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基金范文

2024-07-25

集合信托基金范文(精选12篇)

集合信托基金 第1篇

由于受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交易成本、控制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影响, 因而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设置了比较苛刻的条件, 以致大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都达不到融资的要求, 造成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2008年在我国出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这一创新的金融工具, 为解决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运作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运作涉及面广, 一般都是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由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负责具体运营。

1. 基本运作模式。

由牵头的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顾问, 负责运营, 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发行, 商业银行负责信托管理, 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对外发行, 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产品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或私下转让。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 (或专项引导基金) 、社会一般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认购, 所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筛选的参与计划的企业。

2. 风险和收益分配。

财政投入的资金, 需要还本, 但是不要求利息回报。政府、银行和一般社会公众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投资机构以“劣后”方式认购, 可以获得远高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获利息率, 但是因为没有担保, 存在一定风险。此外, 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和期权:当筹资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 将以部分股权偿还债务, 在满足触发条件时, 风险投资可以入股筹资企业。

二、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创新

1. 创新的多方合作机制沟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集合

信托的一大创新就是构建了一个多种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 在此基础上, 巧妙整合各种金融资源及其优势:利用信托发行取得合法的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银行网点优势获得进入市场的渠道;利用政府财政投入资金为基金产品信用增级;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信息优势对候选的发债企业进行甄别筛选。

更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是, 通过引入风险投资资金,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传统金融工具中, 债权工具风险小而收益低, 权益工具风险大而收益高。所以, 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 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应该采取股权融资, 其资金主要来自于风险投资机构。但是, 对相当一部分创业的企业家而言, 他们并不愿意股权被稀释而更愿意采用债务筹资。然而, 现实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难, 这主要是因科技型企业投资的高风险和债权投资低收益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同时吸收一般社会公众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债权投资, 并提供股权抵押和期权, 如此既解决了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 又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 解决了不愿意控制权被稀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务筹资的难题, 弥补了现有市场的空白。

2. 信息传递和担保增信机制创新。

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设计中, 牵头的专业金融机构自身也投入部分资金购买, 实质是向市场发送自己关于贷款企业信用符合要求的信号。由于这是可以置信的行为, 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力措施, 大大增加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吸引力, 扩大了市场。这一创新设计, 将金融中介的“事先筛选”成果提供给资本市场, 解决了由资本市场搜集处理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企业相关信息成本相对于收益较高的问题。

在集合信托的设计中引入风险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揭示和担保增信机制的创新。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特定的高科技行业, 在评估相应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的还本付息能力方面具有专长和优势。当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劣后投资者进入集合信托, 也就向市场传递了自身筛选投资对象的成果。对劣后投资不提供担保, 使担保机构对集合信托实现了不完全担保, 降低了对其资金的要求。同时, 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介入, 则向市场传递了政府部门关于发债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品质等软信息的收集处理的结果以及政府支持这些企业的信号。如此, 通过政府资金和劣后投资者的介入, 显著提升了集合信托的信用。

3. 集成多种金融创新元素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分配。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集成了不同金融工具元素, 通过创新将风险和收益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一般观点认为, 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 资金提供者在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所以, 一般中小企业难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资本市场进行债务筹资。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引入劣后认购方式, 显然是参照了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原理的设计。这一风险与收益分配结构, 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差异化需求, 扩展了资金来源:一般的社会资金获得安全的投资;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其追求的高收益, 且承担的风险有限。两类投资者之间的互补共赢效应明显。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合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功能, 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甚至债转股, 这实质上是集成了债券与期权等金融工具, 类似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样既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 又可为其提供更多的分享投资成功的机会。此类设计对创业投资机构极具吸引力, 能增加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竞争力, 扩大其市场规模。

三、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特点与优势

1. 政府扶持资金效率高。

尽管政府多管齐下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但因规模小、缺乏抵押物等原因, 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 以致普遍经营困难。与此同时, 政府每年拨付的大量无偿支持经费, 不仅受益企业面窄, 而且资金额度也极为有限, 且资金无法收回, 消耗量大, 绩效难以评估。而利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形式, 政府扶持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十分明显, 且可循环利用, 损耗小甚至无损耗。

2. 较低的参与门槛和融资成本。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一般对融资企业的规模等不做严格要求, 一些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甚至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与, 大大降低了参与门槛。同一家专业机构往往在多个地方牵头组织发行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这样能有效地利用同质性技术, 降低办理成本。由于不必有复杂的担保结构和信用评级, 节约了担保费用和评级费用;加之财政资金的扶持, 企业通过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资的成本通常较低, 甚至可以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 灵活性强。

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在时间上具有“短、频、快”的特点, 这与债券的固定期限存在矛盾。而新近出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产品“持续发行、快速放贷”, 改变了以往集中一次放款的做法, 按季度分四期发行。在持续发行期内, 只要“条件吻合、评审通过”, 单户企业即可申请获得贷款。这在形式和操作上更加具有灵活性, 大大缩短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时间跨度, 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效率, 满足和匹配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时间特点。

四、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限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限制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投资者的范围:参与集合信托债权投资的必须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是通过柜台进行交易的, 其较差的流动性也限制了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筹资规模的扩大。此外, 中小企业采用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融资还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竞争, 比如近年来大量房地产企业也在借助信托计划筹集资金。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发行牵涉众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 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 仅凭牵头机构一家是难以完成的, 必须借助政府机构的总体协调功能, 这无疑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成本。同时,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需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投入来提升信用并降低参与企业的融资成本。然而, 政府财政难以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资金投入量。

五、结语

相对于集合债券的尴尬处境,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由于具有门槛低、成本较低、期限灵活、适应不同投资者与筹资者需求等特点, 得到了快速发展。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能有效实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 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较低的利率筹集到发展所需资金。此外, 集合信托基金引入风险投资, 使担保公司能够实现不完全担保, 从而扩大担保倍数, 改变其被动局面, 这对担保业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发展集合信托基金, 还使在金融体系边缘生存的信托公司找到了一个新的大有前途的业务方向。

在目前金融体系银行“一家独大”的情况下, 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已过度集中于银行业, 银行业不宜再承担过多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责任。相应的, 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大力开拓其他金融细分领域。在现实需求和政府部门的共同推动下, 我国出现了集成多项金融创新并且已处于不断发展创新的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表现出非常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推广发展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以及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注】本文系宜宾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若干科技贷款创新举措在宜宾的应用及再创新研究” (项目编号:2010S12)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赵昌文, 陈春发.科技金融.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1

[2].林毅夫, 孙希芳, 姜烨.经济发展中最优金融结构初探.经济研究, 2009;8

[3].Stiglitz, Joseph E.and Weiss, A..Credit Rationing in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Review, 1981;6

集合信托基金 第2篇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4月8日正式成立。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努力实现信托目的。现将本信托计划2011年第二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成立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成立日期:2011年4月8日。(三)期限:18个月。

(四)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人民币1亿元。(五)信托计划成立日规模:人民币1亿元。

(六)委托人数量:共37个,其中自然人36个,机构客户1个。(七)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信托计划的了解,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资金用于向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满足借款人位于中山市的“金时代花园首期”的开发建设需要,受托人收取贷款利息,以达到信托资金增值的目的。(八)收益分配方式:每自然季度末分配一次,首次分配时间为2011年第二季度末,收益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九)信托计划执行经理:袁金正、王庆东。(十)联系方式:0769-22366102(项目管理)

0769-22363888(客户专线)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恒大中山)帐号:20100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二)本月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变动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余额为661.46元。(三)信托财产专户的保管 按照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行业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负责保管。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2,672,222.22元。

(三)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本季度共支付受托人信托报酬10,758.58元,银行保管费20,273.97元,受益人收益1,902,298.67元。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

五、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借款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借款人经营正常,其开发的项目“金时代花园首期”各项施工建设均正常进行。目前该楼盘的均价在7200元/平方米左右,截止2011年6月19日,该项目住宅销售的套数为468套,销售均价为7234.64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55115.27平方米;商铺销售均价为22801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1454.37平方米。住宅和商铺销售总价约4.31亿元。(二)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具有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截至2011年5月末,公司本部资产总额约2,334,084万元,净资产约369,701万元。目前,保证人经营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强担保能力。

六、其它事项说明

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受益人账户已作变更的,请尽快到我司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第三季度资金管理报告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3,322,222.22元。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 第3篇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募集信托资金10000万元,信托期限两年,信托资金用于收购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权。信托产品单笔起点为人民币40万元,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预计年收益率40万元起点8.7%,100万元起点10名,其中未代扣代缴所得税,产品期限为24个月。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1)“江苏一德”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该部分股权。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其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由“江苏一德”出具回购信托股权的承诺,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信托财产。4目前,该公司的资产总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60355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408万元,实际每股净资产为2.96元,因此,上述以1.76元/每股的价格收购该股权,可以充分保证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的足额收回。5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监管,董事会中北方信托向南京新城派出董事,在信托存续期内,南京新城的重大决策须经北方信托派出的董事同意批准(如融资、对外担保、出售资产等)方可通过。

招商银行安心回报、招银进宝人民币理财计划

看这个名字就舒坦——安心回报,现在股市持续低迷,在这里,5万元就买一份保本保利,确实让人安心。已经出了38期了,每期产品的收益率和理财期限有所不同。这次介绍的是第38期,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3.70%,理财期限130天,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收益高一点的是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416号理财计划,预期最高收益率4.7%,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这个产品的特色是,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即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招商银行购买1笔信贷资产。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

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股市上非常痛心,如果,不想脱离股市又想不伤心,还有点儿小欢喜,请看过来吧!不过,不过,爱炒有赌性的人,估计不爱买这种产品。这种产品天信一直在做,股市好的时候,年收益20%,但是那时,关注这种产品的人确实不多。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5月,资金门槛2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

建设银行“定期供”、“定额供”房贷

“定期供”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按约定的期限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限间隔可以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定期供”比较适用部分借款人有阶段性的大额收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特点和理财的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还本间隔。

“定额供”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月供不随利率变化而变化,多还的本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少还的金额和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如果预期加息,借款人可以和建行约定月供低于等额本息月供额,还款压力小。

银行赚利息万古不变,但是赚钱的同时让出血的人舒服点儿,方便点儿,以后能为你出更多的血,这是正道。

理性非理性民意

最近一次听广播,主持人读听众短信“房价要降30%……”主持人说“这位听众不知哪里得到的消息,目前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信息”。

一次网上混论坛,看不少人说,等,等房价跌掉2/3再买。

本埠一地产记者总代表官方声音,在网上遭网友掘坟式暴骂。

一个朋友想出售145万二手房,只被询价过一次就再无声息。

多家地产商发来的售楼信息,价格与前半年基本没有变化,新增了许多活动例如送装修送车送家电等等。

某地产公司就职的朋友说,严冬期来了。

在津的福建小商人,刚刚买了富力津门湖。

——说起房市,以上的信息在我头脑中搅和着……

我和我父母确实有代沟。比如出门吃饭,我带他们去过的餐厅基本被他们骂得体无完肤。客家公馆、中华炖品,都是场面上请客说得出口的地方,我也是抱着让他们享受一下的心理请他们,但是,老头老太太很生气,盘子上的装饰——没真格的,摆个萝卜花就多要钱;吃的东西没多少,光见换盘子了;没事儿服务员跟着忙啥,给我换碟子,我又不是不会动,跟前瞎晃,影响我们说话:这是吃什么了就那么多钱,我找她们经理去……老两口给我闹的,心想,请他们吃饭我是不是吃饱撑的。后来就他们定地方,我买单。环境,那叫嘈杂,菜量,那叫大,口味,将就着能入嘴——我妈骂我吃黄牙了。后来,这家餐厅倒闭了。我父母唏嘘不已。我分析,它比狗食馆干净、环境要好些,但跟高级餐厅没法比,价格比狗食馆贵很多,更没有特色菜品,所谓的市场定位不准,只有我父母花我的钱时才会去。后来,又发掘到了,又倒闭了。以至于,我父亲再看中哪家餐厅,我母亲就说,咱别去了,再给人家吃黄了。

后来,经过我一次次洗脑,父母对于人均40、50元消费的餐厅基本能够接受——以前,他们认为50元三个人吃,还得带出下顿的。我经常说他们,一定要理性。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例分析 第4篇

一、案例简述

乙公司是由甲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丙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投资公司, 拟推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并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20×7年2月15日, 经协商一致, 甲、乙、丙三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 并修改了乙公司章程, 主要条款如下:

1.甲公司同意丙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增资, 使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20万元, 丙公司的增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其增资金额来源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实际募集的金额。增资后,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7.5%的股权, 丙公司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2.乙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3.丙公司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比率 (年收益7%) 及实际天数于每年末优先分红的权利, 除此以外, 丙公司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4.乙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6名, 由股东提名, 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公司提名4名, 丙公司提名2名, 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5.在丙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期满1年时, 乙公司进行减资, 即丙公司收回其原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收回资金数额确定为人民币200万元。减资后, 乙公司注册资本恢复为人民币120万元,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20×7年3月30日, 丙公司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并于20×7年3月31日完成对乙公司增资。乙公司于20×7年4月3日办妥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乙公司根据规定, 于20×7年12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10.5万元;于20×8年3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3.5万元及减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乙公司于20×8年4月7日办妥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例的分析

(一) 企业融资业务的种类

企业融资通常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所谓股权融资, 是指企业的现有股东追加资本投入或者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以引进新股东增加资本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无须还本付息, 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债权融资, 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 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在本案例中, 丙公司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这一行为, 对于乙公司而言, 究竟属于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必须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分析, 丙公司实质上是与甲公司共同管理乙公司并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 还是单纯为了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二) 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当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 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根据上述会计准则, 对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分析判断如下:

1. 根据乙公司增资协议及章程,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

公司的经营管理, 表明甲公司有权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乙公司董事会6名成员中, 甲公司提名4名, 表明甲公司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 即甲公司在乙公司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因此,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乙公司应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 从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角度, 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200万元属于股权融资, 每年末按照年收益7%及实际天数向丙公司支付红利类似于支付优先股股利;而从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由于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而且丙公司除享有按固定的年收益7%优先分红的权利外, 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因此, 乙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增加了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但是实质上属于债权融资, 即向丙公司举借了人民币200万元一年期的债务, 乙公司每年末形式上向丙公司支付的红利, 实质上应视为支付的融资费用, 相应地, 甲公司则拥有乙公司全部的权益。

三、会计处理

(一) 乙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而言, 属于股权融资业务。因此, 20×7年3月31日乙公司增资时, 会计处理为:

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时,

20×8年3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并减资时,

(二) 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乙公司是受甲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应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范围。同时,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属于债权融资。为此,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甲公司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对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特别调整。

在乙公司编制的20×7年度个别财务报表的基础上, 应将与股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调整为与债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调整分录如下:

将增加注册资本调整为收到借款,

将应付股利调整为应付利息,

将分配红利调整为计算融资费用,

同时, 结转利润分配明细科目,

结转损益类科目至未分配利润,

至此, 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 虽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利润没有改变, 但是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增加导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减少了人民币10.5万元, 同时, 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实收资本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10.5万元。

2. 在特别调整的基础上继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5篇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泰鹏红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6篇

这一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收购天津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泰鹏红湾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对于风险控制,北方信托采取了4条措施,1.一般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信托财产和收益得到有效保障。2.在信托届满时天津金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收购该股权。3.天津津投金厦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可有效地保证信托计划的实现。4.董事会中,北方信托派出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

也是北方信托产品,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规模人民币800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向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为这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宗地位于塘沽区大连东道南,港滨路以西,面积为36599.2平方米。信托产品单笔起点人民币30万元,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预计年收益率8.3%,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

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塘沽总公司”,始建于1982年,为塘洁区属全民企业。1992年,企业经天津市政府体改委批准为天津市22家股份制改革试点,2000年在塘沽区政府的领导和参与下,集团公司进行了国有股减持的体制改革,并于2002年1月更名为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多元化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团。现主要股东有天津滨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塘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远洋运输、南京三味等。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商业、仓储。“滨海名都”项目位于塘沽区河北路以西、福州道以北,项目总规划用地为65896.15平方米,项目设计共14栋高层住宅,分别为25层-28层。抵押宗地位于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宗地位于塘沽区大连东道南,港滨路以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6599.2平米,土地评估价为181,788,226元,贷款本息抵押率48%。

第三个本命年的房子

本命年这个说法,伤人伤到心里去。12岁,天真烂漫,花骨朵儿;24岁,血气方刚,前途无量;36岁,36岁……人生的第三个本命年,照以前说法,应该是花开正浓,中秋的月亮那般圆。但是,现代的江湖更为险恶,觥筹交错比刀光剑影更摧残人的心灵和肉体。在第三个本命年转悠的几个哥们儿,父母都是平头百姓,凭着个人努力走到了普通发达的境界。一个做官做到副局了,头发花白,人家问,以为48岁,还一个劲儿说他显年轻;两个做小保险公司的总裁和副总裁,一个是地中海,周围还有几根毛,另一个是戈壁滩,彻底秃了;一个是总助兼市场部经理,那幅猪头的模样让当日曾暗恋的女同学唏嘘不已:一个是领导身边未来的接班人,目光熏熏都有酒精在散发,据说重度脂肪肝,手经常有点儿微微发抖,让老婆怀上孩子的功能所剩无几。这几个人,拥有的房产都在两套以上,都在高档社区,有的已经置下了或连排或独栋,有自己院子和车位的,被称作别墅的房产。只是,他们灵魂所寄宿的肉体房子,略显破败,仿佛提前到了下一个本命年啊!其中一个,不好色,不好玩,不好名牌,有了钱就买房子,说将来干不动了指望房子能养老。小时候家里贫穷,盖的被子都不够长,每夜必须缩着睡,好吃的没吃过,虽然混个没太挨过饿,但衣服都是哥哥传递下来的。现在呢,已经是城市消费的主流,老婆钱包里全是各种高档场所的会员卡,而每每午夜梦回,还是老屋前那个馋肉馋到骨髓里的瘦弱小男孩。据说,儿童时期的心理烙印往往影响一生,这些小时候吃过苦受过穷的哥哥们,还会抓救命稻草一样,买一处房子再买一处,就像过年时,吃了一个馒头再在口袋里藏一个馒头。

新华保险保额递增型重疾产品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但增长幅度却不及医疗费用的增长,根据卫生部信息中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重大疾病已经构成危害人类生命的隐患。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重大疾病险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新华保险近日推出了“健康福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系列,它包含“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福星双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重疾保障范围比较全面,33种重疾包含了人生可能遇到的高发病种。保监会规定是25种重大疾病,新华公司为客户着想,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8种重大疾病,高发病种基本囊括在内。健康账户随时间的推移快速递增,这是该产品的最大特色。保额每年固定递增,充足的健康账户保障终身,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在发生重疾需要医疗费用时,可及时获得“长大”后的重疾保障金。保额每年稳健固定递增,身价账户年年在提升,拥有终身健康保障的同时更享有终身身价。在年满66周岁时开始享有灵活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一份投资两种保障,为健康养老锦上添花,晚年生活不仅安逸自如,而且减轻了后代的抚养负担。

浅谈我国养老基金信托 第7篇

我国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作为专项基金, 养老基金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首先:稳定性。它缴纳具有规律性, 支付具有预期性, 保证了养老基金来源的基本稳定。其次, 规模性。随着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实施, 其规模也日趋扩大。最后, 长期性。其收入和支出的跨度期很长, 支付期间一般是20年到25年。

1.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概况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 同时确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公共养老金计划)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这三部分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这是按照社会共同责任原理构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 它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单位及个人的积极作用。

2. 养老基金与信托结合的优势

(1) 养老基金时间跨度长。职工们在工作年限内缴纳, 在退休时领取, 此期间可能长达几十年。利用信托的方式, 信托一旦设立, 委托人就不能随便决定撤销信托。而且原则上信托关系也不因信托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也不因信托公司高级雇员的辞职而终止, 可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信托具有的连续性、长期性的特征, 与养老基金期限长的特征相吻合。

(2) 养老基金不仅要保值, 而且还要增值。信托公司都是专业机构, 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的投资人员, 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 确定投资组合, 适时调整投资方向, 分散市场风险, 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与养老基金盈利性的要求相吻合。

(3) 养老基金为信托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对信托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刺激作用, 可以加快促进我国信托业的稳定发展。然而信托业又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纽带,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 资金运用的手段和范围更为广泛, 因此繁荣的信托市场又会反过来促进养老基金市场的发展。

(4) 养老金对安全性要求极高。信托财产仅仅依附于信托的目的, 具有债务隔离和破产隔离的特点。这样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就使得养老基金有了更强的安全性。

3. 发展我国养老基金信托面临的问题

我国先后两次以“信托合伙的形式引入信托制度, 但往往只有信托之名无信托之实”, 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信托缺乏了解和认识, 对信托存在偏差的理解, 片面强调信托业的金融功能, 忽视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影响我国养老基金信托发展的因素如下:

(1) 企业的各类保险负担较重。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过高的收费率, 挤占企业的年金发展空间。

(2) 投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因此就没有与基金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相匹配的投资工具, 也没有分散投资的工具和措施。

(3) 财税政策问题。制约我国养老基金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税收优惠。同时因为没有实施细则, 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等问题。而且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 尤其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 目前也没有明确。

(4) 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 使企业和职工对养老金信托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5) 监管手段落后, 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目前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 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要进一步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6) 没有方案设计的专业知识。因为养老基金信托供需双方缺乏方案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 影响企业决策者对养老基金信托优越性的认识。这也影响着养老基金信托的发展。

二、养老基金与信托的结合

1. 基本养老保险与信托

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举办的, 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第一层次, 也是最高层次。它采取的是现取现付的统筹账户和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然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缴费和投资目标不一样, 所以分属于不同的信托类型。

第一,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统筹账户是政府强制企业缴费形成的, 具有广泛的社会互济性, 具有公益性, 属于公益信托。个人账户由职工缴费形成, 是委托人为了自我的利益设立的, 属于私益信托。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意义是:

(1) 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公益信托在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时, 信托并不终止, 法院采用类似原则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而私益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时, 委托人是唯一收益人的, 信托终止, 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并且私益信托不能永久存在。

(2) 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 无论其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 绝不能成为信托关系的权利主体;这些人对收益权的间接或者直接享有, 并非因对收益权行使所致, 而是因为公益信托的社会功能与反射效果所致。这些人即使享受收益权, 也不能享有信托法所授予受益人的各项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人不能转让、抛弃其收益权。

第二, 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统筹账户的委托人是政府, 然而受益人则为广大职工, 因此属于他益信托。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缴费组成, 是职工为了自已的利益而设立的, 属于自益信托。这两种信托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的权利不同。如他益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变更受益人或者终止信托等均须受益人同意。 (除信托另有规定)

2. 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

2000年, 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 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 根据经营状况自愿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投资公司, 让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运营和管理, 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 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 属于资金信托的一种信托品种。虽然企业年金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形式, 具有信托的所有特征, 但是它又有自已独特的特点:

(1) 受益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 主要体现在当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 企业有权调整信托收益权的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 主要是受益人不得以收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收益权设定抵押或者质押、不得转让收益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 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 受益人构成的复杂性。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是目前交纳养老金全分摊款的在职职工;养老金的领取者是已经正常退休, 正在从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推迟的养老金领取者是指已经离开企业的职工, 他们曾经参加职工养老金计划, 交纳了分摊款, 但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了企业。

(3)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为专业机构且受到严格监管。养老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比普通信托中的受托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在企业年金中引入托管人制度, 以此来隔离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财产的控制, 更好的实现财产的独立性。

(4) 受益人不是无偿受让人。在企业年金信托中, 职工支付了一定的分摊款, 而不是无偿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款项是作为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 职工自已交纳的款项也是职工报酬的一部分。

(5) 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有继续交纳分摊款项的义务。企业作为委托人, 不仅要提供最初的财产, 还要在存续期间交纳分摊款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交纳。企业缴纳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纳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三、我国养老基金信托的完善

1.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不足, 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行约束。企业年金有着与信托业务交叉的方面, 但是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然而企业年金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行政监管还包括市场监管的问题。因为企业年金制度的涉及面很广, 包括证券、银行、信托等多个复杂领域, 所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

2. 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除了一般行政监管之外, 还必须有专门的行政监管, 即审计监管。审计监管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养老保基金的财务收支、使用、投资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经济监督。

3. 完善我国养老金投资信托的监管主体

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下, 监管主体是证监会、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 将充足性监督权交给社保部;将合法性监督权交给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外部监管机构;同时通过基金监管委员会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政府的职责为:充分遵循市场规律, 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处置投资风险、系统风险和代理风险, 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监管制度和外部环境。

4. 加强对养老金托管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人不仅要保证资产不被非法转移、占用、挪用, 还要根据章程检查、监管管理人的管理活动, 在自已的责任范围内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应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的改革, 鼓励合伙制中介机构发展。有关监管机构应规定, 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定期更换。而且监管机构有权随时检查中介机构的记录, 若有违规行为, 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摘要:养老基金如何进行有效的投资和管理, 这已经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稳健和持续地运作, 是养老基金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信托,养老基金信托

参考文献

[1]徐学鹿, 主编.商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2]钟瑞栋, 陈向聪.信托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3]方嘉麟.信托法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董保华, 等, 著.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5]王巍.高龄者信托之研究[J].信托投资研究, 2005 (3) :21.

[6]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J].法律科学, 2002 (2) .

集合信托基金 第8篇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一、矿产能源类信托概述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初探 第9篇

自2009年年底以来, 国家相继推出了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多项措施, 例如提高土地出让金和二套房首付比例, 收缩银行信贷, 这给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如何创新融资方式, 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 拓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 成为房地产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产品, 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 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来汇集公众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 并投资于收益性房地产, 并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将投资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但是其标准已经运用在了地产信托的产品设计中。因此, 有必要了解什么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它在国际上发展情况如何, 目前环境下我国应该如何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概述

(一) REITs的类型。

一是按照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 REITs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封闭式REITs发行的规模在最初已固定, 投资人只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不可以要求赎回, 封闭式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 投资人可以按照净值要求赎回。二是按照组织形式分类, REITs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公司型REITs指通过成立以房地产投资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股份享有权利, 投资收益将会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人;契约型REITs指采用信托的方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缔结以房地产投资为标的的信托契约, 在此基础上将收益权加以分割, 使投资者取得表示这种权利的收益权凭证。三是按照资金运用方式, 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权益型REITs经营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投资组合, 以租金和买卖收入差价赚取利润。抵押型REITs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的资金直接对房地产管理者和开发商提供抵押贷款, 或者间接购买房地产抵押证券, 并非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以贷款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混合型REITs指同时包含了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的特征, 投资标的包括房地产本身与房地产抵押贷款。

(二) REITs的特点。

1.具有优惠的税收待遇。REITs在税法上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在大部分国家, REITs所分派的股息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只在个人层面上被征税。2.风险被有效的分散。REITs一般会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组合,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又可以间接实现房地产的多样化投资。3.收益稳定。REITs基金中的大部分投资于收租物业, 而租金是比较稳定的, 因此可以产生经常性的收入且持续性长。4.高流动性。REITs作为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 通常采用股票或收益凭证的形式, 可以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流动起来,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随时处置所持有的股份, 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

(三) REITs的优势。

一是与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相比, REITs是以股权的形式投资, 不会增加企业的债务负担, 减少了财务风险。二是REITs不存在增资配股的问题, 所以不会摊薄房地产企业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及经营利润, 不会出现遭到原有股东反对的问题。三是REITs的资金来自于社会各界的闲散资金, 并且由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运作, 其投资策略和经验更胜一筹。

二、REITs发展的国际经验

REITs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从立法上对REITs的组织结构、资产构成、收入来源、股东数目、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方面制订了严格的准入制度。美国大部分的REITs采取了公司形式, 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通过近50年的发展, REITs在美国已有了相当的规模, 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成为后来各国竞相效仿的榜样。亚洲各国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推出的REITs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REITs在美国的发展经验, 但由于各自情况的不同, 在对REITs的设立、结构、投资、收, 入和分配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也不尽相同 (见下表) :

三、我国发展REITs面临的问题及国际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 我国发展REITs面临的问题。

REITs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虽然国内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市场内部仍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依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 并没有专门针对REITs设立的法律法规, REITs无法进行公募, 无法上市流通, 不能做到真正的证券化。二是无法获得税收优惠。REITs在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在国外, 针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 比如可以免除利得税, 使得信托可分派的收益较多, 信托投资人的回报率也相对提升。但是, 我国并没有与REITs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三是产品风险高。REITs需要一个完善的运作模式, 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而基金投资不动产存在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用资金购买谁的物业?这中间可能存在灰色地带。四是缺乏专业的人才。REITs的成功运作需要既懂得房地产专业知识, 又熟练掌握投资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由于发展REITs刚刚起步, 并没有这方面的人才, 往往基金管理人员只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 很难适应REITs的经营运作。

(二) 国际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REITs相关立法。

REITs孕育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具备了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才能确保这一金融工具的顺畅运行。纵观所有已经和正在筹划REITs发展的国家和地区, 无不将法规建设作为发展REITs的首要条件。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只有《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只涉及到证券投资, 并没有与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REITs实际上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 我们可以借鉴亚洲各国和地区的专项立法模式, 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 对REITs的定义、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 以解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运作的法律瓶颈。同时, 还要对《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统筹修改和协调, 以达到法律规范环境的统一, 并与国际接轨, 保证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此外, 为了使基金的资金收入和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

2. 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REITs竞争力的主要源泉, 设计合理的税收体制是发展REITs的关键。当今国际上发展REITs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 其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入, 是推动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对合格的REITs免征所得税;对REITs属下的投资项目所承担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予以减免;在交易时, 可以仅对相同物业的交易一次征税, 避免重复纳税等。但需要注意的是, 不宜单纯参考国外经验对我国现行税收体制进行直接改动, 因为REITs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和复杂的合同关系, 故应在信托法律关系或公司法框架下补充相关法律法规, 力争使调整的影响降至最低。

3. 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国外REITs的资金有很大部分来自于机构投资者, 例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能为REITs提供大量和稳定的基金。只有在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 才能保证市场供给方的稳定, 保证REITs每次能够快速、足额地发售出去。我国要发展REITs也必须拥有足够数量、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 将机构投资者吸引到REITs市场上来。

4. 大力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

我国应引进一些国际REITs人才, 加强对外的交流与学习, 建立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尽快培养出一些既了解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又精通基金投资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为发展REITs提供高质量的专业管理人才。

5.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深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研究 第10篇

一、政府信号推动加速破茧

自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金融国九条”的政策措施中, 首次提出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融资方式。短短的两个月之内, 国务院、央行、证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要监管部门均以一种开放的弹性姿态公开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行了表态, 预示着作为破解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难题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正加速破茧。

二、深圳REITs发展的契机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是目前欧美等地较为流行的房地产金融工具, 在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目前也非常普及。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区域性金融中心, 优越的金融创新环境和市场条件为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优良土壤;深港金融合作的不断加深和扩大为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了经验借鉴和人才支持;深圳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为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创造了良好条件, 因此, 深圳有必要积极探索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之路。

因此, 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环境、还是香港成功的经验, 或是深圳较为成熟的房地产市场, 都表明REITs在深圳发展具备一定的条件, 但从组织架构、投资对象、交易模式、内部运作等方面看, REITs的种类千差万别。出于REITs探索和萌芽阶段的深圳, 则不宜在现阶段涉足过多的种类, 而应该结合实际, 选择一个适合深圳、适合市场初期发展的REITs类型作为突破口。

三、深圳REITs发展模式的选择

(一) 组织架构

房地产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不同, 通常有四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信托型、公司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信托型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 基金管理公司依照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 投资者依照契约享受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基金章程设立, 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通过董事会来运作。合伙型基金与合同型基金依据合伙协议设立, 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确定。

近年来, 将信托型与合伙型结合到一起的混合制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多是信托型基金。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信托型基金。信托契约型因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使得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金收益可得法律保护, 这符合房地产投资基金风险低的特点, 此外信托契约型只需纳税一次, 可提高基金收益。信托契约型结构是最符合REITs产品的形式, 它不仅能有效体现信托制度的优势, 保护投资人利益, 而且合乎全球主流REITs的治理结构。

因此, 就世界范围来看, 信托型REITs是目前主流操作模式之一, 我国香港地区目前的REITs全部都是信托契约型, 这将对深圳发展信托契约型REITs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选择信托契约型REITs也比较符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信托契约型REITs可以发挥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作用, 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产生以租金收入为主的物业, 而深圳的房地产市场存在大量的以收取租金为主的物业。在结构上, 深圳具有专业的信托投资管理人 (管理公司) 负责基金资金的投资和房地产的管理, 管理公司又可以将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

(二) 投资对象

根据REITs的资金投向的不同, 可以将它们分为资产型、抵押型、混合型三大类。

资产型主要是投资并拥有房地产;主要收入来源于房地产的租金。资产型REITs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资产型REITs既对具体项目进行投资, 如写字楼、住房等, 也可以对某个区域进行长远投资。资产型REITs受利率影响相对比较小, 因为资产型REITs可以通过提高租金来提高其现金流量。所以, 资产型REITs在选择投资物业上就要求所选择的物业能持续增殖, 从而使其租金或房价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资产型REITs的魅力在于:通过资金的“集合”, 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房地产业的机会;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组合, 分散了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权可以转让, 具有较好的变现性。

抵押型: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 (MBS) , 收益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利息。抵押REITs主要从事一定期限的房地产抵押款和购买抵押证券业务。现在的抵押REITs只通过向现有物业提供短期或长期的抵押贷款服务, 以获得各种相关手续费及贷款利差。通常抵押REITs股息收益率比资产型REITs高, 但利率风险较高。抵押型REITs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介入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获得较高借贷利差的机会;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多个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 进而分散房地产借贷风险;同时投资人所拥有的资产可以转让, 具有较好的变现性。

混合型:它是介于资产型和抵押型之间的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混合型REITs采取上述两类的投资策略, 具有资产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的双重特点, 即在从事抵押贷款服务的同时, 自身也拥有部分物业产权。混合型REITs在向股东提供该物业在增值空间同时, 也能获得稳定的贷款利息。

由于资产型REITs的独特性比抵押型REITs强, 它注重长期投资, 注重专业化管理, 对房地产的价格有调节作用, 目前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地, 占主导地位的都是实物资产型REITs。在发展REITs的初始阶段, 我们不应该将资产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共同发展, 而应该先从实物资产型REITs开始。

对于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而言, 我们真正需要的, 也是资产型REITs。目前, 深圳办公楼数量的激增和物业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07年底, 深圳市共有甲级写字楼19个, 总办公面积达1234240平方米。从这些写字楼的需求来看, 尽管新供应的面积达22万平方米, 但2007年深圳市企业对其需求继续保持旺盛, 消化能力很强, 甲级写字楼的空置率持续下降。到2007年底其空置率为9.5%。

从收益上看, 这部分写字楼的售价租金较高, 能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2007年末全市甲级写字楼平均租金达130元/平方米, 而新推的甲级写字楼平均售价达30000元/平方米左右。从需求上看, 作为深圳的支柱产业, 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企业是深圳年甲级写字楼的最大需求群体。由于需求面较广, 需求较稳定, 一旦作为REITs的资产, 可以很好的保证投资者有稳定的回报。

(三) 交易模式

房地产投资基金依据是否上市, 可以分为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非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主要的商业模式是通过投资以租金收入为主的房地产和高比例的股息分配, 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回报。管理公司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实现其增值:1.通过再出租现有的地产获取更高的租金;2.通过收购新的地产或项目开发实现新的收入增长;3.进行地产的再开发以提高收入;4.降低运行成本。上市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在市场上随时交易, 没有期限。而非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来讲都是有期限的, 只不过年期比较长, 在美国平均在8年左右。基金期限到的时候, 就要把基金的所有资产变现, 把收益全部派发给投资者, 基金解散。

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长期稳定投资策略、高股息分配比例及高透明度的优点, 会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同时, 有利于降低因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而带来的房地产业的系统风险;且有利于增加潜在的房地产投资者的数目, 提高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还有利于建立来自机构投资者的较为稳定和长期的投资需求, 从而减少房地产市场固有的周期性波动, 促进房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 房地产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墓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并募集资金, 而私募基金则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两者的界限, 从人数上看, 私募基金一般不能超过一定人数, 如100人或以下。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一般以投资意向书 (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 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募基金来说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 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同时, 受到的限制较少;而且在信息披露管制较为宽松, 投资更具有隐蔽性, 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但是, 私募基金也存在一些缺陷, 如私募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 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 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代理风险等。但是这些随着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的健全是有可能缓解的。

因此, 选择本地公开上市的交易模式对于深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初期发展还是比较合适的。

(四) 内部运作

根据运作形式, 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存续期限不同。前者没有固定期;后者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 一般为10年或15年, 还可以适当延长。2.规模可变性不同。前者通常没有发行规模限制, 可以增加或减少;后者的发行规模是固定的, 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3.可赎回性不同前者具有法定的可赎回性;后者在封闭期内不能赎回。4.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前者与市场供求关系不大, 后者的交易易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5.投资策略不同。前者为了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 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后者的基金资本则是不会减少, 有利于长期投资。

通常情况下, 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仍远不能满足各种赎回情况的实际需要, 因此赎回行为也是有条件的, 并受到限制;同时, 由于其并不经常交易, 从而无法获得市场的及时价格信息, 开放式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确定资产的现行价值上还存在着问题。契约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多采用封闭式的运作形式。封闭式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这种具有固定出资的特点, 正适合养老基金等一些社会福利基金的投资需求。与开放式以评估价值计价购买基金相比, 投资者是按照其投资基金的比例来计价的, 因此比较客观, 从而更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 由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是房地产, 其市值一般难以客观评定, 因此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净资产价值无法每天计算, 所以深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太适合以开放式基金的方式设立, 而应选择封闭式的内部模式, 且无存续期限最合适。

四、深圳存在的障碍及推进路径选择

根据上面对深圳发展REITs种类的分析, 可以看出适合深圳初期发展的REITs类型应选择以实物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封闭式的信托型投资基金, 并且采取本地公开上市的交易模式。选取这种类型的REITs作为深圳发展REITs的切入点, 既是当前深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 也是深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其对于房地产投资、行业市场发展、城市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和重要意义。

但目前, REITs遇到的最大障碍在于政策层面。如果采用海外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形式来发行REITs, 将面临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财产投资标的条款相抵触的问题。如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设立和发行REITs, 实际运作会和《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产生冲突。

深圳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道路将是漫长和曲折的, 但坚信只要立足现有条件, 确立适用于深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产品模式;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 加快立法进程, 抓紧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预警机制, 有效防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运作经营风险;努力搭建信用平台, 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企业信用制度;着力建立问责和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企业重大关联事项公开透明;积极采取多种方式, 加快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业队伍的培养;加大奖励措施, 通过设立奖励基金, 扶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多种手段积极探索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途径,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自主创新型城市, 将有望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方面实现突破。

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中华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9

[2]杨宇美国经验对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启示现代商业20089

[3]杨俊松陈衍文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海南金融20089

[4]张波构建中国房地产业的新型融资方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探析当代经济管理20093

[5]余凯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探析商业时代20086

[6]徐翔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制约因素初探甘肃社会科学20067

[7]王安余亮关于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思考和研究金融经济200610

[8]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深证综研字第0089号20041

[9]尹伯成华伟尹其振房地产金融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10]曹建元信托投资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

集合信托基金 第11篇

这种放缓的趋势还在延续,《投资者报》统计7月数据显示,发行锐减,期限拉长,收益率没有惊喜,信托市场显得冷淡。

7月发行量环比下滑

普益财富数据显示,截至7月26日,30家信托公司共发行了109款信托产品,月环比下滑了64.72%。

从发行量看,中铁信托第一,华信、中融、长安、中信紧随其后。

剔除仅发行一只产品的公司,湖南信托平均收益率最高,为10.25%;紧随其后的为四川信托、陕国投、中信信托和苏州信托。

从产品期限看,1~3年期产品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本月发行的产品中,81%的产品公布了期限,平均期限约为22个月,与上月相差不大。

其中,1~2年期(不含)、2~3年期(不含)和3年期以上的产品发行分别占36.36%、56.82%和6.82%,2~3年期环比上升了17.53个百分点,其他两期均环比下降。

从预期收益率看,预期收益下限平均水平为8.84%。房地产信托的平均预期收益率最高,其次是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金融、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低于整体平均水平。

回报最高的是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的组合,纯股权投资列第二,贷款运用第三,平均预期收益率分别为10%、9.63%、9.44%。

如果按期限分析,1~2年期(不含)的为8.52%,2~3年期(不含)的为9.02%,3年期以上的产品则是9.25%。

对此,长期从事第三方理财的启元财富投资分析总监汪鹏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受降息预期影响,融资方不断压低融资成本,传导至股票质押、地产、政信等多类信托产品的年化收益较上半年普遍下降了约1%。

“目前期限方面主要以2年期产品为主,1年期的产品成为了稀缺产品。”汪说。

政信合作成热点

据普益财富《2012年上半年信托市场分析报告》,今年上半年,共36家信托公司发行了214款基础设施领域集合信托产品,合计募集资金504亿元,较2011年大幅上涨。

“现在的房地产信托收益仍较高,可是调控政策不明朗,投资者有顾虑。大批量的政信合作项目出现是事实,而非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比如房地产,细看融资方、担保方,都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影子。”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产品经理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上述人士介绍,对政信合作项目的判断,通常借助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定义来理解,即信托计划融资方或担保方中是否出现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其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受实体经济增长下滑,投资者对房地产和工商企业运营忧虑的增强,更多地转向具有政府隐性担保的地方基建项目的信托产品。”汪鹏说,7月份政信类产品的发行仅比前两者之和略少。

考虑到还款压力,上述匿名人士对于发达地区的政信合作项目比较乐观,“地方政府欠银行的钱可能存有拖延现象,但欠债券和信托应该不会,毕竟投资者的影响力很大。我会着重挑选平台所在地的财政收支情况,优先考虑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产品。”

本金分次偿还模式兴起

除此之外,在7月在售产品中,一款来自新华信托的“中国医药城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起业内人士关注。

中国医药城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创新之处在于本金偿还方法。

根据资料描述,信托计划每6个月偿还一次本金,3次偿还信托融资本金比例为20%、20%、60%,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天计算,每半年分配一次。其中,300万元(含)以上持有期间适用的年收益率分别为:6个月内为8%,6个月~12个月为9%,12个月~18个月为10%。

通常情况下,集合信托会分期发放利息,但只在到期结算时一次性偿还本金。“一般的,报酬支付分季付、半年付和年付,去年的报酬支付有很频繁的倾向,大多季付或半年付,今年又多回到了年付,对于投资者来讲,利息支付越频繁越受益,本金则要视情况而定”。深圳一位资管人士Tom告诉记者。

记者从销售渠道了解,分次偿还本金模式在今年上半年刚刚出现,市场反应尚可,新华“中国医药城”计划虽不是首创,但已陆续有少数产品采取了这样的支付方式,在业内尚属少见,是一种新的尝试。

“分次偿还本金的还款模式,对融资方而言,可以降低其实际的融资成本,而对受托人来说,则需要更严格的督促融资方的现金流,实现其分配还款,有利于及早化解可能的风险。但及早兑付信托本金,将一份信托产品被打散为三份会面临着一定的再投资压力。”Tom解释道。

集合信托基金 第12篇

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围绕养老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和监督来设计的。因此, 选择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概念和养老保障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础范畴更能直观地体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这一特性。养老基金是法定部门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筹集、管理运营和使用的专门用于社会成员养老的专门资金形态。它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特别是颁布了一系列养老基金法规和规章、完善了养老基金管理体制和提高养老基金统筹层次并扩大覆盖面、企业年金制度得到初步发展、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方式实现社会化。但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养老基金正常运营的相关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突出——“上海社保基金案”引起人们对养老基金监管问题的反思与重视;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 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障。

投资国债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 且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容易出现贬值导致支付能力进一步下降;

3、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 来补充和改善基金的支付现状是通行的做法。

但中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过分单一且缺乏对养老基金运营的规范监管, 养老基金运营过程中被人为操作的现象较为严重, 导致养老基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二、中国养老基金运营监管制度的缺陷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养老基金的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管。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 但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的原因, 这些规定中存在明显计划体制烙印——在养老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的注重行政监管。过分的行政监管容易引发行政监管权力的寻租, 造成养老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因为在行政监管过程中, 同样存在由于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属性、垄断性等原因导致政府失灵, 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同样, 过分的注重行政监管容易忽略甚至抑制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专门监督机制欠缺

相关的法规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专门的监督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与沟通的机会, 达到更好的协调彼此立场与想法的目的, 从而使养老基金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运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效率。因为, 从根本上讲, 养老基金首先是参保职工的钱, 是用于社会保险对象的专项资金, 其实质所有权属于广大参保者。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物质生活, 同时养老基金还关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理应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 让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养老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去。没有谁比直接利害关系人更关心养老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专门监督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3、信息化建设滞后,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监管效率不高

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 致使社保、税务、财政和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实现信息共享, 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养老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定期披露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信息, 不能保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因此就没有渠道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对基金管理基本上没有监督, 财务上内控薄弱, 也是导致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的诱因之一。

三、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本文主要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

1、监管体制和模式的选择

借鉴外国经验, 中国应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监管制度。养老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具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内部控制功能的独立经济实体, 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监督、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 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保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中介监督组织, 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管理、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基金周转和调剂等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 应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总体情况。因此, 在现阶段对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应该采用“数量限制”规则, 这样更符合中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实际和养老基金特殊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

2、建立严格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由于养老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 世界上各国基金管理者的选择都很严格。对基金管理者的最低资本金, 经营信誉和经营业绩都有严格的规定, 其目标是允许最好的申请者进入, 限制未来的代理风险和成本。首先, 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并且是实收资本;其次, 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养老基金的特殊性, 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须有更高的要求, 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最后, 其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如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并且主要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在业内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经营养老基金的资格。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对于整个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体制来说, 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垄断理论从市场的角度出发, 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是其经营财物等重要信息的垄断提供者。在没有管制的信息披露市场中,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息的垄断提供者, 不仅限制信息的产出, 而且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售信息, 让利益相关者都去购买同一信息, 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强制性披露则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成本。”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 防止基金管理违法、违规操作, 损害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 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和养老基金的受益人公布相关信息, 并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建立养老基金收益担保和保险制度

大多数引入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都进行某种程度的担保。其中, 拉美和中欧国家通常采用相对值的形式, 即达到所有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均值或某个收益基准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 各国养老基金或出资成立中央担保基金, 或自行提取一定比例作储备, 或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自由资本作支撑。当储备不足时, 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产和清偿的风险。因此, 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养老基金可能面临的这些风险, 一些国家和地区, 规定了养老基金保险制度, 明确要求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等级而定。这样养老基金在实际运营中遇到投资风险造成损失时, 可以通过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参考文献

[1]张新民.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 2004, (2) .[1]张新民.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 200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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