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品范文

2024-07-04

场外衍生品范文(精选6篇)

场外衍生品 第1篇

金融衍生品主要取决于基本标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期权、期货、互换、远期以及这些工具与其他工具经过各自分解,然后再加以组合后形成的混合型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场内金融衍生品以及场外金融衍生品。场内金融衍生品采取场内交易,即交易所交易; 而场外金融衍生品多采取的场外方式交易,即柜台交易。

首先,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采用的是一种买卖双方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因此相关交易的细节问题很难被外人知道,这就造成了社会公众,市场的参与者抑或是相关的监管机构都很难发现其中不为人知的情况。其次,场外金融衍生品属于传统信息披露标准的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造成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和其对公司的影响价值, 很难甚至无法通过相关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分析出来。再次,我国现有的银行制度中,财务报表并未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业务进行充分地披露,造成了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的市场监督与参与者,无法正确地弄清楚整个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市场规模以及市场的整体风险,同时也无法评估出单个或者某个集体参与市场发生违约或者破产,对于整个市场带来的影响有多大。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隐蔽性,造成了全社会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可能引起的巨大金融风险毫不知情,正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由于美国对于相关产品处理不当,对金融市场的创新过度,从而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金融危机以来,通过修改相关的会计标准,来满足国际证监会提出的交易信息完全披露的要求,正成为各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事情。同时国际证监会对于其会员国,还要求在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中,要加强相关金融信息的披露,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在经过次贷危机之后,率先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修改了有关的会计标准,然后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执法机构方面也加强了对会计的监管。美国的做法用意都是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透明度,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还可以采用金融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化、具体化等方式。

2美国现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经验

21世纪初,我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有了相当快速的发展,相关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正逐步走进各个企业单位以及千家万户中。单一银行的市场渠道就有: 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三大类九个品种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但是我国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却略有延迟,现今除了一些相关的会计标准以及证券监管方面的规则之外,我国还没有制定出针对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信息的法律或者法规。由于金融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的透明度,增加政府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此的决策权, 已经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美国已经率先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司法条文进行了修改,这些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相当宝贵的经验。

2.1信息披露准则朝规范化发展

美国在规范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充实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 1) 充实信息披露内容。美国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用方面的披露有所强化,与此同时,美国对于公允价值估值方式也进行了补充披露,并且,考虑到部分公允价值在估值方法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计量,在特定时候会有很大的主观性,针对这个情况,美国倡导相关的金融机构,扩发对于关键性的输出值以及有些不确定因素的补充披露。例如,相关部门可以适当补充公允价值的估值,对于第三层次输入值对模型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在美国已经率先采取此做法,并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的融资部能够通过 “致尊敬的CFO”等有关信件,来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公司提供这样的信息披露,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实业界对有关诉讼的担心,因此,公允价值估值的补充披露仍然没有完全得到响应。

( 2) 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场外金融衍生品的披露形式一般是按照分类,以及用列表的方式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列表的方式,也就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相对财务状况进行的详细分类,主要包括价值的变动以及对于损失的影响。按照美国最新相关的信息披露经验,在公允价值以及衍生工具头寸方面,应该披露的内容如下: 按照总数信息披露的公允价值,应该收取以及应该支付的现金担保,不能从其公允价值之中进行减少或者增加,即使是这类金融工具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也要进行净额的计算; 而且对于公允价值的金额应该按照指定的,且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以及其他套期的工具两类,分别按照负债以及按照资产的方式,使每一类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皆进行分别披露,例如: 利率合同,权益合同,外汇合同,商品合同,信用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对于披露应当明确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工具,包括其中的资产负债表等项目,与场外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损益,在有关的财务报表中也应该如下披露: 被规定并且符合现金流量的套期,以及在境外开展经营净投资套期条件的套期工具,套期其中有效部分的当期损益; 有关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相关的被套期项目,都是公允价值套期中被指定的,而且符合套期的工具条件,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部分,也就是在套期关系存在期间, 能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在当期中重新分类进入收益的金融; 现金的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的净投资套期中,套期的无效部分及套期工具价差计入到损益之中的金额,以及那些因为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而被排除了套期的有效性评价的金额; 除了被指定成为套期工具并且经过评价后有效之外的其他套期工具,这种信息应该按照衍生合同的不同类别进行分别披露,且应该包括到综合收益表之中。 对于那些并不适宜套期为目的而交易的持有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企业,应准许他们可以选择不单独地披露交易过程中相关的衍生品损益,将披露的内容改为以下内容: 对于综合收益表,包含相关交易行为发生损益的项目; 对于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交易的行为,包括衍生品以及非衍生品的有关损益; 对于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的风险,还有企业如何管理风险的描述。

( 3) 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在信息披露方式上,应采用定性与定量披露结合的方式,通过衍生工具的会计主体披露的信息,使财报的使用人理解有关衍生工具的细节内容。美国相关的准则还要求对于会计的主体应该以定量的方式在定期的报告之中出现,对于衍生工具的头寸以及公允价值及相关的损益进行详细的披露等。

2.2禁止滥用打击人为构造交易

使用相关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机构,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向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充分披露工具的影响,但是很多大型投资银行均滥用会计准则,企图制造假象从而在财务报告中隐藏风险。美国在过去的交易中,发生过一个为了会计目的人为构造的交易,不属于经济范畴,然而这种方式却符合美国的会计准则,同时这也对相关的投资者造成了误导。美国通过对会计准则的修改,法官及相关金融机构不能再滥用会计规则,而且,有关当事人不可以仅为遵守相关规则而被免责,有效控制了投资机构滥用会计准则及形成人为构造交易的情况。

3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中,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规定,企业应该披露套期工具中的描述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同时还应当对企业的金融资产以及公允价值以总额为基础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是采用估值技术。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规定,企业应该披露有关风险的描述性信息,还应该披露风险的信息数量等。现如今,我国现行的会计标准以及对于企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披露标准还不够完善,其主要集中在资产的负债表日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应利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从事相关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严禁有关的金融机构企图滥用会计准则来逃避信息披露的义务。

4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4.1对定性披露加以重视

现阶段,对于我国现行的以交易额为基准的信息披露标准,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适用层面上的困难,对于披露的性质来说,如果根据初始的投资金额来确定的临时披露标准,会把很多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剔除出去。目前,我国对于现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说,其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及时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用交易金额来确定信息披露标准的方式,因公允价值不断地变动而使企业不知所措,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定性披露也不是瞬时的定量披露,这对于加深企业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理解非常重要。

4.2对临时披露加强管理

我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信息的临时披露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交易披露的时间点、相关要素以及标准并没有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造成了一些企业在披露信息方面受到公众的质疑。企业应该在权衡各种风险以及其概率后,经过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我国应该鼓励企业对于临时信息的披露,并对其加强管理,使其充分说明相关的衍生品业务对于公司的经营以及现金流的影响。

4.3对全面披露加大倡导

我国金融衍生品在财报上以表外的业务进行核算,然而实际上,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业务和相关的风险,与管理投资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倡导金融机构对衍生品的全面披露应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此外,对于披露其业务的影响状况应从现金的流量以及损益两方面进行。

4.4对逃避披露加力惩罚

场外衍生品 第2篇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对策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玉红,霍天翔,冯宗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2005,(5).

[2]王鑫.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完善战略[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3]陶秀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文本框架及交易[J].中国货币市场,2005,(7).

论金融衍生品风险 第3篇

一、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品所涉及的风险主要为: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 指衍生品价格变动对交易者产生不利形势的风险。衍生品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价格风险, 从理论上说, 无论衍生品价格如何变动, 衍生品产品与其基础资产的损益相抵, 不应当存在市场风险。但是, 实际操作时, 完全的风险对冲很难实现。因此, 价格风险就随之产生。根据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同原因, 可以将价格风险分为四种:

(1)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2) 汇率风险, 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3) 权益风险, 市场总的股票价格变动或单只股票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4) 商品风险, 由于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 指由衍生品合约的某一方当事人违约所引起的风险, 它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在场外交易市场中, 由于交易对手是分散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并且信用风险是时问和基础资产价格这两个变量的函数, 而许多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过程。因此衔生品的信用风险比传统的信用风险更复杂, 并且更难以观察和预测。信用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错误 (有意或无意) 、技术问题或控制系统缺陷引发的风险。巴林银行事件和大和银行事件是很好的例子。巴林银行因新加坡期货部经理兼交易员里森为弥补损失, 通过做假帐来做一些未经授权的交易而倒闭。大和银行也是由于纽约分行内部业务负责人兼业务员在长达11年时间里违章买卖美国国债及其期货、期权造成11.32亿的巨额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控制系统的疏漏而造成的灾难。

4、“泡沫”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由一些金融商品衍生而成的, 其价格应由基础商品价格来决定, 但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其基础资产价格相脱离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并形成了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 这种虚拟性往往会造成表面繁荣的假象, 即“经济泡沫” (金融泡沫) 。“泡沫”一旦破裂, 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据报道, 几年来美国空头资本的膨胀主要就是以金融衍生品的形式出现的, 有人指责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泡沫的制造者。

5、投机性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杠杆性原理”, 其收益会借助“杠杆”的力量而成倍放大, 因而驱使一些投机者往往为追求高收益而忽略了高风险的存在, 投机意识膨胀, 从事于巨额交易。岂不知一旦失败, 也会因为“杠杆原理”造成巨额损失。如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在1995年3月27日临收市前8分钟进行的巨额国债期货投机交易中损失了近20亿, 从此宣告一个“证券王国”的覆灭。

6、法律风险

是指金融衍生品合约的条款在法律上有缺陷, 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因无法履约, 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方面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可能经常出现。这是因为, 金融衍生品是新的金融工具, 而且层出不穷, 产生纠纷时.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和无先例可循的情况。加之, 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全球化的, 真正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必须由各国货币当局参与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管辖和国际协调。

二、金融衍生品风险产生的成因

1、衍生产品价格是基础产品价格变动的函数, 因此, 金融衍生产品较传统金融工具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 风险系数比传统市场大。

2、“以小博大”的投机性。从资金投入角度看, 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有明显的杠杆效应.如只需交付部分保证金就可以从事巨额交易, 以买卖合同对冲来代替实物交割等.从而使金融衍生品交易倍受投机者的青睐。我们知道, 投机最简单的概念就是冒风险, 而蕴育这一风险的土壤正是金融衍生品本身。

3、内部控制薄弱, 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 巴林银行覆灭就是因为内部风险管理混乱所导致的。首先, 巴林银行内部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 里森一人身兼清算和交易两职, 缺乏制衡, 很容易通过改写交易记录来掩盖风险或亏损。同时, 巴林银行也缺乏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检查部门对里森的所为进行监控。

4、监管滞后是造成风险损失的诱因。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 风险只是意味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而真正造成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损失的重要原因, 则源于对其监管的严重滞后。这种滞后也表现在多方面, 第一, 对金融衍生品来说缺乏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例如目前许多金融衍生品都难以作为长期投资工具, 或者即使成为长期投资者的资产, 其流动性也极差都说明了这一点。第二,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来说, 至今还未形成一个公认有效的监管体系。一个良好的监管体系, 既应包括政府管理当局的强制性监管机制.也应包括金融机构的自律性监管体系, 二者不可偏废。但相比之下, 后者更显得重要。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金融衍生品问题研究》.《中国流通经济》, 2007年第1 2期

[2]、徐联初.中国金融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

[3]、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中国物价出版社.

[4]、巴曙松.中国金融衍生品发展路径,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选择[J].经济观察, 2007 (7) .

衍生品气球破裂 第4篇

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倒下,就像一家普通储蓄银行发生的挤兑,结局很突然。3月13日,星期四,贝尔斯登CEO艾伦·施瓦茨(Alan Schwartz)还在电视上称,贝尔斯登有足够的流动性和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但是,过了那个周末,一切都结束了。

导火索

该周早些时候就有传闻说,贝尔斯登可能破产。尽管只是谣言,也加速了贝尔斯登的崩溃。投资银行只有在交易对手相信其有能力完成交易的前提下,才能正常运作。因为交易对手纷纷要求贝尔斯登兑现支付并拒绝向它提供贷款,促使它走向失败。贝尔斯登激进好斗的姿态和累积的大量衍生品头寸,使这种失败成为可能。这就像一个不断膨胀的气球,很难预测它爆炸时究竟因为什么,但是,爆炸总是不可避免,而且还很剧烈。

问题的关键是证券衍生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与它关联的其他证券的价值。最出名的证券衍生品要数股票期权。以定息衍生产品定价理论闻名的斯坦福商学院教授达雷尔·达菲(Darrell Duffie)说:“最根本的原因是,贝尔斯登没有足够资本来满足对手的需求,而它的对手也不愿继续提供融资,因为他们害怕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或‘死亡漩涡’。”

贷款池和CDO

事件的根源是,美国房价在经过多年持续上涨后,开始掉头下跌,房贷违约以及因房贷拖欠导致房屋被没收的数量创出新高。这些房产的抵押贷款来自一张不断扩大的房屋借贷公司交织而成的网络。这些贷款的融资机制是,放款行把按揭贷款出售给主要的投资银行,这些投行再创设新的、由许多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证券,即成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向市场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于是,房屋贷款公司不再承担由它们发放的按揭贷款的风险,结果,对贷款者的审查标准越来越低。这些风险很高的次级抵押贷款被戏称为“NINJA抵押贷款”(No Income,No Job,no Assets,即借款者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

继而,华尔街又依赖SPV的现金流,发行一种新证券——债务担保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CDO)。投资银行把SPV分割为几块,成为“层级”(tranches)。每一层级对应不同的风险和回报水平。质量最好的高级层优先获得偿付,随后是中级层,最后是股本这一层。每一层级会获得不同的信用评级,所以,保守的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养老基金往往会购买质量最高的CDO,而投机者和一些发行商会购买有时叫做“有毒废物”的股本层级。

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s,CDS)的出现使事情更加复杂。CDS的购买者只要付出一定的像保费一样的保证金,便可以在对方违约时获得保护。这些场外交易的工具相当于把定息证券的违约风险转嫁给了CDS卖方。

杠杆和投机

由于CDS卖方收取的保证金仅为所担保债券价值的百分之几,如果债券大幅贬值,卖方将因此损失保证金的许多倍。如,对于某公司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持有者,他购入CDS作为保护,如果年保证金率为2%,而一旦债券变得一文不值,CDS卖方将因此损失对应债券价值的100%,或者说保证金的50倍;若债券下跌50%,损失就是保证金的25倍。

为什么违约的可能性会被低估?部分原因在于,许多CDO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人,以及贷款资产池都被债券评级公司给予很高评级。结果,CDS卖方信心十足地以相对低的保证金水平出售CDS。这次的房地产危机和大量低质量的次级抵押贷款的存在,说明保证金水平已经低到了可笑的地步。

CDS也能用于对卖方信用的单纯投机。投机者可以在不持有任何对应债券工具的情况下购买CDS。这样,实际的CDS量比发行商的债券量要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本用来降低风险的掉期,实际上增加了风险。

这些多样的衍生产品越来越复杂并相互交织。例如,“合成”CDO是购买CDS组合,而不是直接购买抵押贷款。每一层复杂性又都伴随着另一层费用的增加。这和1929年股市崩盘时的情形相似,当时就是杠杆式投资信托投资于其他投资信托。

美联储卷入

为什么贝尔斯登的损失引起美联储如此高的关注?这是因为它暴露的抵押贷款、贷款资产池及相关的衍生品,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不仅影响到贝尔斯登,也涉及其他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些证券价值庞大。《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摩根森(Gretchen Morgenson)说:“从2000年以来,CDS市场从9000亿美元膨胀到超过45.5万亿美元——差不多是整个美国股市的两倍。”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在本次危机中行动迅速。他能立即采取行动是因为美联储比国会受到束缚要少。五位地区储备银行行长的紧急投票就足以提供300亿美元的担保。

贝尔斯登名义持有超过13万亿美元衍生品头寸,包括CDS、各种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s)、利率上下限期权等。这比美国国民收入还要高!潜在的损失会低很多,通常预计是名义总额的不到3%,但是,它暴露的绝对规模仍是前所未有的。即使保守地按价值2%估算,贝尔斯登暴露的损失也达2600亿美元。所以,当贝尔斯登CEO施瓦茨称母公司还有170亿美元流动资产时,已远不能安抚其债主和交易对手了。

考虑到衍生品的市场规模和它们的巨大杠杆作用,很显然,美联储介入帮助贝尔斯登,其更深的目的是避免其他金融机构再出问题。美联储希望,通过低收购价避免人们误会它是在保护贝尔斯登的股东。因为股东如果在贝尔斯登的管理过程中作出过草率的商业决定,他们活该遭受损失。

反响

3月16日,2美元一股的收购价格刚宣布,贝尔斯登的股东立即提出抗议。不可避免地,考虑到这一交易的非公开性,许多其他投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也奇怪,为何他们不能参与对贝尔斯登的竞购,尤其是在有联储300亿美元担保的前提下。正是在各方重压之下,3月24日,摩根大通将收购价提高到每股10美元。

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质疑联储提供的担保,他认为,只有美国国会和白宫才适宜提供类似援助。

不管贝尔斯登的收购结果如何,都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很多问题,还有贝尔斯登员工、股东及交易对手提起的诉讼。例如,纽约市审计长威廉·汤姆森(William Thompson)就对路透说,由于贝尔斯登的股价下跌,纽约市的公共养老基金损失约1000万美元。他提出提问,贝尔斯登的倒下是否缘于计算失误或欺诈。

美国国会已经在讨论如何更好地管理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对冲基金等构成的复杂市场。民主党提议,对这些金融机构一律采用商业银行方法监管。管理者总是会亡羊补牢。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马萨诸塞州议员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说:“监管必须既适合于创新的范畴,又适合于市场发展的范畴。”可以预见,许多业界领导人对过严的监管政策保持警惕,担心这将使他们难以获得投资资金,并会加重当前的经济减速。

布什总统和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可能反对实施更多的限制,他们担心这些限制会进一步损害疲弱的经济。■

场内金融衍生品品种研究 第5篇

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这种合约可以使标准化的, 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物 (基础资产) 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 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比如远期协议。

金融衍生品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兴起的一种金融创新。一路走来, 金融衍生品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交易品种。金融衍生品发展起步较晚, 我国的证券市场20年来总体上看,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飞快。但是, 相比而言, 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则相对滞后。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最为重要的创新举措之一, 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不过三年多的时间。同时推出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与日前推出的国债期货一样, 同属于基础性的产品。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机构的投资操作模式带来新的变化。

2 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品种发展现状

2.1 股指期货经过数年准备, 终于上市交易

股指期货是现代资本的产物。美国金融期货的产生和发展带动了其它国家金融期货产品的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的经济相融合对中国场内金融市场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势必紧跟世界的大趋势, 尽快推出股指期货。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期货大厦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 成为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之后的中国内地的第四家期货交易所, 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10年4月16日, 中金所已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整个期货行业带来新的契机。目前, 我国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经纪业务, 缺乏有效盈利手段使得经营手段雷同, 分散度高, 恶性竞争激烈。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打通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 大大拓宽期货业的深度和广度。此外,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加速期货公司层级分化, 市场集中度将大大提高, 其竞争过程将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机会。股指期货的推出还有助于促进期货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2.2 外汇期货目前仍尚未推出

外汇期货是在1992年6月1日, 由上海外汇调剂中心推出的, 这是我国最早的金融期货。当时交易的外汇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等。由于当时外汇交易实行的是双轨制, 国家对外汇现汇交易限制甚多, 于1993年停止交易。

从可行性方面考虑, 我国市场需求充分, 基础市场完善发达、汇率和利率形成机制市场化、交易者作为完整经纪人、法律框架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成熟。开放我国外汇期货市场的基本条件已具备。目前, 我国已经有银行间的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 还没有外汇期货市场。

2.3 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的权证市场

我国证券史上的第一只权证—大飞乐配股权证是在199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推出的。当时国内的权证被恶意炒作、操纵, 投机氛围强烈。1996年6月, 权证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叫停。9年后新的权证才发行推出。到2009年4月, 有39种退市的权证, 15种正在交易。最初的权证市场, 交易异常活跃、品种稀少。所以品种虽少但换手率奇高。而且, 交易价格偏离理论价值悬殊, 甚至出现炒作理论价值为零的看跌权证。由于交易活跃、频繁炒作, 交易所必须不断加强监管的力度。当前, 由于过多投机得不到良好的控制, 基本停滞新的权证品种的发行。

2.4 国债期货重新开闸, 18年后成功上市

1992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先开放了国债期货交易。上交所共推出12个品种的国债期货合约, 只对机构投资者开放。但在国债期货交易开放的近一年里, 交易并不活跃。

1995年2月, 国债期货市场上发生了著名的“327”违规操作事件, 对市场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一系列的清理整顿措施并未有效抑制市场投机气氛, 透支、超仓、内幕交易、恶意操纵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国债期货价格仍继续狂涨, 1995年5月再次发生恶性违规事件—“319”事件。1995年5月31日, 中国首次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以失败而告终。

阔别市场18年之后, 国债期货终于在2013年9月6日回归市场。从国债期货上市首日的表现来看, 投资者担忧的暴涨暴跌现象并没有出现, 对股市资金形成分流的场面也没有出现, 最终平稳收官, 市场悬着的心初步落地。

相比商品期货和股市更强调投资功能, 国债期货则注重投资功能和利率管理功能的组合。国债期货的上市, 不仅仅是多了一个投资品种, 更关键的是其将肩负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健全金融产品系列, 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等职能, 在推动财政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3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衍生品自身的问题和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衍生品存在的问题首先体现在品种上面。与国际金融衍生品种类丰富多样相比, 现阶段, 我国金融衍生品品种同质性较高。

目前, 在我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表明, 运用多个品种非但没有有效地转移风险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自身存在“双刃剑”的特点所决定的, 而导致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出现这种无益而害状况的就是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所造成的。

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等方面。

4 对策研究

克服金融衍生品德自身缺陷, 要根据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适度增加金融衍生品的种类。完善金融衍生品的设计, 增强创新能力, 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品。

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分清监管部门的职责,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明确各个金融衍生品监督部门的职责, 做到有法可依, 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法规。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

5 总结和展望

虽然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但是, 我们已经有了雏形。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已成功开放。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的期权与互换类产品, 现在应进行研究准备, 尤其是股指期权。其他品种的金融衍生品, 在基本的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得到发展后, 将会自然提到日程上来。

参考文献

[1]戴国强, 王申.金融衍生品市场:立法与实践需加快[J].当代金融家, 2009.

[2]韩炜, 岳小珍.我国建立外汇期货市场的可行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4) .

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 第6篇

(一) 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 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 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 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 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 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 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 以小搏大, 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 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 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 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 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 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 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 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 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 对某种基本的资产 (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 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 都具有一种“未来性”, 即是在从事交易时, 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 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 相对于传统金融品, 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 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 理由如下:

首先,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 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 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 业务类型复杂多样,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 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 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 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 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 己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 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 从巴林银行倒闭, 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 以及次贷危机, 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 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 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 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 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 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 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 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 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 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 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 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 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 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 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 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 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 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 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 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 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 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 加强内控机制。

(五) 改进监管方式, 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 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 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 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 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 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 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 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lunan.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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