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范文

2024-06-24

法学案例范文(精选12篇)

法学案例 第1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所著并供他学生使用的契约法案例教科书中, 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 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 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 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 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 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1)

法学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虽然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 但是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面前, 往往发现自己依然难以恰当地把握、运用那些业已熟悉的常用法律、法规。其实, 这与我国现行法学的教育模式有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但是在真正落实起来还是有着偏差,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重视以讲授为主, 而忽视法律学习过程中实践, 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如何在教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用生动、有代表性的案例贯穿于教学中,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是每个法学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 (现实的或虚拟的) 为教学平台, 以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 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2) 案例教学在教学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 补充教材内容, 丰富课本知识

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对理论知识的深入而透彻地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如果教师一味地用理论讲理论, 学生不仅认为法学是一门索而无味的学科, 而且会产生对法学学习的厌倦感。因此, 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 这样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 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 学生也能兴趣盎然地深入研究。

(二) 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中去

由于生动而具体的案例有情节、有内容、有事实, 可引发学生对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在这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的过程中, 学生不仅会对讨论的案件饶有兴趣, 带着精神饱满的状态投入到课堂中去,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启发学生的思维, 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及思考中来。

(三)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达到的预期结果是要求学生找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方法, 因此, 学生会认真分析案由, 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搜索相关的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做出自己的最终判断。这一过程, 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 同时使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增强了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 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的分析, 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 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 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

教师在讲案例的时候, 缺少不了学生的参与分析, 这样对同一个问题的共同讨论, 使得师生之间在思想上有触碰的花火, 学生会感觉教师不是高高在上的, 而是可以和他们在思想上进行交流的。如果学生认为课堂讨论不够充分, 还会在课后找老师探讨, 这样师生之间的交流不知不觉地加深。

二、对案例教学法几种模式的探讨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认为, 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 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 (3) 当今, 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成文法国家, 案例或者判例不具有法律渊源之属性, 因此我国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方式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目前, 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案例讨论模式

一般来说, 案例讨论可将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专门讲授基本理论, 教师将理论知识进行分析, 了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由来及包含的意思;第二阶段是有针对性地举出一些案例, 用案例将理论知识来分析透彻, 便于学生理解基本理论;或提出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 让每一位学生有独立思考的空间, 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 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同时也培养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和点评, 然后, 提出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及分析思路。

(二) 审判观摩模式

审判观摩模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 审判观摩主要是组织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 (一般是大二以上的学生) 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 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的过程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摩法官在审判中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了解法律知识在庭审中来不得半点虚假。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种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的不同的作用, 明白诉讼法是如何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 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引导学生对审判的过程进行总结,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校所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其通常做法是教师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 由学生来担任各种角色, 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 要求学生按照法院的庭审过程开展活动, 最后由教师点评。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能真正地将所学的各种知识和自己的智慧发挥到极致, 而且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有助于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及作为一个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四) 媒体教学模式

媒体教学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 现代化媒体教学的一大特点是形象生动, 便于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如可选取《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中的案例, 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 有助于对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兴趣, 对法学教学非常有益。

三、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中应注意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的检验, 要想达到教学目标,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需要教师做好充分而详实的准备工作。

(一) 教学案例的选取

在案例教学准备过程中, 教师必须精心选取案例, 并在事先将案例发给学生, 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为案例的参与做准备。教师挑选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真实性和典型性

任何案件都有其起因、情节和结局, 都可以作为选取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 但是如果教师选取的是真人真事的案例, 往往更能引发学生的兴趣, 激发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探究, 会非常迅速地进入情节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选取典型性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最能反映出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各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 从众多的法律规则中搜索出与该典型案例相对应的法条, 并运用于复杂的情节, 对其做深入的分析,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疑难性和价值性

案例的疑难性体现在于即使所选取的案例情节较为简单, 但是其答案并非是一目了然, 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结论, 这样不仅避免了教学的单一性和模式化, 而且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而价值型, 即案例教学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对案例做一系列的分析,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多样性和综合性

在选择的案例既可以选择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案例, 也可以选择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此外, 所选案例还尽可能涉及到运用多个法学知识以分析和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的能够进行反复推敲、再三斟酌、需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案件, 才能真正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 教学方法的运用

虽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可以采取多种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但是教师须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 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能力,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 但是教师的训练目标要明确, 因为每个案例都包含着多方面的信息, 如果训练目标不明确, 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 偏离主题, 那么预想的结果就会达不到。教学不仅是要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能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 进而解决问题, 因此, 教师要充分当好这个“引导者”的角色。

2. 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总结和评价

在整个案例教学中, 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一个画龙点睛的作用, 是案例教学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学生讨论完毕后, 教师应先是对学生提出的观点以及分析作出评论, 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积极地肯定, 这对提高学生对以后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非常有帮助, 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同时, 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在分析讲解案例的过程中, 要重点突出, 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 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课本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 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4)

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 学生可从司法审判、法庭辩论的角度, 从教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案例教学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中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 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学习方式能使学生提高各种综合素质, 早日成为一名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梁锋.对法学案例的新探讨[J].党政干部论坛, 2007年, (2)

[2]隋晶秋, 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和实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4)

[3]付大鹏.浅议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 (10)

[4]沈少杰, 彭宗群.也谈法学案例教学法[J].宿州教学学院学报, 2004 (6)

[5]刘勇, 范倩.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实施案例教学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 2010 (3)

[6]张琳.论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任务[J].教育与职业, 2011 (3)

①②隋晶秋, 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4) .

③陈忠诚.法律英语阅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法学案例 第2篇

答:首先,法院应当认定哈图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以及裘皮大衣抢走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否则就是对继承人共有权的侵犯。

其次,应把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继承人范围确定下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应推定哈图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是巴特。

哈图父亲遗产1.2万元由哈图和母亲继承,每人6000元。

哈图有遗产1.2万元(9000元+3000元),由哈图母亲、妻子、儿子继承,每人4000元。第三,巴特有遗产6000元(2000元+4000元),应由依玛继承。

第四,依玛有遗产2.2万元(9000元+3000元+4000元+6000元),由其父亲继承。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判决:哈图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遗产;哈图岳父分得价值

2.2万元遗产

分析:。先对哈图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共12000元,哈图的母亲与哈图各分得6000元。哈图分得的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18000元合计24000元与依玛平均分配,得12000元,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依玛、哈图的母亲、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巴特的遗产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玛继承。

由此,哈图母亲应该得的遗产为6000元加4000元,共10000元。依玛应得的遗产为4000元加6000元,共10000元。

2/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2年王某也死亡,留有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继承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2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述至二审法院,法院该怎么判?

答:法院该判4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2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间。理由是(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女儿早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外孙女因此获得代位继承权,代其母亲享有继承权;(2)儿子在王某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发生转继承,王某儿子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王某的孙子;(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和儿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答这4间房应由外孙女继承2间,王某的儿媳继承1。5间,王某的孙子继承0。5间。王某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王某的儿子及王某的女儿,因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的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外外女代位继承,为此,王某的儿子与外孙女各继承2间.王某的儿子所继承的2间房为王某儿子与王某儿媳的共同财产.现王某的儿子也死亡,其遗产应为1间房,王某的儿媳通过共同财产分割取得1间房.王某儿子的1间房遗产,由王某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的儿媳与王某的孙子继承,王某 1

儿媳继承0.5间,孙子继承0.5间.分析: 房子是王某与其妻子共有的财产,即两个各有两间房 1.当他的的妻子死的事候,即王某与王女及王儿为第一继承人,三个各得2/3房间,王女的则由王外孙女代位继承每人的财产为: 王某2+2/3间房子,王儿及王外孙女各3/2间房子; 2.王某死,其的2+2/间房子的遗产应分为: 第一继承人应为:王某的儿子 王某的外孙女 王某的儿子2/3+4/3间房子=2间房子 王某的外孙女2/3+4/3间房子=2间房子 3.王某的儿子死,他与王儿媳共有财产为2间房子,因此王的遗产为1间房子,此一间房,分给王儿媳与王孙子两位第一继承人,两个各得0.5间房子。即4王外孙女得2间房子,王儿媳得1.5间房子,王孙子得0.5间

3/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答:

1、关于孙强收养吴红霞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送养、吴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条件,孙强对吴红霞的收养才是合法的。

2、关于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孙强夫妇应当到被收养人吴红霞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孙强夫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孙强夫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孙强夫妇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对吴红霞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吴红霞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将吴红霞送养的书面意见。

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关于吴红霞被收养后能否在北京市办理户口登记问题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商业部于1992年5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4、王某为其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和死亡的赔付条件。指定王某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正确?(BC)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合同无需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和生效

B设王南暑假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3年后王南因为失恋自杀,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

d设王某2001年10月7日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后,直至2003年10月7日王某未再交纳保险费,此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10、甲、乙、丙、丁、戊拟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和20万60万,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回答下列问题:(B)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命名,其中可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贸易公司(D)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3)、本案中,什么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BD)

A乙原为国家干部,现已分流下岗

B丙原为某厂厂长,两年以前因为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管理博士,但是因为父亲住院而负债15万元

D戊为个体户,曾偷税被判刑,1年以前已经刑满释放。

5、甲、乙为国有企业,2000年两公司见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其中货币100万,注册商标100万,乙出资250万,其中货币100万,专利权100万,劳务50万。(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

以后,双方各抽回出资的50%。

问题: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妥之处?

答:(1)设立公司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甲、乙两企业不属于该范围。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可以设立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并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而甲、乙两企业的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的30%,超过法定比例,是不正确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0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不正确的。

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学课程;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083-02

一、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初探

案例教学是教师将案例作为授课的参考题材,以案例事实作为获取知识的依据,通过师生互动探讨案例中的问题,强调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一种教学方式。我国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美国的判例教学法,该教学法于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首创,至20世纪初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等领域,其形式与内容日趋完善,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其基本做法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教师在课前安排布置案例的讨论;第二步,学生根据一定的判例索引摘录相关的判例的内容;第三步,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启发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的不同阶段,可以适时、对症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来阐释法学知识,例如课堂列举案例法、课堂讲评案例法、课堂讨论案例法、庭审旁听案例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多媒体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这些方法在法学案例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通过多种不同方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将法学知识的传播和法学素质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一改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真正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充分体现。实际生动的案例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使学生置身其中,清楚认识到这些概念、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增进其自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二、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法学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早已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然而,目前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也不容忽视,使案例教学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1.案例的选择不适宜。作为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应当经过精心的选择和设计,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展开。然而目前法学课程教学中对于案例的选择过于随意,且缺乏证明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这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还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然而,在我国目前由于受到案例采集渠道、投入时间、精力、财力等的局限,使得获取案例的数量与质量大打折扣。此外,还有的教师在法学案例教学的远程中,往往忽视案例的典型性和适用性,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使案例教学演变成为“故事会”,达不到教学目的。

2.案例教学的过程随意。有的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易到难。选用案例时,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通盘考虑;还有的教师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坚持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忽视学生的主体性与师生互动的重要性。事实上,由于教师总是处于传授者的地位,即使是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也显得过于主动,从介绍案情、提出问题到展开分析、得出结论,整个过程均由教师主导和把握,真正让学生讨论和思考的内容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感觉自己置身事外,由于没有真正投入到对案例的思考中去,当然也就无法有深刻的体会与收获。这些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运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只有在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教學使学生学会灵活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课前案例的收集。在案例的收集方面应当广开渠道,精心挑选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因此,选择教学案例应当注意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典型性。目前教师收集的案例的渠道主要是书本、媒体和网络等。事实上,我们通过司法机关调取已经结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梳理、筛选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案例由于其更贴近现实,因而也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感。此外,案例的选择还应服从于教学目的的需要,针对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充分运用最能反映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从而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2.课中案例的运用。教师首先应当在课程设计上多下工夫。案例的选择和使用应当以引导学生深入发现和理解理论知识为目的。由于学生在初学时尚不具备运用理论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这一方式的运用应注意所选案例要紧扣理论问题,并且案例不宜过于复杂。例如在讲授共同犯罪理论时,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设计不同情形,从而对应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不同共犯人种类,通过理论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深入浅出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

其次,在案例教学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因此,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但是教师的教学目标要明确,要适时而充分地发挥驾驭课堂的控制能力,充分当好“引导者”的角色。因为学生有限的知识可能更多来源于书本,只是印象性的、感性的,学生课堂讨论有时可能偏离主题或出现错误,如果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那么预想的效果就会达不到。这时就需要老师进行适时控制,适当点出学生的错误之处,这实际上也是教学生如何解决问题,如何思维。

在讨论和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引导学生辩证地剖析案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法,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使学生逐步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例如,在介绍《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并讲解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之后,举出一个案例让学生思考、讨论:某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晚上11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后凌晨1点又盗窃3500元现金,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判断某甲对于其所实施的这两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课后案例的点评。在整个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它能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升华教学效果,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在学生讨论完案例之后,教师针对学生所提出的观点以及理由作出评论,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充分的肯定,这对于提高学生今后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大有裨益,有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通过点评让学生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能够通过分析案例,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能够更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恒.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2]易清.案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6).

法学案例 第4篇

案例教学的本质分析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进行的职业训练中, 后来又逐渐扩展到商业、医学和管理学的教育领域中。然而, 尽管有了一百多年的悠久历史, 在教育学界仍然没有在关于什么是案例教学的问题上, 得出一个权威的界定。以下是国内外相关文献所提供的典型概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 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 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 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 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1]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 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2]国内有学者认为, “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 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 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 通过师生之间, 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 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 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 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 更强调学生的学, 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3]也有学者认为,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中, 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 就某个现实的问题提供情况介绍, 指出面临的困境、几种选择或已作出的行为, 引导学生对这些困难、选择或行为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对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肯定、比较、矫正, 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4]

虽然在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上, 学界仍然存在着分歧, 但这些概念却仍然可以表明案例教学的两个本质问题:即提供问题情境与重视师生交往。一方面, 案例教学法强调能力的获得在于学习者自身的经验, 而不是学习者的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 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 主动探索, 积极交流, 从而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因此, 在案例教学中, 学生不是单纯的“知识接受者”, 被动地接受知识, 而是“活动的探究者”、“意义和知识的建构者”。简言之, 在案例教学中, 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学生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的过程, 即学习结果不是学生接受了知识, 而是学生个体知识经验得到了改组。因此, 在本质上, 案例教学需要为学生提供可供改造的经验, 这决定了, 为学生所提供的案例必须为学生展示出一个真实和生动的问题情境。为此, 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要创设一种学生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 教师要注意的不应该仅仅是问题的结论, 更要注意的是通过问题情境创设, 充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 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另一方面, 案例教学法强调, 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建构过程是通过与同学、教师以及周围其他环境的交往实现的。交往在教学中发挥着经验共享, 使学生学会合作, 发现自我, 辨识分歧, 学会理性辩论以及达成共识的作用。同时, 交往的主体就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 在教学过程中, 师生之间应是平等交往的主体关系, 而不是教师作为主体, 学生作为客体的主客体关系。因此, 在案例教学中的交往应是一种合作式的交往, 交往的双方应创造条件, 是不带支配性质的交往, 放弃权威地位持相互平等的态度。可见, 案例教学是一种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的教学。教师的角色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推进者, 是辅导者, 教师是案例教学的重要角色, 但不是课堂的操纵者、控制者。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中的困境及其分析

然而, 案例教学方法重视问题情境与师生交往的本质, 却在法学的案例教学中, 被有意或无意的被忽略了。这使得我国的案例教学陷入了一种颇为尴尬的境地。

一是案例教学在价值上面临的困境。从法学教育背景看大陆法系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 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 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 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5]在这一背景中,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 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曾具备, 只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而在西方国家, 其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 即职业化教育, 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而案例教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比如, 在美国, 法学本科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 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 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法学教育目标也强调了职业教育, 它将法学教育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注重法学理论和司法伦理的培养;第二阶段则通过案例培养学生的职业技巧;第三阶段通过在律师所实习保证学生得到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方面的定位仍然比较模糊。[6]这就造成经过几年的本科教育, 毕业生既没有熟练驾驭司法活动的能力, 又不能较好地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 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矛盾;从培养目的性上看, 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 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存在困境———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法学理论讲授的辅助工具性价值, 还是角色模拟体验实践性价值?[7]

二是教师在案例选择上的困难。目前, 教师就案例选择的渠道上来看, 主要是通过网络、教学参考书、法院的判例、教师自己接触的案例等。然而, 这些案例在提供情境相关信息的完备性等方面大都有所欠缺。事实上, 一个比较适合于案例教学的案例, 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复杂纠纷, 展示法律条文争议以及引起学生意见分歧的案例。一个过于简单的案例, 事实上是没有多少价值的。比如在讲述合同的效力理论时, 教师往往先将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以讲解:“一般而言, 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主体缔约能力、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要件方可生效。”然后, 提供一个关于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关于甲雇请乙去杀人的合同的案例来讨论该合同的有效性。对此, 学生往往会异口同声答道:无效, 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这样的案例分析显然是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 合适的案例则往往比较复杂, 仅仅通过相关报道或教师自身的表面接触是无法真正描绘出这种复杂性的。合适案例的严重缺乏, 使得教师在选择案例上往往有着太多的限制。而如果就原有的这些渠道来选择案例, 则需要教师进一步加工和整理, 并且在内容的复杂性、难度以及问题的设计方面都需要教师重新整理。所以, 每设计一堂案例教学讨论课, 都无形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力度和难度, 在一学期中教师只能设计几学时的案例讨论课, 不可能整个学期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有些教师甚至完全放弃了案例教学, 而以举例子的形式加以代替。

三是案例教学中师生交往的困难。当前,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所担任的角色普遍是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 而学生则处于从属地位。究其原因则与案例教学中班级规模紧密相关。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引起学生的讨论甚至争论, 并且将这种讨论和争论在课堂中展示出来。然而, 我们的法学本科课堂却往往是在一个空间广阔、桌椅固定的教室中装上一两百人。在这样的课堂中, 案例讨论显然大打折扣甚至无从开始。作为替代性选择, 由教师主导讲解案例就理所当然。然而, 案例分析如果注重对法学理论的解释和说明, 教师被置于传授者的地位而显得过于主动, 从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 均受控于教师, 那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就处于被动地位而非自主分析。而这种被动学习显然是无法帮助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自我建构, 案例教学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之义。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

针对以上的困境及其分析, 笔者认为, 法学案例教学要走出困境, 体现案例教学的本质要求, 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 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 要明确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 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因为他们没有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尽管仍有分歧, 我国应当尽快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和目标, 或者不同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传统文化定位自己的学生, 以便各法学院有的放矢, 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笔者认为, 本科阶段, 在学生具备了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 应当更加侧重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 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为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应当是诸如律师、法官、公安等法律执业者。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律教育的价值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 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法官角色体验。在案例教学中, 不管人们是否同意该判决都必须首先从法官的观点即从诉讼意见出发来探讨问题。要求学生以一个法官角色从公平的司法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案件, 并就该案的判决发表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 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扮演律师角色和当事人的机会。它提供给学生一系列的具体争论, 强迫学生扮演原来争论的双方和他们律师的角色, 并重新演示这些争论。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 使学生亲身体验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 有利于其认知的内化。[8]另外, 案例教学法还能够帮助学生在综合考虑各角色特点以及要求的基础上, 提出自身的独立见解。

其次, 要开发教学案例资源来建立案例教学库。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 大量具有本土化、专业性、时效性特点的适合案例是成功开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基础。结合教师的课题研究, 开展案例调研, 这是法学案例教学适合案例的主要来源。从某个角度上说, 只有通过调研写作而成的案例, 才能满足复杂性、关联性、启发性等案例要求, 从而适合于案例教学。案例调研是运用科学的方法, 如文献研究法、参与式观察法和访谈法, 系统地收集被调查案件的资料, 详细了解案件产生、发展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故事, 努力找寻故事背后发生作用的各种因素, 为案例的写作完成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其首要目的是为了寻找和发现事实。同时, 实现教师案例调研共享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最好能够在全国范围内, 由相关组织出面, 建构全国性案例教学的共同平台, 实现案例资源共享。

第三, 要拆分班级, 组成中班上课。在当前高校扩招的背景下, 要在法学本科课程中实现小班上课几乎是不可能的, 也是不现实的。但是,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各法学院应该克服困难, 组织中班进行案例教学, 中班的人数应控制在60人左右, 这样既可以维持课堂教学秩序, 也能就案例中所体现的问题开展诸如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具体教学形式, 充分挖掘案例教学的能量, 体现案例教学的真正本质。

参考文献

[1]王志勇.张文夏.《面向21世纪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载《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转引自孙军业.《案例教学》,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3]孙军业.《案例教学》,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4]成光琳《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及思考》.《教学研讨》, 2004年第2期.

[5]张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电力教育》.2008年4月上.

[6]参见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载《法制日报》.2001-09-02.

[7]张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电力教育》.2008年4月上.

法学实习案例 第5篇

问题:

(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余兄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2、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的李刚有一子李犀利,一女李凤姐。李凤姐婚后一直在阳曲县居住,李刚身体不好,生活主要是李凤姐照顾。李犀利在迎泽区开公司,实力雄厚,并在小店区投资炒房,但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李刚生活困难。2011年,李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犀利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5年,李刚病情恶化,再次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1)针对李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A依法受理 B按再审处理 C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2)关于本案当事人,正确的是()

A李刚是唯一原告 B李犀利是唯一被告 C李凤姐不是本案被告 D犀利凤姐均是本案被告

(3)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A尖草坪区 B阳曲县 C迎泽区 D小店区

(4)开庭当天李刚突发疾病住院,未能出庭,法院应当()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先于执行

(5)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当事人均进行了传票传唤。但庭审时,李犀利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法院应当()

A延期审理 B中止诉讼 C可拘传其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3、梁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迎泽区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0万元的可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迎泽区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公司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又向该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请找出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并且改正

4、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2014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2015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5、马仁、马宜和马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马宜和马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土改时,马宜、马理和马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20年后,马宜和马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2015年马仁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C县的马仁之子马云将6间房卖给村民李某。不久马理得知此事,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请问: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6、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微向家住甲市B区的黄晓明借了5000元,言明2014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微一直没有还钱。

2015年3月,黄晓明找到赵微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微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黄晓明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黄晓明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黄晓明并将其咬伤。黄晓明治伤花费6000元。黄晓明起诉要求赵微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微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微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微称,其向黄晓明借款是事实,但在2014年1月卖给黄晓明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黄晓明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微,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微还称,黄晓明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黄晓明自己承担。对此,赵微提交了邻居陈昆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黄晓明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微认为,黄晓明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1-5题。

1.关于黄晓明与赵微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2.关于黄晓明要求赵微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3.关于法院对黄晓明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4.关于赵微向黄晓明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晓明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黄晓明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微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微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5.关于本案黄晓明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赵微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黄晓明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黄晓明是因为挑逗赵微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微承担 D.黄晓明受损害与被赵微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黄晓明承担

7、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8、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2011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请问: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9、2015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12月28日),彩电厂选委会认为周三已经下岗,应在其所在街道参加选举,未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但周三所在的街道选委会认为:周三应在彩电厂选举,也未将其列入名单。12月14日向彩电厂选委会申诉,选委会12月15日决定其应在所在街道参选。12月16日找到街道,也决定周三不应是街道选民,周三及其邻居陈婉不服。丙于12月19日乡街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周三的选民资格。法院认为:陈婉不得作为起诉人,应由周三起诉。于是周三在12月21日提起请求确认其选民资格之诉。由于临近选举日,法院决定由审判员明道独任审判,在街道选委会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12月29日作出判决:周三应在甲厂选区参选,于12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

问:本案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0、林冲(男)、潘云(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林丹。林丹半岁时被送到潘云的母亲周密处帮助抚养,现年4岁,林冲、潘云想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密认为林冲曾因犯盗窃罪服刑 1 年,品行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拒绝了林冲、潘云的要求,林冲为此起诉,主张对林丹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密交回林丹。潘云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关于本案如何认定诉讼参与人,存在如下各种意见:

A.原告:林冲 B.原告:林丹 C.原告:潘云 D.被告:周密 E.被告:林丹 F.被告:潘云 G.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潘云 H.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潘云 I.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周密 J.法定代表人:林冲 K.法定代表人:潘云

上列意见有下列组合,请确定哪一意见全部正确,在其后的括号内写“对” 甲组:A、E、H、I()乙组:A、E、G、I()丙组:A、C、E、I()丁组:A、D、H()戊组:A、C、D()己组:A、D、G()庚组:B、D、G()辛组:B、F、J、I()

11、陈玄风与梅超风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2014年5月,陈玄风向草坪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梅超风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二人均未上诉,2015年9月,陈玄风向朋友透露曾隐瞒20万元存款未在诉讼中处理,梅超风得知后,十分气愤。

梅超风能否就判决中的婚姻关系部分申请再审?

梅超风能否就判决中未处理的10万元存款申请再审?

梅超风认为判决中将房屋分给陈玄风明显不公,能否对该房屋申请再审?

梅超风能否向草坪区基层法院申请再审?

法学本科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第6篇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將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法学案例教学法新论 第7篇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

案例教学法虽然源于判例教学法, 但与判例教学法却有着很大差别。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体系, 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知规律, 要求学生通过对特定判例的研究来掌握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判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首创, 并于1871年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 目前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美国的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法院判例作为教材, 即采用主要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二是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组织教学, 即要求学生在预习案例教材的基础上, 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充分讨论;三是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 即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假设性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

案例教学法则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 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实践教学等多种方式, 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 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区别:

1. 中、外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也不同。

美国法学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 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是其主要目标, 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培养法律综合能力和从业技能的最佳方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在培养目标上始终不够明晰, 但至少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唯一目标, 因此, 法学教育中不可能全面采取英美式的判例教学法。

2. 案例教学法是演绎式的法学教学体系。

我国法律属于成文法体系, 成文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纳演绎式的推理方式, 即认识符合由一般到个别的规律。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然采取演绎式的逻辑思维方式, 当然与归纳式的判例教学法存在根本区别。

3.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更加多样。

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归纳方法, 比较单一;而案例教学法不仅包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 还包括案例专题讨论, 课后研讨以及案例实践教学等, 形式更为丰富多样。

4. 案例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学方式之一。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主要隐含在判例中, 判例教学法在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自然居于统治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 案例教学法作为必要的法学教学方法之一, 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学教学任务。

因此,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应当把案例教学法作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方法, 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 共同实现培养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 要分清主次, 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来系统传授基础理论, 而案例教学法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必须注意合理安排讲授和案例教学环节。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原则

1.知行合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还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使学生既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扎实全面的法学专业知识, 又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好能够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 提高利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民主与互动原则。

案例教学中, 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 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 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 并且能够增强学生学习的独立性、自主性。

3. 启发与引导原则。

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法学教学实行案例教学法, 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由教师唱主角, 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 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 使学生始终都能开动脑筋、积极思考,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

1. 案例列举法。

这是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指教师在授课中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法学理论、原则和规则进行说明、解释的教学方法。案例列举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案例讲评法。

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而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从中挖掘较为深刻的内容, 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教学内容。

3. 案例讨论法。

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讨论法是对法学课程的某一部分内容进行全面讲授后, 为了加强学习印象, 巩固学习效果, 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精心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综合性案例。

4. 案例观摩法。

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 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组织学生旁听真实的法庭审判活动;或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的视频资料, 使学生能够直观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司法实践, 并及时进行总结与讨论。

5. 案例实践法。

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的模拟审判等模拟教学方式, 具备条件的院校如能引进“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 对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 提高学生专业综合能力更是大有裨益。

以上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 必须结合法学学科不同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灵活运用, 经过精心设计和准备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 方能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曾文革, 唐仙丽, 张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重庆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6, (1) .

[2]杨军.法学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误区及完善.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1) .

[3]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集美大学学报, 2002, (4) .

[4]杨中平.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研究.思想教育研究, 2004, (8) .

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第8篇

1.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是通过对典型事件和问题的分析, 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培养学生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案例, 分析研究、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知识,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的思维习惯, 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2.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真实典型性案件的。一个案例就是在实际情况中, 包含一个或多个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但也可能包含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民主式教学等特点。

二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第一, 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 比如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 然后通过理论进一步验证;二是案例导入法, 教师先利用案例作为开端, 再讲述基本理论, 然后引出所要讲的法律概念或问题。

第二, 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 老师针对法律知识的重点和难点, 提供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 让学生在课堂上集体或分组讨论分析, 这种方法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的选择一般选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需要运用多种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

2. 现行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 现行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总讲授教学方法。教师采用案例枚举法时, 教师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陈述事实、提出问题、得出结论和时间等方面, 都由老师控制。在实际的课堂教授过程中, 教师一般会选用真实案例, 学生更感兴趣, 而且方法本身也是学生易于接受和富有启发性的。“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区别, 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一手包办了。但是教师对案件的分析都是事先搜查资料准备好的, 而对学生来说则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性, 教师把自己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

第二,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我国法律院校毕业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 取得合格证书。由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案例往往是围绕一个理论或法律规定讲的, 学生不用认真思考, 就可以知道教师所讲的案例与刚学过的法律理论知识有关, 所以很自然地就会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 直接推断出案件的结果。而在司法考试中, 考试的案例涉及法学学科的诸多领域, 而且没有很多思考的时间,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 学生根本不知如何入手。这样的案例教学是一种失败的教学方法。

第三,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 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 一般会引导学生相继展开, 即按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 即从案件事实出发, 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教学方法下, 学生在案例分析或讨论时, 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然后再考虑是否有法律规定, 如果有的话, 就会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 学生的思维形成一种定性, 会认为教科书或教师所讲的理论肯定是正确的, 现行法律是完备的。学生一般不会去主动认为法律规定或案例引用的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 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 也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拓展。

三案例教学法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来检验。要实现教学目标, 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课前的准备, 包括学生和老师的准备

在教学中, 学生必须发挥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准备, 首先对本节课准备要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 并对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回顾, 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 为解决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 要对案例反复阅读并熟练掌握其中的内容, 并做好笔记, 要精心构思教学的内容和环节, 还应考虑到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提前安排好讨论问题, 合理分配案例讨论时间, 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是很重要的, 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可能得出的几种结果, 教师应及时进行引导和总结。

2. 课堂上的过程

在课堂上, 教师先介绍几个案例, 或者利用多媒体将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 在教学中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让学生主动参与, 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在案例讨论过程中, 由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思考角度不同, 很可能会产生多种方案, 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恰到好处的点评,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思维, 将学生的思路、讨论中心放在教学内容上。

3. 案例教学的成绩评估与考核

为了实现课程目标, 在评价机制上, 无论是静态考试 (如案例分析的卷面考试) , 还是动态考试, 评判时教师必须要克服理解主观随意性和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 考虑是否适合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全面评价和考核方法, 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潜能, 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课堂中虽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运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来检验。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 2008 (11)

[2]腾士杨.由分析综合法谈起[J].新课程 (教师版) , 2006 (8)

关于法学教学中案例运用的思考 第9篇

一、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首先, 在案例的选取方面, 必须选择典型的又能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案例选择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其次在运用案例组织教学方面, 必须运用恰当的方式来呈现案例, 设置恰当的问题来引导尽快融入案例情境。案例的呈现可以通过教师讲述, 也可以通过运用多媒体等手段, 使学生能主动得参与教学过程, 积极思考, 通过分析、研究获得自己的见解, 再通过讨论等形式让学生来交流自己的认识。最后,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 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 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 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来进一步深化学生的认识, 以达到教学目的。

实践证明, 在法学教学中合理地运用案例可以把枯燥的理论与生动真实的生活案例结合起来对于提高法学教学效果有着显著的作用。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现实意义

1. 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用案例来组织教学的过程中, 通过学生发表自主见解, 讨论交流各自观点等形式, 为锻炼、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了条件。如在讲述如何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内容时, 我选用法制节目中的一个案例:山西某农村两个家庭发生纠纷, 一方的儿子在冲突中将另一方的儿子打死了, 于是其父到受害人家中要求以自己的命来偿还其儿子的命, 得到同意后便回家上吊自尽了, 而他的儿子最终好似是受到的法律的制裁。当记者去采访受害人的家属时却得到了这样一句话: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 而且他们家也死了一个人, 两家扯平了, 为什么还要抓他们家儿子, 不理解!然后向学生提出以下问题:你怎样看待受害人家属的这一番话?假如你是本案中任何一方当事人, 你会怎么做, 并说明道理?对受害人的一番话, 有的同学说体现了该家属缺乏法律知识, 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同学说这反映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之路还很漫长;有的同学说实现法治不光是制定和实施法律就行了, 还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工作, 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法制观念。而让学生换位于本案的任一当事人的活动更是把课堂教学引向高潮。在活动过程中学生的表达能力得到了锻炼, 同时,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有提高了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深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识

对枯燥的法学理论, 通过案例使其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 生动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 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生活化, 使学生从具体的感性认识中去把握抽象的理论知识, 再根据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去分析现实问题, 去解决现实问题, 从而深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识。

3.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法学教学理论性强, 枯燥乏味, 传统教学方式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更谈不上学生能主动学习, 不能体现学生的主体性。而在法学教学通过案例的运用, 给学生创设生动、逼真的案例情境, 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另外, 通过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 又能为学生展现自己提供了机会, 使其主动思考, 积极参与教学过程, 从而使学生由厌学变愿学, 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

另外, 通过案例的运用, 把逼真的典型的问题引入课堂教学, 还进一步了拉近了法学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使学生能够用实践来检验理论, 从而深化认识, 再用所学理论来指导实践, 分析社会现象, 解决社会问题。

案例教学中教师的指导的优劣是能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要做的不仅仅是呈现一个案例, 更重要的是通过巧设疑问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组织学生讨论, 交流见解, 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 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同时, 还要为锻炼、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造条件。为此, 教师必须作充分的课前准备, 选择典型的又能与书本知识紧密结合的案例, 精心设置问题来引导和启发学生, 指导学生的学习。另外, 还要对学生讨论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观点有所估计, 使学生讨论不致偏离主题。

总之, 在法学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是提高法学教学效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它不仅有利于改变传统法学重理论轻实践、枯燥乏味的状况, 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学习知识, 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也体现了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

摘要:在法学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是提高法学课堂教学效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也体现了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以人为本,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加纳著.杨秋霞译.案例教学法仍将在21世纪发挥作用[OB/OL].

[2]夏利民, 李恩慈.法学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6.352-353.

关于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 第10篇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 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与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 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

与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引导式教学。我国由于种种原因, 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 致使学生四年的学习走入了“抄笔记, 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 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实行案例教学法, 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 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 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 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 使学生开动脑筋, 认真思考, 获得答案。

2. 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 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 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 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 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 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

3. 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

传统的法学教学中, 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 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 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式的案例教学中, 学生和学生之间, 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 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 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得到充分表述, 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 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1. 列举案例模式。

是指教师在授课中, 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 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 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案例。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使用。

2. 课堂讨论模式。

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 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 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讨论, 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 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 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3. 观摩庭审模式。

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 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 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 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 可适当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 并进行总结点评, 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4. 模拟审判模式。

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 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但我国高等教育普遍表现为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学, 正是培养大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好课堂。“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模拟审判当中, 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 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 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模拟审判”是一种互动的过程, 当事人和法官要根据相对人的活动变化进行, 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因此整个模拟活动具有随机性, 而不是一个僵死的过程。学生们正是通过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在法庭上陈述、反驳, 来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 不仅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还锻炼了法律的辩才。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1. 联系实际原则。

该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 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 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 注重学以致用, 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 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加之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 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最好的答案就是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 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 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

2. 知能并重原则。

该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 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 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 但又有密切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 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的掌握速度和运用效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 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 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讨论案例, 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通过观摩庭审, 培养学生的认识、分析能力;通过模拟审判, 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 启发引导原则。

该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 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 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 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 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 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学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 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 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开动脑筋, 通过反复地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 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 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 不断启发, 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 指出其有误的地方, 发现其可取之处。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4. 小班授课原则。

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 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 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 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 合并后少则100人, 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 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 即便勉强采用, 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 转变观念。

实施案例教学法, 首先教师应转变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 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然而, 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 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 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 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 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 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及创造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 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 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

2. 精选案例。

采取案例教学法, 不管是列举案例, 还是讨论案例, 亦或观摩庭审、模拟审判, 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于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选得好, 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二是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三是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涉及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 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 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 也选择争议颇大, 尚无定论的案例。

3. 合理配置课堂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与精力。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与学生, 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因此, 如何分配一般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学生的课程门类很多, 而每门课的课时又并不太多, 因此就造成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时间上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教师要妥当地配置课堂教学的时间资源, 案例教学的一些准备工作可由学生在课下进行。同时,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不必讲得面面俱到, 更应当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在案例教学中适当把握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4. 提高教师实务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法, 教师应具有很高的实务操作能力。但由于一些教师是从原来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 也没有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较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因此, 如果要很好地实施案例教学法, 就要求教师转变观念, 采用多种方式, 努力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我们建议, 法学教师应当轮换在司法实际部门当中工作, 通过自身的实践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5. 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

实施案例教学法, 还可以与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 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一是补充了教材内容, 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 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 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 学生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二是能把过去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师生共同探索”的实践模式。传统的法学教学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这种环境下, 学生养成了对老师的依赖, 习惯于被动接受, 学生不敢也不想向老师提出问题。这样, 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一些技能, 如归纳概括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等, 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 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而案例教学法则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 使学生四年的学习成为在老师的参与、指导和建议下, 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 形成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正确的职业观念, 发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过程。

三是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 就会认真分析案情, 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 搜索出相关的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 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 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那样, 陈述自己的观点, 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 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训练, 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 2004, 5:85-87.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22-24.

探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第11篇

关键字: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学生

一、综述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所以,在法学教育中不仅要为大学生们讲授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让其能够具有十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还应当加强实践教学,让大学生们能够得到法律职业需要的各项技能,同时还能培养大学生们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品质。为切实实现该目标,在教学手段上应当注重于应用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和别的教学方法比较起来,案例教学法具有极强的经济性与可执行性。所以,加强对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进行研究显得极为重要。

二、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简述

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理论讲授法相互对应,主要是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及辩论作为教学的主体,其目的在于有效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以实现更好的教学成效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应用在法学教育是从十九世纪开始的。1829年,英国法律专家贝雷斯率先在课堂教学中应用了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哈佛大学学者朗代尔进一步加以推广应用,从而推进了法学教育改革。此后,各高校法学院纷纷运用,其地位逐渐趋向稳固。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也逐步开始应用案例教学法。如今,由于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拓展,怎样培养素质过硬的法学毕业生备受关注。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一)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规则隐含在判例之中,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案例教学法。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与大陆法系接近,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学教学仍将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我们也必须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只有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才能既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又可弥补传统教学法的不足,完成教科书理论内容的讲授

(二)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环节设置

1、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案例选择、设计的好坏决定案例教学的实效。因此,教师应充分重视案例的选择与设计,应结合教学和学生实际,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内容:(1)案例应具有争议性。即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能引发不同观点的冲突,导致相关争论的展开,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2)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即教学案例与教学知识点应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要反映课程内容,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能做到举一反三、融汇贯通。(3)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即案例内容应尽可能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接近,与社会法律环境相吻合,贴近社会现实和大众日常生活状态,尽量避开选择实践中根本不会发生或较为极端的个案。

2、组织课堂案例教学。将选择设计的案例应用于课堂,组织好课堂案例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为更好地发挥课堂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师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案例内容,设计好课堂案例教学的各个阶段;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教师主持学生讨论案例;第四,归纳评点。通过组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找到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影响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

(一)案例的筛选。应用案例教学首先必须解决案例的选择问题,此项工作是组织好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的内容应是源自于真实世界中人们所遭遇到问题,具有真实性,而非小说般的虚构故事; 实施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与课程内容紧密结合,能呈现课程内容的重要概念,适合学生的知识程度;案例应有适度的复杂性,能反映真实世界中两难抉择的情境,能引发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性,这样一方面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有自主的发挥。

(二)学生的主动参与。学生的参与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学生参与的程度与质量是这种教学法成败的关键。这种参与体现在课前对案例情况的熟悉和准备、课堂上参与讨论以及课后的学习总结。有的学生习惯于被动的学习方式,过度仰赖教师的讲授,因此,对于案例教学法所强调的学习者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和反思的学习方式,可能会觉得难以适应甚至产生排斥反应。

为了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可以而且应当将学生课前的准备及课堂讨论参与的质量,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同时,教师可以有意识地要求学生将其在课堂讨论之前的准备材料与课堂讨论后的认识总结进行对比,让他们自己评价自己在课堂参与中的收获,例如回顾个人观点所遭受到的挑战、了解个人的认识变化、反思自己的思维方式的变化,使之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对教师而言,这一过程则可以清楚地显示出,学生在哪方面需要协助,需要提升,从而了解学生的专长及弱点,做到有的放矢和因材施教。

(三)对教师的要求

1、充分的教学准备。案例教学法和其它的教学法一样,重视学生对于教科书内容的学习,因此,教师首先必须熟知教科书内容,才能选择适当的案例,依据教科书主要理论概念和所设计的相关问题构建教学大纲,将教科书内容与所选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还必须对所用案例有充分的了解,研究案例可能引发的争议,并提出适当的问题引导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探索、发现以及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课堂管理。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应当是学习的伙伴关系,教师既是学习过程的引导者又是参与者。成功的案例教学,必须建立起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教师需要创造一个能使学生充分表达个人想法的气氛,以打开师生之间对话的渠道。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还往往会有时间不够用的感觉,因此,对案例讨论的时间需要统筹安排。教师要建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根据教学所要涵盖的内容,有效地控制讨论时间,将案例的讨论问题划分成适当的时间段,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完成。随着学生对案例教学法讨论过程的熟练,教师就可以逐渐地赋予学生讨论的主导权。

五、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意义教学之不足,能够很好地提升法学教育之成效。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法学生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为其今后做好司法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然而,因为该一教学方法需要在学生们已经掌握相应理论知识基础之上方能开展,所以,法学专业教师要依据课程之特点,合理地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从而取得最理想的教学成效。

参考文献:

[1]王橄.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经济研究导刊.2012(9)

[2]曾凡燕.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研究.教育教学论坛.2013(36)

[3]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法学.2013(4)

《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研究 第12篇

一、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 教师既可采用由理论到案例的演绎方法, 也可采用由案例到理论的归纳方法。在法制史的视域内, 一览中国古代有关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 从中可以看出历代大都相当重视发挥“判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作用:以例解律, 以例辅律, 以例补律, 甚至以例破律;编制判例也成为官方和民间重要的法律活动。”从中也可以说, 我国传统法律把判例作正式立法的源泉, 以实际的判例或是解释、或是辅助说明、或是补充说明法律条文, 甚至可以破旧除新, 改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可见, 案例的重要性。我国一向是重视传统, 传统的思想延及至今, 在教学过程中, 也必然采用案例教学, 以便更清楚准确地阐释法律理论。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和基本的教学要求是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 面对庞杂而难懂的概念、原理和规范以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如何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再深一层次, 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法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笔者多年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 以及与以往听过《刑法学》课程的学生沟通或问卷表明,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 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在实践,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案例教学。“选择典型的案例, 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 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 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在传授抽象概念、原理、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教学过程, 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这只是《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第一步, 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 通过讲授概念、原理、规范引入案例, 同时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深化对概念、原理、规范的重新认识。这不仅能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 而且还能使学生受到启发,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 融会贯通, 促使学生的知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 从个别扩展到一般, 从微观延伸到宏观, 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 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具体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演绎方法或归纳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理论层面上掌握概念、原理、规范, 从实践的层面上是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规范。学生主要是学习书本的知识, 深入操作层面已是不现实, 这是一个悖论。因此,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 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 这也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使学生们有效认识这一学科的发展规律。

二、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刑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 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当前《刑法学》教授方法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此教学方法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关于什么是教学目标,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意见很不一致, 分歧很大。有学者主张“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性教育。”还有学者认为, 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 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这两种争论, 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 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

无论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定位于通识教育, 都有其缺陷。笔者看来, 二者应该有机结合, 既要考虑职业教育, 同时还要考虑通识教育。基于这样的定位, 在笔者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 引入案例教学法, 以典型案例为载体, 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 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说, “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 具有实践性, 同时, 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确立还是素质教育目标的确立, 都决定了《刑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 “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模式的设计、法学课程的设置、教育方法的选择。”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 过去的《刑法学》教学只注重概念、原理、规范的讲解, 让学生死记硬背, 不求理解, 只要记住即可, 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是典型的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 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 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法, 把这个课程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 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能力要求, 十分注重学生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 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引入和分析判断来解决理解、掌握有关《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在强调法律素质教育的情况下, 笔者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 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 提高了学生职业实践能力,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刑法学》学科特点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 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 而要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刑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 这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关键。所谓的素质教育是指, 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 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 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 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具体到《刑法学》教学方法领域, 可以变灌输式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刑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其具体形式包括在课堂讲授《刑法学》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的案例分析、案例模拟教学 (如模拟法庭) 、旁听案件处理、实习以及现场教学等。

通过案例教学法, 一方面可以解释成文法律,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成文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有待改善之处, 从而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完善。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 因此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 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学》知识的精髓, 又能够增强实践工作能力。这也正是我国当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

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 选择典型的案例, 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 生动形象地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等的内容, 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以及逻辑推演, 推动《刑法学》的渐进发展与逐步完善。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具有很大的不同, 并且有其独特优势。尽管其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 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不无裨益, 值得《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提倡运用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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