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范文

2024-09-20

《老年法》范文(精选12篇)

《老年法》 第1篇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7年8月-2008年2月我科的240例老年患者为对象, 男173例, 女67例, 年龄60岁~93岁, 平均年龄75.4岁。试验组120例采用负压静脉穿刺法, 对照组120例采用常规静脉穿刺法, 随机分组。

1.2 材料

备齐常规静脉穿刺法所需用物, 试验组和对照组均采用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输液器 (7#) , 另备一次性5 ml注射器1个, 止血钳1把。

1.3 方法

随机分成2组, 试验组120例采用负压静脉穿刺法;对照组120例采用常规静脉穿刺法。穿刺部位均为手足背静脉, 静脉穿刺操作者均为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护理人员。常规静脉穿刺法按山西省卫生厅组织编写的《密闭式静脉输液法》[1]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负压静脉穿刺法: (1) 注射器抽吸法:按《密闭式静脉输液法》操作规程常规排气后关闭调节器, 用5 ml注射器抽吸3~4 ml生理盐水, 接在输液器的头皮针上, 选好穿刺部位后消毒、穿刺, 当针尖斜面进入皮下开始缓慢抽吸形成负压, 边进针边抽吸, 待进入血管瞬间即见回血, 松开止血带, 连接输液管, 观察输液通畅后予以妥善固定。 (2) 折叠输液管法:按《密闭式静脉输液法》操作规程常规排气后关闭调节器, 选好穿刺部位后消毒, 穿刺时左手拇指、食指固定静脉两端, 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捏住针柄使针尖斜面向上, 无名指、小指将输液管下段距终端过滤器3 cm~5 cm处折叠、捏紧, 当针尖斜面进入皮下时, 松开无名指、小指, 使其在负压状态下缓慢刺入血管即见回血, 松开止血带, 观察输液通畅后予以妥善固定。 (3) 输液瓶低置法:按《密闭式静脉输液法》操作规程常规排气后关闭调节器, 将输液瓶放在低于患者穿刺部位的地方备用, 此时必须保持墨菲滴管直立, 穿刺时当针尖斜面进入皮下后, 打开调节器缓慢进针, 见回血后松开止血带, 一手固定针柄, 另一只手将输液瓶挂在高于患者穿刺部位的地方, 观察输液通畅后予以妥善固定。 (4) 挤压墨菲滴管法:按《密闭式静脉输液法》操作规程常规排气, 使墨菲滴管内液平面为1/2~2/3满, 关闭调节器, 挤压墨菲滴管后在其上方1 cm处用止血钳夹紧, 此时滴管内形成负压, 当针尖斜面进入皮下时, 打开调节器, 使头皮针到滴管的一段输液管也形成负压, 继续穿刺, 待进入血管瞬间即见回血, 松开止血钳、止血带, 观察输液通畅后予以妥善固定。

1.4 静脉穿刺是否一次成功的判定

针头一次性进入血管建立静脉通路, 液体输注通畅且穿刺局部无液体外渗即判定为成功, 但不包括退针后未退出皮肤的皮下多次穿刺;有回血但穿刺局部液体外渗、多次穿刺、无回血且不能静脉输注均判定为失败。

2 结果见表1。

3 讨论

3.1 老年患者多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病症, 常年

服用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抗凝等药物, 血液凝固时间比年轻人相对要长[2], 易形成皮下瘀血, 影响护士观察血管, 增加穿刺成功难度。老年患者随年龄增长多有皮肤松弛, 血管易滑动, 血管壁增厚、硬化、弹性减退、韧性差等特点, 穿刺时注意绷紧皮肤, 固定血管的两端, 进针时角度不宜大于30°以免穿透血管。

3.2 由于静脉穿刺是一种侵入性操作, 患者常有畏惧心

理, 可引起肌肉、皮肤紧张, 如紧握双拳时, 肌肉紧缩、皮肤的横纹张力增大, 穿刺时针头与皮肤横纹方向垂直逆皮纹而进造成皮肤产生机械性断裂损伤, 患者疼痛明显[3], 易有抵触情绪, 增加穿刺成功难度。操作者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减轻其心理压力, 提高其对护士的信任度。患者心理放松, 肌肉、皮肤、血管的紧张度降低, 易于穿刺成功。

3.3 静脉输液是利用大气压和液体静压形成的输液系统

内压高于人体静脉压的原理将液体输入静脉内[4]。负压静脉穿刺时针尖部的液体和血液的交汇面受到来自两个相反方向的压力, 即由内向外的静脉血的压力和由外向内的液体静压。当针尖斜面进入皮下时利用注射器抽吸、松开折叠的输液管、打开输液瓶低置法的调节器或挤压墨菲滴管所形成的负压, 使调节器与针头这一段输液管内呈持续负压状态, 而人体内的静脉血压为正压, 二者之间压力差明显。针尖斜面一旦进入血管即可见回血, 减少了常规静脉穿刺成功后因腹泻脱水、血流缓慢、血液黏稠度高等因素导致的未见回血情况的发生, 有助于护士判断穿刺是否成功, 从而使一次穿刺成功率明显上升, 减轻患者痛苦, 增强其对护士的信任度。

3.4 负压静脉穿刺法的注意事项:输液管和头皮针管中不

能有空气。针尖斜面进入皮下时要用注射器抽吸, 松开折叠的输液管, 打开输液瓶低置法的调节器或挤压墨菲滴管, 使形成负压。采用输液瓶低置法时切记始终保持墨菲滴管直立, 以防空气进入滴管下端, 在其下方的输液管内形成空气段。见回血后应进针少许, 以防针尖斜面未完全进入血管时出现液体外渗, 造成穿刺失败。

负压静脉穿刺法较常规静脉穿刺法易见回血, 有助于护士判断穿刺是否成功, 明显提高了一次穿刺成功率, 减轻了患者痛苦, 减少了因输液引起的护患纠纷, 适合于老年患者, 有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峻.临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与考核标准[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4 ̄27

[2]刘瑾, 廖胜香, 林燕勤.老年静脉滴注患者拔针后按压针口新方法的观察[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5, 21 (7) :17 ̄18

[3]纪珍花, 王群先, 栾明霞.两种不同静脉穿刺法对病人疼痛影响的临床观察[J].现代护理, 2005, 11 (7) :534

宣传老年法标语 第2篇

2、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3、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4、宣传老年法,贯彻老年法,实施老年法。

5、学习贯彻《老年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全社会行动起来,向困难老人献上一份爱心。

7、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高龄、独居、贫困老年人。

8、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河口老龄事业发展。

10、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1、创建敬老文明号,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12、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13、大力宣传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

14、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加强老龄工作。

15、贯彻落实新《老年法》,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

16、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17、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

1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19、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重视发展老龄事业。

20、加大为老设施建设投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舆论氛围。

22、加强老年民生、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23、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人人都敬老,社会更美好。

24、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25、老年人的智慧和知识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26、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7、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8、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9、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30、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1、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2、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33、认真实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4、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法律和爱心托起老年人幸福的晚年。

35、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全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6、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7、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8、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39、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

中国古代的“老年法” 第3篇

在夏朝,不孝敬老人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如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老人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老人的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除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官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尽孝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此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唐朝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官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官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慰。

清朝规定,儿子家庭再贫困也必须设法赡养好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处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还首创建立了“存留养亲”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允许对其缓期执行,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

除家庭养老外,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唐肃宗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老年法》 第4篇

官员说法: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 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空巢老人”, 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 空巢老人越来越多, 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国1.67亿老人中, 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

至于多长时间算“经常”, 有没有一个时间的概念, 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 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 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至于此类案件, “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 既有司法上的判决, 也有行政上的督促, 还有调解组织的调解等。”“另外, 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 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 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明说。

支持者说:为“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法》叫好

当赡养老人成为一种伦理义务时, 老人得到儿女的亲情看望就是一种伦理权利。可是, 目前社会伦理还都是由道德秩序保障, 而道德的力量对于“孝道儿女”力量强大, 对于不孝儿女就显得疲软无力。诸多老人为了儿女的亲情看望, 盼星星、盼月亮、高楼望断, 结果儿女还是“飞入花丛都不见”, 于是悲从心中起, 诉求脑中生, 一些老人与儿女关系竟然到了“擦枪走火”地步, “常回家看看”被老人告上法庭, 老人、儿女都很尴尬。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儿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处罚和罪犯哪条, 迫使法庭在“调解层面”疲于奋战;如果调节不成功, 只能延续着老人的悲哀, 儿女的不孝, 使法律服务社会陷入尴尬境地。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统领赡养行为, 并用刚性的法律培养新时代的“常回家看看”习惯, 满足老人的亲情诉求和心理健康。众所周知, “笑口常开”是老人延年益寿的“秘方”, “常回家看看”恰是老人笑口常开的“原子核”, 一次亲情看望能给老人带来满怀希望和长久的心灵快慰、自豪, 那种心灵慰藉和亲情熨贴是任何物资都替代不了的;而知晓这些“秘方”的儿女并不在多数。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 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 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 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匮乏亲情看望的儿女也是心灵震撼, 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 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 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 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 谁能不为这种立法叫好呢?反对者说:“常回家看看”, 不能靠法律来强制执行。

其一, 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 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 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 古代那种“父母在, 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 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 父母在老家, 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不少子女不是想常回家看看, 而是无法常回家看看, 一是路途迢迢, 二是假期稀少, 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 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 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有网友说, 法律应该先强制公司执行带薪休假制, 此非虚言。更理想的是, 城市房价能够降一点, 让做子女的买得起大房子, 把父母接到城市里住。

其二, 如何界定“经常”, 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 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 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 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 也是没有根基的, 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 慑于法律威力, 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 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 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 亲情归于自然, 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 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 是愚笨的。

其三, 法律该不该过度介入道德范畴?常不常回家, 与伦理有关, 也与道德有关, 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它只能规范公共领域, 道德法律化不妥, 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然而, 现如今不少人陷入了法律崇拜的泥淖之中, 认为法律万能, 动辄拿法律说事, 其实, “法律并非万能, 法律工具并不是有效 (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 或最为有效 (对某些事情最起作用) ”。伦理的归伦理, 道德的归道德, 法律的归法律, 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 只会适得其反, 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 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分析者说:“常回家看看”一条没有约束措施的“软法律”

从法律的意义上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无疑是对于

日前, 又一起医疗回扣丑闻被曝光, 网友“黑心的药贩子”在一家论坛贴出疑似医药公司内部资料, 浙江金华、丽水等地11家医院20余名医生涉嫌收受回扣。与此同时, 国内享有盛名的湘雅医院, 多名负责药品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被曝涉嫌商业贿赂……记者调查发现, 有些医院药剂科的工作人员, 同时竟是一些医药公司“潜伏”在医院的“医药代表”。一名药剂师表示其所在的药剂科共50余名工作人员, 最严重的时候只有一两个人没参与推销药品。而就在20天前, 杭州“U盘回扣门”轰动一时;再往前, 北京肿瘤医院两名医生被偷拍索要回扣视频……

在国家大刀阔斧推进医改的背景下, 从预防到监督、从治标到治本……但面对频频发生的医疗回扣丑闻, 究竟哪一根链条出了问题?一种名为“日达仙”的进口药, 在医院的售价一般为850元左右, 医生每开出一支, 可得到200元左右的回扣;另一种名为“易瑞沙”的进口药, 单价高达3000元, 医生可得近千元回扣。利润高得让人瞠目结舌, 医生光待在诊室等患者上钩就可以了, 医者仁心根本就是浮云。但另一方面, 却是医生在接受回扣之后低廉到不可置信的代价。杭州“U盘回扣门”事件中, 当地卫生部门就曾公布以医院自查为主的调查结果, 罚了等于没罚;此前宁波市第一医院的19名医生被查实收受回扣, 最终仅两名医生被罚停止执业6个月, 其余的被扣发奖金或批评教育。与高额的回报相比, 这些惩罚都实在算不得什么, 除了自己名声臭点之外, 但如今这个世道真正珍惜自己羽毛的人又有几个?

不管你承认与否, 医疗回扣腐毒渗入体制肌体无孔不入, 就如同学术造假一般, 大有大抄, 小有小抄, 每个人都会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问题, 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下, 一切顺理成章。平心而论, 仅通过偶然曝光的个别事件而重罚某些人, 自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潜伏着太多与此相同甚至更为恶劣的人与事, 只是未被发现。所以, 社会迫切需要的是一种普遍高压。这种高压不可能来自医院本身, 因为医院往往就是利益共同体;这种高压可以来自于卫生系统, 但事实证明, 他们也缺乏惩治的积极性, 常常有心无力;这种高压更应该来自于外部, 诸如纪委、检察院等外部力量牵头, 参与整治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或许才能让这种惩治找到一个适合的标准。

每每有医生为自己收取医疗回扣辩解, 就是自己的劳务技术价值长期偏低, 不能通过“阳光收入”实现自我价值。说这是正当理由也好, 说这是自欺欺人也罢, 而事实上, 正是有正义感的医生毅然、决然地站在医疗回扣的对立面, 并通过内部披露让这种丑陋得以曝光于人前。或许, 这足以说明价值观除了是自发生成的, 还应该有更多的正确价值引导, 在“堵截”的同时也应该“疏导”。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5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老年人十佳养生法等 第6篇

实践证明,简单生活是老年人健康长寿的有效途径。简单生活并不是去过清贫的生活和对生活多样性的否定,而是一种不被利益所困的生活理念,这样做可以减少很多烦恼。人到老年做减法,时时事事都轻松。

(2)多做话疗与人交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思想沟通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增进友谊,交流信息,互相启发,互相学习,而且还能减轻心理压力,起到以话代疗的作用。交谈,既是打开一个人心锁的钥匙,又是老年人生活的一种廉价润滑剂。

(3)老不赋闲老年人的困惑,大多与“闲”字有关。适度忙碌不会压垮一个人,每天无所事事却会像醋酸一样软化人们的精神钙质。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也是这样,忙出健康闲出病。

(4)三分饥寒

我国中医里早有“欲想安,需带三分饥和寒”之说。三分饥寒指的不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是说不能过饱和过暖。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胃肠和预防伤风感冒。“三分饥寒”不仅不会损害健康,相反,是自我保健的良方。

(5)色不可纵

我国古书中早有“色不可绝,色不可纵”的论述。性生活尽管是人生的正常需要,但必须有度。性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性欲如火,不遏会烧身。色欲知戒,乃聪明之举。

(6)多晒太阳

老年人宜多晒太阳,可以通过紫外线的照射增加维生素D的摄入,对防止骨质疏松有良好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增加热量,加速血液循环。

(7)以步代车

步行是最好的运动。以步代车不仅能锻炼四肢,加快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还是一项不受场地和条件限制,不用投资的最廉价、最安全的运动。饭后百步走,能活九十九。步行成习性,百岁不是梦。

(8)雨中行走

霏霏细雨可洗涤灰尘,净化空气,增加空气中的负离子浓度。人在小雨中行走,不仅能吸入大量被净化的新鲜空气,还能使肺部和大脑得到保健,对增进健康大有好处。

(9)时常哼唱

时常哼唱不仅能解除疲劳,而且也能分散和释放一个人的不良情绪。另外,经常哼唱能使面部神经和肌肉得到锻炼,可以培养一个人的乐观精神,以保持良好的心态。

(10)顺应节律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样,人体活动也有自己的规律。它就是潜藏在人体内部的生物钟规律。人们的一切活动,或劳或逸或静或动,都要顺应和遵守生物钟的规律,如果违背生物钟行事,就会损害身体健康。(编辑方舟)

练舌抗衰老

成亚欧

中医学认为,人的舌头与脏腑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练舌,可以延年益寿。这里介绍练舌四法:

(I)舌抵上腭:打坐时闭目静心,舌舔上腭,舌端津液频生,满口后分3次咽下,直送下丹田。久用此法,五脏邪火不炎,气血通畅,有益寿之功。

(2)赤龙弄海:用舌头在口内侧齿龈舔摩,自左至右,由上至下为序,转9圈。然后,再在牙龈外侧用舌摩9圈,顺序同上。久用此法可以同齿,健脾胃,轻身祛病。

(3)玉液还丹:口唇轻闭,舌头在舌根的带动下,在口内前后蠕动。当津液生后,要鼓漱有声,共36次。津液满口后,分3次咽下,并用意念列入丹田。久用此法,津液灌溉五脏,润津肢体,身轻体健,步履轻捷,百病皆除。

针刺交通胆肾法治疗老年性耳聋 第7篇

1 耳与脏腑经络之联系

1.1 耳与肾之联系

《灵枢·五阅五使》云:“鼻者,肺之官也,目者,肝之官也,口唇者,脾之官也,舌者,心之官也,耳者,肾之官也。”五脏与五官从古中医这一医学体系形成之初早已明确其千丝万缕之关联。于肾与耳言,肾开窍于耳及二阴,二者之间既是表里关系,亦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内经》中论述二者之关联甚为密切,以耳配属于肾,并首倡耳为肾之外窍。《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北方生寒,寒主水,水生咸,咸生肾,肾生骨髓,髓生肝,肾主耳。”人体先天生殖之精与后天之水谷精微化生肾中之精,精充而得以滋养耳之脉络孔窍。老年耳聋之人,虚性耳聋十之八九,莫不因房事不节,肾精不固,年老而亏耗化生无源,双耳失养随之衰退,难听八方。所以肾和则耳方能行其听声辨位之能效,正如《灵枢·脉度》所云:“肾气通于耳,肾和则能闻五音矣。”故临床耳与肾之联系,不可不重视。

1.2 耳与胆经之联系

《灵枢·邪气脏腑病形》云:“十二经脉,三百六十五络,其血气皆上于面而走空窍,其精阳气上走于目而为睛,其别气上走于耳而为听。”经络乃沟通表里,联系五脏与四肢九窍之载体,肾中之精气承经络而上于耳,则耳能听。在耳与肾,其交通联络之经,莫过于足少阳胆经。耳聋之人,其实者,皆胆经失降无以下交于肾,肾精不荣于耳则聋。盖实与虚,皆可从之而治。《灵枢·经脉》曰:“胆足少阳之脉,起于目锐眦,上抵头角,下耳后,……其支者,从耳后入耳中,出走耳前,至目锐眦后。”少阳胆经循行之处,正处于耳。胆经因病,经滞不行,耳则不通,不通何以闻五音,盖聋尔。

1.3 和于太极

脏腑经络互为表里,相互沟通互为滋养,和而身生。因于宇宙,生于自然,法于阴阳,阴阳和则太极成。《四圣心源》有云:“官窍者,神气之门户也。清阳上升,则七窍空灵,浊阴上逆,则五官滞涩。清升浊降,一定之位。人之少壮,清升而浊降,故上虚下实,人之衰老,清陷而浊逆,故下虚而上实。”于耳言尔,上虚则胆经空灵,行而无阻,故耳通则能闻,下实则肾气充实,根本乃固,耳方能充,化生有源。年老之人,肾精亏虚,则下虚,胆经不通则上实。故年老耳聋者,虚者十之八九,治之宜通降胆气,使经能降行,耳能通,于针刺之法,必当耳三针尔,补肾归元,则有生生之源,耳不衰,于针刺之法,必当涌泉、太溪、肾俞尔。胆降精升,则太极转,万物生。

2 典型病案

王某,男,62岁,2014年6月3日初诊。主诉:耳聋伴失眠健忘2年余。病史:先天口吃伴轻微智力障碍,双耳重听多年,生活尚可自理,与人交谈举止清晰,两年前自觉听力衰退严重,几近丧失,大声说话仅闻细小嗡嗡声,记忆力下降伴失眠,服龙胆泻肝丸无效。检查:面色萎黄,精神萎靡,纳差,二便尚可,听力严重丧失,双手脉微弱,重按无力,尺部尤甚,左关略弦,舌淡,苔白腻。诊断:老年性耳聋。证型:肾精亏虚,胆经不降。治宜补肾固精,健脾和胃,温胆降逆。

取穴:耳三针(完骨、听宫、听会)[2](双)、太溪(双)、肾俞(双)、百会、四神聪、足三里(双)、三阴交(双)。上穴耳三针、太溪、足三里、三阴交以补法施针,留针30min,每5min行针得气1次,手法以慢捻为主。肾俞针刺并用灸法,百会及四神聪留针30min。

经针10次后,患者自诉听力较前改善,可听得较大声响,口吃症状减轻,睡眠质量提高,胃口改善,舌淡,苔白无腻,双手寸口脉仍微,尺部较前有力,左关已无弦象。

上穴不变加针关元腧并用灸法,针刺涌泉留针30min。继续施术治疗10次后一般讲话已能听清,其余症状较前皆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以左归丸巩固疗效,随访半年未复发。

按:患者素体先天不足,后天固护无力,其肾精本亏,不加滋养,与常人相比,肾精亏损亦快,已过半百之年,病证尤多。先天不足则口吃并有智力障碍,肾精不充,健忘益衰,其耳虚矣。年过半百,即以衰矣,清陷而浊逆,故下虚而上实,胆经不降,即失眠多梦。中气不足,痰湿困阻,运化无力,素体更亏。耳三针乃温胆降逆之良穴,使胆气得充,其气得降,两耳之气方可环周不休。肾俞,太溪诸穴,养肾纳气,固护肾精,使源泉不失。百会为诸阳之会,配四神聪可温阳诸脉,安神健脑。足三里,三阴交,主运转枢纽,中轴得转,气血得行,痰湿自除。然恐肾精亏虚,生化无源,故以关元腧及涌泉,力挽狂澜,肾精充盈,耳得滋养,共奏聪耳健脑之奇效。

3 法于阴阳,和于术数

祖国医学认为耳与众多脏腑和经络有密切关系,史凌云[4]根据脏腑功能特点,从五脏论治耳鸣耳聋,认为虚者多责之心脾肾,实者多责之心肝肺,其中从肝脾肾三脏提出补肾益精、健脾益气、升清降浊、理气开郁的治法多符合临床,亦贴近本文思路。笔者认为在这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当属肾及足少阳胆经。当耳朵出现病变的时候,在治法上虽然百家各有不同,然而其根本皆不离肾、胆。早在《黄帝内经》中便已告诉了我们治疗耳聋的方法,只是今世之人不懂得从经典中获取灵感,寻找方法,反而探求所谓的中西结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耳聋就从耳论治,完全偏离中医辨证施治、灵活变通的精髓。从耳聋而言,耳聋也分虚实,虚者补之,实者泻之,万不可犯虚虚实实之过。今世之人,但求简便,弃针灸之补泻,单以一电针代之,虚实不顾,没有疗效,竟说中医无用,实则无用中医。

回归老年性耳聋这一疾病,此病临床以本虚标实最为多见,故耳聋之人重在调和阴阳,泻上实,补下虚,阴平阳秘,精神乃治。若以太极阴阳图来分析人体之耳,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轴乃脾胃,《四圣心源》卷八云:“人之衰老,脾陷胃逆,清气不升,浊气不降,虚灵障蔽,重听不闻。”所以我们若想运转耳之太极,必当调和脾胃,使脾得左升,胃得右降,中轴转则太极易转。耳之表在足少阳胆,耳之根在足少阴肾,欲得耳聪,必调和二者。使足少阳胆经之气降行,沟通在里之肾,肾中之精气上充濡养双耳,则耳聪能闻。耳聋属实,重在泄其胆中之火,兼以濡养肾中之精。耳聋属虚,重在濡养固护肾中之精,兼以温补胆中之气,使气不虚浮,胆气得降。老年性耳聋,虚者十之八九,实者不及十一,然万不可以老年无实性耳聋而忽略之,归于根本,即是交通胆肾,其补泻之法,当回归《灵枢》《针灸甲乙经》之法度,万不可以电针代之。总之,临床当审证察因,虚实补泻,令胆降精升、和于太极,则肾精充盈、耳得滋养,方显“法于阴阳,和于术数”之辨治妙要。

4 结语

目前针对老年性耳聋的国内中医临床治疗上,有以补肾活血立法之方药、促进血脉流通的推拿手法,疏通耳络壅滞气血的刺血疗法等,笔者发浅微之见,摸索总结此针刺治疗之交通胆肾法,总归胆肾二经,补泻并用,平调阴阳。相信未来在各位同道的努力下,还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有更加高深的发展,结合穴位注射、艾灸、放血等疗法,以取得更加显著的疗效,给更多老年患者带来福音。

摘要:老年性耳聋属祖国医学“耳鸣、耳聋”范畴,笔者根据临床经验,认为老年性耳聋的病因病机多为其肾精亏虚、气血瘀滞,故病位多在肾,同时足少阳胆经入耳,足厥阴肝经上巅顶借胆经通耳,故耳之听觉亦与肝胆之疏泄降逆有关。结合耳三针配穴之意,从降胆经、补肾精的角度出发,首次提出以温胆降逆兼补肾归元治法为指导原则的针刺交通胆肾法,并在临床取得了较好的疗效。

关键词:老年性耳聋,耳三针,交通胆肾法,针刺

参考文献

[1]胡岢.老年性耳聋的研究进展[J].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5(2):8-11.

[2]赖新生.耳三针治疗神经性耳鸣耳聋的临床应用[J].针灸临床杂志,1995,11(6):18.

[3]李正会.老年性耳聋证治规律的探讨[D].济南: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通阳复脉法治疗中老年心悸体会 第8篇

关键词:心悸,快速性心律失常,心阳不振,通阳复脉法

心悸是指患者自觉心中悸动不安, 心搏异常, 或快速, 或缓慢, 或忽跳忽止, 呈阵发性或持续不断, 甚则不能自主的一种病证, 每因情志刺激如惊恐、紧张及劳倦、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 且常伴胸闷、气短、失眠、健忘、眩晕、耳鸣等症, 可出现数、促、结、代、涩、缓、沉、迟等脉象。病情较轻者为惊悸, 病情较重者为怔忡, 可呈持续性。现将我们运用通阳复脉法治疗中老年快速性心律失常的心悸体会简介如下。

1 对心阳不振心悸病理机制的认识

心悸首见于汉代张仲景的《金匮要略》和《伤寒论》, 亦称之为“心动悸”“心下悸”“心中悸”“惊悸”等。而在《内经》中已认识到心悸的病因有宗气外泄、心脉不通、突受惊恐、复感外邪等。如《素问·痹论》曾云:“脉痹不已, 复感于邪, 内舍于心”“心痹者, 脉不通, 烦则心下鼓。”《素问·举痛论》云:“惊则心无所倚, 神无所归, 虑无所定, 故气乱矣。”《素问·平人气象论》云:“胃之大络名曰虚里, 贯膈络肺, 出左乳下, 其动应衣, 脉宗气也。盛喘数绝者, 则病在中, 结而横, 有积矣, 绝不至曰死, 其动应衣, 宗气泄也。”唐·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卷十三:“病苦悸恐不乐, 心腹痛, 难以言, 心如寒, 恍惚, 名曰心虚寒也。”《备急千金要方·心脏脉论》又曰:“阳气外击, 阴气内伤, 伤则寒, 寒则虚, 虚则惊掣心悸, 定心汤主之。”均指出心阳虚衰可致惊悸。

心的阴阳气血是心进行生理活动的基础, 心之阳气鼓动血脉, 运行于周身, 故其亦有化气行水之功。心阳不足, 气不摄血, 心失所养, 搏动异常;心阳不足, 心脉运行受阻, 气不化水, 水湿困脾, 脾失健运, 故见纳呆食少, 食欲不振, 腹胀脘闷, 大便稀溏;水气上逆心肺, 则见咳嗽憋闷;水湿不得运化而外溢肌肤则为水肿;心阳衰微不能温煦四肢肌肤, 故见形寒肢冷;心阳外脱, 则大汗淋漓;阴阳之气不相顺接, 则脉微欲绝, 心神不宁发为心悸, 同时可伴有双下肢水肿、泄泻、咳喘、失眠、不寐等诸证。

而在中老年心悸患者中, 心阳不振是其常见的临床证型之一, 究其原因, 与中老年人年老体弱、久病耗气的生理因素有关。同时现代社会应酬多, 无暇顾及自身健康, 出现疾病一拖再拖, 久病伤及根本, 再加之年老气血衰竭, 气血生化不足, 不能濡养心神, 临床常表现为阵发性心悸, 时常自觉心跳加快, 心搏异常, 间歇或持续, 忽跳忽止。心阳不振型心悸常见于中老年人的快速性心律失常, 如频发的房性早搏、交界性早搏、室性早搏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等, 同时亦可见于器质性心脏病的患者, 而更多的是无心脏病的心律失常或两者兼有的病例。中老年人出现快速性心律失常大多伴有腰膝酸软、四肢冷或腹泻等脾肾虚寒的表现, 表明其心功能随年龄增长而出现下降, 心脏彩超检查可见心室舒张功能降低, 射血分数减少, 甚至心房、心室增大的情况。通阳复脉法治疗冠心病心律失常, 可显著提高临床效果, 缩短疗程, 延缓复发, 远期效果理想, 使患者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1]。

2 通阳复脉法治疗心悸的具体运用

心阳不振的辨证要点是:心悸不安, 胸闷气短, 动则尤甚, 面色苍白, 形寒肢冷, 舌淡苔白, 脉象虚弱或沉细无力。患者出现的心悸不安、胸闷气短多由心阳不振, 心脉运行受阻, 心神失于濡养引发;面色苍白、形寒肢冷、脉象虚弱或沉细无力多是因心阳不振, 心脉运行受阻, 气不化水, 水湿困脾, 脾失健运所致。通阳复脉法有温补心阳、通阳复脉、温养心神的作用。早在《伤寒论》64条谓:“发汗过多, 其人叉手自冒心, 心下悸, 欲得按者, 桂枝甘草汤主之。”认为太阳病发汗过多, 内伤心阳, 心脏失去阳气的庇护则空虚无主, 所以心中悸动不安。汉·张仲景《金匮要略》以“小建中汤”温中补虚、和里缓急治疗心悸。《伤寒论》进一步指出:“伤寒脉结代, 心动悸, 炙甘草汤主之。”金鑫[2]认为炙甘草汤气血阴阳全面兼顾。郑伟[3]指出炙甘草汤中甘草既可温通阳气、畅行经脉而复脉, 又可益气温阳进而化生阴血以养心止动悸。因而炙甘草汤沿用至今仍是治疗心悸的重要方剂之一。上述诸方中常用药物:桂枝、附子温补心阳;人参、黄芪益气助阳;麦冬、枸杞滋阴;炙甘草益气养心;瓜蒌宽胸散结, 元胡活血、利气、止痛, 为“行气活血第一品”[4];龙骨、牡蛎重镇安神定悸等。而形寒肢冷者, 多重用人参、黄芪、附子、肉桂温阳散寒;大汗出者, 重用人参、黄芪、煅龙骨、煅牡蛎、山萸肉益气敛汗, 或用独参汤煎服;若合并有阴亏者, 加麦冬、枸杞子、玉竹、五味子;合并瘀血者, 加用赤芍、川芎、桃仁、红花、丹参等。

3 病案举隅

患者赵某某, 男, 82岁, 2016-04-13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初诊。患者因“心慌心累、四肢麻木无力1月余, 反复头晕10天, 加重2天”来我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期间动态心电图: (1) 窦性心律; (2) 长R-R间期大于2.0s2次, 最长2.0s, 为房性早搏未下传; (3) 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 时呈二、三联律, 时有成对, 偶有短阵室速, 偶有加速性室性逸博心律; (4) 室内传导阻滞? (5) ST-T改变; (6) 心率变异分析异常。患者近1个月来心悸症状发作频繁, 眠差多梦, 二便调, 舌淡红苔白厚腻, 舌下脉络迂曲, 脉沉细无力。患者每次心悸、心慌症状持续数十分钟到数小时不等, 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尤其是夜间睡觉质量极差。故给予胺碘酮抗心律失常, 但患者对胺碘酮极其敏感, 第1次服药监测心率40~50次/min, 故予停药。建议患者行射频消融治疗或者左心耳封堵术, 患者不愿接受, 故求诊中医。治疗上予益气逐瘀, 选方参芪逐瘀汤加味, 药方如下:党参30g、炙甘草15g、牡蛎20g、钩藤20g、干姜10g、生晒参15g、当归15g、法半夏15g、黄连10g、生白术15g、川芎15g、桂枝15g、石决明20g、肉桂5g、茯苓20g、牛膝15g、龙骨20g、天麻15g、白附片20g, 嘱患者若感心悸、心慌, 可加用比索洛尔2.5mg。之后患者心悸症状缓解, 但时有畏寒、肢冷, 夜间睡眠改善不明显, 2016-04-21主治医师查房, 调整中医治法:益气活血复脉, 给予炙甘草汤加减, 具体处方如下:生晒参20g、蜜甘草25g、麦冬30g、桂枝15g、干姜10g、龙骨30g、甘松10g、琥珀20g、蜜炙黄芪30g、黄连15g、苦参15g、黄精30g、香附15g、郁金15g、合欢花20g。患者睡眠质量提高, 梦减少, 心悸症状减轻。2016-04-29主任医师查房, 患者心悸症状较入院时明显缓解, 心慌发作次数减少, 睡眠时有噩梦, 中医治法予养心安神、益气扶正, 具体药方:炙甘草20g、麦冬20g、炙黄芪30g、黄连15g、郁金15g、茯苓20g、五味子10g、瓜蒌皮15g、薤白15g、法半夏15g、龙骨30g、牡蛎30g、酸枣仁 (炒) 30g、柏子仁30g、石菖蒲20g、生晒参10g、茯神15g, 患者服用上述中药后, 病情好转出院。再次回访时, 患者述心悸症状基本再未发作, 夜间睡眠质量尚可, 心情愉悦。

4 转归预后

心悸的预后转归主要取决于本虚标实的程度, 邪实轻重、脏损多少、治疗当否及脉象变化情况。除此之外, 保持心情愉快、精神乐观、情绪稳定、饮食有节、劳逸结合同样重要。

参考文献

[1]余凌, 金雪娥.运用益气滋阴通阳复脉法对冠心病心律失常和心率变异性的干预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 2013 (12) :95-96.

[2]金鑫.应用炙甘草汤化裁治疗心悸的探讨[J].内蒙古中医药, 2008 (4) :23-24.

[3]郑伟.关于炙甘草汤君药的探讨[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2009, 7 (9) :9.

《老年法》 第9篇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门诊老年病人100例, 男55例, 女45例;年龄68岁~82岁, 平均75岁。将100例病人随机分成两组, 即观察组和对照组, 每组50例。两组病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 准备用物

一次性输液器、吸痰管、玻璃瓶、棉签、液状石蜡、橡胶单及治疗巾, 另备便盆、屏风、输液架、0.1%~0.2%肥皂水1 500 mL或瓶装生理盐水3瓶, 温度 (39 ℃~41 ℃) 。

1.3 方法

对照组操作方法按《护理学基础》中大量不保留灌肠方法进行[1]。观察组采用输液式灌肠法, 首先向病人解释灌肠目的, 消除病人恐惧情绪, 屏风遮挡, 准备便器。取无菌玻璃瓶装灌肠液500 mL温度为39 ℃~41 ℃。 按输液法连接输液器, 将输液器下端的过滤器及针头部分去掉, 接上吸痰管排尽空气后关闭调速器, 用液状石蜡润滑吸痰管前端15 cm~25 cm, 协助病人取头低臀高左侧卧位 (床头摇低10 cm, 臀部抬高10 cm) [2]。按清洁灌肠法实施操作, 插管深度为20 cm, 灌肠压力以输液瓶底部距床面30 cm, 调节滴速为每分钟60滴~80滴, 待2 min后病人无不适, 再调至每分钟100滴~120滴, 有便意时嘱病人深呼吸, 调慢流速, 同时注意观察病人面色, 询问有无不适, 与其交谈, 分散病人的注意力。一次灌入量<500 mL, 灌完后休息2 min后改平卧位, 协助病人轻压下腹, 逆时针按摩10次后嘱病人尽量静卧5 min~10 min方可排便。根据排便情况再次进行灌洗, 直至大便澄清, 一般灌洗2次或3次即可。

2 结果 (见表1)

3 讨论

老年人肛门内括约肌收缩力增强, 外括约肌收缩力减弱。选用灌肠物品均为合格的一次性用品, 取材简单易行, 成本低, 不会给病人增加经济负担。玻璃瓶便于观察, 一次性输液器上的调速器能很好调节灌肠的流速, 避免流速过快、压力过大, 保证在单位时间内流入肛管的液体量减少, 使灌肠液在肠内停留时间相应增加。用吸痰器替代灌肠管, 吸痰管管腔细, 前端圆滑外还有偏孔, 插管时对病人刺激性小, 为病人减轻插管时的痛苦, 而且不容易被粪便阻塞, 影响灌肠液的流入。

在为老年病人做清洁灌肠的过程中, 普遍存在液体外流, 使灌肠液在肠道停留时间短, 甚至终断操作, 影响灌肠效果, 甚至完全达不到灌肠目的。直肠的生理解剖特点, 上下两个弯曲 (骶曲和阴曲) 皆向右测, 中间凸向左侧。采取左侧卧位头低臀高位有利于插管, 避免因经过两个弯曲时损伤肠黏膜, 并能有利于液体到达乙状结肠, 提高了灌肠成功率。 直肠长约16 cm, 一般情况下粪便从乙状结肠到达直肠时, 才有排便反射。肛门括约肌由内、外括约肌组成, 正常情况下肛门内外括约肌处于相互协调状态, 而老年人的肛门括约肌相对松弛, 相互协调功能低下, 因此灌肠液注入后不易保留, 较快流出, 影响灌肠效果。观察组采用改进插入深度为20 cm以上, 能达到乙状结肠中段, 避免液体直接进入直肠, 刺激直肠引起排便反射, 同时便于粪便软化排出, 使灌肠液在肠内停留的时间相对增加。

由于紧张情绪也会引起排便发射, 在给老年病人做清洁灌肠时还需做好心理护理, 由于老年人对插管比较恐惧, 行动不便, 如厕困难以及灌肠的痛苦, 会使病人产生排便反射, 所以护理人员在操作前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阐明灌肠的目的, 尽力消除病人紧张情绪, 争取病人积极配合, 取得良好的灌肠效果。

参考文献

《老年法》 第10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将门诊老年便秘患者80例,男52例,女

28例,年龄63~86岁,平均(74.63±5.50)岁,神志清楚。两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便秘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灌肠方法

两组患者灌肠时均采用左侧卧位,灌肠液均为0.2%肥皂液,温度39~41℃,插入深度均为7~10 cm,均采用南通市奥华医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肠道冲洗袋,袋内液面均高于肛门40 cm。对照组采用传统灌肠法,取0.2%肥皂液500~1000 ml灌肠,灌肠期间患者有腹胀便意时,嘱患者张口做深呼吸,放松腹部肌肉,并降低灌肠袋的高度减慢速度或休息片刻继续灌入保留5~10 min。观察组用0.2%肥皂液放入容纳1000 ml灌肠袋内装满,以缓慢恒定的速度80~100滴/min灌入,灌入量与保留时间,根据患者的自我感觉不能耐受为准,一般第一次从100 ml左右的量多少不等灌入,灌后嘱患者腹部按摩,用右手在乙状结肠部由近心端向远心端做环状按摩,促进排便,随着入厕次数增多和粪便逐渐排出,然后根据患者耐受程度逐渐增加灌入量和保留时间,直至患者自我感觉便秘解除为止,一般连续2~3次灌肠即可解除便秘。

1.2.2 疗效评定与不良反应观察

(1)疗效判断,根据患者本次便秘解除的情况来评估清洁灌肠的效果,大便完全排出,便秘解除为优;排出少量大便,多为灌肠液为良;未排出大便,全为灌肠液为差,优+良为总有效。(2)灌肠过程中观察患者是否发生不良反应,如灌肠液外流、腹胀、心慌气促面色苍白、诱发心脏骤停等。

1.3 统计学处理

使用PEMS 3.1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灌肠效果比较见表1。

*与对照组比较, P<0.01

2.2 两组灌肠过程中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见表2。

*与对照组比较, <0.01

3 讨论

3.1 灌肠是临床中常用的护理操作,其原理是通过向大肠内灌入一定量的溶液,改变直肠内容物的体积,以形成不同程度的直肠内压刺激,使肠壁发生收缩活动,以帮助患者清洁肠道、解除便秘、排气或由肠道供给药物和营养,达到确定诊断和治疗目的的方法。一种好的灌肠方法将会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灌肠效果,促进疾病早日恢复,提高护理质量[2]。

3.2腹部按摩是利用物理的方法刺激患者肠蠕动以达到排便排气的目的[3]。刚晓光等[4]研究显示,腹部按摩的见效时间,持续有效时间,排便量及治疗效果均优于口服果导片及开塞露应用,值得推广。

3.3 0.2%肥皂液经济、方便、有效,医生下达医嘱后护士随时配制灌肠液灌肠。肥皂是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成分为脂肪酸钠,具有一定的刺激性,肥皂液灌肠是利用肥皂的化学性和机械性刺激肠壁,活跃肠蠕动,且因肛管插入浅,肛管较硬,灌肠液灌入后,使肠腔内压力迅速增加液体反流至直肠排便感受器兴奋,患者便意明显,达到软化粪便促进排便的作用[5]。插入深度7~10 cm是教科书中清洁灌肠最常用的插入深度[6]。

3.4 传统方法灌肠灌入液体量大患者不能忍受,又因直肠充满粪便,灌肠液很容易外流,一次大量不保留清洁灌肠,根本不能解决便秘问题。表1显示,两组灌肠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6.67, P<0.01),证明逐渐增加法配合腹部按摩清洁灌肠显著优于传统清洁灌肠。

3.5 有研究显示老年人便秘的发生率为20%~30%[5],研究发现老年便秘患者均不同程度患有冠心病、高血压[7],对于老年便秘患者,灌肠是协助排便解除便秘的重要手段之一[5]。对照组应用传统方法灌肠,灌入液体量大,刺激大,又因患者多日未排大便,直肠充满粪便不能忍受,灌肠液在肠腔内达到一定压力引起肠腔黏膜刺激,引起神经反射,对患有心脑血管等基础病患者会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如心脏骤停或脑出血等。观察组根据患者耐受程度,第一次灌入100 ml左右量,一般灌入量达150~200 ml,直肠内压力>7.3 kPa,直肠感受器发生兴奋,患者即刻产生便意[8],每次灌肠后配合腹部按摩排便快,下段的粪便排处出后上段的粪便又下来,反复几次逐渐增加灌肠量和保留时间,达到解除便秘的目的。表2中不难看出,观察组无不良反应和心脏骤停。

3.6 对照组易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易引起医疗纠纷,在笔者当地某医院,老年患者因便秘行清洁灌肠引起患者心脏猝死未抢救成功,引起严重的医疗纠纷,在当地轰动很大。患者因灌肠引起心脏猝死,家属也难以接受。

3.7 门诊便秘患者不易判断有无基础疾病,不可能每位就诊的便秘患者都要求患者做完心电图、CT等相关检查后再行清洁灌肠,患者及家属不易接受,逐渐增加法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从小剂量逐渐增加灌肠量和保留时间,安全、刺激反应小、痛苦小、不良反应少、经济、效果显著,唯一不足是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但患者的安全系数增大,此方法值得推广应用。

摘要:目的:探讨逐渐增加法清洁灌肠的效果和安全性。方法:将80例门诊老年便秘需要清洁灌肠的患者, 随机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清洁灌肠液0.2%肥皂液, 灌肠液的量为5001000ml, 保留时间为510min;观察组采用逐渐增加法清洁灌肠, 同样取0.2%肥皂液, 灌入的肥皂液量和保留时间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定, 每次灌肠后配合腹部按摩, 反复几次灌肠 (一般23次) , 随着入厕排便次数增多和粪便逐渐排出, 然后逐渐增加灌肠量和保留时间, 直至便秘解除。结果:观察组灌肠效果显著优于对照组 (P<0.01) , 不良反应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 (P<0.01) 。结论:逐渐增加法清洁灌肠的方法简单、经济、效果显著, 患者痛苦小、刺激反应小、不良反应少。

关键词:门诊老年患者,便秘,清洁灌肠

参考文献

[1]王君俏.老年人便秘的处理[J].中华护理杂志, 2010, 45 (2) :190-192.

[2]曾利辉.完全截瘫病人两种灌肠方法的对比研究[J].护士进修杂志, 2006, 21 (12) :1107-1108.

[3]吕丽敏, 赵若华.老年性便秘的护理研究进展[J].全科护理, 2011, 9 (2) :543-554.

[4]刚晓光, 吴立青, 刘延琳, 等.腹部按摩对老年性便秘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 2009, 4 (34) :215-216.

[5]陈笑旋, 吴银叶, 王敏丽, 等.不同方法灌肠治疗老年便秘的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11, 27 (9) :7-8.

[6]李小寒.基础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236.

[7]马季红.老年便秘患者两种灌肠方法的疗效评价[J].中国老年杂志, 2008, 28 (15) :1530-1531.

老年痴呆症患者康复5+6法 第11篇

记忆康复训练5法

数字刺激念一串不规则的數字,从三位数起,每次增加一位数,如:615、3258、84510、964572……念完后立即让患者复述,直至不能复述为止。

物品刺激给患者看几件物品,令其记忆,如:钢笔、手机、香蕉、脸盆、茶杯、电视遥控器等等,物品数量可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然后请他回忆刚才看过的东西。观看的时间可由长到短,然后马上收起来,让他回忆刚才看到了什么东西。之后,可以适当增加难度,比如将刚才给他看的东西,要求他按看的顺序讲出来。

事情刺激让患者回忆最近到家里来过的亲戚朋友、原来单位的同事的姓名,前几天看过的电视的内容,家中最近发生的事情,等等。如果这些短时期内发生的事情,患者都能慢慢回忆起来,就逐步加大难度,把时间往前推移,让他回忆前一周、前10天、前一个月家里、身边发生的事。

游戏刺激将发生的事情编成顺口溜,让患者记忆背诵;或者利用玩扑克牌、练书法、画画等,以帮助患者拓展思维和增强记忆。在室内,可以玩捉迷藏的游戏,反复带患者在卧室、厕所、厨房间穿行,然后让他辨认。还可以把简单的家务当成游戏,手把手地教患者做,比如教他扫地、擦桌子、整理床铺等,以期生活能够自理。

监督刺激指导患者制订生活作息时间表,让患者主动关心日期、时间的变化,督促患者按规定的时间活动和休息。鼓励患者关心家中的事情,多与家属成员和邻居交谈。患者的日常生活用品的摆放应有规定的地方,尽量让患者自己取放。陪同患者外出也尽量让患者自己辨别方向,或告诉患者该如何走。对于言语困难患者,可在经常接触的用品上贴上标签,帮助患者读出物品的名称。多培养、鼓励患者参加各种兴趣活动,如果由于病情发展,原有爱好已不适合,可培养新的爱好,老年人种花是项很好的活动,对于花的种植、养护、观察都需要有记忆的参与,而且有益于身心健康。

智力康复6法

逻辑联想、思维灵活性训练儿童玩具中去寻找一些有益于智力的玩具,比如智力拼图、搭积木、拆卸或组装玩具等。

分析和归纳能力训练常让患者对一些图片、实物、单词做归纳和分类。比如将许多动物、食物、风景等图片放在一起,让病人归纳;把蔬菜、水果、粮食、厨具等放在一起,让患者分辨归类。

理解和表达能力训练家人经常和他们拉家常或讲述有趣的小故事以强化其回忆和记忆。比如给患者讲述一个幽默段子,讲完后让他复述一遍,或者给他讲一个龟兔赛跑的故事,然后提一些问题让他回答。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尽可能地让患者多了解外部的信息,不要使其处于封闭的生活环境,鼓励与他人的接触交流。对于家庭生活中的事情应当有目的地让患者参与,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常识的训练常识中有些内容属于患者曾经知道的、储存在记忆库里的东西,伴随病情加重不断丢失。如果能经常提取、再储存,遗忘速度会大大减慢。如饭前便后要洗手,用水后要关好水龙头,如厕后要及时冲水,离开房间要随手关灯,穿鞋前要穿好袜子,穿鞋后要系好鞋带等。

《老年法》 第12篇

1临床应用

自2011年至今我科累计对200余例老年患者在静脉输液过程中使用离心性穿刺法, 均为老年内科慢性疾病患者, 长期输液致常用血管损坏严重, 加之药物刺激使受损静脉的修复期延长, 导致穿刺困难、失败及发生肿胀和液体渗漏的概率增加, 患者配合程度下降, 严重影响输液治疗的正常进行。我们在患者手足背近指 (趾) 关节处的末梢浅静脉, 利用离心性静脉穿刺的方法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与传统向心式静脉穿刺除了进针方向相反以外, 在穿刺和固定方法上并无特殊差异;经临床观察, 未发现针头脱出、液体渗漏、局部肿胀、静脉炎等不良反应, 效果安全可靠。

2讨论

手背静脉网包含深、浅两套静脉系统, 其间及各自均由丰富的交通支相互连接;足背浅静脉由于与大小隐静脉、跖背静脉等存在吻合支, 从而成为其侧支循环途径[1], 以上特点可以使输入的液体迅速回流, 是离心性穿刺法的解剖学基础。而患者因高龄、长期输液、肥胖、全身水肿、肿瘤晚期等导致的液体输注困难, 成为离心性穿刺法得以在临床上使用的现实依据。

我们体会离心性穿刺法具有如下优点: (1) 拓宽静脉使用范围, 方便真正贯彻“由远 (心端) 及近 (心端) 、由小 (静脉) 及大 (静脉) ”的静脉输液原则, 有效保护血管。 (2) 因为回流速度快, 所以并不影响液体输注速度。同时, 由于其进针方向与血流方向相反, 更易回血, 使穿破血管的概率降低。 (3) 以往由于无血管可扎, 在上述部位的浅静脉顺行穿刺时, 往往面临进针浅、不好固定, 患者稍有活动即易刺破血管或掉针的局面。而离心性穿刺进针部位长、易固定, 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减轻了护士工作量。临床使用中有两点必须引起重视, 一是需确定穿刺部位为手足背近指 (趾) 关节处, 而不能是指 (趾) 上的小静脉, 因其无交通支, 不具备使用此法的基础, 可导致血流淤滞。二是要做好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交流, 因此方法有悖于传统操作, 患者多心存疑虑, 唯恐发生意外, 有的甚至拒绝接受。做好解释沟通, 在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同时, 也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上一篇:培育开发下一篇:网络环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