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证据范文

2024-07-28

经验证据范文(精选10篇)

经验证据 第1篇

一、申请、受理阶段的实践经验

1、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那么, 权利人的代理人能不能作为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利害关系”的认定。“利害关系”人, 分为两类, 一是拥有实体法上请求权的主体, 一般是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一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处分权的主体。权利人的代理人属于后者, 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一类主体, 其可以在证据保全公证中作为申请人。实践中, 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代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调查取证、申请办理公证。

实践中, 有一种做法, 可以避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这种法律关系模式, 即权利人不要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调查取证并申请公证, 而是要求权利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 将其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渡给他人, 约定他人享有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调查取证的权利, 将他人变成调查取证权利人, 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外地的权利人通过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

2、是否符合关于执业区域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跨区域办证的问题缺乏明确规范。《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只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但对于跨区域办理公证业务的问题则无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 需要公证机构超越执业区域办理的, 能否受理?我认为, 该规定仅表明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业务时不得超出其执业区域, 不能理解成公证机构不能超出划定的执业区域执业, 在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执业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公证过程是由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一系列行为组成的, 这些行为可能发生在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 也可能需要在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实施。公证机构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受理公证申请以后, 在办理办证过程中, 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公证工作, 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上述规定。

3、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一项基本的公证程序, 既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也是公证机构、公证员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关于法律后果的告知: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有不实陈述或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虚假, 导致公证书不能使用或错误, 责任由申请人自已承担;保全证据公证只能证明申请人以一定方式, 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保全证据的客观事实, 对该保全行为之外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等不涉及, 即公证处对申请人与任何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等实体内容不承担任何判定责任;需要注意公证文书只有法定证据的一种, 在实践中还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但该公证文书的认定以及最终能否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即能否起到有利于申请人主张自身权利, 保护自身利益的作用, 需要由相关权力机构依职权来进行判断, 公证处无权决定, 也不作任何相应承诺;提请注意,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合理合法地使用公证文书并行使相关权利, 并且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材料审查

公证员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着重点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公证件。无法当面签署的协议、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实践中, 对申请人提出的先进行取证工作, 后补证明材料的请求, 公证员宜拒绝, 首先, 这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其次, 这可能产生申请人最终不能补充证明材料的风险;再者, 如果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过长, 则会影响出证的期限。

二、准备阶段的实践经验

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购买行为和事实前, 当事人的事前调查工作非常重要, 事前调查获取的信息, 是制定公证方案的最有利依据。当事人最好调查清楚:被取证主体的实际地址、实际招牌、注册地址、注册名称、物品所处的具体地点、特征、数量、价格、查询工商单。对于需要多家取证的, 还应设计好合理的取证顺序和路线。另外, 要准备好公证需要的相关工具, 如相机、贴纸、油性笔、胶水、封条、车辆等。

当事人事前调查工作完成后, 公证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制定公证方案。制定公证方案应从合法合理、当事人意愿、执业风险、法院采信等多角度探讨何种方案最为有利。公证人员以怎样的视角切入保全证据公证的取证流程, 对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效果都具有重大影响。公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角色有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公证人员应是一个忠实的事实记录人角色, 恪守完全客观中立的角度, 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 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 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 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另一方面公证员还应是当事人的取证辅助人, 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取证工作。购买类证据保全公证, 一般不宜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

三、取证阶段的实践经验

1、确定地址

公证人员到达取证现场后, 首先要确定被取证主体的实际地址。原则上以现场见到的路牌、门牌为准, 处在交叉口的, 两个路牌都记录下来, 有多个门牌的, 最好都记录下来。现场见不到路牌和门牌的, 我们可以记录下周边的显著性标识物, 比如公交站、政府机关、牌坊等等。

公证人员如能看到被取证主体悬挂的证照上显示的注册地址,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注册地址, 但必须以实际地址为准, 防止注册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符, 而实践中, 往往发生这种情况。

2、现场拍照

主要是对被取证主体的招牌进行拍照。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对招牌拍照, 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要求拍照清晰, 并且取景的时候, 将招牌周边的参照物要一同拍下来, 防止商家更换招牌。批发市场内隐蔽性很差, 对商铺的拍照十分困难, 可以使用手机进行拍照, 或者对批发市场的大招牌进行拍照。

当事人拍照所使用的相机, 最好由公证机构提供。使用前, 公证人员应对相机进行清洁性审查, 并由公证人员保管。对相机设定的日期和时间, 要校正准确, 一旦与实际日期和时间不符, 将很难进行补救。

3、查看证照

公证人员进入被取证主体的经营场所后, 应查看相关的证照, 场所内悬挂有证照的, 我们应尽量将证照的名称、被取证主体注册的名称、地址记录下来。记录的证照以营业执照为最佳, 其次是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往往是属于烟草专柜的, 不属于被取证主体, 不能作为依据。注意, 如悬挂证照是复印件的, 必须要在工作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4、监督购买行为

对当事人购买行为的监督, 是整个证据保全公证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实施购买行为时, 公证人员可以采取一人紧跟, 一人稍远一点监督的形式, 但必须确保当事人的行为在可监督的视线范围内。公证人员在现场不要着统一的工作服, 以免引起怀疑。公证现场有摄像头的, 公证人员最好在摄像范围内出现, 否则最后可能会导致被取证主体对公证事实的质疑。

现在很多被取证主体不是第一次被取证, 对公证取证模式有一定的了解, 警惕性很高, 为了取证的安全性和成功率, 公证人员可以适当与当事人、销售员进行语言交流, 但要把握一个原则, 购买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 挑选物品、谈价格、付款、提取物品等一系列行为, 公证人员都不能参与。

一般购物时, 都是当事人挑选完物品后, 交完款再返回柜台提取物品, 此时公证人员可以提醒当事人在提取物时查验一下, 是否是自己挑选的涉嫌侵权物品, 防止出现纰漏。

5、索取胶袋、名片、快讯等物品

在公证现场, 公证人员应提醒当事人索取胶袋、名片、快讯等物品, 胶袋需要额外付费购买的, 最好购买一个, 因为该类物品上有被取证主体的显著特征 (名称、地址、电话等) , 可以有效的充实证据效力。

6、监督付款和开票

当事人付款时, 被取证主体可以刷卡缴费的, 尽量刷卡缴费, 并保留银联单, 作为证据使用。

开票时, 对于有折扣的商品, 必须开具实际付款金额的票据, 不能虚开票据。发票的商品名称和金额必须与电脑小票相符。公证人员要及时检查发票的内容有没有错误, 特别是商品名称和日期, 有错误的, 当场要求更正, 否则会形成瑕疵。另外, 开具发票时, 我们要尽量保留电脑小票, 不要被商家收回。

7、物品的保管和整理

当事人取得物品后, 必须将所有物品 (包括商品、票据、胶袋、名片、快讯等) 第一时间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所有物品不能脱离公证人员的监控范围。很多时候, 当事人要连续多家取证, 所以, 公证人员在收取物品后, 必须及时对物品进行整理, 可以采取在物品上贴相应的临时性标签的方式, 防止混淆。

8、工作笔录的制作

购买类证据保全公证, 一般都无法采用录音、录像方式保全证据, 工作笔录成了公证书最核心的依据, 所以工作笔录应力求把购买的行为、结果准确、全面的记录下来, 包括时间、地点、证照内容、商品特征、价格、数量、票据等。工作笔录对物品特征的表述, 可以参考票据内容, 但最终以实物的为准。对属于专业人员才能鉴别的型号、款式等内容, 工作笔录不宜做直接的表述。工作笔录对招牌内容的表述应尽量详细, 字号、某某分店等字样都是重要的信息。批发市场的商铺招牌上往往有档号、地址等内容, 我们都应在工作笔录上进行记录, 因为这类招牌一般拍照困难, 工作笔录是唯一的保全方式。现场制作工作笔录是行不通的, 容易引起他人怀疑, 造成取证不能, 可以先使用手机记录下关键内容, 再找合适的地方书写工作笔录。

9、物品的拍照和封存

所有取证获得的物品, 被带回公证机构后, 要采用拍照的方式进行固定。实践中, 有些公证人员自己负责对物品进行拍照, 建议由当事人自己对物品进行拍照。首先, 当事人更了解物品的特征, 清楚保全的重点, 其次, 当事人自己拍照, 由公证人员现场进行监督, 保证了公证人员的中立性, 使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免去了可能产生的责任。

拍完照后, 公证人员最好及时封存物品, 贴上公证机构的封条, 并将封存好的物品及时交付给当事人自己保管, 以免发生遗失或损毁的风险。注意, 被取证主体附送、赠送的商品, 不能交予当事人自由处理, 必须一并进行拍照和封存, 作为证据使用, 这样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购买的结果, 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1 0、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 公证员根据现场发生的种种情况, 应该随时作出判断, 并给当事人以合法的指导, 以保证其所取得的证据无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均无瑕疵。例如:当事人在购买时出现索购、诱购的行为, 公证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因为采取索购、诱购方式取得物品, 属于“钓鱼”取证行为, 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事实;购买过程中, 被取证主体识别出取证行为时, 我们应当要求当事人不能强买, 避免发生争执, 并应尽快离开现场;当事人取得购买物品后, 被取证主体不能现场开具发票的, 可以要求开具加盖发票章的收据;不能现场取得购买物品, 需要邮寄送达的, 送达地址最好在公证机构附近, 方便收货时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第2篇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转换与运用

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当通过司法机关重新提取,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证人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具的证言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大量存在。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制度,但仍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难以做到。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一般作为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影响较大,而且这类证据在获取时难以排除提取任意的主观因素,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行政执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询问往往着眼于行政违法事项的构成要件,而司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询问或讯问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并不是行政违法的要件,因而也不为行政执法机关所关注。此外,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诉讼目的,也是行政执法中缺失的。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而,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由司法机关重新提取,不仅符合刑事取证合法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证人、被害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司法机关无法重新制作或提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形式反映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笔者认为,如果行政机关在遵守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前提下,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合法提取,不存在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应当认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具备证据能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这是由于在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当取证主体不适格的程序要求与追诉犯罪的实体利益相冲突时,前者只能让位于后者。这也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第3款所确立。

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除了客观性、关联性外,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得到保证。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如果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直接转化使用而不加审查,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就变成了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法。因此,收集合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也是侦查机关审查待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的重点。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应当包括:证据收集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主体;证据收集程序符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证据形式符合相关行政法律的要求等。

权利告知存在差异。刑事诉讼中,询问人员应当首先告诉证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严肃指出故意歪曲事实、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以使证人、被害人既能认真考虑,又能正确对待自己的陈述。而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诉讼权利告知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 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 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

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 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经验证据 第3篇

关键词:CEO;教育层级;R&D;效率

一、 引言

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程度不仅要靠每年巨大的R&D经费投入,同时还需要这些R&D投入的高效率使用。然而,当前已有文献主要是针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直接以企业为观测对象的研发效率的实证研究文献却比较少见,直接研究高管特征对企业研发效率影响的实证文献就更少。为此,本文尝试引入成本法来度量每个企业的研发效率,并以企业CEO的教育层级为切入点,以期考察对企业研发效率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为从微观行为角度揭示影响企业研发效率的因素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二、 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1. 成本法度量的提出。按照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R&D投入的处理采用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具体而言,首先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发现,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要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必须同时严格满足这5个条件。进一步可以认为这符合条件的资本化金额代表了研发投入中获得成功的部分。因此,按照这个准则,企业本期研发投入的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金额与本期研发投入的总额的比率,可以反映出企业研发投入的效率。该比率的数值越大表示企业研发效率越高。笔者并把这种度量方法称为成本法,因为反映研发成功部分的资本化金额和研发投入的总额都是基于企业当时所付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价值。这种成本法度量的优点是可以克服以前文献中采用专利数量、新产品、新服务数量等度量方法存在的种种弊端,大大增强了不同企业之间的直接可比性。

2. CEO的教育层次与研发效率。

(1)CEO教育层级体现了CEO的知识存量、认知能力。Hambrick和Mason (1984)认为组织是其高层经理的的反映,组织的结果被视为组织内高层经理的价值和认知基础的反映,一个人的正规教育蕴含丰富而复杂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教育反映了一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基础。Cohen和Levinthal (1990)比较详细地说明了个人的知识(包括专业知识)的缺少可能妨碍新知识的形成。Mowery和 Rosenberg(1979)指出技术进步的速度在知识强度大的地方比在弱的地方快得多。Nelson(1982)通过构建数理模型严密地阐明了基础知识在R&D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尽管教育与培训通常能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性知识,但是,也存在教育、培训的质量差异。在最优秀大学的学生被认为获得显性知识的最高水平,从最好大学接受教育的每个人也被认为有更多更好的知识和有更高的学习和积累隐性知识的潜能(Hitt et al., 2001)。专业知识教育的价值通常在他们整个职业生涯都起作用(D'Aveni, 1996)。Bantel 和Jackson (1989)认为接受更好教育的高管具有更强的认知能力,因此会产生更新颖和富有创造力的成果。类似地,Kimberly和Evanisko (1981) 表明更好的教育通过提高认知过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具有更强的创造力。

(2)CEO教育层级对知识流量和知识创造力的影响。Hargadon和Fanelli (2002)按时态把知识的研究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静态的,即知识存量,主要集中于当前的知识如何被复制和利用以实现某种结果(例如一定的财务业绩);第二类是动态的,即知识流量,主要强调知识(尤其是新知识)如何促进组织创新成果的产生(Kogut & Zander, 1992)。这两类知识之间存在重要的共生关系。企业拥有当前一定水平的知识(或秘诀),这些新知识必定在某一程度时会导致有价值的新产品或新服务的出现(Boland & Tenkasi, 1995)。因此,当前知识会影响新知识的创造程度,刚形成的新知识又以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形式变成当前知识。

在实现成为企业CEO的过程中,这些专业人士获得大量的知识,其中很多是隐性的知识,因此,他们以他们每个人知识(或技能)的形式来构筑他们的人力资本。他们这些经历构筑了宝贵的行业特有和企业特有的知识,这些知识经常为是最难模仿的。因此,教育层次越高的CEO,结合他们的丰富经历,他们越会继续获取更多(新)知识(大部分是隐性知识和特定企业的)。新知识、新概念的接触能拓宽理解能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技能,并有利于进一步的学习( Zahra & George, 2002),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的效率。而且,CEO的知识和能力具有杠杆效应的,这可让同事们也获得隐性知识,既包括从个人到组织层面的获取和转移,也包括整个组织范围的传播。

(3)CEO的教育层次体现了其关系网、社会资本。教育水平意味着一个特定社会经济团队的地位(Collins, 1971),为他们提供教育的学校(包括机构),这是个宝贵的组织资源,因为上流的社会关系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外部资源D'Aveni (1989)。组织的关键成员及他们的社会关系(网)将成为他们在交换与合并过程中所取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指标(Nahapiet & Ghoshal, 1998)。Hansen (2002)认为关系网对知识创造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会让关系网内的成员知晓所他们所掌握知识的当前状态、定位和意义,为知识的流传提供重要的通道。

合作关系网与有效的研发活动尤为相关的,其因有四:①在本质上,创新过程是事先不知道的和不可预测的,由于这些不确定性,各方的契约必定是不完全的。因此,要想取得R&D活动的优势,某种合作关系是不可避免的;②有些研发需要投入的要素是高度专业化的,因此通常没有大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③合作对研发活动的优势是让信息能相对公开地交换,这种开放的信息流动对R&D活动具有刺激作用(Powell,1990);④学习复杂形式的知识有时要求合伙人和同事的面对面的互动。

综合上述分析, CEO较高的教育层级越高,体现了知识存量、知识创造能力和社会关系网的优势,这些因素的作用及这些因素的整合效益、杠杆效应,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的效率。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1:

假设1:限定其他条件, CEO的教育层级与企业R&D投入的效率成正相关。

三、 研究设计

1. 模型与变量定义。本文主要参考了宏观层面有关研发效率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企业层面的具体特征,构建基本模型(1)如下:

被解释变量研发效率(RDE),等于企业本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额与本期研发投入总额的比率,用来度量每一观测值对应企业的研发效率大小。该变量的数值越大表示企业研发效率越高。对于CEO教育层次变量(EDU)的度量,本文分别采用赋值和虚拟变量的方法。首先采用赋值法,按照CEO的学历层次高低依次划分为中专及中专以下、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五个层次。第一种赋值方法:中专及中专以下的赋值=1,大专的赋值=4,本科的赋值=9,硕士研究生的赋值=16,博士研究生的赋值=25。即采用CEO教育层级数的平方的值,这样形成的教育层次变量用EDU2表示。之所以用各层级数的平方形式来度量各个教育水平,而没有直接用所处的层级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首先考虑到教育具有的增长效应;(2)克服该变量与国有股份比例(STASHA)等变量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使得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加稳健,本文还采用了CEO教育层级数的立方值来度量,用EDU3表示该变量。其次,本文采用了虚拟变量的方法度量,若CEO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取值为1,否则为0,用EDUD4表示该变量。同样,为了稳健需要,本文采用了第二种虚拟变量的定义方式,若CEO学历为博士研究生,取值为1,否则为0,用EDUD5表示。

上述模型(1)中控制变量及其定义如下:ASSET,资产规模,取本期期末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ASSET2,资产规模的平方,本期期末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的平方;STA-SHA,国有股份比例,限售国有股份与总股份的比例加1后的自然对数;ARDINC,研发投入强度,本期研发投入总额与本期营业收入比例的自然对数;UNIFIC,两值合一,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否合一,虚拟变量,若总经理兼任董事长为同一人取1,否则取0;GENDER ,CEO的性别变量,若为男性取1,为女性时取0;LISTAGE,公司已上市的年数,以2004年份作为基数来计算;HERFIND,股权集中度,为公司前3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INDEPEN,独立董事比重,等于独立董事人数/董事总人数;ROA,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余额;LEV,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CASHI,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期末资产总额;INDUS,行业控制变量,涉及公用事业、综合、工业、商业,设置3个虚拟变量;YEAR,年度虚拟变量,涉及2008、2009、2010年度,设置2个年度变量。

2.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8年~2010年三年期间深市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手工逐一翻阅上市公司年报,筛选出了研究开发投入的资本化金额和总额均能确定的上市公司样本,最后又删除了其他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本文得到674个观测值。其中,2008年~2010年的观测值分别为63、112、499个。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开发投入是指广义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仅包括研发投入,而且包括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开发费、研究发展费等;我们先从财务报表中找出具体的本期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然后再区分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部分,其区分依据是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发支出部分关于资本化(转增无形资产或计入开发支出)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说明,或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具体描述。

本文所界定的CEO是依据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的总经理名称来确定的。CEO的学历情况、公司财务数据等数据全部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为了克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前后各1%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四、 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1. 描述性统计。先看被解释变量研发效率(RDE)的情况。在最终的观测值为674中,RDE为0的有371个,即本期的研发投入没有实现成功的,有303个观测值大于0,占比重为44.96%,即获得了不同程度的研发成功。从频率上看,超过一半的观测值表明企业没有实现研发成功,这与现实情况也是吻合的,因为研发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投资,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限于篇幅,表1仅报告了被解释变量和主要解释变量的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和四分位数。

从表1可以看出,CEO的教育层级(EDU4)的均值为0.4525,意味着CEO的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观测值占45.25%(305个);教育层级(EDU5)的均值为0.0549,表示CEO的学历为博士研究生的观测值占5.49%(37个)。这在一定程度也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CEO的高学历还不够普遍。

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明(限于篇幅,Pearson相关系数表格从略),采用赋值法度量的两个教育层级(EDU2)、(EDU3)变量与研发效率(RDE)变量分别在5%和1%的显著水平以上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0926和0.1002。采用虚拟变量发度量的两个教育层级(EDU4)、(EDU5)变量与研发效率(RDE)变量分别在10%和5%的显著水平以上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0730和0.0908。上述结果初步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进一步的结论需要下述回归分析来进行支持。

2. 回归结果及分析。考虑到研发效率(RDE)变量过半数的观测值为0,即存在角点解问题,所以适合采用Tobit回归检验。本文对构建的基本模型(1)按照教育层级变量的不同度量方式分别进行Tobit 回归估计,结果见表2。

回归(1)、(2)的结果显示,这两模型整体显著(chi2值的显著性均为0.000)。教育层级(EDU2)、(EDU3)变量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系数分别为0.0077和0.0019),表明CEO的教育层级与企业R&D投入的效率成正相关,即CEO的教育层级越高,有利于提高其企业的研发效率。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1。

回归(3)、(4)的结果显示,这两模型整体显著(chi2值的显著性均为0.000)。教育层级(EDU4)、(EDU5)变量的系数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系数分别为0.0919和0.2680),表明相比教育层级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的CEO,教育层级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的CEO越有利于提高其企业的研发效率。这一结果也支持了假设1。

为了检验内生性,本文对上述回归模型分别进行了Ramsey回归设定错误检验,结果显示P值都在0.60左右,即不存在遗漏变量产生的内生性问题。为克服异方差的潜在影响,笔者对上述4个模型进行了稳健(Robust)修正的Tobit回归检验,其结果与上文的结果保持一致,且解释变量系数的显著水平略有提高。

在控制变量中,资产规模(ASSET)在(下转第120页)各个回归结果中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资产规模的平方(ASSET2)在各个回归结果中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为了稳健,本文在上述回归模型中加入资产规模的三次方后,发现其结果不显著。这表明企业的研发效率与企业资产规模成“U”型关系,即在企业资产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以前,企业的规模越小,则其研发效率越高,当企业资产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以后,企业的规模越大,则其研发效率越高。

五、 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2008年~2010年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R&D资本化金额和总额的经验数据,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实证研究了CEO的教育层级对企业研发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与教育层级较低的CEO相比,CEO教育层级较高的CEO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即CEO的教育层级与企业R&D投入的效率显著正相关;(2)发现了企业的研发效率与企业资产规模成“U”型关系,即在企业资产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以前,企业的规模越小,则其研发效率越高,当企业资产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以后,企业的规模越大,则其研发效率越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准则.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Hambrick, D. C., & P. A. Mason. Upper echelons: The organization as a reflection of its top manager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4,9(2):193-206

3. Cohen, W. M., & D. A. Levinthal. Absorptive capacity: A new perspective in learning and innovation. Administrative Science,1990, 35(1):128-152.

4. Nelson, R. R., The Role of Knowledge in R&D Efficiency.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97(3):453-470.

5. Kogut, B., U. Zander. Knowledge of the firm, combinative capabilities, and the replication of technology. Organization Science, 1992,3(3):383-397.

作者简介:柯东昌,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

经验证据 第4篇

一、引言

在世界范围内来源于卫生技术评估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HTA) 机构的经验教训层出不穷, 这其中只有少数是与证据有关的。另外一些经验教训涉及管理、沟通、委托、政治及对证据评估的地方“实践模式”的坚持。这并不奇怪。世界范围内的HTA机构拥有不同的赞助者和组织结构, 且存在于不同的文化传统、政治体系和财政环境中。

二、欧洲与美国HTA的对比

在应用HTA为决定卫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持方面, 欧洲一般比美国的接纳程度要高, 虽然这一点是肯定的, 但HTA在欧洲也一直存在争议, 其在各洲的接纳程序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 在更集权化、卫生保健系统由政府资助并管理的欧洲, 构建公共HTA机构的想法更为适用。

欧洲人已经表现出了对HTA的高度敏感性, 欧盟委员会高水平卫生服务与医疗保健组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s High Level Group on Health Services and Medical Care) 在2004年11月指出, “HTA已经成为具有政治意义的优先事项, 我们急需建立一个可持续的HTA欧洲网络体系”[1]。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作为可持续的欧洲HTA网络的设想EUnetHTA产生了, 它负责通报政策决定, 加强各国的公共HTA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各国卫生部之间的联系, 实现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决定支持[1]。它拥有60多个成员[包括各国家和地区的HTA机构、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如Cochrane协作组织 (Cochrane collaboration) ], 它反映的是政府视角下的HTA作用 (但值得一提的是, 在大多数国家中, EUnetHTA及其成员均不是真正的政府雇员) 。

在欧洲, 不同机构进行HTA的实际操作也不相同[2,3,4]。例如与其它机构相比, 一些机构的评估过程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其它不同还体现在HTA如何设定优先权, 允许利益相关者提供输入数据的程度, 评估结果如何被告之, HTA机构如何与国家补偿机构互相影响, 以及评估机构究竟如何利用决策分析模型及成本-效果分析, 等等。举例而言, 荷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和英国的政策制定者比欧洲中部和南部的国家更乐于使用每QALY的成本阈值。即使在众多使用成本-效果分析的国家里, 当地专家对于一些特定的方法学也有不同的偏好 (例如, 荷兰的成本-效果分析中计入了摩擦成本) [5]。

美国的传统及美国的卫生保健环境使得其HTA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完全不同的趋势[6]。尽管目前出现了经济危机, 但跨国研究的结果依然显示, 与西欧国家的公民相比, 美国人总体倾向于政府更少的管理[7]。与欧洲相比, 美国的卫生保健系统更具有私有化导向, 更加分权, 公民负担的成本明显较高[8]。

集权的“大政府”式HTA这一理念曾在美国历史上遭到极大反对。20世纪80年代, 一个国家卫生保健技术中心成立不久即被里根政府废止了[9,10]。曾经进行过大量广受好评HTA的技术评估国会办公室 (Congressional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 亦被1994年当选的共和党国会叫停。20世纪90年代卫生保健研究与质量机构面临绝境, 部分原因是人们认为其临床实践指南过于规范化[11,12]。

在惨淡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甚至一度兴旺的美国HTA机构, 具有私人机构影响力明显, 且其权力受到谨慎限制的特点。大型私人健康计划如蓝十字/蓝盾 (Blue Cross/Blue Shield) , 凯撒 (Kaiser Permanente) 和安泰 (Aetna) 均已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卫生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为占据市场而进行HTA的私人机构也已经成立, 如ECRI研究所和Hayes有限责任公司 (Hayes, Inc.) 。一些依靠外部专家的小型私人健康计划也进行了自己的评估, 但这些评估的透明度较低, 没有公开会议或申诉过程, 或公布基于决策理论基础的记录。

美国现有的公共HTA机构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 这些机构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临床 (而非经济性) 证据, 并对其机构权限下的人群进行相应的评估。与私人HTA机构相比, 他们的评估过程和决策过程更加公开和明确。如由联邦Medicare (老年医疗保险) 计划进行的证据评估, 每年对10~15个国家级保险决策进行评估, 并将这些决策及其理论基础在Medicare的网站上予以发布[13]。同样针对药品类别进行的药品有效性评价项目 (Drug Effectiveness Review Project) 由一个14个州的Medicaid (穷人医疗救助计划) 机构及一些非营利机构组成的联盟进行证据评估, 在其网站上可见他们完成的证据报告[14]。

因此, 以分权和私营为基础的卫生保健系统, 众多的健康计划, 对政府应扮演的适当角色的不同文化态度等美国背景, 为HTA机构带来了某些独特的挑战。有争议的说法是, 美国的利益相关者, 亦可称之为“利益群体”, 比其它国家的利益相关者具有更大的支配权, 该群体使公共HTA机构的评估实施更具有挑战性。正如其他人所说, 美国“审慎妨碍议事进程定位的政治结构”的特点, 会阻挠政府的很多项目, 即使这些项目能够体现公众的愿望与价值[15,16]。在这种社会风气下, 想要推动HTA上一个台阶需要非常巧妙的平衡作用。

三、达到平衡/未来的方向

(一) 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尽管有地区差异的存在, 全球HTA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总体而言是一致的。支付者需要一个基于证据的、政治上可接受的操作程序来平衡各方力量, 增加财政约束下有效新技术的可获得性。制造商需要透明度、时效性、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 即尽最大的可能减少HTA相关的不确定性, 从而领会“方法的规则”, 制定相应的计划。

可以肯定的是, 所有的HTA机构均表示要实施基于证据的评估。而得益于互联网, 所有人均可迅速获知同一个已发布的证据 (对于未发表的证据而言情况也相同或类似) 。同时需要用指南来确保HTA机构遵守良好的评估规范, 并可以向其委托人进行解释。

供全球HTA机构参考的指南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证据相关内容和非证据相关内容。在证据方面, HTA机构时常纠结于如何综合所有可获得信息, 并使人们便于理解, 特别是那些来源于非随机信息源的信息以及医疗保健的经济价值的相关信息[17]。如果证据评估的现阶段能够在20世纪的60~80年代伴随随机临床试验 (RCTs) 的出现和对来自非随机来源证据进行综合的正规方法的开创而发展, 那么该领域大约在10年前就可以进入一个后现代的发展阶段, 而现在则会发展到以更复杂的方法来综合临床证据并明确地测量价值和成本-效果。展望未来, 政策制定者在未来的HTA的发展前沿应当着重于三个领域:关注于价值和经济效率;体现真实世界的数据;开发一个更好的HTA实施程序。

(二) 关注价值和经济效率

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一种向HTA成本-效果的正规操作稳步发展的趋势, 即使在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在欧洲, 一些国家 (如英国, 荷兰) 己经建立了完善的将成本-效果分析引入补偿决策制定的程序, 而其它国家 (如法国) 虽然并未正式考虑卫生经济信息, 但制造商提交的材料中可能已经推荐了成本-效果分析[2]。

在美国, 成本-效果分析的使用已取得了一定进展, 并呈现出缓慢发展的态势。美国的HTA机构倾向于将临床证据的评估与经济证据的评估分开。在这个仍然极度反对公开考虑成本-效果的国家中, 这被解释为一种政治上的调节。与许多欧洲国家不同, 美国的政策制定者不愿公开使用成本-效果分析, 这可能反映了本国文化与政策上的影响, 至少部分原因是能够减缓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对社会资源配置决策考虑的缺失[18]。尽管如此, 美国私立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卫生政策制定者继续以较温和的发展策略, 利用比较价值证据, 力图在平衡财政现实的同时避免明显需要配置的保健项目的费用[19]。例如, 美国Medicare计划接手了一系列利用成本-效果信息来制定保险范围和支付政策[20]的项目, 但没有直接否定这些服务。

对全球的支付者而言, 公开考虑经济效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不过, 缺乏经济性证据的操作程序同样会引起麻烦。观察者会认为在评估中成本的计算是秘密进行的, 因此会引起猜疑。将成本评估与临床研究评估分开进行会使人们关注的焦点最终在药品价格的补偿决策上, 而不是在药品总的价值上[21]。有关卫生保健策略价值问题的最佳考量应该是在评估中将临床证据与经济性证据结合在一起。

关于适当的HTA实践的争论会从更公开和明确的成本-效果中获益。同样也会从包括诊断检查、医疗程序、保健提供方式在内而非仅仅关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保健策略价值的更广泛讨论中获益。最终, 价值的讨论会从不对低效率技术投资, 而向高效率项目投资的需求中获益[2]。

(三) 体现真实世界的数据

国际医学界早已认识到作为提供功效 (efficacy) 证据金标准的随机临床试验, 其普适性有限, 是典型的基于社区的医疗实践, 并且实施的价格昂贵[22]。使收集和应用“真实世界”数据的评估过程正规化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中, 有时描述决策制定的数据不是在常规的随机临床试验中收集的。正如最近ISPOR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harmacoeconomics and Outcomes Research) 真实世界数据任务专责小组 (Task Force on Real World Data) 强调的, 通过说明药物和仪器是如何在相应条件下运作的, 或者如何用于没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人群, 或者如何与没有包含在研究中的干预措施相关[22], 而从随机对照试验之外以重要方式得到的数据来源, 也可以作为证据基础。

尽管有了以上的发展, 仍然需要明确应当使用何种方法和数据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回答[23]。一个特殊的挑战是关于如何对非随机来源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研究表明, 即使使用荟萃分析对随机试验数据进行整合并, 数据提取技术还可能出现错误, 从而得到否定或相反的研究结果[24,25]。

(四) 有关良好的程序

最终在许多非证据相关的经验教训中, 包括了技术评估良好“程序”的重要性。尽管已达成多方面的共识[26], 但进行HTA的“最佳操作”的概念仍在继续发展。良好程序意味着进行评估的独立性, 使用的评估证据标准、评估决策及其理论基础的透明度, 执行评估的委员会组成公开, 完成评估的明确时效性, 利益相关人员参与的机会, 清晰的申诉决策规则等。

此外, 最近一个关于程序的主要改革与随机对照试验 (RCTs) 的注册有关。许多医学杂志要求研究者在受试患者入组之前将试验设计信息存入可接受的临床试验登记表中[27]。该要求保证关于指定的临床试验 (clinically directive trials) 状态和设计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从而缓解了对偏倚的关注。尽管有人对这一要求所带来的负担颇有微词, 但其反响还是很强烈:例如临床试验官方网站 (ClinicalTrials.gov) 上有40000个试验, 仅2007年4月, 每周即有超过200个新注册的临床试验[27]。未来的一个关键问题即登记表可否延伸到非随机的证据甚至决策分析模型, 将可能有助于HTA的完整支撑。也许这些证据可以在研究开始之前就进行登记, 或者至少数据和模型可以在网络上以某种形式与试图对其进行分析者共享。

最后一点是关于HTA机构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信任与良好沟通的重要性。药物公司和HTA机构之间关于证据评估的内容和程序上的摩擦会一直存在。一些经常被提及的陈述说明之间存在巨大的分歧。

药物公司如此看待HTA: (1) 循证医学是成本控制的代码; (2) HTA机构只关心随机临床试验 (RCTs) ; (3) 证据的缺失并不是缺失的证据; (4) HTA机构无视我们的模型; (5) HTA程序缺少透明度。

HTA机构人员如此回应药物公司: (1) 我们关注的是价值而非成本; (2) 我们确实使用了非随机证据; (3) 我们不相信你们的非随机证据; (4) 我们也不相信你们的模型; (5) 我们比以前做的透明多了。

当然, HTA机构和药物公司对于证据的理解体现出他们分别作为评估者 (有时也是买方) 和销售者的观点及他们行事的不同出发点。正如美国作家同时也是社会语言学教授的Deborah Tannen指出的, 交流的内容往往能反映潜在的争议[28]。在药物公司和HTA机构之间, 谈话的内容虽是证据, 但实质上反映的却是说不出口的关于金钱与价值。HTA机构力图扮演好一个尽职的财务管理员的角色, 而药物公司寻求的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 围绕着HTA的交流双方似乎都显得缺乏信任。一个合理的质疑是, 我们能否建立这样的HTA程序, 其中讨论的内容只与证据有关。基于以上列举的种种原因, 答案几乎是明确的, 但并不全面。潜在的争议将会一直存在, 但关于HTA程序所达成的更多一致将会促进更加坦率与诚恳的对话。

四、结论

卫生系统、政治传统、国民收入、当地操作模式的差异会继续转化为不同国家间HTA的差异。对于世界范围内HTA机构存在如此多维度的差异, 以致一些情况下HTA机构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而且非证据因素往往发挥重要作用, 这一切我们都不感到惊讶。另外, 由HTA得到的一些经验教训是带有普遍性的:例如对发展严谨科学的证据评估以及透明、公正、可预见、高效率操作程序的需求。而HTA在可预测性和合理性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当然, HTA需要资源和领导, 而领导不应仅仅来自政府官员, 还应该包括来自专业组织的个人, 以及ISPOR的会员。其目标应该是提高科学性, 减少不确定性。人们需要高质量的证据评估, 那些技术投资的决策制定者需要知道HTA这条道路上的发展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第5篇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

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证据不能有影响其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比如,在机动车限速行驶的路段,一个穿着拖鞋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靠右的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迎面一超速行驶的车辆与之相撞。交通事故认定,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本案中,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证据与事故的发生就存在关联性,而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虽然违章,但它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穿着拖鞋的证据与本次交通事故就没有关联性。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为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征,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加以采用。只有所有定案证据都具备了证据的三个特征,并达到了一定的量,全部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

2、证据的作用。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它和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不论有无证据证明,它都客观存在。

法律事实指的是有法定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

明,即使当事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由此可见,证据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事实角度讲,行政执法的过程,实质就是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规则判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应予排除,哪些证据是定案证据,以此查明案件事实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过程。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及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证据主要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是行政执法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就转化为了行政诉讼证据。

(一)书证

1、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物品。

如合同书、票据、账册、各类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等。这类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的外观为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最本质的要求是,该项物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如果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件毫无关系,即使其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也不能视为书证。

2、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都将书证排在各类证据之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重视调查、收集各种书证,一旦收集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凭借书证中反映的思想内容,往往能够顺利地获取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因为书证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它没有过多的法律限制,不论它的制作者或提供者是什么人,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也不论它是怎么制作的,只要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即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收集。执法实践中,收集书证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应力求取得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如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2)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一定要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

1、概念。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

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固体的物品、物质;气体和液体物质;笔迹;工具痕迹;手印;足迹等。

2、物证的收集。因为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收集,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重物证的收集。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

一是勘验和检查。

勘验和检查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核查证据的活动。现场是物证最集中的地方,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可以发现和提取一定的物证。为了防止由于时间的拖延而使证据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活动。对于勘验中发现的物证,应当立即提取或者拍照。

二是扣押。

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勘验、证据保全等强制性活动中,对于能查明案情的物品所采取的扣留或收取的措施。扣押范围只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扣押时必须履行合法的手续和程序,并持有合法的扣押证件。扣押应当制作一式两联的扣押清单,一联交给被扣押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扣押清单必须一一列明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应当经被扣押人签字、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未到场的或者拒绝签字的,应该说明当事人未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原因,并有相关见证人签字证明。这样

做,一方面,可以约束有关扣押人员的行为,使其自觉对扣押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对该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机关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被保存的物品。

四是抽样取证。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存在法律上关联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简单易行,不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

如《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是深入群众调查。

任何纠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因此,广大群众往往了解那些对查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各种物品或者物质痕迹。执法实践证明,只要执法人员深入群众,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就很可能发现重要线索,收集到相关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后,应当及时采用各种科学的技术手段或者合理的方法,以确保物证不会在提取过程中发生变形或损毁。对于提取到的各种物证要妥善地封存,防止由于保管不当而影响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有关的执法人员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时间,发现时物证所处的地点,物证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物证的主要特征等项内容。这种笔录是固定物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物证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各种物证,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力求提取原物。对于那些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证,则要采取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对原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于物证,任何人不得使用、私分、调换和处理。在案件结束之后,应由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物证进行处理。按规定应退还原主的,应及时退还;应当销毁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销毁;应当没收的,没收后应上交国库或者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有关于

物证的处理,都必须有相关记录。

(三)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

1、概念。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它是指以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电磁设备等高科技方式贮存和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等。

2、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注意: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因为视听资料的的复制不仅简单,而且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很难区分,因此,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可靠性,不论是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都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如果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并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

行政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情况下的秘密取证,有时也是必要的。如卫生防疫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秘密录制摊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录像资料,并没有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再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用于管理公共交通的录像设备获取的证据等。实践中,采取偷拍、偷录手段取证,情形比较复杂。执法实践中,如果是出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目的,确实需要偷拍、偷录的,一般要履行必要的内部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已收集到的视听材料,应当注意保管。首先要将视听资料存放于适当的环境中,防止其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发生变化。该封存的应当封存,不得偷听偷看,更不得毁损、删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应严格保存条件,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主要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新的类型,其收集要求和视听资料相同,除此之外,因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征,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注意:

(一)及时。就是当获取相关电子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收集,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

(二)最好是有专业人士见证。就是取证工作应在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见证下进行,专业见证人起到传统见证人见证的作用。

(四)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不包括证人对案件的意见。

2、证人证言的收集。收集证人证言要注意:

(1)证人要具备资格。证人资格,也称证人适格性,是指哪些人依法可以或必须作证,哪些人可以不作证或不能作证。具体的,证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证人所体验的应当是过去已发生的事实。由于案件是已经发生且不可回复的事实,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情况应当作为证人。三是证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证人应当是就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而单位作证不具有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最终承担作证义务的仍然是自然人。由此可见,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四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才能作为证人。所谓辨别是非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要

求证人具有认识其作证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所以,对于有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隙性精神病人等,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行政机关可以交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6)行政执法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如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还应当注意:询问人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1人担任记录人;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人交待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原因、目的;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对询问笔录上未写完的空白处应划去,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如是用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

(五)当事人陈述

1、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叙述。

2、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 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具体的了解,他们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有利于执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但同时,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休戚相关,所以,当事人陈述中或多或少的会有杂虚假的陈述,涉及第三人权益争议的,如土地权属裁决案件中的争议双方,治安处罚案件中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等,争议双方对案件事实往往各执一词,甚至叙述完全相反,此时,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很低。

(六)鉴定结论

1、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例如鉴定书证的真伪,鉴定公文印章是否是伪造等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根据鉴定所依据的专门性知识的学科的归属,鉴定可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价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意见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本身。这也是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最根本的区别。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一般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鉴定结论一般要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进行判断。

2、鉴定结论的收集。收集鉴定结论应注意:

1、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和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并非任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司法部2005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2、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必须明确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以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鉴定结论应是明确的,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可申请鉴定人作出解释、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概念。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于有关现场、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时,对勘验查过程、方法和结果所作出的文字记录。勘验包括勘查、检验、检查、现场实验等各种收集证据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特征是要发现实物证据,并要了解实物证据被发现时所处的状态、位臵、相互关系以及其他有证据作用的情况。现场笔录是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近似。

对于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品和痕迹等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这样在证明案件的过程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物品、痕迹被发现时所处的位臵、状态等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因而也具有了证明的作用。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勘验笔录、现

场笔录必须如实反映勘验、检查活动的过程,除用文字加以记载外,还可以进行照相和绘图。为保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真实及其证明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执法实践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现场检查的人员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制作,如照相的人员、测绘人员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由谁主持制作、由谁具体制作、某一部分的制作人员是谁等情况,都应在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中得到反映,而且,制作的过程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

(2)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和笔录的正确制作,勘验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根据规定,勘验前,执法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到场。具体应当通知他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参加勘验,以便于他们参加,这既是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同时,通知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参加勘验,还可以防止他们在以后对勘验活动及其笔录提出异议。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盖章。为了保证勘验笔录的客观、准确和可靠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有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未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自然没有其签名或盖章,但应该有当事人未到场的原因的说明。

(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为了保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明作用,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只有记载内容全面反映勘验中所发现的情况,才能使人通过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有关事实有全面、清楚的认识。根据有关规定,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勘验现场绘制现场图的,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同时,如果现场提取物证、书证的,应当记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的情况,包括物证、书证的种类、数量、名称、特征、遗留情况及提取方法等。

勘验笔录对所见的现象的记录应当是准确的,记录中不应出现“大约”、“可能”“差不多”等表示不确定性的表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时限规则和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

(一)证据收集时限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时限规则,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限上的要求,或者称之为先

取证,后处理(包括裁决、处罚、许可、决定等)规则。这一规则,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如《行政处罚法》 第36条规定“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款规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外,《行政复议法》第24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分别对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复议或者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则,其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二)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除了应当遵守各种证据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法进行。

立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在程序和方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

这些规定。只有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才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比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扣缴税款、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做到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认为办理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着手进行证据的收集,以免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难以寻找,甚至造成一些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关键证据无法再取得。

(3)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客观、全面是针对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而言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尊重事实,不夸大或缩小,不按照主观设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全面、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偏不倚,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能因为对某一方不利或有利来取舍该证据。

(4)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要深入、细致,不拘泥于表面的现象,避免走马观花、粗枝大叶,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调查、询问,对于各种形式的证据,都应当尽可能地收集。

(5)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再如《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核实,不能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于不理,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6)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规则和有关要求

(一)审查规则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了证据,无论是自己收集的,还是当事人提交的,都应当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以下情形:(1)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4)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不提交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交的证据;(9)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0)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11)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即对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副本、抄件、复印件都是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行政执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在听证等程序

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3、自认证据规则。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执法中的自认应当包括:(1)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对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3)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证据审查中,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进行,在遵守和运用证据审查规则的同时,还应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注意相关问题。

(1)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注意审查其来源,确定其真伪。书

证是容易伪造和变造的一类证据。所谓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证据。例如,伪造各种证件、公文、合同、收据等。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将其内容加以歪曲和篡改。比如涂改账册、涂改姓名或篡改证件其他内容等等。如拆迁中,有的人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某处土地使用权,以自己另外一处土地证件为蓝本,将其复印后,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篡改,以骗取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房产证书。所以,书证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来源,确定有无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情形。对于有关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书证的原件。如果书证是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作的,行政机关可向原制作单位核对,以弄清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对于个人制作的文书,如经营者提交有关进货发票以证明其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行政机关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再比如,如果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等,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依法进行勘验。如果该书证系抄件,应查明抄写人是谁,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必要时直接调取原件。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书证系伪造的以及经过变造的部分,当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样,由于物证产生、存在和收集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可能造成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失真的诸多因素,比如,时间的推移可能使食物变质,收集物证时使用的技术方法不当可能造成物证

失实等等。运用各种方法识别物证的真伪,就成为审查判断物证的首要任务。此外,对于物证,应当加强对物证的辨认,注意对物证的鉴定。

对于证人证言,应当注意审查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证言的形成过程是否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注意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对于勘验笔录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勘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勘验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2)要注意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在判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准确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比如,一个单独的物证一般情况下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而不能反映全面的案件事实,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个物证认定全部案件事实。单独的物证必须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要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证据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毛泽东曾说过:“有比较才能鉴别。” 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将各个证据脱离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而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发挥证据系统的最佳证明力。实践

中应综合全案证据比照、核对,要将每一个证据同案件内的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印证,确认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对案件有何证明作用。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如果相互冲突,相互矛盾,那就说明发生矛盾的两个证据至少有一个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根据证据的形式或者主观想像来认定哪一个是不真实的,而应该认真研究矛盾的内容、产生矛盾的原因,并综合分析全部案情和各种证据,求得矛盾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对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有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协调,证据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一)举证责任配臵规则。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负责提供三类证据:(1)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就应当与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一致。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应当满足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要求。(2)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机关还应当收集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3)其他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如对当事人主张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

担举证和说服责任。

相对人申请授益的,相对人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1)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2)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3)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经验证据 第6篇

关键词:审计需求保险假说,保险价值,鉴证价值

一、引言

审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为满足社会的特定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出现的动因及审计的本质是什么,理论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不同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比较认可的是审计需求代理理论、审计需求信息假说以及审计需求信号理论。随着审计师民事责任的不断扩大,自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审计理论界开始出现另一种审计需求理论,即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它认为审计事实上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质上是财务报告所附带的一份 “保单”,如果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审计师又没有依据执业准则做出合理的判断,投资者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并因此造成了损失,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共同被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即为投资者提供了审计的保险价值。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是基于审计的保险机制探索审计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本质功效,认为审计是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转移机制。Dooga( 2003) 认为审计的价值在于保证( Assurance) 与保险( Insurance) 。

Menon & Williams ( 1994) 针对原美国第七大会计师事务所Laventhol & Horwath事务所破产对审计客户股票的影响,其研究结果都表明由于事务所的倒闭使得被审计客户的股价呈现了负的超额回报率。Baber ( 1995) 认为股票价格的下降不但可以用保险价值消失来解释,也可以用鉴证价值下降来解释。Simunic & Stein ( 1996) 的研究表明,由于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实力雄厚,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充当了投资者的深口袋。Chaney and Phil- ipich ( 2002 ) 针对审计的 “鉴证价值” 的研究间接证明了 “保险价值” 的存在。2005年6月, KPMG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和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导致美国司法部对其展开调查,并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危险,2005年8月23日,美国司法部与KPMG达成诉辩交易,停止对其进一步调查,Darr- yl Brown等( 2008) 认为这个事件并没有威胁到市场投资者对于KPMG的审计质量( Assurance) 的怀疑,很好地排除了审计 “鉴证价值” 的影响,他们比较直接地对审计的保险假说进行了研究。 伍利娜、郑晓博和岳衡( 2010) 以我国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股票在短时间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与公司的审计特征和其他诉讼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认识到审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使得审计具有了一定的保险功能。

可见,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创造性地指出审计是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进而提高企业价值的一种形式,它为审计需求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另一重要视角,对该假说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审计的认识,拓宽认识独立审计制度的视野,在理论上也可以搭建起一个更加宏观的理论体系,为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全新的思维模式, 这在审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 一) 研究假设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制度基础,是审计保险需求的动因。它实际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 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虽然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序幕,但它是一条针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总体规定, 对于追究注册会计师欺诈和过失的民事责任这一专业性强的复杂问题并未做专门、详细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审计需求的保险假说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本文以2007年6月11日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研究事件。事件日定义为2007年6月11日,事件窗口取事件日以及之后的10个交易日。法律的变更使得审计的保险功能从无到有,为股价中注入了 “审计保单”的价值。因此, 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证券市场会出现显著为正的投资回报率。而且, “审计保单” 对不同公司股票的价值应该不同,正如一份相同理赔条件健康保险对老年人和对青年人的价值不同一样,由此我们可以预期哪些公司的股票回报率会更高,哪些会较低。如果事实与预期相符,就得到可支持审计保险假说的证据。从而,提出如下假设:

H1: 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比盈余幅度较小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大量的研究表明,有配股、扭亏为盈动机的公司或是附属于企业集团且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虽然说盈余管理并不构成违法,投资者不能以此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诉讼,但盈余管理与违法有一定的相关性。 高雷、宋顺林( 2008) 对关联交易、线下项目与盈余管理的研究表明,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开始将目标从线下项目转移到线上项目,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其仍为 “不良动机”。当一个公司耗尽其盈余管理的空间时,为了维持其股价或是避免投资者失去对其公司的信心,往往会选择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因此,往往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对于审计师来说风险越大,在事件窗口内,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更能够获得比盈余管理幅度较小的公司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H2: 在事件窗口内,受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影响较大的公司会比受系统风险影响较小的公司获得更小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过程中,司法解释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系统风险的扣除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时,会将由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扣除。这就意味着, 在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时,如果损失是全部或者部分由系统风险造成的,那么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将要扣除系统风险部分。因此,投资者将会从那些承受系统风险较大的公司获得相对于承受系统风险较小的公司更少的损失赔偿。

H3: 在事件窗口内,由 “四大”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会比由非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审计师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是以审计师本身拥有的财富为基础的,如果审计师自身的财富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审计的保险价值只是一纸空文,并无实际意义。“四大”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最为雄厚,对于投资者最有保障,一旦被法院判定需要为其提供的虚假陈述报告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投资者看来, “四大”完全有能力来执行此项赔偿,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为了购买审计意见等原因而聘请他们,往往对于投资者来说越没有保障。投资者不但怀疑他们所提供的审计质量,而且还担心审计失败时,即便那些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再大,也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自然而然,他们对于投资者的审计保险价值也就越低。

H4: 收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标准审计报告, 那么它所传达的信息是,审计师以专家的身份鉴定这个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可靠公允的,是值得投资者相信的。此时,这份审计报告代表了审计师对于投资者的最高承诺,审计师的责任重大。如果未来审计单位出了什么状况,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审计师已经向市场投资者传达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非公允可靠的信息,未来投资者的决策失败与审计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则审计师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就越小,审计的 “保单” 价值也就越低。 更极端的是,收到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最低。

H5: 对于那些在事件窗口内双重审计的公司会比那些非双重审计的公司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2007年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达成实质性趋同之前,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 双重审计) 的暂行规定。所谓的双重审计( 补充审计) 是指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也就是双重审计。但是事实上该双重审计的暂时性规定在2006年之前已废除,或者说至少在2006年之后是否实行双重审计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就为判断审计保险价值提供了另一个视角。那些在2006年仍然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比不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会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因为这些双重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度较高,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有保障。

H6: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较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一直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

大量的研究表明,上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与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即购买审计意见。往往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这些公司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美观标准的审计报告。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些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因为要获得更高的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或是由于管理层的偏好,但更常见的原因往往是 “购买” 审计意见。通常,这类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动机修饰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由此被揭发的可能性也越高,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 这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日会获得相对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H7: 在2006年和2007年受到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处罚的有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高于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

最高法院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本文用了2006年与2007年的记录。 朱春艳、伍利娜( 2009) 在 《上市公司违规问题的审计后果研究———基于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告的分析》中指出,有25. 23% 的公司在2001 - 2007年间至少在两年里被处罚,因此相对于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公司,不但被 “一会两所”处罚过的公司再次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这类公司再次被监管部门审查的可能性也会更大,给审计师审计带来的风险也会更大。由于有违规记录的公司被起诉的可能较大,因此,在事件窗口内, 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相对较高。

H8: 在事件窗口内,ST公司比非ST公司会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为了摘掉ST的帽子,ST公司在出具财务报表的时候比非ST公司有更强烈的掩盖真实数据的动机,为了追求 “ ROE > 0”,其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操纵、粉饰数据。因此,在对ST公司进行审计的时候,审计师面临的风险很大( 受到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大) ,审计的保险价值相应地也越大。

( 二)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假设,采用以下模型来对该事件进行研究:

具体变量的含义及计算方法见表1所示。

三、模型计算

( 一) 累计超额收益率的计算

在事件研究中,事件窗口定义为2007年的6月11日以及之后的十个交易日,也即2007年6月11日至22日共十二天,剔除一个周末非交易日, 为十天,累计超额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i*为预期收益率,Rf为无风险利率,Rm为市场收益率,Ri为个股的实际收益率,AR为超额收益率,CAR为累计超额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Ri*的计算采用CAPM模型,其中 β 值的计算采用事件日的前365日,即用2006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1日,按日为周期,沪市A股以上证综合指数为标的、深市A股以深圳综合指数为标的进行计算; 为了保证市场收益率与 β 值的计算同步,沪市A股、深市A股分别采用考虑现金再投资的沪市、深市综合日市场回报率( 总市值加权平均法) ; 而Rf采用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来表示,由于2007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了五次调整,故采用最接近事件发生日,即2007年5月19日的基准利率3. 06% ; 个股的实际收益率Ri采用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日个股回报率。

( 二) 盈余管理幅度———非正常性应计利润的计算

所谓的应计利润,是指不直接形成当期现金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那些收入或费用( 或者是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部分) ,比如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应收账款增加额等。根据应计利润的被操纵程度,可以将应计利润区分为正常性应计利润和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夏立军( 2003) 在 《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研究》中针对中国股票市场,通过寻找主导上市公司应计利润项目的变量控制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项目的影响,对各种计量盈余管理幅度的模型进行检验,认为基本JONES模型或调整的KS模型比较适合中国股票市场,因而本文采用基本的JONES模型来计量非正常性利润。JONES模型主要是选取固定资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主导变量控制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的影响。基于该模型,将所有上市公司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分成十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 由于金融保险业资产负债以及业务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未将金融保险业纳入研究范围。

利润表以营业利润( EBXI ) 为界,营业利润以上项目称为线上项目,代表公司主要的营业活动,营业利润以下项目称为线下项目,代表公司附属的和非持续性的业务活动。基本的JONES模型首先是使用线下项目前总应计利润( EBXI - CFO ) 作为因变量估计出每个行业的特征参数, 然后将包含线下项目的总应计利润( Income - CFO ) 和估计出的正常性应计利润之间的差额作为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DA是经过上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公司正常性应计利润,PPE是公司i当期期末厂场、 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Rev代表主营业务收入,Asset是总资产,而 β0、β1、β2这三个行业特征参数通过以下模型,并运用经过不同行业分组的数据进行回归取得:

其中,EBXI - CFO代表线下项目前总应计利润,EBXI为营业利润,CFO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对该模型进行分行业回归,可估计出每个行业的特征参数,进而估计出每个公司的正常性应计利润。

其中,TA代表经过上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公司总应计利润,用净利润Income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额除以上期期末总资产Asset表示, DA代表经过上期期末总资产调整后的公司非正常性应计利润,也就是用来测量的盈余管理幅度,它等于总应计利润扣除公司正常性应计利润,β0*、 β1*、β2*是模型的OLS估计值。

四、样本的选择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实证研究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金融终端,采用的是在2005年与2006年均上市的所有公司样本,总计1 351家公司,不包括期间上市或退市的沪深两市A股,由于金融保险行业营业活动的特殊性,所以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 22个样本) ,以及一些数据缺失的公司( 89家) ,最终取得的有效样本总计1 240个。其中,由 “四大” 审计的公司为85家, 占比6. 85% ; 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为1 154家,占比92. 99% ; 双重审计的公司为108家,占比8. 70%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由非 “四大” 转向 “四大”、由 “四大”改为非 “四大”、非 “四大”间的转换以及 “四大” 间的转换四种情况, 我们假定由非 “四大”审计转向由 “四大”审计的公司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审计质量,而排除了 “购买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不在此研究范围。 在样本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总计139家, 包括由非 “四大”转向 “四大”的公司5家,不在研究范围内,所以最终所获得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为134家,占比10. 80% ; 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1日之间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总共59家,占比4. 75% ; 此外,在样本中, 总共有93家ST公司,占比7. 49% 。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一) 均值T检验

在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前后,资本市场整体出现正的回报率,而且有接近70% 的个股在事件窗口内出现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接下来,我们分别就事务所类型、审计意见类型、是否双重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规以及是否为ST公司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均值T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以big4作为分类变量来对累计超额回报率进行均值T检验时,结果表明两者的差异并不显著,也就是说,在事件窗口内,由 “四大”审计的公司与非 “四大”审计的公司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 以stand- ard作为分类变量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考察时, 发现两者的差异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以double作为分类变量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均值T检验时,结果显示两者没有显著的差异,即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未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并没有显著的差别; 而在分别考察change、brch以及ST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关系时,发现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即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未更换会计师事务的公司; 近两年有违规记录的公司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有着显著的差异; 在事件窗口内,ST公司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非ST公司。

( 二) 多元回归分析

为进行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多变量分析,本文拟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首先对各自变量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共线性检验结果,我们认为: ( 1) 系统风险SYSTEM与是否得到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 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承受较大系统风险的公司,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越有可能操纵报表,此时,审计师可能越加谨慎,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因此较大。( 2)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 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正如假设所述,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加美观的审计意见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因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 ( 3) 违规记录BRCH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 0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在0. 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是因为: 审计师在对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面临的审计风险较大,因此越加谨慎,而且这些公司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很大,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也越大; 为了获得美观的审计意见类型,这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更加有可能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 ( 4) 被ST的公司与盈余管理幅度DA在0. 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 01的水平显著负相关,与更换会计师事务的CHANGE在0. 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是否有过违规记录BRCH在0. 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与之前的假设相一致,说明那些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公司往往耗尽了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为了达到某一财务目的,更有可能进行财务欺诈,被ST的可能性越大,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越大,继而更轻易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但是,上述相关性可能对多元回归的结果并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可以作为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 本文以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作为因变量, 以影响审计需求保险价值的一些因素作为自变量, 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4所示。

注:**在1% 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在5% 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

Dependent Variable:CAR10

由表4可见,投资者认为那些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越有可能进行财务欺诈,审计提供的保险价值越大,因此H1得到验证; 而那些受资本市场整体风险影响较大即承受较大系统风险的公司, 即便受到起诉,由于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额中要扣除很大一部分由系统风险影响的金额,保险价值相对于那些承受较小系统风险或承受较大特有风险的公司较小,因此在事件窗口内,累计超额收益率较小,H2得到验证; 由 “四大”进行审计的公司及那些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会获得较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这正验证了之前所提出的假设,“四大”作为 “深口袋”实质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审计保险价值,因此H3、 H4得到验证; 此外,被ST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获得了显著高于其他非ST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说明ST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经营失败导致审计失败进而被起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保险价值较大,因此H8得到验证。

然而,进行双重审计( DOUBLE)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CHANGE ) , 以及有过违规记录( BRCH) 这三个变量与累计超额收益率( CAR) 正相关,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即H5、H6和H7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投资者看来,那些进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近两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都不是影响审计保险价值的主要因素。进行双重审计对于审计的保险价值没有显著的影响,可能是由于证券会取消A股双重审计的暂时规定并没有像后来2007年9月以及2009年取消B股和H股双重审计那样有个明确的表态,在投资者看来,2006年某些公司进行双重审计可能更多的是由于证监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没有将它作为加强审计承诺的举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CHANGE) 在回归分析中不显著,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近年来随着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在投资者看来,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并不像以前那样纯粹只是 “购买审计意见”,他们可能更关心的是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像以前事务所一样起到有效的监督机制。此时,投资者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对审计 “鉴证价值” 的关注远甚于审计 “保险价值”。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可能会存在数据不充分的情况,根据张伟、张小利( 2011)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披露情况的实证研究,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一半的公司愿意在年报中披露,而在披露的这些公司中,只有一半的公司在当年年报披露,其他公司则选择在当年年报报出后再披露。所以在收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中,可能有些公司变更了却没有披露出来,这也很可能会影响到该变量对于因变量的解释力度。 而有过违规记录与累计超额收益率之间的正相关性并不显著的原因可能在于,正如对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已经预期到这些公司存在的审计风险一样,投资者也预期到审计师对于这些公司的谨慎性,以及随着近年来证监会对于那些违规公司惩罚力度的加强,这些公司再次违规并受到起诉的可能性逐年降低,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否违规可能并不像以前年度一样可以作为 “保险价值”的一个主要风向标。

上述研究表明,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 如是否由 “四大”进行审计、是否获得 “标准” 审计意见、所承受的系统风险等因素) ,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但由于事件窗口内其他事件的干扰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一些假设( 如H5、H6与H7) 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有待于以后重新收集更有效的数据或者是重新设置变量来检验,使得该实证研究更加具有说服力。

六、结论

经验证据 第7篇

财务重述是指公司自愿或被监管机构敦促更正并重新表述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错误的行为(GA0,2002)。财务重述可能是因管理者自利而有意操控会计信息的一种手段(Li and Zhang,2007;Burns and Kedia,2006)。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高质量财务信息的保障,已有的研究表明,董事会特征、是否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事务所的种类及任期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因素都会影响财务重述的发生(Beasley,1996;Dechow et al.,1996;Abbott et al.,2004;Almer et al.,2008;Stanley and De Zoort,2007)。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其首要的主要的目标是为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2002年美国颁布的SOX法案,就是旨在强化对内部控制的监管,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我国近年来也颁布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律法规,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2006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2010年五部联合再次发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有力推动了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基于此,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作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内部控制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抑制,是否因制度的强制性程度高低而存在差异?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否会有助于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已给予了关注。Paul等(1986)研究发现,良好的内部控制与财务重述发生的比率显著负相关。Li and Wang(2006)研究发现,相比于那些被出具不利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公司,被出具了清洁意见的公司未来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更小。Plumlee and Yohn(2009)发现发生重述的公司在样本期内会存在更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Epps et al.(2010)以2005年的365家财务重述公司为研究对象,也得到了同样的结论。我国学者刘启亮等(2012)研究也发现内部控制质量与财务重述显著负相关,即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地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然而,已有研究主要是从内部控制缺陷或是内部控制质量方面来研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而且一般是将研究期间的所有样本混合在一起来研究的,这只能检验在某一时期整体上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却无法甄别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治理作用在不同时期是否存在差异。相对于美国从自愿性到强制性的内部控建设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推动的特征表现更为突出(刘启亮等,2011),具有很强的渐进性和强制性。随着不同时段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出台以及对企业强制实施力度及威慑力的不同,是否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在不同时期产生变化,从而对财务重述的治理作用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为此,本文以2001年至201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将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变迁划分为2001年至2005年的诱致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与2006年至2011年的强制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考虑到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出台是政府强制力的进一步增强,因此本文进一步将研究区间细分为2001年至2005年,2006年至2007年,2008年至2011年三个阶段,检验在不同时期内部控制制度变迁强度与方式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是否会发生变化。本文的贡献在于:首次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与财务重述的关系,拓展了内部控制与财务重述的研究视角,为监管当局积极推行全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我国学者林毅夫(2002)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理论模型,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渐进式强制性变迁的重要特性。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企业开始重视内部会计控制。2005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并未强制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上述两部均属指引性的内控规范,具体到企业实施层面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自发建立的,政府力量的介入只是起到推进和引导的作用。所以截至2005年,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可以视作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方式。直到2006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对两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作了强制性的要求,才标志着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入了强制性建设时期。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面对所有企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政府强制力的进一步增强。虽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了全面、强制性的要求,但直到2010《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才使得其可以真正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而且《指引》的实施也是逐步深化的过程:2011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执行、2012年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执行。国家鼓励未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该指引。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诱致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方式主要是利用“利益”来激励企业自发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在没有其他第三方的监督下,企业可以选择主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这种变迁方式的优点是尊重了一致性原则,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低,外部监管等对企业实施主体的影响较小,从而更容易激发内部控制实施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此外,诱致性变迁方式的速度比较缓慢,而制度的实施正好也需要时间转换、替代和扩散,所以可以更好的使其与组织融合,效果较好。其主要缺点在于要靠人自身的心理约束来达到控制目标,而人的心理是很难预测和度量的,虽然每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也不能保证所有人都可以做出正确的决定,所以不理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所以诱致性变迁方式下的内部控制实施效果得建立在企业成员的心理道德约束层面上,但是道德水准因人而异,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起初就是这种变迁方式,由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起步较晚、制度相对缺乏、内控意识整体薄弱,所以这种方式下的内部控制建设在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杨雄胜(2007)认为初始阶段我国公众和公司普遍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应有关注和重视,政府的干预力度也较小,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和操作规范也很欠缺,内部控制的质量普遍较低。李明辉(2003)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未得到有效实施,信息的披露大多流于形式。于忠泊,田高良(2009)发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与审核对会计信息稳健性、可操控应计利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作用不显著,自我评价报告的自愿性披露与审核没有显著地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

而强制性变迁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正式性制度的形式出现,这种由监管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是每个企业必须执行的,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种变迁方式对于制度受用者而言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可以在企业快速的全面推进,但也需要更多的外在监督和管理,需要更多的实施成本和事后的监督成本。除此之外,强制性变迁若要求不当,很可能给企业造成效率损失的间接成本。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制度变迁是政府强制性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政府强制性主要表现在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这种组合方式相对比较温和,既解决制度短缺,快速提供变迁过程中所需要的制度安排,也给了企业一定的内生需求时间和空间,制度安排也有一定的调整余地,避免了制度的震荡和破坏性,从而减少了对新制度的抵制,降低了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而且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强制性的内控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并结合了学者们对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国外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而逐步制定的,这给了企业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去适应制度安排,使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最小化。这种渐进式强制性的变迁方式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吴劭堃(2008)研究发现,随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进。高质量的(决策有用的) 会计信息背后最重要、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仍是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Ashbaugh-Skaife et al.,2008),减少了经理人或职员随机错报的可能性以及经理人机会主义会计选择的可能性(魏明海等,2007),保证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杨有红和汪薇,2008;章铁生等,2011),减小财务报告的信息不确定性,增强盈余的稳健性(于焜和唐大鹏,2011),提升会计盈余质量(张龙平等,2010),对财务重述起到有效的减缩效果。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相对于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更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01年至2011年沪深主板A股年报附注中披露的对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作为重述样本公司。对于样本做了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公司;(2)剔除了实际控制人缺失的公司;(3)剔除研究期间内,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共得到13461个年度观测值,其中财务重述样本1903个,约占总体样本的14%。本文的其他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并对模型中的主要连续型变量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上下1%)。

( 二)变量定义(1)因变量。财务重述(Restatement):表示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财务重述行为,当上市公司在某一年度发生财务重述Restatement取1;否则取0。(2)解释变量。Year:表示制度变迁的不同阶段,当年分处于2001年至2005年时year取0,处于2006年至2007年时year取1,处于2008年至2011年时year取2。(3)控制变量。财务特征:已有研究表明,公司财务特征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产生影响(Kinney and Mc Daniel,1989;Richardson et al.,2002;Palmrose et al,2004;Ahmed and Goodwin,2007)。所以,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样本公司财务特征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age)、盈利能力(ROA)、公司成长性(growth)、公司是否亏损(Loss) 等。公司治理控制变量: 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特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产生影响(De Fond et al.,1991;Agrawal and Chadha,2005;Young et al.,2008),本文选取了公司治理的控制变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董事会独立性(Indepen)、审计事务所(Big4)、最终控制人性质(Holder)等。详见表(1)。

( 三)模型建立本文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表(2)给出了模型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由表(2)可知,本文的总体样本为13461家,其中有14.1%的样本公司发生了财务重述,这一比例远高于美国,说明中国的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的确比较严重。表(2)的Panel B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诱导性变迁阶段与强制性变迁阶段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发生财务重述的比例诱导性制度变迁阶段的19.3%,而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却只有10.3%,这说明了政府的强制力介入的确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从而很好的抑制了财务重述的发生。此外,在公司业绩方面,相比于诱导性制度变迁阶段,强制性变迁阶段的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资产负债率都显著高于诱致性变迁阶段,而且发生亏损的比例也显著低于诱致性变迁阶段,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制性变迁阶段要显著好于诱导性变迁阶段。但是从成长性来看,诱致性变迁阶段却显著快于强制性变迁阶段,这可能是由于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时有一部分企业进入成熟期或衰退期导致的。公司治理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强制性变迁阶段要显著低于诱致性变迁阶段,而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例却显著高于诱致性变迁阶段,说明在后一阶段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有所降低,而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所提高。在聘了国际“四大”所方面两个阶段的均值都为7.1%,比例都较低且没有显著向差异,这主要可能是由于四大的审计费用较高造成的。

( 二)回归分析从表(3)可知,财务重述与衡量制度变迁的年度(year)的系数显著负相关,这表明了本文假设是成立的,即相对于诱致性变迁方式,强制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更有助于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即使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随着政府强制力的增加而更突出。所以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变迁确实能够使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得到良好的实施,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控制变量方面,除了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外,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都显著,表明了在制度变迁的过程无论是公司财务状况还是公司治理都会对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产生影响。

( 三)稳健性检验为进一步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先对整体样本分两阶段重新设置年度虚拟变量year1进行回归,即当上市公司处于2006年及以后则year1取1,否则取0,研究结论不变;再对强制性变迁分阶段设置年度虚拟变量year2进行回归,即当上市公司处于2008年及以后时year2取1,否则取0,研究结论保持一致。

五、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相对于诱致性变迁方式,强制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更有助于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2)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时,随着政府强制力的增强,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更明显。所以,监管当局应该广泛而深入的推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在我国实施全面的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变迁,以有助于内部控制制度真正的实施到企业层面并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摘要:本文借鉴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从动态视角(2001-2011)研究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相对于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内部控制制度变迁更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随着政府强制力的增强,内部控制对财务重述的抑制作用更明显。

经验证据 第8篇

1 分析信息传输计算机证据的安全特性

计算机证据存在多种特殊性, 只有当计算机的证特点得到满足, 才能够完成证据的传输。因此, 必须在证据传输过程中做到证据不发生任何变化, 也就是以最原始的状态将证据传输该接收方, 倘若改变了原始证据, 改变方不可将自己的处理行为否认。可见, 有序的对系统实施安全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保障传输信息时流通的计算机证据安全性。

1.1 真实性

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传输时需保证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信息传输时的接收方可用验证算法, 合法性的验证发送方签名, 并对发送方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 对加密签名传输来的计算机证据进行确认, 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定, 最终确保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

1.2 有效性

计算机证据的有效性指的是在时间限制范围内, 接收方可将计算机证据准时的接收并看到, 证据的时效性通过最后的时间接受点来看, 保障其有效性, 并对安全性进行保护。

1.3 不可否认性

信息传输过程中, 接收方可对发送方的签名实施辨别, 并对接收到的证据进行确认,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发送方对自身发送证据的否认, 使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得到保证。

1.4 双重机密性

计算机证据的双重机密性是由AES算法的加密、解密和图像隐藏技术分别保证的。AES算法具有简洁的设计理念, 类似于平时我们了解的攻击方法中的线型攻击等;图像隐藏技术指的是通过隐藏算法在图片中压缩包嵌证据, 压缩包中隐藏的图像文件和原先的载体图像文件的差异用肉眼是看不出来的。

1.5 数据的完成性

凭借SHA-1算法, 计算机证据接收方可对数据的真伪作出判断, 并对证据的的改动性作出辨别。当证据受到攻击者的的改动, 哪怕改动较小, 通过比较, 计算机证据接收方则能够知道结果出现差异。

2 制定计算机证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为了能够避免计算机证据在传输时出现被修改、否认、丢失等风险, 使计算机的自身脆弱性得以克服, 将可能对计算机证据安全产生威胁的隐藏因素大力挖掘。因此, 则需针对信息传输过程中计算机证据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降低计算机证据受到的安全威胁。

2.1 规范安全策略评价制度

在计算机的整个运营体系当中, 计算机证据所占有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影响力也是非常大。因此, 一定要和相关的法律要求相符合, 这样能够使计算机证据存在法律效力, 使可靠性和真实性得到自然的保障。由于计算机具有多种独特性, 则必须严格的根据网络管理原则, 保证传输过程中的证据得到安全的流转、移交。根据我国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价标准, 严格的的对计算机证据的网络层面、物理层面和应用层面实施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信息传输环节的安全性都是非常重要的评价。

2.2 对计算机证据保护等级建完善的制度

不同的计算机证据的重要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特别是流通领域的进入, 不同重要性的证据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所以, 还需通过相应的措施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 发现其中的问题, 使计算机证据的脆弱性得以降低。针对不同类别的计算机证据, 可根据所发现的情况构建相应的保护等级模型, 并作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证计算机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3 制定安全保护制度

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制度的制定, 是需要有一定的外在条件的, 即根据计算机证据不同的保护等级制度而确定。在计算机安全保护制度制定过程中, 可以适当的减少非绝密级的证据使用的部分安全技术;最高保护级别的等级证据, 必须在网络的查看、移交时采取的安全算法要最稳固。如加密解密技术、数字摘要和图像隐藏技术两者兼得相互结合等。只有对计算机证据进行加密处理, 并隐秘传输, 方可确保证据在传输中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可否认性。对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有条件的制定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的, 这对计算机证据中的保护绝密等级证据的意义和作用是十分重大的。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遍, 计算机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必备工具, 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计算机应用的充斥。然而, 在最近几年, 凭借计算机犯罪的频率逐渐上升, 从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在信息传输中计算机证据的脆弱性。因此, 当务之急是制定计算机证据安全保护措施, 文中以计算证据脆弱性为中心, 对计算机证据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信息传输,计算机证据,安全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经验证据 第9篇

股息率和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金融文献关注的焦点。在国外的理论研究中,Brennan(1970)[1]最早提出了税负效应模型,认为投资者为了弥补股息收入所带来的赋税提高,往往要求更高的税前风险调整收益。这就是说,如果股票实际表现低于投资者的期望,他们会转而“看空”抛出该股票。因此,较高的股息率不仅没有提高股票的收益,反而负面影响了股票收益。然而早期的实证研究却得出了与Brennan税负效应模型不一致的结果。最具代表性的是Black和Scholes(1974)[2]以及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3]的研究。通过对长期股息率的研究,Black和Scholes(1974)发现股息率和股票月收益之间没有显著的关联性,而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的观点则相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短期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正相关。Naranjo等(1998)[4]通过检验纽约证券交易所1 000多家样本公司的数据后发现,尽管股息率与股票收益率之间有很明显的关联性,但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程度很难被估计。Kalay和Michaely(2000)[5]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股息率差异所导致的股票收益变化并不是横截面的变化,而是时间序列的变化,因此他们的研究结论否定了Brennan的模型。Lemmon和Nguyen(2008)[6]对不征收股利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香港市场进行了研究,认为股息率不是决定股票收益的主要原因,无税收因素才是“收益率效应”的关键。

国内至今无学者研究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具体影响。现有的文献只是从侧面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吕长江和王克敏(1999)[7]的研究指出,股利的宣告会带来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的增加;何涛、陈晓(2002)[8]则发现股利信息不能提高股票的超额回报;孔小文、于笑坤(2003)[9]认为分配股利的公司未来盈利要好于不分配股利的公司。陈仲伯、刘道榆(2006)[10]认为企业的股利政策和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内部的正相关关系。总的来说,国内现有的研究侧重于研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忽视了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

对比中外的股息政策,我国股市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而言一年只进行一次派息,这与许多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按照季度分红的制度不同。其次,国外政府都会征收较高的股利税和资本利得税,而我国投资者只需要交纳股利税。鉴于以上政策性的差异,我们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方法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

二、数据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研究所需的公司财务和股票交易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公司开发的CSMAR数据库。无风险利率(本文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数据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我们以2007年至2011年在沪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样本,并依照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了筛选:(1)剔除ST类上市公司,以及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2)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数据有缺失、财务数据极端异常的上市公司;(4)剔除停牌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上市公司;(5)剔除一年中有两次以上分红派息的公司。在此基础上,我们按照公司股息率的高低把样本公司分为五个组,从大到小依次为最高股息率组、次高股息组、次低股息组、最低股息组和零股息率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到,各年派息公司的数量分布在1 212至1 532之间。派息公司的数量随着年份增长而逐渐上升,但零息公司的数量则没有规律,2010年最多为835家,2008年最少为794家。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股息率来看,全样本的平均股息率为0.57%,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仍然较低。五个组中,最高股息组的平均股息率为2.41%,这一水平与发达国家股市的平均股息率相近。最低股息组的平均股息率为0.28%。从股价的角度来看,最高股息组的平均股价亦为最高,这表明股息率较高的股票大多数为高价股(如贵州茅台、张裕A等)。值得注意的是,零息股票组的平均价格却不是最低,这一现象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炒作“题材股”、“垃圾股”有关(这些股票往往以低价股为主)。从日成交量来看,成交量伴随股息率的提高而减小,这说明高股息率的股票长线持有者较多,因此交易活跃度最低。而低股息率的股票由于短线投机者的频繁交易,导致股票日成交量较大。从各组的日收益波动率来看,最高股息组的波动率最小,零股息组的波动率最高,这说明高股息的股票风险相对较低,零股息组的风险最高。从股票的市值上看,各组的差别不是很大。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股息率和股票收益之间确实可能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二)研究方法

为了检验中国股市的股息率效应,需依次分析以上五个组的月收益。月收益的计算公式为:ln(pt/pt-1),其中pt和pt-1分别是第t月和第t-1月的股票价格。用于估计收益率的股价都是经过调整后的股价(考虑了股票除权、除息、分割等对股价的影响)。我们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11]来研究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两个模型最大的优点在于简单、明确并且具有非常高的实用价值,可以使投资者根据绝对风险而不是总风险来对各种金融资产作出评价和选择,因此在金融研究中被学者们广为使用。两个模型的表达式如下:

其中Rpt表示前面的资产组合p在时间t的收益率;Rft是t时间的无风险收益率;Rmt是t时间的市场收益率;Rmt-Rft表示市场风险溢价;SMBt是t时间市值因子的模拟组合收益率;HMLt为t时间账面市值比因子的模拟组合收益率。β1p、β2p、β3p分别是三个因子的系数,αp是模型的截距项,εpt是残差项。

三、实证分析

(一)股息率对股票月收益的影响

各组股票的平均月收益如表3所示。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各组的股票收益随着股息率的提高而增大,这一结果与Naranjo等(1998)、Lemmon和Nguyen(2008)的研究结果类似。其中,从各组全年的平均收益率来看,最高股息组的收益率与最低股息组的收益率相差1.94%。特别的,我们还可以看到零息组的年平均收益率为负(-1.20%),这一结果与Christie(1990)[12]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紧接着,我们再来看五个组每个月的收益率。Keim(1985)[13]曾经指出,股息率对股票收益正的影响通常集中在每年的一月份,而对其它月份的影响则不是很明显。从表3的第二行可以看到,五个小组中,最高股息率组的一月收益反而为负,其它各组的一月收益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也不明显。这说明中国股市“一月效应”并不明显。相反,表3中零股息组在一月的表现却超过了派息的四个小组,这一现象同Christie(1990)研究美国股市得出的结果类似。更有趣的是,表3中二月份各小组收益率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却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一现象可能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二月份炒作股票的“年报行情”有关。总的来说,表3的结果表明,股息率与股票收益整体上具有正相关性。

(二)股息率对股票风险调整收益的影响

为了研究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前面的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来控制股票收益的风险。表4给出了五个小组的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估计结果。其中各组的R2值都介于0.56和0.88之间,说明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能够合理地解释股票的横截面收益变化。各组回归方程的截距项总体来说随着股息率的提高而增大,这表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正相关。当使用CAPM时,最高股息组和次高股息组的截距项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时,最高股息组和次高股息组的截距项都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使用CAPM进行估计时,最高股息组风险调整收益与最低股息组风险调整收益的差为2.06%;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时,两组的差则为1.47%。因此,这一现象表明Brennan(1970)提出的“税负效应”模型在中国股市得不到支持。

我们再来看零息组的截距项。从表4可以看到,当使用CAPM进行估计时,零息组的截距项为-1.97%,当使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进行估计的时候,其截距项为-1.93%,并且以上两个估计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对比Christie(1990)和Lemmon等(2008)的研究结果,我们发现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负超额收益”要远低于美国股市和香港股市,这表明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要远大于其它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

(三)稳健性检验

以上五个小组超额收益率的差异还可能与各小组股票的公司市值大小有关。Keim(1985)发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小(大)公司对应较高(较低)的股息率,因此他认为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小公司股票里面。Naranjo等(1998)验证了股息率与公司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按照公司市值的大小把公司分成五个组(最大市值组、中上市值组、中等市值组、中下市值组、最小市值组),结果表明:中下市值组公司股票收益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最强,而最大市值组最弱。为了验证中国股市是否存在以上的现象,依照公司市值的大小把样本分为两个次级样本,即大市值公司股票样本和小市值公司股票样本,然后依旧使用前面的研究方法对两个次级样本依次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到,无论大公司组还是小公司组,股息率对股票收益的影响都比较明显,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得到的结果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大一致。换一个角度,我们再来分析考虑公司市值后的五个小组股票风险调整收益的大小。小公司股票样本的CAPM回归结果中,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2.81%,最低股息组的为-0.47%,两者相差3.28%;大公司股票样本的CAPM回归结果中,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57%,最低股息组的为-0.55%,两者相差2.12%。可见,由于公司市值规模的不同,最高股息组和最低股息组的收益差明显不同(3.28%>2.12%)。同理,两个次级样本Fama-French 模型估计的结果中,小公司股票样本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05%,最低股息组的为-1.03%,两者相差2.08%;大公司股票样本的最高股息组的风险调整收益为1.02%,最低股息组的为-0.26%,两者相差1.28%。因此,Fama-French 模型估计的结果(2.08%>1.28%)与CAPM估计的类似。从这一点看,我们的结论与Naranjo等(1998)的基本一致,即大市值公司股息率对其股票收益率的影响要比小市值公司弱。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检验了中国股市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其中股息率的“一月效应”在我国股市表现不明显,相反由于我国投资者热衷于炒作年报行情,二月份股票收益率与股息率的正相关性却非常明显。为了明晰股息率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之间的关系,我们使用CAPM和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对样本小组进行估计,结果表明股票风险调整收益与股息率之间的关系仍然为正相关,并且我国股市零息股票的“负超额收益”要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这说明中国股市零息股票的风险要远大于成熟市场零息股票的风险。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显示大公司和小公司的股票收益都受股息率影响,这说明公司市值并不是决定股息率效应的关键因素。从本文的研究结论来看,虽然我国股市投机氛围浓厚,但是价值投资的理念(注重公司价值和股息分红)在我国仍然是有意义的。因此,想要在中国股市树立起价值投资的大旗,就需要上市公司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更高比例的股息率。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要远低于成熟的市场,管理决策层大多缺乏主动回报二级市场股东的意识,上市公司股息率整体偏低。基于当前我国股市分红的现状,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强化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管理层要细化其监管内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的长远分红规划,公司管理层执行股利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外部监督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意愿诉求是否得到充分反映,公司分红信息的透明度等等。对于那些存在不当分红行为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要严加处理。

2.强制分红,将上市公司分红与其再融资挂钩。监管部门要鼓励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其分红派现水平。对于那些有大量盈余而又不进行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其披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公司,当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监管层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督促其进行股利分配。同时,证监会还可以将上市公司的历年分红情况作为其申请再融资的资格条件。对于那些历年鲜有分红的“铁公鸡”,应该毫不留情地否定其再融资申请。

3.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首次在A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应该重点审查其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东回报计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同时,对那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混乱、盈利能力低的上市公司要采取一票否决制。

摘要:本文检验了中国股市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依照股息率大小划分的五个投资组合,发现高股息率的股票拥有较高的风险调整收益,除一月外,其它各月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正相关性都很明显;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息率与股票收益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公司价值并非决定股息率效应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据 第10篇

会计信息质量一直是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 同时也是学者研究的热点。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 (刘月霞, 2014) 、内部控制 (王晶, 2015) 、管理层 (刘启亮, 2013) 三方面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研究, 但在高管薪酬方面的研究较为欠缺, 因此, 本文从高管薪酬角度出发, 实证检验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高管薪酬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下,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 所有者支付给管理者的报酬。“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 对管理者进行现金激励, 能减少管理者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 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基于此, 本文提出了以下假设:

假设1:董事现金薪酬越高, 会计信息质量越高;

假设2:高管现金薪酬越高, 会计信息质量越高;

三、研究设计

1. 样本确定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11年~2013年深沪两市上市的非金融公司作为样本, 并根据以下条件进行了筛选:

(1) 剔除了数据异常与以及相应指标指标缺乏的公司。

(2) 剔除了在样本期间摘牌的公司。

(3) 剔除了高管薪酬为零的公司。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

2. 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会计信息质量。以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来衡量会计信息质量, 设置DIA代表公司可操纵性盈余管理的绝对值, 采用修正后的Jones模型。

其中:NAin为i公司第n年应急利润总额;Ain-1为i公司第n-1年的资产总额;△REVin为i公司第n年年末余年初的营业收入差额;△RECin为i公司第n年应收账款与第n-1年的应收账款增加额;Fain为i公司第n年的固定资产总额;IAin为i公司第n年的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之和。DIA为模型回归的残差项的绝对值。

(2) 解释变量:董事现金薪酬、高管现金薪酬。

(3) 控制变量。

本文具体控制变量见表。

3. 模型构建

根据理论分析, 以及研究假设, 本文构建了以下模型:

模型1:DIA=α0+α1DS+α2SIZE+α3ROE+α4LEV+α5EPS+ξ;

模型2:DIA=α0+α1ES+α2SIZE+α3ROE+α4LEV+α5EPS+ξ;

四、实证结果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整体处于中等水平。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结果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 以及高管之间的现金薪酬差距较小。

回归结果分析中, 模型1是董事现金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董事现金薪酬在10%的水平下与DIA呈负显著相关, 说明董事现金薪酬增加能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验证了假设1。模型2是高管现金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回归结果分析, 结果表明:高管现金薪酬在10%的水平下与DIA呈显著负相关。说明高管薪酬越高, 会计信息质量越高, 验证了假设2。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 董事现金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正相关, 高管现金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正相关。由此可见, 上市公司应该不断优化高管的薪酬结构, 将短期现金薪金与长期股权薪酬相结合, 增加高管的积极性, 实现公司的长久发展。

摘要:本文基于2011年2013年深沪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 结果发现:高管薪酬越高, 会计信息质量越高。

关键词:高管薪酬,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王霞.CFO的背景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中国财务重述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 2011, (09) :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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