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格式合同范文

2024-07-09

网络格式合同范文(精选10篇)

网络格式合同 第1篇

一、霸王条款概述

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往往采取一些隐晦的手段欺瞒相对人,故意用较小的字体使相对人难以发现,采用一些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文字使得文义含糊。有时将合同拟制得非常冗长庞杂,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篇幅把霸王条款藏匿其间,降低相对人阅读兴趣,更有甚者将本来应置顶于主页的重要条款故意放于其他页面而不加以说明,从而使得相对人无从了解。一些霸王条款想方设法地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负担,限制剥夺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将一些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人,违反了平等原则。许多格式合同中的最末往往会加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援用该声明做有利于自身的解释来逃避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限制了相对人真实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剥夺了其对合同内容的决定权,只能依附于对方的决策,违背了网络格式合同的初衷和存在的意义,威胁着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网络消费秩序,不利于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二、我国立法现状与法律规制

制定法律规制霸王条款是根除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良法的存在使订立霸王条款的一方付出违法的代价。现代各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范来进行的,由于网络格式合同是近几年来才成为我国普遍的缔约形式并逐步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因此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系统严密的法律规范。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简称“《指引》”),它规定了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履行和救济等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指引》毕竟只是指引,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参照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最后一章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与其它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非常无力。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几个条文作出了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对遏制我国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在适用上则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保护得不周到,其规制功效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在合同法中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立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且使这种处罚能够抑制行为人拟定霸王条款的想法,从而使其在制定网络格式合同时可以自觉地剔除那些霸王条款。

首先,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必须充分提请相对人注意。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忽视服务协议,急切地点击“同意”来进行下面的环节,但是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必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提示,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时应当将重要条款置顶或置尾并用鲜亮的颜色和特殊的格式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其次,为了防止合同提供方欺瞒相对人,合同法应规定合同提供方确保相对人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时间及审查机会,可使用超链接等方式使相对人方便准确地获取法律条文,如果是由于合同提供方的过失使得相对人无法审查或审查时间不够,若发生纠纷,则其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最后,应当推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提供方设计基本框架,在合同内容的条框上分出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相对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形和自己的特殊情况对条款进行适当地筛选,扩大相对人的选择性可以有效的避免霸王条款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在立法方面有缺失,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有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应该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有关网络格式合同的专门法规,完善合同法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蒋杉红木.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4).

[2]杨妙华.试论网上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J].法制天地,2009(26).

[3]张渊,朱晓燕.网络时代的新契约——网络格式合同[J].当代法学,2002(12).

版网络广告服务合同格式 第2篇

合作双方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乙方:_________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公司信息位置及内容

3.在_______________网配件市场的配件专卖店栏目第____排第____位发布_____________象素图标广告,及______个字之内的公司经营信息,______个字之内的公司名称信息,设计制作由乙方负责。(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沟通确定)

4.广告发布展示公司名称及产品信息。广告文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双方协商。

5.上述广告链接至甲方网站______________或指定网址。

6.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对上述广告的内容内容及链接的网址进行更换,乙方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7.赠送:_______________网诚信认证会员信息资源服务_____年。

广告发布起止时间的约定与终止

8.甲方广告自合同签署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时间为______年。

9.由于战争、地震、火灾等法定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广告发布的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合同期限的约定与终止

10.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传真签署有效。

11.合同到期前30日内,在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圆整 (______元)的网络宣传费后,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宣传服务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违约责任

12.因甲方未及时提供广告内容而导致广告不能按时发布,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准时开始甲方广告或致甲方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提供给甲方额外的广告宣传时间作为补偿,免费广告时间为违约时间的_____倍。

争议解决

14.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网络宣传费总计人民币______圆整(______元)。

16._______________网广告发布为先付费后发布。在合同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乙方。

17.乙方银行信息: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网络商贸有限公司

汇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网络商贸有限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格式合同的不平等根源 第3篇

对于格式合同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守“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使用。格式合同的最终确立并得以推广的原因并非单一而是市场综合因素促成。首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由蒸汽时代进入了电子时代、信息时代,商业、金融等行业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不断壮大最终导致契约自由这一神圣天平失去了平衡。当市场充斥着垄断的时候,自由只存在于垄断者之间,对于那些实际经济地位低于垄断者的市场主体来说,许多契约已经失去了自由缔结的基础,此时,优势方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制定一系列内容和格式固定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日益增长的交易成本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接受格式合同的重要原因。再次,当一个行业达到产业化经营的规模,通用的行业标准都已经得到执行的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众多原因造就了今天格式合同的普适性。

但是,与此同时,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日趋明显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免责条款。近几年最受争议的对象中,免责条款位列其中,追根究底就是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向对方的责任,且这种权益的对比已经严重失衡。然而,垄断并非格式合同的原罪,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以此为借口,掩盖自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垄断只是将格式合同推离正当发展轨道的一股强有力的势力,甚至在大多数场合下可以认为:垄断+格式合同=不平等交易,但不能认为格式合同就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被称之为“契约”。

的确,在契约自由原则面前,被抽象的合同当事人都被视为是平等的,处于理想的状态,但事实却与理论有极大的差距,尤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差距也呈扩大的态势。归根结底还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的产生、 “自由”的变质,但这种不平等在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被杜绝,即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只能存在于理论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将格式合同在现实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判了死刑,这无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应该从这个时代入手,找到解决的途径,而笔者认为,真正造成格式合同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助纣为虐”的元凶是相关规范的滞后,下面将加以叙述。

三、规范的滞后

也许将格式合同的价值矛盾归因于现存规范的滞后会被认为不具有深刻性,但笔者觉得,如果认为垄断是格式合同被不当利用的原因,那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规范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针对现状及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当中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是:契约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创造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充分运用及经济的空前繁荣又催生了垄断,这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作为受众的人类,除了被动的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趋利避害,而制定规范则是现在被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滞后”,但这种滞后必须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该法将遭到挑战,甚至被遗弃。如前述,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部门法当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这与格式合同的适用程度不成正比。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有学者将其视为对传统合同法的突破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也有学者将其视为过去100多年来,合同领域最重要的

发展之一。

四、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的“双赢”

诚然,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并非天敌,格式合同也蕴含着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浓厚的传统大国,所以,当国家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后,格式合同的“霸王”特性被发挥到极致。在上文提到的电视信号转换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鉴于国家这一唯一合法运营商的地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视这一客观事实,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在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契约自由的“牺牲”告终。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格式合同制定方并不具备国家这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这时契約自由与格式合同就具备了和谐发展的平台。

不久前,春秋航空设立了“黑名单”,拒绝为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引发了人们热议。这就是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和谐并进的典型例子。庆幸的是航空业并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当春秋航空提出联合抵制“霸机”乘客时,并没有得到同行的支持,这次广大消费者能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里的“契约自由”。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选择与乘客为敌,乘客也同样会将此公司列入“黑名单”而转投别的航空公司,这时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不识时务的航空公司。一旦航空业结成联盟,国家就会运用行政干预以防垄断的形成。在互相牵制的情形下,格式合同照样被广泛运用,消费者也得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共同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本来面目被逐渐淡忘。笔者认为,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绝不是一块绊脚石。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极度发展下的产物,人们为了将“契约自由”的精神发挥到极致,于是创造了格式合同,希望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会遇到的程序简化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为“契约自由”营造了最理想的环境。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由享有选择权的消费者自由抉择,这就是合同领域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将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消化于内部,包括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间日益激烈的碰撞。当乘客的霸机行为惹恼了航空公司,而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也同样激怒乘客的时候,契约自由战胜了格式合同。在全有或全无的选择余地下,乘客可以运用囊中的“钞票”做出抉择。只要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达不到垄断的地步,只要竞争尚存在于该行业中,笔者相信,契约自由将引领格式合同迈向新的一页,创造双赢的局面。

其次是规章手段。这是众多管理者最驾轻就熟的手段,但正是由于这种熟练,往往容易引发疏忽大意或矫枉过正的情形,所以需要制定者给予足够的慎重。本文认为,在限制格式合同的运用过程中不能一概宣布条款无效,而需要仔细分析市场的规律及内在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合理的规范措施。因此,立法者必须紧贴市场脉搏,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要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今天,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细则,决不能仍停留在抽象的概括上。“实施细则”也许无法像“立法原则”那样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却是最能解决当下困境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网络格式合同 第4篇

1 格式条款与网络购物的概念界定

格式条款。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 当事人双方经过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 各国合同法多数以此确立合同的订立规则, 这一缔约程序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 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契约自由因而成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但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时候, 合同的相对人仅仅只是被动的接受格式条款提供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而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的称谓。

网络购物。指的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信息检索, 了解商品具体情况, 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 厂商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 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2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和手段, 具有以下方面特点:虚拟性、直接性、全球性。但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 导致了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分为如下几种:第一, 未曾以合理、适当的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 (即消费者) 注意。在网络购物过程中, 格式条款的使用人或在在阐述合同内容故意用细小文字说明, 使人无法引起注意;在合同主页面中加入众多其他网页连接, 并且不对其连接进行说明, 使相对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都使得相对人做出了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 相对人对网络购物合同内容的审查权利被动丧失。网络购物合同提供方不能保证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充分地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一般不会把合同内容作为购物流程的必要环节, 这样导致在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 相对人再次丧失了对合同审查。第三, 利用电子合同的特点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和义务。格式条款使用人规定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 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条款, 则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如格式条款使用人, 仅就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商品有质量问题时仅能更换或者维修, 而不能退货退款。第四, 限制相对人采用救济手段, 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不利转移给相对人, 尤其是原本应由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格式条款使用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甚至会在合同中规定, 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要求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五, 随时修改合同而不通知相对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网络购物合同的无纸化, 使得合同内容的变化更加快速, 格式条款使用人在合同中规定, 其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合同条款。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经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立法不完善。我国对电子合同尤其是网络购物合同没有专门的立法, 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在当前的情况下来说, 我们对于新出现并且急剧扩张的网络购物合同仍旧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 行业自律性差。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团体, 不会从相对人的利益出发设计交易规则, 由于营利性的行业性质, 一般来说他们在拟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时候, 首先考虑到的是己方的利益, 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中, 多见的是限制相对人权利, 加重其义务责任的条款。第三, 电子合同本身的不可协商性导致不公平条的产生。网络购物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通过因特网通信手段订立合同, 而且在于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合同的签订中, 尚有可能格式条款提供人进行磋商, 修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网络购物流程中, 相对人毫无协商余地

3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的解决方法

第一, 立法规制。在所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方法中, 立法规制被认为是最能发挥实效的。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已经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 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 而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要推动网络购物模式的大力发展, 必将祛除现有法律弊端, 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有9条涉及采用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 已经完成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格式条款立法, 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关法律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 立法要有针对性;其次, 转变部门立法现状, 建立专家学者参与机制;最后, 借鉴的其他国家立法并使其符合我国国情。第二, 司法规制。所谓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者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我国应从以下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首先, 加强法院对争议条款的效力审查。。其次,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公正理解。最后, 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共同利益体中脱离出来, 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三, 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查而将不公平的条款遏制于初始, 也可以通过检查而废止正在使用的不公平条款, 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方法。第四, 行业自律。为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相关办法、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 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再次, 应当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最后, 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避免恶性竞争, 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第五, 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协会做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法定社会团体组织, 承担着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使用安全的重要责任。社会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无形的强制性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总之, 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任何一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或监督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陷, 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 才能大力促进其运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J].法学研究, 1998, (6) .

[3]杜军著.格式合同研究[M].群众出版社, 2001.

网络格式合同 第5篇

正文: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总金额

(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 规 定 办 理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检 疫,检 验 执 行 GB/T3543.1 ~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

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_________(单位)负担。

三、超 幅 度 损 耗 及 计 算 方 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 装 要 求 及 包 装 费 用 负 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交 付 定 金 数 额 及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 算 方 式 和 期 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 约 责 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

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__________(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双 方 协 商 的 其 它 条 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份;合同副本 份,送__________(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

经办人:

鉴定机关(章)

年 月 日

完善格式合同制度 第6篇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格式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所归定, 作为一个引入外国的法律概念, 它在世界不同地方称谓也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定之为: 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相对人只能根据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参考文献

[1]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格式合同与免责无关 第7篇

近来,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 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 这些逃避责任的做法已不被市场所接受, 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业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该事件源于2007年11月, 消费者陈某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至福州, 然而, 在提货时却发现所运物品全部损坏。为此, 陈某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但遭到了拒绝。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 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 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 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与物流公司协商无果后, 陈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 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 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条款》, 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 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随后, 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对陈某进行赔偿, 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责的案例, 而这在物流企业中存在也较为普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 “以前类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 而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 快递业正在走向规范。”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 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同时它的定型化也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的同时, 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与物流企业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有着很大关系。一方面, 企业生存压力过大, 便希望在高风险的物流活动中, 通过免除和减轻自身的责任, 来快速弥补高风险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 物流企业间还没有针对包括‘格式条款’问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关律师表示。

尽管如此, 格式合同作为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 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法律当然也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因此, 不断完善格式合同, 需要国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电子格式合同的概述 第8篇

关键词:电子格式合同,立法,规制,权利义务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均有不同的法律称谓,大部分国家(地区)在法律上将其称为合同,英国把它叫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法国、日本、美国则又叫作附和合同或随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我国的澳门以及葡萄牙则将它称为加入合同。国内学者通常习惯轮番使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条款抑或约宽、一般交易条件等名词来阐述格式合同。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想要试图定义电子格式合同,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分别明确电子合同和格式合同的概念。现阶段,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又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会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据此可从格式合同中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1、在合同形式上,我们可从格式合同的定义自然推导出其固有之意,即格式合同是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2、因格式合同仍为众多合同种类中的一种,故也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即双方当事人在理论上仍然为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却时常可见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通常表现为格式合同的订立方通常都是强势的一方,他们要么具有垄断地位、要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格式合同的另一方,即格式合同的相对方通常则是居于服从地位的弱势方,他们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格式条款根本没有或者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笼统的接受或者拒绝;3、虽然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通常都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妨碍它仍然具备所有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仍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权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

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现在普遍认为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形式,完全准确的反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合同。它的实现过程相对有些复杂:先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将电子合同的文本内容以可读形式进行存储,从而使信息通过某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通过通讯网络转发至另一方的计算机内存巾口中。与一般可以直接阅读的传统纸本合同文件不同,电子合同信息只能显示在电脑屏幕上,我们只能通过将其打印在纸上或者在电脑屏幕上才能阅读。这一特点直接使得它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只能过计算机网络才能进行,此外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基于此,我们不妨将格式合同与电子合同概念结合,从而引出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电子格式合同就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格式合同。那么电子形式又如何理解?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规定“电子方式”是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这一规定将传统的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都囊括在内。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过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概况如下:电子格式合同是指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形式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格式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伴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作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时具备传统格式合同的共性特点与信息技术下的个性特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是一种非对话性交易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买卖双方无需现实见面,在家就可以轻松快捷的进行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利用互联网在计算机上就可以完成交易行为。

(二)电子格式合同通常表现为电子文本形式

如前所述,电子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电子文本,它以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为基础,以电子网络为媒介,按照特定的协议传播,在到达目的地后,经过计算机整理生成可读文本,当事人只能通过电脑屏幕或打印在纸张上才能读取。所以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三)电子格式合同极易变动

作为电子数据传播的基础,计算机程序的分解、转化很容易在传播的路径上被拦截、篡改与重新传播。而以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数据又属于一种无形物,即使被改动、伪造也不会留下痕迹。所以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存在很大风险,这一致命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它很难被作为证据使用。现阶段,我们主要采用电子认证的法律保证和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这两种手段来尽量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对于手书签名,人类几乎不可能保持每次书写都完全相同,而则通过严格的技术保证措施,却能够保证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密匙的惟一性。

二、目前电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

电子格式合同在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生发展中应运而生,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使用不断发展扩大,现已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在商务合同中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在实践中通常都表现为经营方事先拟订好所有条款,在向消费者展示后,消费者只能选择笼统接受或拒绝。

如在下载软件时,经营者通常在格式条款下设置如下一句话:“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又如“经营方有权在单方面修改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让对当事人有效。”由此不难发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都是较为强势的一方,他们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导致对方当事人一般只有两个选择:全部接受或者拒绝。因此不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称为电子格式合同的通病。经营者是具有逐利性的,在实践中,为了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经营者在事先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有意识地减轻自己责任,与此同时却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各式各样的免责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与此同时,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往往通过链接形式,且事先帮消费者默认选中,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跳过。即使是细心的消费者通常也只有在第一次注册时才有机会阅读具体条款,因为后面的交易根本不会显示。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格式合同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经常制定诸多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却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排除其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例如经营者在电子格式合同的条款中规定自己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最多只能申请更换或者修理;又或者规定消费者在更换商品时自行承担来回邮费。

(二)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会采用醒目的方法提醒消费者阅读条款或格外注意核心条款,甚至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瞒消费者。经常出现的手段有:故意使用晦涩难懂的词句表述不平等条款;将不公平条款隐藏其他庞大的格式条款中,又不加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将不平等格式条款放在第二页,并默认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这些行为均容易导致消费者不能准确了解格式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对等。

(三)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很多权利。例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合同中预先规定消费者一旦接受,即视为放弃如下权利……。又如商家在网站上标明“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些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四)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合同中转移举证责任,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例如:经营者在条款中将在法律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又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消费者不得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能与经营者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即使约定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也常常单方决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庭。

(五)电子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往往不够合理。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在条款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也一概由消费者承担等。

(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有权单方面修改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自己有权单方面修改条款,且修改后的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消费者一旦使用,不但要对过去电子格式合同上所有条款的接受,而且还要对接受修改后的条款。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极易陷入不利地位。

(七)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理应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确定是否最终缔约。但在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在合同页面上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更有甚者不将合同的阅读作为消费的必经环节,从而导致消费者丧失审查的权利。又如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条款中规定消费者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却在消费者付款后才告知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具体内容。此时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经营者应当退款,否则,应认为其未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

虽然《合同法》早在1993年就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十几年过去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仍大都只是粗线条的,并未规定规范的电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法,所以知道目前为止,电子格式合同仍然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三、如何解决电子格式合同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形式上来看,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常常分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合同法》规定得太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体系网络;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对电子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根据电子格式合同对于当代的新兴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法,并根据我国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优先适用格式合同法,这样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作为其中一类也可以得到优先适用;抑或者把格式合同法总结归纳出单独一个类型,加入传统的《合同法》当中,作为一个项,将电子格式合同立法在其中详细完整地列举出来。并且,在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弱视群体的保护的力度,在维护合同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提高弱势一方的权利,限制优势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应当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一)首先,必须明确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应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在网上购物,不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电子格式合同,面对这类合同,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立法者着重考虑。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范围应限于规制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

(二)其次,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完善合同方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在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中合同订立方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审阅合同条款机会的注意义务,即注重解释免责条款的责任应由合同订立方承担,电子格式条款不限于免责条款,但导致不公平后果的通常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往往在争议当中会成为合同订立方的“保护伞”,对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而加强电子格式合同订立方的注意义务,对免责条款应予以明确释明。

(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着重注意是适当加重电子格式合同订立一方的责任。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补充和列举利用电子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具体法条加以约束。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分担风险。但在现实过程中许多企业经营者常常会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工来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淘宝厂商有“一经出货,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格式合同是订立方审慎权衡的结果,想必权衡考虑了自身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现损害对方利益的条款,应适当加重订立方的责任,以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

[2]王众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10).

网络格式合同 第9篇

(一) 我国合同法所定义的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订立合同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人协商而直接订入合同, 相对人只能作整体性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条款。”需要注意与别的国家所不同的是, 我国采用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 绝大多数的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 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 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 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 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和将要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也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里, 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条款合同。

(二) 格式条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2、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3、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实践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部分主要条款为格式条款, 多数由出卖人按照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事先拟定, 而由买受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在形式上, 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附有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实际上, 由于出卖人的强势地位, 对于决定合同实质内容的重要条款多由出卖人拟定, 买受人并不能变更或者否定, 他只有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的选择权。故就总体而言, 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全具备上述特征, 应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范畴。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化的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是当事人的意愿表示, 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各地也推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大多数商品房预售合同逐步趋于格式化。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化的经济根源。在实际操作中, 出卖人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化的决定性因素。相比较大多数买受人而言, 出卖人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而这种经济上的优势表现在合同的缔结上, 则是缔约能力事实上的不平等。2、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化存在的直接原因。出卖人将大多数商品房预售合同逐步格式化, 一方面减少了与每个买受人协商的过程, 节省了交易时间, 提高了交易效率, 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使房地产企业能在前期决策中预先计算成本、利息、付款期限等, 有效地控制成本, 控制风险。3、近代民法契约自由原则普遍应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契约自由原则主张尊重个人意思自由, 个人取得权利, 负担义务, 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思自由。如果他们自由自愿地缔结契约, 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要具备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的形式, 即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表明双方是自由自愿地就购房条款达成了一致, 也意味着买受人须对购房条款的有利与不利全部接受。事实上这种“契约自由“原则经常被出卖人滥用, 消费者即使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和诚信, 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化成为必然, 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霸王条款。但是目前由于诸多原因, 全国并未推行统一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造成了合同管理上的不规范。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由于格式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而非法律, 因此要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 结合《合同法》第41条,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几项解释原则: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对其争议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 应当以可能订约者或者涉及的阶层中的成员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准。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当以可能购房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予以解释, 应实现出卖人和不特定的买受人的利益, , 解释合同就应该考虑大多数可能买受人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买受人的意志。2、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解释原则。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出卖人一方事先拟定的, 而不是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 各项条款就有可能是出卖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做的利于自己的条款, 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买受人。因此, 当格式条款文字有歧义而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明确时, 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同时, 运用该原则时需要注意的是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不能仅仅因为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就允许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这就有悖于该原则设立的初衷。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 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 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不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特别商定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当认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放弃了格式条款, 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 而且也有利于保护非特定相对人。如《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6条规定,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 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项, 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于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 又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的情况下, 如与其中的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 应以补充协议为依据。

四、结论

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些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 在合同中单方加入格式条款, 多方损害购房者利益, 破坏了买卖双方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因此, 除了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出适合房地产行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规范法之外, 还需要购房者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一些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霸王条款”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曝光, 维护商品房交易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摘要:本文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格式化及其成因分析的基础上,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格式条款,商品房预售合同,契约自由,不利解释原则

参考文献

[1]辜明安, 汤火箭.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及其法律规制.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4 (6) ;

对格式合同弊端的法律思考 第10篇

格式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预先拟订的, 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一) 内容的预先确定性

即格式合同的内容均为单方预先设定好的, 合同另一方无权协商。

( 二) 合同的反复适用性

从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来看, 格式合同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和运用总结出来的, 其内容具有规范化和定型化, 因此格式合同可以反复使用, 并非仅适用于某一特定对象。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通过上文对格式合同基本特征的描述, 可以看出, 格式合同最大的优点就是简化交易程序, 节约交易时间, 促进交易迅捷。但同时, 它的弊端也一并暴露出来。

( 一)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

之所以叫格式合同就是因为其内容都是由一方预先设定好的, 条款具有规范化和定型化, 而不是双方一起协商的产物, 这就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大受限制。而事先订立合同的一方往往都是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强者, 另一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订立合同方便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将一些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对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中, 弱势方只能或多或少自愿屈服于这些不公平条款, 此种交易就如同“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在此种弊端作用下, 格式合同往往成为强者鱼肉弱者的工具, 因此格式条款常常被称为“霸王条款”。

( 二) 风险分配的不合理

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而其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分配方面。订立合同方往往利用其在专业或法律知识上的优势, 对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采用较为含糊的表述方式, 亦或采用强制性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从而将风险转嫁于对方, 而另一方由于其经济地位的劣势, 对风险不合理分配的此类条款也不得不屈从。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从其他国家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方式来看, 大致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以及自律模式。综合借鉴外国做法, 笔者认为, 在中国对格式合同的弊端调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 一) 完善立法, 加强立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 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民法典等基本法中制订有关格式条款合同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 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订格式条款合同单行法, 对格式条款制度做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目前在我国, 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规制, 但这些已有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化, 不能直接适用于现实中的格式合同纠纷案件, 因此, 笔者建议应当对格式合同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杜绝行业规章等肆意解释。

( 二)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由于格式合同对风险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弱势一方受到损害, 对此, 笔者建议应当加大行政救济手段, 一方面国家应当注重行政审查制度的构建, 例如加强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力度, 事先审核、事先协商, 未经过审查批准的格式合同, 严禁使用, 以维护人民利益; 另一方面, 也要注重规定和完善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

( 三) 注重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判决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无效。二是通过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比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平等原则等, 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因此, 笔者建议, 应当加强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以更好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 四) 培养自律意识

现如今, 有关格式合同的纠纷如此之多, 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格式合同的认识尚显不足, 签约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不高。因此, 培养人们的自律意识也是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 国家要注重培养行业自律意识, 由各商业行业协会等民间自律组织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 从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条款之使用。另一方面, 应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 培养合同弱势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王登明.论对格式合同的控制[EB/OL].http://www.lwlm.com/minfaluwen/200806/41410.htm.

[2]马齐林.关于完善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思考[J].现代法学, 2000, 22 (02) :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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