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核算范文

2024-06-30

营业税核算范文(精选7篇)

营业税核算 第1篇

1.1 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企业开发的产品会因出售、转让或出租、自用等原因而减少。对于减少的开发产品, 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开发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 应于转换日, 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或按转换日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 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借贷双方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企业建设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屋用作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 应于签订合同、坍议和移交使用时, 按该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 借记“周转房”等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 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 应视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即按该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配套设施”账户。

企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或办理销售和结转等手续, 而产权尚未移交出去的开发产品, 加商品房、配套设施等, 应由企业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企业不得将这部分房产入账, 也不得计提折旧和摊销。企业在代管房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作为其他业务收支处理。

1.2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核算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是指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核算, 按分期收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 (收款期一般在3年以上) 开发产品销售,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期, 按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其销售成本, 即按全部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而采用分期收款、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开发产品销售, 应设置“发出商品”账户, 来核算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和实际成本结转情况, 该账户借方登记分期收款发出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贷方登记每期收到的货款并确认销售实现予以结转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实现销售的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采用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 按分期收款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记“发出商品”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 按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 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期末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垒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发出商品”账户。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的开发产品, 企业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分类账或“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簿, 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售价、成本、分次收款时间、价款及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价款等有关资料。

2 营业收入的核算

企业建设开发的营业收入, 是指在开发经营过程中, 由于销售开发产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出租开发产品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建设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是指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或附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出租开发产品租金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其他多种经营收入等。

2.1 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建设企业开发核算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开发产品等新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 该账户应按主营业务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如“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和“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

按经营收入应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各甜实现的经营收入入账后, 应在同期期末结转其经营成本。开发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收入的经营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该账户也按主营业务成本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如“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和“代建工程结算成本”等。

开发产品转让、销售收入的核算。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商品房或配套设施, 应在转让土地、销售商品房、销售配套设施办妥产权移交手续、并将结算账单提交买主认可时, 按转让、销售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期末根据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企业将完工验收的代建工程办妥移交手续, 并将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认可时, 按结算工程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账户;期末按代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采用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时, 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金额, 确认销售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期末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发出商品”账户。

2.2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建设开发通过提供商品房售后服务、销售材料、出租房地产、出租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 该账户按其他业务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如“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出租房地产收入”等。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开发企业在将各期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后, 应将其相关的成本结转入账。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通过“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 该账户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账。以下特别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的核算。

2.3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企业建设开发在转让、销售、出租开发产品实现房地产经营收入时, 应按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根据房地产营业收入和规定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地产开发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企业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按企业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

每月终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由当月房地产经营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 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账户。

企业建设开发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 其相当一部分应交税金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参考文献

[1]张先治.高级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

[2]贺志东.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2010.

[3]赵庚学.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2.

[4]刘迪.工程财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第2篇

当该建筑安装公司取得工程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为5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000元。

其次,该建筑安装公司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额”为120000元。

最后,收到A施工企业发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

2.A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当A施工企业收到该建筑安装公司分项工程款后,A施工企业应自行缴纳营业税税款。

首先,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A施工企业分包款项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00元。

其次,计算A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000000・3%,即3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为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交纳的合理,必须按照上述这些方法来准确核算营业税。

可当前,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营业税交纳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必须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不断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管理。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导致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偷税漏税和粉饰业绩。

对于偷税漏税来说,通常行为是纳税人伪造、编造、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粉饰业绩,主要是为了保“名”而造假。

粉饰业绩的特点主要有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二是为了逃避纳税而造假。

主要是采用隐蔽的办法和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制造虚假的工程收入,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和欺骗,致使不能准确合理地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

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尽早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制止和完善。

这里就针对以上这些现象,对如何全面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认为除了税务机关要加强营业税纳税审查外,企业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意识,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加强人员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营业税纳税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对企业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有效审查。

具体地说,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审查中应参照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二是全面加强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的审查,严格控制无合同条款的预付款,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在会计核算中还需注意一定保留授权书和收据。

三是仔细审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注重原始凭证的规范,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从而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审查工作发挥应有的职能,促使营业税纳税的准确性。

通过这些,保证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整个核算过程的规范化、合理化。

(二)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后,企业要主动、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

对所取得的工程收入,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机制,将营业款项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并由企业统一管理,按照会计制度、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确认、计量建筑安装工程应交的营业税。

要参照建筑定额管理方法,要求项目管理者如实、及时地提供真实、合法的工程项目的材料票据、人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成本费用资料。

确认工程收入时,相应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

另外,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结合市场信息价格,对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成本,然后再根据利润=工程项目收入-工程项目目标成本-工程项目流转税金以及附加费,测算出合理的目标利润。

所有的工程收入款项同样要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由企业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纳税核算的准确性。

(三)企业要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

项目挂靠一般很少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核算凭证,因此要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难度较大。

如果企业对项目的可控性不强或者无法控制,则不能根据工程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方法进行管理核算。

为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建筑安装企业需将相关的资料分别向所在地和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与税务机关互相配合,实行源泉控制、以票管税的办法,按照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核定的征收率,扣缴挂靠人、承包人应缴纳的营业税进行严格管理。

此外,要对工程项目开设专户进行控制,确保应缴纳的营业税能及时足额入库。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核算存在困难,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营业税”的管理规定,对其征收营业税。

企业此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要加强人员的管理,为实现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不断加强人员的管理,主要说的是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具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认真理解和掌握纳税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的理念、原则和计算方法,并密切关注营业税法的变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奠定人力基础,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建筑安装营业税进行核算,都必须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收入款项纳入企业控制的账户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了解、记录、监控工程的进度,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合理、准确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并始终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为依据和保障,以此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加准确地核算应交纳的营业税,从而全面推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建彬.谈谈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审查.中国内部审计.(12).

[2]周莹祥.谈建筑安装企业小税种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现代经济信息.(16).

[3]曾华锋.生产安装企业的增值税税务与会计处理.商业会计.(4).

[4]滕殉居.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商业会计(上半月).2009(15).

浅谈电信企业营业款的集中核算 第3篇

在实行报账制后,费用类支出项目区县级分公司已不涉及或大大简化,因此运营收入资金的管理就成为了区县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而其中的营业款管理更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做好营业款的集中核算和管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实行银行账户的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分公司直接接触广大电信用户,在每个城镇、每个街道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通过营业厅从用户手中收取大量电信费用。首先,撤销区县分公司为营业厅开立的所有结算账户,由市级分公司会计中心为下辖的所有营业厅开立统一的也是唯一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当然在操作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如考虑到偏远营业厅缺乏指定银行的问题,市分会计中心可分别在中、农、工、建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方便就近送存。由于各大银行早已实现了资金的通存通兑,因此营业厅可以很方便地将营业款在当地银行网点直接存入到市分会计中心开立的统一结算账户中,由于省却了资金由区县分公司上缴市分公司的环节,可大大加快资金流转速度。其次,市分公司会计中心在开立统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优先考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众多的银行,同时协调好和银行的关系,确保下辖的营业厅在当地银行仍能得到较好的服务。最后,为有效解决统一结算账户带来的各厅营业款资金容易出现混淆的弊端,可通过规范营业员填写银行缴款单来解决。如要求营业员必须在银行缴款单摘要栏注明所属营业厅、日期等要素。通过采取以上方法,全市所属区县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几十个下降到几个甚至一个,不仅有效解决了银行结算账户过多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的问题,还大大加快了区县分公司向市级分公司上缴资金的速度。

(二)大力推进电子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

实行区县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原先由区县十几个财务人员分担的工作必然有很大一部分转移到市分公司会计中心财务核算人员身上,大幅提高工作效率是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前提,而大力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前台营业人员为用户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必须输入营业系统,并打印出相应的发票或收据,因此区县分公司的营业厅的营业信息均可通过企业内部的自有营业系统获取。另外,电信企业早已摆脱了手工入账核算的年代,营业厅的营业信息如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数据均来源于营业系统,不妨考虑将营业系统与ERP管理系统实现直接对接,可以大幅减少财务人员手工录入会计信息的工作量。而随着全球电子化浪潮的席卷,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各自的网银系统。电信企业可以考虑搭建相应的网银资金平台与各自的ERP财务管理系统实行对接。这样一来,ERP财务管理系统内部就具备了营业厅的营业信息和银行的资金到账信息,完整的会计账务信息就可以自动生成无需再通过人工干预了。电子化信息系统的大规模建设和应用,可以为下一步实施营业款的集中核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实行区县分公司的营业款集中核算。

营业款的集中核算即由市分公司会计中心财务人员负责全市所有营业厅的营业款核算工作,区县财务不再参与营业款的最终核算,只负责日常的营业款稽核和管理。如此大量的营业款核算工作全部由市分公司的一个或两个财务人员完成,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但电子信息化系统的全面应用为此提供了充分实施的条件。大量的基础会计核算数据主要还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的,市分公司财务人员更多的是负责对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性复核,因此即使只配备少量的市分公司财务人员,也可完全可以胜任该项工作。

二、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几点设想

区县级单位实行营业款会计集中核算后,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促进了新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快了营业款资金的上缴速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了会计监督,减少了营业款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信息化系统的融合。

会计集中核算制的推行必然大大增加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量,再单纯依靠传统的手工核算显然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将前端的营业信息与现时各电信企业普遍采用的E RP财务系统进行有机的结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就显得颇为重要。在做好企业内部系统优化的同时,还需加强同银行方面的合作,有效利用各大商业银行提供的网银平台,获取必要的的资金到账信息,这样可大大减少会计人员的事后对账工作量。只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做好服务支撑,全面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是完全可行的。

(二)构建新型的财务稽查监督机制。

以前的会计核算制度,前端的营业信息需要经过营业厅、区县两级才能报到市分公司会计中心进行汇总和分析,财务人员只能起到事后记账和复核的作用,缺少事前监控和预防监督。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目的就是要构建新型的财务稽查机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财务监督的威慑力;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优势,利用OA等电子化平台将各区县、营业厅的资金缴存情况和管理建议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形成一套双向互动的财务信息反馈机制,提高财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支撑。

(三)区县财务人员转变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区县日常财务工作主要是营业款稽核和会计核算,将区县财务单位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管理、评价的职能,应通过建立营业款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各营业厅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差异,提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的具体建议。区县财务人员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会计中心视作单纯核算机构的观念。

一级建造师考试营业收入核算的内容 第4篇

1.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范围确定的收入是(    )。

a.其他业务收入    b.附营业务收入

c.材料销售收入    d.基本业务收入 (考试大建造师)

2.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以(    )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a.建造合同            b.所签订的一组合同

c.所订立的单项合同    d.分立成的多个单项合同

3.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    )。

a.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b.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c.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d.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4.下列各项中,属于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是(    )。

a.建造合同收入    b.商品销售收入

c.提供劳务收入    d.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下列各项中,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的是(    )。

a.投资收益        b.汇兑收益

c.产品销售收入    d.使用费收入

6.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特点的是(    )。

a.不经常发生    b.经常发生

c.在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较高

d.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大 (考试大建造师)

7.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    )。

a.投资收益       b.主营业务收入

c.其他业务收入   d.营业外收入

8.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的是(    )。

a.利息收入      b.租金收入

c.使用费收入    d.建造合同收入

9.完工百分比法是确认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    )。

a.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b.让渡资产使用权所收入的确认

c.销售固定资产收入的确认    d.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10.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收入基本内容的是(    )。

a.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b.与合同相关的收入

c.因合同奖励形成的收入    d.因合同索赔形成的收入

11.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是指(    )。

a.投资收益    b.营业收入

c.利润总额    d.所有者权益 (考试大建造师)

12.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规定工期为2年。假定经计算第一年完工进度为25%,第一年合同预计总成本为750万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为300万元

b.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为125万元

c.第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175万元

d.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为750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有(    )。

a.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b.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d.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e.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下列各项中,属于施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    )。

a.材料销售收入    b.建造合同收入    .

c.机械作业收入    d.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e.无形资产出租收人

3.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收入内容的有(    )。

a.合同奖励收入 (考试大建造师)

b.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c.因合同变更形成的收入

d.因合同索赔形成的收入

e.合同中的相关收入

4.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分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每项资产的收入可以单独辨认

b.每项资产单独计算利润率

c.每项资产的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d.每项资产的现金流入可以单独辨认

e.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5.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合并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有(    )。

a.该组合同依次履行

b.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c.该组合同同时履行

d.该组合同密切相关

e.该组合同互不相关 (考试大建造师)

6.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总金额为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规定工期为3年。假定经计算第一年完工进度为20%,第二年完工进度已达80%,经测定前两年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均为1500万元。第三年工程全部完成,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1350万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为500万元

b.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为250万元

c.第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375万元

d.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为1200万元

e.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为125万元 (考试大建造师)

2.8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a;    5.d;    6.a;  7.c;    8.d;    9.d;    10.a;    11.b;    12.d

[解析]

3.答案c: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6.答案a:

其他业务收入也称附营业务收入,是指施工企业非经常性的、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它具有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不经常发生,在企业的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等特点。

8.答案d: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1.答案b: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2.答案d: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00-1000×225%=750万元 (考试大建造师)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c、d、e;    3.a、b、c、d;  4.a、c、e;    5.a、b、c、d;    6.c、d

[解析]

2.答案a、c、d、e:

其他业务收入也称附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考试大建造师)

3.答案a、b、c、d: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①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时这部分收入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4.答案a、c、e: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①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②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③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6.答案c、d:

营业税核算 第5篇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买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从通过认证次月的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而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将在后续会计期间使用N年,持续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产生销项税额,类似的典型业务还有季节性大量采购货物或新开办的企业需准备充足存货,同样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交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0,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待后续会计期间因采购物资急剧减少使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幅度下降导致应交增值税大幅度提高。在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下,这类问题使得某些月份或跨年度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愈加明显。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直至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鉴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利润产生过程的会计信息无法完整披露,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使这一历史遗留的缺陷表现得更加突出。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包含在建筑、服务、运输、销售不动产等价格内,会计处理表现为含税处理,营业税支出直接进入了损益表,企业经营业绩的产生过程披露得较为完整。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旧沿袭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原本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税费将被排挤出企业损益表,使得会计信息因税费的技术处理不科学而失真。

二、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

从增值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营业)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或业务经营中各环节的增值(附加)额征税。

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上述公式表述的是直接计税法,增值额是理论上的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以后的余额(V+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由于商品新增价值或营业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营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营业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即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故上述公式演绎为下式表述:

我国在设计增值税时,设计为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法定增值额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而言的。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税法规定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它不一定等同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但又不能远离理论增值额。

综上所述,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营业)价值的一部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毛利而必须的付出,在本质上与企业在获利过程中支出的成本费用没有区别,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都是销售(营业)额产生后确认的,须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额,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额。从生产经营者、权益所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将毛收入扣除其已付出和将要付出的成本费用、税金后剩下的余额即为生产经营者、权益所有者所拥有的净利润。

三、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

在实际计征增值税仍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其会计核算主要应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变革:

(一)将现行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

要纠正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割裂了增值税与当期损益的内在联系这一缺陷,将现行增值税“财税合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变革为“财税分离”的会计核算模式就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了。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范下,增值税会计核算应将现行价外核算变革为价内核算。按当月销售(营业)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或营业额所含的原材料(或购货成本)、固定资产等相配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应承担的增值税。从增值税穿行整个会计核算系统看,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项税额,购货成本包括进项税额,从会计角度看,企业当月发生的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就能很自然地以税费的身份进入损益表。这一设想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税务部门较为容易地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判断出当期所交增值税是否合理,便于税务机关及时监管企业进行纳税申报。

考虑到税法规定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实扣进项税额不同步,又要符合会计上“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会计方面应增设“增值税费用”账户,在理论上对增值税费用与当期应交增值税要加以明确界定。“应交增值税”是税法概念;“增值税费用”是会计概念。二者不可混淆。

(二)确认与本期销售(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

本期应交增值税不能作为分析企业当期损益的指标,因为当期经认证后抵扣的进项税额并非与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所以,拟按下式计算揭示本期增值税费用与当期损益的内在关系。

这样处理修正了某些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种种原因过大导致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费用偏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缺陷。

增值税改征营业税后,与本月销售(营业)额相匹配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成本、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外购无形资产摊销、运输费用等。但不包括人工成本、向金融业的利息支出、保险业的保费支出和生活性服务业支出等。因为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等的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通过“递延增值税”调整“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

当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计缴应交增值税按税法规定执行。本月增值税费用与本月应交增值税之间的差异,作为递延增值税处理。

此表达式揭示了递延增值税是因会计确认的进项税额与税法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一致而产生,并非因本月销售(营业)收入而产生。

“本月递延增值税”>0,说明会计确认的增值税费用大于税法确认的应交增值税,从会计的角度看,差额为后续会计期间应补交的增值税,属性为会计确认的负债或对以前发生的借方递延增值税的转销,记入“递延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会计分录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某月份有可能为0,但“增值税费用”在企业不停产不停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0。则会计分录为:

本期递延增值税<0,说明会计确认的增值税费用小于税法确认的应交增值税,从会计的角度看,差额为多交的增值税,属性为会计确认的后续会计期间应抵减增值税收回的资产或对以前发生的贷方递延增值税的转销,记入“递延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会计分录为:

“递延增值税”仅作为增值税费用的调整账户,以调整不同月份“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12月末,如果“递延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类专设项目;如果“递延增值税”有贷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负债类专设项目。

案例: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年1~6月份增值税相关资料与递延增值税转销过程如表1。

与本月销售(营业)额相配比的进项税额425与本月抵扣的进项税额475相差50是1月末留抵税额所至。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后续月份会计分录略。

(四)改进利润总额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本月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确认的增值税和涉及的递延增值税的转销数额、小规模纳税人及按简易办法计征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增值税费用”账户,进入企业损益表作为本期销售(营业)收入的扣除项目,类似于“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月末无余额。损益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在原有表达式的基础上再减去增值税费用。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净额一增值税费用

营业税核算 第6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 由销售开发产品、出租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益, 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和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在主要开发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各种收入。除了上述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收入, 均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如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另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周转房, 在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 也属于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则不能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核算

(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开发产品销售、转让收入的核算。开发产品是指已经开发完成的产品, 主要包括开发完成的土地、开发建成的房屋、开发建设完成的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等。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 所收到的款项均为“预收账款”, 据此交纳的营业税费等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中核算。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 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实现, 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1) 企业对外转让商品性建筑场地, 在办理转让手续并将账单提交买方后, 按转让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月末, 按转让的商品性建筑用地的实际成本结转, 借记“经营成本——土地转让成本”, 贷记“开发产品——土地”。

(2) 企业出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 提交购买方, 并办理移交手续, 按销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期末, 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贷记“开发产品——商品房”来结转出售的商品房的实际成本。

(3) 企业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和完工代建工程的收入核算与销售商品房的核算相同, 仅在“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等账户的明细科目上稍有区别, 这里不再赘述。

(4) 企业销售周转房收入的核算。如果周转房不再作为安置拆迁居民的临时住所, 而是改变了用途转作商品房对外销售了, 可视为周转房的减少, 按转售时购销合同中双方规定的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期末在结转其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实际成本时应注意, 要按周转房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按周转房累计摊销额借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按周转房的原值贷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

2.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应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在提交买方验收, 办完移交手续后, 将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商品房 (或土地) ”账户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房屋 (或土地) ”, 然后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取第一期款项,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或土地转让收入) ”等;同时, 按本期收回价款占开发产品销售总价百分比确定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记“经营成本”, 贷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3.开发产品出租经营收入的核算。开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将开发完成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商业性出租, 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实现其价值, 可视为出租开发产品的减少。这种出租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通过“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企业将开发完成的用于出租的商品房或商品性土地出租经营时, 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贷记“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取租金收入, 不管租赁方到期是否已经交纳租金, 当期仍要确认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贷记“经营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在出租过程中计提的摊销额, 借记“经营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 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如果企业将出租的开发产品改变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或转让时, 应按转让的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记“经营收入”, 按出租产品的摊余价值, 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二)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的经营活动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一些经营活动也能带来资产的流入或债务的抵销。这些非主营业务收入有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核算企业中这些业务的收入实现情况, 是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进行的, 并按业务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该帐户月末转入“本年利润”, 期末无余额。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营业税核算 第7篇

(一) 会计凭证设计落后, 欠科学。

表现在:1.再贴现凭证、财政缴存款凭证仍沿用会计核算手工处理模式下的单讫记账凭证, 不适用现行人民银行表内业务会计核算的复式记账法。2.个别会计凭证要素不全。一是再贴现凭证要素不全, 未设“附件张数”一栏;二是电汇凭证缺少“事后监督”签章栏, 不能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监督制约和责任;三是表外凭证缺少账户户名,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记账串户等错误。3.个别会计凭证要素填写不明确。一是再贴现凭证中汇票到期日不明确, 无法区分买断式还是回购式。二是再贴现申请行往来户账号不明确, 容易形成差错, 也不利于账务核对和监督。4.个别会计凭证格式不统一。

(二) 登记簿种类繁多, 存在重复现象。

目前, 营业部门使用的各类登记簿的设置时间和目的不尽相同, 导致登记簿内容重复交叉情况较多。如操作员信息管理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和查询查复登记簿与ABS系统中设置重复, 收 (发) 信 (电) 登记簿已不再适用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

(三) 业务印章沿袭旧行号, 存在落后现象。

营业部门使用的联行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上的联行行号还是以前手工联行业务时的联行行号 (5位行号) , 现行运行的支付系统支付号12位, 办理查询查复、发出托收等业务仍使用老的联行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 易发生结算纠纷。

(四) 开户编码规则统一, 存在单位账号重复现象。

由于ABS系统中开户单位的账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 因此, 在实际汇划业务中存在由于机构代码输错但账号一致造成汇划业务出错的问题, 存在较大的核算风险。

二、影响基层央行会计核算质量的原因分析

(一) 制度建设不及时。

随着央行会计核算模式和管理方式的不断更新, 会计新业务、新系统迅速被推广应用, 但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却迟迟未出台, 其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不配套, 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基层央行会计运作处于摸索阶段。

(二) 制度规定不详细。

尽管《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详细地介绍了各项核算业务处理的操作流程, 但在诸如凭证、账簿签章、报表打印和装订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各行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着日常处理, 规范性差。

(三) 内部管理不合理。

随着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的深化, 会计职能部门由一个分化为几个, 会计核算工作既接受会计部门管理又在支付结算部门指导下进行, 导致一些制度规定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割裂, 有的甚至相互抵触, 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完善基层央行营业部门会计核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重新设计和完善会计凭证格式。

根据央行会计核算业务特点和处理模式, 建议将再贴现凭证设计为四联复式凭证, 增加“回购到期日”、“事后监督”、“附件张”和“再贴现方式”栏次;财政缴存款凭证不再分借贷方凭证, 改为三联凭证。

除总行规定的会计凭证外,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统一辖内各中心支行自制的凭证格式, 强化会计凭证管理。

(二) 进一步规范登记簿种类和格式。

对营业室登记簿种类和格式进一步规范, 将登记簿设置为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系统运行维护登记簿、岗位人员交接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簿、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凭证传递登记簿、账户核对登记簿、对账单发出 (收回) 登记簿、未达账项登记簿、会计检查登记簿等10种登记簿, 并根据业务需要另设置再贴现登记簿和发出托收登记簿。

(三) 从制度上强化会计核算管理。

上一篇:实施性规划下一篇:素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