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原则范文

2024-05-22

保障原则范文(精选10篇)

保障原则 第1篇

关键词:招投标,基本原则,落实,保障

0 引言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就是《招投标法》中明文规定必须遵守的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耗资越来越多、参与方越来越复杂, 在如此庞杂的工程系统中如何保证各项竞争的公平性显得尤为重要。在工程进行过程中, 极易发生钱权交易, 出现行贿包庇、暗箱操纵、以私肥公、占用国家资产等腐败行为, “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时有发生, 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为了保障各参与的公平竞争性, 保障工程的质量, 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切实落实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 招投标基本原则分析与理解

1.1“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理解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标信息公开、公平、公正。招标让你根据不同的招标方式和招标需求, 需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说明投标人所需的各项信息, 保证各参与方获得同样的信息、同样的竞争时间、同样的竞争方式。

(2) 开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过程要公开, 所有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都有资格参加, 大家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标准下参加竞标。因此开标的时间、地点、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要公开且要按时按地进行。

(3) 评标标准及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为防止暗箱操作、私相授受, 最大的保护投标人权利, 进而保证工程质量, 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 不得擅自添加或删除未列明的标准。

(4) 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在确定中标方后, 应在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的同时, 将结果通知书发予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方。

“公开、公平、公正”是国家对招投标的基本要求, 也是保障投标人权益的有利措施。在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方要对所有投标方一视同仁,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件与标准对投标者进行评标, 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泄露信息。

1.2“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分析和理解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各方合作愉快的基础保障。在招投标过程中,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如实的进行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如实的进行竞标和评标, 不可欺瞒。

2 招投标基本原则实施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招投标管理活动, 但在实际运行中, 基本原则的落实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2,3]。

2.1 负责方暗箱操作

(1) 规避招标。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 负责招标的一方绞尽脑汁规避招标, 其想方设法避开我国及地方性、企业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关于招标限额的要求, 投机取巧的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避开招标程序。一般会采用拆分项目、分批申报、补签大合同、避开集中采购、利用总承包等方式规避招标。

(2) 限制条件。为了给自己中意的投标方提供方便, 负责方会限制条件, 在招标条件中存在倾斜性和歧视性, 使很多投标单位没有投标资格, 甚至有些单位指定招标。设置限制条件, 影响公平竞争。

(3) 人为操控邀请招标。现今, 对于如何产生受邀投标人的制度尚不健全, 存在漏洞, 使商家有机可乘选择特定的投标人。且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为3-5家, 很容易导致围标和串标发生, 使招投标被人为控制。

(4) 围标、串标。有些单位利用资格预审, 来缩小投标人范围, 为个别单位成功中标铺路, 暗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操控招标。

2.2 组织过程不符合要求

(1) 招标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为了特殊目的, 招标人往往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投标人, 比如资格预审对某些单位存在歧视性、排斥潜在投标人, 文件中否决投标条款不符合法律要求、使招投标有失公允。

(2) 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售不符合要求。《条例》规定, 招标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应大于等于五日, 来保证投标人足够的准备时间, 保证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但是很多招标人发售文件时间不足五日, 使招投标无法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

2.3 资格审查严密度不足

在资格预审的过程中, 资格预审文件的接受、保存及其机密性尚不完善。在实际资格预审过程中, 文件为被提前拆封、篡改甚至损毁的现象有所发生。且在这一方面并没有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因此导致投标人利益受损。

2.4 评标过程存在漏洞

部分招标方以自己的所建项目具有特殊性为理由, 选取专家库之外的专家进行评标, 导致其专业性和针对性降低, 有损“公开、公平、公正”性。且“常务评委”现象的发生使评标过程极易发生行贿受贿现象。评委打分经常根据需要打分, 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5 滥用澄清说明机制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掩护自己的不公, 招标方常常利用澄清说明机制加以掩盖, 比如澄清超出法定范围的内容, 剥夺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权利, 利用澄清说明诱导投标方, 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信息。

3 招投标基本原则落实的保障体系

未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真正落实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障。

3.1 教育保障

要加强对招投标人员的廉政教育, 提高相关人员的廉洁意识, 从根本上改变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只有从心理上意识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才能更好的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通过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在职人员对廉洁奉公的思想认识, 预防招投标不良行为发生。同时签订责任书, 使相关人员意识到自己责任的同时加强对自己的约束。比如定时召开廉洁教育大会, 定时进行工作交流汇报,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2 机构保障

一个好的组织机构才能更好的运作, 起到上传下达有效、组织到位、监督促进的作用。形成一个良好的组织机构可以更好的起到监督作用, 使各部门、各人员在一个良好的公开氛围内工作, 严格要求自己。建立相应的监察机制、整改机制、奖惩机制及管理机制, 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监察保障

监察机制可以对招投标参与人员起到监督及督促的作用, 使各参与人员不得不规范化, 严格按照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各项工作。同时监察人员素质与能力的高低是工作顺利完成的保障,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解力、专业知识度和组织协调能力, 更好的进行监察工作。

3.4 制度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想规范招投标活动, 切实落实基本原则要求, 须加强相关制度的制定。切实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招投标的方方面面, 形成一个严密、切实可行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使黑心参与者无机可乘。

3.5 公参保障

通过网络开通公众参与平台, 在不泄露机密的前提下, 使招投标以动态形式及时展现。使任何一家单位都有资格在该平台及时上传招投标动态, 每一位公众都能看到招标方对“公开、公平、公众、诚实信用”的落实进度及程度, 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为招标方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招标方要予以回应。

教育保障、机构保障、监察保障、制度保障和公参保障并不是孤立的, 而是密切联系、互相影响, 发挥一个整体的功效。教育保障落实到位可以促进机构人员的执行力, 提高监察的效力和制度的贯彻度。机构保障落实到位可以为教育保障提供平台, 为监察保障提供基础, 为制度保障提供权威度。监察保障落实到位可以促进教育保障的落实, 提高机构人员的执行力, 深入贯彻制度执行。制度保障落实可以为教育保障提供依据, 保障机构运行秩序, 落实监察各项工作。公参保障的落实可以为促进各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规范机构设置, 提高监察力度, 规范相关制度。总之, 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众、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基本原则, 须不断加强对保障体系的研究与建立, 为基本原则的落实提供可靠后盾。

4 结论

(1) 对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理念进行了分析, 指出了其设置目的和深刻内涵。

(2) 分析了目前招投保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发现实际招投标过程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 构建了招投标基本原则落实的保障体系, 主要包含教育保障、机构保障、监察保障和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 (02) :103-106.

[2]杨明辉.浅析供电企业招投标管理与监督[J].农村电工2006 (06) :16.

[3]刘佳云, 柴兴林.招投标活动对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J].西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 (21) :253-255.

[4]马星明, 张翠萍.浅谈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及建议[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 (01)

[5]范建亭.国内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述评[J].经济问题探索.2012 (09) .

[6]朱建元.中国电子化招标投标制度建设[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2 (02) .

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2篇

通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人们已经总结和提出了保障生产安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血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好安全生产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真坚持这些原则和方法。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具有统一性循环。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生产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更大的损失。因此两者是统一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应对立起来,安全生产是投资,不是支出。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该原则也是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某一起安全事故来说,导致事故的原因可能很多,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那么这些原因是怎样造成的,就追究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而岗位的安全职责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并根据具体生产情况进行设定的。对岗位安全职责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地履行,玩忽职守,就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

同步协调发展原则。同步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生产一体化,解决安全、生产两张皮的弊病。要避免只抓生产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的局面,而应把经济效益与安全效益统一起来。

对于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来讳疾忌医,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可能有四种情况:

(1)经济效益好,安全状况也好;

(2)经济效益好,安全状况不好;

(3)经济效益不好,安全状况好;

(4)经济效益不好,安全状况也不好。

从客观实际情况上来说,我们应该努力争取第一种情况。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同步协调发展尤为重要。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如果不坚持同步协调发展原则,可能就会出现只注重经济效益的现象,所谓的要钱不要命,有钱买棺材,无钱治病。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特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控制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在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它是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们通常采取的一些做法有以下几种:“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将在下面问答中介绍。

“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并实施。“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领域,“三同时”制度在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中就提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完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三同时”做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内容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保障原则 第3篇

一、聚焦治理结构,积极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发展

党管人才工作必须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通过党建把握企业发展方向,有效发挥管理、技术的要素激励作用,努力建设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队伍。

(一)坚持以德为先、一专多能的人才选拔的原则。坚持以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懂经济、善管理为选人标准,注重能力、素质与复合型岗位的匹配,注重经营团队的组合与领军人物的选拔。

(二)坚持规范程序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管领导提名、组织部门考察、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人才任用程序,同时还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对企业人才任用、监督、考核的作用,体现民主管理的要求。

(三)坚持人尽其用、合理配置、注重效率的原则。在内部结构设置上,坚持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使企业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才能,公司、部门及基层企业主要领导实行党政双肩挑,使企业的经济发展与和谐企业建设同步实施。

(四)坚持企业人才创新精神培养的原则。公司要求各级企业人才在各自的工作中大胆解放思想,发扬“敢想、敢做、敢突破”的精神,为人才的培育创造宽容的氛围。

(五)坚持目标考核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化责任、激励业绩为目标,通过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与企业人才的工作业绩相结合,配套实行公司内部的股权激励,明确任务与责任。

二、实施战略先行,牢牢把握人才强企核心环节

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企业党建工作的关键层面,“党管人才”既是业务工作也是党建工作。公司党委近年来在规划企业发展战略时,将“党管人才”与“人才强企”战略充分融合, 将人才队伍建设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上来。

(一)坚持与发展战略相结合。在实施“做优、做强、做大”战略同时,将改善人才知识、能力、年龄结构作为重要内容来抓。

(二)坚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根据企业规模的扩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提出加速培养经营管理、营销、技术创新人才队伍,为国内国际市场开拓和12大类产品的拓展提供人才保证,并力争通过3-5年时间的努力,打造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三)坚持与后备人才队伍相结合。加强后备人才规划,实施“人才蓄水池”工程,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战略储备。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来提高、改善人才的素质能力,通过文化学历教育、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教育、企业人才专业培训班、轮岗锻炼、挂职实习等途径,为企业人才队伍素质提高创造条件。

三、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措施和水平

公司党委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良性循环的人才竞争机制。在选人上,采取公开竞聘和业内公认结合的办法,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快车道”。在激励机制上,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从注重提高个人待遇向重视支持人才成长转变,重实绩、重贡献,向一线人员、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一)建立“H”型双轨制的人才培养上升通道。创新人才激励和企业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首席“设计师、技师、制作师、营业员”系列评聘机制鼓励人才良性竞争,实施技术、管理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改革,实行“两种通道、五种分配模式”,设立五大工资分配体系。同时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两条跑道配套,构建职位等级薪资与专业技术职务薪资并行的“H”型的薪酬体系。还为工艺美术大师创建大师原创工作室和个人工作室,加大对名师的宣传力度,塑造品牌形象。

(二)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激励机制。推行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改革,重要的技术人员及经营管理骨干按照技术能级、贡献与责任持有企业的股份,使关键人才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同担”,推进了企业人才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的转化。对不同岗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应薪酬以及聘任制度,每年依据各人的总结考核,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等级,同时调整技能津贴和岗位工资,提高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以事设岗、以才选人、以绩激励”的人才选拔、使用机制。公司党委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对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培训提升其企业管理水平。同时侧重把生产经营的技术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重点培养生产一线员工、科技人员、关键岗位上的先进分子和经营管理层中的骨干人员,把企业的“人才库”建设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蓄水池”。党组织还通过培训、考察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输送到各级领导岗位,让党员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四)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培育企业人才队伍。公司在积极挖掘企业内部人才资源的同时,还通过探索运用人才市场化运作的手段,使人才的发现视野更加开阔、引进与交流的渠道更加畅通。近年来通过社会招聘方式引进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才3名,基层企业经营人才3名、技术骨干5名,并通过考评选拔方式从公司内部选拔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才12名,使之成为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补充。目前以国家级大师领衔的老凤祥人才队伍,累计获专利授权457项,年新产品更新率约34%以上,年设计能力在3000套(件)以上。

四、优化人才环境,营造人人都能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氛围

公司党委坚持职业化、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采用内部培养与市场引进相结合、外部培训与内部培训相结合、储备人才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的措施,营造“人人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一)以职业化为目标,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职业素质。围绕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引导员工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首要责任,以忠于职守、勤奋履职为职业操守,自觉履行企业的方针目标,提高执行能力。同时,公司还对各级企业员工实行职业化管理,通过实行内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市场化运作、优秀人才引进相结合的企业员工择优选才机制和业绩评价、激励考核机制,保证了人才队伍不断有新鲜血液的补充。

(二)以复合型企业人才的培养为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公司党委以复合型企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提高效率的措施,不断挖掘与培育企业人才的潜在能力,并通过挂职锻炼、转岗使用等途径,为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条件;通过实行党政复合、部门复合、职能复合、岗位复合的“四个复合”,使人才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目前,公司各级班子主要领导实行党政双肩挑,技术管理与开发设计、人事管理与劳动工资等部门的职责复合,为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条件。

(三)以多元化、多渠道培养为手段,不断加速企业人才梯队建设。公司党委重视人才培训培养工作,定期派遣专业设计制作人员赴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参观国际大型珠宝首饰展,把握国际时尚趋势,学习先进设计成果;安排银楼经理、班组长及营业员骨干到东南亚、香港等地区考察开展业务交流、提升营销管理理念。在改善人才队伍年龄、知识结构的同时,加快形成梯次型合理结构。

(四)未雨绸缪抓好人才的培养源头。利用校企联动方式,与上海工艺美术学院、复旦大学视觉艺术学院、建桥学院、新侨学院等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并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每年择优录用70-80名毕业生补充企业人才储备。结合名师带徒这一手工艺行业的传统方式,让工艺大师、设计大师与青年结对,签订师徒合同,培养出一批能工巧匠。

保障原则 第4篇

说实在的,“1000万套”这种指标,与GDP指标相似,年底地方交卷子,中央打分数。至于分数怎么来的,中央也不可能一竿子查到底。至于步子是否迈得过大了,这是另一个问题,暂且不谈。各地方政府“自谋出路”以应对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花样百出,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手段都应鼓励。当前需要做的,是对地方的各种“自谋出路”进行分类,看看哪些是可以尝试的,哪些是不宜的。

(一)

“淮安模式”的优点很多:让政府既有社会效益也有经济效益,而以前的经济适用房只有社会效益缺少经济效益;政府有了积极性,也就有利于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量而降低房价;更为重要的是,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确实可以满足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众拥有自己产权的愿望。

但共有产权的问题同样不少。首先是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出资比例不好确定。政府究竟是以土地、税收优惠作为投入还是另外投入真金白银,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产权比例由谁来确定、最终确定的产权比例是否公平合理,都难定标准。因此,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确定产权比例,好说不好做。其次是政府对共有产权房的监管成本并不低。由于政府的这部分产权属于公共产权,政府就要履行产权人的监督职责,因此,“共有产权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后续管理等方面,政府投入的监管成本必然比现在要多。此外,在现实操作上亦会面临很多细节麻烦,最简单的问题是:政府与业主对产权的共有,如何得以实现?不说其他,就说房子的修缮与物业费用,政府有产权份额,是否也应分担?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投票时,是否还要加上政府的那份“份额票”?政府既然有部分产权,是否可以干涉房子怎么内部装修?

(二)

对于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尚不失为一种有缺陷、有争议、待改进的尝试,然而,对公租房、廉租房搞“共有产权”,则明显是违背保障原则之举。

顾名思义,公共租赁房就是用于出租的住房,针对的是那些需要这种公共品的住房困难群体。如果用于出售,那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有何区别?这两年,国家正在转变住房保障的方式,由之前十几年来只注重经济适用房,转向高度重视公租房,其根本原因在于无法有效扼制产权式保障房的诸多弊端,尤其是权势阶层偷食强占屡禁不止。而租赁式保障房,不涉及产权交易,居住者无法通过转让房产获取厚利,自然能够提高分配的公平性。正因为此,今年三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对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以供应廉租房为主;对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供应公租房为主;对于城镇中高收入家庭,供应市场化的商品房和租赁房。其中没有提及经济适用房,而是非常重视公租房。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中,公租房为220万套,而去年才只有40万套,前年则基本没有。如果公租房也能出售,干嘛还费这么多心思?大可继续兴建经济适用房。

政府应该看到,如果入住公租房的人都打着“以后低价买下”的主意,则公租房也将染上以前经济适用房的毛病:巨利诱惑下的腐败与不公。

更为荒唐的是,部分地方甚至将廉租房也给“共有产权”了。表面上理由只有一个:这些地方政府手头紧巴巴的,没钱建设保障房,出售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其实,廉租房“共有产权”早在两年前就出现了。不排除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真的是财政紧张,但很明显,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是没钱,而是把此做法视为一种能够节省开支的“创新”。保障房管理并不是不能创新,但创新要有边界,比如,在融资、分配、退出等方面都可以创新,不过创新要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背离国家对每一类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从这两个原则来审视,对廉租房搞“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是非常明显的越位。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对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来源规定得很清楚,并没有允许地方政府搞“共有产权”。地方政府为何不依法筹集资金,却要让低收入群体来“买单”?要么是地方政府“懒政”,要么是保障房资金挪作他用,要么是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积极。当然,这也与中央部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有关。

我们必须警惕低收入群体利益受损。一方面,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最困难的群体,对他们来说,花钱购买廉租房“共有产权”,就得拿出一笔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小数目的资金,相应地也就增加了他们的债务负担(能一下子拿得出这笔钱的人,不会属于最困难的群体)。另一方面,对于等待分房的低收入群体来说,由于本该流动的廉租房固定化了,那么,可用于安排他们居住的廉租房房源就会减少,不能满足需求。

廉租房被“共有产权”,也是一个警示:保障房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如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产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者有相应罚则,如果《住房保障法》早日出台,对廉租房进行规范化约束,或许就不会出现廉租房产权私有化问题了。如果监管部门在廉租房“产权共有”现象刚露出苗头时就叫停,也不会愈演愈烈。

毫无疑问,廉租房产权私有化是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酿出的恶果,对此,必须要早日纠错。当然,该纠错的还有变味的公租房。

(三)

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发展了这么些年,种类五花八门。可是,绕来绕去,就绕出了许多是非。

归根结底,房子本该只有两大类,一类是“商品房”,有钱的人自己去买;一类是“保障房”,这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提供给买不起商品房的人租住。

反观“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间的“政策房”,不伦不类,就免不了腐败、免不了钻空子;现在又出现了“共有产权”,会不会把水越搅越浑?

实际上,保障房只要廉租房和公租房就足够了。甚至可以说,如果公租房全面走上正轨,实现了分层保障,廉租房也可以装进公租房这个“大篮子”里。政府只要保证中低收入群体能安心、稳定地住在租金低廉的保障房里,就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保障职责,不要再去操心怎样“锦上添花”,帮助人家买到便宜的“政策房”。在“不患寡而患不均”,权力四处越界的当下,“一刀切”式的安排也许更接近公平公正。因此,笔者建议应早日终结产权式保障房,进入无产权的住房保障时代。

保障原则 第5篇

完善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对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做了战略安排,明确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要求,这些要求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013年3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界定了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通过健全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以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高效的运行,确保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念目标

制度理念目标是制度的核心、指引制度建构的方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宪法(1982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各项职责权能中最根本、最普遍的职能,这是检察权本质的具体体现。因此,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目的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相一致,其制度实体必须有利于法律监督权的实施。

公正与效率是程序法的兩大基本价值,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与法律制度的设置都面临着公正与效率的选择。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司法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良性运行的制度设置,这一制度设置必须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基础上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的职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必须尊重公正与效率的程序价值选择,必须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只要法律不要过分苛刻。”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既要通过强化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提高办案效率,促使员额检察官积极主动办案,同时,又要通过强化办案检察官的自我负责、自我约束、自我纠错意识,来自觉规避其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瑕疵与错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检察官依法规范、高效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目标。而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必须有一支自身综合素质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来支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转。根据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实现检察管理的扁平化和办案的专业化,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办案检察官之间建立合理的权力关系结构,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形成检察权的最优化运行机制、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无疑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检察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功能作用是经由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的,而理想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检察权的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检察公正与检察效率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约束的统一等等。这些平衡和统一只有通过检察司法的工具性制度设置及制度运行机制的良性互动才能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制度与机制的共同作用,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并产生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整合效应,最终达到实质法治与社会公正。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正确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是检察官实施检察权力的基础,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前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检察官检察权力的来源和依据,是建立检察官职权清单时进行职权厘定和责任认定的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检察官法定取得的职权的具体化,是确保检察职权顺利实施的依据、程序和监督救济措施。除因检察官个人原因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均无权终止、剥夺、增减、移转检察官的职权,同时,检察官必须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二)权责相当原则

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只承担责任而无权力的部门。要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体现权责相当原则,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从理论上讲,检察官拥有的检察职权与其承担的司法责任是一致的、对应的、不可分割的。检察官在拥有司法职权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司法责任与司法职权一样具有法定性,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检察权力将依法承担司法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力与责任必须相当。在检察官职权清单中要确定检察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并将职责细化为具体工作事项;界定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边界,防止越权诿责。检察官的职权职责的变更、移转和调整,必须经过相应程序。

(三)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相统一原则

由于检察权兼有行政权的执行性和司法权的独立性特征,检察官本身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检察权的执行性要求整个检察系统形成“上命下从”、职能协助、协调统一的组织体制,即施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官在行使检察职权时应当相对独立,即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自行处理有关事务而排除任何不当干涉,对自己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奉行检察独立原则。然而,“检察一体是在承认检察官相对独立基础上的一体,检察官独立是检察一体下的有限独立。”检察一体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适用,促进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协同办案,同时,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然而,检察一体必须以检察官的办案相对独立为前提,它对检察官独立作了一定的限制,使其服从检察院的统一意志。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必须体现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独立原则相统一的精神。检察一体与检察相对独立性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统一于检察司法责任制度之中。

(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平衡原则

公正和效率二者之间的平衡不仅是程序法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检察司法公正要求检察官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检察权力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检察权行使的低效率,使案件陷入拖沓冗长的程序中,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公正是有缺憾的公正。因此,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司法公正,又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原则,既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检察效率。不能为了追求片面的公平公正设置过多监督环节而牺牲司法效率,也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牺牲司法公正,在检察司法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

(五)责罚相当原则

“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其本意就是责罚相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责罚相当原则,既不完全等同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责罚相当原則的“责”是指检察官的司法责任,“罚”是有权机关对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在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办案检察官要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检察官应受处罚形式、处罚程度、处罚方式等必须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危害影响程度、危害行为的情节等相一致,必须根据检察官承担的司法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处罚强度和处罚方式。坚持责罚相当原则,要求在对检察官个人司法责任追究时做到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既不能对检察官的司法违法行为追责过重,也不能追责过轻,否则,都不利于检察官正当行使职权,不利于检察官办案积极性的发挥。

(六)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权同样面临腐败的危险,监督者自身也需要被监督。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依法合理授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但同时,必须健全对检察权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的监督制约。只有坚持监督制约原则,才能实现权责统一,确保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才能确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正有效的落实。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前提。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等级、考核、培训、奖励、工资福利以及惩戒等制度,检察官法确定了4等12级检察官制度,将检察人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与普通公务员作了区分。本轮司法改革启动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不仅要实现内外有别,凸显检察官工作的司法属性,使之同普通公务员相分离,而且内部也要实现差异性,实行检察官、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相分离,凸显检察官中心地位,各个序列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职业化管理方式。员额检察官是指从现具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凡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各检察院都把员额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花大量精力处理单位内部检察官的入额问题。员额制改革以有效发挥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性和公正性为目的。但个别地方检察院由于入额的具体问题处理不当,引起了内部年轻检察人员的不满甚至“用脚投票”。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目前要解决制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外部体制不配套”和“系统内部的体制约束”问题,要防止把员额制改革演变成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利益再分配,不能以减少未入额人员的福利来提升入额人员的福利。

(二)职权清单制度

检察机关的职权清单制度以规范检察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建立完善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职权清单是规范、约束和监督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强制性依据,是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基础。各地方检察院都按照责权统一、权力制约、程序公正和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了职权清单,明确了司法责任。根据检察官的职位类型制定了不同岗位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分别对侦查监督业务类、公诉业务类、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类、指挥办业务类、职务犯罪预防业务类、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类、控告申诉业务类、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类、案件监督管理业务类的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为了确保职权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必须建立与职权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形成完善的职权与责任清单制度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检察权力公正有效运行。从对检察权力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来看,责任清单比职权清单更具有执行意义和约束效力,它对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力的行为形成直接的、具体的责任约束。职权清单制度的建立为建构责任清单提供了可能性,各级检察院要在建立职权清单的同时加快推进责任清单建设,建立责任清单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厘清与检察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惩戒机制。同时,必须明确检察权运行中的责任,明确检察权力在收取、移转、取消、合并等情形下的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主体。按照检察权力公正、高效运行的原则,提升检察权力运行效率,形成检察权力行使过程可检查、行使结果可监督、责任可追溯的运行机制。

(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院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保障机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着直接监督制约的作用。检察机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借助内部监督制约系统的有效运转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达到纠正司法不公现象、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标。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对象包括各项检察权的运用,是对检察权运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有学者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系统内部形成的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完整工作系统”。从监督的对象看,覆盖检察权运行的方方面面;从监督案件范围看,既有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又有非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各地检察院在改革过程中设置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包括:纵向监督制约制度、横向监督制约制度和技术监督制约制度。

(四)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检察官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要终身追究,这些制度规定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成了直接强制性约束,可以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以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为基础,使办案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对案件处理决定负责,这一制度由司法责任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方面构成。目前,需要严格细化追究条件、明确责任公平分担办法,解决检察官个人负责制与检委会决策的关系,有效化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疑难案件提交、不敢主动决定等问题。

(五)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检察官履职保障机制,是确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健全检察官职权清单制度,明确其责、权、利边界,是对检察官职业保护的制度设施,依据职权清单行使权力可以避免潜在的职业风险。“法无授权不可为”,超越了清单授权范围的行为即应担责,否则可以免责。不仅要制定行为积极清单,明确哪些事项必须为,还要制定權力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项不能为;对疑难问题、模糊的中间地带问题交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是一个法律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积累,需要建立严格的检察官准入、培训、遴选、奖惩、薪酬等机制。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科学划分检察官职级层次,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职业管理模式,可以逐步确立“检察官没大小”的理念,取消检察官对应的行政职级。建立检察官按年资晋升制度,拓宽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上升空间,可以提高检察官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可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职责稳定。

[本文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立项课题“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2016年立项课题“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关系研究”(GJ2016001)的阶段性成果]

保障原则 第6篇

完善总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对现有基础的正确估计是探讨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问题必须论及的一个基本前提。笔者认为, 经济、人口、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政治、法治等社会条件和因素是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主要因素。

根据国情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从整体上看还相当落后, 这种落后, 不单纯表现在经济方面, 几乎涉及到了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各种社会因素, 这就是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现实的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 虽然我们提倡“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 但毕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至少在近期范围内, 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把宝贵的立法资源投入到文化教育等事业立法上来完善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二、合理继承原则

建国后, 我国的图书馆法治建设并不是一片空白, 前文已经说过, 国家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已经颁布了10多种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等, 已经有8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成果, 近40部国家立法、近70种党和政府及国家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意见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某些方面, 内容涉及财政税收、科普教育、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知识产权、档案保护、民族工作、基本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 而且我国已加入了多个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公约, 并于2002年11月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试行) 》, 这些法规文件都是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果, 它们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曾经起过或正在起着规范、保障、引导、促进作用。对现有图书馆法治建设成就的继承, 必将推动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三、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从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 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内向型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把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割裂开来, 导致长期以来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存在重外延轻内涵、重数量轻质量、重自身发展轻社会效益的自我封闭和自我萎缩的倾向。

外向型思维模式的认识基础, 就是把事业发展和它的目的性联系起来, 从事业与社会联系中探索事业的发展, 因而是开放型的。我们认为, 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主要落脚点应该是在法规中优先体现图书馆社会作用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使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作用, 使社会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所提供的投资及其他条件不仅仅反映在事业自身, 而且要达到相适应的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效益的增长影响、推动外部条件的进一步提高, 进而又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从根本上扭转图书馆抱怨社会重视和扶持不够, 人、财、物短缺, 社会指责图书馆没有人尽其才, 物尽其用, 工作效率低, 服务水平差, 不能很好满足社会需要的局面。

四、国家宏观控制原则

笔者认为, 今后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战略重点应当是加强国家对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宏观控制力度。理由有以下三点:

1. 从图书馆行业的社会地位来看

图书馆专门法和图书馆相关法是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的制定多由界内人士参与, 以他们对行业的认识与感情, 在制定专门法时, 会自然而然地偏重行业利益, 甚至过多地偏重行业利益;而图书馆相关法的制定就截然不同了, 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弱势行业, 在相关法的制定、执行、修订、补充中, 参与权和话语权几乎为零, 所以大多数相关法中有关图书馆的条款义务多、权利少, 原则性强、操作性弱, 调子高、行动缓。所以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利与义务大体相当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必须有国家宏观控制的参与。

2. 从图书馆事业的内部结构来看

我国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特点是多元化和纵向等级化, 这种结构造成了事业组织管理上的分散化和横向联系薄弱, 不利于对各类型图书馆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体现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上, 就会产生诸如各自制定地区性或系统性法规, 既造成了宝贵的立法资源的浪费, 又使得此地区与彼地区、此行业与彼行业的各种法规互不统属、互不相通, 甚至互相“打架”。而要解决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低水平重复和协作缺乏的问题, 近期必须加强对制定图书馆法规的宏观控制, 远期则是要解决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有序问题, 结构问题单靠图书馆内部的能力是解决不了的, 只有着眼于国家宏观控制能力的提高。

3. 从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自身发展需要来看

宏观控制客观, 这是现实的社会基础的需要。一方面, 尽管图书馆行业是社会弱势行业, 图书馆法治建设比较落后,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得到提高, 已经有能力关注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之间的差距, 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文化、教育、科技等的立法进程已明显加快。另一方面, 既然说是法律保障体系, 就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把握它们之间的宏观联系:图书馆专门法还好把握, 毕竟是行业内部的事, 相关法就非图书馆界力所能及了, 这时候就需要国家加大宏观控制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 2001 (9)

保障性住房景观设计的原则及方法 第7篇

经过实地考察, 我们发现虽然国内已建成了一批标杆式的保障性住房, 如杭州的彭埠家园、紫薇公寓, 深圳的西子湾等, 但是在建设资金的限制下, 一些早期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景观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

1.1 空间布局不合理

首先, 在规划景观布局之初, 由于没有参照建筑日照分析、风向分析等科学数据, 造成以高层建筑为主的保障房景观环境缺乏日照充足的活动空间。其次, 场地空间没有细化, 无合理的老人休闲空间和儿童活动空间, 且由于空间界定的不明确, 造成活动空间面积被大量侵占, 如被用作停车、晾晒、堆砌杂物等功能。

1.2 景观设施过少

考虑到节约造价等因素, 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景观设施过少, 特别是坐凳、亭、廊等基本的景观休憩设施数量太少, 无法满足市民户外空间活动的需求。

1.3 交通组织混乱

由于保障房大部分采用地面停车形式, 所以交通组织不合理就会造成人车混行, 特别是对于老人与儿童的活动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另外, 停车组织无序, 停车场的界定不明确, 无灌木或者地形做分隔, 形成噪声和尾气的污染。

1.4 绿化率低

由于造价的限制, 保障性住房中绿化率低, 基本无大乔木遮荫, 中层灌木也较少, 因此缺乏适宜的软质空间围合, 活动空间利用率不高;且植物养护情况不佳, 观赏性不强。

2 保障性住房景观设计的原则

2.1 实用性原则

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 决定了它的景观设计必须以住户最根本的实用需求为设计的第一主旨。所以, 切实了解保障性住房居民的根本需求, 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法形成相应的功能空间, 满足住户的需求是景观设计的首要原则。

2.2 经济性原则

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力量参与, 这就决定了在进行景观设计方案之初, 必须要明确造价的预算, 在方案之初以至最后的施工阶段都要秉承经济性的原则, 尽可能地控制造价, 通过设计和工程的相关手法来解决由造价所带来的矛盾。

2.3 文化性原则

虽然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景观以实用、适用为主要特点, 但赋予其相应的文化主题, 营造一种归家的亲切感和归属感也是至关重要的。

2.4 可持续发展原则

新型保障房建设提出“绿色、环保、低碳”的概念, 强调在有限成本下提高住房品质, 具有时代特色。履行国家“四节一环保”产业政策的要求, 致力于绿色建筑的研发, 可持续景观的设计, 探索出一条低投入、高产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有效模式。

3 保障性住房景观设计的方法

3.1 合理布局功能空间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实用性原则, 关键在于能提供给住户最需要的户外空间。因此, 首先必须从分析保障性住房人群的需求出发, 找出相应的设计方法来解决。其次, 需要借助一些科学数据分析的手段来实现真正的合理布局。

3.1.1 分析保障性住房人群需求。

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群多是拆迁户与低收入家庭。从居住者的生理需求层面上来看, 景观的空间功能必须要满足基本的户外活动需求, 包括老人休闲健身、儿童趣味活动、青少年户外运动等要求;同时通过造景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满足人们对阳光、空气、绿植等基本生态要素的生理需求。

从居住者的心理层面上来看, 保障房住区的建设除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外, 更需要为这些弱势群体营造一种家园的归属感和社区的安全感。这些都可以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法来实现。如:设计强化家园归属感的主题文化景观, 为住户营造良好的邻里沟通的组团环境, 营造安全有序的户外交通网络。

3.1.2 科学数据分析。

运用天正建筑日照分析软件、sketch up等进行日照分析, 将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布置在光照充足的空间。依据不同日照条件配置不同生长习性的植物种类, 降低养护成本。运用PHOENICS软件进行风向分析, 在夏季主导风向上设计景观廊道, 利于通风降温;在冬季主导风迎风面上种植高大常绿乔木, 阻挡冷风, 为冬日户外活动营造更适宜的环境。通过日照分析与风向分析, 设计合理的景观和功能空间布局。

3.2 合理控制造价

目前国内各地保障房成本依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政府投入程度、保障房类型差别都会有不同。这里说的“控制”是在保证基本的安居要求前提下, 秉承“重点空间重点打造”的原则, 通过景观设计的相关手法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消耗, 在成本与效果两者之间平衡的一种态度, 具体方法有:

3.2.1 控制构筑物的数量。

这些构筑物包括亭子、廊架、景墙、花坛、坐凳、活动设施等景观小品。在设计中, 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构筑物的出现, 如处理地形尽可能减少挡土墙的出现, 将坡度放缓, 运用植物造景处理高差。另一方面, 针对居住区主入口、主要节点做重点空间的打造, 可适当多放置一些休憩设施满足居民活动的需求。

3.2.2 控制硬地铺装的面积。

在规划布局时主要在入口处及中心节点和老人、儿童活动空间设硬地铺装, 其它宅间景观设计简化, 以绿植为主。

3.2.3 控制大规格树木的数量。

大规格乔木和树形优美的点景树造价较高, 因此通常将这些树木设计在入口处和主要节点周围。当然, 大乔木的具体位置还需考虑工程上的要求, 如结合方案设计、地库顶板高差、场地竖向设计及地库柱网图等确定大乔木位置, 这样才能保证最终施工的可行性。

3.2.4 减少土方量。

把握因地制宜的原则, 地形营造时尽可能利用原有场地标高, 如标高较高处考虑微地形堆坡处理, 标高较低处考虑下沉空间的处理。土方回填时, 在考虑地库顶板荷载的前提下, 尽可能降低道路和场地的标高, 提高绿化的标高, 有利于增强景观的层次感和空间感。

3.3 提炼特色文化主题

保障性住房的文化主题多以设计师引导为主, 且摒弃商业噱头, 以更亲民、务实的角度来寻找具有归属感的主题。下面提供几个方面可供参考:

3.3.1 地域文化主题。

若场地原址或附近具有大型风景区、历史文化遗迹, 抑或城市本身就具有可以挖掘的城市记忆及古老的历史文脉, 即可大力挖掘地域文化主题, 采集元素符号, 构建景观文脉。在构筑物、景墙等小品设计上, 运用城市记忆的元素符号, 为居住者找寻家园的归属感。

3.3.2 民俗文化主题。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多是老城区或城郊一带拆迁户, 他们对民俗文化, 如民间节日与相应的民俗文化活动有深刻的认识与积极的参与性。因此, 可以考虑以民俗文化为主题, 在规划相应节点时, 设置对应的功能空间来实现民俗活动的传承。在设计主题小品时, 将地域民俗文化的元素加入小品设计之中。3.3.3健康养生主题。随着人们日益关注养生文化, 针对保障性住房业主本身的需求特点, 可以结合景观风水学的相关知识形成健康养生的主题。通过景观风水学指导住区总体规划布局和分区;通过节点设计, 营造相应的功能空间为居民养生、健身提供活动场所;通过植物造景, 发挥花草树木的药用养生功能;通过小品的设计向居民普及养生知识和健康理念等。

3.4 展开可持续发展设计

可持续发展设计即倡导共生、循环的设计理念, 构建科学、合理、稳定、可持续的生态景观, 提倡节能减排的低碳生活模式。在景观设计及工程材料的运用上, 通过开发新型材料、可再生能源、雨水收集循环利用等, 实现保障性住房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4.1 透水材料的运用。

透水材料包括透水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塑胶地等。透水材料的最大作用是降低下雨时的地表径流, 减轻市政水网的排水压力, 同时促进地下水的渗透与储存, 有利于周边植物的生长, 从而起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3.4.2 可再生能源的运用。

居住区中的草坪灯、庭院灯、小区路灯均可采用太阳能照明系统, 并且可采用分区与定时相结合的控制方法, 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3.4.3 雨水收集系统。

保障原则 第8篇

一、基本建设档案的管理原则

(一) 及时性原则。工程建设档案中记录了所有工程信息, 而且这些信息记录都涉及各方的权益, 因此必须及时记录工程建设, 如开工时间、材料用量、资金筹集、资金运转等, 及时性一方面是对业主要求, 工程一旦招标成功, 那么就要按时完工, 否则工程建设就会违约, 一旦违约就要对业主赔偿违约金, 这对工程营销极不利。二是对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及时做好工程建设记录, 可以从档案中反映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材料用量、人员调度管理, 从而发现工程的盈利问题、质量问题、资金管理问题等, 这是档案管理的初衷。若不及时记录工程信息, 工程哪儿出现问题, 或者资金、材料使用到什么样的程度都难掌握。三是工程未动, 档案先行, 因为工程建设首先要有详细的施工规划和设计图纸, 而规划和设计图纸是档案管理的一部分, 因此只有做到及时性, 工程建设才能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 若是没有施工图纸, 工程建设也难以进行, 只能是瞎子摸象不知从哪儿做起。

(二) 准确性原则。档案最大的特点就是记录准确真实, 而虚假的档案记录不但没用而且还会害人, 因此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 都需要准确记录。如工程资金筹集量、使用状况、工程质量、材料使用量及程度、资金周转状况等, 这些都关系到工程建设进度和盈利, 必须准确记录, 真实反映工程信息, 否则会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工程质量的记录, 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 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 若是数据记录错误, 就会误导工程建设数据指标不正确, 从而使工程建设质量下降, 形成危险工程或者危房, 对人们居住和施工者都带来危险, 最终导致工程拆除。所以准确记录档案信息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根本要求。三是准确记录还可以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错误, 只有数据准确, 才能对比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否则档案记录不准确或者记录错误, 那么还能找到错误的原因吗?既是找到错误, 也不知道该怎样计算才算正确, 才能指导和纠正工程错误。

(三) 全面管理的原则。基本建设档案中记载了工程所有信息, 包括数字、计算单位、工程图形、文字表述等, 而且这些记录都涵盖了每一项工程建设重要的内容, 因此记载内容的广泛要求档案管理必须做到全面系统反映工程建设, 这样就可以做到有据可查,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价款赔付都可以从细微处的档案记录中找到答案和解决的方法。若是档案记录残缺不全, 不但对工程建设不利, 而且还很难断定和分清责任事故, 做个不了了之, 最后伤害的还是国家和人民。因此全面管理是工程建设和核算的需要, 也是提高工程质量, 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进行法律裁决赔付的需要。

二、基本建设档案有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 制定符合基本建设档案特点的档案管理制度。“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首先, 在基本建设项目或工程启动之时, 相关的涉事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 并建立与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相对应的管理机构。其次, 配备专门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再次, 将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纳入部门考核范畴之内, 档案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齐全性、规范性是衡量基本建设档案绩效的重要指标。

(二)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管理人员的态度决定了档案管理的水平。因为管理人员的丝毫疏忽就会导致档案数字记载错误, 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失败。其次和利益制度挂钩, 赏罚分明, 对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一旦发现档案记录错误, 应加大处罚力度;最后加强监督检查, 随时检查档案, 核准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工作。

三、结语

总之, 上述档案管理的原则, 是做好基本建设档案的准则和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那么工程建设每一项都会做到务实高效, 减少各种矛盾提高工程质量, 从而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资料。

摘要:基本建设档案是各类工程中第一手管理资料, 起着工程规划、维护、监督、资金管理以及账务处理等重要的工程信息, 在现代化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它同工程一样具有时间、地点、效用、权益的要求, 因此必须讲究管理的原则, 才能起到法律效力的作用。

关键词: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原则,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兴宇.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城建档案, 2008 (06) :48-49.

[2]黄新星.浅谈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四川档案, 2013 (05) :60-61.

保障原则 第9篇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系提高房屋抗震能力的一种措施, 但是, 当前许多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构造柱施工过程中, 不注意施工质量。这样, 不但不能起到增强抗震能力的作用, 还将影响到建筑物的整体性, 给建筑物带来隐患。本文概要分析了构造柱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并总结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以供同行借鉴、参考。

2 构造柱的作用、设置原则和要求

2.1 构造柱的作用

⑴加强纵横墙间的连接。

⑵提高砖砌体的抗剪能力, 虽然提高的比例不很大, 试验表明:能提高砖体的抗剪承载力约为10%~30% (提高幅度与墙体的高宽比, 竖向压力应力, 开洞情况等因素有关) 能约束墙体的开裂, 对限其裂缝开展, 起一定作用。

⑶与圈梁共同作用, 加大了建筑物的整体度, 类似框架结构, 可称为“弱框架”, 对墙体起了约束作用, 墙体的四周处于双向双压状态使墙体横向变形减少, 改善墙体受压的稳定性能从而提高墙体的承载力。

2.2 构造柱设置原则

规范要求无论房屋层数和地震烈度多少, 均应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

2.3 构造柱在构造方面的要求

⑴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 纵向钢筋宜采用4Ф12,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6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 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Ф14,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⑵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 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Ф6拉结钢筋, 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⑶构造柱与因梁连接处, 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 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⑷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 但应体入室外地面下500mm, 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⑸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 构造柱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其保障措施

构造柱的施工质量问题, 主要存在于钢筋施工, 混凝土施工和砌体施工等方面。

3.1 钢筋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其保障措施

3.1.1 钢筋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

⑴纵向钢筋上下错位:由于钢筋在定位放线时偏离正确位置, 上下楼层位置相差超过6cm以上, 使构造柱的上下纵向钢筋只得采取弯折措施的“归位”, 结果是构造柱施工后呈摆动形柱, 严重影响其有效作用。

⑵钢筋搭接不规范:施工中很多工程的构造柱钢筋的搭接位置很随意, 并且搭接长度也没有满足35d的规范要求, 甚至存在职单端弯钩或两端都不弯钩的现象。

⑶箍筋松散, 滑移歪斜, 数量不足:构造柱施工中的箍筋施工问题诸多, 绑扎间距过大, 间距不均, 箍筋绑扎后在砌体施土期间出现滑移歪斜及松散现象, 不去处理, 甚至还有偷工减料, 不按规定数量和间距绑扎, 使构造柱的整体质量和所起的作用受到影响。

⑷不按规定加密钢筋:按规范要求, 当柱与圈梁相交时, 应在节点处适应加密柱的箍筋, 但有些施工中却没有严格执行, 造成不应有的质量隐患。

⑸箍筋的弯钩长度及角度不规范:在新规范50204—92中规定, 对于抗震要求结构, 平直部分的弯钩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倍, 其弯钩的角度为135/135, 但施工中大都采用9/9钩, 其长度也不足10cm。

⑹拉结筋的摆放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实际施工中常会发现拉结筋漏放或错放现象, 使墙与构造柱拉结筋放置不准确, 特别是在墙体的丁字接头, 十字接头及拐角处, 经常发生钢筋错放及漏放现象。

3.1.2 钢筋施工质量应采取的保障措施

⑴垂直度的保障:为保证构造柱应有的垂直要求, 在各层施工前应对构造柱的轴线位置准确定位, 然后绑扎柱子钢筋, 砌筑过程中严格控制砌体垂直, 随时调整已绑好的钢筋笼, 为使其不摇晃保证垂直, 可利用柱与砌体的拉结筋来固定。

⑵钢筋的下料应准确, 纵向钢筋的下料长度是以一个楼层高度加上搭接长度为准的, 还应包括弯钩长度。

⑶拉结筋应事先备料放置砌筑现场, 保证砌筑人员随用随取, 防止漏放.另外, 拉结筋不宜在构造柱中部穿过, 应靠在柱子纵筋边, 防止钢筋阻碍混凝土顺利通过。

3.2 混凝土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其保障措施

3.2.1 混凝土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

⑴混凝土的级配问题:构造柱的断面尺寸较小, 为保证混凝浇筑时顺畅密实, 不出现卡壳断条等现象, 规范中提出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0cm, 但许多施工现场对骨料的选配极不认真, 往往由于骨料现了不密实。

⑵由于构造柱断面较小, 混凝土往往是一次性浇筑完成, 为确保混凝土不出现蜂窝、麻面或孔洞, 规范中要求坍落度控制在5~7cm, 以利于混凝土通过振捣能够充分流入预留砖模中的各个空洞内, 增加与砌体粘接作用, 但在实际施工中往往出现坍落度过小, 混凝土干硬等情况。

⑶根部清理不干净, 混凝隔离断条, 规范要求构造柱根部应预留清扫口以便于清除落地灰, 碎砖块等杂物, 但许多施工现场对这项工作或是清理不静, 或是不清理, 结果造成层层柱根结合不上, 造成构造柱多层断条, 非但不起抗震作用, 反而破坏了墙体节点处的整体性。

⑷不按规程操作, 混凝土结合不良, 由于新老混凝土界面结合不良, 形成暗缝内伤。

3.2.2 混凝土施工应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

⑴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要求选用粗骨料粒径不大于2cm的骨料配置混凝土, 以保证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不卡壳, 提高混凝土的密实度。

⑵必须对混凝土的级配, 坍落度, 振捣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认真按规范要求准备和操作, 确保一次浇筑成功。

⑶混凝浇筑前应将构造柱底部垃圾清扫干净, 并用清水冲洗, 然后按规范要求浇铺2cm厚的同标号水泥砂浆, 方可浇筑。

(4) 浇筑混凝土一定要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 (直径3cm) , 才能保证混凝土密实。

3.3 砖砌体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其保障措施

3.3.1 砖砌体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

⑴马牙槎留设不规范, 所出现问题主要是:先进后退, 槎口高度不一, 深度不等, 遇丁字砌体节点时, 为图扣模板方便, 内横墙不留马牙槎, 只留直槎, 甚至个别现象为图省事, 干脆取消马牙槎, 减去了扣模板这道工序。

⑵砌体砂浆不做清理, 这一做法, 相当于减小了构造柱的有效断面, 另外由于砂浆韵阻碍, 使混凝土在浇筑时易出现表面的蜂窝和孔洞, 严重时造成构造柱的主筋外露。

3.3.2 砌筑施工的质量保障措施

⑴保证构造柱的轴线与墙体的轴线一致, 结构应对位。

⑵砌体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垂度, 马牙槎应符合规范要求, 先退后进, 马牙槎处的砌筑砂浆应密实饱满,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⑶砌筑施工应保持砖模的表面清洁, 对挤揉出的砂浆应随时清除, 防止凸出的砂浆吃到构造柱内, 影响构造柱的质量。

4 结束语

正确使用构造柱, 是改善砌体结构抗震性能的重要措施, 它与圈梁共同作用约束了砖砌体的开裂, 使裂缝不致进一步扩展, 既使开裂也不致于倒塌, 使之由很脆的材料组成的结构获得可观的抗变形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宏男.多层与高层混凝土[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

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贯穿的几个原则 第10篇

一、主体性原则

任何一个理论体系或制度安排, 都必须有一个主体。即这个理论体系或制度安排是为谁服务的, 是为少数人服务的, 还是为多数人乃至全民服务的。明确这个前提, 才能更好的在此基础上达到我们既定的目标。

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必然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在建立一个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来看, 是建立一个符合公平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还是建立一个坚持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最低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世界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如果说一个贫穷落后、经济匮乏的国家, 不得已而选择后者的话, 那么, 一个经济发达或经济正在腾飞的国家, 则没有理由不选择前者。因为, “落后的时代不可能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即使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因超越时代发展而不可持续, 甚至对国家发展起反作用;而发达时代却需要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不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必定酿发社会危机, 进而损害国家发展;这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明过的一条基本规律。”所以, 既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 不仅客观上体现了以劳动者为核心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 同时, 也体现了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律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体性和规律性也必然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设计的主体性, 即制度安排与设计必须以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为主体。前一阶段的制度安排与设计, 之所以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 社会保障涵盖范围有限, 各地保障项目参差不齐, 保障力度不公平, 城乡保障项目较难协调等, 一定意义上来说, 就是没有突出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这个主体。固然, 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与设计都必然有自己的主体, 有自己相对应的社保对象, 但是, 仅仅突出城市市民这一主体, 而忽略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农民工。这个主体显然并必然在制度安排与设计上为以后实现既有的目标带来一系列较难克服的困难。一项社保制度, 一旦制定必然具有一定的刚性, 当主体范围扩大, 并遇到更多资金、项目、监管、保障力度等问题时, 城乡社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和科学安排的矛盾就必然凸现起来。同时, 由于以往的社保制度改革更多的是从属于经济体制的改革, 是一种配套性质的改革。这种渐进式的体制改革也使社保制度的改革主体范围随着市场改革力度的发展而扩展。虽然我们不能说社保制度改革主体不明, 但这种改革所对应的主体, 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即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和资金实力有限等而使社保主体表现为有限的主体, 而不是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和立场来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与设计。社保制度改革的这种从属性质和非独立性发展, 是导致今天制度安排出现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 是不是说, 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体性, 改革就必然一帆风顺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 我国是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 二元经济结构不仅使城乡发展不平衡, 也使区域发展不平衡。这种基本的国情, 既使我们明了最广泛意义上的主体性, 也必然会出现一系列制度安排上的困难。诚然有各种各样的困难, 由于着眼点不同, 制度的安排与设计首要一条就是会照顾到后续制度的协调和衔接问题。现有制度安排表现的各自为政和百花齐放, 貌似齐全但实际上连简单的劳动力合理流动所导致的社会资金如何衔接也成了问题, 这显然是各自为政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弊病。

二、普遍性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设计要遵循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194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其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和社会在设计社保制度时, 其对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贫困阶层, 而应当使全体国民均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和其自身的独立性发展, 一方面体现了更为广泛意义上的主体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保制度对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追求。所以, 社会保障制度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 并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在制度安排中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 这种普遍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社保项目和社保内容的齐全性等, 就是要达到人人有保障、人人有齐全的保障。对象范围的普遍性和保障内容与项目的普遍性, 虽然受制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比如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几乎把我国分成了两个相互分割的整体, 东、中、西部之间的梯度发展差别等, 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普遍性大打折扣, 从而使社保制度的改革在渐进式体制改革的模式下更多的表现为选择性原则, 并以这种原则为主要原则。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体现出来的一个特点。选择性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 有区别地安排保障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但是, 我国2007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46619亿元, 国家财政总收入累计超过51304.03亿, 总体经济实力也已跃居世界第四位, 所以, 我国虽然不是发达国家, 但也决不再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过去我们所遵循的有限的普遍性原则和主要的选择性原则, 其位置应该作相应的互换, 即在坚持普遍性原则的前提下, 有针对性地坚持选择性原则。这种选择性原则应服从或从属于普遍性原则, 是附属原则。在各地实际的经济发发展水平和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上, 就其保障力度和保障项目等而言, 可以相应的作出有选择的社会保障。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这种普遍性应成为社会保障独立发展的主要原则, 农村医疗的新参合制度就是这种普遍性原则的体现。

三、公平性原则

现代国家普遍奉行这样一种理念, 即社会保障制度, 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中的分配, 因此,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尽管不同的国家与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与设计, 在公平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 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却普遍遵循着公平原则。

一般来说, 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发达国家相较重视结果公平, 发展中国家重视起点公平。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多层次的经济布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式发展, 使得城乡、区域等发展极不平衡。同时,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依附于、服务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大局, 所以, 我国社保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无论是从起点来说, 还是从结果而论, 都表现为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既体现在城乡区域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保障范围的大小、保障起始时间的不同等方面, 更体现在社保的保障力度、保障效率等方面。

社保制度安排的现实不公平, 固然原因很多, 但就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大范围的社保制度改革, 尤其是社保制度的目标定位确立以后, 将进行更大力度的社保制度的安排和设计改革而言, 作为发展中国家, 如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做到起点公平, 将考验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设计是否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因为,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 就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让全体国民都能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所以, 在制度的设计上, 不仅要考虑到城市, 更要考虑到农村, 不仅要考虑到城市工人, 更要考虑到在城市大量存在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改革发展和社会专业分工不断的细化, 使得原有较简单的阶级、群体不断分化为更多的不同的阶层, 这就要求在社保制度的设计上做到无遗漏、无差别。只有不断的追求起点的公平, 才能最终达到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虽然这种结果公平仍然是一切现代国家正在不断追求的重要目标。

四、可持续与可衔接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设计不仅要遵循主体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 针对我国已有社保制度的实践和表现出来的种种矛盾, 还应坚持可持续与可衔接原则。

可持续就是要考虑到每一种社保制度的设计要体现科学性、延续性, 不能朝令夕改, 不断变化。虽然从历史上来看, 我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进行过大规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前人没有经验可资借鉴与吸取, 通过改革予以不断完善在理论上固然没有什么可以挑剔, 但制度已经形成, 往往在实践中具有某种刚性, 这就为进一步改革增加了不少的成本与代价。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具体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时, 确立主体, 充分调研, 力求使每一项社保制度具有可持续性。同时,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保制度上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更多的宝贵经验。

可衔接就是要考虑到阶层的不断分化趋势和人员的流动性质, 所设计的社保制度力争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达到科学的衔接。当前,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 所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与企业按比例缴纳的统筹资金, 如何在劳动力流动的情况下, 使社保资金也可以随劳动力的流动而科学的流动。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社会保障如何科学衔接等, 这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保资金如何存续与衔接的问题。就企业因劳动力而缴纳的统筹资金而言, 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 每个区域又各自为政, 维护自己的社保利益, 所以, 企业统筹资金是否可以随劳动力而流动、随劳动力流动的个人账户又如何同当地的社保系统衔接、如何维护他们的社保利益等等问题, 迄今为止, 依然是制度设计过程中, 由于没有考虑到制度的可衔接性而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 在确立了改革目标即公平公正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后, 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具体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技术方案的选择, 本文就具体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提出了几个必须坚持的原则, 即主体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与可衔接原则, 以利于社保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主体性,普遍性,公平性,可持续,可衔接

参考文献

上一篇:隧道超前预测下一篇:两个重要极限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