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范文

2024-07-13

意见征集范文(精选4篇)

意见征集 第1篇

近二三十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经历了一个以立法领域的逐步完善为标志的渐进的、制度化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相继颁布了300多部法律,立法的真空领域逐渐减少。在这300多部法律中,行政法规和规章数量居多,几乎占据了整个立法总量的一半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数量多,调整范围广,几乎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都会受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约束,其个人利益都会受行政立法行为的影响。因此,公民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体现公民意志,就成为保障公民利益,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方式。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构筑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程序体系。此三者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作了相同的规定:即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虽然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都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立法内容进行建议的形式,但专家咨询和论证更倾向于专业性、技术性的立法领域,征求意见的对象一般限于有关方面的专家,公众参与的范围并不广泛;而正式听证程序虽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但它是司法化程度较高的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费时费钱,且采用“案卷排他规则”,限制了可采纳意见的范围,因此不宜过多使用(1)。由此观之,公开征集意见,相比于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来说,由于其集多数公众之思想而广益,是所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中最显民主与公平的方式。

1 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意见的意义与价值

我国的行政立法,兼具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即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准立法行为,但从事此项行为活动的主体却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虽有决策效率高,执行力强、降低立法时滞性等优点,但也有致命的弊端:即政策和法令更多地反映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容易成为行政首长想当然地主观臆断,缺乏科学理据与群众根基,不能体现人民意志。

艾克顿曾说,“权利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利使人绝对地腐化”。在行政立法中,若不给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讨论与决定的机会,把立法权利完全交由行政首长个人掌控,立法权必将趋于个人化、绝对化,行政首长本身也有可能自私腐化,只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上。由此观之,行政首长负责制无法保证所立之法体现人民意志,无法阻止立法权被个人操纵滥用。因此,“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不与公民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的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2),我们更不能指望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度因为行政立法而改变。既然如此,公民利益还是由自己表达,将自己的意见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用“自己替自己做主”的方式来确保更实际也更可行。那么,如何确保公民的利益诉求在行政立法中自由表达,如何确保制定出的行政法规、规章体现公共意志,保障公共利益?

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是实现此一目的、保障立法民主的重要方式之一。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1 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之政治权利

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在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正是政府对公民在行政立法方面“表达自由”权利的捍卫。行政机关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广开言路,公民亲自参与到行政立法的研究与讨论中,给公民自由发表见解的机会,这正捍卫了公民不受剥夺的“言论自由”之宪法权利。虽然公民的意见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未能顾及公共利益及社会环境,所提意见不够全面科学,但是它给了普通公民自由表达的机会,提供了排解公民不良情绪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立法以人民意志为理据,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创造了公信力和合法性。

1.2 保障所立之法符合民主的核心内涵“所谓民主,乃合格公

民的多数意志之统治。”(3)从这个定义可以推论,民主的核心内涵在于统治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公民从各个方面、运用多种视角对立法内容进行论证,行政机关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民意,最大范围地收集社会信息,确知社会的公共意志。此外,以公共意志为准则制定的法规、规章,施行的阻力也会大幅度减少,因为公共意志为该项法规或规章创造了最大的正当性。即使有人对某项立法持反对立场和观点,至少他会承认该项立法的约束力。这也是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的一大优点。不仅如此,“公共意志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4)由此观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还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使立法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多意志和最大幸福,使民主真正体现在立法之中。

2 行政立法过程中公民意见表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如前所述,似乎只要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给公民提供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就实现了立法民主。然而,有时即使给了公民平等参与机会,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以及立法机构与公民之间双方面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这种看似十分民主的立法方式下仍然潜藏着难以克服的不民主与不合理因素。

2.1 经济地位不平等导致意见表达不民主

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虽然赋予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但公民是否能够平等地表达意见,收集到的意见能否体现公共意志,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

在“多数人意志”的表达方面,卢梭认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里提出了有效表达公共意志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即不能有利益集团或财团的存在;二是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不会因教育机会、财富资源或社会背景不同而使意见受重视程度不同。这与政治选举上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则相似。但这两个前提条件经推敲和论证几乎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原因如下:

2.1.1 行业垄断导致了表达公意的无效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顺应经济自由发展的体制促进了行业间的自由竞争。但由于生产商占有的土地、劳动力、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不同,生产能力各异,经过一轮轮自由竞争,实力欠佳的企业将逐渐被淘汰,退出市场,最后形成行业垄断,仅剩几家兼具生产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寡头企业。这些寡头企业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而集结在一起,形成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就会将其垄断的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转换成政治资本,影响立法方向和内容。但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行业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集团。因此,有效表达公意的第一个前提不能成立。

2.1.2 个人社会经济资源占有量的差距导致了表达公意的无效

在我国,贫富悬殊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资源雄厚者将其经济优越性转变为话语优先性,不合理地左右立法内容和方向,使其实质的表达权利凌驾于小市民之上。而一个贫无立锥之地的人,光在形式上保证了“一人一票”表达意见的权利,却无法保障“票票等值”的力量与分量。富者的意见会受到更多关注,甚至会影响他人对立法意见的表达。相反,穷者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地位低,意见常常被忽视,甚至无视。由此看来,即使给了“一人一票”的权利,但经济资源贫乏者的想法往往因为没有分量而被湮没在经济强势群体的声音中。由是观之,每个人并不能完全只表示自己的意见,且意见也不能受到同样的重视,有效表达公意的第二个前提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将导致公共意志表达无效。若公共意志的表达是无效的,那么“合格公民的多数意志之统治”便无从谈起,立法民主更是如海市蜃楼般虚幻缥缈,遥遥无期。经济不平等对立法领域所造成的扭曲效果,不单单是偏离了民主立法原则,更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如果不试图缩短公民间社会经济条件的差距,减轻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那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问题,公民发表意见的平台只能演化为社会强者的舞台。

2.2 信息不对称导致意见表达不民主

所谓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5)具体体现在行政立法上,表现为公民与政府间信息传递的不对称:一是公民因地域和职业不同向立法机构表达意见时存在信息弱势;二是政府征集立法意见时存在信息谬误,征集到的意见不能反映公意。

公民向政府表达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2.2.1 地域间接收到的信息量不同

国务院制定法规或是各部门制定规章,东部发达省份及沿海地区因地缘优势对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便知晓,因此反应速度比西部欠发达地区快。待到欠发达地区了解情况时,发达地区早已分析并评估了该种政策信息对本地区的利益影响,开始采取行动,主动扭转形势,而欠发达地区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制定出的法规、规章,却不能为自己找到谋取利益的机会。同理,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信息相对开放的城市相比于闭塞的山村同样存在这种优势。

2.2.2 职业间接收到的信息量不同

政府公务人员等职业强势群体因其职业优越性和特殊性,知晓更多国家政策信息,更愿意发表自己的声音。而农民工等职业弱势群体因自身相关知识和信息匮乏,更倾向于听取其他群体的意见。即使有些立法内容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处于这种弱势职业群体的人才具发言权,但信息劣势职业群体仍然选择缄口沉默,这无疑是显失公允的。

政府接收公民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当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时,一部分特别积极的公民就会利用各种渠道竭力发出于己有利的声音。因为这部分人喊的最凶,就最易引起行政机关的关注。行政机关就误以为他们是社会大众的代表,他们的利益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然而,社会上还存在着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沉默的大多数”。这些人或是由于表达机制的不完善,或是由于自身的政治冷漠,放弃了参与行政立法、表达立法意见的机会与权利。他们虽选择沉默,不主动发表见解,但因为数量庞大,意见温和,他们的想法更接近于公共意志,他们的利益也更符合公共利益。可行政机关忽略了他们,征集到的只是少部分喊得最凶的人的意见,出现了信息纰漏。这种信息谬误导致政府不能真正了解民众需要什么,制定出的法律不能体现民主与公意。

3 完善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制度的若干设想

为降低经济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给立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行政机关在采纳意见时要多加考虑,冷静独立思考,努力用行政立法的力量纠正社会偏差。下面就如何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谈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3.1 保证立法行为独立性,制定出具有公共理性的法律

利益集团和社会经济资源雄厚者倾向于从集团和个人而非公共的角度出发,利用经济资本影响立法行为。而发达地区和信息优势职业群体更易利用区位优势和职业优势对立法施加影响。如果不保持立法行为的独立性,不给行政机关立法自主权,那么行政立法成全的将仅仅是社会上的少部分人,反而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这不仅造成了对“沉默的大多数”的不公正,更破灭了立法体现全民最高利益的理想。因此,要想使所立之法具有合理性,一定要保持立法机构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确保立法行为免受少数团体和个人左右,兼顾“沉默的大多数”,运用公共理性,理智立法,独立决断,多方考虑,制定出体现民主符合公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3.2 运用多种视角,制定出具有包容性的法律

价值取向整齐划一的年代早已不复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多元价值并存的思想自由时代。整个社会对多元的价值观念与个性化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同样,在行政立法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调整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标尺,也应与时俱进,对公民的一些行为与个性予以包容和理解,少加限制,还公民以更多的个人权利与自由。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包容不等于纵容。行政立法固然要对个人意见和行为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多从公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但却不能只考虑公民的意见,对立法意见不假思索地接纳。行政立法更要提倡普适价值观念,体现国家意志。只不过在不违背国家意志的大前提下,充分尊重公民意见,对公民的想法和行为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包容。

3.3 考虑社会环境,制定出符合民情的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对我国国情、民情往往缺乏整体、科学的了解,个人在表达意见时往往只顾及自身利益,只考虑自己所处环境,不能将立法之实际情形与我国现实的行政环境相结合。立法意见往往缺乏战略性和全局性,不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按照这样的立法意见制定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自然也就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实施也缺乏正当性。因此,要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不仅需要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保证立法民主,还要从具体国情、民情出发,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方式,结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多方考虑,最后制定出既符合民情又科学、合理、可行的法律。

4 结语

“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6),行政立法中若不防范立法权的滥用,则整个社会都将受其为害。鉴于行政法规、规章的重要性,更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制定出的法规、规章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公众接受。在公开征集意见时,要注意经济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想办法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在制定法规或规章时,行政机关应保持独立性和理性,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制定出符合公意体现公共利益的行政法律规范。

摘要: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因其调整的社会范围之广,几乎遍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使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防范立法权被滥用,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引入相应的民主参与机制---即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本文先从行政立法公开征集意见的意义与价值出发,指出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能捍卫公民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保障所立之法符合民主的核心要义。然后再从经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事实入手,分析这种表面民主下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如何完善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意见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设想。

关键词:公意,经济不平等,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

[2]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3.

[3]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7.

[4][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0.

[5]辛琳.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嘉兴学院学报,2001,(5).

[6][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8.

[1]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征集意见启事评析 第2篇

【 范 文 一 】征集意见启事为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特恳请广大读者协助检查本社图书质量。凡发现问题(大小不拘,从原则性的失误到语言文字上的差错)者,本社将酌付酬金或赠新书。来信均请寄沈阳市 和平区辽宁人民总编室。邮编:×××【 范 文 二 】征集“产品标识”启事我厂主要产品为兔羊毛提花、绣花衫。产品具有质轻、细密、柔软、丰满等特点,保暖性好,款式花型新颖。现公开征集“产品标识”。设计要求:商品名称别致、不雷同,图案简洁醒目,能体现产品特色。征集从即日起一个月为限,应征设计请寄:上海市××路××号第×羊毛衫厂技术科。经评 选只录用名称的,给予一定奖励;商标图案一并录用,奖金5000元;如不录用,由于人手有 限,恕不退稿,请自留底稿。上海市××羊毛衫厂地址:上海市××路××号电话:×××邮编:×××联系人:姜小红评析:这两则征集意见启事的适用范围有明显不同,范文一是杂志社为了保证自己的图书出版质量,让广大群众加强监督以便促使本社图书办得更好而发出的征集启事;范文二是上海市某 羊毛衫厂为征集“产品标识”而发出的启事。标题有所不同:范文一是以“征集意见启事” 为标题,范文二是把具体事项写出来,如“征集‘产品标识’启事”。正文都是首先写明征集意见的目的,奖励办法等,范文一没有时间限制;范文二先是简单介绍产品情况以便于参与者了解之后更好地参与活动。最后,两则启事都详细告之征集单位的具体联系方式,确保所提意见快捷传到征集单位。这两则征集意见启事语言简洁、用语恳切、篇幅短小精悍,使征集意见的有关事宜具体、清晰、明确地告诉读者或广大群众,便于参与者积极参与加强监督,促进事业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意见征集 第3篇

修订两个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重塑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让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故消费者是参与交流沟通的必不可少的主体。

据了解,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7月1日至7月3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8月31日至9月30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再次修改,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据悉,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月19日进行提交。

党代会意见征集 第4篇

一、扩大党组织队伍建设

党的组织要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就需要更多的党员来充实党组织队伍,军垦路社区党支部共有党员9人,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上人员紧缺,在处理有些问题上最终导致顾此失彼的结局。当然,我们在扩大组织队伍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保证党员质量,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把入党关,保证党组织的新鲜血液质量。

二、制定更多的惠民政策

由于军垦路社区居民大部分是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属于流动人口,不能与当地居民享同等的的惠民政策,背离了“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意向,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要真正实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意向就是要拉近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距离,在制定惠民政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流动人口和其他的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虽然身在异乡,但是党的关怀依然存在。

三、加强社区基层警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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