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范文

2024-09-18

动物保护范文(精选12篇)

动物保护 第1篇

人教版六年级上册“口语交际·习作七”:小明的爸爸爱打鸟。今天, 他又背上了猎枪准备出门, 小明想劝阻爸爸。想一想, 如果你是小明, 你会怎样说服爸爸?试着跟同学分角色进行模拟对话。在生活中, 你还遇到过哪些伤害动物的过哪些伤害动物的事?跟同学交流交流, 并讨论遇到这种情况时, 应该怎么做。况时, 应

拓展思路

动物是我们人类的朋友, 我们每天都在接触小动物, 比如小狗、小猫、小兔子、小鸟……这次习作就是让我们写一写我们和小动物的故事。可以写自己家喂养动物的故事, 可以写自己与小动们小可以动物的自己与小动物相处的故事, 还可以写你爱护小动物或者是劝阻别人不要伤害小动物的事。只要是与动物有关的故事, 能让读者从你的描述中体会到热爱动物的情感, 提高保护动物的意识就可以了。还可以写你爱护

习作提示

1.认真选材。这次习作要求写自己与小动物的故事。先要回忆与小动物有关的材料, 要选择自己真实经历的、熟悉的、有话可说的内容来写。比如例文《我与小鸟》的小作者有过救小鸟的经历, 就写了自己爱护小动物的故事。

2.具体叙述。写自己与小动物的故事属于写事类记叙文, 一般要按照事情的发展顺序来写。要选择具体事例, 还要具体描写出人物的动事属于写事类记叙按照事情的例, 还作、语言、心理等。比如例文《我与小鸟》的小作者写救小鸟时重点运用了语言描写, 写给小鸟疗伤作理和喂养小鸟时重点运用细致的动作、神态描写。和重点动作、神

动物保护 第2篇

学 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班 级:动科二班 姓 名: 学 号:

课程论文题目:保护珍惜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课程名称:动物保护概论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保护珍惜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摘 要: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 胁。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所有的生命,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有机统一体之中,生态就好比是我们的巢,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的诺亚方舟。本文介绍了我国向在的动物保护概况及生物于人类的关系。

关键词:状况 意义

保护

政策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保护动物迫在眉睫。本文介绍了我国向在的动物保护概况及生物于人类的关系。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状况

从建国到现在已经有五十多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事业以及建立自然保护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具体表现如下:成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促使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起来;建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行政管理等体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发展迅速,为野生动物提供了栖息地;对迁地保护工作进行加强,繁育了濒临灭绝动物的稀有种类;积极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为保护野生动物、管理野生动物提供合理的依据;为了能够有效打击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这就要对市场检查以及监督进行加强,严格执行野生动物进出口的管理制度;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增强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以及法律意识[1]。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特别是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的覆盖面极为不足。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制约,主要是从维护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地规范了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则规定的甚少。

(二)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

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国际上根据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论何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欠缺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将动物分为三六九等,给予不同级别的保护。除野生动物外,一般动物则不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该法对于虐待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制裁,必然导致执法活动无所适从。而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虽然数量更多,与人类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残害动物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还显不足

现有法律法规对残害动物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还显不足。在法国及美国部分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手段,蓄意将家养动物,驯养、猎获圈养野生动物致死的行为,以第五级违章处以罚款。”虽然根据国情,将残害动物的行为上升致刑法调整的高度还不现实,但现有法律的处罚力度显然还不能满足动物保护的需求。例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不到处罚。

(四)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根据欧盟的规定,一只乳猪至少要吃13天的母乳;猪窝一定要铺稻草,要有供他拱食的泥土;生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而我国法律在这面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纵观整部法律,原则性条款过多,而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不足。同样的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动物福利问题在西方国家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而国内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关注该问题的。在中国,动物福利状况很差。动物仅仅是作为工具和资源。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留于表面,动物福利观念未深入人心。在我国,许多人在对待人与动物关系问题上存在错误观念,认为人对动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主宰动物的一切,乃至生杀大权。而对动物福利,甚至是最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动物遭受人类残暴对待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动物福利观念难以占据一席之地。例如作为国粹之一的中草药和中华美食源远流长,然而许多在我们看来习以为常的入药或者烹饪方式却是建立在野蛮对待动物基础上的。例如活吃猴脑,生抠鹅肠等。有些入药方式特别残忍,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式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这些残酷对待动物的做法已经激起了众多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的抗议。

我国薄弱的经济物质基础限制了动物福利的迅速改善。社会经济基础是动物福利状况改善的物质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处于经济欠发达状态。在物力、人力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改善动物福利状况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

二、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存在的问题

(1)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以及破碎。全球有一部分野生动物都濒临着灭绝的风险,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栖息地的丧失以及破碎。大部分物种被隔离在生境斑块,阻碍了其迁移扩散,这就了增加了野生动物的近亲繁殖的机率,促使物种濒临灭绝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遭到砍伐,开垦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草地退化,减少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并且也减少了野生动物的种类。

(2)过度利用导致当前资源枯竭。近几年来,野外种群数量在不断下降,并且有一部分野生动物濒临着灭绝的危险。通过对我国蛇类进出口贸易、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我们可以发现过度利用导致野生动物的数量在急剧下降[3]。

(3)逐渐丧失了遗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丧失严重影响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遗传多样性将生物的进化潜力反映出来,并且遗传多样性越丰富,这就表明生物具有较强的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比如:麋鹿种群由于缺乏遗传多样性,从而不利于种群的健康生长。

(4)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会产生较多的毒性,比如:神经毒性、内分泌毒性等,这些毒性会阻碍动物的健康生长,并且也会影响到动物的繁殖等。有一部分污染物会被食物链将其作用放大,影响了生物系统的发展。从相关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华鲟体内累积着较多的三苯基锡,从而造成了幼体畸形,降低了中华鲟种群的数量

[4]。

(5)外来物种的入侵。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外来物种的入侵。外来物种的入侵影响当地生物的生态位,促使生态系统开始向着单一化的方向发展,最终促使物种濒临着灭绝的危险。当前,在众多遭受生物入侵国家中,我国是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不断突发的入侵疫情,加大了入侵的风险,比如:美国牛蛙进入到我国的云南、四川等地区,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系统,减少了当地的两栖类动物。

三、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具体措施

(1)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以及评估的投入。要想制定科学的、有效的管理计划,这就要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动态变化以及原因进行详细的了解,对资源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估。然而要想促使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对濒临灭绝物种研究的投入。21世纪是基因组时代,这一时代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遗传信息,我们可以借助全基因组信息来对物种的濒危机制进行揭露。然而这些研究势必会增加科研的成本,因此需要投入更多的经费。

(3)加强建设野生动物基因资源库。目前,中科院动物所等单位已经建立野生动物基因资源库,但是这一资源库的建设规模比较小,因此要加大投入建设力度[5]。

(4)加强建设野外研究基地以及网络体系。野外研究数据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数据,所以加强建设野外研究基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研究野生动物基地的时候,由于地位薄弱,从而制约着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5)制定以及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法律以及制度。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事业中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不断出台这些法律以及条例,确保保护我国野生动物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保护野生动物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就涌现出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国家要进行立法工作,为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栖息地。首先,从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这一方面来讲,我国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比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为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虽然我国在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主体、没有明确的具体程序等,从而不能够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健康生长。面对这一缺陷,我国要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惩罚伤害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

(6)保护药用濒危野生动物的发展措施。第一,对繁殖药用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研究以及驯养。在保护、发展以及利用濒危药用动物资源中,驯养繁殖药用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并且也可以增加野生动物药资源。第二,研究药用濒危野生动物的替代品。在研究濒危野生动物替代品的时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开展研究濒危野生动物药材代用品,比如:利用鼢鼠来代替虎骨。其次,在开发濒危野生动物药用的有效成分时要充分利用生物工程技术。最后,对濒危动物类的药材化学成分进行系统以及全面的分析,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将天然品组合起来。第三,不断完善濒危药用野生动物保护体系。通过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进行加强以及完善,一步步恢复濒危药用野生动物种群的平衡性。另外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将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方法引进来,确保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国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保护濒[6]。

四、结束语

现代人类在享受空前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的空洞、水体的污染和土地的沙漠化。更严重的是自然界的野生动物种群的自然调节机制已经不完善或彻底丧失。人类的过渡开发利用导致了野生动物的濒危和灭绝,大批动植物面临着生存危机,人类活动导致动物灭绝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中触目惊心的篇章。有识之士指出这场生态环 境危机是人类自身的生存危机,因为人类的生存与动物的生存要求的条件相似。为了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港城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异域的动物保护 第3篇

汪汪,这是你的荣耀

在许多国家,对于动物的养护权的争取与保护非常严格,丝毫不逊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所设定的法律保护。玛利是一条两岁的斗牛犬,它有着一双褐色而忧伤的眼睛,柔软而松耷的耳朵,是那种让人看一眼就禁不住会喜欢的狗。它的一个主人阿诗莉·威尔逊是西雅图一家摇滚乐电视台的音乐总监。在和她的男友特恩普雷顿分手后,威尔逊还和男友每周交换玛利的养护权,而到了去年八月,特恩普雷顿突然中止了这种安排,并开始独自保管玛利,威尔逊以此提起诉讼。

威尔逊没有选择放弃或另养一条新犬,而是加入了正在不断壮大中的那些为了他们的宠物而诉诸法律的动物爱好者的队伍。她咨询了伯明翰的一个资深律师亚当,他在4年里已经处理了将近100例和动物有关的案件了。随后威尔逊提出了诉讼,并且已经取得至少是当前的胜诉。高级法院法官判定两人继续交换小狗的养护权,等待最后判决。(因为特恩普雷顿倾向于提起上诉)这是三个月以来威尔逊第一次见到玛利,玛利一见威尔逊就不停地摇尾巴,威尔逊抱着玛利禁不住哭了。

很多宠物官司赢得了令人瞠目的巨额赔偿。马克,一个哈里发,他的混血拉布拉多猎犬,在法庭上只被估价为10美元,这个小东西在宠物诊所呆了两个月后回到家中没几天就死了。马克将诊所告上了法庭,去年2月他赢得了3.9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尽管这场诉讼花了五年才得到解决,马克在律师费用和诉讼上花了30多万,但是马克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值得的:“我不可能让我的宝贝复活了,但是我得到了公正。”

尽管走进法庭来解决宠物的监护权看起来有点极端,但这确实是一种正当的能保护动物和那些关爱它们的人的利益的合法选择。不仅如此,像兽医的医疗事故,虐待宠物,甚至房东与租客关于动物的争吵等案件都被搬到了法庭上来解决。《纽约邮报》杂文专栏的作家辛迪·亚当斯在她那据说是死于寄养站的约克郡小猎犬死后,呼吁纽约州政府出台关于确保宠物寄养站良好条件的法规。许多州现在已经允许建立宠物信托业务,人们在那里存入资金然后该事务所按委托者的意愿来照看他们的宠物。至于涉及到虐待动物的案件,已经有40多个州制定了能使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者受铁窗之苦的重罚。“法官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动物与人之间关系的重大。”斯蒂芬·怀斯,一个律师兼动物权利的倡导者说,他已经写了两本关于这方面的书并在哈佛法学院教授关于这方面的课程。

“存在”还是不存在,这是个问题

除了那些行动主义者的主要呼声之外,当怀斯的第一本书《让笼子嘎嘎作响》引起了关于动物的合法权益的合理性的学术争论后,2000年以来动物法也已经渐渐地引起了各法律院校以及学者的重视。现在已有40几个法律院校开设了这个方面的课程。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撒恩斯坦对这种诉求作出了伦理上的解释:“对于动物所受到的痛苦,人们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就算是那些自认为动物不存在权益的人,都承认动物虐待方面的问题确实存在着。”尽管许多人对动物权利的这种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还是有学者在努力寻找这种合理性的根基。

拉塔格大学的法学教授加里·佛朗强在1996年匹兹堡大学举办的世界素食主义者研讨会上的讲演中突出了动物权益合法的本体性,及其与争取其他社会公正的关联。

佛朗强教授认为:我们必须认识到动物维权运动和其他维护社会公正的运动是有必然联系的,对动物的诈取与利用包括物种偏见和“物种主义”,与其他看似不大相关的评判标准比如:种族主义、色情、两性之间的定位、或阶级分化,在道德领域中都是很难被承认的。但是如果我们因为它与种族主义、男性至上主义或对同性恋的歧视是类似的这个原因而坚持“物种主义”是坏的,那么我们其实已经被另一种形式的歧视所占据。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如果动物的权利意味着全部,那么任何组织化,制度化的动物利用行为都不存在道德上的理由。许多人认为只要一个人“关心”一下动物,那么这种关心将使这个人成为一个动物“权利”的鼓吹者,但这与“关心”女性而被称为是“女权主义者”一样荒唐。“女权主义”为女性争取公正,但在最低的限度上,公正意味着应该认识到女性的利益是不可被牺牲的。强奸是被禁止的,但这并不取决于潜在的“强奸犯”是否“关心”女性。相同的,如果动物拥有权利,那么该权利所保护的权益必须切实受到保护,而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人认为这种损害动物利益的行为将会给人类带来好处而牺牲它们。我们不能在“人道”地屠杀动物的同时还来大谈动物的权利。

事实上在美国已有40多个州为动物权利的保护立了法,这类法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于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而是具有了对所有动物权利的保护的普遍性。《纽约州联合法》中的《农业与市场销售法》第69章26节—“动物”这一条中明文规定:任何人,过度驱使,使过度重负,折磨,残忍击打自己或他人的驯养或野生动物,非法致伤,致残或致死的;褫夺动物必需的饲料,食物或饮料,忽视或拒绝供给类似饲料、饮料的;引起、促成或纵容动物被过度驱使,过度重负,折磨,残忍击打,或非法致伤,致残,致死;褫夺动物必需的饲料,食物或饮料,故意、唆使或从事或以任何方式加深对于动物的虐害的,或是试图产生这种伤害的,被判违法,可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共同执行。

受害的不仅仅是动物

近年来,许多文件档案证明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之间的令人吃惊的联系:在85%妇女与孩子受到虐待的家庭中,他们的宠物也正在受到虐待。这种联系不容人们忽视,因为对动物的虐待在多种方面不同程度上将对人的行为造成影响。

伊利诺伊大学的蓉达·舒尔曼博士说的研究数据表明,60%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曾经都养过宠物,并且它们都因暴力致死。同样令人惊讶的事实是有将近40%生活困顿的女性都因怕她们的宠物得不到照顾而推迟甚至延误去救济站。

舒尔曼博士在曾经组织了一个以“家庭暴力与动物虐待:残酷的联系”为主题的会议,与会者有许多兽医,司法机构的官员,以及致力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者。该会议以动物调研官员的未来,反抗动物暴力的法律,以及兽医在面对被质疑的动物暴力与家庭暴力时如何提供帮助等话题为重点展开了讨论。

“许多人都抱着‘这永远不可能发生在我身上’的这种想法,但是家庭暴力遍及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它可能发生在任何女性的身上:你的母亲、你的姐妹、你的朋友、或者是你。理解了家庭与动物暴力的发展变化过程可以使我们重新认识存在问题的现状和调整之。”舒尔曼说。

宠物或许在这里只被作为一个确立人处于主导地位的手段。虐待者可能发出这种信息:“我可以对宠物做这事,我也可以如此对你。”或者是“如果你不照我说的办,那这(暴力)将发生在你身上。”宠物同样也被作为一个威逼胁迫的手段:“如果你不这么做,我将会伤害你的动物。”宠物还是一个使小孩子保持沉默的手段:“如果你告诉别人,我会废了你的狗。”于是对于宠物的伤害虐待变成了一种权力的炫耀与象征,动物成为了这种显示权威过程中的媒介。它们便不被当作一个个的生命来看待,它们的权益自然也无从谈起。

对于孩子们来说宠物暴力事件具有更大的负面冲击力,虐待动物的小孩子在成人后甚有可能犯谋杀或其他暴力犯罪。事实上成人犯罪可以在他还是个6岁大孩子时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上被可靠地预言。杰夫瑞·达马和泰德·邦迪是这个令人悲哀的统计数据的声名狼藉的注脚。(两人均为美国近年来的连环杀人凶犯,都有在幼时经历或亲历虐待动物的经历)

“另一个负面的影响是这会使孩子的注意力集中到暴力上。”舒尔曼解释道,“小孩子非常的敏感和易受影响的。一个看着他的宠物或者母亲被虐待而长大的孩子会认为这是很稀松平常的事。不幸的是孩子们常常是正有增无减的街头群殴或者家庭暴力的旁观者,他们会因此而对暴力变得麻木,他们在你用踢打显示你比其他的生物更有威权的时候学习模仿着。”

动物虐待与家庭暴力之间的联系意味对动物的虐待越来越被重视了。关于虐待动物的法律正变得越来越严厉。社会工作者得悉由于宠物的关系,许多女性都不愿离开施虐者。因此,只有提供使宠物免受伤害的解决方案,才能使更多的女性走出充满暴力的家庭。

动物保护 第4篇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是基因专利保护的两个原则, 也是世界各国对基因保护的分歧所在。所谓绝对保护, 又可称为“化合物”保护, 即用化合物组分来界定保护范围的原则。而相对保护, 也可称为“功能限定”保护, 是由功能确定专利权, 从而限定保护范围的原则。对基因专利采取绝对保护方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 而欧盟及其成员国, 如德国则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对基因专利进行保护。

1 概念界定与辨析

通常认为, 基因具有固有的二元属性,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 认为基因具有物理性质, 类似于普通化合物, 因而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另一方面, 认为基因只是抽象的信息, 或者作为信息载体[1]而存在, 故其本身不具有专利资格。上述两种认识, 主要基于对基因的界定和理解。

1.1 基因

关于“基因”一词有3种定义:其一, 基因在功能上被定义为有助于遗传的表型特征[2];其二, 基因是DNA片段, 有助于表型或具有某种功能[3];其三, 基因是DNA片段, 揭示了DNA衍生分子的“图像”, 这种分子假设存在并具有某种功能[2]。第1个定义可以被称为孟德尔定义, 孟德尔在1866年第一次提出了“特定表型的遗传模式”。第2个定义可以被称为Watson-Crick定义, 归功于1953年首次描述了DNA分子结构的詹姆斯·沃森和弗朗西斯·克里克。第2个定义是第一定义与基因以物理形态存在并居住染色体中表现为脱氧核糖核苷酸的线性DNA序列的现实相结合的合成体。上述两个定义均表明, 一个基因必须有一个关联的表型 (包括基因的功能) , 然而, 科学家们所提出的往往是没有已知功能的基因。这种现实产生了一个新定义, 即后基因组的定义, 也就是第3个定义。

1.2 DNA分子

DNA即脱氧核糖核酸, 由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线性序列的核苷酸 (化学单位, 其中包括4个基本单位:腺嘌呤、胸腺嘧啶、鸟嘌呤和胞嘧啶[4]) 组成, 它是染色体的主要组成成分, 同时也是组成基因的材料。每条染色体只含有1~2个DNA分子, 每个DNA分子上有多个基因, 每个基因含有成百上千个脱氧核苷酸。由于不同基因的脱氧核苷酸的排列顺序 (碱基序列) 不同, 不同的基因就含有不同的遗传信息。更重要的是, 核苷酸序列可能会发生改变, 称为基因突变。基因突变可能增加一个人患多种严重疾病的风险。

1.3 已分离DNA分子

天然DNA是与蛋白质和其他细胞成分一起存在于染色体单元中。已分离DNA分子不同于天然DNA, 因为它已从细胞组分、蛋白质和其它DNA中分离出来。一个细胞生物学家通常会采样和提取DNA, 所提取的DNA的特定部分能被识别和分离, 从而得到有用的“纯化DNA”。

据此可以看出, 对基因的定义和理解存在差异性, 但可以肯定的是, 将DNA简单的等同于基因是不准确的。另外, 就基因与DNA序列的概念而言, DNA序列的专利申请从来没有包含所有的“基因”。因此, 申请专利的DNA分子不能扩展到覆盖抽象和自然所含信息的原始序列, 权利要求不能包含基因所有组成部分。

2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2.1 绝对保护———以美国为例

2.1.1 典型判例。

2011年7月29日,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分子病理学协会等诉美国专利商标局一案作出裁判, 认为已分离DNA分子具有可专利性, 可以申请专利。该裁判推翻了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年前作出的一审判决[5]。2009年, 分子病理学协会等机构起诉Myriad基因公司, 质疑BRCA1/2两项基因专利的有效性。2010年,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该两项基因专利无效。理由是已分离DNA分子实质上属于自然物质, 不能授予专利权。判决后, Myriad基因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质疑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属于可专利性主题, 因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DNA分子具有明显不同于自然界中存在的DNA分子的化学性状。联邦巡回法院指出, 自然界中存在的DNA与已分离的DNA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自然认知, 而后者减少了具体结构中的自然成分, 正是专利所鼓励和保护的活动。

“该判决最值得一提的是, 联邦巡回法院将已分离DNA分子具有可专利性的依据, 重点转移到分子的结构上, 而非用途或者有益效果上[5]。”

2.1.2 美国基因序列专利保护的立法态度。

“目前美国的专利制度, 被认为是世界上在生物技术方面能提供最宽保护范围的制度”[6]。美国现行专利法第35条指出:“无论谁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物质……可以获得专利。”本条采取广义解释, 即“阳光下人为创造的任何物质”都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与此同时, 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3个司法例外: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就基因专利的保护而言, 由于“1995年的实用性审查指南所确立的宽松的实用性标准被认为阻碍了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 有损于公共利益而受社会质疑”[7], 迫于压力,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1年修订了《实用性审查指南》, 进一步明确实用性的评定标准为:具体、实在和可信。实质上提高了基因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生物技术领域专利的授权[7]。尽管如此, 美国对于基因序列专利的保护原则仍然没有改变, 即坚持绝对保护原则。

2.2 相对保护———以欧盟和德国为例

对基因序列专利的保护, 欧盟及其成员国普遍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 下面列举发生在欧洲的一起判例及德国专利法来说明相对保护原则。

2.2.1 典型判例。

Monsanto是欧洲专利EP05046090的拥有者, 该专利涉及已分离DNA序列, 其功能是使大豆植物免受除草剂草甘膦的影响, 即大豆植物具有抵抗除草剂的作用。090专利的说明书揭示了已分离DNA序列其功能在于形成大豆植物对除草剂的抗体。这种含有对抗除草剂基因的大豆植物被称为Roundup Ready或RR, 通常在农业中应用。尽管Monsanto获得了包括荷兰在内的欧洲专利委员会国家的保护, 但是它并未获得阿根廷的保护。RR大豆在阿根廷种植并进入餐馆, 然后通过餐馆进口到欧洲。此时, 进口的RR大豆 (谷物) 粗粉包含着DNA序列专利。值得一提的是, 它不再扮演抗体角色, 仅作为大豆植物里的“残留物”而存在。然而, Monsanto采取行动以阻止大豆粉进口到欧盟。当大豆粉到达荷兰时, Monsanto立即向海牙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海牙法庭查明RR大豆粉已不再具有抗体功能, 因此认定不侵权, 从而驳回了Monsanto的诉讼。

海牙法院反对Monsanto所提出的:“DNA序列专利在谷物中的出现已足以构成侵权, 因为只要DNA序列专利曾经执行抵抗除草剂的功能, 或者从大豆粉中分离出来, 转移到其他生物后执行该功能。”海牙法院解释生物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欧洲专利会议所指定的《指令》第9条以及荷兰专利法第53条a (3) 之规定进行的。法院的结论是, 涉及DNA序列的基因专利必须执行预期的功能, 尽管在个案中, 这种功能并非连续起作用, 但必须处于活动状态, 一旦出现必要条件:例如, 热度、干燥度或疾病的情况下, 必然发挥其作用。

就此, 法律总顾问Mengozzi提出, 已分离DNA序列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限定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功能, 即产业运用上[1]。

2.2.2 欧盟、德国关于基因序列专利保护的立法。

欧盟颁布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以及德国专利法作为规制生物技术专利的法律, 均采用相对保护原则。为履行欧盟指令 (Directive 98/44/EC) , 2005年新修订的《德国专利法》第1条 (a) 款中增加了第4段, 内容为:如果发明的技术主题是基因的一个序列或部分序列, 其结构与人体基因的天然序列或部分序列是一致的, 并且依照法条第三段的要求明确地说明了其工业实用性, 那么权利要求中就应包括该序列的应用。新修订的《德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个基因序列或者部分序列, 即使在自然界中存在相同的结构仍是可获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这个序列的应用必须要有明确的说明。新修订的《德国专利法》对人类DNA序列并没有给予绝对的保护, 相反, 申请者提交一个序列或者部分序列的申请文件, 必须清楚地明确其功能, 授予专利权后仅仅对此特定功能进行保护, 即对人类DNA序列提供相对的保护[7]。这意味着倘若他人申请了具有特定功能的DNA序列专利, 该DNA序列被他人作非特定功能应用将不受限制, 即不侵权。

由此可见, 在人类基因专利权利范围问题上, 德国采取了相对限制的态度。对于一个已知功能的DNA序列, 专利仅仅保护这个特定的功能, 而非这个序列的所有功能。德国选择对基因或DNA序列进行限制性保护, 与其立法目的相一致。立法者担心“绝对保护”会造成对专利权人的过度补偿以及进一步研究的阻塞, 因而确定比较窄的保护范围。

3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在保护范围界定中的适用

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是目前生物技术领域保护争议的焦点之一。保护范围的宽窄直接决定了专利法激励创新的终极目标能否实现。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 由此导致上游的研究受到阻碍;范围过宽又会影响下游的研究和开发, 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1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的博弈。

对基因专利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的国家除美国外, 还包括我国。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 仅仅是一种发现,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 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 并能被确切地表征, 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实质上将基因或DNA序列看作化合物来加以保护的。许多人对此产生疑虑, 并提出反对意见。例如, 曹丽荣博士[7]认为:就专利保护范围而言, 基因毕竟不是简单的没有生命特征的化合物, 而是DNA中具有遗传功能的片断, 是所有生命遗传信息的载体, 具有世代之间的无限延续性。对某一基因或者DNA片段进行专利保护, 基因或者DNA片段都由其碱基排列来描述, 里面蕴涵着遗传信息, 可能会变相延伸保护, 权利扩张宽泛, 破坏了权利人和公众利益间的平衡, 阻碍了后续的研发。

如前所述, 欧盟的《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以及如德国、瑞士、荷兰等EU成员国纷纷修改国内法, 对基因专利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这一立法态度不仅体现在权利保护范围方面, 也同样影响着可专利性问题。从表象上看, “功能限定保护”确定了比较窄的保护范围, 主要为防止对专利权人的过度补偿及后续研究的阻碍, 是在对“绝对保护”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如此看来, 似乎“功能限制性保护”, 即相对保护原则在界定保护范围方面更为明智。然而, 不容忽视的是, 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可能产生新的不确定性问题及冲突。

主要表现在:一是所谓的“功能”内涵不明确。“功能”究竟意指“技术信息的功能”、“基因本身的功能”抑或“支持工业上运用的功能”, 并没有具体的说明, 概念的模糊导致权利边界的不确定。

二是“功能限定”是否对所有基因适用的问题尚未解决。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阐释, 基因内涵不同, 已分离DNA序列与未分离的DNA序列含义不同以及基因的二元属性都带来适用的问题:“功能限定”是否适用所有DNA?是否同时适用于人类基因与非人类基因?上述问题不解决同样会引起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三是存在一个悖论。以欧盟为例,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EPC) 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所决定,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而功能限定保护范围意味着要求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 基于说明书中所撰写的功能来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冲突由此产生。为消除这种冲突就必须修改现行法, 包括EU以及EPC成员国的国内法, 将所谓的“功能”引入权利要求书中。综上所述, 就目前来看, 相对保护主义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也绝非完美选择。

3.2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的融合

根据上述分析, 结合生物技术发展实际, 无论采取绝对保护原则还是相对保护原则, 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都存在缺陷与不足。然而有一点可以肯定:鉴于现代排序技术的发展, 只是纯粹地发现DNA序列并不构成发明, 通常还必须说明其功能。但是否就此可以认定功能限定保护范围呢?恐怕也难以定论。

3.2.1 人类基因序列保护范围之界定:

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的分别适用。实践中, 人类DNA序列基因通常存在两种样态, 即化合物和信息载体。如果采用绝对保护, 即用化合物组分的形式撰写权利要求书, 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能覆盖所有物质, 不仅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已分离DNA序列, 还包括其他相关联的DNA序列。显然, 保护范围将被扩大。对已分离DNA序列, 因其化合物组分与自然分子顺序不同, 同时具有不同于自然序列的特性, 采取化合物组分来定义和界定其保护范围不会导致权利范围的模糊和扩大。而其他DNA序列, 其结构与人类基因的自然顺序或部分顺序一致, 然则应说明对该基因序列或部分序列的利用, 并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如果权利要求书未记载对基因或部分序列的利用, 则不构成技术行为方案, 即不构成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 权利保护范围也无法将其包含在内。由此可见,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在基因专利保护中和谐共处、相伴相生并不会产生矛盾, 反而, 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原则的融合共存、分别适用更加符合基因的特性。

3.2.2 非人类基因序列保护范围之界定:

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的叠加适用。化学物质专利的绝对保护原则, 是否也适用于非人类基因序列, 目前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反对意见。理由是:化学物质专利的绝对保护本身就凸显对发明人的过度补偿与对研发自由的不合理限制问题, 在非人类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中, 显得更加突出。因为, 基因序列的用途范围比化学物质更大, 一个基因序列可以用于编码表达多种蛋白质, 而这每种蛋白质又具有丰富的使用可能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用途范围也会不断扩大。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功能的发现, 过度补偿的危险也就会越来越大。因而, 非人类基因序列应在其生物功能的范围内受到保护, 这是一种相对保护;非人类基因序列因生物功能所编码表达的蛋白质本身也应受到保护, 因而又是一种绝对保护。

4 相对保护对可专利性资格的影响

权利保护范围和可专利性这两个问题虽独立存在, 却紧密相关。因而, 对基因专利保护原则的选择不仅会影响保护范围的界定, 还会影响可专利性资格的确定。目前, 大多国家对基因专利的可专利性资格问题都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的态度。选择适用功能限定保护范围, 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可专利性资格问题, 并由此带来诸多新挑战。

(1) 对专利审查标准造成挑战。各国均规定审查专利的3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采取相对保护主义, “功能限制”是否应成为三标准外的又一审查标准?同时, “实用性”与“功能”之间的界限也需进一步厘清。

(2) 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上的挑战。通常情况下, 基因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是以化合物组分形式撰写的, 而“功能”一般记载在说明书中, 并使用实施例加以支持。采取相对保护主义意味着, “功能”不仅应记载在说明书中, 还应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因为权利要求书才是决定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定文件。另外, 为了防止被宣告无效, 说明书中应记载足够多的“功能”以及“实施例”, 为日后的修改做好相应的准备。

(3) 适用范围上面临挑战。引入“功能限制”是否针对所有的DNA序列, 无论是来源于人类基因或非人类基因, 也无论是它作为研究工具使用还是用于编码蛋白质, 这些问题不明确都将造成立法和实践的混乱和模糊, 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失衡。

(4) 专利权人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增大。如果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界定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立法中引入所谓的“功能”以限制保护范围, 对于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而言, 无疑加大无效宣告的风险。为了避免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可能主动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在权利要求书中引入说明书记载的“功能”, 这将产生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即权利人既要满足工业上应用, 又要满足专利资格。

事实上, 就目前可专利性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并没有引起任何立法模糊, 或者实践上的不确定。只有当DNA序列与自然序列或部分序列相一致, 结构没有变化的情形下, 才有必要引入用途或功能加以区别, 但是这时的用途也并非相对保护主义所诠释的“功能”, 更不是所谓的“功能限制”, 因而笔者认为就此问题的争议实则无谓之争。

5 余论

就我国现行专利法而言, 我国专利法中第25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审查指南》的规定,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 仅是一种发现, 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科学发现”,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 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 并能被确切地表征, 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其中基因或者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可见, 在我国只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的基因或DNA片段属于可专利保护的客体[8]。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指出,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必须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并对基因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也作了以下限定:直接限定其碱基序列;对于结构基因, 可限定由所述基因编码的多态或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当该基因的碱基序列或其编码的多态或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记载在序列表或说明书附图中时, 可以采用直接参见序列表或附图的方式进行描述。

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仅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来源进行了规定, 而对涉及到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原则、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可专利性资格等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条款依据。从有关规定来看, 我国对基因专利的保护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即化合物保护。笔者认为, 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保护基因专利值得肯定, 但单一的保护方式实则忽略了不同基因序列的内涵和形式, 因而应区分不同的基因, 分别予以保护。

(1) 区分DNA序列与已分离DNA序列。对于已分离DNA序列, 由于其结构与自然序列不同, 所以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不会导致权利不确定;而对于自然DNA序列而言, 一般属于科学发现, 因而不具有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 只有当其具有一定的功能, 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 才可在其功能限定范围获得专利保护, 此时即采用相对保护原则。

(2) 区分人类基因与非人类基因。人类基因与非人类基因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人类基因专利的保护原则应该采取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共存的保护方式;对于非人类基因而言, 如果其结构与人类基因不同, 化合物本身即可获得专利保护, 因而相对于人类基因来说, 非人类基因采用相对的绝对保护原则。由于基因序列内涵不同, 所以两者共存并不会造成混乱和权利边界的模糊。

无论采取哪种保护原则以界定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 或者确定可专利性资格, 都应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为目标, 避免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 确保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摘要: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基因具有可专利性资格, 然而, 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可专利性审查等问题仍然是近年来争论的焦点。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是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有关基因专利保护的两种原则, 这两种原则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各有利弊, 如单独适用会有失偏颇。同时, 虽然相对保护主义, 是在对绝对保护主义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 但是它的采用可能影响可专利性资格的确定。因此, 两种原则应因情况, 融合适用。

关键词:基因专利,融合适用,比较研究,绝对保护,功能限定,可专利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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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AIN H, BRUFORD E, LOWERING R, et al.Guidelines for Human Gene Nomenclature[J].Genomics, 2002, 79 (4) :464-470

[4]HARVEY LODISH.Molecular Cell Biology[M].New York:W.H.Freeman, 2001

[5]萧海.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分离DNA是可专利主题, 而相关基因序列比对分析方法不可专利[J].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1, 27 (4) :31

[6]BRYAN E.Gene protection:How much is too much?Comparing the scope of patent protection forgene sequenc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J].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Law, 2009, 52 (9) :52-65

[7]曹丽荣.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J].河北法学, 2010, 28 (12) :104-110

关爱动物,保护动物 美文 第5篇

关注生态大自然;关注动物世界的生存状况,关爱动物,保护动物,善待生命;探索动物世界的无穷奥秘,寻找生命的轨迹,是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也是近年中考阅读命题选材的热点之一。它具体体现了语文课程标准关于教学选材的理念,即体现时代特点和现代意识,关注人类,关注自然,理解和尊重多样文化,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学习的外延和生活的外延相等,关注社会热点,有助于培养学生广阔的阅读兴趣,开阔眼界,发展思维,在社会生活中学习语文,在语文实践中提高语文能力,涵养人文精神,形成良好的语文素养。

[阅读一]

动物的忧伤

人们长期以来就知道,不光只是人才有感情,动物也有。例如:雌天鹅死了,雄天鹅就会表现出极大的悲痛;如果把小狗从母狗身边拿走,母狗就会恼怒;受到宠爱的狗对主人的感情非常深厚,如果主人不在家,它就显得闷闷不乐,盼望主人早点儿归来。在米兰,曾经有过这样的事情:有一只狗如一日,每天都到火车站去接它的主人,但它的主人早就死掉了。它每一次到火车站去,都要在那里耐心地等待,一直要等到火车进站,等到乘务员全部离开火车站,它才拖着沉重的脚步,垂着头,怏怏不乐地往回走。

对高等动物来说当然也不例外。那么更原始的生物情形如何呢?它们是否也有某种类似的感觉呢?这就要在相同的环境下对不同动物的习性进行研究。譬如,把它们与同类分开,不让它们接触,看它们的表现如何,观察它们是怎样忍受孤独与寂寞的。

对人来说,孤独和寂寞是一种可怕的折磨,有许多人都知道鲁滨逊的故事,鲁滨逊在一个孤岛上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有些人曾由于过度寂寞而患精神病。这并不奇怪,因为人有社会性。

至于动物,因为它们处于原始的群居状态,寂寞对于它们来说无疑是一种残酷的折磨。当原始生物离开集体以后,它们会感到非常难过。高级动物还比较容易适应寂寞的环境,有许多动物觉得跟人在一起的时候是一种安慰。譬如,猴子就喜欢把我们人当成它们的兄弟。这种动物有些古怪,它跟我们人很合得来,即使不跟它们的`同类在一起,却也能生活得很好。寂寞对于低级动物来说就更难忍受了。我们人是无法和它们在一起的。有些小鸟,如戴菊鸟和长尾巴山雀被关进笼子以后,它们就会感到很忧郁、很孤独,因而它们很快就会死去。但是,如果你把很多只相同的鸟放进同一个笼子里喂养,它们就会生活得很快活。

有很多鱼也喜欢群居。把一条鲱鱼单独放在水族箱里,只几天的时间它就会因为孤独而死。这并不是因为它想回到大海里去而又回不去气死的(过去人们就是这样想的),而是由于没有其它鲱鱼的陪伴而死的。

有些昆虫没有同类的陪伴也会死亡。在欧洲,变蛾子的毛虫(它是林业的一大灾害)就是群居生长的。它们一个个紧挨着,排成长长的纵队,从这根树枝爬到另一根树枝,从一棵树爬到另一棵树。它们所到之处,一切绿色的树叶都会被吃得精光。但是,爬在后面的毛虫如果跟不上队伍而迷了路,就一定会死亡。当它知道自己掉队以后,它就感到垂头丧气,从此萎靡不振。它的食欲消失,代谢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再也不能长为成虫。但是,如果让它隔着玻璃看见它的毛虫朋友(哪怕只是一个毛虫的模型),它的情绪马上就会好起来,代谢也就会恢复。

这种社会性昆虫还有蜜蜂、蚂蚁和白蚁。在孤独的环境里,它们根本就不能活。只要它们单独在一处,或者有时只是朋友少一些,它们就会不吃不喝,很快死亡。只有等到它们的伙伴多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它们的某些机能开始恢复。蚂蚁和蜜蜂的伙伴不能少于25个,如果少于25个,这些习惯于正常群居的动物就会感到非常忧伤。

[阅读二]

老鼠的梦

[精彩时文阅读一]

美国科学家马休·威尔逊宣称,他已弄清楚他实验室里的老鼠在梦中想些什么。

他的实验方法是,把微电极置入实验鼠脑的海马区(海马区是专门负责记忆和学习的脑区),然后训练这些老鼠绕环形跑道奔跑,在奔跑中对它们的大脑神经元进行放电监测。同样,在晚上老鼠入睡以后也对其进行监测。

实验结果发现,老鼠的夜梦内容是基于其日间生活中所经历的平凡小事。威尔逊的实验甚至可以测出在梦里老鼠跑到什么地方。

威尔逊据他的实验推测,鼠梦也许和人梦一样,它们梦中所现的事件也是它们仅有的经历的再现。

将动物保护进行到底 第6篇

今年会议的主题是“创意非凡,停止虐待动物”,亚洲动物基金创办人兼执行总监谢罗便臣女士表示:“我们希望能将民间的呼声,通过代表、专家们传递出来,并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推动动物福利立法的完善。”

来自亚洲和世界各地的超过400位与会者就亚洲范围内的动物保护以及如何对待伴侣动物等问题,分享各自面临的挑战与获得的成功。

2011年的春晚,来自中国著名的傅氏魔术世家第四代传人的傅琰东第三次亮相春晚。这一次,他红了,不是来自于魔术本身,而是他的道具——金鱼。

通过金鱼的游姿,以及之前的经验,魔术师田瑞表示可以判断金鱼的肚子里有道具,“你仔细观察金鱼的游动,会发现它们游起来一顿一顿的,很明显就是被牵引的。”

有专业人士称:“金鱼体内被植入了铁球,并且桌下面还藏有人,通过控制磁铁改变方向来帮助傅琰东完成魔术表演。”

很快,53家动物保护组织与环境保护组织联合发出致央视春晚导演组的公开信,呼吁公布颇受争议的春晚魔术节目《年年有鱼》的事实真相,并在央视元宵晚会上停演类似节目。这些民间组织还表示,期待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尽快出台,令一切与动物相关的人类活动得到科学管理与合理制约,减少动物虐待。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敬一丹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目前,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旨在‘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动物保护缺乏法律支撑。由于没有相关立法,中国社会早已出现严重虐待动物问题,如广泛的家畜屠宰前注水、活熊取胆等等。这些恶劣行为不仅伤害动物,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损害中国的国家形象。因此,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

对于动物来说,人类或许非常可怕,动物的“安全问题”已经让大家“担忧不已”,其实这绝不是在今年才迸发出来的“新型问题”,早在“华南虎事件”时,就已经有很多人将注意力放在动物的身上,因为他们是人类的朋友,是生物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撇开负面新闻,我们也会发现,在今天,仍然有很多人和动物们紧紧“抱”在了一起。这其中就包括中国“安德鲁”奖第一人臧璐、中国弱势动物保护第一人张吕萍、中国野生动物摄影训练营第一人奚志农,正是他们通过多年的付出和努力,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动物,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

臧璐“安德鲁”奖中国第一人

在今年的亚洲动物大会上,亚洲动物基金设立首届亚洲动物福利奖——“安德鲁奖”,以表彰那些在动物福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支持者。奖项颁发给了臧路,他也成为第一位获得“安德鲁”的中国人。

说起这位“80后”的注册志愿者走上这条道路,始于2004年的可可西里之行。

他是海南省第一个参加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志愿者服务的大学生。同时也是这一批全国招募的9名志愿者中年龄最小的。

2004年9月4日下午,臧璐一行从海口新港码头启程,乘坐轮渡、汽车和火车赶赴千里之外的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参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珍稀野生动物的志愿者服务。这一年,他刚满20岁,还是一名大三学生。

青海格尔木,海拔2700米,含氧量只有平原的90%。雖然天空湛蓝,但是呼吸起来却不舒服,空手走路就像在平原地带负重30公斤。

“我在不冻泉保护站工作期间,站里的50头牛走失,站里立即组织了两个小组进入山区搜寻。当时的气温是零下10多摄氏度,我们驱车进入山区不久,汽车便抛锚了。没办法,只能徒步行走于山区内,刺骨的寒风钻进了每个人的衣服,因为太冷了,大家便自发地唱起歌来。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徒步行程,队员们终于找到了迷路的牛群,赶回了保护站。”回来后,包括臧璐在内的几名志愿者都冻得说不出话来,臧路的脚也早已失去了知觉。

除此之外,他曾亲手喂养小臧羚羊、救助受伤的野驴,他曾深入保护区周边地区及109国道沿线,向老百姓宣传野生动物和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最难忘的还是和保护人员一起保护臧羚羊生崽。我们一起为臧羚羊开辟绿色通道,让它们能安全迁徙到湖边生崽。当我发现刚生下不久的羚羊崽就能站起来行走,我感到了生命的震撼。”

在可可西里,他看到新生命的诞生,也看到生命的离去。他还曾看到过野生耗牛的尸体,这是偷猎者留下的罪恶场景。

可可西里地处青臧高原腹地,平均海拔在4600米以上,气候非常严酷,自然条件恶劣,人类无法长期居住,被称为“生命的禁区”。在这里,臧璐险些丢掉自己的生命。

臧璐回忆说:“当时感冒得非常厉害,甚至影响了肺,几乎失去意识。”人们要将他送出去治疗,在路上颠簸两个小时之后,最后竟然神奇地好了。“这个经历并没有成为教训,而成为推动我关注环保、关注公益的巨大动力。”

正是这一次可可西里之行影响了臧璐的一生,他决定在今后的日子里用自己的所知所学去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去保护藏羚羊,保护可可西里,保护我们美丽的大自然。

大学毕业后,臧璐在一家航空公司担任安全员,也就是人们口中的“空警”。但他却舍弃了这份穿正装坐飞机的工作,加入美国一家公益社团“扶轮社”。“工资只有2000元人民币,比原来的收入少了一半。”但是他却很开心。

在亚洲动物大会期间,他做了《鲨鱼挽歌》的发言,生动阐述了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生存的重要性与科学性。来自国外的代表几次问到:在鲨鱼保护教育中,为何不将杀死鲨鱼的血腥场面给孩子们看到。臧璐的回答是:“NO,永远不!因为在孩子们未能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前,绝对不可以将血腥的场面过早地植入孩子们幼稚的心灵,要树立正确阳光的教育方式,通过情景自然的方式,让孩子们循序地了解自然,认识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这种坚持,赢得了阵阵掌声,也获得了某些国际大型基金会的青睐,纷纷表示下半年将到海南考察并着手合作的事宜。

“食用鱼翅导致了人们对鲨鱼的过度捕捞、割鳍和鱼翅贸易,最终形成全球性的捕杀鲨鱼。在海南的大超市中有鱼翅出售,有3家公司作为超市主要供货商,4个市场内20几家店铺作为主要流通市场,4个公司作为鲨鱼加工工厂和其它鲨鱼产品制造商,9家企业作为远洋捕捞业主,这俨然形成了一个鲨鱼消费利益连锁产业链。而鲨鱼的保护措施显得很单薄脆弱。”他呼吁适当增加受保护鲨鱼的种类,并加强对地方政府渔业执法的监督,控制每年的鲨鱼捕捞量,在发展远洋捕捞业的情况下,保证鲨鱼与其它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对鱼翅消费加以限制。这就是臧璐下半年的奋斗目标。

张吕萍中国弱势动物保护第一人

曾经,她是一个资产近千万的成功商人,却因救助流浪动物而负债累累;

曾经,她是个爱干净,甚至有洁癖的文艺兵,现在却终日与几百只“脏脏”的猫狗做伴;

她倡导动物福利,被媒体称为“中国弱势动物保护第一人”。

也正是她,创办了北京乃至国内唯一一家非营利性民间动物保护机构——北京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她,就是“猫狗妈妈”张吕萍,她常对自己说:“我的前生一定是只狗,一只欠了许多狗债的狗。”

自从1991年收养了第一只小狗,张吕萍的生活发生了令她自己都想不到的变话。因为当过十多年兵,所以在她的骨子里有一种军人的倔强,认准的事情一定要去做。

最初,这些小动物们的“家”就在张吕萍工作的办公室,因为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只能一次次地搬“家”,从十里河的农家小院,到大兴的一处破旧仓库,在这里她一呆就是两年。

周围的朋友发现,张吕萍每搬一次家,小家伙们的生活条件是越来越好,而张吕萍倒是越来越难了。退伍之后,虽然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是这种光出不进的生活,难免有些捉襟见肘。

1997年,为在北京市政府的限养规定下给救助工作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张吕萍筹建了北京人与动物环保教育中心,并在门头沟山区改建了一所部队闲置的破旧营房,从此小动物随张吕萍一起钻进了山沟。说起成立的目的,她希望这里除了收养和救助被遗弃和虐待的小动物外,能开展更多的动物环保教育活动,使动物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动物创造安全和谐的生存环境。

想起在西山的日子,她的眼睛有些发红。“门头沟西山脚下交通不便,水电匮乏,但当时救助的小动物已经有400多只。由于当时对建筑知识不了解,中心初建时请来的施工队不仅盖的房子质量很差,而且取暖设备装得一塌糊涂,波浪型的暖气管道因气流不流通,根本无法达到取暖的目的,小家伙们太可怜了。”

很难想象,在最困难的时候,张吕萍连自己都不知道明天是否有饭吃的时候,却有好几百张嘴向她要吃的。说起这些,张吕萍有些沉默。可是看着那些可怜无助的小动物,她只能说服自己一定要挺住。“它们是无辜的,像所有贫困山区上不起学的孩子一样,它们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同样需要帮助。”于是吃再多的苦,经历再多的磨难,又似乎变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张吕萍就这样一路走了下来。

2001年4月28日,张吕萍下决心投入自己剩余的全部财产,在美国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部分资助下,承受着负债的巨大压力,建成了目前位于小汤山的新基地,人与动物环保教育中心也正式更名为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中心迁至小汤山主要原因是:转变功能。”从收容中心转为教育基地,张吕萍亦从饲养员转为教育工作者。

中心成立后,在张吕萍的不懈努力、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共收容和救助被虐待、遗弃的小动物800余只,基地员工发展到20多人,进行小动物看护工作。随着基地的不断完善,为了使更多的参观人员受到教育,他们还自行设计制作了以宣传动保理念为内容的动物保护展板,供参观者阅览。“中心接待了数千名中外学生,他们为小动物捐款捐物,并用画笔在基地的墙上当场作画,以表达他们对动物的关爱。”

2001年11月,世界著名环保人士珍妮•古道尔评价该中心:“这是我见过的少有的没把动物关在笼子里的地方。我心灵受到洗礼。”她回国后致信张吕萍:“今后凡是我到过的地方,都会告诉人们中国有一个私人动物庇护所,人类朋友在这里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两年后,张吕萍被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授予“动物保护杰出人物”。

在众多中国动物保护组织中,张吕萍和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无疑是比较幸运的,因为有太多的人、太多的社会力量在支持他们,但是他们也必须面对现在最大的困难——动物保护立法。

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在亚洲很多地区动物保护法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张吕萍呼吁:为动物立法刻不容缓!“动物保护法在很多国家的经营理念其实不是谈论如何防止虐待动物,而是在于解决现有社会上已经发展和产生的问题,解决人的问题,解决人和环境的问题,甚至有关公共卫生、健康等问题。”

奚志农中国野生动物摄影训练营第一人

一望无际的冰冷沙石上,点点殷红。灰色的天空下,秃鹫交低盘旋。一阵不祥之感掠上心头。走近一看,奚志农的心阵阵颤栗。

眼前是堆成小山似的藏羚羊头颅和皮子!堆里的一只母羊,鲜血尚未凝结,正一滴滴地滚落。身边就躺着它的孩子们,从个头毛色判断,它们来到世间才不过一两天,还未来得及睁眼好好看看这个世界,就饿死在母亲的尸体旁。还有的小羊,尚未出生就被禿鹫从母亲的体内拖出。

泪水模糊了奚志农的眼睛。他形容自己当时的悲愤心情是——“我的心在滴血!”

打开随身携带的摄像机,透过取景器,奚志农真真切切地看到藏羚羊那至死还圆瞪着的眼睛、身上密集的弹洞以及殷殷滴血的头颅……

离开第一处藏羚羊的尸体堆,走了还不到200米,又是第二堆……到那晚的扎营地,奚志农共发现了11处藏羚羊的尸体……

这是1998年。以央视某栏目摄影师的身份,奚志农走进可可西里。

作为“自然之友”的成员,他希望能从电视的角度关注藏羚羊。也是在那年,保护藏羚羊的反偷猎组织——野牦牛队成立。

那一次,他和朋友们还去了“反偷猎英雄”索南达杰的纪念碑。那一刻,奚志农内心翻腾不已。索南达杰用生命保卫了可可西里,保卫了藏羚羊。而他呢?“我想,我能做的,就是把这些记录下来。”

他跟着野牦牛队一起去巡护。十几天里,他越发沉重和痛心。藏羚羊几乎已经看不到了,即使远远看见踪影,接着也只是一股烟尘。它们非常害怕人类,一察觉到附近车声隐约,转身就跑。这一幕,深深地触动了奚志农的心。回到北京,他很快参与制作出一期关于藏羚羊的节目,观众反响强烈。

藏羚羊事件,让奚志农深深感受到影像的力量。他意识到,在促进自然保护方面,影像的力量很强大。

“野生动物离都市人生活那么远,动物园又没有。即使有,那里的动物和野生的也不一样。而影像,却能把活生生的它们带到你面前,让你感动。在推动自然保护时,影像是可以起作用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后来提出‘用影像保护自然’的理念。”事实上,藏羚羊只是奚志农关注的一个领域。之前,他一直在拍飞翔的鸟,而对滇金丝猴的关注和保护,也已持续了十多年。藏羚羊之后,他又做了一系列工作。

1998年,他辞去央视工作,成为一名全职的环保志愿者和自由摄影师。之后,和妻子史立红创建民间环保组织“绿色高原”;2002年,成立“野性中国”工作室,以记录中国正在消失的野性自然;2004年,创办中国第一个野生动物摄影训练营;2005年底至2006年初,先后赴新疆帕米尔高原考察拍摄马可波罗羊,前往可可西里拍摄藏羚羊,至云南高贡山保护区拍摄白眉长臂猿……

保护自然,保护中国的野生动物,真正地成为了奚志农的一项事业。这些年来,他曾在独龙江失手从溜索上坠入山涧,曾在荒无人烟的长江源头从飞驰的马背上摔下,曾独自与巨大的金毛羚牛狭路相逢……然而,这一切,从来都没有销蚀他拍摄并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

尽管一直在努力,奚志农仍然感到无奈。“这根本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都在一个缺乏爱的教育、缺乏生命教育的国度长大。这么多年来,很多人的价值观还是‘为我所用’,无论看待什么东西,就想着怎么开发、怎么利用,而从来不从生命价值的角度去思考。”

很多时候,他都感到悲哀,保护的速度根本赶不上物种消失的速度。“在环保这条路上,我走得时间早一点,了解的事情多一点,危机感也更强一些。所以,一直觉着应该努力去做,希望把最真实的信息,最紧迫的危机,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我们改变不了大的趋势,但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就是一股巨大的力量。”

从进化的历史看,各类动物都比人类出现得早,人类是动物进化的最高级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动物就不可能有人类。所以动物保护工作势在必行,这是一项庞大而又宏伟的工程,绝非少数人就能完成,只有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增强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提高人们的动物保护素质,让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要用自己的所知所学去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去保护我们美丽的大自然。

链接: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是国家一级专业性社会团体,可在全国吸引会员、建立地方性组织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以珍爱生命、倡导精神文明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思想基础,以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生存权利和不受虐待的权利、以及改善和提高小动物的生命条件、饲养水平为宗旨,坚决反对任何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和思想。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是一个由各界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公益性团体,自2000年3月成立至今,救助家养及野生动物150余只,曾组织过为新疆被雪灾围困的动物捐款,实施了医生狗探访残疾儿童计划,积极推动了北京限制养犬规定的合理化修改。

动物保护 第7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民素质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以温饱为唯一追求, 而转以精神上的满足为更高层次的需求。此时, 动物权利的保护便被收到重视。人改变了以其为中心的思想, 转而关注与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的种种生灵。时至今日, “保护动物”已成为妇孺皆知的口号, 可现实中这条口号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 也由此导致了种种社会矛盾的出现。而近年来, 因为动物权利而产生的矛盾更是数量激增。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以法学的角度将“保护动物”的口号落实到社会生活中, 我们便将该主题作为选题。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一) 中文文献综述

孙江、王利军合著的《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 (《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 一文, 对中西法传统文化中的保护动物思想的体现进行了梳理与比较, 加深了我们对中西观念差异与其所带来的发展的不同的理解与思考。

曹菡艾撰写的《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 (法律出版社, 2007年) 一书, 多层面地解读了人类和动物的地位、人与动物关系等哲学和伦理问题。文中思辨性的解读与条理清晰的对英澳两国的法律的介绍, 对本文的具有启发意义。

常纪文撰写的《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6年) 一书, 介绍了世界各国和国际动物福利法的创制概况, 并对动物福利立法与基本国情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还就中国与欧盟动物福利法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本书让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了欧美的先进立法, 同时也更深的认识到了中国立法的不足。

(二) 外文文献综述

Peter Singer与Tom Regen合著的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 (北京法学出版社, 2010) 一书主张, 我们对动物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的道德义务, 以规范的逻辑和思辨技巧逐一驳斥了动物只有本能无法思考、没有意愿、没有信念、意识简单等观点。本书让笔者在撰写本文过程中, 对西方动物权利的演变与进步有了详尽、具体、理性的了解, 对本文帮助很大。

Peter Singer著的The Case of Animal Rights 一书探讨了动物的意识和动物的福利, 作者利用现代生物学的理论揭示了动物在意识上的复杂程度, 包括欲望、语言、感觉与行动、文化与信仰等方面, 人与动物世界的连续性;同时作者又考察了现有的伦理学框架, 指出我们现有的道德理论的局限性。通过对该书的阅读, 笔者对自己在撰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思想上的矛盾, 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基础

动物保护立法在欧美等国已经日趋成熟, 然而在中国却仍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理念。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已有较为完善的动物立法, 而目前我国国内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十分欠缺, 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了很少部分的珍贵野生动物, 还有很多动物的应有福利没有得到保护。给予动物其应有的福利是世界上的趋势, 是人性进步, 法制发展的体现, 为此国内各发面也做出过很多努力。2009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初稿完成, 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 这是一次进步, 是中国立法上的一次伟大探索。

事实上, 在很多中国的儒释道文化中, 都有着丰富的动物保护思想。《周易·条辞传》中写道:“天地之大德曰生”。即“天地间最伟大的道德就是爱护生命”。儒家还强调“天人合一”, 佛教五戒中戒杀为首, 这些中都有早期动物保护的思想在其中。其实古代中国也早已有了类似动物保护的立法, 如:“在夏三月, 川泽不入网, 以成鱼鳖之长。”这是类似于如今“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可以想象, 当时夏商周时期, 科学技术远不如现代发达, 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度或者说破坏程度也大不如现在, 生物资源应该是相当丰富的。如果说如今的禁渔期是因为形势所迫, 非禁不可, 这种规定在夏商周时期可谓是十分有远见而又进步的, 同时也是当时统治者对动物的关爱。被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巅峰的《唐律疏议》中也有“諸受官羸病畜產, 養療不如法, 笞三十;以故致死者, 一笞四十, 三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諸故殺官私馬牛者, 徒一年半。”等关于保护动物的记载。当然, 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理念去解读当时的法律, 当时统治者可能认为动物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 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护, 但是也不能否认其事实上对人们产生的有关保护动物思想的作用。因此, 反虐待动物根本不是西方人所独有的特权和关注。但我们在具有影响力的古典著作中试图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寻找立法的思想基础时也发现, 中国的儒释道思想宗教意味浓厚, 直观想象成分多, 科学思辨成分少[1]。尤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 中国的动物始终处于“物”的低位。在中国实用主义传统思想下, 动物与人的界限明晰。也正是因此, "尊重生命, 关爱动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 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现代的动物保护起源于英国, 随着洛克的《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辛格的《动物解放》等著作发表给人们思想上带来的冲击, 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 以人为中心的传统思想体系逐渐瓦解, 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谴责。到了1822年, 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在英国获得通过, 成为动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之后各发达国家相继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 直接促进了动物福利。同时越来越多的官方的、非官方的动物保护组织也相继成立, 进一步推动了动物保护的发展。

至此, 我们可以发现。动物权利这一说法, 虽有西方学者首先提出, 但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并不缺乏根基。反而, 正因为我国农业社会的属性, 人们对动物更具有一种原始的尊重与爱护。但随着儒家文化的深入与其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 实用主义开始在中华民族的社会发展上留下重要的影响。而动物的形象也早已脱离早期“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影响, 开始成为人类所使用的“工具”。从此, 人就是人, 动物就是动物。两者互为使用者与工具, 身份明确, 地位确定。而与中国文化相反的是, 西方直到中世纪, 都是保持着人与动物平等的原始思维, 甚至出现过法庭审判动物罪犯的情况。

虽然与西法动物权利发展轨迹不同, 但我们也同样拥有爱护动物的基础思想。《动物保护法》中所要保护的动物的基本生存与免于极端痛苦的权利, 是与中华民族传统思想相符合, 是一种朴素的“善良习俗”, 是会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与认可的。

四、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一) 我国动物保护机构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1988年11月8日就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并在2004年8月28日加以修改。但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只限于国家认可的保护动物。但事实上, 需要保护的远远不止这些列在表单中的物种。

在走访了民间动物保护机构后, 我们发现, 目前中国动物保护的情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落后现象, 我们在现场调研中也发现其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小组成员利用2012年寒假走访了上海动物保护会在浦东农村的基地。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 无论从市民的观念上还是物质条件上理应都是比较先进的。但是我们到了浦东, 发现所谓基地其实是相连的8、9幢平房, 里边收养了各种猫狗约三四十只。总体来说动物们的生活环境还算可以, 但是我们和值班的管理员交流中发现, 其实基地的运作存在不少的困难。首先, 也是最大的问题, 基地的运作经费一直很吃紧, 作为非官方的民间组织, 他们的经费绝大多数来自会员的自发资助。但是一方面各会员都有自己工作和生活, 另一方面虽然基地在浦东农村, 但是每年的房租仍是笔不小的开销, 加上饲料人工费等日常开销, 基地的预算经常捉襟见肘。其次, 中国缺少良好的领养机制, 这也给基地运作带来很大麻烦。基地收容被遗弃被伤害的动物, 照顾其生活, 但是一方面因为基地容纳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动物自身的利益的考虑, 为这些动物找一个合适的主人才是它们最好的归宿。网络上曾经出现动物被领养之后却再遭遇虐待的事件, 基地的管理者们也有同样的担心, 因此从领养前的审查到领养后的追踪回访, 基地的管理者们都不敢丝毫怠慢, 然而这势必又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压力。试想如果中国建立了才从领养前到领养后一系列完善的登记审查和监督机制, 向上海动物保护会这样的组织一定可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推动中国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不难想象, 作为中国城市翘楚的上海尚且如此, 我们认为其他的爱心组织肯定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几十个小狗挤在只有十几平米的房子里这样的新闻也绝非虚传, 其实这本身也是对动物的一种虐待。

(二)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困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公布后, 便在社会上激起了热烈的反响与讨论。我们也进行过一些问卷调查, 其中发现也有不少人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认为在人权尚无法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仍有不少人为了吃饱饭而苦恼, 如今就开始考虑为动物保护而立法、而操劳有点为时过早。也有人认为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虽然该法已经实行很久, 但是饭店里的“野味”仍屡见不鲜, 新的立法又怎么能保证能有好的收效呢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缺陷, 但是我们也绝对不支持任何反对意见。法律具有指引、教育、评价等作用, 行之有效的立法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人与自然的和谐。

其次, 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动物权利研究时间较早, 立法较完善, 导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某些程度上对其进行模仿的倾向。但事实上, 我国贫富差距较大, 教育水平与素养也层次不齐, 这就使得我国民众对动物权利的认知形成了一支“松散的队伍”, 即先进者与发达国家理念同步, 乃至更先进;落后者尚处于对动物权利完全不知所谓、完全将动物物化的阶段。这种差异在城乡之间体现的最为明显。《动物保护法》一旦颁行, 就会在两种人群中引起完全不同的反响与执行效果。我们也必须承认,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基础下, 让一个温饱尚未被满足的老农, 去关心他的鸡的“心理需求” (饲养场所不能永久地保持黑暗, 也不能在动物休息的时候一直使用人工照明;在自然照明不能满足动物基本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合适的人工照明手段) , 是不可能的, 也是不现实的。

我国《动物保护法》面临的又一挑战在于:我国一直未建立其相应的动物保护机制。缺乏响应机制, 也就意味着《动物保护法》颁布后, 无法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如《动物保护法 (草案) 》第八十四条,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流浪犬、猫只, 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找养犬、猫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猫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认领的, 按照无主犬、猫只处理。流浪猫狗在得到收容 (包括民间组织的收容) 后, 十五天内不被领养, 就直接按照无主动物“处理”。但我国现在完全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流浪动物领养措施, 也完全没有大规模的宣传过流浪动物的领养方法。当下大城市中仅有的一些动物收容所, 不仅不对猫狗做领养的宣传, 就连基本的食物与水也不提供。一旦该条随法律的推出而颁行, 看似解决了流浪猫狗的收容问题, 但实际上会造成大多数流浪猫狗无法被及时领养而面临死亡, 完全无法达到保护动物权利的基本立法目的。

(三) 我国动物保护困境的解决方式

我们有幸利用在香港交流学习的机会走访了香港的有关情况。香港在动物保护发面起步较早, 各方面也比大陆完善很多, 所以应该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香港早在1935年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经过多次修订, 这部法律也得到了完善。有了相关法律的保障, 当地的动物的生活环境肯定是相对要好一些的。说到香港的动物保护, 不得不提到香港爱护动物协会 (SPCA) 。这是由一群志愿人士早在1903年就组成的一个兼顾香港各方面动物福利的慈善团体, 发展至今已颇具规模。他们主要通过收养被遗弃的动物、拯救受伤动物、为无家可归动物寻找主人、调查虐待动物、宣传相关讯息来实践动物保护。SPCA并不是香港政府下的一个官方组织, 相反他们虽然为香港做着很多动物保护的事, 他们的经费中仅有很小的一部分来自政府的资助, 他们大部分的收入来自提供兽医服务, 其他还有接收捐款等。我们认为他们这种主要依靠提供兽医服务的来源是十分可靠的。第一, 相比起单纯接受捐款, 这样的模式更有保障。第二, 相关人员具有兽医相关经验知识, 无论从身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能为受伤害的动物提供更好的保护。第三, 从事动物相关的活动, 有利于他们组织更好的收集这一方面的信息, 同时, 从事动物保护为他们带来的良好声誉也能促进他们兽医事业的发展。

对比两地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们不难发现,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完善的运作机制, 会给动物保护事业带来莫大的好处。运作机制可以学习和模仿, 社会环境则需要长期养成, 法律可以起到良好的规范性指导作用。我国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以立法为先导,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 虽然部分国民对动物保护的意识并没有到达那样的高度, 但是先通过相关的动物保护法来规制社会上的现象, 这不仅能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而且有利于动物保护环境的形成, 是人性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对中国来说, 可能是和“人权”这个词一样, 是近10年才兴起的, 而对于如欧洲等地来说, 却是有近200年历史的问题。欧洲很多国家都先后通过了自己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 如丹麦1950年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挪威1974年的《动物福利法》、瑞士1978年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等。其中英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历史最长, 发展至今系统也最为完备, 英国已有几十个相关的法案, 可谓十分发达。而且, 在这些地区动物保护也绝非仅是一纸空文, 也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 如2002年法国曾拒绝一批生猪的进口, 理由是这批猪在途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有些东西我们现在看起来似乎会觉得有些荒唐, 但是仔细揣摩也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而反观中国大陆, 只有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中涉及的动物种类有限, 同时存在着保护力度有限, 惩罚力度不足, 欠缺完备的系统等问题, 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逐步提高动物保护的力度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 针对一些认为不必要立法的声音, 政府应当普及、加强生命教育, 为《动物保护法》形成广泛思想基础。二、立法必须结合具体的社会实践和基本国情。正如之前所述, 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 而且如今也有正在实行的法律,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与动物之间矛盾的加剧, 相关的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加强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 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中既不能照搬外国法, 也不能完全为立法而立法, 走上形式主义的歧途。笔者认为, 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实践出发, 在经济动物的保护上, 形成由政府主导,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强化管理力度。在流浪动物的治理上, 扶持更多的民间动物保护机构走上合法、理性的维权之路。这包括给合格的民间机构一定的资金支援, 同时对民间机构加以监管, 要求其公开捐款账目, 公布收容动物健康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流浪动物领养机制。在美国, 大多是家庭都会选择领养流浪动物作为自己的宠物, 在中国却常常相反。虽然这与部分中国人把宠物作为自己身份的标榜存在一定关系, 但也与政府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有着莫大的联系。只有建立流浪动物领养机制, 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流浪动物的救助事业, 才能有效的达到《动物保护法》的目的。三、在执法上, 对违法者的处罚应与我国先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在处罚的问题上适当加大处罚的选择范围, 给地方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违法成本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违法成本, 使法律得以有效的实施与被认同。避免造成经济发达地区造成“隔靴搔痒”, 而在欠发达地区又处罚过重的问题。

五、结语

2012年对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是一个特殊的年份。从“归真堂活熊取胆”到“周颖虐猫案”, 无一不激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与激烈的讨论。动物保护法的颁布, 也随着事件的深化而成为讨论的焦点。可以说, 我国正经历着一场动物解放运动。

我们的论文, 始终保持为我国动物保护法的颁行提供支持的目的与目标。在研究过程中首先确立了我国动物保护法颁行的传统理论依据, 证明保护动物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 并且在很多经典著作中都有阐述。《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具有传统思想的基础。其次通过实践调研活动发现了社会中正对动物权利尚存在的问题, 找到了我国动物保护法未来可能遇到的障碍, 发现《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的推行具有一定难度, 并随后通过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总体来说, 保护事业在中国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我国《动物保护法》的草案尚与发达国家立法存在很大差距, 但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不仅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水平正日趋与国际接轨, 更意味着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正在不断加强, 总体素质正在不断提高。希望我国《动物保护法》能早日颁行, 定纷止争, 还动物以应有权利, 给人以行为边界!

摘要:与动物的关系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 但人们从法律上给以关注的时间却并不长。时至今日, 相较于动物保护立法已趋完善的欧美国家, 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动物保护法而导致社会乱象之产生。虐待动物者罪恶之余无法可制, 善良民众愤怒之余无法可依。从清华学生硫酸泼熊, 到女护士高跟鞋踩猫, 归真堂药业活熊取胆, 再到鸟巢牛仔秀遭联名抵制。这些是非黑白明确的事件, 却往往牵连出一场骂战, 乃至具有暴力色彩的“全民人肉”。为缓解这种社会矛盾, 扶正人们对于生命的价值观念, 动物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可喜的是,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已完成, 2009年9月18日下午起正式公示征集意见。我们的调研旨在研究动物保护, 尤其是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在中国的保护现状, 以及国外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例, 以期为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意见与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讨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理论基础及其背景, 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线索, 广泛在的具有影响力的古典著作中试图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寻找立法的思想基础。第二部分讨论证我国动物保护法推行的现实困境, 我们主要采用现场调研的方法, 采访了有关学者与志愿者, 同时进行问卷调查, 得出了非常有价值的结论。对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第三部分讨论了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本文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实践中。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孙江, 王利军.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2) .

动物保护 第8篇

近年来, 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 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 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 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 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 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 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 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 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并结合案例, 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 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 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 同时, 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 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 调查内容与结果。

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 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 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 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 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 显示表明, 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 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 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 仅35%的人 (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 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 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 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 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 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 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 调查意义。

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 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 实际上, 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 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 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 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 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 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 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 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 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 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 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 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

目前, 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 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 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 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第二, 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 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 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 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 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 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 针对立法目的, 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 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 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 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 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 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 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 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 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 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 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取得狩猎证, 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 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 (原因在后文说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 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 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 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 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 出售、收购, 驯养繁殖, 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 站在“拥有者”的角度, 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 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 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 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法分为两种, 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 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 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 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 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 国内外立法的对比。

对于动物, 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 他们就拥有权利, 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 (唯一结论) 。[2]在未来, 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 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考量, 在法律方面, 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 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 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 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 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 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 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 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 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 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 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 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 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 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 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 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 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 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3]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 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 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 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 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 调查意义。

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 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 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 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 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 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 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 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 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 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 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 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 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 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 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 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 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 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 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 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 虐猫 (狗等宠物) 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 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 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 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 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 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 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 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 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 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 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 或是缺失, 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 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 《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 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 即使行为人违法, 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 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 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 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 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 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 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 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 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 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 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 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 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 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 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 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 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 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 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 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 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 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 因此, 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 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 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 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 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 因此, 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 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 这样, 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 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 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 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 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 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 扩大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 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4]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 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5];第二, 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 这是受社会发展阶段决定, 但是, 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 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 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 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 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 若是惩罚力度太低, 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 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 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 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 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 我国应当与时俱进, 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 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 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 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 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 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 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 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 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 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 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 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 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 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 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要实现权利, 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6]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 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 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 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 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 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 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 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 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 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 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动物权利逐渐得到重视, 各国也陆续颁布了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文章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国内外相关立法和现实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指出目前国内立法的缺陷和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 并提出完善建议, 旨在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提供帮助, 呼吁社会同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保护立法,人类中心主义

参考文献

[1]莽萍, 徐雪莉.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24.

[2]汤姆·睿根[美].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M].莽萍、马天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84.

[3]周一平.中英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C].孙江, 何力, 梁知博.让法律温暖动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4.

[4]孙江.试论西方国家动物福利法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C].孙江, 何力, 梁知博.让法律温暖动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82.

[5]曹明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91.

分清“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 第9篇

支持动物福利的人接受人类位于食物链最上层的观点, 认为在很多方面, 动物对人类非常重要, 对一些在特定区域内生活的人们甚至起到生死攸关的作用。自古以来, 动物就给人类提供食物和衣服, 人类也逐渐学会了人工饲养特定的动物种群来提供这些必需品。自然环境也因为人类的活动受到影响并被人类长久地改变。在现代社会, 拯救了无数人类生命的医药学方面的突破也源于人类能够在试验过程中利用动物来测验药物效果。因此, 基于动物对于人类的巨大而无穷尽的作用, 和人类对于他们的重大影响, 动物福利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我们人类有义务照顾好我们接触到的动物们的福利, 并尽力保护好他们的自然生态系统。

动物权利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动物应该享有同人类一样的权利。因此,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人类都没有权利使用或者控制利用动物。

因此, 动物权利组织反对如下行为:

●医学研究

●动物养殖

●肉、奶、和蛋 (包括有机产品)

●狩猎和打渔

●制造皮革和毛皮 (包括蛇皮、鳄鱼皮等)

●制造羊毛、山羊绒、羊绒、安哥拉毛 (兔毛、羊毛) 、丝绸

●动物园、马戏团、动物收留所、宠物

●使用马拉马车、耕地等等

保护动物福利培育优质肉牛 第10篇

动物福利由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心理福利这五个基本要素组成, 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 即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 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 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 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 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 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被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

实施动物福利式优质肉牛饲养, 首先有利于提高生产性能, 减少疾病的发生。重视动物福利, 有利于生产性能的提高和发挥。饲养过程中提供舒适的环境, 能减少动物相互争斗, 降低死亡率。提供营养完善的日粮, 可明显加快动物的生长速度, 提高饲料利用率。动物福利水平与健康密切相关, 有一句话是:动物福利是动物最好的免疫, 意思是指动物福利做好了, 它们的免疫力就强了, 不容易生病, 就像打了疫苗一样, 从而对人类也更健康。福利水平差, 会导致肾上腺功能下降, 生产性能和繁殖能力降低, 生命周期缩短, 长期持续免疫抑制则会导致严重疾病, 甚至引起死亡, 造成经济损失。其次有利于畜产品贸易和畜产品安全, 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目前, 欧盟及美国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 一些国家在畜产品进出1:3贸易中, 往往利用动物福利的差距, 来设置贸易壁垒, 阻碍我国畜产品出口, 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动物福利能够明显提高牛肉的质量, 向高档、精品牛肉发展, 增加养殖者的经济收入。

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 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因此, 在牛场的选址方面, 有利的地势、地形、水源、土质、气象、周边环境, 牛舍的建造方面, 地基与墙体的深、高、厚度、门窗样式和大小、屋顶的样式、场地的面积和布局、牛床和饲槽的设计、运动场的设计、饲养管理等各个环节, 都要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所要达到的条件。

被“熊胆”推进的中国动物保护运动 第11篇

上周,归真堂谋求上市的新闻引发了中国网民的一场大讨论。而在我看来,这一事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了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动物保护运动,并反思中医药如何在现代自处。

我在几年前曾关注过这个话题。当时我走在湖南长沙的一条巷子里,听到传来狗的惨叫声。我循声而去,看到两个光着上身的年轻人把一条狗从后腿倒挂着,然后用棍子打它,狗已经奄奄一息。在他们脚下,还有几条已经被打死的狗。这痛苦的一幕讓我一直难以忘记。

我知道,长沙人一直有吃狗肉的传统,但对于用棍子把狗打死是否太残忍这样的道义问题大概想得很少。再扩大一下,中医药中有食用动物某些部位治病养生的说法,但取出这些部位是否会伤害动物权益,几年前还关注很少。

所幸,近年来,对于虐待动物,中国已经推进了政府立法,网络上的谴责和讨论也越来越热烈。这也正是归真堂事件引发热议的大背景。熊胆尽管在中医被认为可治疗多种疾病,但活熊取胆是长期以来被中国国内和国外的动物保护主义人士强烈批评的残忍行为。

这一场有关“活熊取胆”的论战,在西方人听来并不陌生——

比如,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也有关于在动物身上做生物测试是否合理的辩论。

一方面,很多人,特别是中国日益壮大的宠物主人们,严厉批评了这种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中医和中国烹饪的拥护者对此不以为然。

一位这样的人士在微博上写道:“在你们不遗余力批判传统中医药产业时候,我忍不住要问:难道只有你们对动物有同情心吗?不要告诉我,你们很高兴看到一家标志性国有企业停滞不前,产业被外国人垄断……你们难道不知道传统中医药是有数千年历史的国之瑰宝吗?”

更多的人指出,归真堂只是一家企业,他们更重要的目的是从熊胆买卖中获利。

归真堂目前的养殖基地中有470头熊。据《中国日报》报道,如果归真堂成功上市,将把养殖规模扩大到1200只,每年可提取约4000公斤熊胆汁。而据中国媒体报道,每公斤熊胆汁的市价高达4000元人民币(约合635美元)。

一家中国媒体在社论中写道:

“归真堂寻求上市的原因在于,他们意识到熊胆产品有强大的消费者需求。所谓,有买卖才有杀害。鲨鱼之所以被人类屠杀,是因为有人愿意不惜代价买下鱼翅。因此只要有人认为熊胆是不可替代的,就一定会有另外一些人用活熊取胆甚至更野蛮原始的技术来提取胆汁。”

集成保护中母线保护设计 第12篇

母线是电力系统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连接着发电机、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母线保护的误动或拒动甚至可能导致系统瓦解崩溃等重大事故。数字化变电站的迅猛发展在提高了系统可靠性、自动化水平的同时,也为母线保护带来了诸如采样数据削波、多结点采样数据不同步等新的问题。此外,数据信息缺失、汲出电流等原有问题也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集成保护是指将变电站全部信息集中于一个计算机系统中,形成灵活、可靠、多样互补的集中式保护系统[1,2,3]。从逻辑和功能上可以将数字化变电站系统分为站控层、间隔层、过程层等三层[4]。如图1所示,处于间隔层的集成保护设备采用“多CPU,多线程,多模块”的架构设计来实现多种保护算法并行运算,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

本文基于集成保护获得的丰富信息,以及架构设计带来的信息获取及计算优势,针对目前已有母线保护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并研究了母线保护新算法,并在集成保护实验平台上验证了算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 问题的提出

母线差动保护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母线保护。带比率制动特性的电流差动保护的动作判据为

其中:Iop是起动电流,其值选为进出线电流之和的模值,也称为“差电流”;Id0是差电流的动作限值,按照躲过母线上任一电气元件的最大负荷电流整定,保证最小运行方式下差动保护足够灵敏;Kres是比率制动系数,通常整定为0.5~0.8。Ibr是制动电流,其值选为进出线电流相量的模之和,也称为“和电流”。

以上原理的差动保护在某些运行情况下会存在不正确动作,且随着数字化变电站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母线保护的判据等带来新的问题。

1.1 电子式电流互感器削波

电子式互感器被认为是具备广泛应用前景的新一代互感器,它具有无磁饱和、频率响应范围宽、精度高、暂态特性好等优势。但一次系统发生近端较严重外部故障时,存在数据超过采集卡量程的现象,采样电流的波峰波谷数据采集不到,发生削波[5]。削波视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度削波和严重削波,削波程度的不同对母线差动保护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为说明削波影响,本文利用PSCAD建立图2所示110 kV变电站的模型,并模拟削波波形,观测仅f2处发生故障时母线差动保护的计算结果。

图3是电流互感器一次侧波形,一次侧额定电流为0.5 kA。削波通常在超过一次侧额定电流20~30倍发生,模型中设置超过额定电流25倍后发生。A相接地故障,0.2~0.3 s是故障时间。模型中过渡电阻设置为1.6Ω,发生严重削波,故障阶段的差电流很大,使比率制动曲线超过整定值,造成差动保护发生误动作。从图4中可以看出,此时保护处于对削波抑制的临界状态,程度较轻的削波可以被抑制,而更加严重的削波会导致保护发生误动作。

1.2 内部故障有汲出电流

若图2中系统在f1处发生故障时,线路上f2处同时发生故障,受穿越性电流的影响,故障电流的流出会造成母线电流保护的灵敏度下降,甚至出现拒动情况。

图5是仅f1f处发生故障,也就是母线发生内部故障时,母线电流差动保护计算出的比率制动曲线的变化情况。由图中可以看出,实际曲线明显超过整定曲线,保护能够准确动作。图6是f1处和f2处同时发生故障,即汲出电流占总短路电流48%时的母线差动保护计算结果。由图中可以看出,汲出电流明显造成实际曲线的降低,致使在内部故障时母线差动保护不能鉴别故障,发生拒动。

1.3 数据失去同步

由于网络延时、数据拥塞、时钟不同步等原因的影响,数据可能造成不同步。数据不同步时,部分线路信息超前或者滞后到达。可能造成正常状态或者外部故障时,差动电流变大,从而导致母线差动保护的误动作。还可能造成在内部故障情况下,差电流减小,甚至导致母线差动保护发生拒动。

1.4 CT信息缺失

集成保护装置采集全站实时信息,能够迅速、有选择性地切除故障。然而当变电站网络通信流量较大时,或者有电磁干扰、电子式电流互感器故障等情况时,可能导致集成保护装置采集到的实时信息发生数据缺失[6]。针对信息缺失,传统解决方式都是采用CT断线检测元件,一旦发生断线就闭锁保护,闭锁期间保护对故障失去鉴别能力,使可靠性降低。

2 几种母线保护算法分析

有别于电流差动原理的母线保护算法很多,它们在不同工况下的适用性也有差别。本文选取三种较有优势的保护算法予以介绍,以寻求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

2.1 电流比相式母线保护

电流比相式母线保护根据母线外部故障和内部故障时连接在母线上各元件电流相位的变化来实现。如图7所示,假设一条母线只有两个元件,当母线内部发生故障时,都流入母线,相位相同。而外部故障时,的相位方向相反。利用比相元件来比较各个元件的电流相位可以判断出是否故障,从而确定保护是否动作[7]。

2.2 综合阻抗算法

综合阻抗定义为母线电压与差电流的相量之比为

当母线发生内部故障时,综合阻抗为过渡电阻的值,通常为几欧姆到几十欧姆;当母线发生外部故障时,综合阻抗为对地电容值,远远大于过渡电阻。因此,内部故障时综合阻抗很小,且阻抗角约为0;外部故障时,综合阻抗很大,且阻抗角为-90°左右[8]。

2.3 有功功率差动算法

正常运行或外部故障时,流入流出母线的功率是平衡的,所有支路流入瞬时功率之和为零。而内部故障时,破坏了功率的收支平衡。因此,利用瞬时功率可以判别内部故障还是外部故障[9]。瞬时功率为

将公式(3)对一个基频周期进行积分后得

在一个基频周期内积分,积分值与初始时刻无关,有功功率是时不变函数。以每个周期24个采样点为例,则有

其中,Pm为一条支路在m时刻的瞬时功率。在t时刻,第k条线路流入母线的功率为∑Pk>Pset。母线上总的有功功率为

其中:n为母线上连接的支路数;Pset为瞬时功率的整定值,也可以给功率引入比率制动特性。

2.4 各种算法适用性分析

电子式电流互感器削波时,带比率制动特性的电流差动保护对其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严重削波情况下会受到影响发生误动,其他三种保护算法在严重削波情况下也会发生误动。在高压和超高压系统中,可能出现母线内部故障有汲出电流的情况。综合阻抗算法中过渡电阻值与对地电容值相差很大,可以有效抑地制汲出电流的影响而不发生拒动,母线差动保护,电流比相式保护都会受汲出电流影响,严重时发生拒动。个别数据或短时数据发生失步情况下,有功功率差动保护因其为计算一周期功率平均值,受个别点失步影响较小,对数据失步的抑制效果,是另外的保护算法无法比拟的。此外,互感器信息缺失时,四种保护算法皆无法正确判断故障状态,发生失效。电流比相式保护的突出优点是减小通信负担,多间隔之间只需要知道电流方向即可,且适应灵活的接线方式。

综上,削波情况和信息缺失情况仍需要合理有效的判据和配合逻辑来鉴别和抑制。数据失步和汲出电流情况时功率差动算法和综合阻抗算法较有优势。但是,上述任意一种保护算法均不能保证在四种情况下均有优势。

3 集成保护中母线保护设计

集成保护是在数字化变电站基础上提出的,其强大的运算能力和信息集成的优势为母线保护新算法的研究带来新思路。

3.1 削波判据与插值拟合补偿法

由图3可知,电子式互感器削波后传变的电流波形,与饱和情况下波形特征不同。电磁式电流互感器在故障的最初瞬间(1/4~l/2周波)不会饱和,此后由于磁感应强度B沿磁滞回线进入饱和区而饱和,而削波情况多是数据溢出而引起的,可能故障瞬间就会产生。因此,提出如下削波鉴别判据。

在采样程序中,建立一个动态短时数据窗,数据窗可以根据一周期采样点数不同设置有所不同,一般保证3个采样点以上,5 ms以下。在这个短时数据窗中,如果相邻采样点的采样值都相等,说明发生了削波现象。另外,当前采样点绝对值需大于一定限值,在互感器量程无法获知时,限值设置为额定电流,在互感器量程已知时,可以设置为互感器量程最大值。为保证削波判据的可靠性,判据为

式中:Ik为当前时刻采样点的电流值;Ik-1为前一时刻采样点的电流值;Iset为削波判据的整定值;Ie为互感器额定电流值。

图8是母线差动保护与削波判据配合的逻辑框图。在母差保护动作而削波判据不启动时,认为是内部故障不削波。差动保护与削波判据同时动作,有误动出现的可能,利用差值拟合算法补全采样值波形。图9中分别是没有发生削波时的原始波形,削波波形和拟合波形,本文经过计算,所得拟合波形的最大误差为2.6%。虽然插值拟合算法计算出的峰谷波形与实际采样波形会有一定偏差,但是相对于未修正的削波波形,数据的可靠性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补全波形之后,重新进行母差保护运算,如保护依然出口,则判为内部故障情况下发生削波。

3.2 基于信息融合与分权的母线保护综合算法

前述分析的四种母线保护算法在不同情况下各有所长,也各有弱点,将四种算法结合构成图10中的综合算法,以发挥集成优势,实现在不同情况下性能最优。

该算法的核心是综合判据,图11是综合判据信息分权示意图。判据首先进行分权信息积累,分权信息主要包括相邻保护状态、削波判据状态、数据失步状态和信息缺失的状态等。每种分权信息与四种保护算法有不同的相关度。相关度的设置对综合判据来说至关重要,在进行设置的时候主要考虑的信息包括:(1)接线方式和运行方式;(2)系统的参数(包括电压等级,阻抗值等);(3)历史相关度等。

图12是权重分配计算过程。将每种分权信息视作一个独立事件,每个事件对应四种算法有各自的相关度pji,j表示根据分权信息状态1或0,计算出每种算法的相关值。例如分权信息状态为1101,则第一种算法的相关值为p11 p21 p31。根据分权信息状态计算出每种算法的相关值,然后按照相关值的比例来分配每种算法的权重ki。

分配权重之后,按照母线保护综合算法的判据进行运算,判据为

其中:ki为每种保护算法的权重,其取值范围是0~1之间;Ti是保护算法的出口信息,有0,1两种状态;K称为决策系数;kset为其整定值。

3.3 信息缺失情况下保护的配合逻辑

集成保护中针对变电站内部信息缺失及边界信息缺失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逻辑。图2中所示变电站,当CT2发生信息缺失,称为变电站内部信息缺失。可利用CT1和CT3,CT4,CT5,CT6将变压器差动保护信息和母线差动信息进行融合,构成大范围差动来判断变电站内是否发生故障。而当CT5此类处于变电站边界处信息发生缺失时,需母线保护与线路保护进行配合。首先利用基尔霍夫定律计算出缺失数据,再由线路保护计算信息缺失线路是否故障,如未故障则认为是无故障情况下信息缺失;如线路保护判断为故障则跳开该线路。线路断路器跳开后,再由母线保护计算是否发生故障。如此时判断无故障则视为线路故障并已切除,如有故障则确定为母线故障,跳开母线连接的所有断路器。

4 算例验证

集成保护系统鉴于安全性和实时性的需求,在Linux系统C++环境中采用多线程编程实现。针对图2所示变电站进行算例验证。母线保护线程中,每种算法设置为独立模块,多模块并行计算,模块计算后将保护计算结果发送给综合判据。综合判据根据分权信息不同,智能调整相关度,继而计算并且分配权重系数。

图13是A相接地故障时,多种分权信息相继出现的决策系数计算结果与每种算法独立计算的结果对比。算例中,综合算法整定值设置为0.6。从图中可以看出,在外部故障削波阶段,K值受到削波的影响相比正常情况及单纯外部故障有所上升,但未达整定值;而综合阻抗算法,有功功率差动算法都发生误动。在内部故障有汲出电流阶段,K值可达整定值,但受汲出电流影响,相比于1有所降低;而电流差动保护,电流比相式保护与有功功率差动保护都发生拒动。在外部故障有数据失步阶段,K值有所升高,但仍能够鉴别故障是否发生,避免误动作;而此阶段的电流差动,综合阻抗和电流比相式保护都发生了误动。综上所述,算例计算结果可以说明,在相关度调节合理情况下,按照本文所述的分权计算方法,可得到合理的权重系数值,从而得到可靠的出口值。因此,综合保护算法有单独一种算法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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