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资金范文

2024-05-31

财政补助资金范文(精选12篇)

财政补助资金 第1篇

财政补助支出, 作为财政专项资金, 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近几年来, 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 财政补助支出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是, 从往年的财政资金使用状况来看, 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由于财政资金的公共性, 资金的使用效率低、收益差的问题非常严重, 这种问题不仅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也损害了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这个问题的背后反映了资金使用的监督缺陷, 监督的缺失极大地助长了资金的松散管理。监督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绩效评价。其实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 国家就已提出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但是, 实际中绩效评价工作并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 究其原因, 这其中存在着制度设计问题和执行问题。

一、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现状

(一) 绩效评价的意识薄弱

现实中, 财政补助资金在拨付之前, 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但是, 一旦资金发放出去, 后续的管理工作却是一片空白。至于资金的使用情况, 很少有部门会进行跟踪调查, 绩效评价的工作更是不知从何抓起。这是由于受长时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财政系统形成了一种重分配轻管理的资金使用习惯, 有关单位和部门往往只追求规模而非效益, 这样使得加强绩效评价的观念基础薄弱。没有意识到绩效评价的重要性, 财政部门只会把资金的拨付作为工作的终点, 并且财政补助资金只是在财政系统完成流转, 并不能形成相关的利益, 有关部门不会积极地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

(二)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

1. 绩效评价理论滞后。

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绩效指标体系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 牵扯理论、技术操作非常复杂。中国目前的研究还是处在广泛研究的层面, 还没有建成其一整套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理论体系和应用系统, 相关的研究速度缓慢, 无法适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现实需求。

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指标是评价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的载体, 目前中国在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方面仍有欠缺。目前中国的绩效评价重点在于通过财务资料、技术和工程指标等评价支出的合规性, 对于效益的评价却很少。

同时, 绩效评价的指标不全面、不同项目的特征不同, 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也是不同的。例如, 对于企业的财政补助, 我们可能更多地关注资金的收益性;对于公共事业的资金支出, 我们会更多地关注民众的体验。这要求评价指标的具体化、全面化, 但是, 中国目前缺乏建立在具体数据之上的指标评价体系。再者,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业绩评价时选取指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项目的特征, 从而建立起多层次的综合评价指标。

3. 缺乏有关评价制度和方法的实证分析。

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能经得起实际的检验。虽然中国也构建了一些财政补助支出绩效评价的制度和方法, 但是很少进行针对制度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目前, 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中的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目标比较法等已无法满足实际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并且各种方法研究成果差异巨大, 无法在现有数据和经验数据的基础上, 进行全面、准确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三) 缺失统一的绩效评价主体

业绩评价需要一个专业、统一的机构来从事, 而中国的绩效评级工作通常是由各级财务主管部门来执行, 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着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差异, 且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及评价程序上难以统一, 无法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这样就会造成评价结果的差异很大。目前, 影响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执行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绩效评价的标准不统一, 由此造成了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差异很大, 彼此间缺乏可比性和客观公正性, 其根本原因就是未建立统一的绩效评价主体。

(四) 缺乏法律约束, 执行效力差

以往的政策执行结果表明,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通常是两码事, 有些政策出台之后, 却没有被执行,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约束。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是建立在完善的立法的基础上的, 只有在制度和法律方面形成一个常态机制,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才能取得实质的进展。目前, 中国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中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完善的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的法律法规, 只是提出了针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等有关完善项目投资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但是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措施

(一) 强化绩效评价的意识

要想真正建立起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常态机制, 首先要使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转变意识, 改变以往重分配轻管理错误做法, 真正认识到资金管理和分配同等重要。国家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教育, 提高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绩效意识, 使他们充分认识到, 绩效评级在整个财政资金运转中的重要作用, 缺乏绩效评级的机制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同时, 也要使相关部门对绩效评价形成正确的认识, 明确区分绩效评价和财务审查的关系, 绩效评价是指利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

(二) 完善绩效评级指标体系

1. 加强关于绩效评价相关的理论研究。

技术层面的操作需要充足的理论来做支撑, 针对目前的理论发展缓慢的局面, 国家需要下足工夫。国家应投入一定的资源, 建立绩效评价的课题组, 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进行学术层面的研究, 同时, 还要就这方面的议题, 向国外学习, 积极引进国外的比较成熟的相关理论, 必须要注意的是实现理论的本土化。

2. 建立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的建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 财政补助资金用途广泛, 涉及很多方面, 如经济、教育、文化等, 不同的支出的评价特征是不同的, 因此财政补助资金应坚持全面性的原则。第二, 财政补助支出具有公共性, 不同的利益主体享受财政补助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 评价财政补助资金支出不仅要重视它的效益性, 同时还要坚持公平的原则。第三, 在实际评价过程中, 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是一个多维的复合系统, 不是所有反映公共支出绩效的因素都能够量化, 那么就需要设计定性的指标予以反映, 因此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还要遵循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的指标设计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 (1) 经济效益。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经济领域的财务补助资金, 和其他资金一样, 都追求投入产出比最大化, 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经济效益应该是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目标。 (2) 社会效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面向社会事务, 对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财政支出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包括对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构效率、政府决策水平、人民群众对政府满意的程度等的影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包括对全社会收入分配及就业、社会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的应用程度、对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开发利用等的影响;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包括对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文化环境以及人口、劳动力流动等的影响。 (3) 生态环境效益。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往往过度看重经济效益, 造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不平衡, 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 生态环境效益也应构成财政补助支出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 建立统一的绩效评价主体

建立一个专业的、统一的绩效评价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有助于高效、科学地组织和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统一的绩效评级主体应该由财政部门牵头, 项目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财政部门作为骨干力量, 应负责评价体系的建立, 评价指标的确定, 评价标准的实施和对财政支出的主体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的实际执行者, 应追踪资金的整个运转过程, 记录和搜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 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评价指标在无论在设计上, 还是运用上, 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 这个时候就要发挥专家学者的能力, 因此, 专家的工作职责主要在于结果技术的难题, 配合财政部门完成评价工作。

(四) 加强法律的约束

目前, 绩效评价的政策已经出台有一段时间了, 但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当务之急, 必须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才能保证政策的一贯执行。首先, 中央应加快立法, 尽早出台全国性的财政补助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其次, 地方应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 出台一些针对项目的绩效评价条例。比如, 2009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了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及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只有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绩效评价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结束语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科学管理的体现, 促进了财政补助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方面作用的发挥。但是, 目前的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 绩效评价的管理观念落后, 导致对这方面的工作不够重视;其次, 绩效评价的核心就是评价指标, 而评价指标并不科学、完善;再者, 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价主体, 使得评价工作的结果差异大;最后, 没有法律的约束, 不利于政策的一贯执行。要想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 就要对症下药。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 牵头组织由项目主管、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价主体, 加强有关的理论研究, 完善指标体系, 并且还要在法律上确立绩效评价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林炳华.基于投入产出视角的政府公共投资效率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 .

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体育场馆 第2篇

2018年开放工作方案

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8〕49号)要求,现将略阳县体育场馆2018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体育场馆简介

略阳县体育场馆位于县城中学路北段,管理运营单位为略阳县体育运动中心,上级主管单位为略阳县教育体育局。属5.12地震灾后重建重点项目,工程于2010年底开工,先后实施了略阳县体育场、略阳县体育馆、略阳县游泳馆三个工程。其中体育场建成于2013年9月,同年11月起免费对外开放。占地面积13574平方米,建筑面积588平方米,总投资1100万元;

综合体育馆共三层,叠加结构形式,从上到下依次是:篮球馆、游泳馆、设备层,总建筑面积12710平方米。其中篮球馆室内面积3750平方米,游泳馆室内面积3060平方米。总投资约9300多万元。自2014年三个场馆均已对外开放。体育馆从2015年享受国家大型体育馆开放补助专项资金,体育场和游泳馆从2016年享受省级中小型体育场馆开放补助专项资金。

略阳县体育运动中心联系电话0916—4827856。

体育场自2013年11月开始对群众免费开放。

三、2018年已举办和计划举办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培训情况

1.成功协办了以“走进新时代.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的“全国社区网络春晚2018年陕西象山湾社区专场”晚会。参加人数300人。

2.2月27日组织了略阳县就业扶贫、南通企业用工招聘会。参加人数1500人左右。

3.3月8日略阳县体育运动中心主办“庆三八趣味活动”。参加人数150人左右。

4.4月举办水利系统职工运动会。参加人数300人左右。5.4月26日举办略阳县第四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暨庆五一文艺演出。参加人数2800人左右。

6.5月协助举办政府办趣味运动会。参加人数100人左右。7.5月--11月完成略阳县全民体质监测工作。计划监测3200人。

8.5月--6月游泳馆举办城区中小学生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兴趣培养课。计划参与学生800人左右。

9.2018年6——11月举办略阳县羽毛球联赛。计划参与人数120人左右。

10.7月--8月开展三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计划参与人

四、群众参加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接受体育培训、进行日常健身服务情况

(一)室内体育场地

体育场核心区、体育馆和游泳馆计划全年接待不低于9万人次、月均接待不低于7500人次、日均接待不低于250人次,全年室内体育场地每万平米平均接待不低于70800人次。

(二)室外体育场地

体育场核心区、体育馆和游泳馆外围体育场地设施计划全年接待不低于36万人次、月均接待不低于3万人次、日均接待不低于1000人次,全年室外体育场地平均每万平米接待不低于26万人次。

五、为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服务情况

截至2018年底,体育场馆将为9个运动项目俱乐部(群众体育组织)提供活动场所,会员总数达到2600人。

运动项目俱乐部、群众体育组织名单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兴州棋院

联 系 人:冯小波

联系电话:*** 略阳县跆拳道俱乐部

联 系 人:汤一帆

联系电话:*** 游泳俱乐部

国家整合调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政策 第3篇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以往,各项资金安排都有独立的政策规定,此次整合旨在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监督检查、附则八章。

《办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4月30日前,国家林业局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财政部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办法》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相比于即将废止的2009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提高了5元。

《办法》规定,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相比于2012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增加了低产低效林改造补贴。

财政补助资金 第4篇

4财政部2012年12月19日发布通知,预拨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金共计859752万元,其中,风力发电项目安排资金585087万元;太阳能发电项目安排资金72323万元;生物质能发电安排资金202342万元。通知要求,在收到该预算指标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将资金专项用于收购2012年1月1日以来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通知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

(本刊编辑部摘编)

财政补助资金 第5篇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第七条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四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四章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九条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继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第五章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第六章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用于军事管理区的林业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有关情况

(一)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财政补助资金 第6篇

2016年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设立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由2016年执行至2020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具体补助项目有5大类: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村道、屯道、巷道建设);路边排水沟建设项目;休闲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村部建设项目和农户围墙大门建设项目。

省里明确了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承担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并对重点村上报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每个重点村补助额度40万元左右。为避免出现项目过小过多、投资分散,每个村申报项目1~2个,不得超过2个。同时,加大对贫困村支持力度,2017年省支持的贫困村达到120个,占重点村支持总量的26.7%。

财政补助资金 第7篇

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

目前, 我省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项目涉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等10余项资金, 覆盖了林木种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多个营造林环节。中央财政资金在我省林业建设资金中占比重较大, 其中: 2014年实施项目资金规模近30亿元。为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 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我省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成效明显。

( 一) 加大投入, 提高公益林管护成效

1. 提高补偿标准, 缓解公益林收益矛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省财政加大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投入, 自2007年起将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元/亩逐年提高到2013年的17. 5元/亩, 省财政补偿资金达到4. 92亿元, 超过2006年省级补偿资金启动之初时的10倍。

2. 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从2007年7月1日起, 我省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一卡通”管理, 切实规范补偿资金发放, 有效防止了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 我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纳入财政“一卡通”补助对象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 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 确保了资金安全。

3. 落实责任主体, 确保管护到位。我省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国有林场 ( 自然保护区) 公益林管护由林场 ( 自然保护区) 负责, 按面积组成专职护林队伍以责任制形式进行管护, 县林业局或辖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考核等; 二是村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村委会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公开招聘专职护林员, 经县林业局批准聘用, 林业局或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验收。各县充分发挥村组和林业工作站的管护和监管作用, 层层建立了相关责任制和年终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补偿资金。专职护林员采取村委会推荐, 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 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 定期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 二) 完善造林补贴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 坚持实施“先造后补”政策。我省在2010年度造林补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 大力推进“先造后补、质量优先”的管理模式, 重点强化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摸清造林情况。一方面避免了造林补贴与其它国家工程项目造林在地块上重叠; 另一方面将社会造林按造林质量排队, 对造林质量好的小班优先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不合格的小班坚决不纳入造林补贴。二是明确补贴对象。我省提出了“八优先”原则, 即: 在造林树种上, 油茶、乔木和木本药材优先, 灌木、果树、茶叶、竹林等暂不考虑; 在造林地类上, 荒山荒地造林优先, 更新造林暂不考虑; 在造林配置上, 针阔混交林优先; 在造林规模上, 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造林优先; 在造林质量上, 成活率95% 以上的造林优先, 成活率85% 以下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长势上, 生长旺盛的造林优先, 长势差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管理上, 开展了幼林抚育的造林优先, 经营粗放的造林不考虑; 在造林主体上, 国有林场职工和造林大户造林优先, 零星造林暂不考虑。三是防止工程重叠。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造林补贴对象在造林地块上与其它林业重点工程不重复的规定, 要求各项目县将2012年度实施的退耕还林、长防林、珠防林、血防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油茶示范、国家发改委油茶示范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和列入2013年度造林补贴的造林, 全部转绘到同一套1∶10 000地形图上, 并在图上标明工程类别。要求各地在申报造林补贴小班情况的同时, 上报所有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小班情况。一旦发现工程重叠情况, 将取消该县所有营造林项目, 并按套取国家资金论处, 将相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执行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年只需开展县级自查, 不需开展省级核查。由于我省实行“先造后补”, 第一年开展省级核查直接关系到造林补贴工作的成败, 因此, 我省高度重视第一年的省级核查工作。与往年相比, 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更严格, 更全面,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更广。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覆盖了所有项目县, 除了抽取20个县全查, 其他县每个县都抽取了一个乡镇全查。二是要求更严。除了要查清造林的成活情况, 还要求查清造林主体、质量和管理等情况。

3. 强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我省按年度编制印发了《江西省造林补贴实施方案》, 对各年度造林补贴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的部署, 在补贴对象落实、资金管理、时间进度、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 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各项目县编制县级实施方案。考虑到我省造林补贴实行“先造后补”, 造林小班在纳入补贴范围前已经完成造林施工作业, 编制作业设计意义不大, 为此, 我省要求各地将县级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合二为一编制, 要求各地在收集整理完善各造林补贴小班作业设计基础上, 将检查验收、工作安排、资金概算、幼林管护、配套措施等内容一并编入县级实施方案, 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为提高县级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我省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县级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省林业厅抽查; 二是要求设区市林业局在审核县级实施方案时, 重点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 主要审核造林补贴作业设计小班一览表中的小班是否突破了营造林实际检查小班和县级提报小班范围, 造林树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与其它工程项目重叠等; 三是实施方案一经批复, 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将变更后的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 再组织施工。

( 三) 积极探索符合江西实际的森林抚育模式

1. 择优落实森林抚育对象。我省需要抚育的中幼林面积超过1亿亩, 而每年实施的抚育面积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为把最急需抚育的林分优先进行抚育, 我省提出了“五优先、五不列”的抚育对象落实原则: “五优先”指以下五种林分优先列入抚育对象, 即密度大、树种结构单一、林木分化明显、林木竞争剧烈、质量和健康状况差、功能效益低下的林分优先; 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优先; 集中连片面积超过1000亩且交通便利的林分优先; 国有林场、集体或林农积极性高的林分优先;在中龄林实施间伐抚育的林分优先。“五不列”指以下五种林分不列入抚育对象, 即前两年森林抚育补贴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县的林分不列;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列; 3年以内 ( 含3年) 的新造林不列; 竹林、灌木、经济林 ( 果树、油茶等) 、天然林不列;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不列。

2. 因地制宜选择抚育措施。为提高抚育成效, 科学选择抚育措施, 鼓励间伐抚育, 根据我省实际, 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间伐抚育的比例不少于60% , 对于割灌除草抚育任务比重不超过40%的作业设计, 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是间伐费用将重点用于补贴以间伐为主的森林抚育; 三是实行间伐抚育的林分, 优先列入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3. 立足职工和林农增收组织抚育形式。一是国有林抚育由国有林场职工或由国有林场组织森林抚育专业队伍统一实施。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林场职工收入, 维护了林区稳定; 另一方面确保了森林抚育质量。如: 我省林业科技示范林场职工既是护林防火专业队也是森林抚育专业队, 通过实施森林抚育既解决了劳动力不足、农民工难找的问题, 又实现了施工队伍专业化。二是集体林抚育采取“国有林场 + 林农”、“林农自行实施”模式组织实施, 其中: “国有林场 + 林农”模式由国有林场与林农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由国有林场组织实施, 间伐材收入归林权所有者, 保证了森林抚育质量, 防止了乱砍滥伐, 维护了林农利益, 解决了林场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林农自行实施”模式, 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统一组织、指导、验收, 有效提高了林农参与森林抚育的积极性, 同时避免了集体林抚育实施难以组织的问题。

( 四) 创新模式, 提高林木良种苗木质量

1. 加强培训, 培养基地人才。林木良种基地人才建设是我省林木良种建设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我省开展了一系列培训交流活动, 着力提高我省良种基地人才素质。一是先后邀请北京林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多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开展授课, 对全省种子园营建和扦插繁育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培训。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林木良种培育与管理学习。三是印发林木良种选育及基地建设等学习材料, 无偿提供给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学习, 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理论知识水平。

2. 科技创新, 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科技含量和生产水平。我省要求各良种基地要把补贴资金重点用在基地的精细化管理上, 在土壤管理、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树体管理、花粉管理、设备购置等方面创新方法, 高标准、高效率建设基地, 着力提高良种基地的种子产量。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在兼顾原有基地的管护基础上, 根据五年规划, 找准自身的主要树种和特色, 在提高良种选育水平上有所突破。各林木良种基地均与支撑专家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 由支撑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其中部分林木良种场还邀请了省外知名育种专家作为支撑专家。

3. 制定供种计划, 确保补贴成效。从2013年开始, 我省要求凡享受了良种补贴的国家重点良种基地按补贴资金10% 的额度提供良种或购种资金, 用于我省保障性苗圃育苗。通过这种办法, 对国家良种基地“压担子”, 提高良种生产的积极性, 确保良种补贴工作见成效。同时我省积极探索良种种苗生产、供应、造林机制, 提高全省造林良种使用意识, 督促国家良种基地良种生产。

4. 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使用安全。我省采取分两次下拨补贴资金的方法, 其中苗木补贴资金安排在苗木核查后再下拨, 确保补贴落到实处。为保障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贴项目单位所属财政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 其中: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先预拨补贴资金的7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30% 。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先预拨付补贴资金的3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70% 。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省在中央财政林业项目管理中取得了一些经验,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

( 一) 项目补助标准偏低

一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目前, 国有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 集体和个人每亩15元, 在此基础上我省由省级财政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年每亩17. 5元, 虽然补偿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但现行的补偿标准意味着经营一亩生态公益林一年得到的收益, 还不如林农卖一根毛竹的收入。二是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偏低。目前, 造林补贴中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低于防护林工程造林每亩300元补助标准,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每亩100元, 也仅占到实际开展森林抚育成本的30% 左右, 而且随着人力成本逐年提高, 营造林面临着较大的成本上升压力。

( 二) 公益林补偿未按照南北方地区差异、森林特点等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

如我省所处南方地区水热条件适宜林木生长, 经营山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经济收益, 且南方人口密度高,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相对较少, 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时林农获得的补助资金往往较少, 而北方干旱地区, 森林经营收益相对较低,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多, 在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中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

( 三) 项目实施范围亟需扩大

一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非国有单位采用相同先进技术培育的苗木要求纳入补助范围的呼声强烈。二是森林抚育项目中明确的项目补助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在森林抚育政策实施的几年中, 我省集体和个人所有商品林中的中、幼林一直未得到国家和省级抚育政策资金支持, 林农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亟需国家扶持。

( 四) 部分项目缺少工作经费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补贴项目中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由于项目实施单位技术力量薄弱, 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需委托专业技术部门来完成, 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管理办法》中尚未明确可以在项目中解决, 给项目实施单位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和资金使用困惑。

三、有关意见建议

( 一) 建议完善造林和抚育补贴政策,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营造林积极性

1. 提高造林和抚育补贴标准。目前, 造林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而长防林、退耕还林等人工造林的助标准为每亩300元。同样的建设内容, 基本一致的建设标准, 但补贴标准却不一样, 林农群众意见很大。当前我省一般用材林和防护林当年造林成本达到600 ~ 800元/亩, 其中清山3个工、整地3个工、栽植2个工, 按每个工日80元计算, 劳务费640元, 苗木费100元。另外, 前三年抚育按4个工日计算, 需要抚育投入320元, 还需要肥料、农药等投入80元, 远远超过试点补贴标准, 建议将目前的造林补贴提高到与林业重点工程同等水平, 并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达到造林成本60% 以上为宜, 也就是达到每亩600元左右。

据测算, 我省开展森林抚育的成本在每亩220元到430元之间, 远远超过国家的试点补贴标准, 导致实施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因此, 建议提高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至抚育最低成本的60% 以上, 也就是每亩150元。

2. 扩大补贴范围。将森林抚育补贴范围由只补贴公益林扩大到所有商品林, 特别是木本粮油等经济林。

3. 增加森林抚育补助次数。南方植被萌芽能力强, 抚育后很快会重新萌发, 尤其是以割灌为主的森林抚育, 割除后1 ~ 2年内, 灌木又能迅速生长起来。从我省森林抚育实际情况看, 两年内连续实施两次森林抚育, 比只实施一次森林抚育效果好很多。因此, 建议将森林抚育次数调整为1年1次, 同一地块可以连续实施2年。

4. 明确补助资金兑现程序。2012年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森林抚育补贴和造林补贴资金都分两次拨付; 而新的管理办法没有再规定分两次拨付, 是否今后不需要再分两次拨付, 请国家进行明确。

5. 保持项目任务量的相对稳定。在国家林业局的关心支持下, 我省2012年和2013年连续2年实施造林补贴乔木建设任务76万亩, 大量林农群众领到了国家的造林补贴, 造林补贴项目受到了林农极大欢迎。2014年, 我省继续按照不少于76万亩造林补贴建设任务规模进行动员和部署, 但2014年国家安排我省的造林补贴资金减少了一半, 只有不足40万亩的造林能得到补贴, 很多原本满足造林补贴要求的林农将享受不到造林补贴, 极大挫伤了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建议国家在安排营造林工程项目时, 应充分考虑建设任务的连续性, 上下年度间建设任务量差距不能太大。

( 二) 建议出台差别化的公益林补偿政策, 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的补偿模式

根据地区差异, 以及林分结构和林木长势, 将公益林分成不同的保护级次, 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补偿政策, 是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保护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举措。比如, 针对南方地区林地产出高, 林农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少的特点, 给予补偿政策和资金倾斜。

建议国家抓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尽早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启动下游对上游、生态受益区对生态贡献区、资源开发区对资源保护区的补偿, 开征生态建设税, 多渠道筹措生态保护资金, 推进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转型。

( 三) 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1. 建议将林下经济纳入贴息范围。我省的林下经济项目主要是利用林地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而《管理办法》把这类项目列入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近两年, 我省大力发展合作社林下经济项目, 全省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2129个, 入社农户达28. 6万户, 但他们都不属于林业龙头企业范畴。国家出台贴息补助资金政策, 是为了更好地带动社会各类主体发展林业经济, 鼓励林农多渠道致富。建议将林下经济类项目不作为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 否则《管理办法》对种、养殖业的扶持在南方无法实现。

2. 完善贷款建议计划申报手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六) 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没有对省级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规定。在2015年贴息计划申报中, 我省在文件会签同级财政部门时, 财政部门未予联合行文, 答复意见是《管理办法》中没有计划申报相关内容。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计划申报内容。

财政补助资金 第8篇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境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含基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而形成的相关产业链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以及为农产品深加工配套的辅助性固定资产等设施, 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固定资产和省内企业异地搬迁重组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外国资本等, 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转贷款、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省、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补助额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 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其中, 对大连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省财政承担应补助额的25%。

补助原则: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遵守公开透明、择优扶持、节能环保的原则。

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 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近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四季度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在每年11月15日前按行业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农口行业主管部门 (上报数据应是截止10月底或之后的时点数据情况) , 并同时向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各1份。

申请材料: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评意见书、消防备案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预算、财务决算、设备购买发票及入账凭证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程序:企业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 由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其中, 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项目申报审核及上报工作, 并负责汇总上报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审核。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县区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形成联合汇总意见, 并于11月22日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形成联合汇审意见, 并于11月底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并于12月10日前形成联合汇审意见。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程》 (辽财采[2006]30号) 及相关制度规定, 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经省联合汇审确认合格的项目的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审计后,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将初审合格项目在相关网站给予公示, 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项目名称、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拟安排补助资金等。

资金支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经报请省政府审定, 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提出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 并抄送项目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项目所在市财政和省财政在12月25日之前同比例下达补助资金到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局, 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所属企业。

财政补助资金 第9篇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新农保城居保 第10篇

根据有关规定, 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补助50%。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 根据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 核拨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 第11篇

据介绍,本次下达预算主要用于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年生均6 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

据了解,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4 000元提高到6 000元。

中国科学家入选《自然》 年度十大人物

人民网消息 全球知名科研期刊《自然》杂志日前公布该杂志评出的2015年度对全球科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十大人物,其中来自中国中山大学的科学家黄军就因人类胚胎基因修改研究入选。

问世不久的CRISPR基因组编辑技术是今年科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获选的黄军就及其团队正是利用这一技术对人类胚胎的一个特定基因进行修改,从而避免该基因突变导致地中海贫血症。

《自然》说,黄军就等人今年4月发表全球第一篇有关利用CRISPR技术修改人类胚胎基因的报告。黄军就此前接受《自然》采访时说,这项实验能帮助探讨一些重大疾病在基因层面的成因,并有助于研究胚胎发育过程中基因所发挥的作用。然而,由于这类实验涉及学术伦理,在获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争议。例如,尽管黄军就等人使用的是医院丢弃的异常胚胎,其论文发表后仍引发科学界批评。12月初在华盛顿召开的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就专门讨论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禁区。

另一位备受关注的入选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化学工程学华裔女科学家鲍哲南。她所在的团队开发出一种具有感知压力并可与大脑沟通的柔性人造皮肤。这种人造皮肤像“一页纸那么薄”,可以分为两层,外层是可以感知压力的传感器,由塑料材料加上碳纳米管制成;内层是由喷墨打印机印刷出的柔性电子电路,可以把压力信号改变成电信号并传递给大脑。

教育法修订:违规招生学校最高可撤销招生资格

新华网消息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两部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学者成果荣登2015年度国际物理学领域十项重大突破榜首

人民网消息 近日,欧洲物理学会新闻网站“物理世界”公布了2015年度国际物理学领域的十项重大突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陆朝阳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多自由度量子隐形传态”入选并名列榜首。

据了解,中科大潘建伟研究团队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多自由度量子体系的隐形传态”,这项工作打破了国际学术界从1997年以来只能传输基本粒子单一自由度的局限,为发展可扩展的量子计算和量子网络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政补助资金 第12篇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部分预算697.2亿元,以保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春季开学后能正常运转,以及“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到位。由于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2014年,全国约1.1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中西部地区约12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年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农村中小学普通学生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中西部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切实解决寄宿制学校运转困难。同时,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工作正稳步推进。

上一篇:国学中的国学下一篇:二元混合物