法力量并进而成为追求社会民主、法治的推动者, 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那么, 目前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如何呢?在建设和谐社会目标赋予的历史使命下, 律师该有如何的价值取向?这就是本文试图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代中国律师之现状

江平老师在其论著中提到, 律师有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治家型的律师, 这类律师具有政治家的素质, 拥有政治上的远见。在开展律师业务的同时, 还参与一些政治活动。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现存的问题, 并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以求解决之道。

第二类是学者型的律师, 这类律师大多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 善于将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分析研究, 并能形成一套独特的见解。其中也不乏著书立说者。

第三类是商人型的律师, 这类律师不关心政治, 也不关心理论。律师对他们而言就是一项工作, 是一种谋生的手段, 自己付出劳动然后取得相应的收入, 如此而已。

第四类律师是讼棍型的律师, 这类律师同样“爱财”或许还“重名”, 但是有别于商人型律师的“取之有道”, 他们为了追逐名利, 不择手段, 不顾廉耻, 巧舌如簧, 玩弄法律, 走关系, 开后门, 与司法人员勾结腐败。

中国的律师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 既然称之为产业, 就不可避免的要走上商业化的道路。因而, 与这样的大背景相适应的是商业型的律师占了我国律师中的绝大部分;讼棍型的律师固然可恶, 但毕竟也只是少数, 而政治家型的律师和学者型的律师在目前的中国律师界更是寥寥可数。

陈武能先生将现在中国律师心理中存在的问题精辟的概括为“十化”即:政治冷淡化、合作挂名化、观念庸俗化、执业腐败化、服务金钱化、行动短期化、理想空虚化、物质生活贵族化、精神境界平民化、律师文化边缘化。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有很多方面, 其中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但哲学上讲, 内因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外因只是条件性的因素, 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在这里, 这个内因就是律师本身对自己的发展方向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律师这一群体的特殊的历史使命, 决定了律师需要对自己的价值重新定位。

二、新形势下律师价值的再思考

1. 人的价值

律师, 最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的, 在作为一个律师之前, 他首先是一个人。因而, 在我们讨论律师价值之前需要先对人的价值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 人的价值的属性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每一个人都是特定社会中的一分子, 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此相适应, 人的价值就具有两重性:一方面, 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来满足自身需要;另一方面, 人又创造价值以满足社会需要。前者被称为人的个人价值, 是指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满足自身需要, 以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简而言之就是“索取”;后者被称为人的社会价值, 是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简而言之就是“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说, 人既是价值的创造者也是价值的享用者。所以人的价值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在人的价值中, 个人价值的实现是追求社会价值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都得不到满足, 它的生存和发展就失去了必要的条件, 那么他也不可能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了。而个人需要的满足, 除了依靠自己的活动外, 还需要他人和社会的协助。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外在表现,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也都是社会性的活动, 只有他能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 才能从他人和社会那里满足自己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强调人的价值根本在于贡献, 人的社会价值高于人的个人价值。人生活在社会之中, 作为社会的一员, 对社会的发展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有以自己的劳动和创造, 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才能体现出人的价值的真正的意义。

作为一名律师只有先实现他作为一个人的个人价值, 才有可能去为实现他的社会价值而努力。没有人可以对商业型的律师苛求什么, 因为他只是在追求自己的个人价值而已。但是, 作为一名律师, 我们都受过高等教育, 我们不应该仅以对一个普通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作为一名精通法律的专家, 时代赋予了我们特殊的使命。正如江平老师所言:律师兴, 法治兴;法治兴, 国家兴。我们身上背负的是有关国家兴亡的重任, 我们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个人价值的实现, 对我们而言, 贡献比索取更加重要, 只有实现了我们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 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我们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 才是圆满的, 我们才可以算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师。

2. 律师的社会价值

律师的社会价值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这里我们将其分为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两类。

(1) 工具价值

律师的工具价值, 指的是律师利用其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 为委托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价值。也可以说, 就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 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为委托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同时, 也就实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工具价值。到这里, 律师已经实现了他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故而, 大多数律师在到达了这一步之后就止步不前了, 于是他就只能停留在商业型律师的层次。这离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重要建设者的境界, 还有一定的距离。而这个距离正是在我们追求实现律师目的价值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缩短。

(2) 目的价值

律师的目的价值, 指的是律师通过其执业活动在促进法的价值实现方面的价值。也可以说, 就是律师对社会的价值。

虽然排列次序并不完全相同, 但多数法学家认为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是人类社会对法律制度的四大价值追求。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是不够的, 关键在于好的法律能否被很好地贯彻执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目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推进社会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的实现, 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如何实现律师的目的价值, 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张思之先生曾经说过:真正的律师, 似澄澈见底的潺潺清流, 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 表里如一, 道德崇高, 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真正的律师, 必有赤子之心, 纯正善良, 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 奔走豪门, 拉拉扯扯, 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 礼拜赵公元帅, 结缘市侩, 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 实是一团火, 从点燃到熄灭, 持续放着光, 散着热;艺品高超, 仗义执言;爱爱仇仇, 义无反顾。这是对一个好律师要求的最高度概括, 具体而言,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为实现律师的目的价值而努力。

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提升职业使命感和尊荣感

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价值、目的、理想、态度等的根本看法和信念。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 才能很好地实现人生价值。律师首先必须要有坚定的法治信念, 坚信法律高于一切, 充分认识到时代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 立志以其所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才能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并有为实现法制社会献身的精神。

2. 淡泊名利, 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

君子爱财, 只要取之有道也无可厚非;而荣誉也是激励人前进的巨大动力。在这里我们提倡要淡泊名利, 并不是要求律师都视钱财为粪土, 视名誉为无物。如果所有的律师都还在温饱线上苦苦挣扎, 试问他们还有能力去关心其他的人和事么?如果律师为社会做的一切贡献人们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甚至没有任何积极的评价, 试问还有哪个律师愿意去做?人毕竟是社会的动物, 既有他的物质需要, 也有他的精神需要, 只有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得到了满足, 才能有余力和动力去服务他人, 贡献社会。

故而, 我们所说的淡泊名利, 是指要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名利, 在工作中不要刻意的追求名利, 更加不能以追名逐利为首要目标。而是应该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为第一要义, 只要当事人或者社会有需要, 即使是无名无利的案件, 律师也要尽心尽力地去办好。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提供法律援助, 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比如, 有的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有的开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 免费提供咨询服务;有的专注于残疾人保护或环境保护事业;等等。

3. 不畏强权, 敢于为权利和权力作斗争

孟德斯鸠认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权利本位的时代, 推崇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但是代表权力的国家, 和代表权利的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 当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时, 由于权利主体相对于权力主体处于弱势地位, 往往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此时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专家就需要有勇气站出来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据理力争, 来对抗权力以维护权利。

提起公益诉讼就能很好的体现这一点, 有律师曾经因为火车票春运涨价而对铁道部提起了诉讼, 先不论结果如何, 这位律师敢于对权力下战书, 其精神就值得我们敬佩。社会上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权对私权的侵害随处可见, 又有几个律师敢于挑战权威, 站出来为群众说句公道话的?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不畏强权的律师。

4. 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的角度来体现

(1) 在立法方面的建议辅助作用

虽然律师并没有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力, 但是律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一, 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律师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其他的律师可就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第二, 律师要善于总结经验, 将办案中的心得及见解上升为理论, 为立法提供学术上的参考。第三, 律师业务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接触, 律师要善于倾听群众的声音, 将群众对法律的要求和期望反映到立法建议中, 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合理性, 更容易得到遵守和执行。

(2)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监督作用

在美国, 律师本身就直接参与了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据有关统计, 在1988年, 政府中的律师总人数为76843人, 其中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有57724人, 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8%, 在司法部门工作的有19071人, 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6%。中国的体制决定了我们的律师无法直接参与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执法和司法中就无所作为, 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有很多还是精通法律的专家, 因而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利用其精深的法律知识对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鼓励受到执法权侵害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投诉和控告;对司法机关错误的决定提出上诉和申诉。促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实施。

(3) 在守法方面的宣传、示范和引导作用

知法才能守法, 律师作为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法律专家, 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 以宣传法治为己任, 在执业过程中向大众宣讲法律;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 律师本身应该是守法的典范, 无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还是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过程中, 律师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 为社会做出表率;在担任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时, 为委托人指出什么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守法行为, 引导其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潜移默化中使人们提高法律意识, 自觉遵守法律。

当然, 成就一批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的优秀律师, 仅仅靠律师内心的确定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要有适宜的环境因素和社会氛围, 内外因相结合, 才能达到我们期望的目标。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不是很理想, 这大大限制了律师自身的发展, 更加限制了律师目的价值的实现, 从而也限制了律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但, 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的理由。孔子说“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何况我们现在是可以有所为, 只是还不能完全为之而已。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任重而道远;作为律师, 我们在深感使命艰巨的同时也看到了前途的光明;我们坚信, 只要有行动, 就会有收获!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的重要任务, 每一个中国人, 每一个热爱中国的人, 都在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不懈的努力着;律师, 作为一个为公平与正义而奔走, 为权利实现而斗争的群体,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更应该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 才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的价值,律师价值,目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摘自《礼记·礼运篇》

[2]摘自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3]江平: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J].中国律师, 2001 (1)

[4]陈武能:中国律师还缺什么? (上) ——论我国律师面临的心理危机[J].中国律师, 2004 (6)

[5]侯作前:论律师价值的类型、冲突及协调[J].中国司法, 2002 (9)

[6]张思之:真正的律师与优秀的律师[J].律师文摘, 200 (22)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心学习组.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J].文中国律师, 2006 (4) )

[8]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154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第8篇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

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

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

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

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

(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社会律师 第9篇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律师作用

1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法治基本的价值取向则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法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均等地享受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利、并在享受权利不均等时有获得诉求救济的权力, 法治社会的管理者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第一, 政府应当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 在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重大的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完成企业做不到或不愿意做的事, 创造各种硬件或软件条件, 形成各种各样的市场, 由社会中的人们去竞争, 去创造社会财富;第二, 市场形成后, 政府应制定好规则, 并严格地执行规则, 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有序发展;第三, 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是裁判者的角色, 即必须起到运动员发生矛盾时的公平救济的作用;第四宏观调控市场, 在市场缺失、靠市场自身的自净能力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 政府就有必要干预市场、调控市场甚至重新建设市场;第五, 政府必须具有公信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应当讲信用, 树立言必信, 行必果的形象。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政府必须做好几件事。

(1) 明确政府应做什么事, 笔者认为, 政府应做两件事, 第一, 制定规则。社会成员很多, 要保证社会成员有序、公平竞争, 必须由政府制定规则;第二, 由政府确定一个度, 按这个度把税收收上来, 进行全社会的资源合理分配, 二次财富分配。

(2) 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 政府制定好规则后, 还必须充当规则的执行者, 即在社会公平竞争出现意见、分岐时, 充当好协调者的角色, 第二, 管好自己的行为, 在政府行使公权力, 实施社会管理需要侵犯社会成员的私人权益时, 给予制度化的补偿或救济。

(3)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一个社会文明不文明, 进步不进步, 主要的一环是社会中最弱势群体是否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通过社会保障、公正救济等形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是政府保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体现。

2 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中律师的角色地位

2.1 律师必须讲政治。律师的使命源于律师的性质,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使命的三个层次的含义。首先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体现了律师从“为社会服务”到“为当事人服务”的与时俱进的精神, 表明律师的本职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其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指出“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因而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不会成为社会的离心因素, 恰恰相反, 通过律师的业务活动求得社会公正, 更有助于社会的整合。”第三, 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本职工作之后, 最终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目的。

2.2 律师的自由执业。律师的从业活动从一开始就在

法律实施中发挥独特作用, 是除司法、执法、守法之外的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独立过程, 它促使其他过程顺畅有序地进行并融合于其中, 同时又保持自身结构和机制独立存在, 与司法活动、行政执法并行发展。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化解社会矛盾, 达到社会和谐发展。

2.3 律师职业的社会性。首先, 律师身份的社会性。律

师不属公职人员, 是社会法律专业工作者, 与公务人员相区别,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次, 律师的业务来源于社会, 律师必须靠自己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赢得社会的信任, 否则就饭碗不保;第三, 律师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不但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企业、个人、政府, 也面对各种各样的行业, 政府行政、金融、房地产、保险、证券、商标专利、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都有律师的身影。

3 如何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中发挥作用

3.1 律师的产生源于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 各种社会

成员, 政府之间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诉求的不同, 肯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 现阶段的中国更因原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存在更多的新类型、特殊类型的冲突, 从频频见诸报端的各种矛盾, 甚或形成群体矛盾的情形看, 律师的重要作用将在消弭各种冲突中起到突出的作用。

律师的社会性, 决定了律师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灵活多样, 无论是正常上班时间还是节假日, 只要当事人需要, 律师都将接受委托, 为当事人处理矛盾和冲突, 2009年12月, 龙厦铁路象山隧道透水事故, 事情发生的突然, 情况比较危急, 在龙厦铁路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成之前, 律师就应当事人的要求, 迅速到达现场。经过近两年的工作, 无论上班或工休, 也无论刮风或下雨, 律师都战斗在工作需要的现场, 最终完满地处理好了象山隧道透水事故可能带来的不和谐不稳定, 消弭了冲突和矛盾。

3.2 积极参与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活动,

化解和消弭各类法律风险作为律师业的传统业务, 只有律师才能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纠纷, 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置于国家司法活动中, 避免当事人的无序纷争, 这一点, 单从我市律师每年办理的大量案件就可表明律师工作的重要性。

3.3 息纷止争, 发挥律师的协调作用由于律师职业

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特殊性, 在私权与公权之间出现矛盾或对立之时, 律师的身份与公务人员相较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同, 中山路改造建设中涉及到大量各类权属、各种各样的矛盾或冲突, 正是由于律师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适时介入, 至目前为止, 除几起诉至法院的纠纷外, 大量的矛盾和冲突都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缓解了过激情绪。

3.4 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为弱势群众的服务达

到维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短板, 只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才有意义, 在这一点上, 律师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3.5 充当政府法律顾问, 参与信访, 参与地方政策的

制订, 促使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法律顾问以来, 顾问律师主要做了以下事情: (1) 参与地方政策的制订, 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跟团调研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 参与了大量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制订工作, 保证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 (2) 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重大合同的起草等, 通过参与政府9·8、6·18、11·8经贸会等形式, 为了我市的重大项目决策, 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及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现场见证或出具法律文书。 (3)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参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有利于政府在依法行政建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和行政运行机制, 有利于摒弃以权压人的陈旧观念, 树立以德服人, 以法服人的权力行使理念, 促使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运行, 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水平。 (4) 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 通过参与信访接待日的信访接待, 化解信访矛盾, 促使信访矛盾的解决处于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积极参加信访积案核查日工作, 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党委、政府终结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参谋。 (5) 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近年来,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快, 各项社会事业进展速度加快, 但同时也隐藏着重大风险, 表现在城市扩张中拆迁安置纠纷, 矿山开发中的安全隐患, 车辆增多中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隐患等, 这些工作处理地不好、不及时。极易引起群体事件,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能很好地发挥律师职业在化解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6) 积极参与国企改制, 资产重组等法律实务, 在原福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资产重组、闽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过程中, 律师积极参与其中, 对改制的步骤、程序、资产处置报告、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对改制各项进程的阶段性审议工作中, 律师都发挥了“经济警察”的作用, 使我市的国企改革、改制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开展。

4 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的社会需要, 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 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天职, 在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中, 律师行业必将拥有更广阔的空间, 司法部2003年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师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 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司法改革, 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可见, 我国律师已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律师业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薛群英.试论价值工程与律师工作[J].价值工程, 1996 (05) .

[2]贾贵宾.律师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J].河北法学, 2006 (09) .

社会律师 第10篇

一、政府“自评自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模式的弊端

近年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行让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公众民主意识的高涨, 对政府监督的不断加强, 政府自审自评为主导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 政府“自评自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模式具有较强的形式化色彩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自评自审”模式, 实践操作中, 具有较强的走形式走过场的色彩。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搬硬套, 以假乱真。对于重大社会项目需要上级进行审批的项目来不及或不想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但是风险评估制度又是必须的情况下, 政府往往并没有严格按照既有的风险评估的程序进行评估, 而是对既有的模板生搬硬套, 照搬照抄, 因而缺乏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是避重就轻, “选择性评估”。对于风险评估较为麻烦的重大社会项目“绕路而行”, 仅对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的项目或者影响政府绩效的重大社会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从而变相的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种执行的效果使得风险评估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 变相的避开了社会监督和民众的质疑, 从而与风险评估的前置性原则背道而驰。

三是利益当头, “选择性适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多变的, 政府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出了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但是因为该评估对政府即将进行的社会项目产生不利的影响, 政府就“选择性适用”。对政府“胃口”的、有利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就采用, 对不利的不加理睬。政府的“选择性适用”造成风险“评估”与“执行”成为两套平行方案, 对社会风险评估造成空置。

(二) 模糊的风险评估标准造成“规定”与“执行”之间的冲突

目前我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设计多为原则性的指导, 对社会风险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 因而造成实践中的“硬伤”, 如主体交叉、主体责任缺位、主体委托争议、“风险化解主体纵向错位”等主体问题无法明晰。

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让执行部门理解不一, 处理方式方法比较混乱。以环境保护为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同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定立法本意在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涉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内容, 但是现在, 环保部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实际上背离了环境评估的技术性。地方行政机关更是偏离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本意, 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求在做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做出环境社会风险影响评价, 将技术风险评估与社会风险评估的关系混淆。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使得实践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处于因人而异、自行其是的状态之中, 同一事项不同人员很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越是基层越是乱象丛生。在这种情况下, 评估者往往是谁给钱就给谁评出相对有利的结论, 有些甚至完全被评估费绑架。

(三) 政府的考评问责机制造成评估的不易落实

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目前各地的“稳评”考核工作一般由本地党委“维稳”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督导, 但是对于地方社会风险维护工作而言, 这部分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而很难承担对政府维稳效果的监督, 从而弱化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各地方出现大量的在行政领导支持下采用内部会议的形式进行自我风险评估, 对风险评估的技术性、科学性以及民主性并没有充分的加以体现。内部的自我风险评估造成了政府自上而下的领导式的自我评价, 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架空。而对于一旦发生社会稳定事件, 对对象的问责也成为政府社会风险评估考核机制的难题。

二、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价值

比较理想的评估机制是建立起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模式。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从业者引入到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中, 对社会风险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和预防, 是目前建立多元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举措。

(一) 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风险评估, 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信息、预判风险, 为决策提供参考。律师事务所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 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 律师对自己以律所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相对于政府自行进行的风险稳定评估而言, 具有更强的客观真实性。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通过委托协议介入, 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与政府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详细约定政府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然后律师一方展开调查、做出风险预测, 确定风险责任, 并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 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协助政府对社会事项进行跟进, 例如采用走访、调解等手段以中立的地位对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调停。律师作为第三方加入社会风险评估系统中, 通过事实调查, 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而非作为政府的喉舌介入, 这种超脱的身份对保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对政府的风险进行客观的预判, 是必需的。

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远安等地试点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对远安市8起强拆案件由律师介入, 加以调查, 并对该决策进行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律师们通过大量的走访, 充分的听取群众的意见, 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强拆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事实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并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报告之后撤回既有的强拆方案, 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从而凸显了律师在介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二)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有利于搭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平台, 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政策的出台或者政府决策的做出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但是也可能会造成对部分人利益的损害, 社会风险的评估需要将这种损害减少到最小, 从而将潜在的社会风险转变为社会稳定因素。在不断健全社会稳定风险感知的同时, 将专业知识、风险评估认证以及专家论证、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 做到程序公正和规范, 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从而实现由灭火式维稳的“应急管理”向将风险的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和全过程治理结合的“综合风险治理”转变。

维持律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性的必要环节是促进公众参与与沟通。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 而通过律师走访调查反映民众需求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风险评估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听取最广泛民众的意见, 反映最广泛民众的需求, 审查决策是否适应最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 是否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对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矛盾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作出准确预测, 确定与之相对的风险等级;审查其决策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所涉及利益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重大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

近年来, 全国各地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到社会风险评估中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律师一边深入民众听取呼声, 一边将这种呼吁反馈给政府, 中立地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 有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沟通, 及时化解剑拔弩张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而从源头化解社会危机, 维护社会稳定。

(三)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有利于保持评估结果的专业性

目前各单位的评估人员乱象横生, 评估人员包括咨询公司、维稳办工作人员、单位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 甚至包括一些实习大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等, 似乎没有任何门槛和资格限制, 关在办公室, “复制”加“粘贴”就行了, 似乎人人都可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这显然抹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性与严肃性。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然方向。专业性是选择第三方的重要原因。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律师队伍中有多人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 直接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期论证和地方法规的调研出台, 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律师的专业素养及其社会经验与专业的咨询公司相比更有优势, 比起党政部门更不用说了。

(四) 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4年,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的法定程序之一。

政府自评自审模式下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混淆了政府的“运动员”与“裁判员”两者的角色和身份, 社会风险被空置, 仅仅保留形式, 而不能解决问题, 化解矛盾。律师参与社会稳定的评估工作, 通过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 发现决策前的法律障碍, 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 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有利于实现决策的合法与科学。

摘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制度性创新。但以政府为主导的自审自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的缺陷也不断出现。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在解决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将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自审自评的有效监督, 降低社会“维稳”的成本, 提高政府“维稳”的效率,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朱正威.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N].光明日报, 2013-10-8.

[2]刘泽照, 朱正威.掣肘与矫正: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十年发展省思[J].政治学研究, 2015 (4) .

[3]刘泽照, 朱正威.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框架及关键着力点[J].西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5) .

[4]于立深, 刘东霞.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自制功能[J].东北大学学报, 2015.7.

[5]朱正威, 黄杰.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新态势与治理策略[N].光明日报, 2014-5-21.

社会律师 第11篇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党建引领

1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与律师事务所党建概念的比较

对于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概念, 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它是指为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特色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内容的总和。而律师事务所党建主要涵盖的内容有: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和律师事务所党建是两项不同的工作, 两者的定义、属性、产生历史包括地位和作用都存在差异, 不能以一项工作替代另一项。但在实际操作中, 我们也发现,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的、有的甚至是统一的。一是对象相同。两者都是做人的工作, 都是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出发点, 都强调内部沟通, 注重培养人的集体意识。二是目的相同。事务所文化建设和党建工作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员工、凝聚员工, 为事务所发展而服务。三是基本途径相通。两者都是借助于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丰富的业务交流, 创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等。这些途径成为事务所开展文化建设和党建工作的基本手段。

2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 以党建工作引领文化建设的可行性

2.1 发挥党组织的导向作用, 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价值理念。

律师应当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群人, 应当做到诚信执业、自律执业、依法执业。党组织通过经常性教育, 引导律师党员认真履行党员职责和党员义务;党组织通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带动周围群众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而形成共同认可的执业理念, 构建出事务所文化的核心基础。

2.2 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以个体带动整体发展。

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必定经历一些困难。通过发扬律师党员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影响和带动周围人群创造出团结协作的氛围, 将个体力量团结为整体力量, 共同面对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推动事务所各项工作的开展。

3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 以党建工作引领文化建设的具体探索

3.1 事务所党支部着力通过凝聚党员来提升组织内聚力和向心力, 从而提高事务所整体凝聚力

在关心党员思想上的进步和提高上下功夫, 做好思想凝聚。一方面以党员经常性政治理论学习为工作抓手, 形成理论学习的制度化, 培养主动学习的意识, 营造事务所浓郁的学习氛围。在学习过程中做到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交流座谈与外出参观相结合。另一方面鼓励开展读书漂流等交流性活动, 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多门类的书籍, 供党员开展学习, 并组织读书漂流和读后感征文活动, 培养广泛的学习兴趣, 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在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上下功夫, 做好制度凝聚。坚持扩大党内民主, 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权利, 更好地实现党内选举中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党员情况反映制度, 以此来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搭建舞台推进党员践行先进性上下功夫, 做好服务凝聚。继续加大培养律师党员的力度, 尤其是青年律师的培养, 除提供学习业务知识的机会外, 鼓励多渠道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培训。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各类主题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 提高党员为民服务的能力。积极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 通过总结和宣传党员的先进事迹, 向上级部门推优荐优, 使优秀党员成为广大党员和群众学习的一面旗帜。

3.2 司法局党委着力培养一支优秀的事务所党务工作者队伍, 提升党建工作质量, 带动事务所文化建设

为提升党建工作的质量, 从根本上做到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 作为上级党组织的司法局党委可根据事务所党支部的具体情况推行党务助理制度, 培养一批工作能力强、政治素养高的党务助理, 协助书记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为更好地调动党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使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化“被动”为“主动”, 热爱党务工作, 积极投身党务工作, 上级党组织要主动从关心、凝聚、考核、激励四个方面着手, 努力打造一支战斗力强、责任心重、乐于奉献的党务工作者队伍。一方面根据支部书记、党务助理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定期与党务工作者交流谈心, 随时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努力帮助解决其思想困惑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及时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进行沟通, 强化其对党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落实走访慰问制度、考核激励制度、推优评优制度, 加强上级党组织对党务助理工作的支持, 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归属感。

3.3 党建工作过程中加强树立党建工作品牌的意识, 以优秀的党建工作品牌提升事务所形象

因为缺少对日常工作的总结和宣传, 缺乏树立党建品牌的意识, 从而使带有支部特色、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党建特色工作淹没在了一堆繁琐的日常工作中。要成功树立优秀的党建工作品牌, 需要党务工作者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首先党务工作者要加强创建党建品牌的意识, 在工作中有意识地开展具有事务所特色的党建工作, 对于在长期党建工作中形成的制度、活动方式、创新工作等各个方面加以总结和提炼, 并有重点的加以开发挖掘, 从而形成党建工作品牌。其次作为上级党组织的司法局党委要引导事务所党支部创建党建工作品牌。基层党务工作者往往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但缺乏对工作的总结和提炼意识, 因此需要上级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基层党组织总结出在长期的党建工作中形成的特色, 最终帮助其打造出成功的党建工作品牌。司法局党委要善于与基层党组织进行沟通, 这里的沟通不仅仅局限于布置任务或者检查工作, 更重要的是要从日常的交流中分析和挖掘出其工作特色, 再对其特色工作加以指导, 以此培养出一批品牌。对已经形成的品牌, 加以推广, 发挥其品牌的最大效应, 带动其他支部的建设, 为其他支部党建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对正在培育过程中的党建工作品牌, 加以宣传, 在宣传的过程中, 吸收和聆听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 使该品牌朝更符合事务所实际、更富有效果的方面发展。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为党建工作提供了有效载体, 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发挥, 又为事务所文化建设、事务所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撑。在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下, 进一步加强党对律师业的领导, 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以改革创新的党建工作引领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将成为新时期下推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行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董薇, 刘思私, 朱玉.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究[J].职业圈, 2007 (21) .

[2]宋博.浅论司法营销战略[J].现代企业, 2006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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