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价值范文

2024-07-17

鉴定价值范文(精选9篇)

鉴定价值 第1篇

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衡量档案的价值

鉴定档案价值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应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 这是鉴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也是档案价值评价的基础。判定档案价值应根据档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和子孙后代的作用,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从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政治斗争和日常工作查考等方面全面地考察档案的价值, 正确地判定保管期限, 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销毁, 确保档案质量的优化, 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分析主体和主体本身的需要

所谓档案价值, 其实质就是档案在现实工作中表现出的人们对它的需要的一种特定关系。从档案价值的表现形式上来看, 它属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范畴,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为是档案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需要的满足。在档案价值客体属性既定情况下, 鉴定的关键问题是要弄清主体及其主体需要, 并将这一环节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去分析、衡量和评价, 以便把社会需要的档案保存下来, 让其发挥重要作用。

三、全面的观点

档案中所反映的内容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 而不是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财产。因此, 档案的价值和作用应该从党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观点上去衡量。其他机关往往可能需要的档案, 某一个机关也可能不需要;对另一方面有价值, 往往对某一方面无价值的档案;可能是历史研究有用的史料或档案, 而对现行机关参考价值不大。因此, 应从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现实作用和史料价值来全面衡量其作用。另外, 档案的产生和形成不是孤立的, 文件之间是互有联系的, 各个卷宗之间, 特别是一个卷宗内的档案材料之间是互有联系的, 这就要求在考虑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时, 不能孤立地去看某一份文件, 而必须将有密切联系的一组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实际工作中, 各机关之间的联系密切, 文件往往要相互传送, 假若都保存起来必然造成大量重复。因此, 要考虑上下左右的各个机关和部门, 既要保证一个机关档案的完整, 又要避免进馆档案的大量重复, 只有把有关档案联系起来, 才能全面判定档案的价值。

四、历史的观点

档案是历史的记录, 它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鉴定档案价值时, 应遵循历史观点, 这是由档案价值的时效性与社会历史性所决定的。任何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 是随着社会的历史发展而改变的。因而我们在判断档案价值关系的时效性和历史性时都要运用历史的观点, 根据档案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 并结合现实来考虑档案的价值。对待档案材料, 特别是历史档案, 不用历史观点是很难准确判定其价值的。所以, 在判定档案价值时, 应防止片面的实用观点和非历史观点。

五、发展的观点

社会是不断前进的, 社会主义事业是不断发展的, 它对档案的利用也随着各种因素和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档案的作用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有用的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 将来可能没有用处;现在暂时不用的档案, 由于情况的变化, 将来可能有用处。因此, 认识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要用发展的观点, 既应看到现实, 又应看到将来, 要有远见。为此, 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和观念, 必然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发展, 有所改变, 与时俱进, 否则就难以对档案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与评价。

六、效益的观点

谈高校档案价值的鉴定 第2篇

一、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重要性

档案业务工作中各项工作的关系, 常讲档案的利用是“中心”、是“纲”, 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制检索工具等是基础工作吗?那么, 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就是基础工作的基础, 其基础地位显而易见。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就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价值, 确定保管期限, 并据此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 它不仅能够分析和判断出档案的实际价值, 还能决定档案的去留, 对档案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在一些教科书上, 将档案鉴定作为档案管理的首要工作进行论述, 也足见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管理水平的判断依据, 也是优化馆藏的最优方式之一, 对档案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2年美国档案学家莫斯在人民大学演讲时说:“鉴定是档案工作整个系列决定中第一个关键性决定, 是所有决定得以产生的基础, 因而是档案工作的首要职能, 鉴定的重要性位居第一”。

高校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主要包括判定档案价值,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 组织有关档案鉴定的工作, 是高校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鉴定可以甄别档案的价值和类别等级, 把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等拒之门外, 剔除那些价值不大, 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 使档案更加精炼, 提高保存档案的质量, 更有利于重点档案保管和开发利用。

二、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现状

(一) 档案价值鉴定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 档案价值鉴定观念陈旧, 影响着高校的档案价值鉴定。表现在档案法规不健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 档案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操作性、科学性不强, 档案鉴定意识不强。

(二)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开展不够。

甚至有的高校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来者不拒, 统统归档, 或对馆 (室) 藏档案“藏而不鉴”、“鉴而不毁”。致使馆藏档案庞杂臃肿、精麸并存。结果是档案管理工作量成倍增加, 管理资源严重浪费, 积重难返的鉴定工作状况又造成档案工作的无谓压力, 严重阻碍了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 到期档案价值鉴定“鉴而不销”。

高校档案鉴定工作是按照《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及国家法定档案鉴定标准对到期档案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方法大多采用直接鉴定法。工作程序是:档案管理科室形成到期档案目录———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小组成员传阅———主管领导审核———拟写档案鉴定工作总结。对该销毁的档案实体采取原处保存不进行销毁。这不仅占用库房空间, 而且管理人员仍然要对这些该销毁档案投入管理。

(四) 缺乏科学规范的鉴定标准。

尽管有关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很多, 但相对于多种类型档案价值的多种鉴定, 显然不够系统。归档鉴定、进馆鉴定、等级鉴定、开放鉴定、存毁鉴定中, 相对来说归档鉴定的标准制定, 历史较长, 也历经多次修改。而其他类型的鉴定, 标准一直比较模糊。另外, 即使在归档鉴定标准中, 长期以来也偏重于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等。

三、高校档案的价值鉴定

(一) 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 其一是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围绕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的三大中心, 编制适用于本校的、科学的、可操作的档案鉴定标准, 具体包括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其二是对上述编制的文件档案鉴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并根据实际操作的信息反馈, 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二) 高校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

其一, 在归档工作中, 根据高校归档范围和其他规定, 从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际出发, 确定哪些应该归档, 那些不应该归档, 并鉴别其保存价值, 确定保管期限。其二, 对保管到期的档案鉴定, 是否继续保存, 从而决定哪些销毁, 哪些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三) 高校档案价值鉴定的工作步骤。

高校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步骤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即业务部分的归档鉴定与高校档案馆的进馆鉴定。在此, 我们着重就第二阶段的进馆鉴定进行阐述。在高校档案进馆时, 高校档案工作者不仅需要对归档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还需要对其具体的保管期限进行二次确认。同时, 对永久馆藏的档案进行分级鉴定, 使不同价值的档案获得更加科学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财富.张顺涛.关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改革的思考[J].北京档案, 1998.2

[2] .李绍仁.略论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体系的构建[J].学术界, 2005.3

[3] .刘红果.档案价值鉴定要做到六个结合[J].兰台世界, 2003.2

鉴定价值 第3篇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5] 175号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2005-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国土资发[2005] 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要求。

(二)同意受理后,有条件自行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由具体承办人员签署姓名。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配合。

(三)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行出具鉴定结论并交予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进行直接查处并由本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出具鉴定结论的,进行鉴定、审查、出具鉴定结论及有关办理时限,按照第八条

(二)、(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鉴定价值 第4篇

一、公有领域概念及其潜在价值

公有领域(The Public Domain)泛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或说保护)的著作,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自由使用。公有领域可以说是与版权法相对立的一个领域,版权法制度当初确立的时候,主要是给予创作者在规定期限内的权利,使其在经济上、精神上获得收益进而鼓励创作。当期限已至,作品将会流入公有领域,不再属于任何人,可供公众自由免费的使用。公有领域的作品内容包括广泛,有书籍、音频、视频、艺术作品等不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公有领域作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作品受版权保护的规定期限已到,作品顺利进入公有领域。第二类是非自然进入公有领域作品,主要指作品的创作者主动申请将其作品放入公有领域,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还有另外一类作品,其本身就是公有领域作品,比如美国国家政府机构某些作为工作任务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即在公有领域内,除个别有特别说明的除外。《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两种排除版权保护的可能情况。一种是关于日常新闻和各种事实,另外一种是成员国的政府公文,许多国家对上述两种内容都不予保护。

公有领域作品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的开发充满无限的可能性。就作品本身而言,公众可直接使用和出售,对于现在的数字出版而言,它就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不仅可以直接将这些资源进行整合,还可以进行深度的开发。除此以外,公有领域也是自助出版尚未开发的领域。最近几年,公有领域作品是美国自助出版内容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迪斯尼公司在公有领域的开发是非常成功的,它不惜花费百万收集公有领域的故事,使其再现屏幕,并出现于迪斯尼乐园的建设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中,从而成就了世界著名的“童话王国”。 迪斯尼乐园选取并开发了很多大家非常熟悉的故事,如《白雪公主》《海的女儿》《巴黎圣母院》《一千零一夜》等,选取其中的人物或者故事将其或改编成影视作品如《白雪公主》《美人鱼》等,或打造成迪斯尼乐园的主题建筑如“海底两万里”“灰姑娘城”等,而且迪斯尼在不断发展,开拓新的公有领域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丰富。这足以见得,公有领域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它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无论是从促进文化发展,还是保护文化方面来讲,我们都应该关注公有领域问题,公有领域的终极目标是激励文化创作,促进文化发展。

二、如何鉴定公有领域作品

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问题,主要是依据所在国家的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版权是否过期进行检查。不同国家的版权法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这个问题讨论起来较为复杂,尤其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容易出现版权纠纷。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要考虑许多具体因素和变量。

1.公有领域作品鉴定之作品属性

一般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只需要检查其作品版权是否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但是在这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该作品是不是原作品,因为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可被自由使用,很多作品被再利用后,发生了变化,比如有人对原作品的布局、格式等进行改变,则这些重新改编的部分,仅限于这些格式、布局等将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来讲,我们能够免费利用的不只是作品的内容,也有形式以及和其相关的部分,如果将这些作品进行再创作,改变原文的措辞方式;更新故事的内容,使其符合当下的审美标准;变更书名,这时候你将拥有这个衍生作品的版权。所以在进行公有领域作品鉴定时一定要正确地找到作品的版权页,并对照原文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出现侵权行为。

除了确定作品本身是否是原版本外,还需要检查作品是否有译本在其他国家出版。若是作品还有译本在别国出版,则作品的鉴定还需要考虑该作品在其他国家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在别的国家这个译本还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则不可以随意使用该作品,否则就是侵犯版权。如某出版社想使用一本书,其作者死于1960年,按照我国法律这本书在公有领域,但是该作品在其他国家出版了,其版权保护期是70年,某出版社需要遵守该国的法律,不可使用此书,否则就是侵犯版权。如果一本书在其他国家是属于公有领域,其作者死于1970年,但是这本书在我国的译本某出版社也不能使用,因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50年。

当确定作品本身各个方面都是在公有领域方可全部使用,若作品内容在公有领域而和其相关的某些内容如形式等受版权保护,则只有内容可自由使用。比如一本书就其内容而言,是属于公有领域,如我国的四大名著,但是每年仍会有不同的包装、排版、设计出现,这些新创作的东西是受版权保护的,而内容仍然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这些创作产生了就承认它受版权保护,不需要进行申请。在一些情况下,整体作品落入公有领域,但构成整体作品的若干元素依然受版权保护。美国电影《美好生活》进入公有领域,然而一家公司通过拥有其声音和音乐版权实现有效保护作品传播的目的。公有领域图书的图片也会涉及该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图片版权限制公有领域图书使用的问题。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重印版不受加拿大、美国、欧盟和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保护。这不仅是指印刷图书,在互联网上的数字图书也是如此,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扫描无资格得到著作权。

2.公有领域作品鉴定之法律规定

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一般是根据作品所在国家的版权法规定来进行判断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发表权等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的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对于职务作品,电影摄影等类似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限则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受保护的期限已至,则会流入公有领域,供公民自由使用。

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在美国以及欧盟版权法在这方面是有共同点的,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①作品创作及首次发表的时间早于1923年1月1日,或者比现在早95年,则都属于公有领域作品。②作者死后70年,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③所有作品不能给予其永久版权。这三方面的规定,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一般作品的版权是有规定期限的,但是会有延长版权期的现象。在美国一般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会再次赋予版权。但是欧洲却可以,比如德国,现在其版权期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以前按照旧版权法(作者死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再次获得版权。而英国版权就相对复杂一点,因为有皇家版权的限制,皇家版权作品(一般是指英国政府的作品)在作品发表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是若拥有版权作品的作者将其作品提交给皇家,版权保护期仍然是作者死后70年。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版权是有期限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巴里(J. M.Barrie)的《小飞侠》,英国政府规定,在英国境内可享有永久的版权。而美国的迪斯尼公司,版权延长了好几次,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它不受版权永久的保护。本来诞生于1928年的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按照美国版权法是75年的保护期限,应该于2003年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由于1998年美国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版权期延长了20年,而在此过程中迪斯尼等为首的公司游说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事件在美国被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除此之外,迪斯尼公司每年都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对其进行演绎,形成米老鼠的衍生作品。而很多衍生作品也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所以对米老鼠而言,即使2023年其进入公有领域,由于其衍生作品的原因我们或许仍然不可以随便使用,这是迪斯尼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对米老鼠进行版权无限期保护的手段。

三、在鉴定公有领域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对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除了上面我提到的两个大的方面外,仍然还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考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作者死后很多年出现的作品

对于作者死后很多年其作品出现,我国是以继承法来确认此作品的版权的受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这说明对于作者死后出现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时间应当以作者死亡的时间算起50年。在美国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是作者终身以及死后7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对于作者死亡时间不详,则按照作品创作时间算起120年进入公有领域。而在英国,未发表的皇家版权文件在产生后125年进入公有领域。如果作者死后时间超过版权保护的期限,突然出现其作品发行,则不应受到版权保护,自动承认其进入公有领域。比如2009年出版的张爱玲遗作《小团圆》,其版权期是从张爱玲去世的1995年算起第50年,和作品什么时间创作的无任何关系。

有很多以前出版的作品作者身份不详,在我国此类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直到作者身份确定后,其版权保护期限才更改为作者终身及死后70年。在美国匿名且未出版的作品,从创作时间算起12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要求作品创作的时间不晚于1982年。

2.衍生作品的鉴定尺度

著作权承认衍生作品,并给予其版权保护。但是衍生作品本身是根据其他原作品进行演绎而得到的,和原作品有很大的关联。对于衍生作品的鉴定尺度,不仅要求创作者的创新程度,也可方便衍生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区分,避免发生因为衍生作品而对原作品进行无限期的版权保护,从而使更多作品顺利、自然进入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限于保护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内容。而衍生作品和原作品的区分,只要是在表达形式上的区分,一般而言,衍生作品和原作品应该在表达上有一定的差距才能被认可,就文字作品而言是文字表达方式,这种情况在审读时会关注的,但是仍不免有漏网之鱼。但是对于影视作品而言,鉴定的尺度就比较模糊,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般如果是文字的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这种鉴定是明显的。但是若是对视觉形象本身进行衍生生产,会在某些方面进行创造,但是衍生作品和原作品在形象本身很大程度是不变的,所以鉴定起来较为麻烦。

3.公有领域作品鉴定和互联网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公有领域作品开始活跃,大量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生产、展示、售卖,只要通过复制、交易就可以得到。但是很多人却错误地以为,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东西,不只是免费的,还可以随便使用。虽然很多网站都声称自己提供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是其实不是,即使有的作品是在公有领域也不可以随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作品本身是否在公有领域,其实要看作品相关信息是否有使用特别说明,如果这两点都符合要求,才可使用。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平台,内容积聚庞大,对作品鉴定要小心,要对作品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其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近年来电子书备受大家喜欢,很多人也开始在网络上写作,甚至成为专业写手,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其作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便使用这些作品,因为这些作品都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它只是在价格上是免费的,但作品本身是有版权的,作者可通过版权获得利益。除非作者自愿申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使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否则随便使用其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四、对于我国公有领域建设以及完善公有领域鉴定的建议

自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诞生以来,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力度和比重在不断加重,单从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就可以窥出。《安妮法》最初规定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期限为作品发表14年,如果14年后,作者尚未去世,再延长14年。《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不是硬性的,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保护期限。199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而美国仍然是作者死后50年,这致使美国版权贸易中利益受损。因此,1998年美国通过了《版权保护期延长法》将版权保护期一律延长20年,个人作品为作者死后7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95年。由此可见,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力度在加大,这一方面保护了作者以及出版商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使得很多作品推迟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不利于文化的多样化开发以及公有领域的建设。公有领域本身就是保护公众获得作品版权以及使用权,同时也为创作者进行创作提供素材。

公有领域与版权是知识经济与内容产业的一体两面,与版权保护对促进创作与经济发展的作用一样,公有领域的资源可以让公众获取信息、知识从而促进进一步的创作、教育和革新,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公有领域的立法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数字技术使得我们社会的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公有领域的资源受到重视,这是人们共有的财富。如果作品的版权保护理念被不断强化,只有少数人可以对作品进行长期的垄断开发和利用,这也会大大减少公有领域的资源的共享性,会导致“愚昧与无知的藩篱”更加深广。而如果不对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也会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与合理的利益诉求,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文化的再生产。因此,必须树立一种意识,既强调公有领域的长远发展,并力求在公有领域鉴定问题上能够更加细分,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鼓励创作的前提下,使更多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有智慧财富。

档案:试析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第5篇

档案的价值在于其原始性、真实性、历史性。档案价值的鉴定是为解决或缓解日益增长的档案数量与档案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间出现的矛盾而进行的, 它不仅关系着档案的“命运”, 也关系着档案的质量。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 真实记录, 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档案, 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具体而言, 它是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过去和现在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科学研究和人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档案价值, 是指档案与人们对它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档案这一客体存在对人们所有的实用性和有益性。鉴定判断档案对主体有用或无用。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学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 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 我们在坚持以档案来源特征为标准同时, 还要结合其内容和形式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以全面、准确地甄别和判断档案的保存价值。所谓档案价值鉴定, 就是以唯物主义的观点, 从党和国家当前和长远利用档案需求出发, 根据统一的鉴定原则和标准, 来鉴定档案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价值和实现价值, 以确定保存和需淘汰销毁的档案;对那些需要保存的档案, 妥善保存起来;对那些无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剔除出去予以销毁。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档案管理及其未来发展有其重要意义:其一,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剔除大量没有价值或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减少档案库房压力, 节省管理人力, 便于档案管理;其二,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对于档案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提高档案质量, 便于档案的充分、优质利用;其三,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使归档更加科学、合理, 便于系统化、现代化管理, 易于与世界接轨;其四,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将锻炼、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质, 使之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档案管理队伍, 同时也能强化广大干群的档案意识, 这对发展我国的档案事业, 对开掘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档案财富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档案价值鉴定的关键是由党和国家及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确立并制订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 并以此标准进行鉴定工作。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都是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了统一的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 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是以档案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档案实际价值指的是其使用价值或曰“保存价值”, 它体现在档案全面记录各种有效信息, 这些信息被开发利用后, 就可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讲应包含档案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学术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思想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政治价值和信息价值。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的价值, 即史料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所谓史料价值是指它能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 指的是档案对人类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参照、启迪、指导等等价值;而文物价值则是指有些有文物性质的档案的收藏价值和欣赏价值。

档案鉴定工作, 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按照党和国家制定的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标准进行。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一般应有领导、专业人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 办好鉴定手续, 慎重地对待鉴定工作, 严格遵守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切不可任意观点草率行事。档案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应是“建设”而不是“销毁”;其工作重点和重心自始至终都应放在妥善保存有价值的档案上, 其次才是销毁那些无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对于那些确实需要销毁的档案, 一定要取科学、慎重的态度, 要按法制程序, 遵循领导审批制度。销毁建国前的历史档案, 除报经主管领导机关同意外, 同时还需报请国家档案局批准。未经鉴定和批准, 一律不得销毁档案。销毁档案应注意安全保密, 一般应有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单 (册) 上签字盖章, 并注明销毁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档案价值鉴定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名档案工作者来说, 仅靠满腔热忱也未必就能把工作做好, 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 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仅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是不够的, 必须对档案工作者加强多学科的全面培训, 使档案工作者成为既是档案学专家又具有广博、深厚知识的学者。会计档案整理也是会计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 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 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中, 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所以, 做为一名档案工作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其一, 业务上, 真正做到“业务精通, 爱档如珍, 维护历史, 兢兢业业, 服务现实”理念, 通晓档案管理基础理论, 深刻理解并熟练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制度与标准, 并拥有广博的学科知识;其二, 思想品质上, 忠于职守, 有沉重的历史感和高度的责任心, 注重科学性、真实性;其三, 政治上, 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有严守机密的意识和行动, 政治性比较强, 并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水平。只有加强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 提高档案工作者素质, 是加速档案科技进步, 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 才能出色地完成档案价值鉴定这项繁重而又严肃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鹏.档案意识内涵谈[J].山西档案, 1996, (5) 。

[2]陈作明.论文书档案的价值鉴定[J].档案学通讯 (京) , 1996, (6) 。

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的原则 第6篇

关键词: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原则

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对人们社会生活所能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档案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价值是否被人们所认识以及认识的程度如何, 都将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同时, 随着时间、环境等条件的变化, 档案的价值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1 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所谓“基于立档单位”, 也就是基于档案的形成者, 从档案形成者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档案的价值。

某一立档单位在其社会活动中会形成大量的文件, 由于其活动的社会性特征, 因此, 这些文件往往由若干个不同的作者所产生, 其中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等然而, 每个立档单位对文件的保存, 必然是有选择的。由于每个立档单位都具有特定的社会职能, 其所保存的应该是在其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 是记述和反映了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因此, 每个全宗的主要成分, 应该是以本单位为作者的发文和内部文件, 即本单位“产生”的文件, 而一般性的上、下级来文, 则不应该成为本单位全宗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时, 每个全宗又构成了国家全部档案这一整体, 从国家全部档案整体而言, 如果每个全宗都能将本单位产生的文件保存好, 那么就既不会遗漏重要的文件, 也不会造成文件的大量重复, 国家全部档案整体的结构也将显得比较科学和合理。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能够保证各单位将自身的重要文件保存完整和齐全。

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就要求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得比较准确。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往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在“定期”中, 又具体分为“长期” (16-50年) 和“短期” (15年及15年以下) 两种。现仍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但在“定期”中则具体确定为“保存30年”和“保存10年”两种。从理论而言, 在期限上与以往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但比以往在保存时间的确定和处理方面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为使相关概念表述更具抽象化和简便起见, 我们仍可将“保存30年”称为“长期保存”;将“保存10年”称为“短期保存”。各立档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确保需要永久保存的那一部分档案上, 这一部分档案是整个全宗的核心档案。

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 应该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这些档案既有本单位重要的现时利用价值, 也有全面的、长远的社会利用价值。因此, 在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中, 本单位自身所产生的文件应该是主体部分。衡量一个全宗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能否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重点应考察这部分档案的情况。

然而, 为了保证本单位重要档案的完整, 为了准确地体现本单位的社会位置, 在一个全宗的重要档案中, 也需保存一部分上、下级单位发来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具体地说, 上级单位发来的本单位需要重点保存的文件, 只是一部分与本单位重要文件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作为本单位重要文件的依据和条伴的文件;若本单位在某方面并未进行活动或产生相应文件, 则没有必要重点保存上级单位该方面的文件, 因其不能反映本单位的活动情况。对上级单位文件的正确处理, 不仅能提高本单位重要档案的质量, 也是避免全宗之间档案大量重复的关键。下级单位报来的本单位需要重点保存的文件, 主要指那些与本单位重要文件有密切联系的文件, 那些能够说明和补充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典型文件。

2 用全面的、历史的、辩证的观点预测档案的作用

2.1 用全面的观点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之间的关系。文件的产生不是孤立的, 一个全宗的文件之间, 甚至全宗与全宗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人们在进行档案鉴定时不能将文件当作孤立的材料单独加以评价, 而应将其与其他有关文件联系起来全面地加以考察。

其次,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的社会价值。人们在评价档案的保存价值时, 不能仅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某些文件的价值可能是显见的、能够直接为本单位所利用的;但也有些文件的价值可能并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利用, 完全可能发挥较大的社会效益。因此, 必须从全局出发, 注意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2.2 用历史的观点来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自身的历史特性。任何一份文件都是某一历史活动的产物, 是某一历史事实的记录。同时, 每一份文件都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 具有它的特定的历史位置。在分析文件的价值和预测文件的作用时, 必须考虑到这一历史特点。

其次,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的存史价值。在预测文件的作用时, 还应该注意到,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人们利用档案的需求也在随之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要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眼光来预测档案的存史价值, 以便作出合乎科学的判断。

2.3 用辩证的观点来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正确处档案“精”与“全”的关系。这里所指的“精”与“全”, 主要是针对一个全宗的核心档案而言, 所谓“精”, 即这部分档案应该是该全宗档案中的一小部分, 但却是全部档案的精华;所谓“全”, 是指这部分档案要能够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要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必须将需要重点保存的那一部档案划分得比较准确, 使重点保存的档案既精炼, 又比较完整。

其次, 应正确处理档案“真”与“伪”的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时, 必然会遇到档案的真伪问题。因此, 必须分清档案本质真实性与表象真实性之间的不同的含义, 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正确地处理档案的真伪问题。在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时, 除了应考虑其一般的利用价值外, 还应考虑其特殊的利用价值。

3 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的思考

3.1 要客观地处理档案的利用价值与保存价值之间的关系

档案的利用价值与档案的保存价值是两个具有密切联系而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所谓档案的利用价值, 是指某一部分档案对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具体而言, 即该部分档案在被人们利用时, 给人们带来的利益的大和小。所谓档案的保存价值, 是指某一部分档案在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所据有的位置。具体而言, 即该部分档案是否值得人们保存。因此, 档案的保存价值取决于档案的利用价值。由于档案利用价值存在着程度上的某些差异, 所以, 不能以为某一部分档案有“利用价值”, 就一定具有“保存价值”。

3.2 要统一地处理档案作用的重要性和时间性之间的关系

档案的作用有重要性和时间性两方面的衡量标准。说档案有重要的作用或一般的作用, 这是指档案被利用时, 所发挥作用的大和小;说档案有永久的作用或长期、短期的作用, 是指档案可能被利用的时间的长和短。在一般情况下, 两者是一致的, 因此也较易发生混淆。但是, 两者并非完全等同。如某些文件仅在短期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利用价值, 一旦过了这个期限, 其价值就可能会急剧下降, 甚至失去继续保存的价值;而某些文件虽然仅具有一般的利用价值, 但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都有可能被持续利用。因此, 在鉴定档案保存价值时, 应注意到这两方面的衡量标准, 并统一起来加以考察。

3.3 要正确地处理档案数量与鉴定工作的关系

档案的数量问题虽然没有列入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 但却是影响着档案鉴定工作的一个潜在的因素。从总体上而言, 档案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但具体到某一部分档案、某一份文件而言, 则往往具有不同的保存价值。有些很重要, 有些则可能已失去继续保存的价值。当大量的、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充斥于办公室、档案库房时, 人们必然会注意到档案的鉴定问题。因此, 人们对档案进行鉴定的最初动机往往是由数量引起的。但人们对档案鉴定的目的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档案数量的减少, 而应表现为档案质量的提高, 在档案鉴定过程中, 确定档案去留的标准, 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而非档案的数量

参考文献

[1]张辑哲.档案与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5年.

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探讨 第7篇

一、当前制约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要因素分析

价值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一项工作, 其有效开展受诸多因素制约。当前, 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 制约该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主要有:

(一) 心理因素。我国档案工作的重心很长一段时间侧重于文字型档案的管理和应用, 相对而言, 以胶片、磁带、光盘等为载体的声像档案却很难开展, 几乎处于边缘状态, 声像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必然被档案工作部门冷落。这种状态的形成, 主要受我国长期以来的档案工作重心及档案工作意识的影响, “重文字型档案、轻声像型档案”的发展态势制约着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此外, 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中, 由于害怕承担风险、责任, 多是遵循保守原则, 能用不能用的都尽量保留, 这样很多没有用处或者价值性一般的声像资料也都一并保留下来, 多而繁杂, 导致档案的分类选用都很麻烦, 不利档案的后期使用。

(二) 技术因素。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科学严谨的鉴定程序、标准、方法, 其技术性强。然而, 现阶段我国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中还没有形成理论和技术系统, 其工作多采用文字型档案价值鉴定的方法和标准, 由于理论和技术的差别和不足, 对于我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规范操作、标准制定、鉴定质量等合理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说, 当前制约我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就是技术不足。

(三) 人才因素。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是具备优秀的档案鉴定人才。目前, 我国声像档案鉴定行业 (学术界、工作界) 的专业人才寥寥无几, 非常匮乏。现在的档案工作部门的专职档案鉴定人才一个部门仅1至几名, 高素质鉴定人员更不用说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 我国档案学专业人才培养不足。目前, 我国各大高校中, 开展档案学专业人才教育学科的非常少, 而在博士硕士培养层次更是寥寥无几。另一方面, 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正常开展需求更高素质的人才。这就要求, 鉴定人才除了要有非常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更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 做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几点建议

对此, 我们要努力促进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具体如下:

(一) 提升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意识。首先, 加大声像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我国声像档案工作及价值鉴定不受重视的情况, 加大对其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的宣传, 提高其社会知晓和认知率, 为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其次, 采用多种措施和手段, 提高声像档案利用效果。我们可以从声像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声像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的方面着手, 采用多种措施利用声像档案, 从而增强声像档案的社会影响力, 在社会上形成声像档案及其价值鉴定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 引导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声像档案工作, 为其后期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 深化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方法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鉴定理论与方法体系, 有利促进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科学有序地进行。一方面, 各声像档案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声像档案鉴定工作方法的研讨会。在声像档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不断探寻影响档案价值及其鉴定核心的因素, 并以鉴定问题作为重点探讨课题, 结合国内外档案理论和实践经验, 不断地科研、实践, 最后形成一套有理有据的声像档案工作及价值鉴定的科学方法体系。另一方面, 理论与实践结合, 研讨部门要将科研成果积极同实践部门合作,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理论的操作性、可行性, 形成科学合理的鉴定理论和方法体系, 为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操作规范等, 保证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稳定开展。

(三) 加强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培养工作。鉴定人才是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施的根本保证。在当前, 加强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培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 通过建立档案工作部门与高校档案学教育单位联系培养的模式, 根据各档案工作部门的实际需要定向培养声像档案鉴定人才, 以解当前人才不足的“燃眉之急”。其二, 加强继续教育, 对已有的从业人员, 通过在职培训、远程教育等方法提高其声像档案鉴定的知识和技能, 在实践中培养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其三, 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如摄影专业人才、历史专业人才等, 充实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人才队伍。

摘要:在现代档案资源体系中, 声像档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对其的价值鉴定是现在档案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我们要了解、分析、总结出影响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因素, 从思想、理论、人才培养、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着手,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确保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稳定推进。

关键词:声像档案,档案鉴定,档案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庄.试论当代档案文献考据方法的演进[J].档案学通讯, 2011 (01) .

[2]程燕.图像处理技术在声像资料鉴定中应用研究[J].电信科学, 2010 (S2) .

[3]何庄.试论当代档案文献考据方法的演进[J].档案学通讯, 2011 (01) .

[4]程燕.图像处理技术在声像资料鉴定中应用研究[J].电信科学, 2010 (S2) .

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及制约因素 第8篇

根据我国现行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是由三个阶段构成的:一是初始鉴定。这一阶段主要是各单位办文部门或拟办人对办结完毕的文件进行初步鉴定,是对一份文件的“判决”,是整个档案鉴定的基础。二是归档鉴定。这是指文件归档到各单位档案部门时进行的档案鉴定工作,它是在初始鉴定基础上根据现行档案鉴定办法进行的再次鉴定。三是后续鉴定,也就是进馆后的鉴定,属于档案馆定期审查。对保管期限不当的档案进行调整甚至销毁,对已过保密期的密级文件进行重新鉴定,对开放档案进行鉴定等。这种鉴定体系犹如宝塔,上紧下松。其优点是,通过前两阶段的鉴定,最终送档案馆的档案比较精炼,同时减轻档案馆的鉴定工作压力,控制了库存量。其缺点是,由于各单位办文人员鉴定水平参差不齐,受知识水平和社会阅历的限制,难以从未来社会的需要出发来权衡和把握档案的价值,因此有可能将一些有价值档案当做一般档案处理。

可见,档案的初始鉴定是基础,归档鉴定是关键,是后续鉴定的辅助,三个阶段构成整个档案鉴定工作的整体。

二、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电子文件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在办公室和管理领域的运用。”[1]可见,电子文件的来源和存在形式有别于纸质文件,其保管与阅读条件也有特定限制。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各行业,各单位应从工作特点出发,根据其职能要求并结合档案部门要求,选择单一或多种综合的鉴定原则。

1. 来源原则。

来源原则是档案鉴定领域普遍应用的一个原则。“电子文件需要依赖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和软件而具有生命力和发挥作用。”[2]因而,“对于电子文件来说,干预的时机最好在系统开发阶段”[3]。显然,鉴定工作必须从电子文件源头抓起,也就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档案鉴定的要求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初次鉴定。运用来源原则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体现了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办文人以“我”为主,对电子文件进行“暂存”、“预归档”和“删除”鉴定,为档案室或档案馆鉴定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电子档案鉴定不能忽视由于电子文件出现而产生的元数据和背景信息等要素,并把这些要素放到电子信息管理软件设计中进行考虑,在电子文件产生的“源头”实施控制,防止因元数据和背景信息丢失而造成的电子文件原始形态的改变,避免导致电子文件不可读取。

2. 职能鉴定原则。

职能鉴定是目前国际档案界在电子文件鉴定过程中普遍认同的原则,认为“文件反映了其形成者履行职能的社会活动”,“因而对文件产生者职能的评价实际上也就是对相应的文件作出的评价”[3]。通过分析电子文件形成机构的职能、计划、活动、业务等的重要性,形成电子档案鉴定标准和规则,并把这种模式设计到档案管理软件中,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档案进行鉴定。

我国目前采取的做法是“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要求的脱机载体上”,明确了电子档案鉴定主要由基层档案部门完成。实际上,各单位档案部门档案管理比较独立,无法从机关之间甚至整个政府活动的角度来鉴定电子文件。更何况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归档鉴定,对于哪些是“重要的”或哪些是“一般的”文件,鉴别出来的准确率值得怀疑。因此,职能鉴定方法适合一些专门机构对电子文件进行集中鉴定,如美国国家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就是采用职能鉴定原则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的。

3. 批量鉴定原则。

批量鉴定最大特点是减轻工作量,提高效率。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不仅要求信息要及时、准确,且需求量也大大增加。如股票指数、银行对账和天气预报等行业每天产生大量电子文件,不可能对每份电子文件逐一进行鉴定。通过分析电子文件形成的前后关系、背景信息、文件价值和内在联系,形成对某一类文件进行鉴定的规律,增加到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中,实现大批量电子文件鉴定。批量鉴定适合电子文件产生量大,并且有一定规律的单位使用。

4. 社会需求鉴定原则。

当今互联网和局域网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站查找信息,不管是有目的去查找还是无意中发现,都能反映社会对电子信息的需求。从社会总体需求的角度出发,审视、判定档案满足社会需求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才能客观、公正地鉴定电子档案价值。同时,电子档案价值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改变和修正,离开社会实践结果和发展需求,档案价值鉴定就不准确、不全面。在实际工作中,各档案馆(室)可根据电子档案借阅和利用统计情况,分析各时期、各种类电子文件利用重点,预测社会需求的发展趋势,正确指导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纠正和补充由于个人的知识差异和工作经验造成的对电子档案价值鉴定的偏差和误判。

三、制约电子档案价值实现的因素

1. 载体价格因素。

电子文件的信息离开载体便失去依托而无法生存。电子档案的价值,应把载体的价格和技术性能考虑在内。电子文件的载体有磁带、磁盘、光盘和硬盘等,这些载体的价格、容量、质量各有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对载体价格和质量认真筛选,因此会出现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存储在价格和质量一般的载体上,而一般性电子档案则存储在价格和质量十分高的载体上的现象。

2. 可读性因素。

电子文件格式有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图像文件、影像文件和声音文件等,不同格式的电子文件都在各自支持软件下编辑运行,用不同软件编辑的电子文件一般不能交换使用,也不能打开文件,甚至只看到一堆“天书”符号,丧失应有的社会功能。

不同载体在各自读取器下才能读取信息,早期使用的磁盘驱动器现在很少使用了,如不把保存在磁盘上的文件转存到其他载体上将无法对文件进行读取。那么,即使这些电子档案的“有用价值”再高,不能被社会利用实现价值的转换,也等于无用,因而必要时还要保存特殊硬件设备。

3. 维护费因素。

由于电子档案的载体易磁化、易压碎、易划伤,因而电子档案要求的保管条件比纸质档案高,如需要严格控制温湿度、避光、防尘、防变形、远离强磁场和有害气体等。对电子档案内容要定期检测和复制,存储在磁盘和磁带上的档案要刻录成光盘,防止信息丢掉或错乱,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可靠性。检测和复制还应包括与电子档案内容相关的信息,如元数据、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关系、相关定义参数、存储位置等。因此,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必须考虑其保管、检测和复制的费用。对某些保存了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未被利用、没有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电子档案,同样要进行检测和复制维护工作。

4. 真实性因素。

电子档案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和电子档案的价值。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存储在载体上的,它通过读取器和相应软件才能还原为人们能够识读和理解的文字。当电子文件在不同载体间进行复制和在网络上传送时,容易造成电子文件真实性偏差,因而有必要在电子档案鉴定前,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通过考察电子文件的本质要素及相关背景信息,来认定电子文件是否被修改、与原始状态是否一致,从而达到鉴定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傅荣校.从技术革命的本质看电子文件的两面性[J].档案学通讯,2000(3).

[2]冯惠玲.认识电子文件[J].档案学通讯,1998(1).

鉴定价值 第9篇

1 实验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铁皮剪一把, 全长41.30cm, 轴至剪尖长10.30cm, 剪头宽约2.00cm、厚约0.95cm;直径为0.4cm铝丝若干;比对显微镜一台。

1.2 方法

在铁皮剪的某部位标示为将要用于剪切的部位, 该部位不宜过大。用标示的部位剪切铝丝, 反复多次的操作, 直至该部位发现有明显变异为止。取刃口不同受损情况下的断头, 将这些断头用显微镜观察, 再在比对显微镜下进行比较。分别取第1, 50, 100, 150, 200, 250次剪切形成的断头在显微镜下进行观察。

2 结果

经过反复的剪切铁皮剪的刃口虽然有所损失, 但形成的痕迹形态特征不变, 凹凸线条走向不变。不难发现种类特征有较强的稳定性, 部分细节特征的变异也是可以解释的, 因此, 对于检验鉴定影响不大。但在样本制作时还是应该注意尽可能的减少操作次数, 以减少细节特征的变异和检验鉴定的难度。 (见图1、2、3、4、5、6) 。

取第1次、第250次 (图1-6) 剪切形成的断头, 通过比对显微镜观察比对, 发现断面在工具受损处形成的线条状痕迹发生改变, 但其他部位的痕迹未改变, 仍然可以用于做同一认定。 (见图7) 。

3 讨论

铁皮剪经过反复的剪切虽然会不断的出现新的缺口或卷刃, 原来形成的缺口或卷刃也可能会被磨平, 但在实际操作应用中并非没有比对价值, 差异处可视为可以解释的差异, 还是可以进行检验鉴定, 做同一认定的。

参考文献

[1]王纬东.工具痕迹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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