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纠纷范文

2024-09-02

种子质量纠纷范文(精选6篇)

种子质量纠纷 第1篇

1 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充分进行前期调查, 收集、固定证据

作为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一方的农民,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购买种子到出现生产事故后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大多数是一些口头证据, 一旦生产事故较大, 经销商很容易转移证据或毁灭证据。给生产事故的后期处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甚至容易造成大的群众集访事件, 使种子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实践中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 为后期的生产事故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1]。

2 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 保证在最佳时期进行鉴定, 同时依据应合法

种子生产事故最初反映者绝大多数是农民, 而且多数是纠纷群体, 种子管理者一旦消极对待, 极易错过最佳鉴定时期, 很容易给生产事故造成无法定性, 使纠纷升级。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办法》, 是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专门法规, 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依据《办法》规定。由于农业生产时效性很强, 常出现各种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 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

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 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 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 此时涉及质量纠纷不予受理;纠纷涉及的种子缺乏相关判断合同约定、质量判定规定和标准的, 可不予鉴定 (但常因各种原因作出鉴定结论而造成其他矛盾) ;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 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如某市农业委员会在小麦灌浆期现场鉴定农药造成授粉率下降的比率, 作物收获后在田间现场鉴定损失程度, 均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 按《办法》规定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可以拒绝鉴定[2]。

3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鉴定现场

《办法》规定, 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在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到场。应当送达《到达鉴定现场通知书》, 并由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 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告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的时间、地点、不到达现场的法律后果。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缺失可以拒绝鉴定并制定文书。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只是现场鉴定的申请人, 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 但如果当事人不到场, 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双方当事人缺席或不全的情况下, 做出的鉴定报告, 容易出现异议, 给种子管理部门造成被动局面。具体实践中,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生产事故鉴定时不通知事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到场的做法常有发生[3]。

《办法》还规定, 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必须在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到场并配合鉴定工作, 未到场或不配合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现场鉴定。在鉴定工作开始前专家鉴定组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如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审定公告、种子标签、包装袋、品种说明书、封样、购种凭据、田间生产记录。当事人必须提供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资料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 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时当事人无法确认需鉴定地块和需鉴定作物, 专家鉴定组根据规定, 必须终止现场鉴定。

4 注重搜集农作物生产中的各类数据证据

《办法》规定,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 应当充分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等因素。《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有关种子标准、法规, 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本着公正、科学、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年作物生长的气候环境因素, 当事人的生产技术掌握运用能力, 该批次种子检验报告, 该批次种子的其他田间生长情况, 需鉴定地块土壤化验报告等, 为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充分考虑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 从而造成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或鉴定结论的错误定性[4]。

5 田间现场鉴定的全过程和程序严格履行规定

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规定, 专家鉴定组名单必须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而确定。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或更换鉴定人, 有权对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提出所在的不同行政区域、专业结构等的要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当事人, 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工作年限等, 并要求签收《送达回证》, 交代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和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意, 表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

在实践中, 常未将专家鉴定组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在事故一方当事人是事故发生地以外的人时, 不征求、不采纳纠纷当事人意见, 专家鉴定组人员全由生产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行政区的专家组成, 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主观意志干扰, 使鉴定报告缺乏公平性、公正性。依据《办法》规定, 不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意见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 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生产实践中, 种子生产事故纠面积常常较大, 鉴定的工作量也很大, 要想在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现场鉴定, 仅靠一个鉴定组和几个鉴定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按照鉴定需要, 确定鉴定组和鉴定人的数量。在具体实践中, 常因为经费不足和组织困难等原因, 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经常连事故田块田间现场观察都做不到, 更做不到现场的精确取样和田间鉴定。较常用的方法为, 根据需要鉴定的数量、鉴定区的类别和农作物生长实际情况, 计算出实际工作量, 从而设计出鉴定组的小组个数、每个小组的成员数和成员的专业类别。确保生产事故的准确定性, 确立生产事故鉴定的权威性, 防止案件审理中因鉴定工作的缺失, 从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魏建清, 罗琼, 何正仁, 等.应用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情况解析[J].种子世界, 2010 (12) :20-21.

[2]姜雄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 2010 (11) :37, 40.

[3]冯生强.正确运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处理种子质量事故[J].种子, 2010 (8) :140-141.

农户购种如何防范种子质量纠纷 第2篇

1 种子经营户的选择

农户在购种时要选择手续完备的合法种子经营户, 优先选购资金雄厚、信誉好的种子经营户的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 种子经营者包括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和代销者、包装种子的零售商。因此, 购买种子应当就近选择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户, 最好是选择大型种子企业的分支机构。

2 种子的选择

首先, 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包装规格的小包装种子。其次, 要买标签齐全、包装符合要求的种子。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主要农作物种子还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包装袋的制作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便于使用者选择。多数种子生产商将标签内容印在包装袋上, 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尤其要查看品种、质量是否符合需求, 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是否齐全, 必要时可通过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生产商情况, 通过品种审定编号查询品种情况。第三, 要买经过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的种子, 不可贪图便宜购买不合格种子。第四, 要购买合适的种子, 尤其要注意所买的种子是否适宜当地种植, 要注意查看标签中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否包括本地。第五, 坚决不买散装种子或已打开包装的种子或无证包装的种子;不买标识模糊、标注不全的种子;不买走街串巷、沿街叫卖、来路不明的种子;不买小广告宣传的新特优、邮寄的种子。

3 购种时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核实种子经营者的证照, 查看证照经营范围与其所卖种子是否相符;二是查看包装标签是否完整清晰;三是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种凭据, 购种凭据最好要盖有公章, 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种人姓名、住址、购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等级、价格等重要信息, 不要接受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等;四是向经营者索要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等材料 (若生产商已将此类内容印在包装袋上作为标签一部分则可以不索要) ;五是需种量大时切忌购买单一品种的种子, 以降低用种风险;六是多打听, 多比较, 最好先向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咨询, 做到心中有数, 不能听售种者一面之词。七是购买种子后要妥善保存, 尤其是在南方阴雨潮湿气候条件下, 最好放在冷凉干燥的地方, 防止霉烂变质造成发芽率降低。

4 使用种子时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按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说明使用, 做到良种良法配套, 尤其不可随意改变播期和使用生长调节剂, 以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近几年接触的一些种子案件, 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使用不当引起的。例如, 有些农户为了甘蓝早点上市, 卖个好价钱, 提前播种, 结果造成抽薹, 不结球, 造成减产甚至绝收。二是根据土壤墒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播种量, 自己储存时间较长的种子最好先做一下发芽试验。三是按规定处理剩余种子, 尤其包衣种子要注意防止中毒, 不可用作饲料或食用。四是要妥善保存种子包装袋、标签、说明和购种凭证等物品, 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证据。

5 种子质量问题的处理

种子质量纠纷 第3篇

例一:2002年8月上旬, 我市金安区张店镇一农户投诉, 购买本镇谭某的杂交水稻汕优63种子, 种植的3亩多大田混杂严重。经专家组田间调查, 大田纯度89.2% (早穗) , 但田间杂株分布不均匀, 杂株非亲本株 (与周边的早稻类似) , 由南向北逐渐减轻。专家组认为, 属种子质量因素存在较大的疑点, 后经大量的走访、询问、查勘、分析, 终于探明事实真相:在该组合秧田翻耕后, 夜间的雨水将相邻已播的早稻芽谷 (未塌谷) 带入该田, 该户几天后即平畦播种, 是人为造成的混杂所致。

例二:2006年8月上旬, 我市霍邱县砖红乡一农户因种植的20亩 (其中儿子10亩) 杂交水稻冈优3551, 因田间混杂严重, 与我市某种子企业发生纠纷。第一次鉴定认为, 田间纯度为87.7% (而当年该组合确有一批次种子混有亲本7.3%) 。两天后该企业向市种子站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理由是:⑴该批种子共出售10万多公斤, 其中有1万公斤出现同一种类型的早穗株, 但没有出现多类型的杂株;⑵该户种植的该批次种子没有其他不良反映。市种子站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经过专家组的细心调查和走访、询问, 终于查明:该农户于4月10日播种, 并给其儿子代育秧苗, 播种后用上年的瘪稻谷、碎茎等覆盖, 人为地将各种类别的稻谷混入秧田, 造成严重的机械混杂。

上述两个案例充分说明, 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参与鉴定的专家在进行田间纯度纠纷的现场鉴定过程中, 一定要充分考虑诸多的因素, 排除所有的疑点和不合理的之处, 防止误判。实际工作中, 单纯进行某块田的纯度鉴定是不难的, 但查清引发的因素应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往往使用者不愿讲栽培和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 这些都会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因此, 要做好大量的、细致的和委婉的走访、询问工作。

种子质量纠纷 第4篇

在农业生产中种子质量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因素, 因种子质量涉及多方面的内容, 情况比较复杂, 根据《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大量农田中种植农作物时, 若果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不当、气候剧变等原因, 致使田间的出苗率、农作物的产量等遭受重大影响, 双方当事人对出现事故的因素或者损失情况意见不统一, 都能归纳到种子质量纠纷的范围内。简言之, 种子质量问题就是指因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和运用不适合国家或地方设定的投放地区致使水稻的产量过低, 多数农户不满从而引起种子质量纠纷;非种子质量问题就是排除以上因素, 由于气候变化、环境和人为不合操作等因素导致农作物减产或质量受到影响。鹿寨县出现的水稻种子质量纠纷, 主要是发芽率、纯度、感病和结实率4个方面的问题, 又可分为浸种发芽质量纷纷和田间种子质量纠纷2类;发生田间种子质量纠纷又不外乎为以下2种情况:种子播种以后出现出苗率低、农作物结实率下降而严重减产;种子的生育期与种子介绍不符合田间纯度确实存在问题等情况, 双方就种子含杂率及赔偿问题意见不一引发纠纷。如果确实是由于水稻种子质量问题致使水稻减产, 那么销售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稻种植户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若因气候变化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水稻减产, 与水稻种子质量无内在联系, 销售者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销售时, 水稻种子质量很难从外观上当即做出判断, 故购买时并未能及时发现种子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一般是在浸种催芽时和农作物后期种植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中, 还需考虑天气、人工栽育不当等因素, 所以在处理纠纷时对种子质量和非种子质量问题的鉴别具有较大的难度, 很难准确判断种子质量问题和非种子质量问题。因此, 在对种子质量纠纷进行处理时, 要求种子管理站技术人员必须具备3个方面的能力, 即:丰富的专业和相关法律知识、与农户交流的能力和吃苦耐劳的作风, 熟练运用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在调解处理中,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栽培不合理等因素导致水稻减产, 必须认真、耐心的向农民解释清楚, 不要使用偏激的语言或强硬的手段, 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如果是种子质量问题必须积极及时进行解决, 不得随意拖延或者不解决。为了掌握主动权, 用充足的理由说服纠纷双方, 让其心服口服、仍需充分了解非种子质量与种子质量问题的区别。

1 如何区分杂交水稻种子质量与非种子质量问题

评价杂交水稻种子质量好坏是以国家强制质量标准为衡量指标, 依照水稻的生长规律与表现状态对种子质量和非种子质量问题进行正确的判定, 具体区分情况如下:非种子质量问题常常出现在少数购种户中, 出现在某些大包装袋或该批号种子中出现。这种情况下出现大量的种子质量问题, 同一批号的种子质量不会出现大的差别。生产满足国家要求的种子, 企业在对生产的产品包装时也要遵循严格的标准, 企业生产不同批次种子大都会先进行大样混堆再用小包装包好。所以, 从某个角度理解, 批次相同的水稻种子它们的质量一般不会存在太大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若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也是大范围的;如果是非种子质量问题, 可能因某个农户种植水稻时采用多种品种进行组合;种子质量问题局限于单一组合的种子品种中;如果出现大范围非种子质量问题, 可能因使用相同的栽培方式、相同的防治病害措施或遭遇恶劣天气时均处于敏感脆弱的生长期, 在同一个范围内由多个企业生产、销售不同的水稻品种和组合;病虫害、天气因素、栽培不当等一系列因素, 因这些因素导致损失不能由种子质量问题担负, 只能说出现了严重的农业安全生产事故。

2 催芽、育秧时期非种子质量问题的不同类型和特征

通常使用种子发芽率对水稻种子的质量进行判断, 也是诱发种子质量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影响种子的发芽因素主要是种子本身的发芽能力和浸种催芽时的温度、水分和氧气。从多年的鉴定的种子质量纠纷情况可知, 出现上述状况多于种子自身的发芽特性及使用的浸种催芽方法有很大的关系。目前, 大多数农户采用自行催芽的办法, 部分农户因使用的催芽办法不合理, 引发烧芽、烧苗的情况;或因设定的田间苗床湿度不达标, 种子没有充足的水源, 出现出苗不齐的情况, 农户误以为因种子质量不过关的因素, 从而引发一系列非种子质量的纠纷。非种子质量问题大致由如下几种情形造成:浸种时间过长缺氧 (多是由于农户浸种时间长不勤换水造成) ;催芽过程中长期低温导致破胸困难造成霉变或因遇冷停止破胸发芽 (早稻有的农户在催芽过程中, 见到处于破胸期的种子外部干燥缺水, 就对种子进行浇冷水湿润处理, 致使种子突然遇冷停止破胸生长) ;内部高温导致“烧包” (在处理浸种催芽纠纷中, 50%是因为农户用编织袋或肥料袋进行催芽, 因透气性不好造成种子内部温度过高烧坏种子以致发酸发臭) ;种子催芽出芽后水分过多或过少, 出现只长根不长芽或只长芽不长根的现象 (应掌握水稻种子湿长根干长芽的生长特性) ;种子发芽播种后, 成秧率不高, 多是由于秧床质量不高 (播种前的很短时间内秧田施用化学肥料浓度过大烧秧、秧床不平积水等) 、气温过低缺少日照绵腐病发生、播种后遇大雨打落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烂芽、烂苗现象;地膜覆盖秧田遇晴热高温天气未及时揭膜通风造成秧苗被烧坏。

3 栽培管理不当造成的非种子质量问题

3.1 秧龄过长致使水稻早穗

早中熟组合栽培的类型为晚稻, 如果秧田阶段水稻品种的秧龄过长, 会引发农作物早穗, 主要表现为主穗提前抽穗、黄熟, 其他分蘖穗正常抽穗, 早穗与种子纯度属于不同性质的2个问题。2011年晚稻鹿寨县四排乡1农户种植的1334m2早熟品种株两优02出现“早花”现象, 农户怀疑是种子纯度问题, 后经调查为该农户因自身原因, 推迟秧苗移栽, 秧龄26d, 造成早穗。

3.2 水肥管理不合理

农作物给予过多的氮肥导致其贪青晚熟, 生育期有所延长;施肥不合理致使田间生育进程不一致, 出现大田“杂株”超多;施用劣质肥料造成禾苗生长异常甚至死亡。

3.3 病虫危害

稻瘟病、纹枯病、穗颈瘟、稻曲病等病害近年来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 造成的非种子质量纠纷也日渐增多。广大用种户认识不足, 无法准确判定病虫害, 滥用农药, 没有真正做到防治病虫灾害的效果;重视度不够, 等到大面积发生、病状明显时才加以防治, 错过最佳防治时期, 往往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近年来平山、四排、中渡等乡镇大面积发生稻田穗颈瘟病害, 造成大量农户减收或绝收, 农民难以接受, 就想把责任推到种子上, 减少自己的损失, 许多种子零售商对专业知识不熟, 无法给农户提出合理解释, 农户意见很大, 认准是种子质量问题, 导致出现多数群众上访的情况, 为本地区政府的工作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3.4 用种不合理导致人为种子混杂

人为种子混杂是非种子质量问题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主要表现为田间出现“二层楼”的情况, 就是在同一块农田里出现2个或2个以上熟期或株叶形态不相同的品种。人为种子混杂可能有3个方面的原因:生产企业混杂、零售商售种时拿错种子和农户自己把种子弄混;生产种子的企业出现混杂通常是大范围的, 因零售或农户失误引起的混杂则会出现在个别田块, 这种情况表现为只有个别农户反映种子纯度问题, 同批次种子的其他用户无反映。由农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混杂 (原因可能是浸种时无意中把2个品种混在一起, 或是前茬落粒, 或是插秧时秧苗搞混等) 属非种子质量问题, 混杂因生产商或零售商责任导致的, 生产或销售者必须赔偿农户损失。2014年6月, 鹿寨县有多个农户反映其种植的“特优136”水稻出现抽穗不齐现象, 经种子站及农业执法大队对其种植“特优136”种子的代表性田块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 结果显示, 调查田块杂株率平均为11%, 严重超标, 结论为生产商种子质量问题, 最终每户农户都获得赔偿。

4 气候因素造成的非种子质量问题

因气候异常通常对水稻生产引发大范围的灾害, 产量损失严重, 容易出现群发性的种子质量问题的纠纷, 也是引发非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来, 冷害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明显增多, 尤其是冷害造成的影响与种子的适应性又存在相关性, 人们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造成一些品种大幅度减产。气候因素造成的非种子质量问题在种子的适应性能方面表现最为明显 (即抗逆性) , 特别是抗病性能和对低温的适应性上。短期 (2~3d) 低温 (也就是常说的“寒露风”) 对处于敏感阶段 (幼穗分化期) 的水稻可造成极大影响, 出现异常低温会延缓植株生育的进程, 农作物抽容易出现卡颈的情况, 抽穗比较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结实率, 导致整体产量下降, 一旦发生损失极大, 有的田块甚至颗粒无收。例如, 2009年9月20日~10月初, 广西多个地域遭遇2次连续性低温灾害, 致使处在抽穗期或幼穗分化期水稻品种结实率不断下降;鹿寨县四排乡出现大面积T78优2155结实率降到30%~40%的现象, 调查证实正是抽穗扬花期遇到9月底的低温 (寒露风) 所致。同样遭遇冷害, 有些品种影响不大, 有些品种就会减、失收 (2012年晚稻H两优991在广西鹿寨、柳江、柳城等地遇冷结实率就比同熟期其他品种低得多) 。而且, 在相同区域内同一品种若播种期存在差异, 其受害情况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有些水稻结实率会下降20%~30%或出现绝收的情况, 有些可能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出现这种情况, 多数农户无法理解, 普遍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 认为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 商家的解释工作比较困难, 法律上没有明确设定赔偿规定, 买种子的农户发出疑问并提出意见。但是, 依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夸大品种产量性状、隐瞒品种缺陷、缩短生育期、未经审定的品种, 如果出现种子质量纠纷, 即使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 但种子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赔偿农民全部损失。2012年11月, 鹿寨县寨沙镇一户农户反映其种植的1334m2“两优638”水稻结实率低, 经调查, 原因是遇上当年低温冷害所造成, 了解到该品种是获审批的种子, 但只能在桂中早稻种植, 经销商同样要承担责任, 赔偿农户损失。

气候异常往往对水稻生产造成大范围的灾害, 还可能引发病、虫害的大量发生, 相同地区使用的水稻品种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生长状态, 同一中水稻在不同地域或年份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生长状态。如水稻穗颈瘟, 荆楚优201在山区易感, 在平原区和地势开阔区发生几率就小得多, 因虫害较易识别, 由虫害产生的非种子质量问题纠纷相对要少。其他气候异常因素造成的非种子质量问题还有因水淹造成稻株生长异常、在抽穗期遇大雨造成大雨洗花影响结实率等。

5 药害引发非种子质量问题

因药害导致水稻减产、农户遭受重大的损失,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购种户的生产生活。因药害引发非种子质量问题也是种子质量纠纷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在农业生产中, 误施或使用大量的除草剂等药物引发一系列药害问题。一旦出现药害问题, 多数农户自然而然把主因归结为种子质量不佳。出现药害的农作物分布形式一般是成块状或成条状, 药害问题与施药者的施药习惯和走向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般表现为工作行两边的稻谷受害情况严重, 离工作行远的稻谷受害情况轻。药害会导致农作物出现叶片卷曲、作物叶色改变、结实率下降等, 比如:使用过量的敌敌畏这类药物, 水稻叶面出现很多的斑点严重的出现叶片枯黄、枯死的情况;某些农户失误操作把除草剂当作病虫防治药物使用, 或者使用除草剂后的喷雾器没有进行冲洗直接在对农作物施加其他药物, 前期的药害会导致农作物叶片卷曲、枯死, 中、后期药害导致水稻抽穗困难、降低结实率。由于水稻生育敏感期尤其在其抽穗扬花这一阶段要给予防虫害药物治理, 药物过量会导致严重药害。所以, 施药时最好选择16:00以后, 避开上午的扬花时段, 不然容易导致水稻大范围空秕粒, 致使水稻的整体产量下降。

6 其他因素导致非种子质量问题

光照、工厂排放出的有毒烟雾或液体均有可能引发非种子质量问题, 致使农户的水稻作物减产。如2009年鹿寨镇思贤村农户反映水稻、玉米等作物受附近化肥厂排烟造成的减产;2010年雒容镇半塘村有农户反映公路沿线部分稻田结实率低下, 出现离公路越近, 结实率越低的现象, 经市、县专家现场调查鉴定为光污染;原因为水稻短日照品种, 在白天日光和晚上路灯灯光连续光照下, 影响其正常生长, 属非种子质量问题。经过各方审定的品种设定的种植区域内也有可能出现无法克服的弱点或较为严重的退化情况, 这也隶属于非种子质量问题。

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 农户要把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向供种方详细的讲述, 展开合理的分析, 从而更加明确双方应承担责任, 可以运用协商的形式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失败, 农户可以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农户对种子出现的质量问题, 反映、投诉要及时, 如果农户反映问题时已经错过作物性状的表现期, 从技术角度来说也已错过了最佳的鉴定时期, 对于维护农户自身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如有的农户种子已播下大田, 再来反映种子出芽不好;有些农户自家的水稻已收割完毕, 却听说某人因种子杂或结实率不高获取高额赔偿, 也带着自家的买种发票来索赔, 相关部门不会受理也不会支持其行为。

参考文献

[1]赵俊峰.种子纠纷处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种业, 2011 (9) :27-28.

[2]姜雄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 2010 (11) :37, 40

种子质量纠纷 第5篇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对于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由农业部门来组织实施。为使种子质量纠纷问题能公平公正解决, 并尽可能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接受, 实现及时、快速的调解, 邹平县农业局结合工作实际, 在坚持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多次组成了由执法办 (种子管理站) 牵头, 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土肥站各相关单位农业专家参加的农资纠纷鉴定工作组, 按照鉴定程序及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作物田间鉴定工作。

依据多年来处理种子质量纠纷, 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实践分析, 邹平县的种子质量纠纷在大田的主要表现及原因有以下几种。

1 出苗不好, 缺苗断垄

1.1 种子发芽率低

种子收获时遇到异常天气不能及时收获晒干、种子保管不当、贮藏环境潮湿导致水分过高, 造成种子发芽或霉变, 引起发芽率降低。

1.2 播种质量不好

土壤墒情不好;播种过深或过浅;秸秆还田后土壤变得过松, 土壤与种子不能紧密接触, 都会影响种子发芽生长。

1.3 拌种药剂使用不当

种衣剂使用过量或使用方法不当, 易造成发芽率降低, 导致出苗不好。

2 植株高矮参差不齐, 生育期差别很大

2.1 种子纯度低或是种子遗传性状不稳定

每个品种都有自己一致的特征特性, 田间表现应该整齐一致, 当植株与该品种特征特性表现不一致时, 该品种纯度就存在问题。

品种纯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种子的过程中隔离不严、去杂去雄不彻底;可能是该品种性状不稳定, 出圃过早, 出现分离;还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操作失误, 造成机械混杂。

2.2 种子使用者将不同品种混合在一起种植

有些农户习惯将两个品种的种子混合播种, 认为能增加产量, 但是当植株在田间表现差异大时又对种子质量表示怀疑, 引起纠纷。

2.3 病害

玉米植株感染粗缩病病毒, 植株茎节缩短变粗, 严重矮化, 因植株感病时期不同, 发病程度也不同, 感病越早植株生长越矮, 造成植株田间差异大、高矮不齐。农户往往认为是种子质量不合格, 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邹平县每年因为粗缩病引起的纠纷最多, 能占到纠纷数量的50%左右。

2.4 虫害

玉米种子没有包衣, 出苗后治虫不及时, 致使玉米苗期受蓟马危害, 幼苗成丛生疯顶状, 心叶不能展开, 严重者心叶黄化甚至腐烂, 受害苗与正常苗混杂, 田间表现高矮不齐, 农户也认为是种子质量出现问题。

3 植株长相异于往年

同样种植某一品种, 田间长出的植株与往年相比存在明显差异, 不论是株高、株型, 还是抗病、抗逆性, 都有改变。这种纠纷极少, 多为种子经营者的责任, 不论是故意制售假种子还是无意中将甲品种当做乙品种销售, 经营者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 玉米黑粉病

近年来, 因为玉米黑粉病引起的纠纷增多, 如2010年邹平县长山镇某村, 在同一片玉米地块, 同样都是种植的郑单958玉米品种, 栽培管理基本一致, 临近收获时, 一农户发现其他人的庄稼长得都很好, 就自己的玉米黑粉病发生严重, 扒开雌穗全是一包黑粉, 发病株率占30%以上, 有些植株甚至雄穗上也长了黑粉, 减产严重。

5 玉米雌穗发育不良

2012年8月初, 陆续有几个农户反映自家种植的玉米不结穗子, 田间查看, 发现出现问题的玉米存在不同程度的雌雄穗发育不同步, 雄穗比雌穗早发育10 d以上, 严重的地块甚至玉米雄穗花粉已全部散完, 雌穗还未吐出花丝。看到的所有田块玉米植株都表现整齐一致, 长相与品种性状相符, 并且涉及的品种不止一个, 都是在邹平县推广多年的丰产品种, 按说不存在适应性问题。县内专家对这种罕见的现象不敢轻易下结论, 最后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支援, 邀请省农科院、山东农大、市农业局相关专家共同会诊, 对所有问题玉米田栽培管理情况 (种植时间、浇水、施肥、用药等详细信息) 及气候条件一一分析原因, 最后得出气候异常是主要原因的结论, 平息了纠纷。

总结邹平县的种子质量纠纷问题, 有些确是种子质量问题, 但大多数纠纷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而是由于栽培、气候等原因, 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例如, 同一批玉米种子, 春玉米、套种玉米粗缩病发生严重, 直播玉米基本没有粗缩病;同一地块同一天播种, 播种深的玉米比播种浅的玉米出苗时间晚, 容易感染玉米黑粉病;长时间阴雨, 光照不足, 棉花易徒长, 造成蕾铃脱落;玉米抽雄开花期连续3~5 d出现35℃以上高温, 导致玉米花粉死亡, 结实率严重降低, 出现秃尖甚至整个果穗不结籽;小麦遇到冬季严重低温, 特别是拔节期骤然降温, 造成大面积冻害死苗;作物成熟期雨水多, 易导致籽粒发芽 (2010秋季玉米在穗上发芽) 。

种子质量纠纷 第6篇

1 纠纷类型

玉米田间种植纠纷一般根据其生育阶段可划分三个类型:

1.1 苗期纠纷 (播种至拔节)

苗期主要问题是缺苗、断条和死苗, 长势差, 植株生长异常 (玉米苗发红、心叶枯死、叶片卷缩丛生等) 。

1.2 穗期纠纷 (拔节至开花)

主要问题是植株群体弱, 株高较同一品种明显偏低, 整齐度差;其群体典型性状与亲本之一母本自交株相同, 开花后雄穗分枝差异明显。

1.3 花粒期纠纷 (开花至成熟)

主要问题是空秆率高, 果穗短小, 果穗畸形, 结实差;株高差异大, 群体不整齐;株型不一致, 果穗籽粒形状不一, 秆细, 雄穗分枝短。

2 纠纷原因

从长期的生产实践看, 引起种子田间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2.1 种子因素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内因, 种子质量高低是决定田间性状表现的基本条件。而种子纯度和发芽率则是决定种子质量的两个重要的硬件指标, 也是播后品种特征特性的典型表现。根据有关资料报道, 因种子因素引发的玉米田间纠纷已占到种子纠纷的15%, 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苗期阶段若播种时土壤墒情良好, 均匀一致, 播种深度适宜, 方法正确, 土壤未经过药剂处理, 无有地下害虫或很少, 也未施种肥, 出现缺苗断条和死苗, 而且比较严重, 检查时发现根系腐烂坏死, 胚有根无芽或有芽无根或根细弱短小, 根色发黑, 则应鉴定为种子发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所致, 属于不合格种子。可抽取该批种子的原始样品或播后剩余种子重新进行芽率复检。

穗期和穗粒期出现的纠纷现象, 若相同年份气候条件基本正常, 同一品种或其他品种表现良好, 可鉴定为假劣种子所致或不合格种子或未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子所致。

2.2 非种子因素

农业生产上出现的纠纷, 绝大多数是由非种子因素造成的。

2.2.1 不适当的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不当也同样会造成田间损失。在苗期出现的纠纷中, 若田间土壤墒情良好, 但播种过深或过浅或过分追求早播都能造成缺苗断条和死苗。田间留苗密度过大, 致使通风透光性能差, 个体发育不良, 可导致空秆和植株畸形。

2.2.2 化肥、农药、激素使用不当。

化肥、农药使用不当可造成肥害和药害, 烧死幼苗。生物激素可直接改变作物生长,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失或绝收。

2.2.3 病虫危害。

病虫危害也是造成大面积减产绝收的一个重要因素。玉米的苗枯病、粗缩病等均可造成30%左右的损失。苗期受地下害虫蓟马、地老虎危害, 玉米苗易出现心叶枯死。蛴螬、金针虫咬食玉米幼苗和根茎能造成幼苗枯死。玉米发生茎腐病后也能引起幼苗枯死, 玉米受蓟马危害后严重时幼苗叶片卷缩, 分蘖丛生, 形成大量缺苗。

2.2.4 异常的气候条件及自然灾害。

在春玉米生长的各个阶段, 异常气候和自然灾害都能造成较大损失。苗期的低温、积水、缺磷可导致玉米苗发红。中期的大风可造成玉米倒伏, 形成空秆。七八月份的高温或连续阴雨会使雌雄穗发育的关键时期光合作用减弱或停止, 影响正常发育, 形成空穗或畸形小穗;待玉米长成完整植株, 光合作用恢复正常后, 光合产物因主穗无粒而容纳不了, 造成营养过剩, 使茎叶基部的腋芽破叶而出, 形成多个辅穗, 致使玉米结实差, 严重减产。

2.2.5 同一品种不同个体之间的不良反应。

作物性状的表现是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同一品种的不同个体在相同气候环境、相同栽培技术条件下其性状表现也不完全相同或一样, 总会出现一些差异 (变异) , 玉米大田出现的空秆和畸形穗现象也同样符合遗传学原理和作物生长发育规律。有些品种或个体对外部环境反应特别敏感, 特殊的高温、高湿或低温寡照、连阴雨使其所具有的空秆畸形穗等不良性状得以表现。

2.2.6 品种本身具有的某些缺陷。

目前, 就全国而言, 没有十全十美的品种, 往往高产和优质就是一对矛盾, 两者难以兼顾, 有些品种确实存在某些严重缺陷。因感染某一病害, 当条件成熟时病害就会流行;因适应性差对光照、高温敏感的品种会花而不实, 果穗畸形;因抗倒性差, 遇大风或暴雨会发生倒伏, 从而在相同年份、相同气候、同一时间播种的前提下, 出现甲品种丰收在望, 乙品种减产已成定局的现象。

3 鉴定程序

3.1 正确应对, 耐心引导

种子田间质量纠纷发生后, 用种者往往会首先找经营者反映情况, 要求赔偿。他们片面教条地认为, 只要出现问题就肯定是种子问题。作为经营者必须做到热情接待, 详细询问田间受损情况, 不推托, 不逃避, 并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理论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强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现场调查, 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 帮助受损者分辨是非, 使其心服口服。同时, 经营者面对纠纷要正确应对, 从感情上理解受损人的心情, 以静治乱, 防止矛盾激化, 引起上访。但也必须注意, 有些经营者害怕一些纠纷户无理取闹, 把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的纠纷也支付一定赔偿金, 拿钱买安稳。这样做不仅对处理种子纠纷极为不利, 经营者既背黑锅又蒙受不白之冤和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助长了种子纠纷处理中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和受损人的侥幸心理, 也为种子纠纷正确处理埋下严重的隐患。

3.2 亲临现场, 依法鉴定

种子纠纷经使用者和经营者双方经过田间调查分析后, 若达不到一致意见和调解时, 纠纷双方可共同申请或单方申请现场技术鉴定, 经营者和使用者自行组织的专家鉴定不具有法律意义, 应属无效。种子管理部门在接到纠纷案件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后 (要做笔录, 需签字) , 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3.2.1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组成。种子纠纷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田间现场技术活动。其鉴定办法和内容农业部[2003]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已作了具体规定, 是当前处理种子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规定, 现场鉴定时要通知纠纷双方到达现场, 鉴定组成员应由育种、种子、栽培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植保、土肥、气象方面的专家参加, 鉴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鉴定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 由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纠纷所涉及的品种选育者不受此条限制, 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3.2.2 制作《专家鉴定意见书》。

田间鉴定结束后, 由专家组制作《专家鉴定意见书》, 专家组成员在鉴定书上签名。种子管理机构要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3.2.3 纠纷终结。

纠纷当事人在接到鉴定书后对现场鉴定有异议的, 经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 应当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 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 应当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只能申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鉴定的, 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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