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范范文

2024-05-28

公司法规范范文(精选11篇)

公司法规范 第1篇

随着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侵入”法律领域, 公司法引进和大量运用公司契约理论, 众多学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范, 与之相对应的是, 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法强性规范绝对存在, 绝大一部分人却忽略了对其的研究。部分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法律规范, 在进行商法研究时, 公司法强性规范也是其中不和忽视的重要的研究对象。本文摆脱了以往公司法研究的局限性, 重点对公司法中的强性规范进行研究。

二、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理论性基础

( 一) 公司法是如何界定强性规范的

有关公司法学者研究强性规范最基本的就是讲强性规范与任意法规范区别开来, 重点是确定民事主体进行自治的范围划分。大部分学者认为“事件当事人是否需要按照法律规范的意思或者按照法律规范和其相对人的意思适用或者修改其内容”是“强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最主要的区别。如是, 则为任意性规范; 不然, 则为强性规范。

强性规范, 即适用范围及条件不随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改变, 当事人也不得变更其内容, 也不能将其行为的适用性排除在外。公司法学者认为, 根据强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不同, 可将其分为两种, 即强制性的规范和禁止性的规范。其中, 强制性规范即为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做的, 禁止性规范则为法律规范规定的当事人一定不能做的。强性规范的两个基本特征为内容不可变更性和适用不可排除性。就语义而言, 强性规范指的是某件事强行发生, 表达了一种强加式的义务。公司法是一种团体组织法, 规则大多是为了调节当事人之间或者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

( 二) 国家强制意志与公司法强性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在执行大陆法系的国家, 公司法的属性都是作为私法存在的, 但是, 其中却时刻掺杂着国家意志的存在, 理想化的私法自治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国家意志不仅在逐步地对公司法进行渗透,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外部的政治走向, 深深影响着公司法的执行与结构变化。可以说, 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公司利益与国家意志相博弈的进化过程。一方面, 公司依靠其社会资源和信息化不断推动公司法的变化, 从而促进公司的自由发展与公司自治; 另一方面, 国家依靠其强制的立法权和垄断措施构建和塑造符合国家意志的公司法。起初, 在专制国家的抵制和法典化运动的影响下, 理性哲学和法律法哲学思想的盛行, 人们难以完全接受国家垄断法律, 之后, 公司与国家权力的不断冲撞与变革, 造成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冲突不断。当前, 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 对于公司私法与国家意志的相平衡不尽相同。然而, 公司法正在向正式的法律化发展, 也可以说, 公司法强性规范就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的工具, 逻辑结构和外部的存在形式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强制意志的范畴, 但是其价值观念和政策目的却在不断地与时俱进,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 三)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念

公司法本质上是一种表达国家意志的工具, 强行规范也是来源于国家意志强制的价值观念, 自公司法产生至今, 其价值观念不断地在向前发展和变化着。

在公司创始之初, 国家为了进行海外扩张贸易和殖民掠夺, 借助公司来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为此特别设立了特许公司, 如东印度公司等, 同时授予这些公司特殊的经营和垄断权利。一些特殊权利和法令等集中体现了国家在通过加强特许公司的经营垄断权利获取商业利益和税收等, 有着明显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是政治权力在经济中的充分运用。但是在, 重商主义政策实行的后期, 一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 例如股份制公司制度加重了投机行为的蔓延, 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发展。

近代, 随着自由主义的进步, 经济学不断“入侵”着法学领域, 也不断冲击着现代公司中的强性规范的正当实行。理论上而言, 社团理论是公司的合同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从根本上而言, 也彻底推翻了公司人格的重要存在, 强性规范自然也无从谈起。就实践而言, 各国公司法的不断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式的公司法强性规范和制度, 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在采纳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 也放弃了越权理论, 董事会逐渐掌握了公司的主要权力。就公众公司而言, 在现代公司法中,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利益人和基本的社会利益, 在统筹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积极公平, 这就是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念。

三、公司法强性规范的社会价值分析

( 一) 对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进行分析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 分析的基本任务

就价值观而言, 法学命题可以分为两种: 公理性命题和推论性命题。公理性的命题, 其价值观念的意义是基础性。对于公司法这种私法体系来说, 主要的价值判断就是论证滋生价值的正当性的取向, 即如果要确认保障其当事人的自由, 就要用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让其无法完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正如, 自由不必论证, 而要限制自由, 必须要经过精准的论证和充分的理由。价值分析的基本任务就是在分配论证负担的规则上, 强性规范主张私法, 要使用充分理由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

2. 分析的基本方法

公司法强性规范分析的基本方法是进行利益分析。当前众多法学学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理论的分析。一项法律制度要想很好地维护法律秩序, 需要通过: 第一, 承认个人的、公共的或者社会的等特定的利益; 第二, 确定利益的存在范围, 在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这项利益必须能够有效实现; 第三, 要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益。

( 二) 就私法而言,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所在

1. 民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一般价值

一般性价值的民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主要有三种原则表现, 分别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其中, 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价值基础是民法基本原则。公司法规范调整了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相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权的内容。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根本价值的核心是个人利益, 这也是社会的根本价值所在。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了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关系, 要在相应的法律范围内, 在符合社会经济的目的下, 正确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重点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习惯, 它既限制了个体的自由性, 也限制了私法的自治, 同时这与公司法强性规范密不可分, 是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2. 特殊性价值的公司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特殊性价值的公司法下的公司法强性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基本原则、交易效率原则以及交易安全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道德伦理色彩比较浓重, 营造了一种诚实信用的商业氛围, 维护交易公平交易和方便快捷性, 同时维护市场的正常自由运行。一般的交易规律是同一时间内, 单位资金的交易次数越频繁, 周转越快, 利润越高, 在让时间成为资产的同时让速度成为效益。交易安全原则是法律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

( 三) 就公法而言, 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所在

1. 基于国家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基于国家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秩序价值。因为其存在的客观性和特殊性, 国家利益的形态也比较特殊。就法律而言, 国家利益的价值主要有三种: 政治统治的国家利益, 即稳定而安全的国家政权; 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利益; 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利益。市场秩序原则也逐渐成为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观基础。

2.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强性规范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公共利益是独立存在的, 而且具有主观色彩, 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的公认的思想、道德的主观评价,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如何选择价值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产物, 也是公司法工法华的必然体现。

四、公司法强性规范不断进行改革的历史演变趋势

( 一) 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

公司法强性规范经历了一个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国家意志逐渐代替了商人的阶级意志, 国家强制力代替了私人强制力。在中世纪时,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一般存在形式是习惯法的模式, 依靠私人强制力来保障其能够实行。然而习惯法并没有统一限制整个欧洲的商业活动, 而是又商人阶级在自治的过程中创设的, 商人法院对此进行解释, 又私人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时的公司法强性规范只是商人间的私人强制。之后, 不断发展的商业活动以及越发激烈的商业竞争使得私人强制逐渐失灵, 国家强制也逐渐替代了私人强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前期, 商业社会经济自由竞争激烈, 习惯法形式的公司法强性规范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商业经济的价值观念。然而, 私法强性的发展使得经济利益和商业伦理道德背道而驰, 相反, 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更有效率。

( 二) 由伦理道德型强性规范转变为技术强性规范

公司法强性规范经历的第二个演变趋势就是由伦理道德型强性规范转变为技术强性规范。这样转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方面是公司法逐渐远离民法理论的主流价值观念, 追求安全交易和安全效率的价值性的特点, 增加了技术性强性规范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越来越激烈的公司法国际化的趋势逐渐扩大化, 公司法规范的统一性的发展运动也进一步推动了技术型公司法强性规范的发展。起初, 公司法强性规范是以道德伦理型强性规范为主要特点, 近现代以来, 逐渐转变为技术型强性规范, 当然, 其中还保留着很多传统的道德伦理型强性规范的特色。根本原因在于, 公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法, 在发展自身特点的同时, 兼顾了道德伦理与技术的双向特色, 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 三) 由不断调整型转变为直接干预型

公司法强性规范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特点, 就是由由不断调整型转变为直接干预型。公司法强性规范在由私人强制性转变为国家强制性之后, 逐渐实现了由国家意志来评判商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及构建其公司法制度规范, 但是, 在近代的公司法时期, 国家意志对公司法私法的调整处于消极状态, 进入现代之后, 才逐渐发展为积极的直接的干预型的国家意志表现。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 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我调节具有局限性, 需要国家间接地以社会的名义进行调节。因此, 相对于原先的逐步调整型, 直接干预的方式更符合现代公司法强性规范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结语

纵观公司法规范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历程, 再一次证明了理想化的任意性规范的公司法规范是不可实现的。在不同的时期, 公司法强性规范也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基础, 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公司法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 也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最全公司规范总结 第2篇

1.目的为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及反映工作过程中的意见,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员工心声的所应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示总经理信箱管理说明,总经理秘书负责信箱之开启并将所有投之於信箱内之书面材料整理并呈报总经理。

4.定义

5.内容

5.1公司全体员工可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反映不良问题,提出人意见。

5.2提出合理建议必须署名,以便公司查询并进一步了解建议人的方案、评估可行性,奖励等。

5.3提出个人意见及反映问题可署名亦可不署名。

5.4本公司总经理信箱用于反应员工意见、心声之用,不得借以对公司同仁、上司进行个人人身攻击,诬陷、报复等,一经查实对具有上述行为人员作严肃处理。

5.5合理的有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意见,经公司内部管理小组评定等级,将会对提出者作一定的奖励(见下表)。

等级内容说明奖励金额

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完全可以实施并且具有重大回报价值1000元

二具有一定科学性、可行性,但公司短期内不于实施800元

三对不良管理、管理者进行揭发经查属实200元

四其他有价值的建议10元

5.6意见、建议等提出者在交递资料时必须迹清晰、事实求是,以便追溯。

5.7每周六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收集,汇总具体内容由总经理裁定处理。人力资源部将上述工作进度结果作公开、透明之公告。

5.8以上建议或意见除采用总经理信箱外也可以通过网站发给总经理信箱反映。

5.9公司相关人员对员工之揭发、检举等事项作严格保密。

关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研究 第3篇

一、法律规范的概述

对公司法的探究范围非常广泛, 本位主要是针对怎样合理运用、修改和提高国家对公司的规范能力进行基本的解释。同时很长时间以来法律的定义各个国家的法律学家, 众多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学家、甚至本专业的法学家对法律的定义的理解均不相同。目前尚未找到一个使大家均能认可的法律的基本定义。

很长时间以来法律的定义各个国家的法律学家, 众多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学家、甚至本专业的法学家对法律的定义的理解均不相同。目前尚未找到一个使大家均能认可的法律的基本定义。虽然笔者对法律的理解尚且不够深刻, 或者尚未有些偏执, 本文针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 需要对公司法的基本位置进行判断, 对法律做一个个人理解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包括法律本身的特征和法律本身具有的性质法律需要涵盖的内容与法律的种类进行理解。各个国家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因此对各个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也不一样。各个国家对公司法的规范的大体方向是相同的均是将公司法里中的对公司的规范设置成强制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同时公司法与民法的性质是相同的, 强制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强制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的比例与配置在公司法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公司法对公司的规范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大体上来讲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有包括许可适用性规范和推动适应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包括效力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性和局限性的理论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解释和相关的规定作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必要性进行解释, 公司契约的定义为契约的几何体, 同时国家对公司的规范的主要方面为任意法规范法, 但是由于公司组织人在从事公司之间协商时, 必须遵守国家规定法律, 所以在部分情况下公司之间协商时不具有协商自由。在另一方面来讲双方公司的协商无法完全的将利益进合理有效的均分, 同时公司双方在进行现金交易与其他方面交易时无法保证双方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国家必须在公司法中加入强制性规范。但是由于国家规范的各种局限性和干预效率低下, 干预花费巨大等特点, 得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规范应该是任意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主要规范内容, 同时将强制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补充的公司规范形式。

三、强制性规范存在的状态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状态的目的是解释公司强制性规范实施的范围和目前我国公司法实施强制性规范的形式。目前我国实施的公司法的规范制度为任意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主要规范内容, 同时将强制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补充的公司规范形式。那么公司规范的具体表现形态为公司内部中对公司权利分布的规范, 与公司参与人的对公司及国家相应义务的规范。但是这种强制性规范往往随着国家部分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受国家的基本经济水平与政治的影响, 这种公司法的强制干预能力大小也受到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干预能力的影响。同时经过研究发现公司法对公司的强制性干预的重点不是对公司内某一项操作和公司的某一项活动进行强制性干预, 而是首先研究强制干预对公司基本影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所受在确定强制干预对公司基本影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 以方法论的方式确定公司法对公司强制干预的范围和干预的原则。

四、公司法规范的语言选择

对于法律语言, 是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语言是所有成文法的外部显著特征, 规范的语言是立法表述的载体, 如果语言表述不准确、不清晰、或者语言表述中存在一些容易理解错的因素, 就会难以准确的理解立法规定的内容, 因此, 对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 必须保证其语言的规范性。

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中, 只有保证语言的规范, 才可以清晰的表述立法者的意图, 才能让员工正确的理解其法律含义, 才能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对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 必须保证用词精简、准确、恰当, 一个词只能有一种意思, 对于重点的内容, 必须用法律用语, 避免出现一词多义的现象。在立法过程中, 有时为了保证法律的适应性, 有可能用到一些模糊性语言, 但需要注意的是, 必须把握好语言规范与模糊之间的关联, 该模糊的时候可以模糊, 该规范的时候必须规范。例如在《公司法》中, 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 但究竟什么是社会责任, 具体内容有哪些, 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只是提出了一个与道德标准相似的要求, 这时就可以从模糊的角度对其价值进行分析。

在公司法强制规范中, 还要保证立法语言的规范, 对于公司法规范, 经常会看见“可以”、“不得”、“必须”等词语,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是表示允许, 在任意性规范许可中经常会用到, “不得”是表示严禁, 而“必须”则是一定要, 这两者均是强制性规范表达。只有保证立法语言的规范性, 才能更加准确、清晰的了解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

五、公司强制性规范的立法

公司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的目的是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公司强制性规范的影响程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规范应该是任意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主要规范内容, 同时将强制性规范作为公司规范的补充的公司规范形式。笔者认为公司法规范对公司的强制性规范的标准为应该以以下几个配置为参考标准:首先公司能够自行对公司相关契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协商时, 且双方经协商后产生的契约对其他公司没有负面影响时, 国家应该采用任意性规范的规范法律。或者首先公司不能够自行对公司相关契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协商时, 且双方经协商后产生的契约对其他公司有负面影响时应该实施立法强制性规范。目前我国实施的立法形式为开放性立法, 笔者认为实行开放式立法应该首先矫正和精准立法的语言, 防止立法的歧义的产生, 同时要统一规定与规范, 保持立法的精准性统一性。公司法性时刻符合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 强制性规范往往随着国家部分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受国家的基本经济水平与政治的影响, 这种公司法的强制干预能力大小也受到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干预能力的影响。同时在修正公司法是也应该考虑理论与当地实际情况相互结合, 最大程度的保障我国经济的发展。

六、公司强制法的司法仲裁

公司强制法的判定和公司强制法的司法仲裁的意义是解决实际公司中违法行为的鉴定与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公司不违法行为鉴别。这个问题长期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司法部门。笔者认为对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基本判定应该综合考虑国家对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基本内容, 研究公司法强制规范规定的范围和公司法强制规范的意义。在结合我国在设立公司法的目的与政府对公司强制性干预的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综合的分析。公司强制法的司法仲裁是我国推行公司法的基础与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的类型化仍有许多漏洞, 但是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的类型化仍是目前我国有效的司法判定的重要判定依据。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的类型化是公司法实施规范初略判断的基本参考标准, 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的类型化也是精确判断的底线与基础, 同公司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的类型化的理论基础。

七、结语

本文围绕公司强制性规范进行细致的探究, 分析公司强制性规范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同时论述公司强制性规范在我国运行的价值, 同时笔者立足与公司法强制规范在立法方面与司法判定方面的进行进一步论述, 分析我国现如今实施司强制性规范的意义。为我国今后对公司法的合理运用、修改和提高国家对公司的规范能力做出最基本的文献资料, 并写出笔者本人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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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蓉.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3 (12) :117-119.

[3]宋皓.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和识别体系[J].长时代报告 (学术版) , 2012 (06) :125-126.

[4]张莹.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J].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 (04) :99-100.

[5]田蕴慧.简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法制博览, 2014 (20) :96

公司经营运作规范 第4篇

第一条 目的明确各部门运作管理,有利于公司作出正确的决策,提高执行力,使公司真

正发挥团队合作最大化。

第二条 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

公司从销售、生产及财务三大架构进行人员编列。

(1)生产管理架构设置副总经理一职,负责生产各环节的协调及流畅运行。目前分设下列功能部门:

1.材料采购部;

2.订单生产部(生产厂长)

①生产厂长下分设车间主管若干人、及人事经理一名,分别负责生产订单排

程、生产责任落实及人力资源制度的完善与教育训练。各分管部门各承其责,并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②材料采购部直属副总经理负责及监督。采购成本的控制尤为关键,采购

部门每为公司节约1分钱,就相当于为公司销售利润贡献1分钱.要建立相

应的完善的管理控制程序实施流程及报批签章制度。从合格供应商审批、确立、到日常采购订单的建档、价格机制的对比等一系列采购手续的形成,都要做到有证可查、有单可依。

工厂日常采购清单----副总理签字

所有外采清单-------总经理签字

(2)销售管理架构设置营销总监,负责销售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新产品项目的健全

及推广销售。就目前实际分设下列功能部门。

1.酒店用品部

2.产品开发部

3.礼品销售部

①酒店用品部下分设销售跟单若干名。礼品销售部按销售区域和销售方式分

设华南华中区域、西南西北区域、东北区域、华东区域、华北区域、渠道客

户专管。

②销售过程要编制销售合同,最终销售条款的实行要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

理签字方可执行.具体的销售团队管理的制度建立,以及团队在销售过程中

产生的报销费用由营销总监呈报总经理审批、核销。

(3)财务管理架构设置财务总监,负责日常帐务处理及成本核算、会计税务嵇查。每月要提供公司内帐报表一份,交于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报表充分要体现

加强流程监控 规范司法行为 第5篇

该院案管办为落实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要求,设置了专门的流程监控岗,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流程监控员每天上网,对办案程序、办案期限、案卡填写、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检查记录,并反馈办案人;收集网上办案中存在的各类常发、易发问题,列出明细,整理成办案小提示,下发各业务部门,提醒办案人对照检查,防范不规范问题发生。

同时,流程监控员采取不定时巡查方式,对使用业务应用系统业务办理活动进行巡查,特别是对辖区内敏感刑事案件从批准逮捕阶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案件风险评估未及时填写,犯罪嫌疑人未在三日之内被告知权利义务等问题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监督各业务部门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整改。针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业务部门系统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采取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为确保案件流程监控真正发挥作用,该院案管部门还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除了流程监控员每日巡查外,还加强了统计导入审核和结案审核,即在统计数据导入交换时,由统计员进行一次检查,在送案操作时,送案管理人员再全面复核检查,通过三个关口的层层过滤把关,减少问题的遗漏,形成全覆盖、立体式的流程监控模式,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的探讨 第6篇

但是, 由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务相对滞后, 同时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 使得委托机构的期望与鉴定人的工作结果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 造成近年来因司法会计鉴定原因而使经济案件错审、错判、久审不决、超过诉讼期限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 开展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的理论研究, 对当前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改进, 无疑对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从当前法规建设和技术标准制订来看, 我国并无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仅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99年1月颁布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但其中并未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些专门问题予以明确。实务当中, 鉴定人员依据的通常是各部门法和财务会计法规、财经法规及地方规章。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项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 应尽早制订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加以规范。但制订的规范不宜过细, 因为一项规范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加上我们当前在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制订方面经验尚浅, 许多专业问题短时间里不能制订得与司法实践完全适应, 如制定的规范过于细致, 反而会在司法实践中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对鉴定机构的人员规模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规范,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并对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作出规定, 这方面工作应当与当前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一致, 保证鉴定工作客观、公正, 不断提高鉴定质量。二是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及回避制度。关于独立性的理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比较成熟的经验, 这些经验同样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和组织管理。四是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五是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六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证明力和用语标准。七是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是紧密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两种活动, 所以在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时,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审计准则。

下面仅就司法会计鉴定规范体系中的几个问题作以探讨。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和管理规范

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是决定整个鉴定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 许多鉴定其鉴定结论的争议问题均出在委托环节。这方面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司法机关委托书的出具, 一个是鉴定项目可行性的问题。首先, 司法机关鉴定要求的提出, 应当是诉讼案件中所有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具体要求, 在范围上既不能超过, 也不应遗漏。超过了, 鉴定人员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 无法完成鉴定工作;遗漏了, 则鉴定结论可能会与案件事实出现偏差, 导致错审、错判, 发生法律纠纷。所以司法机关应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出具委托书, 在出具委托书之前, 应与受托的鉴定机构有关人员详细讨论案情, 找出关键点, 拟定好鉴定策略, 之后再出具委托书。同样又牵涉到第二个问题, 即为鉴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等送检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可靠, 这是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保证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前提, 司法机关必须对所送检的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予以确认, 对于办案中已经发现或证实含有虚假内容的原始凭证及各种伪造的财务会计资料, 应当提示鉴定人员仅供参考。另外, 提供的送检材料必须完整、充足。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在完整、充足的检材基础上才能作出。没有充足完整的检材, 鉴定就不能进行。此时, 鉴定机构不应接受委托或提请司法机关撤消这项委托鉴定业务, 以避免因为送检材料不完整、不真实作出错误的会计鉴定结论。

此外, 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 司法机关还应当向受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参考资料是指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中需要查阅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这些材料虽然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所必须的检材, 但有助于鉴定人了解必备检材的形成情况, 也有助于分析和考察有关必备检材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提取和固定鉴定资料规范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缺乏统一规范, 造成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资料的提取和固定出现了一些问题, 所以,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获取鉴定资料的程序必须合法, 必须遵守有关诉讼法对于司法程序提出的要求。否则, 违反司法程序提取的鉴定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支持鉴定结论的。

必须注意保全鉴定资料, 严格按法律的要求和技术工作的操作规程使用鉴定资料, 对有关的账簿、凭证必须保持其原貌, 发现有错误帐项时, 应以笔录形式进行记录, 不得在原账、原凭证上进行涂改或更正。对于获取的资料, 要制订安全保护措施, 防止遗失损毁、被盗和被涂改。

对不同的资料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提取和固定。鉴定中, 在获取鉴定资料时, 应提取资料的原件, 对于鉴定中确定的重要证据应采用复印法提取, 这是一种速度快、反映全面的方法, 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人员姓名、时间, 加盖印章, 复印件来源、单位、时间, 财务会计资料的年度和编号, 对于复印件上不能辩别的特殊颜色要特殊注明, 如冲减业务的红色字体等。对于将复印件粘在续页纸或稿纸上的应加盖骑缝章。对于实物证据可以采用照相法提取。因为照片上不存在原物持有者的签章, 所以照片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必须与复印件一起发挥作用。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规范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给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也是评价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编写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审判, 所以规范鉴定报告编制的意义不言而喻。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名称应该统一。当前,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名称不一, 花样繁多, 如称之为“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 鉴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宜称为“审计报告”, 而应统一为“关于××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遵循法律习惯, 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一项诉讼活动的工作成果, 其最终用途是提交司法审判人员作为定案的根据, 又可能会提交涉案当事人履行质证程序, 如用语不规范, 可能会令人难以理解, 产生歧义, 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甚至可能造成错案。所有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专业培训, 掌握一些诉讼法知识, 这样才能使其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合乎司法机关的要求, 真正发挥鉴定工作的作用。

鉴定报告应该是详细报告, 详细论述委托鉴定的专门性财务会计问题, 鉴定过程、鉴定中获取的证据、质证过程、鉴定结论、限制性条款等内容, 便于司法审判人员了解鉴定工作的全过程, 鉴定证据和结论的可靠性, 也便于监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便于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管理。

此外, 鉴定报告应将鉴定过程中收集到的重要书证、物证作为报告附件, 一并提交给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

四、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责任规范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对于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的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违反规范的行为, 应该从违反鉴定资格准入、违反鉴定程序、未履行谨慎义务、故意或重大失误出具虚假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对送检材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害保密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等方面加以规范。

对于上述违反鉴定规范的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规范 第7篇

盈余管理是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遵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 调节和控制公司对外报告的会计利润, 以此达到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存在多种影响因素:

一是契约因素。契约因素包括薪酬、待遇和债务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级别待遇通常与公司业绩相关, 所以他们就会借机调节利润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为了筹得资金或是降低筹资成本, 就会通过盈余管理向银行提交一份能够体现公司拥有良好偿债能力的会计报表;或者当财务状况没有达到债务合同的标准时, 就会采用盈余管理对账项做出调整, 以使偿债能力指标达到债务合同的标准。

二是政治成本因素。当上市公司经营成本等指标处于规定范围之外时, 政府就会采取提高税率、加强监管等方法进行严格把控, 此时便产生了政治成本。为了避免受到政府关注而产生政治成本, 那些规模较大、有垄断性质或者前景好的公司就会通过盈余管理调节公司利润。同时, 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业绩在一定程度影响地方政府的业绩, 为了应对地方政府对公司业绩考核, 管理人员就会运用盈余管理来提高业绩。

三是税收筹划因素。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不够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 而且不同的客体所对应的起征点和税率是不同的, 导致公司管理人员为了尽可能减少纳税而进行盈余管理, 将高税率会计期间的净利润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或者将利润转移到不同地区的公司或同一地区的其他公司。

四是资本市场因素。包括配股因素和退市因素。国家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设定了严格的盈利标准和额度限制;对退市条件的规定也非常明确。上市公司为了符合配股要求而使用盈余管理调节相应指标;或者为了使公司逃离退市的危机而采用盈余管理调节对外报告的财务数据。

2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

由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加上公司外部的非专业人员难以判断公司所选的会计政策是否合适, 让上市公司人为地操控会计政策的盈余管理空间。常用的方法: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及变更。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到成本和损益。比如与直线折旧法相比,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现值总和, 这样上市公司就等同于得到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即使是确定了折旧方法, 仍然可以以客观环境变化为理由而变更和重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从而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进而改变公司的成本和损益。如某公司有一台机械设备, 原本按照15年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一段时间之后,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台设备的使用年限变更为了8年。这就意味着设备的折旧率提高了, 相应的, 公司的利润也就减少了。所以折旧方法的选取和使用年限的调整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实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二是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及变更。会计准则中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很多种, 在满足所选方法适应当下经济环境的前提下, 不同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所以, 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较为自由地选择存货的计价方式, 实行盈余管理。三是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比例的调节。会计准则中, 上市公司研发无形资产的支出按照阶段的不同, 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证明符合资本化的要求后可以确定为无形资产。在具体应用中, 由于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很复杂, 而且整个过程是连续不间断的, 很难明确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所以, 上市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改变费用化和资本化程度, 达到盈余管理目的。四是公允价值的主观计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市场尚不规范, 所以在涉及到公允价值的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 其结果很有可能是不公允的。而且公允价值的计量本就会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使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调整公允价值的计量, 实现盈余管理。

2.2 运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就是彼此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影响与被影响关系的双方, 关联方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有利条件。为盈余管理提供机会的关联方交易主要有:控制资金往来时所产生的利息, 以此调节财务费用;使用脱离市场的不公平的价格购置或出售货物;相互转移优良的经营项目以及利润等。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想要取得配股资格或避免退市时, 为了满足规定的盈利标准, 就会进行大量的关联方交易, 在很短的时间里制造出提高自身经营业绩, 增强盈利能力的表象。

2.3 利用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本来是为了协调上市公司的各项产业, 使其拥有更好的经营状态, 从而更好地融入新的经济环境。但在我国很多时候资产重组被上市公司用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在母子公司之间转让与处置相应的资产, 上市公司可以在不产生财务费用的前提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优质资产;同时能通过转移劣质资产减少亏损。此外, 有些上市公司会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进行大额的资产贸易使公司利润大幅度上升, 或者与那些正在向上市公司过渡的关联公司进行一系列的不平等交易。通过上述做法, 上市公司可以向公司内部注入利润而向公司外部输出亏损, 实现利用资产重组达到盈余管理目的。

3 规范盈余管理的对策

采用盈余管理后得到的会计数据可能不够公允, 但是却是真实的。所以盈余管理不同于财务舞弊, 不是违法行为。不仅不可持全盘否定的态度, 而且采用适度的盈余管理后, 可以帮助公司减轻负担, 减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盈余管理要有限度, 一旦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 从而损害利益关联者的权益, 并且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 比起完全禁止盈余管理, 更明智的做法是注重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完善, 从内部和外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促进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更加规范。

3.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只有拥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才能保证其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拥有较高的质量, 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盈余管理。为此, 要推进股权结构的变革, 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可以通过回购股票、发行债券、股权转债权等方法分散股权使之处于制衡状态;可以把小股东联合在一起组成协会, 使小股东实质上行使权力, 监督大股东的用权情况;还可以让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并让中介机构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 让多方投资者共同参与和监督上市公司的治理以有效抑止过度的盈余管理。要改善激励制度, 防止管理人员因过于注重业绩和为了保护私人荣誉而进行盈余管理。对管理人员的考核, 除了业绩要求和相关财务指标外, 还可以适当加入其他内容的指标, 如:沟通和领导才能、合作创新精神、人员的调控和分配能力等, 以使评价更公正全面, 消除管理人员为此进行的盈余管理。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独立董事既要有数量的要求, 人选也应考虑周全, 可以从多个相关领域挑选, 例如债权人、投资者以及财务专家等;独立董事还应定期更换, 严格把控在任时间和连任次数;独立董事应接受绩效考核, 不称职的可以及时调整。从而使独立董事真正地脱离管理层和大股东, 秉持认真负责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监督责任, 促进减少过度盈余管理。

3.2 完善会计准则法规

会计准则是多数利益关联者的保障, 应由独立性的组织来制定, 制定过程应尽量公开和透明, 让利益关联者都能够参与准则的讨论研究并对准则的制定进行监督。我国的会计准则已实施了一段时间, 是时候进行修订完善了。应组织财会专家和投资者等组成的会计准则评估机构, 对准则导致的盈余管理的变化和其他方面的影响进行长期的观察, 并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 参照国际评估标准总结出我国会计准则的不足之处, 提出修改建议, 提交负责制定准则的机构, 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同时, 应尽可能地明确过度盈余管理的判断标准和处罚规定, 加大对过度盈余管理的处罚力度, 使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带来的成本大于可能获得的利益, 从根本上抑制盈余管理的冲动。只要会计准则不断地完善, 上市公司迈向成熟, 那么盈余管理最终会被控制在一个恰当的区间内。

3.3 加强外部监督管理

目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证监会、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虽然监管机构众多, 但是各个监管机构都只负责本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 例如税务部门监管有无偷漏税、证监会关注股价波动、银行注重还债能力等。因此, 所进行的监管是侧面的而不是全面的, 监管的数据是部分的而不是完整的, 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漏洞, 无法察觉上市公司进行的盈余管理调控。为此, 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 发挥监管合力。为了防止监管机构为了达成自己的目标而降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应通过立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 切断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 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达到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畅.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研究综述[J].财会通讯, 2010 (6) :48-50.

[2]杜迎春.论企业盈余管理[J].中国证券期货, 2012 (11) :100-101.

[3]马尚.防范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的对策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 2013 (24) :511-512.

[4]贾小鹤.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及管控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 (9) :15-16.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第8篇

上市公司能否客观公正的真实披露相应的经营信息, 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且对鼓励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以及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的管理者及专家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驱动下, 上市公司隐瞒甚至扭曲某些会计信息以达到非法获益之目的, 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 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等。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可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 信息造假问题突出。

信息造假的具体表现:第一, 招股说明书严重失实。某些公司为争取上市机会而对财务报告采取包装手法, 过度包装则导致了招股说明书与真实情况的严重不符。例如, 2007年7月江苏琼花在深交所的要求下披露了上市前2, 500万元无法收回的国债委托理财事项。这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严重不符;第二, 利润操纵现象严重。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对上市公司所做的处罚, 50%以上是因为会计账务的虚假。如, ST大唐2004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62, 385, 759.04元, 其中有37, 186, 597.53元是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的。

(二) 重要信息遗漏不容忽视。

重要信息遗漏主要表现:第一, 利润构成披露不充分。近年来, 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 而这其中是依靠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投机性强的业务来获利的;第二, 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只是控股股东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资产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信息时, 往往对此类交易避而不谈, 或轻描淡写, 更谈不上与公平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第三, 担保事项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未能列示报告期发生的全部担保事项,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缺乏必要的说明。

(三) 信息披露时间严重滞后。

及时披露性是信息质量重要的特征, 有用的信息一旦时过境迁也会失去其应有价值。在我国股市公开的市场信息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 其投资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从时间上看, 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五一”之前, 与美国、日本等“财政年度后90天”的实效要求相比, 存在明显的滞后。即使是如此宽松的时限要求, 有些公司也不能保证按时提供信息。这样, 一方面投资人是在所报事项发生了很久之后才得到信息, 这种就对投资决策无任何意义;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使得公司内部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 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 使一般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之所以产生这样那样的诸多问题, 一方面与公司自身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的经济环境有关。

(一)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从公司自身的视角透视, 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利益的推动。

公司急于上市筹资而对信息造假。现阶段, 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 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 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 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 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2、公司股东产权约束弱化。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 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 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 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 股东较分散, 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 从而造成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失控, 以致给公司管理层某些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3、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目前, 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会计管理体制不顺, 会计监督无力, 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 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 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 从而滋生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二) 经济环境与机制的原因

1、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 是证券监管体系作用有限。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 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现问题不够及时;二是审计监督效果弱化。其次,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 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证监会作为一个政府监管机构, 集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权于一身, 势必使其疲于应付, 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再次, 注册会计师会参与虚假信息披露。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例表明, 注册会计师参与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严重不足;法律环境不健全, 注册会计师违法的法律责任成本低。

2、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中, 均存在严重的偏重行政责任的现象, 而在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很少。第一, 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 但却是含糊其辞的, 缺乏可操作性;第二, 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投资者知晓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信息对其进行欺诈之后, 即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 必须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一一进行举证。

三、应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策略

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而需要多方努力, 急需要监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也需要完备的法规体系。

(一) 从监管主体的视角健全机制

1、提高稽查质量。

首先, 监管机构应该从根本上明确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在清晰化监管目标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 增强监管手段和执法能力, 形成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量, 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其次,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市场交易数据以及公司治理数据的收集, 逐步建立起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市场交易状况和公司治理水平的动态监管, 并运用统计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水平实行分类管理, 把高风险的上市公司甄别出来, 实行重点监管, 引导并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重点防范和打击延迟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再次, 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首先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强化证券监管当局与公安部、最高法院等方便快捷的执法协作机制, 提高执法效率。

2、强化监管, 提高违法“成本”。

再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不能严格实施, 也就会流于形式。所以, 监管机构应大力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第一, 强化事后查处的执行力度, 争取形成有案必纠的事后查处长效机制, 加大惩处力度, 以达到以儆效尤、惩前毖后的监管效果, 逐步树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管威慑力;第二, 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具体可从投资人自由意志行使诉权、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等方面着手。

(二) 完善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管和监督机制

1、建立独立监管委员会。

我国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 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因此, 现阶段应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机构。具体做法是通过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创建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 其性质属于非政府部门或组织。独立监管委员会的创建要解决三个问题:独立监管委员会的资金来源、独立监管委员会人员的构成、独立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首先, 保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 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 遏制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注册会计师的独断专行;其次,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其中, 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重要力量。

(三) 健全证券市场法制体系

1、应增加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 规定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使股东代位诉讼权, 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利益, 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特别是能保护一大批小股东的利益;第二,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这样, 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 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地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

2、完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第一, 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东应在每个交易日结束的第二天公布。在电子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 这样的要求技术上完全可行。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公平决策;第二, 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所募资金使用情况, 并规定所募资金只能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从而真正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 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不确定事项不作为的处罚。这样才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分析, 探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路和策略, 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探讨

参考文献

[1]肖少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信息识别与博弈均衡.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2.2.

[2]毛洪涛, 吉利.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研究评估.会计研究, 2005.9.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分析 第9篇

1. 配股资格

国家对配股的控制相对严格, 而目前许多企业在上市后, 通常会通过配发股票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因此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的资格, 会使用关联交易对利润进行一定的控制, 使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维持在10%-11%之间。

2. 发行上市

中国对公司新股的发行上市的管理制度相对规范, 因此公司为了达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市的要求, 在上市前, 通常会通过资产置换、剥离或者租赁等方式进行有关的关联交易,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包装, 以筹集更多的资本。

3. 壳资源

国务院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底线为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保全壳资源, 通常会通过管理交易想壳公司置换亏损或者注入利润, 从而实现收益, 步入绩优股的行列, 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4. 利润最大化

一些上市公司为防止以后业绩下滑给公司来带的不利影响, 通常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本期的利润转移到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内, 隐藏本年度利润, 待经营业绩下滑时再将利润转移回来, 维持公司的持续发展。

5. 突破银行限制

上市公司拟一般信誉都比较高, 因此很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 母公司通常会利用上市公司做担保, 利用关联交易从银行获得发展资金。

6. 母公司上市

母公司通常会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资产置换或转移以成功实现上市, 通过管理资产的置换或转让将母公司需要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使其间接上市。

7. 逃避税收

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也有一方面原因即逃避税收,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15%, 与一般企业的33%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很多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部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股东处, 以逃避税收。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将分属不同地区的公司通过关联交易, 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子公司, 从而逃避税收。

二、上市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危害性研究

1.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筹资有相关的规定, 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保牌及保配的目的, 会采用关联交易对利润进行经营, 由母公司向其进行自主, 时期当期经营业绩提高, 从而误导中小投资者, 使其利润受到损失。

2. 对国家及投资者造成的损害

上司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逃避国家税收, 或者通过税负转嫁使投资者受损。这里关于股东利益受损主要体现在收购亏损项目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剥夺股东资本的获得, 或者认为造成利润转移减少股东实际分红两方面。

3. 对上市公司有效竞争性的损害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加重了其对母公司的依赖性, 一旦母公司不再对其提供帮助, 或者市场机制充分发挥, 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到竞争的压力而陷入困境, 因此对其独立性与竞争性产生冲击和损害。

4. 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瓦解

资本市场会通过上市调节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将业绩好的公司集中提供社会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价值。但由于非规范关联交易, 使一些本身能力差的公司在母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帮助下提升业绩, 享受社会资源的分配, 导致资源有效利用率的下降, 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

三、非规范关联交易原因分析

1. 管理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中国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并不规范, 缺乏对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规定, 因此为非规范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2. 股票市场功能错位

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在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作用表现并不明显, 而关于国有企业资本的筹资功能则显得比重过大。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地位及其竞争性并不完善, 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会采用资产剥离的方式来达到上市, 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也存在多方面的联系, 改革制度并不完善,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产生。

3. 违规关联交易惩处机制不健全

中国证券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的关联交易查处并不严厉, 处罚手段不规范, 且缺少系统性的处罚条例, 针对违规关联交易的法律惩罚机制不健全, 造成了关联交易的持续发生。

4.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需要会计师对其进行审核, 但目前中国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运作缺乏统一规范, 或者为了自身利益关系与上市公司联合, 助长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

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策分析

1.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持股, 存在一票否决制。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董事会, 完善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督, 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

2. 完善独立的法律规范

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为其改制前的关联单位或者上级单位, 公司内部结构特殊, 因此存在大量的非关联交易。而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必须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以保证其按照市场发展的准则进行。

3. 推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辅导, 合适公司的发行文件及上市文件中资料是否真实与准确, 并协助发行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承担风险防范的有关责任。

4.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上市公司采用关联交易隐瞒信息的情况, 需要制定系统的处罚规范。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对一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需对有关负责人或者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关处罚, 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彭俊, 于雯雯.香港与大陆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比较[J].同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9, 37 (6) :843-846.[1]彭俊, 于雯雯.香港与大陆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比较[J].同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9, 37 (6) :843-846.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第10篇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干警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效能

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资金支持,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干警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干警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干警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但是由于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的为检察干警配置服装,即使配置了服装也仅仅只有一套,不能满足日常工作更换需求,这些就需要加大对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要把干警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要加大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干警的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要发现一起,约谈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使干警不敢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以监督树立检察威信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過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随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好。《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量刑畸形化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注重审查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办案流程,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

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和监督平台,着力在办案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规范,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加大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曝光力度,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构建网上检务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监督。构建网上检务大厅限期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律师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预约、查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限时答复。

二是构建检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监督。构建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网络媒体平台,高效合理利用本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申请、申诉事项流程、时限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引导群众监督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三是构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用,突出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否依法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随意滥用,法律监督职责是否怠于履行等办案重点环节。

浅析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发展 第11篇

1.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之路

我国在2008年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 2009年的6月24日, 广西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贺州市正式成立, 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柳州市九菱贸易公司发起组建的, 严格按照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经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的。这一开创广西小额贷款先河的金融服务机构, 专注于小额贷款市场, 立志探索出一套适合农村种养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能够化解融资困难的新模式。在成立初, 就为贺州市联通汽配、天成科技等10多家企业提供1500万元的贷款。与此同时, 在2009年广西还有三十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正式成立。

2.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正确指导下, 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出现了飞快发展的势头, 经过几年发展, 到2014年底, 共计已批准成立近370家小额贷款公司, 为广西的地方“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随着广西经济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在国家为治理通货膨胀而持续紧缩银根的背景下, 近年社会对民间资本需求量增大,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步伐也在急剧加快。截至2014年9月末, 广西全区364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吸纳社会投资总额282.81亿元, 今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金额449.86亿元, 成为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的新兴普惠信贷主体。当前, 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已步入加速发展期, 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扩大, 必将在“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小额贷款公司受定位不明确和多头管理的影响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职责方面是清楚的, 但是关于公司性质定位方面却不大清楚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发放业务, 但基层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获得金融从业资格证, 即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身份。其身份只是介于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 实质是公司, 所以只拥有发放贷款业务, 而不能吸收存款。由于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不明确, 因此, 无法像金融机构那样享受国家给予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 也不能按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储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支持。在日常管理上, 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 如, 工商行政要管, 因其对外营业依靠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金融办要管理, 因属于政府机构中的金融办公室的管理范畴, 税局要管理, 因涉及税务征收问题, 还有银行业协会、银监局等也从不同层面介入管理。

2. 缺乏扶持政策、规模偏小和地区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恰当的扶持政策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保障。因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经济中一种新生的、弱小的群体, 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仍需要有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保护。当前,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 小额贷款的总体规模偏小、前期投入成本高, 重点扶持的农业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 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其他银行业机构高, 不利于市场竞争, 投放“三农”严重不足。广西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的累计发放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亿元, 与全国相比, 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少、规模小, 最高的注册资金也没有超过1亿人民币, 规模普遍都比较小, 因此资本实力并不强。同时, 广西大量的中小微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规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与市场资本的巨大需求相比, 筹资能力还是相对较弱。因此,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模成为了广西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区的布局也极不平衡, 市县分布不均衡, 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位于南宁、柳州、桂林等地市, 而其他大量县域地区则分布较少, 这种分布不利广西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过重和经营效益有待提高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过重, 已是一个公开的现实。因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所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健全, 加上自身定位不明确, 虽然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要遵守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到国家所给予的金融业支农优惠政策, 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不能享受政府的财政优惠, 甚至要按照一般服务行业的纳税标准来缴纳税款, 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56%的营业税,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种, 负税过重, 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效益方面, 因为固定资产配置、人员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 加上贷款的业务额度都比较小, 笔数较多, 管理费用较高, 导致资金成本也比较大。例如, 来宾市的两个小额贷款公司, 在2011年上半年总利润为520300元, 共缴纳了所得税121100元, 所纳金额占利润总额的23.28%, 这就造成了企业沉重的税费负担, 同时也加大了运营成本。

4.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资金来源瓶颈的制约

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成为了困扰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另一重要障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相对不足, 因主要是通过股东自筹的方法来筹集资金。广西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想尝试着从银行来融入资金, 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中, 银行融资的比例非常小, 仅有资本金的5.5%, 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筹集资金的问题仍然是个难题。由于“只贷不存”的情况造成了资金来源非常狭窄, 资金的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等其他手段,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从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额度相对来说基本都比较低, 最高的注册资金也没有超过1亿人民币, 规模普遍都比较小, 因此现金的调运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难度。由于资金的短缺, 导致没有办法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制定相关的发展计划。

5. 专业人才缺乏及内容管理有待加强

专业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一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 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大批专业人才并没有培养出来。二是行业的吸引力不强, 不象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容易招聘到所需人才。目前,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素质不是很高, 人才稀缺, 再加上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综合管理水平普遍不高。从广西的玉林市、百色市, 以及来宾市3个城市的情况来看, 3个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中从业人员并没有金融从业经验, 金融相关的知识欠缺, 业务的创新难度也很大。与银行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显得专业人才偏少, 整体素质不高, 为数不多的业务骨干主要是从银行挖来的, 由于成本较高, 只能找来一些象征性和代表性人员, 熟悉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人才十分奇缺, 而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人才更是金融行业的灵魂。

三、规范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措施

1. 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明确定位和有效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形势下金融创新的产物, 坚持“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经营理念, 一直在进行着小额放贷以及融资活动。主要是为了帮助解决“三农”, 以及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有着金融机构的相关特点, 是一个新型的金融组织, 政府应该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 享受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所赋予的应有权利, 充分发挥其为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规范民间借贷、改善广西农村金融服务环境重要作用。在管理上, 要理顺监管体系, 探索新型监管模式, 避免可能面临“多头可管, 无头在管”的局面。建议由省级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牵头监管部门, 建立一种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 即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明晰各自职责, 以解决监管虚置问题。

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扩大和合理分布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各地方政府及时制定扶持政策。如, 对于那些成立于农村地区、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政府要提供税收、用地, 以及推荐优质客源等支持措施, 以便更好地发挥小贷公司的作用。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过于集中在城市, 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 对于设立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的应有所区别, 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到农村地区开设, 对在农村地区成立的可以加快审批流程并给予优惠的政策, 而设立在城市的则要适当地疏导, 保证在各地市的均衡、合理分布。在发展规模方面, 一是强调公司股东的实力要求。由于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有若干名股东, 股东的实力直接决定着公司的资金规模。二是政府出资牵头成立。政府可以作为出资人牵头成立, 组织一批有实力的参与者, 并在成立时壮大其规模。三是鼓励兼并, 增强竞争能力。由于每家公司相对较小, 如果能走兼并模式, 既能提高竞争实力, 又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3. 完善税收管理政策和促进效益提高

25%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及附加, 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 同样承担着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 但小额贷款公司却承担着比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更重的税负。建议:一是税收管理部门应公平对待小额贷款公司。按国税发 (1995) 156号文件规定, 只要有放贷行为, 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 税收管理部门不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全额完税制度。二是可以比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执行, 即应按营业税的3%来征收, 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税率及税收减免等政策上要有所体现, 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将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坏账补贴机制。政府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适当的补贴, 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对发展表现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这对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4.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途径, 提升盈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 已成为左右其发展的一个关键。虽然在国家有关政策中, 已经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方式, 但是不等于没有了其他的合法的途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只贷不存”的特点, 可参考其他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做法, 主要是利用国际组织或者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建立小额信贷基金, 并将这些基金批发给一些有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 这将会有效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也是一条开辟有效融资渠道的途径。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借鉴辖外省市的有效做法, 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利用其自身的信用平台, 并利用自治区政府中小企业做担保, 组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因此,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也可以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的扶持, 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资金缺乏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适当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比例, 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进行帮助, 融入一部分资金, 也要适时的提出相关办法和宝贵意见, 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拆借资金的优惠利率。

5.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完善管理机制

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以人才优势增强行业竞争力。一是对从业人员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职业道德提升, 以及加强金融风险教育, 着力提高人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增强风险意识。二是加大对行业的正面宣传力度, 增强行业的人才吸引力, 并主动到高校招聘金融、投资类毕业生, 以优化专业队伍的学历结构和提高综合素质。三是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体制, 要求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四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岗位工作要求,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 允许职工内部持股, 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态度和合作精神。五是以《公司法》为基础, 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 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加强风险管理。此外, 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向人民银行、上级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及时披露信息, 确保股东、监管部门等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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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鹏, 张晓, 刘旭东, 储冠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与发展策略研究[J].武汉学刊, 201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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