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构想范文

2024-05-06

分类构想范文(精选4篇)

分类构想 第1篇

一、花溪旅游资源的分类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 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构成吸引和满足旅游者参观游览要求, 并对旅游业产生经济价值, 包括已经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自然和历史景观。就其客体属性来说, 可以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 前者主要指山水名胜、自然风光, 如风景区、珍贵动植物的生息地、特殊的地质构造等。后者主要指历史古迹、文化遗迹, 以及文化艺术、民族习俗、城乡建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972-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分类系统, 对花溪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该旅游区旅游资源主要有7个主类, 20个亚类, 33个基本类型, 详见表1。

根据统计, 花溪区旅游资源单体数共计83处, 按照新国际标准的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 花溪区涵盖了新国标的7个主类, 占87.5%、20个亚类, 占64.52%、33个基本类型, 占其21.29%。从表1中可以看出花溪的旅游资源排列F建筑与设施第一位, H人文活动占第二位, 而水域风光与生物景观并列第三位, 由此看出花溪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非常丰富。

二、花溪旅游资源的评价

(一) 定性评价

1、优势评价。

(1) 气候优势。花溪区地处云贵高原斜坡上, 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 具有明显的高原气候特点, 冬无严寒, 夏无酷暑, 花溪区常年平均气温14.9℃, 最冷月 (1月) 的平均气温4.70℃, 最热月 (7月) 平均气温23.3℃, 常年适合旅游, 有高原避暑之都的美称, 为贵州旅游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2) 客源优势。目前贵阳旅游业正在迅速的发展中, 贵阳城市人口有100多万, 属于一个区域性的旅游大都市, 对于花溪的旅游发展, 有着巨大的潜在客源市场。 (3) 政府政策优势。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花溪区被确定为贵阳市的一个城市片区, 发展定位是生态区、文化区、旅游区。花溪区政府提出了把花溪建设成为全国文明旅游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生态示范区、全国人居环境示范区的目标, 把“旅游兴区”作为发展战略, 力争用3-5年的时间, 基本建成观光、休闲、度假、会议旅游大区。 (4) 资源和技术优势。花溪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还存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和丰富的革命文化, 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 生态文化颇具特色。贵州省大批科研院校坐落区内, 这不仅利于花溪区旅游环境的优化、旅游文化的发展和旅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 而且, 科研院校本身也可成为旅游体系的一部分。

2、劣势分析。

花溪地处西部内陆地区, 基础设施与经营设施比较落后, 尤其是交通设施方面, 一些景区如镇山、高坡云顶草场、黔陶桐野书屋还没有直达交通, 可进入性差。旅游文化内涵挖掘不够, 旅游项目种类单一, 特色不突出, 普遍存在旅游项目雷同, 参与性娱乐性少, 民族性和地方性展示不够。花溪是一个省级风景名胜区, 目前其知名度仅在本省及周边地区。其旅游的宣传途径太少, 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交流平台。由于其开发不到位, 游客即便来过, 评价也较低, 影响了旅游者的重游率, 且有些景点开发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缺乏规划、管理、经营旅游专业人才, 其旁边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而且多重管理妨碍了旅游的保护与发展。对于旅游景区的经济投入远远不够。

(二) 定量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评价体系, 对花溪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共有因子综合评价赋分, 详见表2。

从表2中综合评价赋分值结果70分可看出, 花溪旅游资源属于三级旅游资源, 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憩价值、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其自然生态环境优美, 民族习俗活动较多。全年适合旅游期比较长。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 旅游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三、花溪旅游资源的开发构想

(一) 利用资源优势, 开发多种资源特色鲜明的旅游形式

花溪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应该根据自身资源优势, 开发多种旅游形式。如根据花溪丰富的历史文化与民族文化, 可以开展青岩古镇历史民俗游, 镇山布依村的民俗风情游。依托景区景点, 发展休闲观光型的乡村旅游。依托花溪“大寨农业生态观光园”, 可以发展科教观光型乡村旅游。

(二)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景点内的交通问题是今后重点解决的对象, 但不能以牺牲景点的整体环境为代价, 因此应尽量避免现代化交通道路和设施大量泛滥于景点, 而应选择有个性化的、能与景观和谐统一相得益彰的道路系统和设施。景点外围应配置食、住、行、购、娱的基本设施。

(三) 加大宣传力度, 塑造花溪区旅游整体新形象:花溪高原明珠生态旅游区

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各级电视台、报纸、杂志、公交车广告、灯箱广告等方式提升青岩古镇、天河潭景区等景区的知名度。可以积极举办各种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节事活动, 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

(四) 加快旅游人才培养, 加强与地方高校的联系

定期的加强对区内景区景点的旅游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增加业务知识, 把旅游产品以完美的形象推向我们潜在的客源, 重视导游培训, 让其在游览期间做更多的宣传, 讲解花溪区旅游概况。通过与高校合作, 积极发挥其旅游管理人员的才能。

(五) 加强旅游资源的精品开发, 开创自己的品牌

花溪区旅游资源数量众多, 如要将其不知名或尚未开发的景点将其一一开发, 既不可能, 也无必要。应该精品重点开发。比如说天河潭景区, 基本上涵盖了喀斯特所有景观, 开发的形式就有多样化。还有像花溪河, 少数民族风情等, 虽不是很出名, 却是开发潜力较大的旅游资源, 需要加强开发力度, 扩大影响。在精益求精的开发下建立自己的旅游资源品牌, 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滕建珍, 苏维词.贵州省旅游资源特性及其开发[J].资源开发与市场, 2005 (2) .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第2篇

一、法官分类制度的涵义

法官分类制度是指在一个法院内,根据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结合法官的专业特点和本人意愿,对法官进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法官的在某一审判领域专业水平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是指法院按照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门类的审判工作对法官的数量、专业素质、特长等方面的需求。

法官分类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它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一种管理制度,各法院可以自己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素质状况比较灵活地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案、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与之相对照的是,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系统对法官进行管理的制度,它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官自己特长的专业领域充分发展的需求。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审判人才资源,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行法官助理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人才,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官分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法官分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必然产物,它的设立是必要的:

它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高素质的法官是高质量的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素质越高,则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高,司法权威性也越强。高素质的法官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文化底蕴、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审判操作技能、过硬的审判作风。与上述要求相比,我国法官队伍素质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个别法官追名逐利,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准,为了一已私利,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审判权算计当事人;少数法官文化素质低下,滥芋充数;部分法官缺乏对法学理论比较全面的了解,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少数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欠缺得令人不敢想像,以致案件程序上经常出错;审判作风拖沓,超审限办案者更是不在少数。法官分类制度的建立无疑对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发挥在某一审判领域的特长是大有裨益的。

它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法院工作也丝毫没有例外。过去,法院内部分工的只有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分工。然而,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法院内部已建立包括法官序列、书记员序列、司法警察序列、行政管理人员序列,最近,又增加了法官助理序列。分工的细化,使各个序列的人员职责更明确,要求更具体,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适应分工细化的要求,在法官序列内部,根据法院对各审判长工作需要,结合法官自身的特长和意愿,•对法官进行分工也是必要的。

它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求。司法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方面的因素。现在在各级法院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审判资格的人个个都办案,而且各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办。孰不知,人是有个体差异的,就一个法官而言,可能长于审判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案件,而对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操作能力、法律知识筹备就相对欠缺一些。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前提就是承认了法官的个体差异,因此根据不同个体法官的差异,将法官分为立案法官、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审判监督法官、执行法官等类,有利于法官发挥自身的个体优势,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从而带动法院整体司法水准的提高。

它是落实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的要求。法官分类制度是以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为基础的,法官员额确立后,根据法官的分类,科学确立法官助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

三、法官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

在叙述这部分之前,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法官?这里所说的法官是指在通过司法考试或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之前已取得法官资格并依照一定的程序任命其从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人。

(一)对法官的分类

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立案法官、民事法官、刑事法官、行政法官、审判监督法官和执行法官。立案法官负责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批准或决定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法官根据分类负责诉讼的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执行法官负责执行工作中的裁判事宜。为便于表述,这里将分类后的法官表述为专门法官。

(二)专门法官的产生

1、法官资格的取得。就目前而言,法官资格的取得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新法官法施试行以前取得法官资格且现在仍然符合法官规定的学历条件、思想政治条件的视为其已取得候任法官资格;另一种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

2、专门法官的产生。应该说,取得法官资格与能否被任命为法官是两码事。只有在法院法官职务出现空缺,取得法官资格经过一定程序任命后才能成为法官。对专门法官的遴选采取“两考一竞争”的方式。“两考”是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欲进入法官序列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担任一年以上的法官助理后,才能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通过上述两次考试者,取得候任法官资格。当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或法院有出现法官职位需求时,取得候任法官资格者可根据法院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竞选某一个门类的法官。譬如,某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官助理职位上工作已一年后,又通过了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取得候任法官资格,恰逢法院缺少一名刑事法官、一名民事法官,这时,他要想从一名候任法官成为一名法官,须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意愿,参加民事法官或刑事法官职位的竞争,法院主要采取考核的方式在竞争者中择优录用法官,考核的方式由各法院根据需要灵活确定,考核的范围包括刑事或民事方面的专业知识、模拟主持开庭情况等,如果考核合格,他就可以经院长提请权力机关任命为法官,并从事他所选择的民事法官或刑事法官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一个人一次只能竞争一个专门法官职务。被任命为法官后,他至少应该在他所竞争的专门法官职务岗位上工作一年以后,才能再竞争其他门类的法官。结合法官审判监督工作的特点,只有先后担任过取得立案法官、民事法官、刑事法官、立案法官、行政法官、执行法官职务的人,才能竞争审判监督法官。

分类构想 第3篇

孔老夫子圣谕:学而不思则罔, 思而不学则殆。仔细研读先贤专家学者所装写的论著是进行研究的基础, 然学而不思, 无法将所学的先贤专家学者之知识融会贯通, 用之, 不免生搬硬套, 不能举一反三。所以思者, 先尽信, 而后于信处疑之, 后搜罗证据, 颇费一番功夫。然收获却是最大。

此等“渔鱼”之法, 深谢我师所赐。初时, 颇感麻烦, 觉所做无用之功;继而, 虽觉繁琐, 然稍有收获。尝与吾师汇报至此, 师言之:最后, 豁然开朗, 所做无用之功皆有重用。学生深信不疑。

以此学习方法应用于曲艺研究, 在笔者以往的学习经历中收获颇多。在研读关于曲种分类这一个在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时, 笔者尝试以有代表性但不太常见的四种文献为对象, 进行综述与分析, 从而归纳总结出具有值得借鉴的知识单元。聊作此文, 请方家及有识之士指正之。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

本文舍弃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数种分类法, 如1 9 6 4年中国音乐研究所编著《民族音乐概论》一书的8类分类法1、袁静芳先生在2 0 0 0年由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的两类分类法2等, 因为这些分类法讨论较多, 成果较多, 本文已无讨论之必要性。本文所选皆为上世纪8 0、9 0年代的研究成果, 兹分列、综述如下。

1、文献A:《曲艺的观念与分类》3

该文主要讨论“曲艺是什么”和“曲艺如何分类”两个问题。

在“曲艺如何分类”的论述中, 作者认为曲艺是一种综合语言、音乐、表演乃至舞蹈诸要素的一门艺术, 其中, 以语言 (口头语言) 为核心要素。因此, 主要以“语言, 包括语言的延伸、强化而下那个城的韵诵、唱腔旋律等形态变异为依据”, 即以语言的形态为依据, “把曲艺分作说类、韵诵类、唱类 (包括曲牌体和板腔体) , 以及兼有说、唱、韵诵的综合类的相声等四大类”。

同时, 作者又探讨了另一种分类方法。从分析曲艺的表演形式出发, 主要考虑演出者利用语言“述演故事”这个因素, 并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曲艺, 将曲艺分为说书类、小唱类与谐谑类等三类。

2、文献B:《谈曲艺音乐的分类》4

该文首先指出, 《民族音乐概论》 (1 9 6 4年版) 与《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 (1 9 8 3年版) 在分类原则上是大同小异的, 其最大缺陷在于分类标准众多。作者强调对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的分类, 首先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 这个标准必须是分类对象的本质属性, 能反映出对象的一般特征。为此, 作者根据曲艺音乐区别于其他民间音乐体裁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演唱形式, 并从曲种的角度将曲艺品种划分为坐唱、立唱、走唱及板诵 (包括评述、评话、相声、板诵类) 四大类。与此相对应, 将曲艺音乐划分为坐唱、立唱、走唱、板诵等四大类。接着又进行了第二层划分。根据“坐唱类”均以弦乐器为主奏乐器的共性, 以弦乐器种类为标准, 对“坐唱类”给予了二次分类:凡以弹拨乐器作为主奏乐器的曲种, 就称之为“弹词类”;凡以击弦乐器为主奏乐器的称之为“琴书类”;凡以拉弦乐器作为主奏乐器的称之为“弦书类”。对于“立唱类”, 作者则根据演员表演时使用的打击乐器演奏方式, 将其划分为“鼓词”和“渔鼓”两大类。至于“走唱类”及“板诵类”, 作者认为, 由于二者所包含的曲种数量少, 所以也就没有划分的必要了。

3、文献C:《中国曲艺音乐研究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5

该文首先将中国曲艺音乐理论研究概括为基础性理论研究与应用性理论研究两大类。而后选取基础性理论研究中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曲艺音乐史、曲艺音乐特征研究、曲艺音乐分类法研究, 进行了较为详细地探讨。

关于曲艺音乐分类研究, 作者将前人的研究归纳为二分类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七分法等, 并在此基础上以湖北曲种为例, 提出了自己关于曲艺音乐分类的基本观点:“首先, 按音乐体裁形态的共性, 分为丝弦小曲类、渔鼓道情类、鼓书鼓词类、踏歌耍唱类等四类;然后再将曲种作为第二级 (子系统) 分别归入四类之中。文中还强调, 这种分类之所以具有统一的规定性标准, 在于对这些曲种的音乐形态的共性把握得较准。”

4、文献D:《说唱艺术简史》6 (引言与第一章、说唱艺术探源部分)

从该书目录上看, 似乎本书的定位是说唱艺术的普及性读物, 而非专门的学术研究。

在引言部分, 该书将“说唱艺术”与“曲艺”两个名词等同起来。“曲艺是通过说说唱唱来讲故事的艺术, 或者说它主要是讲故事的说唱艺术。也有一些曲艺品种, 特别是某些音乐性强的曲种也以抒情见长”。

后文中, 以“说与唱”为标准, 将曲艺分为四大类, “约略可以分为四种体裁。这就是说:说的, 唱的。又说又唱的, 似说似唱的, 共四种”。并强调了曲艺中说与唱的重要性, 认为“手、眼、身、法、步”、舞蹈等其他艺术表现手段都是辅佐说与唱的。

在第一章《说唱艺术探源》中, 分别为此四类逐一进行历史的探源。在说的方面, 探讨现代评书、评话与《史记》的渊源;在唱的方面, 研究了韵文唱词在古典文献中的踪迹;又说又唱的, 以春秋末年的民间文学作品《太子晋篇》研究了散韵相间的古代题材;似说似唱的, 探源至《汉书?艺文志》著录过的部分“杂赋”作品。

三、评析

上述四种文献都提出了自己对曲艺进行分类, 分类标准各不相同。其中文献A的第一种分类方法是以语言的形态为标准的, 文献A的第二种分类方法和文献B是以表演形态为标准的, 文献C以音乐形态为标准划分, 文献D以对语言的表达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

在文献A、B、D的曲艺分类中, 作者们的分类前提建立在对曲艺的认识的基础之上——曲艺是以说和唱为主要表现方式来“述演故事”的艺术。其分类的不同, 在于如何看待说与唱的具体表现方式。即, 在曲种中, 说和唱两种表现形式何为主?何为辅?以此来划分不同之曲种。但在实际分类时, 又不能按照纯粹的这样的观点来划分。因为实际上, 某些曲种既包含有大量的唱、又有大量的说。甚至也有大量的器乐演奏, 是综合性的, 如福建南音、河南大调曲子等, 说、唱孰轻孰重很难区分。于是就出现了文献A第一种分类法中的“兼有说、唱、韵诵的综合类的相声”, 这实际上是分类中的一种无奈之举——以此观点, 尚可已有兼有说、唱综合类、兼有说、韵诵的综合类等等。见下图:

文献B的分类方法实质上是分类标准不统一的传统的两分法原则, 即其第一级的分类是说的 (板诵) 、唱的 (坐唱、立唱、走唱) , 但又觉得唱的这一类中包含过杂, 故又分为坐唱、立唱、走唱三种。但这一划分之后, 第一级的分类就被其破坏了。

文献D的分类是一种调和了的三分法, 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充分抓住了曲艺的说和唱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特征。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同类之间难以区分, 尤其是唱的、又说又唱的两类的区别。

文献C的分类则从另外一个视角进行分类——音乐体裁形态的共性, 这样的分类利于专业音乐工作者对其音乐形态的把握, 能够较为准确的对曲种进行类的定位。但不足之处在于不同类之间可能有交集, 如早期的河南莺歌柳就可能同时存在于渔鼓道情类与踏歌耍唱类之中。

四、研究构想

笔者认为, 对于曲艺的分类研究, 首先应该是对于曲艺观念的认识, 即什么是曲艺的问题。对于这个大前提的认识是导致不同分类的重要原因。笔者认同张军先生在《曲艺的观念与分类》一文中的说法, “曲艺的观念与曲艺分类问题密切相关……这是构建当代曲艺学必先进行的基础理论工作”。

只有对作为艺术种类的曲艺有一个确切的、合理、科学的概念, 方能继续探讨曲艺的分类。因为有了概念, 才说明真正的把握了事物的内涵与外延。曲种与人民娱乐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其本质的规定性不会发生变化。所以, 必须把握曲艺, 这一类事物的概念。

其次, 对于曲艺的分类, 必须考虑到曲艺曲种的综合性, 如何区分曲种作为表现艺术所用表现手段的主辅区别, 是对其类别判定的必要问题。

同时, 对于曲艺的分类, 还应当适当的考虑人们约定俗成的观念。毕竟, 理论服务于现实生活。

参考文献

[1]张军.曲艺的观念与分类[J].中国音乐.1994 (1) , P71—7 2.

[2]喻辉.谈曲艺音乐的分类[J].中国音乐.1987 (1) , P6.

[3]冯光钰.中国曲艺音乐研究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J].音乐研究.1992 (4) , P 4 8——51。

[4]中国艺术研究院曲艺研究所.说唱艺术简史[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1 9 8 8年5月.

[5]中国音乐研究所.民族音乐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64年.

分类构想 第4篇

XX监狱在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行二级管理和监区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警察专业岗位,对警察职业化分工进行了探索研讨。在最近开展的“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中,不论是机关还是基层的同志,不管是中层领导还是一线警察,对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提出了些意见和看法,普遍认为,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已经成为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影响监狱职能发挥,影响监狱事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果说,过去“皇粮”“囚粮”问题是影响和制约监狱发展的主要瓶颈,那么,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就是当前监狱工作发展的新瓶颈。

一、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监狱警察职位定位长期模糊,缺乏合理定位。我们的警察曾长期定位为“老师”“医生”“父母”这三个角色,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时段和不同的场合,还有“企业管理者”“狱政管理者”“裁判员”“刑罚执行者”等角色。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时警察要扮演“企业管理者”角色,罪犯开展文体娱乐比赛警察要扮演“裁判员”角色,罪犯违纪时警察要扮演“老师”和“刑罚执行者”角色,罪犯生病时警察要扮演“医生”、“父母”角色。这些角色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转换,甚至一天内要扮演不同的角色,俗话说“角色不稳,心理没谱”。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角色转换太频繁,造成警察心理迷茫、心态疲惫,遇事不知所措,影响监狱警察“刑罚执行者”这一主要角色的发挥主要原因。

㈡监狱警察职位缺乏明确分工,缺少专业人才。目前,监狱警察的职位分工主要从行政管理角度上考虑,特别是监区一线警察,如果没有行政职务,一律称为管教员。机关20个科室部门做出的决策,最终都靠管教员去实施,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局面。作为直接面对罪犯的管教员,不得不成为“万金油”,什么事都学一点、什么事都懂一点,什么事都做一点,却什么事都不精,不专,导致监狱长期处于粗放式管理局面,专业人才和专门人才总量不足,制约监狱事业长远发展。

㈢监区警察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情况普遍,压制了积极性发挥。在现实工作中,警察之间的性格、爱好、能力差异较大,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由于没有对管教员进行分工,无法考虑警察个体情况,区别能力大小,区分主次合理使用,产生新的“吃大锅饭”局面。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位和缺少合适的分工,占全体警察总数50%的监区管教员,不得不面临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局面。一项非自己所长,所喜欢的工作,难于让管教员从中产生荣誉感、归属感,监区管教员普遍反映在工作中找不到乐趣,工作提不起劲。成为警察队伍工作积极性不佳,工作缺少热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㈣现有管理体制,难于衡量警察业务能力高低,业绩贡献大小。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约占全体警察总数的20%,占80%的警察,只能担任非领导职务。这80%里面,他们的职务和级别主要体现在工龄的长短。即他们的职务级别与工龄存在密切的关系,与个人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单位贡献的大小关系不大。这也意味着,只要不犯严重错误,跟着混,一样能得到相同的级别待遇。造成能力强的不想多干,能力差的则滥竽充数,警察之间缺乏健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

㈤监区架构呈倒金字塔结构,削弱了管区优势和力量。按照目前的架构,监区领导、干事多达10人,占监区警察总数的1/4至1/3之间。每个管区5-7人,占监区警察总数的1/8至1/6。加上管区警察以轮值方式上班,管区管教员每天在现场仅有2-3人,这种警力安排只能让管教员充当“看守员”的角色,使管教员无法再扮演其他角色。削弱了管区的力量,影响管区功能的发挥,也与当前加强“三基”工作的要求不相符。

二、监狱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的构想

㈠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工。首先,需要控制监区和管区规模。一个监区规模控制在300-400人左右,设3-4个管区为宜。第二,减少监区职数。监区保留五名领导职数,保留内勤、政工、生产干事,在男犯监狱,该干事尽可能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第三,增加管区职数,管区设警长、干事、管教员。管区干事专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个别教育方案,负责罪犯违纪处理及教育,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等。警长、管教员主要负责三大改造秩序的维护,实施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考核。

㈡对管区警察职位实行分级管理。一是对管区警察职位实行分级制。以管教员为例,可根据管教员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由省监狱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分为1-5级。警长、干事参照管教员设1-5级。二是实行考核评定制。对老警察可以通过省局统一组织的定级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1-3级。新警察则在其工作满一年时,参加省监狱局统一组织的转正定级考核,通过者可定为1级,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然后根据管教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表现,定期提供考核升级的机会,通过考核逐级晋升。只有达到3级以上管教员才能担任警长或干事。警长、干事的考核评定参照管教员进行。三是完善各级别与其非领导职务、工资级别的对应关系。我们认为,5级警长、干事、管教员最高可以享受副处级现职领导待遇;4级警长、干事、管教员可享受正科级现职领导待遇;3级管教员可享受副科级现职领导待遇。四是对警长、干事、管教员实行定期复核制。对2级以上警长、干事、管教员,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能力水平下降、工作业绩倒退的同志,根据考核的实际水平,降低到与实际能力水平相适应的级别,工资待遇根据新级别浮动。

㈢管区、监区与机关科室之间的工作衔接。监区保留原有职能不变,监区分管领导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管区干事按照分工,不参与直接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专门负责心理矫治、个别教育、刑罚执行、处理刑罚执行工作,直接与机关相应职能科室联系。

三、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㈠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是监狱“三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分工,职业分类越来越细,必然要求监狱职位分类不断细化,过去那种“小社会”式监狱,已经难于适应时代发展。司法部提高监狱实行“三化”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改变监狱过去大包大揽的局面。同时,监狱“三化”建设也离不开分工细致的专业化警察队伍。

㈡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需要提高教育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随着一些新技术和前沿科学不断运用到教育改造中,要求相关岗位具有专业人才。特别是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个别化教育、职业技术、电化教育等手段在监狱教育改造中大面积使用,对监区岗位分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监区岗位专业化便于管区干事与科室对口直接联系,有利于罪犯出入监队下监区后的衔接,心理测试情况交接,危险程序评估等,使管区干事能够有效掌握犯情况,因人施教,从而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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