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监管范文

2024-05-27

支付监管范文(精选12篇)

支付监管 第1篇

一、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 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 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 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 检验商品并进行确认后, 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当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时, 会涉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截至2013年10月, 全国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50家, 其中已有17家机构获得跨境支付业务牌照, 这些机构包括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财付通、易极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增长, 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带来的利好, 大批消费者将目光转移向海外, 跨境网购市场不断快速增长。根据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发布的2012年“海淘”用户消费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海淘”消费的规模同比增长117%, 高于国内网购64.7%的增长速度。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 中国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连年翻番, 2011年达到180亿元, 较2010年涨幅132%, 2012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3亿元, 而2013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已突破700亿元。随着这些互联网新兴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企业和消费者对跨境支付的需求日益增长。

二、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首先, 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其次, 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代理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 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 无法直接进行相关审核。这种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难题, 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 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二) 缺乏对虚拟账户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必然会产生由商品购买者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 特别是类似外卡收单业务, 还将产生来自境外货物购买方预付的人民币资金沉淀。跨境支付交易中, 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 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 资金风险更为显著。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使用沉淀资金不仅会引发违规投资、贷款等行为, 扰乱境内金融秩序, 而且影响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和使用的监管。

(三)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平台安全问题显现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开展的国际贸易, 一方面网络在线支付信息传递的电子化使得合同无纸化, 贸易真实性审核更加复杂;其次在国际结算、进出口通关等环节风险控制比国内贸易更加复杂, 还有来自不同国家的网络黑客攻击和病毒威胁, 这给支付机构的安全性带来了各种新的难题。首先是技术风险, 包括持卡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份认证难度大、风险高, 跨境支付流程长, 通信异常比率高等;其次是市场风险, 包括跨境资金结算周期长, 存在汇率风险, 交易商户须承担买家拒付风险, 以及个人买家受到外汇政策管制, 有年度外币结算限额等。

(四)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困难, 存在资金异常流动和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 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 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代付、代收业务, 不对网上交易双方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 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分散转移, 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混入赡家款、工资汇款等资金中, 通过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途径进行跨境转移。另外, 随着洗钱方法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对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监测和监管

一是将境外收单业务涉及的结售汇纳入相关业务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提供接口的情况下, 同意银行对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采取先购汇再补录的模式。银行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当日购汇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二是加强对境外收单业务的统计、监测、管理, 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 定期进行实地核查, 密切关注变化情况, 以达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 增强监管力度。

(二) 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 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信用风险

应制订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 根据其合作银行情况, 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 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 不得混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 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孳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 并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 以防范信用风险。

(三) 加强安全体系建设, 提高购物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制订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能力, 严格排查异常交易风险。二是健全客户识别系统, 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三是做好客户交易信用记录和客户交易风险提示, 在交易网页上标明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 张贴交易风险通告和风险防范方法, 减少国内外客户拒付甚至恶意欺诈事件的发生。

(四) 加强监测及查处力度, 坚决打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活动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趋势 第2篇

1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办法》提出第三方网络支付结算书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

2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包括设置最低资本限制,加强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建立保险和保证金问题。

3加强对直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内部的客户资金,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客户,严格区分客户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的公司自身的资金,采取类似证券交易保护金账户的监管要求,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

4明确商业银行的代位监管

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代为监管义务,即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在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关监管规定,监控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法应用。

5加强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避免非银行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6完善担保与税控体系

第三方支付及其金融监管 第3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54- 02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近年来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如C2C,B2C,B2B等),网上购物人群的增长,第三方支付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产业,目前国内已有50多家第三方支付厂商。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以每年30%速度增长。在2006年,经几十家厂商“经手”的资金规模已超过300亿元,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160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33.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倍多。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行情。与历史上晋商票号“汇通天下”的抱负,颇有几分神似。

第三方支付市场快速成长的同时,第三方网上支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风险问题,主要可分为五类:

第一,从事资金吸储而形成的资金沉淀问题。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数千万元,08年淘宝网一天交易额超过一个亿人民币。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第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不久前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三,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第四,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第五,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产业发展还需监管跟进,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还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且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例如: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在欧洲,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地区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大陆无疑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同年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明确了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通过发放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监管部门还需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需规范。

目前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发布公告。这种措施有利于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虽然网上支付在我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网上支付行业必能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Survey of developments in electronic money and Internet and mobile payments.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March 2004

[4]Central bank oversight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May 2005

第三方支付与监管 第4篇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创纪录得达了53729.8亿, 同比增长46.8%, 虽然不像前几年那样, 动不动就是百分之一两百的增速, 整体市场依然持续高速增长, 第三方支付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2013年第三方支付商与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公司开拓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目前这种助力还处在初期, 预计未来两年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作用将会更强, 或进一步提高交易规模。但是,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依然存在诸多漏洞, 影响了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和虚拟环境下资金流。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一)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势头强劲, 支付功能向多领域衍生

据第三方统计, 2012年,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12.9万亿元, 较2011年保持了一个较好的增长势态, 增速为54.2%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逐步由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成为一个成熟、合规、不断壮大的行业。未来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支付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将为用户带来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 推动我国零售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增长;优化我国电子商务产业链资金、信息流,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同时, 借助其跨行业、信息化、互联网技术优势, 提升我国传统行业互联网化进程。

(二) 多样化服务推出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支付宝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了针对淘宝卖家的卖家小额信贷服务, 其授贷立足点就在于卖家在支付宝上的信用记录, 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6月9日, 支付宝又宣布推出让利额达866万元的网络购物券, 并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 支付宝会员用积分换取2元、5元、10元、20元、50元等5种购物券, 在付款时可直接抵用现金, 这是互联网界首次推出的大规模网络消费券活动。

(三) 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

有交易, 就会有风险, 再加上新功能、新服务的开展, 尤其为中小企业融资, 一方面解决了中心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但是, 同时放大了信贷, 可能存在非法套现、资金安全, 由此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而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的法律和规定, 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对行业进行界定, 并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引导。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不健全

目前, 我国还没有出台经过全国过人大批准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 现有的可依据的法规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从上述相关法规条款我们看到,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已有了, 但不得不指出下列问题:首先是监管法规依据较低, 主要是部门规章, 效果与法律相比差很远;二是有关规范性法规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状态, 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沉淀资金的监管尚有缺陷

第三方支付系统一般会有大量资金沉淀, 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 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的风险, 并因此引发支付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除了支付宝等少数支付平台交由银行专用账户管理来往资金外, 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代替银行行使职能, 因此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 这就有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情况, 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而且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引入, 规范了沉淀资金的管理, 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值得肯定。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在沉淀资金的具体问题上, 如结算时间和利息归属问题上,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未制定相关规定, 这部分依然存在漏洞。

(三) 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

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基础。一旦用户的信息泄露, 如:银行账号、身份证号、交易密码等, 将给用户带来损失。随着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渗透率不断提高, 账号和密码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当然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也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关注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黑客侵入用户计算机盗取卡号信息和密码。二种是信息在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被黑客截取。第三种是用户误入钓鱼网站等含有风险因素的网站, 卡号和密码被盗取, 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最大。

四、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

监管在金融领域至关重要, 监管的好与坏决定了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此, 在监管方面我提出如下建议:

1、构建以央行为主, 多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涉及到了多部门的监管范围。国家工业与信息部可以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同时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服务有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结算服务、跨行转账功能, 完全具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特点, 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 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批准, 再次, 央行可以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 协调各方监管机构, 做到统筹安排监管, 避免各方互相推卸责任或者对监管有盲点。

2、构建多样化备付金保障体制。

备付金保障制度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资金用于建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制度,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发生意外情况如破产、倒闭等时, 在客户备付金不足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能提供一定的赔付, 建立多样化的备付金保障制度是指我们不仅建立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制度还建立其他种类的备份金保障制度, 强化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障客户权益。

3、设置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机制, 明确利息归属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相对成熟的经验, 将沉淀金的托管机构统一设在结算公司, 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商随意挪用, 若需动用, 需要客户授权并确认, 同时监管机构及时通知客户, 并将利息存入风险基金账户, 保障整个交易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这项举措可以有效将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

4、建立专用的系统对沉淀资金专有账户实时监测, 实现风险预警。

为了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 应该建立一套系统实时监测账户资金动态, 设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 并明确结算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托管在结算公司的专有账户后, 对沉淀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非法挪用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系统立即通知央行和银监会并立即冻结相关资金。

(二) 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规范业务范围

央行及其他部委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商业务范围设立负面清单, 复制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 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商哪些方面不能做, 哪些业务是红线, 这样可以避免洗钱等违法行为, 又可以不干扰互联金融的发展, 互联金融是新兴产业, 需要多些支持和引导, 少些干扰, 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而负面清单模式既可以规避以前制度的缺陷, 又可以激发活力,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 我国依然没有一个晚辈成熟的评价体系, 未来的金融一定是向互联金融方向发展的, 而结算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体系, 因此建立完善、成熟的评级体系至关重要, 不仅可以规范市场, 还可以对消费者起到引导作用, 规避风险, 我们可以参照穆迪评级的方式建立第三方支付商的信用评价的体系, 央行应该作为发起人, 成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起一套完备、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

摘要:近年来我国网上支付的迅猛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交易量迅速扩大, 由此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体系的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现有的监管机制, 指出监管存在的欠缺, 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其金, 赵伟, 赵鹏.基于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用方式创新的研究[J].时代金融, 2013 (14)

[2]孙晓瑜, 孟婷, 王海江.金融体系视角下第三方支付研究综述[J].中国外资, 2011 (5)

[3]丁皓, 贺卓媛.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J].工作研究, 2013 (6)

支付监管 第5篇

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应尽可能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它提出了为避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系统性风险及法律风险应遵循的10项原则。它也是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应采用的核心原则。(四)监督方法

1.收集信息。一是从支付系统运行者那里收集书面材料(财务报告、统计数据、制度办法、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二是通过与有关当事人(运行者、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参与者等)进行讨论。三是通过现场检查。

2.分析信息。确定重要支付系统;使用核心原则和其他与支付系统相关的资料评估所有重要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评估其他相关机构所作的分析。

3.采取行动。通过讲话和出版物宣传监督目标和政策;劝说支付系统运行者修改制度办法;依据相关条件,为中央结算服务提供条件;与支付系统运行者签订正式协议。(五)部分国家支付系统监管的立法经验

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督的立法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负有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其中,一些是通过中央银行法进行直接规范,例如瑞士《国民银行法》、比利时《国民银行组织法》、意大利《银行法》,一些是通过专门法律条例进行规范,例如新加坡的《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加拿大的《支付清算结算法》。从法律法规内容上,一方面明确了中央银行监督责任,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促进支付系统平稳运行”、比利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赋予中央银行监督权力,明确对指定系统具有收集信息、实施监督、促进改革等权力,如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

二、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基础不完备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赋予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还没有其他法律基础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来具体明确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中的权责和范围,现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运行规则,法律层次较低,尚不足以形成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法律支持。虽然赋予央行“对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检查监督权力,但是对其包含的内容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正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模糊”,影响了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行内系统运行未纳入监管范围

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系统整体架构中一个组成部分,行内系统是否高效、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使用效率。目前,央行仅从系统参与者管理角度对银行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缺乏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难以真实反映其行内系统的整体风险状况以及控制水平,并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三)监管方式单

一、手段匮乏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监管主要依据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大量运用的是通报、劝导、风险提示等行政手段,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二是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通过收集运行信息、事后的考核评价等措施实施,往往是哪儿出了问题监管才到哪里,做不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更是缺乏监管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四)监督内容重点不突出

互联网支付将步入严监管时代 第6篇

这是央行在发放了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单独作出的管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其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须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等信息。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须向支付机构提供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支付机构要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艾瑞咨询分析师王维东表示,比方说,实名制以及在业务细节方面的规定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即风险防控。

王维东表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早已经开始实施了实名制。实名制是行业的发展方向,一方面能起到反洗钱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用户资金而言也是种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这么要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卡内资金安全。”王维东表示,支付机构在进行业务创新时,如果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信息不匹配,银行账户资金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种种迹象表明,支付业将迎来严监管时代。支付牌照涉及的互联网支付、预付卡、POS收单、移动电话支付等七大类型中,目前央行已经在互联网支付、收单、预付卡等三个领域出台了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王维东表示,各种监管办法的出台已经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政策敏感性也越来越强。

此外,王维东也强调,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应制定全面的互联网支付风险管理制度,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支付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及相关系统进行审计”,这无疑将增加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部门人员配备、系统升级、对用户端的认证以及日常维护和监控等方面的成本。

(邹春蕾)

支付巨头海外布局遇监管难题 第7篇

作为所有金融业务的流量入口, 支付对于互联网金融帝国的搭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尤其是针对BAT这样的巨头。如今国内市场支付行业格局已定, BAT开始在更为广阔的海外市场上展开厮杀。一时间, 支付机构的身影频繁活跃于东南亚、韩国、日本等地。然而, 巨头们的出海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日前, 泰国央行对微信支付发出警告, 称微信支付在泰业务并未获得授权, 并提醒商家谨慎使用。在巨头们的海外扩张之路上, 如何与当地监管机构达成一致、选择适当的合作伙伴运用资源成为关键。

点评:我国支付企业进军海外是必然趋势, 但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保护本土机构的机制, 在一开始受到限制不足为奇。而进军海外市场的这些“先遣部队”, 只要能和监管机构磨合成功, 同样也就抢占了先机。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 第8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工具,监管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一直延续2007年以来的高速增值势头。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 其间交易额增长有所放缓, 但总体来说,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 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很大不同, 主要体现在:1.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存在于网络当中, 不像现实交易中真切, 交易双方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主要依靠双方的诚信保证;2.在虚拟网络环境中的交易无法做到现实交付, 因此, 必须创造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交易,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产生了电子支付, 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支付的支付形式;3.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运行, 由于网络的安全性, 人们一方面关注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但另一方面, 由于电子支付的便捷性, 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基于以上特点, 总结决定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三个重要方面为:诚信, 物流和支付, 而支付又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在网络交易环境下, 买卖双方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能够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 无法做到交易的即时性。需要一种支付方式来保证这种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支付就是在这种要求和环境下诞生, 并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关键, 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逐渐规范。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在传统民法中定义支付, 主要是指在买卖交易中买受方履行现实给付金钱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 现代贸易面临着与古代贸易相似的问题。当时由于支付的阻碍, 人们发明了许多支付方法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以此, 扩大交易范围便于交易。但现在的贸易形式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于是人们在这种贸易环境下, 产生了多种电子支付工具, 包括:信用卡、现金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第三方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 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 据此我们可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具备良好信誉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和产品所在国的各大银行签约。

二、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缘由及主要问题

(一) 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的缘由

在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 交付商品服务和对价都是核心内容。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 交换遵循的原则是交货与付款等价即时进行。在传统领域即现实的有形市场, 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支付, 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 买卖双方无法做到正面直接交易, 即直接提供商品服务和交付对价, 在这种情形下, 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为解决同步交换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创立了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

(二)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支付尽管很好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 但作为新生事物, 也存在诸多问题:1.金融风险。在电子支付流程中的资金沉淀问题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突破现有特许经营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问题, 都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2.电子支付企业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非银行类金融业务, 第三方支付企业首先解决企业资质问题, 然后才是企业盈利问题。3.业务创新。需要大力发展移动支付, 提高竞争力。4.企业竞争。企业经营模式的同质及利润的降低, 可能会导致企业恶性竞争。5.法律依据。必须依靠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 并依此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 (第二号) 》法规的颁布, 将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

三、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是非银行金融支付, 而其他都是银行金融支付。非银行金融支付是随着经济体支付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在现阶段, 缺乏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监管, 法律规范略显滞后。

在此背景下, 201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以此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2010年12月人民银行又继续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于2号令中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支付许可证的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对比实施细则与前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主要变化表现在:第一, 放低了企业审批门槛, 不再要求备付金, 也放低了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第二,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支付企业在加强支付监管方面的内容, 表明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要加强资金合法性的管控。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 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企业持有宽进严管的态度, 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 加强安全性和合规性管理, 保证市场商家、消费者以及参与厂商三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失, 并能够长期和谐共同发展。

综上, 我国对于第三方市场的监管相对于欧美是比较晚的, 监管相对还不成熟。欧美2000以来就相继发布了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 开始从缺乏监管阶段到严格审批阶段, 比如, 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 欧盟也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 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模式并继续做好以下几点:1.定位好第三方的经营范围, 2.规范支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3.规范业务制度建设, 3.保证沉淀资金安全, 4.规范支付核心技术, 如此, 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将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勇.电子支付工具基本问题探讨[J].农业网络信息, 2008 (2) .

[2]管有庆, 王晓军, 董小燕, 李养群.电子商务安全技术[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9.

移动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对策 第9篇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移动支付, 又叫手机支付, 是指用户通过智能化终端尤其是手机, 并借助移动网络, 向自己事先开户的银行发出支付申请, 或者向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 (必须事先存有钱) 发出支付指令, 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验证等的程序向商业机构或个人等付款的一种支付方式。移动支付在我国目前主要有四种商业支付模式, 即移动运营商模式、银行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银行与运营商合作模式四种。

目前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其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根据研究机构AD Little的报告指出, 目前全球的移动支付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韩国、挪威、日本、奥地利等国家在移动支付的应用方面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移动支付业务发展也比较迅速,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 2013年中国移动支付市场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总体交易规模突破13010亿元, 同比增长率高达800.3%。易观认为, 未来移动支付将以各种新型移动支付方式为主, 短信支付将逐渐被取代。易观智库发布的《2013年第3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显示, 第三季度国内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343亿元, 与二季度相比增长173.1%, 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交易规模依然是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领衔, 形成移动支付的第一军团, 其市场份额分别为64.4%、24.2%、4.1%, 总市场份额也已经从二季度的84%跃升至92.7%, 留给其他企业的市场空间已经被压缩到小于7%。

二、移动支付面临的发展困境及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尤其是以支付方式为切入点, 人们开始通过移动支付的方式进行娱乐、餐饮、旅行等。尽管移动支付从兴起到迅速发展没有几年的时间, 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和法律风险, 正视和解决这些困境和风险, 才能进一步促进移动支付的有序和良性发展。

1. 移动支付面临的发展困境

移动支付市场刚刚兴起, 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还不够健全, 加上其自身的因素, 因而从其长远发展来看, 还是存在诸多的发展困境的。具体有:首先, 移动支付发展无明确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保护。尽管我国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但是总体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 操纵性规范很少, 且针对性不强, 使得其在实践中的指导性很弱。再加上这些法律大部分属于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 因此其法律保护和指引作用较弱。其次, 监管主体缺失或者多头监管。由于移动支付是一种新兴的事物, 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是无从入手, 这就造成了对移动支付监管多部门监管或者某些方面的监管缺失问题。目前对移动支付进行监管的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 各自的职责不够明确, 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同时, 移动支付的发展还因市场培育不成熟, 缺少行业自律和行业自身监管等问题而使自己的发展出现一定的困境。

2. 移动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这一新型的支付方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这些法律风险也正是制约其良性发展的因素。

(1) 用户信息及隐私安全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无论是在支付过程中还是在前期登记过程中, 都会被银行、运营商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而移动支付主要用于用户的消费, 通过对大量移动支付用户信息的获取, 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获得一定的商业信息或者潜在的商业机会, 或者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等。对于用户来说, 其在相关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其进行消费等的信息, 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目前相关机构存在泄露一定用户信息和隐私的问题, 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等本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等的不完善甚至漏洞也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等。

(2) 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律风险

由于移动支付是依托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等共同完成的, 因此其本身的账户资金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 一方面, 网络可能因黑客等的黑入而资金被盗走。另一方面, 用户自己对自己的身份证、用户账号、密码等的保管不善也容易造成账户资金的被盗。同时虚假的身份开户等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资金安全问题。

(3) 金融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的法律风险和洗钱的法律风险。首先, 沉淀资金的风险。由于移动支付的过程中就存在一用户存入账户中的资金和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等的沉淀资金, 这些沉淀资金的收益及能否对其进行挪用等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有的机构擅自挪用资金而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等将有可能引发金融法律风险。其次, 洗钱的风险。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也很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不当收益的漂白活动, 因而反洗钱也是移动支付可能引发的一种金融风险。

三、国外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国外一些国家的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比我国要早, 其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和监管能力也比较强, 有一些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 日本移动支付的监管经验

日本的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在亚洲仅次于韩国, 且其发展和监管做的总体相配套。总结日本的发展经验可以三方面入手:首先, 重视用户利益, 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即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密制度进行了重点的审核和监管。其次, 严格移动支付市场的市场准入和准入企业的独立性审核。这样从主体和业务上加强了对移动支付的监管。最后, 加强对资金安全的审核和检查。

2. 欧盟移动支付的监管经验

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颁布《支付服务指令》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 ,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统一的现代化法律框架制度, 以促进欧洲统一支付市场的建立。具体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 制定统一的法律, 以便在欧盟范围了内统一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 促进欧盟整体的移动支付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 消除不同国家的标准进而促进竞争。这是为了在欧盟这个整体的范围内适用而消除不同国家的壁垒。从《支付服务指令》的整体来看, 其是为了通过统一法律而建立统一的移动支付服务市场, 进而规范移动支付的服务提供者。

四、我国移动支付的风险监管对策

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 很有可能取代现有的现金支付等方式, 成为未来的一种主流支付方式。因此, 必须加强对其监管, 以引导其良性发展。

1. 完善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存在的困境及面临的法律风险,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和指引, 造成移动支付领域存在一定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移动支付领域的立法, 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督, 在现有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基础的, 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法》, 并完善配套的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在移动支付的立法过程中, 应该注意加强移动支付的安全性立法, 加强相关的责任承担,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举证责任等。

2. 明确监管主体, 加强监管

移动支付领域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监管主体不明确, 多头监管, 监管缺位或交叉监管。因此, 应该确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监管主体地位, 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防止监管缺位和交叉监管。具体说, 首先, 中国人们银行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 对于移动支付的支付清算、市场准入、资金安全、金融安全等负责监管。其次, 工信部负责对电信部门的移动支付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监管和监测。再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公平交易等部分进行监管。最后, 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我监管。加快引导移动支付行业的行业协会的建立, 加强自我监管。

3. 建立备付金制度, 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我国颁布的《非经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客服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且不允许挪用。完善有关备付金制度的规定, 可以将强对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的监管, 防范因支付机构的问题而引发金融风险。由于目前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 不利于备付金的缴纳和管理, 因此应该开通专门的针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通道, 统一备付金的缴纳和监管, 加强对移动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管理。

4. 加强司法监督, 防范洗钱风险

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方便性可能会增加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洗黑钱的活动。因此, 应当加强相关司法机构的监管, 对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平台进行洗黑钱的活动坚决予以制止, 否则移动支付的发展因为洗黑钱而夭折。同时, 在用户开立账户时, 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并做好交易流水号、手机登陆IP等的保存工作, 在发生洗钱犯罪时便于查询和破案。

五、结语

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是技术革新的产物, 是支付技术网络化、智能化和终端化的产物, 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产物, 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在未来的几十年, 其很有可能取代现金成为人们主要的支付方式, 因此, 必须加强监管, 解决目前移动支付面临的困境和法律风险, 促进移动支付的快速和有序发展。

摘要:移动支付业随着支付宝钱包的上线而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移动支付这一新型的支付方式也可能成为取代现金支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但是其却面临着用户信息及隐私安全法律风险、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律风险、金融法律风险等诸多的法律风险和发展困境, 因此应当建立完善我国的移动支付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法律, 明确监管主体, 加强监管, 建立备付金制度, 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加强司法监督, 防范洗钱风险等。

关键词:移动支付,备付金,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张海霞, 陈亚丽.我国移动支付商业模式探索[J].山西科技, 2014 (1) .

[2]孙洪林.移动商务现状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DB/CD].http;//publish.itl68.com/.2006

[3]易观智库, 易观分析:2013年中国移动支付市场爆发式增长同比增长率超过800%[EB/OL].http://www.enfodesk.com/SMinisite/maininfo/articledetail-id-400992.html, 2014-02-20.

[4]易观智库:移动支付三强抢得九成多市场[EB/OL].http://finance.ch inanews.com//cj/2013/12-04/5579084.shtml.2013-12-04

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监管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金融监管

20世纪90年代, 互联网的商业化在我国开始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普及, 各行各业的网上服务都开始创新并突破, 金融电子化应运而生。科技的迅猛发展推动着互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交易又推动了电子商务的革新, 使人们达到足不出户购买所需之商品。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漏洞具有客观性, 其中的投机行为及背德行为将会给整个经济、行业本身和消费者带来风险。以阿里巴巴2013年推出的余额宝为例, 它以高收益的产品获得了大批的用户, 巨额的存款量不但威胁到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 而且就存款本身而言也有无法保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从依附银行到开始与银行竞争, 仅仅用了十余年的时间, 这也凸显出政府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兴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被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渐渐地在行使和银行一样甚至更多的职能, 其延伸领域也越来越广, 这反映出政府对其监管的漏洞和弊端所在。因此, 了解第三方支付, 规范第三方支付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2005) 中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给出支付指示或授权他人利用电子终端给出支付的指示, 进行货币的支付与资金的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可以依照支付指令发起的媒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包括电话支付、网上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因其能降低消费者和商家的成本、使网购更加快捷便利、使交易更加安全等特点成为电子商务首选交易平台。

实践证明,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可以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据艾瑞网统计, 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共计23万亿元, 超过了2013年的31.5%。并预测2016年,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会达到50万亿。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 给整个金融系统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这种迅猛的、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影响力, 使得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风险问题, 将会动荡整个金融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 故政府有义务进行引导和监管。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不足

(一) 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总体不够健全。2005年,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后文简称《指引》) , 确立了电子签名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确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明确了认证机构的认可步骤以及拥有的法律地位, 制定了相关制度, 详细介绍了电子签名的保障措施, 从法律角度对电子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2010年政府部门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后文简称《管理办法》) , 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因此即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使银行的职能, 银监会也没有对其进行监管。目前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的监管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管理办法》与法律体系相比较, 其最大弊端在于法律效力层级低, 执行能力有限, 可采取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方法也有限, 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这样会导致其执行因缺少细化而操作性较差, 故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 第三方支付的界定不适应监管的需要

《管理办法》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既然是非金融机构, 就和银行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却从事着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类银行卡类支付业务、网上银行的延伸, 货币资金在账户间的转移, 可以购买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因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在监管之列, 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出现了制度上的漏洞。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局限于非金融机构, 使得第三方支付这样一个高效的体系没能达到辅助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 监管也仅仅限于原则性的指导与管理。

(三) 备付金监管制度不适应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

备付金亦称支付准备金。广义的支付准备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前者叫现金准备, 后者叫存款准备, 其中存款准备金是主体。我国统称的支付准备金是狭义上的存款准备, 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我国在监管政策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这种政策能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也有利于监督并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日新月异的发展, 其监管效力的弊端已越发明显, 事实证明它已不是最合理、最有效的备付金监管模式, 有必要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采用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模式进行监管。

(四) 第三方支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除了备付金还涉及到沉淀资金, 在归属问题上, 按我国法律规定, 沉淀资金的归属权属于消费者, 由于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无法获知资金的去向, 也没用一个透明的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资金动向的信息, 消费者的权益就这样被损害了。由于网上交易C2C、B2C单笔交易额小, 使消费者本身就忽略了这一问题, 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害。政府监管的介入就会促使第三方支付账务公开透明, 这样也对第三方支付起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我国还存在着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维权程序不健全、监管机制不足等问题, 如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客户信息被泄漏、服务协议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等, 这将最终将会影响到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 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

美国和欧盟第三方支付起步早、发展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想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支付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 至今已各自形成一套适应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与监管。美国于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监管却是金融监管整体框架下的监管, 对其按功能进行监管。在法律层次上,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货币转移业务, 也就意味着其本质上还是传统的货币服务, 现在表现出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是货币转移业务的延伸, 美国也没有将第三方支付作为新的机构进行专项立法和监管, 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角度进行管理。其后, 出台《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出台《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电子资金转移法》从不同角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清算活动进行规范。

借鉴欧美经验, 我国应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多层次、全面的法律体系。应出台关于电子资金划拨、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办法等法律和制度;出台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制度;在积极推进第三方支付法制建设发挥政府监管的同时, 充分发挥市场的行业自律作用, 制定一系列合理、有效、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 培养良好的支付清算纪律, 自觉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二) 适应监管的需要, 界定第三方支付

虽然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其监管是完整法制体系下的金融监管下的监管。如果我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并纳入金融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吸储和支付类货币服务功能就是符合金融监管的, 监管部门就可以按已有的金融监管政策去监督规范, 从而实现在现有的法规下进行有效监管, 再根据平台的发展,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防范风险。

(三) 创新适合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监管制度

借鉴欧美经验, 在不影响正常支付并确保备付金安全的情况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部分备付金投资于流动性高、风险低的项目, 以保值增值。就目前而言, 《管理办法》只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存放形式, 这就为备付金灵活投放的双赢监管留下了空间。

(四)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细化《管理办法》中有关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以规章、制度形式专门制定, 对第三方支付中出现的风险以客观态度划分责任, 对责任承担、信息公开透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鉴于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 宜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相关金融服务投诉,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同时, 还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通识教育, 使消费者熟悉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 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普及第三方支付常识, 把风险事件降到最低。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还是朝阳产业, 政府和民众都给予厚望, 政府要适度促进其发展, 发挥其弥补传统银行业空白的作用。同时, 还要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不断丰富监管经验, 建立起适应我国的监管制度。总之, 监管是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 应对其在进行规范的基础上, 鼓励创新和发展, 实现监管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 杨彪.第三方支付监管研究与借鉴[J].财政研究, 2014, (4) .

支付监管 第11篇

第三方支付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境内外贸易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电商市场快速崛起,供需双方均对更为快捷、安全、周到的支付服务产生了巨大需求。在需求刺激下,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在近年来取得了飞速发展。

首先,是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壮大。

据统计,自2011年5月,央行向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27家公司签发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央行累计发放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数量达到270张。同时,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2014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9924.7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3%;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增长率达到了707.0%,已经连续多年呈现井喷式增长。

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种类、开展支付交易的领域均呈现多元化特点。

从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情况看,除了传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在新兴的互联网支付领域大体包括三类机构:以银联商务为代表的银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龙头企业发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以汇付天下、快钱等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这些不同的机构通过各展所长,对我国境内、跨境贸易活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开展支付交易的领域看,随着数以亿计的自然人及大量的工商业企业、社会机构的广泛参与,推动了交易领域的快速拓展。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4年第四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中,网络购物占比31.5%,基金占比14.7%,航空旅行占比10.4%,电商B2B占比7.4%,电信缴费占比4.3%,网络游戏占比2.4%。

可以预见,受互联网、移动等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与广泛渗透,未来几年将是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潜在风险逐渐浮现

第三方支付领域超常规的快速发展总体带来的是经济和产业的繁荣,对实体经济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难免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粗放经营、恶意竞争等状况,诸如发展规划滞后、监管约束不足、第三方主体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日前,浙江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多方面严重违规问题被央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央行同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相关资料,这是国内首起注销支付牌照的案例。根据央行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批准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

央行注销其牌照的主要依据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根据有关条文,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必须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资金要全额专户实施银行存管并封闭运行和使用;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存管银行要履行第三方职责,监督备付金使用情况,拒绝违规使用。

客户备付金被视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红线”,如果这条底线不能守住则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从前述案例情况看,就因为以多种非法手段挪用客户备付金,并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预付卡无法使用,给持卡人权益带来严重损害。

进一步看,此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仅仅是行业发展过程中负面问题的一个小的侧面。诸如风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拖欠商户钱款等现象还较为广泛地存在,如果不能把风险遏制在起始状态,将可能面临触发系统性风险的困局。

打造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2.0版”

我国监管层对金融发展保持着谨慎态度,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也采取了先有政策再发牌照的思路。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经过审慎的资格审查,央行才于次年向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27家公司签发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但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飞速发展,实行多年的管理办法面临更新与完善。例如,2014年监管层针对行业内出现的套码、套现、切机等违规行为,专门发文对10家违规支付公司进行处罚。

在“一行一会”联手发布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即通常所称10号文)中,围绕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银监会也印发《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等,要求银行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以有效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还有一些相关监管条文分散于有关的金融法律及政策法规之中,虽然这些文件初步构成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的制度体系:一是可通过对《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文进行修订、制订《第三方支付行业管理条例》等举措提升法律条文的层级;二是针对互联网支付及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在技术标准、行业自律、企业加强内部风控等方面制订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

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要结合第三方支付行业业务分散、参与者数量众多、支付行为较为隐蔽等特点,在监管手段上加以创新、在技术手段上及时升级。尤其是在把好事前审核关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清理整顿力度,针对阶段性易发问题进行重点排摸、做好风险防控预案,使各种问题有效控制在发作前期。加快构建行业信用数据系统,对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业内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在此过程中,更为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行业自律、营造健康发展理念、避免无序竞争等方面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去向何方? 第12篇

一、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理分析

在传统支付模式下, 商户需要与各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由商业银行网银专用接口向商户提供客户资金到账信息和订单信息, 跨行支付则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结算。因此, 商户网络支付系统开发成本高昂, 支付资金分散, 不便于商户管理资金。而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 第三方支付系统在商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搭建一个平台, 前端以商户界面直接面对网上客户, 后端则连接各家商业银行, 将多个银行网关整合到一个界面, 依托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 向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结算等系列业务。客户与商家进行交易时, 由第三方对交易信息进行认证、确认后再进行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家商业银行开立中间账户, 当买家向卖家付款时,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A行将买方账户上的货款扣除 (借记) 并在其中间账户上增加 (贷记) 同样金额, 然后通知B行将其中间账户扣除 (借记) 同样金额并在卖家账户上增加 (贷记) 同样金额。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实现轧差, 再通过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额资金的支付清算。因此,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通过采用二次结算的方式, 实现大量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轧差后清算, 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类似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这样,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获得原本属于中央银行的收益, 同时也可以借以监控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集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于一体, 使银行、商家、消费者都避免了一对一接入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也约束了网络贸易双方的交易行为, 促进了网上交易中资金流和物流的正常双向流动, 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这种减少双方交易成本和风险的一站式接入支付方式, 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双方安全, 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 灵活提供各种个性化增值服务。因此, 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客户、商家己形成一个复杂的电子支付产业链, 消费者、商家构成应用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基础支付层, 而最具活力与市场潜力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则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中间层, 是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重要纽带。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PayPal (易趣公司产品) 、支付宝 (阿里巴巴产品) 、财付通 (腾讯拍拍产品) 、融宝支付 (reapal) 、易宝支付 (Yeepay) 、快钱 (99bill) 、百付宝 (百度C2C) 、网易宝 (网易产品) 、网银在线 (chinabank) 、环迅支付、汇付天下、汇聚支付 (joinpay) 等支付平台和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监管需求

在多种创新快捷支付工具的支持下, 第三方支付已不满足只做银行网关支付平台, 拥有庞大客户数量的第三方支付涉足综合电子支付, 并尝试在商贸及制造等二十几类行业的衍生领域不断渗透, 除传统的支付业务, 还提供“保理”“垫付”等贸易融资便利, 已将触手伸向泛金融领域。但与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相比, 其金融服务意识和金融风险控制相对较弱, 而商业性和盈利性动机较强, 在支付履约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在注重追求利益以及支付系统的创新和效率, 忽视风险控制、系统安全以及应急措施的完善的情况下, 一旦支付系统出现漏洞、崩溃或损坏, 在没有系统备份和交易信息记录不完全的情况下, 将使大量的网络支付、预付卡消费和POS机业务无法正常完成, 影响电子商务活动正常进行。

更令人担心的是, 第三方支付承担资金流转和债务债权清算职能, 在电子商务中保留相当数量的沉淀资金 (备付金)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货币创造效应。当客户备付金游离于银行账户之外时, 买方在交易初始注入第三方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看作是存款, 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可以看作是贷款和自营业务。那么, 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实上从事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虽然, 这些“存款”都是短期的, 不符合银行长存短贷的期限匹配原则, 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数量较大, 并且不存在提前取款的风险, 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始终维持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出现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将会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损害。

早在2010年, 央行既已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今后将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将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 不允许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2011年11月,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下称“《办法》”)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 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要等条件。因此, 对于第三方支付业面临风险控制问题, 央行一方面加强监管, 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 以适应第三方支付市场业务快速增长和支付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另一方面保障资金安全, 加强支付机构的安全管理, 确保客户备用金安全,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 同时加强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 规范业务合作, 加强信息安全, 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户隐私的泄露。

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路选择

虽然央行适时推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但如何构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体系, 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 仍是当前央行及政府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自律的放任自流”转变为“强制的监督管理”。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 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 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自2000年以来, 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 结合《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4A编和《电子资金转移法》等法律法规, 从不同角度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清算活动。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机构性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先后颁布《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 (2007/64/EC指令) 《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等法律法规。1998年欧盟就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 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在获得银行或者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因此, 欧盟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第三方支付监管。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究竟实行功能性监管还是机构监管需要展开科学论证, 但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目标应当明确, 不仅促进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安全,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防范洗钱犯罪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支付存在负的外部性风险和天然垄断性, 消费者会产生权益受损或缺少安全的感知风险心理, 从而减少通过非金融机构的交易, 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由于第三方支付为资金的转移提供了一种新的快捷渠道, 极易被洗钱者利用, 客户沉淀资金在确保第三方支付稳健运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应当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实行审慎监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存放形式。可以借鉴欧盟经验, 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备付金安全不影响正常支付的情况下, 将部分备付金用于投资, 但投资应限定于经人民银行批准、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项目。同时可以设立针对备付金的监管指标体系、衡量支付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测指标体系、衡量支付机构财务绩效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如流通性覆盖比率、月均同步系数、平均沉淀周期、净资本率、净资本备付金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等, 在不影响正常支付的情况下确保备付金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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