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体育范文

2024-05-18

失地农民体育范文(精选9篇)

失地农民体育 第1篇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农民, 在工业化过程中, 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 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 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 既有别于农民, 又不同于城市居民, 成为一个边缘群体。数据显示我国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5000万, 并且每年还在以300万的人数递增, 因而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很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特点是: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 在他们的生活中是重大事件, 对其心理状况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表现在对未来生活担心、焦虑加大、生活压力增加、自卑感强烈, 在融入城市化进程中, 呈现出一系列心理不适应表现。由此引发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 它不但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还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影响农村的进步与稳定, 并且关系到全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不仅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而且会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进程。因此, 我们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2、发展失地农民体育的意义

失地农民体育是我国大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体育文化生活的一种, 是我国体育发展的基石, 因此我们应该从不同层面来认识失地农民的体育生活。

2.1、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是我国体育权的行使必然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体育公共服务得到了各级政府及体育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目标, 之后的“体育公共设施均等化”也随之开展。当前在我国也认人为本的大背景下, 公民平等地享受体育权包括在内的各项政策已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 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是我国体育权人人平等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使必然。

2.2、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有利于全民体质的提高, 减轻社会负担

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而国民体质却在不断下降, 特别是农村几十年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 随着经济的发展, 县城的不断扩建他们以前拥有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或土地开发商的收购, 以前的田园生活戛然而止, 本来就已具有一身勤劳美德他们面对眼前的钢筋混泥土而无所适从。渐渐地, 麻将、扑克占据了他们的生活, 久而久之体力逐渐减退, 患病率也在不断的攀升。而体育独有的功能正好能缓解人们的种种不适, 因此提高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意识, 让人们积极参与到体育的锻炼中来以增强体质、缓解精神压力。同时减少了医疗方面的开展, 减轻了家庭及社会的负担。间接地促进家庭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并且健康、富有活力的体育群体也会给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带来活力。

2.3、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农民失地后, 以前的自家小院变成了一成不变方形楼房也拉开了大家的距离, 村民们的交往大大减少, 渐渐变得陌生, 即使有一定的交流多是以麻将、扑克的形式, 这些有着金钱的活动往往也会带来一定的矛盾, 从而导致了邻里间家庭间的不和谐。然而党的十六大首先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 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体育是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 体育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可以引导人们融入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体系, 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将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体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身心发展, 与社会生活以及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活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体育通过对人的全面发展, 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4、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有利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

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时空概念的转变使得体育消费成为一种现实, 体育运动不再是少数人独占的享受, 而是大多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社会转型期, 观念理性化趋势促使人们增加体育人力资本投资, 人们已意识到体育活动获得的健康资本具有低投资高产出的实际价值。体育文化具有现实和长远的价值取向, 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 它的建立无疑会给群众整体素质的改善注入精神营养, 它会冲淡扑克堆、麻将桌, 在某种程度上抵制了毒、黄、赌的泛滥。失地农民体育文化的多形式开展, 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与健身、休闲的欲望, 促进了人际交流, 培养了现农民的审美观念, 对失地农民文明生活方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5、发展失地农民体育有利于人力资源的第二次开发

失地农民数量在急剧的增加, 而失地前他们是生产的主力军, 但是随着土地的流失, 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而体质却在不断下降, 从而也降低了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资源。通过发展失地农民的体育让人们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仍有继续开发的潜力, 在生产领域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充分开发和利用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源, 将是我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

3、发展失地农民体育的对策

3.1、加大对群众体育的宣传

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统计, 我国文盲和半文盲大部分居住在农村, 文化程度的低下导致他们不具备正确的体育观念。因此, 要改变农民的健身观念、发展农村体育, 首先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 考虑到农村文化程度的问题在宣传方面要尽可能采用直观易懂的方式, 如广播、图片、墙画、现身说教、电视等。让人们通过认识体育、了解体育并参与到体育中来。

3.2、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政府及相关体育部门应重视被边缘化的失地农民的体育需求, 领会国家关于体育公共设施人人平等的方针、政策, 并将各政策落到实处。完善具有当地特色的管理体系、完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了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体育需求, 应加强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建立失地农民体育俱乐部、提高人们的参与积极性。

3.3、因地制宜的选择运动项目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 并且每个民族都具有他们独特的喜爱的运动项目, 所以我们应根据当地民族需求选择适合的农民体育运动。定期进行体育活动或比赛, 以调动失地农民的参与热情。

总之, 体育已成为我国人民生活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失地农民体育的广泛开展, 不仅有利于提高失地人民健康水平、社会负担和减轻家庭、增进家庭情感, 而且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增进社会参与意识以及推体育产业开发、缓解社会问题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文化活动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 失地农民体育的发展既是人类生活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系到国计民生、安帮定国的大计, 意义深远, 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摘要:失地农民是被城市边缘化的弱势群体, 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 失地农民体育的广泛开展, 不仅有利于提高失地人民健康水平、社会负担和减轻家庭、增进家庭情感, 而且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增进社会参与意识以及推体育产业开发、缓解社会问题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文化活动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 失地农民体育的发展既是人类生活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系到国计民生、安帮定国的大计, 意义深远, 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失地农民,体育

参考文献

[1]张晓飞.我国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系的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07, 1.

失地农民“毛将焉附”? 第2篇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失去其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土地。开发区的兴起,更加剧了这种情况。

2003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9.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适当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坚决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将是今年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乱圈地,乱开发”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圈地运动中农民失去土地

中国农民不知道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圈地运动,但是他们几乎是本能地不愿自己被圈在土地外面。出外打工者并不在乎他每年会有多少额外的收入,而在外最担心的还是哪一天土地被征用或被兼并,不光房子和宅基地没有了,那时他还将是永远失去土地的农民了。不管在外可以赚多少钱,农民们都觉得没有任何保障,他还是把土地看成“活命田”。

事实上,这种担心在不少农民身上已经成为现实。在各地发展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及小城镇化进程中,采取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制以后,土地征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已经形成一场对农民的“新圈地运动”。

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中国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250万亩到300万亩。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1亩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大致又有250万到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据测算,将有近2000万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认为,再按2020年城市化程度达到50%,2050年达到70%以上的目标,今后20年,将有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

南京市江宁区全区面积1566平方公里。全区建有4大经济开发区,总规划的面积之和已高达800平方公里,等于8万公顷或120万亩的土地!这些开发区占了江宁区全部面积的一半多。知情人透露,全区的规划开发的面积远非如此,有的开发区的面积早就扩大了;有的乡镇的工业园区还没有算在其内。

80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这涉及到几千个村庄的消失,几十万农民的去留,无数的农田耕地被占用,如此宏伟规模的拆迁圈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好了吗?

江宁区秣陵镇高塘村原有40来户农民,为了村前的一条新建公路已有30户的农民被拆迁走了。该村村民陈仁贵家135平方米的房屋被拆了,1.08亩的菜地也没了,他只拿到了1500元的搬家费、过渡房租,其他什么补助也没看到,更不要说拿到。

同时,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组织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强迫农民就范。

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的村民们说,去年6月初村民正在插秧,村委会突然来了通知,说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的年租金为560元(含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被蒙在鼓里的村民怨声一片,镇里又将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800元(含农业税60元),农民仍不肯答应。镇政府又派人到度假区中心小学,扬言如果家长不在承包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学生将被停学。

农村问题专家何开荫说,按现行法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基层干部仗着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花样翻新,搞土地的“强流硬转”,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无土的农民像根草

对失地农民而言,占用他们土地的企业很少在本村招工。他们现在是: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就业难度大。一些村民说,农村五六十岁的老人还能干点农活,而没了土地他还能干什么呢?没有技能,没有力气,打工都没人要。一些村民只好靠在村里打点短工勉强维持生活,如果遇到生病,生活就更艰难了。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都处于弱势。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就难保障。今后的生活,忧!忧!忧!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十分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兑现。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在征地工作中,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补偿标准过低且不完全到位、不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问题相当严重。

不合理的征地制度,正在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2003年1月7日,国务院领导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特别强调了土地征用问题。他指出,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重庆,政府向农民集体征用一亩耕地,一般补偿费只有2万元左右,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的补偿标准只有8000元,而政府在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出让价格高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据调查,多数地方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是10~15%,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这种不成比例的利益分配使得农民在自身利益被侵占后,心态严重失衡,从而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

必须让农民长期受益

“三六九,拿到手,补偿兑现年年有”、“二三九,足额留,吃饭养老样样有”。这是江苏省昆山市的几位被征地农民说的两句顺口溜。

近年来,昆山市从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推行土地收益保险和集体土地流转入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使土地“还权于民,藏富于民”,帮助农民增收15.8亿元,其中政府反哺农民1.8亿元。

昆山周庄镇农民刘老汉高兴地说:“今年我第三次领取土地补偿金,今年比去年还多了100多元钱。”2000年4月,该市实行“三六九”补偿标准,即征(使)用集体土地以每亩责任田300元、自留地600元,口粮田900元为基数,落实发放到户,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三年左右上调一次。这种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保证了农民长期受益,受到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欢迎。

从2002年开始,昆山市还积极探索以土地换保险的做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保障机制。市政府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为全市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在个人出资40%的基础上,市、镇两级各补助30%,属于低保对象的农村居民个人出资10%,市、镇两级各补助45%。市、镇两级补助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土地收益,具体实行“二三九”的提留办法,即开发区工业用地提取20%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提取3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管理费提取90%。提留部分一律进入专户,全部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险。

今后,昆山市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民,每人每月可领取100元基本养老金,70周岁以上每月可领取130元,被征地农民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

有人把农村人比作抵抗力最差的人,因为没有劳保、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的他们毫无能力面对生活中的突发状况。而昆山的做法,基本保障了失土失厂农民的基本生活。

即使如此,这对地方财政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发达地区的财力或许可以承受,但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财力或许难以承受,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指出,“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8000亿元的代价的话,那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为什么有的城市敢于出台一个又一个宏伟的发展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排除在资金上有打农民土地算盘的想法在内。”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按现行的征地补偿原则计算,在未来十几年内,农民还将因土地的低价征用被剥夺3万亿元以上。

失地农民体育 第3篇

1 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内涵的界定

体育权利作为一种权利被提出时是一种人权, 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 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1996年的《奥林匹克宪章》规定, 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 体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满足不了对体育运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于是体育权利作为法律上权利被提出, 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体育法》规定,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2009年的《全民健身条例》规定,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高度需要的当今社会, 将体育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非仅仅是宪法权利, 可以促使公民对体育权利真正觉醒和公民在遭受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权利是一种法律的概念, 其有四个特性即可以获得利益、是一种资格、自由和法律规定。所以针对体育权利的内涵, 笔者较为认同刘艳教授观点:“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和资格[2]”。

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 失地农民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失去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 而对于失去部分土地而没有融入城市的农民, 其在农村的农民体育权利并没有随着土地的减少而发生量和质的变化, 但对于全部失去土地或失去部分土地而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 由于城乡两地公民所享有的体育权利是存有很大差异, 其体育权利发生了量或质的变化, 所以这里需要再次限制失地农民, 其仅指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而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是指失地农民基于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在维护和追求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时具有选择的自由和资格。

2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现状分析

2.1 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意识状况

随着城镇化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 届时, 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人, 将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3]。失地农民将越来越多, 但是我国传统的农民有着“抵制变迁的心理特质”, 这使得失地农民融入城市居民群体存在很大的阻碍。另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民的功利心随着整个社会的功利而变得越加的功利, 导致其只关注物质方面的利益, 如补偿款的多少或安置房的有无等问题, 而很少关注非物质利益, 这使得失地农转非人员进城面临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的重构与适应, 会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重构工程[4]。而对于非物质利益如何融入城市居民群体, 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在融入城市居民群体的一个简单快速方法是参加大众的或者专业的体育锻炼, 而且是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最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对非物质利益还有追求更高的幸福指数, 生命在于运动, 体育是运动方式一种, 其可以尽情的宣泄个人情感和释放压抑或不满的情绪, 从而使自己保持持久的幸福状态。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就需告别往日的“日出而作, 日落而归”的农村体力劳动生活, 而这长期的体力劳动使得农民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 而体育锻炼可以弥补失地农民没有体力劳动锻炼的缺陷, 但是失地农民没有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利用的意识和对此自己有无体育权利没有明确的答案, 加之传统农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保障的意识不强, 失地农民也拥有这样的特质, 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成为一句空话。

2.2 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配套的政策法规及保障措施现状

从《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我国对公民的健身关注度越来越高, 逐渐细化公民的体育权利, 进一步规范化了公民的体育权利, 但是还存有一定缺陷。《条例》第四条规定,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九条,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要求”, 这条对一些特殊人群有特殊的规定, 而像失地农民在脱离农村融进城市群体, 而不能享受农村居民特殊的照顾, 但是在城市又不是真正的城市居民, 成为一个尴尬群体。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 (前) 操和业余健身活动”, 而失地农民在融入城市后, 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单位, 不能享受到企事业单位提供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这并非一项强制性的规定, 导致一些公园等公共场所没有提供, 从而又一次降低了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实现的几率。由于《条例》只是对全民的健身作原则性规定, 而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这导致其还存有改良的空间。如公民体质监测问题、全民健身的宣传问题等问题[5], 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而对于条例的实施, 提出应有执行督查制度、无为问责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处罚细则等[6]。对社区体育场地, 器材的管理和社区体育指导员等存有一些实施难题[7]。这现有的《条例》的规定不足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难以得到实现, 同时也使得失地农民对公共体育资源的使用权和受益权无法得以实现。

3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的路径研究

对于身份, 英国梅因说过, 迄今为止的所有社会进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虽然其“身份”是指古代社会的特权或等级, 但是对于现在依然有着借鉴意义。中国对身份是有着特殊的涵义, 其中隐含了一种“特权”或在某一方面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是社会群体在资源占有形式上同一性和差异性的集中体现[8]。中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更使得乡村农民和城市居民在资源占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 失地农民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离开乡村进入城市, 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其不能再占有与城市居民不具有的土地资源, 其不能称为传统的农民。失地农民所在的地域性质也发生了转变。中国的传统农民是以耕种农田来获得生存的, 同时辅以其他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来增加幸福指数。但是失地农民离开乡村进入城市, 其以土地为基础的行动空间消失和以传统乡村为基础的行动空间日渐式微[9]。可以看出传统的农民是以农业为基础和以乡村为基础的封闭式的地域空间, 但是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 代之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和以城市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地域空间。

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 对于失地农民的身份变化, 国家户籍制度上没有给予完全的关注。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人为造成的差异, 使得我国的户籍不仅具有人口登记和管理功能, 还具有使传统农业户口不能流动、限制农村户口的迁徙功能[10]。国家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其中的在小城镇落户要求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稳定住所, 而在中小城市也要求稳定的职业并且工作三年, 缴纳一定的保险和住所, 而对大城市则是合理控制。由于失地农民刚刚进入城市, 不可能在城市都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这就给失地农民“农转非”造成困境, 不能在转入城市的同时拥有合法的户籍, 使得农民身份陷入尴尬境地, 因此在户籍上应该给予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户籍。农民、居民不同的身份就具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也就具有与自己身份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城市居民一样户籍使得失地农民在身份转变上快速地适应城市, 让其均等享受城市居民享受的权利, 对于实现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拥有保障功能。

对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 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起着前提性作用, 对比《条例》第26条和《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23条, 发现国家要求的是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一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该投入体育, 但是湖南全民健身保障内只是规定了体育公益金的一定份额分配给体育资金, 没有提及财政预算。而这只是投入体育的资金, 在资金内部还存在再一次的分配, 对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依然没有保障。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 在《条例》第29条规定,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这强制性的要求了居民住宅的建设要规划体育健身场地, 但是对公园或者绿地等公共场所只是任意性的规定, 这使得城市在规划设计时不能强制规划安排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两项保障体育权利的前提不能保证, 使得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也不能保证。将这两项前提性事项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 城市居民才能让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得到实现。

4新型城镇化语境下的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4.1培育失地农民体育权利自我保障意识

在现阶段的中国, 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真正觉醒还有一段距离, 而对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研究还没有起步, 因此要以此为契机, 提高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意识, 间接提高公民的体育权利保障。对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意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 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 通过《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让失地农民了解哪些属于城市体育公共资源, 如社区住宅的体育健身场所、公园、广场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馆, 还有企事业或者学校单位提供的免费健身场所;其次, 使失地农民了解对城市公共体育资源拥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可以名正言顺的大胆使用, 克服传统的小农思维, 但是注意维护这些公共体育设施;再次, 通过对生命健康的宣传, 而体育锻炼是保持自身身体健康的一个有效途径, 可以诱使失地农民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其实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离开传统的乡土社会, 那种邻里家常的习惯是难以改变的, 而社区、公园、广场和其他公共的体育健身场所是弥补这一习惯的良方。

4.2 完善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这些规定应在《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得到具体反映, 并在这两部法律中规定失地农民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一些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 如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法律对这些生理上的弱势群体进行了保护, 同样法律也应对社会上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照顾, 而失地农民属于这一特殊群体。笔者认为可在《条例》第9条中人群的界定上, 可增加“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 且在《条例》第29条应该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的公园和广场应当建立健身场所, 而其他公园可以不用建立健身场所, 这样使得有一些公园和广场会被强制性建设健身场所, 有利于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4.3 强化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力度

我国体育执法上存有两个问题: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有法难以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中存有“鼓励”、“提倡”等大量的原则性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比较少, 使得执法人员有法律但是难以按照法律执行。由于我国市民体育权利意识淡薄, 更不用说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意识, 损害其体育权利时不能及时有效的抵制, 这使得体育执法人员有胆量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法律, 造成有法不依。而建立体育执法的责任机制, 让不依法执法的人员得到责任机制的处罚, 建立社会群众监督的体系可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更好的保障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袁斌.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 2008.

[2]刘艳, 谢正阳.“公民参与”——全民健身体系构建中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路径[J].体育科研, 2011 (2) :42.

[3]陆福兴, 杨盛海.用科学发展观化解失地农民问题[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 2004-12-24.

[4]叶继红.失地农民城市适应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中国软科学, 2008 (1) :75.

[5]阳剑.《全民健身条例》法律配套探讨[J].体育文化导刊, 2010 (6) :115.

[6]徐士伟, 谭小勇.《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缺失[J].体育科研, 2010 (1) :93.

[7]李效震.对《全民健身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2012.

[8]陈彧.粮农身份及其在农民市民化前后的变动[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2012.

[9]冯晓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风险与分化研究[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 2012.

失地农民如何做好新市民? 第4篇

农村变成了城市,农民变成了市民,社会发生了转型,经济结构在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应随之而变,只有思想意识不断变化,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才跟得上时代的步伐。

在呈贡新城区,失地农民不妨有意识、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培训,然后到一些事业单位、国有或民营企业应聘,或可从事第三产业,可以从事家政、物管等事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事情,不要一条路走到黑,不要认为自己是农民就得种地,而要跟上时代步伐,做一个合格的新市民,做一个从外表到思想意识都完全统一的现代新昆明人。

失地农民体育 第5篇

1 调查基本情况

大通县辖9镇11乡, 289个村, 1070个自然村, 总农户83723户, 农业人口36万人, 农村劳动力21.49万人, 耕地面积4.61万hm2。从调查情况看, 长宁、桥头、黄家寨三个镇失地农户数为3251户, 失地人口为13390人, 人均耕地在200㎡以下。这些农户近80%的土地被征用, 21.81%的农村劳动力赋闲在家。在接受调查的三个村中, 有60%的农民失地后收入水平下降。

2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1 补偿标准不一, 安置费偏低

目前, 我国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由于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都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造成同一个村, 同一地块因公路建设、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等用途不同, 导致农户的补偿费悬殊太大, 高低相差近几倍。同时, 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用土地的,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但是当前土地补偿标准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

2.2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无稳定经济来源

土地征用前, 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 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 能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 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 虽然征地时补偿费用一次性发放到了个人手中, 但原来的土地年年收益, 现在却变成了“死钱”, 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一方面, 虽然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大多能找到工作, 但是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没有技能的农民就业困难重重;另一方面, 对于那些“三无农民” (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 , 目前各级政府还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 从政策优惠上他们无法和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相比, 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 失地后亦然。

2.3 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成本高, 生存艰难

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 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 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 以往自己种自己吃, 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 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 但也是杯水车薪, 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 也只有坐吃山空, 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2.4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 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土地一旦被征占, 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 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 导致失地农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已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3 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3.1按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

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 首先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是农民蒙受损失和上访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要尽快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 规范各级政府行为, 约束公共权力, 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保障。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 应尽快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征地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 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 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提高补偿标准, 使农民真正受益。

3.2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以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

调查中了解到, 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农民来说, 养老保障成为最大的问题。大多数老年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 一旦坐吃山空, 生活就没了着落。因此农户期望在今后征用土地过程中, 对失地农民进行“开发式安置”, 除了给付补偿金外, 还要对那些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采取诸如以土地换取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方法, 以土地换取就业的方法, 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3.3 提供优惠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部分失地农民在耕地被征用后, 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 但苦于没有资金, 未能实现。因此希望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 降低贷款门槛, 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 提高造血能力, 努力增加收入。

3.4 加速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

就业涉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因此, 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至男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 要通过市场服务和政策引导, 将劳动力市场或专业市场推荐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 实行平等就业。并在政策上将失地农民视同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扶持, 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方面进行社会援助, 鼓励他们就业再就业、自谋职业和创业,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很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 抓好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是一件本小利大的好事。对此, 要通过“阳光工程”抓好基础性培训, 在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职业指导、就业观念等方面加强培训, 为失地农民做好进城就业的准备;要通过“企业定向”抓好技能性培训。组织用人单位在失地农民中定向招聘, 按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组织定向技能培训, 并通过考核发给《技能等级证书》。按上岗者交费、企业帮助、政府补贴的方法解决培训经费问题, 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成功率;要通过社会力量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 建立培训基地。通过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完全失地农民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参加劳动技能培训,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组织失地无业农民免费培训。免费职业培训的经费采取土地收益提取一部分、政府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补助一部分的办法筹集。免费职业培训, 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承担培训任务。通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 帮助失地农民增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 参与市场就业竞争。

摘要:近年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土地被征用, 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是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对大通县失地最多的长宁、桥头、黄家寨三镇的调查情况来看, 大通县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 但仍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低保无份的的状况,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社会保障机制, 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失地农民,现状,就业,保障

参考文献

[1]马玉成.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妥善解决甘肃失地农民问题[J].经营管理者, 2009 (08) .

[2]刘永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05 (09) .

失地农民体育 第6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生计资本,创业意愿

我国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的根本。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发展,大量农民失去了安生立命的资本,生计困难成为提高失地农民幸福感的最大障碍。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亟须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路径。基于此,本文结合调研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二维Logistic模型,对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与其自主创业意愿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针对研究的结果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可持续生计理论与框架分析

所谓“可持续生计”指的是个人或家庭为了改善今后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维持生计的能力和有收入的活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将可持续生计纳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生计作为协调发展、消除贫困和可持续使用资源的主要目标。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能力、资本和有收入的活动。可持续生计理论是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在可持续生计理论发展历程中,诞生了一些综合分析人类社会可持续生计的理论框架。在众多的框架中,英国国际发展机构 (the UK's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DFID) 于2000年建立的SL框架———DFID模型就较为出色,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和运用。此模型在农村的脆弱性背景下,立足人类社会生计五大资本 (见表1),即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与金融资本,分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结构和过程转变,最终达到生计战略输出目标。我国学者黄建伟(2009)根据我国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对DFID模型进行改进(见图1),可以从可持续生计的新视角分析和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

二、可持续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研究结合襄阳市襄州区的土地流转背景,设计了测量失地农民生计资本以及生计策略选择的问卷。经过初步研究分析,该地区的农民经过土地流转后,他们失去了最主要、最基本的生计资本———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基于农民生计资本的差异性,失地农民的生计策略呈现多样性特征,比如选择居住地打工、、外出打工、发展养殖业、个体经营等,其中也有不少的失地农民愿意选择自主创业。而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四种因素对土地流转后的农民而言,无论是哪一种生计策略,都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来说是一种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生计策略,但是更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上述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时刻影响着失地农民的创业意愿。本文建立四个主要生计资本的指标来分析生计资本对农民的创业意愿选择的影响。

1、人力资本指标及测量

人力资本是决定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重要指标。。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是失地农民选择生计策略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失地农民运用其他资本的能力。本研究对人力资本的测量包括失地农民的年龄、家庭人口数量、文化程度以及参与技能培训情况等四个指标。

2、社会资本指标及测量

社会资本是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外部资本,它影响了农民选择生计策略的质量,包括失地农民为实现生计需要的社会资源。本文研究对社会资本的测量,主要围绕失地农民社会群体关系的干群关系和获取科技信息的便捷度两个指标展开。

3、物质资本指标及测量

物质资本是衡量失地农民资产的重要指标,它是提高农民生产力的重要资本,主要包括维持农民生计的基本生计资料和基础社会。本文研究对物质资本的测量有三个指标,即家庭住房面积(m2)、拥有机器数量、拥有耐用消费品数量。

4、金融资本指标及测量

金融资本是失地农民提高和改善生活的重要资本,主要是指农户可支配和可筹借的现金,本文研究对金融资本的测量有两个指标,即家庭总收入和获得信贷的机会。

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次研究的特性,我们确定了以下生计资本变量及说明(见表2)。

三、生计资本与失地农民创业意愿选择的关系研究

1、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建立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适用于应变量为二分变量(即应变量只取1和0两个值)情况下进行回归分析。这种方法不直接分析被解释变量y的取值与解释变量Xi(1,2,3…m)之间的关系,而是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y=1的概率P进行建模,即:

在这里,我们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失地农民创业意愿选择(应变量)和生计资本(自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愿意选择以创业作为生计策略,为二分变量,即分为愿意以创业为生计策略和不愿意以创业为生计策略。设应变量为y,当y取值为1时表示该失地农民愿意选择以创业作为生计策略,当y取值为0时表示该失地农民不愿意以创业作为生计策略。影响失地农民的主要生计资本作为自变量,分别记为x1,x2,x3,…xm(1燮m燮12)。设失地农民i愿意选择以创业为生计策略的条件概率Pi,则不愿意以创业为生计策略的条件概率为1-Pi。

下面对式(1)进行以下两步转换处理

第一,将P转换成Ω:

式(2)中,称Ω为发生比,是事件发生的概率与不发生的概率之比,Ω是P的单调增函数,这样保证了P和Ω增长或下降的一致性,使模型易于解释。本文我们将用事件发生比作为失地农民愿意以创业为生计策略与不愿意以创业为生计策略之比,表示自变量Xi每变化1个单位,失地农民愿意选择创业为生计策略与不愿意选择的发生概率比值是变化前相应比值的倍数。一旦拥有各样本的观测自变量以及各样本是“选择创业”还是“不选择创业”,能利用这些信息分析描述在特定条件下该事件的发生比以及发生的概率。

第二,将式(2)进行自然对数变换,称作Logit形式,即Logit(y)。得到Logistic回归模型的线性表达式:

Logistic回归模型与一般线性模型相同,可以系统地应用线性回归模型的性质,来解释回归模型中的回归系数的含义,即自变量Xi每变化1个单位,将引起因变量的变化程度。在Logistic回归模型中,我们还会结合实际应用,考查当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解释变量的变化会引起事件发生比的变化程度。

2、数据采集

要利用模型来综合研究分析生计资本对失地农民的生计策略影响,需要搜集来源可靠的数据。本文所用的数据源于对襄阳市襄州区(石庙村、杜河村和柳堰村)的失地农民情况调查,采用的是随机抽样和整群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1份,剔除缺失值较多的问卷后,获得有效问卷148份,问卷有效率为98.01%。

我们在调查地点选取时,考虑到:襄阳市襄州区进行土地流转的失地农民数量较大,样本的选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外,近几年该地区为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探索路径对其他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3、数据处理结果与分析

(1)模型系数的Omnibus检验。表4是模型系数的Omnibus检验结果,是对整体模型系数的显著性检验。11个自变量所建立的回归模型的整体模型拟合度检验的显著性均为0.000,小于0.05,达到了显著水平,表示在表2中的11个变量至少有一个自变量可以有效解释失地农民创业意愿选择与否。下面我们将对哪几个变量可以有效解释与应变量关系进行进一步分析。

(2)回归分析结果。本文通过SPSS17.0软件,对以上选用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在输出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变量相对应的显著性。年龄、获取科技信息便捷度、拥有耐用 消费品数 量、家庭 总收入的 显著性分 别为0.000、0.001、0.034、0.038,均小于0.05,这四个变量的显著性较强,其它变量均未达到显著水平。Wald统计量是用来检验偏回归系数显著程度的,Wald检验值越大表明该自变量的作用越显著,它是偏回归系数与自由度的函数,服从于卡方分布。在输出结果中,四个协变量的Wald值分别为14.255、12.095、4.476、4.319,Wald值较大,效果比较明显,因此,这四个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1、分析与结论

(1)在人力资本中,户主年龄、文化程度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意愿选择有着显著影响。年龄变量在模型变量中通过了5%的显著水平检验,失地农民中青壮年更愿意选择以创业作为生计策略,而年纪较大的失地农民创业意愿较弱,总体呈倒“U”型。文化程度越高,选择创业作为生计策略的概率也越大。青壮年大多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群体,他们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对世界的认识更加全面,精力较为充沛,创业作为可以更好改善生活的生计策略,成为青壮年的生计策略新路径。技能培训对创业选择意愿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是农村的技能培训较少,农民接受新技能的能力较差。土地流转后,许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空心化现象较为严重,年纪较大的农民大多以土地流转费用为主要经济来源,对技能培训没有全面的认识。

(2)在社会资本中,获取科技信息便捷度在模型中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由回归系数和发生比率所知,获取科技信息便捷度对失地农民选择以创业为生计策略有显著影响,获取科技信息的便捷度与失地农民的信息素养息息相关,农民有更多途径获取科技信息,可以了解到更多的外界信息和科技发展动态,对创业有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与干群关系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意愿选择影响不是很大,可能的原因是失地农民大多数更愿意选择外出创业。

(注:*、**、***分别表示变量在 10%、5%、1% 统计水平上显著。)

(3)在物质资本中,拥有耐用消费品数量在模型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而且系数为正,说明耐用消费数量多的失地农民更愿意选择以创业作为生计策略,而家庭住房面积和拥有机器数量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意愿选择没有显著影响。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失地农民的住房面积相差不大,而且房屋规模相近,拥有的机器以手扶拖拉机和摩托车为主,各样本的差异性不明显,即失地农民在住房面积和拥有机器数量没有较大差异,在统计上并不明显。

(4)在金融资本中,家庭总收入对失地农民选择以创业为生计策略有着显著影响,失地农民的家庭总收入越高,农民越愿意选择以创业作为提高生活质量的生计策略。失地农民创业是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收入低的失地农民因缺少资金而放弃选择创业,认为自己在缺乏技能知识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是不容易创业成功,因此选择其他风险性较低的生计策略。从回归分析结果来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家庭总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将引起Logit P (失地农民选择创业与不选择创业概率之比的对数)增加0.038个单位。究其原因农户拥有更多的资金,在生活有了保障后,可以将资金投入到创业中去。获取贷款是否困难这一变量对失地农民选择创业无显著影响,可能是因为失地农民从事的创业需要的资金规模较小,没有认识到贷款对创业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的金融机构不完善也是造成失地农民对贷款认识不够的重要原因。

2、政策建议

(1)政府加强失地农民创业支持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大农村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使技能培训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农民自主创业的技能水平。同时,在农民自主创业过程中,政府可以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比如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减轻农民创业负担。政府还应在农村信贷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鼓励农民通过贷款来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2)建立社会组织资源共享机制。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科技信息,扩宽信息传播渠道。失地农民了解和学习科技信息有利于提高科技文化素养,开阔眼界。然而,农村的科技信息获取没有系统化、体系化,农民获取科技信息主要是依靠电视传播和语言交流,不能够系统地获取科技信息,造成了农民对科技信息认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农村应扩宽获取科技信息的渠道。另外,在金融资本方面,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是促进创业的必要前提。社会组织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机会,提高失地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失地农民选择创业为生计策略。

养老:失地农民靠什么? 第7篇

(一) 农民的分类

中国是个有几千年历史的农业大国, 农民占总人口的80%达8亿之多, 然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很多农民却已经离开了土地, 结束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活, 种地已经不再是农民的唯一选择, 农业的含义也早已超越了种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 农民也接受了现代化的洗礼, 发生了很大的流动与分化。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 现代农民主要分为以下4类:种养农民也即所谓的纯农民;城市农民工即第二产业中从事体力、半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建筑业工人及相关人员;乡镇、企业职工是亦工亦农的特殊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二) 失地农民的出现

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是近期我国农村最大的社会现象之一, 也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的社会现象, 这样也就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所谓失地农民, 就是指那些原来拥有土地且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 其土地因非农业建设需要被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征用了的那些失去了土地但仍拥有的人。随着的进步与发展, 越来越大, 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 导致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 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5000万, 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 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 占失地农民的20%。城市化进程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一个主要原因, 失地农民出现的第二个原因是土地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另外, 九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的召开, 土地自由流转政策的出台也将会使失地农民数量有所增加。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的居民生活质量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但仍与城市居民差距较大, 而且城乡差距有扩大趋势, 据调查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已超过6:1。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有更大差距, 较好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目前, 有很多学者提出构建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保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并以得到证实。然而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却是不适用的, 这一群体虽然保留了农民身份但它没有土地不能完全等同于农民, 它已经失去了传统的重要的土地保障。据有关调查显示, 46%的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 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徘徊于城市边缘的“四无”群体, 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农民的日子难过失地农民的日子更难过, 土地被征一般补偿标准低不足以保障其将来生活,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很严重, 尤其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二) 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其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然而大多数集体却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 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 并无任何补助和补贴,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还有土地保障, 而对于失地农民这却根本没实际意义, 不具有社会性和福利性。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 各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 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 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覆盖面小、投保率低、保障水平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县为单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亦是如此, 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理要求存在着差距。另外, 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是“买断式”的一次性给付, 失地农民又因其大多“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就业眼光低”而导致其就业率低, 所以大多失地农民都是坐吃山空, 根本无能力去缴纳保险费, 他们投保率低也是毋庸置疑的了。本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低, 失地农民可支配收入又较少, 从而也决定着他们年老时得到的保险水平就很低, 几乎无法满足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 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4、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本来就很薄弱, 大部分参保农民缺乏集体补贴, 政府也没有投入资金, 实行的完全是个人积累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缴费责任缺失, 是保障水平低的重要原因。

三、失地农民养老靠什么———解决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 既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 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 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 几乎可以说是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 征地已是必然, 然而这却苦了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 他们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虽然说土地被征失地农民会得到一定的补偿款但标准却很低, 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计, 补偿款“吃”完了, 生活也就没有保障了。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依托家庭保障的模式也越来越受到冲击。综合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来看, 一次性给付, 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 失地农民又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 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 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 以至于无法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要解决他们养老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近年来,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方面进行了探索, 比如增加补偿金或者是分批下发补偿金等。然而, 这些只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困境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说, 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一领域还有待各位的探索。鉴于此, 本文现给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 征地制度

1、现行征地制度亟待改革。

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 2003年12月31日,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保障农民权益;2004年3月,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 在农村土地征用中, 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依法按照规划和程序征地, 及时给农民合理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障碍, 必须重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完善。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 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 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国家要城市化必然会导致征地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增加, 一方面来说是有利的, 因为它可以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规模化经营。但它也会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因为农民最大的保障失去了。现行的征地制度大多是“一次性”补偿制, 且补偿标准也不高, 无法保障大多数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给予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这样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就目前来说, 要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就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 缩小征地范围, 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 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2、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 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前, 相关学者提出的“制定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 使补偿更明确、合理, 防止出现漏洞或冲突;限制土地征用的范围”等方法对此就很有指导意义。

(二) 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1、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就目前情况来说, 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 他们已经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 如果再失去工作就真的只有“坐吃山空”了。农民失去土地后, 客观上也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以维持其基本生活。20世纪90年代以后, 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且其就业期望又高, 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事实上自谋职业很困难。因此, 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 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组织劳务输出,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 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具体做法如下:加强政策宣传, 营造失地农民就业氛围。全面跟踪调查, 建立失地农民资料档案。开展技能培训, 增强失地农民就业能力。一是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订单式”培训。通过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 以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来制定培训方案, 确定培训内容, 切实提高培训劳动力就业率。二是开展多层次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水平、求职意愿等不同类别, 分层次开展培训, 重点侧重于文化知识、经营知识、职业技能及创业技能等方面培训, 促进失地农民向不同领域转移就业。组织各种活动, 推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2、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实现全面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 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当前, 应按照市场化原则, 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

3、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把原只限于城镇居民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失地农民。按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给予税收减免和个人自主创业信贷扶持, 帮助和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可从土地出让转让金中提留一点、从征地款中提取一点, 设立专项基金, 用于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助, 或补贴援助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4、在失地农民周围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

失地农民大多呈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的“两低”现象, 他们无法在高新技术市场立足也无法与知识分子、高级技工争职位, 鉴于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 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能更好的促进其再就业, 再次为国家建设做贡献。

(三) 强化收入再分配,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以效率为核心进行了第一分配, 但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为了体现公平就需要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再分配, 但由于政府政策具有普适性, 很难对不同具体情况的人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 作为弥补前两者之不足, 就需要建立诸如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建立来促进第三次“道德分配”, 即伸出“温柔的手”针对性地解决分配问题。另外, 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缺乏政府财政的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补偿标准, 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消除失地农民养老后顾之忧———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要消除失地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必须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化的核心是农民转化为市民, 真正的农民转化为市民不是简单地转户口, 给一些补偿安置费打发, 而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将被征地农民与市民同等视之, 将其安置问题与城市化统一考虑, 目前来说比较有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另外, 个人账户是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整合发展的通道, 失地农民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蓄转入城保体系以实现同城保体系的融合。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灵活采取各种安置方式, 在保证农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 又可使农民成为社会建设的劳动力量, 的确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很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0.

[2]、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第8篇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所谓城中村, 一般是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 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 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近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镇的范围持续扩大, 城镇人口不断增长。位于城市周边的土地, 在被征用后, 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 他们不再依靠土地来生存, 村庄变成居民区, 形成“城中村”, 即“都市里的村庄”。根据本人获得的资料, 今年青岛共计划开工改造城中村40个, 涉及拆迁居民户2万户。按照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 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对农民而言, 征用土地使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 土地是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 由于其本身学历不高, 劳动技能缺乏, 加之没有经过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 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 他们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加之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抵抗风险的能力极弱。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 安置补偿费用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 绝大多数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普遍较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 村民普遍要求采取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 而对其他的分配方式则不愿接受, 用土地换取社保的阻力比较大。而一次性的补偿方式, 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使农民获得一大量金钱, 满足失去土地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但从长远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对补偿款缺乏合理地规划安排, 往往不到几年所有的补偿款就被挥霍一空, 更有甚者会沾染上恶习, 陷入贫困境地。

(二)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转业培训实效不明显

因为失去了土地, 所以村民们不得不放弃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 离开土地, 寻求新的生活方式, 就不得不面临激烈的就业竞争。但是, 失地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很多都是初中学历, 并且由于世代以土地为生, 没有工厂工作的经验, 缺乏现代工业所需要的技能, 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农民, 他们的生活水平要比远离城市的农民的生活水平高很多, 因此他们对工资的要求也比普通的农民工要高, 他们不愿意去干那些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工作, 而其本身又缺乏高新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技能, 所以局限性就更大, 就业困难更加突出, 很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其次, 政府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且其能提供的培训种类很少, 不能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再加之, 他们接受的培训时间短, 又缺乏系统性, 因此, 他们所学专业的技术含量不高, 那么即使学成, 其就业前景很不乐观, 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丧失学习实用技术的主动性;并且政府对失地农民并没有特殊的就业指导, 使其缺乏对就业市场的理解。再者, 失去土地的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 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不高, 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 仅仅想依靠土地补偿金来投资建房, 然后将房屋出租, 依靠租金来维系生活, 就业积极性很低。

(三)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不能充分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

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 失去土地的农民再就业难度比较大, 而且他们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现阶段的条件下, 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因此加大了以后生活的风险, 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 他们面对的就业压力更加大, 获得就业的机会更少, 这样将会使社会矛盾加剧, 必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以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为例, 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 养老保险政策不具有强制性。

现阶段我国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 一般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 政府并不强制其参加养老保险, 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他们的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安排。因此, 仅依赖农民自己主动参与养老保险, 是很难实现养老保险的基础作用的。因此, 政府应该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之基础上, 应适当增强缴纳养老保险的强制性, 积极引导, 以确保失去土地农民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出现时, 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2. 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例过大。

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有限且并不是很高, 加之再就业困难, 收入减少, 并且失去土地后, 用于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费用加大, 其他开支也都呈现上涨趋势。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过高的缴费比例使他们有心参与养老保险但却没有参与的能力。因此, 政府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使他们不必因为缴纳过重的费用而不能、不敢参加养老保险。

3. 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

当前, 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金的发放一般多为二、三百元, 有些地方连一百元不到。这点养老金, 只够维持温饱, 甚至可能不够维持基本生活, 所以养老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非常小。再者城市的物价水平要远比农村高, 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后, 现有的养老保险金可能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一) 制定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及利益共享机制

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经济收益的最直接、最快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土地偿款, 这也是他们以后生活的依靠。因此, 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 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要积极寻求国家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利益共享机制, 以此来保证失去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这是保障失去土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首先, 必须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 提高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的范围。针对我国现今对失地农民的保障现状, 对国外城镇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分析研究, 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城郊土地, 我们应该用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对于比较偏远的地区, 其土地的市场价格一般较低, 因此, 除了按照市场定价之外, 还应该考虑为其提供除土地补偿款外的其他金钱补偿, 来维系他们以后的生活所需。并且必须扩大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 增加补偿条款。在征收土地时, 必须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这样才能很好的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日后生活需求和合法利益。

其次, 需要采取多种土地征收安置措施。政府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对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 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 最大程度上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其幸福生活。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尽量避免因政府的征收行为, 而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况,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应经验, 以社会保险安置为重点和难点, 转变以往的征地补偿只针对“地”补的观念, 将补偿土地和补偿农民相结合, 采取金钱补偿、就业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安置措施, 加大社会保障安置的力度, 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解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健康生活, 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最后, 对失去土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的使用给予相应的指导, 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合理规划其土地补偿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被征地的农民, 由于缺乏对土地补偿金的合理、长远规划, 肆意挥霍, 没有几年就把补偿金挥霍完;更有甚者染上不良嗜好, 害人害己。因此, 政府应该加强引导, 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 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保障

由于我国广大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 文化水平较低, 且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 失去土地之后, 再就业困难, 压力大。因此, 政府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改善当前的就业环境, 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 不断促进其就业。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 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 增强自主择业和自主就业能力。

政府应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从实际出发, 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工作。鼓励、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 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增强竞争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以便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自主创业行为, 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给予支持、鼓励, 以解决他们就业难的问题。

2. 政府应当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专业技术培训。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的问题, 最好解决办法就是让他们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 满足工厂就业的需要。因此, 必须提高劳动技能培训的力度, 培训应该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与企业签订定点合同, 只要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技能, 就可以与该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三)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加大保障力度

单纯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使失地农民能够年老时有所依靠, 生病时能够看得起病, 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提高保险质量。

社会保险, 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也是与他们今后能否幸福生活最为重要的依赖条件, 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完善:

1.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

通过宣传, 让失地农民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 增强其参与社会保险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提高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

2. 不断降低农民自己缴纳的费用, 拓宽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来源。

失地农民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具体比例确定应坚持政府保障为主, 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 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 个人出资在20%左右。要积极创新缴费机制, 改变现行的筹款方式, 多渠道筹集资金。

3. 提高养老保险的领取数额。

之所以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发放金额太少, 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因此, 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 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显得很重要。只有使失地农民感觉到养老保险制度确实能够给其带来利益, 使其相信参保能够保障其老年生活能够无忧无虑, 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热情才能高涨, 才能切实解决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建生, 郑立志.“城中村”改造的效益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27-28.

[2]李玉军.“城中村”问题初探[J].贵州大学学报, 2005:68-72.

[3]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4]赵志凌, 高黎丹.“城中村”难题的理论讨论[J].中国房地产报, 2005 (2) .

[5]许群, 朱立毅.解决“撤村建居”遗留问题的新探索[J].城市化建设, 2002:04-05.

失地农民职业转换分析 第9篇

库兹涅茨曾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把城市化定义为城市与乡村之间人口分布状况的变化, 亦即是城市化进程。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 被征用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 由此导致失地农民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目前,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 且就业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当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后, 大量缺乏非农业技能的农民就会因此而失去基本的生存依赖。同时, 失地农民亦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得不到相关的政策扶持, 生活在城市的边缘。解决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问题成为了我国城市化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大致可分为私用与公用两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在征地后设厂私用的企业主, 有义务对其域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安排处理, 以保证其职业能顺利转换。而被用于建设公共利益设施的土地, 其域内失地农民则需要依靠政府的合理引导。为此, 我们以城市化水平发展相对较快的广东省为研究对象, 并选取了广州南亭村的村民作为访谈调查的对象之一。通过访谈调查发现, 土地被征后, 只有小部分农民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了职业转换, 其他具备非农业技能的人群主要是通过外出务工来实现二次就业, 而且在这类人群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从事一些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由于绝大部分的失地农民都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 从而导致适龄的劳动力大量闲置。目前, 南亭村失地农民的总体特征是:在思想观念上, 依旧存在惰性, 认为政府征收了土地就应该负担其生活问题, 但对政府或村委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却不屑一顾。同时, 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 且缺乏非农技能培训, 因此大部分失地农民多是靠从事传统农业活动, 或简单的体力劳动来维持生计。外来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本地的失地农民在低廉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

二、广州南亭村失地农民职业难以转换原因分析

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属于被动失地, 被动失业, 因此无论是其思想观念还是劳动技能都缺乏足够的准备。通过对南亭村进行调查并分析得出, 该村村民职业转换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 现行征地制度尚存缺陷。

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 农民在售卖土地方面存在两种权利的缺失。一是土地的卖与不卖不由农民自身决定, 而是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但是大部分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却代表不了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二是即使农民有意出让土地, 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法律知识的贫乏, 致使他们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同时, 相关法律也尚未完善。这就给滥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具体界定, 导致某些征地项目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仅追逐工商业或房地产等私人利益。产生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为基础, 是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情况形成的。因此, 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 如果仍旧遵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必然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二) 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

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有效, 是人们基本生活能否持续、安定的根本。由于“城乡二元化”, 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因此, 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农村区域时, 当农民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 地方可以通过政府、企业、集体或个人统筹的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但由于我国社会协同能力尚未成熟, 社会保障管理仍有缺失, 因此, 所提供的生活保障根本不足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 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参保率不高, 也是导致其只能被动接受安置的原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发现, 被访问的对象中有大约65%的村民尚未参与任何的社会保险项目, 而在已参保的人群中, 又有75%的村民其社会保险费是由个人或其他非补偿费用支付的, 只有极少数的村干部靠土地补偿费支付。归根结底, 其原因主要是失地农民只获得低额的货币补偿。原有的补偿方式既不能体现过去土地的最佳途径, 也未有评估当代农业已不是简单的传统农业, 而是现代农业, 即集种植业、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农业于一身。可见, 原有的土地补偿方式并没有把未来土地的收益考虑在内。

(三) 职业安置不到位。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针对失地农民的三种职业安置方式:一是“就地安置”, 即由征地单位招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安置方式;二是“组织安置”, 即把征地补偿费给付失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并由其负责失地农民的职业安置;三是“货币安置”, 即是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 由失地农民自身寻找就业机会。在调查访问中发现, 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 货币安置由于其风险小、现实性强而广泛地被南亭村失地农民所接受, 同时, 由于其操作成本低、周期短也广泛地受到各级政府、企业乃至集体经济组织的欢迎。所以, 该村的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享受着货币安置的方式。然而, 货币安置却并非指向性职业转换的安排, 虽然能让失地农民得到暂时的喜悦与满足, 也能在短期内维持甚至提高其生活水平, 但却很难让失地农民成功地实现职业转换。缺乏充足、稳定的二次就业机会与岗位, 失地农民家庭根本就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生活。

(四) 缺乏非农业职业技能。

在现阶段, 失地农民难以实现职业转换主要是存在两种矛盾。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新时期, 劳动力市场逐步由低端、简单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 这就使农村素质偏低的劳动力与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形成矛盾;二是失地农民不断提升的就业期望值与现实可提供的就业机会值之间的矛盾。后金融危机所衍生出的CPI急速上升, 使这一矛盾更为明显。这两种矛盾的相互交织, 使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难度越发加剧。由于南亭村的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技能单一, 致使其难以适应企业尤其是工业化程度较高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 失地农民的就业尚未纳入我国现行的就业体系, 国家对此也尚未有统一的政策与措施, 致使失地农民在职业转换时面临重重的困难。

三、对广州南亭村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思考

30多年的改革开放, 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老城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绿化及基础设施建设, 使农民耕地被大量征用。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 如何使失地农民的职业有效转换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难点。

(一) 完善现行征地制度。

首先, 改变集体土地的产权地位, 即让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从法律视角上看, 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都应该是平等, 公权不能侵犯私权, 国有产权也不能侵犯集体产权。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却没有处分权, 其意义是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所有权的性质。由此可见, 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法律权利上是不同的。因此, 集体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土地, 才能进入土地市场, 应用于非农业领域。但是, 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 而应该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其次, 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 是指以村委单元的所有农民所共同拥有的土地, 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个体成员, 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 但其并不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而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 又使得集体组织与个体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这就可能衍生出集体土地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卖。股份合作制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途径之一, 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 量化到农民个人, 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 让每一位村委都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最后, 在信息平等方面, 应完善征地的程序, 保证在征地的过程中, 土地权利人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为此, 可建设专属的仲裁机构处理相应的土地纠纷, 做到征地规范透明, 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的整个过程, 以保证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总之, 完善相关的征地法律法规, 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和与国有土地产权平等的前提条件。

(二) 普及社会保障制度。

相比于城市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构建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制度、制定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保障制度使其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三大法宝”。在整体规划方面, 政府应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二次就业工程的范畴, 并且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力再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同等的待遇。在构建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方面, 政府应按市场化的原则, 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劳动力市场, 积极推进与完善三级就业服务体系, 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是其实现职业有效转换的途径之一。因此, 政府需要为其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 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同时, 还应该享受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增强失地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失地农民的职业竞争力, 根本出路在于教育。为此, 应该不断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教育投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 可以通过拓宽筹资渠道, 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教育中的权重来实现。优化配置农村教育领域中的人、财、物等各类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由于长期从事传统农业, 失地农民的技能较为单一, 因此在巩固基础教育的同时, 还需通过发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与农村成人教育, 使教育遍及整个农民阶层。

(三) 拓宽职业转换渠道。

政府良好的政策导向能为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提供不少帮助, 但若缺乏充分且适当的职业转换渠道, 即使是正确的政策导向也只能纸上谈兵。因此, 积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是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问题的又一方式。要拓宽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渠道,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 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政府应该鼓励并支持失地农民从事商业活动, 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自主创业的农民予以资金、信息与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并增强其自主创业的信心;第二, 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也是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大部分乡镇企业属于个体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延伸, 因此其蕴涵了更为坚实的发展路径, 同时也对其他失地农民发挥职业有效转换的示范作用;第三, 劳动力转移。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牺牲品, 也是城市化的“边缘人”, 他们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 部分南亭村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前就已经希望进行自我职业转换。因此, 政府应通过宣传并为有意进行自我职业转换意识的失地农民提供帮助, 同时, 可利用土地、资本及产业的输出来带动富余劳动力的外向延伸。

(四) 加强非农技能的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常常被作为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主要内容。目前, 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意识与职业技能, 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素质教育与职业培训来提高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 是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重中之重。与基础教育相比, 职业技能培训具有针对性强、周期短、见效快等特点, 是提高失地农民职业竞争力的必要与有效手段。从调查中发现, 南亭村失地农民的就业弱势在于对非农业的岗位认知不足, 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这大多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普遍偏低而造成的, 以致他们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 难以得到非农就业机会。为此, 政府不仅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 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与文化层次, 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同时, 可以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与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 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 通过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向“技能”转型, 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同时, 还应建立专属的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 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结合市场就业岗位的需求, 有的放矢,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培训失地农民确实掌握职业技能, 使其提高应聘竞争力。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落实, 政府还应该采取失地农民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刚性措施, 并完善“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此外, 对有意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失地农民, 政府也可以通过系统培训, 增加他们市场经营的知识, 并帮助他们论证与最大可能地选择经营项目。

摘要:土地的有限性与城市化的发展, 必然会导致失地农民的大规模增加, 这是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本文通过对广州南亭村的访谈调查发现, 该村失地农民职业转换困难, 主要是由缺乏相关职业扶助政策的引导、职业安置不到位、缺乏非农业职业技能等原因造成, 并由此对改善失地农民职业难以转换的问题提出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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