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化途径范文

2024-09-03

合法化途径范文(精选8篇)

合法化途径 第1篇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

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用于出售给城镇居民,国家未颁发产权证而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宅基地本或产权证明的房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是独立的物,应当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小产权房”建立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而农村土地没有明确到个人,因而国家不承认其地上建筑物的完全所有权。认为其不能流通。我国不动产采取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地产权结构,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按照其占有的土地属于城镇和农村集体为标准把房屋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小产权房”就属于农村房屋。

(二)“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

因其“小产权房”的土地集体性质,故其房屋仅有由乡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本或产权证明。而我国对于房地产,采取登记生效原则。需要有产权证来体现其财产权利,否则发生纠纷后,财产权难以界定。因此,国家不给“小产权房”颁发产权证,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难以真正进入市场流通。

(三)“小产权房”未缴纳国家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并没有为国家收购,因而使用者不可能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用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和城市二元结构,土地也是二元所有制,从而限制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范围和方式,让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现行法律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直接用于商品房开发,只能通过由国家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给国家,国家才颁发产权证。

二、关于“小产权房”未来合法性的不同观点

“小产权房”按现有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但毕竟已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合理地存在。那么,到底应当怎样对待“小产权房”呢?不同的利益体从不同的角度从发,有不同的观点。

(一)政府及职能部门:

“小产权房”不合法应当折除。随着“小产权房”现象的升温,我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纷纷发布文件,对“小产权房”进行表态,并作出风险提示,指出“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警示信息,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议指出,近来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有蔓延上升之势,必须坚决遏制。[1]

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又再次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严管理。2008年10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绝不允许再建,已购者利益受保护。“目前正在研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如何合法转化为城市用地。对于小产权房,主要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成大产权。”[2]从以上领导表态可以看出,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于小产权房是严厉禁止的,对于已建小产权房,会考虑转变为大产权,也会保护已购者的合法利益。

(二)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案件判决结果各异。

1. 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维护购买者土地房屋增值溢价权。

如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画家购房纠纷案。2002年,画家李某夫妇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农民马某的房屋及院落。2006年底,马某提出要撤销协议、收回房子,并向通州区法院起诉。2007年7月10日,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某向李某支付9.3808万元房屋补偿款,限李某90天内腾退房屋。同年7月23日,李某夫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李某夫妇与宋庄农民马某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但对于艺术家的经济损失,法院建议“另案起诉”。在房屋合同被判无效后,李某于2008年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马某赔偿经济补偿金48万元。通州区法院认为,李马双方的交易虽然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但房屋在双方交易后土地增值和溢价的权益,却也不该归属原房屋出卖人马某,而是归买受人李某。最后,法院根据房屋评估市值为26万元左右,判房屋所有人马某赔偿买房人李某经济损失18.5290元。该案表明法院认定“小产权房”违法,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已购者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

2. 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真实意思。

如上海浦东新区龚路镇龚丰村购房纠纷案。1999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龚路镇龚丰村农民杨某,把自己的两层私房以12万的价格卖给了本市市民陈某夫妇俩。2006年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这桩不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数返还对方的购房款。法院依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在当事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所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撤消《房产买卖合同》的请求。2008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判决驳回原告讨回房屋的再审申请。

3. 不同判决依据不同,法院对“小产权房”纠纷上处境尴尬。

性质相同案件不同法院判决截然不同,在我国并不鲜见。判决“小产权房”买卖无效依据的是“小产权房”买卖的标的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城镇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且其交易后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从而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支持原告要求退房的请求。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遵守了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判决合同有效。

(三)专家学者:

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针对目前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滞后的现状,学界多数主张“小产权房”合法化,呼吁赋予小产权房以法律上的完整产权。如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小产权房只是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没有违背《宪法》,所以是合法的。即使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突破,与时俱进[3]。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法》,小产权房是合法的,而拆迁小产权房是违法的[3]。小产权房可以使农民在现有的宅基地上进行重新规划,生产出大量的廉价房屋,在给自己带来土地增值收益、实现“自我城市化”,并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福利。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中提交议案,建议对于合理合规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应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最终使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达到“同地、同权、同价”[1]。

三、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探讨

面对“小产权房”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一味强调其非法性而强行拆迁,必然带来社会不稳定的后果。就此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而让其进入市场,必然带来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兼顾两者而让“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到了实事求是研究的时候了。

(一)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城乡房产权利一体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按照完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思路,明确城乡房产的相同权利,使农村“小产权房”具有合法的身份。减少城市住房压力,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扩展和渗透。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二)补收土地出让补偿金,明确农村房产交易市场化。

国家对于已有“小产权房”或即将兴建的“小产权房”,只要符合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统一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该补的就补收,该缴纳的就按标准缴纳。从而使地下的“小产权房”交易公开化、市场化。这不仅有利于农民盘活存量资产,真正实行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而且能让农民就地“城市化”,减少农民向城市集中转移的压力。而且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益。

(三)统筹城乡居住房规划,明确农村房产属性商品化。

将农村居住地纳入城乡统筹进行规划,在确保耕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规划,既可节省住房用地面积,又可提高农村城市化水准。在限制农村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虽然农村也做了不少楼房,但由于青壮年农民工平时仍大量向城市涌入,只是年关回乡探亲。因而真正利用上了的农村住房也不多,不仅浪费了农村住房资源,又增加了城市住房的拥挤。在统筹城乡居住房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农村房产属性商品化性质,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EB].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fdc/xq/200712/25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第2篇

(一)诉讼途径

A、民事诉讼

B、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二)非诉讼途径

1、投诉

2、申请调解

3、申请裁决

4、申请仲裁(合同、劳动争议、海事)

5、申请复议(不服本单位的纪律处分、不服海关处罚决定)

6、申请复核、复审(对监察机关的决定不服)

7、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

8、申诉(对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不服)

(三)寻求法律帮助

1、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2、请律师代写诉状和其它法律文书

3、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4、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5、请律师提供其它方面的法律帮助

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刑事公诉案不能私自了解

2、不得侵犯违法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娼妓合法化? 第3篇

此案一出,以卫道为职责的天主教会立刻提出反对,指出可以合法地获得性交易,将是在鼓励一种罪恶,将对社会造成祸患。

对于娼妓这一古老职业的何去何从,总是一直困扰着人类,现在仍是国际社会的一大问题。

而在荷兰,已承认娼妓合法性。法案内容包括,娼妓可以和顾客签约,如果顾客不付钱可以提出上诉,娼妓有权领取失业补助、疾病给付和退休金等等。

在德国,经过娼妓十多年的奋斗以及绿党支持,即将在法律上承认卖淫是合法行业。目前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和绿党联合政府将向国会下议院提出一项法案,承认卖淫是“一般的服务活动”,这个法案可能会通过成为法律。不过基督民主党的家庭暨妇女事务发言人佛勒克声称,娼妓合法化“亵渎人类尊严”,将会“强化对女权的侵犯”。

美国内华达州不但是美国首个赌博合法化的州,也是娼妓合法化的先驱。1971年,该州斯托里县成功获准合法经营妓院,其间虽有人推动禁娼,但都无法得逞。

州内有一殡仪馆老板,退休后改行开妓院,夫妻俩在拉斯维加斯附近的小镇经营庄园式的妓院,雇有九名妓女,有老有幼。该妓院据说每年约有三千名嫖客,收入五十万美元,对象是路过的货车司机及赌城访客。

妓院老板也严格遵照内华达州卫生当局的规定,要求妓女每星期进行身体检查,所以当地从1986年至今,尚未出现过艾滋病。事实上,妓院的确为内华达州带来大笔收入,以尼尔县七间妓院为例,每年缴付的牌费便为县救护车和保健经费进账十六万八千美元。

正当人们为娼妓的该否合法存在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2001年度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英国作家奈保尔那里又爆出新闻,他于去年10月31日说,他对经常光顾的妓女们表示“感谢”。

以文笔犀利而富于争议著称的奈保尔承认,由于忙于工作,他无暇去追求更体面的情妇,只有常常在妓女的怀中寻求慰藉。

他还强调说,妓女“给我以生活中别处无法寻得的性慰藉。”但这位毫不以此为耻的奈保尔又说:“这种女人不会教给我们什么东西。”

——据中新社等消息综合

试论提高环卫工人合法维权的途径 第4篇

一、提高环卫工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近年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 城市快速干道和车辆日益增多, 给环境卫生作业带来了新的问题。环卫工人清扫作业时经常发生被撞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人身伤害事件以及损害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由于环卫工人法律意识不强, 事情发生后经常得不到公正赔偿, 直接影响着环卫队伍的稳定和环卫行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行业保护和职工自我保护是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提高环卫工人法律意识是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环卫工人是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的特殊群体,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 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公民更应知法、懂法, 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环卫工人在日常工作中要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 对日常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有预见性, 能够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 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 以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为目标, 规范管理, 优质服务, 扎实工作。

(二) 提高环卫工人法律意识是环卫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和各种新情况的产生, 环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服务对象不断增多,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复杂, 处理不好就会增加环卫行业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环卫工作者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管理与高质量的服务, 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因工作管理方面引起法律纠纷, 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给环卫发展造成极坏的影响, 因此环卫工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环卫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

(一) 领导重视, 落实政策, 加大投入

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 为城市的干净美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为城市的整洁文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社会歧视,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在全社会营造善待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一是要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落实国家规定的环卫有害津贴, 二是要落实各项劳保福利, 三是要落实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 四是要落实休假制度, 保证环卫工人休假的权利。

(二) 提高全社会对环卫工作的认识, 形成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关心环卫工人生活的良好风尚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 环卫工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环卫事业、保障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要从加快环卫事业改革步伐, 逐步理顺和健全环卫管理体制入手, 切实保障和维护环卫工人在工作中应享有的特殊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以庆祝“环卫工人节”为契机, 不断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 改善环卫工人的作业条件和工资待遇,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为环卫工人创造更加和谐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在广大市民中牢固树立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现代文明意识, 尊重和理解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 为环卫事业发展和环卫工人劳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 逐步完善环卫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环卫行业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进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产生, 环卫工作也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需要对环卫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为适应新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如加强对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引导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垃圾收费及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等专项内容进一步规范, 积极考虑城市墙体清洁、车辆清洗、水域卫生管理等, 这就应当对部分环卫法规需逐步修改和完善, 以适应和规范当前工作。

(四) 加大普法力度, 提高环卫工人的法律意识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 与环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纳入环卫继续教育范畴, 结合环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学习、培训, 强化广大环卫工人的法律意识,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 加强环卫作业安全防护教育

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环卫交通安全标识、标志, 增强警示教育功能。加大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减少违章驾驶行为。同时完善考核办法, 实行交通事故零增长目标考核, 并将其纳入保洁分类管理考核范围。

(六) 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水平, 保障环卫作业安全

按照国家规定, 2000年底大中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应当达到40%, 因此, 各级政府要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装备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 逐年加大对环卫清扫作业设备的投入, 逐步改变城市环卫事业的落后状况, 从根本上解决环卫工人作业安全问题。

(七) 运用法律知识正确维护环卫工人的正当权益

环卫工作直接面对整个城市, 发生法律纠纷时环卫工人往往是首要攻击对象。能否正确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 取决于环卫工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以及处理问题的合理性、合法性, 当环卫工人人身受到损害时, 要保留固定证据, 争取现场目击证人笔录, 可依法提出诉讼。总之, 要依法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 加强环卫行业作风建设, 树立守法、规范、文明的环卫行业形象

环卫工作有其特殊性、风险性、局限性, 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好环卫工作, 要教育环卫工人具备文明的工作作风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积极增强服务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 以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为目标, 以优质的服务质量赢得全社会的关怀、理解和支持。

摘要:环境卫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 也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环卫工作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大麻合法化浪潮 第5篇

美剧《单身毒妈》描述的情节在10年前还是惊心动魄的黑色幽默,如今却在全美高呼大麻合法化的浪潮下变得失去了趣味性:在纽约有几十个非法快递为“麻友”服务。任何人都可以拨打电话叫快送,一小时即可送货上门。携带的大麻一般不会超过25克,这样他们如果被警察截下的话只会罚款。警方知道他们的行为,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左翼民主党上台以来美国联邦各州对大麻合法化的持续推动。

今年初,科罗拉多州成为全美首个娱乐性大麻合法州,娱乐用大麻获得合法地位,州政府则为大麻种植、加工及贩卖核发执照。7月初,华盛顿州也加入此行列。与此同时,还有包括加州在内的5个州或将在年内为娱乐性大麻开绿灯。

“解封禁酒令”重演?

“众所周知,我年少时曾吸食大麻。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不良习惯,但与我成年后吸了很长时间的香烟相比,没有迥然不同之处。我不认为它比酒精危险。甚至对个体消费者的影响而言,大麻的危险性比酒精更小。”年初在接受《纽约客》杂志专访时,奥巴马抛出“大麻不比酒精危险”的结论,引发保守势力强烈反弹。

事实上,奥巴马的这一言论背后伴随着医学与社会学层面持续不断的对大麻的争议。美国国家药物滥用学会的亨宁菲尔德博士曾就药物上瘾的五种心理活动状态分别对几种药物加以评估,将程度分为6级,从6至1表示危害度越来越大,结果显示大麻平均得分仅5.5分,在多项指标上的危害程度均不如咖啡因、酒精以及尼古丁。

“大麻究竟违不违法不是植物学能解决的问题。”国内植物学专家史军认为,仅从植物学角度看,大麻的毒性和成瘾性无法成为被禁的理由,“至于为什么会成为违禁品,我只能猜是文化建构的结果。”

美国从1937年开始禁止种植大麻,但是严苛的禁令也无法阻止美国人吸食大麻。大麻现在尴尬的处境让美国人轻而易举地联想起上世纪初著名的禁酒令。这个在1920年生效的法令规定,除私下拥有、饮用外,酒类酿造、运输和销售是违法的。当年在反爱尔兰裔饮酒文化的清教徒的力推之下,加上一战期间粮食短缺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这条禁令在美国实施了近15年之久,直到1933年罗斯福新政为提振经济才宣布废除。

奥巴马口中“不比酒精危险”的大麻的合法化如今在美国成为一股新趋势,不过比起百年前的酒精,大麻合法化的宗教道德因素减轻了很多,首批有意向给大麻开绿灯的州,甚至大部分都来自于南方保守地带,诸如科罗拉多、亚利桑那以及佛罗里达这类传统意义上的右翼州,对它们而言,经济上的强烈诱惑可能压过了保守派的宗教热情。

财经周刊《巴伦》称,美国大麻零售市场的规模估计有300亿美元,合法化后将带来许多重要的经济利益。首先大麻的价格将大幅下降,同时还能打击墨西哥贩毒集团和美国街头的流氓团伙。合法化还对一些财政吃紧的州有帮助,卡托研究所为自由派起草的一份报告显示,各州可以通过大麻税获取3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还有一些估计的金额更高。

在科罗拉多州,大麻合法化后,59家销售大麻的公司在第一个月内的销售额达到1400万美元。如果加上药用大麻,州税务局一共收到350万美元的大麻税款。

“入门级毒品”

根据皮尔研究中心调查显示,52%的美国人支持拥有小剂量的大麻,且每年有超过300万年轻人首次尝试大麻,而酒精在这方面的数字也不过460万。盖洛普的民调结果则显示,38%的受访者承认他们曾经尝试过吸食大麻。正如奥巴马所描述的那样,吸食大麻是许多美国大学生刺激的青春体验。但这不代表着美国社会对于大麻的争议在减少。

研究显示,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更容易对大麻成瘾,这不但会影响其个人和家庭,还会带来治安隐患,并加重社会医疗和福利体系的负担。保守派担忧放开管制会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大麻,使美国本已十分严重的未成年人吸烟、吸毒问题雪上加霜,大麻虽然伤害不算强,但大部分家长还是觉得不应该让自己的孩子过早接触到这种东西。

肯尼迪家族成员之一帕特里克·肯尼迪就公开表示反对奥巴马的讲话,他表示自己也曾吸过大麻,但现在反对大麻。他说,现在的大麻与奥巴马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所吸的大麻大不相同,经过基因改造的“新大麻”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大幅超过“旧大麻”,对人脑影响更大。他表示,“奥巴马在制定任何政策之前,最好先与科学家商量一下。”

在这波大麻合法化浪潮兴起之前,美国多地已经完成了大麻的除罪化,包括华盛顿特区及纽约州在内,美国已有23个州开放大麻做为医疗使用。“使毒品除罪化是往坏蛋口袋里塞钱,我们应当做的是使毒品合法化。”《经济学人》杂志近日刊文称,大麻之所以长期被称为“入门级毒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人们获取大麻必须通过不合法手段,接触到贩卖大麻的毒品贩子,从而被诱惑从大麻升级到其他更危险的高级毒品。

反对大麻合法化的人多声称这会导致社会混乱,加剧目无法纪的现象,并会造成其他毒品使用的剧增。支持者则反击,称合法化后的大麻可以由政府来管理销售,就像现在管理香烟与酒精那样,而不是被地下黑帮掌握——当年由禁酒令衍生出来的黑帮火拼的场景在今日的大麻交易中仍然存在,洛杉矶富人区巨大的大麻市场长期被数个墨西哥或是黑人黑帮控制,给社区安全带来极大挑战。

“如果大麻跟香烟一样在宽敞明亮的商店里合法贩卖,谁还会说它是毒品呢?”来自西雅图的大麻支持者琼斯说道。

“大麻有害是谎言”

“如果你记得六十年代发生了什么,那你根本就没有经历过那个时代。”垮掉的一代、嬉皮士、摇滚乐、披头士乐队、滚石乐队、平克·弗洛伊德乐队,如果说这串关键词里面缺少了什么,那一定是大麻。

正如《70年代秀》中摇滚青年海德讲的那样,“这一切都是政府的谎言,努力工作是谎言,大麻有害更是谎言!”大麻带来的迷幻作用支撑了西方左派的理论基础,以至于海德和小伙伴们要以在水塔上喷绘大麻叶子的行为来抗议成人的、主流的社会。

然而上世纪80年代里根上台以及布什父子先后执政,共和党保守派风潮呈现一边倒的趋势,整个美国的右翼思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统治地位,与欧洲左翼自由运动的强劲发展不同,美国的整个21世纪初期都压抑在相当严肃保守的气氛中。

随着2008年民主党的上台,自由派终于获得久违的发声机会,一系列停滞已久的左翼活动迅速又开展起来,比如同性婚姻合法化,比如大麻合法化。

美国前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史蒂文斯于稍早前表示,联邦法律也应该将大麻合法化。他说,“人们对于大麻的看法已经有所改变,并且大麻和酒精性饮料的区别也并不大。总有一天,大众会同意对大麻贩卖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

他补充到,“毕竟我是过来人,经历过联邦实行禁酒令的时期,我认为大麻的问题和酒精饮料的问题真的十分相像。”

现年52岁的维维安·麦克匹克自认为属于垮掉的一代,他是大麻合法化倡议者,他说自己因为吸食大麻,多次被当成罪犯一样受到歧视和骚扰。“因为抽大麻,我被当做二等公民对待,这是不对的。”

当年“垮掉的一代”们吸食大麻毒品,性生活混乱,不务正业,纵情声色等各种行为都是以清教徒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所不能容忍的。美国问题专家约翰·米克尔思维特认为,与天主教为主体的欧洲大陆不同,美国清教徒的教义规定,一人有罪,末日审判时整个社会都要连坐。保守派清教徒有很强烈的规范世界的动力和需要,美国社会的保守势力是整个西方最保守的。

麦克匹克这样的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的斗争堪称是一部血泪史,他从1991年开始在西雅图创立“大麻节”,给自由派提供发声的渠道,参与者从最初的500人发展到现在的25万人,他说,“我们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言论自由活动。”

“全世界每年有500万人死于酒精,100万人死于烟草,大麻可没有。”麦克匹克说。

合法化途径 第6篇

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社会公众对特定的人物或者事项, 在根据其自身接受的标准作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倾向。民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事实了解——价值判断——达成共识。首先, 社会公众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媒介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形成对该事件的认知。在此基础上, 他们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念、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等为标准作出对该事件的初步判断, 这样就形成了最初的民意。之后, 随着事件发展的进程, 社会公众会分化为不同的群体表达不同的意见, 形成不同的民意, 这些民意的反复表达就致使社会舆论的生成, 对事件以后的发展起到相关的作用。

民意最主要的表达途径就是通过传媒。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更新、更便捷的途径。民意对政策的形成、修改与废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有时甚至影响着司法的审判结果。例如在近年来著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网络民意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明显。

众所周知, 大众传媒具有一种“议程设置”的功能。“议程设置”作为一种理论假说, 最早由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于1972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 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 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传媒的这种“议程设置”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民意的走向。

民意的表达受制于传媒构建的意见环境, 媒介建构的话语空间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则。一方面, 司法机关认为传媒不应该在事件本身做大规模的宣传报道, 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其一, 影响舆论, 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其二, 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 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 传媒从业人员认为从自己的职业特征出发必须对任何事件做出详细的报道, 否则就是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 会损害媒体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媒介和司法机关的不同立场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分歧。

由此, 如果传媒能够积极地发挥其“议程设置”的功能, 对于发生的新闻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 不断发挥媒介本身的正面功能, 积极引导民意的形成和发展, 这样必然能够促使民意以正确的方式走进司法程序中;相反, 如果传媒放弃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忘却了新闻从业人员所具有的社会责任, 就必然会导致虚假新闻、不良信息的扩散, 而最终的结果也必然会致使一种充满着愤怒、不解、缺乏理智的民意广为传播, 如果这种民意进入司法的话必然会给司法公正和独立带来极大地挑战。

2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司法程序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价值。首先, 民意进入司法是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个方面事务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而将民意引进司法程序正是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其次,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程序也是司法公开的体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的裁判要自觉接受大众传媒的监督、要尊重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和民意。从某种意义上讲, 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再次, 作为职业化法律执行者的法官而言, 他们很容易从自身经验出发, 以法律的规范思维考虑案件, 这样就容易死板的理解法律, 导致某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因其主体的广泛性而具有多角度思考问题的可能, 这很好的弥补了司法的死板僵化。最后, 由于传媒的巨大影响,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正常情况下更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而在民意监督下公开公正的判决又能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当然,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也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事实上, 大多数民众在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判断时是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的, 加之一些媒体利用民众这种心理, 夸大案件报道时的情感因素, 民意很容易被引导。由于网络媒体的开放性,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自由的表带意见。这必然会给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带来很大的压力, 致使道德思维影响了法官的逻辑判断, 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3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的合法途径探析

司法独立和传媒报道二者之间存在着相悖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完全按照法律逻辑思维做出合理适当的裁决。而媒体对于案件的过度报道使得众多人对案件充满了不解和疑惑, 由此而产生的民意必然会给司法独立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 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 需要积极的关注不同的民意, 实现司法、传媒、民意的良性发展。

3.1 规范媒体自身对于民意的作用

规范媒体可以使民意的来源富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以防止媒体对民意的操纵。

在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中, 新闻信息是由传播者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传递给受众, 而受众一般会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知识经验、性格特点等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解读, 然后将自己的意见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反馈给传播者, 而传播者又会根据受众的反馈情况来传播新信息。这样就构成了一个新闻信息传播的社会流程。在这个流程中, 传播者、受传者、新闻信息、媒介和反馈五个要素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息传播流程中各个要素应该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传播者作为信息的发出者在这个流程中承担者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传播者的个人或者传媒组织的职责就在于不断的在现实生活中获取事实, 将事实转化为新闻信息传播给受传者。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机构, 是信息传播的载体, 它在信息传播的社会流程中也承担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受传者作为信息传播的终端, 是信息传播的最终的接受者, 也是信息传播的最终目的。而受传者也不断的会将接收到的信息做出自己的解读, 最后形成自己的意见反馈给传播者。这样, 传播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部分各司其职, 共同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做出各自不同的贡献。然而, 现实的情况却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个要素都逐渐的丧失了自己原有的正面功能, 传媒出现了众多异常的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必然会给受众带来许多负面、不真实的信息, 这也必然会导致消极民意的广为传播, 而致使积极地民意得不到很好的传播。因此, 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发挥自身的正面功能, 积极地引导舆论, 不断的传播和表达真实健康的民意。

(1) 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

传播者作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体承担着传播主流的社会价值观, 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功能, 全心全意为受众服务的责任。

然而, 反观今日新闻界一些传播者的所作所为, 却令人忧心忡忡:“有偿新闻”已不罕见, 更有甚者, 捏造事实, 博取“卖点”, 在物质诱惑面前, 很多记者丧失了公正、公平报道的职业道德。凭手中的报道权“吃、拿、卡、要”, 忽略甚至放弃了自己的社会职责, 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新闻工作人员必须杜绝一切非合理性因素, 恪守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专业主义原则, 不断向受众提供真实可靠、积极向上的新闻产品;同时, 新闻传播者还要遵守职业道德,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积极引导受众理性的看待问题。

(2) 从传播媒介的角度来看

传播媒介在民意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传播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传播信息、舆论引导、文化传承以及精神娱乐等方面的功能, 媒介通过传播这些积极方面的内容为受众所信任和依赖。受众也可以批判的去接受媒介传播的这方面的信息, 从而理性的对待社会事件的发展, 这样必然能够杜绝非理智的、盲从的民意形成, 有利于真实、健康、有用民意的传播。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媒介通过传播否定、消极甚至破坏等负面内容不断制造着众多所谓的消极的民意, 致使一些不能够真实反映群众呼声的声音存在于各种媒体之中。因此, 新闻媒介必须积极发挥其舆论引导和监督的功能,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推动经济发展、引导人们思想、培育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引导一种积极合理、健康向上的民意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3) 从受众的角度来看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归宿, 也是信息服务的最终受益者。作为受众来说, 自觉地接触重要、健康、有用的信息是自身素质的重要体现。受众也只有在新闻报道的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才能够上升到民意的层次。然而现实的情况是, 受众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去接触媒介传播的一些不良信息, 而且很多受众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并不能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自身的文化背景做出合理的解读和判断, 致使他们在解读一些信息的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异化和扭曲, 由此造成的受众对传播者的信息反馈也必然是一种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健全的反馈。因此, 作为受众来说必须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不断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 尤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到不盲目、不跟风, 以理智的思维做出合理的判断分析, 发出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声音。

媒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成为受众进行意见表达和交流的平台, 一旦有重要新闻事件发生, 受众都可以通过媒介 (尤其是网络媒介) 来表带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民意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并得以不断传播。然而媒介所传播的民意并不见得都具有代表性。由于众多媒介行为的失当, 许多不合理、不健康的民意也广为传播。因此, 媒体应该客观、理性的去搜集、了解民意并且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和谐为原则去引导、反映民意, 既保证民意的广泛性又要保证民意的真实性, 将不真实且过于偏激、故意扰乱社会的民意予以过滤, 不断将新闻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 不夸大、不虚构、不扭曲, 让民众在了解新闻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

3.2 司法机关对于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吸收

3.2.1 构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和谐关系

规范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是司法引导民意的重要内容。规范媒体与司法间的关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为此可以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 在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及时的通过媒体传达最新的情况, 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采访需要, 不断加大案件发展的透明力度。

(2) 明确新闻媒体有关司法报道的内容、标准及要求的界限。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媒介对于不同的法律案件的报道的内容、评价标准和界限, 媒体必须认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以免妨碍司法公正。

(3) 建立司法诉讼传媒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追究媒介对于法律案件的不当报道, 情节严重者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3.2.2 深化司法公开, 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介吸收民意

司法机关要及时准确的将司法活动过程以及相应结果予以向媒体、社会大众公布。

司法机关还应该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 及时掌握民生需求, 适时调整司法政策。要突出重视网络的作用, 网络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媒体”, 是因为网络以其匿名性、高度虚拟性、快捷性、广泛互动性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优势, 成为了当今社会人群特别是中青年的新宠, 并且可与民意进行更充分的互动。健全网上信息收集、分析和回应机制, 及时对涉法评论和言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传媒、司法与民意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 传媒成为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传媒一方面通过不同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另一方面民意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制于传媒构建的话语空间。因此, 传媒必须克服自身传播过程中的各个缺陷, 为传播健康、真实的民意提供舆论支持。此外, 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的民意的要求。当然, 这种民意必须是由传媒所传播的健康、真实的民意, 这种民意必须是以不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为前提。由此, 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使得传媒传播的民意能够通过有效合法的途径进入到其审判程序里面, 这样既坚守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又充分考虑到了民意的要求, 才能够既保证民意能够及时得到表达的同时又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摘要:司法作为法律控制的领域, 更多地强调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这可能会使司法领域成为民主虚置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重拾民主、考虑民意对司法的正当影响, 对解决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抵牾和冲突有所助益。通过传媒表达出来的民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过程, 只有经过合法性检测的民意才具有正当性;司法机关亦应当提供将民意导入司法程序的制度通道, 使民意与司法通过传媒架设的合法交涉程序形成共鸣。

关键词:传媒,民意,司法

参考文献

[1]赵福涛.论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D].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0.

[2]赵福涛.论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D].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0.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244.

合法化途径 第7篇

关键词:药品说明书,药品库房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开具和处方的调剂两章中, 规定医生和药师应按药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处方开具和药品调剂, 从而使得药品说明书对医院遵循其内容安全有效用药具有了法律意义。众所周知, 药物说明书中所载内容为大量实验及临床数据的综合结论, 是医院合理用药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 通过对部分医院的相关调查发现, 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获得说明书途径, 而导致其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被降低。药品库房在医院众多部门中, 是唯一与药品供应商直接接触的部门, 鉴于在医院中获得药品说明书途径受阻的情况下, 建立药品库房经药品供应商获得相关药物说明书的途径, 对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1 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品说明书在医院诊疗服务中的定位, 结合医院缺乏说明书合法获得途径的实际情况, 根据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特性, 论述建立以医院药品库房经药品供应商获得药品说明书的合法途径。

2 结果

2.1《处方管理办法》对医院重视药物说明书作用的相关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处方的开具中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第五章处方的调剂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用法, 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处方管理办法》以法规形成, 从药物说明书角度对医生和药师从事的职业获得进行了规范。使得药品说明书成为了医院安全有效用药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

2.2 医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药品说明书的途径

通过对本院部分处方医生和药品调剂药师获得药品说明书的途径进行调查, 部分医生和药品调剂药师获得说明书的途径主要为坼取药品包装而获得,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简称《药品法》)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五十四条规定,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为获得药品说明书, 医生和药师坼取药品包装而导致药品残损行为, 违背《药品法》, 是违法行为。部分医生提高网络获得网络版药物说明书, 由于每家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药品工艺等的差异, 使得药品说明书具有一定的专属特性, 而且说明书内容是经相关管理机构申请和备案等, 所有这些, 网络版说明书均不具备, 依据网络版说明书进行相关药物使用, 存在较大的隐患和风险。

2.3 获得药品说明书途径受阻对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水平提高的影响

通过对本院部分处方医生和调剂药师进行调查发现, 在缺乏药物说明书的情况下, 其处方和调剂依据主要为《新编药物学》、《药典》等其他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经编撰至出版等的流程, 致使其中包含的信息, 可能已经过时, 而药品说明书伴随药品流通, 其中含有药品最及时的相关信息, 由于说明书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使得药品说明书是保证医院用药安全有效最重要的资料, 而目前医院中这样资料的严重缺乏状况, 将严重制约医院整体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

2.4寻找获得药物说明书的途径

鉴于《处方管理办法》对药物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及说明书对医院合理用药水平提高的重要意义, 寻找到一条合法获得药物说明书的途径, 意义非凡。医院所用药品, 种类繁杂, 品种数千之多, 其中所涉及药品生产厂家难以计数, 而且, 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家一般不产生直接关系, 通过与生产厂家联系合法获得药品说明书的方式, 复杂且效率低下, 同时, 医院与药物说明书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难与以个人的身份进行上述操作, 因此, 急需建立以单位形式, 批量获得药品说明书的途径。

2.5 药品生产流通渠道与药物说明书的获得

在药品生产供应及使用环节中, 形成了药品生产厂家-药品供应商-医院的一个药品流通渠道。药品说明书出自药品生产厂家, 要合法获得说明书需向药品生产厂家索取, 但是, 因流通环节的因素, 生产厂家有直接联系的是药品供应商而非医院, 另外, 药品生产厂家为达到其产品销售的目的, 一般会将药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作为产品宣传资料, 随药品至供应商处, 因此, 向医院药品供应商索取药品说明书, 是合法获得药品说明书的最直接途径。

2.6 建立药品库房经药品供应商获得药品说明书的途径

药品库房对内承担医院药品供给的药品保管任务, 对外承接药品供应商医院采购计划药品验收入库工作, 因此, 药品库房是医院唯一与药品供应商有直接接触的部门。工作中, 也常经药品供应商收到来自于生产厂家的说明书等相关宣传资料, 所以, 可建立医院药品库房经药品供应商而合法获得药品说明书的途径。工作中尝试经药品供应商索取部分药品说明书, 所索取的说明书均及时获得, 结果该渠道简便、易获并且快捷。

3 讨论

药品安全有效的使用程度, 决定医院诊疗服务水平的高低, 因此医院从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为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应尽力献策。《处方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药品说明书在医院诊疗服务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 因此, 源于没有合法获得药品说明书渠道, 而致医院医生和药师长期缺乏药物说明书甚至致使部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只能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的囧状, 应当被重视并加以解决。工作中, 利用与药品供应商业务关系, 尝试建立医院药品库房经供应商获得药品说明书的合法渠道, 实验证明, 快捷有效。

参考文献

“人肉搜索”在台湾合法化 第8篇

说起“人肉搜索”,对于内地的网民来说,早就不是什么新鲜词了。近两三年,却受到哈惯日韩的台湾人追捧,开始哈起了内地文化,甚至惊动了立法院,将其合法化。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4月27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在修正该法后,基于公益需求的人肉搜索个人资料变为合法,让警方未来通过人肉搜索办案有了法律依据。这不禁让我们惊讶,同样是“人肉搜索”,为什么在内地官方不提倡合法化,台湾却在短时间内确立了它的合法地位?漂洋过海到台湾的“人肉搜索”又会不会出现水土不服呢?

尝了甜头的台湾人过度自信

台湾本土有着深厚的“爆料文化”,特别是针对官员的言行举止,在社会公益方面也有许多民众自发组织的监督系统。这或许是台湾比较自由的言论氛围所形成的独特“全民狗仔”现象。

近期,台湾岛内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屡建奇功。2009年10月,在台湾新竹,有两位女生把自己破坏公物的录像放到网上,最后被“人肉”出来,她们不仅向公众道歉悔过,还赔了4.2万的损失费。也是前不久,台大博士生李念龙因为违反“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致死,而被判刑一年半。这也是台湾“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起判刑的案例。另外还包括董氏基金会公布3岁幼童抽烟喝酒影片、恶阿嬷掌掴孙子事件等,都是通过网络“人肉搜索”,在短时间内找到人,效率之快和资料之详尽,连警方都自叹不如。

台“立法院”应该就是看到了如此强大的网民力量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的贡献,才决定对“个人资料保护法”做出修改,为一介草民的“人肉搜索”黄袍加身。这意味着曾经的“全民狗仔”将升级为“全民警察”,数以百万计的网友将帮助警方高效找人,难怪警察也戏称“这下子线民也越来越难混了”。

尝到了一点甜头,台湾就迫不及待将这个曾经闹得沸沸扬扬,毁誉参半的“人肉搜索”合法化。台湾人对自己的自控能力似乎非常自信。对“人肉搜索”持正面态度的台湾地区知名时事评论员陈彦伯就认为:在网络上激起民愤的这些人,会慢慢被揪出来,这也是警民的合作和互动。另外《个人资料保护法》,也是对这种作奸犯科的行为不予保障。人肉搜索体现的“社会公益”,能够让很多人引以为戒。

凡事都分两面看,“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无论是在内地,还是目前在台湾,确实立下过不少丰功伟绩。但它也曾经是暴力的代名词,连带的牵涉到许多个人隐私被曝露,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台湾人的过度乐观让人佩服,对民众的信任也是一种鼓励。但刚刚在台湾扎根的“人肉搜索”尚未曝露它的负面影响,台湾人就在尝到甜头后立即作出反应,并且是法律上的反应,似乎操之过急了些。

所谓公益,界限何在?

相信内地的网友对近几年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还有印象,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功夫少女色情照片、死亡博客事件、李铭佳侮辱周总理事件、贾君鹏事件、犀利哥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几乎涵盖了大半个道德范围圈。而道德,往往无法给出一条明确的准绳。因此,在内地,出于道德的人肉搜索依然在不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以它自由的方式存在。台湾“人肉搜索”合法化的前提则是基于“社会公益”为目的,这个所谓的“社会公益”,是否比道德较为容易界定呢?

台湾地区知名政界人士、法律工作者,台北市“议员”赖素如对此表示,社会公益其实还是比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如果是跟大众有关的公共事件的内容,当然是合乎公益的,比如公众人物触犯了法律这样的事情。但是如果是一些个人的东西,那么就跟公益无关。比如,在台湾网络上流传着一段视频,一个中年男人引诱幼童抽烟,最后他被人肉搜索了出来,就是合乎社会公益的,因为这个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少年儿童保护法”了;但如果是男女在共同场合的一些甜蜜画面,这就跟社会公益无关,如果被人拍到了传到了网络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

从以上的名词解释中,我们可以捉住一个中心句子:跟大众有关的公共事件的内容。这或许可以排除一些曾经在内地轰动一时的关于第三者、婚外情等道德上遭到谴责而被“人肉搜索”的事件,以及部分因网友图一时热闹和好奇,一哄而上的搜索案例,比如与内地犀利哥相似的台湾“实践大学舒淇”事件。搜索发起人因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而道歉,并且关闭了网页。

另外,即便是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当事人的哪些个人资料是网友可以人肉并公布的呢?自“人肉搜索”出现后,是否触犯个人隐私,就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内地许多事例中也都包含着血的教训,最著名的莫过于死亡博客事件。在台湾,官方给出的标准是,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资料被人搜索到就不算违法,但是如果是发表在带有密码的地方的个人资料,被别人公开,就属于侵害隐私。

这一界定看似合理,其实要细究,依然存在不少有失偏颇的地方。公开与不公开的资料给当事人带来的应受惩罚以外的影响,或许就不是官方的法定界限所能理解的。

台湾人还是该理性对待“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在台湾可以说才刚开始受到关注,并且是因屡建奇功而被奉上了神坛。无论立法中提到的出于社会公益为目的,还是个人隐私遭侵犯的界定,都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并且暂时只是根据已经出现的个案得出的。以严谨的法律来衡量,确实让人担心它未来的走向。

台湾学者称相信网友的理性,觉得限制“人肉搜索”其实意义并不大,因为目前在台湾,“人肉搜索”都是一些正面的例子,虽然在网络上大家都是匿名,但是理性的网友还是占大多数,并不会为所欲为,相反,有节有度。从“台湾实践舒淇”的事件,也可以看到网友的理性与自制。

但台湾最新的一个事例却是,游客将一名男子虐待浣熊的视频贴上网,引发台湾网友“人肉搜索”,并有网友声称要剁掉此男子的手。正义的背后,往往也隐藏着不同程度的暴力,万千网民的心理也难以琢磨。难道真的要等恶性事件发生后,官方再来修改立法吗?

“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有时确实会转化为现实的暴力,这是“人肉搜索”合法化最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如何规范和使用,确立相应的互联网行业准则,创造合理、有序、创新、务实的人肉搜索新秩序是业内以及立法部门急需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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